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的财产继承制度,建立在我国社会主义经济基础上,废除了传统的宗族继承、立嗣随宗的制度,对于巩固社会主义家庭关系,具有重要意义。
51.法定继承中,顺序如何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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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某是国内知名经济学大师,在他89岁高龄的时候溘然长逝,韩老的突然去世,没有留下关于如何处理遗产的只字片语,所以应该按照法定继承顺序开始遗产继承。依据法律,要按照怎样的顺序呢?
指点迷津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对法定继承的顺序,解释得十分清楚。基本上是按照家庭生活中,家庭成员之间的关系确定的,反映了家庭成员之间亲疏远近的程度,按照亲密至疏远的顺序排列。韩某的第一顺序继承人为其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继承人是其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先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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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法所说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抚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第十一条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第十二条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二条收养他人为养孙子女,视为养父母和养子女关系的,可互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第二十三条养子女和生子女之间、养子女和养子女之间,系养兄弟姐妹,可互为第二顺序继承人。
52.同一顺序的继承人能否同时继承遗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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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某因病去世后,留下前妻的一个孩子小秦,但与现在的妻子没有孩子。小秦现在因遗产问题和继母发生了纠纷,小秦的继母认为自己作为死者的妻子,应该是第一顺序的继承人中的第一位,对死者的遗产应由其首先继承;小秦则认为同一顺序的继承人应同时开始继承遗产。他们谁说得对?
指点迷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这种继承顺序的确定,是以继承人同被继承人的婚姻关系、血缘关系的远近以及彼此在经济上、生活上相互依赖的程度为基础的。它充分体现男女平等、权利和义务一致以及养老育幼的原则。在继承开始后,只是在第一顺序继承人和第二顺序继承人之间才有先后继承的问题。在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或者第一顺序继承人全部放弃继承权或者丧失继承权的情况下;第二顺序继承人才能继承。否则的话,第二顺序继承人不能继承遗产。但是不能在同一顺序的继承人中又分出先后顺序,如果这样的做的话,就违背了法律规定。同一顺序的继承人在继承遗产时,应享有同等的继承权,应同时开始继承。这样做并不会使配偶一方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因为我国实行的是夫妻财产共有制,小秦的继母作为死者的妻子的一方,她除了依法可以得到夫妻共有财产的一半以外,要和子女一起共同继承丈夫的遗产。同时,在家庭关系中,配偶、子女、父母的关系最为密切,他们有法律上都有相互扶养的义务,因此小秦也有权继承。因此,配偶、子女、父母享有同等的继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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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53.精神病人杀害被继承人,仍然享有继承权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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姚杰与陈琳(均系化名)结婚后育有一子一女。近十几年来家里生活富裕,有数额不小的存款,并且有房子一套和汽车一辆。两个月前的一天晚上,姚杰在家中将陈琳杀害。案发后,公安机关立案侦察,结果姚杰经过三次司法鉴定后被确认为精神病患者,公安机关以不负刑事责任为由释放姚杰。家中现金和存款被姚杰的弟弟,也就是姚杰法定监护人姚顺(化名)掌握,事后陈琳父母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对自己女儿财产进行全部继承,请求法院判决剥夺姚杰对陈琳遗产的继承权。法院会支持他们吗?
指点迷津
姚杰作为陈琳的配偶,属法定继承中第一顺序的继承人,其虽然杀害妻子,但并非出于主观故意,而是由于精神病理障碍使其完全丧失理智,并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所规定的“故意杀害”的情形,其继承行为应由法定代理人即其弟代为行使,陈琳父母要求全部剥夺其继承权的说法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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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六条无行为能力人的继承权、受遗赠权,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为行使。
第七条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
(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
(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
(三)遗弃被继承的,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
(四)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三条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
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54.正在服刑的劳教人员有继承权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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潘某是一个家财万贯的商人,唯一的儿子从小就被潘某惯坏,经常在外面惹是生非、故作非为。有一次因为打架把别人打成了植物人,潘某的儿子被判了刑。潘某以为这下儿子可以痛改前非,继承自己庞大的产业,但是没想到,他还没有等到儿子出狱,自己因突发心脏病过世了。那么正在监狱服刑的潘某之子,享有继承权吗?
指点迷津
对于正在服刑期的人是否具有继承权的认定,要分不同的情况区别对待。只要不是因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七条中所列罪行入狱服刑,依法丧失继承权的,就享有继承权。在本案中,潘某的儿子是因为触犯其他法律入狱的,仍然享有继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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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七条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
(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
(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
(三)遗弃被继承人的,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
(四)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条继承人虐待被继承人情节是否严重,可以从实施虐待行为的时间、手段、后果和社会影响等方面认定。
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不论是否追究刑事责任,均可确认其丧失继承权。
第十一条继承人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不论是既遂还是未遂,均可确认其丧失继承权。
55.孕妇能多分财产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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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某的丈夫在一次翻车事故中死亡,当时,周某已怀孕6个月。丈夫死后,遗有属于他个人的存款3000元,周某的婆婆要求与儿媳平分这笔遗产。有人告诉周某,孕妇可多分遗产。请问,法律有此规定吗?
指点迷津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规定,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胎儿出生时是死体的,保留的份额按照法定继承办理。因此,不是孕妇可多分遗产,而是在分割遗产时应予以先留下死者遗腹子(女)应有的份额,如果胎儿出生时不是死体,所留份额仍由法定继承人共同分割继承。因此,周某的婆婆不能要求平分这笔遗产,而必须为她的遗腹孙子(女)留下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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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十八条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胎儿出生时是死体的,保留的份额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56.受资助人可以要求分得适当遗产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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窦彭(化名)是国家公务员,自己的儿子已经长大成人,并开始独立生活,于是窦彭在晚年退休时资助了一名孤儿,该孤儿的日常生活费用及教育投资费用均由窦彭承担。窦彭去世后,这名孤儿可以分到适当的遗产吗?
指点迷津
这名孤儿可以分到适当的遗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对于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可以适当分给他遗产。本案中窦彭所资助的儿童是孤儿且正在求学期间,其情形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上述规定,因此可以适当分到遗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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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四条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他们适当的遗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三十一条依继承法第十四条规定可以分给适当遗产的人,分给他们遗产时,按具体情况可多于或少于继承人。
57.自动赡养孤寡老人者对遗产有继承权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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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某曾经是一位支边的知识分子,自己和妻子在西部生活了近三十年,十年前老伴去世,夫妻俩一直没有孩子,现在曹某年近70,也没什么其他亲人,一直独居。邻居魏某一直视曹某为自己的爷爷,平时曹某有什么事,魏某总是不会袖手旁观,这样照顾着老人,直至老人去世。那么,老人去世后留下的遗产,魏某可以继承吗?
指点迷津
魏某可以继承老人的遗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相关规定,履行了赡养义务是享有继承权的实质要件。魏某照顾了曹某,而曹某又没有别的亲人,根据相关的司法解释,可以继承老人的遗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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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四条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他们适当的遗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三十一条依继承法第十四条规定可以分给适当遗产的人,分给他们遗产时,按具体情况可多于或少于继承人。
58.不履行赡养义务的子女还有继承权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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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某的老伴去世的时候,给他和孩子们留下了一笔不小的家产,孙某一直将自己的那份存在银行里。孙某起初与大儿子共同生活,但大儿子不孝顺,经常打骂孙某。孙某无奈与小儿子一家共同生活,自此孙某的大儿子再没有履行过赡养的义务,只有小儿子尽着做儿子的义务。孙某去世后,这笔财产留给了小儿子。大儿子知道此事后,便争抢这笔财产,认为自己也有继承权。不赡养老人的子女还有继承权吗?
指点迷津
孙某的大儿子不再享有继承权。《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规定,虐待、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继承人丧失继承权。如果情节极为恶劣的,还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追究其刑事责任。因此本案中,孙某的大儿子虐待孙某,不再享有继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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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七条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
(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
(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
(三)遗弃被继承人的,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
(四)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条继承人虐待被继承人情节是否严重,可以从实施虐待行为的时间、手段、后果和社会影响等方面认定。
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不论是否追究刑事责任,均可确认其丧失继承权。
第十三条继承人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或者遗弃被继承人的,如以后确有悔改表现,而且被虐待人、被遗弃人生前又表示宽恕,可不确认其丧失继承权。
59.父母有钱不给子女,子女就可以不赡养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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钱老太的老伴四年前已经去世,钱老太随女儿女婿一起生活。钱老太有点钱先放在女儿手里,后来又要回来自己保管。女儿女婿认为他们已履行了赡养老人的义务,有权继承老人的财产,现在钱老太把钱要回去,他们也不想再赡养老人了。他们能这么做吗?
指点迷津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规定,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钱老太的钱不是遗产,因而也谈不到遗产继承问题。她的钱是属于自己的财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规定,公民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财产所有人对自己的财产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所以钱老太有权将自己的财产委托别人保管也可自己保管,但无论谁保管所有权均属于钱老太自己,不随着保管人的转移而转移。钱老太的钱放在谁手里保管与她的女儿女婿是否赡养她无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钱老太将女儿抚养教育成人,履行了做母亲的义务,而现在年岁大了理所当然由女儿女婿赡养,这是女儿的法定义务。所以无论钱老太的钱让不让女儿保管,女儿女婿都必须赡养她,至于继承遗产一事,应待老人去世之后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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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条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七十一条财产所有权是指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60.养子能赡养生父母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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乔某从小母亲去世,父亲把他送给人家做养子,双方立下字据,乔某在养父母家长大成家。去年,乔某的生父找他并向他要赡养费,请问,生父要他赡养合不合法?
指点迷津
乔某在母亲去世后,其父把他送给别人做养子,并立下字据,确立了养父母与养子女的关系。《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规定,国家保护合法的养父母与养子女关系。养子女和生父母之间和权利和义务,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这就从法律上对合法的收养关系予以确认,同时养子女也就脱离了与其生父母的权利和义务关系。所以乔某从被正式收养之日起,就同生父不再有抚养教育和赡养扶助的关系了。因此,从法律上讲,乔某对生父没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当然从社会道德观念出发,他生父生活确实困难,予以适当的经济帮助,也是应该提倡和受到支持的,但这和履行赡养义务是截然不同的两码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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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六条国家保护合法的收养关系。养父母和养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
养子女和生父母间的权利和义务,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
61.子女被送养成人,还有权继承生父母遗产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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冬雨与冬梅(均系化名)是同胞姐妹,父亲在老家有二层楼房一座,产权登记在父母名下。冬雨是姐姐,由于一个远方亲戚没有孩子,就从小被过继给他们收养。冬雨成年后家境较好,而生父母家势渐微。冬雨在生活上给妹妹冬梅多方照顾与帮助,减轻了生父母很多负担。父母相继去世后,冬雨要求分割、继承生父母的遗产楼房,冬梅不允,冬雨诉至当地法院要求继承祖业。冬雨的要求能得到法院的支持吗?
指点迷津
从法律上讲,养子女和生父母间的权利和义务,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养子女由于与原来家庭的权利义务关系已经解除,故不能作为生父母的法定继承人,不能继承生父母的遗产。由于与养父母构成收养关系,养子女可获得继承养父母遗产的法定权利。在本案中冬雨自幼送他人收养,与生父母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已随之消除,因此,不能作为生父母的法定继承人。生父母的遗产应由法定第一顺序继承人冬梅继承。但在本案鉴于冬雨给予了冬梅长期的关怀与帮助,所以冬雨也分得部分遗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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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六条养子女和生父母间的权利和义务,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
62.养子女可以接受生父母的遗赠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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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鹏(化名)在三岁时与父母失散,父母遍寻不到孩子。卫鹏后来被素云夫妇收养。卫鹏现已成年,被素云夫妇送到北京上学。一次偶然的机会,卫鹏与生父母重逢。卫鹏的生父母非常激动,立下遗嘱,死后将所有的财产赠与亲生儿子卫鹏,那么,卫鹏和生父母之间已经没有了权利和义务关系,他还可以接受生父母的赠与吗?
指点迷津
卫鹏可以接受生父母的遗赠。我国法律规定,养子女与生父母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随着与养父母收养关系的成立而解除,养子女因此丧失法定继承人的资格。但《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规定,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与继承人以外的人,因此本案中卫鹏虽与其生父母没有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但可以接受生父母的赠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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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六条公民可以按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
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
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给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
63.继子女的亲生子女,同样享有代位继承权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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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吕与其妻没有婚生子女,早年收养王某为养子,改姓吕,吕某婚后生一子小吕,十五年后吕某因病早逝。又过了八年,老吕与其妻先后逝世。小吕以老吕收养孙的身份要求继承祖父的遗产。老吕的胞弟也提出要继承其兄老吕的遗产,理由是小吕是老吕的第三代,而且是养孙,没有继承权。自己是老吕的同辈人,而且是同胞兄弟,是老吕的遗产唯一继承人。为此,二人发生争执,那么养子的儿子有代位继承权吗?
指点迷津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规定,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遗产份额。《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规定,国家保护合法的收养关系,养父母与养子女之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于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父母和子女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本案中,养子吕某有继承其养父老吕遗产的权利,他早于养父死亡,其子小吕可以代位继承其继承的遗产份额。老吕的胞弟是老吕的第二顺序的继承人,在第一继承人有代位继承的情况下,老吕的胞弟无权继承遗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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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一条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遗产份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六条国家保护合法的收养关系。养父母和养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
64.继子女可以继承继父母和生父母两份遗产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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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元(化名)5岁那年,他的父母离婚了,此后,余元随母亲改嫁。不幸的是,余元11岁那年,母亲和继父在一次意外中双双身亡,于是余元继承了母亲和继父的遗产。由于余元年龄尚小,不能独立生活,余元的亲生父亲就把他接到了身边。四年后,余元的生父因病去世,留下一笔10万元储蓄和一套房产。余元的继母认为余元已经作为继承人继承了他母亲和继父的遗产,在其生父的遗产问题上余元没有继承权。那么,余元到底能否继承两次遗产呢?
指点迷津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明确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中明确规定,继子女继承了继父母遗产的,不影响其继承生父母的遗产。在本案中,余元生父留下的那套房是其生父家庭的共同财产,继承时必须首先进行析产,将属于余元生父的份额分割出来后,才能谈继承问题。对于这类问题,如果不能通过协商解决的话,可向法院起诉,通过诉讼程序来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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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继子女继承了继父母遗产的,不影响其继承生父母的遗产。
65.遗产继承适用同居关系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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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燕与王登(均系化名)没有办理结婚登记,但是以夫妻的名义参加各种社交活动;在日常生活中,也以夫妻名义从事交际。周围的邻居都以为两人是夫妻。王登在一次意外中丧生,周燕可以继承王登的遗产吗?
指点迷津
对于此问题,要分不同的情况区别对待。如果两人的关系被认定为事实婚姻关系,则周燕可以以配偶的身份参与继承。如果被认定为非法同居关系,而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规定的,可根据相互扶助的具体情况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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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五条未按婚姻法第八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
(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
(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结婚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第六条未按婚姻法第八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一方死亡,另一方以配偶身份主张享有继承权的,按照本解释第五条的原则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四条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缺乏扶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他们适当的遗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十三条同居生活期间一方死亡,另一方要求继承死者遗产,如认定为事实婚姻关系的,可以配偶身份按继承法的有关规定处理;如认定为非法同居关系,而又符合继承法第十四条规定的,可根据相互扶助的具体情况处理。
66.胞兄的房屋可以由外人继承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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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某父母先后病故,岳某与胞兄对祖传的10间瓦房进行分割,每人分得5间。今年岳某胞兄和独生儿子不幸在一场车祸中死亡,岳某的嫂子因受不了打击几次寻死而变成“植物人”。岳某的嫂子被她的母亲李某接回娘家。后来,他嫂子也去世。嫂子的母亲说她为给岳某的嫂子治病,欠下一大笔债,他嫂子家那5间瓦房应由她继承处理。岳某认为李某虽然在侍奉自己嫂子方面做得不错,作为自己嫂子的母亲,她负有这样的义务,那5间瓦房从来都是他们岳家的房产,不得由外姓人继承。请问,岳家的5间瓦房应该姓岳还是姓李?
指点迷津
岳某胞兄所继承的祖传房屋5间,是他们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为夫妻共有。岳某的胞兄和他的独生子在疾病中同时死亡,那5间瓦房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其中的一半直属于岳某的嫂子,另一半系岳某胞兄的遗产。岳某的嫂子作为岳某胞兄遗产唯一的法定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了岳某的胞兄遗留的2.5间瓦房后,实际上分给岳某胞兄夫妇的那5间瓦房全部成了岳某嫂子的合法财产。岳某的嫂子死亡后,那5间瓦房成了她的遗产。由于她的配偶、独生子已先于她死亡,她的父母作为她遗产的第一顺序继承人,又依法成为那5间瓦房的所有人。这样,昔日岳某家的祖传房产,如今确实成了别姓人的合法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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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67.不以女婿身份仍可继承遗产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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郝鹏斌和王才彩(均系化名)结婚后未生育。由于郝鹏斌从小父母双亡,所以更是将王才彩的父亲当亲生父亲一样对待。2年后,王才彩有外遇,郝鹏斌提出离婚,双方于同年9月协议离婚。离婚后王才彩工作忙,郝鹏斌仍给王才彩的父亲赡养费和一些生活照料。离婚不久,双方都很后悔,于是在一起同居并且继续赡养王才彩父亲,但并未办理复婚登记。在一次交通意外中,王才彩去世。郝鹏斌仍坚持赡养王才彩父亲。不久,王才彩的父亲也病逝。遗产包括一套房产、5万元现金,均被王才彩的弟弟占有,并说郝鹏斌已不是死者的合法女婿,无权继承。那么,郝鹏斌已经赡养了老人,有权利要求继承王才彩父亲的遗产吗?
指点迷津
在王才彩未死时,郝鹏斌就与她离婚,后虽又同居,但未办复婚登记,两人不存在法定的夫妻关系。因此,郝鹏斌不能以丧偶女婿的身份作为王才彩父亲“第一顺序继承人”来继承遗产。但郝鹏斌可以作为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抚养较多的人,要求分给适当的遗产是合法的。如果王才彩的弟弟拒绝分给郝鹏斌适当的遗产,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法院经核实后,应依法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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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二条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第十四条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他们适当的遗产。
68.事实婚姻的配偶可以继承财产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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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佩珍和田桂明(均系化名)因家族中长辈反对,而私奔并同居。不久家族承认了两人的关系,两人返回,并在亲友主持下于1990年举行了婚礼。期间,两人曾有书面约定,田桂明的婚前个人财产,属自愿赠予胡佩珍;共同生活后所置财产属共同所有。后田桂明因车祸死亡。正当胡佩珍悲痛之余,田桂明的父母和兄弟将她赶出家门,并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全部继承田桂明财产。那么田桂明的父母和兄弟的做法对吗?
指点迷津
本案首先要确认胡佩珍与田桂明是否为合法夫妻关系,才能正确处理遗产的继承问题。本案由描述可知,胡佩珍与田桂明的婚姻是违法婚姻,不受法律保护。因为他们没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履行结婚登记手续,便以夫妻关系共同生活,也未补办结婚登记。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规定,胡佩珍与田桂明于民政部《婚姻登记条例》公布实施以前,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可按事实婚姻处理,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互为配偶。因此,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有关规定,作为田桂明的配偶和第一继承人,胡佩珍可先分得与田桂明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再与其他第一顺序继承人按均等份额继承田桂明的遗产。而田桂明的婚前个人财产已书面赠与胡佩珍,则属胡佩珍个人所有,田桂明的父母兄弟无权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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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八条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取得结婚证,即确立夫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五条未按婚姻法第八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
(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
(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第六条未按婚姻法第八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一方死亡,另一方以配偶身份主张享有继承权的,按照本解释第五条的原则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配偶、子女、父母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第十三条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第二十六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遗产,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
69.非婚生子女有继承权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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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华与谢涛(均系化名)在婚姻存续期间,妻子罗华与一男子长期保持不正当的男女关系,并生有一子。不久,罗华与该男子的关系结束,此子一直由罗华的母亲代为抚养,直至成年。罗华死后,已经成年的儿子要求参与继承。那么罗华的儿子享有继承权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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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华的儿子享有继承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规定,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享有同等的权利,这里所说的“同等权利”,包括继承权。《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对此进行了进一步的明确规定,子女包括婚生子女与非婚生子女。本案中,尽管罗华的儿子是非婚生子女,但是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加以干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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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五条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
70.继父有权继承养父的遗产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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崔某出生不久,就被养父母收为养女,并一直随养父母共同生活。养父病故后,养母再婚,崔某又随养母与继父刘某一起共同生活。养母与继父生育子女后,对崔某另眼相看,崔某无奈搬到工作单位居住。最近养母一家搬到继父的原住处,并决定把养父的遗产全部带走,卖掉房屋,刘某也继承部分养父的遗产,继父有权继承养父的遗产吗?
指点迷津
《中华人国共和国继承法》规定,第一顺序继承人为:配偶、子女、父母。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据此,崔某出生后不久,即被养父母收为养女并长期随其共同生活,互尽扶养和赡养的义务,崔某与养父母的关系,犹如父母子女的关系一样。因此,崔某对其父亲的遗产是有继承权的。同时,崔某的养母与崔某同是第一顺序继承人,她也有权继承遗产。继承的方法是先分析夫妻共有的财产,然后再继承属于崔某养父的遗产。对于崔某养父的遗产,崔某的继父是无权继承的,崔某继父与养母擅自带走崔某养父的全部遗产并变卖房屋的做法是违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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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第一顺序继承人为:配偶、子女、父母。
第四条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
71.改嫁的母亲有权继承儿子的遗产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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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与邵某结婚,生有一男二女,女儿小荣、小华先后出嫁,儿子尚未娶亲。五年前邵某去世。当年秋,刘某盖砖房五间并认识了张某,次年张某带未成年的女儿与刘某结婚。后刘某的儿子因犯罪先后被处死刑。刘某找到村干部,要求继承其子留下的遗产。村干部说:“你已改嫁,不能继承。”女儿小荣、小华也拒绝其母继承弟弟的遗产。刘某无法,只得上诉县人民法院。改嫁的母亲有权继承儿子的遗产吗?
指点迷津
刘某丧夫改嫁受国家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规定,父母和子女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同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刘某对其子的遗产也有继承权,不能因改嫁而消失。同时规定,被继承人的配偶、子女、父母是第一顺序继承人,刘某之子无配偶和子女,某父又先于其子去世,所以,刘某是唯一的法定第一顺序继承人。村干部和刘某的女儿小荣、小华都没有权利阻挠刘某继承儿子的遗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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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四条父母和子女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配偶、子女、父母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72.改嫁的寡妇和随嫁的子女有没有继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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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某丈夫病故,留下两个女儿,最大的女儿才15岁。后来何某同一个单身汉结了婚。但却遭到亲属的反对,因为何某再婚住用了她和前夫的两间瓦房,他们提出要收回这两间房,让他们全家搬走。何某不知道法律对于寡妇改嫁有些什么规定,随嫁的子女有没有继承权?
指点迷津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规定,继承权男女平等。根据这一规定,丧偶的妇女及其子女有权继承死去丈夫的遗产。寡妇再嫁时带走所继承的遗产,受法律保护,不受任何人的阻挠、干涉。何某要改嫁,亲属要收回房屋的做法是非常错误的,他们的这种做法是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是法律所不允许的。所以何某和她的女儿对其丈夫的遗产都有继承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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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九条继承权男女平等。
第十条配偶、子女、父母是遗产的第一顺序继承人。
73.父亲再娶财产如何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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贾某的父母原有一套住房,母亲去世后,父亲再婚,再婚时双方子女都已成家。贾某想问将来父亲去世后房产如何继承?父亲是否有权在不经继母同意的情况下将住房分给自己的子女?
指点迷津
首先贾某的母亲去世时,已发生一次继承,房子至少有贾某和其父亲的份额。贾某父亲的部分,如没有遗嘱,将来会按法定继承处理,也就是说贾某继母也有权继承一部分。如贾某的父亲在世的处分,是与其继母无关的,具体可委托专业律师介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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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第十一条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第十六条公民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
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
74.放弃继承权就可以生不赡养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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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某有兄弟5人,现父母年老体迈,已丧失了劳动能力,需要周某等5兄弟共同赡养。兄弟当中4人在农村务农,只有周某在外地工作,最近周某及妻子回去说,父母去世后他们不要父母的遗产,现在也不负担赡养父母的义务。请问,周某这样做行得通吗?
指点迷津
放弃继承权不能作为“生不赡养”的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父母和子女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这样规定充分体现了权利与义务相互统一的原则。但是,继承权是法律赋予公民的一项民事权利,权利可以放弃,而义务则不能放弃。义务一旦为法律所规定就成为法定义务,当事人必须履行,否则,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为了保证继承人履行义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相关规定,继承人因放弃继承权,致其不能履行法定义务的,放弃继承权的行为无效。因此在本案中,周某的说法是错误的,不论周某是否继承遗产,目前他都必须承担赡养父母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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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五条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
第十八条父母和子女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十六条继承人因放弃继承权,致其不能履行法定义务的,放弃继承权的行为无效。
75.丧失继承权的,其子女能代位继承遗产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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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某经常虐待、打骂自己的父母,情节十分恶劣,邻里皆知,逼得严某的父亲扬言要和严某断绝父子关系。后来严某与妻子双双不幸染上重病相继身亡,只留下一个女儿。若是严某的父母去世,严某的女儿可以行使代位继承权吗?
指点迷津
严某的女儿不能代位继承。代位继承,是指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时,由被继承人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替先死亡的长辈直系血亲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一项法定继承制度。例如,祖父去世后留下的遗产本应该由父亲继承,但是父亲先于祖父去世了,则由父亲的子女代替父亲行使继承权。但是,如果父亲生前已经丧失了继承权的,其子女就不能代位继承了。严某生前有打骂、虐待父母的行为,且性质恶劣,其父亲也表示过要和严某脱离父子关系,因此应被认定为丧失继承权。父母丧失继承权的情况下,其子女不能代位继承,即严某的女儿不能再代位继承遗产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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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一条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八条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其晚辈直系血亲不得代位继承。如该代位继承人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或对被继承人尽赡养义务较多的,可适当分给遗产。
76.继承权纠纷的诉讼时效是多长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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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枫(化名)常年在外地经商,很少回家。后来父亲去世,冯枫的弟弟将父亲去世的消息封锁起来,没有告诉冯枫,然后独占了父亲留下的财产。一年后,冯枫回到家中,得知了父亲已经去世的消息,伤心欲绝。随后又得知弟弟已经独占了父亲的遗产,遂向法院提起了诉讼。时隔一年之久,法院还会受理吗?
指点迷津
法院会受理的。继承人纠纷的诉讼时效为二年,自继承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犯之日起计算。冯枫知道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后,立即向法院提起诉讼,没有超过诉讼时效。因此,他的诉讼会得到法律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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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八条继承权纠纷提起诉讼的期限为二年,自继承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犯之日起计算。但是,自继承开始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不得再提起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一百三十七条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
77.遗产在家庭共有财产之中,怎样进行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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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某母亲退休后随江某和妻子一家共同生活,江某的弟弟分居另过。江某和妻子的工资都交由母亲统一支配使用,近两年来买了一些高档家具和家用电器。今年初母亲去世时,江某的弟弟提出要继承母亲的遗产。请问像这种情况,怎样进行遗产分割?
指点迷津
遗产是被继承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所有财产,而不是与他人共有财产。因此,《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规定,遗产在家庭共有财产之中的,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分出他人的财产。根据这一规定,江某母亲的遗产处在江某的家庭共有财产之中,所以,如果其弟弟要分割遗产,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这一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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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十六条遗产在家庭共有财产之中的,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分出他人的财产。
78.保险金能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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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体三轮摩托车司机吴明(化名)在运送货主赵福国(化名)及其货物时,在国道上与一辆卡车相撞,致吴明、赵福国双亡,三轮摩托车毁损。吴明生前在本县保险公司除投保了车损险外,还投保了人身意外伤害险,并指定了受益人。现托运人赵福国之妻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承运人吴明之妻给予赔偿。本案中,保险金可以作为遗产被继承吗?
指点迷津
保险分为人身保险和财产保险。在是否将保险作为遗产继承的问题上,要区别对待。财产保险可以作为遗产被继承,但人身险的认定就比较复杂。人身险通常会涉及受益人的问题,如果人身险指定了受益人,则被保险人死亡后,保险金应支付给受益人;如果没有指定受益人,则保险金应作为遗产被继承人继承。本案中,吴明生前投保的财产险可以成为遗产,但是,投保的人身意外伤害险指定了受益人。因此,这部分保险金要支付给受益人,而不能作为遗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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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四十二条被保险人死亡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一)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
(二)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三)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保险金能否作为被保险人遗产的批复》**省高级人民法院:
经征求有关部门的意见,现将你院请示关于人身保险金能否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进行赔偿的问题,答复如下:
(一)根据我国保险法规有关条文规定的精神,人身保险金能否列入被保险人的遗产,取决于被保险人是否指定了受益人。指定了受益人的,被保险人死亡后,其人身保险金应付给受益人;未指定受益人的,被保险人死亡后,其人身保险金应作为遗产处理,可以用来清偿债务或者赔偿。
(二)财产保险与人身保险不同。财产保险不存在指定受益人的问题。因而,财产保险金属于被保险人的遗产。
79.继承的房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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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的父母有一套房屋,王某是家里的独子,父母去世时,就把房子留给了他,当时王某和妻子还维持着婚姻关系。目前王某的妻子正在与他办离婚。那么王某的妻子对该房屋享有分割权吗?
指点迷津
死亡引起财产的变动属于法律事件引起的物权变动。王某父母死亡时即发生法律继承的事实。物权法规定因继承或受遗赠取得物权的,自继承或者受遗赠开始时发生效力。同时依据婚姻法婚姻存续期间接受的继承如没有特别约定或者指定给谁的则属于双方的共同财产。所以,王某的妻子如果与王某离婚的话其享有继承财产的分割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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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80.古董能继承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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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的父亲老陈早年和陈某的母亲离婚另娶了严某。几年后陈某的父亲去世,陈某要求合理继承遗产,包括父亲老陈生前收集的古董,但是严某说,老陈生前的古董不能让陈某继承,因为古董不在继承的范围内,那么严某的说法对吗?
指点迷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凡是属于被继承人合法的遗留财产,继承人都有权继承。在本案中,陈某的父亲生前收集的古董属于被继承财产的范围之内,陈某可以依法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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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条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包括:
(一)公民的收入;
(二)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
(三)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
(四)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
(五)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
(六)公民的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
(七)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
81.父母健在,儿子要分家可以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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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某有两个哥哥,均已成家,只有金某和父母一起生活,最近金某的哥哥突然提出要与父母分家,他们认为父母偏心,现在要是不分,将来父母的财产都会给弟弟,必须先分,金某父母都很气愤。金某两个哥哥这样做合法吗?
指点迷津
金某的两个哥哥提出分家,如果是分家析产,必须是针对家庭共有财产而言,也就是说针对金某两个哥哥的和他们的父母共同的劳动收入以及共同购置的生活资源和其他财产。如果是这样,就应按照各自收入的情况划分相应的财产份额。但如果是要求分割父母的财产,那就是违法的。因为金某的哥哥均已成家,不属于由父母供养的未成年人,他们的父母没有必须支付他们生活费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继承是自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现在金某的父母健在,继承尚未开始,他们的继承权还不能行使。因此,他们提出要求是不合法的,金某的父母完全有权支配自己的财产,并拒绝他们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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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条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
82.债务随着遗产一起“继承”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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陆光弘(化名)在去世以后,给儿子陆子明(化名)留下一套房产,但是陆光弘生前还欠下数额不小的债务。陆子明听说如果他继承父亲的遗产,那么父亲生前所欠下的债务也应当由他偿还。为此陆子明犹豫不决,那么法律是这么规定的吗?
指点迷津
陆光弘的儿子陆子明如果继承遗产,对其父的债务也要一并继承。《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规定,继承人在继承遗产时,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据此,本案中陆子明如要继承遗产,必负责偿还其父生前所欠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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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十三条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务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
83.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债务负偿还责任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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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某的父亲去世了,郑某知道父亲生前由于做生意失败,欠下不少外债。所以郑某的父亲在世时其就明确表示放弃继承权。那么放弃继承后,郑某还要偿还父亲的债务吗?
指点迷津
郑某放弃继承权后不需要承担偿还父亲生前所欠的债务的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规定,已明确表示放弃继承权的,对被继承人生前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偿还责任。本案中郑某在继承开始前明确表示放弃继承,因此可以不偿还其父生前所欠的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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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十五条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权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
第三十三条继承人放弃继承权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偿还责任。
84.被继承人的遗产不够偿还他生前债务时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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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久前,曾某继承了已病故的父亲的遗产,总价值4万元。但曾某继承后发现,父亲生前在开办个体工商户时欠银行贷款5.8万元未返还。而其父亲全部遗产仅有4万元,尚不够还贷款,请问在这种情况下应该怎么办?
指点迷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精神,继承开始后,继承人应当在遗产的实际价值内偿还死者生前的个人债务。这是因为,继承人继承了遗产,享受了权利,就应承担相应的义务。但继承人清偿死者生前的债务,仅以所得遗产的实际价值为限,超出遗产价值的那部分债务,继承人不承担责任。据此,曾某父亲的全部遗产只有4万元,而他欠银行的债务就有5.8万元,是否还有别的债务也未可知,但不论他有多少债务,曾某也只负有偿还4万元债务的义务。当然,曾某如果自愿替父亲偿还全部债务,法律也是允许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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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十三条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
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偿还责任。
85.法定代理人可以处分未成年人的遗产继承权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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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某的父母在梁某很小的时候就去世了,梁某的姑姑就成为梁某的监护人。梁某的外祖父去世了,梁某按法定顺序参与继承,由梁某的姑姑代理继承权。梁某的姑姑可以代梁某放弃继承权吗?
指点迷津
梁某的姑姑是依法行使代理权。但是,我国法律也有明确规定,法定代理人代理被代理人行使继承权、受遗赠权,不得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法定代理人一般不能代理被代理人放弃继承权、受遗赠权。明显损害被代理人利益的,应认定其代理行为无效。因此本案中梁某的姑姑不能代替梁某放弃继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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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六条无行为能力人的继承权、受遗赠权,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为行使。
限制行为能力人的继承权、受遗赠权,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为行使,或者征得法定代理人同意后行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八条法定代理人代理被代理人行使继承权、受遗赠权,不得损耗被代理人的利益。法定代理人一般不能代理被代理人放弃继承权、受遗赠权。明显损害被代理人利益的,应认定其代理行为无效。
86.相互有继承关系的几个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该如何行使继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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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茵(化名)与丈夫刘志(化名)在县城开了一家饭店,由于经营有方,收入不菲,家财渐丰,自己买了小洋楼及小轿车。但是天有不测风云,吕茵与丈夫一次在带儿子刘飞(化名)开车去旅游时,途中发生车祸,车毁人亡,一家三口全部遇难。丧事料理之后,吕茵丈夫的妹妹刘咪(化名)准备以刘志唯一亲人的身份将她哥哥和嫂子的遗产全部继承。但有人告诉吕茵的父母说,他们作为他们的女儿近亲也有权继承遗产。于是吕茵的父母找到刘咪要求将遗产平分,但刘咪说嫂子嫁给她哥哥就是刘家的人了,吕茵的父母没有权利继承他们女儿的遗产。请问,吕茵的父母有权继承遗产吗?
指点迷津
吕茵、刘志夫妇一家三口在交通事故中全部遇难,要确定继承权,关键在于如何确定他们一家三口死亡的先后顺序。在本案中,吕茵、刘志夫妇是刘飞的长辈,在没有办法确定死亡时间的情况下,只能推断他们两人先于他们的儿子刘飞死亡。因吕茵、刘志都有继承人且辈分相同,所以应推定他俩同时死亡,彼此不发生继承,而由他们各自的继承人分别继承。吕茵、刘志两人的遗产各占总遗产的一半。刘志遗产继承开始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其法定继承人为儿子刘飞一人;吕茵的遗产继承开始时,其法定继承人为儿子刘飞和吕茵的双亲。本案中,按照他们的儿子刘飞最后死亡的推定,则他的遗产应当由他的继承人继承。而其外祖父母,即是吕茵的双亲是法定继承人,因而刘飞的遗产应由吕茵的父母全部继承。所以,吕茵、刘志夫妇的共同遗产全部由吕茵的父母依法继承。至于刘咪,由于没有继承权,因而无权要求继承其哥哥、嫂子的遗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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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相互有继承关系的几个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如不能确定死亡先后时间的,推定没有继承人的人先死亡。死亡人各自都有继承人的,如几个死亡人辈分不同,推定长辈先死亡;如几个死亡人辈分相同,推定同时死亡,彼此不发生继承。由他们各自的继承人分别继承。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三条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均等。
87.什么样的人设立的遗嘱是有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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葛某一家不幸在外出途中遭遇车祸,只有8岁的儿子葛小山经过抢救之后幸存下来,并继承了万贯的家产。但是自从发生车祸之后,葛小山的身体就很羸弱。葛小山的法定监护人是其舅舅袁某。知道葛小山的身体情况之后,袁某就教唆葛小山立下遗嘱:葛小山死后,财产全部由袁某继承。那么,这样的遗嘱是有效的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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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份遗嘱没有效力。我国法律明确规定,无行为能力人设立的遗嘱是没有法律效力的。本案中,当事人葛小山只是一个8岁的儿童,属于无行为能力人,他设立遗嘱是没有法律效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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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二条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他的民事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十二条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十一条遗嘱人立遗嘱时必须有行为能力。无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即使其本人后来有了行为能力,仍属无效遗嘱。遗嘱人立遗嘱时有行为能力,后来丧失了行为能力,不影响遗嘱的效力。
88.遗嘱继承与法定继承哪个优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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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清杉(化名)是某市有名的企业家,由于一直忙于事业,经常没有顾全家庭,他和子女的关系一直很冷淡,晚年的时候幸亏有义工某大学学生冯学韬(化名)对他照顾有加。于是石清杉在遗嘱中要求石家人将自己的一半家产赠与冯学韬。石清杉去世后,冯学韬和石氏家族发生了继承纠纷。石清杉的子女不认同遗嘱中将遗产半数赠与冯学韬的条款,认为应该按照法定继承顺序继承。那么,究竟遗嘱继承与法定继承哪个更为优先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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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相关规定,遗嘱继承与遗赠抚养协议优于法定继承。即继承开始后,有遗嘱的,先按照遗嘱继承;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都没有的,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本案中石清杉立有将遗产的半数赠与义工冯学韬的遗嘱,所以应该按照遗嘱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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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五条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89.涉及个人财产处分内容的遗书是遗嘱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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姜丰达(化名)半年前查出自己患有不治之症,承受巨大身心之苦的他最终决定自我了断。在书写了一份遗书后,姜丰达跳河自尽了。姜丰达的弟弟在整理姜丰达的遗物时,发现了这份遗书,遗书中涉及了姜丰达死后财产如何处分的问题,并有姜丰达的亲笔签名及日期。这份遗书应该被算做遗嘱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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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份遗书可以视为遗嘱。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司法解释规定,公民在遗书中涉及死后财产处分的内容,确为死者真实的意思表示,如果有本人的签名和明确的时间,且无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可以认定为自书遗嘱。本案中姜丰达所写遗书符合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因此可以被视为有效的遗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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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十条公民在遗书中涉及死后个人财产处分的内容,确为死者真实意思的表示,有本人签名并注明年、月、日,又无相反证据的,可按自书遗嘱对待。
90.立遗嘱后又对遗嘱财产进行了处理,遗嘱还有效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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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福军(化名)在自己七十岁的时候,设立了一份遗嘱,称其遗产中房屋由长子继承,40万元存款由其女儿继承。但是遗嘱设立后不久,张福军又将遗嘱中的20万元存款拿出来,用于炒股票,全部被套。这种情况下,遗嘱应如何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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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司法解释规定,如果遗嘱人生前的行为与遗嘱的意思表示相反,而导致在继承开始前遗嘱中所涉及的财产所有权发生变动的,应当认定为遗嘱被撤销或部分被撤销。本案在继承开始前,张福军处分了遗嘱中所涉及的部分财产,应当视为遗嘱被部分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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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三十九条遗嘱人生前的行为与遗嘱的意思表示相反,而使处分的财产在继承开始前灭失,部分灭失或所有权转移、部分转移的,遗嘱视为被撤销或部分被撤销。
91.遗嘱可以剥夺法定继承人的继承权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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俞某将毕生的心血花在了拍卖行业上,并积累了巨大的财富。而自己的一双子女也已经长大成人,开始自食其力,为了不让自己孩子养尊处优,俞某立下遗嘱,自己死后,名下所有的财产全部捐献给希望小学。遗嘱中没有提到给其子女保留遗产的条款。俞某死后,其子女可以要求继承遗产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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俞某死后,其子女不能要求继承遗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规定,继承开始后,如果有遗嘱,按照遗嘱的规定继承,即使遗嘱没有给法定继承人留下遗产,也仍然是有效的遗嘱,即遗嘱可以排除法定继承人的继承权,但《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同时规定,遗嘱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本案中,俞某的子女已经长大成人,开始自食其力,不属于没有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的人,因此遗嘱有效,俞某的子女不能要求继承遗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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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五条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第十六条公民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
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数人继承。
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给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
第十九条遗嘱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
92.口头解除收养关系仍可继承遗产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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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乐珊(化名)是李誉凡(化名)和江媛梅(化名)的养女,并在当地公证处办理了公证。多年后妻子江媛梅在一次意外事故中不幸去世,李乐珊和养父共同料理了养母的后事。李乐珊成年后,不顾养父反对同一无业青年结婚,但还是同养父住在一起。婚后,李乐珊夫妇和李誉凡一直不和,关系紧张,李誉凡说自己以后和李乐珊断绝关系,不再来往。于是李乐珊夫妇就搬了出去,以后都不再有联系。两年后李誉凡病故,那么口头解除收养关系后,养子女还有权继承遗产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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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收养关系只能通过协议解除与诉讼解除两种方式才能产生法律效力。在本案中,李乐珊和李誉凡关系极度恶化,以致养父李誉凡说要与养女断绝关系,并不再有联系,其解除收养关系的意图是明显的。但是,李誉凡既没有与李乐珊达成书面协议,并在民政部门办理解除收养关系的登记,也没有在李乐珊不同意解除收养关系的情况下,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解除收养关系,而仅在口头上表示了解除收养关系的意愿,这种口头表示是不能产生法律效力的,李誉凡和李乐珊之间的收养关系仍然存在,他们之间由于收养产生的具有法律效力的父母子女关系使双方获得相互继承的权利仍然有效。因此,李乐珊有权继承养父的遗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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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四条父母和子女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
第二十六条国家保护合法的收养关系。养父母和养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第二十七条养父母与成年养子女关系恶化、无法共同生活的,可以协议解除收养关系。不能达成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八条当事人协议解除收养关系的,应当到民政部门办理解除收养关系的登记。
93.临终前立的口头遗嘱有效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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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集团公司总裁宋一乔(化名)突发心脏病,到医院抢救时已经奄奄一息,此时他头脑虽然清醒,但是已经无法正常握笔,于是临终前召集公司所有高层口头安排后事,并指定次子接替自己的位置,掌管公司。宋一乔去世后,长子认为父亲临终前的口头遗嘱是无效的,要求以长子身份接管公司,遂发生纠纷。那么,临终前的口头遗嘱不具有法律效力吗?
指点迷津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规定,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在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的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本案中宋一乔在临终前的紧急时刻,在集团所有高层均在场的情况下,设立了口头遗嘱,因此应该被认定为是有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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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们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七条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第十八条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
(一)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
(二)继承人、受遗赠人;
(三)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94.遗嘱人以外的人有权变更遗嘱内容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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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世川(化名)有三个儿子,小儿子由于周世川和母亲离婚一事一直不肯原谅父亲,两人多年来一直不和。周世川在设立遗嘱时,将大部分遗产留给了大儿子和二儿子。小儿子得知后不满遗嘱的内容,遂找到律师,要求变更遗嘱。那么周世川的小儿子有权这样做吗?
指点迷津
周世川的小儿子无权这样做。周世川设立的遗嘱是周世川本人真实的意思表示,不能受到任何人的干扰。遗嘱一旦被设立后,除遗嘱人本人之外,其他任何人无权修改遗嘱。篡改遗嘱的,篡改的内容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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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十二条遗嘱必须表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受胁迫、欺骗所立的遗嘱无效。
伪造的遗嘱无效。
遗嘱被篡改的,篡改的内容无效。
95.在危急情况下能否立口头遗嘱变更原来的自书遗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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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某和妻子收养了一儿一女。儿子、女儿长大成人后都参加了工作,儿子结了婚。不久谢某的妻子病逝。谢某感到自己老了,于是自书遗嘱,指定全部财产平均分成两份,由儿子和女儿分别继承。立遗嘱前,儿子还寄赡养费给谢某,并常去看他。立遗嘱后,儿子便不再寄赡养费了,谢某对此十分不满。两年后,谢某病危住院,女儿日夜照顾,儿子却从未到医院看望,谢某病情日益加重,于是在一位医生和一位护士在场的情况下,口头立下遗嘱,声称其全部遗产由女儿继承。在危急情况下能否立口头遗嘱变更原来的自书遗嘱?
指点迷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遗嘱人可以撤消、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也规定,遗嘱人以不同形式立数份内容相抵触的遗嘱,其中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所立公证遗嘱为准,没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所立的遗嘱为准。谢某先是自书遗嘱,将遗产处分给儿子和女儿,但儿子却因此不再赡养老人。谢某在病危之时用口头遗嘱的方式变更原先所立遗嘱,完全是符合法律规定的,并且其口头遗嘱是在危急情况下,有两个见证人在场见证所立的,是有效的遗嘱。所以,谢某以口头遗嘱变更原先所立自书遗嘱,是有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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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十条遗嘱人可以撤消、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
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十二条遗嘱人以不同形式立数份内容相抵触的遗嘱,其中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所立公证遗嘱为准,没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所立的遗嘱为准。
96.因受胁迫所立的遗嘱有效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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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忠国(化名)有孩子4个,临终前表示,自己一旦辞世,财产由4个子女和自己的老伴平分,即每个子女都平均地得到五分之一的遗产。但是,朱忠国唯一的儿子以“如果父亲不把遗产全部留给自己,那么作为唯一的儿子,他将不负责给母亲养老送终”为威胁,希望独自霸占全部遗产。朱忠国为老伴着想,无奈立下了所有遗产都由儿子继承的遗嘱,以便自己死后,儿子可以善待老伴。这样的遗嘱究竟有没有法律效力呢?
指点迷津
这份遗嘱是没有法律效力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对遗嘱无效的情形作了列举式的规定,其中包括受胁迫所立的遗嘱。本案中朱忠国的遗嘱是受其子胁迫而立,因此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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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十二条遗嘱必须表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受胁迫、欺骗所立的遗嘱无效。
97.遗嘱与遗赠扶养协议哪个优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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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新海(化名)的老伴已经去世,自己唯一的儿子远在美国工作。平时照顾他的是他自己请来的保姆。在离世前,马新海立下遗嘱,全部的财产由儿子继承。同时又与长年照顾自己的保姆签订了遗赠扶养协议,保姆履行协议规定的内容。继承开始后,马新海的儿子发现,父亲的遗嘱以及他和保姆签订的遗赠扶养协议有抵触,那么,这样的情况要如何处理?
指点迷津
依据法律规定,被继承人生前与他人订有遗赠扶养协议,同时又立有遗嘱的,继承开始后,如果遗赠扶养协议与遗嘱没有抵触,遗产分别按协议和遗嘱处理;如果有抵触,按协议处理,与协议抵触的遗嘱全部或部分无效。因此本案中,马新海的遗嘱和与保姆签订的扶养协议有抵触,遗产分配应按遗赠扶养协议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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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五条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公民可以与扶养人签定遗赠扶养协议。按照协议,扶养人承担该公民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五条被继承人生前与他人订有遗赠扶养协议,同时又立有遗嘱的,继承开始后,如果遗赠扶养协议和遗嘱没有抵触,遗产分别按照协议和遗嘱处理;如果有抵触,按协议处理,与协议抵触的遗嘱全部或部分无效。
98.被继承人没有死亡立的遗嘱能开始执行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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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某有两个儿子、一个女儿。五年前胡某的老伴去世,后来胡某患病住院,胡某怕自己死后儿女们为争遗产伤感情,便立下书面遗嘱,两个儿子、一个女儿各执一份。胡某出院后住在大儿子家。胡某的二儿子怀疑父亲的两万元钱储蓄会被哥哥慢慢花掉,便提出先分割这笔钱。胡某不同意,认为自己还没死,钱不能分。为此,胡某的二儿子和女儿跑到哥哥家吵闹,提出按照胡某所立的遗嘱分钱。请问:父亲还没有去世,能按遗嘱开始继承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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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规定,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根据这一法律规定,继承的开始,是被继承人死亡这一法律事实,且从被继承人死亡之时才开始。被继承人所立的遗嘱,也只有到继承开始的时候才能确定是否有效。在上面所提问题中,胡某虽然立下遗嘱,但是还没有去世,继承尚未开始,这样立的遗嘱还不能生效。所以,胡某的子女在胡某生前要求按遗嘱继承财产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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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条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
99.立遗嘱人可以处置死后的抚恤金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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郝英润(化名)今年59岁了,老伴去世后,经人介绍认识了刘建华(化名),两人同居已有6年。郝英润自己身体不好,于是立下遗嘱,把自己的一套三室两厅住房平分给两个儿子,同时也考虑到刘建华对自己一直照顾有加,于是决定将自己死后的抚恤金就给刘建华。遗嘱拟好后,郝英润来到公证处要求公证。公证处在为郝英润公证该遗嘱时,提出:郝英润对遗产中住房的分配是合法的,可以公证,但抚恤金一项的处分不合法,因此要求郝英润将这一项取消。那么立遗嘱人可以处置死后的抚恤金吗?
指点迷津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有关规定,公民可以立遗嘱处分属于自己个人的财产。而遗嘱公证的对象是立遗嘱的行为,证明的是遗嘱人立遗嘱时具有民事行为能力,表达的意见是其真实意愿。按照司法部《遗嘱公证细则》的规定,在办证过程中,凡是符合下列条件的,公证处应当出具公证书:第一,遗嘱人身份属实,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第二,遗嘱人意思表示真实。第三,遗嘱人自己能够证明或者能够保证他处分的财产是个人财产。第四,遗嘱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和社会公共利益,内容完备,文字表述准确,签名、制作日期齐全。第五,办证程序符合规定。换言之,立遗嘱人可以处分的财产必须是属于自己个人的财产。而郝英润在遗嘱中将自己死后的抚恤金也在遗嘱中做了处理,是不合法的。按规定,抚恤金是国家或所在单住给予死者家属(直系亲属)的精神关怀和物质帮助,不属于死者的遗产,也不是其个人财产,更不属遗赠财产的范围,立遗嘱人郝英润无权处分,因此该项遗赠违法。公证机关告之郝英润取消该项,是有法可依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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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六条公民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
《遗嘱公证细则》第十七条对于符合下列条件的,公证处应当出具公证书:
(一)遗嘱人身份属实,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遗嘱人意思表示真实;
(三)遗嘱人证明或者保证所处分的财产是其个人财产;
(四)遗嘱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和社会公共利益,内容完备,文字表述准确,签名、制作日期齐全;
(五)办证程序符合规定。
100.数份内容相抵触的遗嘱,应以哪份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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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全胜(化名)去世时,对子女们说,关于自己辞世后遗产的分配问题,他已经立好遗嘱了。但是,在杨全胜过世后,子女们发现父亲生前立有三份遗嘱,但这三份遗嘱的内容大相径庭,而且没有一份遗嘱是经过公证的,子女们不知道要如何处理这三份内容相悖的遗嘱。如果发生了这种情况,要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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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规定,如果遗嘱人生前立有几份内容相冲突的遗嘱,其中有公证遗嘱的,以公证遗嘱为准;没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在本案中,杨全胜的三份遗嘱均没有进行公证,那么就应该以时间最后的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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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十条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十二条遗嘱人以不同形式立有数份内容相抵触的遗嘱,其中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所立公证遗嘱为准;没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所立的遗嘱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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