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全面从严治党重在落实责任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从严治党必须具体地而不是抽象地、认真地而不是敷衍地落实到位。”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责任,不仅要强化责任意识、解决“为什么干”的问题;明确责任主体、解决“谁来干”问题,规范责任内容、解决“干什么”问题;还要健全运行程序,加强流程管理,解决“怎么干”问题。各级党组织只有坚持守土有责、守土尽责,加强制度建设,健全工作机制,才能保证责任得到不折不扣落实。
一、以加强责任意识教育为基础
落实从严治党责任,前提在于对管党治党责任的认识到位。思想是行动的先导。思想认识不清,行动上就不会坚决果断甚至出现偏差,成效上也会大打折扣。落实从严治党责任,首先必须提高思想认识,增强从严治党的责任感和使命感,特别是要树立正确的政绩观,坚决摒弃“抓党建不出显绩”“管得太严会束缚手脚,甚至得罪人、丢选票”等错误思想,切实将“抓党建就是抓发展,抓发展必须抓党建”的理念内化于心、外化于行。各级党组织尤其是一把手要常怀爱党忧党之心、恪尽管党治党之责,把抓好党建作为最大的政绩,强化抓好党建是本职、不抓党建是失职、抓不好党建是不称职的理念,一心一意谋发展、聚精会神抓党建,切实做到“两手抓、两手都要硬”。
增强管党治党责任意识的关键是强化“党的观念”。事实证明,组织的涣散、纪律的松弛,往往与党的观念淡薄有关。在一些党员中,有的忘了自己的党员身份,平时“隐姓埋名”,看不出、站不出,更遑论“豁得出”;有的只关心自己做什么官、到了什么级别,却长期不过组织生活、不受党的组织纪律约束;有的在大是大非面前不讲原则,对有损党的形象的言行不制止、不斗争,甚至公开发表有悖于党的组织纪律的言论,丧失了起码的政治立场;有的以权谋私、违法乱纪,严重损害党群关系、干群关系,破坏党的形象。如此“局外人”心态、“旁观者”角色,谈何组织观念、谈何纪律意识、谈何执政兴国?
“党的观念”强不强,关键是看“担当意识”。办好中国的事情,关键在党。我们党要“进行具有许多新的历史特点的伟大斗争”,需要每一名党员干部在党言党,在党爱党,在党忧党,在党为党。如果党内好人主义盛行,不敢批评、不愿负责,遇到矛盾绕道走,遇到群众诉求躲着行,凭什么获得群众的信任和支持?如果干部身居其位不谋其政,处事精明透顶,遇事明哲保身,出事上推下卸,靠什么巩固党的执政基础?担当大小,体现着干部的胸怀、勇气、格调,有多大担当才能干多大事业。党的干部要有我们不说谁说的勇气、我们不做谁做的豪气,面对大是大非敢于亮剑,面对矛盾敢于迎难而上,面对危机敢于挺身而出,面对失误敢于承担责任,面对歪风邪气敢于坚决斗争;党组织要坚持党的原则第一、党的事业第一、人民利益第一的理念,为那些勇担当、有本事、坚持原则、不怕得罪人、个性鲜明的干部说公道话,把那些敢想、敢做、敢当的党员干部选拔到重要岗位上来。
二、以强化党组织的主体责任和“一把手”责任担当为重点
明确责任是抓落实的基础,责任不明、任务不清,落实就没有方向、没有力量。管党治党是各级党组织的责任,尤其是“一把手”的责任。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必须全面落实党建工作主体责任,明确职责分工,形成一级抓一级、一级带一级、层层传递压力和责任的工作格局。
党要管党、从严治党,关键是突出“主体责任”。各级党委(党组)要守好“主阵地”,坚持党建工作与中心工作一起谋划、一起部署、一起考核,把党建工作抓具体、抓深入、抓扎实。邓小平同志早就说过:“中国要出问题,还是出在共产党内部。”党委是党的建设的领导者、执行者、推动者,党委负主体责任是党章规定的职责。党的建设,党委不抓谁抓?试想,如果党委只是每年开个会、讲个话,对党务工作“只挂帅不出征”;如果党委忽略本质,只重业务不抓党务、只看发展指标不抓惩治腐败;如果党委置身事外,对纪委工作不表态不支持,党风廉政建设的力度又从何而来?在这个意义上,党委主要负责人要牢固树立“不抓党的建设就是失职”的理念,既要承担深化改革、推动发展、维护稳定的第一责任,也要当好从严治党的第一责任人。其他成员要按照“一岗双责”的要求,既管事又管人,做到工作职责和掌握的权力管到哪里,党的建设的职责就延伸到哪里。
落实从严治党责任,关键是强化“一把手”的责任担当。各级党组织书记要种好“责任田”,切实做到重要工作亲自部署、重大问题亲自研究、重点环节亲自协调,真正把从严治党第一责任人的职责扛在肩上、抓在手上、落实在行动上,使自己成为从严治党的书记。一是坚持书记抓、抓书记。党委(党组)书记是落实从严治党责任的第一主体、第一责任人。只有抓“一把手”、实现“一把手”抓,才能一级带一级、层层落实到位。二是明确书记抓的重点任务。各个层级党组织书记的履责范围、管理权限不同,履责重点也不同。对于区、县党委书记,主要是看研究出台了哪些党建工作政策措施,解决了哪些党建工作难题,督促和推动了哪些党建重点工作落实。对于乡镇、街道党委书记和村、社区支部书记,主要是看抓党建日常工作落实情况,包括党组织建设、党建活动开展、发展党员、党员教育管理等。
党委(党组)其他同志也要管好“分担区”,按照分工尽职尽责抓好分管部门、分管领域的党建工作。
三、落实全面从严治党的责任必须以树立正确的用人导向和形成完善的工作机制为保障
抓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责任的工作实践,检验着每个干部的思想品质、工作作风和实际能力,也是考察和选用干部的重要依据。用好一个干部,就是树立一面旗帜,就会在一个地方、一个部门、一个单位形成良好的工作氛围。一些地方、部门和单位之所以出现形式主义、官僚主义问题,往往同用人导向有关。评价一个干部,重要的不是看他说什么,而是看他做什么,看他做得怎么样。要抓好工作落实,必须完善领导干部考核评价机制,对干部干与不干、干好干坏、干多干少要有明确的区分,褒奖那些埋头苦干、狠抓落实的干部,教育和调整那些只尚空谈、不干实事的干部,问责和惩处那些因弄虚作假、失职渎职造成重大损失和严重后果的干部,努力营造崇尚实干、恪尽职守、勇于奉献的工作氛围。
推动从严治党责任落实,必须以确责、履责、考责、问责为主线,健全和完善党建工作责任考核体系。(1)科学确责。明确不同领域党组织、不同层级领导干部履行从严治党责任的职责规范,在分类确责基础上严格考核。(2)督促履责。加强各级党组织和领导干部履行从严治党责任情况的检查督办,推动党建工作落实。(3)准确考责。确定各个领域、不同层级领导干部党建实效考核的重点项目和考核办法,力求考核准确客观。
落实从严治党责任,关键在于考评问责到位。管党治党既要有严格的制度规定,更要有严格的政绩考评和责任追究。当前,一些地区和部门党建工作抓得不实不严,一些党员领导干部抓党建不上心不用劲,主要在于没有很好地落实党建工作责任制,失之于宽、失之于软。要建立健全综合性党建责任评价考核体系,完善考核机制和考核办法,对各级党组织负责人特别是书记的考核首先要看抓党建的实效,对其他党员领导干部的考核也要加大这方面权重,充分发挥政绩考评的“指挥棒”作用。要把党建工作考核作为硬标准、硬杠杠,做到考核考党建、评议评党建、述职述党建、任用干部看党建,对管党不严、治党不力的党组织及其主要负责人要考责问责、严格追责,确保从严治党责任落实到位。
四、落实全面从严治党的责任必须具有知难而进、锲而不舍的奋斗精神
落实全面从严治党的责任的过程,必然会遇到许多矛盾和问题,只有努力解决好各种矛盾和问题,才能把落实工作真正抓好、抓出成效。矛盾和问题是普遍存在的,问题也是矛盾。没有矛盾,就没有世界、没有发展。因此,我们在各项工作包括抓落实工作中,不要怕遇到矛盾和问题,而要敢于正视矛盾和问题。不要绕开矛盾和问题走,而要同群众一道千方百计地去求得矛盾和问题的及时正确解决。这是各级领导干部在抓落实及其全部工作中应该具有的根本态度。
落实全面从严治党的责任,贵在持之以恒,也难在持之以恒。有些地方、部门和单位抓落实之所以成效不佳,往往与缺乏经常抓、反复抓、持久抓有关。如果抓一阵子松一阵子,热一阵子冷一阵子,不能一抓到底,那怎么能把工作落实好呢?抓落实,一定要防止虎头蛇尾。目标确定了,任务明确了,就要咬定青山不放松,不达目的不罢休。
落实全面从严治党的责任能否知难而进、锲而不舍,对领导干部的原则立场是一个现实的考验。坚持党的原则,怀着诚心诚意为人民谋利益的公心办事,这两条对抓好落实工作十分重要。如果不讲原则而讲关系,不讲纪律而讲人情,落实工作就必定做不好或者走样。各级领导干部要始终保持共产党人的高尚情怀和政治本色,正确看待个人的进退得失,正确对待金钱名利。唯有这样,才能做到“心底无私天地宽”“岂因祸福避趋之”。
五、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责任必须发扬“三严三实”的优良作风
“三严三实”的对立面,就是弄虚作假,搞形式主义。现在,大多数领导干部能够做到求真务实、真抓实干,但在有些领导干部中也确实存在着比较严重的形式主义作风,必须引起高度重视。比如,在一些地方、部门和单位,规章制度应有尽有,却高高挂起、形同虚设;“文山会海”屡禁不止,习惯于靠会议落实会议、靠文件落实工作;各种检查评比考核过多过滥,催生“形象工程”“政绩工程”;热衷于看风向、赶时髦,喊不着边际的空口号,提不切实际的高指标,求大轰大嗡的所谓“规模效应”;下基层走马观花、蜻蜓点水,不去深入了解群众真实的情况和要求,等等。这些形式主义的东西有一个共同特征,就是重形式轻内容,重口号轻行动,重数量轻质量,重眼前轻长远。搞形式主义,势必造成人力、物力、财力和时间的浪费,助长弄虚作假、投机取巧的心理和好大喜功的浮夸作风,严重损害党和政府的威信。
抓全面从严治党、责任落实的工作必须抓得具体、细致、扎实,这也是发扬求真务实、真抓实干优良作风的必然要求。在一些地方、部门和单位,许多问题客观地存在着,之所以看不到、想不到、抓不到,解决不了,一个重要原因就在于失之于“粗”,失之于“虚”,工作抓得不具体、不细致、不扎实。古人说,天下大事必作于细。抓落实的过程,也是一个积小胜为大胜、积跬步至千里的过程。从细处入手,落实才会日见成效。有些领导干部总认为自己的任务只是抓大事、管宏观,习惯于坐机关、发指示,而不习惯于深入实际、深入群众解决具体问题,不愿意去抓所谓“小事”。这种认识和做法是不全面、不恰当的。领导干部在重大决策和部署作出之后,还要研究具体办法,明确具体责任,一环扣一环地去抓,这样才能实现各项决策和部署的全面落实。
第二节 落实党建工作责任制
习近平总书记从巩固党的执政地位的高度,提出“把抓好党建作为最大的政绩”,明确党要管党,从严治党。落实党建工作责任制,是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具体体现,是发挥党组织书记“关键人”作用,确保党建工作常抓不懈、取得实效的有力保证。同时,党建工作责任制也是一项系统工程,要落实党建工作责任制就要应用科学的思维方式界定责任主体、确定主体责任、制定考核办法。
一、党建工作责任制的含义与要求
所谓党建工作责任制,就是各级党组织落实管党治党责任的制度机制。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建立健全地方党委、部门党组(党委)抓基层党建工作责任制的意见》(中办发〔2006〕21号)(以下简称《意见》)对此有明确规定。
关于地方党委、部门党组(党委)抓基层党建工作的总体要求。《意见》规定: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着眼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和先进性建设,努力形成责任明确、领导有力、运转有序、保障到位的工作机制,促进基层党建工作科学化、制度化和规范化,不断增强基层党组织的创造力、凝聚力和战斗力,为全面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事业提供坚强的组织保证。
关于地方党委、部门党组(党委)抓基层党建工作的主要原则。《意见》规定:(1)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始终把基层党建工作摆在突出位置,逐级明确责任,强化工作措施,整合各方面力量,切实加强领导和指导,主要领导亲自抓,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2)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把基层党建工作放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大局中去谋划,紧紧围绕党执政兴国的第一要务来开展,促进改革发展稳定的各项工作;(3)坚持分类指导、整体推进,从不同领域、不同行业的实际出发,找准基层党建工作着力点,有针对性地采取措施,全面推进思想、组织、作风和制度建设;(4)坚持与时俱进、开拓创新,以改革的精神研究新情况、解决新问题、总结新经验,创新工作机制、拓展工作领域、改进工作方法,使党的基层组织和党员队伍始终充满生机与活力。
关于地方党委、部门党组(党委)抓基层党建工作的责任划分。《意见》规定:按照党组织隶属关系,地方党委领导本地区的基层党建工作;部门党组指导本部门机关及直属单位党建工作;部门党委根据批准其成立的党组织授权,领导或指导本部门机关和直属单位党建工作。党的组织关系实行属地管理、业务工作实行垂直管理的基层单位,其党建工作由地方党委领导,业务主管部门党组(党委)指导。党的组织关系和业务工作都实行垂直管理的基层单位,其党建工作由业务主管部门党委领导,地方党委指导。地方党委、部门党组(党委)对本地区本部门基层党建工作负总责,书记是抓基层党建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是直接责任人,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根据分工抓好职责范围内的基层党建工作。
关于地方党委、部门党组(党委)抓基层党建工作的主要责任。《意见》规定:(1)贯彻执行中央和上级党组织关于基层党建工作的决议、决定和指示,研究制定本地区本部门基层党建工作规划、计划、制度和措施,并组织实施;(2)建立健全党的基层组织,扩大党的工作覆盖面,领导和指导基层党组织有效开展工作;(3)加强基层党组织领导班子建设,选好配强基层党组织书记,及时整顿软弱涣散、不起作用的基层党组织;(4)加强党员队伍建设,指导基层党组织做好发展党员工作,注意在生产一线发展党员,注意发展年轻党员,加强对党员的教育、管理、监督和服务,认真做好处置不合格党员工作,引导党员自觉履行义务,保障党员充分行使权利;(5)关心爱护基层党务干部,为基层党组织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6)做好基层党建工作的督促检查和考核评价。
关于地方党委、部门党组(党委)抓基层党建工作要达到的主要目标。《意见》规定。(1)组织坚强有力。党的基层组织健全,设置合理,隶属关系明确,各项制度配套落实,充分发挥战斗堡垒作用,真正成为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组织者、推动者和实践者。(2)党员作用突出。广大党员自觉运用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最新成果武装头脑,理想信念坚定,宗旨观念牢固,在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生活中充分发挥先锋模范作用,为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作出贡献。(3)工作得到促进。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得到贯彻落实,广大党员和群众的积极性、创造性得到发挥,影响改革发展稳定的突出问题得到解决,各项工作取得新进展。(4)人民群众满意。基层党建工作体现群众意愿,组织群众、宣传群众和服务群众工作成效明显,群众权益得到有效维护和发展,党群干群关系密切。
《意见》规定,地方党委、部门党组(党委)抓基层党建工作的主要工作措施是:
第一,加强统一领导。地方各级党委要建立健全党建工作领导小组,形成由党委统一领导,有关职能部门各司其职、密切配合的工作格局。地方党委常委会、部门党组(党委)和各级党建工作领导小组要定期召开会议,听取基层党建工作情况汇报,研究决定基层党建工作重要问题,督促完成基层党建工作各项任务。
第二,深入调查研究。地方党委、部门党组(党委)要结合基层党建工作实际,确定重点课题,组织力量进行调查研究。领导班子成员要经常深入基层,总结推广经验,研究解决问题。
第三,建立党员领导干部联系点。地方党委、部门党组(党委)领导班子成员要结合各自分工,建立基层党建工作联系点。特别要注意在党组织力量比较薄弱、工作难度大的地方和单位建立联系点。要经常深入联系点具体指导,努力把联系点建成示范点,以“点上”经验推动“面上”工作。
第四,开展“创先争优”活动。地方党委、部门党组(党委)要根据基层党组织建设和党员队伍建设的目标要求,深入开展“创先争优”活动,适时评选表彰先进基层党组织、优秀共产党员和优秀党务工作者。
第五,搞好舆论宣传。要把宣传党的先进性及先进性建设作为一项长期任务。通过继续办好新闻媒体各类专栏等多种形式,深入宣传党的光辉历史和新形势下优秀共产党员的先进事迹,及时推广、介绍基层党建工作的好经验好做法,形成积极向上、奋发有为的浓厚氛围。
第六,强化督促检查。地方党委、部门党组(党委)要采取督察、巡回检查和随机抽样检查等方式,定期或不定期地对基层党建工作进行督促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要注意检查党员经常性教育、党员联系和服务群众、流动党员管理等基层党建工作各项制度的落实情况,以及新经济组织、新社会组织党建工作情况。
关于党建工作责任制的考核及考核结果的运用。《意见》规定:地方党委常委会每年要向全委会报告抓基层党建工作情况,党委(党组)领导班子成员要把履行抓基层党建工作责任情况作为述职述廉的重要内容;地方党委、部门党组(党委)每年要向上级党组织书面报告抓基层党建工作情况,对地方党委、部门党组(党委)特别是党委(党组)书记抓基层党建工作责任的落实情况,上级党组织要认真做好考核评价。要把抓基层党建工作情况纳入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核内容,与经济社会发展和业务工作考核一并进行,必要时可以组织专门考核;要把考核结果作为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工作实绩评定的重要内容,作为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培养教育和奖励惩戒的重要依据。对抓基层党建工作成绩突出的要予以表彰,对思想不重视、工作不得力的要提出批评,限期整改;对不认真履行职责,责任范围内基层党建工作存在的严重问题没有及时解决,造成不良影响和严重后果的,要追究领导班子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二、党建工作责任制的运行和落实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经过这些年努力,各级建立了党建工作责任制,党委抓、书记抓、各有关部门抓、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党建工作格局基本形成。然而,是不是各级党委、各部门党委(党组)都做到了聚精会神抓党建?是不是各级党委书记、各部门党委(党组)书记都成为了从严治党的书记?是不是各级各部门党委(党组)成员都履行了分管领域从严治党责任?一些地方和部门还难以给出令人满意的答案。”[43]在党建工作责任制的运行和落实过程中,还存在需要解决的问题:
第一,责任主体认识不到位。作为落实党建工作责任制的“关键人”,党组织书记管党意识的强弱直接影响到责任制的落实。在党建工作责任制的运行和落实过程中,部分党组织书记还存在把握不准、认识不高、思路不清等问题。一是对什么是党建工作责任制把握不准确。一些党组织书记对党建工作责任制不关心,不重视,不知道责任制是什么,不知道自己该抓什么。同时,一些党组织书记对自身职责认识不清,对自身定位把握不准。我们在抓书记履行党建责任述职过程中,就出现了一些书记以班子述职代替书记述职、以部门工作代替书记工作、以工作总结代替述职报告的情况。二是对为什么要抓党建工作责任制认识不到位。少数党组织书记片面认为党建工作是务虚的工作,认为党建工作责任制抓与不抓意义不大、作用不明显。基于这些错误认识,导致一些党组织书记对抓党建工作、落实党建工作责任重“只挂帅不出征”“只挂名不履职”,很多工作得不到有效落实。三是对怎么抓党建工作责任制思路不清晰。部分党组织书记没有认真研究落实党建工作责任制的措施,工作开展仅仅停留在保证规定动作的完成上,工作方式简单,创新举措不多,对新形势下履行党建工作职责的能力较弱,没有根据本地实际情况,认真分析研究新情况、新问题,不能严肃对待和认真处理党建工作中的热点、难点问题。
第二,制度机制不健全。落实党建工作责任制是一项系统性较强的工作,配套制度还不够完善,一定程度上影响了落实效果。一是考核评议体系不科学。在党建工作目标考核内容的设置上,任务量化指标相对笼统,导致在实际考核评价中,难以定位,考核模糊化,甚至可能出现工作做得好考核结果不理想,工作落实较差的考核结果靠前。责任主体任务不够明确,第一责任人、直接责任人、具体责任人各自所负的责任模糊。二是结果运用缺乏刚性。各级党组织虽然非常注重考核结果的运用,但是以制度形式固定下来的不多,考核结果的运用尺度没有统一限定,运用率不高,激励作用不强,影响面不广。三是整改落实缺乏保障。一些地方党委往往只满足于开展专项述职活动,“一述了之”,浅尝辄止,缺乏对问题的整改落实和监督问效,容易流于形式。述职过后,是否需要反馈意见、如何督促整改提高、何时安排考核验收等一系列问题都需要在保障机制上不断探索完善。
第三,具体操作不规范。从各地实践来看,落实党建工作责任制在实效性和操作上,与制度设计和上级党组织要求相比还有较大差距,有待进一步完善。一是程序标准不统一。各地在落实“三级联述联评联考”制度时,在时机选择、操作流程、开展方式等方面不尽相同,有的没有设置述前考核环节,无法确保述职内容的真实性;有的没有进行定量评议,评议结果存在随意性;还有的没有开展述后整改,工作开展不平衡、不规范。二是统筹谋划不够。有的地方落实党建工作责任制缺乏系统谋划,有的能管好自己,但管不好副职;有的能管好本级,但管不好下级;有的能做好一时,但长久坚持较难。随着时间的变化、书记的调整、层级的不同,党建工作责任制落实情况也就会产生不同效果。
第四,党员群众参与不广泛。虽然各地通过多种形式着力扩大群众参与党建工作责任制落实情况监督评议,但群众参与质量仍有待提高。一是群众参与积极性不高。有的群众对经济事务很上心,但对基层党建工作不关心,参与水平和程度较低;有的群众认为基层党建工作是党员的事,与自己没有关系,缺乏明确的参与意识,对党组织的一些活动包括落实基层党建工作责任述职等不愿参与或尽可能少参与。二是群众参与渠道不畅。有的群众愿意参与党组织活动,积极性和主动性较高,但由于缺乏信息来源,找不到参与渠道,得不到有效引导,不知道怎么参与。三是群众意见吸收不充分。有的群众代表应邀参与了党组织书记的述职测评会议,但因会议未安排现场提问环节而没有发表意见的机会,有的虽在现场提出了意见和建议,但采用率不高,一定程度上打击了参与的积极性,甚至有群众认为参不参与一个样。
针对党建工作责任制落实中存在的问题,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各级各部门党委(党组)必须树立正确政绩观,坚持从巩固党的执政地位的大局看问题,把抓好党建作为最大的政绩。如果我们党弱了、散了、垮了,其他政绩又有什么意义呢?各级党委要把从严治党责任承担好、落实好,坚持党建工作和中心工作一起谋划、一起部署、一起考核,把每条战线、每个领域、每个环节的党建工作抓具体、抓深入,坚决防止‘一手硬一手软’。对各级各部门党组织负责人特别是党委(党组)书记的考核,首先要看抓党建的实效,考核其他党员领导干部工作也要加大这方面的权重”[44]。
三、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党建工作责任制
第一,进一步落实“抓书记书记抓、一把手负总责”的工作要求。各级党组织书记的责任很重,但首要职责是抓好党的建设。党组织书记是否重视党建工作,会不会抓党建工作,能不能抓好党建工作,不仅是一般抓工作的问题,还是一个政治责任的问题。落实党建工作责任制,先要抓书记这个“一把手”。抓不好,出了问题,“一把手”要负总责。从各地实践探索来看,一要健全书记抓党建工作公开承诺制度。公开承诺是决心书,是责任状,是动力源。在党建工作中引入承诺制度,让各级党组织书记将抓党建工作的目标、任务、举措以“责任状”公开承诺,有利于增强书记“第一责任人”的责任意识、大局意识和表率意识,有利于促使书记“亲自部署重要工作、亲自过问重大问题、亲自协调重点环节、亲自督办重点事项”,党员群众监督评议也就有了“对账单”。二要健全书记履行党建工作责任述职制度。述职的前提是履职。平时不干工作,述职时就没话说;平时工作落实不力,述职时就底气不足。党组织书记党建工作述职实际上是对党建工作“第一责任人”履行职责的大检阅。党组织书记进行党建工作述职,既要向上级党委述职、接受上级领导点评,还应向本级全委会或党代表会议、党员群众大会述职,接受全委会委员、党代表或党员群众代表测评。述职要以履行“第一责任人”职责情况为主线,突出书记的主体责任,防止书记个人述职变成集体班子述职、党建报告变成“一揽子”工作总结。三要健全党员领导干部联系点制度。党建工作联系点是指导基层党建工作的重要平台,建好这个平台,有利于形成一个围绕发展、推动全局工作的格局。要引导各级领导干部选择党组织力量比较薄弱、工作难度大的地方作为联系点,明确目标任务、工作要求,力争把每一个联系点建成示范点,做到联系一个点,抓好一条线,促进一大片。
第二,进一步落实分工负责、齐抓共管的工作制度。党建工作影响力深、覆盖面广、工作量大,只有明确职责,各司其职,通力合作,才能富有成效。一要健全纵向到底的层级责任体系。充分发挥各级党组织及“一把手”统揽全局、协调各方的职能,着力构建一级抓一级、一级带一级、一级促一级、层层抓落实的党建工作责任体系。积极推行上级党委与下级党委、基层党委与党支部、党支部与党员层层签订党建工作责任状制度,防止出现组织断层和责任盲区。二要健全横向到边的齐抓共管格局。各级党组织都应成立书记为组长的党建工作领导小组,不断健全党委统一领导、组织部门牵头协调、行业系统具体指导、有关方面齐抓共管的党建工作格局。当前,要根据省、市、县、乡四级换届情况及时对党建工作领导小组进行调整充实,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工作制度,明确议事规则。三要健全落实到人的“一岗双责”制度。在明确第一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的同时,还应明确各级党组织班子中,谁是“第二责任人”和“第三责任人”,以及党委其他成员有哪些具体责任。所有党员领导干部都应实行“一岗双责”,在明确其领导业务工作的同时,明确抓分管部门单位党建工作的职责任务,既要抓业务,又要抓党建,发挥表率示范作用。
第三,围绕增强党建工作责任制的科学性,不断完善科学规范、公正公平、简便可行的党建责任考评机制。考核评价是根“指挥棒”,具有重要的导向作用;考核的导向,直接影响干部努力的方向。要把各级党组织和领导班子及领导干部党建工作的成效考真、考实、考准,必须进一步改进党建工作责任考核的评价体系、工作机制和方式方法,具体应把握好以下几个原则。
首先,既统一规范要求,又坚持区别对待。现阶段,各地、各单位发展水平、党建基础、工作条件、职能作用等方方面面的差异性,决定了党建工作考核不能搞“一把抓”“一刀切”,必须坚持因地制宜、分类考核。要积极适应改革发展的形势,注重把中央的方针政策和本地实际结合起来,在对党建工作提出统一规范要求的同时,区别不同领域、不同地区、不同类型、不同层次、不同情况,提出不同要求,科学设置考核指标及分值,增强工作指导与考核评价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对基层组织党建工作第一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及班子成员考核指标的设置,要根据他们不同的目标任务和工作职责,既要注重看党员领导干部在抓党建工作过程中所表现出来的负责态度和创造精神,又要看他们抓党建工作在社会上的反映和群众公认程度;党员责任制考核指标的设置,要结合党员不同岗位职责、目标任务和党员个体能力素质综合情况予以合理确定。
其次,既注重全面考核,又突出工作重点。除围绕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制度建设、保障措施等方面对党建工作进行全面考核外,每年视年度工作任务设置不同的考核重点,进行重点考核,防止党建工作考核指标设置“胡子眉毛一把抓”。要通过抓好重点工作的考核,考核各级党组织抓落实的力度和工作成效,客观反映一个地方党的建设的主流、本质和真实水平。
再次,既注重量化考核,又兼顾定性评价。把考核指标科学量化,是保证考核质量、拉开考核档次和公认程度的关键。指标能够量化的必须量化,比如党组织覆盖率、开展活动情况、党建投入等,但党建工作中有很多内容都是无法量化的。对这些难以量化的内容,必须辅之以定性分析,提炼出精练准确的质量要求,不定抽象或模糊的标准。考核指标的设置、标准的制定都应注意可行性,既不能太低,也不能太高。要按照“跳起来摘桃子”的原则,以基层组织和党员干部通过主观努力能够实现为前提,增强科学性和实践性。
最后,既实行上级考评,又推行群众测评。将上级考核和采取民主测评、民意调查等形式的群众评议相结合,全面考核党组织的履行职责情况,扩大群众的参与权与监督权。上级考评要坚持“形式”和“效果”相统一,既要看做了哪些工作,开展了哪些活动;又要看工作创新的手段力度、实际成效和发挥的作用。群众测评要结合党建工作责任目标,广泛组织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老干部代表及群众代表参与评议,通过多层面、多群体的综合评价,客观地了解党建工作责任制的社会认可程度。
第四,围绕增强党建工作责任制的权威性,不断健全严格奖惩、严肃整改、严厉问责的考核成果运用机制。
党建工作责任制的成效,取决于制度的制定和完善,更取决于制度的执行到位及考核成果运用。我们不能满足于把制度写在纸上、挂在墙上、说在嘴上,而要更加注重责任制考核结果的运用和跟踪督办,增强制度的严肃性,维护制度的权威性。
首先,健全考核结果通报制度。各级党委要将所属党组织开展的党建工作责任制考评和测评情况进行汇总梳理,并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通报,以激励先进,鞭策后进。群众测评结果还要向群众反馈,向社会公示,广泛接受党员群众的监督。
其次,健全问题整改跟踪问效制度。各级党委要针对党建工作责任督察、考核中发现的突出问题,认真研究,深刻剖析原因,明确整改内容、时限和责任人,组织力量及时抓好整改。上级党组织要加强对整改的指导、帮助、督察、督办。必要时,对整改情况进行“回头看”。
再次,健全考核成果与评绩、奖惩、用人挂钩制度。要把落实党建工作责任制纳入干部实绩评定的重要内容,加大党建工作在领导班子和干部考核中的权重。考核结果要作为基层单位综合考核和领导班子成员个人实绩考核的一项重要依据,与领导干部升降去留、公务员年度考核、评优评先等进行挂钩。按照以精神鼓励为主,精神鼓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的原则,对责任制考核成绩突出的党组织和个人,可采取通报表彰、授予荣誉称号、颁发奖金等形式予以奖励。
最后,健全党建工作责任追究制度。责任追究是推动工作的一种有效手段。对党建工作,哪些情况要追究责任、相应的责任追究的执行主体是哪些;在责任主体的认定上,第一责任人、直接责任人、具体责任人各自所负的责任应如何界定,界定的依据是什么;责任追究分为哪几种类型、各种类型对应何种情况和性质、所依据的党内政策法规等,都需要进一步明确。如果落实党建工作责任制的主体弹性特别的大,就最容易缺位,最容易使落实党建责任制流于形式。因此,对思想不重视、抓基层党建工作不力、没有达到目标要求的,予以通报批评,限期整改;对考评不合格的,应探索实行党建工作“一票否决”制度,取消其当年度参加各种评先评优资格;对连续几年处于考核末位的领导班子,其主要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要轮岗交流或免职;对不认真履行职责,不及时解决基层党建工作中存在的问题,造成不良影响和严重后果的,将依据《党章》《党内纪律处分条例》《党内监督条例》《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关责任。
第三节 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
党风廉政建设是党的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落实全面从严治党的责任,就必须落实抓党风廉政建设的党委的主体责任和纪委的监督责任。
一、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含义与要求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是指各级党委(党组)、政府(行政)及其职能部门的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在党风廉政建设中应当承担责任的制度。党风廉政建设的责任主体为各级党政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各级党政领导班子中的正职为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2010年111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中发[2010]19号)(以下简称《规定》),对此有明确规定。
关于责任内容。《规定》指出,领导班子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全面领导责任。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是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应当重要工作亲自部署、重大问题亲自过问、重点环节亲自协调、重要案件亲自督办。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根据工作分工,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主要领导责任。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在党风廉政建设中承担以下领导责任:(1)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以及上级党委(党组)、政府和纪检监察机关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部署和要求,结合实际研究制定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计划、目标要求和具体措施,每年召开专题研究党风廉政建设的党委常委会议(党组会议)和政府廉政建设工作会议,对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任务进行责任分解,明确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在党风廉政建设中的职责和任务分工,并按照计划推动落实;(2)开展党性党风党纪和廉洁从政教育,组织党员、干部学习党风廉政建设理论和法规制度,加强廉政文化建设;(3)贯彻落实党风廉政法规制度,推进制度创新,深化体制机制改革,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4)强化权力制约和监督,建立健全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的权力结构和运行机制,推进权力运行程序化和公开透明;(5)监督检查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的党风廉政建设情况和下级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情况;(6)严格按照规定选拔任用干部,防止和纠正选人用人上的不正之风;(7)加强作风建设,纠正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切实解决党风政风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8)领导、组织并支持执纪执法机关依纪依法履行职责,及时听取工作汇报,切实解决重大问题。
关于责任追究。《规定》指出,领导班子、领导干部违反或者未能正确履行本规定第七条规定的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1)对党风廉政建设工作领导不力,以致职责范围内明令禁止的不正之风得不到有效治理,造成不良影响的;(2)对上级领导机关交办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范围内的事项不传达贯彻、不安排部署、不督促落实,或者拒不办理的;(3)对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发现的严重违纪违法行为隐瞒不报、压案不查的;(4)疏于监督管理,致使领导班子成员或者直接管辖的下属发生严重违纪违法问题的;(5)违反规定选拔任用干部,或者用人失察、失误造成恶劣影响的;(6)放任、包庇、纵容下属人员违反财政、金融、税务、审计、统计等法律法规,弄虚作假的;(7)有其他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行为的。领导班子有《规定》所列情形,情节较轻的,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情节较重的,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进行调整处理。领导干部有《规定》所列情形,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情节较重的,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或者给予调整职务、责令辞职、免职和降职等组织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实施责任追究不因领导干部工作岗位或者职务的变动而免予追究。已退休但按照本规定应当追究责任的,仍须进行相应的责任追究。受到责任追究的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取消当年年度考核评优和评选各类先进的资格。单独受到责令辞职、免职处理的领导干部,一年内不得重新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的领导职务;受到降职处理的,两年内不得提升职务。同时受到党纪政纪处分和组织处理的,按影响期较长的执行。
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运行和落实
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在促进各级党委和政府抓好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不断增强拒腐防变和抵御风险能力、切实提高党的领导水平和执政水平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当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也面临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比如,一些地方和部门的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对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重要性认识不足,一般性的、总体性的要求多,具体的、可操作性的举措少,致使工作流于形式,没有落到实处;一些地方和部门对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责任分解不够明确,检查考核不够深入,责任追究不够严肃,有不少地方和部门甚至没有真正追究过责任,等等。这些问题都严重影响了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实效性和权威性。
党委能否落实好主体责任直接关系党风廉政建设成效。从现实看,有的党委落实主体责任还有待强化。习近平总书记指出:“现在,有的党委对主体责任认识不清、落实不力,有的没有把党风廉政建设当做分内之事,每年开个会、讲个话,或签个责任书就万事大吉了;有的对错误思想和作风放弃了批评斗争,搞无原则的一团和气,疏于教育,疏于管理和监督,放任一些党员、干部滑向腐败深渊;还有的领导干部只表态、不行动,说一套做一套,甚至带头搞腐败,带坏了队伍,带坏了风气。”[45]
纪委落实监督责任也受到体制制约。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按照党章规定,党的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在党的中央委员会领导下进行工作,党的地方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和基层纪律检查委员会在同级党的委员会和上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双重领导下进行工作。从总体上讲,这种双重领导体制自党的十二大确立以来发挥了积极作用,是基本符合党情国情的。同时,实践中也出现了一些不适应、不协调问题,特别是查办腐败案件时受到的牵制比较多。有的地方担心查办案件会损害形象、影响发展,有时存在压案不办、瞒案不报的情况。大家在一口锅里吃饭,很难监督别人。对地方纪委来说,同级监督忌讳也不少,这些年发生的一把手腐败问题,很少有同级纪委主动报告的。有的地方纪委领导甚至对反映同级党委领导干部问题的同志说:你不要讲了,我什么也没有听见。这种现象很不正常,必须有所改变。纪委的同志有这样那样的顾虑,除了主观认识之外,体制机制问题是个很重要的原因。增强权力制约和监督效果,必须保证各级纪委监督权的相对独立性和权威性。”[46]
三、落实党委的主体责任和纪委的监督责任
十八届三中全会《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强调:“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党委负主体责任,纪委负监督责任,制定实施切实可行的责任追究制度。”这为我们进一步强化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更好实施责任追究指明了方向。
一方面,要厘清责任。党委的主体责任是什么?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主要是加强领导,选好用好干部,防止出现选人用人上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坚决纠正损害群众利益的行为;强化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从源头上防治腐败;领导和支持执纪执法机关查处违纪违法问题;党委主要负责同志要管好班子,带好队伍,管好自己,当好廉洁从政的表率。”[47]纪委的监督责任是什么?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各级纪委要履行好监督责任,既协助党委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又督促检查相关部门落实惩治和预防腐败工作任务,经常进行检查监督,严肃查处腐败问题。”[48]
另一方面,要落实责任。各级党委必须切实担负起全面领导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主体责任。各级领导班子要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全面领导责任,班子主要负责人要认真履行好第一责任人的职责,班子其他成员要根据工作分工,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起主要领导责任,切实做到“一岗双责”。各级领导干部既要以身作则,严格遵守廉洁从政各项规定;又要敢抓敢管,切实抓好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要把贯彻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作为民主生活会和述职述廉的重要内容,并在一定范围内开展评议,以此督促领导干部切实负起责任。如果发现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在重大问题上有失职等领导责任问题,就要采取倒查的办法予以追究,绝不能以集体名义敷衍了事。
各级纪委作为党内监督的专门机关,必须认真履行好监督责任:要坚持在党委的领导下开展工作,积极协助党委开展对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的检查考核,并把检查考核结果作为对领导班子总体评价和领导干部业绩评定、奖励惩处、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要深入开展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专题调研,找准存在问题,进一步修订完善相关规定,制定切实可行的责任追究制度;要铁面执纪,严肃责任追究,在这方面要抓住典型,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有问题也不报告、不反映,敷衍塞责、不抓不管,造成不良后果和恶劣影响的,要依照《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该组织处理就组织处理,该纪律处分就纪律处分,不能下面问题成串还熟视无睹;要突出责任追究的重点,对不认真履行反腐倡廉职责而导致本地区、本单位屡屡出现重大腐败问题的,对违反《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造成用人失察失误和不良影响的,都要严肃追究责任。要适时对责任追究方面的典型案例进行通报,增强责任制的威慑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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