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新发现宋朝-历史,不能预设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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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告诉你真实的宋朝衙内

    今人所说的“官二代”,宋朝人称为“衙内”。就语境与词义来说,“衙内”与“官二代”非常匹配,都表明官宦子弟的身份,同时又带有不言自明的形象暗示:这是一个子凭父贵、倚势欺人的“隐权力”群体。

    拜小说《水浒传》之赐,历史上知名度最高的衙内,要算施耐庵笔下的那个“高衙内”了。他首次出场,便是在汴梁的东岳庙调戏林冲的娘子,原来这厮自恃是当朝太尉高俅的儿子,一贯“在东京倚势豪强,专一爱淫垢人家妻女。京师人惧怕他权势,谁敢与他争口?叫他做‘花花太岁’”。

    元杂剧也塑造了一批作恶多端的衙内形象。如《生金阁》有个庞衙内,出场白即亮明其身份与品质:“花花太岁为第一,浪子丧门世无对,闻着名儿脑也疼,只我有权有势庞衙内。小官姓庞名勋,官封衙内之职。我是权豪势要之家,累代簪缨之子。我嫌官小不做,马瘦不骑,打死人不偿命,若打死一个人,如同捏杀一个苍蝇相似。”《陈州粜米》也有个刘衙内,出场也唱道:“花花太岁为第一,浪子丧门世无对,闻着名儿脑也疼,则我是有权有势的刘衙内。小官刘衙内是也。我是那权豪势要之家,累代簪缨之子;打死人不要偿命,如同房檐上揭一个瓦。”

    这些创作于宋代之后的小说与戏剧,讲的都是衙内欺男霸女的故事,且均以宋朝为背景。其影响所及,便为衙内群体定型,以至现在人们一看到“衙内”二字,会自然而然地浮现出一个仗势欺民、恃强凌弱的恶少形象,并以为宋朝是盛产这类恶衙内的时代。但溯本追源,“衙内”在宋代并无特别的褒贬含义,只因为唐、五代时,藩镇多以子弟充任“衙内都指挥使”、“衙内都虞侯”等亲卫官,宋人出于习惯,便将官宦子弟唤作“衙内”,就如称“王孙”、“公子”,并非特指骄横的“官二代”。衙内作为无恶不作的人物形象,是从元杂剧开始才频频亮相的,这显然是元朝文人借古讽今,以宋朝衙内影射当时的权贵。

    如果我们看宋代的正史、宋人的笔记,而不是看后世的小说与戏剧,便可以发现,宋朝的“官二代”当然并非全是“高衙内”那般的人物,如北宋范仲淹的子孙,便贤才辈出。历史上高俅的三个儿子,也谈不上臭名昭著,因为史料中找不到他们作恶的故事,如果真的劣迹斑斑,应该是难逃史笔的。宋朝的恶衙内现象,也不可能比其他任何时代的严重,如元代的“旧臣勋阀”子弟有世袭官职的特权,“权豪势要之家”甚至可以“打死人不偿命”;清后期的八旗子弟也差不多成了“游手好闲、好逸恶劳”之辈的代名词,这类群体性的“官二代”现象,都是宋代所没有的。

    事实上,宋人在约束“官二代”胡作非为方面的做法,即使不能说“最可称道”,至少也是可圈可点的。对“官二代”的约束机制,简单来说,可以分为两种,一是道德、风俗的“软约束”,一是法律、制度的“硬约束”。

    我们先来说“软约束”。所谓“软约束”,主要表现为家庭与社会究竟以怎么样的价值观去塑造官宦子弟的心智。

    宋代的士大夫家庭很重视培养子孙的品行。了解中国家训史的朋友应该知道,家训发展到宋代时出现了一个显著的繁荣期,许多我们现在熟知的宋朝士大夫,都留下了家训。如范仲淹有《义庄规矩》,司马光有《家范》,包拯有《家训》,黄庭坚有《家戒》,袁采有《袁氏世范》,陆游有《放翁家训》,赵鼎有《家训笔录》,朱熹有《家训》,陆九韶有《居家制用》,叶梦得有《石林家训》,等等。

    宋代士大夫家训不仅数量多,从内容看,也值得称道,很注重对家人的品德教化,包括告诫官宦子弟不可骄横。我们今日翻阅这些家训,会发现古人的家教思想并非都是过时的“封建伦理”,而是蕴含着普世、永恒的价值。没有一条家训会是教导后人做坏事的,都是告诫家人要做好人,行好事。试举两例:

    包拯的家训很简单,全文只有一句话:“后世子孙仕宦有犯赃滥者,不得放归本家,亡殁之后,不得葬于大茔之中。不从吾志,非吾子孙。”在宗法时代,“开除家籍”无疑是非常严厉的惩罚,所以老包这条家训的约束力是非同小可的。包拯的子孙到底也没有辱没祖宗,其子包绶、其孙包永年都居官清正,留有廉声。

    袁采的家训则以细致入微见长,如在“子孙勿得败祖德”条中,他列举了官宦子弟不肖的种种危害:“富家之子孙不肖,不过耽酒、好色、赌博、近小人,破家之事而已;贵宦之子孙不止此也。其居乡也,强索人之酒食,强贷人之钱财,强借人之物而不还,强买人之物而不偿。亲近群小,则使之假势以凌人;侵害善良,则多致饰词以妄讼”,最后必“误其父祖陷于刑辟也”。简言之,官宦子弟不肖,后果要比富家子弟不肖严重得多。所以袁采告诫说,后世当家之人,要特别注意子孙做出不肖之事,“凡为人父祖者,宜知此事,常关防,更常询访,或庶几焉”。

    宋代士大夫重家训,并非无因。一个深刻的历史背景是,汉唐时代的门阀世族到了宋代已经烟消云散,政治不再被世族垄断,而是以科举的方式向全民开放,“取士不问世家”。虽说宋朝还保留着“恩荫”之制,但科考已是取士的主流。据统计,两宋141位宰相中,可考为“官二代”的有62人,其中53人正儿八经是科考出身,占85%,只有9人靠恩荫得官。绝大多数的官宦子弟必须跟平民子弟竞争,而且,按宋朝科举制度,“食禄之家,有登第者,礼部具姓名以闻,令复试之”,即“官二代”如果科举及第,还得复试一次。要求比平民更严格。总之,宋代社会呈现出“贫富无定势”的上下流动特点,这是之前的时代所不具备的。也就是说,宋朝的士大夫家庭有更深切的危机感,如果子孙不肖,便会在竞争中被淘汰。黄庭坚曾亲见“衣冠世族金珠满堂”,不数年间,已呈“废田不耕,空囷不给”的败相,又数年,整个家族就完全败落了,“有缧绁于公庭者,有荷担而倦于行路者(招惹官司、流落街头)”。所以黄庭坚作《家戒》,“以为吾族之鉴”。

    另一个历史背景则是,宋朝“以儒立国,而儒道之振独优于前代”,家训的兴起与儒家的复兴是同步的,儒家相信“教化行而风俗美”,重视对社会风气的培养。宋代士大夫家训表现出来的“修身—齐家”思想,与整个社会的主流价值观相互响应,进而促成了一种敦厚的风俗。一个人(包括“官二代”)处于这样的风俗中,会感受到无形的压力,不致于做出太出格、太丢人的事情。我们肯定想象不出范仲淹、司马光的子孙敢像小说杂剧中的“高衙内”那样肆无忌惮,公然在闹市欺男霸女。即使法律不管,也丢不起那个人嘛。

    当然,“软约束”并不是对任何人都有效,所以“硬约束”必不可少。宋代也不乏不成器的“官二代”,如北宋时,“长安多仕族子弟,恃荫纵横”,其中有个李姓衙内尤其横暴,其父乃是永兴军知军(长安市长)陈尧咨的旧交;又如参知政事(副宰相)吕惠卿之弟吕升卿曾指使知县“强买民田”;翰林学士赵彦若的儿子赵仁恕枉法贪赃,且私制酷刑,迫害无辜;南宋时,参知政事李彦颖的儿子横行霸道,曾在闹市杀伤人命;当过浙西提点刑狱官(相当于高级法院大法官)的胡颖,也有子侄“交游非类”,把持乡里。

    问题是:官宦子弟横行不法,作为“硬约束”的法律能做出公正的惩罚吗?还是给予豁免的特权?

    汉唐时,贵族、高级官僚及其子弟有“赎刑”的特权,即“官二代”犯了法,可以通过缴纳罚金换取免刑。宋代继承了“赎刑”制度,但已出现了变化:首先,限制了官宦子弟的“许赎”特权;其次,一般百姓的轻罪也允许赎刑。总之,宋代赎刑的特权色彩较之前代已大大削弱了。法律已不是衙内的挡箭牌。

    在司法理念上,宋代的士大夫认为,法者,乃天下公器,虽天子也不得徇私;也强调司法的公正,用司马光的话来说:“有罪则刑之,虽贵为公卿,亲若兄弟,近在耳目之前,皆不可宽假。”体现在司法制度上,宋代已确立了“独立审判”的原则,“州县鞫狱,在法不得具情节申监司,及不得听候指挥结断”,意思说,按法律规定,州县法官独立进行审判,不得征求上级法司的意见;“如监司指挥具情节及令听候指挥结断者,以违制论”,上级法司如果干预州县法官审判,则以违制追究责任;御史“勘事不得奏援引圣旨及于中书取意”,即司法官可以不必理会皇帝与宰相的意见。这样的司法制度安排,应该说,是有利于司法官摆脱权贵的影响,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的。

    事实上,前面提到的那几个横行不法的官宦子弟,都受到了惩罚。陈尧咨知永兴军后,立即就严惩了那帮“恃荫纵横”的“官二代”,包括他旧交的儿子李衙内;胡颖也将他的不肖子侄法办了,胡家一个叫做黄百七的家仆还被“杖一百”,带枷示众五日。如果说陈尧咨、胡颖为官严厉,其“大义灭亲”之举似乎有“人治”之嫌,不足以证明法律与制度对于官宦子弟的“硬约束”效力,那么我们来看另外几个例子:

    吕升卿强买民田一事,被御史中丞邓绾获知,邓绾即上书检举,连其兄长吕惠卿也被弹劾,随后吕惠卿被罢去参知政事,吕升卿也降职处理;赵仁恕的劣迹亦为提刑官告发,立案查办;李彦颖因为儿子“殴人至死”,也遭谏官弹劾,“奉祠镌秩”,即降级,给一个闲职。这里有个细节请注意,弹劾吕惠卿兄弟的御史邓绾,并不是什么正派的官员,吕氏兄弟受到处分,是宋朝健全的监察制度良好运行的结果。

    宋代的台谏系统有个特点:完全独立于行政系统,掌监察、司法、审查之权,与政府形成“二权分立”之势,这使得制度性的“硬约束”特别有力量。赵仁恕被立案后,因为初审法官做出轻判,朝中台谏官立即便炸开了锅,接二连三上疏弹劾,在台谏的强大压力下,赵仁恕最后被流放陈州,看管起来,其父赵彦若也被罢职。

    因此,我还是有底气说,大体而言,宋代的“官二代”如果触犯了国法,是难逃法律的惩处的,即使有个地位显赫的爹,也未必罩得住。

    陆游之子搞出来的一场暴力征地

    南宋著名的诗人陆游临终前留下一首脍炙人口的《示儿》诗:“死去元知万事空,但悲不见九州同。王师北定中原日,家祭无忘告乃翁。”可惜陆游在泉下再也听不到“王师北定中原”的消息了,连南宋半壁江山也沦入蒙元之手。元初,南宋遗民林景曦有诗答陆游:“青山一发愁蒙蒙,干戈况满天南东。来孙却见九州同,家祭如何告乃翁?”陆游的孙辈倒见到九州一统了,却不是王师北定,而是江山易主,家祭无颜告乃翁。更令放翁先生死不瞑目的是,他儿子也有不肖之徒,并不关心收复故土、复兴社稷,而是将心思放在巴结权贵、搜刮民脂上,竟干出了强征民地、强拆民宅的恶事来。

    陆游的这个儿子叫陆子遹,曾任建康府溧阳县知县。宋理宗即位初年(1226年前后),建康府出现财政危机,知府赵善湘便派人到各县征调物资,“不时差官下诸邑,孔粒以上,根括无遗”。溧阳县财政也没几个钱,知县陆子遹急得火烧眉毛、焦头烂额,最后他想出了一个很缺德的招数——低价征用民田,卖给开发商。

    陆知县相中的是福贤乡的六千余亩围田。他贴出了告示:乡亲们,为发展经济,官府现在需要征用福贤乡围田,开发“福贤庄”项目,每亩地官府补偿一千文钱,请乡亲积极配合官府的征地工作,毋影响溧阳的发展大计。在南宋后期的两浙路(溧阳县隶属于两浙路),一亩地一千文的补偿,简直就是抢劫价。我根据程民生先生在《宋代物价研究》中列出的几十宗南宋两浙路土地交易的价格作了统计(以会子结算的交易不计在内),发现平均交易价格为每亩地约十五六贯(一贯等于一千文),是陆知县开价的15倍。

    如此贱买民田,福贤乡的民众当然不干了,他们情绪很不稳定,“相率投词相府”,一大帮人跑到宰相史弥远的府上投诉。乡民们哪里知道,陆知县准备征用的这六千余亩围田,本来就是卖给史弥远的,正是史弥远要在溧阳县建设“福贤庄”。史弥远给陆知县的交易价是每亩十贯钱(这个价钱还不算太低),陆知县只以原价的十分之一补偿给业主,真够心黑。但史宰相显然要庇护陆知县,并没有受理民众的投诉,而是将皮球踢回溧阳县,叫陆知县处理好刁民闹访事件,不要给上级添麻烦。

    陆子遹不但心黑,而且心狠,便“会合巡尉(宋代县衙的警察),持兵追捕”越级上访的福贤乡民,还“焚其室庐”,搞暴力拆迁。福贤乡有“一豪妇”,大概平日在乡里有些势力、威望,这时站出来说:官府这么欺负我们,跟他们拼了!乡民“遂群起抵拒”,抓了数十名衙役,给他们身上淋上火油。这么一来,冲突升级,陆子遹以刁民扣押、杀伤官差为由,将抗争的福贤乡民都抓起来,关进大牢,“灌以尿粪,逼写献契,而一金不酬”,把他们的土地强行征收了,一分钱也不给。民众反抗暴力征地的结果,却是连原来一亩一贯钱的贱价也要不到。

    以现在的目光看,毫无疑问,陆子遹身为知县,却形同强盗。即便放在宋朝,他的所作所为,也是法所不容。宋代“田制不立”,即国家承认土地彻底私有的现实,放弃了分配地权的国家权力。绍兴年间,曾有一名知州建议朝廷:为避免田地抛荒,如发现有人户无力耕种的荒田,便由官府收回,招人承买。但户部驳斥了这名知州的意见:“田产既系人户己业,缘非冒占官产,即无条法许行出卖。”认为贫民的产权不可剥夺,即使他没有耕种的能力。宋朝也制订了非常完备的民事法律,用于保护私有产权、维护产权交易秩序,宋人自己都承认“官中条令,惟交易一事最为详备”。法律要求土地交易必须建立在自愿、平等的契约之上,官府强买、贱买民田的行为,为法律所禁止。民众田产若被官府侵占,也允许控告、越诉(越级上诉),如宋高宗绍兴三年下诏:“官司占田不还,许越诉。”

    然而,在“权力未被关进笼子”的时代,官府枉法妄为、强征民田的事情也不少见。像溧阳知县陆子遹,便恃着有宰相史弥远撑腰,视大宋律法与民众权利为粪土,用暴力将福贤乡六千余亩围田搞到手,给了史弥远建“福贤庄”。“福贤庄”建成后,许多四明人(史弥远是四明人)都来这里“贩鬻酤卖,翕然成市”。如果单纯用经济眼光来看,“福贤庄”的项目开发可以说是促进了溧阳县乡村的城市化,拉动了GDP。

    陆子遹本人的收益也显而易见,转卖六千余亩围田的收入足以完成建康府下达的摊派任务,为自己的政绩添上了漂亮的一笔。而且这笔钱也有一部分直接落入了陆的个人腰包,陆子遹刚到溧阳当官时,一副穷困潦倒的模样,征地成功后,很快便有钱购置各种银器了,“如砚匣、火炉、酒具”等等,而且每样东西“大小各两副”,颇有“俺发财了就买俩手机,一部用来打电话,一部用来发短信”的风格。

    但陆知县的这次暴力征地与强拆,却在溧阳县制造了非常严重的官民对立。当时福贤乡民“与县道立敌,以桥为界,家家门首列置枪刃”,官差若犯界,就有可能会被乡人擒下,“活烹碎脔”。民众权利被碾碎后所产生的仇恨的火焰,是多么的可怕!

    权势有能力让法律蒙尘,但权势终会老去。绍定六年(1233年),权相史弥远病逝了,福贤乡民看到了讨还公道的希望,便有十六户田主“合词赴诉”,新任溧阳知县徐进斋判“福贤庄”先付给各田主租金,以后再协商归还土地。又过数年,史弥远的侄子史嵩之拜相,替叔父偿还了旧债——将“福贤庄”的土地还给了乡民。

    陆子遹强征民田一事,南宋俞文豹的《吹剑录外集》记录甚详,不过陆氏后来是不是被惩罚,《吹剑录外集》却没有交待。倒是南宋诗人刘宰曾写了一首《寄陆大夫》,讥讽陆子遹:“寄语金渊陆大夫,归田相府意何如?加兵杀戮非仁矣,纵火焚烧岂义欤?万口衔冤皆怨汝,千金酬价信欺予。放翁自有闲田地,何不归家理故书?”放翁若有知,却不知对他这个疼爱的小儿子有何感想呢。

    百事不会,却会做官家的宋仁宗

    宋仁宗嘉祐八年(1063年)农历三月二十九日,宋朝第四任君主赵祯病逝。当大宋的使臣到达辽国致送讣告时,辽国皇帝耶律洪基也忍不住握着使臣之手,号啕大哭:“四十二年不识兵戈矣。”一代君主的身后赞誉,不在于一二个友邦给予多么隆重的哀荣,而是连敌国也表达出由衷的尊敬与哀悼。这样的君主,历史上即使不是绝无仅有,也是凤毛麟角。史载,赵祯逝世的消息传出,不仅大宋“京师罢市巷哭,数日不绝,虽乞丐与小儿,皆焚纸钱,哭于大内之前”,连“燕境(即辽国)之人”也是“远近皆哭”。需要指出的是,民间对赵祯的祭奠,完全是自发的,而不是当局所强迫,也不是基于政治压力的作秀。

    人们自发悼念一位君王,当然不是没有原由的。赵祯庙号“仁宗”,“仁”就是对他的盖棺论定,所谓“为人君,止于仁”,这是对君主的最高评价了。宋仁宗的宽仁,正史及宋人笔记都多有记述。南宋人施德操的《北窗炙录》记录有一桩轶事:一日深夜,仁宗“在宫中闻丝竹歌笑之声,问曰:‘此何处作乐?’宫人曰:‘此民间酒楼作乐处。’宫人因曰:‘官家(指皇帝)且听,外间如此快活,都不似我宫中如此冷冷落落也。’仁宗曰:‘汝知否?因我如此冷落,故得渠如此快活。我若为渠,渠便冷落矣。’呜呼,此真千古盛德之君也!”

    宋仁宗在位的四十二年间,大宋称得上河清海晏、国泰民安,这从汴梁民间彻夜不息的“丝竹歌笑”便可窥见一斑。相比之民间市井的繁华喧闹,宫禁之内倒显得冷冷清清了。难能可贵的是,仁宗明白到宫禁的热闹与民间的繁华乃是反比例关系,如果禁宫所代表的皇权扩张了,民间社会的活力就必然要退缩了。因此,仁宗皇帝自觉把持住了皇权的欲望。

    元人修《宋史》,也赞叹仁宋朝“君臣上下恻怛之心,忠厚之政,有以培壅宋三百余年之基”,并且认为宋朝后来的败亡,是因为“子孙一矫其所为,驯致于乱”。即使是对宋代政治颇不以为然的明末大儒王夫之,也不得不承认“仁宗之称盛治,至于今而闻者羡之。帝躬慈俭之德,而宰执台谏侍从之臣,皆所谓君子人也,宜其治之盛也”。

    以今日流行的思维习惯来看,如果我在这里再三引证仁宗的“仁”、“盛德”、“忠厚之政”、“慈俭之德”,则不免会被认为是“人治思想”、“明君情结”的表露。我甚至可以猜到会有朋友要发出告诫:“君主的美德是靠不住的,制度才靠得住。”其实,我更关注的恰恰是宋代的制度运作——但我不会将政治家的美德与政治的制度对立起来。从制度的角度来看,仁宗朝的表现也是可圈可点的。经太祖、太宗两代的创制及真宗朝的确认,到仁宗在位时,宋代的政治制度已臻完善,君主与政府的权力分际都已经有了法度或惯例可循。这个时候,宋仁宗表现出了一名守成君主的最大美德:谦抑,守住人君的本分,遵循既定的制度。《续资治通鉴长编》说,仁宗“守法度,事无大小,悉付外廷议”。

    所谓“事无大小,悉付外廷议”,说的便是宋代的政治制度,用儒家的话来说,这叫做“共治”,换成现代政治概念来说,有点接近“虚君共和”的意思。即君主只是国家权力的象征,具体的治理权归于“外廷会议”。宋代的外廷又分为两个互相独立的机构:一为以“执政”为名的行政机构,一为以“台谏”为名的监察机构。根据这样的制度安排,我们很难说宋代的政治属于皇权专制,因为君主是象征性的,而治理权又是分立的。而这样的制度,也得到了仁宗皇帝的承认,所以他“事无大小,悉付外廷议”。当时有人评价说,“仁宗皇帝百事不会,却会做官家。”一个圣明的君主,“百事不会”并没有关系,因为君主不必亲决庶政;要紧的是守住君主的本分,即如何“做官家”;甚至不妨说,“百事不会”才是君主应有的美德。

    仁宗能恪守法度,那是他的美德。但如果君主不守制度,撇开外廷而独揽大权呢?在宋代,君主这样的举动是将受到外廷的强烈抵制的。仁宗虽然能自觉遵守君权的界限,但他也有一个毛病,即耳根子软,有时候在耳边风的鼓吹下,或者因碍不过身边人的人情、面子,他也会未经廷议,私自下发一些提拔某人当某官的诏书。当时的宰相是杜衍,对仁宗的这类诏书,他一概不予通过,“每积至十数,则连封而面还之”。仁宗也拿他没办法,只好称赞他“助我多矣”。

    再来看一则具体的事例,来自宋人朱弁的《曲洧旧闻》:宋仁宗想提拔张贵妃的伯父张尧佐当宣徽使(类似于皇家总管),但在“廷议”(类似于内阁部长会议)时未能通过。过了一段时间,仁宗因为受了张贵妃的枕边风,又想将这项人事动议再提出来。这日临上朝,张贵妃送皇上到殿门,抚着他的背说:“官家,今日不要忘了宣徽使!”皇上说:“得,得。”果然下了圣旨任命张尧佐为宣徽使,谁知跑出一个包拯来,极力反对,说这个动议不是前阵子已经被否决了的吗?皇上您怎么可以推翻前议?“反复数百言,音吐愤激,唾溅帝面”。最后仁宗只得收回成命。回到内廷,张贵妃过来拜谢。帝举袖拭面,埋怨道:“你只管要宣徽使、宣徽使,岂不知包拯是御史中丞乎?”御史中丞就是台谏,这是宋代约束君权与相权的最重要力量。

    实际上也有一些佞臣劝说仁宗搞君主独裁,但仁宗不敢听从。南宋陈亮的《中兴论》记录有一事:“臣闻之故老言,仁宗朝,有劝仁宗以收揽权柄,凡事皆从中出,勿令人臣弄威福。仁宗曰:‘卿言固善,然措置天下事正不欲专从朕出。若自朕出,皆是则可,有一不然,难以遽改。不若付之公议,令宰相行之,行之而天下不以为便,则台谏公言其失,改之为易。’”根据这个记载,仁宗不欲“收揽权柄”,似乎是出于君主权衡利弊之后的理性自觉。

    相比之下,朱熹《三朝名臣言行录》收录的一段仁宗自白,就更有意思了:“屡有人言朕少断。非不欲处分,盖缘国家动有祖宗故事,苟或出令,未合宪度,便成过失。以此须经大臣论议而行,台谏官见有未便,但言来,不惮追改也。”“祖宗故事”即既定之制度,制度摆在那里,皇帝不能不遵,若不遵成法,便是过失,而且大臣与台谏官,也会迫着君权在合乎法度与惯例的轨道上运作,不可越雷地一步。由此看来,仁宗即使有专断之心,恐怕也不能如愿。

    宋仁宗以他的宽仁与谦抑,告诉后人什么才是君主所应有的美德,这里头,最重要的就是对法度的尊重、对君权边界的遵守。仁宗朝出现的社会繁华,正如前引《北窗炙录》的故事所隐喻:乃是得益于仁宗所代表的皇权甘受“冷落”的退守。说到这里,我们应该能够理解了,为什么这位君主逝世之后会得到举国悼念、“远近皆哭”。

    “公论,国之元气也”

    今人以为古时帝王凛然不容侵犯,其实在清代之前,士大夫当面抨击皇帝的事例,可谓是史不绝书。明朝的政治苛严,士大夫冒犯龙颜,有被廷杖乃至杀头的风险,但明代士风高昂,士大夫冒死上书者,前赴后继,显得很悲壮。宋代则“以仁厚立国”,视公议为“国之元气”,优容士论,认为“以言逐人,非盛世所宜有”,两宋三百余年,除了一二特例,少有因为言事而被羞辱、杀戮者,顶多只是贬黜,因而朝野议论尤盛。

    北宋仁宗朝嘉祐二年(1057年),十九岁的苏辙进士及第,参加殿试制科,这位初生之犊不怕虎的新进士,所做的策论竟然将矛头直指宋仁宗:“陛下近岁以来,宫中贵妃已至千数,歌舞饮酒,欢乐失节,坐朝不闻谘议,便殿无所顾问。”

    苏辙称宋仁宗“贵妃已至千数,歌舞饮酒,欢乐失节”,应该说,这是不实的指控,因为仁宗的私生活还是比较克制的,曾有一年秋天,京师的市场刚刚出现海鲜蛤蜊,内廷尚食局也买了二十八枚给皇上尝尝鲜,仁宗问:“其价几何?”答:“每枚千钱。”仁宗很不高兴,说道:“我常诫尔辈不可侈靡,今一下箸便花费二十八千,吾不堪也。”遂不食蛤蜊。仁宗在位期间,至少有六次放遣宫女出宫,每次放遣从几十人至数百人不等。

    原来苏辙是“闻之道路”,听信了坊间的流言,便在策论中不客气地指斥皇帝。当时有大臣提出,“陛下恭俭,未尝若是。辙言狂诞,恐累盛德,乞行黜落。”建议仁宗罢了苏辙的功名。但宋仁宗极力回护少年轻狂的苏辙:“朕设制科,本求敢言之士,辙小官,敢如此极言,特与科名,仍令史官编录。”并未降罪,反而授予苏辙“史官编录”之职。皇帝也没有要求苏辙交代谣言来自何人,也未叫人深究坊间何以有谣言传布。一桩小事,就此翻过,风轻云淡。而宽待士论,则成为宋朝的一项“祖宗法”,传了下来。

    转眼到了南宋光宗朝的绍熙二年(1191年)春,因为“雷雪交作”,天有异象,宋光宗下诏求言。有一位叫做俞古的太学生,便上书皇帝,以非常严厉的语气斥骂宋光宗:陛下“即位以来……宴游无度,声乐无绝,昼日不足,继之以夜,宫女进献不时,伶人出入无节,宦官侵夺权政,随加宠赐,或至超迁。内中宫殿,已历三朝,何陋之有?奚用更建楼台,接于云汉,月榭风亭,不辄兴作。深为陛下不取也。”

    宋光宗是一个不成器的皇帝,私生活不检点,气度也远远不如北宋的仁宗,“览书震怒”,下了一道特旨,说将此人抓起来,谪放远方州郡,由地方官吏加以管束——这一刑罚,当时叫做“编管”。应该说,比之明清时期动辄将“忤逆”之人廷杖、杀头,处罚甚轻。但尽管如此,宋光宗的特旨还是受到大臣的抵制。中书舍人莫叔光告诉执政的宰相,不可执行这一特旨。台谏官谢深甫也上书宋光宗:陛下“以天变求言,未闻旌赏而反罪之,则是名求而实拒也。俞古不足以道,所惜者朝廷事体耳。”坚决不同意将太学生俞古“编管”,因为“言事无罪”乃是朝廷的“事体”,不可破坏。

    皇帝只好将对俞古的处罚改为“送秀州听读”,即送到秀州的学校,在官方监护下继续读书。但据南宋方志《嘉泰会稽志》的记述,即使是“听读”这样的轻罚,也被廷臣认为不当,莫叔光立即“缴奏”,即拒不起草处分俞古的诏书,说“弭灾异不宜有罪言者之名”。最后,“事竟寝”,对俞古不再有任何处罚。

    这一事件也成了南宋的一则具有政治效力的先例,被后来的士大夫援引来证明“言者无罪”,以对抗压制言论的权势。几年后,宋光宗因为实在不成器,被士大夫集团“罢黜”,他的儿子宋宁宗继位,次年改元庆元。时韩侂胄揽权,排斥异己,使用谋略迫使深孚众望的宰相赵汝愚罢相。韩侂胄之举引发京城士子的强烈抗议,周端朝、张衡、徐范、蒋傅、林仲麟、杨宏中等六名太学生联名上书,指斥韩侂胄一党乃“小人中伤君子”。但宋宁宗对上书不加理会,六名太学生又将上书的副本抄写多份,广为散发。

    韩侂胄大怒,鼓动宋宁宗下诏,称杨宏中等人“妄乱上书,扇摇国是,各送五百里外编管”。但负责起草诏书的中书舍人邓驿拒不草诏,说:“自建太学以来,上书言事者无时无之。累朝仁圣相继,天覆海涵,不加之罪,甚者押归本贯或他州,听读而已。绍熙间,有布衣俞古上书狂悖,若以指斥之罪坐之,诚不为过。太上皇帝始者震怒,降旨编管,已而臣僚论奏,竟从宽典。陛下今日编管杨宏中等六名,睿断过严,人情震骇。所有录黄(皇帝的意旨),臣未敢书行。”宋宁宗与韩侂胄不得不将“编管”改为“听读”。六名太学生虽被“听读”,但公道自在人心,天下士子已将他们誉为“庆元六君子”。

    苏辙“诽谤”皇帝而受到优容,尚可以说体现了宋仁宗生性之仁厚,不过宋光宗与宋宁宗这对皇帝,显然就谈不上仁厚了,太学生俞古与“庆元六君子”之所以敢“放胆妄言”,而且能够逃过严厉的惩处,首先乃是得益于宋朝确立下来的不加罪于言事者的祖制。相传宋太祖在太庙立下誓约,要求赵氏君主“不得杀士大夫及上书言事人”,“子孙有渝此誓者,天必殛之”。言者无罪,从此成为宋朝的一个惯例。宋神宗年间,苏轼说:“历观秦汉以及五代,谏争而死盖数百人,而自建隆(宋朝第一个年号)以来,未尝罪一言者,纵有薄责,旋即超升。”

    其次,假设赵宋皇帝一意孤行,必欲加罪于言事之人,在程序上也难以通过,因为按宋朝的权力构架,中书舍人可以拒绝起草不合祖制的诏书,台谏官也可以将他们认为不当的诏书追缴回来。皇权受到制度性的制衡。更重要的是,这套保护言事者的制度又养成了一种“言者无忌”的风气,“一时风俗之好尚,为士者喜言时政”。制度可能会变成死物,风气则是活的制度。制度或可以一夜之间变更,风气则难以挑战。

    这样,不管是宋光宗、宋宁宗,还是权臣韩侂胄,如果想从重治罪“妄乱上书”的太学生,则不但违背祖宗法,而且在程序上会受到抵制,而且还要冒天下之大不韪。总之,执法的成本非常高。

    事实上,韩侂胄对极力反对他的“庆元六君子”非常痛恨,“欲斩其为首者”,但到底还是“不敢杀士,故欲以计杀之”。所谓“以计杀之”,就是将六君子发配到远恶州郡“编管”,使他们老死于穷山恶水间。不过最终还是“编管”不成,只能改为处罚极轻的“听读”。

    韩侂胄当政之时,诬道学为“伪学”,制造“庆元党禁”,压制异论,是宋代言论管制最严厉的时期之一。即便如此,韩侂胄亦不敢(也不能)禁绝议论。庆元二年(1196年),太学生敖器之在京城的城墙上贴了一首诗——那时候的城墙、宫墙、楼壁,就如网络时代的BBS,上面有许多议论时政的“题壁诗”,类似于今日的帖子——其中两句写道:“九原若见韩忠献,休说渠家末代孙。”并署上“敖器之”的大名。“一时都下竞传”,都知道诗乃出自敖器之的手笔。诗中的“韩忠献”即韩侂胄的先祖、北宋名臣韩琦。这首诗分明是在讽刺韩侂胄没有脸面见他的祖宗。但韩侂胄“闻之,亦不之罪也。器之后登进士第,今犹在选调中”(岳珂《桯史》)。敖器之后来考中进士,老韩也没有给他小鞋穿。(另据叶绍翁《四朝闻见录》,敖器之题诗后潜逃,后给韩侂胄写信请罪,韩原谅了他。但叶绍翁的这则记录错漏百出,这里不采信)

    韩侂胄用事日久,所引荐之亲信,“率多非类”,不仅士子愤愤不平,民间也生怨气。有一位不知姓名的临安市井画家,画了一幅漫画:画面上,一群乌贼出没于潮头。并题上“满潮都是贼”五字,谐音“满朝都是贼”,挖苦韩侂胄领导的南宋政府,乃是一群乱臣贼子。这也是中国最早的时政讽刺漫画。画家还将漫画刻成雕版,印制出来,在市场上兜售,一文钱一张,引得京城儿童纷纷买来玩耍。临安府得悉,将那名市井画家找来,打了几板子,便放走了。这个处罚,应该说,也是比较轻的。放在清代的所谓“康雍乾盛世”,必定是砍头甚至族诛的重罪。

    著名的历史学家陈寅恪先生曾说,“华夏民族之文化,历数千载之演进,造极于赵宋之世。后渐衰微,终必复振。”华夏文明之所以“造极于赵宋之世”,既是文明积累与演进的结果,亦是由两宋比较开明、宽厚的制度环境所培育。华夏文明之“复振”,也必将有赖于重塑宽松、包容的制度与风气。

    惟有是非,故人得而议之

    “诽谤罪”是一项很古老的罪名了。据清末法学家沈家本的意见,诽谤罪入法始于秦,为远古所无。先秦时虽然发生过“周厉王止谤”之事,但一直被当成反面教材,“子产不毁乡校”才是“三代之治”的宪则惯例。秦朝以法家立国,“诽谤罪”确凿无疑地成为法律上的罪名,始皇三十五年,曾有侯生、卢生非议嬴政“天性刚戾自用”,嬴政暴怒:“今乃诽谤我,以重吾不德也。”即以诽谤罪逮捕了“四百六十余人,皆坑之咸阳”。

    从这里也可以看出,古代的诽谤罪与现代的定义大不相同,现代法学一般将诽谤罪界定为对私人的人格诋毁,是一项自诉罪;古代的诽谤则指对君主、官员以及朝政表达不满与非议,是公诉罪。换言之,一些在现代社会显然属于言论自由范畴的行为,如评论政府,在古代特别是秦制下则被当成“诽谤”,加以治罪。到汉代时,文帝曾经下诏废止“诽谤法”,宣告“自今以来,有犯此者,勿听治”,即使有人因为不满官府而诅咒了皇帝,也宽容待之。但从后来的历史看,诽谤罪很快又死灰复燃了,汉武帝时,竟闹出以“腹诽”陷人死罪的荒唐事来。

    又过了几百年,隋朝的文帝又一次降敕终止诽谤罪:“诽谤之罪,勿复以闻”。自此之后,不管是《唐律疏议》,还是《宋刑统》,都不再保留“诽谤罪”,因此也可以说,“诽谤罪”在形式上被废除了。但请注意,我说的是“形式上废除”,因为在实际上,历代王朝以“谤讪朝政”为由入罪于人的案子可谓层出无穷。如明代的仁宗皇帝曾对大臣说:“往者,法司以诬陷为功。人或片言及国事,辄论诽谤,身家破灭,莫复辨理。今数月间,此风又萌。夫治道所急者求言,所患者以言为讳,奈何禁诽谤哉?”明仁宗虽反对以诽谤入罪,不过他的话也透露了一个事实:当时因为谤政而“身家破灭”者恐非少数。清代的乾隆一朝,更是大兴“文字狱”,无数人因谤及“朕躬”、“圣朝”、“圣贤”而被杀头乃至灭门!

    相比之下,宋朝的舆论环境在历朝中应该是最为宽松的,时政得失,士民皆得议论,通常朝廷并不禁止。但也并不是所有的当政者都能容忍尖锐的批评,比如王安石集团掌权时,就很讨厌士民议政,认为朝野的议论纷纭,是惑乱民心,干扰了变法大业,所以必须严加镇压。于是我们看到,在应对所谓的“诽谤”时,宋朝官府出现了两种截然不同的反应。来看两个例子——

    宋神宗熙宁年间,王安石变法派当政,为打压异议,替变法扫清障碍,他们“潜遣逻卒,听市道之人谤议者,执而刑之。又出榜立赏,募人告捕诽谤朝政者”。许多人都因为对新法表示过不满的意思而被捕入狱。新党此举,让旧党领袖司马光大为震怒,他上书朝廷,质问宋神宗:“臣不知自古圣帝明王之政,固如是耶?子产执政,不毁乡校,何今之执政,异于古之执政乎?”

    后宋神宗逝世,宋哲宗冲龄继位,垂帘听政的太皇太后召司马光归朝执政,问计司马光:新政以何者为先?司马光说,“近岁士大夫以言为讳”,最要紧的事情乃是广开言路,应该在京城及各州出榜晓示求言,“不以有官无官,凡知朝政阙失及民间疾苦者,并许进实封状,尽情极言”。京城的士民可投书于鼓院,州县的士民则投书于州政府,任何官员“皆不得责取副本,强有抑退”,阻挠士民进言。宋哲宗“从之”。这才有了后来的“元祐之治”。

    再说回宋神宗元丰年间,旧党阵营中有一个叫做许将的龙图阁待制,到郓州任太守。郓州这地方,大概因为以前的官员施政不得人心,当地的公共知识分子养成了聚在一起非议官政的习惯,“郓俗,士子喜聚肆以谤官政”。不过许将对此并不干涉,而是埋头做好自己的本职,有冤理冤,有灾赈灾,施以宽仁之政,最后“民无一人犯法,三圄皆空”,郓州士子“聚肆以谤官政”的风气,也慢慢地改变了。

    司马光对新党禁锢言论的谴责,以及许将治郓的实践,正好反映了中国传统士大夫对待“谤政”的方法论:他们固然没有像今人一样从“权利”的角度,提出批评政府乃是公民言论自由的主张,但他们却从“义务”的角度,对政府提出了严格的要求:天下有道,则庶民不议;反过来,如果庶民有议,则意味着政府的施政有了阙失。根据这样的道理,他们要求主政者,面对民间的谤政,应当躬身自问,反省过失,以求重获民众的认同;而不是粗暴地禁止庶民谤政。这便是儒家政治学的逻辑。其实在政治学中,权利与义务是互见的关系,从“权利本位”赋权于民,与从“义务本位”求责于官,显然是殊途同归的。

    传统士大夫这种看待诽谤的政治学逻辑,在宋孝宗与执政大臣的一次对话中,有很清晰的呈现。南宋淳熙二年(1175年),孝宗宴请几位宰执大臣。宴席上,孝宗说:“朝廷所行事,或是或非,自有公议。近来士大夫又好倡为清议之说,不宜有此。况今公道大开,朝政每有缺失,虽民间亦得论之,何必更言清议?”在这里,孝宗表达了对朝中“清议”现象的担忧,因为在皇帝看来,“清议”常常跟“朋党”勾连在一起,是基于派系利益而非出自公心的政治攻讦。当然以现代政治学目光来看,基于政治派系的“清议”,也是可以发展出竞争性的党际监督的,不过我们大可不必苛责900年前的君主,我们要注意的一个细节是,宋孝宗虽然不愿意看到“清议”的出现,却也认为朝政“或是或非,自有公议”,“每有缺失,虽民间亦得论之”,即承认朝廷之施政,应当接受公议包括民间谤政的考验。

    那么执政大臣是如何回答孝宗皇帝的呢?参知政事龚茂良说:“天下有道,则庶人不议。惟公道不行于上,然后清议在下,此衰世气象,不是好事。”暗示现在朝廷之所以出现“清议”,是因为“公道不行于上”。签书枢密院事李彦颖也说:“惟有是非,故人得而议之,若朝廷所行皆是,自无可议。”也是为谤政辩护。按照儒家政治学的逻辑,如果朝廷施政不公,有了是非,当然人人“得而议之”,而应对之道,就是上至人主、下至执政,先检讨自己的过失。宋孝宗也不敢违背这样的政治哲学,说道:“若有不是,处上之人与公卿,却当反求诸己,惟不可更为清议之说。”虽然他还是认为不应该有“清议”,但这是出于对“朋党”政治的顾忌,并不是反对士民议政,一个明显的证据就是,在这次“宴席会议”之后,孝宗向宰相下发了一道诏书,提出“以朝廷阙失,士民皆得献言”。

    如果说,秦人将“诽谤罪”(实际上就是谤政之罪)入法,体现了法家之法对于“不毁乡校”的古老宪则惯例的背叛,那么在秦后一千年中,“诽谤罪”时废时用,最终在律法中被取消,则可以说是国家立法向“不毁乡校”惯例的艰难回归。对“古之执政”抱有强烈认同的传统士大夫,当然反对以“诽谤罪”禁锢言路。他们尽管没有明确提出民众“有权利”批评政府,却非常明确地主张政府“有义务”善待民间谤政。以此逻辑,作为公诉案的“诽谤”(谤政),自然不应该入罪;那剩下的,便是诋毁他人人格与名誉的诽谤罪了,按现代法理,应列入“民不告官不理”的自诉罪范畴。这属于另外的话题,且不展开评说。

    “官不修衙”

    今日不少地方的政府办公大楼修得富丽堂皇、美轮美奂,在全市(县)建筑物中如鹤立鸡群。这要是在古代,是不可想象的。在古代的县城、府城,最富丽堂皇的建筑物肯定不是衙门,而是商用或民用的酒楼饭店、私家园林之类。如果我们有机会到宋代的城市逛逛,恐怕很难找到一座豪华的衙门,倒是破烂的衙门,在许多地方都可以见到,甚至有些州县的官衙居然成了危房。

    孟元老的《东京梦华录》记尽北宋开封城的繁华,用非常细腻的笔触描绘了京师大内、御街、酒楼、茶馆、商铺、食肆、大相国寺、瓦舍勾栏的热闹景象,惟独对开封府衙的描述一笔带过:“浚仪桥之西,即开封府。御街一直南去,过州桥,两边皆居民,街东车家炭、张家酒店,次则王楼山洞梅花包子、李家香铺、曹婆婆肉饼、李四分茶。”孟元老只点出开封府衙的地理位置(在浚仪桥之西),笔触立即便转入对市井繁荣的记录。开封府衙淹没在栉比鳞次的商民建筑中,毫不起眼。如果开封府衙很气派,《东京梦华录》不可能没有记载。著名的北宋城市风情画长卷《清明上河图》画了一百余栋楼宇房屋,包括酒店、商店、茶坊、旅店、寺院、医馆、民宅等等,最气派的建筑非“孙羊正店”莫属,这么多建筑物中,也找不到一栋可以确认为官署的豪华建设,画中城门口有一个三开间的平房,算是《清明上河图》长卷唯一画到的一处政府机关——税务所,但这个税务所看起来也很简朴,跟普遍平居差不多,比起临街的酒楼商铺来,逊色多了。

    即使是汴京的皇宫,也远远不如汉唐长安宫城之恢宏,也不及明清北京皇城之宽阔。这是因为赵宋皇室对修建皇宫比较克制。北宋雍熙二年(985年),楚王宫失火,宋太宗下了决心“欲广宫城”,便叫殿前都指挥使刘延翰等人“经度之”,即编订建设规划、测绘图纸。不久图纸画了出来,按规划要拆迁不少民居。太宗叫官员去找拆迁征地范围内的居民征询意见,结果“居民多不欲徙”,大部分居民都不愿意搬走。宋太宗没有搞强拆的胆魄,只好说,“内城褊隘,诚合开展。拆动居人,朕又不忍。”下诏叫停了扩修宫城的计划(《宋会要辑稿》、《宋史·地理志》)。所以北宋皇室居住的宫城,是历代统一王朝中格局最小的,站在汴梁的酒楼“丰乐楼”上,就可以俯视宫禁。

    甚至皇宫之内,也不如京师市井之热闹。有一日深夜,宋仁宗“在宫中闻丝竹歌笑之声”,便问道:“此何处作乐?”宫人说:“此民间酒楼作乐。”相比之民间酒楼的喧闹,皇宫的夜晚显得冷冷清清,所以宫人都有些羡慕起市井生活来:“官家(指皇帝)且听,外间如此快活,都不似我宫中如此冷冷落落也。”仁宗说道:“汝知否?因我如此冷落,故得渠如此快活。我若为渠,渠便冷落矣。”(施德操《北窗炙录》)

    后来成为南宋都城的杭州,州衙更是破败不堪,实在不像是官府办公的地方。宋神宗熙宁四年(1071年),苏轼到杭州担任通判(相当于副市长),发现州衙的屋宇“例皆倾斜,日有覆压之惧”。杭州曾是五代十国时期吴越国的首府,其时“官屋皆珍材巨木,号称雄丽”,但入宋之后“百余年间,官司既无力修换,又不忍拆为小屋,风雨腐坏,日就颓毁”。地方官只好在这“颓毁”的州衙内办公、生活。苏轼当了三年杭州通判,任期满另迁他州,期间未能修缮州衙。

    十几年后,即宋哲宗元祐四年(1089年),苏轼又到杭州当知州(市长),发现州衙仍未整修,更加破烂。他在打给朝廷的报告上说:“到任之日,见使宅楼庑,欹仄罅缝,但用小木横斜撑住,每过其下,栗然寒心,未尝敢安步徐行。”堂堂州政府办公大楼,破落到这个地步,确实有点匪夷所思。苏轼问他的同僚,这房子如何住人?同僚“皆云每遇大风雨,不敢安寝正堂之上”。

    这一年六月,杭州州衙有一处房屋倒塌,压伤了衙门内两名书吏;八月,州衙的鼓角楼也倒了,“压死鼓角匠一家四口,内有孕妇一人”,自此之后,“不惟官吏家属,日负忧恐,至于吏卒往来,无不狼顾”。这衙门再不修缮,实在是不能够办公、居住了。所以元祐四年九月,苏轼不得不上奏朝廷,请求拨款修缮衙门——准确地说,是请求朝廷拨给杭州二百道度牒——在宋代,僧尼出家需要获官方颁发的度牒认证,而度牒是要收费的,官方常常通过出售度牒来弥补财政之不足。苏轼调查、计算了一下,杭州官衙至少有二十七处“皆系大段隳坏,须至修完,共计使钱四万余贯”,而要筹集四万贯钱,需要出售二百道度牒。

    苏轼在给朝廷的报告上说:“臣非不知破用钱数浩大,朝廷未必信从,深欲减节以就约省”,然而,州衙“弊漏之极,不即修完,三五年间,必遂大坏”,到时再大修,就不是四万余贯钱所能解决的了。所以,苏轼“伏望圣慈(垂帘听政的高太后),特出宸断,尽赐允从。如蒙朝廷体访得不合如此修完,臣伏欺罔之罪”。但朝廷没有同意拨款,可能是因为这次修衙的预算数目太浩大了,四万贯钱,折成人民币,少说也有一两千万元。

    次年,杭州发生水灾,又次生饥荒。苏轼再次向朝廷申请划拨二百道度牒。按照苏轼的打算,这二百道度牒卖成钱,可以购得二万五千石大米,再减价粜米,可得钱一万五千贯,用这笔钱来修缮衙门,虽然无法彻底翻修,不过“修完紧要处,亦粗可足用”。这样,朝廷只要拨给杭州度牒,既可赈灾,也可修衙,一举两得,一物两利。苏轼还特别说明了救饥的重要性:“设使不因修完廨宇,朝廷以饥民之故,特出圣恩,乞与二百道度牒,犹不为过。而况救饥、修屋两用而并济乎?”

    这一回,宋廷才同意分配度牒给杭州,不过不是二百道,而是只有三十道。出售三十道度牒所募集的资金,肯定是不足以修整官衙的,我猜测杭州官衙最后应该是草草修缮了事。不过,苏轼在元祐五年主持修建的一处公共工程,则在青史上流芳千古,那就是杭州的“苏堤”。

    现在的问题是,苏轼可不可以自作主张、挪用公款、大兴土木,将官衙修得漂漂亮亮呢?不行。因为宋朝不允许地方官擅自修建官衙。宋代之前,地方官还有自主修衙的权力,如唐代的李听当邠宁节度使时,发现“邠州衙厅,相传不利葺修,以至隳坏”,李听不管三七二十一,“命葺之,卒无变异”。但到了宋朝,地方官要修建衙门,就必须经中央政府审核、批准了。宋真宗大中祥符二年(1009年),朝廷已诏令地方“无得擅修廨舍”。苏轼自己也明白:“近年监司急于财用,尤讳修造,自十千(即十贯钱)以上,不许擅支。”

    如果地方官私自修建官衙,则将受到弹劾、处分。恰好宋朝的台谏监察系统具有独立而强大的力量,官员对待修衙之事,就不能不比较审慎了。来看两个例子——还是在杭州,宋真宗景德三年(1006年),知州薛映被人告发“部内女口,鬻铅器多取其直,广市绫罗不输税,占留州胥,在司擅增修廨宇”,意思是说,薛映的亲属经商牟取暴利,又逃税漏税,还占用公职人员,而薛映本人又擅自修建官衙。朝廷马上派遣御史调查,一查,果然如此,经大理寺议罪,薛知州被贬为“连州文学”,一个小地方的闲职。宋仁宗嘉祐三年(1058年),汝州知州李寿朋在春荒时节“令郡人献材木,修廨宇亭榭,重为劳扰”,也被御史弹劾,受到降职处分。

    因为朝廷对地方官府修衙之事控制很严,慢慢便形成了“官不修衙”的惯例,这一惯例延续至后来的明清时期。如明朝万历年间,顺天府宛平县有个叫沈榜的知县,写了一部《宛署杂记》,据这部笔记的描述,宛平县虽然是京畿首县,但县廨却非常简陋:“廨仅一所,与民间比屋,曲直不齐,各佐领衙与市民联墙,声音可通。吏大半无廨地,僦借民居。顾不知创自何时,何所迁就,而因陋就简,粗备如此也。”宛平县自永乐帝迁都北京、成为京畿首县,迄至万历年间,已接近两百年,这么长的时间,居然一直未能将县廨修建得像样一点。因为县廨实在太粗陋了,跟“天下第一县”的身份极不相称,沈榜只好在万历十八年重修了衙门的仪门,但想扩建,县财政却拿不出一两银子来。清代中叶,成都的官署也是年久失修,“文官衙署向皆欹侧欲倾,破烂不堪”,“两县以下之各官署,或荒凉如僧庐,或朽蚀如陋室,虽列省会地面,而萧条僻陋之气,怆然满目”。为什么会这样?原因便是地方政府“无款培修”,而且地方官也缺乏修缮的动力,“因官任久暂无定”,谁也不乐意自己辛辛苦苦种树,让后来者白白乘凉。

    当然也不能说从宋朝开始,所有的官衙都不修缮。修衙之事,还是见诸史志。但总的来说,宋代官员对修衙极不热心,即便是非要修衙,也是小心翼翼,如履薄冰,再三强调原来的官廨破败不堪,非修不可,又申明在修建过程中并无扰民之事。也有地方官为了修衙,将自己的俸禄或财产捐献出来,作为经费,或者接受民间富民、士绅的个人捐助。这倒是政策允许的。事实上,古代不少地方官都有捐出薪水修整官廨的记录,苏轼修缮杭州州衙,便捐出自己的“公使钱”五百贯。公使钱,是宋朝财政拨给地方长官的特别费,由地方长官自主支配,主要用于公务接待。

    那古代王朝为什么要严格限制地方官府修缮官廨呢?首先是因为,传统社会的政府一直是一个“小政府”,财政规模非常有限,通常不设专门的修衙经费。苏轼想修整杭州衙门,只能一次次向朝廷申请拨款。清代则规定,地方官想修建衙署,一概由官员自掏腰包,从他们的养廉银中分期扣款,这种情况下,哪个官员愿意吃饱撑的去修官衙?

    其次,旧时修衙,难免要劳民伤财,招募或征调民力。在宋代,科配民力,政府是需要按照市场人力价格支付工资的,但地方政府因为缺乏足够的资金,又免不了会出现“有司失职,往往不给价直”的情况,给地方百姓造成沉重负担,也埋下社会隐患,而这,又是与“恤民”的传统执政理念相违背的,也是开明的执政者所不乐见的。

    最后一点更值得特别指出来,在旧时朝廷的工程立项与预算日程表中,修衙通常被列为“不急之务”,远远排在其他公共工程的后面。如宋神宗熙宁八年(1075年),宋廷“诏京城内外除修造仓场、库务、店务、课利舍屋外,自宫殿、园苑以至百司廨舍、寺观等,并权停。过七年取旨”。即暂停京城一切官廨的修建,七年后再说,因为政府要优先建设仓场(贮存粮食的仓库)、库务(国库)、店务(公租房)、课利舍屋(税所)等公共项目。还有学者从民国时汇编的《明代建筑大事年表》中统计出,明朝开国之后,洪武期间三十一年,各地新建和重修学校674所,而同一时期才修衙26所;到了宣德朝,官廨才大规模兴建,但也只是修了55所,而同期各地兴建或重修学校则有159所。

    旧时“官不修衙”的惯例虽有种种弊端,比如可能导致地方官产生因循苟且、得过且过的习气,像杭州官衙那样破败到时刻有倒塌的危险,更是“不正常”。但“官不修衙”背后那种体恤民财、民力,以及将教育预算排在修衙项目之前的传统执政理念,毫无疑问属于永不过时的普遍价值。还是来重温一遍宋仁宗的那句话吧——“因我如此冷落,故得渠如此快活。我若为渠,渠便冷落矣。”

    官邸制:现代的,也是传统的

    “官邸制”,指的是国家为重要官员在任期之内提供住房的制度,这也是今日西方国家普遍实行的高官住房制度,我们耳熟能详的“白宫”即为美国总统官邸,“唐宁街10号”为英国首相官邸,“爱丽舍宫”为法国总统官邸。国外官邸制虽有千差万别,但总的原则却是一致的:一、国家只为少数高级别的官僚提供官邸;二、官员对官邸只有居住权,没有产权,任期内入住,卸任后搬出;三、官邸的费用由国家财政承担。按照这三条标准,中国古代也推行类似的官邸制,尤以唐宋时期为典型。

    秦汉时,国家实行的是“名田宅”制,“明尊卑爵秩等级,各以差次名田宅、臣妾、衣服以家次”,即政府按照臣民的爵位高低,配给不同等级的住宅,很像是计划经济体制下的福利分房。

    唐代之后,国家不再对官员进行制度化的“赐田宅”,而慢慢形成了类似于现代西方国家采用的“官邸制”。唐宋的官邸制分中央官与地方官两套系统:在地方一级,州衙与县衙通常都划分为办公区(外衙)与生活居(内衙),地方官员及其家眷一般都居住在内衙。而在京师,中央政府则只向高级别的少数高官提供官邸,多数官员是住不了官邸的,如当过礼部主客郎中的白居易就没有资格入住官邸,只好写了一首《卜居》的诗发牢骚:“游宦京都二十春,贫中无处可安贫。长羡蜗牛犹有舍,不如硕鼠解藏身。且求容立锥头地,免似漂流木偶人。但道吾庐心便足,敢辞湫隘与嚣尘。”白大诗人游宦京都二十年,官至礼部主客郎中,相当是外交部招待外宾的司长,却连一套住房也混不到。

    不管是地方政府的官舍,还是中央高级官僚的官邸,所有权都归国家,官员只能在任期内获得居住权,离任则必须搬走。唐玄宗时,宰相李日知提出辞职,获朝廷批准,“及还,饰装将出居别业”,即回官邸收拾了一番,准备搬出来。李日知辞职前并未与妻子商量,所以妻子很吃惊,骂他:“家室屡空,子弟名宦未立,何为辞职也?”

    宋朝立国后,中央政府在很长时间内都未建设官邸,京朝官只能自己租房子,仁宗朝的宰相韩琦说,“自来政府臣僚,在京僦官私舍宇居止,比比皆是。”韩琦所言,绝非夸大。与韩琦同时代的欧阳修调到京师任职,租住的是破旧小屋,一下大雨就浸水,他只好像唐朝的白居易那样写诗谴怀:“嗟我来京师,庇身无弊庐。闲坊僦古屋,卑陋杂里闾。邻注涌沟窦,街流溢庭除。出门愁浩渺,闭户恐为潴。墙壁豁四达,幸家无贮储。”连宰相都是租房居住,有朱熹的话为证:“且如祖宗朝,百官都无屋住,虽宰执亦是赁屋。”真宗朝的枢密副使(相当于副宰相职务)杨砺,租住在陋巷,“僦舍委巷中”,他去世时,宋真宗冒雨前往祭拜,发现巷子狭窄,连马车都进不了,“乘舆不能进,步至其第,嗟悯久之”。

    当然,在京城租房子还是挺方便的,北宋汴京的租赁市场非常发达,除了有大量民宅出租,也可以租住公屋。宋政府建有一批公租房,并设立一个叫做“楼店务”(类似于房管局)的机构进行管理,官民均可向“楼店务”申请租房。那租金呢?自掏腰包。而且房租还不便宜,以致有一位叫做章伯镇的北宋京官发牢骚说:“任京有两般日月:望月初,请料钱,觉日月长;到月终,供房钱,觉日月短。”看样子这位章大人还是一名“月光族”。

    高官无专门的官邸,各自租房居住,虽然可以减轻财政压力,但也会给政府带来某些不便,宋笔记《石林诗话》说:“京师职事官,旧皆无公廨,虽宰相执政,亦僦舍而居,每遇出省或有中批外奏急速文字,则省吏遍持于私第呈押,既稽缓,又多漏泄。”意思是说,宰相僦舍而居,有时下班之后,宰相回家了,却有紧急的文件需要宰相审阅、批示,那只能由“省吏”送到宰相私第呈押,这样既耽搁了事情,也容易漏泄机密。

    因此,到宋神宗熙宁至元丰年间,朝廷便拨款在皇城右掖门之前修建了一批官邸:“诏建东西二府各四位,东府第一位凡一百五十六间,余各一百五十三间。东府命宰臣、参知政事居之;西府命枢密使、副使居之。始迁也,三司副使、知杂御史以上皆预。”这批官邸,民间称为“八位”,大概是有八套的意思吧。从史料记载可以看出:有资格入住“八位”官邸的都是副国级以上的宰相、参知政事、枢密使、枢密副使、三司使、三司副使、御史中丞(相当于议长)、知杂御史(相当于副议长)。部长以下的官员,还是“僦舍而居”。

    如果有钱,自然也可以自己购置住宅,不过宋朝官员俸禄虽高,但京师寸土寸金,宋人说,“重城之中,双阙之下,尺地寸土,与金同价,非熏戚世家,居无隙地。”许多官员在京城是买不起房子的,当过宰相的寇准,“历富贵四十年,无田园邸舍,入觐则寄僧舍或僦居”,为官四十年,居然也未能在京师置产,入京觐见皇帝时,只能在寺院寄宿或者租住民居。即便官员有钱购房,宋政府对此也有限制,如宋仁宗天圣七年(1029年),朝廷出台了一道“限购令”“诏现任近臣除所居外,无得于京师置屋。”限制现任京官在首都购买第二套房。禁令只针对官员,平民不受限制。

    在地方一级,宋代的州县衙门通常都包含了居住区与办公区,“或以衙为廨舍,早晚声鼓,谓之衙鼓,报牌谓之衙牌,儿子谓之衙内。”廨即官署,指政府办公区;舍即官舍,指官员居住区。州县的长官一般都会配备官舍,但并不是所有的地方官都有这个待遇,寇准被贬为道州司马时,州政府就没有给他分配住房,“百姓闻之,竞荷瓦木,不督而会,公宇立成,颇亦宏壮”,当地百姓拥戴寇准,动手给他建造了一所房子。苏辙被贬谪到雷州,也是“不许占官舍”,“遂僦民屋”,但苏辙的政敌——宰相章惇认为他有“强夺民居”之嫌疑,命令雷州政府“究治”,苏辙最后拿出了租赁合同,才未被治罪,“以僦券甚明,乃止”。

    “廨舍合一”的地方衙门制度,一直延续到明清时期。明清的县衙都由办公区与生活区组合而成,冯友兰先生小时候曾经随父亲在县衙居住过(他父亲在晚清时署理过崇阳知县),对县衙的构造很熟悉。他在《三松堂自序》中说,“进了(县衙)大门,绕过仪门,就是大堂。大堂前面两侧各有一排房子,这是县衙门的六房办公之地。大堂后边,就是‘宅门’。这个称号表示此门以内就是县官的私宅。宅门进去,是二堂。二堂后边,还有三堂。进了宅门,往西边拐,就是花厅,是县官会客的地方。花厅西头,有一个套间,叫签押房,是县官办公的地方。花厅后边,隔一个院子,就是上房。母亲领着我们都住在上房里面。还有厨房和其他零碎房屋,都在东边的院子里。这个格局和体制,大概各州县衙门都是一样。”中国古代实行流官制,官员离任,即交回房产。

    不过对旗人,清廷则给予“福利分房”的特权,由朝廷“拨给官房”,即按照官阶高低向旗人分配房产,“一品官给房二十间,二品官给房十五间,三品官给房十二间,四品官给房十间,五品官给房七间,六品、七品官给房四间,八品官给房三间。”这是清初的分配标准,后来由于财政不堪重负,标准才有所降低:“各处取到旗下官员,拨给房屋,各照旧例酌减。”雍正、乾隆年间,朝廷又开始推行市场化的“房改”,允许福利房交易,旗人可以通过缴纳首付与分期付款的方式获得完整的产权。民国建立之后,旗人的住房福利特权才被废止,只有总统、内阁总理等高官由国家分配官邸,其他政府官员,则自购房或者租房,实际上即恢复了唐宋的官邸制。

    有时候,革新其实挺简单,借鉴现代国家的先进经验,回归华夏的优良传统,就可以了。

    宋人是如何防范发生冤案的

    南宋孝宗淳熙年间,一份自边关发往朝廷的军事密函在传递过程中被人私自拆封,并塞入一封匿名信,朝廷彻查下来,获悉是池州的“递卒”(传递军事信函的士兵)汪青“私启递筒”(密函装于竹筒内再密封,称为递筒)。当时宋朝与金国在边境对峙,汪青触犯军纪,“事关边徼”,后果很严重,所以被判了斩刑。谁知几年后,“他卒事觉”,即发现原来是其他递卒所为,朝廷这才知道汪青是冤枉的,被冤杀了。

    冤案铸成,真相大白,当然必须进行补救。宋朝的做法,跟现代司法制度并无二致。补救分为两部分,一是给予“国家赔偿”,孝宗“诏给青家衣粮十五年”(另一处史料则说“青家支给五年”,本文采用《宋史》的记载),即由政府赡养汪青的妻小十五年。二是追究法官的责任。

    在古代,法官错判被称为“出入人罪”,包括“故出人罪”(故意轻判或脱罪)、“失出人罪”(因过失而轻判或脱罪)、“故入人罪”(故意重判或捏罪)、“失入人罪”(因过失而轻罪重判或将无罪者入罪)。宋人的司法理念是“与其杀不辜,宁失不经”,换成现代的说法,即“疑罪从无”,体现在法官问责上,宋代对“失出人罪”的处罚很轻,几乎没有惩罚,对“失入人罪”的处罚则很严厉,“失入一人有罚,失出百人无罪”。因为这一做法具有激励法官轻判之弊,不利于“出公心为朝廷正法”,后来在臣僚的建议下,便改为“失出死罪五人比失入一人死”、“失出徒、流罪三人比失入一人”。但对“失入”的惩罚重于“失出”的倾向性,还是保留着,体现了宋朝对“与其杀不辜,宁失不经”司法理念的坚持。

    所谓“人命关天”,宋代对“失入人死罪”尤为重视,创设了中国法律史上第一个“失入人死罪法”,可惜这一立法并未为后来的元明清继承。按宋神宗年间的立法,凡失入人死罪者,如误决三人,则负首要责任的法官“刺配千里外牢城”;如误决二人,首要责任法官押赴“远恶处编管”;如误决一人,则送“千里外编管”;其他负有责任的法官,也要受撤职、降职等处罚;如果犯人未处决,则司法官的责任可减轻一等。当然处罚最严厉的是“故入人罪”,以“全罪”论处,即以含冤者所受到的罪罚还论法官。

    此外,宋代的法律又规定,“狱官有失入人死罪者,终身不复进用”,“法司人吏失出入徒罪二人以上、或两次失出入徒罪一人,不许再差充法司”,意思是说,曾因过失而犯有“出入人罪”过失的官员,不得再担任法官。宋仁宗时,刑部推荐一人当“详覆官”(负责复核刑案的法官),仁宗记得他的姓名,说:此人曾因“失入人罪”,不得再迁官(升官),岂可任法吏?推荐者皆处罚金。

    回到前面的汪青案,当年的主审法官是池州太守赵粹中。冤案被发现时,他已经离任,调到他处为官了。说起来,这个赵粹中倒不是个糊涂官,他曾雪岳飞之冤,主政池州时,“郡政修举,实惠及民”,可见虽不是“无懈可击的神探”,却也是一名好官,他对汪青案应该属于误判,是“失入人罪”。但按宋代的司法制度,即便是好官,即便是“失入”,也是要问责的,所以赵粹中因为这个案子“落职”,即被撤去官职。其他有牵连的官员也都受到程度不一的处分,“余责罚有差”。

    这个案子总算了结,却不知冤死的汪青地下有知,是否能瞑目。毕竟,给予冤死者家属的抚恤再优厚,对法官的责任追究再严厉,都不能挽回冤死之人的生命了。所以,更为重要的,是在司法制度设计上完善程序,尽最大程度减少冤案的发生。在这一方面,应该说,宋代的司法制度还是很了不起的。

    宋代的一切制度设计,均遵循一个原则:“事为之防,曲为之制”(防范的对象包括文武百官、皇亲贵戚乃至君主本人),司法制度也不例外。为防止法官枉法或误判,宋代形成了一套非常繁复、严密的司法审判程序,“防奸”之深,为历代所无,即使在今日看来,也会觉得这套程序过于“繁琐”。我们看电视剧《包青天》,会发现那剧中包公审案,明察秋毫,一桩案子,当庭就问个清清楚楚,然后大喝一声“堂下听判”,辞严义正宣判后,又大喝一声“虎头铡伺候”。但实际上,在宋朝,绝对不可能出现这样的审讯与判决情景。包拯果真如此断案,则严重违犯司法程序,将受到责罚。

    让我们以宋代州一级的法院为样本,来重建当时刑事审判的整个过程。宋朝在各州均设立两个法院——司理院与州院,两个法院是平行的,并配置了专职的司法官。一个刑事案子进入庭审程序之后,州法院必须启动“鞫谳分司”的司法机制,即审讯问罪的法官(狱司)与检法量刑的法官(法司)不可为同一人,而是由没有利害关系的两个人分别担任,各自独立地行使“事实审”与“法律审”的司法权。宋人认为,“狱司推鞫,法司检断,各有司存,所以防奸也。”

    在讯问的过程中,法官需要遵循“据状鞫狱”的原则,《宋刑统》规定:“诸鞫狱者,皆须依所告状鞫之。若于本状之外别求他罪者,以故入人罪论。”说的是,法官鞫问的罪情,必须限制在起诉书所列举的控罪范围内,起诉书没有控罪的,法官不得自行问罪,否则,法官以“故入人罪”论处。古代重口供,允许刑讯,不过宋代对刑讯的使用已有了严格限制,更加注重证据与检验,对证验明白无疑者,不必用刑逼供,可以“据状断之”;老人、未成年人、残疾人以及孕妇、产妇,依法,也不得拷讯。违法用刑的法官,将会被追究责任。

    案子审讯完毕之后、检法量刑之前,还有一个“录问”的程序,即由另一名法官提问犯人、核对供词,让犯人“实则书实,虚则陈冤”。如果录问官与鞫狱官有利害关系,比如同年、同门,则必须回避。在录问过程中,如果案情有误,而录问官未能发现、驳正,那么录问官也会受到惩罚,若能驳正则有赏。如果录问无误,案子就转入“检法”程序。由法司根据讯问所得的罪情,检出适用的法律条例,供长官作为判决的法律依据。检法时若发现案情有误,法司也有权驳正。

    有一点值得指出,在鞫狱—录问—检法的整个过程中,三个法官是各自独立的,不得相互商议,宋代法律规定:“录问、检法与鞫狱官吏相见者,各杖八十。”

    检法之后,就是判决的程序了。首先,由鞫狱官、录问官、检法官之外的法官,按照鞫狱官认定的犯罪事实以及检法官检出的法律依据,草拟好判决书,这叫做“拟判”;然后还有一个“过厅”的程序,类似于现在的“合议”,由负责该案的所有法官集体对判决书进行审核、签押,以示负责,假如将来发现该案的审判出了差错,这些签字的法官都要负连带责任;假如有法官对判决有异议,又不能推翻原判,则可在判决书上附上自己的不同意见,这叫做“议状”,以后若长官的判决有误,附上议状者可以免除处罚。最后,由州最高长官定判结案,按照要求,这时必须向案犯宣读判词,问犯人是否服判。这相当于留给犯人又一次申诉的机会。

    如果没有什么意外,案子就可以呈报路一级的提刑司、中央刑部,进入复核阶段。这里不赘述。需要补充的是,不管是在录问、还是在宣判,乃至在行刑之前,犯人都有翻供的权利。一旦翻供,则必须组织另外的法官(原审法官回避),或者移交另一个法院(宋代一州设两法院的意义体现出来了),重新审理,一切重新按照程序再走一遍。这叫做“翻异别勘”。根据宋代立法,犯人有三次“翻异别勘”的机会,南宋时改为五次,但在实际操作中,有一部分案子,已突破了法定次数的限制,一次次翻异,一次次别勘。我们再说个故事:还是孝宗淳熙年间,南康军有民妇阿梁,被控与他人合奸谋杀亲夫,判处斩刑,但阿梁“节次翻异,凡十差官斟鞫”,翻异近十次,前后审理了九年,阿梁仍不服判,最后,法官据“罪疑惟轻”原则,从轻发落,免于阿梁一死。

    平心而论,宋代这套严密的司法程序,以今日的眼光来看,也是可圈可点的。这么周密的程序一层一层走下来,如果一宗案子有疑点,被发现的几率还是非常大的。宋太宗雍熙年间,同州有一富户,家里有一个婢女失踪了,婢女的父母找不到女儿,告到州法院。州太守命录事参军(州法院负责鞫狱的司法官)主审这个案子。恰好这录事参军“尝贷钱于富民,不获”,即向那富户借钱,被拒绝了,所以借机报复,“乃劾富民父子数人共杀女奴,弃尸水中,遂失其尸”,“富民不胜榜楚,自诬服”。录事参军将这个审讯结果报上去,录问、检法等程序都未能发现隐情,但在拟判、过厅的程序上,被拦下来了:同州推官(法官)钱若水“疑之,留其狱,数日不决”,迟迟不在判决书上签字。十几天后,钱若水才找到州太守,说,我之所以拖延此案,是私密派人去寻找那婢女,现在已找到了。案子终于真相大白,富民父子无罪释放,那个徇私枉法的录事参军大概也受到了处分。

    这不是孤例。还是太宗朝,蓬州良民张道丰等三人被官府误当成劫盗,给抓了起来,知州杨全生性“悍率蒙昧”,欲判张道丰三人死罪,基本上就要定案了。但录事参军邵晔发现案子有疑点,硬是不肯在判决书上签字,要求杨知州核实。杨全不以为然,不过录事参军不签字,判决书便不能生效。这时张道丰等人也“呼号不服”,州法院只好将他们“系狱按验”,停止判决,启动“翻异别勘”的程序。不久,真正的劫盗落网,张道丰三人无罪释放,知州杨全因“入人罪”,被削籍为民。邵晔则受到朝廷嘉奖,宋太宗赞许他:“尔能活吾平民,深可嘉也。”赐给邵晔五万贯钱,同时下诏要求各州县法官以杨全为戒。

    这两宗冤案之所以得以及时发现,从人的因素来说,自然是因为遇上了富有洞察力与同情心的钱若水、邵晔;从制度的因素来说,也应承认宋代严密的司法程序、环环相扣的制衡机制确实发挥了防弊的作用。当然也不必讳言,再严密的制度在实际执行中都可能会打一个折扣(否则就不会发生池州汪青冤案了),但这套制度背后“事为之防,曲为之制”的立法精神、“与其杀不辜,宁失不经”的司法原则,显然是值得肯定的。

    可惜的是,诚如民国法学学者徐道邻先生所指出:“元人入主中原之后,宋朝优良的司法制度,大被破坏,他们取消了大理寺,取消了律学,取消了刑法考试,取消了鞠谳分司和翻异移勘的制度。明朝把元人赶走,但是承袭了他们的专制政治。所以恢复了一些旧有的制度,而最不彻底的就是司法。清朝在这一点上,也完全接受了明朝的衣钵。”宋代司法制度遂成绝响。

    宋人对死囚的临刑关怀

    北宋有个叫宋祁的大才子,就是那位以一句“红杏枝头春意闹”令同僚惊艳的“红杏尚书”。他的父亲宋玘,曾在常州当了十年法官。每次有死刑犯即将处决,宋玘必拿着判决书告诉囚犯:“尔罪应死,尽召家人,使之相见。”还给死囚安排了比较丰盛的最后一餐。临刑之际,“囚皆叩颡感泣”。待犯人伏法后,又替他们请来僧人“诵经忏罪”。常州的死囚都很感念宋玘的恩德,对宋玘说,“若勿化有知,当为宋府君作狗马偿厚德。”

    我们当然可以说,宋玘是一位很有同情心的法官。不过我这里不准备过多强调个人的美德,因为宋玘所执行的,并不是他本人的独创,而是一套宋人已在法律上确定下来的死囚“临刑关怀”制度。根据宋朝的立法,这套“临刑关怀”制度包括七个层面:一、死囚被处决之前,“仍先给酒食”,允许犯人的最后一餐吃好喝好;二、“听亲戚辞诀”,犯人享有在临刑前会见亲人、进行人生告别的权利;三、“示以犯状”,即当众宣读犯人的罪状、判决、断由(法律依据),不搞秘密宣判;四、“不得掩塞其口”,即禁止用东西塞住临刑死囚之口,要允许他说话;五、若死囚“翻异(翻供喊冤),或其家属称冤”,必须中止行刑程序,快马“递申提点刑狱司审察”(《元丰令》);六、死囚一般在未申时分(黄昏)行决,“经宿乃许收瘗”,尸首第二天由亲属领回收葬,官府不得阻挠;七、没有亲属、家人的死囚,由官府给予体面的安葬,“诸囚死,无亲戚者,皆给棺,于官地内权殡,其棺并用官物造给,置砖铭于圹内,立牌于上,书其姓名”(《天圣令》)。

    当然,宋玘的做法更加周全、更为人性化,不但提醒死囚“尽召家人,使之相见”,还请了僧人来替被处死的犯人念经超度,这种指向终极关怀的“临刑关怀”精神,比之今日西方社会允许神父进入监狱为死刑犯祷告的人道主义做法,毫不逊色。所以,我们不必奇怪为什么众死囚要对宋玘“叩颡感泣”,甘愿来生“作狗马偿厚德”。

    宋代的死囚“临刑关怀”制度,并不是从天下掉下来的,而是来自于华夏的优良法制传统。至迟在唐代,政府已经立法确立了“临刑关怀”制度。《唐令·狱官令》规定:“诸大辟罪,并官给酒食,听亲故辞诀,宣告犯状,日未后(即黄昏)行刑”;“决之经宿,所司即为埋瘗,若有亲故,亦任收葬”;“诸囚死,无亲戚者,官给棺,于官地埋瘗,置砖铭于圹内,立牌于冢上,书其姓名”。五代时,军人专权,烽烟四起,法纪也成为一纸具文,以致“诸道州府刑杀罪人,虽有骨肉寻时,不容收瘗,皆令给丧葬行人载于城外,或残害尸洌”。后唐的法官张仁彖不忍看到死刑犯被抛尸荒野,建议政府沿用唐令中的“临刑关怀”原则。朝廷“从之”。宋朝建立后,将唐代的“临刑关怀”制度继承了下来,并把它发展得更加完备,比如立法强调“不得窒塞(死囚)口耳,蒙蔽面目”,这等于从法律上保障了死刑犯“临刑称冤”的权利。唐代时,武则天曾将犯人封口处决,破坏了“临刑称冤”之制,宋朝的立法,是对武则天败坏法制的拨乱反正。

    这一死囚“临刑关怀”制度的背后,蕴藏着古老的“恤刑慎杀”司法理念。或者换个说法,中国传统文化深处的“恤刑慎杀”理念,催生出了死囚“临刑关怀”的制度。我们的先人认识到,“人命至重,难生易杀,气绝不续者也,是以圣贤重之”。人死不能复生,死刑一旦实施,便不能逆转,所以不可不慎之又慎。正是出于对人命的珍视,中华文明在很早时候就发育出“疑罪从无”的思想,《尚书》说,“与其杀不辜,宁失不经”。宋人蔡沈对这个古老的司法原则作了一番解释:“辜,罪。经,常也。谓法可以杀,可以无杀。杀之,则恐陷于非辜;不杀之,恐失于轻纵。二者皆非圣人至公至平之意。而杀不辜,尤圣人之所不忍也。故与其杀之而还彼之生,宁姑全之而自受失刑之责。”我们今日的司法讲究“既不放过一个坏人,也不冤枉一个好人”,但有时候两者是有冲突的,不可两全其美,只能在“可能枉”与“可能纵”中二选一,而我们的先人与现代文明国家,都会毫不犹豫地选择“宁纵不枉”。宋朝司法接受了“与其杀不辜,宁失不经”的思想,比较注意恤刑慎杀。虽然宋代几乎每年都会判处二三千名犯了死罪的犯人死刑,但这些死刑犯的大多数最后都获得了减刑,没有被执行死刑。实际上被执行死刑的人数,每年不到一百人。

    即使罪证确凿,犯人必须以命抵罪,毕竟也是剥夺一条人命。对于剥夺生命的极刑,古人表现出极大的敬畏,比如只准许“秋后问斩”,一年之中有一大半的时间不能执行大辟之刑,因为古人相信在春夏时节处决犯人,违背了上天好生之德。而对于即将被法律剥夺走的生命,古人也表现出起码的尊重,比如建立一套死囚“临刑关怀”制度。北宋哲宗年间,由于地方司法当局对这套“临刑关怀”制度的执行不甚得力,比如有些州县对临刑的死囚,“以纸钱厚蒙其首”,又有一大群执法人员围着“传呼鼓噪”,导致其“虽欲称冤,无复有可言之理”,也妨碍了亲戚辈“与囚辞诀”。朝廷认为“此其间不能无滥”,存在着滥杀犯人的司法腐败,便派遣“谏官、御史分决诸城畿甸之狱”。

    有一位叫做林旦的殿中侍御史也领受了这项任务,但他告诉皇帝:“臣之此行,不过办决一时囚系而已。”意思是说,这种委派钦差大臣下去办案的整风运动是治标不治本的,效果有限。那么什么才是治本之策呢?林旦建议,朝廷应该“戒敕狱官,务在遵守”《元丰令》所规定的“临刑关怀”制度,“若尚敢违敕,令统辖官司觉察按劾,并许被苦之家申诉,立为受理。不奉法者,并以违制论”。只要严格执行制度,“积年之弊,自此顿革,辇毂之下,无有冤人”。宋哲宗同意了林旦的建议,“诏刑部立法以闻”。

    我们不敢说“临刑关怀”制度自此便得以不折不扣地实行下去,更不能说宋代已实现了“辇毂之下,无有冤人”,不过应当承认,一千年前的政府,不但建立了一套相对完备的“临刑关怀”制度,而且立法规定“不奉法者,并以违制论”,对违制的司法机关,鼓励台谏官弹劾,允许“被苦之家”控告,确实是难能可贵。因为,即便是一千年后的政府,也未必做得到这一点。

    发生在北宋神宗朝的一宗毒杀案

    北宋元丰元年(1078年)的春夏之际,舒州太湖县发生了一宗震动朝野的投毒谋杀案。

    这一年,前国子监博士、太湖县知县陈世儒的庶母去世了,陈在呈报朝廷的丁忧条陈中称母亲死于突发心口痛。本来这事也寻常,陈家发丧还归京师,世儒按惯例丁忧守制。谁知六月份,一名从陈府逃了出来的奴婢,跑到开封府衙门,检控陈母并非死于急病,而是中毒而亡。

    当时的开封府尹是苏颂,一位正直、持稳的官员(他也是北宋最有智慧的科学家),马上组织军巡院(京师法院)的法官推鞫此案。按照宋代“鞫谳分司”的司法程序,应该先由“推司”进行“事实审”。经法医检验,陈母确有中毒迹象,更吓人的是,其胸口还钉着一根致命的大铁钉,死于谋杀是毫无疑问的。那么到底是谁谋杀了她?

    陈府的奴婢们供称,“诸婢以药毒之,不死,夜持钉陷其胸骨以丧”。但事情可能没有那么简单,审讯下去,案情露出了一个可怕的线索:陈世儒之妻李氏与家婆一贯不合,曾跟众婢说:“博士一日持丧,当厚饷汝辈。”这显然是在暗示婢女杀了陈母领赏,随后陈母果然被杀,李氏自然难逃主谋之嫌疑。现在的问题是,陈世儒知不知情?有没有参与弑母?

    这宗骇人听闻的人伦大案在开封府审了大半年,还是未能结案。按程序,“事实审”完毕之后,便由“法司”检法量刑,即进行“法律审”,军巡院的法吏认为,李氏并未“明言使杀姑,法不至死”。苏颂也倾向于认为陈世儒并不知情。而这时候,整个京城已在传播陈世儒合谋杀母的小道消息,流言四起,说开封府长官苏颂意欲包庇陈世儒夫妇。连神宗皇帝也被惊动了,召见苏颂,交待说:“此人伦大恶,当穷竟。”苏颂答道:“事在有司,臣固不敢言宽,亦不敢谕之使重。”表明了他将不偏不倚对待此案、不干预法庭(有司)审讯的立场。

    也难怪流言纷起。陈世儒夫妇的家庭背景绝非寻常。世儒之父陈执中乃是两朝元老,深得宋真宗的宠信,又是仁宗朝的宰相;李氏的家世更不简单,她的父亲是龙图阁直学士李中师,母亲吕氏则是仁宗朝另一位宰相吕夷简的孙女,现在吕夷简的儿子吕公著又是同知枢密院,属于副宰相级别的人物。陈氏夫妇具有如此显赫的身世,谁敢保证他们不会动用关系请托说项、干预司法?

    事实上,案发之后,陈妻李氏便求告她的母亲吕氏:开封府快要抓我了,请母亲快跟公著叔公说说,请他去跟苏颂疏通疏通。吕氏“即夜至公著所如女言”,不过吕公著是一位正派人,拒绝了她的请托:“不可。比相州狱,正坐请求耳,逮系者数百人。况此岂可干人?”意思是说,这个案子,朝廷正在查处请托之人,已抓了数百人。况且这种事,我避嫌尚来不及,岂可插手?吕氏只好“涕泣而退”。但吕公著虽没有出面,他的侄子、大理寺评事(最高法院的低级法官)吕希亚,以及陈世儒朋友的女婿晏靖(一个京官)却是过问了案情。更何况,京城之中,谁人不知道陈吕两家的显赫家世?也许不需要吕家人亲自出面,法官就会主动卖一个人情。

    可能正因为牵涉到如此庞大的政治势力,陈世儒案出现了“狱久不决”的局面。元丰二年正月,有御史提出,开封府的法官“所鞫不尽”,没有认定陈世儒知情弑母,不能再让他们审下去了。所以案子移交给大理寺别勘。这时,苏颂也因为另外一个小案,被御史弹劾“故纵”,贬到濠州当知府。陈世儒案进入由大理寺重审的阶段。大理寺发现,本案在初审时存在徇私包庇的嫌疑:陈世儒的岳母吕氏“因缘请求”,致使军巡院原勘官“改易情节,变移首从”,为陈世儒夫妇脱罪。

    恰好大理寺丞(分管审讯的法官)贾种民是支持新党的人,时人评价他“谄事章惇,阴陷良善”,现在天上掉下一个陈世儒案来,正好可以用来狠狠打击旧党(吕公著是旧党领袖),因此,贾种民便以“陈氏姻党干求府政”为由,“欲蔓其狱”,先后将吕希亚、晏靖,还有吕公著的女婿都逮捕了。已经被贬到濠州的苏颂也受牵连入狱,贾种民要苏颂指控吕公著曾经向他请托,苏颂坚决不干这种事,说,“诬人死,不可为已。”后来证明,吕公著本人并未干预司法,不过苏颂因为向别人透露过案情,被罢去濠州知府之职。

    案子至此已经渗入了政治斗争的因素,这样审下去,只会越扯越乱。所以元丰二年八月,神宗下诏,又将陈世儒案从大理寺移交到御史台。从开封府军巡院,到大理寺,再到御史台,这个情节离奇、背景复杂的谋杀案,前前后后审了好几回,其间李氏数度翻异,依宋朝司法制度,犯人一翻异就须“移推别勘”,即换一批法官重审,以免造成冤案。

    到了九月份,御史台终于宣布结案:认定陈世儒夫妇合谋杀害陈母的事实,因陈世儒不愿意待在太湖县当知县,便默许妻子教唆婢女毒杀母亲,以借丁忧的机会回到京城——真令人难以置信,世间竟然有这样的儿子?宋神宗倒是感念陈世儒之父陈执中,想要留世儒一命,说:“(陈执中)止一子,留以存祭祀何如?”但御史中丞蔡确不答应,反问道:陈世儒大逆不道之罪,“可赦邪?”最后,陈家夫妇以及参与谋杀案的婢女,共十九人均被判死刑;开封府原勘官因故纵人罪,皆受处罚;大理寺的法官借故扩大打击面,也被罚铜,次年贾种民又被降职;吕希亚、晏靖也因交涉司法而贬官。

    现在也有人认为,陈世儒其实对众婢毒杀陈母一事并不知情,他是冤枉的,是神宗朝新旧党党争的牺牲品。不过我觉得可能性不大,因为后来旧党执政了,陈世儒的后人也重新在政坛上崛起,如果陈世儒确有冤情,平反并不难,但陈案一直都没有人提出平反。

    当然在这个案子的审理过程中,确实可以看到党争的阴影,而且宋代的司法系统,也做不到完全独立于政治之外,免不了要受党争的影响。但是,我们也应该承认,在那个时候,显赫门第之内发生了这么一桩谋杀案,疑凶的政治势力再大,毕竟还不可能将案子压下来,还是要走上司法审判的程序。即使出现了“陈氏姻党干求府政”的情况,也立即就遭到另一派的抵制与抗议。

    从制度的角度来看,这是因为宋代的政治保持着明显的竞争性与制衡性,不仅表现为派系性的党争,还体现在“执政—台谏”的二权分立结构上。当时盯着陈世儒案审理经过、防止吕家人介入与司法官徇私的,正是台谏官与新党中人。被拖入陈世儒案的吕公著珍惜名节、操守,始终不敢滥用权力干涉司法,这样一种由儒家理想熏陶出来的传统士大夫品质,无疑值得称道——而话说回来,在富有竞争性与权力制衡的政治场中,假如吕公著插手了他不该插手的司法,则马上就会被政治对手或者台谏官抓住把柄,最终身败名裂的还是他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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