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热点
乐清和向姬(均系化名)双方于2005年相识相恋,2007年单位住房改革,由于住房紧张,双方所在的单位优先解决已婚干部职工,没有结婚的,只能住集体房。为了赶上福利分房,他们商议结婚,但向姬的年龄不到20周岁。为了弄张结婚证书,向姬涂改了年龄,骗得结婚证书。他们顺利得到房子。婚后,向姬发现双方性格不合,很难过日子。乐清有大男子主义,好吃懒做,修养差,经常动手打人。经调查,才知道乐清曾离过两次婚,以前玩弄过几个女人。于是,2009年初,向姬以结婚登记时不到法定婚龄结婚为由,向婚姻登记机关提出宣告其婚姻关系无效的请求。婚姻登记机关经调查核实,当事人在结婚登记时未达婚龄,应属婚姻无效,但却以该婚姻无效情形消失为由,认定该婚姻已为有效婚姻,要解除婚姻关系只能按离婚论处。而乐清也认为这是单方提出离婚案件,并未达成任何婚姻协议,除非法院判决,否则其婚姻关系依旧存在并受法律保护。向姬因此四处喊冤叫屈并扬言要状告婚姻登记机关。
指点迷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婚姻登记条例》有关规定,本案当事人在2007年弄虚作假、骗取婚姻登记时,年龄不到20周岁,的确未达法定婚龄,应属无效婚姻。但当向姬提出宣告其婚姻关系无效的请求时,两人年龄已大大超过法定婚龄,也就是未达法定婚龄的无效婚姻情形已消失,婚姻登记机关依法再不能以婚姻无效论处。即使这时向姬转而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人民法院也不予支持,结果一样。也就是说,无效婚姻不是无限期的永远,一旦如本节“未到法定婚龄”等无效婚姻情形一消失,就再不能以婚姻无效论处。事到如此,向姬如果要了结这一婚姻关系,唯有按离婚办理。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条未到法定婚龄结婚的,婚姻无效。
第十二条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无效。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
《婚姻登记条例》第六条办理结婚登记的当事人未到法定结婚年龄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登记。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八条当事人依据婚姻法第十条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申请时,法定的无效婚姻情形已经消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未到法定婚龄的婚姻受法律保护吗?
社会热点
李想(化名)职高毕业后在家待业。无事可干的她整天混迹于娱乐圈,2001年邂逅29岁的姚峰(化名)。姚峰有钱、年轻。双方一见钟情,此后频繁约会,出双入对,俨然夫妻。2002年1月,李想为早早傍牢大款,凭伪造的假身份证和户口本同姚峰结婚。不久,姚峰因盗窃杀人被判处徒刑。李想因此向婚姻登记机关提出与姚峰离婚并平分其财产的请求。婚姻登记机关经核实发现李想谎报年龄骗婚,便以其未达婚龄属婚姻无效为由,不予协议离婚,同时宣告其婚姻无效,撤销其婚姻登记并收回结婚证,还对李想处以100元罚款。
指点迷津
本案李想和姚峰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有关规定,其所谓的“婚姻”关系属未到法定婚龄的无效婚姻行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只能宣告婚姻无效,不存在离婚问题。因此,婚姻登记机关不办理李想和姚峰的离婚登记,只能同时宣告其婚姻无效,撤销其婚姻登记并收回结婚证,从此该婚姻也不受法律保护。至于李想提出与姚峰平分其财产的请求,也不属婚姻登记机关管辖受理范围。如果李想与姚峰不能自行协商处理,只能向人民法院提出请求,由法院依照“当事人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按共同共有处理”。但如果有证据证明“其财产”为姚峰个人所有,那李想将无权平分。
值得一提的是,如果李想不急于在未达婚龄前提出离婚请求,婚姻登记机关在不知情的情况下也未宣告其婚姻无效并撤销其婚姻登记,等到达到婚龄时李想才提出离婚请求,该婚姻就无法宣告其无效,可按一般离婚案办理。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条未到法定婚龄结婚的,婚姻无效。
第十二条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无效。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三条婚姻法第十二条所规定的自始无效,是指无效或者可撤销婚姻在依法被宣告无效或被撤销时,才确定该婚姻自始不受法律保护。
第十五条被宣告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当事人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按共同共有处理。但有证据证明为当事人一方所有的除外。
3.单方面到场办理取得结婚证书有效吗?
社会热点
吕阳和赵庆梅(均系化名)经人介绍认识。后来,吕阳到外地经商做生意。次年1月,吕阳回乡过春节,同赵庆梅议定结婚。但吕阳仅将结婚状况证明交给赵庆梅,让她单方去办结婚登记手续。赵庆梅通过关系欺骗领取了结婚证书,两人很快举行婚礼双宿双飞。后来,吕阳与其他女子交往,发现赵庆梅不适合他,提出与赵庆梅离婚,赵庆梅要求平分吕阳的经商收入100万元,方同意离婚。吕阳遂以赵庆梅单方去登记结婚不合法为由拒绝赵庆梅的要求,法律会支持吗?
指点迷津
赵庆梅忽视法律规定,通过不正当手段单方面到婚姻登记机关骗取结婚证书是违法的。吕阳在与赵庆梅共同生活后,先以赵庆梅不适合他为由提出离婚要求,后在赵庆梅要求平分其经商收入的情况下,才以赵庆梅单方去登记结婚不合法为由拒绝赵庆梅的要求,并要求撤销其结婚登记。而赵庆梅以欺骗手段单方去登记结婚虽然是受吕阳指使,但其违法行为也是咎由自取,要承担法律责任。因此,依法应撤销赵庆梅和吕阳的结婚登记,宣告其为无效婚姻,并对赵庆梅和吕阳处以2130元以下罚款。所以,此案不能按照离婚办理。
至于赵庆梅要求平分吕阳经商收入100万元在法律上是否成立,要视这笔收入是否属当事人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按共同共有处理,还是有证据证明为吕阳一方所有而定。如果是前者,依法可以协议分割或由人民法院判决;如果是后者,赵庆梅的请求在法律上就不成立了。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八条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
第三十九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第四十条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予以补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九条人民法院审理宣告婚姻无效案件,对婚姻效力的审理不适用调解,应当依法作出判决;有关婚姻效力的判决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涉及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的,可以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另行制作调解书。对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问题的判决不服的,当事人可以上诉。
第十五条被宣告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当事人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按共同共有处理。但有证据证明为当事人一方所有的除外。
4.“生米煮成熟饭”能成为“早婚”理由吗?
社会热点
美亚(化名)18岁时结识了20岁的无业男青年熊文(化名)。两人开始恋爱,并于当年年底开始了同居生活。第二年,因美亚有孕急于完婚,便以同居怀孕“生米煮成熟饭”为由,双方到婚姻登记机关要求登记结婚。遭到拒绝后,美亚和熊文埋怨婚姻登记机关没人性,并扬言要状告婚姻登记机关不作为。“生米煮成熟饭”能成为“早婚”理由吗?
指点迷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对婚姻法定婚龄的规定,美亚与熊文均未达到法定婚龄,明显想违法早婚。婚姻登记机关拒不受理其结婚登记属依法行政行为,无可非议。美亚和熊文非法同居,即使“生米煮成熟饭”,也不能以此为由要挟执法部门认可,违法予以登记。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六条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22周岁,女不得早于20周岁。晚婚晚育应予鼓励。
5.证明材料不全的婚姻登记有效吗?
社会热点
张宏与叶佳(均系化名)是青梅竹马的恋人。张宏毕业后赴美国自费留学。出国前两人约定一年后等张宏回国就结婚。次年暑假,张宏回国探亲,便与叶佳到婚姻登记机关登记结婚。根据有关规定,自费出国留学的需要办理在国外期间的婚姻状况证明,但是张宏没有证明。而另一方面张宏因签证快到期,下次回来要等到一年以后,因而与叶佳及双方父母持家庭成员照片和出国后的往来书信,再次到登记机关申请。婚姻登记员考虑到当事人年龄较大,又有照片等证明,就给他们办理了结婚登记,但为稳妥起见,扣发了张宏的结婚证书,让他回美国后补寄婚姻状况证明书,再发还结婚证书。张宏回去两个星期后,证明书寄来。第三年初,叶佳以张宏配偶身份要求赴美国探亲。美国驻该地领事馆以张宏第二次出国时登记的仍是未婚,至叶佳申请出国探亲前张宏没有回国办理结婚登记,认为叶佳有移民倾向而拒绝给叶佳办理签证,并要求婚姻登记机关的上级主管部门证明张宏与叶佳的结婚证书是否有效。
张宏和叶佳的婚姻有效吗?
指点迷津
婚姻状况证明是证明结婚登记申请人婚姻状况的证明材料。虽然张宏与叶佳有双方父母、照片和书信为自己证明,但均不能使婚姻登记机关确实查明张宏在国外的婚姻状况。所以,登记员在张宏没有国外的婚姻状况证明的情况下,就为张宏办理结婚登记显然是错误的,违反了法定程序。同时,《婚姻登记条例》规定,婚姻登记机关对当事人的结婚申请进行审查,符合结婚条件的,应当即时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当事人取得结婚证,即确立夫妻关系。婚姻登记员扣发张宏的结婚证书,也就意味着张宏与叶佳的婚姻未缔结,张宏第二次出国时也是不能表明已婚。因此,婚姻登记机关的上级主管部门是不可能证明其结婚证书是有效的。
法条链接
《民政部、教育部、外交部关于出国留学生办理婚姻登记的暂行规定》第一条出国自费留学生要求在国内办理婚姻登记的,应持本人护照和我国驻外使、领馆出具的国外期间的婚姻状况证明。
6.未达婚龄的无效婚姻能离婚吗?
社会热点
金昌盛和肖红(均系化名)于2006年4月经人介绍相识并相爱。同年9月,两人在亲友的主持下举行了结婚仪式后即同居生活。由于金昌盛尚未达到法定婚龄,为了达到与肖红结婚的目的,便采取虚报年龄的手段,将自己的实际出生时间报大了四岁,于2007年骗取了结婚证书。后两人共同生活期间,因无共同语言而逐渐产生隔阂,矛盾也越来越深。肖红于2009年7月返回娘家居住,并于11月22日向法院起诉与金昌盛离婚,并提出与金昌盛平分家庭共有财产。那么法院会支持她吗?
指点迷津
这是一起当事人为了取得结婚证书而采取虚报年龄骗取结婚证书的案件,当事人的婚姻属于无效婚姻。
本案中金昌盛的年龄未到法定婚龄,肖红与之结婚属无效婚姻,不受法律保护,法院宣布肖红与金昌盛的婚姻关系无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的规定,肖红和金昌盛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按共同共有处理。因此,法院先请他们协议处理。如果协商不成,也可由法院判决。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六条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22周岁,女不得早于20周岁。晚婚晚育应予鼓励。
第十二条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无效。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九条人民法院审理宣告婚姻无效案件,对婚姻效力的审理不适用调解,应当依法作出判决;有关婚姻效力的判决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涉及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的,可以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另行制作调解书。对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问题的判决不服的,当事人可以上诉。
第十五条被宣告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当事人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按共同共有处理。但有证据证明为当事人一方所有的除外。
7.第四代血亲可以结婚吗?
社会热点
游伟和房倩(均系化名)经朋友介绍认识,经过几个月的接触后,两人迅速确定了恋爱关系。半年后,两人在城里开始同居。次年初,房倩发现自己怀孕了。两人决定把双方父母请来商量一下后就马上登记结婚。双方父母对孩子的选择都很满意。可是就在两家人拉家常时,竟然难堪地发现,他们原本就是一家人!原来,游伟的曾祖母和房倩的曾外祖父是亲兄妹。是旁系血亲不就无法登记结婚了吗?那么游伟和房倩这一代的旁系血亲就真不能结婚,还是真的是天意弄人?
指点迷津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虽然规定禁止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结婚,“直系血亲以及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究竟是怎么划分的?所谓禁止结婚的血亲,主要包括: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曾祖父母(曾外祖父母)、曾孙子女(曾外孙子女),等等。旁系血亲是指非直系血亲而与己身出于同源的血亲。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主要包括:同胞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堂兄弟姐妹,表兄弟姐妹,叔、伯、姑、舅、姨、侄(女)、甥(女)等等。至于其(外)祖父母为兄弟姐妹的堂、表兄弟姐妹则不在此列。据此,游伟的曾祖母和房倩的曾外祖父是亲兄妹,推算下来游伟和房倩的旁系关系已属第四代,不在禁止结婚条件之列。只要双方自愿且符合其他结婚条件,依法可以登记结婚。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七条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
《婚姻登记条例》第六条办理结婚登记的当事人属于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登记。
8.老年人有处置婚姻的自主权吗?
社会热点
陈凡玲老人(化名)早年丧夫,守寡几十年将独生子抚养成人,帮儿子建立了家庭。由于儿子、儿媳工作忙,加上婆媳关系不是很好,陈凡玲觉得十分孤独,因此想找个老伴。经人介绍,认识了老工人齐远斌(化名)。齐远斌因妻子去世,子女忙于工作,也想找个伴。双方一接触,彼此满意。正准备筹办婚事时,双方的子女却坚决不同意。陈凡玲的儿媳在家里天天对老太太冷嘲热讽,陈凡玲的儿子跑到齐远斌家中谩骂。而齐远斌的子女则威胁说如果两位老人结婚,他们将不再承担赡养义务。陈凡玲、齐远斌老人的做法对吗?
指点迷津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对于每一个公民都是具有法律效力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规定,结婚是男女双方的自愿行为,任何第三者都无权干涉。在本案中,陈凡玲和齐远斌老人对彼此都是满意的,说明双方是处于自愿在一起的,双方子女作为当事人之外的人,是无权加以干涉的。子女们应该尊重老人们的选择,不能横加干涉,因为这种权利是法律赋予的。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九条禁止破坏婚姻自由。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条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
第五条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八条老年人的婚姻自由受法律保护。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干涉老年人离婚、再婚及婚后的生活。赡养人的赡养义务不因老年人的婚姻关系变化而消除。
9.婚后可以住在岳父母家吗?
社会热点
谷明春(化名)从湖南到广州打工。次年9月,谷明春经人介绍认识了广州姑娘张丽华(化名)。此后两人对对方均有好感,就确立了恋爱关系。但每当张丽华催促要和谷明春结婚时,谷明春总是推搪,总说等买到房子再说,但要凑够钱买房没几年奋斗拿不下来。谁知无论张丽华如何说婚后可以住在她父母家,谷明春还是没有同意,声称婚后住在岳父母家是“倒插门”不吉利,万不可做。张丽华为此感到很烦,不知该怎么办?
指点迷津
谷明春因无钱购房而不愿依张丽华的心愿结婚,而且认为婚后住在岳父母家是“倒插门”不吉利。这些说法和顾虑都是没有根据的,说到底还是有些封建、迷信的观念作怪。结婚之后女方可以成为男方家庭的成员,男方也可以成为女方家庭的成员。法律的精神不仅是强调了男女平等,主要是支持男方成为女方家庭的成员,即法律对男方到女方家庭落户的婚姻形式给予有效的保障。张丽华因此要多与谷明春沟通学法,树立健康文明的婚恋观,尽早结成秦晋之好。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条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家庭成员间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10.部分限制行为能力的人结婚为什么有效?
社会热点
古珊(化名)童年时因高烧导致精神发育迟滞,此后,读书、工作都受到严重影响,其生活均由父母照料。2008年11月,父母回老家处理家事,已是28岁的古珊在商店与青年魏伟(化名)偶然相遇,两人相识3天后,魏伟与古珊闪电般地完成了结婚的所有手续,并成为合法夫妻。2009年11月2日,法院收到了古珊父母以女儿的名义递交的民事诉状。诉称女儿古珊是一位精神发育迟滞、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而魏伟是以诱骗形式带古珊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的结婚登记。要求法院判定其婚姻无效,并要求魏伟赔偿精神损失。那么部分限制行为能力人的婚姻到底有没有效?
指点迷津
人民法院审理时,首先应向古珊所在的居委会作调查。如果居委会证实古珊与魏伟到居委会开婚姻证明时,并未发现其有智力异常的情况,也并非明知其不具有自主结婚的能力而与其成婚,古珊父母称魏伟采用谤骗手段与原告登记结婚的说法,应不予采信。其次,法院也可委托精神卫生中心司法医学鉴定室对古珊做司法医学鉴定,只要鉴定结论未认为原告患的是不可结婚的病症,即使发现古珊属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之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禁止结婚条件的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也不属于禁止结婚之列,古珊也应依法享有婚姻自由的权利,她与魏伟的婚姻关系有效。因此,人民法院依法应驳回古珊父母的诉讼请求。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七条有权依据婚姻法第十条规定向人民法院就已办理结婚登记的婚姻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主体,包括婚姻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利害关系人包括:(四)以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与患病者共同生活的近亲属。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第八条婚前医学检查包括对下列疾病的检查:(一)严重遗传性疾病;(二)指定传染病;(三)有关精神病。经婚前医学检查,医疗保健机构应当出具婚前医学检查证明。
第九条经婚前医学检查,对患指定传染病在传染期内或者有关精神病在发病期内的,医师应当提出医学意见:准备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暂缓结婚。
第十条经婚前医学检查,对诊断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宜生育的严重遗传性疾病的,医师应当向男女双方说明情况,提出医学意见;经男女双方同意,采取长效避孕措施或者施行结扎手术后不生育的,可以结婚。但《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规定禁止结婚的除外。
11.婚姻可对歧视说“不”吗?
社会热点
张光(化名),脚有点残疾,搞建筑装修,比较富裕。顾萌(化名)是一名教师,曾结过婚,丈夫死亡后,与张光自由恋爱,进而谈婚论嫁。男方父母认为顾萌结过婚,有辱祖宗。顾萌父母也认为自己女儿嫁个残疾人,很不光彩,甚至见自己女儿在张光家,就拿菜刀威胁张光及其父母。经过村民委员会和镇司法机关调解无效。后经婚姻登记机关核实并做细致思想教育工作,依法为张光和顾萌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
指点迷津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没有规定禁止再婚和残疾人结婚。只要法律没有规定的,公民可以在法律禁区外行使自己的权利。更不允许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婚姻自由。因此,婚姻登记机关依法为张光和顾萌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完全是依法行政。如果顾萌父母还以暴力继续威胁张光及其家人,将是严重的违法行为,有关部门有责任依法制止。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五条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第三条残疾人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和家庭生活等方面享有同其他公民平等的权利。残疾人的公民权利和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歧视、侮辱、侵害残疾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四十四条国家保护妇女的婚姻自主权。禁止干涉妇女的结婚、离婚自由。
12.异族人不能结婚吗?
社会热点
郑成(化名)是少数民族人,方越(化名)和郑成是2006年在广东打工认识的,两人渐生感情并同居。2007年底两人欲结婚,受到郑成族人的强烈反对,郑成的族人不让郑成娶异族新娘,而方越的家人则认为男方是少数民族人,风俗习惯和生活规矩都和方越不一样,方越跟着他是不会幸福的。由于族人和家人的反对,村民委员会不肯出具婚姻状况证明。他们的做法对吗?
指点迷津
郑成和方越的婚姻受到族人和双方家长的强烈反对,以致婚姻失败。这对爱人应当用法律维护自己合法的权利。可向婚姻登记机关或检察机关反映,争取他们用法律干预。其次,可向妇联、共青团等有关部门如实反映,争取他们的支持,请求他们给族人和双方父母做思想工作,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条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以暴力干涉他人婚姻自由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犯前款罪,致使被害人死亡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款罪,告诉的才处理。
13.“抢亲”结婚违法吗?
社会热点
秋雁(化名)20岁出头,人很漂亮,在一家酒店当服务员。与23岁的小伙子林达(化名)一见钟情后,双双回到小伙子的家乡,未办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开始共同生活。可是秋雁的父母却极力反对女儿与林达的“婚事”,认为女儿找了个穷小子,给他们家丢了脸。待秋雁转年生下一男孩后,其父母来到林达家趁林达不在家之机强行将秋雁挟持回家,留下尚未满月的婴儿。并且在回家后,便下令不准女儿再回林家,不准再见林达。林达苦苦相求二老,却无论如何也打动不了二老的心,连人都不让见。林达无奈之下想到了抢亲,把自己的媳妇抢回来。于是在一天深夜,林达找来几个亲戚朋友,趁秋雁家人没防备,将秋雁抢走,并到婚姻登记机关申明了事由,两人依法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但是,秋雁父母将林达等人的“抢亲”行为告上了法庭,要求以胁迫婚姻为由撤销林达和秋雁的婚姻登记。法院会支持秋雁父母的这种说法吗?
指点迷津
秋雁与林达二人自由恋爱,也已符合法定结婚条件,本应依法办理结婚登记后成为合法夫妻关系,但二人却因父母的反对而采取了非法同居的行为,并且非婚生下一子。而秋雁的父母则从中充当了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的角色。将女儿强行挟持回家并不许女儿见自己的“丈夫”,其行为是导致林达产生并实施抢亲行为的主观因素。在对待子女的婚姻问题上,父母不能无原则地横加干涉。我国婚姻法明确规定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倘若依旧抱残守缺,固守几千年封建社会遗留下来的“父母之命、媒妁之言”,甚至棒打鸳鸯,其干涉行为不仅违反了国家法律规定,而且其结果只会适得其反。结果,导致林达错误地认为,秋雁既然与自己同居并生下了孩子,就理所当然是自己的妻子,在家长反对其婚姻的情况下,便理直气壮地先采取了“抢亲”,而后再补办结婚登记的无奈行为。好在两人真正相爱并“亡羊补牢”依法补办结婚登记。否则,“抢亲”就纯属违法行为。当然,即使是胁迫婚姻,秋雁父母也无权要求以胁迫婚姻撤销林达和秋雁的婚姻登记。因受胁迫而请求撤销婚姻的,只能是受胁迫一方的婚姻关系当事人本人。所以,依法不予支持秋雁父母的诉讼要求。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条实行婚姻自由。
第五条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条婚姻法第十一条所称的“胁迫”,是指行为人以给另一方当事人或者其近亲属的生命、身体健康、名誉、财产等方面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另一方当事人违背真实意愿结婚的情况。因受胁迫而请求撤销婚姻的,只能是受胁迫一方的婚姻关系当事人本人。
第十一条人民法院审理婚姻当事人因受胁迫而请求撤销婚姻的案件,应当适用简易程序或者普通程序。
14.丈夫为续“香火”想“超生”怎么办?
社会热点
潘宏业和李亚萍(均系化名)于2001年1月结婚。婚后夫妻相敬如宾,生活幸福。次年生下一个女儿,女儿的降临并没有给他们带来欢乐,而是给他们的夫妻生活带来阴影。原来潘宏业是富家子弟,向来重男轻女,本想生个男孩继承庞大的家族产业,没想到却不如愿。他先是埋怨妻子不争气,不会生,继而三番五次想让妻子再生一个,罚点超生款无所谓。但李亚萍坚持不同意再生,她该怎么办?
指点迷津
夫妻都有履行计划生育的义务。生男生女其实完全不属于某一方的责任,潘宏业因妻子生非所愿而埋怨妻子是不对的,更不能因此铤而走险,唆使妻子违反计划生育再生一胎。李亚萍在大是大非面前不忘义务,遵守法律,是难能可贵的。她应该给丈夫讲清计划生育的重要性,改变其重男轻女的错误思想。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条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实行计划生育。
15.“家庭暴力”构成犯罪吗?
社会热点
王某与李某自结婚以来,一直相敬如宾,夫妻关系十分和谐。结婚两年后,丈夫王某认识了年轻漂亮的女子刘某,并开始与其保持不正当的男女关系。妻子李某知道此事后,便与王某发生了争吵,丈夫恼羞成怒,将妻子殴打成重伤。丈夫的行为是违法的吗?
指点迷津
家庭暴力直接作用于受害者身体,使受害者身体上或精神上感到痛苦,损害其身体健康和人格尊严。“家庭暴力”的现象其实一直存在,受中国传统思想文化的影响,很多人认为“家庭暴力”是家务事,别人无权干涉,这是人民思想中存在的一般误区。除此之外,误区还包括:中国没有家庭暴力想象,即使存在,也是极少数;家庭暴力就是伤害身体,而不包括精神暴力、经济暴力、性暴力;文化素质高的家庭没有家庭暴力。我国法律明令禁止“家庭暴力”,在本案中,丈夫将妻子打成重伤,已经构成了犯罪。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条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婚姻法第三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所称的“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构成虐待。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条虐待家庭成员,情节恶劣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款罪,告诉了才处理。
16.丈夫能强迫妻子做全职太太吗?
社会热点
叶某是某家族企业的唯一继承人,在一次朋友聚会上,认识了活泼开朗的女大学生白某。自相识以后,两人加深了彼此间的了解,感情稳定发展。白某大学毕业后,两人结婚。婚后,叶某要求妻子不要出去工作,必须待在家里,做全职太太。而白某则坚持出来工作,学以致用,做职业女性,双方为此发生争执。叶某可以要求妻子在家赋闲吗?
指点迷津
叶某不能要求妻子在家赋闲做全职太太,除非妻子自愿。劳动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赋予的每个中国公民的权利,任何人都不能干涉,即使是互有夫妻权利义务关系的丈夫对妻子是否参加劳动,也是不能干涉的。夫妻之间是一种平等的关系,不是领导与被领的关系,应该相互尊重意愿。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
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五条夫妻双方都有参加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活动的自由,一方不得对他方加以限制或干涉。
17.一夫“二妻”能相安无事吗?
社会热点
何先生和孙女士于1992年结婚,生育两女。夫妻开了一家酒楼,经营饮食,生活相当富裕。1994年,酒楼招收一名员工小苏,不仅年轻漂亮,而且勤快有加。何先生对小苏逐渐有了感情,双方互相爱恋,过了不久就同居,一年后小苏产下一男婴。何先生便以苏家女婿的身份去小苏家里宴请喜酒,过起第二个家庭生活。孙女士为了孩子着想没有提出离婚,睁一只眼闭一只眼。于是他们就过起了一夫两妻制的生活,孙女士和小苏各自养育自己的孩子,相安无事。那么,这样的三方默认是否合法?
指点迷津
我国婚姻制度是以一夫一妻为原则,已经成立合法婚姻的男士,只有在配偶死亡或离婚后始得再婚,否则即构成重婚。重婚,可以分为法律上的重婚和事实上的重婚。因此,何先生和小苏虽然没有办理结婚登记,但公开以夫妻名义宴请喜酒,过起第二个家庭生活,养儿育女,其行为是事实上的重婚,违反了一夫一妻制。当地婚姻登记机关发现后要向检察机关举报,由检察机关提起重婚诉讼。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条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第十条重婚的婚姻无效。
第三十二条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以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七条有权依据婚姻法第十条规定向人民法院就已办理结婚登记的婚姻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主体,包括婚姻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利害关系人包括:(一)以重婚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及基层组织。
18.夫妻单方面卖掉的财产能要求返还吗?
社会热点
杨某与妻子新添置一处房产。同年,两人发生矛盾,杨某的妻子一气之下将房产转让。以50万元的价格卖给刘某,并于当天办理了过户手续。半个多月后此事被杨某发现,杨某找刘某要房,被刘某拒绝。请问,杨某若向法院起诉要求刘某返还房子能行吗?
指点迷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有关规定,除法律明确属于夫妻双方的财产和夫妻有约定的以外,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工资、奖金,生产、经营的收益,知识产权的收益等财产都归夫妻共同所有。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据此可认定房产属于杨某夫妻的共同共有财产,杨某的妻子未经杨某的同意擅自处理房产的行为属于无效民事行为。但因刘某已经受让该房且已办理了过户手续,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的规定,应认定房产转让关系成立,杨某无权要求刘某返还房产。但50万元的房款应属杨某夫妻两人共同所有。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第十九条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八十九条共同共有人对共有财产享有共同的权利,承担共同的义务。在共同共有关系存续期间,部分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一般认定无效。但第三人善意、有偿取得该财产的,应当维护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对其他共有人的损失,由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人赔偿。
19.怎样申请办理公证?
社会热点
李傕(化名)和丈夫一年前已举办婚礼,但并没有进行结婚登记。现在夫妻俩住的房子是李傕自己买的,房产证和购房合同上都是李傕的名字。那么,如果李傕现在想去办理公证,是否可以?
指点迷津
我国法律有明确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证机构不予办理公证:(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监护人代理申请办理公证的;(二)当事人与申请公证的事项没有利害关系的;(三)申请公证的事项属专业技术鉴定、评估事项的;(四)当事人之间对申请公证的事项有争议的;(五)当事人虚构、隐瞒事实,或者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六)当事人提供的证明材料不充分或者拒绝补充证明材料的;(七)申请公证的事项不真实、不合法的;(八)申请公证的事项违背社会公德的;(九)当事人拒绝按照规定支付公证费的。因此,李傕如果不属于上述情况,可以申请办理公证。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三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证机构不予办理公证:(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监护人代理申请办理公证的;(二)当事人与申请公证的事项没有利害关系的;(三)申请公证的事项属专业技术鉴定、评估事项的;(四)当事人之间对申请公证的事项有争议的;(五)当事人虚构、隐瞒事实,或者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六)当事人提供的证明材料不充分或者拒绝补充证明材料的;(七)申请公证的事项不真实、不合法的;(八)申请公证的事项违背社会公德的;(九)当事人拒绝按照规定支付公证费的。
20.妻子有权限制丈夫的社会活动吗?
社会热点
赵世雄(化名)和妻子结婚后生有一女,两人常因家庭生活琐事发生矛盾,赵世雄一来为了避免夫妻摩擦,二来刚好在邻里俱乐部有他施展二胡才艺的业余爱好机会,茶余饭后常到俱乐部义务拉二胡演奏。他妻子对此先是横加干涉,并限制他永远不准参加工作以外的社交活动,最后竟发展到去俱乐部胡搅蛮缠,让赵世雄下不了台,丢尽面子。2008年6月9日,一向“打不还手、骂不还口”的赵世雄,在妻子再次拳脚以对的情况下怒掌相迎了一下,但并未造成皮肉伤。谁知,妻子因此撒泼状告人民法院要求追究赵世雄家庭暴力的责任,并要求赔偿精神损害。那么妻子有理由这么做吗?
指点迷津
女方因为不堪家庭暴力或虐待要求离婚赔偿屡见不鲜,但在现实生活中,不堪妻子“河东狮吼”的男士也并不少见。为了面子,大多数人不愿意说,而且也没有类似妇联这样的机构给男士提供帮助。像赵世雄妻子这样的女子便因此有恃无恐,或恶人先告状。法院应依法不予支持,并应严肃告诫其无权限制和干涉丈夫正常的社会活动,或对丈夫施予家庭暴力,否则,同样要承担法律责任。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21.妻子能否不再替出走的丈夫偿还债务?
社会热点
王某因欠债太多而离家出走,8年未归。他的妻子收入微薄,无力偿还这些债务。他走时孩子才12岁,现在,孩子还在上学也没有能力还债。这几年,家里经常有债主上门要债,有的虽然没有来家里要债,可是钱早晚都得还。如果王某有一天回来,有固定收入,那么他的妻子能否不再替他偿还债务?
指点迷津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法律上的夫妻,无论是哪一方欠下的债务,都应当作为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也有规定,如果夫妻双方事先约定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那么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也应当由个人承担。如果王某的妻子能举证证明这些债务是王某的个人债务,那么她就没有义务偿还;反之不管王某回不回来,她都要承担还款义务。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九条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22.他们的“同居”关系需要解除吗?
社会热点
刘红英和余兴(均系化名)2006年3月在广州打工时相识。2006年年底两人开始同居,2007年6月,刘红英因怀孕回老家河北休养。2008年2月,刘红英在一家医院顺产生下一女婴。女儿满月后,刘红英便携女住在老家。直到2009年6月,刘红英将女儿送回广州由余兴抚养,她自己却与一广东男子结婚去了。余兴因此向法院起诉,要求解除其与刘红英的同居关系。法院会支持他吗?
指点迷津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规定,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男女,一方要求“离婚”或解除同居关系,经查确属非法同居关系的,应一律判决予以解除。但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的规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须具备五个备件: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时间上持续;状态上稳定;共同居住。
在本案中,余兴与刘红英同居期间,均属无配偶者,不属“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违法行为,尽管曾同居半年,但此后一直长期两地而居,时间上不持续;状态上不稳定;起诉时已不共同居住,且一方已与他人合法结婚,没有同居实质要件。因此法院应当不予处理。至于他们孩子的问题,可以协商解决。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条婚姻法第三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情形,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七条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男女,一方要求离婚或解除同居关系,经查确属非法同居关系的,应一律判决予以解除。
23.“亲上加亲”的无效婚姻能离婚吗?
社会热点
李莲与王飞(均系化名)是姑表姐弟,双方自幼由父母包办订婚。双方隐瞒表姐弟的亲属关系,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了结婚登记。后来,李莲遇上了单位的另一男子,并对其感情起了变化,然后李莲以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结婚不合法为由向王飞提出离婚,要求平分原属王飞婚前自己出钱购买的私房。法院会支持她吗?
指点迷津
李莲与王飞不符合结婚条件,隐瞒真情,骗取结婚证书,后又自我暴露其为“亲上加亲”的无效婚姻关系。因此其婚姻是无效的。李莲也无法以离婚为由要求平分本属王飞的个人房产,因为那是王飞“婚前”自己出钱购买的私房,属一方的“婚前”财产,而不是同居期间所得的共同共有财产。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
第十二条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无效。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
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三条婚姻法第十二条所规定的自始无效,是指无效或者可撤销婚姻在依法被宣告无效或被撤销时,才确定该婚姻自始不受法律保护。
第十五条被宣告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当事人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按共同共有处理。但有证据证明为当事人一方所有的除外。
24.欺骗婚姻的属于可撤销婚姻吗?
社会热点
年轻男子郑某自结识某高校在读女生刘某后,便仿冒富商继承人的身份频频与其约会,为营造逼真的效果,郑某四处借钱,然后带刘某出入各种高档消费场所,致使刘某对郑某的身份深信不疑。经商议后,刘某同意和郑某结婚。两人的婚姻属于可撤销婚姻吗?
指点迷津
两人的婚姻不属于可撤销婚姻。《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明确规定,只有在结婚时有胁迫情节的,法院才会受理可撤销婚姻的请求诉权,否则不属于可撤销婚姻,法院不予受理。法院对采用欺骗手段与另一方结婚的,视不同情况给予不同认定:如果隐瞒了法律上禁止结婚或婚姻无效的情形,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规定,判决婚姻无效;如果只是隐瞒家庭经济条件等信息,那么以有效婚姻论处。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结婚:
(一)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
(二)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的;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
(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
(四)未到法定婚龄的。
第十一条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条婚姻法第十一条所称“胁迫”,是指行为人给另一方当事人或者其近亲属的生命、身体健康、名誉、财产等方面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另一方当事人违背真实意愿结婚的情况。
25.可撤销婚姻不能以诉求离婚了结吗?
社会热点
2008年10月,郭达成(化名)经人介绍与方绮(化名)建立恋爱关系,很快就举行了订婚仪式并同居。2009年春节前,双方准备登记结婚,方绮提出郭达成必须购买一套三室两厅住房,否则不结婚。因郭达成无钱购房导致双方矛盾激化,郭达成提出分手。方绮却又索要分手费30万元,郭达成权衡轻重,被迫无奈,只好举债20万元买了一套住房,违心地同方绮办理了结婚登记。婚后郭达成因意外地继承了一笔25万元的个人遗产,要拿20万元还债。但是,方绮却坚持说这25万元是夫妻共同财产,不能拿来还郭达成个人的婚前债务。郭达成实在忍无可忍,遂向婚姻登记机关申请撤销婚姻。方绮则向人民法院诉讼请求以离婚判决主张平分夫妻财产。法律会支持谁?
指点迷津
如经调查核实郭达成确因胁迫而与方绮结婚,无论是婚姻登记机关还是人民法院,都应认定这桩婚姻为可撤销婚姻,支持郭达成的撤销请求。至于郭达成继承婚后个人继承的财产,不属夫妻共同共有财产,方绮无权主张。其企图以离婚诉讼主张平分这笔遗产,依照婚姻法及其有关规定,人民法院应不予支持。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八条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五条被宣告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当事人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按共同共有处理。但有证据证明为当事人一方所有的除外。
26.要离婚就一定要上法院吗?
社会热点
陈某是全国知名的画家,白某是自己父亲的好友的女儿,两人可以说是属于“娃娃亲”似的包办婚姻,婚后两人的追求不一样,带来了很多矛盾,于是便决定离婚。但是陈某不想因为离婚而闹得满城风雨,那么离婚的方式究竟有几种?可以不经过法院判决离婚吗?
指点迷津
夫妻双方如果要离婚,不一定都要上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规定,解除或终止婚姻关系的方式有两种:协议离婚和起诉离婚。如果夫妻双方自愿离婚,并且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和孩子的抚养问题能达成一致,则当事人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离婚申请;如果夫妻双方有一方不同意离婚的,或者就离婚细节达不成共识的,可以向法院提出诉求,请求法院作出判决。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一条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发给离婚证。
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27.怎样才算“夫妻感情破裂”?
社会热点
周某是一名行为艺术家,柳某是某知名企业的白领,两人结婚已有3年。但妻子越发不堪忍受两人在生活上的差异,决定离婚,丈夫周某不同意,柳某遂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解除两人的婚姻关系。丈夫在应诉时,不认为两人感情已经破裂。那么怎样才算是“夫妻感情破裂”?
指点迷津
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因素有很多,《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明确规定了由于感情破裂,经调解无效,准予离婚的几种法定情节。其中有一项是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这主要是指如一方违法犯罪被判处徒刑或者因强奸、通奸、婚外性行为或其他直接严重伤害夫妻感情的行为,这样的行为一般得不到夫妻另一方的原谅,因此通常会导致夫妻离婚。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根据婚姻法的有关规定和审判实践经验,凡属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一方坚决要求离婚,经调解无效,可依法判决准予离婚。
第一条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结婚疾病的,或一方有生理缺陷及其他原因不能发生性行为,且难以治愈的。
第二条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难以共同生活的。
第三条婚前隐瞒了精神病,婚后经治不愈,或者婚前知道对方患有精神病而与其结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患精神病,久治不愈的。
第四条一方欺骗对方,或者在结婚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结婚证的。
第五条双方办理结婚登记后,未同居生活,无和好可能的。
第六条包办、买卖婚姻,婚后一方随即提出离婚,或者虽共同生活多年,但确未建立起夫妻感情的。
第七条因感情不和分居已满三年,确无和好可能的,或者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又分居满一年,互不履行夫妻义务的。
第八条一方与他人通奸、非法同居,经教育仍无悔改表现,无过错一方起诉离婚,或者过错方起诉离婚,对方不同意离婚,经批评教育、处分,或在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过错方又起诉离婚,确无和好可能的。
第九条一方重婚,对方提出离婚的。
第十条一方好逸恶劳、有赌博等恶习,不履行家庭义务,屡教不改,夫妻难以共同生活的。
第十一条一方被依法判处长期徒刑,或其违法、犯罪行为严重伤害夫妻感情的。
第十二条一方下落不明满二年,对方起诉离婚,经公告查找确无下落的。
第十三条受对方的虐待、遗弃,或者受对方亲属虐待,或虐待对方亲属,经教育不改,另一方不谅解的。
第十四条因其他原因导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
28.同居后分居可以判处离婚吗?
社会热点
吕琴与宁霄(均系化名)两人2002年相识,3年后同居,但一直没有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感情一般。2008年2月,宁霄远走他乡,两人分居至今。2009年9月,吕琴到法院起诉,要求离婚,但宁霄经法院公告传唤没有到庭。那么吕琴与宁霄两人于2005年开始同居,一直未领结婚证,在法院未受理前又未补办结婚登记,法院会怎么处理?
指点迷津
吕琴与宁霄虽共同生活多年,却未办理结婚登记,建立起合法的夫妻关系。后宁霄又出走至今未归,致使法庭在受理吕琴离婚诉讼前也无法补办结婚登记,法庭只能按解除非法同居关系处理。吕琴与宁霄共同生活期间共有的财产,可依法作出适当分割。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五条未按婚姻法第八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
(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
(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29.骗取离婚证书后再娶属重婚吗?
社会热点
现年35岁的武红(化名)是某县农民,和丈夫徐唐(化名)于2005年结婚,并生有一个儿子。2008年两人因家庭矛盾曾一起到乡婚姻登记机关去办离婚手续,经亲友劝解和好,离婚未成。2009年春节后,武红到深圳打工。一个月后,徐唐独自到乡婚姻登记机关办理了离婚。又过半年,徐唐与女青年秦某在家中举行了“结婚仪式”,并宴请亲友。那么徐唐的做法能构成重婚吗?
指点迷津
本案中,徐唐在武红未共同到场的情况下,违反武红意愿采取非法手段在乡婚姻登记机关骗取了离婚证,不符合婚姻法中规定的离婚要件,其离婚无效,徐唐非法“离婚”后又与被告人秦某“结婚”,其行为已经构成了重婚罪,人民法院依法应判决徐唐构成重婚罪。而秦某是在见到离婚证的情况下与徐唐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故其行为不构成重婚罪。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一条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发给离婚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30.妻子可否以丈夫嗜赌为由提出离婚?
社会热点
于敏和王新爱(均系化名)双方自由恋爱结婚,婚后感情很好,家庭和睦,生育一女。后来王新爱开始参与赌博,并深陷其中无法自拔。于敏多次劝告,都被其打,夫妻矛盾愈演愈烈,经常吵架。而王新爱我行我素,无可救药。甚至把家里5万元存款赌光,还卖完家里值钱的东西。万般无奈的于敏唯有提出离婚。那么妻子可否以丈夫嗜赌为由提出离婚?
指点迷津
王新爱有赌博的恶习,妻子多次劝告,屡教不改,不履行家庭义务,令妻子失望,造成夫妻感情破裂,符合离婚条件。若夫妻协商一致,可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若协商不下,于敏依法可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应依法准予离婚。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条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
第四十三条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员,受害人有权提出请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所在单位应当予以劝阻、调解。对正在实施的家庭暴力,受害人有权提出请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予以劝阻;公安机关应当予以制止。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员,受害人提出请求的,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治安管理处罚的法律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31.女方产下死婴一年内男方仍不能提出离婚吗?
社会热点
姜丹红与陈建(均系化名)由于家里催得紧,于是就闪婚了。由于结婚较草率,性格差异及日常生活中的矛盾,使得婚后两人经常为家庭琐事争吵,夫妻关系逐渐疏远。后来,陈建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但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法院发现姜丹红已有身孕,遂驳回陈建诉讼请求。同年12月,姜丹红产下一女婴,但女婴因呼吸道窒息而死亡。此后,夫妻关系仍无好转。次年年初,陈建再次提出离婚诉讼。但仍被法院告知不予受理。陈建很是不解,那么法院为什么不予受理呢?
指点迷津
法律对男方离婚请求权在一定期限内的限制,目的是为了保护妇女与儿童。女方在怀孕期间和分娩后一年内,身体和精神都需要照顾,出生后的婴儿也需要父母双方共同关心。且女方产下死婴,对女方身心健康造成很大的影响。因此,法院驳回陈建的诉讼请示是合理合法的。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妇女产后三个月婴儿死亡,男方可否提出离婚问题的复函》婴儿死亡的,男方仍然不得提出离婚,以维护妇女的身心健康。
32.现役军人的配偶离婚需经对方同意吗?
社会热点
吴某是中国人民解放军某部高官,与妻子王某结婚5年了,婚姻关系不太好。妻子王某一直想要离婚,但是碍于吴某是军人的身份,其离婚的要求一直不能实现。王某要离婚,事先要征得吴某的同意吗?
指点迷津
王某要离婚,需要征得吴某的同意。这是我国法律对军人婚姻权利的重视和保护。我国法律中有明确的规定,军人的配偶想要离婚必须征得军人同意,军人如果不同意,是无法离婚的。即使军人的配偶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也是不会受理的。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三条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33.妻子虐待公婆,丈夫能提出离婚吗?
社会热点
展云(化名)与妻子任晴(化名)结婚后,家中就一直不得安宁。任晴对公婆总是非打即骂,即使是一点生活小事也吵得天翻地覆。为此,展云与任晴经常吵架。展云欲提出离婚,但任晴说,离婚是俩人的事,对公婆不孝不是提出离婚的理由,到法院起诉也不会受理。任晴的说法对吗?
指点迷津
家庭成员间的关系不同于一般人际关系。经常以打骂、抽绑、限制自由、凌辱人格、冻饿、有病不给治和强迫进行过度劳动等方法,从肉体上摧残迫害家庭成员的行为,已构成了虐待。婚姻法将虐待、遗弃老人视为衡量夫妻感情是否破裂的一个重要因素。妻子虐待公婆,会直接影响夫妻间的感情。展云的妻子任晴虐待公婆的行为,显然违反了婚姻义务并伤害了夫妻感情,且可能已经构成犯罪。展云以任晴虐待公婆为由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法院不仅应受理,而且如果任晴不吸取教训,通过实际行动弥合补救取得展云的谅解,应依法视为感情确已破裂而准予离婚。同时,如果任晴虐待老人的行为属情节严重,触犯刑律,还可以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条虐待家庭成员,情节恶劣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一款罪,告诉的才处理。
第二百六十一条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条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
第四条家庭成员间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第四十三条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员,受害人有权提出请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所在单位应当予以劝阻、调解。
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员,受害人提出请求的,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治安管理处罚的法律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第四十五条对重婚的,对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受害人可以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自诉;公安机关应当依法侦查,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提起公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婚姻法第三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所称的“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构成虐待。
34.母亲能代女儿提起离婚诉求吗?
社会热点
范丽(化名)因一次车祸,变成了植物人,天天只能睡在床上,丧失了自理能力。几年来,丈夫雷明(化名)一直无微不至地照顾她。由于雷明的家庭收入不高,又要抚养两个未成年的孩子读书,生活比较困难。范丽的母亲曾对女婿提出,由她提出离婚,并照顾其女儿,让雷明再重建一个家庭,但雷明不同意。于是,范丽的母亲向法院提起代女儿离婚之诉,法院会支持她吗?
指点迷津
根据法律规定,对一些不能辨认、不能作出意思表示的限制行为能力人,本人不能进行民事活动和民事诉讼活动,应为其设定监护人。据我国民法通则有关规定,本案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范丽的配偶雷明应为其法定监护人。在雷明不放弃监护权,又履行了监护职责,未侵害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未被人民法院撤销监护人资格的情况下,包括范丽母亲在内的其他人不能取代其监护人的地位而行使监护权,更不能以法定代理人的身份代理其进行诉讼。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规定,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双方当事人的约定,应当由本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不得代理。离婚是涉及身份关系的诉讼,身份关系具有特定性和排他性,是否提起离婚之诉,必须由本人作出意思表示,他人不得代理。因此,在范丽的丈夫没有放弃监护职责,或范丽不能作出意思表示的情况下,范丽的母亲不能代理其女儿提起离婚诉讼,除非范丽的丈夫起诉要求离婚,范丽的母亲才可以以法定代理人的身份代理其女儿进行诉讼。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三条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
第十四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是他的法定代理人。
第十七条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由下列人员担任监护人:
(一)配偶;
(二)父母;
(三)成年子女;
(四)其他近亲属;
(五)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
35.服刑犯也有离婚自由吗?
社会热点
金海(化名)因为犯罪被判刑10年,正在服刑,妻子马梅(化名)曾多次来看望他,金海很感动。但是,不久后马梅提出要离婚,因为丈夫坐牢的事太丑,她感到抬不起头来。但是金海没有同意。马梅也没再重提此事。那么犯人在服刑期间,有离婚自由吗?
指点迷津
我国法律规定,服刑犯也享有结婚和离婚的自由。在离婚案件中,对于服刑人员,法律同样会保障他们的权利,但由于他们还在改造,所以不能简单了事。对能够挽救的婚姻,应尽量挽救。特别是对双方有一定的感情基础的婚姻,更应做好调解的思想工作,这样才有利于犯人更好地接受改造,争取重新做人。当然,也不能忽略监外一方的权利。如果确属犯罪一方严重伤害了夫妻感情的,或犯罪一方被判长期徒刑的,或另一方若坚持离婚,法院应在有事实依据的情况下,准予离婚。在本案中,马梅对丈夫还是有感情的,因此在金海不同意离婚的情况下,再也没有旧事重提,因此他们的婚姻还是值得挽救的。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条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
36.离婚撤诉后6个月内能否重新提起诉讼?
社会热点
易贵莲(化名)的丈夫经常以家务琐事为由对她打骂,为此她向法院提出离婚。在法庭上丈夫表示要痛改前非,经法官调解,她撤诉了。可撤诉后没几天,丈夫又对她打骂,而且比以前更狠,更变本加厉,已威胁到她的生命安全。易贵莲想重新到法院起诉,可听说离婚撤诉后6个月内不能重新提起诉讼,易贵莲不知该怎么办?
指点迷津
虽然法律上对“新情况、新理由”没有详细界定,但对离婚撤诉后发现有新情况、新理由的是不受时间限制的。像易贵莲这种情况已经威胁到她的生命安全,肯定构成“新情况、新理由”,可以在撤诉后6个月内重新起诉。对易贵莲丈夫的这种行为,易贵莲应该及时取得证据或进行证据保全。可以让邻居写出证言,对现场进行拍照留证以及让法医对其所受伤情进行鉴定等。只有这样,易贵莲的再次起诉离婚才会在撤诉后6个月内被受理。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七款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又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6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
37.离婚后,发现丈夫外遇能否到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赔偿?
社会热点
于某的丈夫自从下海经商发财后就开始在外寻花问柳,后来竟然发展到与一女青年在外同居的地步。这种状况已经持续两年多,于某提出离婚,可是他丈夫不同意,害怕30万元财产被于某分走一半。于某现在想通过法律途径来解除婚姻关系并要求她丈夫给予他一定的赔偿。只要分居满两年后一方提出离婚,法院是不是就会判决离婚?于某的赔偿要求是否可以得到法院的支持?
指点迷津
由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已经将夫妻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规定为准予离婚的一种具体情形,因此于某提出离婚诉讼后,如果有确凿证据证明他们分居已满两年,经调解无效的话,即使于某丈夫不同意,法院也应当判决他们离婚。如果于某有确凿证据证明他丈夫在外与他人同居并且确因这一事实而导致夫妻分居和离婚,那么就说明于某丈夫有过错,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她可以根据她丈夫的过错程度、侵权行为的具体情节、经济能力和当地平均生活水平等各种因素进行综合考虑然后提出个适当的损害赔偿数额,法院会依法支持于某提出的损害赔偿主张的。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38.夫妻一方被宣告失踪后,另一方再婚先要办理离婚手续吗?
社会热点
2003年,常韵(化名)的丈夫去南方打工,刚外出后经常与常韵联系,并往家中寄钱供常韵和儿子生活。可是到了2005年初,常韵与丈夫失去了一切联系。常韵和家人想尽办法也无法找到丈夫。后来,常韵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丈夫失踪。2008年2月,常韵收到了法院宣告失踪的判决书。公、婆都劝常韵趁年轻改嫁。常韵的同事陆康(化名)3年前因车祸失去了妻子,公、婆当媒主动撮合了常韵与陆康的婚事。可就在两人准备结婚、领取结婚证时,负责婚姻登记的工作人员却说要常韵办了离婚手续后才能再婚。夫妻一方被宣告失踪后,另一方再婚还需要办理离婚手续吗?
指点迷津
夫妻一方被宣告失踪后,另一方再婚前,依法应办理离婚手续。这是由宣告失踪的性质所决定的。人民法院按照民事诉讼法的特别程序进行审理,在查清被申请宣告失踪人的财产、指定临时管理人或采取诉讼保全措施并发出公告,公告期满半年后,就根据被宣告失踪人的失踪事实作出宣告失踪的判决,指定失踪人的财产代管人。由此可以看出,公民被宣告为失踪人,其民事权利能力并不因此而消灭,因而也就不产生其财产所有权转移的法律后果,与失踪人的人身有关的民事法律关系也不变化,婚姻关系也是不发生变化的。
因此,常韵的丈夫被宣告为失踪人,但其与常韵的婚姻关系仍未变化,他们仍为夫妻关系。宣告失踪与宣告死亡不同。宣告失踪在于以此结束因公民长期下落不明而产生的民事权利和义务不确定状态。一旦宣告死亡,被宣告人的民事权利能力终止,其婚姻关系也终止。因此,常韵若准备再婚,要先将原婚姻关系解除。常韵应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由法院将婚姻关系、财产及其儿子的抚育问题一并作出处理,法院判决离婚生效后,才能办理再婚登记手续。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条公民下落不明满二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他为失踪人。
第二十二条被宣告失踪的人重新出现或者确知他的下落,经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应当撤销对他的失踪宣告。
39.炒股所得为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吗?
社会热点
曾静和马瑞丰(均系化名)是半路夫妻,曾静带一子,马瑞丰抚养一女。2009年,马瑞丰拿出比曾静高出很多的钱给曾静管理家庭开支,并拿15万元炒股所得给曾静,用于两小孩读书,购买家具。2010年6月后,双方不和,马瑞丰提出离婚,要求收回自己积蓄的15万元和给曾静用于家庭开支的钱,并认为这些钱都是他个人收人所得,属自己的个人财产。曾静则认为这些钱都是夫妻共同财产,坚决拒绝马瑞丰的要求。他们谁说得对?
指点迷津
从案件陈述看,马瑞丰自己认定的个人所有财产,很显然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规定的夫妻共同共有财产。除非他有确凿证据说明这些财产曾经夫妻双方书面约定为马瑞丰一人的个人财产,否则,只能按共同共有财产处理。因此,马瑞丰要求收回自己炒股所得15万元和给曾静用于家庭开支的钱,遭到曾静反对是理所当然,有法可依的。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第十九条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17条、第18条的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九条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为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40.夫妻一方得到的赔偿属于夫妻共有财产吗?
社会热点
陈某和王某已经结婚8年了,前不久,丈夫陈某遭遇了一次意外事件。一天傍晚,吃过晚饭后,陈某在小区里遛弯儿时,忽然掉进了路边的一个没盖盖子的下水道里,致使陈某小腿骨折,并伴随轻微脑震荡。经协商,陈某获得了医疗费等一系列赔偿款项。那么,这笔款项属于夫妻共有财产吗?
指点迷津
这笔款不属于夫妻共有财产,而是属于陈某的个人财产。对此情节的认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作了明确的规定,即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而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用等应属于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41.一方的财产会因时间而转化为夫妻共有财产吗?
社会热点
赵某是一位业内颇有名气的青年剧作家,家中有很多藏书,其中不乏珍贵的绝版藏书。在一次社交晚宴上,赵某结识了刚刚毕业于某大学中文系的女学生严某,两人一见倾心,闪电结婚。婚后,严某发现了赵某家中的藏书,严某想知道,与赵某的婚姻关系要持续多久,才能取得藏书的分配权。赵某的个人藏书会转化为夫妻共有财产吗?
指点迷津
赵某的个人藏书不会转化为夫妻共有财产。赵某的财产属于赵某的婚前个人财产,我国法律明确规定,除非婚姻双方当事人在结婚时或者婚后订立约定。否则不论婚姻关系存在多久,赵某的婚前个人财产不会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对婚前个人财产的保护。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九条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为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42.离婚时一方隐匿了财产怎么办?
社会热点
胡某与章某离婚已经3年了。章某于不久前偶然得知前夫在与自己解决离婚纠纷时,将一部分属于夫妻共有的财产转移到前夫的父母名下。于是章某决定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再次分割这部分财产。法院会受理吗?
指点迷津
法院会受理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立法精神在于体现平等自由、公平诚实,这些已经成为了调整婚姻关系的基本原则。这些基本原则在结婚的时候适用,在离婚的时候同样适用。胡某将一部分夫妻共有财产转移到父母名下,致使在分割财产的时候,夫妻共有财产属于不完整的状态,侵害了章某的合法权益,对章某来说是不公平的,时此法院会依法受理并支持章某的诉讼请求。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七条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人民法院对前款规定的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予以制裁。
43.高原生活补助费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社会热点
简某与严某5年前结婚,婚后生育了一个儿子。因工作需要,简某一直在高原生活,夫妻长期两地分居,没有时间照顾家人。严某由于受不了两人长期两地分居,遂提出离婚并要求分割简某所得的高原生活补助费。高原生活补助费究竟属于个人所有,还是夫妻共同财产?
指点迷津
高原生活补助费,是国家给予在高原工作的职工的生活补贴,具有很强的个人属性。因此本案中,简某可以把高原补助费不计入夫妻共同财产中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该高原生活补助费属于简某的个人财产,离婚时严某不能将其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高原生活补助费能否作为夫妻共同财产继承的批复》高原生活补助费不属夫妻共同财产。
44.“全职太太”离婚时可以要求赔偿吗?
社会热点
程某是一家报社的驻外地记者,常年在外地工作。妻子白某为了照顾孩子不得不辞去工作,赋闲在家。夫妻俩长期两地分居,感情出现裂痕,经过商议,两人决定离婚。由于白某因照顾孩子,没有工作,没有经济来源,白某遂要求程某给付经济补偿。白某可以提出这样的要求吗?
指点迷津
白某可以要求给付经济补偿。根椐《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相关规定,在婚姻存续期间,夫妻中为家庭多承担责任、多履行义务的一方,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本案中白某因照顾孩子、打理家务而失去工作,可以认定为付出了较多的义务,因此离婚时有权要求对方给予补偿。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条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
45.请求再次分配夫妻共有财产有时效限制吗?
社会热点
刘某与妻子韩某结婚5年,在销售公司工作的妻子韩某每月除了底薪之外,还会有一笔丰厚的提成。韩某每月都会把自己的提成收入藏匿起来。后来两人因感情破裂协议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丈夫并不清楚妻子藏钱的事情。3年后,刘某在偶然之间得知此事,立刻向法院提请再次分割财产的诉求。那么请求再次分配共同财产有时效限制吗?
指点迷津
请求再次分配夫妻共有财产是有时效限制的。尽管我国法律制定了相应条款,允许婚姻当事人的一方就另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的情节,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配夫妻共有财产,但是,同时也规定了诉讼时效,即自发现之日起二年之内。本案中,刘某离婚之时并不知道此事,知道之后立即向法院提出重新分配财产的诉求,所以刘某行使的请求权,法院会受理。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一条当事人依据婚姻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诉讼时效为两年,从当事人发现之次日起计算。
46.无效婚姻中的财产属于共有财产吗?
社会热点
赵某年轻时由于单纯无知,曾经堕胎,蔡某知道此事后,采用威胁的手段迫使赵某与其结婚,声称赵某要是不和他结婚,他就把这件事宣扬出去,让赵某以后再也无脸见人。赵某生怕父母知道后,会在亲戚们面前抬不起头,于是被迫同意。婚后,赵某不堪忍受蔡某的折磨,向法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并要求分割夫妻共有财产。这样的要求合理吗?
指点迷津
这样的要求合理。当事人的婚姻关系被宣告撤销或被宣告无效后,同居期间的财产按共有处理,由当事人协议分割,协议不成,由法院依法作出判决。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二条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无效。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婚姻无效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有关父母子女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五条被宣告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当事人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按共同共有处理。但有证据证明当事人一方所得的除外。
47.个人财产离婚时可以以共同财产抵偿吗?
社会热点
陈某与白某因感情不和而协议离婚。妻子白某在结婚前有一辆女士摩托车,结婚后一直使用,此时摩托车因为老化,坏了。白某要求用夫妻共有财产抵偿摩托车的损失。这样的要求合理吗?
指点迷津
这种要求是不合理的。即使白某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也不会支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有关司法解释对此有明确的规定,婚前个人财产在婚后共同生活中自然毁损、消耗、灭失的,离婚时不得以夫妻共同财产抵偿,本案中,白某的摩托车是白某婚前个人财产,在婚姻存续期间自然消耗、灭失的,因此不能用夫妻共有财产抵偿。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六条婚前个人财产在婚后共同生活中自然毁损、消耗、灭失,离婚时一方要求以夫妻共同财产抵偿的,不予支持。
48.夫妻共同财产一方能擅自将其赠与第三人并公证吗?
社会热点
冯遥(化名)在外边有情人。为了讨好情人,冯遥想瞒着妻子陈璐(化名)将自己婚后买的一辆轿车送给情人,但情人要求他办理公证,让她手里有个凭据。于是,冯遥来到公证处,欲办理公证,那么公证人员会给予办理吗?
指点迷津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明确规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夫妻要相互忠实相互尊重,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本案中,冯遥婚后买的轿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冯遥个人无权单独处理。其单独处理的行为是违法的。而且,冯遥在有了钱后,居然违背夫妻应有的忠实义务,在婚姻外与他人发生婚外情,是严重侵害其合法妻子陈璐配偶权的违法行为。其欲将夫妻共同财产的轿车公证赠与第三人的行为,又严重剥夺了妻子陈璐的知情权和对夫妻共同所有财产的平等处理权。据此,冯遥擅自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第三人的行为,是不合法的。公证处作出拒绝公正的做法是于法有据的。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条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
第三条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第四条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家庭成员间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七条婚姻法第十七条关于“夫或妻对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的规定,应当理解为:(一)夫或妻在处理夫妻共同财产上的权利是平等的。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二)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他人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
49.判决离婚能以非本人意愿写下的欠条为前提依据吗?
社会热点
姚轩与穆盈(均系化名)两人先后到北京务工并相识结婚。婚后,两人常争吵,以至于夫妻关系很淡漠。在一次争吵中,穆盈要求姚轩偿还近几年从其手中拿走的现金16万元,如拿不出现金,定要写个欠据。姚轩一气之下,写了欠据。后姚轩向法院起诉要求与妻子穆盈离婚,在法庭上穆盈却拿出了姚轩给她出具的一张16万元的欠条,声称只要姚轩付清欠款,自己就愿意离婚。那么法院会支持这种说法吗?
指点迷津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必须坚持婚姻自由的原则。准予或不准离婚,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规定,以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为准。本案中,姚轩与穆盈的婚姻缺乏感情基础,婚后经常争吵,导致夫妻关系很淡漠。姚轩提出离婚时,穆盈却以付清欠款便离婚为条件,可见得夫妻二人并无感情可言,因此可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同时,所主张的欠款,系违背当事人真实意思的情况下作出的承诺,且与穆盈打工期间的合理收入不符,不具备法律上规定的要约合同形成条件,缺乏真实性,不能作为证据采用;即使有“欠款”,也是为了家庭共同生活的开支,构不成债权债务关系,更不能作为能否离婚的条件。法院应依法作出离婚判决。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一方坚决要求离婚,经调解无效,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可依法判决准予离婚的。
50.利用婚姻索取的财物离婚时要返还吗?
社会热点
张宇和李艳(均系化名)于2005年10月经人介绍认识,但是李家在农村,比较穷,李艳的哥哥因为家里的条件不好一直找不到媳妇。为了帮助哥哥结婚,李艳向张宇索取彩礼12万元。张宇的父亲急于给儿子成亲,借款凑够彩礼送到李家。婚后李艳发现张宇不是她理想中的人,张家也很穷,她就回娘家住。平时,夫妻双方也经常为小事争吵,李艳就长住娘家不回。张宇及其父亲多次到李家接李艳均遭到拒绝,于是张宇要求与李艳离婚,并要李艳归还全部结婚彩礼。
指点迷津
李艳与张宇的婚姻基础差,没有感情。李艳之所以与张宇结婚,完全是为了获取张家的彩礼,这种行为应当严肃批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有关规定,结婚时间不长,男方为送彩礼造成生活困难的,离婚时女方应退还一部分彩礼给男方。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八条借婚姻关系索取的财物,离婚时,如结婚时间不长,或者因索要财物造成对方生活困难的,可酌情返还。
聚合中文网 阅读好时光 www.juhezwn.com
小提示:漏章、缺章、错字过多试试导航栏右上角的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