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自由-论作为幸福因素之一的个性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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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类在形成意见以及毫无保留地发表意见上,之所以不可不自由,其种种理由已一如前述;思想言论的自由若得不到承认,或没人突破禁令而加以力主,其对人类智性进而德性的种种恶果,也已一如前述;接下来我们要考查的是,是否能以这些同样的理由,来主张人类应该依照自己的意见自由行动——即只要他们愿意自负责任和自担风险,就应该不受同胞实质的或道德的阻挠,而将其意见贯彻到自己的生活之中。当然前面那个附加限制是不可或缺的。没有人妄言一切行动都应该像意见一样自由。相反,即便是意见,如果其表达所处的情形,使它的表达对某些有害行为会构成积极的煽动,也要失去其豁免权。譬如说粮商乃是令穷人忍饥挨饿的罪魁祸首,财产私有无异于抢劫越货,这样的意见如果仅仅是通过报刊而传播,应当不受干涉;但是,如果面对一群正聚集在粮商门前的气势汹汹的暴民,有人再去公然宣讲或张布告示传播前述意见,就该受到应有的惩罚。无论何种行为,但凡没有正当理由而贻害于人,都该受到反对意见的抑制,如有必要还应通过人们行动上的干涉加以阻止,苟其情形严重,则人们做出上述遏阻之举就为绝对需要。是故个人自由必须要有所限制,即无论如何不能令自己妨碍他人。如果其能在涉及他人之事上避免妨害他们,而仅仅在事关自己之事上随心所欲、为所欲为,那么能够表明意见应予自由的那些理由,同样也可以证明,只要其自负后果,就该被允许将自己的意见贯彻到行动之中而不受干涉。诸如,人们不可能绝对不错;人类的真理往往半真半假;苟非出于互相反对之意见极为充分而又最为自由的较量,意见的统一并不可取,在人类尚未比今天更有能力认识真理的全貌之前,意见的纷歧非但无害甚且有益,这些原则适合用于说明人们行为方式应该自由,相比其适合说明意见自由亦丝毫不遑多让。正如只要人类未臻完善,允许不同意见的存在就是有益的,同样,在生活方式上允许不同的尝试,也是有益的;各种性格只要不伤及他人就该给予其自由发展的空间;只要有人愿意一试,不同生活方式的价值就该允许通过实践去证实。总之,在并非首先关及他人的事情上,个性就应该得到伸张。如果行为法则不是出于个人的性格,而是出于他人的传统或习俗,人类幸福就缺少了其首要因素之一种,而这项因素恰恰对个人和社会的进步十分重要。

    在坚持这一原则时,将要遇到的最大困难,不在于怎样向人们说明通向公认目标的方法,而在于一般人根本不关心这一目标本身。假如人们认识到,个性的自由发展是幸福首要而必不可少的因素之一,认识到它不只是与文明、教导、教育、文化那些名词所指内容相配合的因素,而它本身就是这些事物的必要组成部分和存在条件,那就不会有低估自由的危险,在个人自由与社会控制之间作出调整,也就不会有特别的困难。但糟糕的是,在一般人的思维模式下,个性的舒展几乎不被认为具有任何内在价值,值得为其自身之故而予以些许关注。大多数人以人类现有习俗为满足,盖现有习俗即是大多数人所为之,如此,他们就不能理解为什么那些习俗并非对每个人都足够好;甚且,在多数道德和社会革新者的理想中,个性舒展就根本不在考虑之列,反而以嫉视的心理认为,其对他们自认为最有益于人类的良法美意获得普遍接受只会徒生滋扰,甚至可能成为叛然相违的障碍。德国著名学者和政治家威廉·冯·洪堡著有一书,其大旨谓:“人的(真正)目的,或曰由永恒不变的理性指令所规定而非变幻不定的喜好所提示的目的,乃是令其能力得到最充分而又最协调的发展,使之成为一个完整而一贯的整体”;因此,“每个人必须不断努力向其趋近,尤其是那些意欲教化同胞的人必须一直关注的目标,就是能力与发展的个性化”;为此必须具备两个条件:“一是自由,二是千差万别的环境”;二者结合便可产生出统一在“首创性”中的“个性活力与丰富差异”[1]。然而洪堡之意,德国而外,能解者实寥寥无几。

    洪堡之旨,固然为世人所罕闻,并且还可能会因个性被赋予如此崇高的价值而令人感到诧异,然而,我们必须意识到,问题只在于程度有别而已。没有人会认为,行为上的完美只能来自于彼此亦步亦趋地模仿照抄。也没有人会断言,人们不该为自身生活方式以及事关自身的行为打上一己判断与个人性格的烙印。反之,妄称仿佛彼等出生之前世界一团黑暗,或人类迄今之经验尚不足以显示各种生存与行为方式孰优孰劣,事事皆须人们从头开始,则同属荒谬。没有人否认人在年轻时应该接受教育与训练,让他知道并受益于人类经验业经确定的结果。但是,当一个人各项能力已臻成熟,以他自己的方式利用和解释经验,乃是人之为人的特权与固有条件。从过往经验中找寻哪些东西适用于自身处境与性格,是他自己的事。他人的传统和习俗,在一定程度上乃是经验教给了他们哪些教训的证据;作为有事实依据的断定,正因如此有理由要求人遵从,不过,第一,这些经验有可能太过偏狭,或他们给出的解释未必正确;第二,即便他们的解释是正确的,但却并不适合于他。习俗适宜寻常情境与寻常性格;而他所处情形或他的性格却或许就是非同寻常的。第三,即便习俗足够好并且也适合于他,然而仅仅因其为习俗即要他去遵从,就不能使他作为人类天赋异禀的任何属性得到培育和发展。人类的诸种能力,如感知、判断、识别、心智活动以及道德倾向等等,只有在有所抉择时才能得到运用。如果仅仅是循规蹈矩,那他就没有做出任何抉择。既无抉择,对于分辨与要求最佳的事物,就没有得到实际的锻炼。心智与道德的能力,跟体力一样,只有运用才能得到增强。如果仅仅因他人有所行动自己就去仿效,这跟因他人有所相信自己也就相信一样,人的能力不会因此而得到任何运用。如果某项意见尚未为一个人的理性所信服就予以采纳,那么他的理性非但不会因此有所增强,甚至还有可能被削弱;同理,如果一种行为的诱因,并非出自与他自己的感觉和性格相合的那一类(这里暂不涉及他人的情感或权利),那么不仅不能使他的感觉和性格变得活泼有力,而且还会使它变得麻木迟钝。

    如果一个人将自身生活计划的选择,全部委诸世人或自己的生活圈子,则无需赋予他任何其他能力,只要有猿猴一般的模仿力就足够了。而自行选择生活计划的人,却需要调动他的所有官能。他必须运用自己的观察力去看,用推理与判断力去预见,用行动力去收集供作决定的材料,用辨别力去作出裁决,裁决既定之后,犹须用毅力与自制力去坚持深思熟虑后的决定而不致放弃。并且,在行为上,他作决定根据自己的判断和感觉的成分越大,他所需要和运用的这类属性也就越多。可能,不调动这些能力属性,他也会经引导而走上正道,不致误入歧途。然而,人之为人的比较价值,究竟何在呢?真正重要的,不仅是人们所行何事,而且还应包括如此行事者是何等样之人。在人类正确运用人生以求完善和美化的各种功业中,最重要的无疑还是人自己。假使可以由一种人形机器来完成诸如建筑、稼穑、征战、断案,乃至修建教堂、祝颂祈祷等种种活动,把那些尽管目前生活于世界文明发达之域,但却无疑只是自然能够和将要创造出来的最贫乏标本的一干男女,置换成这些机器人,也将是一项相当重大的损失。人性并不是一部按照一种模型组建起来,并被设定去精确执行已规定好的工作的机器,人性毋宁像是一棵树,需要朝各个方面去成长与发展,并且是根据使它成为一个活体生命的内在力量的倾向去成长与发展。

    人们大概能够认可,值得让人去运用自己的理解力,对习俗作理智的遵循或偶尔有意的偏离,这总比盲目和简单的机械服从为好。因而,在一定程度上,人们会承认理解应该出于自身;可一旦说到人们的嗜欲与激情也应出于自己,或说让人保有任何出于自身而又有力的冲动根本没有什么危险或害处,人们就不会同样情愿地予以承认了。然而欲望与激情,跟信仰与克制一样,同为一个完整之人的组成部分:只有在失去适当的平衡,也即当一组目标和倾向发展出力量,而另外一些本该与之相反相成的目标和倾向仍处于衰弱无力的状态之时,强烈的冲动才是危险的。人之为恶,并非激情如火之故,而是因为良心孱弱。而且,并非只要感情强烈,良心必定孱弱;相反,缺乏血性与良心孱弱倒是一对天然的孪生子。若说某人的欲望与情感,较之他人更为强烈而繁富,也无非仅仅表明其人于人之天资禀赋,具备更多的质料,因而,其可能更有能力便于为恶,却也当然更有能力便于为善。血气之刚无非是精力充沛的另一说法罢了。富于精力固然可能为恶,但更多的善举总是出自活力充沛的性格,而非出自萎靡怠惰者之手。那些极富自然性情的人,也总是能够习得最强烈的文明性情。恰恰是这种令个人欲望鲜活而有力的强烈情感,也能令人产生最炽烈的好德之心以及最严格的克己之仁。社会必欲尽其职责而保卫自身利益,唯有通过扶植培育这些性情,而不能因不知如何塑造英雄,就把塑造英雄的材料一并抛弃。一个欲望与激情出于自己的人——这是他自己天性的表现,尽管这种天性经过了自我修养的发展和陶冶——才可称得上有性格。而一个欲望与激情不能由自己决定的人,毫无个性可言,跟一台蒸汽机之毫无个性没什么两样。如果一个人的情感不仅出于自己,而且强劲有力,并受着坚定意志的统属,那么这个人就是具备了旺盛饱满的性格。如果有人认为不应鼓励发展个人独具的嗜欲与激情,则无异于说社会根本不需要强而有力的性格,众多富于个性之人充斥于社会反而不是什么好事,人们较高水平的平均活力亦无足取,世间岂有如此道理?

    在社会的早期状态下,人类欲望与冲动的力量可能或确曾远为强大,社会当时所具有的权力不足以对其加以规范和约束。自发与个性的成分一度确实是太过了,社会规范与之进行了艰难的斗争。当时的困难在于,引导身强力壮或桀骜不驯的人抑制自己的冲动而服从规则。为克服此一困难,法律和纪律,应该像那些与列国君主们相斗争的古罗马教皇那样,确立一种统摄整个之人的权力,要求控制他的全部生活以便约束他的性格,因为当时社会还没有找到任何其他足以约束人们性格的手段。然而,如今社会已经大大强于个人了;对人性的威胁不是来自于个人激情与嗜欲的过分,而是来自于其不足。从前,那些或以地位尊崇,或以天赋异禀动辄违法乱纪之人的激情,必须受到严格的约束,以使普通人在他们锋芒所及的范围内享有起码的安全;如今,情势已大为改变。在我们的时代,从社会的最高级到最低级,每个人都生活在怀有敌意的目光与令人恐惧的审查之下。不光在关涉他人之事上,而且在仅仅关涉自身之事上,个人或家庭也不敢依照自己的意见问一问什么才是我想要的?什么才适合我自身的性格和气质?什么才能让我身上最优秀与最高尚的东西得到公平发挥,使之得以茁壮成长?他们问自己的反倒是,与我的身份相符合的是什么?与我地位与财力相仿者通常都做些什么?更糟糕者,要问比我地位与财力更高者通常会做些什么?我并不是说,他们本有自己的好恶,只是在做选择时屈从于习俗。其实他们除了从俗之外,根本就谈不上有什么嗜好。于是,心灵本身也向束缚低头:乃至寻乐自娱,首先想到的也是要从俗合流;他们乐于混迹于人群之中;即便有所选择,也是在诸多众人惯行之事之间选择而已;独特的品味,反常的行为,在他们恰如犯罪一样避之唯恐不及。开始只是搁置自己的本性而不用,最终至于根本没有了可以遵循的本性,因为他们身上为人类所独具的性能已经枯萎乃至衰竭了:他们已无能力再生出强烈的愿望与固有的快乐,而且一般也丧失了根于自身或可以归之于他们自身的意见与情感。然而,这是不是人性应有的状态呢?

    在加尔文派的教义看来,人性本该如此。依照那种理论,人的最大罪孽就在于自我意志。人类力所能为的一切善行,都包含在服从之中。你不可选择,必须遵令而行,不存在例外:“义务之外,皆为罪业。”既然人性本恶,因而除非将自身所含人类本性铲除净尽,任何人休想得到救赎。对于持有这种生命观的人而言,摧毁人的任何先天资质、后天才能以及感受能力,都不是罪恶;除了能令自己屈服于上帝意志之外,人类无需任何才能;如果有人使用任何天资去做了其他之事,而不是为了更有效地服从那个所谓的意志,那么倒不如没有那些天资更好。这就是加尔文派的学说;而许多自认为不属加尔文派信徒的人也持有类似的看法,只不过略为弱化而已;弱化之处包括,对所谓上帝意志的解释更少一些禁欲色彩;声称根据上帝意志,人类的一些爱好可以得到满足;当然满足的方式不能任由他们自择好恶,而应该遵循服从的途径,也就是说,要遵循由权威指定给他们的途径;既然有这样的必要限制,因而二者实在没什么区别。

    目前,这种狭隘的生命理论,以及它所嘉奖的逼仄压抑的人类性格,在这种隐蔽的形式之下,竟有愈演愈烈的趋势。许多人无疑真诚地认为,人类如此被钳制被削弱,乃是造物主的本意;这就好比许多人认为,树木经过修剪乃至雕琢为动物形状,要比自然赋予它的本来面目好看得多。但是,如果相信人是由一个至善至仁的神所创造属于任何宗教的一部分,那么与此种信仰更为相合的应该是,相信神赋予人的一切能力都该得到培育和发展,而不是被根除或消灭,相信神乐于看到他的创造物步步接近内在于他们自身的理想观念,乐于看到他们的理解能力、行动能力乃至享乐能力的每一步增长。世上本来就有与加尔文教迥异的人性完善的类型:那是一种比较人道的观念,因为它认为人被赋予各种天性本是为了让他完成其他各种目的,而非仅仅为了压抑克制。“异教徒的自我伸张”与“基督徒的自我克制”,同为人类的可贵之源[2]。在柏拉图和基督教的克己自制的观念中,都混合着自我发展的希腊思想,而非取而代之。做一个约翰·诺克斯,也许胜于做一个亚西比德,而做一个伯里克利,却比二者都要好;而假使伯里克利生活在如今这个时代,却无约翰·诺克斯之所长,则自身所长也就不会存在。(约翰·诺克斯[John Knox]:1505—1572,苏格兰宗教改革家,清教主义的创始人,主张虔敬、勤俭、清洁;亚西比德[Alcibiades]:约前450—前404,古希腊枭雄,性格放纵恣肆;伯里克利[Pericles]:前495—前429,古希腊政治家,民主政治的杰出代表,性格沉毅,守正不阿。——译者注)

    要想让人类成为值得瞩望的尊贵美好之物,不能消磨一切个人所独具的殊才异禀使之泯然于众,而只能在无损于他人的权利和利益的范围内使之得到培育与发扬;而且既然作品总是能够反映创造者的性格,那么经过同样的过程,人类生活也会变得更为丰富多彩,生气盎然,还会给高尚的思想和崇高的情感带来更充分的滋养,并通过让所属族群更值得个人为之自豪而加强每个个体与族群之间的联系。随着个性的张扬,每个人变得对他自己更有价值,也因此就能更有益于他人。以个人的存在而言,生气更为充沛,而由于个人生气更为充沛,由个人组成的群体生机也就更为蓬勃。当然,为了防止天生更为强壮的个体侵犯他人的权利,必要数量的限制还不能免除,但是要以从人类发展的角度看来所得大于所失为限。如果因个人一己之好有损于他人而剥夺其发展手段,其损失主要以成就了他人的发展而得以补偿。甚至对他本人来说,正因限制了其本性中的自私部分,而令其中的利他部分可能有了更好的发展,因而得失之间也足以相抵。为了他人而受制于正义的严格规则,正可以发展以他人利益为目标的情感和能力。但是如果事情无关他人利益,仅仅因为冒犯了他们的忌讳而让人受其限制,则不会发展出任何有价值的东西,反倒只会生出反抗限制以图一逞的暴力性格。而人若是屈服于这种限制,则就会削平乃至磨光其全部天性。要使每个人的天性都得到公平发展,最关键的就是要容许不同的人去过不同的生活。无论哪个时代,个性自由得以发挥的程度是否宽广,都是后世对其艳羡或鄙弃的标准。只要个性在其之下还能得以存在,即便是专制也还没有产生它最坏的恶果;而凡是摧毁人之个性的,却都可以称之为暴政,无论它以什么名目出现,也无论它宣称执行的是上帝的意志还是人民的命令。

    我既已说明个性与发展乃是同一回事,只有个性得到扶植培育,才造就出或才能造就先进的人类,这里本可以就结束这一论证了:因为在人类事务的极限之内,既然个性的舒展可以让人类自身接近其所能达到的最佳境地,还有什么更多更好的话值得一说呢?或者说到对于人类幸福的阻碍,还有什么比压抑个性更为可恶呢?然而,这些理由无疑仍不足以说服那些最需要被说服的人们;必须进一步说明,人类中的这些先进者总是或多或少有益于那些未进者——即向那些不渴求自由,也不稀罕自由之助益的人点明,如果允许他人利用自由而不加以阻挠,他们也会在某些不难理解的方式下获得回报。

    那么,首先我要提示的是,人们可以从特立独行的先进之士那里学得某些东西。没有人会否认,首创性乃是人类事务中的可贵要素。人们不仅总是需要有人去揭示新的真理,指出过去哪些真理已然不再正确,而且总是需要有人开创新的惯例,为人类生活树立更文明的行为以及更高尚的品味和情趣。只要人们还不认为这个世界在一切习俗与惯例上已经臻于尽善尽美,对此就不能给予有力的反驳。不可否认的是,不能期望庸常之众都有能力提供这种惠益;在整个人类之中,其生活实验一旦被他人采纳,就会对成规惯例可能有所改进的,仅有少数人而已。然则这些少数人必是人中之灵秀,有如地上的盐,没有他们,人类生活将会变成一潭死水。不独古代所无的佳言懿行有待他们引介,即便现今已有者也需要他们保持其生命力不致衰退。即便没有新的事情可做,人类智慧难道就再没有存在的必要了吗?那些惯于依旧例而行的人之所以会忘记如此行事的理由,且做起事来不像人类而是如同牛马,难道不值得一问究竟吗?绝佳的信仰与惯例一变而衰退为空文死法,世间这种势头再大不过了;如果不是不断有人以其随起随生的原创力,阻止那些信仰和惯例变得只剩下机械的传统,那么如此僵死之物将经不起任何真正有活力的事物哪怕最轻微的一击,而且也没有理由再说文明不会像在拜占庭帝国那样荡然消亡。同样不可否认,天才之士乃是且恐怕永远都是很小的少数;然则为了拥有天才,就必须维护他们得以生长的土壤。天才只能在自由的空气里自在地呼吸。既云天才,顾名思义,定然会比一般人更具个性,惟其如此,也比一般人更没能力适应社会既定的有限模式而不受到禁锢的伤害,这些模式本是社会为避免其成员各自形成性格而招致麻烦才规定的。假如他们因怯懦而被迫同意将自己纳入那少数模型之一,而令自己所有还未能展开的天赋在压力下继续保持淹没不显,则对社会而言,虽有天才却实未受其益。假如他们性格刚烈,则必会挣脱枷锁,致令社会因未能成功磨掉其棱角以使之平凡而蒙羞,因此就会为其加诸“野人”、“怪物”等等带有严重警告意味的称号;这跟有人看见尼亚加拉河激流冲荡,就抱怨它不像荷兰运河那样沿着两岸堤渠静静流淌有什么不同吗?

    我这样断然强调天才的重要,以及应该允许他们在思想和实践上自由舒展的必要,是因为我深知虽然理论上没人会反对这一立场,但是我也知道事实上几乎每个人对此都完全漠不关心。人们以为,如果天才不过意味着可以创作出动人的诗歌或悦目的图画,那固然是好。但是一说到它的真正所指,也即思想和行动上的首创,尽管没人会说那并不值得如何夸赞,却几乎所有人心里都不以为然,以为没有它人们照样会做得很好。不幸的是,这种事情太也正常,以致不足为怪。不具首创力的头脑自然不能感受到它的用途。他们不能领会首创力为他们做了些什么。他们怎么能领会得了呢?因为如果他们能够明白它会为他们做些什么,那它也就不是什么首创了。首创力得为他们效劳的第一件事乃是打开他们的眼界:一旦眼界被完全打开,他们就有机会使自己成为具备首创力的人。同时,他们只要想到若不是有人破天荒去做,任何事情就永远不会完成,而且我们今日一切美好事物都是拜首创力之所赐,就会让他们非常谦虚地相信,世间尚有某些事情等待有人去完成,也使他们自己确知,其越是感觉不到首创力的缺乏,就越是需要它。

    自严肃的事实而言,不管人们对真正的还是他们认定的智力超群者表达乃至给予了怎样的尊敬,遍及世界的普遍趋势仍然是使庸众成为人世间的支配力量。在上古、中古乃至从封建时代向目前时代其程度渐趋减弱的漫长过渡时期,个人自身都还能作为一种力量存在;如果他拥有卓越的天才或崇高的社会地位,他就会具备相当大的势力。而如今个人却消失在人群之中了。拿政治来说,毋庸赘言,世界现在是由公众舆论来统治的。唯一名副其实的力量乃是群众的力量,以及作为群众倾向和本能之代理机构的政府的力量。不独公共事务为然,即便在事关私人生活的道德和社会关系上,也莫不如此。那些其意见假公共意见以行的群众,并不总是名副其实的公众:在美国所谓的公众即是全体白人,在英国主要是中产阶级。不过他们总归是群众,确切点说,就是群集起来的庸众。而且更为可怪的是,如今群众既不从教会或国家的显贵人物那里,也不从名义上的领袖或者书本那里,取得自己的意见;而是让一些跟他们非常相像的人们代其形成意见,那些人受一时之激,通过报章向他们发表演说或直接以他们的名义发言。我并不是在抱怨这一切。我也并不认为,就一般情形而言,还有什么更好的事物能跟目前低弱水平的人类精神状态相容不悖。但是庸众的政府,终究逃不脱变成平庸政府的宿命。从没有一个民主制或多数贵族制政府,在无论政治行为还是在由其培养的言论、品质和精神气度上,曾经达到或者能够上升到平庸之上,除非拥有最高统治权的多数能令自己接受一个或少数几个拥有更高天赋和教养之人的劝导(在国运极盛时期他们总是这样做)。一切睿智或高贵的事物,其创始都出自且必定出自少数个人;而且一般说来最先总是出自某一个人。普通人的英明与光荣就在于能够追随这种创始,能够衷心响应那些睿智高贵之事,并且不顾一切毅然相从。我并不是在鼓吹那种“英雄崇拜”,欢迎由一个天才的强者强行攫取世界的统治权,让世人无论如何都要听命于他。(此处无疑参考了托马斯·卡莱尔的《论历史中的英雄、英雄崇拜及英雄气概》[Thomas Carlyle, On Heroes, Hero-Worship, and the Heroic in History]。——原编者注。严复谓此处作者意指拿破仑,可作参考。——译者注)他所能要求的,只是为人们指出道路的自由而已。强制他人必须走他所指的道路,这种权力不但与其余所有人的自由与发展相违背,而且足以令强者自身腐化堕落。然而,如今仅仅由普通人组成的群众,其意见已成为或正成为无处不在的支配性力量,能够平衡和矫正这种趋势的,似乎只有那些思想高标之士不嫌其多的鲜明个性。特别是在这种情形之下,非但不应阻止,而且还应鼓励特立独行之士故意做出异于群众的行动。至于其他时期,仅仅行事怪异并无多少益处,除非他们所行不仅异于常人,而且比常人做得更好。而在如今这个时代,一项仅仅不屑苟同的先例,一种仅仅拒绝向习俗屈膝的姿态,其本身就是一种贡献。正因为舆论的专制已经令突破常规成为众矢之的,为要打破这种专制,恰需要人们做出反常之举。无论何时何地,若是其间饱含性格力量,怪癖行为也必定随处可见。而一个社会怪诞之行的多寡,一般说来也跟其所含创造才能、精神活力以及道德勇气的多寡恰成正比。今日敢于独行怪癖之人寥若晨星,正是这个时代大为可惧的标志。

    既然习俗总是从非常之事发展而来的,因而有必要对不合习俗的东西尽可能给予最自由的发展空间,以便可以随时发现其中有哪些东西适合转成习俗,这一点已经明确。但是特立独行和蔑视习俗之所以值得鼓励,并非仅仅因其可以为更好的行为模式以及更值得普遍采纳的习俗能够脱颖而出提供机会;也并非只有智力确然超群之人才有依照自己的方式安排生活的正当权利。没有理由说一切人类生活都应该被一个或少数几个模型所筑造。如果一个人具备相当的常识和经验,其以自己的方式筹划生活,就是最好的,并非因为这种方式本身就为最好,而是因为这是属于他自己的方式。人类不同于绵羊;即便绵羊也不是完全相同而无从辨别。一个人休想拿到合体的衣服或鞋子,除非它们是根据他的尺寸定做的,或者有满满一仓的衣服或鞋子可供他挑选:难道让他适应一种生活竟比给他一件合体的衣服还要容易,或者人类彼此在整个身体和精神构造上的差异,竟比脚的形状差别还要小吗?即便仅仅以人们的品味爱好而言,其纷繁多样,已经构成不可企图用一个模子来塑造他们的足够理由了。更何况不同的人需要不同的条件以成就其精神发展;在一种相同的道德氛围和风气之下,人们不可能健康地生活,这正如所有各种各样的植物不可能在具有相同空气和气候的自然环境下健康地生存一样。同样一种东西,对一个人来说可以有助于其培养更高的品性,而对另一个人来说则可能就会构成障碍;生活方式亦然,同一种生活,对一个人来说是有益的刺激,可以令其行动力与感受力都发挥到最好的程度,而对另一个人来说则可能会成为遏制乃至摧毁其一切精神生活的繁重负担。既然人类无论在快乐源泉还是痛苦感受上,以及在苦乐对不同肉身和道德主体的作用上,都有如此多的差异,如果不是在他们的生活方式上也对应着相当的多样性,那么他们既不会得到应有的幸福,也不能将自身的智识、道德与审美能力提升到其天生所能达至的境界。然则,为什么只要关及大众情感,宽容就只能扩展到受大众支持而强令他人默从的生活趣味与方式而止呢?当然,(除了某些僧院机构)没有哪个地方完全不容人们有嗜好上的歧异;对于无论泛舟湖上抑或吞云吐雾,还是琴棋书画抑或体育运动,乃至埋头钻研抑或纸牌游戏等等嗜好,一个人都可以或喜欢或厌恶而不受责难,因为这些东西无论喜欢还是不喜欢的群体都太大了,谁也没有办法压制对方。但是有些人,尤其是女人,却会因为做了“众莫肯为”之事,或竟而不肯去做“众皆争从”之事而遭到谴责,简直就像犯了某种严重的道德罪行一样,成为讥评的主题。人们必须拥有一定的头衔,或其他表示地位的徽记,要不就是受到地位尊崇者的眷顾,才可以奢望稍稍纵其所欲而不致有损他们的声誉。我再重复一遍,是稍纵所欲而已:因为不管是谁,一旦再多放纵一点,都会引来比蒙受讥评更加厉害的危险——他们会陷入被鉴定为精神错乱乃至被剥夺自身财产而交给其亲属的险境。[3]

    目前公众舆论的趋向有一个特点,即对任何显著的个性流露都特别不能容忍。人群中的庸常之辈不独智力有限,其癖好倾向亦不鲜明强烈:他们根本没有足够强烈的嗜欲与愿望让自己投入任何非常之事,因此也就不能理解具有这种强烈嗜欲与愿望的人,而把所有这种人都归入他们素来表示鄙视的野人或狂徒之列。现在,除了这一普遍的事实,我们只需设想一下,一个旨在提升道德境界的有力运动便会到来,这显然是我们必须要面对的结果。如今这种运动果然开始了;在增加人们行为的规范性以及阻止行事偏激方面,它已经取得了很大的实绩;并且还到处表现出一种仁爱精神,因为对于仁爱精神的实践来说,再没有比提升同胞的道德与智虑水平更具诱人田地的了。当今时代的这些趋势,比以前大多数时代都更倾向于促使公众指定行为的一般规则,竭力要每个人顺从其所认可的标准。并且这种标准,明言也好,暗示也罢,就是要求对任何事物都不能抱有强烈的欲望。其理想的性格就是没有任何特出性的性格;就像中国女子的缠足一样,通过压制束缚来摧残人类天性中每一个格外出众的部分,务将外表轮廓明显不同的人们驯服成毫无个性的平庸之辈。

    由于理想之事的通常情形是,值得拥有的东西总有一半被排除在外,所以当前所认可的标准也就只能产生低劣的半截仿制品。其结果,无论受蓬勃的理性所引导的旺盛精力,还是受良善意志严格约束的强烈情感,都渺然而不可得,得到的只是淡薄的情感和衰颓的精力,因而其除了能坚持在表面上顺从规则之外,不具任何意志或理性的力量。堪配精力充沛的性格正日益变得因循蹈矩。如今这个国度里,除生意场以外,精力可谓几乎毫无出路。消耗在商业上的精力应该说还是相当多的。而商业消耗之外尚余的少许精力,才被用于某种个人爱好;其也许是一种对人有益甚或是可称善举的爱好,只不过终究是仅此一事而已,并且一般说来终嫌其格局太小。今日英国之伟大尽在集体,以个人而言实渺小不堪,我们之所以还能够产生任何伟大的事物,全在于还保持着联合行动的习惯;而对此我们的道德与宗教仁爱之士却感到心满意足。但是,英国之所以为英国,却不是赖这些人之力,而是有赖恰恰与之相反的一流人物,如今要避免英国衰落,也正需那另一类人物才行。

    习俗的专制在任何地方对于人类的进步都是一种持久的障碍,因为它总是不断地反对志在发现优于习俗之物的那种气质,根据不同的情况,该气质或被称作自由精神,或被称作进步或改良精神。进步精神并不总是同于自由精神,因为它可能会将进步之事强加于未必情愿的民族;而自由精神,为抵抗这类企图,也会与反对进步者结成局部或暂时的同盟;但是进步唯一可靠和恒久的源泉却是自由,因为只要有自由,有多少个体,就可能会有多少个独立的进取中心。然而,进步的原则,不管它表现为爱好自由还是崇尚进取,其与习俗的统治权势总是相反对,起码含有要从那种束缚中解放出来的意思;而进步与习俗的斗争,就是人类历史主要利害关节之所在。确切地说,这个世界大部分地方都没有历史,因为那些地方习俗的专制都相当彻底。整个东方就是这种情形。习俗在那里是一切事情的终审裁决,所谓的公平和正义意指与习俗相一致;只要以习俗为理由,除了醉心于权力的暴君之外,就没有人还会想到反抗。而我们已看到它的后果了。那些民族必定曾经拥有过创造力;他们不可能一开始就生活在一块物阜民丰、文化昌明的土地上,而且凭空通晓多种生活技艺,这一切都是他们自己开创的,并由此将自己造就成当时世界上最伟大最强盛的民族。而他们现在又如何呢?竟成了异族的臣属或附庸;而当东方民族的先祖已经拥有了高堂大庙之时,那些异族的祖先还在丛林游猎穴居野处呢,只是对那些异族来说,习俗仅仅施行了部分统治,自由与进步亦作为规则与之并行不悖。看来,一个民族可能会在一个相当时期的进步之后,陷入停滞:然则停滞始于何时?必是在其不再拥有独立之个性的时候。如果相似的变化降临到欧洲各民族之上,其外在情形却不会完全一模一样:因为对这些民族构成威胁的习俗专制,恰恰不是静止不变。其排斥的是立异,却不阻止变化,只要是所有人一同改变。我们已经废弃了先祖们既定的服饰;虽然每个人的穿着仍必须与他人一样,但款式时尚却可以一年变上几次。因而我们要注意的是,即便其有所变化,也只是为了变而变,而不是出于什么美观或便利的观念;因为同一种美观或便利的观念,不会在同一时刻为全世界所折服,也不会在另一时刻为全世界所一同抛弃。但是我们也不是只有变化而无进步:在机械方面我们不断有新的发明,并一力维持,直到它被更好的发明所取代;在政治、教育乃至道德方面,我们也未尝不孜孜以求改进,尽管我们关于道德改进的理想主要在于劝服或强迫他人跟我们一样。我们反对的不是进步;相反,我们还自我夸耀,说自己是古往今来最进步的民族。我们所不容者乃是个性:我们总以为只要我们将自己变得彼此完全相同,就是做出了惊人的奇迹;却忘记了一个人与另一个人的不同,一般来说正是最能吸引彼此互相注意的事情,他们会因此注意到自己的缺陷及对方的优点,也会因此有结合各自的长处而产生优于双方任何一个的新品格的可能。我们要以中国为前车之鉴。那是一个人才兴盛并且在某些方面极富聪明智慧的民族,以其难得的幸运,这个民族在草昧时代就有了一套特别优良的风俗制度,这几乎是一项即便最文明的欧洲人在一定限制之下也必须承认的圣哲之士开创垂范的功业。同样令人称奇的是,他们运用杰出的手段,竭尽可能地将他们所拥有的聪明睿智深印在社会的每一个人心中,并且确保最富智慧的人占据尊贵显要的高位。想必能有如此成就的民族已经发现了人类进步的秘密,必能使自己的行动稳居世界先列。然而恰恰相反,他们却从此变得静止不前,而且一停就是几千年;欲使其再有更进一步的改善,必得有赖于外人。使人民彼此完全一样,用同样的训诫与规则支配全体人民的思想和行动,正是英国的仁爱之士所勤求致力于之的希望,中国人在这方面取得的成功已然超乎于此,然而他们的结果却是如此糟糕。现代公共舆论一统天下的体制,正是中国教育和政治体系的翻版,只不过在形式上后者是有组织的,而前者是无组织的;除非个性总是能够成功地挣脱束缚而伸张自己,不然欧洲虽有恢宏的祖业和基督教的信仰,终将变成另外一个中国。

    欧洲何以至今不至遭此命运?欧洲各兄弟民族何以成为人类的进取之群,而不为静止之邦?不是由于他们之中有着更为优秀的卓越品质,这种品质即便有,也是结果而不是原因;而是由于他们的性格与教养异常歧异多元。个人、阶级和民族,彼此之间都极为不同:他们开拓出大量各种各样的道路,每一条之通向都有其可贵之处;尽管在每一时期那些走上不同道路的人们彼此都曾不相宽容,每个人都认为最好是迫使其余所有人都走上他那一条路,不过他们阻挠其他人自我发展的企图几乎没有获得过持续的成功,而每个人也总是能够随时在忍耐之余,接受别人提供的好处。依我的判断,欧洲之所以能有其进步与多方面的发展,完全归功于多种多样的路径。但是它所拥有的这种益处,却已开始有相当程度的减少。它显然正在日益向千人一面的中国理想趋近。托克维尔在他最后一本重要著作中指出,今天的法国人甚至已经比上一代的彼此相像更为严重了。(见托克维尔:《旧制度与大革命》[L'Ancien Régime et la Révolution],巴黎:1856年版,第119页。——原编者注。参见中译本《旧制度与大革命》,冯棠译,商务印书馆,1992年版,第117页。——译者注)同样的批评也许可以在更为厉害的程度上用于英国人。在上文已经引述过的威廉·冯·洪堡的一段文字中,他指出有两种东西是人类发展的必要条件,因为那是令人们彼此相异所必需的东西,也就是自由与环境的多样化。这两个条件的后一个在这个国家中每天都在减少。围绕着各个阶级与个人并塑造着他们性格的环境正在变得日趋同化。从前,人们等级各异,邻里有别,行业与职业亦不相同,大家生活在一个可称相异的世界上;而如今,则在很大程度上生活在相同的世界上。与过去相比,如今他们阅读相同的书报,耳闻相同的论道,眼观相同的事物,去往相同的地方,所抱有的祈望和恐惧指向相同的对象,享有相同的权利和自由,其主张权利和自由的手段也无往而不同。地位的差别尽管仍旧很大,但与已经消失的悬殊程度相比,也就微不足道了。何况趋同的势头仍在推进。当今时代的一切政治变迁都在推动着这种势头,因为其总是在将低者拔高,而将高者降低。教育的每一步扩展也在推动着它,因为教育将人们置于共通的影响之下,给了人们通往普遍事实和一般情感的门径。交通工具的改进在推动着它,因为它使远地的居民进入人际交往的范围,也使异地之间的迁居更加频繁。工商业的扩展也在推动着它,因为它使舒适环境的好处传布得更广,不管野心奢望的目标有多高,都在公开的普遍竞争之列,因而上升的欲望已不再只是一个特定阶级的特征,而是变成了所有阶级的特征。而比以上数者都更为有力地促动着人类普遍趋同的力量,则是国内大众舆论的支配地位在我国和其他自由国度的全面确立。过去人们只要托庇于他就可以置群众舆论于不顾的那些社会显要,已逐渐被拉平;而实际从政者一旦明确知道大众具有某种意志,其内心就连对抗大众意志的念头都再不会有;因此,也就再不会出现对唱反调的任何社会支持,也就是说,社会上再也没有了因反对单纯的数量优势,而愿意将那些与大众不一致的意见和趋势,纳入自己羽翼之下加以保护的实质力量。

    所有这些因素结合在一起,就构成了敌视个性的绝大势力,让我们很难看到个性如何还能坚持下去。个性必然要忍受这种日益增加的困难,除非能让大众中的睿智者感到个性的价值,明白歧趋各异的个性纵然不是都好,甚至在他们看来有些还更坏,容许个性差异仍然是有益的。如果个性的权利还需要有所主张的话,那么现在正是时候,因为现在的力量尚不足以彻底完成强迫的同化。只有趁早才能成功占取对抗侵蚀的据点。要其余所有人同于自己的要求,会随着队伍的壮大而增长。如果要等到人类生活几乎被简化成一个统一的模式才去反抗,那么一切背离模式的做法都会被视作离经叛道,甚至被视为怪诞荒谬、有违人性。一旦人类日久不见歧异,则很快就会变得连想都想不到还有歧异这回事存在。

    注释:

    [1][德]威廉·冯·洪堡:《政府的界限与责任》(Wilhelm von Humboldt, The Sphere and Duties of Government),Joseph Coulthard, Jun.英译本,伦敦:Chapman出版,1854年,第11、13页。(参见该书中译本《论国家的作用》,林荣远、冯兴元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30、31—32页。——译者注)

    [2]斯德林:《散论与记事》(John Sterling, Essays and Tales),伦敦:1848年版,第1卷,第190页。

    [3]近年来,此类证据的运用既让人不齿,又让人觉得可怕,因为任何人都可以据此被依法判处不宜管理自己的事务,并且在他死后还要否定其对自身财产的处置,当然前提是其中一部分足够偿付诉讼费用,而诉讼费用的多少又取决于财产多寡本身。其日常生活的一切琐碎细节,都要被彻底调查,并且无论发现了什么,只要被那些理解和描述能力都低得不能再低的人,视作带有与绝对平常之物相异的迹象,就会被作为精神错乱的证据提交到陪审团面前,而且往往一举奏效;陪审员即便不是完全与那些目击者一样庸俗无知,也好不了哪去;而法官却也往往助其为错,因为他们对人性与生活的知识异常缺乏,英国法律从业者的这种知识贫乏一直令我们震惊。这些审判非常有力地说明了世俗对人类自由有着什么样的感觉和意见。这些法官和陪审员非但不会为个性确定任何价值,非但不会尊重个人在不关他人痛痒的事情上根据自己的判断和癖好自由行动的权利,甚至根本就想不到一个人在心智健全的状态下会渴望这种自由。过去,在有人提议烧死无神论者的时候,有着慈悲心肠的人们常常建议不如将他们关入疯人院,因为这样一来他们对这些倒霉分子非但没有施行宗教迫害,而且还采取了合乎人道与基督教精神的处置方式,而他们也因此得到了想要的结果而未尝没有暗地里的满足;既然如此,如果我们今天还会看到这种做法,而且行为者还会因此自我夸赞,也就丝毫不足为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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