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旦发生交通事故,就会涉及到事故赔偿问题。交通事故赔偿项目,是指交通事故当中肇事者给予受害者的赔偿所包含的项目,主要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营养费、鉴定费、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赔偿金。
251.违章超车撞人事故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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左升荣(化名)是某工厂的货车司机。某日,他驾驶着工厂的大货车给客户送货。当他沿着主路行驶的时侯,发现前面不远处也正有一辆农用四轮车在同向行驶,左升荣便想超过这辆四轮车,于是便加快车速,准备从四轮车左侧超越过去。然而就在要超越的时侯,四轮车突然左拐了一下,左升荣马上紧急右拐刹车,结果致使其驾驶的大货车右侧滑转180度,正好与同方向靠路边行走的一个行人高某发生碰撞,致行人受重伤。左升荣一见出事了,并没有马上将受害人送往医院抢救,而是立即乘一辆出租车逃离了现场。而受害人被群众送往医院后死亡。经检验,高某系颅脑伤死亡。那么,违章超车撞人事故如何处理?
指点迷津
本案是一起比较典型的交通事故。肇事者左升荣因违章超车,导致车祸,伤及行人。他本该马上将伤者送往医院救冶,却又因害怕承担责任,乘车逃走,更是错上加错,因此肯定要受到法律的惩治。对于这起事故,有人可能会持这样的观点,认为左升荣的行为属于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实际并不是这样的。根据我国交通法理解,“因逃逸致人死亡”的表述直接表明了肇事者的逃逸行为是使被害人死亡的原因,肇事者的逃逸行为与被害人死亡结果之间有着直接的因果关系。也就是说,逃逸致人死亡是指根据被害人的受伤部位、程度、受伤的时间、地点等客观情况,有证据证实被害人本不至于死亡,而最后死亡系肇事者逃逸使被害人受伤后未能得到及时救活而致。而在本案中,虽然左升荣逃离了现场,没有将被害人送往医院,但因受害人当时已经被群众即刻送往医院,并没有延误救治时间,而且从受害人死亡的原因看,是头部这一要害部位受到重伤而不治身亡。因此受害人的死亡并非因延误了救治时间所致,而是由于伤势过重所致。因此,左升荣有交通肇事逃逸行为,但该逃逸行为与受害人的死并没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并非受害人死亡的原因。因此左升荣的行为只是违章超车,构成一般的交通肇事逃逸。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条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造成人身伤亡的,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252.因超载引起的交通事故,责任谁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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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县农民杨初春(化名)驾驶着他的四轮农用运输车,从镇上载满化肥回村。跟随他一起坐在车上的还有六人,人员已经严重超载。不仅如此,杨初春的货物也已经超过了实际载重量。结果半路上发生车祸,车辆侧翻于道路右侧的路坎下,造成车厢内的三人死亡,其余人受伤。案发后,经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杨初春对这起交通事故需负全部责任。但是杨初春说,这些人是自愿搭乘他的车的,那么这起案件应该由谁承担责任呢?
指点迷津
超载问题所带来的危害,已经不仅仅是给人们带来生命的威胁了,还给国家财产带来巨大的损失。由于超载超限车辆的轮胎、发动机、转向系统负荷过大,极易发生爆胎、断轴、侧翻、制动方向失灵等情况,从而不断引发恶性交通事故。据统计,货车超载超限运输肇事占交通事故总数的30%以上,占货车事故的55%以上,占所造成经济损失的50%以上。在本案中,司机杨初春因自己的四轮农用车超载,结果引发交通事故,导致三人死亡,多人受伤,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二条公路客运车辆载客超过额定乘员的,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超过额定乘员百分之二十或者违反规定载货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货运机动车超过核定载质量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超过核定载质量百分之三十或者违反规定载客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运输单位的车辆有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情形,经处罚不改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253.出差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应由谁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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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承安(化名)和同事一起驾车出差,两个人轮流开车。后来轮到刘承安开车的时候,与一个摩托车同向而行。因道路较为狭窄,他们的车和摩托车发生碰撞,将摩托车挤到路边的沟里。交警认定刘承安一方和摩托车主负有同等责任。请问:公司要刘承安和同事私人承担赔偿责任,这样的做法对吗?
指点迷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规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以及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中致人损害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一条的规定,由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民事责任。上述人员实施与职务无关的行为致人损害的,应当由行为人承担赔偿责任。属于国家赔偿法赔偿事由的,依照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处理。在本案中,刘承安及其同事是在出差途中,正在履行职务时发生的交通意外,驾车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应由刘承安所在的单位承担,责任应该由单位承担。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以及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中致人损害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一条的规定,由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民事责任。上述人员实施与职务无关的行为致人损害的,应当由行为人承担赔偿责任。
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赔偿事由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处理。
254.休假时驾驶公司的车发生交通事故,公司是否要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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樊诚(化名)是一家公司的经理。五一期间,樊诚在未经公司同意的情况下,驾驶公司的车带家属出去游玩。在回来的途中将一名行人撞倒。行人被送进医院,花去医药费2万余元。该行人的家属要求这家公司和樊诚一起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请问:这家公司是否要承担赔偿责任?
指点迷津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以及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中致人损害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一条的规定,由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民事责任。上述人员实施与职务无关的行为致人损害的,应当由行为人承担赔偿责任。在本案中,因樊诚驾驶公司车辆是为了带其家属出去游玩,所以樊诚实施的是与职务无关的个人行为。另外从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主体认定的运行支配和运行利益二元理论来判定,该起交通事故应由樊诚承担全部赔偿责任。而公司不用承担赔偿责任。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以及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中致人损害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一条的规定,由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民事责任。上述人员实施与职务无关的行为致人损害的,应当由行为人承担赔偿责任。
255.负交通事故全责还能认定为工伤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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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越(化名)是某单位司机,跟单位签订了劳动合同。2010年国庆节假期,单位组织外出考察,途中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古越以及同车的三名同事受伤。交警部门出具的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古越负事故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劳动部门认定其他三名同事为工伤。因古越负交通事故全部责任,故认定古越不构成工伤。单位据此便不支付古越的医疗费。请问:古越作为单位的司机在负交通事故全部责任的情况下还能不能认定为工伤?
指点迷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古越作为单位司机驾驶车辆外出考察,是在执行职务时发生交通事故而受伤,在该交通事故中是否负有责任,并不能影响工伤的认定,故劳动部门应认定古越为工伤。但是需要注意的是,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或因醉酒导致伤亡,或自残或者自杀不得认定为工伤。如果当事人对劳动部门的认定结论不服,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256.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应由谁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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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鹏飞(化名)是一名司机。几天前,他驾驶一辆小型货车送货途中,一名骑自行车的男子在其前方30米处突然横穿公路。李鹏飞为了避免撞伤骑自行车的人,将方向盘向右转向。车子冲上了人行道,撞进了路边一个花店,对花店造成了一定的损坏。花店的主人拉着李鹏飞不让他走,让他赔偿损失,后向交通部门报警。请问:应由骑自行车的人还是李鹏飞赔偿花店的损失?
指点迷津
当事人李鹏飞的行为属于紧急避险。《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规定,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民事责任。如果危险是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紧急避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或者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因紧急避险人采取措施不当或者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紧急避险人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在本案中,如果李鹏飞在发生险情前车速正常,发生险情后采取措施得当则不用承担责任,应由骑自行车的人赔偿花店的损失。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九条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民事责任。如果危险是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紧急避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或者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因紧急避险人采取措施不当或者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紧急避险人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
257.紧急避险和交通肇事的区别在哪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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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伟宏(化名)是一名货车司机。2010年6月在行驶途中,因迎面一名骑自行车的男子在其前方突然横穿公路,黄伟宏采取避让措施,致使其驾驶的货车侧翻压倒路边两名行人,行人当场死亡。黄伟宏当即报警。那么,黄伟宏的行为是紧急避险还是交通肇事?
指点迷津
紧急避险是指为了使国家、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遭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而采取的损害另一个较小的合法权益,以保护较大合法权益的行为。紧急避险不能超过必要限度,而造成不应有的损失。本案中的黄伟宏因为躲避骑自行车男子而使两名行人死亡,明显超过了紧急避险的必要限度。交通肇事罪是指违反交通运辖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如果黄伟宏在该事故中有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的行为,则更倾向于涉嫌交通肇事。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九条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民事责任。如果危险是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紧急避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或者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因紧急避险采取措施不当或者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紧急避险人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
258.债务人为逃避执行协议离婚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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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德惠(化名)某日在骑自行车上班时被一辆摩托车撞伤,造成六级伤残。经交警大队认定,摩托车司机负主要责任,江德惠负次要责任。后经法院审理判决摩托车司机赔偿江德惠各项费用共计16万元。进入执行程序后,江德惠发现在法院审理案件的过程中,摩托车司机已与妻子在民政部门办理了离婚手续,双方协议全部财产归摩托车司机的妻子所有,而摩托车司机已无任何财产可供执行。这种情况下当事人该怎么办?
指点迷津
摩托车司机因交通事故造成当事人江德惠伤残,所负之债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应由夫妻共同财产偿还。在诉讼期间摩托车司机与其妻子为了逃避对受害人的赔偿,协议离婚,这种行为属于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规定,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民事行为无效。无效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之时起就没有法律效力。因此,法院还是可以执行摩托车司机对当事人的赔偿程序的。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民事行为无效。无效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之时起就没有法律效力。
259.小区内被车撞伤如何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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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岁的老教师林达(化名)被缓慢驶向小区的一辆轿车撞到,造成小腿骨折,肇事司机只给了当事人1000元,其他的费用都不赔偿。因为司机说小区不属于道路范围,这不是交通事故。司机的说法对吗?林达老人该如何维护自己的权利?
指点迷津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所指的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车辆在法定道路以外通行时发生的事故不属道路交通事故,而属于非道路交通事故。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车辆在道路以外通行时发生的事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到报案的,参照本法有关规定办理。因此,当事人可以找公安部门处理或者以损害赔偿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通过诉讼程序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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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
第七十七条车辆在道路以外通行时发生的事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到报案的,参照本法有关规定办理。
260.骑自行车把人撞死,构成交通事故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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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中生于某放学时与同学一起骑自行车回家,途中几个同学骑车说笑追逐,车速过快。在人行横道上来不及刹车,于某撞倒了正在穿越人行横道的孕妇,造成孕妇死亡。自行车撞人致死构成交通事故吗?
指点迷津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对“交通事故”的定义是“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同时,该法明确将自行车列为构成交通事故的非机动车范畴,而且还规定了非机动车应当遵守有关交通安全的规定。因此,无论机动车还是非机动车,不遵守交通法规致人重伤、死亡的,都构成交通事故。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本法中下列用语的含义:
(二)“车辆”,是指机动车和非机动车。
(四)“非机动车”,是指以人力或者畜力驱动,上道路行驶的交通工具,以及虽有动力装置驱动但设计最高时速、空车质量、外形尺寸符合有关国家标准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等交通工具。
(五)“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
261.疲劳驾驶肇事,司机该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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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同甫(化名)刚从邻省回来,开了一夜的车,感到很疲惫,准备到家后好好睡一觉,休息一下。可是当他行驶到某路口时,恰好一位老人正过马路。由于精神不集中,来不及刹车,白同甫一下撞到了老人身上,老人当即被撞倒,且不省人事。见老人被撞晕,又见周围无人注意,怕承担责任的白同甫并没有将受害人送往医院,而是开车逃逸。最后由于抢救不及时,导致受害人死亡。疲劳驾驶肇事,司机该如何处理呢?
指点迷津
交通事故的发生,更多的时候都是由于交通参与者的疏忽大意,比如疲劳驾驶、酒后驾驶、超速行驶、超载行驶等,都认为不会出事。而实际上,这些行为很容易导致交通事故的发生。一旦发生了交通事故,一定要做到积极抢救伤者,保护现场,保留证据,以便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驾驶人一旦逃逸,就意味着现场遭到破坏,证据灭失。肇事者要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如果在事故发生后,不仅不抢救伤者,反而再次行凶,或将伤者转移、藏匿,那么事故的性质立即就会发生转变,肇事者将承担更为严重的后果。本案中,白同甫不仅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中不得疲劳驾驶的规定,而且肇事后逃逸,致使受害人死亡,已经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二条驾驶机动车不得连续驾驶机动车超过4小时未停车休息或者停车休息时间少于20分钟。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发生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262.酒后驾驶肇事,司机该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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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正月的某一天,阎立(化名)和哥们儿张洪(化名)在饭店一起喝酒,两个人都有点喝多了。从饭点出来,由阎立驾车,准备送张洪。当车行驶到一处左拐弯的路段时,阎立因酒精作用,没有把握准方向,结果车偏离了主路,拐向了人行道,正好将在人行道上的一个行人撞倒在地。阎立和张洪马上下车查看,见受害人已经不省人事,遂将其抱上车。张洪见阎立非常紧张,便主动与阎立调换驾驶。找了一个比较偏僻的路边停下,将受害人遗弃在路旁,导致被害人死亡。后警方将两人抓获。这起事故该怎么处理?
指点迷津
本案中,当事人阎立、张洪喝酒后驾车,违反了交通管理法规;肇事后本应将受害人送往医院及时抢救,但见受害人伤势严重,即将其扔至郊外偏僻处后逃离现场,导致受害人死亡,其行为已经构成故意杀人罪;如果当时阎立、张洪等人将受害人送往医院,对其进行抢救,那么他们虽然违反了“酒后严禁驾车”的交通规定,但也只属于交通肇事罪,不会构成故意杀人罪。可是他们并没有这样做,不仅没有将受害人送往医院抢救,反而还将其弃之郊外,致其死亡。如果说阎立酒后驾车撞人的行为属于交通肇事,那么他抛弃被害人的行为就已经由交通肇事转化为间接地故意杀人了,因此肯定会受到法律的严惩。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条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证明包庇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犯前款罪,事前通谋的,以共同犯罪论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一个月以上三个月以下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和暂扣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五百元以上两千元以下罚款。
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处暂扣三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五百元罚款;醉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和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两千元罚款。
一年内有前两款规定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行为,被处罚两次以上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
263.交警能否扣留事故车辆所载货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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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机张小兵(化名)驾驶一辆货车与一辆家用轿车发生交通事故,家用轿车的驾驶员受伤。交警赶到事故现场后,经过勘验,扣留了张小兵的货车,并将货车里的货物一起扣留。请问:交警能否有权扣留张小兵的货物?
指点迷津
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的内容,因收集证据需要扣留事故车辆及机动车驾驶证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开具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将车辆移至指定的地点并妥善保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得扣留事故车辆所载货物。对所载货物在核实重量、体积及货物损失后,通知机动车驾驶人或者货物所有人自行处理。故在本案中,交通警察因收集证据的需要,可以扣留事故车辆,但不得扣留事故车辆所载货物。
法条链接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二十八条因收集证据的需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扣留事故车辆及机动车行驶证,并开具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扣留的车辆及机动车行驶证应当妥善保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得扣留事故车辆所载货物。对所载货物在核实重量、体积及货物损失后,通知机动车驾驶人或者货物所有人自行处理。无法通知当事人或者当事人不自行处理的,按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的有关规定办理。
264.交警将已扣留事故车辆放行合法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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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岩俊(化名)骑摩托车与一辆客车发生交通事故,导致何岩俊受伤。事故发生后,交警扣留了这辆客车,并进行了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结论为客车司机负全部责任。可几天后,交警又把客车放了。何岩俊认为这样会影响他向对方索赔。请问:交警这样做是否合法?
指点迷津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交通警察应对交通事故现场进行勘验、检查,收集证据;因收集证据的需要,可以扣留事故车辆,但是应当妥善保管,以备核查。在本案中,交警为了收集证据,可以扣留该客车,但不能长期扣留不还,应争取在勘验、检查完毕后及时发还。而不能因交通事故赔偿问题未处理,根据一方当事人的要求而强制将车扣留。所以,交警的做法是正确的。如果当事人担心自己的权益得不到保障,可向法院以诉前或诉讼保全方式申请对该客车进行保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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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二条交通警察应对交通事故现场进行勘验、检查,收集证据;因收集证据的需要,可以扣留事故车辆,但是应当妥善保管,以备核查。
265.司机与乘客互殴导致交通事故,责任谁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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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全晓(化名)是某市的公交车司机。某日,刘志远(化名)上车乘坐,但始终站在车门口,张全晓劝他半天,对他说这样会影响其他乘客上车,可是刘志远依然无动于衷,于是两人发生了口角,刘志远首先挥拳相向,后来两人甚至置行驶中的车辆于不顾,扭打在一起。公交车因无人控制,冲出了道路,撞到了路边一位骑自行车路过的人,并致其重伤,那么这起事故的责任在谁?
指点迷津
不论是公共汽车、出租车,还是我们开的私家车,在行驶过程中都关系着众多人的生命和财产安全,因此在驾驶时,司机一定要时刻警惕。在本案中,肇事的主体并非司机。乘客刘志远作为一个有正常判断能力的人,他在动手打司机前,就应该能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会造成严重后果,但他仍然殴打司机张全晓,致使司机张全晓离开驾驶室与其互殴。刘志远殴打正在驾车的司机,违反了交通法规,造成重大损害后果,因此刘志远的行为构成了交通肇事罪,肯定会受到法律的制裁。至于张全晓作为一名公共汽车司机,在汽车行进过程中,擅自离开汽车驾驶座,就应该知道这样做会造成严重后果,但他是在间接故意的犯意支配下,主动放弃对行进中的汽车的控制,置公共安全于不顾,结果导致车毁人伤。他的行为,可以说是构成了危害公共安全罪。所谓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主要是指以放火、决水、爆炸、投毒以外的并与之相当的危险方法,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而且行为人是故意的,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种瓜得瓜,种豆得豆”,他们终究也难逃法律的惩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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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一百一十五条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266.破坏交通事故现场案,怎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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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英杰与黄天佑(均系化名)两人同去某市购买化肥,由丁英杰开着自己的四轮车带着板车,黄天佑带路。在返回路上,与一辆装有沙石的大卡车相撞,丁英杰躲闪不及,被当场撞死,而黄天佑也被撞伤。案发后,当地公安局交警大队证明肇事车辆已经逃逸,因此未能侦破此案。该局伤情鉴定中心诊断证明,黄天佑被撞成重伤。事故发生后,丁英杰的儿子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称其父是因受被告黄天佑的邀请,才去市里买化肥的。在返回途中,其父因车祸死亡,但因被告黄天佑破坏现场,肇事车辆逃逸,致使事故无法侦破,自己的父亲是为被告黄天佑服务时死亡的,因此要求黄天佑赔偿损失。那么我国法律对于破环交通事故现场的人是怎么处理的?
指点迷津
丁英杰与黄天佑一起去市里购买物品,在返回途中发生事故,丁英杰死亡,黄天佑并没有过错。而且黄天佑当时也受伤,并没有故意破坏现场的行为。但因丁英杰是为了他与黄天佑将货物运到家这一共同利益而进行活动的,丁英杰在此情况下遭遇意外死亡,黄天佑应适当给予丁英杰的儿子经济补偿。丁英杰之子是主张黄天佑承坦事故责任的,理由是其挪动现场是出于故意,是破坏了事故现场,才使交通事故无法侦破,自己的索赔无法实现。实际他的理由是不充分的,可以看出,当时黄天佑也被撞伤,他是不可能在醒来后去故意破坏事故现场的,其挪动现场的目的,应该是为了救助自己和他人。所以,黄天佑并没有故意破坏现场的过错,所以他不承担过错赔偿责任也是理所当然的。但是,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当事人对造成的损害均无过错的情况下,如果一方是在为对方的利益或者共同利益进行活动而受到损害的。可以责令对方或受益人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所以在本案中,尽管黄天佑没有过错,但丁英杰是为了与黄天佑共同去购买物品才出现事故的,因此,黄天佑也需要适当给予丁家一定的经济补偿。当然,如果能找到肇事逃逸者,丁、黄二人是都有权利向肇事者索赔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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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二条当事人对造成损害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当事人分担民事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一百五十七条当事人对造成损害均无过错,但一方是在为另一方或者共同的利益进行活动的过程中受到损害的,可以责令对方或者受益人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
267.雇员承担了刑事责任,雇主还能行使追偿权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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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承望(化名)受雇于某运输公司。某日于承望驾驶车辆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事故经交通部门认定由于承望负全部责任,而且被法院认定为交通肇事罪判了6个月有期徒刑。于承望知道自己的老板在此次事件中也承担了连带赔偿责任。刑满后,运输公司的老板向法院起诉向于承望追偿自己的经济损失。请问: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而且已经承担了刑事责任,雇主是否还应向雇员追偿民事责任?
指点迷津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被法院认定为交通肇事罪,虽然已经承担了刑事责任,但是仍要承担民事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可以向雇员追偿。本案中因为于承望对该交通事故负有全部责任,而且构成交通肇事罪,所以应当认定于承望在主观上具有重大过失,雇主与其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事后有权向当事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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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可以向雇员追偿。
268.受害人家属扣留肇事车辆是否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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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某是县城一家农产品公司的货车司机,一次在驾车运送化肥至某镇途中,将横穿公路的学生李某撞成重伤。李某的家属在事故发生后,因担心冯某赔偿不起医药费,就在交警赶到之前,将冯某的货车和一车化肥统统扣下。冯某向其家属道歉,并解释说货车和化肥均不是他个人所有,而是属于公司,希望能将货车和化肥交出。受害人李某的家属拒绝交出,并与冯某发生口角。后来处理事故的交警赶到现场,要求李某家属交出车辆和货物,但李某家属仍拒绝交出。请问李某家属的做法是否合法?
指点迷津
在交通事故发生后,肇事车辆一般由交管部门予以暂扣,以便查清肇事原因并认定事故责任。我国《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中规定,暂扣交通事故车辆的权力只能由公安机关行使,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无权扣留交通事故车辆、车辆牌证和当事人的相关证件,也不得扣留交通事故车辆的驾驶员和货物。对非法扣留交通事故车辆、牌证、货物的,公安机关应该劝告其返还。经劝告仍不返还或拒绝,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公务的,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进行处罚。因非法扣留驾驶员或者故意损坏车辆、财物,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非法扣留车辆、货物或者驾驶员,造成财物损失、人身伤害的,还应当赔偿损失。受害人及其家属应当在事故发生后积极要求理赔,在肇事车辆被交警部门扣押期间发现肇事车主没有其他财产可以赔偿或者有主观上不愿意进行赔偿的时候应当及时提起诉讼,并对车辆申请财产保全。在申请对肇事车辆进行保全的时候,受害人应当提供担保,以便人民法院及时作出保全措施。因此,本案例中,李某的家属无权扣押冯某的车辆和货物,公安机关为了办理案件的需要,有权责令其交出车辆及货物,对李某受到的损失,李某有权要求冯某给予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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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二十八条因收集证据的需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扣留事故车辆及机动车行驶证,并开具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扣留的车辆及机动车行驶证应当妥善保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得扣留事故车辆所载货物。对所载货物在核实重量、体积及货物损失后,通知机动车驾驶人或者货物所有人自行处理。无法通知当事人或者当事人不自行处理的,按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九条因收集证据的需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扣押与事故有关的物品,并开具扣押物品清单一式两份,一份交给被扣押物品的持有人,一份附卷。扣押的物品应当妥善保管。扣押期限不得超过二十日,案情重大、复杂的,经本级公安机关负责人或者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269.异地被撞,按照哪个地区的赔偿金标准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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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先生是北京的白领一族,假日到河北出游,在河北省内被张某的车撞伤,现在被鉴定为伤残。但是河北省的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北京,对于张某的赔偿金马先生觉得不合适,他觉得应该按照北京地区的标准来计算,但是张某却说事情是在河北省发生的,就应该按照河北省的标准计算。那么马先生应该如何主张自己的权利呢?
指点迷津
这是一种很普遍的异地纠纷,对于确定伤残标准应该适用法院地的标准,也就是适用河北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标准,但这就由于经济的地方差异性造成了索赔时对于受害者一方的不便和不合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这就使异地诉讼中受害人有可能得到比较公平合理的伤残赔偿金,实行就高不就低原则。本案例中,马先生的伤残赔偿金可以按照其住所地北京的标准来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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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条赔偿权利人举证证明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高于受诉法院所在地标准的,残疾赔偿金或死亡赔偿金可以按照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相关标准计算。
270.驾驶人无证驾驶,将人摔伤谁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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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谢家住农村,且交通不便,要走七八千米的小路才能到镇上搭公共汽车。于是,同村村民小夏便买了一辆摩托车,专门搭载村民到镇上,每人收费五元钱。虽然他没有取得驾驶执照,但是还是有不少村民搭乘他的摩托车。一天,小谢有急事要办,明知小夏没有驾驶执照,但是也顾不了那么多,搭乘了他的摩托车。由于昨天刚下过雨路滑,摩托车在小路上滑倒了,小谢被摔伤。出事以后小谢要求小夏赔偿自己的医药费,但是小夏却狡辩说小谢明明知道他是无证驾驶,仍然要搭乘他的摩托车,小谢自己也有过错,因此只同意承担一小部分医药费,双方为此产生了争议。
指点迷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百零二条的规定,本案例中,小夏虽然没有取得驾驶执照,但是却有偿运送小谢到镇上,与小谢形成了事实上的承运合同关系,具有了承运人的身份,对乘客小谢的安全则负有责任,因此对小谢受到的损害应负有赔偿责任。与此同时,小谢明知小夏属于无证驾驶,仍然搭乘其摩托车,自己也存在过错。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一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的规定,本案例中,小夏作为承运人,对于小谢的摔伤应负主要责任,医药费主要由其来承担。同时,小谢明知小夏无证驾驶仍然搭乘其摩托车,自己也存在过失,因此,可以适当减轻小夏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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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百零二条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伤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运人证明伤亡是旅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除外。前款规定适用于按照规定免票、持优待票或者经承运人许可搭乘的无票旅客。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一条受害人对于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害人的民事责任。
《最高人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受害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故意、过失的,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可以减轻或者免除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
271.无证驾驶正常行驶发生交通事故,是否需要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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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柯是某市跑长途运输的个体户。某日,小柯驾车到邻县运输货物,在返回途中,经过某十字路口,其由南向东右转弯时,与钱某驾驶的由东向南正常行驶左转弯的小客车相撞,两车损失惨重,小柯受轻伤,公安机关在调查中发现,钱某系无证驾车,但事故发生的原因是小柯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规定的“相对方向行驶的右转弯的机动车让左转弯的车辆先行”条款,因此认定小柯负事故的全部责任。那么,钱某是否需要承担一定的责任?
指点迷津
无照驾驶是一种严重的违章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对无照驾驶的要处以罚款,并可以给予行政拘留。但是无照驾驶同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没有必然的联系,实践证明,无证驾驶本身并不是事故发生的必然因素。
交通事故的责任认定主要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来确定当事人的责任。确定当事人是否应当承担事故责任,主要有以下三个标准:其一,事故当事人行为与事故发生之间有无因果关系。认定事故当事人的责任,自先要看行为人的行为和事故的发生和损害之间有没有因果关系。如果没有因果关系,即使行为人的行为属于严重违法行为,也不应有事故责任。如当事人无证驾驶,但是在道路上严格遵守了通行的规则,在道路上正常行驶,然后与别的车辆相撞发生事故,在这种情况下,当事人无证驾驶的行为就与事故发生之间没有因果关系,无证驾驶的车主就没有责任。其二,事故当事人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即事故发生原因力的大小。原因力是指在导致事故发生的共同原因中,每一个原因于损害结果发生或者扩大所发挥的作用力。其三,当事人过错的程度。在因果关系确定以后,对当事人的责任比例的确定,主要是根据当事人过错的严重程度来确定的。
本案例中,钱某无证驾驶虽然是一种交通违法行为,但这个行为对于本起事故的发生没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不必承担事故责任。相反,事故中的受伤者小柯因未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造成此次交通事故。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小柯理应对此次交通事故负全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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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机动车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也没有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除应当遵守第五十一条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有交通标志、标线控制的,让优先通行的一方先行;(二)没有交通标志、标线控制的,在进入路口前停车嘹望,让右方道路的来车先行;(三)转弯的机动车让直行的车辆先行;(四)相对方向行驶的右转弯的机动车让左转弯的车辆先行。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十七条公安机关在查明交通事故原因后,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违章行为与交通事故之间的因果关系,以及违章行为在交通事故中的作用,认定当事人的交通事故责任。当事人有违章行为,其违章行为与交通事故有因果关系的,应当负交通事故责任。当事人没有违章行为或者虽有违章行为,但违章行为与交通事故无因果关系的,不负交通事故责任。
272.不服公安机关的责任认定,能否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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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日,郑某驾车回家,当其行至某十字路口时,遇到行人魏某横穿马路。魏某未注意过往车辆,径直跑步进入机动车道。郑某见状采取紧急制动措施,但由于距离太近,魏某当场被撞身亡。公安机关在交通事故认定书中认为郑某应承担全部责任。郑某不服,遂向上级公安机关提出复议申请。上级公安机关经审查后,作出了维持原公安机关的责任认定的复议决定。郑某认为两级公安机关的责任认定有误,于是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那么,法院会受理吗?
指点迷津
交通事故认定书是公安交通管理部门通过交通事故现场勘察,技术分析和有关检验、鉴定结论,分析查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成因和当事人、责任所出具的法律文书。变通事故认定书主要起着事实认定、事故成因分折作用,是一个专业的技术性的分析结果。当事人在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诉讼或调解中,双方当事人都可以将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自己主张的证据,也可以就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证据的真实性、可靠性和科学性提出质疑。
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有异议的,应当让交通事故办案人员出具有关证据说明认定责任的依据和理由。所谓有关证据主要是指现场图、现场照片和鉴定结论。认定交通事故责任依据,包括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其中事实依据是指有关碰撞力学、交通心理、法学、痕迹学等理论;法律依据是指有关交通和事故处理的法规。当事人在公安机关出具有关证据、说明责任认定的依据和理由后仍然对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有异议,认为认定不适当的,有两种解决途径:一是在诉讼过程中,向人民法院提出,要求人民法院不采用交通事故部门的责任认定书;二是根据相关法律关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执行监督的规定,向上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公安督查部门和行政监察部门等机关提出申诉,由这些机关按规定处理。
本案例中,行人魏某确实存在重大过错,并因此而丧命。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明确了交通事故认定书的证据效力,交通事故认定不能够作为公安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而被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因此,在本案例中,郑某不能对责任认定书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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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行人横过机动车道,应当从行人过街设施通过;没有行人过街设施的,应当从人行横道通过;没有人行横道的,应当观察来往车辆的情况,确认安全后直行通过,不得在车辆临近时突然加速横穿或者中途倒退、折返。
273.将报废车辆卖给他人后发生交通事故,原车辆所有人是否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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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市运输公司将应当报废的一辆解放牌卡车卖给一下岗职工刘某,由于担心交通管理局不给过户,就没有办理过户手续。刘某将其用于个体运输业务。有一次,刘某拉了一车煤炭在国道行使,突然刹车失灵,将前面一正常行驶的出租车尾箱撞瘪,致使出租车驾驶员孙某胸部撞在方向盘上受重伤。孙某在住院治疗过程中,花去医疗费13000多元。经公安机关现场勘查,认定应由刘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经公安机关调解,双方达成赔偿协议,刘某赔偿孙某因交通事故产生的各种损失,共计3万元。后因刘某缺乏赔偿能力,赔偿协议一直未履行。2003年10日孙某起诉至法院,要求刘某及肇事车辆所有人某运输公司共同赔偿其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精神损失费共计35000元。法律会支持他吗?
指点迷津
在本案中,某运输公司将应当报废的车辆加以转让,客观上造成了机动车运行的风险和交通运输的安全隐患,构成了对社会安全和他人生命、财产权的威胁,对交通事故的发生负有一定的责任。因此,某运输公司应当与驾驶员共同承担连带责任,在机动车驾驶员无力赔偿的情况下,承担赔偿责任。同时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还应当将该解放牌卡车强制收缴并强制报废,没收某运输公司的卖车所得,并处卖车款额相等的罚款,对购买该车的刘某处罚款并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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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四条国家实行机动车强制报废制度,根据机动车的安全技术状况和不同用途,规定不同的报废标准。应当报废的机动车必须及时办理注销登记。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不得上道路行驶。报废的大型客、货车及其他营运车辆应当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监督下解体。
第一百条驾驶拼装的机动车或者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予以收缴强制报废。对驾驶前款所列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驾驶人,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并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出售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的,没收违法所得,处销售金额等额的罚款,对该机动车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理。
274.车辆买卖时未办理过户手续,发生交通事故后应当由谁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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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买了一辆时代轻卡跑运输,后生意不景气,第三年便将车转手卖给了同村的王某,王某开了半年后又卖给了高某。在这几次车辆买卖中,由于不想交纳过户费,他们都没有办理过户手续。后来高某在某一旅游景点入口处不小心将游客李先生撞成重伤,后交管部门查出该车仍在张某的户下。因赔偿问题没有协商成功,高某见受害者李先生伤势严重,花费巨大,就逃往外地而不归。无奈之下,李先生将张某和高某一同告上法庭,要求他们共同承担赔偿责任。法院会怎么说?
指点迷津
机动车买卖是要式法律行为,过户手续是机动车交易的生效要件。因为,机动车作为一种有相当危险性的运输工具,对其交易行为必须加以严格的限制,才能更好地保护机动车所有人和社会公众的利益。我国法律规定机动车辆只有在办理过户的情况下才产生所有权转移的后果,而在现实生活中,在二手车买卖中,由于过户需要缴纳一笔过户费用,因此很多人选择了不办理过户的方式,这是我国所禁止的。自2001年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出台以来,没有办理过户的原车主对因车辆交通事故致使他人损害的情况不再承担赔偿责任,一定程度上使买车不过户的现象增加。但是应当清醒地看到,虽然在赔偿责任方面原车主丢了负担,但是仍然会产生很多关于车辆所有权的民事纠纷,而且不过户是违反法律的行为,将要受到行政处罚,因此不要贪图一时小利,而给自己带来更大的麻烦,买卖车一定要过户。本案中,连环购车未办理过户手续的行为,违反有关行政管理法规的,应受其规定的调整。因此原车主对未过户的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不承担赔偿责任。原车主不承担赔偿责任并不是意味着不承担任何责任,因为车辆买卖未过户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应当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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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办理相应的登记:
(一)机动车所有权发生转移的;
(二)机动车登记内容变更的;
(三)机动车用作抵押的;
(四)机动车报废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条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所有权发生转移的,应当及时办理转移登记。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连环购车未办理过户手续原车主是否对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承担责任的复函》连环购车未办理过户手续,因车辆已交付,原车主既不能支配该车的运营,也不能从该车的运营中获得利益,故原车主不应对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承担责任。
275.发生交通事故,能否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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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日,任某驾驶大货车在某区与当地居民张某发生交通事故,张某因交通事故受伤,共花去医药费3000余元。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认定任某承担事故主要责任,张某负次要责任。张某要求任某承担赔偿责任,任某总是推托不付,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又不对此事故进行调解。为此,张某直接向事故发生地某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他的做法可行吗?
指点迷津
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争议的解决途径有直接向保险公司索赔、协商、调解、起诉四种。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损失未超过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的,当事人可以直接向保险公司索赔,也可以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争议,当事人可以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在本案中,当事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四条对道路交通事故损害的争议,当事人可以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进行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当事人未达成协议的或者调解书生效后不履行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276.发生交通事故没有保护现场导致责任无法认定,应当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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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日,蔡某驾驶一辆小货车在经过某市第一小学门口时,为躲避一辆逆行车辆,将正横穿马路的小学生郭某撞成重伤。当时,天正在下雪,蔡某见郭某被撞倒后,立即下车,并拦了一辆出租车,将郭某送往医院。但由于急着抢救郭某,蔡某没有记下逆行车辆的车牌号,并在移动郭某时,没有标记郭某的位置,也没有对自己车辆的刹车印进行遮盖,结果被雪掩没。公安机关在勘察现场时,因现场遭到严重破坏,无法认定事故发生的基本过程,无法认定事故责任。面对这样的情况,应该怎么办呢?
指点迷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在车辆和行人发生事故时,如果不能证明行人有严重违反交通安全的行为或者事故的原因是由第三者引起的,肇事车辆就应该承担全部责任。因此肇事司机在及时对受害人进行救助的同时要注意保护好现场,以便交通管理部门认定事故责任。本案中,蔡某由于在抢救伤者的过程中没有注意保护现场,导致责任无法认定,如果认定为故意破坏现场有些勉强。但从最终处理结果上看,对蔡某仍然十分不利。由于蔡某没有保护现场,就没有充分的证据证明是否有交通违法行为,自己是否采取了必要的处置措施,最终很有可能要承担全部的事故赔偿责任。事故发生后,当事人可以采取下列方法保护现场:交通事故发生后,要立即确定现场范围,用白灰、沙石、树枝、绳索等将现场标目封闭,并注意看护,禁止一切车辆和行人进入。标围现场时,应尽量做到不妨碍交通;若要在现场抢救伤员,应标记伤员的原始位置,以证明现场的变动情况;遇到有下雨、下雪、刮风等自然现象,对现场可能造成破坏时可用席子、塑料布等将现场上的尸体、血迹、车痕、制动印痕和其他散落物等遮盖起来;现场如果有扩大事故的因素,如汽油外溢、车上装有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物品时,应立即设法消除,并向周围的行人讲明现场的危险性,必要时应将危险车辆驶离现场;要注意寻找证人,记下见证人的身份、住址等;在繁华或重要路段发生的事故,要服从值勤民警的指挥,在做好标记后,将车辆移出现场,以恢复正常交通,但不准擅自移动车辆,也不能未经标记而移动车辆。同时交通事故发生后,当事人应当注意重点保护以下事故现场痕迹:路面痕迹,如车辆制动印痕、轧压痕迹、侧滑印痕、行为鞋底与路面擦痕及油迹、水迹、血迹等;车辆及人体擦撞痕迹:如各种车辆部件造成的刮痕、沟槽服装搓擦痕、车身浮尘擦痕等;路面遗留物:如玻璃、漆片等散落物及人体组织剥落物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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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当事人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承担全部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
277.行人在机动车之间穿行发生交通事故,应当承担何种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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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市市中心的一个十字路口经常发生交通堵塞。虽然公安机关多次整顿,并加强了交警值勤,规范了交通标志,但还是经常发生路口交通不畅的情况。某日早晨,该路口又发生了交通堵塞。上班的车辆、自行车和行人挤作一团。由于该路口的人行横道已经被排成长龙的机动车堵死,行人只好从机动车之间穿行。行人林某开始只是站在路口东侧的人行道上观望,后来见路口的交通一点畅通的迹象都没有,实在等不及了,便也加入了从车龙中穿行的自行车和行人的行列。林某准备从一辆大巴车前面过去,但大巴车与前车之间的间隔只有2米多,而从该间隔处穿行两个方向的自行车和行人又多,林某只好又一次停下来等待。看自行车和行人都过得差不多了,而大巴车还没有启动的迹象,林某就迈步穿越该间隔。这时大巴车启动跟进前方的车辆,林某想抽身回来已来不及,被大巴车右前轮当场轧死。林某在这起事故中应该承担什么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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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处理交通事故的过程中,有一个十分重要的原则:优者负担风险。其含义是:在交通事故中,根据车辆和行人在物理冲撞的过程中危险性的大小,危险回避能力的优劣分配责任。在交通运输的过程中,机动车一方要比非机动车与行人承担更为严格的高度注意和确保安全的义务。在此次交通事故中,行人林某是在通过马路时走的是十字路口的过街通道,并且已经履行了其应尽的注意义务。林某在人行道上的等待和在通过间隔处的等待均说明其对安全的注意,他是在看到许多自行车和行人均从大巴车的前方安全通过的情况下才穿越大巴车与前方车辆的间隔的,他有理由确信行人在自己穿越过程中,大巴车的驾驶人会履行其应当履行的高度注意义务,不会启动车辆。而大巴车驾驶员则没有履行其应尽的义务,虽然该大巴车没有前视镜,看不到车辆前方下面的情况,其右前角是驾驶员的视觉盲区,但该大巴车在十字路口的人行横道上等待前进的时候,有大量的自行车和行人从车前方通过,驾驶员不可能不知道。因此,在大巴车启动时,驾驶员应当注意车辆的前方是否还有自行车和行人在穿行。而驾驶员仅凭自己的感觉,认为车前面的自行车和行人已经过得差不多了,就贸然启动车辆跟进前方的车辆,没有尽到高度注意和确保安全的义务。在启动车辆之前没有对车辆前方的情况高度注意,以确保安全。所以,此次交通事故中,机动车一方负有重大过错,应当承担此次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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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
第六十二条行人通过路口或者横过道路,应当走人行横道或者过街设施;通过有交通信号灯的人行横道,应当按照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行,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人行横道的路口,或者在没有过街设施的路段横过道路,应当在确认安全后通过。
278.危险路段未及时整改发生事故,路政、公安部门应否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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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市城乡结合部道路上有一处急拐弯,由于拐弯幅度较大、距离短,司机的视距受限,在该拐弯处经常发生交通事故。交警部门将该路段列为危险路段并报告了公路管理部门,发出了整改通知书,但公路管理部门一直未对该路段进行整改。交通部门在发出整改通知书后,也未对该路段采取加强管理。某日晚,该路段又发生了一起车毁人亡的重大交通事故。受害人家属是否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路政、公安部门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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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警部门与公路部门对危险路段都有管理和注意的义务,只是两者履行管理和注意义务的方式不同,公安部门承担养护责任,以及设置必要的交通标志和有效的安全设施。交警的职责在于:当发现危险路段存在时,及时向公路部门发出整改通知。在道路工程一时解决不了时,要对危险路段加强管理,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危险的发生。
本案中,该路段因为弯急屡次发生交通事故,交警部门已经发现了道路上存在的安全隐患,并向公路部门发出了整改通知书。但公路部门没有履行其整改危险路段和设置必要的交通标志和有效的安全设施的职责,交警部门也没有履行其在公路管理部门对该路段进行整改前加强管理,如限速、限时、分流;遇有冰、雪、雨、雾天气,要按照预防事故的方案,交通民警到指定路段加班加岗,给过往车辆打招呼,防止发生事故的职责。如果两者履行了其法定职责,交通事故就有可能避免。因此,两者不履行其法定职责的行为与交通事故的发生,以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所遭受的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应当其同承担赔偿责任。
公路本身的状况也是交通事故发生的原因之一,公路由于各种原因成为危险路段后,交警部门应该及时加强管理,防止交通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路政部门应该及时进行排险和抢修,确保公路早日成为健康路段。然而在本案中,对于经常发生事故的危险路段,交警和公路部门都没有尽到应尽的责任,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因此应当进行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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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六条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履行维护交通安全和交通秩序,处理交通事故的职责。
《公安部关于迅速采取措施,严防发生大客车交通事故的紧急通知》第四条(公安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对公路上的事故多发地段进行一次勘察,对不符合工程设计要求,极易引起事故的危路、险桥、急弯、陡坡等,要商公路建设部门尽快设置必要的交通标志和有效的安全设施。
《特大道路交通事故预防对策研讨会纪要》要重视事故多发路段的调查和处理。一方面,要积极向政府、有关部门呼吁,尽可能投资改善山区的道路条件;另一方面,要在近期内大力加强对事故多发路段的整治:(一)各市、县公安交通警察队要由队长负责,商请公路部门,对辖区内的公路进行一次全面的调查摸底,找出事故多发路段的隐患,提出有针对性的治理方案,如对危险路段实施降坡、截弯、加宽,设置防护栏、桩,平整路面等,报告当地政府,并建议公路部门纳入计划,本着先干线后支线的原则,逐步整修改造,最大限度地消除和减少诱发特大事故的客观隐患……(三)发生特大事故,凡是与道路条件有关的,都请公路部门到现场察看,积极建议公路部门加快危险路段的改造。道路工程一时解决不了的,要加强管理,如限速、限时、分流;遇有冰、雪、雨、雾天气,要按照预防事故的方案,交通民警到指定路段加班加岗,给过往车辆打招呼,防止发生事故。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三十五条公路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规定的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对公路进行养护,保证公路经常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
279.名贵的宠物被汽车撞死,是否属于道路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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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赵是一家宠物店的老板,一天他带着一条寄养在店里的“拉布拉多”狗上街遛弯的时候,狗被一辆飞速疾驶的汽车撞死。司机李某下车一看,发现人没事,只是狗死了,本想上车就走,但是小赵觉得狗是别人寄养在自己店里的,现在狗死了,一来李某是肇事者应该向狗的主人有个交代,二来“拉布拉多”狗本身比较名贵,现在被撞死,司机李某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是李某却说,撞死狗不属于交通事故,自己没有责任赔偿。那么,撞死名贵的狗属于交通事故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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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在本案中,事故发生在道路上,宠物狗也属于个人财产范围,所以也属于道路交通事故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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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
280.长期雇车发生交通事故,责任应当如何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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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某自有一辆解放牌货车,用于跑运输。林某长期雇魏某的车运货,自合作以来,两人关系十分融洽,运费的数额和结算的方式都是按照惯例进行,到一定时间一次性结清。2002年7月,林某雇魏某的车到外地送货。返回途中,当魏某驾车行至某陡坡路段时,由于天黑路滑,魏某的货车在下坡时,刹车失灵,导致车辆失控,栽进了路边的深水沟。在车祸中,魏某与林某分别受了重伤和轻伤,车辆受损。魏某住院治疗期间,共花去医疗费用8400元。林某支付了约定的路费。魏某出院后,要求林某承担自己的医疗费用。林某认为事故的发生原因是魏某的车辆安全性能不合格,在车辆下坡时刹车失灵造成的。魏某没有履行将自己安全地送达目的地的义务,应当赔偿自己因交通事故遭受的人身和财产损失。鉴于两人长期合作,关系比较融洽,所以也没有要求魏某承担赔偿责任,并支付了运费,魏某要求自己赔偿损失实属无理要求,于是拒绝了魏某的要求。这起事故中的责任到底应该由谁承担?
指点迷津
在处理本案前,首先需要明确当事人双方之间的法律关系的性质——究竟是雇佣劳动关系,还是运输合同关系。这两种法律关系所产生的法律后果是截然不同的。如果是雇佣劳动关系,雇员在为雇主执行职务的过程中遭受的人身和财产损失应当由雇主给予赔偿,也就是人们常说的“工伤”。如果是运输合同关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承运人应在约定的期间或合理期间将货物安全运输到约定地点,承运人对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毁损、灭失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承运人证明货物的毁损、灭失是因不可抗力、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或者合理损耗以及托运人、收货人的过错造成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魏某应当赔偿林某因此次交通事故而遭受的人身财产损失。
本案中,林某对魏某没有管理、支配的权利。魏某在接受林某的运输任务后,自生地决定如何完成这一运输任务。双方订立合同的目的是完成特定的运输任务。如果魏某未按照习惯或者当事人双方的约定完成运输任务,就要对林某承担违约责任。因此,可以认定当事人双方之间是一种运输合同关系,而不是雇佣劳动关系。当事人双方没有在每次运输任务进行前,就这一运输任务的报酬进行具体协商,在每次运输任务完成后未对运输劳务的报酬进行结算,这只能视为当事人双方在长期合作的过程中基于诚实信用原则所形成的交易习惯。这样的交易习惯对于降低交易成本和提高交易效率具有很大的作用,在具有长期合作关系的当事人之间是比较常见的和必要的,不是当事人之间定时定量领取薪金的雇佣劳动关系。在这种情况下,当事人之间所支付的报酬仍然是每次运输任务完成后的运输费用。如果魏某没有按习惯和当事人之间的约定完成运输任务,就不能获得报酬。至于本案中,在交通事故发生后,林某仍然支付了运输费用,只能视为林某基于双方之间的长期合作所形成的融洽关系,自愿放弃了对魏某违约的索赔权利和免于支付运输费用的权利。
在此次交通事故中,机动车的驾驶人魏某驾驶安全性能不合格的车辆是造成此次交通事故的主要原因。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驾驶人驾驶机动车上道行驶前,应当对机动车的安全技术性能进行认真检查;不得驾驶安全设施不全或者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等具有安全隐患的机动车。魏某违反了上述规定,对于此次交通事故负有过错,应当负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赔偿林某因交通事故而遭受的人身和财产损失。
在货物运输中,货主雇佣他人车辆可能形成两种不同的法律关系:即雇佣劳动关系和运输合同关系。如果是雇佣劳动关系,在货物运输中发生交通事故的,有雇主承担责任,如果是运输合同关系,在发生交通事故后,货主不但不承担责任,而且有权要求赔偿因事故带来的货物损失,因此,在货物运输中,明确双方的法律关系非常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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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九十条承运人应当在约定期间或合理期间内将旅客、货物安全运输到约定地点。
第三百一十一条承运人对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毁损、灭失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承运人证明货物的毁损、灭失是因不可抗力、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或者合理损耗以及托运人、收货人的过错造成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一条驾驶人驾驶机动车上道行驶前,应当对机动车的安全技术性能进行认真检查;不得驾驶安全设施不全或者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等具有安全隐患的机动车。
281.违规停放车辆引发交通事故,停车者是否应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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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某把车停在非机动车道,骑车的白某为避开周某的车,不得已把自行车骑入机动车道,恰好此时吴某驾驶摩托车从后面快速骑来,来不及刹车撞上白某,导致白某受伤。白某除了应向吴某索赔外,可以向违章停车的周某索赔吗?
指点迷津
根据法律规定,机动车应当在规定地点停放。在道路上临时停车的,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本案中周某违章停车占用了非机动道,给骑车人带来了安全隐患。但是,并不是说违章停车就一定会导致事故,法律规定车辆、行人应当在确保安全的原则下通行。因此,对于此次事故,摩托车驾驶人吴某也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也就是说,本案中违章停车的周某与骑摩托车的吴某都是责任主体,二人都应负有向伤者白某赔偿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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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六条机动车应当在规定地点停放。禁止在人行道上停放机动车;但是,依照本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施划的停车泊位除外。
在道路上临时停车的,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
282.交通事故中行人负全责,就“撞了白撞”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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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人程某为抄近路回家,从高速公路护栏的破损处进入高速公路,被由刘某正常行驶的小轿车撞飞,当场死亡。交通管理部门处理后认为:程某进入高速公路引发事故,应负全部责任。那么,程某被撞死是否“白撞”呢?本案中的轿车司机刘某应否对程某的死承担赔偿责任呢?
指点迷津
本案中刘某虽然没有事故责任,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关规定,他的赔偿责任仍不能免除。《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超过限额部分,如果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承担不超过10%的赔偿责任。根据法律的规定,在行人与机动车之间的交通事故中,机动车一方唯一免责的条件是事故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造成的。据此,本案中刘某尽管不负事故责任,但仍应在10%以下对死者家属予以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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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六十七条行人、非机动车、拖拉机、轮式专用机械车、铰接式客车、全挂拖斗车以及其他设计最高时速低于七十公里的机动车,不得进入高速公路。高速公路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不得超过一百二十公里。
第七十六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283.借交通事故实施自杀,机动车一方应承担责任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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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因遭受失恋的打击而对生活感到绝望,一个人走上了高速公路。当他看到一辆车飞驶而来时,突然从路边蹿出撞向汽车,当场死亡。后经公安机关勘察:司机王某当时以80公里的时速在标有80至100公里最高限速的路段行驶。那么,此案中机动车一方应承担责任吗?
指点迷津
我国法律规定机动车与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如果交通事故是由行人故意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责任。在本次事故中,司机王某没有过错或违章行为,因此无须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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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284.骑车人与酒后驾车司机抢道发生事故,机动车一方负全责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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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日,牛某在与朋友聚餐饮酒后驾车离开,行驶到一处十字路口时,高某骑着自行车快速闯红灯,牛某因酒后驾车反应迟缓,来不及采取制动措施就将高某撞飞,高某当场死亡。经交警检测,牛某体内酒精含量超标,属于酒后驾车。那么,牛某能否以高某属于抢道通行而免除自己的责任呢?
指点迷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也就是说,机动车一方要减轻事故责任,必须同时满足两个条件,一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行为;二是有证据证明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如果尽管非机动车或者行人一方有违章行为,但机动车驾驶人没有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也不能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
在本案中,牛某因酒后驾车,在出现紧急情况时没能采取必要的处置措施,导致事故发生,造成骑车人高某死亡,因此不能减轻责任,应当负事故的全部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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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
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或者过度疲劳影响安全驾驶的,不得驾驶机动车。
第七十六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285.大雾是交通事故的必然免责理由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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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某是货车司机,在一次长途运输前对车辆进行检查时,发现防雾灯出现故障。但他想一般情况下不会出现大雾,没有对此情况作出处理就上路了。谁知途中出现大雾,因能见度过低,防雾灯无法正常使用,撞上了驶入机动车道的人力三轮车。此次交通事故中,大雾能成为丁某的免责理由吗?
指点迷津
虽然大雾属于不可抗力,具有不可预见性,但在本案中,大雾并不是导致交通事故的必然原因。丁某在上路之前已经发现防雾灯损坏,但未加修理,致使防雾灯在遭到大雾天气后无法使用。另外,当大雾导致路况很差时,丁某完全可以采取停车的措施加以回避,但他没有采取这一措施,继续前行,最终导致交通事故的发生,机动车显然不能以大雾为不可抗力为由免除责任。
另外,人力三轮车进入机动车道属于违章行为,其自身也有过错,因此可以减轻丁某的部分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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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一条驾驶人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前,应当对机动车的安全技术性能进行认真检查;不得驾驶安全设施不全或者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等具有安全隐患的机动车。
第七十六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五十三条本法所称的“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286.将车辆借给无驾驶证的人引发事故,车主应承担责任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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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将自己的汽车借给没有取得驾驶证的表弟伍某练车,结果将行人陆某撞伤。陆某应该向谁要求赔偿?
指点迷津
陆某既可以要求王某赔偿,也可以要求伍某赔偿。本案中,伍某未按法律规定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却依然违法开车上路,而王某明知伍某不具有机动车驾驶资格,应当能够预见到其驾车上路可能会有危险,但仍将车辆借给伍某,其主观上存在过错。所以,王某与伍某二人具有共同过失,并最终造成了行人陆某损害的结果,其行为构成了共同侵权,理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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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条二人以上共同侵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287.交通事故责任人不履行赔偿协议,另一方可以要求强制执行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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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某开车撞伤程某,经公安机关调解双方达成协议,谢某赔偿程某医疗费、营养费、误工损失费等共计5000元。可是事后谢某以经济困难为由没有履行该协议。程某可以向公安机关要求对谢某强制执行吗?
指点迷津
程某不能直接请求公安机关强制谢某履行赔偿协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交通事故中当事人就损害赔偿发生争议的,可以请求公安机关进行调解,但公安机关的调解,不是行使其行政权力的行为,也不是法律规定的必经程序。交通事故中的损害赔偿是一种民事法律关系,因此,对于谢某不履行公安机关作出的调解行为,程某只能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或者申请先予执行,通过诉讼途径解决损害赔偿的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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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四条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争议,当事人可以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当事人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生效后不履行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288.酒后驾车出事故,双方可以私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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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天晚上,周某参加了一个朋友的聚会,席间多喝了几杯,聚会结束,周某独自驾车回家。在回家途中,周某驾车与正常驾驶的李某发生轻微碰撞。事故发生后双方都没有受伤,李某的机动车只是受到轻微的刮伤。因怕被交警知道自己酒后驾车,周某便当即赔付李某500元损失费,李某见自己车子损失不大,再加上他认为如果让交警处理比较麻烦,而且自己还要赶路,于是欣然接受了周某的赔款,两人纷纷驾车离去。请问他们的这种做法对吗?
指点迷津
我国法律法规规定,如果当事人的交通违法行为具有法定严重的情形,必须报警,由公安机关进行处理。《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中规定,道路交通事故如果有驾驶人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嫌疑的情形,当事人应当保护现场并立即报警。具体到本案例中,周某属于酒后驾车,是一种严重的交通违法行为,当事双方不能进行私了,李某应该立即报警。因为酒后的驾驶人员精神状态不稳定,如果私了后继续驾车可能还会导致交通事故,因此,为避免再次伤及无辜并对酒后驾车这种行为进行严肃处理,交通事故的一方当事人应当把酒后驾车人员交给交警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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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八条道路交通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应当保护现场并立即报警:
(一)造成人员死亡、受伤的;
(二)发生财产损失事故,当事人对事实或者成因有争议的,以及虽然对事实或者成因无争议,但协商损害赔偿未达成协议的;
(三)机动车无号牌、无检验合格标志、无保险标志的;
(四)载运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以及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传染病病源体等危险物品车辆的;
(五)碰撞建筑物、公共设施或者其他设施的;
(六)驾驶人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的;
(七)驾驶人有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嫌疑的;
(八)当事人不能自行移动车辆的。
289.交通事故在什么情况下可以私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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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在开车时,一不小心追上了前面王某的车尾。两车只是轻微相撞,二人均未受伤。由于是张某的责任,他提出给王某500元钱以“私了”。发生交通事故,当事人可以选择“私了”吗?
指点迷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交通事故中如果当事人双方对事实没有争议,且无人员伤亡,即可以“私了”自行解决。也就是说,“私了”必须要满足两个条件:第一,当事人双方对事实和成因没有争议;第二,没有造成人员伤亡。这种解决方法由于没有行政干预,因此具有便捷的优点,但是在“私了”中,没有责任的一方应该收取及保留证据,以防对方反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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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条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未造成人身伤亡,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的,可以即行撤离现场,恢复交通,自行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不即行撤离现场的,应当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仅造成轻微财产损失,并且基本事实清楚的,当事人应当先撤离现场再进行协商处理。
290.在交通事故中受伤,医院可以因为没交医疗费而拒绝救治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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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某被董某驾车撞成重伤,后被送往医院抢救。由于董某的车没有参加机动车责任险,没有保险公司预付抢救费,当地的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也没有及时预付抢救费,宋某的家属一时没有筹齐救治费用,事故第二天医院就停止了对宋某的抢救。直到一周后,在宋某家属筹齐3万元交给医院后,医院才继续抢救,但因耽误了抢救的最佳时机,宋某被迫截肢。宋某可以起诉医院要求其赔偿损失吗?
指点迷津
医院应当赔偿其因延误宋某的治疗而给宋某带来的损失。《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救治交通事故中的受伤人员是医疗机构的法定义务。也就是说,对交通事故中的受伤人员,医疗机构应及时抢救,不得因抢救费用未及时支付而拖延救治。如果医疗机构违反这项法定义务给受害人造成损失,受害人可以依法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医疗机构就所受损失进行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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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五条医疗机构对交通事故中的受伤人员应当及时抢救,不得因抢救费用未及时支付而拖延救治。肇事车辆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由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支付抢救费用;抢救费用超过责任限额的,未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或者肇事后逃逸的,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先行垫付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
291.交通事故的死者家属可以因为事故原因不明而拒绝处理死者尸体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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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某因交通事故死亡,公安机关对尸体进行检验后通知黄某的妻子在10日内办理丧葬事宜。但黄某的妻子认为,事故责任还没有认定,肇事者还没有赔偿事故损失,担心处理尸体会影响肇事者赔偿的数额和时间,就拒绝处理黄某的尸体。黄某之妻这样做合法吗?
指点迷津
黄某之妻拒绝处理尸体是不合法的。实际上,死者尸体是否处理与事故的责任认定和赔偿没有法律上的关系。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的规定,尸体检验完成后,公安机关应当通知死者亲属在十日内办理丧葬事宜,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办理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由公安机关处理尸体,逾期存放的费用由死者亲属承担。
本案中,黄某的妻子在接到公安机关通知后拒绝在法定期限内处理尸体,应承担逾期存放尸体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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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一条检验尸体结束后,应当书面通知死者家属在十日内办理丧葬事宜。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办理的应记录在案,并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由公安机关处理尸体,逾期存放的费用由死者家属承担。
292.交通肇事后弃车逃离的,是否属于交通肇事逃逸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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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晚,张某酒后驾车与对面来车相撞,对方车内人员重伤昏迷。张某本想驾车逃离,但自己的车也被撞得无法发动,于是张某摘下车牌弃车逃离现场。张某的行为属于交通肇事逃逸吗?
指点迷津
依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的规定,交通肇事后,无论是驾驶肇事车辆逃离现场,还是弃车逃离现场,都属于交通肇事逃逸行为,都要接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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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八十五条本规定中下列用语的含义:
“交通肇事逃逸”,是指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为逃避法律追究,驾驶车辆或者遗弃车辆逃离道路交通事故现场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293.交通事故责任人拒绝赔偿医疗费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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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某在交通事故中受伤住院,共花去医药费二万余元。经道路交通管理部门认定,此次事故,机动车驾驶人姜某负全责,但姜某坚持认为不是自己的过错,拒不支付医药费。冯某应该如何索要医药费?
指点迷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对于追索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的,追索劳动报酬的,或者其他因情况紧急需要先予执行的案件,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先予执行。据此,本案中的受害人冯某可以向法院申请对医疗费先予执行。
此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险的,可由保险公司先行支付,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知保险公司办理。肇事车辆未参加保险的、抢救费用超过保险限额的部分或肇事车辆逃逸的,可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先行垫付。据此,如果姜某的车参加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险,可由保险公司先行支付;如果未参加保险、抢救费用超过保险限额的部分,可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先行垫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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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人民法院对下列案件,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先予执行:
(一)追索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的;
(二)追索劳动报酬的;
(三)因情况紧急需要先予执行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五条医疗机构对交通事故中的受伤人员应当及时抢救,不得因抢救费用未及时支付而拖延救治。肇事车辆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由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支付抢救费用;抢救费用超过责任限额的,未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或者肇事后逃逸的,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先行垫付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
294.没有事故责任认定的交通事故如何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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戴某在一次驾驶轿车行驶时,恰逢杜女士怀抱两个孩子步行横穿公路。戴某驾车躲闪,杜女士惊吓摔倒,造成两个孩子一死一伤。后经交通支队认定,现有证据无法证明戴某所驾车辆与杜女士及所抱幼童接触。所以,交通支队对此事故没有定责。杜女士及其家人认为,交通部门没有定责不代表戴某没有责任。所以,起诉法院要求戴某赔偿各项损失,戴某拒绝。那么,没有事故责任认定的交通事故需不需要赔偿?如何赔偿?
指点迷津
作为高速运输工具的驾驶者,戴某应履行防止或者控制事故发生的义务,履行不当或不完全应承担相应责任。另外,此事故的发生不能排除杜女士没有过错。根据公平原则,戴某与杜女士对损害的发生应承担同等责任。戴某应对杜女士作出适当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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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六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四十四条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对方人员死亡或者重伤,机动车一方无过错的,应当分担对方10%的经济损失。但按照10%计算,赔偿额超过交通事故发生地十个月平均生活费的,按十个月的平均生活费支付。
295.驾驶改装车上路造成交通事故,责任如何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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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的父亲是摩托车的技术人员,受父亲影响,王某自小就是摩托车的爱好者。有一次,王某将自己的摩托车的单缸发动机改装成了双缸发动机,但是由于功率太大失控,撞伤了一位女士。那么驾驶改装车上路造成交通事故,责任如何确定?
指点迷津
对于此类交通事故的责任如何认定,我国相关法律已经作出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准予登记的机动车应当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由此可见,如果擅自将机动车的构造改变将会使车辆的安全系数下降,属于违法行为,因此在本案中,王某驾驶经自己改造的车辆上路,并发生了交通事故,其责任应当由王某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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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条准予登记的机动车应当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申请机动车登记时,应当接受对该机动车的安全技术检验。但是,经国家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依据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认定的企业生产的机动车型,该车型的新车在出厂时经检验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获得检验合格证的,免予安全技术检验。
第十六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拼装机动车或者擅自改变机动车已登记的结构、构造或者特征;
(二)改变机动车型号、发动机号、车架号或者车辆识别代号;
(三)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
(四)使用其他机动车的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
296.帮朋友送货导致受伤,谁来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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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天,小赵开车到好友小林开的超市处找小林,小林不在,于是小赵就在超市和小林的父亲一边下棋一边等小林回来。正好一家酒店给超市打电话要啤酒,小林又把货车开走了,于是小赵主动提出帮小林家送货到酒店,小林的父亲高兴地答应了。小赵在送货途中,由于汽车失控,致使该车撞到电线杆上,小赵双腿及全身多处受伤,左腿因为失血过多坏死而被迫截肢,经法医鉴定为五级伤残。事后,小林家积极为小赵进行治疗,经常到医院看望,后来小赵觉得自己伤残五级,生活、工作等严重受到了影响,于是提出要小林予以适当的补偿时,小林却不肯,他认为自己父亲当时没有主动要求小赵帮忙,小赵是因为自己的原因受的伤,自己现在已经对小赵仁至义尽,不应该承担赔偿责任。那么,小赵帮小林送货受伤,小林不愿赔偿,只能自认倒霉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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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明确了被帮工人的无过错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是指依照法律规定不以当事人的主观过错为构成侵权行为的必备要件的归责原则,即不论当事人在主观上有没有过错,都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应用到本案例中,也就是说,不管小林在这个事件中有没有过错,都要承担赔偿小赵的责任。承担无过错责任有两个前提条件:一是帮工人实施了帮工活动而导致受伤而非实施其他行为;二是被帮工人没有明确拒绝帮工,也就是说,对于帮工人帮工的行为,被帮工人不论是明示还是默示的同意,都应视为“没有明确拒绝”。具备了这两点,被帮工人就要承担无过错责任。本案例中,小赵正是在帮小林家送啤酒的途中受伤,而小赵的帮忙小林的父亲也答应了,因此,小林家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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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帮工人因帮工活动遭受人身损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可以在受益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297.因机动车质量问题造成交通事故,应该由谁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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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某在驾驶汽车过程中,突然刹车失灵,撞伤了路人钱某。后来经过公安机关检测,是由于罗某的刹车系统存在严重的质量问题导致了这场车祸的发生。谁应该为这起车祸承担责任呢?
指点迷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因产品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害的,产品制造者、销售者都应承担责任。因此,机动车因质量问题造成交通事故,机动车所有人因交通事故受到的损失应当由汽车的制造者和销售者赔偿。在本案中,汽车所有者罗某及被撞的钱某都是受害者,他们可以向车辆的生产商或者销售商要求赔偿。该车的生产商和销售商对此交通事故的损害赔偿承担连带责任。当事人可以向二者中的任何一方要求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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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二条因产品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的,产品制造者、销售者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运输者、仓储者对此负有责任的,产品制造者、销售者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十五条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因商品缺陷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销售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追偿。
298.两车相撞伤及第三人,可否要求肇事双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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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日,张某驾车陪妻子到市中心繁华地段商场购物。返回途中,张某由于与妻子聊天,注意力分散,在一小巷与马路交叉口拐弯时与陈某驾驶的一辆微型面包车相撞。由于陈某的车速较快,受撞后偏离原行驶方向,撞到正骑自行车经过该路口的李某,致其倒地后受重伤。张某与陈某亦在事故中受伤,车辆不同程度受损。公安机关经现场勘察后认定,肇事双方均负有一定的责任。依据“过失相抵”的原则,两车相撞导致的经济损失由各自承担。对于李某在本次交通事故中所受的损害,公安机关认定由张某和陈某共同承担责任。那么,公安机关这么认定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指点迷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承担责任。公安机关认定当事人双方承担同等责任,各自负担自己的损失是正确的。对于受害人李某的损失由谁承担的问题,首先要解决的核心问题是张某与陈某的违章驾驶行为是否构成共同侵权。这直接关系到肇事车辆双方在对李某的损害赔偿问题上的责任关系——即由其中一方承担责任还是由双方共同承担责任;是承担按份责任还是连带责任。
共同侵权可以分为两类:一是有意思联络的共同侵权,包括共同故意的行为、共同过失的行为;二是无意思联络的共同侵权,主要指虽无意思联络,担损害结果不可分割的侵权行为。本案中,张某与陈某素不相识,只是偶然的因素使两车相撞,造成了第三人李某重伤的后果。二人没有共同的故意或过失,但李某的损失是由张某和陈某共同造成的,且不可分割,所以,可以认定张某与陈某的行为属于无意思联络的共同侵权。因此,导致交通事故第三人李某受重伤的直接因素是陈某肇事车辆的撞击,但其实质是张某与陈某共同违章造成的交通事故的合力。李某受重伤的结果是张某与陈某共同违章造成的损害结果的延续,是整个交通事故的组成部分。因此,张某与陈某构成交通事故中的共同侵权人,应当承担对李某的损害赔偿连带责任。张某与陈某应当对李某的损害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多承担的一方可以向另一方追偿。
两车相撞伤及第三人,应当依据各加害人的过错划定相应的责任,并在明确各加害人赔偿份额的基础上要求其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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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四条机动车通过交叉路口,应当按照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或者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过,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或者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时,应当减速慢行,并让行人和优先通行的车辆先行。
第七十六条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承担责任。
299.拒购车票上车遭车祸谁来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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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培红(化名)是某长途客运公司的司机,2009年11月驾驶客车在某高速公路行驶时,由于雨天路滑,发生交通事故。乘客卢容(化名)在事故中受伤,但他是在客车中逢停车时,趁售票员不注意偷偷上车的,并且在事故发生前售票员多次要求无票乘客买票,但卢容仍未购买车票。请问:王培红所在的客运公司是否要赔偿卢容的医疗费?
指点迷津
王培红所在的客运公司不需要赔偿卢容的医疗费。客运合同,原则上自交付客票时成立。因为卢容在售票员不注意的情况下偷偷上车,而且在经售票员多次要求买票的情况下仍不买票,所以卢容与司机王培红所在的客运公司之间不存在客运合同关系,其医疗费应由自己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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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九十三条客运合同自承运人向旅客交付客票时成立,但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另有交易习惯的除外。
300.如何计算残疾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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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日,杨家宁(化名)被一辆逆向行驶的卡车撞伤,大腿被轧断。交警部门认定杨家宁在交通事故中不负任何责任,法医鉴定为一级伤残。那么,在这场事故中,当事人的赔偿金该如何计算?
指点迷津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人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受害人遭受精神损害,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法官一般会根据整个案件情况酌情判决精神损害赔偿数额。因此,在本案中,当事人可以根据自己的具体情况对自己的赔偿金作出具体的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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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精神损害的赔偿数额根据以下因素确定:
(一)侵权人的过错程度,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侵害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等具体情节;
(三)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
(四)侵权人的获利情况;
(五)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
(六)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
法律、行政法规对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等有明确规定的,适用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法官一般会根据整个案件情况酌情判决精神损害赔偿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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