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不敢腐不能腐到不想腐-“形成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有效机制”,关键在强化“两个责任”的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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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节 落实“两个责任”强化责任追究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党委负主体责任,纪委负监督责任。“两个责任”的提出,充分体现了以习近平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对新形势下党风廉政建设规律的战略思考和科学把握,是落实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重要制度性安排。党委(党组)的主体责任和纪委(纪工委、纪检组)的监督责任,是同一责任范畴的两个方面,主体责任是前提,监督责任是保障。党委的主体责任为纪委的监督责任提供保证,让纪委敢于和善于承担监督责任;纪委的监督责任为党委的主体责任提供监督力量,让党委的主体责任落到实处。两者是一个有机整体,不能互相代替,更不能互相削弱。

    一、牵住“牛鼻子”,落实好党委的主体责任

    党委在党风廉政建设中负主体责任,是党章赋予的重要政治责任,是深入推进党风廉政建设的“牛鼻子”。习近平总书记在十八届中央纪委三次全会上指出,党委的主体责任,主要是五个方面,即加强领导,选好用好干部,防止出现选人用人上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坚决纠正损害群众利益的行为;强化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从源头上防治腐败;领导和支持执纪执法机关查处违纪违法问题;党委主要负责同志要管好班子,带好队伍,管好自己,当好廉洁从政的表率。我们要按照习近平总书记明确的五个方面总体要求,紧紧牵住这个“牛鼻子”,层层抓好落实。

    强化政治责任抓落实。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坚定不移改进作风,坚定不移惩治腐败,态度坚决、措施有力、成效明显。但同时也要看到,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形势依然严峻复杂,反腐败是一场必须赢的较量,是一场输不起的斗争。开弓没有回头箭,我们必须决战决胜。各级党委(党组)一定要站在政治和全局的高度,切实增强党的意识、责任意识和忧患意识,切实增强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的责任感、使命感和紧迫感,强化思想自觉、政治自觉和行动自觉,把主体责任抓在手上、扛在肩上、落实在行动上。在这个问题上,我们务必保持政治清醒,坚定政治立场,务必强化领导、恪尽职守,牢固树立不抓党风廉政建设就是严重失职的政治意识,真正使主体责任落实落细、落地生根。

    完善责任体系抓落实。建立完善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主体责任体系,是落实党委主体责任的重要基础。主要体现在三个层面:一是党委(党组)要具体抓、抓具体。从“全面领导责任”到“主体责任”,要求各级党委(党组)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既要挂帅,也要出征。要把反腐倡廉建设纳入经济社会发展和党的建设总体布局,列入领导班子、领导干部目标管理,统一研究部署、统一组织实施、统一检查考核,切实当好党风廉政建设的领导者、执行者、推动者。各级党委在带头履行主体责任的同时,要指导同级人大、政府、政协和“两院”党组履行主体责任,督促党的组织、宣传、统战、政法等部门把党风廉政建设的要求融入各自工作,推动下级党委落实主责要责,以上率下、上下联动,真正形成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工作格局。二是党委(党组)书记要亲自抓、亲自管。各级党委(党组)书记是本职责范围内党风廉政建设的第一责任人。第一责任就是主责、首责,出了问题,首先要找党委(党组)书记说事。要充分发挥领导、组织和表率作用,坚持守土有责、守土负责、守土尽责,亲自挂帅、亲自出征、以上率下,切实做到重要工作亲自部署、重大问题亲自过问、重点环节亲自协调、重要案件亲自督办,既管好自己、管好家属,又抓好班子、带好队伍。三是班子成员要直接抓、直接管。按照“一岗双责”的要求,定期研究、布置、检查和报告分管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情况,加强对分管部门、分管领域党员干部的经常性教育管理,做到业务工作覆盖到哪里,党风廉政建设就深入到哪里。各级领导干部作为落实主体责任的“关键少数”,不仅要带头抓,而且要作表率,始终以严的标准、严的措施、严的纪律来严格要求自己,堂堂正正做人,清清白白用权,干干净净干事。

    坚持统筹兼顾抓落实。落实主体责任是一项系统工程,必须创新方法、统筹推进。要坚持治标与治本相结合。一手抓惩治,一手抓预防,既惩治于已然,又防患于未然,从根本上压缩各类腐败现象和不正之风的生存空间。当前,要牢牢把握“以治标为主、为治本赢得时间”的要求,把严肃查处违纪违法案件、坚决遏制腐败蔓延势头作为首要任务,旗帜鲜明支持执纪执法机关履行职责、查办案件,对腐败问题不包庇、不护短、不遮掩,坚持“全覆盖、无禁区、零容忍”,有腐必惩、有贪必肃,发现一起、查处一起,绝不允许瞒案不报、压案不查,绝不允许高高举起、轻轻放下。要坚持依规治党。善于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反对腐败,切实加强反腐倡廉法规制度建设,深入开展党纪条规教育,以严的标准要求党员、严的措施管住干部,引导和推动广大党员干部带头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真正把党的政治优势、社会主义制度优势转化为管理国家的效能。要坚持抓改革、抓发展与抓反腐相统一。坚决破除反腐败影响经济发展等错误认识,坚定不移抓发展,旗帜鲜明反腐败,既通过抓反腐倡廉为改革发展营造良好环境、提供有力政治保障,又通过改革发展为反腐倡廉提供重要制度支撑、铲除腐败滋生蔓延的土壤。当前,尤其要注重改革的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与防范腐败同步考虑、同步部署、同步实施,各项改革举措要体现惩治和预防腐败的要求,做到改革发展延伸到哪里,反腐倡廉就跟进到哪里。同时,要坚持严格要求干部与关心爱护干部相统一,正确处理和区分违法与违纪、改革失误与渎职犯罪、敢闯敢干得罪人与滥用权力乱作为的界限,处理问题要实事求是,旗帜鲜明地支持改革者、保护干事者、鼓励创新者。

    强化担当精神抓落实。敢于担当,既体现在干事创业上,更体现在反腐倡廉上,从一定意义上说,后者更难得、更可贵。在一些地方和单位,好人主义盛行,怕得罪人、怕丢选票、怕伤和气的思想比较普遍,有的领导干部面对腐败现象和不正之风,往往是揣着明白装糊涂,甚至视而不见、麻木不仁。可想而知,在这样一种氛围中,主体责任能落实下去吗?风气能好得起来吗?习总书记讲,“有权就有责,权责要对等。无论是党委还是纪委或其他相关职能部门,都要对承担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进行签字背书,做到守土有责。出了问题,就要追究责任。决不允许出现底下问题成串、为官麻木不仁的现象!不能事不关己、高高挂起,更不能明哲保身。自己做了好人,但把党和人民事业放到什么位置上了?如果一个地方腐败问题严重,有关责任人装糊涂、当好人,那就不是党和人民需要的好人!你在消极腐败现象面前当好人,在党和人民面前就当不成好人,二者不可兼得。”习总书记的这番话,鞭辟深刻、入木三分,确实令人警醒。那些信奉好人主义、庸俗处世哲学的人,表面上似乎能够博得关心爱护干部的所谓“好名声”,实质上是对党和人民、对干部的极大不负责任,我们要坚决抵制和反对这种现象。要立足抓早抓小、查早查小,发现苗头性问题及时了解核实、诫勉谈话,拉拉袖子、咬咬耳朵,在关键时刻大喝一声、猛击一掌,防止小问题演变成大问题、苗头性问题演变成严重性问题、一个人的问题演变成一群人的问题。作为一级党组织、党的领导干部,坚持原则、敢抓敢管,既是对组织负责、对同志负责,同时也是对自己负责。

    二、种好“责任田”,履行好纪委的监督责任

    各级纪律检查机关作为党内监督的专责机关,履行监督责任责无旁贷。要按照党章要求,在党委统一领导下,忠实履行职责,聚焦中心任务,加强组织协调,突出监督执纪问责,切实当好党风廉政建设的监督者、协调者、推动者。

    突出主责主业。深化“转职能、转方式、转作风”,找准职责定位,明确主责主业。纪委不能无所不管,纪委书记不能什么都抓,必须放下副业、回归主业。要严格按要求清理议事协调机构,整合优化内设机构,把不该管的交还主管部门,把更多力量调配到主业上来,收拢五指攥成拳头,强化监督执纪问责,做到不越位、不缺位、不错位。要严明政治纪律,加强执纪检查,把纪律挺在前面,立起来、严起来、执行到位;要扭住“四风”不放,横下一条心,真刀真枪干,一个节点一个节点抓下去;要紧扣“一个中心”“四个着力”(围绕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这个中心,着力发现领导干部是否存在权钱交易、以权谋私、贪污贿赂、腐化堕落等违纪违法问题,着力发现是否存在“四风”等问题,着力发现是否存在违反党的政治纪律问题,着力发现是否存在选人用人上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加强和改进巡视工作,实行常专结合,扩大覆盖面,加快巡视频率和节奏,确保利剑高悬、震慑常在;要规范线索管理,严格审查程序和审查纪律,提高执纪质量和效率。

    从严执纪监督。当前,面对腐败和反腐败处于胶着状态的新形势,执纪监督的责任更重了、压力更大了,各级纪委松懈不得、退缩不得。要忠实履行职责,坚决克服畏首畏尾、把主业当副业的现象,坚决克服不按规定上报、不认真查办案件、“和稀泥”等做法,坚决克服不想监督、不敢监督、不作为等现象。对腐败分子,必须坚持“老虎”“苍蝇”一起打,不论什么人,不论其职位多高,都要一查到底,决不姑息。要始终保持清醒头脑,炼就“火眼金睛”,处理好“树木”与“森林”的关系,重点查处十八大后不收敛不收手、问题线索反映集中、群众反映强烈、现在重要岗位且可能还要提拔使用的党员干部,形成有力震慑,遏制腐败蔓延势头。要严格依法依纪办案,准确把握合情与合规、合理与合法的政策界限,坚持一碗水端平,公平公正公开,重事实、重证据、讲政策,不能选择性地运用法规条款,不能用组织程序代替法律规范、用工作纪律代替法律规定、用领导意图代替法纪要求。要清醒认识到,在消极腐败现象面前做好人,就是对党和人民不负责任;怕得罪违纪违法分子,就必然会得罪党和人民,必然会损害党的事业、有负人民的重托。

    忠诚干净担当。忠诚是政治品格,干净是做人底线,担当是职业素养。打造一支忠诚干净担当的纪检监察干部队伍,是落实纪委监督责任的根本保障。现实中,有的纪检监察干部碍于“同一个锅里吃饭”的“情面”,有的顾及方方面面的关系,有的能力素质不适应新形势新任务的要求,甚至还有个别干部耍特权、搞特殊,以案谋私,与违纪违法分子暗通款曲、同流合污。“执纪者先守纪,监督者首先受监督。”纪检监察机关不是世外桃源,纪检监察干部也没有天然的免疫力。面对各种诱惑、讨好和捧杀,必须守住底线红线,以铁的纪律打造过硬队伍,以担当精神激发干事热情,带头遵纪守法,做到心有所畏、言有所戒、行有所止,真正成为维护党纪政纪的忠诚卫士和严惩腐败的钢铁拳头。

    三、强化“硬约束”,严肃责任追究

    有责必履,失责必问,这是我们党的基本政治规矩。各级党委、纪委要把严格追责问责作为推动“两个责任”落实的“撒手锏”,动真碰硬、实抓严管,以关键决心、关键之举维护责任制的权威性和严肃性。

    严格追责到位。责任追究一定要到事到人,不能搞变通,不能以批评教育、下不为例代替党内责任追究,不能以纪律处分代替法律责任追究。要把“两个责任”落实情况纳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的主要内容,纳入巡视范围。要坚持“一案双查”,对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组织纪律,对“四风”问题突出,发生顶风违纪问题,对出现区域性、系统性腐败案件的地方、部门和单位,既追究主体责任,又追究监督责任。要把违反中央八项规定列入纪律审查重点,对顶风违纪者所在地区、部门和单位党委、纪委进行责任追究。要落实“责任终身追究制”,无论领导干部工作岗位或者职务有什么样的变动,该追责的都要追责。

    加强督促检查。各级党委、纪委要结合本地本单位实际,制定相应的工作细则,进一步细化分解任务,加大对本地区本部门贯彻执行 《意见》和 《办法》情况的督促检查,落实情况及时综合上报。省纪委、省委督查室要适时对“两个责任”落实情况开展专项督查,及时发现问题,提出意见,推动落实。

    第二节 党委要扛起主体责任种好“责任田”

    党的十八大以来,新一届中央领导集体就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提出了很多新思想新观点,明确了一系列新任务新要求,以上率下,以身作则,推动党风政风呈现新气象,为各级党委履行主体责任作出了表率。《党的纪律检查体制改革实施方案》(以下简称 《方案》)乘势而上,对“落实党委在党风廉政建设中的主体责任”作出安排部署,从加强领导、履行责任、完善职能等方面提出具体任务要求。

    牵好“牛鼻子”

    落实好党委主体责任,前提是认识到位。必须看到,党委主体责任和纪委监督责任分提并论,是纪律检查工作理念思路的重大创新,也是对反腐败正反两方面经验的科学总结,以及对刹风整纪工作不力、责任不实的强势纠偏。不可否认,仍有一些地方和单位的党委,或是“挂帅不出征”、“做主不当家”,把落实中央反腐部署流于形式;或是“己身不正,不能正人”,导致“逆淘汰”和潜规则屡禁不止;或是“用心抓发展指标,用嘴抓反腐治标”,把党风廉政建设全都推给纪委。党委主体责任的缺位,削弱了党的纪律检查体制的实际效能,也严重损害了党的执政形象。

    《方案》要求,推动各级党委特别是主要负责同志牢固树立“一个观念、两个意识”,即牢固树立党的观念和执政意识、不抓党风廉政建设就是失职的意识。实质上,这是要求党委增强抓党风廉政建设的主体意识,并且上升到了执政意识的高度。而在此基础上厘清责任、强化落实,就是深入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牛鼻子”。牵好这个“牛鼻子”,要求党委一把手亲自抓、主动抓、严格抓,不当甩手掌柜,不开空头支票,既要承担深化改革、推动发展、维护稳定的第一责任,也要当好从严治党、推进党风廉政建设的第一责任人。古人云:“上为之,下效之。”党委一班人尤其是“班长”扛旗引路,始终是落实主体责任的重中之重。

    说到底,党委负主体责任是党章规定的职责,有责任就要担当。《方案》要求,发挥党委的领导核心作用,把党要管党、从严治党落到实处。这就必须健全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主体责任体系,如人大、政府、政协、法院、检察院以及国有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党组织,都要按照中央要求积极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党的组织、宣传、统战、政法等部门,都要把党风廉政建设要求融入各自工作之中。按照改革举措同防范腐败同步考虑、同步部署、同步实施的要求,确保职责权力延伸到哪里,组织监管就跟踪到哪里;腐败风险潜藏在哪里,配套措施就跟进到哪里,不留死角、不留隐患、不留特区。可以说,这是对党委“责任田”的界定,更是对其“责任心”的强调。

    当好“台柱子”

    落实好党委主体责任,关键是行动到位。党风廉政建设,党委不抓谁抓?打个比方讲,如果把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视为一台“大戏”,那么,党委不应是台下的“看客”,而应是台上的“主角”;不应当走过场“跑龙套”,而应当是挑大梁的“台柱子”。各级党委切实把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当作分内之事、应尽之责,以抓铁有痕的劲头推动主体责任落到实处,真正把担子担起来、把职责履行好,是此次纪检体制改革的重要战略目标。

    因此,《方案》紧贴当前的反腐败工作实际,既概要申明了党委主体责任“为何抓”,也具体指出了落实主体责任“抓什么、如何抓”。在具体内容上,就是要进一步明确党委(党组)领导班子、主要负责同志和班子其他成员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的“规定动作”,分工不分家,扛起党风廉政建设的领导责任、推动责任、执行责任;在工作机制上,就是要进一步强调督促各级党委(党组)层层传导压力,形成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工作格局,制定上下贯通、层层负责、切实可行的具体措施,确保党的执政体系形成完整的责任链条和防控腐败风险的闭环效应。

    值得一提的是,《方案》彰显“立行立改”之基调,在督促党委履责时“有详有略”地点出了务实可行之策。如,完善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专题报告制度,让各级责任主体为履职尽责“签字背书”,杜绝“出工不出力,出力不卖力”。此外,要求健全反腐败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改进中央和地方反腐败协调小组及其办公室工作,特别是进一步推动纪委、法院、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审计机关在查办党员、国家工作人员违纪违法、涉嫌犯罪案件中的协作配合。这些举措既是保持惩治腐败高压态势的“点睛之笔”,也是党委领导和支持执纪执法机关查处违纪违法问题的“题中之意”。

    守好“硬杠子”

    落实好党委主体责任,要害是问责到位。十八大以来,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成效显著,然而反腐败斗争形势依然严峻复杂,各级党委决不能淡化责任、放松要求。当前的反腐实践一再证明,哪里的主体责任落实不好,哪里的党风廉政建设就会出问题;哪里的主体责任落实到位,哪里的反腐败工作就有新进展。因此,《方案》要求加大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力度,进一步强化问责追责的“硬杠子”。这将会有力推动建构责任分解、责任落实、检查监督、倒查追究的完整链条,通过检查考核促进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落到实处。对于领导不力、不抓不管导致组织涣散、纪律松弛、“四风”问题突出,或者发现重大腐败问题不制止、不查处、不报告的,既追究当事人责任,又追究相关领导责任,切实做到有责必问、有错必究。这种制度安排是告诫,亦是鞭策,对于形成不想腐、不能腐、不敢腐的长效机制,具有重要而持久的导向价值。

    权力系于责任,责任重于泰山。对各级党委来说,扛起主体责任抓好党风廉政建设是本职,不抓党风廉政建设是失职,抓不好党风廉政建设是渎职。这是执政党对人民高度负责的政治自觉和庄严承诺,也是 《方案》着力强调的内容亮点,我们对此重大改革的牵引力、冲击力和执行力充满期待。

    第三节 全面落实纪委的监督责任

    在改革开放初期,邓小平同志谈到政治体制改革时曾指出:“最重要的是要有专门的机构进行铁面无私的监督检查。”在全面深化改革新时期,十八届三中全会作出“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党委负主体责任,纪委负监督责任”的重大决定,并在 《党的纪律检查体制改革实施方案》(以下简称 《方案》)中对“落实纪委在党风廉政建设中的监督责任”作出细化安排。纪检监察机关做好落实监督责任这篇大文章,既是改革党的纪检体制、维护党的执政安全的必然要求,也是切实提高执纪监督能力、坚决遏制腐败蔓延势头的重要保障。

    紧扣“三转”主题词

    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中央纪委书记王岐山同志强调,纪检监察机关要根据党章和党内法规要求,从党中央对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的形势判断、提出的工作要求出发,转职能、转方式、转作风。中央纪委监察部机关以上率下、以简御繁,围绕“三转”主题词,通过一系列动作为落实监督责任做出了一篇“范文”,这成为十八大之后党的纪律检查机关最“亮眼”的实践成果之一。可以说,这是纪检体制改革“再出发”的重要逻辑前提,也是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再提速”的实践先导。

    《方案》进一步要求,切实推动各级纪委转职能、转方式、转作风,确保纪检体制改革“不跑题、不走调、不变样”。一是明确职责定位,主要是继续深化“一清一调”,即清理有关议事协调机构,把不该管、管不好的业务工作交给主责部门,做到不越位、不缺位、不错位;调整纪委机关内设机构,聚焦中心任务,把更多力量放到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主业上来。二是改进方式方法,主要是继续提高工作的科学性,确保反腐败任务的完成度,进而提高党员群众的满意率。三是改进工作作风,主要是继续贯彻落实“四个字”要求和“四句话”标准,即“严、细、深、实”的作风要求,“情况明、数字准、责任清、作风正、工作实”的工作标准。

    改革带来压力,创新增添动力。面对党的纪律检查工作的新思路新任务新要求,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必须凝聚共识、付诸实践,把“规定动作”做到位,把“自选动作”做到家,求真务实地解决反腐败工作发散有余、聚焦不足、职能泛化、效果打折等问题。特别是要在不增加机构、编制、人员的条件下,把更多的资源力量压到主业上,把更实的监督责任扛到肩膀上,进一步彰显“三转”释放的改革综合效应。

    勤练三项“基本功”

    如果说“三转”是一种体现问题导向的动态过程,那么,往“监督、执纪、问责”上快转、真转、实转,就是其必然的结果导向。党的十八大之后,全国纪检监察机关加快“三转”、聚焦主业、担当主责,着力做好“监督、执纪、问责”三件事,取得了明显成效。统计表明,近两年全国纪检监察机关共处分了18万多名违纪违法的党员干部,且受理信访举报量、初核问题线索数、立案数、结案数等核心指标,均保持两位数的高位增长态势,纪检监察机关的权威性、独立性和有效性大大增强。因此,基于这些扎扎实实的工作成效,《方案》要求“督促各级纪委强化监督执纪问责”,更好发挥纪委作为党内专门监督机关的作用。

    监督执纪问责,三者相互联系、相互作用,浑然一体、自然一脉,既是党的纪检机关的三项“基本功”,也是其基本职权和核心能力。从纪检机关的赋权来源看,监督执纪问责,是党章赋予纪委的“法定职责”。《党章》作为“党内根本大法”,对纪律检查机关的地位、定位等作了明确界定,监督执纪问责是其“存在依据、立身之本”。纪律检查机关在不同历史时期的任务重点或有调整,但万变不离其宗的也是这三项“基本功”。如 《方案》提出,探索纪委对同级党委特别是常委会成员进行监督的有效途径,就是遵照党章要求“做实”党内监督的创新部署和改革亮点。

    同时,从纪检体制改革的实践进程看,加强监督执纪问责,既是坚决遏制腐败滋生蔓延的现实要求,也是实现国家治理腐败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有效抓手。当前,反腐败形势依然严峻复杂胶着,对纪委履职尽责的压力感和期望值不言而喻。特别是在强化党委主体责任、加强上级纪委领导等有利条件下,纪委回归主职主业,坚守主责主项,将逐渐告别“种了别人的地,荒了自己的田”的尴尬,走出“既是全能纪委,又是失能纪委”的悖论。而纪委能否把刹风整纪作为最基础、最根本的“首职要责”,始终保持打击贪腐的高压态势,亦将成为衡量纪检体制改革得失成败的试金石。

    把握两大“关键点”

    必须看到,监督权也是权力,是权力就有滥用可能,用权力就有贪腐风险。因此,王岐山同志反复强调,信任不能代替监督。随着反腐败斗争不断深入,一些纪检监察系统的“内鬼”、“虎患”相继被除,既表明打铁需要自身硬的立场,也说明防治“灯下黑”的紧要。因此,《方案》提出两大关键举措,着力以铁的纪律打造一支政治强、业务精、作风硬的“铁军”。一是加强和完善内部监督机制,强化纪律约束,加大纪检体制内的自我监督力度,对监督者进行“再监督”,对检查者进行“再检查”。二是建立健全纪委相关责任追究机制,对协助党委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不力,发生区域性、系统性严重违纪违法案件的地方、部门和国有企事业单位,要严肃追究纪委相关责任,对追究者进行“再追究”,对问责者进行“再问责”。

    总之,落实 《方案》是一项重大政治任务,推进纪检体制改革是一次重要战略机遇。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必须“锁定”任务、把牢机遇,书写下“内强主业,外树威信”的新业绩,不断以反腐败实际成效取信于民,为全面深化改革提供有力保证。

    第四节 落实“两个责任”必须敢追责真追责善追责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强化责任追究,不能让制度成为纸老虎、稻草人。在十八届中央纪委五次全会上,总书记再次强调,要严肃责任追究,强化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坐而论道,不如强化问责,对有关责任人一定要严肃处理,涉及多少人就处理多少人。严格的责任追究,是贯彻依法治国、从严治党的重要举措,是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最后一道防线,也是督促各级党委、纪委把责任落到实处的“杀手锏”,守不住这个防线,责任制就会流于形式、陷入空谈。落实“两个责任”,严格责任追究,必须敢追责、真追责、善追责。

    敢追责,让落实“两个责任”成为高度自觉。过去有少数地方和单位因为担心问题暴露后影响声誉或怕受到打击报复而不敢大胆追责,结果不仅问题得不到解决,群众意见大,最终还破坏了地方和单位的形象。实际上,通过这些年的实践,我们发现,严格追责,不但不会影响地方和经济建设,相反,抓好了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追究,将极大地推动整体工作或者部门系统的中心工作。因此,对各级组织和领导干部的严重“失责”行为,无论是谁,失责必究。敢于追责,必须要破除认识上的三个误区。一是认为追责只是“喊喊口号作作秀”。应该说,责任追究既是党风廉政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将“两个责任”落到实处的关键性措施。“两个责任”能否落到实处,关键在于责任追究能不能落实,只有坚持责任追究,才能维护党纪条规的严肃性。二是认为追责仅仅是针对发生违纪违法问题后的责任倒查。其实,对于工作决策和工作落实过程中,没有认真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相关规定的,如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相关事项不传达贯彻、不安排部署、不督促落实,或者拒不办理的,同样要进行责任追究。三是认为在追责的具体过程中能搞“特殊化”和“例外”。坚持责任追究面前人人平等,不搞“情有可原”,把“失责”问题的客观原因作为放弃责任追究的理由;也不搞“变相处理”,避重就轻,以批评教育、经济处罚代替组织处理、纪律处分,软化、淡化追责效果;更要坚决克服“下不为例”、“法不责众”等不良倾向。

    真追责,让“两个责任”真正落实到位。光想不动,等于没做,比敢追责更为重要的是真追责的实际行动。真追责必须把握好三个要素:一要厘清责任。对每一个问题都要分清党委负什么责任、纪委负什么责任、有关部门负什么责任,坚持有错必究、有责必问。对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发生腐败窝案、串案,或者在较短时间内连续发生重大腐败案件;对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发生的严重违纪违法行为放任纵容、袒护包庇、压案不查或阻挠调查;对上级党委、纪委交办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范围的事项,不传达贯彻、不安排部署、不督促落实或拒不办理;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发生大面积用人上的不正之风;对下级党委不履行或不认真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的问题不及时纠正、处理,或责任追究不力等此类荒了自己“责任田”的问题,必须追究党委主要负责同志的责任。而对一把手腐败问题不报告、不反映;担心查办案件会损害形象、影响发展,而压案不报、瞒案不查;因这样那样的顾虑,而对党员干部存在的“四风”问题敷衍塞责、不抓不管等问题,要坚决追究纪委主要负责同志的责任。要依据问题的严重程度,细化为处分、降级、降职、撤职等实质性责任追究,而不能用一纸空文的所谓检讨敷衍了事。二要强化主体。在负主体责任的党委中,书记是“主体中的主体”,即负第一位的主体责任;在负监督责任的纪委中,纪委书记是“监督中的监督”,即负第一位的监督责任。党委、纪委都要对具体承担的责任“签字背书”。党委班子成员发生贪腐,要追究党委书记和同级纪委的责任;下级党委发生贪腐,要追究上级党委、纪委及其主要领导的责任。三要讲究实效。既追究责任人对个案应负的责任,更注重将追责与专题教育、制度建设、整改落实相结合,采取灵活多样的形式,努力做好追责的“后半篇文章”。通过分析追责事件发生的原因,查找漏洞,举一反三,促使相关单位和部门建立完善相关的体制、机制和制度,加强源头治腐。精心选择追责的典型案例,制作成教育读本,或采取公开通报的方式,有针对性地开展警示教育。

    善追责,为“两个责任”提供有力保障。思想决定行动,方法影响成效。敢追责、真追责需要善追责作为保障。一要坚持抓早抓小。对党员干部中存在的问题早发现、早提醒、早纠正、早查处,防止小问题发展成大问题;在重要时间节点,如遇工作岗位调换、职务升迁等,提醒干部防止发生可能问题。二要坚持“一案双查”。对那些落实“两个责任”不力、不抓不管导致不正之风长期滋长蔓延,发生重大腐败案件和严重违纪违法行为的地方和部门,既追究当事人责任,也追究相关领导责任,既倒查追究党委的主体责任,也倒查追究纪检监察部门的责任。同时,要加强对追责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和回访教育工作,确保追责处理落到实处、整改措施扎实有效。三要坚持标本兼治。针对追责过程中发现的共性问题和新动向、新情况,研判其发生的规律和特点,制定相应的防范和改进措施,不断提高党风廉政建设的制度化、规范化水平,切实堵塞制度漏洞,防止类似问题再次发生。四要坚持奖惩结合。通过履责报告、述廉评议、廉政谈话、约谈督导等方式,加强对各单位和个人责任落实情况的考核评价,将检查考核结果作为领导干部业绩评定、奖励惩处、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促使各级责任主体把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记在心上、扛在肩上、抓在手上、落实在行动上。

    延伸阅读

    “专项巡视”是反腐的又一次进步

    中央第三轮巡视启动。不同于前两轮巡视,第三轮巡视首次提出“专项巡视”,巡视对象有三个:科技部、复旦大学、中粮集团。

    “专项巡视”最早出现在今年1月,王岐山在十八届中纪委三次全会上所作的工作报告中提出:“创新组织制度和方式方法,探索专项巡视。”在提出两个月后就采用这样的巡视方式对三个单位进行专项巡视,反映了中央在反腐上的雷厉风行作风,只要认准了的,就要大胆的去试、去闯。另一方面也表明反腐在不断改革,而不断改革就是对腐败分子最大的威慑。

    去年一年间,中央巡视组对20个地方、部门和企事业单位进行巡视,发现涉嫌违纪违法问题的有价值线索比过去增加很多。原因是多方面的:首先巡视突出重点,改变了过去巡视内容比较宽泛的做法,巡视组组长不固定、巡视地区和单位不固定、巡视组与巡视对象的关系不固定;组建巡视组组长库、一次一授权,巡视前做实做细做足准备;到领导干部担任过一把手的地方“下沉一级”了解情况……中央在改进巡视工作方式方法方面,制定了许多新的举措。这些创新举措,收到了很大的效果。

    但从总体上来说,此前的巡视还是常规巡视,并未针对特定问题、特定领域、特定人员;而且按照常规的做法,一个地区或一个单位巡视一次后,在5年内可能就不再巡视了。这样的巡视有一定的规律性、计划性,难免被一些地方或官员钻空子,在被巡视的时候“严格要求自己”,或者多做些“表面文章”,等到巡视组一走,一切又是“外甥打灯笼——照旧(舅)”。

    而“专项巡视”的特点恰恰在于“问题导向”:哪个地区或单位问题多,就向该地区或单位派驻巡视组,完全没有规律可循,上个月巡视过了,只要发现新问题,下一个月还可以再巡视。正如王岐山所说:“我们可以就这一个事、就这一个干部派一个专项巡视组,把这个问题搞明白。机动灵活,摸不着,突然就来了,我看这个震慑作用很大。”

    目前,“专项巡视”虽然还是一个新生事物,没有现成的经验,但因为它是在总结当前巡视工作实际情况的基础上提出来的,符合当前反腐实际。从常规巡视到“专项巡视”,既是巡视工作的一个改革,也是反腐工作的一个进步。希望在反腐上能有更多的改革创新,取得让人民群众满意的反腐倡廉成效。

    (作者:肖华,新华网2014年3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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