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借贷给某些商人或兼充商人的官吏们的资金,以支持他们完成运交铜斤的任务。
清代在国内将云南省所生产的铜斤按期按额运送到北京或指定的地点,从国外(主要是日本)运回输入的定额铜斤并如期运送到北京或指定的地点,用以铸制铜币,以供应朝廷开支和社会贸易交换的需要,乃是清代前期国家财政工作中最重要的项目之一。因为铜币在当时还是被使用最频繁、最普遍,流通量最大的货币,必须保持市量的充裕和币值的稳定,才有利于保证社会财政金融以及在政治上的安定。
为了确保铜源的供应,清王朝曾经采取过许多措施,诸如规定最低的产量和输入量,规定运商交纳铜斤的期限和运输路线,甚至曾酌加价钱,以鼓励多产多运。而且,采取了交商承运的办法以专责成。在康熙时期,承运铜斤的业务曾经是获利最为丰厚的生财事业之一,许多商人都极力钻营奔走以取得一定的运额。为便于统率管理,也为了减少利润外流,内务府的官吏往往兼充商人,并且多能获得承运的差使。当然,在他们之间也经常发生互相争夺倾轧的事件。康熙往往对已获批准承运铜斤的商人拨借给一笔“生息银两”,一方面是在资金方面给予必要的支持,另一方面也借以收取高额息金。
在康熙四十年(1701年),曾亲自批准借给具有皇商身份的内务府员外郎张鼎臣、张鼎戴主事、张常住等兄弟三人以及江宁织造、郎中曹寅、皇商王纲明等人合共十万两的“生息银两”,委派他们分别负责采买和承运铜斤,每年合应交纳358万斤优质铜锭,期限为八年。在八年之内,承运人除必须每年交足铜斤不许延误以外,还必须给内务府缴交一笔数目巨大的“节省银”和“利息银”。在这次批办承运的过程中,还出现过一个插曲,即上述的内府官吏和皇商们为了攫取这项可以大发其财的差使,还发生了类似投标竞争的情况。最早,张鼎臣、王纲明等四人请内务府转奏,甘愿承诺在八年之内,除交还“生息银两”本金10万两外,再多交40万两。曹寅立即奏陈,愿意缴交更多的款项,以取得单独承办采买和运交铜斤的权利。
2.贷放给特准经营盐业的专运专卖商,以支持他们的正常产销,或用以加强对他们的控制。
康熙批准拨借给盐商款项的次数是比较多的,最突出的是在四十二年(1703年),他在南巡途中批借给两淮众盐商周转资金100万两;四十三年(1704年),又批准借给长芦盐商张霖、查日昌等八人周转资金70万两。在当时来说,这是笔相当巨大的款项。盐商们取得了这样整笔的巨额贷款,当然在经营上大有裨益,而且从中也得到了相当的利益。
3.借贷某些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官营工业的职工人等,作为对这一部分人的特殊照顾。
在这方面,最主要的是铸币行业。铸造钱币的工场是清代前期最具规模、匠役人数最多而且最集中的行业。由于康熙中叶以后,中国封建社会又呈现出一派上升的繁荣景象,人口增加,市场扩大,商业贸易交换频繁,所以对货币的供求量也直线增长。更何况,将铜锭铸造为钱币,对于清王朝来说乃是一件有大利可得的生财事业。为此,康熙时期,除设有由户部经营的宝泉局,又设有由工部经营的宝源局。宝泉和宝源局,实际上就是中央直辖的大型铸币工场。两局辖下各厂共有工匠三千余人,这是当时在北京各手工业行业中人数最多、最集中,技术水平较高的工匠队伍。清朝在各省亦设有地方性的铸币工场、,在广东称为宝粤局,在广西称为宝桂局,在贵州称为宝黔局等等。总而言之,维持铸币工场稳定的生产秩序,保持正常的产量,对于清王朝来说,是至关重要的。因为,在康熙中叶以后,已经间歇发生过在京两局工匠“怠工”“停炉鼓铸”的事件,虽然哄闹的规模还是比较小,闹事的持续时间也比较短,当时一般都作为零星的斗殴刑伤事件,由步军统领衙门拘捕杖责处理。但康熙深知,很有必要对两局工匠等人给予某些优惠照顾,以期换取他们安于沉重艰苦的铸币劳动,以避免铸币业这样一棵朝廷的摇钱树焦枯衰竭。
康熙曾批给两局工匠人等较巨额的长期低息的“生息银两”,并允许在银钱比价方面给予工匠们一定的差价利益。康熙四十三年(1704年),他曾批准给户部宝泉局的“炉头”(工头)等人借给“帑银”10万两,由“炉头”再转借给工匠人等,议定的偿还期长达10年,而每年的利息仅规定为二厘,而且还特准到10年期满时不必以白银偿还,连本带利只要偿还12万吊铜钱就可以。这样低的利率,在当时甚至比对内府上三旗人员的借银息率还低得多,因为“恩赏”借给上三旗人员的款项,其年利率一般都在一分至一分五之间;这样借银还钱的办法是前所未见的;在如此长的借期中,不必逐年交纳利息,不必变息为本,以息滚利,仅需十年后一次偿还,在当时更是未有先例的事。
4.借贷给某些官员,供官员兼营商业之用。
清代的文武官吏,在他们任职期间,一般不敢公开兼营工商业,但在康熙时期,内府人员却是例外,不但敢于公然请旨甚至奉旨营商,而且所经营的大都是具有专利特权而且利润特别优厚的行业。康熙不但不予禁止,反而给予各方面的支持。康熙三十九年(1700年)四月,苏州织造、内务府郎中李煦即专门上奏,请求批借给他10万两银子以经商,得到允许。
(二)雍正朝的经营模式
1.以基金买田召佃收租
在中国封建地主阶级及其政权看来,占有土地以收取地租乃是自古以来最正统最稳当的经营方法。以“生息银两”基金购置而来的土地,可以具体称之为“生息官田”。自雍正七年五月责成各级衙署和军政长官,因地制宜运用“生息银两”以资生息银的谕旨下达以后,即有一些官吏奏报,准备动用该款项(或其中的一部分)来购置耕地。广东碣石镇总兵苏明良即上奏,“请将此项银两全数置买田园,递年收租,除输纳正供钱粮外,其余租谷悉行变价,留充营中,遇兵丁有吉凶之事酌量赏给”。差不多同时,河南驻防城守尉白清额也“奏请置地收租”,先“动支八百两买地二顷,他离任后,其城守尉印务由河东总督田文镜兼管,田文镜也继续令开封府知府刘湘、署祥符县知县刘辉进一步“查买地亩”。十一年(1733年)七月,江苏巡抚乔世臣也奏报该省先后购置土地的情况,“臣标左右二营,原奉恩赏营运生息银四千两,当经前抚臣尹继善置买官田一千一百二十五亩零,每年收租给兵济用,并酌定赏规饬遵。嗣因赏给之外存有余息,复将息银添买官田二百八亩零,计前后所买田亩,租息岁可得银一千二三百两不等”。同年同月,浙江总督程元章也奏报,他辖下的狼山镇曾使用“赏银一万两置买田亩,收租米麦,随时贵贱变价,得七八厘或一分息银”。
将借来的“生息银两”基金或其中的一部分,用以置田收租,将租米出卖折银,以息银支付兵丁吉凶事件的用费,在一部分地区一部分军队中,是曾经行之有效的。雍正对于各省各衙署的地、粮、银账目也抓得很紧,要求“将买过田园并每年应收租谷数目另为奏报”,还要“造册送部”。但应看到,置地召佃收租的利息率,相对说来是比较低的,而且,经管许多块小面积土地,与若干分租土地的佃户分别打交道,又要折算粮银,此种营运方法是比较不方便也并非最合算的,这也是它不能上升为主要营运方法的主要原因。
2.以基金交商收息
为数更多的省份或衙署,是将从上面拨发而来的“生息银两”基金或其中的大部分,用以“交商收息”。其中,最早上奏的是四川提督黄廷桂,他在雍正七年七月即奏陈,拟将本管一万四千两基金中的一万三千两,分借给十三名典当商,每月收息一分,并拟订出详细的贷、还、出纳手续以及监督管理的办法,雍正朱批“办理甚属妥协”。接着,广东提督王绍绪及其继任者张溥等也奏报前来,他们从雍正七年九月开始,即将基金一万八千两交商人收息,“据商人汪赞明等情愿借领营运生息,照贸易规例,纹银九七扣,库平九八兑,每两每月二分行息,按月缴收”。雍正八年十月,河南河北镇总兵范毓馥也将本镇领来的基金六千两,全部贷放给山西商人关思敬,令该商出具借领,以分半利银起息,计月不计闰,每年共交息银一千八十两,按定四季交投。其他如江西巡抚谢星、安徽巡抚徐本、南赣总兵李涟、湖南巡抚钟保、襄阳总兵焦应林、广州将军张正典等文武大臣,都有过类似的奏章,其考虑的角度和做法与上引诸地区官僚们大同小异。这说明,交商生息的办法在营运中占有较大的比重。
交商生息的明显优点是当月生息,得利很快;而且本息稳靠。官府对于贷借公款的商人,事先都采取了各种防范的措施;或先对他们的家产和信用进行审慎调查,或饬令他们五家连环保证,共负连带责任。对此,河东总督田文镜的做法是将本金分散借出,督标领来的本金本来只有四千两,他却分发给祥符县十五家典当商人贷借,平均每家只有二百六十余两。数目有限,万一有一两家闭歇卷逃,也伤不了根本。不仅如此,他还责令这十五家当商在借款时均必须办理相当复杂手续,各“取有领状”,还要“连环互保”,并保证“长年按照二分起利”。
当时在各省普遍采用的另一种方法是通过本省本地区的盐运使、盐法道等将“生息银两”本金贷放给本管的盐商,由各行盐商人按期按额交纳利息银给盐官,盐官再转解有关官库。这种将“生息银两”制度与食盐专卖制度密切结合起来的做法,可说是一项“创造”。事实上,不论当商或盐商,从商业经营的角度,绝大多数都不是真心诚意地乐于接受这种贷款的。有些商人是基于本身营业上的经济上的利益考虑,在权衡得失以后,在两害相权取其轻的状况中,才接受贷款并承诺交利的。
还必须注意到,雍正时期对于各地的重要商人监管是相当严的,经常通过官府,对各地区重要商人的营业和财产状况、交纳课税是否及时和足额等进行调查。有关部门要对辖区商人定期分等级排队并及时奏报,从而决定对不同商人给予不同的信任程度,决定是否继续委办盐运及贷放等事宜。雍正主政时期,商人的亏欠比康熙时期少,更远远低于乾隆时期,乃是与当时监管工作的具体深入分不开的。
3.以基金开设当铺及其他店铺以直接经营
清代雍正时期各省各衙署亦多有将“生息银两”基金或其一部分,用以开设以典当铺为主要的商业,由官府指定专人负责经营管理。这种由官府投资并经营的当铺或其他商号,一般被称为“官当”或“官店”。雍正对官方开当是比较感兴趣的,下诏积极推行之。雍正的意图很明显,以生息银作为当铺资本,用当铺赢利以解决某些公务和福利开支的需要。这是一种由上而下的引导和推动,上行下效。于是,钦发的“生息银两”基金一拨到各地,以此为资本的大小官当便如雨后春笋,纷纷破土而出。
湖广提督岳超龙奏:“窃臣标五营兵丁,荷蒙天恩,赏银一万二千两营运生息,臣钦遵酌议,在于常德府城招商开典,当经恭折奏闻,并报户、兵二部在案。”
署福州将军阿尔赛奏:“窃照陆路提标五营,蒙皇上赏给一万八千两生息以济兵丁,臣于署任后,查前任提臣于兴、泉二府各设当铺一座。”
广西的情况是,提督张正宗动用提标“生息银两”基金一万六千两分别在柳州、南宁、宾州三处开设当铺,本省巡抚金拱则动用抚标“生息银两”基金六千两在桂林城开设当铺两座。
甚至当时远在边陲,人烟较为稀少的地区,例如陕西安西镇总兵所辖之地。该镇总兵袁继荫也奏请开当“臣窃见安西所设岩疆,土无出产,百物价值数倍内地……臣请于(生息银两)一万八千两内支三千两开设官店,照内地当铺例,每两每月三分起息”。
在当时各级领有“生息银两”专款的官府中,运用此款经营当铺已经蔚然成风。据不完全统计,各旗各督、抚、提、镇的标营中,拥有数量不等当铺的,大约占官府总数的一半左右,这还是仅据已奏报上来的数字计算。已开设而未详报,或原奏折已不存在的,当在未知之数。雍正后半期大力推行“生息银两”制度于各军标,客观上实成为官营典当业大量发展的催化剂。
为什么当时从皇帝到各级官府对于由官方投资开当如此有兴趣呢?这具有多方面的原因。简言之,一因与买地召佃收租的办法比,开当可以不受自然界风、水、早、虫等灾害的影响,不受农业收成丰歉的影响,而且在管理上比较集中,不必面对着分散的以百数十户计算的佃户,不必一一催租,也不必收集粮食转为银钱应支。二因与交商收息的办法比,由官府委派官佐自营自管,比将数千两甚至数万两的巨款放在商人手里更为放心些。三因资金掌握在官府自己手里,便于灵活调拨应支,可以随时动用本息,官当铺实际上都成为本部门的小金库。四因官府每多开一座当铺,即必能安插或照顾一些人。当时许多大吏都奏报要委派某些诸如中军参将、游击之类的中下层军官兼管官当,这些兼差当然都是有油水可沾的优差。许多老病兵丁以及官员的至爱亲朋,均可进入当铺以谋一枝之栖。这对于官府及有关官员都是方便和有利的。凡此,都是当时大量官当铺相继开张的原因。
(三)乾隆朝的经营模式
乾隆时期的官员,包括京官和地方官,均可以公开合法地办理手续,纳息借用“生息本银”,而且数额颇大,这在雍正时期是被禁止的,但是到了乾隆朝,这方面的情况也起了显著的变化。不论中央或地方省旗,将本银借给官吏个人,已经成为熟见习闻之事,不仅某衙门某官借去若干、息率几何、保结何人、按押何物、已偿未偿的登记等均详明载于账。而且,还公然将上述贷放收偿的情况形于奏版,请旨处理。
这样重要的事态发展,说明乾隆时期有些衙门对“生息本银”的运用,已部分从以经营谋利为主转移为以放债食利为主,而且放贷的对象主要是各级职官,从有关衙门来说,可能是认为,一切职官均应由一定衙署督管,借款给他们不怕拖欠;另一方面,也显然是对这些官僚的优惠照顾。因为,以一分起息,在当时社会上当然是低息,官僚们一转手再放高利货,仅在利息方面即可坐得厚利。此外,官僚们用来置地买房,或用买缺,甚至用以填补赔累欠款、贿买上司,都是很合算很方便的。于是乎,相当大的一部分“生息银两”便被转化为仅限于在官场范围内流通的头寸,成为官僚们牟取私利和调剂各种关系的周转金。有些官僚从基金中借入成千上万两的银子,成为当时“生息银两”制度主要的受益者。甚至,有些人由于宦情变幻、经营失败,因而欠息不还,甚至蚀光了借本,虽然立限勒追、抄家清产,但仍无法追回,前经借出的“生息本银”便成为“无着”欠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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