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儿童多动症的出现率,由于研究方法各异,诊断标准不统一,因此调查结果差异较大,如鲁特(Rutter,1982)报告英国的出现率仅为0.1%,而美国的则在5%~10%之间。我国学龄期儿童多动症的出现率各地为:广州(1977)1.3%,南京(1981)3.3%,上海(1983)13.4%,北京(1983)山区、郊区和城区分别为7.0%、7.3%和4.0%,湖南(1983)6.04%,专家分析5%左右较为可靠。在多动症儿童中,男孩的发病率明显高于女孩,男女比例约为4~9∶1。在我国许多儿童心理咨询与儿童精神病门诊中,多动症已成为最常见的心理与行为障碍。多动症对儿童的学习与发展产生十分不利的影响,因而被发展心理学家、教育学家、儿童精神病学家普遍关注。
2.多动症的表现
多动症与人的高级神经活动类型有关,也与人的心理素质如个体自我控制能力的强弱有关。在不同的年龄阶段,多动症有不同表现。新生儿期表现为易兴奋、惊醒、惊跳、夜哭、要成人抱着睡或嗜睡;婴儿期的表现是不安宁、好哭、容易激怒、好发脾气,母亲常常抱怨孩子难带;幼儿期表现为乱奔乱跑、易摔跤,注意障碍开始变得明显,注意力难以集中,睡眠不安、喂食困难,在幼儿园不遵守规则,不能静坐。幼儿多动症一般有以下表现:
(1)注意力集中困难。多动症幼儿注意力集中的时间短,在玩积木或其他游戏时,往往也是东张西望。
(2)活动过度。一部分多动症儿童的过度活动,在婴儿时期就开始出现。他们格外活泼,会从摇篮或小车里向外爬。当他们开始学步时,往往以跑代步。
(3)情绪不稳定,任性冲动。多动症幼儿由于缺乏自我控制能力,常对一些不愉快刺激,做出过分反应。
(4)学习困难。多动症儿童智力水平大多正常,然而以上症状会给学习带来困难。如有些幼儿常将“6”看成“9”,分不清左或右等。
(资料来源:Hussey,H.R.,Behavior Disorder and Learning Disabilities,The Minimal Brain Dysfunction.Masson Publishing Inc.1979)
3.多动症的原因
(1)与遗传有关
对患儿及其家庭的研究发现,不少患儿的父母在年幼时也有多动症状,其家族中成年人患有癔病、病态人格及酒精中毒的居多。另有学者对非血缘关系的养子多动症进行了研究,发现与患儿有血缘关系的三代以内的近亲有多动症的,远较无血缘关系的养父母要多。大量研究表明,遗传是引起多动症的重要因素。1985年的一项研究发现,814例多动症患儿中,40%亲属中有神经精神病或性格障碍等;1990年张宪斌对800例多动症患儿进行研究,发现14.2%病例有家族病史,有11对双胞胎同时患病。这些研究充分说明遗传因素与多动症存在密切的关系。
(2)与大脑发育有关
研究发现,多动症是由大脑额叶发育迟缓引起的。这里主要指的是前额叶,一切感觉和运动功能都在前额叶进行分析综合和调节。同时,多动症儿童的脑电图具有阵发性或弥散性θ波活动增加的特点。θ波活动增多在睡眠时较多出现,提示多动症儿童有觉醒不足(即从睡眠中清醒过来不充分)的脑电图。另有研究指出,脑损伤也是引起幼儿多动症的因素之一。可能造成脑损伤的因素较多,如母亲怀孕时受到风疹等病毒感染,妊娠期间吸烟、酗酒、用药不当,受到辐射、外伤、疾病、情绪异常等影响;难产、颅内出血或宫内发育不良;出生后有脑外伤、脑炎、脑膜炎、癫痫、一氧化碳中毒等。但也有学者认为脑损伤不是多动症的最主要病因,脑内神经递质代谢异常,如多巴胺、β-烃化酶偏低造成去甲肾上腺素减少,则可能是有关原因。
资料卡
多动症儿童的检测
如果幼儿同时具有以下8个或更多特征,那么他就可能具有了多动症患者的一般症状。
1.经常动来动去
2.很难保持坐姿
3.容易心烦意乱
4.很难做到排队等候
5.经常未加思索就脱口而出
6.很难做到按照指导逐步完成任务
7.很难集中注意
8.经常一项活动未完成就将注意力转向另一项活动
9.很难安静地玩耍
10.喜欢插嘴或把自己的思想强加于人
11.经常在上课时开小差
12.说话过多
13.经常不计后果地参加危险活动
(资料来源:克里克山克,《教学行为指导》,中国轻工业出版社,2003)
(二)孤独症
1.孤独症的概念
临床上首次描述孤独症是在20世纪40年代。1943年,美国医生坎纳(Kanner)报道了11例患者,并命名为“早期婴儿孤独症(early infantile autism)”。他当时描述这个类群的患者特征如下:严重缺乏与他人的情感接触;怪异的、重复性的仪式性行为;缄默或语言显著异常;高水平的视觉——空间技巧或机械记忆能力与在其他方面学习困难形成对比;聪明、机敏且具有吸引力的外貌表现。最初,坎纳报道的这类患者被认为是儿童精神分裂症的一个亚型而未受重视。在20世纪40~60年代,又有数人描述了与坎纳报道相似的病例,并冠以各种各样的名称。当时的国际及美国精神病分类与诊断标准将这类患者归入“儿童分裂样反应”类别中。
20世纪六七十年代,鲁特(Rutter)的研究指出,孤独症的行为如果被认为是从出生到童年早期的发育障碍所致则更为合情合理。由此,逐渐把孤独症看作是一种躯体性的、与父母抚育方式无任何关联的发育障碍。在此时期,洛特(Lotter)发表了新的孤独症诊断标准,强调把社会交互作用、言语与交流和重复性活动三个方面作为基本标准,并舍弃了坎纳诊断标准中关于“特殊技能和吸引人的外貌”等两项。以后,在洛特标准的基础上,开展了广泛的流行病学调查研究。现在所普遍接受的“孤独症发病率4~5/万人”是当时最重要的研究成果。
20世纪80年代,关于孤独症的研究进入全新阶段。人们开始抛弃所谓“父母抚养方式不当”的病因假说,从生物学领域探索孤独症的病因,并在临床症状的识别和临床诊断方面将孤独症与精神分裂症彻底分开。科尔温(Kolvin)的研究表明,孤独症同成年精神病性障碍,尤其是成年精神分裂症没有关系。1980年出版的《DSM-Ⅲ》首次将童年孤独症视为一种广泛性发育障碍。之后,随着对孤独症研究的深入,逐步认识到孤独症是一种在一定遗传因素作用下,受多种环境因子刺激导致的弥漫性中枢神经系统发育障碍性疾病。在此认识的基础上,开展了从分子遗传到神经免疫、功能影像、神经解剖和神经化学等多方面的研究,人们试图从这些研究中找到孤独症的致病原因。但直至目前,仍没有任何一种假说能从根本上完美地解释孤独症的病因。
2.孤独症的表现
孤独症一般起病于36个月以内,主要有以下表现。
(1)社会交往障碍
在婴儿期,患儿回避目光接触,对人的声音缺乏兴趣和反应,没有期待被抱起的姿势,或抱起时身体僵硬、不愿与人贴近;在幼儿期,患儿仍回避目光接触,呼之常无反应,对父母不产生依恋,缺乏与同龄儿童交往或玩耍的兴趣,不会以适当的方式与同龄儿童交往,不能与同龄儿童建立伙伴关系,不会与他人分享快乐,遇到不愉快或受到伤害时也不会向他人寻求安慰;学龄期后,随着年龄增长及病情改善,患儿对父母、同胞可能变得友好而有感情,但仍明显缺乏主动与人交往的兴趣和行为;成年后,患儿仍缺乏交往的兴趣和社交的技能,不能建立恋爱关系和结婚。
(2)交流障碍
孤独症患儿常以哭或尖叫表示他们的不舒适或需要。稍大的患儿可能会拉着大人手走向他想要的东西,缺乏相应的面部表情,表情也常显得漠然,很少用点头、摇头、摆手等动作来表达自己的意愿。在言语交流方面也存在明显障碍,包括:①语言理解力不同程度受损;②言语发育迟缓或不发育,也有部分患儿2~3岁前曾有表达性言语,但以后逐渐减少,甚至完全消失;③言语形式及内容异常。患儿常常存在模仿言语、刻板重复言语,语法结构、人称代词常用错,语调、语速、节律、重音等也存在异常;④言语运用能力受损。部分患儿虽然会背儿歌、背广告词,但却很少用言语进行交流,且不会提出话题、维持话题或仅靠刻板重复的短语进行交谈,纠缠于同一话题。
(3)兴趣狭窄及刻板重复的行为方式
孤独症患儿对一般儿童所喜爱的玩具和游戏缺乏兴趣,而对一些通常不作为玩具的物品却特别感兴趣,如车轮、瓶盖等圆的可旋转的东西。有些患儿还对塑料瓶、木棍等非生命物体产生依恋行为。患儿行为方式也常常很刻板,如常用同一种方式做事或玩玩具,要求物品放在固定位置,出门非要走同一条路线,长时间内只吃少数几种食物等。并常会出现刻板重复的动作和奇特怪异的行为,如重复蹦跳、将手放在眼前凝视、扑动或用脚尖走路等。
(4)其他症状
约3/4孤独症患儿存在精神发育迟滞。约1/3~1/4患儿并发癫痫。部分患儿在智力低下的同时可出现“孤独症才能”,如在音乐、计算、推算日期、机械记忆和背诵等方面呈现超常表现,被称为“白痴学者”。
目前为止,尚不存在针对孤独症的特效疗法,但在治疗原则上,存在以下几点共识:①早发现,早治疗。治疗年龄越早,改善程度越明显;②促进家庭参与,让父母也成为治疗的合作者或参与者。患儿本人、儿童保健医生、患儿父母及老师、心理医生和社会应共同参与治疗过程,形成综合治疗团队;③坚持以非药物治疗为主,药物治疗为辅,两者相互促进的综合化治疗培训方案;④治疗方案应个体化、结构化和系统化。根据患儿病情因人而异地进行治疗,并依据治疗反应随时调整治疗方案;⑤治疗、训练的同时要注意患儿的躯体健康,预防其他疾病;⑥坚持治疗,持之以恒。除此以外,加强预防是降低孤独症出生风险的重要措施。如在女性怀孕早期,即胚胎神经管形成和发育期,应避免滥用药,特别是抗癫痫类药物;避免病毒性感染;避开冷热温差变化较大的环境;以及避免受重大精神刺激和创伤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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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SM-Ⅳ孤独症的诊断标准
A.在下列(1)、(2)、(3)三项中(共12小项),至少要符合6小项,其中包括(1)小项中的2项,(2)、(3)项中的至少1小项。
(1)社会交往有质的损害。表现如下:a.非语言性交流行为的应用存在显著损害,例如:眼对眼的对视,面部表情、身体姿势及手势等。b.不能与同龄人交往。c.不能自发地与别人分享欢乐、兴趣、成就等(例如对自己有兴趣的事物,不能带给或指给别人看)。d.在社交与情绪上不能与人发生相互作用。
(2)交流能力有质的损害。表现如下:a.言语发育完全或延迟,而不伴有想用其他方式(例如手势或模仿动作)代偿的尝试。b.有一定说话能力者,在提出话题和维持谈话的能力方面也有明显损害。c.使用刻板的或重复的语言或特殊的、只有自己听得懂的语言。d.缺少与其年龄相应的自发的假扮游戏或模仿日常生活的游戏。
(3)行为、兴趣或活动方面的局限的、重复的或刻板的格式。表现如下:a.有一种或几种固定的、重复的、局限的兴趣,其程度和内容均属异常,且不易改变。b.固执地遵循某种特殊的、没有意义的常规或仪式。c.刻板重复的作态行为,如手指扑动或扭转、复杂的全身动作等。d.长期持续的只注重事物的局部。
B.3岁以前,在下列三方面中,至少有一方面已有发育延迟或功能异常:
(1)社交相互关系
(2)用于社交的言语
(3)象征性或想象性的游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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