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的理性与沉思-规则之治(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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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多维视野下的规则之治

    ——从乐舞晚会的座位之争谈起

    这是一个我亲身经历的故事,故事情节极富现实性、针对性、生动性和学理性,同时也从侧面反映出某些更为深层的法治问题与社会问题。尽管我在故事中无意充当了一个并不高尚的角色,但我还是愿意将故事简单归纳反思并与人分享,不知是否可以算是另一种形式的“将功补过”?

    一日,受女儿古筝老师的邀请,我们一家三口打算看一场主题为“女儿也风流”的乐舞晚会,适逢老乡夫妻拜访,于是诚意邀请一同观看,但因提前预订的票不够,只好全部购买了75元等级的票。进去后才发现我们所购买的是剧院二楼最后区域的票,也是整个剧院里座位最便宜的票,而且绝大多数的家长及其小孩都坐在这个区域。表演如期开始,但二楼前面的座位直到乐舞晚会开始了七八分钟仍然没有人入座,一楼也有不少座位没有人坐。据后来了解,那里的座位价格更高,有的甚至超过一千元。我们的座位离舞台实在太远,而且观看的视角是从上斜着往下看的,就观与听的效果而言实在不够理想,看着前面一排排空着的座位,我和男性老乡两人几乎想都没有想就移动到二楼的前面位置就座了,感觉的确比坐在后面的座位上看得清楚和听得悦耳。此时,有不少坐在后面位置上的家长和小孩纷纷效仿移座往前,这时只听见估计是管理员的人在我们后面嘟嘟哝哝地说:“你们买的是75元的票,不能坐150元票的座位。”我们实在为精彩的节目所吸引干脆就不吭声,但在心里却并不认同其说法,反正前面的座位票估计没有卖出,也不会有人再坐了。即使不让人坐也不可能再卖钱了,更何况坐在后面座位的这些人都是女性家长和小孩,你管理员做个顺水人情让他们坐在前面有什么不好!资源浪费毕竟还是很可惜的嘛!也许管理员是见我们两个“大老爷儿们”不好打理,于是干脆直接去制止后面的家长和小孩往前面移座的行为,除了我和老乡两人心安理得地坐在150元的座位上以外,其他的家长和小孩都回到了原来的座位上,剧院的秩序总算是维系住了。

    但是好景不长,还没过半小时,不知何故几乎所有在后面座位上的家长和小孩都移动到前面的150元的位置上了,除了我的女儿、妻子和老乡的妻子等少数人还在原来的位置继续观看,而且回头一看,管理员也不见了。于是乎,我和老乡就十分坦然地坐在150元的位置上观看完整个乐舞晚会,心中甚至不乏狭隘的窃喜。表演结束,当走出剧院大厅时我们甚至还讥笑我的妻子、小孩以及老乡的妻子没有顺应大势前移座位。但是,令我没有想到的是女儿对我和老乡的行为表现出异常的反感,甚至批评我们不守规矩,妻子和老乡的夫人基本上和女儿站在同一立场上,于是一场关于座位之争的唇枪舌剑也就在嗣后的喝茶过程中全面展开。平常,刚上初一的女儿对我们大人的讨论和争论没有太大兴趣,有时甚至会没大没小地制止我们的争论,而这次她却表现出异常的兴趣和热情,实在让人意外!

    细细思考我们在剧院的行为,特别是从法治角度去思考时,我忽然感到自身的狭隘和渺小,总觉得这个问题虽然是生活小事,但好像是当今社会小小的缩影,其对中国当下法治现实的意义和启示并不简单,实在值得研究和探讨。第二天,正好有研究生班的课程,于是我就突发奇想地把这个案例适时插入课程计划,交给研究生们讨论。我把他们分成若干小组,每组都扮演乐舞晚会上一个利益主体的角色并基于角色提出诉求和理由。于是,一幅多维视野下规则之治的现实画卷就展现在我们眼前,我将其意见归纳整理加上我的模拟完善,大体有如下利益主体及其要求和理由。

    代表我和老乡等越位占座者的诉求和理由是:我们占据这些没人坐的位置是应该的,事实上最后大多数家长和孩子的行为印证了越位占座者的诉求和观点。优越座位的票没有卖出,反正这些座位闲着也是闲着。不但我们可以往前坐,而且其他人也应当往前坐,观看乐舞的绝大多数都是作为弱势群体的少年儿童及其女性家长,孩子们是祖国的未来和希望,这种说法使得越位占座者的理由似乎更为充分和正当。

    观看演出的少年儿童甲则旗帜鲜明地提出反对意见:越位占座者带头破坏规矩,给孩子们带了个坏头,以后还有谁按座位就座呢?不错,剧院是要卖票的,不同的票的价格也是不同的,这是市场,座位与观看者付出的对价之间存在对应的价格关系。对号入座是剧场的秩序和规则,如果都不按座位就座不仅会破坏规矩和秩序,而且更容易发生座位之争。看来,儿童甲的观点和理由不仅合理而且公正,在合同法和社会学上也不难找到支持和依据。

    观看演出的少年儿童乙则十分现实,他从座位变动的现实中提出极为现实的观点:“要是我的爸爸来了多好,我也可以早早坐在前面看戏了!”不错,如果他的爸爸来了,而且人高马大且口才很好,他也许是更有理由早早越位,占据比其所买的票更为优越的位置。应该说,儿童乙理由十分现实和实惠。面对一个现实的社会,也不宜过度责备其现实的思维与行为。作为一名普通公民和孩子,他看到了现实的力量和实惠,他也可以选择高尚但又的确没有选择高尚的义务。

    观看演出的少年儿童母亲丙则大可以有理由愤愤不平:“凭什么他们两人买了75元的票可以坐在150元的座位上,我们就不行,你们欺软怕硬,不敢管他们,这太不公平了!”如果从我们现在的生活现实看,母亲丙应该可以理直气壮地去“上访”了,因为她的确感受到了实体的不公。在这里,剧院的管理者已经无法“摆平争议”和坚守规则了!因为剧院放弃了规则,已经失“理”在先。

    观看演出的少年儿童母亲丁则旗帜鲜明:“我同意少年儿童甲的观点,孩子们有这样的思想和行为,倒是应当鼓励和支持!应当通过具体事例培养孩子们守规矩的意识。”其说法实在是太正当合理不过了,如果大家都不守规矩,规矩对守规矩的人来说无疑就是一种欺骗甚至伤害。因为某些人不守规矩反而得到更大的利益,甚至比守规矩的人获得的利益多很多,而不守规矩获利且不受制裁的行为对社会也会传达出错误的导向和启示,其结果不仅是破坏了规矩本身,而且破坏了人们对规矩的信任,进而损及规则之治。应该说这种观点还是比较符合法治要求的,同时也给规则的制定者和执行者提出了更高要求,规则的变通本身也必须是有规则的和公平的!

    观看演出的少年儿童母亲戊似乎有另外不同寻常的思考和理由:“如果孩子们做什么事情都墨守成规,看到现实的机会而不敢有任何冒险和突破,创新的思维和能力又怎么能够培养出来呢?孩子们又怎么能够超越前人呢?创新有时就是在突破规矩的状态下完成的。”孩子们突破规则占据优越座位,虽然并不完全妥当,但还是可以理解和宽容的。允许孩子们犯错误和突破常规,这在人才培养中或许是必须付出的代价。这种观点和思维超越了规则,功在“千秋”,不无道理,只是角度与前述主体有所不同而已。

    原本拥有优越座位的观众似乎心里感到极不平衡:“我们花了150元的钱才能够坐到这个位置,这些人凭什么只花了75元就可以随随便便坐在150元的位置上,而且吵吵闹闹,影响我们看戏,太不公平了!你们剧院不管,以后还有谁会买150元的票!”如此状态的秩序,不仅是150元的票卖不出去,恐怕300元、600元、900元以及1200元的票更难卖出去了,因为大家都有理由先买低价位的票,等到高价位的票卖不出去的时候再去抢占高价位票的座位。当然,高价位的票也并非时时刻刻都卖不出去,毕竟眼下中国有钱人“大大的有”,想看戏的人也是“大大的多”,愿意花钱做“冤大头”的也不乏其人,持此观点和思维的人至少算是聪明的人和知其所为的人。

    剧院的管理者当然是要追求经济效益的,不然就不会有座位的价格之分了,他们的观点是可想而知的:“买75块钱的门票怎么能坐在150块钱票的位子上?你们太不讲理了。”在他们看来这种行为必须制止,遗憾的是这种执行规则的严格态度和行为并没有保持下去,当他们觉得这种坚守规则既没有经济效益又得不到广大“群众”拥护的时候,也就放弃了原先的立场和行为,他们似乎也没有进一步思考造成这种座位争议的原因是什么?是否能有两全其美的解决办法或改良措施?总之,他们的观点与相当观众的利益和要求是有矛盾和冲突的,他们要真正坚守规则,就既得不到观众好感又不能给剧院带来更多收益,而且浪费了宝贵的“座位”资源,看来坚守规则的“社会效果”并不好,或许这正是其放弃初衷的理由吧!

    至于乐舞晚会的表演团体,他们非常勤苦靠专业吃饭,也希望自己的劳动成果和专业造诣能通过市场价格和观众反应获得充分的认可。由此而言,他们与剧院在利益上存在一致性和关联性。虽然笔者不能十分具体地说明这种一致性,但至少可以肯定:在剧院与演出团体之间一定存在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的合同,演出收益一定是按一定比例和方法在双方之间分成的,卖票和现场管理根据常规应当是剧院的义务和责任。“如果大家都这样做,我们岂不亏损?以后还有谁来举办这样的文艺活动,文化的繁荣和建设也是需要成本的呀!如果想坐好的位置看节目,就应当多出钱!这也算是对我们文艺工作者的一种支持嘛!”

    上述九个主利益体各有其不同的诉求和理由以及对规则的解读,这些解读也都有其依据和理由,有些理由甚至可以用极为正当并有远见来表述。但是,存在于这些利益主体之间的诉求是有矛盾和冲突的,规则和规则之治在不同的利益主体眼里并不相同。这个故事所反映的问题与现实中的法律规则和法治问题并无本质不同,我们可以简单归纳为:一是规则是什么?应当如何看待规则?二是规则应当如何执行?三是如果出现争议和冲突应当如何解决?四是规则背后的依据是什么?五是规则是否需要与时俱进有所变革或变通?

    法治实乃规则之治,有规则、讲规则和信规则是法治社会的基本要求和基本状态。尤其是信守规则,这是法治社会中每个主体的义务,也是每个主体权益得以保障的前提。但不同主体由于利益和角度的不同也会对规则作出不同的解读甚至采取不同的对待。法律既然是以国家强制力为保障的普遍规则,每个人面对规则就必须服从,否则这种规则必将面临各种威胁和挑战,甚至被完全破坏和践踏,这将在终极意义上损害人们对法治的信仰与追求。法治规则虽然源于生活,但面对社会生活的多样性和复杂性,也将不可避免地滞后于社会生活,由此决定了规则与社会生活之间不可避免地存在不协调甚至冲突。我们所能做的要么改变生活与现实,坚守规则;要么修改已经生效的规则使其符合社会发展的要求;要么两者都同步改变、互动发展。但是,在法治社会,规则本身的改变也必须是遵循法治的,破坏规则的人或组织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由此而言,作为人类理想的法治有时也会表现得很极端、很形式甚至很僵化,但如果没有这种“极端”和僵化的“形式”,也许谁都可以轻而易举地找到一个突破规则和违背法治的理由和依据,那么我们还能期待哪个“傻瓜”去信守法治和规则呢?无怪乎伯尔曼会大声呼吁:“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将形同虚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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