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分钟纳税与节税-全面认识税务筹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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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可以毫不夸张地说,在观代社会,税这个概念已经毫不犹豫而且正在一点一点地渗透到我们生活的才方面面。尤其在我国,随着经济的高速增长,税已经全面介入了我们的经济生活。只要我们立志从事企业工作,那么我们将无可避免地涉及到税务的概念。在我们传统的印象中,纳税就意味着自己财富的减少,其实不然,对整个社会而言纳税是每一个人的义务,同时也是牵一个人的权利。所以这也就意味着为了实观社会利益与个人利益的平衡,纳税人可以在合法的范围内,通过有方法和技巧的纳税来合理地减轻自己的税负。本书正是从这样一个角度出发向您全面地介绍各种常见的税收知识的。下面我们将从税务筹划谈起。

    税务筹划知识

    税务筹划(TaxPlanning)也称节税,是纳税人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通过对经营、投资、理财等事项的事先安排和策划,以充分利用税法所提供的包括减免税在内的一切优惠,从而获取最大的税收利益。税务筹划具有合法性、超前性、目的性、综合性等特征。

    税务筹划的定义

    企业的税务筹划与偷税、漏税决不是相同的概念,它在一定程度上可以理解为在税法规定的范围企业的税务筹划与偷税、漏税决不是相同的概念,它在一定程度上可以理解为在税法规定的范围内,当存在着许多纳税方案可供选择时,企业采用税收负担最低的方式来处理财务、经营、交易等事项。

    采用税务筹划是现代企业达到最佳财务控制的手法之一。内,当存在着许多纳税方案可供选择时,企业采用税收负担最低的方式来处理财务、经营、交易等事项。节税的实例不胜枚举,比如对企业经营组织形式的选择,许多国家对公司和合伙企业实行不同的纳税规定。企业出于减少自身税收负担的动机选择有利于自己的经营组织形式,而这种选择与立法精神不矛盾时,就是节税行为;再比如对资本结构的选择,是利用自有资本还是借人资本,这两种方式的税收负担是不同的,这也需要进行税务策划;又如对税收倾斜政策的选择,税法规定:外商投资企业的税率为33%,而沿海经济开发区的生产性企业的税率为24%,设在经济特区的则更低为15%。外商如选择税负较轻的地区进行投资,则完全符合国家的政策导向和立法意图,国家对这种行为不仅不会反对,而且还会加以鼓励。这样,企业可以在一系列经营活动中寻找选择与立法意图不相悖、同时又对自己有利的税务筹划事项。又比如,1994年颁布的新税法中增值税条例规定,纳税人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当企业年经营额较小,财会制度不够健全时,可申请小规模纳税人。作为小规模纳税人既有有利的一面,也有不利的一面,当某企业由于享受抵扣的进项税额较少,同时没有增值税发票又不太影响企业业务时,申请小规模纳税人就是一种节税行为,并且完全与立法意图吻合。总之,企业税务筹划不同于逃税(采用非法手段),也不同于避税(采用非违法的手段),这一点是您首先应当弄清楚的。

    税务筹划的特征

    税务筹划的主要特点有以下几个方面,即合法性、超前性、目的性和综合性。

    合法性指税收筹划只能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进行。征纳关系是税收的基本关系,税法是规范征纳关系的基本准则。纳税人具有依法纳税的责任和义务,税务机关的征税行为也必须受到税法的规范。纳税人为规避和减轻税负而置法律于不顾的偷逃税行为显然应受到法律制裁,这是无可非议的。但当存在多种纳税方案可以合法地进行选择时,纳税人可以选择低税负方案。这也正是税收政策引导经济,调节纳税人经营行为的重要作用之一。

    超前性表示事先规划、设计、安排的意思。企业的纳税行为相对于其各项经营行为而言,具有滞后性的特点。企业交易行为发生之后,才有缴纳增值税或营业税的义务;收益实现或分配之后,才计缴所得税;财产取得之后,才缴纳财产税。这在客观上为企税务筹划的主要特点有以下几个方面,即合法性、超前性、目的性和综合性。

    业提供了纳税前作出事先筹划或安排的机会。另外,纳税人和征税对象的性质不同,税收待遇也往往不同。这样企业可以针对税法及税收制度的有关具体规定,结合自身的实际情况以作出投资、经营和财务决策。

    目的性表示企业要取得“节税”的税收利益。这有两层意思:一层意思是选择低税负。低税负意味着低的税收成本,低的税收成本则会带来高的资本收益率。另一层意思是滞延纳税时间(不是指不按税法规定期限缴纳税收的欠税行为)。纳税期的推后,有时可以减轻税收负担(如避免高边际税率),有时可以降低资本成本(如减少利息支出)。不管是哪一种,其结果都是企业税收支付的节约,即所谓节税。

    税收筹划除了上述的合法性、超前性和目的性以外,在社会化大生产的历史条件下,还逐渐反映出综合性和专业化的要求。

    综合性指企业税收筹划应着眼于自身资本总收益的长期稳定的增长,而不是着眼于个别税种税负的轻重。这是因为,一种税少纳了,另一种税有可能要多缴,整体税负不一定减轻。另外,纳税支出最小化的方案不一定等于资本收益最大化方案。进行投资、经营决策时,除了考虑税收因素外,还必须考虑其他多种因素,趋利避害,综合决策,以达到总体收益最大化的目的。这是说企业税收筹划也有一个算大账的问题。选优弃劣,避害取利,始终是税收筹划的根本原则。

    税收筹划除了上述的合法性、超的性和目的性以外,在社会化大生产的历史条件下,还逐渐反映出综合性和专业化的要求。

    避税

    避税和节税不同,它是以非违法的手段来达到逃避纳税义务的目的,因此在相当程度上它与逃税一样危及国家的税收,直接后果是导致国家财政收入的减少,间接后果是税收制度有失公平和导致社会腐败。

    故节税不需要反节税,而避税则需要反避税。

    避税与逃税不同,逃税是非法的,即逃税依靠非法手段减少纳税义务,而避税以非违法的手段,逃避纳税义务。因此,针对逃税须要绳之以法,加大打击和处罚力度,然而针对避税,只能采取措施堵塞漏洞,加强征管等反避税措施,一般不能依法制裁。究意何为“非法”,何为“非违法”+何为“合法”?这完全取决于一国的国内法,没有超国界的法律标准。

    因而会出现这样的现象:即在甲国为非法的事,在乙国也许是天经地义的合法行为。所以离开了各国的具体法律,很难从一个超脱的国际观点来判断哪一项交易、哪一项业务、哪一种情况是非法的;很难在避税与逃税之间,甚至避税与节税之间划一条泾渭分明的界线。在有些国家,任何使法律意图落空的做法都被认为是触犯了法律,在这样的国家中,逃税与避税的界线就更加模糊。

    有些读者可能会提出这样的问题:既然避税非违法,为何要反避税?其实避税的非违法性是从法律而言,就经济影响而言,非违法的避税与非法的逃税之间的区别就毫无意义了,因为两者同样减少财政收避税和节税不同,它是以非违法的手段来达到逃避纳税义务的目的,因此在相当程度上它与逃税一样危及国家的税收,直接后果是导致国家财政收入的减少,间接后果是税收制度有失公平和导致社会腐败。故节税不需要反节税,而避税则需要反避税。

    人,同样歪曲了经济活动水平。反避税的深层次理由源于经济而非法律。此外提倡政府反避税还有一层好处在于:要求政府制定出更为严格的税法,高质量税法是在纳税人“钻空子”的过程中产生的。因此,提倡反避税,一是有利于财政收入;二是有利于经济公正;三是有利于高质量税法出台。

    归纳以上分析,我们将避税列出以下四大特征:第一,非违法性;第二,反避税性;第三,低风险性,高效益性;第四,策划性。

    偷税、漏税

    偷税(TaxEvasion)也称逃税,一般指纳税人违反税法规定,不缴或少缴应纳税款的行为。对于偷税的这—基本涵义,人们已达成某些共识,即偷税是一种非法行为,是以非法手段减轻纳税义务。但是,人们并未说明使用非法手段是否是有意识的。实际上,偷税可包括单纯的或无意识的违法行为和故意违法行为两种。前者主要指纳税人因无知或无意识地违反税法规定而单纯不缴纳或少缴纳应纳税款的行为,即漏税。在我国,漏税即指纳税义务人无意识地发生漏缴或少缴应纳税款的行为。例如纳税入由于不熟悉税法规定以及财会制定或工作粗心大意,漏报应税项目,或者因不了解税目、税率等原因,再加上征收人员的政策、业务知识水平等原因,发生的漏税税款。而后者则指纳税义务人以欺骗、隐瞒等手段,故意不缴或少缴应纳税款的行为,但要证明纳税人故意不缴或少缴偷税(Tax Evasion)也称逃税,一般指纳税人违反税法规定,不缴或少缴应纳税款的行为。

    应纳税款,有时也不是一种很容易的事情,二者的界线也并不是十分明显的。所以,两者又可以统称为偷、漏税。

    世界上有许多国家对偷税都有法律规定,我国对偷税的法律规定也与国外大体一毁。《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40条对偷税作了比较明确的规定和解释:“纳税人采取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的手段,不缴或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综上所述,偷税的基本特征是非法性和欺诈性,所以也可称之为税收欺诈(TaxFraud)。偷税与节税相比,二者的区别是非常明显的,前者违反法律,后者则是法律规定所许可的;前者是对确立的纳税义务隐瞒作假,后者则是在纳税义务确立之前所作的经营、投资、理财的事先筹划与安排。节税、避税、逃税的共同点节税、避税与逃税是纳税主体——纳税人想争取不交税或少交税采取的不同方式和方法。因此主体都是纳税人,对象是税收款项,手法是各种类型的缩小课税对象,减少计税依据,避重就轻,降低税率,摆节税、避税与逃税是纳税主体——纳税人想争取不交税或少交税采取的不同方式和方法。节税、避税与逃税是纳税主体——纳税人想争取不交税或少交税采取的不同方式和方法。

    脱纳税人概念,从纳税人到非纳税人,从无限义务纳税人到有限义务纳税人,靠各种税收优惠,利用税征管中的弹性,利用税法中的漏洞以及转移利润,产权脱钩等一系列手法。归纳起来三者的共同点有:

    主体相同,都是纳税人所为;目的相同,都是纳税人想减少纳税义务,达到不交税或少交税的目的;都处在同一税收征管环境中和同一个税收法律环境中;三者之间往往可以互相转化,有时界线不清,不仅节税与避税现实中很难分清,而且逃税与避税也很难区别;不同的国家对同一项经济活动内设有不同标准,在一国是合法的节税,在另一国家有可能是非违法的避税。即使在同一个国家有时随着时间的不同,三者之间也可能相互转化,因此对三者的判断离不开同一时间和同一空间这一特定的时空尺度。

    税务筹划与偷税、避税的不同

    关于什么是偷税,人们的看法基本一致。偷税一般指以非法手段逃避税收负担,即纳税人缴纳的税款少于按《税法》规定应纳的税款。偷税可能采用匿报计税收入或应税交易项目,不提供纳税申报,伪造交易事项,或者采取欺诈手段假报正确的数额。我国现行《税收征管法》规定:“纳税人采取伪造、变造、偷税一般指以非法手段逃避税收负担,即纳税人缴纳的税款少于按《税法》规定应纳的税款。

    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的手段,不缴或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许多国家对偷税也有与我国大体相同的法律规定。大多数国家把纳税人因疏忽而没有履行纳税义务的行为也包括在偷税的概念之中。疏忽的行为与有意识的行为之间的差别在大多数税收管辖区并不特别重要,而只就其行为的税务后果在法律上作出相应的处理。

    从法律的角度看,偷税同避税和节税的区别是明显的:偷税是违反法律的行为,而避税和节税都是合法行为。然而,避税与节税则不能以是否合法或违法加以判断,二者之间的区别在于:避税是纳税人利用税法上的漏洞,钻取税法的空子,通过其经济行为的巧妙安排,来谋取不正当的税收利益;节税则是依照国家税法和政府的税收政策意图,在纳税义务确立之前所作的对投资、经营、财务活动的事先筹划和安排。前者尽管在形式上是合法的,但其内容却有悖于国家税法的立法意图或政府税收政策意图;后者从形式到内容完全合法,反映了国家税收政策意图,是税收政策所引导和鼓励的。

    从行为过程的内容看,偷税、避税、节税的区别在于:偷税是通过违法手段将应税行为转变为非纳税行为,从而直接逃避纳税人自身的应税责任,达到少交税款的目的;避税是纳税人对已经发生或将要发生的“模糊行为”,即介于应税行为和非应税行为之间的,依照现行税法难以作出明确判断的经济行为进行一系列人为安排,使之被确认为非应税行为;节税是节税一般不会导致政府当期预算收入的减少,而且通过对国家宏观经济结构的合理调整,有利于国家财政收入长期、稳定的增长。

    通过避免应税行为的发生或事前以轻税行为来替代重税行为以达到减少税款支出或综合净收益最大化的目的。

    从行为后果同国家财政(税收)收入的关系上看,偷税、避税、节税的区别在于:偷税和避税直接导致政府当期税收入的减少,而且无助于财政收入的长期增长,国家当然不愿看到这种情况的发生;而节税一般不会导致政府当期预算收入的减少,而且通过对国家宏观经济结构的合理调整,有利于国家财政收入长期、稳定的增长。

    税务筹划与偷税、避税从理论上来区分还不算太难。而在实际生活中,对三者的界定则不是很明确。

    比如,跨国公司凭借商法所规定的企业有自主定价的权力,利用集团内部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通过自主作价,以“高进低出”或“高出低进”的方式,将经营利润从高税负国家(或地区)转向低税负国家(或地区),从而减轻总体税负。这一行为应当如何认定?

    是偷税、避税还是节税?说是偷税,其理由是作价不当本身就是一种欺诈行为,更何况许多国家的税法已明确规定,关联企业的内部交易应按“正常交易原则”

    作价。否则,显然是违反税法规定的避税行为。说是避税,其理由是纳税人利用法律上关于企业有定价自主权这一条款钻空子。因为所谓“正常交易原则”、“正常价格”难以准确量化,征纳双方的看法常有分歧。这样,转让定价只能看做是避税。另外,如果相应国家税法中没有关于转让定价税收条款的明确规定,则税务机关对被转移的利润无权进行纳税调整,税务检查,又称纳税检查,是税务机关依据国家有关税收法律、法规,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履行纳税义务、扣缴义务情况所进行的税务检查和处理工作。相对于低税国或“避税地”而言,这一行为可能又是节税。所以在此类问题上,企业进行税务筹划的空间是非常大的。税务大检查税务检查,又称纳税检查,是税务机关依据国家有关税收法律、法规,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履行纳税义务、扣缴义务情况所进行的税务检查和处理工作。

    税务机关确定检查对象的过程也称为选案,它是依据一定的条什,按照一定的程序来确定检查对象的过程。确定检查对象一般是根据纳税人向税务部门提供的报表、资料等情况,结合在税务管理过程中的情况(如是否经常不及时向税务机关申报、拖欠税款、经营情况变化异常等),是有的放矢地确定的,对确定了的检查对象,在一定的时间内都要安排检查的。

    税务机关进行税务检查的主要内容有:

    检查纳税人的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和有关资料,检查扣缴义务人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账簿、记账凭证和有关资料;到纳税人的生产、经营场所和货物存放地检查纳税人应纳税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检查扣缴义务人与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的经营情况;责成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提供与纳税或者代扣代缴、代收人缴税款有关的文件、证明材料和有关资料。

    税务机关派出的人员进行税务检查的时候,应当出示税务检查证件(否则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其他当事人有权拒绝检查),并有责任为被检查人保守秘密。

    税务机关派出的人员进行税务检查的时候,应当出示税务检查证件(否则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其他当事人有权拒绝检查),并有责任为被检查人保守秘密。

    税务机关发现纳税人税务登记与实际情况不符的,可以责令其纠正,并按照实际情况征税。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应当接受税务机关依法进行的税务检查,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不得拒绝、隐瞒。

    税务机关依法进行税务检查的时候,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支持、协助,向税务机关如实反映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或其他当事人的与纳税者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的情况,提供有关资料和证明材料。

    纳税人对实施检查的税务人员有异议的,可以要求税务机关更换检查人员,按照《税务稽查工作规程》规定,检查人员与被检查对象有下列关系的,应予回避:

    有近亲属关系的;有利害关系的;有其他影响公正关系的,税务人员应予以回避,具体由该税务部门决定。

    在碰到税务机关检查时,经理人首先要及时通知财会人员,以便做好准备,其次,要让财务人员准备好有关账簿及涉税资料,包括纳税申报表,企业财务会计制度等,并让财务人员自行检查一下,看有无弄错的地方,以便及时纠正,如果聘请了税务顾问或财务顾问,也应及时通知他们,请他们协助自纠。

    在通常情况下,纳税人不能拒绝税务人员检查,否则按照我国有关法律,会构成妨碍执行公务罪,只有在特殊的情况下,如税务检查人员未携带检查证,税务检查人员只有一人来检查的,纳税人可以拒绝其检查。如果税务检查人员同被检查的纳税人有过利益上冲突或者其亲属与被查纳税人有纠纷或冲突的,纳税人可以向其所在税务机关申请回避,但具体是否回避,由其所在税务机关决定。

    税务检查人员具有调查取证的职权,没有决定权,但是处理的结果是建立在税务检查人员调查的事实的基础之上的,也就是说,调查事实是否全面、客观、公正,将直接影响到对纳税人的处理结果,因此,经理人同税务检查人员打好交道是很重要的一环,具体应注意以下事项。

    仔细看检查证。检查人员来检查时,按规定要出具检查证,你要记住检查人员的姓名、职务、所在单位、部门,同时提请税务检查人员提供联系电话或手机号码;这样,一旦你发现检查人员调查事实不全或不正确时,你就可以及时与他们联系。

    做好配合,对税务检查人员提出的工作要求,应及时配合,如提供有关涉税合同,提供营业记录等。

    如果不能及时配合的,应说明情况,以求谅解。

    及时掌握调查情况,积极申辩自己的理由。税务检查人员在进行调查时,要向有关人员进行取证,或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国家与企业之间的税收分配关系也必须以税法进行规范。

    进行资料复制、摘录,作为一名经理人你要及时了解上述情况,有条件的请有关顾问人员到场,积极为自己辩护,申述理由,以便他们全面掌握情况,不要害怕自己申辩会使税务机关加重处理,按照现行法律规定,纳税人有申辩的权利,在申辩之前,同时在申辩过程中,既要尊重检查人员,又要尽力坚持自己的观点,维护自己的利益,申辩时,尽量要做到语气平和,就事论事,以事实和理由来改变检查人员的看法,使事情朝有利于自己的方向发展。企业税务筹划的意义纳税人税务筹划的行为条件是遵守国家税法及政府有关税收法规,其行为目的或动机是节约或减少税收支出,其行为方式是选择税负最轻或总体收益最大化的纳税方案以处理其经营、投资及财务事项。

    市场经济的必然产物

    市场经济是一种竞争性经济,其竞争是有规则的,其规则是以法律的形式加以规范的。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国家与企业之间的税收分配关系也必须以税法进行规范。征纳双方都必须共同遵守税法,即政府依法征税、企业依法纳税。该缴的税不缴,一方税负不均,有碍于公平竞争和经济发展。但政府也不能要求纳税人在税法规定的范围之外作超额缴纳,这有违企业税务筹划的产生必须具备两个体制性条件:企业自身利益的独立化与企业经营行为的自主化。

    国家税收的“规范性”原则。总之国家税法是对征纳双方税务行为的规范准则,依法治税是市场经济制度的本质要求。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作为市场主体的企业,是整个社会经济的“细胞”。它具有自身独立的经济利益、享有法定的权力和利益,负有法定的义务和责任,在国家法律的规范下,自主经营,自负盈亏。我国过去计划经济体制下的国有企业,基本上是各级政府机构的附庸,没有自身独立的经济利益,既不享有权益,也不负有责任,其生产经营活动筹划行为,既无存在的必要,也无实施的可能。这样,当税务筹划在西方各国悄然兴起,并愈演愈烈时,在我国却无人问津。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对国有企业的改革从放权让利着手,逐步向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迈进。现在,国有企业已不再是国家政府机构的附庸。国有企业具有自身独立的经济利益,具有法定的权利和义务,基本具备自我约束和自我激励机制。这样包括企业税务筹划在内的经营筹划不仅成为可能,而且,对企业而言至关重要,因为这直接关系到处于市场经济大潮下企业的生死存亡。

    从以上分析可以得出,企业税务筹划的产生必须具备两个体制性条件:企业自身利益的独立化与企业经营行为的自主化。其中,前者构成企业税务筹划行为的动力机制,后者则是企业税务筹划行为得以实现的保障机制。也就是说,如果国家与企业之间利益差别不明晰,则企业税务筹划不存在可能性。另外,产生企业税务筹划行为条件的前提是国家与企业之间利益分配关系的规范化和税收秩序的正常化。即国家不能随意侵占企业收益,同时企业也不可以偷、逃、抗、欠税等手段减轻自身税负。如果国家与企业之间的利益分配关系不稳定、不规范,则企业减轻自身税负的方式就难以上升到税务筹划的层次。

    总之,市场经济体制为企业税务筹划的行为条件、行为动机和行为方式的产生和存在提供了必要的前提,企业税务筹划是市场经济的必然产物。对企业意义重大企业税务筹划会产生多重效应,对企业而言主要是促使企业精打细算,增强企业投资、经营、理财的预测、决策能力和准确度,提高自身的经济效益和经营管理水平,壮大企业实力和竞争力。

    在现代经济生活中,对于企业而言以最小的投入获取最大的收益,是每个企业从事其生产经营活动的直接动机和最终目的。等量的资本投入,投资成本越低,投资收益就越高;等量的营运资本,营业成本越高,营业利润就越低。

    决定企业生产经营成本高低的因素很多,税收是其中一个重要的决定因素。在当今世界各国普遍实行的多种税、多次征的复税制的税收环境中,流转税的高低直接影响到企业营业成本的大小;所得税的多少直接影响到企业投资成本的高低。

    就单个的生产经营者而言,税收的无偿性决定了其税款的支付是企业资金的净流出,没有与之直接相企业税务筹划行为,从某一角度看,也是企业对国家税法和政府税收政策的反馈行为。

    配比的收入项目。从这一角度看,企业运用税务筹划所节约的税收支付等于直接增加了企业的净收益,与降低其他成本项目具有同等重要的经济意义。

    总体而言,企业税务筹划一般会使企业达到节约税款支出的目的。这样,在一定时期内待分配的国民收入为一既定量的前提下,税务筹划的结果使纳税人所分得的国民收入的份额相应增加,而政府所分得的份额相应减少。至于这种分配结构的改变对整个社会经济的影响,则应联系一定时期国家的宏观财政经济状况进行综合考察。

    企业税务筹划行为,从某一角度看,也是企业对国家税法和政府税收政策的反馈行为。如果政府的税收政策导向正确,节税行为将会对社会经济产生良性的、积极的正面作用。可以说,正是由于税收对企业具有激励功能,才使得税收的杠杆作用得以发挥。在总体而言,企业税务筹划一般会使企业达到节约税款支出的目的。纳税人税收筹划的目的是在法定范围内最大限度地减少自身的纳税支出并获取最大经营净收益。

    市场经济条件下,追求经济利益是企业经营的根本准则。企业通过精打细算,在税法允许的范围内降低自身的税收费用,从而增大自身的经营净收利益和经济实力。由于企业自身具有强烈的节税欲望,国家才可能利用税收杠杆来调整纳税人的行为,从而实现税收的宏观经济管理职能。町见,在多数情况下,节税与税收的杠杆作用往往是共存的现象。有鉴于此,目前国际上不少国家对节税都表现出赞许或是鼓励的态度。在国外,有不少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和税务咨询机构都承接客户委托,开展税务筹划业务。在建立和完善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过程中,国家不会对纳税人的税务筹划加以反对,因为这将会抑制税收调节作用的发挥。鉴于目前我国的现实情况,国家已经参照国际上流行的做法,成立税务代理机构和委托会计师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为纳税人提供税务代理和税务筹划服务,以利于国家经济政策通过税收杠杆,更快更好地贯彻到现实经济生活中去,所以税法筹划的前景还是非常看好的。

    企业税务筹划方法

    纳税人税收筹划的目的是在法定范围内最大限度地减少自身的纳税支出并获取最大经营净收益。换言之,就是最大限度地挖掘节税潜力、获取节税利益。为此,我们来分析一下获取节税利益的途径。

    纳税人的节税利益一般是通过选择低税负的纳税方法和滞延纳税期这两条途径获取的,具体而言,选择低税负的纳税方案又包括税收负担的规避和税收负担由高向低的转换。这里将从三个方面介绍获取节税利益的途径。

    税收负担的规避

    这是指纳税人把资本投向不负担税收或只负担轻税的地区、产业、行业或项目上。这样,纳税人就能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占据税收上的优势,以增强竞争实力和获取更高的资本回报率。要做到规避税收负担,就要求投资者熟知接受投资国家的税制中关于各项减免税优惠的具体规定,并结合自身情况进行周密安排。

    税收负担从高向低的转换

    这指就同一经营行为存在多种纳税方案可供选择时,纳税人就低避高,选择低税负纳税方案,以获取节税利益。例如,在所得额的大小,即计税所得额越大,适用的边际税率越高。这样,纳税人可在税法规定的范围内,通过调整和平衡各纳税期的计税所得,凋整计税所得的渠道很多,具体包括:有关收入、费用项目的确认期的选择;资本和金融资产持有期的选择;投资方式的选择等。

    纳税期的滞延

    这指纳税人在遵守税法的前提下,将有关应税项目的纳税期向后递延。递延纳税人在滞延期内取得一影响节税潜力的纳税人自身包括纳税人的经营规模、业务范围、组织结构、涉及税种的多少、纳税金额的大小等等。

    笔同税款相等的政府无息贷款,有利于纳税人资金周转,节约了纳税人的利息支出;二是在通货膨胀的环境中,延期缴纳的税款的币值不降,从而减少了实际纳税支出。

    一些国家的税法特别做出了可以延期纳税的规定,这一方面是为了平衡纳税人在不同纳税期的税收负担,比如,纳税人在某一纳税期所得过高,有可能被允许将它平均分散到以后若干期之内去计税和纳税,或者是对取得高所得年度应纳的税款采取分期缴纳的方式;另一方面,递延纳税的规定也是政府利用税收杠杆调节纳税人经济行为的一种手段。比如,政府为了促进投资,允许纳税人对其营业财产采用初期折旧或者自由折旧方法,这样就可以减少高折旧年度的应税所得,从而产生延期纳税。

    另外,在《税法》未制定专门的支付条款的情况下,纳税人可利用《税法》本身未规定有关条款而实行延期纳税。假定有一跨国公司,母公司设在高税国,其子公司设在低税国,子公司取得的利润不是汇回母公司而是长期滞留下来。这样,母公司由于未取得股息收入,其税款也就相应地被滞延下来了。

    影响企业节税潜力的因素

    企业展开税务筹划,或获取节税利益的潜力的大小,主要取决于以下两个方面的因素。影响节税潜力的税制因素主要包括三个方面:具体税种的税负弹性、税收优惠条款和递延税务款。纳税人自身状况影响节税潜力的纳税人自身包括纳税人的经营规模、业务范围、组织结构、涉及税种的多少、纳税金额的大小等等。一般来讲,企业的经营规模越大,组织结构越复杂、业务范围越广,缴纳的税种越多、纳税的金额越大,则税务筹划的空间也就越广阔,获取节税利益的潜力也就越大。例如,一家个体理发店,其税收事务仅涉及一种简单的营业税,用不着耗费精力去搞税务筹划。而对于一家大型的跨国公司,情况则大不一样。其子公司或母公司各自作为独立纳税人,可能要涉及到增值税、所得税、财产税、消费税、资本税、印花税等多个税种,各国的具体税制及国际间复杂的税收协定网络贯穿于整个公司的投资、经营和财务决策的全过程,其税务筹划的内容是丰富多彩的,节税的潜力也是巨大的。税制因素影响节税潜力的税制因素主要包括三个方面:具体税种的税负弹性、税收优惠条款和递延税务款。企业的经营规模越大,组织结构越复杂、业务范围越广,缴纳的税种越多、纳税的金额越大,则税务筹划的空间也就越广阔。税收优惠是国家税制的一个组成部分,是政府为达到一定的政治、社会和经济目的,而对纳税人实行的税收鼓励。

    具体税种税负弹性

    所谓税负弹性,指某一具体税种的税负伸缩性大小。一般而言,某一税种税负弹性的大小取决于该税种的要素构成。这主要包括计税基数、扣除、税率。即税基越宽,税率越高,税负就越重;或者说税收扣除越大则税负就越轻。如果用数学函数表示税收负担(TB)与税基(b)、扣除(d)、税率(t)之间的关系,则TB=f(b;t;l/d)。

    根据这一公式可以看出,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和税负强性较大,因为不论税基宽窄、税率高低和扣除项目多少或数额大小,多少总有一定的弹性幅度。各税种内在各要素弹性的大小决定了该税种的税负弹性,或者说某一税种的税负弹性是构成该税种各要素的弹性的综合体现。下面以企业所得税为例来加以说明。

    企业所得税(国外也称公司所得税)是世界大多数国家的一个重要税种。一般税制规定,纳税人是公司企业,征税对象为利润总额;计税依据一般为经过纳税调整后的利润。该税种无论税基、税率和扣除项目,其弹性都很大。

    公司所得税的税基通常要受以下几个因素的影响:

    境内投资、联营企业分回利润是否合并征税;境内、境外所得是否合并征税;资本利得如何对待;汇兑损益如何计税;存货计价、固定资产折旧方法如何选择和确定;有哪些准备金制度;间接投资所获的利息、股息和特许权使用费收入如何计税;以前年度亏损如何结转抵税;关联企业转让定价是否进行纳税调整等等。

    税率的弹性主要表现在:

    国内企业是实行统一税率还是差别税率;国内企业与涉外企业税率是否一致;实行单一的比例税率还是多级的累进税率。

    扣除项目的弹性主要表现在:

    资本支出的计税规定;无形资产受让、开发支出的计税规定;利息支出如何处理;工资及福利费支出如何计税;损赠支出如何对待;业务招待费如何扣除;社会保障支出如何扣除;会费和管理费支出如何计税。

    税收优惠:税收优惠是国家税制的—个组成部分,是政府为达到一定的政治、社会和经济目的,而纳税人违章指纳税人从事违反税法有关规定的期限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或注销登记和未按规定使用登记证件;未按照规定将财务、会计制度和财务、会计处理办法报送税务机关备查;偷税;抗税;欠税;骗取出口退税等。

    对纳税人实行的税收鼓励。税收鼓励反映了政府行为,它是通过政策导向影响人们生产与消费偏好来实现的,所以也是国家调控经济的重要杠杆。无论是经济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无不把实施这样或那样的税收优惠政策作为引导投资方向、调整产业的结构、扩大就业机会、刺激国民经济增长的重要手段加以利用。但是,处于经济发展不同阶段的国家和地区,税收鼓励的范围、重点和方式有所不同。

    一般来说,发达国家对税收鼓励的范围选择较为慎重,覆盖面较小,针对性较强。而发展中国家的鼓励范围相对广泛得多。为了引进外资和技术,增加出口创汇,经常对某些地区或某些产业或行业给予普遍优惠。发达国家的优惠重点一般放在促进高新技术的开发、能源的节约、环境保护和充分就业等方面,而发展中国家则没有那么集中,甚至对那些技术相对落后的困难企业也给予优惠照顾;另外发达国家的税收优惠多采取与收入相关的间接性鼓励方法,如加速折旧、投资抵免和投资免税等等,而很少使用直接性的税收减免办法。发展中国则一般采用直接性的税收减免法,如对某些地区、产业和行业的投资规定一定的减税期和免税期等等。

    税收优惠对节税潜力的影响表现为:税收优惠的范围越广,差别越大、方法越多、内容越丰富,则纳税人税务筹划的活动空间越大。纳税人进行税务筹划必须考虑:

    有没有地区性的税收优惠;是否有行业性税收倾斜政策;减免各期如何规定;对纳税人在国外缴纳的税款是否采取避免双重征税的措施,采取什么样的方式给予抵免等等。

    递延纳税

    关于递延纳税的概念及其给纳税人带来的好处在前面已经提到,其实质是对纳税人当期会汁所得与计税所得之间的时间性差异(即纳税人会计所得大于计税所得的差额),税法一般不作强制性纳税调整规定,是否递延纳税由纳税人自由选择。这样,从税务筹划的角度看,对顺时间差异进行调整递延纳税的条款以及规定项目越多,纳税人税务筹划的内容也就越丰富,节税的潜力就越大。纳税人违章的法律责任纳税人违章指纳税人从事违反税法有关规定的期限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或注销登记和未按规定使用登记证件;未按照规定将财务、会计制度和财务、会计处理办法报送税务机关备查;偷税;抗税;欠税;骗取出口退税等。未按规定办理税务登记按照税法规定,纳税人未按规定的期限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或者注销登记的,税务机关应当向纳税人发出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逾期不改正的,依照税法规定,可以处以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未按规定使用税务登记证税收征管法规定,纳税人未按照规定使用税务登记证件,或者转借、涂改、损毁、买卖、伪造税务登记证件的,依照税收征管法的规定,可以处以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则处以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纳税人未按规定办理纳税申报按照税法规定,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的,或者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2000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以10000元以下的罚款。纳税人未按规定设置和保管账簿按照规定,纳税人未按照规定设置账簿的,税务机关白检查发现之日起3日内向纳税人发出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逾期不改正的,依照税收征管法规定,在规定的保存期以前擅自损毁账簿、记账凭证和有关资料的,税务机关可以处以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扣缴义务人未按规定设置和保管账簿

    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账簿或者保管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记账凭证及有关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期限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以2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2000元以上5000元下的罚款。

    纳税人偷税

    偷税指纳税人采取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或记账凭证,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的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行为。

    按照规定,偷税数额占应纳税数额的10%以上并且偷税数额在10000元以上的,或者因偷税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行政处罚又偷税的,除由税务机关追缴其偷税款外,对纳税人处以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偷税数额5倍以下的罚金;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30%以上并且偷税数额在100000元以上的,对纳税人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偷税数额5倍以下的罚金;偷税数额不满10000元或者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不到10%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偷税款,处以偷税数额5倍以下的罚款。

    对多次犯有偷税行为未经处罚的,按照累计数额计算。

    扣缴义务人采取偷税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占应纳税额10%以上并且数额在10000元以上的,比照纳税人同样情况处罚;数额不满10000元或者数额占应纳税额不到10%的,由税务机关追缴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处以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5倍以下的罚款。’

    企业事业单位具有上述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判处罚金,并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以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未构成犯罪的,由税务机关追缴不缴或少缴的税款,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税款5倍以下的罚金。纳税人欠缴税款按照税法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应按照规定的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金。纳税人不能按期缴税款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可以自延期缴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2%0的滞纳金。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规定期限内不缴或者少缴应纳或者应解缴的税款,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采取下列强制执行措施,并可以处以欠缴或者少缴的税款5倍以下的罚款:

    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存款中扣缴税款;扣押、查封、拍卖其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以拍卖其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以拍卖所得抵缴税款。

    纳税人欠缴应纳税款,采取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手段,致使税务机关无法追缴欠缴的税款,数额不满10000元的,由税务机关追缴欠缴的税款,处以欠缴税款5倍以下的罚款;数额在10000元以上不满100000元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欠缴税款5倍以下的罚金;数额在100000元以上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欠缴税款5倍以下的罚金。

    企业事业单位欠缴税款,构成犯罪的,判处罚金,并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未构成犯罪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少缴的税款,处以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5倍以下的罚金。

    骗取出口退税

    企业事业单位采取对所生产或者经营的商品假报出口等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数额在10000元以上的,除由税务机关追缴其骗取的退税款外,处骗取税款5倍以下罚金,并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骗取的国家出口退税款数额不满10000元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骗取的退税款外,按照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并处骗取税款5倍以下的罚款。

    上述规定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除由税务机关追缴其骗取的退税款外,按照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并处骗取税款5倍以下罚金;单位犯本项罪的,除处以罚金外,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按照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数额较小,未构成犯罪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骗取的退税款,处以骗取税款5倍以下罚金。

    抗税

    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的,是抗税。除由税务机关追缴其拒缴的税款外,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拒缴税款5倍以下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拒缴税务机关追缴其拒缴的税款,处以拒缴税款5倍以下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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