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新发现宋朝-本该是“天下大同”的节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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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谁说传统中国是“低信任社会”?

    中国社科院曾经发布一份《社会心态蓝皮书》,称中国当前社会的总体信任度进一步下降,已低于60分的“及格线”,人际之间的不信任进一步扩大,只有二到三成的人表示信任陌生人。现实确是如此触目惊心。

    美籍日裔学者福山在他的《信任——社会美德与创造经济繁荣》一书中区分了两种社会,一是低信任社会,即社会信任只能建立在血缘关系上,信任半径到了血缘关系的边界便戛然而止的社会;一是高信任社会,即信任建立的基础超越了血缘,延伸到血缘之外的社会。在低信任社会中,除了血缘组织,个人缺乏有机的联结,血缘之外便如一盘散沙;高信任社会则能够通过无数社群、团体为中介,联结成一个纵横交错的信任网络。福山还认为,传统中国属于低信任社会,家族组织发达,但其他社群组织匮乏。

    最近正在读宋代的一些笔记,这些笔记呈现出来的宋代社会,恰恰跟福山的论断不一样。换言之,福山言之凿凿的定论,其实并不适用于宋人记录的社会生活。

    据孟元老《东京梦华录》,在北宋京城汴梁(今开封),商民最重“人情高谊”,若见外地人为京都人凌欺,“众必救护之”。遇有官府接手处理民事纠纷,众商民也“横身劝救”,甚至有人愿出酒食,请官方出面调解,也不怕麻烦。外地商人刚至京城租住,人生地不熟,这时邻居都会过来帮衬,送上汤茶,指引怎么做买卖之类。更有“提茶瓶之人”,每日在邻里之间互相送茶,相问动静。凡有红白喜事之家,“人皆盈门”,都是前来帮忙的。批发美酒的大酒家,只要那些酒户来打过三两次酒,便敢将价值三五百贯的银制酒器借与人家,甚至贫下人家来酒店叫酒待客,酒店亦用银器供送,对连夜饮酒者,次日才将银器取回,也不用担心有人侵吞这些珍贵的酒器。

    宋人王明清的《摭青杂说》记载,京师白矾楼旁边有间茶肆,“甚潇洒清洁,皆一品器皿,椅桌皆济楚,故卖茶极盛”,生意很好。更难得的是,这间茶肆特别讲诚信,专门设了一个小棚楼,收放客人在茶肆的遗失之物,“如伞屐衣服器皿之类甚多,各有标题,曰某年某月某日某色人所遗下者。僧道妇人则曰僧道妇人某,杂色人则曰某人似商贾、似官员、似秀才、似公吏,不知者则曰不知其人”,客人丢失的金银,几年后仍能在这里找回来。宋神宗朝时,曾有位姓李的士人在茶肆中饮茶,因为粗心大意,将数十两金子遗留在茶肆桌上,忘记带走。等想起来时,已是半夜,李氏认为这笔钱已不可追回,便不再到茶肆问询。几年后,李氏又经过这间茶肆,向茶肆主人说起几年前丢人金子之事,主人仔细核对无误,将金子如数奉还。李氏欲分一半给他,主人坚辞不受,说:“小人若重利轻义,则匿而不告,官人待如何?又不可以官法相加,所以然者,常恐有愧于心故耳。”

    北宋时代的汴梁,是当时世界上最繁华的大都市,商业十分发达,人口过百万,用《东京梦华录》的话来说:“以其人烟浩穰,添十数万众不加多,减之不觉少。”毫无疑问,这是城市“陌生人社会”,而不是乡村“熟人社会”。许多人跟福山一样,以为中国传统社会无法建立起陌生人信任秩序,但北宋汴梁呈现出来的醇厚风气应该可以修正这种偏见。

    南宋的临安(今杭州)也是一个生齿繁多、商业繁荣的大都会,也表现出很高的社会信任度。吴自牧《梦粱录》记述了临安的风俗:“杭城人皆笃高谊,若见外方人为人所欺,众必为之救解。或有新搬移来居止之人,则邻人争借动事,遗献汤茶,指引买卖之类,则见睦邻之义。又率钱物,安排酒食,以为之贺,谓之‘暖房’。朔望茶水往来,至于吉凶等事,不特庆吊之礼不废,甚者出力与之扶持,亦睦邻之道,不可不知。”又据周密《武林旧事》记载:“有贫而愿者,凡货物盘架之类,一切取办于‘作坊’,至晚始以所直偿之。虽无分文之储,亦可糊口。此亦风俗之美也。”说的是,那些来临安做生意的穷人,可以到“作坊”预领货物、盘架之类,也不必垫钱,等傍晚卖了货物回来,再付还“作坊”本钱。这样,那些穷生意人即使身无分文之资,也能够做点小生意养家糊口。

    南宋的另一个城市金陵(今南京)也具有同样的美俗。车若水的《脚气集》记述说,有人在金陵“亲见小民有‘行院’之说”,比如有卖炊饼的小商贩(《水浒传》中武大郎所经营的就是炊饼)自别处来金陵做生意,一时找不到铺面与资金,这时候,“一城卖饼诸家”便会帮他张罗摊位,送来炊具,借给他资金、面粉,“百需皆裕”,谓之“护引行院”,而“无一毫忌心”。车若水在记录了金陵商人的“护引行院”习惯之后,忍不住称赞道:“此等风俗可爱!”

    从宋人对身边社会生活的记述,我们可以发现,在宋代的商业城市,信任、帮衬陌生人,已经形成了一种“可爱的风俗”,人们只需要不假思索地遵循习俗,便自然而然地建立起合作、互信的秩序。

    福山对宋代城市的这一习俗可能不了解,所以才断言传统中国是一个“低信任社会”。不过他将“信任”定义为“在正式的、诚实和合作行为的共同体内,基于共享规范的期望”,则大有道理。所谓“共享规范”,既包含了人为订立的契约、法律,更重要的成分其实是社会自发形成的风俗习惯、价值体系。我们可能不知道风俗如何形成又为什么形成,但习俗之下的人们都知道,只要遵循传统的风俗,便可以达成稳定的预期。

    福山又认为,社会信任度的高低跟一个民族的“自发社交性”密切相关。对于缺乏“自发社交性”的民族来说,人们之间的信任程度很低,社交范围非常有限,所以不容易建立家族与政府之外的社团。福山显然觉得中国人的“自发社交性”十分匮乏,只能建设基于血缘的宗族组织。但福山在这一点上也看走眼了。如果他有机会在十二三世纪访问中国,他一定会发现宋人的结社,丰富得足以让人瞠目结舌。

    宋代的民间结社,大致可以分为两大类,一是营利性的商业部门,即工商团体,宋人一般称为“行”、“团行”;一是非营利性的组织,宋人一般称为“社”、“社会”。

    宋朝的团行,“盖因官府回买而立此名,不以物之大小,皆置为团行,虽医卜工役,亦有差使,则与当行同也。”(《梦粱录》)这是置立团行的初衷:应付政府采购。但团行成立之后,则获得了约束本行商人、维护市场秩序、同行互济互助的行业自治功能。宋代城市的团行非常发达,据西湖老人《繁胜录》,南宋时杭州“有四百十四行”。

    宋朝的“社”也很发达,就宋代笔记《东京梦华录》、《繁胜录》、《梦粱录》、《武林旧事》、《都城纪胜》记录的“社”,就有上百种,五花八门,什么社都有,演杂剧的可结成“绯绿社”,蹴球的有“齐云社”,唱曲的有“遏云社”,喜欢相扑的“角抵社”,喜欢射弩的可结成“锦标社”,喜欢纹身花绣的有“锦体社”,使棒的有“英略社”,说书的有“雄辩社”,表演皮影戏的有“绘革社”,剃头的师傅也可以组成“净发社”,变戏法的有“云机社”,热爱慈善的有“放生会”,写诗的可以组织“诗社”,连妓女们也可以成立一个“翠锦社”……各种结社应有尽有,只要你能拉到几位同好,就可以成立一个“社”。《武林旧事》等笔记没有提及的结社,数目肯定更多,比如文的有“书社”(参加科考的士子结成读书社)、书院,武的有弓箭社、山水寨,等等。

    有一件事颇能说明宋人对于结社的偏好:北宋时,有一个叫王景亮的读书人,闲得蛋痛,“与邻里仕族浮薄子数人,结为一社”,专给士大夫起不雅外号,故社团被称为“猪嘴关”,堪称非常无聊的团体。可惜这个“猪嘴关”后来拿当朝权臣吕惠卿开玩笑,吕氏衔恨,便寻了一个借口,将王景亮等人抓了,“猪嘴关”也就解散了。

    总的来说,宋人是享有高度的结社自由的。除了黑社会性质的团体,官方基本上并不禁止民间结社,偶有立法干预,也效果不大。小心眼的吕惠卿要报复王景亮诸人,也只能“发以他事”,而不能直接取缔“猪嘴关”。

    再如北宋中叶,有人举报蔡州有数千妖人搞地下结社、非法集会。朝廷于是派宦官前往调查。到了蔡州,宦官提出要派兵逮人。知州吴育说:这是乡民相聚集资办佛事,需要派兵逮人吗?叫一名小吏将为首之人唤来问话就行了。为首十人被叫来,问话后“皆无罪释之”,而那名居心不良的举报者则被吴育打了板子。

    前文提到的金陵“行院”,是工商行业组织,“护引行院”,即本行业互相保护、帮助的意思。临安的“作坊”,也是一个商业社团。北宋的汴梁,“士农工商,诸行百户,衣装各有本色,不敢越外。谓如香铺裹香人,即顶帽披背;质库掌事,即着皂衫角带,不顶帽之类。街市行人,便认得是何色目。”(《东京梦华录》)如果背后没有发达的行业组织在维护自治,很难形成如此井然的商业秩序。

    可见生活在宋代城市的人们并不缺乏“自发社交性”。恰恰相反,他们建立、参与了各种社群、团体。正是借助发达的社团组织,宋人构建了一个交错纵横的信任网络,并且慢慢将人际互信沉淀为一个地方的社会风气、人情习俗。这样,人们在脱离乡村熟人社会,来到陌生的城市谋生时,才不至于沦为彼此孤立、人人自危、处处设防的一盘散沙,而能够迅速地融入到相互交织的信任网络中。这个过程,也是城市陌生人社会的“再熟人化”过程。一个复杂社会要建立信任网络,形成自治秩序,“再熟人化”是不可绕过的路径。

    说到这里,我们可以大致勾勒出当下社会信任为什么严重流失的原因了,并不是因为中国传统只适宜维持血缘关系上的熟人信任、无法构建出超越血缘的信任网络;而是因为,维系社会信任的传统风俗被时代洪流冲溃,人们的“自发社交性”受到扼制,原有的社会信任网络断裂了。

    最后,我还想说,一个健全、有力的社会,必定是由各种自生组织与自发秩序联结而成的,我们不妨称之为“有机社会”。而所谓的“一袋马铃薯”式的社会,则可以叫做“无机社会”,它因为缺乏有机联结而支离破碎,必然非常脆弱。

    看宋朝人再造社会

    唐代,世家大族犹在,门阀社会的余绪尚存,而唐后社会,经过五代残酷的厮杀,门阀世族零落殆尽。当历史演进到宋之际,中国社会出现了一个大转型:从宋代开始,中国进入没有世家大族的平民化社会。大规模的科举取士虽然消弭了有力量抗衡皇权的士族势力,却也缔造了一个庞大的儒家士绅阶层,他们取代之前的贵族门第,成为推动社会自治的主要力量。

    针对五代战乱过后宗族组织的衰败、宗法关系的松散、宗族伦理的弱化,包括张载、程颐、朱熹等大理学家在内的宋儒,都提出了再造宗族制度的构想。因为,对于主要依靠宗法伦理联结起来的传统社会来说,宗族之不存,即意味着社会的溃散。

    这里值得一提的是范仲淹的例子:他以个人官俸所得,购置良田十多顷,作为族内公益基金(义田),义田每年收取的租米,用于赡养族人、供养族学(义学),又设立管理范氏宗族公益基金的机构(义庄),制订《规矩》十三条(族规),成为宋代儒家重建宗族的典范。范氏义庄从北宋一直维持到清末,历经宋、元、明、清四朝,九百年间王旗变换,而义庄屹立不倒,是世界上维持时间最长久的NGO之一。

    宋人重新构建的“宗族范式”延续至明清,虽然不似前朝的士族门阀在政治上具有强大的影响力,却在维持民间社会的自治方面发挥了前代所不及的作用。宗族通过提供认同、福利与秩序,使族人免于直接暴露在国家权力的热焰之下,也使社会自我构建出优良的治理秩序成为可能。

    宋代士君子的更了不起之处,是他们还创立了两类超越了血缘限制,比宗族更具开放性的民间自治组织——乡约与社仓。

    历史上第一个乡约由北宋理学家张载的弟子吕大钧设立于家乡——陕西蓝田,所以又称为“吕氏乡约”或“蓝田乡约”。吕大钧开创的乡约制度后经南宋理学家朱熹整理,更趋完善,又由朱熹的弟子在一些地方付之实践。

    宋儒推行乡约之初衷,是为了“成吾里仁之美”,即建设家乡、建设和谐社会,通过将生活在同一片土地上的乡党们组织起来,大家“德业相劝、过失相规、礼俗相交、患难相恤”,从而形成美好的自治秩序。吕大钧创立了一套堪称优良的乡约制度:地方士绅牵头组织乡约,乡人自愿加入或退出,由众人推举一位德高望重、正直公道之人担任“约正”,为乡约最高领袖,执掌约中赏罚、决断之权;乡约的日常管理则由“直月”负责,“直月”是轮值的,按照年龄进行排序,一人一月,一月一换。乡约每月一小聚,每季一大聚,这是对“乡饮”古礼的恢复。“乡饮”是一种议事机制、一个自治平台,“乡饮”之时,约正会将约众近期的善行或恶行记录在册,并据此进行赏罚,约中众人有事,也可以在“乡饮”上提出,大家协商,找出解决方案。

    说到这里,我们可以发现,吕氏乡约就是一个建立在自愿联合基础上,有着教化、救济与公共治理功能的村社自治共同体。乡约既是自由的(自愿出入),又是民主的(公选领袖),也是平等的(约众不分地位高下,以年龄为序充任“直月”)。

    值得一提的是,吕氏乡约在推行之初,曾遇到了不少麻烦,不但乡里有些流言蜚语,连吕大钧的大哥、在朝廷当大官的吕大防也不赞成搞什么乡约。反对吕大钧设乡约的亲友说,你一个在野的士绅组织结社,容易被人误会为结党,引来朝廷猜疑。况且治理地方社会本是官府的事情,你又何必掺和呢?吕大防还建议弟弟:不如将乡约改为“家仪”,这样就可以规避政治风险了。

    那么吕大钧是如何回应这些反对的声音的呢?吕大钧说,士君子读圣贤书,自当造福乡里,何必要做上了官才来行善事?如果什么事都由官府指示了才可以做,则“君子何必博学”?因此,他不同意将乡约改为“家仪”改为“家仪”固然可以降低风险,但“于义不合”。显然,在吕大钧心中,士君子追求之“义”,已经超越个人的“修身”与家族内部的“齐家”,而担当起教化乡里、美化风俗之责,用儒家的话来说,是为“仁里”,换成今日的说法,就是致力于社会自治。

    吕氏乡约是古代社会最具自治精神的基层治理建制,代表了自治传统在儒家引导下演化出来的新高度。

    宋儒创设的社仓则类似于今日社会贤达主持的农村小额扶贫贷款,所不同者社仓借贷的米,农村小额扶贫贷款借贷的是钱。

    南宋初期,士绅魏掞之率先在福建招贤里创建社仓,稍后,魏掞之的好友朱熹也在福建的五夫里设立社仓,并订立了一套完备的社仓结保制度:社仓由士绅组织并管理,官方不得插手其中,不过社仓的贷本先由地方官府垫付,富家如果愿意出米支持社仓,当然也非常欢迎;每年的五月份,社仓放贷,每石米收取息米二斗,借米的人户则在收成后的冬季纳还本息;等收到的息米达到本米的十倍之数时,社仓则将贷本还给地方官府或出本的富户,这么做当然是为了保持社仓完全独立自主的地位;此后社仓只用息米维持借贷敛散,不再收息,只是每石米收取三升耗米,以弥补仓米的损耗,这样,既可以维持社仓的长久运作,也显示了社仓的公益性质;人户是否参加结保也采取自愿原则,“如人户不愿请贷,亦不得妄有抑勒”。抑勒,就是强制、摊派的意思。

    宋儒之所以创设社仓,是因为他们意识到官方的救济系统(如常平仓)不尽可靠,因此,民间社会应该建立自我救济体系,使乡人在遇到凶岁饥荒时,不必全然依赖不尽可靠的官方救济。

    将朱子社仓跟王安石“青苗法”比较一下,就可以发现社仓的可贵之处。首先,从立意上看,王安石设青苗法,与其说是为“济民困”,不如说是为“富国用”,这就可以理解为什么它要收取高达20%的年息。社仓虽然在开始时也收息,但息米一旦达到足以清偿贷本及维持自主运转的目的之后,即免息放贷,而青苗法不但没有免息之期,而且在执行过程中,年息被提高到40%。其次,从操作上看,青苗法由官府推行,官吏不仅品行不如士君子,且手握权柄,而权力是可以用来压榨民脂的,因此,官吏在放货时常常强行摊派,将青苗法搞成了典型的“害民之法”。朱子社仓则显然具有NGO的性质,其运作独立于官方权力系统之外,地方官员只在放贷及还贷时应邀前往监督,对社仓的运作并不能干预。朱熹相信,只要“官司不得抑勒,则(社仓)亦不至搔扰”。

    然而,在朝廷采纳朱熹之议,下诏推广社仓之后,随着国家权力的介入越来越深,社仓这一NGO组织也慢慢变质,最后居然成了“领以县官,主以案吏”的官办机构,并且跟青苗法一样暴露出“害民”的弊病:“非蠧于官吏,则蠧于豪家”。需要指出的是,“蠧于官吏”的危害无疑更甚于“蠧于豪家”,因为官吏掌握着“豪家”所没有的国家权力。时人俞文豹描述了南宋晚期社仓“蠧于官吏”的情形:一方面官府强制征收仓米,另一方面又将仓米挪作他用,即使遇到荒年,也没有散米救灾。所以,朱熹的再传弟子们在反省与改革社仓之弊时,都提出要恢复朱子遗意,将社仓还给民间,由地方士绅打理。

    乡约、社仓只是宋代丰富多彩的社会结社之一。宋代的社会发育程度远超之前的任何朝代,以书院为代表的私学,以义约为代表的民间慈善,以义役为代表的经济合作组织,以弓箭社为代表的民间自卫武装,等等,均发端或兴盛于两宋。

    在传统社会,政府无意也无力供应足够的公共服务,甚至习惯于趁火打劫,比如老百姓若进了衙门打官司,几乎免不了要受胥吏差役盘剥,那么至少从这个意义而言,正是有了宋儒再造的宗族组织、创建的乡约与社仓,有了这些自发性组织构建的自治秩序,民间社会才可能摆脱对国家权力的依赖,才可能享有“帝力于我何有哉”的自由。

    许多人不承认中国传统社会存在“自由”,但如果我们将“自由”界定为“强制减少到最低程度”的状态,我们就会发现,先秦民谣《击壤歌》所描述的“日出而作,日入而息,凿井而饮,耕田而食,帝力于我何有哉”,正是自由状态的最佳注脚。帝力,即是对人构成最大强制的国家权力,而社会自发形成的自治组织与礼俗秩序,则形成了阻隔国家权力之强制的屏障。

    伶人讽政的自由度

    一个王朝的政治是否开明、宽容,我觉得可以从一些细节上去评判,比如看看当时的文娱节目在讽刺什么,是敢讥讽达官权贵,还是只敢嘲弄底层人群、弱势群体。我们都知道美国的脱口秀演员最喜欢拿白宫、总统开涮,这也被许多人视为是美国式自由的体现。不过许多人可能不知道,将当朝高官拿出来开涮,其实也是中国曲艺的悠久传统。而且,即使伶人们拿高官来调笑,通常也不会获罪,这又是中国伶人文化的一项古老传统——“优言无邮”,“邮”为“尤”的假借字,指过错,整个句的意思,即优伶不管说了些什么话,都没有过错。

    如果我们穿越至宋朝,到当时的瓦舍勾栏转转,就会发现,讽谏时政、取笑官员乃是宋代滑稽戏的常见节目。据北宋人魏泰的《东轩笔录》记载:“至今优诨之言,多以长官为笑。”南宋人洪迈的《夷坚志》也说:“俳优侏儒,固技之下且贱者,然亦能因戏语而箴讽时政,有合于古‘蒙诵’、‘工谏’之义,世目为杂剧者是已。”所谓“蒙诵”、“工谏”,指的便是曲艺讽政的古老传统,典故来自先秦《国语》:“瞍赋,蒙诵,百工谏。”意思是说,乐师、盲人诵读讽谏的诗歌,百工纷纷进谏。

    北宋神宗年间,京师教坊(内廷戏曲班子)有一个很有名气的伶官,叫丁仙现,就经常在表演节目时拿当朝宰相开涮。当时是王安石当宰相,以专制、铁腕手段推行新法,“一切委听,号令骤出”,其中许多政令“于人情适有所离合”,“故臣名士往往力陈其不可”,即提出反对意见,但“多被黜降”,“后来者乃寖结其舌矣”,都闭嘴不说话了。但丁仙现偏不买王宰相的账,屡屡在戏场中嘲诨王安石,“辄有为人笑传”,搞得王安石狼狈不堪,“然无如之何也”,拿他没办法。后来王宰相还是老羞成怒了,“遂发怒,必欲斩之”。但最终还是杀不成,因为宋神宗暗中叫人保护了丁仙现。所以当时有谚语说:“台官不如伶官。”

    我想特别指出来的是,在宋代,敢于讽刺宰相的伶人,并非只有丁仙现一人,被伶人嘲谑的宰相,也绝不止是王安石。有学者统计过,两宋史有明载的,至少就有十三位宰相被伶人拿来开涮过,其中,被讥讽得最多的是王安石、蔡京、秦桧、韩侂胄、史弥远这五个大权相。

    宋徽宗时,宰相蔡京积极扩张“国家福利”,贫民的“生老病老”均有国家提供优厚的救济,但也因此造成了平民税负沉重。有伶人在演滑稽戏时,便讥讽这些福利政策导致“百姓一般受无量苦”,宋徽宗听了,“为恻然长思,弗以为罪”。这是后来的明清时期难以想象的。

    南宋初秦桧当政,权焰熏天,有一年省试,秦桧的儿子秦熺,侄儿秦昌时、秦昌龄都榜上有名。毫无疑问,如果这不是秦桧自己授意,便是主考官在逢迎秦相爷。一时间“公议籍籍,而无敢辄语”。百官不敢言,但伶人敢言。一日,有两个伶人说起了“对口相声”“你说今年的主考官会是谁?”“一定是彭越(西汉开国功臣)。”“胡说八道!彭越死已千年,如何来得?”“因为上次省试是韩信主考,所以可知今年是彭越主考。”“胡说!胡说!”“若不是韩信,如何取得他三秦?”这显然是拿“秦门三子”齐齐中试一事开涮嘛。当时“四座不敢领略,一哄而出”。但秦桧知道后,“亦不敢明行谴罚”。

    伶人在中国古代,社会地位低贱,但宋代的伶人却可以大胆讽刺时政,这里有两个因素,一是中国曲艺行业中一直就有讽谏的传统,前面提到的伶人丁仙现曾经自言:“见前朝老乐工,间有优诨及人所不敢言者,不徒为谐谑,往往因以达下情,故仙现亦时时效之。”另一个原因当然是,宋代有着相对开明的政治气氛、比较宽松的社会舆论环境。

    而一旦王朝的政治氛围从宽松转向严酷,伶人讥讽时政的自由度则无疑会直线下降。还是秦桧专权之时,绍兴十五年(1145年),秦桧获高宗赏赐新第,在新第庆典的演出中,有伶人讥刺秦桧“尔但坐太师交椅,请取银绢例物”,把迎回“二圣”(徽宗、钦宗)之事忘到脑后了。这简直就是“太岁头上动土”嘛。结果秦桧大怒,将伶人抓进监狱,其中有伶人还死于狱中,“于是语禁始益繁”。这是政治不正常的情况。

    还有另外一种政治不正常的情况,即伶人突破了基于表达自由的谏政,恃着受到皇权的宠幸,开始僭越地介入、干涉政治运作。最典型者莫如五代的后唐——由于皇帝李存勖纵情声色,宠信乐工,当时“诸伶人出入宫掖,侮弄缙绅,群臣愤嫉,莫敢出气,或反相附托,以希恩幸,四方籓镇,货赂交行”。伶人居然成了左右朝政的重要力量。最后,伶人郭从谦指挥禁卫军造反作乱,李存勖也在混战中中流矢而死。如果说伶人谏政体现了宋朝政治的宽容,伶人干政则显示了后唐政治的失控。谏政不等于干政,两者的分际需要区分清楚,谏政是一种表达的自由,干政则是一种危险的越界。

    到了清代,随着皇权专制程度达至历代最高峰,伶人问政又变成致命的政治大忌。雍正朝时,内廷戏班演了一出《郑儋打子》,因为伶人演得很卖力,“曲伎俱佳”,获皇帝赏赐酒食。席间,有一名伶人无意问及当今常州长官是谁(因戏中郑儋为常州刺史),雍正立即变脸,勃然大怒说:“你乃优伶贱辈,胆敢擅问官守?其风实不可长!”竟命人将那倒霉的优伶拉下去,活活杖死。宋朝伶人的谏政权利,于此不复见。

    宋朝也有城管与拆迁

    如果我们有机会鸟瞰隋唐的长安与北宋的汴梁,将会发现,这两座城市呈现出完全不同的格局与气质。长安城方正、规整,街道笔直如削,以直角交错,将城郭分割成一百零八坊(居民区)与东西二市(商业区),宛如一个个工整的方格。以皇城外的朱雀大街为中轴线,全城的坊、市、道路、城墙均呈左右对称。白居易形容长安“百千家似围棋局,十二街如种菜畦”,很传神。毫无疑问,这是严格按照图纸,凭借权力的巨大动员力量,以浩大的人工堆砌出来的。为追求恢宏大气、整齐划一的审美效果,长安城的规划甚至宁可与平民的生活脱节,以致到了盛唐之时,长安城内南部各坊,居然还“率无第宅,虽时有居者,烟火不接,耕垦种植,阡陌相连”。

    相比之下,北宋的汴梁就显得不怎么规整了,不但城墙不是很端正,街道也不再一味追求平直,斜街、斜巷可见。汴河斜斜穿过城郭,借着汴河所带着的交通便利、货物往来与人烟凑聚,沿河一带慢慢演变成汴梁城最繁华的街市之一。所有的街市看起来是那么拥挤、喧闹、嘈杂,但又富有生气。城墙之外,也自发形成热闹的市镇,与城内连成一片,所谓“十二市之环城,嚣然朝夕”。这样的城市格局,与其说是行政权力“规划”出来的,不如说是民间社会“生长”出来的。

    两种不同的城市风貌下面,隐藏着两种不同的城市生活制度。唐代的长安保留着古老的“坊市制”,即居民区与商业区分开,有坊墙相隔离。街道是不准摆摊开店的,要做生意,只能到东西二市中;并实行严格的开闭市制度,“凡市,以日中击鼓三百声而众以会。日入前七刻,击钲三百声而众以散”,散市后即关闭市门;而且“居必求其类”,官民分居,秩序森然;又有“夜禁”之制,城门“昏而闭,五更而启”,禁止市民夜行,“诸犯夜者,笞二十”。

    而在北宋的汴梁,坊墙已不知什么时候被推倒,坊市制瓦解了,人们沿河设市,临街开铺,到处都是繁华而杂乱的商业街。官民杂处,商民混居,“夜禁”也被突破,“夜市直至三更尽,才五更又复开张。如要闹去处,通晓不绝”。一种更富有商业气息与市民气味的城市生活方式,正在兴起。今天我们展开《清明上河图》长卷,那种繁华气息仍能扑面而来:东京城内外,店铺鳞次栉比,商贩旅人云集,酒楼歌馆遍设,商业广告满街,瓦舍勾栏布于闹市。

    今时,有网友PS出来的一组恶搞图片《清明上河图之城管来了》:画面中,不知从哪里来了一队如狼似虎的“城管”,商贩抱头鼠窜,原来繁花似锦的汴梁街头,立即变得空荡荡,只留下一地狼藉,以及涂在墙壁上的刺眼的“拆”字。这组在网上流传甚广的PS图片戏谑地讽刺了一把当前社会的“城管现象”,令人拍案叫绝,在会心一笑之余,有心人大概也可以想一想,城市的秩序当如何维持。这个问题不是今日才有,也困扰过处于城市化进程中的宋代社会。

    其实,宋代是有“城管”的——当然那时候不叫“城管”,叫“街道司”。他们的工作是维持城市街道的卫生、整修与日常秩序。《清明上河图》中的护城河平桥处,就画有一个小贩,在路边支了一把遮阳伞,摆了一个小摊子卖西瓜,没有什么“大盖帽”来干涉他。不过,如果汴梁的商贩占道经营,严重妨碍了交通,街道司还是要管的。

    宋朝也有“拆迁”。作为一个具有“自发成长”性质的商业城市,拥挤与喧哗似乎是汴梁城与生俱来的性格,因为坊市制所代表的严厉管制已经失效,商业的力量必然引导着人们往热闹的地方汇聚,竞相开设商铺、侵占街道,各种“违章建筑”层出无穷,在当时,这叫做“侵街”。因为侵街严重,以致“坊无广巷,市不通骑”。

    面对商业城市发育初期的秩序混乱,宋政府专门设立“街道司”,介入对城市秩序的维护,乃至动用强制手段拆除侵街的建筑物,都是可以想象的。因此,北宋汴梁的拆迁记录在文献资料中并不鲜见。比如开宝九年(976年),宋太祖“宴从臣于会节园,还经通利坊,以道狭,撤侵街民舍益之”。

    根据文献的记载,我们可以总结出北宋政府“搞拆迁”的几个特点,这对今日的城市治理也不无启示。

    首先,对侵街的权贵并不姑息。权贵掌握着权力资源,是北宋初期率先侵街的一批人,比如太平兴国五年(980年)七月,八作使(相当于城建局局长)段仁诲在家门前修筑了一道垣墙,侵占景阳门街,宋太宗大怒,“令毁之,仁诲决杖(处以杖刑)”。咸平五年(1002年)二月,因为“京城衢巷狭隘”,宋真宗诏令谢德权“广之”,即负责拆迁工程。谢德权“先毁贵要邸舍”,以致“群议纷然”,连皇帝都顶不住了,下诏叫停,谢德权却坚决不从,说:“今沮事者,皆权豪辈,吝屋室僦资(租金)耳,非有它也,臣死不敢奉诏。”碰上这种牛脾气,宋真宗也拿他没办法,只能“从之”。于是谢德权将权贵的侵街邸舍一概拆除,然后恢复“禁鼓昏晓之制”。禁鼓,即街鼓,是从前坊市制的配套设施,昏晓各敲响一次,提示坊墙城门的闭启时刻。

    其次,对侵街的升斗小民,宋政府一般能够考虑到他们维生不易,而顾全他们的生计。如真宗天禧四年(1020年),“开封府请撤民舍侵街陌者,上以劳扰不许”。又如元祐五年(1090年),给事中范祖禹上书宋哲宗,说,虽然“百姓多侵街盖屋,毁之不敢有怨”,但“有司毁拆屋舍太过,居民不无失所”,所以,他要求皇帝下旨,“除大段窄隘处量加撤去外,无令过当拆屋”。

    为适应蓬蓬勃勃发展起来的街市,宋政府还在街道两旁测量距离,竖立“表木”,作为禁止“侵街”的红线,红线之内,允许设摊、开店,但不得侵出红线之外。我们现在看《清明上河图》,在虹桥两头,就树立有四根“表木”,桥上两边,小商贩开设的摊位,都在“表木”的连线之内,中间留出通行的过道。这样,既照顾了商贩的生计,也不致妨碍了公共交通。

    最后,对皇城扩建、皇帝出巡可能导致的拆迁,宋代君主表现得比较克制。如雍熙三年(986年),宋太宗“欲广宫城,诏殿前指挥使刘延翰等经度之,以居民多不欲徙,遂罢”。康定元年(1040年),宋仁宗“车驾行幸”,尽管当时街道狭窄,仁宗却没有下令拆迁、封路什么的,而是简化了仪式,“侍从及百官属,下至厮役,皆杂行其道中”,“而士庶观者,率随扈从之人,夹道驰走,喧呼不禁”。在等级森严的皇权时代,这简单有点不可想象。又如南宋时,高宗说:“将来郊祀诣景灵宫,可权宜乘辇。此去十里,若乘辂则拆民居必多。”辇是轿子,辂则是皇帝的专用礼车,要用四至六匹马来拉。临安人多路窄,皇帝郊祀如果乘辂,势必要拆迁太多人户,宋高宗不愿意因此大搞拆迁工程,便主动降低了皇帝出行的规格。

    不管是设“城管”,还是“搞拆迁”,无非是在“自发的繁荣”与“管制的秩序”之间寻求一个平衡点。放在宋代的时代背景上,这里还隐藏着一个历史性的博弈:是退回到坊市制所代表的井然秩序中,还是顺应时势之发展,尊重市民社会之形态,并忍受一定之代价。对于城市的主政者来说,那种整齐划一、井然有序的审美图景无疑是很有吸引力的,所以宋初曾经试图恢复坊市制,如谢德权重设禁鼓,便有此意。但这种与市民日常生活为敌的审美秩序,终究阻拦不了内在于市民生活的自发秩序,坊市制最后还是不知不觉间瓦解了,生活在仁宗朝的人们突然发现,“二纪(近二十四年)以来,不闻街鼓之声,金吾之职(掌禁鼓的官职)废矣”。到北宋中后期,宋政府对市民的侵街建筑,也很少有“过当拆屋”的行为了。这意味着,北宋政府已经承认既成事实,在自发生长的市民社会之前,克制住权力的冲动。

    《清明上河图》所展现的北宋繁荣景象,就是这样形成的。

    皇帝也不敢强拆迁

    11世纪的北宋汴梁(开封),无疑是当时世界上最大、最繁荣的城市,人口超百万,“人烟浩穰,添十数万众不加多,减之不觉少”,在那个时代,全世界都找不出第二个有这么大规模的城市来。《东京梦华录》:“民间所宰猪,须从此入京,每日至晚,每群万数。”我们现在展开《清明上河图》,或者翻看《东京梦华录》,还能够领略到扑面而来的北宋东京的如梦繁华。

    不过,宋代皇室所居住的宫城,可能又是历代统一王朝中格局最小的,既不如汉唐长安宫城之恢宏,也不及明清北京皇城之宽阔。甚至站在汴梁的酒楼“丰乐楼”上,就可以俯视宫禁,所以后来官府干脆禁止市民在丰乐楼的顶层眺望,以免他们“下视禁中”。

    宋朝宫城为什么格局不大?主要的原因是,汴梁城是从唐代的州城发展起来的,宫城的前身只是节度使的治所,自然不可跟长安、洛阳这样的故都相比。赵宋立国后,宋太祖曾按洛阳宫殿的模样,扩建了汴梁皇城的东北隅,“建隆三年(962年),广皇城东北隅,命有司画洛阳宫殿,按图修之,皇居始壮丽矣”(《宋史·地理志》)。虽然号称“壮丽”,其实周长也不过五里,而明代北京城的皇城周长为十八里。

    宋朝的皇帝不想将皇城扩展得更加阔气、大气一些吗?肯定想。但如果这么做,首先必须面临一个问题:拆迁。这是因为,汴梁城跟宋代之前的城市有点不一样,以前的城市是权力规划出来的,显得工整而呆板;汴梁则是自发“生长”出来的,显得杂乱无章,而又生机勃勃。宫城之外,都是密密匝匝的民房、商铺。不论从哪个方向扩展宫城,都势必要拆掉一大批民居、商店。

    拆迁,不就是今日城市化过程中的家常便饭吗?这还不好办吗?嘿嘿,在宋代,还真有点不好办。据《宋会要辑稿》,雍熙二年(985年)九月十七日,楚王宫失火,让宋太宗下了决心“欲广宫城”,便下了诏书,提出了建设规划,让殿前都指挥使刘延翰等人“经度之”,即测绘图纸。不久图纸画了出来,太宗一看,要拆迁太多民居,便说,“内城褊隘,诚合开展。拆动居人,朕又不忍”,下诏停止扩修宫城的计划。

    另据《宋史·地理志》,太宗可能还曾叫官员去找拆迁征地范围内的居民征询意见,结果“居民多不欲徙”,大部分居民都不愿意搬走。宋太宗没有今人的胆魄,不敢搞强拆,只好作罢。现在有一些杂文、评论作者,将发生在太宗朝的这桩事情安到宋仁宗身上,并作了夸张其词的演绎。比如有篇文章说:“宋仁宗因皇宫太小,打算扩建,于是就让大臣与拆迁户协商。拆迁户们拒绝了,给多少钱他们都不搬,事情就这样僵持着。最后宋仁宗退步了。于是北宋就有了有史以来最小的皇宫,相当于一个节度使的府邸。”其实这是以讹传讹。以宋仁宗的俭朴、宽仁性情,我觉得他不大可能提出扩建宫城的计划,因为他会觉得居住的地方已经够大了。这倒不是我的臆想,有史为证。《宋史·仁宗本纪》记述:“有司请以玉清旧地(玉清宫失火烧掉了)为御苑,帝(仁宗)曰:‘吾奉先帝苑囿,犹以为广,何以是为?’”

    两宋诸帝当中,宋徽宗算是最爱大兴土木的一个了,比如劳民伤财的“艮岳”便是这个人搞出来的,这也埋伏下北宋灭亡的祸根。但,即便是这么一个爱折腾的君主,也不敢大搞拆迁。崇宁五年(1106年),宋徽宗想为赵宋皇室的王孙公主“建第筑馆”,但京师之中,“居民繁夥,居者栉比,无地可容”,修建王府,必须拆迁。宋徽宗“深虑移徙居民,毁撤私舍,久安之众,遽弃旧业,或至失所。言念赤子,为之恻然”,所以放弃在京城内建设王府的设想,只令于汴梁南郊“展筑京城,置官司军营”,并下了一道诏书:“将来缮修诸王外第与帝姬下嫁,并不得起移居民。”

    靖康年汴梁被金人攻陷,宋室南渡,以临安(杭州)为“行在”。临安皇城也是比较狭小,宫殿规制简朴,甚至陛阶只有一级,“小如常人所居”。宋金和议之后,皇城陆陆续续有扩修,不过宋高宗也是比较注意拆迁的问题。绍兴元年(1131年)十二月十四日,宰相进呈了一个报告,说临安府欲将近城僧舍拆掉,建成行宫。高宗制止了这个计划,说道,“僧家缘化,营葺不易,遽尔毁拆,虑致怨嗟。朕正欲召和气,岂宜如此?”至于行宫,“但给官钱随宜修盖,能蔽风雨足矣”。当然皇上的行宫不可能只是“能蔽风雨”而已,但那几间“近城僧舍”确实躲过了被拆毁之劫。

    现在,我们可以看出来了,宋代宫城之所以格局不够开阔,更重要的原因在于:宋朝的君主,不管是明君还是昏君,都对拆迁民居的事情颇为顾忌,不敢放开手脚大拆大建。那么,为什么贵为天子都不大敢搞拆迁呢?我不相信赵宋皇帝个个都长着菩萨心肠,都会“言念赤子,为之恻然”。宋朝以儒立国,受儒家仁政理想的影响甚深,我认为当时朝野上下有一种共识:夺民私产、逼民搬迁,是很不体面、很不道德的事情。这种共识经过培育、累积、感染、沉淀,形成为一种无形却时时可感知的风气,让皇帝在展开拆迁图纸的时候感受到强大的道德压力,不得不有所节制。

    即使皇帝心理强悍,执意要扩建宫城,拆迁人居,也未必能过士大夫这一关。宋代已发展出严密、丝丝入扣的君臣分权制衡制度,君主不加节制地大兴土木之举,通常会为执政的士大夫集团抗议、阻挠。来看一个例子,宋仁宗继位时,因为年幼,由章献太后垂帘听政。天圣八年(1030年),玉清昭应宫发生火灾,几乎烧成灰烬,章献太后向大臣哭诉说:“先帝竭力成此宫,一夕延燎几尽,惟一二小殿存尔。”大臣都听出太后的意思,是想重修玉清宫。宰相吕夷简反对,说上天的惩戒如此,万不可重修。给事中范雍说得更为激烈:“这玉清宫还不如烧光了。如因其所存,又将葺之,则民不堪命。”另一位宰相王曾也反对重建玉清宫。太后只能息了念头,只是将烧剩的两殿略为修葺。直到二十五年后,才增建另两殿。

    市井民间的繁荣,恰恰正是以国家权力的节制为前提条件的。这个道理,一千年前的赵宋君主已经明白了。据《北窗炙录》记载,一日深夜,宋仁宗“在宫中闻丝竹歌笑之声,问曰:‘此何处作乐?’宫人曰:‘此民间酒楼作乐处。’宫人因曰:‘官家(指皇帝)且听,外间如此快活,都不似我宫中如此冷冷落落也。’仁宗曰:‘汝知否?因我如此冷落,故得渠如此快活。我若为渠,渠便冷落矣。’”古人能明白,今人呢?

    虽然宋代的君主由于不敢大肆拆毁人居,在皇城扩建方面显得比较克制,但是,宋代还是有拆迁的。出于建设某项公共工程之需,比如扩展街道、修筑城墙,都免不了要拆移商民的住宅与商铺。如大中祥符五年(1012年)十二月,宋真宗曾令开封府“毁撤京城民舍之侵街者”,即将侵占街道的违章建筑拆掉,不过因为当时“方属严冬,宜俟春月”,又下诏暂停了拆迁。

    那么宋代的拆迁有没有补偿呢?有的。中国自古承认私有物权,拆迁作为对私有物业的征用,当然必须做出等价的补偿。宋神宗元丰六年(1083年)正月,因为要开挖汴梁新城四面壕沟,不得不“移毁公私舍屋土田”,朝廷便委任了一个叫做杨景略的官员,专门负责补偿工作,对土地被征用的民户,“估值给之,或还以官地”;被拆迁的民坟、寺舍,则由政府“拨移修盖”。

    从这次拆迁记录可以看出,当时宋政府对拆迁户的补偿,有两种方式,一种是实物补偿,即由政府另拨给官地、或者另造房屋;一种是货币补偿,“估值给之”,即按照房地产的市场价,给予赔偿。但具体赔偿多少钱,史料没有记录。

    不过,元丰六年闰六月的另一次拆迁,则留下了政府补偿标准的记载——当时开封府搞了一次大规模的市容市貌整顿,按规划,城墙内三十步范围的官私建筑物都要拆迁,以便留出足够的城市公共空间。负责拆迁工程的是开封府的推官祖无颇。他统计了工程所涉及的拆迁户数目,并一户一户参验地(房)契,再根据当时开封府的房地产价格,计算出被拆迁物业的估值,总共有“百姓屋地百三十家,计值二万二千六百缗”。算下来,平均每户可获得政府补偿170多贯钱。朝廷批准了这个拆迁补偿标准,由户部拨款支付。

    每户170多贯钱的补偿到底是多是少?以北宋时期铜钱对大米的购买力折算,大致相当于今日10多万人民币。以当时开封的物价,繁华地段“寸土寸金”,170多贯钱肯定买不了一间像样点的房子。但这次拆迁的房屋都在城墙附近,属于偏僻之地,房价毫无疑问要远低于市中心,每户170多贯钱的补偿是参照时价计算出来的,应该说是合理的。北宋前期,在开封府下辖的中牟县,100贯钱就可以购买到一套很好的住宅。

    上面说的乃是北宋的拆迁补偿标准,我们再来看南宋的拆迁补偿。

    绍兴二十八年(1158年)六月,由于“皇城东南一带,未有外城”,宋高宗命令“临安府计度工料,候农隙日修筑”。高宗说,需要多少钱,临安府请先做个预算出来,报给尚书省,从皇室的内藏钱中拨款;尽量不要拆迁“民间屋宇”,如有拆迁,务必“措置优恤”。

    当时负责拆迁补偿的官员叫做张偁,负责筑城工程的官员叫杨存中。七月份,杨存中向皇帝呈交了一个报告,大意是说:根据筑城图纸,臣等做了实地勘察、测量,划定了建设路线,现在要修筑城墙的地方,十之八九是官府的“营寨教场”,只有少数“居民零碎小屋”需要拆迁。等筑城完工后,“即修盖屋宇,依旧给还民户居住”。高宗同意了这个筑城方案。

    张偁也向皇帝报告了拆迁补偿措施:“所有合拆移之家”,如果是业主,则在附近官地中拨给一块同等面积的宅基地;如果是租户,则由政府盖造公寓,“仍依原间数拨赁”;新城内外,只要是“不碍道路”的屋宇,则“依旧存留”。此外,政府对所有的拆迁户,都补偿“拆移搬家钱”,业主每一间房补贴十贯钱;租户则减半,每间房五贯钱,另外五贯钱给业主。这个拆迁补偿方案,高宗皇帝也批准了,“出榜晓谕,候见实数支给”,即禁止经手的官吏克扣补偿款。按南宋初的物价,十贯钱,刚好可以在临安府建造一间民房。应该说,这个补偿标准,不算高,但还属于合理范围。

    值得指出的是,租户也能够获得一半“拆移搬家钱”,表明政府对租户权益的重视。在宋代,由于商品经济、市场交易的发达,私人物权已经发展出多个可相分离的层次,比如一个房屋的物权,可以分为所有权、占有权、用益权、典权等等。租户能够获得赔偿,说明独立的用益物权是得到政府承认的。

    从宋代的拆迁补偿来看,我们大致可以说,宋人的私有物权显然是得到政府的尊重的。一个尊重民间私有产权的大宋,是值得我们怀念的。

    宋朝的“福利国家”气象

    宋代是一个崭新的时代。

    说它崭新,是因为当时的社会经济发生了历史性的大变革:原来旨在保证“耕者有其田”的均田制被“田制不立”、“不抑兼并”的土地自由市场所代替,庄园经济下的人身依附关系也被基于人身自由的租佃制所取代,国家承认人民迁徙之自由,商业受到前所未有之重视。而随着商业的展开,城市的繁华,人口的流动,贫富也明显分化,乃至产生了一个庞大的贫困群体。这个群体不仅隐藏在乡村,而且流浪在城市街头,变成一个巨大的问题摆在宋代政府的面前。

    这个时候,建立起一个为贫困人口的“生老病死”提供救济的国家福利体系,就显得特别迫切。而且宋朝“以儒立国,儒道之振独优于前代”,儒家的“保息”思想也要求朝廷负起养民之责。正是在这样的内(价值追求)外(社会需求)压力下,赵宋政府开始有意识地去构建一个完备的国家福利体系。

    国家福利作为一种制度安排,在中国出现的时间其实很早,《周礼》中就记载了六种“保息”之法:“一曰慈幼,二曰养老,三曰振穷,四曰恤贫,五曰宽疾,六曰安富。”不过在宋代之前,国家福利并未实现体系化,多为临时性救济,带有备荒赈灾性质。宋代则建立了一套覆盖面极广的福利救济体系,救济的对象涵盖了孤寡老人、残疾人、乞丐、弃婴、孤儿、贫困人口等所有无法自立的群体,提供的福利覆盖了国民“生有所育、老有所养、病有所医、死有所葬”等层面,可谓“从摇篮到坟墓”均有国家救济。《宋史》说“宋之为治,一本于仁厚。凡赈贫恤患之意,视前代尤为切至”,真不是溢美之词。

    现在,就让我们穿越到宋代,以“生老病死”为序,近距离观察一下彼时国家福利机制的运作。

    先来说“摇篮”即“生”的福利。

    宋代的“摇篮”福利可以分为补救性救济与预防性救济两大类。预防性救济是指国家在发现贫家妇女怀孕之后,给她们提供生活补贴,以免穷困人家因养不起孩子而溺婴、弃婴。南宋绍兴八年(1138年),高宗下诏在全国推行“胎养助产令”,诏曰:“禁贫民不举子,有不能育婴者,给钱养之。”具体做法是,每一家贫困户发钱4000文(相当于人民币2000元),这笔经费来自国家征收的“免役宽剩钱”。南宋的州县还设有“举子仓”,即由地方政府向贫家产妇发放救济粮,一般标准是“遇民户生产,人给米一石”。举子仓的仓本来自国家常平仓、官田收入及富人的捐赠。

    补救性救济则是指国家设立福利机构,收养、赈济弃婴与孤儿。北宋时,主要由综合性福利机构如“福田院”负责收养京师汴梁的“老幼废疾”,“广惠仓”负责赈济各州县的“老幼贫乏不能自存者”。从哲宗朝开始,朝廷在全国施行“居养法”,各地设立“居养院”,收养无法自存之民,遇有被遗弃婴儿、孤儿,也送入附近居养院养育,对婴幼儿,“雇人乳养”,稍大一点的儿童,则“令入小学听读”。

    熙宁年间,苏轼任密州太守,“遇饥年,民多弃子,因盘量劝诱米,得出剩数百石别储之,专以收养弃儿,月给六斗。比期年,养者与儿,皆有父母之爱,遂不失所,所活亦数十人”。这是世界史上最早的公益性育婴院。南宋时,这类专门的儿童收养机构已遍布天下,有“散收养遗弃小儿钱米所”、“婴儿局”、“慈幼庄”、“慈幼局”、“及幼局”等,名称虽异,功能则差不多。按宋人吴自牧的描述,慈幼局是这么运作的:“官给钱典雇乳妇,养在局中,如陋巷贫穷之家,或男女幼而失母,或无力抚养,抛弃于街坊,官收归局养之,月给钱米绢布,使其饱暖,养育成人,听其自便生理,官无所拘。若民间之人,愿收养者听,官仍月给钱一贯,米三斗,以三年住支。”慈幼局的效果很好,据元人的回忆,“宋京畿各郡门有慈幼局……故遇岁侵,贫家子女多入慈幼局。是以道无抛弃之子女。”

    再来说“老”的福利。

    宋代收养贫困老人的福利机构也包括综合性机构与专门的养老福利机构,“安老坊”、“安怀坊”、“安济院”都是收养“老而无归”的养老院,“福田院”、“居养院”、“养济院”等综合性福利机构也收养孤寡老人、流浪乞丐、残疾人士、贫困人口等。按宋人的界定,60岁以上为老人,可享有进入福利机构养老的权利,国家给他们的养济标准一般为每人每日一升米,10文钱。对80岁以上的居养老人,政府还有额外补助,另给大米及柴钱,90岁以上老人每日有酱菜钱20文,夏天给布衣,冬季给棉衣。

    现在来看看宋人“病”的福利。

    宋代收养、治疗孤苦贫困病人的专门机构主要是“安济坊”。北宋元祐年间,“苏文忠公(苏轼)知杭州,以私帑金五十两助官缗,于城中置病坊一所,名‘安乐’,以僧主之,三年医愈千人。”其后,病坊更名为“安济坊”。这是历史上最早的福利医院。崇宁元年(1102年),朝廷诏令全国各路遍置安济坊。大观四年(1110年),又颁行“安济法”凡户数达到千户以上的城寨,均要设立安济坊,凡境内有病卧无依之人,均可送入安济坊收治。安济坊“宜以病人轻重而异室处之,以防渐染。又作厨舍,以为汤药饮食人宿舍”,即实行病人隔离制,并提供汤药、伙食。

    此外,宋代由于人口流动频繁,常常有旅人“有病于道途,既无家可归,客店又不停者,无医无药,倾于非命,极为可念”,宋政府因此又设立了专门收治患病旅客的机构——“安乐庐”。政府还要求旅店,如发现病人,不得将其赶走,而应就近请大夫治疗,然后报告官府,报销医药费。

    除了收养病人的福利机构,宋代还设有“药局”、“施药局”,类似于今日的平价门诊部、平价大药房,“民有疾咸得赴局就医,切脉约药以归”,药局只“收本钱不取息”。有时候,药局也向贫困人家免费发放药物。宋人吴自牧记述道,南宋时,“民有疾病,州府置施药局于戒子桥西,委官监督,依方修制丸散咀,来者诊视,详其病源,给药医治,朝家(朝廷)拨钱一十万贯下局。令帅府多方措置,行以赏罚,课督医员,月以其数上于州家,备申朝省(朝廷)。或民以病状投局,则畀之药,必奏更生之效。”

    “从摇篮到坟墓”,人生的归宿最终都是墓冢,那么来看看“坟墓”即“死”的福利。

    宋代之前,历代也有设义冢助葬贫民、流民之举,但制度化的福利性公墓体系则是在宋代才形成的,此即“漏泽园”制度。漏泽园先是设于京师汴梁,北宋真宗年间,朝廷在“京畿近郊佛寺买地,以瘗死之无主者。瘗尸,一棺给钱六百,幼者半之”。到了神宗朝,政府又正式下诏:“令逐县度官不毛地三五顷,听人安葬。无主者,官为瘗之;民愿得钱者,官出钱贷之;每丧毋过二千,勿收息。”建炎南渡之后,宋高宗也下诏要求临安府及诸郡复置漏泽园,整个南宋时期,各地普遍都设立了这种福利性公墓。

    宋代的漏泽园,有一套非常人性化的管理制度,如逝者有冥器陪葬,有“兰羞”(佳肴)祭祀,尽力照顾了逝者的尊严,这些下葬随品及祭品都由政府置办;“园中置屋,以为春秋祭奠,听其亲属享祀”;还有专人管理,“官委德行僧二员主管,月给各支常平钱五贯、米一石”。

    至于季节性、临时性、赈灾性的例行救济,比如“雪降则有雪寒钱,久雨久晴则又有赈恤钱米”,也是“每岁常例”,这里不展开细述。总之,通过前面的介绍,我们大概可以说,宋代隐隐然已经有了几分“福利国家”的气象。两宋期间建立起来的国家福利体系,为历代最为完备,不但超越了前代,而且为后世所不及,宋之后的元明清三代,国家福利其实是收缩的。当然,宋朝设立福利的宗旨,跟落实这一宗旨的效果之间,肯定存在一个折扣,但1000年前的宋政府能建成这么完备的国家福利体系,还是让我们不能不生出感慨。

    那么宋代政府维持这么一个庞大福利体系的经费是从哪里来的呢?大致而言,除了一部分来自赋税之外,还有几个来源:“内藏钱”,即皇室经费;公田的收入;常平仓的利息钱米;国营商业机构的收入,比如“僦舍钱”,即官设货栈的租金收入,宋代有着相当发达的“国企”,“国企”红利用于国民福利,天经地义。另外,南宋时还有一些官员自掏腰包办福利。

    最后,我想转述洪迈《夷坚志》中的一则“优伶箴戏”故事,这将有助于我们进一步了解宋代的国家福利情况。这故事说的是,有伶人在内廷演出时,扮演成僧人,以类似今天对口相声的形式细述宋人的“生老病死苦”——

    问:“敢问生。”答:“本朝京师设有太学、辟雍,外郡即使是下州偏县,凡秀才读书,都有朝廷给予助学补贴,华屋美馔。科考中式,上可以为卿相。国家给予‘生’的福利,没得说。”(这里的“生”,伶人理解为“书生”,指的是国家的教育福利,恰可弥补我们上面介绍的遗漏。)

    问:“敢问老。”答:“从前老而孤独、贫困,必沦沟壑。今各地设立孤老院,养之终身。国家给予‘老’的福利也没得说。”

    问:“敢问病。”答:“今人不幸而有病,家贫不能拯疗,于是有安济坊,使之存活,免费差医付药,责以十全之效。国家对‘病’的福利也是没得说。”

    问:“敢问死。”答:“死者,人所不免,唯穷民无所归葬,如今朝廷择空隙地为漏泽园,无以殓,则与之棺,使得葬埋,春秋享祀,恩及泉壤。国家对‘死’的福利也没得说。”

    问:“敢问苦。”这时,伶人“瞑目不应”,露出伤感的表情,“促之再三”,才皱眉答道:“只是百姓一般受无量苦。”

    看演出的宋徽宗听后“恻然长思”,却没有怪罪这名讥讽时政的伶人。

    这个故事透露出两点信息:其一,宋代国家福利制度确实非常完备,涵盖国民之“生老病老”,连讽刺它的伶人也不得不承认。其二,为了维持庞大的福利支出,宋代的赋税也比较沉重,导致一般平民“受无量苦”。

    事实上,宋代的确出现了一些我们在近代福利国家中常常见到的“福利病”,比如,北宋的州县为给居养院配备炊事员、保姆、乳母、勤杂工(这个福利标准是不是太高了呢?),以及添置炊具饮膳、衲衣絮被,“不免率敛”,以致“贫者乐而富者扰矣”。当时的民谚甚至有国家“不养健儿,却养乞儿;不养活人,只管死尸”之讥。官办福利机构所固有的弊病也几乎不可避免,比如,公款挥霍起来不心痛,有些居养院居然要“给酒肉食,祭醮加赠典,日用既广,糜费无艺”;又如,应付公事总是漫不经心,有些居养院混入了“少且壮者”,“游惰无图,廪食自若,官弗之察,弊孰甚焉”。

    但是,不能因为出现“福利病”就否定福利制度,一个没有基本福利“兜底”的社会,是不可能安宁的。两宋天灾频仍,据学者的研究,其发生灾害的“频度之密,盖与唐代相若,而其强度与广度则更有过之”。宋代的民变也此起彼伏,300余年出现400多起民变,不过都是小股民变,很快平息。如果宋朝没有这么一个覆盖面广泛的国家福利系统,恐怕民变早就一发不可收拾。要知道,两宋可是历史上唯一一个没有发生全国性民变的长命王朝,这里面,应有国家福利“兜底”之功。而避免官办福利弊病的办法,也不是取消福利本身,而是应当发展出强大的民间福利体系相弥补。宋代在国家福利体系之外,其实也有一个由士绅主持、覆盖面分散的民间救济体系,当然,这是另外一个话题了。

    宋朝是如何救助流浪乞丐的

    如果你展开《清明上河图》,仔细些看,可以在画中的城门外,找到三个乞丐,一个似乎是残疾人,坐在地上乞讨,另一个是孩童,还有一个是位老妇人,可谓很有代表性。宋代商品经济发达,人口流动急剧,贫富分化悬殊,城市里出现大量流浪乞丐,是不必意外的事情。《清明上河图》表现的是北宋汴梁城清明时节的繁华市井风情,这时天气已开始转暖,街头上的流浪乞丐想来应没有冻死之虞。如果时间再往前推三四个月,寒冬季节,汴梁大雪漫漫,这时候,按照宋代的法律,国家设立的福利救济机构有义务要收养、赈济这些流浪乞丐,以免他们饥寒交迫,横死街头。

    宋神宗熙宁十年(1077年),朝廷颁发了“惠养乞丐法”,并于次年开始实行。“惠养乞丐法”对“乞丐”的界定比较宽泛,但凡不能自存之人,均列入“惠养”的范围。按照“惠养法”,每年十月入冬之后,天下各州政府必须“差官检视内外老病贫乏不能自存者(包括流浪乞丐)”,将他们一一登记在册,每人一日“给米豆一升,小儿半之”,每三天发放一次,从本年十一月初一开始发放,至来年三月的最后一天停止。在这个“惠养乞丐法”颁行之前,宋朝对于流浪乞丐的赈济也是一直存在的;宋室南渡之后,也继续采用“惠养乞丐法”。

    宋哲宗元符元年(1098年),宋廷又颁行“居养法”,诏令各州设立居养院,“鳏寡孤独贫乏不能自存者,以官屋居之,月给米豆,疾病者仍给医药。”居养院起初只是收养“鳏寡孤独贫乏”者,到了徽宗朝,由于“在京遇冬寒,有乞丐人无衣赤露,往往倒于街衢”,而“居养院止居鳏寡孤独不能自存之人”,惠不及流浪乞丐,所以宋徽宗于大观元年(1107年)闰十月下诏:“遇冬寒雨雪,有无衣服赤露人,并收入居养院,并依居养院法。”南宋时又广设养济院,绍兴三年(1133年)正月,高宗下诏要求临安府的养济院“将街市冻馁乞丐之人尽行依法收养”。可见养济院的功能跟居养院类似,也收留流浪乞丐。

    “惠养乞丐法”与“居养法”构成了宋代政府在寒冬时救济流浪乞丐的两套体系,一是由政府给流浪乞丐发放米钱,一是由国家福利机构收留无处栖身的流浪乞丐。两种救济都是季节性、制度化的,通常从农历十一月初开始赈济或收养,至明年二月底遣散,或三月底结束赈济。不过,如果出现天气严寒,或新粮未熟,或生病未愈等情况,政府也会延长救济的时间,如南宋绍兴二年(1132年)三月二十六日,中书门下省发现,“临安府赈养乞丐人,三月一日已行放散,(但这些人)各无归所”,朝廷便诏令临安府“赈养一月,候麦熟”再行遣散。又如熙宁八年(1075年),河北西路的提举司给朝廷打了一份报告,请求对“乞丐及流民”中的“疲羸老幼疾病”之人,赈济至六月,宋神宗“从之”。这些生病的流浪乞丐,按照法律,还可以获得免费“给药医治”的救济。

    当然,在“惠养乞丐法”与“居养法”的施行过程中,也不可避免地出现了“官办福利”固有的弊端。比如,有些州县官吏假公济私,让“强壮有行业住家之人”冒充流浪乞丐领取米钱;有些居养院疏于管理,混入了“少且壮者”,“游惰无图,廪食自若,官弗之察”。但是,诸如有“不明身份”之人将流浪乞丐的米钱衣物强行收缴、流浪乞丐进入居养院后得不到救济反倒被人缚住双手之类的恶行,我相信在宋代还是不大可能出现的。解决“官办福利”的弊端,有赖于制度技术的进化。应该承认,宋代的国家福利制度还未发展出更完善的机制。

    还有人说,这种官方操办的福利救济并不值得称道和提倡,因为官办福利的成本来自财政,归根结底来自老百姓的税收,福利程度越高,意味着老百姓的税负越重。他们的担忧并非没有道理,因为宋代的国家福利确实因为“糜费无艺”,出现了“贫者乐而富者扰”的问题。然而,我觉得不能因为“福利病”而否定“基本福利”,正如我们不能因为“营养过剩”而否定“基本营养”。事实上,向国民提供最基本的福利救济,以免国民在无法自存时陷入绝境,乃是国家存在的最大理由。用宋儒程颐的话来说,“民不能自保,故戴君以求宁;君不能独立,故保民以为安。”民因不能“自保”,于是让渡部分权利出来,拥戴“君”(这里的“君”,我们不妨视为国家的代称),而“君”则必须履行“保民”之责任,如果不履责,则“君”与“民”的契约取消,于是“危亡至矣”。仔细体味,这不正是“社会契约论”的思想吗?

    在国家提供的“基础福利”之外,我们当然也需要构造一个层次更加丰富、覆盖面更加广泛的民间慈善体系。宋代对流浪乞丐的救助,除了有“惠养乞丐法”与“居养法”构成的国家救济,还有由士绅与富民群体、佛家寺院自发组织、主持的民间救济,其中最著名者为南宋士绅刘宰,曾三度“纠合同志”,开办“粥局”,为无家可归、无粮糊口的饥民施粥,并以寺院收留流浪饥民。第一次“粥局”从嘉定二年(1209年)十月持续至次年三月,日救饥民四千多人;第二次“粥局”从嘉定十六年(1223年)冬持续至次年四月,日就食者最高达一万五千人;第三次“粥局”从绍定元年(1228年)二月持续至四月。活人无算。

    据《梦粱录》记载,在临安府,“或遇大雪,路无行径,长幼啼号,口无饮食,身无衣盖,冻饿于道者,富家沿门亲察其孤苦艰难,遇夜以碎金银或钱会插于门缝,以周其苦,俾侵晨展户得之,如自天降。或散以绵被絮袄与贫丐者,使暖其体。”这个故事,让我在这个寒冷的冬季生出些暖意。

    必使道路无啼饥之童

    如果一名孤苦无依的儿童在宋代的州县或都城流浪,那么按照当时的制度安排,他被会送入附近的福利机构收养,由政府提供住宿、衣物、伙食,并安排免费入学。这是宋代的一项社会救济制度,名曰“慈幼”。

    元代初期到过中国旅行的意大利商人马可·波罗这样记录南宋的慈幼制度:“其国诸州小民之不能养其婴儿者,产后即弃,国王尽收养之。记录各儿出生时之十二生肖以及日曜,旋在数处命人乳哺之。如有富人无子者,请求国王赐给孤儿,其数惟意所欲。诸儿长大成人,国王为之婚配,赐之俾其存活,由是每年所养男女有二万人。”

    马可·波罗来到临安时,南宋已经灭亡,宋人的慈幼制度也已荒废,他想必是听宋朝的遗民回忆美好的前朝往事,所以他的记录似乎带有浪漫主义的想象成分,但即使如此,马可·波罗的话大体上还是可信的,他说的其实就是南宋的“慈幼局”。

    慈幼局于淳祐七年(1247年)创立于临安,位于公益医疗机构——施药局之侧,这样显然有利于对患病婴儿、幼童的救治。根据宋人吴自牧《梦粱录》的记述,慈幼局是这样运作的:“官给钱典雇乳妇,养在局中,如陋巷贫穷之家,或男女幼而失母,或无力抚养,抛弃于街坊,官收归局养之,月给钱米绢布,使其饱暖,养育成人,听其自便生理,官无所拘。若民间之人,愿收养者听,官仍月给钱一贯,米三斗,以三年住支。”

    宝祐四年(1256年),在临安慈幼局运作成熟之后,宋廷又下诏要求“天下诸州建慈幼局”,次年,宋理宗又诏曰:“朕尝令天下诸州置慈幼局……必使道路无啼饥之童。”这是一位宋代君主的慈幼理想。从元人的记录来看,慈幼局设立之后,至少在京城临安,已实现了宋理宗的理想,据元人郑元祐的《山樵杂录》,“宋京畿各郡门有慈幼局。盖以贫家子多,辄厌而不育,乃许其抱至局,书生年月日时,局设乳媪鞠育之。他人家或无子女,许来局中取去为后。故遇岁侵,贫家子女多入慈幼局。是以道无抛弃之子女。若冬遇积雨雪,亦有赐钱例。虽小惠,然无甚贫者。此宋之所以厚养于民,而惠泽之周也。”这些记录,可佐证马可·波罗所言不虚。

    除了慈幼局,南宋还出现了地方政府自行创立的其他儿童福利机构,如“散收养遗弃小儿钱米所”、“婴儿局”、“慈幼庄”、“慈幼局”、“及幼局”,等等。名称虽异,功能则跟慈幼局差不多。如嘉定十年(1217年),南宋理学家真德秀在建康府设立慈幼庄,收养因饥荒而被遗弃于道路的婴儿和流离失所的流浪儿童,并拨置1300亩官田作为慈幼庄的恒产,订立了完备的管理制度,四十余年下来,还是“相仍不废”。

    这类专门的儿童福利机构是南宋时才出现的,这也是世界上最早的官办孤儿院。北宋时,则主要由综合性福利机构负责收养、赈济弃婴、孤儿、流浪儿童,如“福田院”负责收养京师汴梁的“老幼废疾”,“广惠仓”负责赈济各州县的“老幼贫乏不能自存者”,这其中便有婴儿、儿童。

    哲宗元符元年(1098年),北宋开始施行“居养法”,在各州设立“居养院”,“鳏寡、孤独、贫乏不能自存者,官为养之,疾病者仍给医药”。弃婴、孤儿、流浪儿童也送入居养院收养,对嗷嗷待哺的婴儿,雇乳妇哺育;对幼童,则每人每日给予半升米。北宋末蔡京当政时,国家福利得到扩张,包括流浪儿童的福利也有提高:居养院成年人“日给粳米或粟米一升,钱十文省,十一月至正月加柴炭、五文省,小儿减半”,又规定“孤贫小儿可教者,令入小学听读,其衣襕于常平头子钱内给造”。也就是说,这些被遗弃或丧失亲人的孤儿、流浪儿童获得了免费接受教育的权利。

    设慈幼局等收养弃婴,是补救性的救济措施,宋朝政府还出台了一种预防性的生育福利政策——宋高宗在绍兴八年(1138年)下诏推行“胎养助产令”“禁贫民不举子,有不能育婴者,给钱养之。”当时许多贫困家庭由于无力养育婴儿,常有溺婴、弃婴的极不人道之举,现在宋政府对这部分贫困家庭进行救助:凡刚刚生育婴儿的贫困户,每户发钱4000文(相当于人民币2000元),这笔经费来自国家征收的“免役宽剩钱”。此外,还有许多州县自行设立“举子仓”,即地方政府向贫家产妇发放救济粮,一般标准是“遇民户生产,人给米一石”。举子仓的仓本来自国家常平仓、官田收入及富人的捐赠。

    国家要对没有亲人养育(或者亲人无力养育)的弃婴、孤儿给予救济,使他们避免死于非命,这是中国人源远流长的福利观念,也是一项古老的制度安排。南朝(6世纪)设立的“孤独园”,应该是中国历史上最早的具有收养孤儿功能的国家福利院:“凡民有单老孤稚不能自存,主者郡县咸加收养,赡给衣食,每令周足,以终其身。又于京师置孤独园,孤幼有归,华发不匮。若终年命,厚加料理。”不过在宋代之前,对孤幼的救济还谈不上制度化、普遍化、专业化。到宋代时,才逐渐建立起一整套覆盖了“从摇篮到坟墓”的国家福利体系。明清时,国家福利又大为收缩,倒是民间慈善在宋代的基础上蓬勃发展了起来。

    不管是国家福利,还是民间慈善,都为社会不可或缺的救济机制。八百年前的君主能够立下这样的理想:“必使道路无啼饥之童。”八百年后的人们是不是已经完全做到了呢?

    宋朝没有“身边人”乱政

    为了独揽大权,汉唐二代的皇帝采取了立内朝、制外朝的策略,起用一个主要由皇室“身边人”组成的非正式领导班子,以此来削弱乃至架空宰相之权;明清二代则干脆废了宰相,由皇帝兼任政府首脑,同时设立一个文秘班子协助日理万机的皇帝。相比较而言,宋代的国家治理框架才是历代最合理的,大体上没有出现内朝钳制外朝的局面,相权能保持相对的独立性与制度化的运作。

    宋人的国家治理思路,可以用两位士大夫上奏给皇帝的意见来概括:其一,北宋的吕公著对神宗说:“自古亡国乱家,不过亲小人、任宦官、通女谒、宠外戚等数事而已。”其二,南宋的洪咨夔跟理宗说:“臣历考往古治乱之源,权归人主,政出中书,天下未有不治。”换成我们的话来说,优良的国家治理框架,应当是君主象征主权,宰相执掌政事;而政局的败坏,都是由“身边人控制”引起的。

    吕公著所说的“小人”,含义宽泛,如果我们将它换成“皇帝秘书”,则我们可以发现,历代擅权乱政的皇室“身边人”,基本上就是四类人:皇帝秘书、外戚、宦官与女谒(后妃)。

    宋代对此四类皇室“身边人”都防范甚严。先说皇帝秘书——唐代时有“内相”之称的翰林学士,到了宋代已经成为宰相控制下的政府系统的一员,而不再具有皇室私臣的身份,当然也失去了唐代“内相”那样的权势。

    对待外戚,宋室则一方面“养之以丰禄高爵”,另一方面又“不令预政,不令管军,不许通宫禁,不许接宾客”,所以两宋也没有出现招权擅事的外戚集团。虽然也有个别外戚通过科举当上大官,如南宋权相贾似道,但从身份认同上看,其外戚身份意识已非常淡化,反而是士大夫身份意识更为明显,也就是说,贾似道并不认为自己是皇室“身边人”,而是帝国名正言顺的CEO,旁人也倾向于认为贾似道是权相柄政,而不是外戚擅权。

    宋代对宦官势力的遏制也远比汉、唐、明三代严格而有效。宋人自认为本朝“宦寺供扫洒而已”,当然不够实事求是,因为宋代宦官实际上是允许参与政务的,包括率军作战。但我们又不得不承认,宋代确实没有出现宦官窃权乱政的情况。原因何在?《宋史》的《宦者传序》说得很清楚:“祖宗之法严,宰相之权重”。“祖宗之法严”代表了皇室对宦官的抑制态度,唐代宦官乱政的前车之鉴就在眼前,不能不令宋代皇帝对内臣专权充满警惕。宋室的防范措施包括限制宦官的数量,如太祖强调宦官“自有定员”,不得超过50人;到宋哲宗时,宦官改为限额100人。宋代虽然有宦官率军作战,但都是临时性差遣,并不能长期独掌兵权(童贯是唯一的一个例外)。

    对宦官集团更重要的掣肘力量来自以宰相为首的政府,即所谓“宰相之权重”。宋代采用“以外统内”的治理框架,外廷宰相领导的文官集团有权过问内廷事务,包括参议宦官之任用、升迁;而内廷则不许干预外廷国政,用宋人吕中的话来说,“我朝所以无内朝之患,以外朝之除拜,在内不得而知,内庭之请谒,在外可得而知之也。”我们举个例子来说明:宋仁宗时,有个叫做杨怀敏的宦官因有过失,被罢免了“入内副都知”的职务,但皇帝大概比较宠信他吧,准备下旨让杨怀敏官复原职,但是皇帝的意见(当时称为“词头”)却被政事堂(宰相机构)下面的知制诰驳回了。知制诰告诉仁宗皇帝:根据本朝制度,被免职的副都知,是不可以官复原职的,所以臣不敢草拟这道诏书,封还词头。

    最后来看看宋代对后妃权力的约束。我们知道,汉武帝为防止女主祸国,狠心杀了太子刘弗陵的生母钩弋夫人。以历史经验来看,应承认汉武帝的忧虑并非全无道理,因为汉初已发生吕后集团专权的情况,但刘彻所采取的铁血手段实在是下下策。宋代多次出现过太后“垂帘听政”,但从总体上判断,垂帘的太后都谈不上专权、乱政,反倒留下一些贤名。宋孝宗就曾夸耀说:“本朝后妃却是多贤。”宋室后妃临朝而不擅权,原因其实不在于她们“多贤”,而是因为,在宋代君臣共识及实际所形成的治理惯例中,君主本人都要“守法度,事无大小,悉付外廷议”,后妃只是特殊情况下的暂时代行皇权,更不可能下侵宰相之权,而且,一旦她们出现权力膨胀的苗头,还将受到宰相的抗议和抵制,比如,在仁宗朝前期垂帘听政的刘太后,曾经以皇帝年幼起床晚为由,提出由她单独临朝的要求,但宰相坚决不同意。宋代在先后出现多位太后垂帘听政的情况下,居然做到了无女主祸国,这不能不说是一个奇迹。

    在赵宋公司内,始终没有产生侵夺CEO职权的内朝系统,没有发生“自古亡国乱家”的“身边人控制”现象,可谓为历代所少见。

    说到这里,我们大致可以想象到:宋代的国家治理框架,基本上能够保持“权归人主,政出中书”的二元分权,执政的法定权力,基本上掌握在宰相团队手里。《宋史·职官志》这样形容宋代宰相的职权:“佐天子,总百官,平庶政,事无不统。”《宋会要·职官》也说宰相之权为“掌邦国之政令,弼庶务,和万邦,佐天子,执大政”。

    许多治史的学者(包括钱穆先生)都认为,与汉唐相比,宋代君权更为集中,而相权则被削弱了。其中的理由是,宰相的权力被多个机构分割,比如宋代军权由枢密院执掌,中书省管不着军事;宋代又设三司,将财政大权从宰相身上分走。但这种看法不是很准确,因为就宰相个人而言,宋代宰相的权力可能不如汉唐时集中,但宋代宰相所率领的CEO团队,作为一个整体,其权力又远比之前之后任何王朝的相权稳固,基本上不曾受到帝王及其“身边人”的侵占。

    虽然从法理说,宋代的皇帝保留着最后的决策大权,可以直接颁布圣旨,但在实际的权力运作过程中,宋代又形成了这样一种惯例:皇帝旨意“非经二府者,不得施行”。宋之“二府”,指政事堂与枢密院,为宰相机构。

    不但皇帝承认“凡批降御笔处分,虽出朕意,必经由三省、密院(宰相机构)”,而且臣下也认为,“不由凤阁鸾台(宰相机构),盖不谓之诏令”,意思是说,如果皇帝绕过政府,直接发号施令,将是不合法的。对这种不合法的“诏书”,臣下则有权力进行抵制,“凡不由三省施行者,名曰斜封墨敕(非正式文件),不足效也”。宋代官员并不是这么说说而已,而是常常这么做的,比如仁宗朝的宰相杜衍,对皇帝私自发下、要提拔某人当某官的诏书,一概不予通过,“每积至十数,则连封而面还之”。皇帝也拿他没办法,只好称赞他“助我多矣”。

    类似的例子在宋代不胜枚举,我们可以再举一例:南宋时,内廷国手赵鄂有一次向宋孝宗跑官要官,但官职非皇室私器,随便授予人是有违法度的,因此,赵鄂的意思是要孝宗法外开恩。宋孝宗告诉他:“降旨不妨,恐外庭不肯放行。”让他去央求宰相,可是宰相“坚执不从”,并且表示:“纵降旨来,定当缴了。”孝宗唯有一声浩叹:“书生难与他说话!”

    赵鄂终日陪皇帝下棋,与孝宗关系极好,按说是颇有隐权力的,但宋代比较健全的权力结构能够在一定程度上抵御皇帝私臣的隐权力,连皇帝本人也不敢肆无忌惮地破坏这个权力结构。宋代之所以无女主、外戚、宦官窃柄乱政,没有出现“身边人控制”的乱象,当然也应归因于国家能够保持着这样一个“权归人主,政出中书”的治理框架。

    我们不必过于惊奇宋代的士大夫能够提出“权归人主,政出中书”的国家治理框架,因为在这一治理框架后面,还隐藏着一种更值得惊奇的国家“产权”意识。我们先来看一则小故事——

    南宋度宗朝,由于皇帝“今日内批,明日内批”,老是绕过宰相机构下发“批示”,破坏“权归人主,政出中书”的惯例,御史刘黻便上了一道奏疏,在奏疏的开篇,刘黻不客气地告诉皇上,政令“必经中书参试,门下封驳,然后付尚书省施行,凡不由三省施行者,名曰‘斜封墨敕’,不足效也”。而奏疏的最后,刘黻总结说:“故政事由中书则治,不由中书则乱,天下事当与天下共之,非人主所可得私也。”

    在“家天下”时代,居然提出“天下事当与天下共之,非人主所可得私”,听起来似乎很是“大逆不道”,但实际上,这几乎是宋代士大夫的共识。如北宋时,宰相文彦博对宋神宗说,君主当“与士大夫共治天下”;南宋时,宰相杜范也提出,“凡废置予夺,(君主)一切以宰执熟议其可否,而后见之施行。如有未当,给(给事中)、舍(中书舍人)得以缴驳,台、谏得以论奏。是以天下为天下,不以一己为天下,虽万世不易可也。”南宋初,有位叫做方廷实的御史更是直接告诉宋高宗:“天下者,中国之天下,祖宗之天下,群臣、万姓、三军之天下,非陛下之天下。”

    正因为在宋代士大夫的观念中,天下非一家一姓所私有,而是天下人所共有,所以他们才反对君主不经宰相机构私自下发“内批”,并且自觉地担当起与君主共治天下的职责,用北宋大儒程颐的话来说,就是“天下治乱系宰相”。我们应当注意到,“天下治乱系宰相”不但体现了宋儒“以天下为己任”的责任观,更包含了一种“公天下”的“产权”观念,一种节制君权的权力分立思想。如果我们还是将天下比喻为公司,那么在宋人看来,这个公司与其说是家族产业,毋宁说更接近一种全民所有制企业,皇帝固然是董事长,但天下人也是股东,而从天下人中选拔出来的精英——士大夫则是股东代表,他们作为帝国CEO团队进行公司治理的权力,也是来自股东代表的身份,而不是得自董事长的私相授受。

    也正因为“天下治乱系宰相”包含着这种革命性的国家治理观念,后世自诩“乾纲独断,乃本朝家法”的乾隆皇帝,才对程颐的这句话很是警惕,特意做出批判:“使为人君者深居高处,以天下之治乱付之宰相,大不可;使为宰相者居然以天下之治乱为己任,而目无其君,尤大不可也!”国家“产权”观念及治理框架在明清二代出现倒退,实在不能不说是中国历史演化的一大遗憾。

    将皇权关进笼子里

    中国古代有没有“专制皇权”?这是一个需要厘清的问题。在许多人的想象中,既然君主处于权力金字塔之顶尖,那皇权一定是不受任何限制与约束的,皇帝一定是口含天宪、出口为敕的。也许在帝王“独制于天下而无所制”的秦始皇时代,以及“天下大小事务皆朕一人亲理”的清王朝,皇权确实是独裁的。但在其它政治修明之世,特别是在宋代,君主几乎是不可能搞皇权专制的。在展开我们的论述之前,我想先讲述几个关于宋帝的故事:

    第一个故事:乾德二年(964年),范质等三位宰相同日辞职,宋太祖随后任命赵普为相。但在颁发任命诏书时碰上了一个程序上的大麻烦:诏书没有宰相副署,不具备法律效力;而范质等宰相又已经辞职。太祖想从权,对赵普说:“朕为卿署之可乎?”赵普回答皇上:“此有司职尔,非帝王事也。”最后,还是由领有“同平章事”(即宰相官衔)衔的开封府尹赵匡义副署,才签发了这道诏书。(《宋史·赵普传》)

    第二个故事:宋真宗朝有个叫做刘承规的内臣(宦官),“以忠谨得幸”,人也很能干,曾领衔编修《册府元龟》。大中祥符六年(1013年),刘承规病危,向真宗说了人生最后一个心愿:“求为节度使。”其实就是得到虚衔过把瘾就死。真宗找宰相王旦商量:“将这官儿给他吧,承规待此以瞑目。”王旦坚决不同意,说:“此例一开,他日若有别的内臣求当枢密使,奈何?”真宗只好打消了念头。(《宋史·王旦传》)

    第三个故事:宋仁宗想提拔张贵妃的伯父张尧佐当宣徽使(一个别级高但无多少实权的闲职),但廷议时候未能通过,所以只好作罢。过了一段时间,仁宗因为受了张贵妃的枕边风,又将这项人事动议提出来。谁知包拯极力反对,“反复数百言,音吐愤激,唾溅帝面”。最后仁宗只得收回成命。(朱弁《曲洧旧闻》)

    第四个故事:神宗朝,一次因为陕西用兵失利,神宗震怒,批示将一名漕臣斩了。次日,宰相蔡確奏事,神宗问:“昨日批出斩某人,今已行否?”蔡確说:“方欲奏知,皇上要杀他,臣以为不妥。”神宗说:“此人何疑?”蔡確说:“祖宗以来,未尝杀士人,臣等不欲自陛下开始破例。”神宗沉吟半晌,说:“那就刺面配远恶处吧。”这时,门下侍郎(副宰相)章惇说:“如此,不若杀之。”神宗问:“何故?”章惇说:“士可杀,不可辱!”神宗声色俱厉说:“快意事更做不得一件!”章惇毫不客气地回敬了皇上一句:“如此快意事,不做得也好!”(侯延庆《退斋笔录》)

    第五个故事:南宋绍兴五年(1135年),宋徽宗死于金国,高宗在为父皇服丧期间,将御椅换成了尚未上漆的木椅。有一回,钱塘江钱氏公主入觐,见到这张龙椅,好奇问道:“这是不是檀香做的椅子?”一名姓张的妃子掩口笑道:“宫禁中,妃子、宫女用的胭脂、皂荚多了,宰相都要过问,哪里敢用檀香做椅子?”其时宰相乃是赵鼎、张浚。宋代实行“以外统内”之制,内廷的一切用度,须经外朝的宰相核准。(陆游《老学庵笔记》)

    第六个故事:宋孝宗是个围棋爱好者,“万机余暇,留神棋局”。内廷中供养着一名叫做赵鄂的国手。赵鄂自恃得宠,向皇帝跑官要官,孝宗说:“降旨不妨,恐外廷不肯放行。”大概孝宗也不忍心拒绝老棋友的请托,又给赵鄂出了个主意:“卿与外廷官员有相识否?”赵鄂说:“葛中书是臣之恩家,我找他说说看。”便前往拜见葛中书,但葛中书不客气地说:“伎术官向无奏荐之理。纵降旨来,定当缴了。”赵鄂又跑去向孝宗诉苦:“臣去见了葛中书,他坚执不从。”孝宗也不敢私自给他封官,只好安慰这位老棋友:“秀才难与他说话,莫要引他。”(张端义《贵耳集》)

    第七个故事:南宋光宗朝,皇帝左右的近臣、私臣每每向光宗请求“恩泽”(即请皇帝恩赐个大一点的官做),光宗总是说:“朕倒好说,只恐谢给事有不可耳!”谢给事是时任给事中的谢深甫,曾多次抵制过光宗提拔请托的私旨。楼钥当中书舍人时,也直接告诉光宗:对不合法度的私旨,“缴奏无所回避”。光宗很是顾忌,遇到禁中私请,只能推掉:“楼舍人朕也惮也,不如且已。”宋光宗并不是一个具有优良君主品质的皇帝,却不能不尊重给事中与中书舍人封驳皇帝私旨的权力。(《宋史·谢深甫传/楼钥传》)

    第八个故事:宋度宗有几次绕过宰相机构,径自下发“内批”(即私旨),违背了为君之道,监察御史刘黻很愤怒,上书批评他:“命令,帝王之枢机,必经中书参试,门下封驳,然后付尚书省施行,凡不由三省施行者,名曰‘斜封墨敕’,不足效也。臣睹陛下自郊祀庆成以来,恩数绸缪,指挥(即皇帝的诏敕)烦数,今日内批,明日内批,邸报之间,以内批行者居其半,窃为陛下惜之!”刘黻还告诉皇帝:“政事由中书则治,不由中书则乱,天下事当与天下共之,非人主所可得私也。”他说的这些道理,度宗也不能反对。(《宋史·刘黻传》)

    在上面引述的八个历史故事中,涉及的君主为北宋、南宋各四位,其中既有开国皇帝宋太祖,也有处于穷途末路的宋度宗;既有生性仁厚的君主如仁宗,也有昏庸的君主如光宗;既有励精图治的君主如神宗,也有碌碌无为的君主如度宗。应该说是有代表性的,是可以反映宋代的权力结构与权力运作的——无论是明君还是昏君,都难以乾纲独断,君主一旦露出这样的苗头,即受到文官集团的抗议与抵制。

    这样一种对于宋代君权的描述,也挑战了流俗之见——一直以来,诸多严肃的历史研究者与通俗的历史叙述者都认为,宋代是“君主独裁体制得到了空前巩固和加强”的一个时代。支持这种论断的依据主要有二:首先是中央集权的强化,用宋人范祖禹的话来说,“收乡长、镇将之权,悉归于县;收县之权,悉归于州;收州之权,悉归于监司;收监司之权,悉归于朝廷。是故天子任宰相,宰相察监司而已,监司察郡守,郡守察县令,朝廷据其所察而行赏罚。”然而,我们需要明白:中央集权并不等于君主专制。

    另一个依据是相权被分化。宋代将军权与财权从宰相机构中划分出去,宋人范镇对此也提出过批评:“古者冢宰制国用,今中书主民,枢密主兵,三司主财,各不相知。故财已匮而枢密院益兵不已,民已困而三司取财不已。中书视民之困,而不知使枢密减兵、三司宽财者,制国用之职不在中书也。”从这个角度言,宋代宰相的权力确实不如汉唐宰相的集中,但实际上,宋代的整个执政集团(包括中书、枢密院)的权力更加稳固,汉唐的外朝法定权力常常被帝王或其非正式代理人(如宦官、外戚、后妃)侵占,而这样的事情在宋代则几乎没有发生过。从前面列举的故事中也可以得知,君主的诏书如果没有宰相副署,则不具备合法的效力,官僚集团有权进行抵制。这恰好可以佐证,宋代的君主假如想独裁,在法理上、制度上以及权力结构上,都是行不通的。

    那么宋朝人追求的是一种什么样的政体呢?我想先引述四位宋朝人的原话:

    宋仁宗:“屡有人言朕少断。非不欲处分,盖缘国家动有祖宗故事,苟或出令,未合宪度,便成过失。以此须经大臣论议而行,台谏官见有未便,但言来,不惮追改也。”

    杜范:“凡废置予夺,一切以宰执熟议其可否,而后见之施行;如有未当,给(给事中)、舍(中书舍人)得以缴驳,台(御史)、谏(谏官)得以论奏。是以天下为天下,不以一己为天下,虽万世不易可也。”

    朱熹:“上自人主,以下至于百执事,各有职业,不可相侵。盖君虽以制命为职,然必谋之大臣,参之给舍,使之熟议,以求公议之所在,然后扬于王庭,明出命令而公行之。是以朝廷尊严,命令详审,虽有不当,天下亦皆晓然,知其谬出于某人,而人主不至独任其责。臣下欲议之者,亦得以极意尽言而无所惮。此古今之常理,亦祖宗之家法也。”

    陈亮:“自祖宗以来,军国大事,三省议定,面奏获旨。差除(人事任命)即以熟状(宰相意见书)进入,获可,始下中书造命,门下审读。有未当者,在中书则舍人封驳之,在门下则给事封驳之,始过尚书奉行。有未当者,侍从论思之,台谏劾举之。此所以立政之大体,总权之大纲。端拱于上而天下自治,用此道也。”

    上面四人,仁宗是大宋君主,杜范是南宋的宰相,朱熹与陈亮分别为宋代理学与事功学派的代表性人物,二人既是朋友,也是论敌,在政治哲学上存在非常大的分歧,曾各执己见,争论不休。有意思的是,此四人对于“共治”政体的陈述,则不论君主,还是官僚,抑或是不同学派之间,都表现出惊人的一致。

    我们现在对四人的意见略加分析。根据他们的陈述,宋人心仪的“共治”政体暗含了一个“君主—宰执—台谏”三权分立的结构:君主是名义上的权源,“以制命为职”,一切诏书均以君主的名义颁发;但诏令不可出自君主独断,而是“以宰执熟议其可否,而后见之施行”,即由宰相执掌具体的国家治理权;如果政令“有未当者”,则由“台谏劾举之”,换言之,台谏掌握着监察、审查、司法之权,以制衡宰执的执政大权。三权相对独立,“各有职业,不可相侵”。

    需要特别指出的一个细节是,上面四人在陈述这样一种“共治”政体时,仁宗承认这是“祖宗故事”,陈亮也指出这是“自祖宗以来”的制度惯例,杜范则强调这是“虽万世不易可也”的治道,朱熹也说“此古今之常理,亦祖宗之家法也”。也就是说,“虚君共治”并不仅仅是宋代君臣的理想共识,而且被认为是合乎“古今之常理”(自然法)、并以非成文宪则(习惯法)确立下来、有宋一代大体上一直在运行的政体。在这样的政体内,我认为,皇权已经被关进了笼子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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