最后一个问题是如何看待新闻背后的舆论监督问题。上述每一个案例的发生都会伴随着诸多争议,其间虽然有不少远见卓识和精辟论述,但更多的是浮泛于事物表面的迷惑和误区,甚至出现了公众意识的紊乱和行为的失控,而一再发生的类似事件并没有得到有效制止的态势反而助长催发了更多的非法行为。国家机关面对这些思维的误区和行为的违法将如何以对呢?处理问题的原则其实很简单,那就是专业判断不能让位于群众情绪和群众判断,执法机关和司法机关的唯一行为依据就是法律。执法者和司法者一方面要理性地对待民意和理解民意,因为民意中可能包含一定合理性因素,体现了制度上的民主价值,如人情、人心和公众意识等,但同时要清晰地认识到普通公众意识与法律专业人士认识问题和判断问题的差异性;另一方面要信守法治精神和人权思维,以自身严格公正和理性的执法、司法行为引导公众理性地对待违法犯罪行为,把国家责任与公民责任区分开,矫正公众的法律意识和思维误区,维护和构建稳定和谐的法治社会。由此而言,政法机关一次不正当的行为不知会误导多少错误的观念甚至行为,而一次正确深刻的行为又会在很大程度上矫正公众的非理性甚至非法的行为。
注释:
[1]《南方周末》,2005年8月18日。
[2].
[3].
[4]凤凰网资讯,2012年4月1日。
[5]http://news.qq.com/a/20120513/000539.htm#p=1.
浅议法的可操作性
——从20公里的限速牌谈起
开车行驶在美丽的校园,心情十分舒畅。可每当看到20公里的限速牌时,我的心里不止一次地纠结和嘀咕:如此之低的限速,不知如何开车?特别是对自动挡汽车的驾驶人而言,即使不踩油门也无法保证行车速度不超过20公里,难道整个道路我们都必须刹车前行吗?不知设立限速牌的人是否认真思考和体验过这样的限速状态?这样的限速令实际上不可操作。据笔者观察:在不出现意外和拥堵情况下,几乎没有人会在这个限速范围内行驶。
管理者设立限速牌的良苦用心不难理解,校园里人多车多,道路也不够通畅,尤其是在上下课的高峰时间,谨慎低速的行驶对保持交通安全秩序以及师生安全十分必要。这也是中国大学校园管理者必须考虑的普遍性问题。限速本身是一种规则和命令,其目的当然是为了让人遵守和执行,可是当一项交通指令或行政命令根本无法操作的时候,当几乎每辆车都不得不超速前行的时候,这样的限速又有什么意义呢?在某种意义上说,限速的不合理和不可操作有时甚至比没有限速更为糟糕,即便是在没有限速的情况下,绝大多数驾驶者也不会任意驾驶刻意制造事故。设立一种不可操作的限速牌的直接后果有三:一是产生了大量的迫不得已的违规行为,违规成为一种普遍和常态;二是过于低缓的行驶速度不仅耗费了宝贵的汽油,而且造成了机动车行驶中不必要的磨损,从社会角度看会造成资源浪费;三是限速牌设定者所期待的交通运行的规范状态不仅没有出现,反而损害了限速令的权威性,甚至使违规行为处于一种无从治理的状态。一般而言,车总是要烧汽油的,由于限速不合理常常会使车主陷入进退两难境地:守法而行,操作有难度且耗油损车,超速行驶又属于违规或不当。在不得已情况下,不少车主会选择超速行驶,最终会不合理地增加违规行为的数量。实践中,对校园超速这种违规行为的控制和取证很难,制裁更难且耗费人力也多,最终造成的结果是违规行为不受制裁,最终受损害的是制度的权威。再如某些单位入门处的限速是“5公里”,这个限速其实根本没有必要,正常情况下谁也不会以5公里速度前行,真正需要降低速度的时候,驾驶者甚至会以更低速度前行,限速只是驾驶速度的底线,通常在门口不拥堵或不出现事故的情况下,提升行驶速度有利于保持交通秩序的畅通。
我们都知道,可操作性是立法的基本要求,法律是否具有可操作性在一定程度上决定了守法的状态和效果,同时也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着法律的权威性。从行政法上讲,限速牌实际上是一种以信号方式表示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政命令,当这种命令实际上无法操作的时候,要么就是修改命令,比如提高限速到25公里、30公里等;要么是撤销或撤回这个命令。至于如何使限速牌的设定更加合理,需要科学评估,尤其是需要进行技术上的测算。如道路的状况、道路施工标准、机动车流量、历史上车祸多少及其原因、行人多少、拥堵时段,机动车以何种速度行驶既不至于堵塞,又不至于过快而发生事故。其实,只要尊重客观规律、实事求是,认真调研、科学评估,科学地确定和设立交通规则并非难事。否则,小事也可能变成破坏法治的大事。
规则的可操作性问题是一个世界性普遍问题,有的地方道路信号和限速牌设定不科学甚至会催发交通事故或交通堵塞的发生。在域外,正反两方面的经验和教训都比较多,值得思考和借鉴。如在欧美国家的一些十字路口,一般都有一个行人通行的按钮,即当行人需要通过十字路口的人行横道的时候,只要按一下按钮,这个装置会在适当的时间内禁止机动车通行,同时为行人亮起绿灯,笔者曾经感叹这种设置的科学性和人性化色彩,甚至还设想把这样的设施和方法引入国内的交通信号设置中。但仔细考虑,其实存在相当多的问题,这是因为中国的道路和居住习惯与欧美有很大不同。欧美人尤其是美国人往往散居于广阔的国土之中,很少像中国人这样扎堆拥挤在越来越大的城市里,交通堵塞问题和交通事故也没有中国这么严重,而且欧美国家总体上人口规模较小,通行在道路上更多的是机动车,行人通行的时间和机会都比较少,设定这样的按钮装置既是人性化的也是符合其实际情况的。中国的情况相对比较复杂,人多车多,十字路口车水马龙、人群络绎不绝,甚至机动车与行人混杂通行。如果设置这样的通行按钮则缺乏可行性,即使设定了恐怕也早就被行人按“爆”了。也许,这种设计在地广人稀的路段和农村尚可尝试。
不过,笔者在美国生活过一段时间,发现美国道路交通管理中有一种交通信号标志和规则倒是非常值得借鉴和吸收,不少留学或访学美国归国的人都有同感。这就是在没有红绿灯的十字路的“stop”(停)的标志,即任何车辆在这个十字路口都必须停一下再继续行驶,车辆先到先行,后到后行,只要大家严格按照标牌执行,就能够很好地避免十字路口的车祸或碰撞。因为,只要机动车驾驶者能够在十字路口停下3秒钟,司机就能够看清楚各个方向的路况和车况,从而有效地避免事故和碰撞。这种交通标志还常常竖立在干道与岔路口的位置,一般情况下,转入干道的车辆必须先停一下,如果干道有车通行,应当让干道车先行,而不是直接转入干道,这样一种规则的设计既科学又易于操作,只要遵道而行,很多事故和碰撞都不会发生。据笔者观察,实践中这个“stop”的规定都能得到很好的执行,很少有抢道而行的,有时机动车驾驶者会在车内主动招手让行人或相关车辆先行,这种遵守规则的状态在很大程度上也保证了直行车辆的行驶速度和效率,直行车辆的驾驶者一般不用担心会突然窜出车辆和行人。笔者以为,这样的交通规则倒是值得引入,且引入成本不高,只要能够确立这样的基本规则,竖立标牌的成本也比较低,不涉及道路改变问题,但在客观上会避免很多交通事故和碰撞的发生,也有利于形成规范有序的交通秩序。
规则可操作性的问题不仅是在规则制定中必须面对的问题,也是规则执行中不能回避的问题。比如2013年1月1日实行的新交规规定“闯黄灯”也要严厉制裁,在理论上讲这个问题比较容易把握,但在实践上仍然存在难以操作的问题。因为机动车是处于动态之中且常常处于各种复杂情况下,强制性的突然刹车停车是很容易造成交通事故的。根据行车的物理性原理和实事求是地裁量是否违反交规可能会比较现实,也容易避免更多的事故和纷争。按照现行的交规,黄灯闪亮时只要机动车的任何一个部分超过停车线就不在处罚和扣分之列,而除此之外的情形将会被处罚和扣分。如果严格按照这个规则执行,机动车可能需要提前很长时间就降低车速,否则很容易发生追尾事故,同时也会影响到机动车在十字路口通行的时间和效率。或许国外的某些做法值得借鉴,如在有些国家,虽然黄灯闪亮,只要司机仍然保持原有的速度行驶,则不必紧急刹车。只要不能凭速度判断出司机是在刻意“抢黄灯”而行就不予制裁,这种判断和处理相对而言比较符合机动车驾驶的特点,安全性较高,但也存在对违规行为监控难的情况。总而言之,违规总比出现事故和人员伤亡更容易让人接受,动态中的规则执行的核心目的还是秩序和安全,只要能够达到这样的目标就算符合制定规则的目的和精神,秩序和安全的维系需要规则与人之间的互动和合作。
法治进程中的成本思维
看到这样的题目,大家可能会认为这是一个专业性和理论性极强的题目。其实,这样的题目倒是可雅可俗、可大可小、可浅可深的。无论对于法学研究者、司法实践者,还是普通公民而言,这都是一个应当关心和必须讨论的问题,甚至是必须面对的问题。
事物的存在总有其时间、空间和相应的经济条件,事物的存在与发展也总会有成本和支出,法治进程也不例外,这种成本会体现在立法、执法、司法、法制监督和守法以及法律纷争解决的过程中,甚至体现在违法行为及其责任设定中。如对公民而言,当其与他人或组织发生争议,试图通过诉讼解决争议和矛盾的时候,首要的问题就是选择什么方法和路径解决问题。法律是诸多方法和路径选择中的一种,因此,稍有法律意识的人一般都会提前进行法律咨询,而咨询内容中有相当部分会是关于法律权利的行使以及通过法律途径解决争议的风险与成本问题。在若干法律途径中,诉讼也是解决问题的基本路径,而公民之诉的基础就是诉权。诉权是一个公民的基本权利,在宪法上我们通常叫作救济权,即当个人权利受到损害或受到威胁或者与他人或组织出现纷争的时候,其有权依法寻求国家救济,国家也有义务提供这样的通道和途径,由国家司法机关主持的诉讼就是国家提供的主要救济通道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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