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姓不可不知的500个法律常识-合同——警惕交易中的陷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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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于合同法来说,可能最重要的价值是保护合同当事人的期待利益,从而达到交易安全的目的。

    现代的合同法越来越尊重当事人的合同自由的权利。这反映在合同法中的许多法律规范是非强制性的,而允许合同当事人自己在合同中进行自由约定。其遵循的基本原则包括平等原则、自愿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合法原则和鼓励交易原则。

    201.借款合同没有约定还款时间怎么办?

    社会热点

    李某已经在他乡打拼多年,决定自己创业,可是几年的打工生活并未积攒多少存款。一个偶然的机会李某得知自己的远房亲戚张某开办的服装厂生意不错。于是李某向张某提出借款要求,张某考虑后以法人的身份与李某签订了借款合同。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了借款利息及其他事项,但并没有约定还款期限。张某只对李某说不能拖欠还款。合同签订后,李某心中很不安,不知哪一天张某会让自己还款。此时的李某应怎么办呢?

    指点迷津

    在此种情况下,李某可以与张某签订补充协议或随时履行还款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如果借款合同中没有约定借款期限或者借款期限约定不明确,借款人可以随时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本案中,李某与张某的借款过程、内容、形式等符合法律对借款程序的规定,因此其借款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应当受到合同的制约。但由于双方未就还款时间作出约定,所以李某可以与张某在合同中补充还款期限的条款,或者随时返还借款。张某也可以随时要求李某在合理期限内还款。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202.违约金与定金可以同时适用吗?

    社会热点

    沈先生与葛先生订立了一份生鲜购销合同,约定沈先生向葛先生交付3万公斤生鲜,货款为40万元。葛先生向沈先生支付定金8万元;如任何一方不履行合同应支付违约金5万元。沈先生因将生鲜卖与饭店而无法向葛先生交付生鲜。此时葛先生可以要求沈先生双倍返还定金并交付违约金吗?

    指点迷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在合同中既有定金又有违约金的情况下,如果一方当事人违约,非违约方只能在定金与违约金罚则中选择一种。即如果是违约方交付的定金,非违约方可以选择不归还定金或者接受违约金,按原数归还定金;如果是非违约方交付的定金,则非违约方可以选择对方双倍归还定金或者对方按原数数额返还定金,并支付违约金。在本案中是非违约的葛先生交付的定金,所以葛先生可以要求违约的沈先生双倍归还定金或者对方按原数数额返还定金,并支付违约金。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六条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

    203.故意不告知赠与物有瑕疵致人损失要不要赔偿?

    社会热点

    郑某将自己的一辆电动车赠送给好友余某。前不久,余某在驾驶该电动车时,因刹车失灵翻车而致重伤,花去医药费几万元。事故的原因是刹车的一颗螺丝掉了,导致刹车失控。原来郑某在赠车前一个月已发现刹车螺丝因严重抖动而跌落,郑某仅用一根铁丝将刹车固定。郑某送车给余某时,为检验其驾驶技术,故意不将这一情况告诉余某。请问,余某能否要求郑某承担赔偿责任?

    指点迷津

    余某有权要求故意不告知赠与物瑕疵的郑某承担赔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赠与人故意不告知瑕疵或者保证无瑕疵,造成受赠人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本案中,郑某故意不告知电动车有瑕疵,尽管不是出于恶意,而是为“检验余某的驾驶技术”,但这行为完全符合上述法律规定,且造成了受赠人余某损失。因此,郑某应当依法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一条赠与人故意不告知瑕疵或者保证无瑕疵,造成受赠人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204.口头达成的合同有效吗?

    社会热点

    王某与其邻居张某就购买张某的耕牛达成了口头买卖协议,双方约定以1000元的价格将耕牛卖给王某,王某在交款后三日内将牛牵回自家。王某交款后去张家牵牛时,张某以价格太低、双方没有签订合同为由,拒绝让王某把牛牵走。王某与张某之间的口头协议有效吗?

    指点迷津

    本案中王某与张某所订的口头买卖协议是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根据本案案情,不存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情形,因此认定为合同生效,张某应该把牛交付给王某。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条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205.合同被撤销,给对方造成损失要赔偿吗?

    社会热点

    小张与小刘是好朋友,小张口头答应赠送给小刘20万元钱帮小刘投资一个汽车维修中心。小刘听后租了房子并买了很多汽车配件、办理了营业执照,只等着拿钱营业了。这时小张告诉小刘自己生意亏损,无法再把钱送给他了。小刘不同意,认为自己已经为此支出了8万余元,如果小张不把钱给他,他先前租房子买设备以及办营业执照的钱就白花了,但小张仍然不肯把钱给小刘。小张需要把20万元钱送给小刘吗?小刘为此的支出小张是否有赔偿义务?

    指点迷津

    本案中小张与小刘之间虽然形成有效赠与合同,但小张享有撤销权,不必继续履行合同。对于因此给小刘造成的损失,小张须给予赔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赠与合同中,赠与人在财产转移前可以撤销赠与。而一旦赠与合同被撤销,则该合同自始就对当事人没有约束力。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同时作了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的过程中如果有违背诚实信用的原则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二条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违背诚实信用原则行为的,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五十六条无效的合同或者被撤销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第一百八十六条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206.没有签字但已履行的合同有效吗?

    社会热点

    孙某与某农贸公司的李某签订了大枣买卖协议,由李某在一周内给孙某发一车大枣,货到付款。孙某签字后合同快递给李某,李某因公司负责签字盖章的人员出差而未能及时签字盖章,但还是根据合同约定的时间向孙某发货,孙某在签收单上签字表示收到货物。后来孙某以李某没有在合同上签字盖章为由,认为合同不生效,拒绝付给李某货款。这个合同生效了吗?

    指点迷津

    这个合同是发生法律效力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双方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没有签字或者盖章的一方已经按照合同履行了主要义务的,该合同有效。现实中,确实存在一方当事人因路途遥远或者负责签字盖章的人员不在,而合同又不得不马上履行的情况。而对方当事人则可能根据市场行情的变化,以履行合同一方没有签字或盖章为由提出解约或不承认合同成立。在此情下,法律本着公正与鼓励交易的原则,采取了保护已履行主要义务一方合法权益的做法,即认为此种情形下,合同有效。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十六条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

    207.因他人欺诈而签订的合同可以撤销吗?

    社会热点

    农民王某经人介绍,以7800元的价格向谷某买了一头奶牛。谷某告诉王某说这头牛刚交配过,两个月内就能定胎。王某将牛买回两个月后未见奶牛怀孕,于是找兽医检查,结果发现此牛的子宫与卵巢已被割除,没有生育能力,只能当做肉牛买卖,价值3000元以内,王某能将牛退还并要回已付的牛款吗?

    指点迷津

    此合同属于可撤销合同,王某拥有撤销权,可以找到谷某要求撤销合同并要回相关款项并要求赔偿损失。

    可撤销合同是指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因意思表示不真实,法律允许其行使撤销权使已经生效的合同归于无效。本案中,谷某在订立合同时向王某隐瞒了奶牛不能生育的事实,令王某以为自己买到了一头已经怀孕的奶牛,并为此支付了较高的价款,谷某的行为应当被认定为欺诈,其后果是导致了王某违背自己的真实意思买了一头实际上并不能生育的奶牛。因此,王某可以将奶牛退还给谷某,谷某应返还王某购牛款并赔偿王某因养这头牛所支付的饲料费等损失。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四条下列合同中,当事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

    (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

    第五十八条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208.因别人的原因造成违约,就不承担违约责任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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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甲公司要运送一批货物给乙公司,委托某汽车运输公司运输。汽车运输公司安排本公司司机赵某驾驶。运输过程中,因赵某的过失发生交通事故,致使货物受损。乙公司因未能及时收到货物而发生损失。那么,乙公司应向甲公司还是汽车运输公司或者赵某要求承担责任?

    指点迷津

    这种情形下,乙公司只能要求甲公司承担责任。依据合同相对性原则,合同关系只能发生在合同当事人之间,只有合同一方当事人能够向合同的另一方当事人基于合同提出请求或提出诉讼,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只有合同当事人才能享有某个合同所规定的权利,并承担合同所规定的义务,合同当事人以外的任何第三人不能主张合同上的权利;同时,合同的违约责任只能在特定的当事人之间,即合同关系的当事人之间发生,合同关系以外的人,不负违约责任,合同当事人也不对其承担违约责任。

    本案中甲乙之间存在合同关系,而乙与运输公司之间不存在合同关系,甲公司是义务人,负有履行债务的义务。甲公司在向乙公司承担责任后,可以向运输公司请求追偿。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一条当事人一方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和第三者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解决。

    209.合同履行时间不明确,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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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某家具厂向某木材加工厂订购了80吨木材,约定一年内分四次交货,但对具体的交货时间没有作准确约定。合同签订不久,木材厂通知家具厂,欲于次年第一季度内将木材分四次全部交给家具厂。家具厂以使用木材是循序渐进的过程且没有足够的仓库为由拒绝在一个季度内分四次收货,提出按照以往的交易习惯,应该每一季度收一次货。本案中,谁的主张能得到法律的支持?

    指点迷津

    根据合同履行的诚实信用原则以及交易习惯原则,本案家具厂的主张能够得到法律的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合同签订后,双方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补充协议;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本案中双方对合同履行的具体时间没有约定,可以就此签订补充协议;没有时间达成协议,应该按照双方以往共同遵循的交易习惯来确定交货的时间,而不应随时交货。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一条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第六十二条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

    (一)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

    (二)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按照规定履行。

    (三)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四)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五)履行方式不明确的,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

    (六)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

    210.什么是不安抗辩权?

    社会热点

    甲与乙订立货物买卖合同,双方约定甲3月10日交货,乙于收到货物后1周向甲支付货款。但是在合同履行期间甲发现乙有转移大笔财产的行为,为防乙收到货物无法按时向其付款,甲决定暂不向乙交货。3月10日后乙见甲拒不交货,于是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甲按时交货。法院会支持乙的诉讼请求吗?

    指点迷津

    本案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规定的“不安抗辩权”的情形。如果甲确实有证据证明乙有转移财产企图逃避债务的行为,可以不向乙履行合同。

    不安抗辩权指双方合同成立后,应当先履行的当事人有证据证明对方不能履行合同义务,或者有不能履行合同义务的可能性时,在对方没有履行或提供担保前,有权中止履行合同义务。当事人行使不安抗辩权后,倘若对方当事人提供了担保或者先履行了合同,不安抗辩权消灭,当事人应当履行合同。应当先履行合同的当事人行使了不安抗辩权,对方当事人既未提供担保,也不能证明自己的履约能力行使不安抗辩权的当事人有权解除合同。当事人行使不安抗辩权错误的,应当承扭违约责任。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八条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三)丧失商业信誉;

    (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第六十九条当事人依照本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中止履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对当提供适当担保时,应当恢复履行。中止履行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

    211.对方提前履行合同给自己造成损失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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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某超市与某食品公司签订了一份500箱饼干的购销合同,双方约定于6月初交货。5日18日,食品公司通知超市将于5月20日收到货,超市经理表示还未到双方约定交货日期而且超市库房没有足够的位置,不能接收货物,但食品公司仍然于5月20日将货送到。超市库房人员带食品厂的随车送货人员看了库房,见的确没有地方可放,于是将饼干拉回。在回去的途中发生车祸,约五分之四的饼干损毁。食品公司可否要求超市对损毁的食品进行赔偿?

    指点迷津

    本案中,超市不应该对这五分之四饼干的损毁负责。《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约定履行期限的合同,应当在约定的履行期限内履行。如果合同一方提前履行合同,应提前通知对方,而不得损害对方的利益。本案中,如果食品公司提前履行合同,会造成超市仓储紧张,增加超市的经营成本,可以认定为有损超市的利益,因此超市可以不接受食品公司的履行。超市不接受履行,这些饼干的所有权就没有转移到超市方,在此期间所造成的损毁,损失应由食品公司自负。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一条债权人可以拒绝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但提前履行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

    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给债权人增加的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第一百四十二条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212.口头约定降低合同价格,但未履行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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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食品商贾某与面粉加工厂的负责人吴某签订面粉买卖合同,价格为2.3元一斤。合同签订后,贾某觉得价格定高了,向吴某提出把价格降低一些,但没有说具体降到多少钱一斤,吴某表示同意。履行合同时,贾某要求按2元钱一斤履行,而吴某不同意,还是要求按2.3元履行。这种情况下,面粉的价格应为多少钱一斤?

    指点迷津

    本案涉及合同变更的问题。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面粉的价格应该以原合同中的价格为准。

    合同变更是指合同成立后,当事人在原合同的基础上对合同的内容进行修改或补充。《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赋予了当事人变更合同的权利,但同时规定,如果当事人双方对合同变更的内容约定不明确的,应推定为合同内容没有变更。本案中双方没有约定面粉价格具体降到多少钱一斤,所以应该视为没有变更。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七条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变更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

    第七十八条当事人对合同变更的内容约定不明确的,推定为未变更。

    213.出租车司机会因“误时”而赔偿乘客损失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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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洪某是一私营企业老板。有一天早上8:00他乘火车从A市赶到B市,拦了一辆出租车,对司机说必须在9:00前赶到某宾馆签约否则自己将损失20万元。司机表示没有问题。正常情况下半小时就可以到该宾馆,可是由于司机绕路加油又遇到上班高峰时段堵车,到宾馆时已是9:20,导致没签约成功,造成利润损失20万元。洪某起诉出租车公司,要求赔偿他20万元。洪某的请求会得到法院的支持吗?

    指点迷津

    本案涉及的是违约的赔偿范围问题,洪某的请求应该得到法院的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对违约损害赔偿上采纳的是完全赔偿原则,即违约方应赔偿受害人因其违约行为所遭受的全部损失,包括实际损失和可得利益的损失。本案中,出租车司机应该熟悉B市的路况并对时间、行车路线等作充分的估计。而事实上因其过错行为使洪某没有赶上签约,造成了20万元的可得利润的损失。因其是出租车公司的工作人员,因此其行为的责任应由出租车公司承担,但出租车公司赔偿了洪某后,有权向该司机追偿。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214.违约赔偿包括精神损害赔偿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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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葛某将仅有的祖母的遗照拿到照相馆要求扩印,并支付了相应的费用。结果照相馆工作人员因吸烟引起火灾,导致葛某祖母的遗照灭失。葛某到人民法院对照相馆提起违约诉讼,同时请求精神损害赔偿。葛某的精神损害赔偿请求会得到法院的支持吗?

    指点迷津

    在葛某的违约诉讼中,他的精神损害赔偿请求不会得到法院的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违约方承担的违约责任包括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其中赔偿损失包括实际损失与可得利益的损失,但不包括精神损害赔偿。如果葛某要求精神损害赔偿,可以向法院另行提起侵权的诉讼。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规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因侵权行为而永久性灭失或者损毁,物品所有人以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215.违约金数额大于实际损失,可以按违约金赔偿吗?

    社会热点

    甲与乙签订买卖合同,双方约定,任何一方违约都要向对方支付3万元违约金。后来甲违约,给乙造成了实际经济损失2.5万元,甲只答应赔偿乙的实际损失,而乙坚持要甲按照双方约定的违约金数额进行赔偿。双方达不成一致意见,遂起诉到人民法院。那么违约金数额大于实际损失,可以按违约金赔偿吗?

    指点迷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本案可以按照违约金的数额来进行赔偿。

    违约金是指合同当事人完全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债务时,必须按约定给对方的一定数额的金钱。它的支付数额是“根据违约情况”确定的,如果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的数额低于违约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增加,以使违约金与实际损失大体上相当;而只有当违约金“过分高于”实际损失时,才可以由人民法院或仲栽机构予以适当减少。本案中,违约金比实际损失多了5000元,称不上“过分高于实际损失”,因此应该按照违约金的数额来进行赔偿。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216.收取定金后不履行合同,只退还定金就可以吗?

    社会热点

    甲文化公司与作者乙签订了约稿协议,约定乙于十月份前写完一部书稿并交付给甲,甲支付了5000元定金。乙写完稿件后因自己联系了一家出版社出版该书,不想再把书稿交给甲公司出版。这种情况下,乙只需将定金如数退还甲即可吗?

    指点迷津

    本案中,乙如果不想把稿件交给甲公司出版,须双倍返还定金。

    定金是指当事人约定由一方向对方给付的,作为债权担保的一定数额的货币,它属于一种法律上的担保方式,目的在于促使债务人履行债务,保障债权人的债权得以实现。交付定金的一方如果不履行合同,无权收回定金;接受定金的一方如果不履行合同,须双倍返还定金。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五条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担保。债务人履行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217.替别人看东西导致东西丢失,需要赔偿吗?

    社会热点

    章某是一家货车公司的司机,章某的朋友朱某想让章某帮忙去邻市运50箱鸡蛋,价值4000元左右。章某爽快地答应了,并声称朋友间的帮忙不要报酬。章某的车装上鸡蛋后在行车的过程中由于车篷布不慎被树枝刮破,而中途又遭突降暴雨,路面湿滑,不慎造成翻车,车上的鸡蛋全部打碎。朱某要章某赔偿全部损失,章某需要赔偿吗?

    指点迷津

    本案中,章某应该赔偿朱某的损失,但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公平原则适当减轻责任。

    本案章某与朱某形成委托代理关系,章某因疏忽大意而给朱某造成了一定的损失,理应赔偿。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都规定了民事行为的公平原则,体现在合同上就是要求当事人双方权利义务的对等性。本案中,章某是义务为朋友帮忙,这种行为是善意的、无偿的,而且在损害的过程中章某也尽力采取了相应的补救措施,如果全部损失都要章某一人承担的话,显然是不公平的,因此可以适当减轻章某的赔偿责任。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条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权利和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六十六条代理人不履行职责而给被代理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218.订立合同时隐瞒事实给对方造成损失,要承担责任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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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程某欲购买段某的汽车,双方经协商,程某同意3天后签订正式的买卖合同,并先交2000元给段某。段某为程某出具的收条上写明:收到程某定金2000元。3天后,程某了解到段某故意隐瞒了该车曾出过重大事故并更换了发动机的情况,遂拒绝与段某签订合同。那么,程某能再要求段某承担违约责任吗?

    指点迷津

    程某可以要求段某返还定金并赔偿因与段某协商购车所支付的各项费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了缔约过失责任。所谓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因过错违反依诚实信用原则负有的先合同义务,导致合同不成立,或者合同虽然成立,但不符合法定的生效条件而被确认无效、被变更或被撤销给对方造成损失时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本案中因段某故意隐瞒该车曾经出现重大事故并更换发动机的情况,导致交易失败,所以程某有权要求段某返还2000元钱并赔偿其在买车过程中受到的损失。因为段某与程某的买卖合同正式签订,所以程某不能请求段某承担违约责任。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二条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三)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219.买卖合同一定要交付物品才生效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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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甲将自养的奶牛卖给乙,并签订了书面合同,但未将奶牛交付给乙。后来,甲将奶牛卖给出价更高的丙,并很快将奶牛交付给丙。乙得知消息后,要求甲承担违约责任,而甲却以奶牛未实际交付给乙为由,认为其买卖合同不成立。那么,甲的理由成立吗?

    指点迷津

    甲的理由不成立。甲与乙签订的合同是诺成合同。诺成合同是一旦双方签订合同,协议就成立,不需要实际交付合同的标的物。本案中,甲与乙已经签订了合同,即双方的协议成立。甲将奶牛又于高价卖给丙,其行为已经构成了违约,因此,甲应依法承担违约责任。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条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220.没有按约定时间提货而导致货物损毁的,损失由谁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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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甲向乙购买了一批货物,双方约定甲于7月23日自行提货,但是,到了7月23日,甲却因没有筹足货款而未能提货。当天夜里,乙的仓库遭遇大火,导致货物被焚毁。甲要求乙承担损失。那么,乙应该承担损失吗?

    指点迷津

    甲方应当自行承担损失。我国法律规定,买受人自提标的物的,出卖人将标的物置于约定或法定地点时起,风险由买受人承担。本案中,乙方根据双方的约定履行了自己的职责,其本身不存在过错。而甲因为未筹足货款而未提货,违反了约定,导致货物被大火烧掉,并因此造成了损失,责任在甲。所以,由此造成的损失理应由甲方自行承担。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四十六条出卖人按照约定或者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二款第二项的规定将标的物置于交付地点,买受人违反约定没有收取的,标的物损毁、灭失的风险自违反约定之日起由买受人承担。

    221.买到东西后发现不能用怎么办?

    社会热点

    村民甲将一头已患病的耕牛卖给村民乙,乙对此毫不知情。不久,该耕牛死亡。乙找到甲要求其赔偿自己的损失。甲应否承担责任?

    指点迷津

    村民甲应当承担责任。我国法律规定,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不符合质量要求的,买受人可以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本案中,甲将一头患病的耕牛卖给乙,并未告知其实际情况,其行为不但违反了诚实守信原则,也违反了标的物符合质量要求的法律规定。所以,甲依法承担违约责任。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五条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不符合质量要求的,买受人可以依照本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要求承担违约责任。

    第一百一十一条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应当依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对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受损害方根据标的物的性质以及损失大小,可以合理选择要求对方承担修理、更换、重做、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条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

    222.出卖怀孕的奶牛,所生小牛归谁所有?

    社会热点

    牧民甲以饲养奶牛为生。后甲因家中急需用钱,将两头奶牛卖给乙。其中一头奶牛已经怀孕,但甲未向乙说明。合同签订后,乙立即将奶牛款付给甲,并将奶牛牵走。过了一段时间,奶牛产下小牛,甲遂向乙讨要。乙认为奶牛已经卖给了自己,并且双方签订了合同,现在是自己的奶牛产下小牛,与甲无关。那么,奶牛产下的小牛到底应该归谁?

    指点迷津

    小牛应归乙所有。我国法律规定:按合同或者其他合法方式取得财产的,财产所有权从财产交付时起转移。本案中,当奶牛交付给乙时,其财产已经转移,乙已经取得了奶牛的所有权,合同即履行完毕。另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标的物在交付前产生的孳息,归出卖人所有,交付后产生的孳息,归买受人所有,如果当事人有特别约定的,按约定办理,法律对此有特别规定的,按法律规定。所以,当甲将奶牛交付给乙时,未说明其中一头奶牛已经怀孕,也未就奶牛所产下的小牛作相应的约定。根据上述法律的规定,奶牛在交付给乙后生产的小牛,属于交付后产生的孳息,理应归乙所有。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七十二条财产所有权的取得,不得违反法律规定。按照合同或者其他合法方式取得财产的,财产所有权从财产交付时起转移,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三条标的物的所有权自标的物交付时起转移,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一百六十三条标的物在交付之前产生的孳息,归出卖人所有,交付之后产生的孳息,归买受人所有。

    223.货物毁于卖方委托的承运人之手,损失应该向谁索赔?

    社会热点

    甲与乙签订了货物买卖合同。双方约定:由甲代办货物托运。甲遂与丙运输公司签订货物运输合同,合同中载明乙为收货人。运输过程中,由于丙的驾驶员操作失误,发生重大交通事故,导致货物严重受损,无法向乙按时交货。那么,乙找到甲方,甲方说不是自己的责任,应该去找丙运输公司;乙去找运输公司,运输公司的人说与乙没有任何合同关系,所以也不负责赔偿。那么乙应找谁赔偿呢?

    指点迷津

    乙应该要求甲赔偿。根据合同的相对性原则可知,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有法律约束力,而不能约束当事人以外的第三人。甲与乙合同约定由甲代办托运,其权利主体只能是甲,而甲与丙签订的货物运输合同,是甲与丙之间的合同关系,与乙无关。从另一个角度分析,买卖合同中,标的物的损毁、灭失的风险随交付而转移,本案中由卖方代办托运,可视为标的物尚未交付给买方,应由卖方承担风险。综上所述,本案中由丙造成的货物损失,应当由甲承担对乙的赔偿责任。甲可在向乙作出赔偿后,再根据与丙的运输合同,要求丙向他赔偿。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第一百四十二条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224.已交付但没过户的商品房发生火灾,风险应由谁承担?

    社会热点

    甲与乙订立了商品房买卖合同,双方约定:乙先将房屋交付于甲,但在甲付清全部价款前房屋的所有权仍属于乙。在付清全部价款前,房屋遭遇火灾。那么,由此造成的损失该由谁承担?

    指点迷津

    该损失应由甲承担。我国法律规定: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也就是说,买卖合同中,标的物风险的承担只与标的物是否交付有关,而与所有权是否发生变动无关。本案中,虽然甲未付清全款,但乙已将房屋交付于甲,即使甲还没有取得房屋所有权,但依照法律的规定,他仍应当承担房屋遭遇火灾而造成的损失。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四十二条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225.购买的商品在途中灭失,损失由买方承担吗?

    社会热点

    甲与乙订立合同,购买属于乙所有的一批在运输途中的水泥。合同订立后的第二天,正在途中的货物遭遇山体滑坡而灭失。那么,对此造成的损失应当由谁承担?

    指点迷津

    本案涉及在途货物买卖的风险承担问题,该损失应当由买方甲承担。《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出卖人出卖交由承运人运输的在途标的物,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毁损、灭失的风险自合同成立时起由买受人承担。本案中,甲与乙就运输途中的货物签订了买卖合同,在合同签订的第二天该货物遭遇山体滑坡而灭失,而甲与乙在合同中未有其他约定,因此,根据法律规定,因山体滑坡导致货物灭失的损失应该由买方即甲方承担。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四十四条出卖人出卖交由承运人运输的在途标的物,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毁损、灭失的风险自合同成立时起由买受人承担。

    226.卖方后交的货物不合格,先交货物的货款也不能收吗?

    社会热点

    甲公司向乙生产厂订购了一批500件的货物,双方签订了买卖合同。合同约定:所购货物每月交一次,第一次交货数量为100件,后400件每月按200件交付,货到无质量问题后付款。一个月后乙将100件货物送达甲方,经甲方检验无质量问题后顺利付款;当乙第二批货物送到时,甲经检验无质量问题,但未及时付款;后来当乙将第三批货物送到甲方时,甲方经检验发现该批货物有质量问题,于是拒绝付款。乙生产厂家坚持要求甲方付款,双方未达成一致。那么,甲公司可以因乙生产厂的产品质量不合格为由拒绝付款吗?

    指点迷津

    甲乙双方都存在违约的情况,应根据双方的过错及时给对方造成的损害程度具体确定各自应承担的责任。本案中,当乙向甲提供第二批货物时,甲未履行货到付款的合同约定违背了其应负的义务,其行为已经构成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而乙交付的第三批货物存在质量问题,也未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根据法律的相关规定:当事人双方都违反合同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因此,当甲在第二批货物送达时未支付货款,乙应当要求其支付货款,而甲在收到乙有质量问题的货物时,可以要求其赔偿由此给自己造成的损失。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

    第一百二十条当事人双方都违反合同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一百五十九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支付价款。对价款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

    227.商场未按时交付空调,能否以价格上涨为由向买方加价?

    社会热点

    于红(化名)于2010年5月25日在商场选中一款价值4800元的空调。由于此款空调暂时缺货,双方约定一周后由商场送货并安装。随后双方签订了买卖合同,合同约定:商场于5月31日进货,于红先交部分定金,余款货到付清。5月31日商场致电于红,称空调有点问题,需要返厂,于红很不情愿地答应了。6月6日商场将空调送到于红的家里,告知于红,该款空调在3天前涨价,要求于红按涨价后的价款支付,并称商场是在执行政府指导价格,不是商场乱涨价。于红应否按涨价后的货款支付呢?

    指点迷津

    商场无权要求于红按上涨后的价格支付空调价款。我国法律对买方支付定金但还未实际交付前发生价格浮动的情况作了相关规定: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在合同约定的交付期限内政府价格调整时,按照交付时的价格计价。逾期交付标的物的,遇价格上涨时,按照原价格执行;价格下降时,按照新价格执行。也就是说,《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采取了保护非违约方利益的原则,如果卖方逾期交货,期间价格上涨,只能按原价格执行。本案中,双方约定交货日期为2010年5月31日,商场却因空调有问题而迟至6月6日才交货,其行为已构成违约,不能要求于红按新价格支付货款。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三条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在合同约定的交付期限内政府价格调整时,按照交付时的价格计价,逾期交付标的物的,遇价格上涨时,按照原价执行;价格下降时,按照新价格执行。逾期提取标的物或者逾期付款的,遇价格上涨时,按照新价格执行;价格下降时,按照原价格执行。

    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一百三十八条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交付标的物。约定交付期间的,出卖人可以在该交付期间内的任何时间交付。

    228.卖方交付的商品与样品不一致怎么办?

    社会热点

    戴小姐在某家具店看上了一款家具,但因该家具是店里的样品,戴小姐便仔细询问了店员,实际交付的家具在材质、颜色、款式等方面是否与该样品一致,得到了肯定答复。双方随后就该款家具签订了买卖合同。合同约定:货款12000元,10天后交货,戴小姐支付4000元定金,余款交货时付清。10天后家具店按期将家具送到,可戴小姐打开时却发现,该套家具的颜色与家具店内样品有很大出入,遂拒绝支付余款8000元。那么,戴小姐是否可以拒交余款呢?

    指点迷津

    戴小姐可以拒绝接受该套家具。《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凭样品买卖的当事人应当封存样品,并可以对样品质量予以说明。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应当与样品及其说明的质量相同。本案中,戴小姐与家具店就家具的材质、颜色、款式等与样品作了合同约定,双方应履行合同义务。而家具店交付的家具颜色与样品有很大出入,不符合双方合同约定,其行为已经构成了违约。戴小姐可以拒收该套家具,并要求家具店按合同的约定履行。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一百六十八条凭样品买卖的当事人应当封存样品,并可以对样品的质量予以说明。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应当与样品及其说明的质量相同。

    229.试用买卖中,试用期过后就一定要购买吗?

    社会热点

    程某从县商场搬回一台冰箱试用,双方约定试用期为1个月。1个月的试用期届满后,程某对该冰箱未表示买与不买。后来,商场要求程某按冰箱的原价支付货款。那么,程某是否应如商场要求的购买此款冰箱呢?

    指点迷津

    程某应该购买此款冰箱。《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对商品试用期作了规定,也就是说买受人可以在约定的试用期内购买标的物,也可以拒绝购买。但是试用期间届满,买受人仍未对是否购买标的物作出表示的,则视为购买。本案中,程某在双方约定的1个月试用期届满后,仍未对是否购买产品作出表示,从法律上讲,已经视为其购买了。所以,程某应当按商场要求支付该款冰箱的价款。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七十一条试用买卖的买受人在试用期内可以购买标的物,也可以拒绝购买。试用期间届满,买受人对是否购买标的物未作表示的,视为购买。

    230.个人之间的借款没有约定利息,需要支付利息吗?

    社会热点

    程某向苏某借款2万元,双方立下借款字据:程某借苏某2万元,期限1年。双方未有其他约定。程某按期还款时,苏某要求其支付利息。那么,程某需要向苏某支付利息吗?

    指点迷津

    程某无需向苏某支付利息。我国法律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本案中,程某按照约定履行了自己的义务,按期偿还欠款,而苏某要求其支付利息,因其事先并未约定,所以得不到法律的支持。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

    231.个人之间的借款可以随便约定利息吗?

    社会热点

    公民甲因女儿病重无钱医治,遂向乙借款5万元。乙要求甲向其支付10%的利息。那么,乙的要求符合国家规定吗?

    指点迷津

    乙的要求不符合国家规定。我国法律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利率,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货款利率的四倍。本案中,乙在甲急需用钱时要求其支付10%的利息,其行为显然是乘人之危,也不符合法律规定。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

    《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利率,各地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括利率本数)。

    232.欠债期间,可以无偿转让自己的财产吗?

    社会热点

    钱某欠丁某货款40万元,约定于2010年10月1日前偿还。2010年8月,钱某将自己名下的商品房无偿转让给自己的外甥顾某,并签订了书面赠与合同,办理了过户手续。2010年10月,当丁某向钱某索要货款时,钱某以没钱为由不肯偿还。此时丁某得知钱某将房屋赠与顾某之事,于是向法院起诉请求撤销钱某对顾某的赠与。丁某的请求会得到法院的支持吗?

    指点迷津

    本案所涉及的是债权人的撤销权问题,丁某的请求会得到法院的支持。

    所谓债权人的撤销权,是指债务人为逃避债务而放弃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的权利。一般而言,债务人因放弃到期债权,将财产赠与他人或者以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导致债务人不能向债权人清偿债务时,债权人都享有撤销权。

    本案中,可以认定为钱某将房产赠与顾某的行为是为了逃避到期债务的无效民事行为。依法应予撤销。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四条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第七十五条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233.“驴打滚”受法律保护吗?

    社会热点

    祝某一直喜欢炒股,但是自己投资的几支股票一直不见涨,已经被套牢,为了避免太太的埋怨,祝某向做生意的祁某借款30万元,双方约定:借款为2年,每年的12月15日支付当年利息,否则当年利息并入本金。那么,双方的这种约定受法律保护吗?

    指点迷津

    双方的约定不合法,其约定明显属于复利,也就是民间俗称的“驴打滚”。我国法律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的规定,公民之间的借贷,出借人将利息计入本金计算复利的,不予保护。所以,虽然祝某与祁某就借款利息作了约定,但其约定明显违反了法律规定,因此也得不到法律的保护。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一百二十五条公民之间的借贷,出借人将利息计入本金计算复利的,不予保护;在借款时将利息扣除的,应当按实际出借款数计息。

    234.债权人可以不经债务人同意把自己的债权转让吗?

    社会热点

    甲欠乙2万元钱,约定2010年8月偿还。2010年3月,乙急需用钱,于是与丙商议,以1.5万元的价格把自己对甲的2万元债权转让给丙,即丙先支付给乙1.5万元,等到了2010年8月,由丙向甲行使2万元的债权。乙打电话将此事通知给了甲。2010年8月丙向甲索要欠款时,甲声称自己并不欠丙钱,拒绝偿还。甲的主张有道理吗?

    指点迷津

    甲的主张不会受到法院的支持,他应该向丙还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除法定情形外,债权人可以把合同的权利全部或者部分让于他人。转让债权,只需通知债务人即可生效,无需债务人同意。本案中乙将自己的2万元转让给甲的行为,不属于法律禁止转让的情形,且及时通知了甲,因此甲应向丙履行债务。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九条债权人可以经合同权利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

    (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

    (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第八十条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债权人转让权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

    235.债务没到清偿期,能够主张抵消吗?

    社会热点

    王某因承包经营一亩地鱼塘而向同村的张某借了2万元钱,约定5年后连本带息一起归还。2年后,鱼塘的水产品可以上市时,张某以最低的价格、赊欠的方式多次向王某采购水产品销售,获利颇丰,但同时共计欠王某2万余元。此时王某要扩大规模急需用钱。于是向张某提出要其先偿还这2万元水产品的钱。张某提出以王某欠他的2万元钱抵消,双方互不欠债。王某可以要求张某先还他钱吗?

    指点迷津

    本案中所涉及的是债务抵消的相关问题。所谓抵消,是指债权人和债务人互负种类相同的债务,因其相互抵充而使双方的债权债务同归消灭的事实。实践中,抵消的生效条件有:必须是双方当事人互负债务、互享债权;必须是相同种类的债务;主动提出抵消的当事人债权已到期。

    本案中,双方当事人虽然互负同种类的债务,但提出抵消的当事人张某债务没有到期,而他欠王某的水产品款没有约定偿还期限,王某可以随时索要,因此张某提出抵消,王某可以不同意。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九条当事人互负到期债务,该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债务抵消,但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合同性质不得抵消的除外。

    当事人主张抵消的,应当通知对方。通知自到达对方时生效。抵消不得附条件或者附期限。

    236.可以签订租期为30年的租房合同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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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程某欲购买住房,但因积蓄不多而无力支付高额的房款,遂欲长期租房子住。后经联系与苏某达成租房协议。苏某将自己的一套住房租给程某居住,程某为避免日后的麻烦,与苏某签订了租期为30年的租赁合同。请问,双方的租赁合同有效吗?

    指点迷津

    双方的租赁合同最长以20年为限,超出部分无效。也就是说本案中,程某最多只能与苏某签订20年的租赁期限,超过20年的部分则不受法律保护。如果程某欲长期租赁,也只能在20年的租赁期间届满时再与苏某续订租赁合同,但续订租赁合同同样不得超过20年。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超过二十年的,超过的部分无效。租赁期间届满,当事人可以续订租赁合同,但约定的租赁期限自续订之日起不得超过二十年。

    237.租期已到,出租者不反对租房者继续居住,原租赁合同还有效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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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民甲于2009年1月租住公民乙住房一套,双方约定租期为一年。半年后,乙因工作原因需出国一段时间。2010年1月底,双方的租赁合同到期,而乙并未对此作任何表示。乙于3月底回国,以双方的租赁合同到期为由要求甲立即退房。而甲则认为双方的租赁合同应继续有效,自己仍可以继续使用该房屋。那么,双方原来签订的租赁合同到底有效没有呢?

    指点迷津

    双方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我国法律规定,租赁期间届满,如果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而出租人也没有提出异议,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只不过租赁期限改为不定期,一方违约时,双方可以随时提出解除合同,出租人要解除合同的,需要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承租人。具体到本案中,乙与甲租赁期限虽然在其回国时已经届满,但由于其在双方约定的租赁期间届满时未对是否继续出租房屋作出任何表示,在甲后来继续租住在该房屋也未提出异议,所以应依法认定为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只不过双方的租赁期限为不定期。如果乙要解除合同,须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甲,而不能要其立即搬出。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租赁期间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租赁期限为不定期。

    第二百三十二条当事人对租赁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视为不定期租赁。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出租人解除合同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承租人。

    238.出租人不按合同交付租赁物,造成的损失谁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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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村民许某欲在农忙时租赁一台农用收割机收割麦子,这样既节省劳动力,又经济实惠。后来,许某与专门从事收割机租赁生意的村民罗某经协商签订了租赁合同。双方约定了租用期和租金,还约定了违约责任:如果一方违约,应向对方支付500元的违约金。后来,快到双方约定的那个时间时,罗某却突然告知许某收割机被别人租去了。许某无奈只好雇用村民帮其收割,并为此支付雇工费800元。事后,许某拿着双方签订的合约要求罗某赔偿违约金及其损失,罗某不同意。那么,罗某应当承担许某的损失吗?

    指点迷津

    罗某应当承担支付违约金及给许某造成的损失。首先,许某、罗某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应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而罗某却在签订租赁合同后,单方面反悔,其行为已经构成违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双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由于罗某告知许某收割机租给别人了,说明其明确表示不履行合同义务,因此,许某可要求罗某支付违约金。后来,由于罗某未能履行自己的义务,从而使许某只能雇用别人,因此支付了大量的劳务费,所以,罗某应当为因自己的违约给许某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八条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第二百一十六条出租人应当按照约定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并在租赁期间保持租赁物符合约定的用途。

    239.不按合同约定使用租赁物导致事故,谁应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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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王某租孙某的面包车一辆,在租赁合同中约定了租金及租用时间,同时注明:此车用于拉货,上路后时速不得超过90公里,否则易发交通事故。但双方未就违约事项做约定。合同签订后,王某见拉货生意不好,于是将面包车用来跑短途客运。在运营过程中,因超速而发生交通事故,面包车严重损毁,同时致使一名乘客死亡。后来,双方对此造成的损失发生纠纷。那么,该损失应该由谁承担呢?

    指点迷津

    该损失应当由王某承担。《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方法使用租赁物,承租人未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本案中,双方就车辆的使用方法做了约定,都应当按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但王某在实际对车的使用过程中,不但未按约定的用途使用,而且违反合同约定,超带行驶,导致损害的发生。因此王某不但应承担在事故中死亡乘客的赔偿责任,还应当赔偿因车辆损毁给孙某造成的损失。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七条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方法使用租赁物。对租赁物的使用方法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应当按照租赁物的性质使用。

    第二百一十九条承租人未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

    240.租赁物在使用过程中造成他人损害的,责任由谁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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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陈某从某出租车公司租了一辆汽车,从事个体出租业务。宋某乘坐该车时,发生交通事故导致死亡,经查,司机陈某负全责。宋某之妻要求陈某赔偿,可是陈某经济困难,没有实际赔偿能力。宋妻得知该车是某出租车公司的事后,将出租车公司告上法庭,要求出租车公司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出租车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吗?

    指点迷津

    出租车公司不应承担对宋某的赔偿责任。本案中,陈某与出租车公司之前的关系是融资租赁关系。所谓融资租赁,是指租赁物由出租人出资购买,并将其租给承租人使用,同时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融资租赁中,承租人占有、使用租赁物造成他人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出租人不承担责任。据此,本案陈某作为融资租赁的承租人,在他使用汽车期间因重大过失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死亡,其责任应当自负。而公司并不实际支配该车的运行,因此不对汽车造成第三人宋某的死亡后果承担赔偿责任。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七条融资租赁合同是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第二百四十六条承租人占有租赁物期间,租赁物造成第三人的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害的,出租人不承担责任。

    241.委托合同没约定报酬怎么办?

    社会热点

    甲委托乙为其购买一批货物,但双方未约定委托报酬。当乙向甲交付该批货物时要求甲支付报酬。甲以双方未对此进行约定,属于无偿委托而拒绝。乙可以要求甲支付报酬吗?

    指点迷津

    乙可以要求甲支付报酬。《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委托人不但应当预付处理委托事务的费用,而且当受托人为处理委托事务垫付了必要的费用时,委托人应当偿还该费用及其利息。由此可推断,委托合同如果没有约定是有偿还是无偿的情况下,应该推定为有偿,委托人有支付费用的义务。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百九十八条受托人应当预付处理委托事务的费用。受托人为处理委托事务垫付的必要费用,委托人应当偿还该费用及其利息。

    242.委托人可以随时解除委托合同吗?

    社会热点

    某图书公司欲出版一本新书,便委托某调查公司对该方面的图书作市场调查分析。双方签订的书面委托合同约定:调查公司将调查到的信息以数据分析的形式交给图书公司,图书公司支付其2万元费用,先支付1万元,剩余部分调查完成后一并支付。双方不得无故终止合同,任一方违约,承担5000元违约金。合同签订后图书公司暗中检查发现,该调查公司有欺瞒行为,其工作人员对工作也不积极,因此可能导致最终的结果毫无意义。遂决定解除合同,并要求其退还调查费,而调查公司却以图书公司无故解除合同要求其承担违约金。那么,图书公司可以解除合同吗?

    指点迷津

    图书公司可以解除委托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委托人或者受托人可以随时解除委托合同。尽管图书公司与调查公司约定“任何一方不得无故解除合同”,但这一约定与法律规定相抵触,因此双方的这一约定无效。而对于调查公司要求图书公司承担违约金的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因解除合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除不可归责于该当事人的事由以外,应当赔偿损失。由此可知,法律上是不承认解除委托合同有违约责任的。而对于调查公司付出的劳动,图书公司如果能证明其存在欺瞒并由此导致调查结果无意义的话,则无须承担责任。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第四百一十条委托人或者受托人可以随时解除委托合同。因解除合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除不可归责于该当事人的事由以外,应当赔偿损失。

    243.受他人之托买的东西被盗,损失该由谁承担?

    社会热点

    付某因工作原因需出国考察,同事苏某知道后,交给付某5000元钱,让其从国外为自己代买一台摄像机。付某在返回途中,摄像机被小偷偷走。该损失应由谁承担?

    指点迷津

    该损失应由付某承担。《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无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赔偿损失。本案中,付某接受苏某的委托,为其购买了一台摄像机,就负有妥善保管并如约把摄像机交给苏某的义务。而正常情况下,只要加以注意,就不会发生摄像机被盗的情况。因此可以认定付某在摄像机被盗一事中有重大过失,应当赔偿因此给苏某造成的损失。如果是摄像机被抢劫,则可以另当别论。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百零六条有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过失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赔偿损失。无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244.受托人死亡,委托合同还有效力吗?

    社会热点

    甲委托乙为其出售一辆轿车,并答应事成之后给其一定的报酬。乙找到自己的朋友丙,丙看上了该款轿车后,乙将甲叫来,三人谈好价格,并签订了车辆买卖合同。合同约定:丙先支付一半车款,另一半钱款待车辆过户手续办完之后一并付清。任何一方违约将承担2万元违约金。甲还写了一张书面委托交给乙:卖车和收款全权委托乙办理。当乙拿着甲的所有证照与丙交了过户费用,只需填写一些资料即可时,甲突然因车祸死亡。此时,甲与乙的委托合同还有效吗?

    指点迷津

    甲与乙之间的委托合同有效。当甲委托乙代其办理车辆过户和收款事务,并且写了书面委托时,双方之间的委托合同关系已经成立。《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委托人或者受托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者破产的,委托合同终止,但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根据委托事务的性质不宜终止的除外。据此,乙本来可以终止与甲之间的委托合同关系,停止办理委托事务。但是,乙与丙之间的买卖合同也是合法有效的,并且已经交纳了车辆过户费用,如果此时乙停止委托合同,将使丙的利益受损,因此,乙的委托事务属于法律中不宜终止的情况,他与甲之间的委托合同关系依然有效。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百一十一条委托人或者受托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者破产的,委托合同终止,但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根据委托事务的性质不宜终止的除外。

    245.代委托人购买物品后,委托人不支付货款怎么办?

    社会热点

    某代理公司受某商场委托代购一批篮球,并签订了代购合同。合同约定:代理公司与篮球厂家成交后,由代理公司通知商场向篮球厂家支付货款,代理公司验货后,商场向其支付报酬1万元。经联系,代理公司与某篮球厂家签订了买卖合同,合同约定篮球厂提供货物,代理公司按质、按量验收合格后支付货款。合同签收后,篮球厂即向代理公司交付了货物,经验收后,代理公司通知某商场向篮球厂支付货款。该商场随后向代理公司支付了1万元报酬并取走货物,却未向篮球厂支付货款。篮球厂由于未收到货款,遂要求代理公司支付货款并承担违约责任。此时的代理公司该怎么办呢?

    指点迷津

    代理公司应当支付篮球厂贷款及承担违约责任。根据案情可知,代理公司与商场之间是行纪合同关系。所谓行纪,即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从事贸易活动,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我国法律规定,行纪人与第三人订立合同的,行纪人对该合同直接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由此可知,代理公司与篮球厂订立的买卖合同不能约束该商场。因此,当篮球厂在履行合同而收不到相应的货款时,当然可以依照与代理公司签订的买卖合同要求其支付货款,并承担违约责任,而代理公司却不能以自己与商场之间的行纪合同内容为由拒绝。当然,代理公司可以根据与商场之间的合同向商场追偿。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百零七条受托人处理委托事务时,因不可归责与自己的事由受到损失的,可以向委托人要求赔偿损失。

    第四百一十四条行纪合同是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从事贸易活动,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第四百二十一条行纪人与第三人订立合同的,行纪人对该合同直接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第三人不履行义务致使委托人受到损害的,行纪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行纪人与委托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246.买房未成也要向中介支付中介费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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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柳某委托一家房屋中介公司为其联系买房。双方签订合同,约定中介公司向柳某提供购房信息,柳某向中介公司支付购房款的1%作为中介费。如果基于不可抗拒因素导致买卖不成,柳某也要向房屋中介支付佣金。后来中介公司为柳某找到一处房屋,柳某与房主很快签订买卖合同,但双方办理过户时,却被告知银行不准转按揭。双方无奈撤销了买卖合同。此时中介公司找到柳某,要求柳某支付5000元中介费。柳某以房子没有买成为由拒绝。于是中介公司将柳某诉至法院,要求柳某支付中介费用。柳某需要向中介公司支付中介费吗?

    指点迷津

    柳某不需要向中介公司支付中介费。本案柳某与中介公司之间的合同属于居间合同。所谓居间合同,是指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本案中,柳某是委托人,房屋中介是居间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居间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不得要求支付报酬。如果该合同因法定事由被撤销或者被宣告无效,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该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本案中,该合同因无法转按揭而被撤销,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应被视为中介公司未促成合同成立。合同未成立,柳某当然无须支付中介公司报酬。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六条无效的合同或者被撤销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第四百二十四条居间合同是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第四百二十七条居间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不得要求支付报酬,但可以要求委托人支付从事居间活动支出的必要费用。

    247.承揽方能否自行把加工任务转给他人?

    社会热点

    某宾馆要求某加工厂为其制作一批餐巾,双方签订了承揽合同。合同约定:宾馆提供原材料,由加工厂负责加工餐巾300件。合同签订后,宾馆按合同约定将原材料运至加工厂,并预付了加工费。后来,加工厂因工作繁忙,便擅自将其中100件转变给另一家工厂制作,剩下的200件自己加工。合同到期后,加工厂将300件餐巾如数交给宾馆。宾馆验货时发现其中有100件餐巾的质量、做工有所不同,经查这100件为另一加工厂所做,遂要求加工厂承担违约责任。加工厂可以将任务转给他人吗?

    指点迷津

    加工厂不可自行将任务转给他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加工厂既然与宾馆签订了承揽合同,作为承揽人就应该按照合同约定,有义务利用自己的设备、技术和劳动能力完成所承揽的餐巾。但是加工厂因自身工作繁忙,未经宾馆同意,擅自将其中100件转给另外一家工厂,违背了双方的约定,因此,《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宾馆不但可以与加工厂解除承揽合同,还可以要求加工厂承担因此给自己造成的损失。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五十三条承揽人应当以自己的设备、技术和劳动,完成主要工作,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承揽人将其承揽的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应当就该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做人负责;未经定做人同意的,定做人也可以解除合同。

    248.定做人可以随时解除承揽合同吗?

    社会热点

    尤某委托某裁缝店为自己制作一套唐装,以参加公司的年会。于是在裁缝店购买了布料,量了唐装的尺寸。双方约定12月23日尤某来取衣服,取衣服时交布料款及制作费。12月19目,尤某因买到了另一套合适的唐装,于是通知裁缝店,取消定做的唐装。裁缝店称已经开始剪裁制作为由拒绝中断。12月23日,裁缝店通知尤某来取唐装,并交付布料费及加工费。尤某声称自己已通知裁缝店停止加工,拒绝收取衣服并交款。

    指点迷津

    本案双方当事人之间存在加工承揽合同关系,定做人尤某可以通知裁缝店停止制作服装,但应该支付裁缝店为制作服装所耗费的布料费用及部分加工费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在加工承揽中,定做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给承搅人带来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本案中,尤某与裁缝店对制作服装事宜达成一致意见后,加工承揽合同就已经生效。当5天后尤某通知裁缝店停止制作时,由于裁缝店已经开始裁剪,使用了相应的布料,也付出了一定的劳动,所以尤某应该支付布料费用及这部分劳动的报酬。但由于合同即已解除,尤某可以不再收取服装。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六十八条定做人可以随时解除承揽合同,造成承揽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249.定做的产品不符合要求怎么办?

    社会热点

    某出版社与某印刷厂签订了一份图书印刷承揽合同。合同约定:印刷厂为出版社印刷图书5000册;印刷厂先制作15本样书,经出版社签字付印后再大批量加工。合同签订后,印刷厂很快将制作好的样书送到出版社。出版社有关人员检查无问题后签字交付印刷厂大批量生产。合同到期后,印刷厂将5000册图书送至出版社。经查,该批图书中有很大一部分封面的颜色与印刷厂所送的样书不同,明显影响销售效果。此时,出版社该怎么办呢?

    指点迷津

    出版社可以要求印刷厂承担违约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承揽人交付的工作成果不符合质量要求的,定做人可以要求承揽人承担修理、重做、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本案中,当双方签订了承揽合同后,作为承揽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按时、保质、保量完成工作。当印刷厂向出版社提供印刷样书,并得到认可后,就应该按此标准生产加工图书,但印刷厂却将大部分有瑕疵的图书送至出版社,给出版社造成了销售损失。因此,出版社应当在双方约定的期限内通知印刷厂,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重印或者减少报酬,或者赔偿损失,双方可以协商解决。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六十二条承揽人交付的工作成果不符合质量要求的,定做人可以要求承揽人承担修理、重做、减少报酬、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250.农民工能越过包工头直接向建筑公司要劳动报酬吗?

    社会热点

    某建筑公司将一楼房建设工程对外发包给潘某,潘某雇请数十名农民工进行施工。工程完工后,由于建筑公司拖欠潘某工程款,导致潘某无力支付农民工的劳动报酬,于是其中的25名农民工状告作为发包人的建筑公司,要求其支付劳动报酬。这些农民工可以越过包工头潘某直接起诉建筑公司追索劳动报酬吗?

    指点迷津

    本案中的农民工可以直接起诉建筑公司索要劳动报酬。

    根据合同的相对性原则,合同是特定主体之间的协议,一般只在特定的合同当事人之间发生法律约束力。既然如此,建筑公司作为农民工与潘某之间劳务合同的第三人,农民工好像不能直接向建筑公司追索劳动报酬。

    但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中明确规定了发包人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只要发包人没有将工程价款清偿,不管发包人将工程如何转包和分包,发包人依法应当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向实际施工人清偿债务,根据此司法解释的规定,本案中农民工们诉讼请求会得到法院的支持。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的当事人。发包人只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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