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见,说话权利的重要性并不完全在于其本身,而在于这个社会需要共同的奋斗、共同的智慧和科学的建言,这是保障社会稳定与和谐发展的机制所在。
惨烈醉酒驾车事件的启示
惨不忍睹的醉酒交通肇事一再发生,最终让国人有了切肤之痛和揪心之恨,执法部门和社会公众也作出反应,于是就有了公安部严厉打击酒后驾车行为的专项治理活动以及关于对酒后驾车尤其是醉酒驾车加强处罚的法律征求意见稿,立法层面加重对醉酒驾车行为处罚力度的相关事宜也迅速被提上议事日程,并且很快有了结果,对酒后驾车行为的坚决打击和严格执法获得了前所未有的认同与支持,甚至有不少嗜酒的人士都做到了“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
作为法律人,一方面为这样的变化感到由衷的高兴,国人在经历了惨痛的流血事件和教训之后终于警醒并转化为积极行动。由此而言,那些做梦都没有想到自己会成为醉酒驾车或酒后驾车牺牲品的受害者也算是对步履蹒跚的中国法治有了一点儿“贡献”——用鲜血甚至生命换来的“贡献”。然而,这个贡献实在让人感到揪心和惋惜,尤其是对那些死难者或受伤者及其亲属而言,再重的处罚也无法让哪些死难者“恢复原状”,再残酷的制裁和再多的赔偿也难以抚慰那些受到创伤的心灵,生命没有第二次——这是一个不需要论证却必须强调的命题!然而,在我们的生活中每天都有人因为酒后驾车而无情地剥夺了他人的健康乃至生命,有时自己也葬送其中或失去甚多,同时也留给社会与公民太多的反思。笔者也不例外,很久以来萦绕在脑子里的一个重要问题就是,这些惨烈事件的发生始自今日吗?回答是否定的,这是多年以来持续不断重复的故事,但为什么国人直到今天才警醒?是我们的立法者、执法者和司法者没有良心、智慧和能力吗?为什么从立法者、司法者和执法者到普通公民都深恶痛绝的违法行为,却要等到惨痛的流血悲剧反复上演才能让我们警醒和采取措施呢?面对系列流血事件,我们作为社会历史活动的主体的人的理性、智慧和积极性又到哪里去了呢?中国的法治面对这些惨痛的事实和制度局限应当改进什么?制度如何在个案的催生中完善和演进?博大精深的中国酒文化是否需要适度变革而与时俱进?中国人的饮酒等类似行为是否需要法律的深度规制?立法部门、执法部门和司法部门在法治演进和变革的过程中承载着什么样的责任和功能?立法应当是民主和科学的,但具有共识和科学的立法要求和行为如何得以顺畅表达,并通过正当立法程序变成现实呢?立法应当是有效率的,可为什么要等到惨痛的事件一再发生之后,我们才会想到立法的局限和滞后,才会提出修改立法或重新制定法律呢?为什么不可有所预见地预先研究和依法规制?对酒后驾车尤其是醉酒驾车等类似行为的遏制与预防是否仅仅是法律问题?我们的安全警示教育是否落实到了每个环节和每个层次?无论是驾驶者还是行人,无论是立法者还是执法者或者司法者是否还应当有更多的人权意识、安全意识和道义责任?
一个国家基本的社会秩序和公共安全以及公民的守法状态过于依靠法的强制维系,这恰恰说明这个国家距离法治国家尚有相当距离。因为,在这样的国家,法治并没有成为一种理所当然的行为方式和思维方式,法律还没有被信仰;因为在这样的国家还存在太多的法律实用主义者或者纯粹的实用主义者,稍有机会,违法行为就会泛滥或者死灰复燃。呜呼!中国的法治之路何其修远!为什么有人说我们有法律而无法治,这恐怕在很大程度上是在批评我们法治的核心价值和至上权威尚未根本确立,话的确难听,问题却不能不思考!
如果我们进一步再问,为什么没有从根本上确立法治权威?主要原因在于:一是从法治的历史看,法治的发展和成熟在客观上需要一个过程,我们确立法治国家的目标与实践时间尚短,从20世纪70年代末倡导民主和改革开放迄今,仅仅三十余年。二是从法治的推进方式看,法治的价值和秩序有时就是在一种极端甚至是形式主义的推进下演绎到内心的,两千年前的大秦帝国商鞅变法时期的“徙木立信”和重刑制止械斗的事件其实已经给了我们经典的启示,虽然时代和背景有本质不同,但从法治权威的树立角度看,仍可借鉴。时下我们可能还缺乏足够的勇气、信心和魄力,可能还有太多“稳定”的误区,还有太多的瞻前顾后!三是从法治的具体运行看,立法对实践的回应过于麻木和迟缓。立法的效率、水平、质量尤其是科学性尚待提升,尤其是对社会生活的预先研究和立法规制远远不够,往往是出了问题才忙于应对,而提升立法水平和质量的根本路径在于立法的专业化、职业化和科学性,要达到这样的理性结果则必须伴随着人大制度的变革和人大代表的专业化、职业化和高素质,即我们的人大代表要有足够的时间、精力、财力和智慧来研究解决社会问题、提出立法议案和修改议案,甚至能提出完整的立法草案以及监督政府对法律的执行,人大不能也不应该是干部退居的“二线”,而是“制订作战计划”和“监督作战计划执行”的前线。这和政府“执行作战计划”的定位与功能有所区别,由此而言人大和人大的活动应当是最有活力、最有争议和最“热闹”的地方。因为涉及规则和决策的所有矛盾和漏洞及发展方向必须首先在这里反映,所有实践中可能出现的冲突和矛盾都应当尽可能在这里预先得到论证和辩论。由此而言,立法机关对公众和社会言论的听取是必须的,不是因为他们想表达,而是因为我们必须听。这是完善科学立法与确保立法质量和效果的前提和基础。作为法治逻辑起点的立法机关不能将矛盾和漏洞太多地留给执法机关和司法机关。
从醉酒驾车肇事事件的发生及其处理看,执法机关对流血事件的回应是积极的和现实的。如同《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的出台和《校车安全管理条例》等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出台一样,反映了政府对问题的重视和工作效率。但立法有自身的规律,这些立法任务不是在一两个月就能完成的,过于匆草出台反而会留下太多问题和漏洞,且由于立法权限的限制,校车管理涉及道路交通安全法的配套修改问题,流浪乞讨问题涉及人身自由和治安管理的配套立法修改问题,这两个法规的立法首先应当在上位法的修改中有所体现,行政立法所能解决的是权限范围内的问题。当涉及上位法有关问题时,还是应当由专门立法部门从长计议和研究解决。如在美国佐治亚州的道路交通和驾驶员相关立法中,关于校车安全问题都是在机动车辆通行的条款和信号标志中专门规定,有利于保证校车通行的安全问题。把学校责任与社会责任、校车管理责任混同的做法可以理解,但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市场化的校车运行管理方向并不一致,执行中还会凸显立法层面和可操作性的问题。政府工作的重点还是执法,同时也为上位法以及行政立法积累经验和素材,提出建议和方法等。司法如同执法一样,公正而有效率的司法所依据的是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虽然最高人民法院可以在法律授权范围内作出司法解释,但从宪政意义上是不能抢占或挤占立法权的,司法解释有其限度。司法机关应依据法律公正而有效率地解决社会问题与纷争,并通过个案为社会提供新的价值和是非标准,为立法提供实证的素材和依据,这也正是其职能所在。
七旬老人“替天行道”的多维之思
2009年7月9日晚,一位老人站在兰州市南滨河路金港城小区北门前的斑马线上,手中拿着砖块,只要有车辆闯红灯经过,老人便会用砖块砸向违章车辆。老人称,一些司机在斑马线上无视行人,他此举就是为了教训这些违章司机。据不完全统计,当晚被老人砸中的车有30辆左右,有人为老人的行为喝彩叫好,也有人认为老人行为合情但不合法。[1]事后,有电视台还特邀老人上电视做嘉宾专访。
事发突然,很多车主也猝不及防,所幸的是老人的行为没有引起更大的交通事故和人员伤亡。这个事件实际上是我国当前法治状况的一个缩影和侧面反映,不能不引起人们诸多思考。
就闯红灯的驾驶者而言,其行为的性质明显属于道路交通安全法明文禁止和制裁的行为。从主观意识看,这里反映的核心问题是某些驾驶者的守法意识、安全意识和权利意识的淡薄,尤其是缺乏对他人生命与对自己生命同等的尊重。对这样的行为,上升到法律层面无非是加大政府相关部门执法力度,甚至在立法上提出更为严厉和有效的制裁措施与标准,同时要注重提高驾驶者的安全意识、人权意识和驾驶技能。但是,谁对红绿灯下的违法行为负有执法监管职权和职责呢?依据我国现行法律当然属于交通警察。那么,他们是否依法履行职责了呢?是否怠于制止或预防违法行为呢?这个问题需要根据实际情况具体分析:一是要看法律对交通警察的职责权限的规定;二是要看十字路口交通警察的岗位职责;三是要看负有职责的交通警察是否依法行为。案件本身并没有告诉我们太多信息,但至少从完善执法和加强监控的角度,这个问题值得重视和研究。不过,当交通警察得到消息说有老人“替天行道”代其“执法”的时候,他们是不能无所作为的,老人的行为涉及的不仅是道路交通违法和治安管理违法问题,而且涉及对公安机关职权范围的侵占问题。
道路交通执法是交通警察的法定职责,其他任何个人都没有权力采取这样的方式“替天行道”,即使交通警察执法也不能采取任何可能具有更大社会危害性的违法行为来“以恶制恶”。如果交通警察或派出所警察得到举报,他们有责任对这种妨碍执法和危害社会的行为予以制止和制裁。从事后的报道看,在制止违法这一点上,公安机关和交通警察部门已经依法履行了职责。虽然老人行为的初衷是善良的,但其行为已经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也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遗憾的是,我们没有看到公安机关或交管部门对老人行为有任何处罚,甚至没有听到任何引导和训诫的警察言论,媒体似乎也把老人作为“英雄”进行采访报道,这样的结果让人实在有点瞠目。为什么一个众目睽睽下的“违法”问题却没有成为一个问题呢?制止和制裁违法行为是人民警察不可推卸的职责,无论社会如何看待这个问题,他们都应当坚守职业角色和操守,恰当有效地制止和制裁这种“以恶制暴”的违法行为,确保交通秩序和公民合法权益。闯红灯违法行为除了行为人本身的原因外,制度上的问题也不容忽视,主要问题是监控及制裁不力或处罚力度不够。
老人“以恶制暴”的行为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普通公民的心理和情绪。据目击者称,老人从晚上7时就开始砸车,在现场仅半个小时内就看到有8辆车被砸,老人每砸一辆车,人群中就会传来“砸得好”的声音。虽然记者和众人也劝说老人不要砸车,但是老人还是坚持砸车,后来还有两三个老人也加入砸车的队伍中来,所幸的是尚未发生更为“恶性”的事件。就该种行为的性质而言,与违章闯红灯一样属于违法行为且应当被及时制止甚至是受到制裁,至少也应当受到严厉的批评教育。大多数违法行车的司机基于情势和利益考量也许不计较老人的行为,但并不意味着事端隐患的消除,执法机关的效率低下或怠于执法将可能导致事态严重化或新的连环性法律纷争。对老人砸车等类似行为缺乏及时有效的监管和制裁,极有可能对外界产生误导。
公众当中不乏清醒者,但也不乏一些不负责任的放肆言论。公民守法意识的提升一方面有赖于自身素养的内修与强化;另一方面有赖于外界的现实性教育,包括整个社会对某些事件的主流观点,执法者、司法者的态度和倾向以及执法、司法的力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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