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经》
《法经》是中国古代历史上第一部比较系统的封建成文法典。它是战国时期魏国改革家李悝在总结春秋以来各国公布成文法经验的基础上制定的,在中国立法史上具有重要历史地位。李悝在魏国魏文侯的支持下进行变法,推行新政,制定《法经》是新政的内容之一。
《法经》早已失传,《晋书·刑法志》保存了它的指导思想和篇目。《法经》共有六篇,即《盗法》、《贼法》、《网法》、《捕法》、《杂法》、《具法》。
《法经》规定了各种主要罪名、刑罚及相关的法律适用原则,涉及的内容比较广泛。李悝认为,盗和贼是对统治的最大威胁,“王者之政莫急于盗贼”,所以放在了六篇之首。盗贼需逮捕囚禁,所以囚法、捕法主要是用以惩办盗贼的法律。杂法是对狡诈、越狱、赌博、贪污、淫乱、逾制行为的惩处。具法是关于刑罚的加重和减轻的法律。
《法经》的基本特征在于维护封建专制政权,保护地主的私有财产和奴隶制残余,并且贯彻了法家“轻罪重刑”的法治理论。《法经》的内容及特点充分反映了新兴地主阶级的意志与利益。
《法经》基本上是一部诸法合体而以刑为主的刑法和刑事诉讼法典,它初步确立了封建法典的基本原则和体系,对后世封建立法影响深远,其历史地位首先表现在,《法经》是战国时期政治变革的重要成果,是战国时期封建立法的典型代表和全面总结。其次,《法经》的体例和内容,为后世封建成文法典的进一步完善奠定了重要的基础。
汉朝建立后,在《法经》六篇的基础上加了三篇,制定了《九章律》,作为汉朝法律的基础。
商鞅变法
秦在春秋时期,社会经济的发展落后于关东各大国。秦孝公即位后,决心彻底改革,便下令招贤。商鞅在魏国不被重用,又听说秦孝公下令求贤,就离开魏国来到秦国,以变法强国之术说孝公,孝公大喜,任他为左庶长,开始变法。
公元前359年和公元前350年,在商鞅主持下秦国两次公布了新法,其主要内容有改法为律,扩充法律内容;运用法律手段推行“富国强兵”的措施;用法律手段剥夺旧贵族的特权;全面贯彻法家“以法治国”和“明法重刑”的主张等。
商鞅新法直接打击了奴隶制旧势力,巩固了新兴地主阶级政权,这使新法遭到守旧势力的仇视和顽抗。旧势力公开反对变法,主张“法古无过,循礼无邪”。商鞅反驳说:“制度和法令应该按照当时的客观环境来制定,治世从来没有一个划一的办法,只要求其便利于国家,不一定要效法古代。商汤和周武,是没有效法古代而称王的;夏桀和商纣是没有更改旧制而灭亡的。从此可知,反古未必错,循礼未必对。”最后,秦孝公表示完全同意商鞅的意见。
商鞅拟好新法,就要公布了。但是,怎样才能使人民相信呢?经过一番考虑,他让手下的人把一根三丈长的木杆竖立在国都的南门,悬赏有能把它搬到北门的,赏给十金。人们觉得奇怪,不敢搬动。他却接着又悬赏说:“有能搬去的,赏给五十金。”有一个人把木杆搬到北门,商鞅立刻赏给五十金,以示信用。接着,公布了新法。
这时候,在朝廷内部新旧两种势力斗争更激烈了。当时有人议论新法不便执行的多至千数。太子的老师公子虔和公孙贾在幕后唆使太子触犯新法。他们企图用这个办法破坏变法。商鞅说:“太子犯法,是老师没有教育好,应该给老师处罚。”于是下令把他俩一个割掉鼻子,一个脸上刺了字。从此再没有人敢议论新法了。
秦国经过商鞅变法,面貌焕然一新。在土地所有制方面,基本废除以井田制为基础的封建领主所有制,确立以私有制为基础的地主土地所有制;在政治方面,基本废除了分封制,确立了郡县制。秦国从落后国家,一跃而为“兵革大强,诸侯畏惧”的强国,出现了“家给人足,民勇于公战,怯于私斗,乡邑大治”的局面。
商鞅变法是一次极为深刻的社会变革,在深度和广度上都超过了这一时期其他诸侯国的改革。秦国的封建法制也在变法过程中得以迅速发展与完善。商鞅变法对战国末年秦国的崛起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王安石变法
北宋中叶,内忧外患,积贫积弱,社会出现衰败的危险局势。嘉祐三年(公元1058年),时任三司度支判官、知制诰的王安石在长达万言的《上仁宗皇帝言事书》中分析了宋朝内忧外患交织,财政日益困穷,风俗日益败坏的形势,提出了变更天下弊法及培养大批适应变法革新需要的人才的迫切性。要求宋仁宗以汉、唐两代王朝的覆亡为前车之鉴,果断实行变法,以扭转危局。但宋仁宗未予采纳。
宋神宗赵顼即位后,决意支持王安石进行改革。为了推动变法,熙宁二年(公元1069年)二月,王安石建立一个指导变法的新机构——制置三司条例司(后条例司废,变法事宜由户部司农寺主持),并与吕惠卿、曾布等人一道草拟新法,各路设提举常平官,督促州县推行新法。由此在中国历史上影响深远的王安石变法,便大张旗鼓地开展起来。其新法实施的重点是经济和军事,目的是富国强兵。
当时,制定的经济新法有农田水利、青苗、免役、均输、市易、免行法、方田等法。有关军事的有保甲法、将兵法、保马法等。与此同时,对科举和学校教育制度也进行改革,设立三舍法,颁行《三经新义》为教材。
新法推行之初颇见成效,但由于反对变法的守旧派,在两宫太后等皇亲国戚的支持下,极力阻挠和破坏,使王安石罢相,变法难以继续下去。元丰八年(公元1085年),神宗死,守旧派执政,新法被完全废止。
监狱
唐朝解释法律的重要著作《唐律疏议》载:“皋陶造狱”。皋陶是4000多年前的传说中的人物,舜帝时期,曾被任命为刑法官。关于他掌管刑法,发明建造监狱的传说,古籍记载很多,历来视他为监狱的首创者。我国古代监狱中都挂有皋陶的画像,不仅狱吏狱卒,甚至连犯人也像拜神一样拜他。
关于“监狱”,历代的名称不一。夏朝时叫“宫”,商朝叫“圉”,周朝叫“圜土”,秦朝叫“囹圄”,直到汉朝才开始叫“狱”。秦时,不仅京城有狱,地方也开始设狱。
汉时,监狱更是名目繁多,而且由汉代始,我国监狱才正式称狱。《汉书·刑法志》载:“天下狱二干余所”。不仅如此,汉代监狱的管理制度,如系囚制、呼囚制、颂系制、孕妇缓刑制、录囚制等都达到了比较完备的程度,为后来历代监狱管理制度的发展奠定了基础。
南北朝时期的北朝,又开始掘地为狱,发明了“地牢”。唐朝时,州县都有了监狱。宋朝各州都设置了类似周朝的圜土的狱,犯人白天劳役,晚上监禁。明朝京、州、府、县都有监狱。监狱称“监”自明始。《明律·捕亡门》:“狱囚脱监及反狱在逃。”笺释,“从门出者谓之脱监,逾垣出者谓之越狱。”
直到清代,古代的“牢狱”,才正式更名为“监狱”,监狱的名称被正式列在大清会典中。对监狱的称谓就这样一直延续到今天。
监狱的职能,据《唐律疏议》记载,“狱者确也,以实囚情”,“以圜土聚教罢民”,即对犯罪的事实要进行核实,对犯人要教与改。但实质上,封建时代的监狱只能是劳动人民的地狱。
秋审
秋审是清朝的一种审判制度,从明朝发展而来。明朝的朝审制度被清朝继承后,又有了发展变化。清朝将朝审发展为两种,即朝审和秋审,但这两种审判方式形式基本相同,只是审判的对象有区别。秋审的对象是复审各省上报的被处以死刑的囚犯,而朝审则是复审刑部在押的死刑犯。审判官的组成是相同的,都是中央各部院的长官。朝审和秋审的区别还在于时间上,朝审要晚一些。
秋审开始执行于顺治十五年,即1658年,首先要求各省的督抚将自己省内所有被判处斩和斩监候(相当于现代的死缓)案件和布政使、按察史会通复审,分别提出四种处理意见:情实(原为情真,为了避讳雍正的名字胤真,改名)、缓决(可以等下一年秋审时再决定)、可矜、可疑。然后将有关案件的情况汇总报送刑部,而囚犯则集中到省城关押。
在每年的八月,中央各部院长官会审后,提出处理意见,报皇帝审批。如果确认了情实,到秋后就要处决。缓决如果连续了三次,就可以免死罪,减轻发落。如果是可矜,也可以免死减等发落。可疑的则退回各省重新审理。在雍正时期,还增加了一种叫做“留养承祀”的减轻发落的方式:如果死囚犯是独生子,如果处死其父母和祖父母就无人供养、送终,经过皇帝批准,改判重杖一顿再枷号示众三个月,免掉了死罪。
秋审体现了对死刑的重视,但其判决有时也根据当时形势的需要来定,如果是治安混乱时期,就有可能加重,如果太平时期,可能会减轻。古代社会的法律条文及审判制度经常是根据统治需要制定的,也可以由皇帝临时变动,所以随意性很强。
大赦
大赦是赦免的一种,它是指国家元首或者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对某一范围内的罪犯一律予以赦免的制度。封建王朝在遇到重大变革、吉庆等情形时,往往实施大赦。
赦免指免除或减轻罪犯的罪责或刑罚。它是中国封建时代的一种刑法措施,在史籍中早有记载。《尚书·舜典》有“眚灾肆赦”;《易·解卦》有“赦过宥罪”;《周礼·秋官·司刺》中有三赦,即一赦幼弱,二赦老耄,三赦蠢愚。最初“赦免”只是用于个别的人和事,并限于“过失”、“意外事件”或疑狱等情况。春秋战国时期,仅在各诸侯国范围内“赦罪人”或“大赦罪人”。
中国古代封建帝王以施恩为名,常赦免犯人。汉高祖在位12年,共赦9次,此后逐渐成为定制,赦宥频繁。有的三年一赦,有的一年一赦,还有一年两、三赦的。不但皇帝即位、改年号、册皇后、立太子、生皇孙要赦,平叛乱、开疆土要赦,遇灾异、有疾病要赦,郊祀天地、行大典礼要赦,甚至刻章玺、颁新律、获珍禽异兽也要赦。赦免的名目也不少,有“大赦”、“曲赦”、“效赦”、“恩常赦”等。
“大赦天下”最早见于《史记·秦本纪》。秦二世元年十月之继位大赦,是中央集权统一国家实行大赦的开始。赦的对象主要是无心犯罪而犯罪的人和案情可疑的人,秦汉以后,无论有心无心之犯罪都可以赦免。对封建统治危害最大的犯罪,如十恶、贪赃、强盗等罪,通常不在赦例。但也有毫无限制的,连谋反、大逆等重罪也一概赦免。总之,赦哪些罪,须由当时的斗争形势和统治者的意志来定。
大赦的效力很大,及于全国。它不仅免除刑罚的执行,而且使犯罪也归于消灭。经过大赦之人,其刑事责任完全归于消灭。尚未追诉的,不再追诉;已经追诉的,撤销追诉;已受罪、刑宣告的,宣告归于无效。
大赦天下要发布赦令诏书。五代、唐、宋亦称赦令诏书为“德音”。唐、宋时,赦书须在举行赦典的公开仪式上宣读,然后由宰臣交刑部颁发各地方,广为宣布。赦书有一定的体式,须写明赦宥的原因、期限、赦罪的范围等内容。《唐律疏议·名例》载,发出赦书当天黎明以前的犯罪一律赦免。《旧唐书·刑法志》载,行赦那天,宫城门外右边设置金鸡和鼓,将罪犯集中到门前,击鼓一千下,宣读赦书,然后将他们释放。
五刑
五刑是中国古代对罪犯使用的五种刑罚的总称。五刑有奴隶制五刑和封建制五刑之分。
奴隶制五刑包括墨、劓、剕(也作腓)、宫、大辟。墨刑,也称黥刑,即在罪犯面部、耳后、颈项、手臂上刺刻后涂以墨的刑罚,是最轻的刑罚。劓刑是割掉鼻子的刑罚。剕刑也称刖刑,是断足的刑罚。宫刑是男子割势、妇人幽闭的刑罚。大辟即死刑。
奴隶制五刑从夏代开始逐步确立,在古文献和甲骨文中都有记载,到西周已较普遍的施行。奴隶制五刑是一种野蛮的、不人道的、故意损伤受刑人肌体的刑罚。
进入封建社会后,奴隶制肉刑开始逐渐被废除,从汉初的文景帝废除肉刑开始,以自由刑为主的封建五刑产生了。封建五刑分别为笞、杖、徒、流、死,这标志着中国刑罚制度的重大进步。
笞即用竹板或荆条拷打犯人脊背或臀腿的刑罚。杖即用大竹板或大荆条拷打犯人脊背臀腿的刑罚。徒即徒刑,并强制服劳役。流即把罪犯押解到边远地方服劳役或戍守,不得离开该地区的刑罚。死即死刑,有凌迟、斩、绞等形式。
汉魏、晋、南北朝,不断有关于废除和恢复肉刑之争,并对原有的五刑屡加更定。到隋、唐时期,商周以来的墨、劓、剕、宫、大辟五刑制度,终于为笞、杖、徒、流、死的五刑制度所代替,直至明、清沿用不改。
车裂
车裂之刑,是古代的一种极其残酷的刑罚。车裂古时称为辕或车辕。《周礼·秋官·条狼氏》中云:“誓驭曰车轘。”前人注解说:“车轘,谓车裂也。”可见,早在周代就已实行车裂之刑。春秋时,诸侯混战,各国君主对那些弑君犯上的乱臣贼子加重处罚时,就采用车裂的办法。
所谓车裂,就是把人的头和四肢分别绑在五辆车上,套上马匹,分别向不同的方向拉,这样把人的身体硬撕裂为五块,所以名为车裂。有时,执行这种刑罚时不用车,而直接用五条牛或马来拉,所以车裂俗称五牛分尸或五马分尸。
要把人的头跟四肢砍下来都得花不少力气,更何况是用拉扯的。而受刑人身受的苦处更可想而知。真到撕开的时候,恐怕受刑人已经不会觉得痛苦了。痛苦的是正在拉扯的时候。
春秋战国期间,车裂之刑使用得相当普遍,有些仁智之士认识到这种刑罚过于残酷,主张废除车裂。可是这种做法并没有使车裂之刑彻底终止,秦以后各代,车裂的做法仍然存在。
十六国时,统治者多半秉性凶暴,爱用酷刑,当然也包括车裂在内。今天可以看到的记载,车裂常用于惩治那些乱伦丧理、忤逆不孝之徒。
北齐时死刑分为四等,最重的要用车裂,北周时死刑分为五等,第五种为车裂。这都是朝廷明文规定的法律。隋朝建国后,高祖杨坚于开皇元年(公元581年)颁定新刑律,废除前代鞭扑、枭首、车裂等酷刑。过了不久,隋炀帝杨广又把各种酷刑都恢复起来。
唐代废弃隋代苛政,也不再使用车裂。到唐末时,偶有出现。其他各代正式规定的残酷的死刑虽然仍有凌迟、剥皮等,但车裂基本上见不到了。
凌迟
凌迟,又叫“陵迟”,即民间所说的“千刀万剐”,是封建社会一种最残酷的死刑。陵迟原来指山陵的坡度慢慢降低,用于死刑名称,则是指处死人时将人身上的肉一刀刀割去,使受刑人痛苦地慢慢死去。
凌迟刑最早出现在五代时期,正式定为刑名是在辽代,此后,金、元、明、清都规定为法定刑,是最残忍的一种死刑之一。
这种刑法主要用于处罚那些十恶中的一些犯罪,如谋反、大逆等。到了清朝乾隆时期,如果打骂父母或公婆、儿子杀父亲、妻子杀丈夫,也是触犯伦理道德的重罪,要处凌迟刑。但后来为了镇压农民反抗,对于不按时交纳赋税的也要处以凌迟刑,这在明太祖时期尤为突出。
凌迟刑的处刑方式很残忍,一般记述是说将人身上的肉一块块割下来。而历代行刑方法也有区别,一般是切八刀,先切头面,然后是手足,再是胸腹,最后枭首。但实际上比八刀要多,清朝就有二十四刀、三十六刀、七十二刀和一百二十刀的几类。实际执行时,还有更多的,最多的是明朝作恶多端的太监刘瑾被割了三天,共四千七百刀。
“凌迟”在光绪三十一年(公元1905年),正式被废除。
刺配
刺配是一种集刺、杖、流于一身的刑罚,是指脸上刺字,外加杖脊而后流配充军。正如明朝人丘浚在《大学衍义补》中说:“宋人承五代为刺配之法,既杖其脊,又配其人,而且刺其面,是一人之身,一事之犯,而兼受三刑也。”
“刺配”这种刑罚,始于五代的后晋,后晋以前的流配,限于远徙,而不刺面。据有关史料记载:“(后)晋天福(高祖石敬瑭年号)中始创刺面之法”,到了宋代,还把刺面与脊杖、流配等刑罚并施于“罪犯”一身,并美其名曰“打金印”。《水济传》第八回即有“犯人徒流迁徙的,都脸上刺字”的描写。
刺在犯人脸上的字,有大小之别,当时负责审判的官员认为罪情严重或“性情凶恶”者,则刺上大体字;次之,则刺上小体字。所刺的字,除了“迭配某州(府)牢城”外,有些也把犯罪情由、服役种类刺在脸上。如“配某州(府)屯驻军重役”等,南宋时规定犯强盗罪免死流配者,“额上刺强盗二字,余字分刺两脸”。对罪犯人身污辱更加残酷。
受刺配刑罚的人被押送边疆从事名目繁多的劳役或充军,重者终身不释。
文字狱
文字狱是因著文作字而获罪的政策,是一种扼杀人民思想的专制制度。封建帝王往往对臣下及文人从其奏章、书札和其著作诗文中,摘录只言片语,旁牵侧引,罗织罪名。
文字狱自古就有,而明洪武年间、清康雍乾年间文字狱尤为盛行。清康雍乾三朝对文字狱案件捕风捉影之荒唐,牵强附会之怪异,处理之残酷,更是无以复加。清律无惩治文字狱的条文,而是用大逆的条例比附定罪,因此株连较多。
文字狱的案件,几乎全部是冤案、假案、错案,罪名是由于罗织而成的。最早的文字狱应该是夏朝时夏桀所制造的关龙逢一案. 夏朝末代皇帝是个昏君、暴君。史称:“桀为酒池,可以运舟,糟丘足以望十里,而牛饮者三千人。关龙逢进谏曰:“为人君身行礼仪,爱民节财,故国安而身寿也。今君用财若无尽,杀人若恐弗胜,君若弗革,天殃必降而诛必至矣。君其革之。”桀囚而杀之。
北宋的“乌台诗案”也是文字狱的一例,此案中苏轼苏东坡差点丢了性命,受到株连的有他的弟弟苏辙和司马光、黄庭坚等人。
雍正时,朝臣查嗣庭任江西主考,出题“维民所止”,被告发“维止”二字,影射“去雍正二字之首”。雍正帝大怒,将查嗣庭入狱。结果查连惊带吓死于狱中,其尸被戮,查的亲属或处斩,或流放。再如,有个叫徐骏的官员,仅仅因为诗中有“清风不识字,何故乱翻书”一句,便被扣上“诽谤朝廷”的罪名,落得个身首异处。
乾隆时,翰林学士胡中藻有句诗曰“一把心肠论浊清”,乾隆帝看到后大发雷霆:“加‘浊’字于国号‘清’字之上,是何肺腑?”胡中藻遂因一“浊”字被杀,并罪及师友。有个叫徐述夔的人,著有《一柱楼》诗集,其中“明朝期振翩,一举去清都”二句,被乾隆帝定为“大逆”,理由是借朝夕之“朝”读作朝代之“朝”,“要兴明朝而去我本朝”。结果不但把已死的徐述夔及其子戮尸,徐的孙子和为诗集校对的人也全都处死。凡此种种,举不胜举。
连坐
中国古代因他人犯罪而使与犯罪者有一定关系的人连带受刑的制度。又称相坐、随坐、从坐、缘坐。连坐起源甚早,夏、西周、春秋、战国时期都有连坐制度。
商鞅变法时,立连坐之法。其一是十家为伍,有问题要互相纠举揭发,否则连坐;如不告奸,腰斩;匿奸与降敌同罪。其二是怠贫收孥法,对于因怠惰而贫苦的平民收录其妻子,没入官府为奴婢。其三是里典和伍老也因其该管范围有人“犯罪”未检举而连坐。
汉承秦制,文帝前元三年(公元前177年)废收孥相坐律令。唐律对谋反、恶逆、不道,凡不在族诛之列的,如年15以下的子及母女妻妾、祖孙兄弟姐妹,都没入官府充当奴婢。但有例外:凡男夫年80及有笃疾,妇人年60及有废疾的,女已订婚尚未嫁出的,媳已订婚尚未娶入的,儿子被别人收养或出家、入道的,都不连坐。
明、清律规定:凡谋反大逆不在族诛之列的年15以下男子及母女妻妾姐妹、子的妻妾,都给功臣家为奴。清律还扩大连坐范围,对于奸党、交结近侍、反狱、邪教诸项,都有连坐。
十恶
十恶原来称“重罪十条”,设立于南北朝时期的《北齐律》中,是将严重危害国家利益和伦理道德的行为归纳成十条,放在法典的第一篇,以示为重点镇压对象。到隋唐时,定型为“十恶”:谋反、谋大逆、谋叛、恶逆、不道、大不敬、不孝、不睦、不义、内乱。
1.谋反。妄图危害皇帝的政权,即夺位。古文是“谋危社稷”,国家通称社稷,代称君主。
2.谋大逆。图谋侵害皇帝的宫殿、宗庙、陵墓。
3.谋叛。即预谋叛国,投向敌对政权。
4.恶逆。殴打及谋杀父母、祖父母,杀伯叔父母、姑、兄姊、外祖父母、丈夫、丈夫的祖父母、父母。
5.不道。杀死一家没有犯死罪的三人,而且将尸体支解。
6.大不敬。触犯皇帝尊严地位的七种犯罪,例如,盗窃皇帝宗庙的用品、现用、备用和用过的物品;医生没有照药方为皇帝配药;御用船造不牢固的;诽谤皇帝;对抗皇帝使臣等。
7.不孝。告发、咒骂父母、祖父母,祖父母健在时分家,供养不及时,诈称父母、祖父母死等。
8.不睦。谋杀五服内的亲属,殴打、告发丈夫,殴打其他亲属等。
9.不义。丈夫去世隐瞒不办丧事,为丈夫守孝期间擅自脱孝服穿喜庆衣服,擅自改嫁。
10.内乱。指家族内的乱伦。
如果犯了十恶,一般是不赦免的,即俗话说的“十恶不赦”,但也不绝对,有的罪名是遇到国家大赦时不免死罪,只改变处死方式,有的则免死罪,但要流放。贵族官员犯了十恶,就丧失了议、请、减等特权。虽然有大赦,也要罢官。
厂卫
中国明代内廷的侦察机构。厂,指东厂、西厂、内行厂;卫,指锦衣卫,合称厂卫。厂卫是明代特务政治的工具,是皇帝的耳目和爪牙。
东厂系永乐十八年(公元1420年)设立于北京东安门北;西厂系成化十三年(公元1477年)设于旧灰厂;内行厂系正德初年设于荣府旧仓地;锦衣卫原为内廷亲军,皇帝的卫队,洪武十五年(公元1382年)成立。
东、西厂或内行厂的头目,多由司礼监太监充任。锦衣卫长官以皇帝亲信心腹担任。厂卫的职权基本无差别。但由于锦衣卫属于外官,奏事需用奏疏,还有勋戚及其子弟参加,不如东厂太监亲近,故厂的势力总大于卫。这样,锦衣卫侦伺所有官民,厂则侦察官民和锦衣卫;西厂有时还监视东厂,内行厂则监视官民和厂卫,而皇帝直接领导与监督所有侦察机关,构成一套侦察特务体系。
厂卫都可以不通过司法机构,直接奉诏行事,受理词状,任意逮捕吏民,用刑非常残酷,甚至打死为止。天启年间,东林党六君子就都是死于厂卫的秘裁。厂卫还派人侦伺官吏,致朝野上下,人人自危。
“签字画押”的由来
在文书、字画、契约上署名或作私记,古时谓之作“押”,今则称“签名”、“签字”。
唐初,唐太宗曾下令不许群臣在奏折上以草书署名,而其他文书上仍多有草书。草书形体花哨,谓之“花押”。唐代,以“花押”闻名的典型代表人物是韦陟。韦陟曾任礼吏二部尚书,袭封郇国公。韦陟在处理公文时,常让侍妾用五彩笺代笔,他只是在文件上龙飞凤舞地签上名字,并自称所书若“五朵云”,所以时人称其为“五云体”。
到了宋代,人们在进呈公文或与人书牍时,文末多不署名,仅书本人的字,谓之“押字”或曰“草字”。签名或押字对目不识丁的人,是个难题,于是人们便以画圆圈代之,这就是“画押”,或曰“画花押”。
画押的创始人,应推宋代的王安石。王安石署名的习惯只书“石”字,而且写了一横一撇之后,于撇中腰画一圆圈,由于他性急,“作圈多不圆,往往窝扁,又多带过”,因而听到有人私下议论,说他所署实为“反”字。他于是便“加意作圈”,后人效仿他而废去横撇,这就是画押的由来。
“六扇门”与“开后门”
古代的衙门为显示威严、气派,多为六扇门,后遂以六扇门代指官府、衙门。
衙门以门为名,是有一定意义的。整个衙门唯一的出入口就是位于中轴线正南方位的大门。衙门的大门也叫“头门”,它并不是一个简单的门洞,而是一座有屋顶的建筑物。它的形制严格受法律、礼制的限制,无论多大的州县,大门都只能是三开间(建筑物正面的开间,两根柱子之间的横向空间为一间)。每间各安两扇黑漆门扇,三个开间总共有六扇门,所以州县衙门也往往俗称“六扇门”。俗谚有“衙门六扇开,有理无钱莫进来”。
地方州县官的住所在衙门中轴线的最北端。他们所住的宅院称为“内衙”,或“私衙”、“后衙”等等。内衙的出入口在衙门建筑群中轴线的最北端,称为“宅门”。
宅门戒备森严,一般情况下是终日上锁紧闭的,钥匙往往由州县官亲自保管。即便是衙门里的衙役、书吏伺候官员也只能到宅门口,宅门内自有官员随身的私人仆役服侍。不到万不得已,衙门的衙役书吏绝对不得进入内衙。
衙门内部的院落门增减无所谓,可是在外墙上另开门洞则是不被允许的,尤其是不得在内衙另开小门直通衙门外。“另开便门”是违法的。清代的《六部成语批注·吏部》有记载:“外省官员在其衙署旁边另作小门,放其私人出入作弊。”可见另开小门是和作弊相连的,这很可能就是我们今天所说的“开后门”。
尚方宝剑
秦汉官制设有少府,尚方是少府的一个属官,主要工作是掌管、供应、制造皇帝所用的刀、剑等器物。尚方宝剑就是由“尚方”所铸造的宝剑,亦称为势剑。尚方宝剑是指皇帝的御用剑,是一种最高权力的象征。
到了唐代,尚方宝剑成了至高无上的象征。皇帝把尚方宝剑赐予元老重臣,赋予特权,可先斩后奏。
尚方剑是中国古代中央集权政治制度的产物,明刘基诗曰:“先封尚方剑,按法斩奸贼。”这种法律思想和作为法律的施行主体之刑具其实是法外之法,刑外之刑。
“明镜高悬”的由来
“明镜”的出处在晋代葛洪所著的《西京杂记》一书中。此书记载:相传秦始皇得到一面长方形铜镜,高5尺9寸,宽4尺,表里明亮。据说此镜能照见人的五脏六腑,并能照出人心中的邪念。因为此镜出于秦地,故被儿为“秦镜”。秦始皇得到这面宝镜后,常用它来照宫中人,一旦发现了谁心存邪念,就严厉惩处。
因为此镜功能奇特,后来人们以“秦镜高悬”来比喻当官的人明察是非,断狱清明。唐代诗人刘长卿在《避地江东留别淮南使院诸公》一诗中写道:“何辞向物开秦镜,却使他人得楚弓。”后来,许多当官的人为了标榜自己的清正廉明,都在公堂上挂起“秦镜高悬”的匾额。由于人们对“秦镜”的典故不太熟悉,所以就将“秦镜”、改为“明镜”,“秦镜高悬”便演变为“明镜高悬”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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