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清时期的“官当”-清代“官当”的作用和弊端
首页 上一章 目录 下一章 书架
    清朝原设置一定数量的“官当”及对它们妥善运用,对维护和加强清王朝的统治、体现皇帝的恩威以及对皇族内部的经济调剂照顾,都有有利之处。但是由于“官当”的官方身份,也滋生了腐败,造成了资产的流失。

    (一)“官当”对于维护清朝统治的作用

    1.设置皇当有利于控制金融、调节银钱的比价和流通,亦有利于在典当行业中体现朝廷的政令法令。

    内务府经营的皇当几乎都设在北京及其附近。北京是当时全国经济政治的中心,亦是金融活动最活跃最集中的地区之一。乾隆初年,设在北京地区包括皇、官、民营的当铺即有数百座,是当时占有现金总数、日常流通量最大的行业之一。在近代资本主义性质的银行在中国出现之前,原来的旧式钱庄、银号、当铺实为当时社会上最主要的金融机构。清朝政府许多有关财政金融的政策法令,往往有赖于通过这些钱庄、银号、当铺加以贯彻,有时也有意识地加以运用。对当铺的运用,很重要的方面,就是通过其典押业务活动以调节白银和铜钱的适当流通量,维持适当的银钱比价。在当时,铜钱仍然是社会上使用最普遍、流通量最大的基本货币。入清以来,市面上的银、钱兑换价涨落不一。钱贱银贵时,一两白银可兑铜钱一千三百,甚至一千五六百文;钱贵银贱时则仅能换得七八百文,甚至五六百文。由于市场扩大,贸易量增加,对铜钱的供求量急剧增长,更由于铜源不畅,铜钱又常被囤积销熔,从康熙末年开始,钱文不足,钱价过贵日渐成为经常发生的突出问题,到乾隆初年,已经演变得相当严重,有时甚至被称为“钱荒”,形成交收困难,引起社会动荡不安。由于典当业零星当押取赎较多,其每天收支铜钱的数量往往超过钱庄和银号,清朝政府往往有意识地利用当铺的业务活动作为出纳调节的渠道之一,借以左右市场,保持稳定。当局一方面尽力保证各当铺有基本充足的铜钱以应付门市,另一方面又想法限制各当铺积存过多的铜钱而影响到社会的需要,并力图加快其流通速度。重要的做法之一就是限制各当铺的存钱数,并规定典当物件所值在一定数目以上的只许支付银两,不许付给铜钱。

    当然,除了金融方面的问题以外,当铺与社会各阶层之间的关系也是很密切的。清朝政府从维护根本的统治利益出发,对典当业的控制远比对一般行业为严密,各方面的规定也更具体详细,诸如,不许限当限赎,岁底腊月应减息降利并延长赎期,不许代罪犯寄顿或隐匿财物,不许销纳贼赃,有责任配合步军统领衙门及其他缉捕部门侦破窃盗抢劫案件,主动提供线索,等等。这一系列的措施,或为减缓社会的矛盾,或为维持治安秩序,当然都是很重要的,而事实上,对数量众多的当铺逐一稽考查核也并不容易,比较理想的办法是深入到典当行业中,从内部加以掌握和影响。

    这是雍正和乾隆设置皇当,并对之相当重视的重要原因之一。皇当是否能起到这样的作用呢?大体上是可以的。这是由皇当本身的特殊地位所决定的。内务府所管辖的各座当铺,并没有公开宣扬自己的皇家产业的身份,招牌上写的无非是什么恩庆、恩吉、万成、庆盛等普通商号的名称。但是,这些当铺非比寻常,乃是由皇家作为后台,这一点实际上已经成为公开的秘密,特别在典当业本行业中更是人所尽知。它们的资金比较宽裕,规模一般较大,这还是次要的。更重要的是,掌柜的竟然身穿朝冠补服饰,有蓝宝石或水晶石顶带,有时还佩用朝珠的内务府郎中或主事人等,铺内一切官差伙役均为内府人员。这种架势,更足以说明这种典当铺来头大,它既绝不可能是民营的,也不可能是一般官营的商铺,只能是皇家的产业,具有官方金融机构的身份。各级官府对于皇当当然要另眼相看,其他同行更不敢与之产生摩擦或作任何竞争,只能唯马首是瞻。朝廷要求通过各座皇当以更多地了解社会上各方面的讯息,要求从行业内部对典当业加以掌握和利用,是不存在太多困难的。

    2.设置“官当”,既有利于皇帝更直接地安排宫廷财政,又有利于对皇室贵族的经济照顾。

    清朝如同此前的封建王朝一样,皇帝对于自己的宗室皇族,在经济上和政治上都按例给予各种照顾,赋予各种特权,把这些“登于玉牒、出自天潢”的人物捧为特殊阶层,保证他们能过着远超出当时社会水平的富裕生活。而其中,又以对皇帝自己的子女(所谓皇子、公主)更为优遇隆重。这在内务府的法定职任中有明确的规定,皇子婚后,设总管大臣一人管理家务;公主下嫁亦如此。可见,内务府的职责并不限于宫闱之内,并不限于在生活上、财务上伺候帝后妃嫔以及未成年的皇帝子女;除此之外,还包括对皇帝成年子女婚嫁和封爵分府之后,继续打理他们的家务,在生活服务和财务管理等各方面继续服侍他们。

    清王朝原有具体规定,皇子皇孙等直系皇族,等长到成年,被封予亲王、郡王、贝勒、贝子等爵号时,都要按等级的高低,赐予一定数量的财产。这些财产包括仪卫、庄园、府第、一定数量的金银、奴仆人口(牲丁、投充人丁、包衣、太监等),以及品种齐全的数量繁多的各式各样的生活用品。公主下嫁时,也要赐给一定的庄园、府第、妆奁、衣饰、金珠彩币、婢女仆从以及品种齐全的数量繁多的各式各样的生活用品。自此之后,分府出来的皇子便具有正式的爵号,成为某王某贝勒。下嫁出去的公主和她的丈夫(额驸)也要开始比较独立的生活。王、贝勒或公主自此之后,便主要依靠自己被赐予的庄园和债利收益以及领取规定的俸禄钱粮,以本府作为一个结算单位过日子。当然,清朝如同此前任何封建王朝一样,皇帝对自己的子女总是给予很优厚的照顾,赐予皇子和公主的屋宇田园、金银现款以及各式财物都是一般人民,甚至是普通官僚贵族所不敢奢望的。皇子和公主按其爵级每年还有固定年金。照理说,他们过着上层贵族的富裕生活,是有物质保证的,是应该无虞于匮乏的。但事实并非如此,清代有些亲王、郡王、贝勒、贝子、公主、额驸之流,有时还在叫穷。这一方面是由于这些天潢贵胄们无休止地追求奢侈和铺张,因而入不敷出;另一方面,清朝皇帝与此前朝代的一些皇帝相比,特别是与明王朝的一些皇帝相比,他们对于皇子皇女的赏赐是比较有限量有节制的,大体上还能按照宗人府和内务府钦准的规章办事,不论在庄园府第现金用物等方面,都有规格数量的规定。

    当然,不论雍正或乾隆,对于外朝大臣或一些旁系的贵族懿亲,偶尔也有赏赐当铺的,例如隆科多、张廷玉、舒赫德等人都受赐过,这当然也是表示特殊关怀的一种恩宠态度,是作为在政治上奖励拉拢的手段。但总的看来,皇帝更有兴趣的是抄没原属官僚贵族们所有的当铺,赐给是不常见的。何况,一旦恩衰宠弛,一些受赏而来的当铺又必然要被勒令连同全部利息缴回,这与恩赏给自己的儿孙,是有本质区别的。

    3.设置皇当有利于体现皇帝的恩威,有利于支付宫廷和内务府人员某些特别开支,也有利于对“内帑”资金的经营运用。内务府的文武官员和兵役人等是一支亲近御前而又相当庞大的特殊队伍。清朝皇帝对这些“包衣世仆”一直就经常给予各种经济上、物质上的照顾,经常在规定俸银之外再给予一些补贴。雍正时期,就曾多次下谕,命崇文门监督等每年交纳若干银两给内务府,由总管大臣酌量定拟分给府内的官役人等。但津贴有限,而内务府人员的欲壑无穷。他们在宫禁当差,直接为皇帝皇族服务,以御前人员自居,习尚奢侈,实际上是一个永远填不满的无底洞。皇帝虽然明知如此,但还是要不时敷衍他们。雍正虽然一再批拨专款赏赐给这些人,当时叫做“恩赏银两”,但总未能解决问题。雍正曾试行过分拨给内务府的堂、司、院各官,三旗侍卫处一定数量的款项,规定此款项只能作为母金,不许花销,只许滚利滑息,“令伊等或置房招租,或贸易取利;任其滋息分用,亦得优裕”。雍正的本意,是希望出一笔钱来翻本见利不断滋生子息,将利息作为对内务府人员的补贴,较长远地解决问题。

    乾隆时期继续执行这种赐本求利,以利银给内务府官役兵差人等作开支的办法。当时已经形成了“生息银两”制度。所谓“生息银两”即由内务府经奏准,在“内帑”资金中拨出总数以百万两计的巨款,分别交给府内外各单位“滋生”。“滋生”而来的利银一部分归入皇帝的私囊,定期向皇帝报账并解交内库;另一部分则用以支付用款单位官役人等的某些需要,作为皇帝对这部分人的在官俸之外的额外补贴。在发放、调拨和使用生息银两本利时,往往与皇当的业务活动有着密切的联系,皇当有时亦奉钦派承担了一部分的工作。

    皇帝通过内务府,以北京地区为主设置了若干皇当,对它们的运用和控制抓得很紧,这显然不是基于一时的投资兴趣,也不是仅着眼于有限的利润收入。内务府经营皇当,对于朝廷的统治和皇帝本人都有有利和方便之处。皇当对于了解社会上的金融讯息并调节其流通,以具有强大后台的官方金融机构的身份干预社会经济生活,在当时当然会起到不容低估的作用,并从这一个角度维护和加强清王朝的统治。另一方面,皇帝利用分赐当铺以照顾皇族中某些成员,将当铺利润加惠于身边的侍从警卫人员,以当铺收益顶充某些应由公帑开销的支出,既实惠又灵活,而且并不违背规定,当然是很合算的。故此,当时较大量地设置皇当,皇当在清中叶曾存在并兴旺过百年左右,乃是有其多方面的需要和条件的,绝不是一种偶然的现象。区区一当,实亦关系全局。

    (二)“官当”带来的弊端

    “官当”以“生息银两”作为主要的资金来源,而生息银两制度本身却存在很大的弊端。

    1.滋生腐败

    清朝大力推行“生息银两”制度,加强对“生息银两”的管理,甚至不惜使用封建法律的强制力,以图防堵因此而产生的各种弊病。但是一法立而一弊生,各种贪贿行为一直与“生息银两”制度相始终。

    在当时贪婪成风的封建官僚政治体制下,不论内务府抑或户部,以及各旗省官库,但逢发放较大笔银款,总被经手官员视为发横财的机会,看做是油水充足的肥差。早在康熙四十三年(1704),江宁织造、郎中曹寅即曾密奏说,朝廷拨借出去的生息银款,领借人实在领到的最多只有八成。翌年,长期深受康熙宠信的文人、时任经筵讲官的王鸿绪向康熙密告,当时主管铸造和发行铜币的部门钱法堂对经谕旨允借给户部宝泉局工役人等的“生息银两”,也敢肆意克扣,在借出10万两的一笔中,“钱法堂满汉堂司扣银二万,内赖都扣一万二千两入己余,八千两满汉钱局官员书吏分肥”。可见,当时的大小官吏们在经手“生息银两”的各个环节中,在一放一贷一收之间,无不要猛刮一阵,总是要雁过拔毛,中饱其中相当一部分。他们对于从白花花的银子所散发出来的特殊气味,都具有本能性的敏感和特殊爱好,这些堂皇高坐,口头上讲究致君泽民的官老爷们,其实都是一些见利必争、当“财”不让的家伙。可见,所谓“生息银两”制度,本来就是建立在一个很不健全的制度之上的,它不过为各级官吏又提供一种可以大肆贪污的机会而已。以“生息银两”作为资金来源的官当铺,其所得本钱必然也是七折八扣的。官府经营的当铺,只能是在当时官场中日趋严重的污浊习气中存在和发展,这是很清楚的。

    清代的“生息银两”制度以职司宫廷管家的内务府掌管的为主体,其发放款项的数目亦为最大宗,除此之外,八旗各省各级文武衙门亦多有自己的“生息银两”以供营运。嘉庆以后,由于时局动荡,财政窘困,内务府逐渐收缩以至完全取消发放“生息银两”,由内务府经管的属于皇室所有的当铺亦基本关歇停业,以凑集资金应付军政急需,但各旗省及其下属各级官府本身掌管的“生息银两”及所开当铺,则大体上保留下来,有些一直维持到清末。因为文武各级官府都乐于自己掌有一笔周转资金,也乐于运用这笔资金以不断滋生利息,既可满足本衙门人员的一些实际需要,也可以满足官府或其主管官员某些特殊的开支。康熙中叶以后,清朝的吏治日渐废弛,贪黩成风,贿赂公行,地方各省派人到中央的户、礼、兵、刑、工各部办事,都必须交纳一笔费用,才易于了清手续,领回公文。这笔费用被称为“印结费”,意即非纳费不予用印结案,也有被笼统称为“部费”的。于是“若无部费,虽当用之项档册分明,亦以本内数字互异,或因银数几两不符,来往驳诘不准报销。一有部费,即耗费钱粮百万,亦准奏销”。其实岂止中央各部门如此,地方各府、州、县官到省级督、抚、司、道衙门办事,也必须送上“省费”礼,到盐差漕运等衙门办事,也必须送上名为“院费”的规礼,还有必须按时馈送各级长官的寿礼、节礼以及各种门包席金等等费用。各级地方官为了满足自己的贪欲,也为了应付上官以保住自己的乌纱帽,进一步谋取升迁,往往尽力攫取一切可能到手的钱财。他们在正项钱粮库账以及养廉俸银以外,也巧立各种名目以勒收本地区的规费,尽可能掌握一部分可供运用周转的款项,多方面扩大自己的财政来源,于是各级官府掌管的“生息银两”以及开设的典当铺便很自然地成为本部门重要小金库之一和生财部门之一。由官府管理的各种“生息银两”利息中相当大的份额,甚至一部分母金,往往被当权的官僚们挥霍掉,真正被用到一般兵役身上的福利费用,自然就微乎其微。登入账籍,上报并上缴的一些“余利银”,实际上只能是贪官污吏们中饱克扣的唾余之物。这就是“官当”利率不高的主要原因。官僚们恃借职权靠生息银两侵用本利的事件,一直与“生息银两”制度相终始,其趋势愈演愈烈。

    2.国家资产流失

    官当的存在为一些官员隐匿不义之财提供了方便,一些官员利用官场上的关系网,把贵重物品、金银放在当铺保存。雍正四年在查抄李维钧(李陈常之弟)之家时,一开始只抄出三千多两银子,经浙江巡抚李卫用半年时间的查访,才将其寄存在当铺内的24万两白银抄出。

    清朝一方面强监督管理,将内务府及各省旗的“生息银两”本金分别交由各省督抚及分管各旗的亲王“承办”。“承办”一词,是当时的用语,其主要内涵是,各督抚亲王等领出辖属省旗的“生息本银”,负责其全部管理及运营,要求他们按期缴交月息一分的利息银(在内务府系统,后来曾将月息减为八厘)。为什么乾隆要责成清王朝最高的贵爵亲王们来分管内务府各旗的“生息银两”事务呢?很可能由于,他认为各亲王份属国亲,位尊势隆,由他们分管内府各司院或各旗的上述事务,能够令行禁止,内府及各旗的官员不敢违犯亲王们的指示和检查:而且,各亲王均拥有厚资,不一定会再在钦派承办的“生息银两”工作上再图沾益,万一发生赔累,也不怕他们赔不起,可以信任和放心。为执行谕旨,乾隆初年,好几位亲王都接受了承办的任务。据记载,恒亲王弘晊领出“生息银两”10万两,承办内务府部分司院的经营滋生事务;简亲王神保住领出白银10万两,承办正黄旗满洲、蒙古旗份的经营滋生事务;显亲王衍潢领出白银10万两,承办正白旗满洲、蒙古旗份的滋生事务;康亲王巴尔图也领出10万两白银,承办正红旗满洲、蒙古旗份的经营滋生事务。乾隆本以为,使用如此重要的亲贵以责成,内务府各旗的“生息银两”事务必能重新振作起来,步入正轨。但是,这些亲王们如果论悠游享受,图谋私利,差不多都是行家里手,若言经营管理,解决问题,则无多大的能耐,而且大多是成事不足、败事有余的庸才。经过十多年的经营,事实证明这种经营方式是不成功的。

    另一方面规定领到“生息本银”的各省旗,均责成主管必须按照规定的利率(具息八厘到一分),定期定领上缴利银,不问经营运转的情况绝不允许拖欠,逾限不交,抄没家产。这种做法,显然是挟皇上的威权,运用法律和纪律的强制力量以对各省旗主管官员施加压力,硬性规定必须上缴的最低数目,用来保证“生息银两”制度仍能继续存在和正常运转。本来对于“官当”来说,按当时的商业利息率每月息八厘到一分,应该说是极低的利率,对于各省旗来说,本来已经给予了很大的优惠,应该说是大有可为的。只是由于当时的皇当、官当、皇店、官店以及其他营业,本身都存在非常严重的腐败现象,经管人员层层中饱,漏洞百出,达到了病入膏肓的境地。到乾隆时期,相当一部分的皇当官店,均陷入入不敷出的境地,连非常低微的利银也交不出。

聚合中文网 阅读好时光 www.juhezwn.com

小提示:漏章、缺章、错字过多试试导航栏右上角的源
首页 上一章 目录 下一章 书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