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公司股票期权方案设计-附录 股票期权期股的有关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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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录1 北京市关于对国有企业经营者实施期股激励试点的指导意见(试行)

    为了建立和完善对国有企业经营者的激励机制与约束机制,使经营者与企业风险共担、利益共享,促使经营者行为长期化,探索生产要素参与分配的有效途径,促进企业的扭亏增盈和健康发展,现就经营者期权试点提出以下意见:

    一、经营者期股的涵义和实施原则

    经营者期股是指企业出资者商定的在任期内由经营者按既定价格获取适当比例的本企业股份,收益延期兑现,并享有相应权利和义务的一种激励方法。

    经营者期股试点应坚持经营者期股必须按比例有偿认购的原则,坚持经营者激励机制与约束机制相结合;经营者权责利相结合;经营者短期利益与长期利益相结合;按劳分配与按生产要素分配相结合;管人与管资产相结合;大胆探索与稳妥操作相结合等原则。

    二、期股试点的范围

    期股试点适用于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以国有企业或国有资产授权经营公司为主体投资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企业进行经营者期股试点,须经企业出资人或公司股东会同意。

    期股激励的对象主要是董事长和经营管理人员。

    对董事长的期股激励主体是公司股东会或出资人。

    对经理人员的期股激励主体是公司董事会。

    董事长和经理各自承担的责任必须以契约形式明确规定。

    经过公司出资人或董事会同意,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以现金投入获得股权形式经营者群体持股。经营者全体持股比例一般为公司总股本的5%~20%以上,其中董事长、经理的持股比例应占经营者群体持股总额的10%以上。

    三、期股股权的形成及获取方式

    国有企业可以在改制过程中,由出资者通过协议转让给经营者持股和国有股及其他股份转让的方式形成期股股权。

    国有股权的转让及转让形成的收益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经营者期股获取的方式使经营者根据与出资人签订的期股认购协议,以既定的价格认购、分期补入。

    经营者持股的出资额一般不得少于10万元。经营者所持期股份额一般以其出资额的1~4倍确定。

    以既定价格认购、分期补入的方法获取期股,经营者在补入所持有全部期股以前,其所持有的这一部分股份只有表决权和收益权,没有所有权。待全额补入后,其所有的这一部分股份的表决权、收益权和所有权属于经营者所有。经营者任期届满2年后,经审计合格、其股份可以出资人受让方式变现。

    经营者以期股股份出资成为公司股东的,应按照《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到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登记注册。

    四、经营者期股红利兑现和期股变现

    经营者的期股每年所获红利,要按协议规定全部用于补入所认购的期股。

    企业经营者在该企业任期届满,若不再续聘,经考核其业绩指标达到双方规定水平,可按协议规定,在任期届满2年后,将其拥有的期股按届满当时经评估的每股净资产值变现,也可保留适当比例的股份在企业,按年度正常分红。

    经营者任期未满而主动要求离开,或在任期内未能达到协议规定的考核指标水平,均属违约行为,应按照权责对等的原则,取消其所拥有的期股股权及其收益,其个人现金出资部分也要作为相应扣除。

    经营者以期股形式取得的收入,应按税法有关规定办理。

    五、期股激励试点的配套措施

    期股试点企业的经理必须按照《北京市实施期股激励试点国有企业经营者竞争上岗暂行办法》规定,通过竞争上岗方式产生。董事长的考核办法另行制定。

    企业在进行期股试点时,必须由中介机构进行资产评估或清产核资。

    期股试点企业要按照市国有资产管理局京国资工[1995]60号《关于转发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考核试行办法的通知》的有关规定,对经营者进行考核和管理。

    期股试点企业,要按照《北京市国有企业财务监督管理实施办法》(京财工[1997]1714号)的规定,加强企业的财务管理。

    期股试点企业经营者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按照《北京市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领导人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暂行办法》办理。

    六、期股激励试点的组织领导

    经营者期股激励是对经营者多种激励方式的一种,各企业可结合实际,选择适宜的激励方式。实施期股激励又是一项探索性工作,要加强领导,试点先行,不断总结经验,逐步推开。因此,在试点阶段,市期股激励试点政策协调小组负责确定第一批试点企业名单,并在期股激励试点政策协调小组办公室对试点企业的试点方案论证的基础上,批准试点企业的实施方案。试点企业以外的企业,暂不进行期股激励试点。

    附录2 上海市关于对国有企业经营者实施期股(权)激励的若干意见(试行)

    沪委组[1999]661号

    进一步推进现代企业制度建设,加快建立经营者择优录用的竞争上岗机制,必须建立和完善对国有企业经营者的激励——约束机制,以确保企业持续健康稳定发展。根据党的十五届四中全会精神以及部分企业在经营者分配方式中引入期权概念,对国有企业经营者实施期股(权)激励的试点及探索,现就对部分经营者试行期股(权)激励办法提出如下原则意见:

    一、期股(权)激励的内涵及实施原则

    在国有资产控股的股份有限公司和国有资产控股的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国有资产控股企业)中,期股(权)激励是指经营者在一定期限内,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批准购得、获奖所得适当比例的企业股份,并需任期届满后逐步兑现的一种激励方式;在国有独资企业中,期股(权)激励是指借用期权概念,对经营者获得年薪以外的特别奖励实行延期兑现的激励方式。

    实施期股(权)激励的原则是:激励——约束相结合;经营者责权利相结合;经营者短期利益与长期利益相结合;分配制度改革与相关配套制度改革相结合;积极探索和稳妥操作相结合。

    二、期股(权)激励的适用范围、对象和主体期股(权)激励适用于经改制的国有资产控股企业以及国有独资企业

    期股(权)激励的对象主要是董事长和总裁、总经理(以下简称经理)。董事长和经理各自承担的责任必须以合约形式明确规定。

    对国资授权经营公司董事长的激励主体为出资方;对国资授权经营公司所属国有独资企业董事长的激励主体为国资授权经营公司;对国有资产控股企业董事长的激励主体为股东会或出资方。对经理的激励主体是企业董事会。

    三、期股股份的形成及获取方式

    期股股份的形成方式主要包括在企业改制的基础上,调整原有股东结构、股权转让、增资扩股中形成的经营者股份,以及经营者年薪以外的延期兑现的特别奖励。对于国有资产需要控股的企业,其股权设置应予规范。

    国有资产控股企业经营者期股的获取方式主要包括:在一定期限内,经营者用现金或用分期付款、贴息、低息贷款方式以约定价格购买的股份,经营者岗位股份(即干股);经营者获取特别奖励的股份。

    国有独资企业,可给予经营者相当于年薪总额一定比例的特别奖励,但必须延期兑现,在任期中,每年可以10%~30%左右的比例兑现,直至全部变现(经营者任期未满而主动要求离开该企业时,其所拥有的特别奖励应当扣减)。

    对以分期付款、贴息或低息贷款形式形成的股份,经营者必须在一定期限内用多种形式的资金补入。

    四、经营者期股红利兑现和期股变现

    国有资产控股企业经营者的期股每年所获红利、一部分兑现现金后归经营者本人;一部分用于归还购买期股、分期付款、贴息和低息贷款;一部分应按契约规定,在企业增资扩股时,转为经营者投入的股本金。

    国有资产控股企业经营者在该企业任期届满、其业绩指标经考核认定达到双方契约规定的水平,若不再续聘,可按契约规定,将其拥有的期股一般应按当时的每股净资产值变现(特殊情况下,应经资产评估),也可保留适当比例的股份在企业,按年度正常分红。上市公司经营者拥有的期股则可按当时的股票市场价格变现。

    经营者经营该企业任期未满而主动要求离开时,其拥有的期股变现要按契约规定扣减。当经营者在合同期内违约离开企业时,其拥有期股中用现金购买的部分按原购买价变现,如果原购买价高于当时的净资产值,则按当时的净资产值变现;用分期付款、贴息贷款和低息贷款获得的股份,要按双方签订的契约规定扣减。

    经营者在既定期限内未能达到契约规定的业绩指标水平,应按照权责对等的原则,不能兑现股权收益,并扣除一定数额的个人资产抵押金。对通过弄虚作假等不正当手段谋取期股及股权收益的,激励主体可行使追索权,并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必要时将采取禁入经营者队伍的措施并予以公开谴责。

    国有独资企业经营者获得的特别奖励支出在企业税后利润中列支,其中困难企业按照财务管理要求,经财政部门批准,其特别奖励的支出可在成本中列支。国有资产控股企业经营者期股红利列入企业红利分配,经营者期股变现在企业税后利润中列支。上市公司经营者拥有的期股变现在股票市场上实现。企业经营者以期股形式取得的收入,应按税法等有关规定执行。

    五、期股(权)激励的配套措施

    建立经营者的激励和约束机制,对经营者实施期股(权)激励,是加快形成企业经营者择优录用的竞争上岗机制的重要环节。经理必须竞争上岗,董事长必须签订岗位契约,方可对其实行期股(权)激励。

    实施期股(权)激励时,经营者可以一定数额的个人资产作为抵押。抵押资产数额根据企业经评估的净资产规模确定,当完成或超额完成预定指标,所获奖励不能全部以现金兑现,其中一部分可补充、抵充抵押金或转为经营者持有的股份。

    建立和完善科学的业绩考核指标体系,运用规范的经营者资质评价手段,加强对经营者的考核和管理。经营者获得期股(权)激励必须经过严格审计,各种奖励必须在其经营业绩被确认达到契约规定的指标后,方可兑现。

    在对经营者进行期股(权)激励的同时,要采取有力措施,建立健全国有企业监管体系,加强财务管理运行监控,发挥党内监督和职工民主监督的作用,确保期股(权)激励的准确性、科学性和民主性。

    六、期股(权)激励的组织领导

    对经营者的激励方式有多种,期股(权)激励是其中的一种。各企业可结合实际,选择适宜的激励方式。实施期股(权)激励是一项探索性工作,要加强领导,试点先行,不断总结,逐步推开。各控股(集团)公司和大型企业(集团)公司可选择一些具备条件的企业试行,试行方案应经有关方面论证,并报市委组织部、市国资办、市财政局备案。

    对除经理以外的经理班子成员进行期股(权)激励,企业董事会可结合企业实际,参照本意见试行。

    附录3 沈阳市国有企业经营者年薪制和期股期权管理办法

    为加快推进国有企业分配制度改革,完善企业经营者激励和约束机制,充分调动经营者的积极性,沈阳市经贸委于近期出台了《沈阳市国有企业经营者年薪制管理办法(试行)》、《沈阳市国有企业经营者年薪制补充办法(试行)》和《关于期股期权、管理股和技术股的暂行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一、年薪制和期股期权实施对象

    年薪制和期股期权的试行范围为市属国有及国有控股大中型企业。

    年薪制和期股期权实施对象为企业的经营者(即董事长和经营管理人员);企业领导班子其他成员的收入由董事会确定,但每人年收入原则上不能突破经营者年薪收入的50%。

    二、年薪制收入考核指标和收入构成

    经营者年薪制考核指标包括四项:销售收入增长率、利润增长系数、净资产增长率和职工年人均收入增长率。

    经营者年薪收入分为基本收入、风险收入和奖励收入三部分。

    1.基本收入是按照企业的经济规模等情况而确定的经营者年度收入。其标准是:年销售收入达到30亿元以上的企业经营者基本收入为4万元;年销售收入在10亿~20亿元的企业经营者基本收入为3.5万元;年销售收入在10亿元以下的企业经营者基本收入为3万元。

    2.风险收入是根据企业主要经济效益指标的增长情况而确定的经营者年度收入。风险收入数额最多不超过基本收入的6倍,其中50%由企业在经营者年薪收入兑现后交付市经贸委。这50%的收入部分中,90%用于对经营者实施期股激励,10%用于增补经营者养老保险金。如果风险收入为负数,将从经营者经营风险抵押金中予以抵扣,直到扣完为止(企业经营者在经营年度初需缴纳2万元经营风险抵押金)。

    3.奖励收入是根据企业总体经济指标的完成情况而对经营者的奖励部分,奖励收入最多不超过3万元。

    三、期股的设置与管理

    经营者期股包括年薪制期股和承债式期股两部分。年薪制期股是利用其风险收入的一部分来购买企业股票或购买企业国有股的方式取得的股份收入;承债式期股是指经营者与企业签订合约承债购股,即通过以一定数量的现金(或有价证券)作抵押,按照抵押金的数额以一定比例承担企业相应债务而获得的股份收入。

    1.年薪制期股的设置。对于上市公司经营者,由市经贸委以其用于期股的风险收入部分到二级股票市场上按照该公司的即期股票价格购入股票,同时经营者与市经贸委签订股票托管协议。托管期间,这部分股权的表决权由市经贸委行使,且股票不能上市流通,但经营者可享有股票分红和增配股的权利。这部分股票将于三年考核期满后分期予以兑现,兑现后的股票可以变现、转让和继承。

    对于非上市股份制公司,经营者以其用于期股的风险收入的40%按当年企业每股净资产为折算价格购买企业相应的国有股,同时这部分股份暂由市经贸委托管,托管期间经营者享有股份分红和增配股的权利。三年考核期满后,采取重新调整企业登记注册股本的方式,将经营者应持有的股份转为个人股。

    2.承债式期股的设置。承债式期股仅限于非上市公司。经营者按照期股抵押金数额与承担债务数额的一定比例承担企业债务,并以其承债数额按照企业每股净资产进行折算确定其持股份额,具体计算方法是:经营者持股份额=承债数额/每股净资产。

    期股抵押金的来源有两个方面:一是由经营者用于期股的风险收入的50%转化而来;二是由经营者在上述来源之外用其他个人资金增交。

    经营者在未偿债之前对承债式期股不拥有所有权,但享有分红权。经营者要逐年用所分得的红利收入或其他个人收入偿还所承担债务的利息。对于经营者通过冲减负债而取得的股权,经营者拥有所有权,但这部分股权三年内不能进行转让。

    四、期权的设置

    期权是指未进行公司制改革的工厂制企业,经营者用于期股的风险收入,在任职期内逐年累积,在企业改制时,以其累积风险收入参资入股;如果经营者三年考核期内企业未能改制,经营者累积收入的50%将予以扣除,另外50%在三年考核期满后分期分批兑现。

    五、管理股和技术股的设置

    1.管理股和技术股是指国有企业的专利、专营权、专有技术、商标、商誉等无形资产和国有资产增值部分,在企业改制时经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按有关规定进行产权界定后折成的,并由该企业管理和技术骨干所持有的股份。管理股和技术股实施对象为企业管理骨干、科技骨干及其他业务骨干。

    2.管理骨干和科技骨干所持管理股、技术股通过职工持股会对公司参资入股。

    3.持有管理股和技术股的人员,只享有与其他股东同等的收益权,不享有转让和继承的权利,持股人所享有的收益权在其离开本企业或退休时自行终止。

    4.公司对管理股、技术股持股人员及其持股数额实行动态管理,依据公司的资产保值增值状况及持股人对资产保值增值贡献的大小调整持股人和持股数额。企业经营者年薪收入在成本中列支,经营者不得以任何名目再从企业领取任何工资性报酬,上级机关批准的特殊奖励除外。企业经营者实行年薪制后,对其原有的档案工资予以封存;经营者在实行年薪制期间退休的,仍按市劳动部门的有关规定办理并享受退休待遇。

    附录4 济南市关于对企业经营者实行期股激励与员工持股试点的指导意见

    济体改字[2000]3号

    为了进一步贯彻党的十五届四中全会精神,建立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企业内部的激励——约束机制,推动经营者的经营业绩与收入挂钩,实现企业经营管理水平、资本运营效益的提高和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更好地调动经营者和广大职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现就企业经营者实行期股激励与员工持股试点提出以下原则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原则

    试行经营者期股激励和员工持股试点要以党的十五届四中全会上的《决议》为指针,以“三个有利于”为标准,以调动经营者和员工的积极性,建立适应市场经济要求的激励约束机制,促进企业发展为目的,根据企业的不同情况分别采取期股激励、扭亏递减激励和全员持股激励等多种形式,通过增大经营者和员工的持股比例,积极探索经营者和员工作为生产要素参与分配的有效途径,激发企业的内部活力,最大限度地促进企业长期稳定的发展。

    试行经营者期股激励和员工持股试点应坚持以下原则:

    1.坚持激励约束机制的建立与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企业长期稳定发展相结合的原则。

    2.坚持激励机制与约束机制相结合的原则。

    3.坚持对经营者奖励与有偿按比例认购相结合的原则。

    4.坚持物质奖励和精神奖励相结合的原则。

    5.坚持大胆探索与稳步推进相结合的原则。

    二、试点的范围、对象和主体

    (一)试点的范围

    1.已改制的国有独资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可试行经营者期股激励的试点。对亏损企业可结合企业改制,实行扭亏递减激励试点。

    2.对中小型国有企业和国有资本退出的企业,可试行员工持股与经营者持大股或集体买断试点。

    (二)试点的对象

    试行企业经营者期股激励的对象是董事长、经理等主要经营者,也可以是经营者群体。经营者群体的范围根据不同企业的情况确定,可以考虑吸收关键岗位人员,如技术骨干、掌握市场的销售人员参加。主要经营者和经营者群体的范围应在合同中予以明确。

    (三)试点的激励主体

    试行经营者期股激励的主体是:对国有资产经营公司的经营者激励主体是市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对国有资产经营公司所属的国有独资企业的经营者激励主体是国有资产经营公司;对国有资产控股企业的经营者激励主体是股东会或出资方。

    三、试行经营者期股激励和员工持股试点的方式及操作办法

    (一)期股激励试点

    1.期股激励是指企业经营者,经批准以自然人的身份与出资人签订契约,在一定期限内,以完成契约规定的经营目标为条件,按照约定的价格,采取出资认购或其他方式获取一定比例的本公司股份的一种激励方式。

    2.期股的形成主要包括:在企业改制的基础上,调整原有股本结构,建立新的股本结构,形成经营者的期股;通过企业股权转让形成经营者的期股;企业增资扩股中形成经营者的期股;企业经营者经营业绩转换的股份。

    3.期股获取的方式主要包括:

    国有资产控股企业经营者采取现金、贷款等有偿认购和送股、经营业绩转换等奖励相结合的形式取得公司股份。企业经营者出资现金认购公司股份,不得低于其应持全部股份的40%,原风险抵押金和集资可以转为出资现金认购公司股份;企业经营者经批准,并提供担保或抵押贷款认购公司股份,贷款金额不得超过其应持公司股份的30%,贷款期限最长三年;其余部分为公司送股、经营者经营业绩转换的股份和获奖的岗位股。

    国有独资公司采取根据经营者完成契约规定的经营业绩情况,给予经营者的一定的特别奖励,但必须延期兑付,在其任期内每年以10%~30%左右的比例兑现。经营者任期未满而由于各种原因离开企业,其所拥有的特别奖励应根据契约规定作适当扣减。

    经营者的期股在没有成为实股时没有所有权,只有分红权,对岗位股,经营者享有分红权,离岗后由出资人收回。

    4.经营者期股红利兑现和变现的问题:期股每年所获红利,首先用于归还因购买期股的贷款及利息。

    企业经营者任期届满,不再续任,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离任审计,经营业绩指标经考核达到契约规定的水平,取得公司董事会同意,其所持有的公司股权可按契约或公司章程的规定按当时每股净资产变现,亦可保留适当比例的股份继续参与公司分红。

    经营者在任期未满因正常原因离开时,其拥有的期股变现要按契约的规定作适当扣减。当经营者在任职期间违约离开时,其拥有的期股中用现金购买的部分按原购价变现。其余的不予兑付。

    企业经营者任期内不得出售和转让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5.期股的比例

    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的经营者试行期股激励,经过公司出资人或董事会同意,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以现金投入获得股权形成经营者群体持股,持股比例原则上一般为公司总股本的5%~15%。其中,董事长、经理的持股比例应占经营者群体的10%以上。

    对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长、经理,可根据契约规定的经营业绩给予经营者一定的特别奖励,这部分奖励额度参照公司制企业期股比例在契约中详细约定,按契约达到目标时再逐期兑现直至全部兑现。

    (二)对亏损企业的经营者实行企业扭亏递减激励试点

    1.亏损企业的经营者在经营期内,以一定的个人资产做抵押,按照与出资者签订合同规定的减亏扭亏数额,作为认购和奖励期股的依据。

    2.以折扣价购买期股,价格按照基期净资产每股打一定折扣的优惠,给予经营者以折扣价购买和奖励股权的权利。完成合同规定的经营目标,参照期股激励的方式予以兑现;完不成合同规定的经营目标,经营者抵押的个人资产作相应扣减,经营者用现金认购的股份,其经营届满离职时所持公司股份可继续持有,也可转让或由企业收购,回购价格以离任审计确认的净资产为依据计算。

    对亏损企业经营者实行干股奖励,可不受奖励与所购股权比例的限制,兑现既可以现金形式也可以股权形式。既可任职届满累计一次兑现,也可年度兑现一次。所认购和奖励的股份给予经营者的奖励及相应的约束条款必须在合同中具体约定。

    (三)全员持股与经营者持大股和集体买断试点

    此项试点一般在中小企业和国有资本退出的企业中推行,坚持鼓励全员持股与经营者持大股和集体买断;收缴国有资产变现收入,纳入国有资本金预算的原则,试点面可相对加大。

    1.全员持股和经营者持大股的试点参照期股激励办法,依照股份合作制和修改后的《济南市公司制企业内部职工持股暂行办法》的有关文件规定进行运作。

    员工购股的资金来源由个人出资。可采取以下几种形式。

    (1)个人以现金出资购股;

    (2)由公司非员工股东担保,向银行或资产经营公司贷款购股;

    (3)可将公司公益金划为专项资金借给员工购股,借款利率由公司股东或产权单位参照银行贷款利率自行决定。

    2.根据企业实际,还可采取买断企业资产的办法。实行员工一次性购买企业全部或大部分资产获得控股权。员工无力一次全部购买企业资产,经出资人同意,签订买断合同,企业经营权可提前授予员工股东,资产由员工分期买断。首期必须支付50%的股权金额,其余部分用员工在一定期限内分红购买企业股份,最终达到控股地位直到买断全部企业。

    四、试点中注意把握的几个问题

    1.要严格把好资产评估关。试点过程中必须由具有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认定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企业的国有资产实事求是地进行评估,合理确定国有资产数额和转让价格,绝不能人为降低国有资产的价值,造成国有资产流失。

    2.加强财务和审计监督。为确保试点工作的顺利进行和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要建立起与激励机制相配套的制约机制和内控机制。要加强年度审计和离任审计的力度,以企业效绩评价结果为依据,合理确认经营成果,作为奖励经营者的根据。对弄虚作假骗取奖励的行为,要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并收回被骗取的奖励股权。对违约离职,原合同终止,因此造成重大损失的,应依法追究其责任。

    3.股权设置要实事求是,因企制宜,不搞一刀切。要从企业的实际出发,合理确定企业的股权结构。职工可以以个人的名义持股,也可以以职工持股会的形式持大股;经营者一般应作为独立的股东持股;对企业经营者和职工是否持大股,要从实现企业的长远目标出发,不同规模、不同资产质量、不同经营状况的企业应该采取不同的对策和形式。要从企业的实际出发,不刮风、不搞一刀切,既要积极又要稳扎稳打、务求实效。

    4.积极推行各项配套改革,为经营者和员工激励和约束机制试点的顺利进行创造条件,尤其要结合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改革,使管人与管资产逐步一致。加快企业领导体制改革的步伐,充分发挥市场在配置人力资源方面的基础作用,依靠人才市场来确定经营者及其价值,逐步建立公开招聘、竞争择优的人才选拔机制,为实现经营者持股和期股激励奠定基础。

    5.要加强领导,政府有关部门要大力支持,多开“绿灯”。经营者期股激励和员工持股与经营者持大股是一件新生事物,涉及多方面的具体政策,有关部门要在“三个有利于”的前提下,给试点企业创造一个良好的环境和条件,各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共同搞好全市企业的改革与发展。

    附录5 武汉国有资产经营公司企业法定代表人考核奖惩试行办法

    第一节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建立激励——约束相结合的企业运行机制,落实资产经营责任,提高国有资产的运营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国家经贸委、劳动部制定的《国有企业资产经营责任制暂行办法》,财政部、劳动部制定的《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考核试行办法》以及省市有关文件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武汉国有资产经营公司(以下简称国资公司)所属全资、控股企业(以下简称企业),考核对象为企业法定代表人(在企业兼职的法定代表人除外)。

    第三条 本办法旨在通过推行资产经营责任制和年薪制,明确国有资产经营责任,实行经营者的收入与企业经营业绩挂钩,促进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提高经济效益,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第四条 实施年薪制的基本原则:

    (一)年薪水平与企业的规模和经营业绩挂钩;

    (二)年薪核算办法、支付方式与企业员工收入分配适当分离;

    (三)加强监督约束机制,规范收入分配,取消隐性收入。

    第五条 企业法定代表人考核奖惩的基本程序是:

    (一)对控股企业,国资公司以最大股东身份向企业股东大会提交对企业法定代表人年度考核奖惩议案,以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作为考核奖惩的主要依据,同时签订资产经营责任书;对全资企业,直接以资产经营责任书作为考核奖惩的主要依据。

    (二)考核期初,国资公司与企业法定代表人签订资产经营责任书(以下简称经营责任书)。经营责任书具体载明签约双方的责权利关系、考核指标、基薪、年功收入标准和考核方式等需约定的事项。经营责任书的期限与考核期限一致。

    (三)每个会计年度终了5个月内,国资公司根据经国资公司委托的有资格的中介机构出具的企业年度审计报告和企业年度工作报告(股份制企业董事会年度报告),考核企业净利润(扭亏)指标的完成情况。

    (四)国资公司根据考核结果,结合相关因素,下达企业法定代表人业绩评定书,业绩评定书综合考虑企业考核年度净利润(扭亏)指标完成情况、非经营性损益造成的净利润的变动额、考核年度企业职工实际工资增长率,并且具体载明考核年度经营业绩评语、考核年度企业法定代表人风险收入及年薪总计、该年度企业法定代表人股票(份)期权(风险基金)累计。

    (五)根据业绩评定书确定的数据返还以往年度股票(份)期权(风险基金),发放考核年度风险收入。

    第二节 考核指标

    第六条 盈利或微利企业考核指标为经营责任书中注明的企业净利润,亏损企业考核指标为经营责任书中注明的企业扭亏额。

    第七条 本办法对企业考核指标的确认,要剔除非经营性损益等客观因素所造成的指标变动。非经营性损益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

    1.消化非任期内的历史潜亏而产生的亏损;

    2.资产再次评估增值或资产评估减值而造成的损益;

    3.非常损失。

    第三节 年薪的核定

    第八条 国资公司对企业法定代表人实行年薪制。年薪收入由基薪收入、风险收入和年功收入三部分组成。其中,基薪收入是年度经营的基本报酬,风险收入是年度经营效益的具体体现,年功收入是以前年度经营业绩的累积报酬。

    第九条 基薪收入由国资公司根据企业上年度的经营效益确定。

    (一)工商企业法定代表人基薪收入的标准为:

    企业类型:盈利企业

    净利润指标(万元):70-350

    基薪收入(万元):2.4

    企业类型:盈利企业

    净利润指标(万元):350-700

    基薪收入(万元):2.7

    企业类型:盈利企业

    净利润指标(万元):700-1500

    基薪收入(万元):3.0

    企业类型:盈利企业

    净利润指标(万元):1500-2500

    基薪收入(万元):3.3

    企业类型:盈利企业

    净利润指标(万元):2500-4000

    基薪收入(万元):3.6

    企业类型:盈利企业

    净利润指标(万元):4000-6000

    基薪收入(万元):3.9

    企业类型:盈利企业

    净利润指标(万元):6000以上

    基薪收入(万元):4.2

    企业类型:微利企业

    净利润指标(万元):0-70

    基薪收入(万元):1.8

    企业类型:亏损企业

    净利润指标(万元):<0

    基薪收入(万元):按所在企业目前工资水平,报国资公司批准确定

    注:以上净利润指标分组含下限不含上限。

    (二)金融企业法定代表人的基薪由国资公司参照金融行业法定代表人收入的行业特征另行确定。

    第十条 风险收入由国资公司根据经营责任书及企业实际经营业绩核定。具体办法为:

    (一)完成或超额完成经营责任书考核指标的企业法定代表人风险收入按以下公式计算,其风险收入最低额不低于5000元。

    企业类型:盈利及微利企业

    考核指标值a(万元):a

    实际完成值b(万元):b≥a

    风险收入(万元):3‰×a+1‰×(b-a)

    企业类型:亏损企业

    考核指标值a(万元):a

    实际完成值b(万元):b≥a

    风险收入(万元):[3‰×a+1‰×(b-a)]×120%

    (二)完成经营责任书考核指标50%以上,100%以下的企业法定代表人风险收入为:

    考核指标值a(万元):a

    实际完成值b(万元):80%×a≤b<100%×a

    风险收入(万元):b×3‰×70%

    考核指标值a(万元):a

    实际完成值b(万元):60%×a≤b<80%×a

    风险收入(万元):b×3‰×50%

    考核指标值a(万元):a

    实际完成值b(万元):50%≤b<60%

    风险收入(万元):0

    (三)对于完成经营责任书净利润指标(扭亏指标)50%以下的企业法定代表,不给予本年度风险收入,同时,扣减以前年度累计股票(份)期权(或风险基金)。具体办法见第十九条。

    第十一条 年功收入由国资公司根据企业法定代表人的任职时间和工作业绩综合评定。任职时间是指在国有全资、控股企业(按国家分类标准的中型以上企业)担任法定代表人的时间;工作业绩是企业法定代表人在任职期间,与同行业相比,企业的发展速度和经济效益水平。具体评定办法如下:

    工作业绩:业绩突出

    任职时间n:n≥10年

    一等

    工作业绩:业绩突出

    任职时间n:10>n≥5年

    一等

    工作业绩:业绩突出

    任职时间n:10>n≥3年

    二等

    工作业绩:业绩较好

    任职时间n:n≥10年

    一等

    工作业绩:业绩较好

    任职时间n:10>n≥5年

    二等

    工作业绩:业绩较好

    任职时间n:10>n≥3年

    三等

    工作业绩:业绩一般

    任职时间n:n≥10年

    二等

    工作业绩:业绩一般

    任职时间n:10>n≥5年

    三等

    工作业绩:业绩一般

    任职时间n:10>n≥3年

    四等

    工作业绩:业绩较差

    任职时间n:n≥10年

    四等

    工作业绩:业绩较差

    任职时间n:10>n≥5年

    /

    工作业绩:业绩较差

    任职时间n:10>n≥3年

    /

    (一)工作业绩分为业绩突出、业绩较好、业绩一般和业绩较差四个档次:企业发展速度快、前景好,经济效益在同行业一直保持领先水平为业绩突出;企业有明显发展、前景较好,经济效益高于同行业平均水平为业绩较好;企业有所发展、但存在一些问题,经济效益处于同行业平均水平为业绩一般;企业经营管理不善,持续处于亏损或微利状况为业绩较差。年功收入分成四个档次:

    (二)一等年功收入标准为1600元/月,二等年功收入标准为800元/月;三等年功收入标准为400元/月,四等年功收入标准为200元/月。

    (三)年功收入每年评定一次,可以随着企业法定代表人的任职时间和工作业绩的变化而变更等次。

    (四)企业法定代表人按国家有关规定正常退休(因其他原因离开本职务除外)可继续享有其退休前的年功收入。

    (五)对于因国家股转让不再担任国资公司全资、控股企业法定代表人的人员,其年功收入由国资公司一户一议,一次性给予补偿。

    (六)对于在国资公司所属控股、全资企业之间调动任职的企业法定代表人,调动后三年内(含三年)年功收入为:完成经营责任书净利润(扭亏)指标80%以上(含80%),按调动前年功收入确定;完成经营责任书净利润(扭亏)指标50%以上(含50%)、80%以下,按调动前年功收入下降一档确定;完成经营责任书50%以下,取消年功收入。三年后年功收入按本条(一)、(二)确定。

    第十二条 对于以下情况,国资公司将给予企业法定代表人特别年薪奖励。

    1.企业本年度重大经营举措将对今后企业的发展产生巨大的积极影响。

    2.企业净利润指标连续三年保持20%以上的递增速度。

    第四节 年薪的支付与管理

    第十三条 企业法定代表人的基薪收入由所在企业根据经营责任书确定的标准,按月以现金形式兑付。年功收入在风险收入兑付时由国资公司一次性兑付。

    第十四条 上市公司企业法定代表人风险收入的支付方式:

    (一)上市公司企业法定代表人的风险收入由企业在收到国资公司业绩评定书后的三个有效工作日内交付国资公司,国资公司将其中30%以现金形式当年兑付,其余70%转化为股票期权。国资公司在股票二级市场上按该企业年报公布后一个月的股票平均价用当年企业法定代表人的70%风险收入购入该企业股票(不足购入100股的余额以现金形式兑付),同时由企业法定代表人与国资公司签订股票托管协议,期股到期前,这部分股权的表决权由国资公司行使,且股票不能上市交易流通,但企业法定代表人享有期股分红、增配股的权利。

    (二)该年度购入的股票在第二年国资公司下达业绩评定书后的一个月内,返还上年度风险收入总额的30%给企业法定代表人,第三年以同样的方式返还30%,剩余的10%累积留存。以后年份期股的累积与返还依此类推。经返还的股票,企业法定代表人拥有完全所有权,即企业法定代表人可将到期期股变现或以股票形式继续持有。

    第十五条 企业净资产在3000万元以上(含3000万元),本办法实施前最近三年连续盈利的非上市股份公司、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风险收入支付方式:

    (一)由企业在收到国资公司业绩评定书后的三个有效工作日内将企业法定代表人本年度风险收入交付国资公司。

    (二)国资公司将本年度风险收入的30%以现金形式兑付,其余70%按审计确定的当年企业净资产折算成企业法定代表人持股份额(股份期权),由国资公司按持股份额发放股权登记证书。

    企业法定代表人持股份额=风险收入÷企业每股净资产

    (三)在第二年国资公司下达业绩评定书后的一个月内,返还第一年风险收入的30%,第三年以同样的方式返还30%、剩余10%累积留存。以后年度股份期权的累积与返还依此类推,同时相应变更股权登记证内容。

    返还额=应返还持股份额×返还年度企业每股净资产

    (四)企业法定代表人以持有股份期权期间累计持股份额参与企业当年利润分配,红利当年兑现。

    第十六条 除上述十四条、十五条以外其他类型企业法定代表人的风险收入支付方式:

    (一)亏损企业法定代表人的风险收入由国资公司支付,非亏损的其他类型企业法定代表人的风险收入由企业在收到国资公司业绩评定书后的三个有效工作日内交付国资公司。

    (二)国资公司将企业法定代表人本年度风险收入的30%以现金形式当年兑付,其余70%转化为经营者风险基金,在第二年国资公司下达业绩评定书的一个月内,返还第一年风险收入的30%,第三年以同样方式返还30%,剩余10%累积留存。以后年度风险基金的累积与返还依此类推。

    第十七条 企业法定代表人调动、解聘、退休或任期结束时,按离任审计结论返还股票(份)期权(风险基金)累积余额。

    第十八条 第十六条所述企业成长为第十四条、第十五条所述企业,则该企业法定代表风险基金转化为股票(份)期权,但股票(份)期权不能转化为风险基金。

    第十九条 企业法定代表人股票(份)期权(风险基金)扣罚的规定:

    (一)完成经营责任书净利润指标(扭亏指标)50%以下的企业法定代表人,扣罚以前年度累计股票(份)期权(风险基金)的40%。

    (二)对于审计中出现的本办法实施后企业法定代表人任期内以往年度的潜亏、虚盈,按潜亏、虚盈数的5‰扣罚股票(份)期权(风险基金),扣除额以审计年度累积股票(份)期权(风险基金)为限。

    (三)通过企业法定代表人离任审计核实的任期内的潜亏、虚盈情况,按潜亏、虚盈数的5‰扣罚留存的股票(份)期权(风险基金),情节严重者,按有关法律、法规追究该企业法定代表人的行政直至刑事责任。

    (四)企业法定代表人年薪收入的兑现要考核企业上交红利或利润情况。如经国资公司同意,红利暂借企业有偿使用的,须签订红利有偿占用合同,并按合同要求及时足额上交红利占用费,不交或欠交红利、红利占用费的,停止支付股票(份)期权(风险基金),两年内足额补缴的,兑付红利产生年度股票(份)期权,两年内未足额补缴的,扣罚红利产生年度股票(份)期权。

    (五)对于考核年度企业职工实际工资负增长3%以内的,扣罚企业法定代表人本年度风险收入的10%,对于考核年度企业职工实际工资负增长3%以上(含3%)的,扣罚企业法定代表人本年度风险收入的20%。

    第二十条 本办法所确定的年薪为含税值,其个人所得税由企业法定代表人自行缴纳,股票(份)期权可以继承和赠予。

    第五节 附则

    第二十一条 实行年薪制的企业法定代表人不得在企业领取除基薪和政府有特殊规定外的其他工资性收入,同时不得享有除养老保险、医疗保险、住房公积金、失业保险金外的其他福利性补贴。如有违反,国资公司将责令其退回,并视其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和经济处罚。企业法定代表人的个人年度公务费用开支经由董事会核定报股东大会备案,年终国资公司对此进行专项审计。

    第二十二条 结合年薪制,国资公司以业绩评定书为依据,建立企业法定代表人经营业绩档案,同时将业绩评定书报送有关部门,对一年未完成考核目标80%(不含80%)的企业法定代表人,给予书面警告。对连续两年不能完成考核目标的企业法定代表人,要免除相应职务。具体按《武汉国有资产经营公司关于企业领导人员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办理;对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企业法定代表人视情节轻重,将依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第二十三条 股份制企业对其内部高层管理人员及员工的年度奖励方式,经由股东大会通过,报国资公司备案。全资企业对其内部高层管理人员及员工的年度奖励报经国资公司批准。企业应按照工资总额增长速度须低于本企业经济效益增长速度,职工实际平均工资增长速度须低于本企业劳动生产率增长速度的原则,在每一会计年度终结后,视年度经营业绩状况,拟定年度奖金发放总水平;控股企业应将年度奖金发放总水平及其确定依据形成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批,按照股东大会决议,由企业董事会具体确定分配方案;全资企业应将年度奖金方案报国资公司审核,按国资公司批准意见具体施行。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实施前企业法定代表人风险基金余额按本办法确定的企业类型分别转化为股票(份)期权(风险基金)。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国资公司资产管理部会同组织人事部组织实施,考核结果报送市有关部门认可。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国资公司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国资公司董事会通过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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