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的理性与沉思-守法之悟(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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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述四类人中,虽然对待法律和法治的态度和取向各有不同,但都可能受到法律实用主义的左右或影响,其中前三类人最为明显。因此,对法律实用主义的批判和反对不仅是理论层面的问题,更是立法、执法和司法层面的问题,对法律和法治的信仰也不是一朝一夕的事情,也许需要几代人乃至十几代人的共同努力才能铸就,用实用主义对待法律和法治,总有一天会“违法”甚至出现重大法治“事故”,此种状态的盛行与法治社会的精神价值和要求是背道而驰的。

    注释:

    [1]http://article.chinalawinfo.com/Article_Detail.asp?ArticleId=20277.

    我们为什么要戴头盔?

    ——关于父亲与女儿的对话

    记得十几年前,也就是我女儿才4岁的时候,在我们父女间发生了这样一段对话,至今言犹在耳,其所涉问题也并非一个单纯的小孩子的问题。

    一次,笔者骑摩托车带女儿出去,为培养其思维和安全意识,我就有意向女儿发问,于是就发生了如下一段对话。

    我:陶陶,你能不能告诉爸爸,骑摩托车为什么要戴头盔呢?

    女儿:怕警察罚款!(女儿反应很快)

    我:那警察为什么要罚款呢?

    女儿:因为这是违法的。

    我:为什么不戴头盔就是违法呢?戴不戴头盔与警察有什么关系呢?

    女儿:不知道。

    这最后的问题也许有点超出女儿4岁的年龄。于是,我就郑重其事地告诉女儿:骑摩托车戴头盔主要不是怕警察罚款,而是为了保护我们的头部。因为一旦发生车祸或者意外,我们会摔到地上,如果戴了头盔就能对头部起到保护作用,避免头部受伤。一个人如果脑子摔坏了,这个人就没用了。为了让大家驾驶摩托都戴头盔,所以就在法律中规定驾驶摩托车必须按照规定戴头盔,如果不遵守规定的话,就会被法律制裁,这种制裁可能是警告或罚款,而警察就是专门执行这些规定的人。

    女儿很快明白了我的意思,于是提出另外一个问题:假如一个大人骑着摩托车带着一个小孩,大人戴着头盔,小孩没有戴头盔,如果车翻了,大人戴头盔没事,而小孩子没有戴头盔会怎么样呢?

    我觉得自己已经不能再用语言回答女儿的问题了,于是就近找了个安全的地方停下车,从后尾箱里找出一个大人用的摩托车头盔给女儿戴上,并告诉女儿说,你的想法是对的,爸爸没有注意到这个问题。

    我一方面为女儿的聪明感到高兴,她不但理解了我的思想,居然还能够拐弯抹角地表达自己的思想和要求,比我4岁时聪明多了;另一方面我也为自己的粗心和淡漠有点自责,自己戴头盔的时候为什么就没有想到女儿呢?而在事后,或许是由于法律职业和法律专业的关系,我想的更多的则是类似法律问题。

    其实,在我们的法律中有不少类似问题的规定,如汽车的安全带问题、以前婚前强制健康检查问题、艾滋病人的检查问题、吸毒者的强制戒毒问题,甚至还包括了对某些精神病人的强制隔离问题等。法律之所以这样规定,一方面是基于事物存在和发展的客观规律和要求。比如,在不系安全带、不戴头盔情况下发生事故的后果考量,客观上要求驾驶者戴头盔和系安全带,这是基于安全考虑的最根本要求,也是一种强制性的人文关怀。另一方面是为了保证每个人都能遵守法律、关爱自己和他人的生命,法律往往还规定了严格的责任,这里保护的主体不仅有行为人自身,还有他人甚至国家和集体的利益在内,因为一个危险行为的后果常常是有多种后果的。因此,在思维中确信这些法律条款的善良意指更容易保持人们信守法律的状态。当然还有一些法律规定,同样是涉及对他人合法权益的保护和对公共利益的保护内容,这些内容表面上看与自己没有太直接的关系,而实际上存在很大关联。因为每个人遵守这样的规则、恪守基本的秩序,也是维护和保障自身合法权益的前提和条件,卢梭把法律的约束视为“光荣的束缚”其实蕴含着很深的道理。的确,当我们理解并把这些规则当作是一种光荣的束缚的时候,遵守这样的规则将变得更容易让人接受,更容易形成对法律规则的信仰和服从,当然也容易逐步形成法治社会特有的守法、信法和用法的思维。

    法律不能没有理性和情怀,但法律中的理性和情怀往往需要普通人的理解和认同,法治的信仰和理想也需要普通人的信守和追求!

    法律必须被信仰

    ——红绿灯下的片想

    “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将形同虚设”,这句话出自著名法学家伯尔曼的《法律与宗教》一书,也是他1971年在波士顿大学讲演中的名言。伯尔曼认为:只有法律抵达人心,只有法治精神在全社会被高度弘扬,法治方能“形神兼具”;没有信仰的法律将退化成为僵死的教条,而没有法律的信仰也容易变为狂信。

    众所周知,中国的民主与法制建设在最近三十年取得了世界瞩目的辉煌业绩,社会法治状况有了根本性好转,但远未达到理想境地,有法律而无法治的现象还时有发生,公民对法律的态度更多地表现为外在的服从,远未成为稳定的思维模式并达到信仰高度。

    或许是由于专业的兴趣和职业的敏感,笔者曾经在不同时间和场合观察到人们在红绿灯下的不同样态。

    场景一:1999年某日,笔者因偶然机会在夜间行车路过十字路口时发现,虽然十字路口的信号灯是红色的,但绝大多数机动车都是呼啸而过,几乎没有车停留在红绿灯前等候,那个时候的大多数十字路口都没有电子摄像头之类的监控设施,人们也更多地选择了实用主义和“机会主义”的做法。

    场景二:2009年某日,因偶然失眠早上5点钟就驾车行驶在南宁市区当起了“巡警”,同样碰到了十字路口的红灯。令人欣慰的是,尽管这个十字路口没有电子摄像头,除极个别出租车司机驾车闯红灯外,其他的车辆都静静地等候在红绿灯前,直到绿灯闪亮才通行。

    场景三:2010年某日,在北京市区某十字路口,当红灯持续闪亮的时候,居然有大批人士成群结队地闯红灯而过。笔者心下十分纳闷儿,我们伟大的首都人民政治觉悟高、综合素质强,生命意识和安全意识也不差,他们不应当是这个样子的啊!不过,笔者还发现,这个路口红灯转换的时间和频率设计很不合理,行人等待红灯的时间太长,守法而行需要付出不少时间、精力代价并需保持足够的耐心,或许这个等待的代价已经超出他们对规则的忍耐的底线,以至于“集体”违规。

    场景四:2010年某日,在上海某十字路口红灯闪亮的情况下,两外国友人,一边吃着零食一边旁若无人、大摇大摆地通过十字路口,他们似乎很能适应中国的国情和水土。

    对比若干场景并结合平时的观察和数据,笔者可以初步得出如下几个结论。

    一是伴随着中国法治的进步与发展,人们的法律意识明显提高,即使在缺乏外在监控的情况下,人们仍然能够守法而行,实在是难能可贵。场景一和场景二都是比较有代表性的生活画面,这种前后对比结果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人们法律意识和法治状态的进步。

    二是闯红灯的现象虽然没有被彻底消除,但的确已经很少,至少从外在的形式看人们的守法状态有明显进步,大多数人已经习惯于守法而行,实用主义的行车和行事方式有所减弱。交通状况是一个国家文明的窗口,也是一个国家法治状况的直观反映,但全面反映该国的法治状况尚需要更多的观察和考证。

    三是外在的守法状态还不能完全反映公民对法的信仰情况,法律实用主义者有时也会表现出一种表面的守法状态,尤其是在其认为没有违法必要或者没有机会下手的时候以及对违法后果的功利分析之后,仅靠某些形式特征还不能判断一个社会信仰法治的状态和对法治精神的追求状况。

    四是行人在红绿灯前的大规模“违规”现象,大体可以从三个方面判断:其一,具有普遍意义的行人闯红灯反映了人们的法治意识还比较淡薄,只要有机会还是会选择违法。其二,由于十字路口监控设施的缺乏,即使确定了对违法行为人的处罚也难以操作和执行,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了对违法行为的约束和制裁。其三,十字路口红绿灯的信号设计存在明显缺陷,行人闯红灯的违法成本不高却能得到不少便利,制度缺陷方便和助长了某些违法行为。相反,守法成本太高以致构成对交通规则的普遍违反。可见,红绿灯下的人们的守法状态是制度规范与人的意识和思维的动态反映,不宜孤立看待和简单看待,如果要改变这种不良状态需要综合“治理”,配套行动。

    社会的法治状态在很大程度上有赖于制度是否完善、执法是否严格、司法是否公平和守法是否自觉的现实法治状况的引导和规制。在法治发展成熟的国家里,同样存在个人闯红灯的现象,但整体比例和概率较小。一是因为道路上行人本身比较少,行人通行的压力较小,而机动车流相对较多;二是因为行人的生命安全意识和守法意识较强,自我约束较强,鲁莽的违规行为比较少;三是因为有合理的通行规则和设施保障。机动车在一般情况下对行人往往是绝对让行的,很少有机动车与行人抢道的现象,行人需要通过人行横道时完全可以通过使用便利的“自助式”红绿灯按钮达到要求,这种设施的成本不高且便于执行。笔者曾有幸在欧美国家进行学术交流,原先以为这些国家法治之成熟、管理之规范是建立在严格的监控基础上的,因此,在这些国家一定有不少先进的电子监控设施。当笔者经过详细地观察和分析后颇感意外,原本想象中的监控设施在这些国家很少使用甚至没有,但在日常生活中,其国民仍然表现出良好的守法状态和对规则的崇信。如果没有对法的敬畏和信仰,只要有机会,违法行为会随时随地发生,国家对违法行为的预防和制裁也将是一项浩大的工程。显然,真正的法治并不是完全建立在国家强制基础之上的,而是法律强制与公民内在信仰的统一,国家强制的魅力并不在于频繁地使用,而在于“隐”而不发。由此而言“不战而屈人之兵”不仅是一个军事战略,更应当成为法治管理的基本理念,要成为法治社会的合格公民首先必须接受法治的熏陶和教化。中国的法治状况与过去相比的确有了天翻地覆的进步与改观,且普遍确立了对法的遵从状态,但尚未真正建立对法的信仰,法律实用主义还有相当市场。

    信仰的问题是不能按照功利主义的标准去衡量和评价的,也不是有了外在服从就自然可以达到信仰的高度。对法治的追求和信仰不仅需要良好的法治环境,而且需要内心的感悟和依归,守法而行、遵法而治和恪守法治精神是一个法治社会的常态思维和行为模式,由此而言中国的法治之路仍是“路漫漫其修远兮”,还需“上下而求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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