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概念
税
对于一个从事财务管理工作的人来说,税无时无刻不在身边,纳税管理是企业经营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可是有时最熟悉的东西又可能是最陌生的,这句话是不无道理的,你了解税的准确概念吗?这对一个管理者是至关重要的。
税,是国家凭借政治权力,按照标准,无偿地征收实物或货币而形成的特定分配关系。
税法,就是调整参与税收征纳的国家税务机关与纳税人之间发生的税收征纳关系法律规范的总称。
纳税义务人
纳税义务人,习惯称为纳税人,指负担纳税义务的单位或个人,有时又称纳税主体。
征税对象和税目
征税对象,指对什么东西要征税,有时又称它为税,是国家凭借政治权力,按照标准,无偿地征收实物或货币而形成的特定分配关系。
纳税客体。如:商业销售企业的营业额、企业的所得额、个人收入等就是征税对象。
税目,就是征税对象的具体化,是具体的征税对象和范围。税率税率,就是征税对象按多大的比率征税。
税率一般有三种。
比例税率,即不分征税对象的大小,只规定一个比例的税率,如增值税率、营业税率等。
累进税率,又称等级税率,即按征税对象数额的大小规定不同等级的税率。征税对象数额越大,税率越高。累进税率又分为全额累进税率与超额累进税率两种。
全额累进税率是把不同纳税人的征税对象按数额大小分成不同等级,税率依次提高,纳税人按其所属等级,适用一个税率。
超额累进税率是把征税对象按数额的大小分成若干等级,每一等级规定一个税率,税率依次提高,但每一纳税人的征税对象则依所属等级同时适用几个税率来分别计算,最后相加得出应纳税款的数额。
固定税率,即按征税对象的单位直接规定固定的税额,而不采用百分比式。
纳税环节指在商品的流转过程中,根据不同的税种,规定应纳税款在什么环节缴纳。
纳税环节和纳税期限
例如,消费税的纳税环节包括以下几个:
纳税人生产应税消费品,于销售时纳税:
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由受托方在向委托方交货时代收缴税款;进口应税消费品于报关进口时纳税。
纳税期限,即缴纳税金的期限,如按月缴纳、按季缴纳、按年缴纳等。
税收减免
减税是对应纳税额减征一部分;免税是对应纳税额全部免征。
税收减免的具体内容通常又涉又及三个概念:
起征点,即对纳税对象达到多少时开始征税;免征额,即对征税对象中免予征税的数额;减征额,即从应纳税款中减少征收的数额。
有哪些纳税违法处理
纳税违法处理主要包括以下措施;限期交纳税金、加收滞纳金、加以罚款、税收保全、强制执行、刑事处罚等等。我国实行的是以流转税为主体,实行流转税与所得税相结合,以其他税收为辅助的税收体系,在流转税中以增值税为主,进行普遍调节,在所得税中又以调节企业所得税为主。
我国的税收体系
目前,我国实行的是以流转税为主体,实行流转税与所得税相结合,以其他税收为辅助的税收体系,在流转税中以增值税为主,进行普遍调节,在所得税中又以调节企业所得税为主。
总的来说,中国税收制度包括四大税制:1流转税制;所得税制;资源和财产税制;目的行为税制。纳税人应缴纳的主要税种流转税类:
(1)增值税;(2)营业税;(3)消费税;(4)关税;(5)印花税;(6)证券交易税。
所得税类:
(1)企业所得税;(2)个人所得税;(3)外国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
资源财产税类:
(1)资源税;(2)土地使用税;(3)车船使用税;(4)房地产税;(5)契税;(6)遗产税。
目的行为税类:
(1)城市维护建设税;(2)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3)筵席税;(4)屠宰税;(5)土地增值税。常见税种对于一般纳税人来讲,其应纳税额为当期销项税额抵扣当期进项税额后的余额。其应纳税额计算公式为:
增值税
增值税是对销售货物或提供加工、修配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就其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征税,以及进口货物金额,并实行税款抵扣制的一种流转税。
增值税的纳税人为我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增值税纳税人可以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两种。
小规模纳税人指:增值税的纳税人为我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
从事货物生产或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人以及从事以货物生产或提供应税劳务为主,并兼营货物批发和零售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在100万元以下的纳税人;从事应税货物批发或者零售经营,年应税销售额在180万元以下的;年应税销售额超过上述标准的个人、非企业性单位,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视同小规模纳税人。
其中:销项税额指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按照销售额和规定的税率计算并向购买方收取的增值税税额。销项税额的计算公式为:销项税额=销售额×税率增值税的基本税率是17%。
进项税额是纳税人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所支付或应负担的增值税。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限于增值税扣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包括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和从海关取得的完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实行简易办法计算应纳税额,即按销售额和规定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其计算公式为:消费税的纳税人指在我国境内从事生产和进口应税消费晶的单位和个人。委托加工应当征收消费税的单位和个人也是消费税的纳税人。
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的征收率为6%。
纳税人进口货物,按照组成计税价格和规定的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其计算公式为:
消费税
消费税的纳税人指在我国境内从事生产和进口应税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委托加工应当征收消费税的单位和个人也是消费税的纳税人。
消费税的征税对象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方面是特殊消费品、奢侈品、高能耗消费品、不可再生的稀缺资源消费品;另一方面是税基宽广、消费普遍、征一点税不会影响人民群众的生活水平,但具有一定的财政意义的普通消费品。具体包括11种产品,大体上可分为5种类型:第一类是一些过度消费会对人类健康、社会秩序、生态等方面造成危害的特殊消费品,如烟、酒、鞭炮、烟火等;第二类是奢侈品和非生活必需品,如贵重首饰、化妆品等;第三类是高能耗及高档消费晶,如摩托车、小汽车等;第四类是不可再主和替代的石油类消费品,如汽油、柴油等;第五类是具有一定财政意义的产品,如汽车轮胎、护发品等。
按照规定,消费税的纳税环节确定在生产环节,具体有以下四种:
纳税人生产的应税消费品,由生产者于销售时纳税;境内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如果用于其他方面应当于移送使用时纳税;进口的应税消费品,由受托方于委托方提货时代收代缴税款;进口的应税消费品,由进口报关者于报关进口时纳税。
现规定,金银首饰有零售环节纳税。
按照规定,纳税人生产销售以及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应当在纳税人核算地缴纳;纳税人到外县(市)销售或委托外县(市)代销自产应税消费品,于应税消费品销售后在纳税人核算地或所在地缴纳;进口的应税消费由进口报关者向报关地海关缴纳消费税。
纳税人缴纳消费税的期限,由主管税务机关按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为1日、3日、5日、10日、15日,最长不得超过1个月。不能按期纳税的,可按次纳税。以1日、3日、5日、10日、15日为一期的纳税人,纳税期满后5日内预缴税款,于次月1日起10日之内申报纳税,并结清上月纳税款。营业税的纳税人指在我国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
消费税的税率为3%—50%,共设有14个档次的税率。
按照规定,实行从价定率征收的计税依据是应税消费晶的销售额。其中,企业销售应税消费品应按其实际销售额计算纳税;企业产自用应税消费品的,应当按纳税人生产的同类应税消费品的销售价格作为计税依据;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按照受托方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计算纳税,没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实行从量定额征收消费税的依据是应税消费品的数量。
按照规定,对于实行从价定率方法计算应纳税额时,其计算公式为:
对于实行从量定额方法计算应纳税额时,其计算公式为:
营业税
营业税的纳税人指在我国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企业租赁或承包给他人经营的以承租人或承包人为营业税的纳税人。
营业税的征税对象是纳税人在我国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营业额。其中所称“应税劳务”指属于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金融保险业、邮电通信业、文化体育业、娱乐业、服务业征税范围的劳务。其中所称“无形资产”指土地使用权、商标权、专有技术权、著作权等。其中所称“不动产”指不能移动,移动后会引起性质、形状改变的财产,包括建筑物及其土地附着物。
按照规定,营业税的纳税地点为:
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应当向应税劳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纳税人从事运输业务应当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纳税人转让土地使用权,应当向土地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纳税人转让其他无形资产,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纳税人销售不动产,应当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纳税人承包的工程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纳税人缴纳营业税的期限,由主管税务机关按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为5日、10日、15日或者1个月。不能按期纳税的,町按次纳税。纳税人以1个月为一期的纳税人应当于期满后10日内申报纳税;5日、10日、15日为一期的纳税人,纳税期满后5日内预缴税款,于次月1日起10日之内申报纳税,并结清上月应纳税款。金融业(不包括典当业)的纳税期限为关税是对进出关境的货物、物品征收的一种税收,包括进口关税和出口关税。1个季度,保险业的纳税期限为1个月;扣缴义务人的解缴税款期限比照上述规定执行。
营业税的税率主要有以下几档,即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邮电通信业、文化体育业为3%,服务业、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为5%,金融保险业为8%。娱乐业的具体适用税率,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规定的幅度(5%—20%)内确定。
按照规定,营业税的计税依据是纳税人的营业额。纳税人的营业额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向对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这里所说的价外费用包括向对方收取的手续费、基金、集资款、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凡价外收费,无论会计制度规定如何核算,均应并人营业额计算应纳税额。
按照规定,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按营业额和规定的税率计算应税额。
其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营业额×税率关税
关税是对进出关境的货物、物品征收的一种税收,包括进口关税和出口关税。
关税的纳税人为进口我国准许进口的货物的收货人和出口我国准许出口的货物的发货人,前者应当缴纳进口关税,后者应当缴纳出口关税。
从我国境外采购进口的原产于我国境内的货物,也应当缴纳进口关税。
接受纳税人的委托办理货物报关等有关手续的代理人,可以代办纳税手续,同时要遵守委托人应当遵守的各项规定。
关税的征税对象是进出口的各种货物、物品,其征税对象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关税税则》规定应当征税的各种货物。
关税应当在按照进出口货物通关规定向海关申报之后、海关放行之前一次性缴纳。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或者他们的代理人,应当在海关填发税款缴纳证的次日起7日之内,向指定银行缴纳应纳税款,从到期次日起至缴清税款之日止,按日加收欠缴税款1%o滞纳金。
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如易腐、急需、有关手续无法立即办结等),海关可以在提取货样、收取保证金或者接受纳税人提供的其他担保之后,先办理放行货物的手续,后办理征纳关税的手续。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或者他们的代理人,可以从缴纳税款之日起1年之内,书面声明理由,连同原纳税收据向海关申请退税,逾期海关不予受理:
因海关误征,多缴税款的;海关核准免验进口的货物,完税后发现有短缺的情况,经过海关审查认可的;已经征收出口关税的货物,因故未装运出口,申报退关,经过海关查验属实的。
关税以进出门货物的价格为计税依据。进出口货物的价格应当等于进出口货物数量乘以单位完税价格。
进口货物以海关审定的成交价格为基础的到岸价格作为完税价格。
实际成交价格是一般贸易项下进口或者出口货物的买方为购买该项货物向卖方实际支付或者应当支付的价格。
到岸价格包括货价和货物运抵我国境内输入地点起卸前的包装费、运费、保险费和其他劳务费等费用。
进口货物的到岸价格经过海关核审未能确定的,海关可以以下列价格为基础估定完税价格:
从该项进口货物同一出口国或者地区购进的相同或者类似货物成交价格;该项进口货物的相同或者类似货物在国际市场上的成交价格;该项进口货物的相同或者类似货物在国内市场上的批发价格,减去进口关税、进口环节其他税收和进口后的运输、储存、营业费用及利润后的价格;海关用其他合理方法估定的价格。
运往境外修理的机械器具、运输工具和其他货物,出境时已经向海关报明并在海关规定的期限之内复运进境的,应当以海关审定的修理费和料件费用为完税价格。
运往境外加工的货物,出境时已经向海关报明并在海关规定的期限之内复运进境的,应当以加工后的货物进境时的到岸价格与原出境货物相同、类似货物在进境时的到岸价格之间的差额作为完税价格。
以租赁(包括租借)方式进口的货物,应当以海关审定的货物租金作为完税价格。
经过批准减税、免税进口的货物,在转让或者出售需要补税时,可以按照该货物原进口时的完税价格纳税。
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应当包括为了在境内制造、使用、出版或者发行的目的而向境外支付的与该进口货物有关的专利、商标、著作权以及专有技术、计算机软件和资料等费用。
出口货物应当以海关审定的货物售价与境外的离岸价格扣除关税后作为完税价格。计算公式:出口贷物完税价格=离岸价格/(1+出口关税税率)离岸价格应当按照应税出口货物运离出境前的最后一个口岸的离岸价格计算。如果该货物是从内地起运的,则将该货物从内地运至出境口岸所支付的运输费用可以扣除。
当离岸价格不能确定时,完税价格由海关估定。
进出口货物的到岸价格、离岸价格或者租金、修理费、料件费等以外国货币汁价的,应当按照海关填发税款缴纳证之日的汇价折合成人民币,然后计算纳税。
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或者他们的代理人,应当如实向海关申报进出口货物的成交价格。如果申报的成交价格明显低于或者高于相同或者类似货物的成交价格,海关可以根据相同或者类似货物的成交价格、国际市场价格、国内市场价格或者其他合理的方法估定完税价格。
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或者他们的代理人,在向海关递交进出口货物报关单时,应当交验载明货物真实价格、运费、保险费和其他费用的发票、包装清单和其他有关单证(必要时,海关还可以检查买卖双方的有关合同、账册、单据和文件,或者作其他调查);否则,应当按照海关估定的完税价格纳税,事后补交单证的,税款也不作调整。
进口关税的税率分为普通税率和优惠税率两种。原产于与我国未订有关税互惠协议的国家或者地区的进口货物,按照普通税率纳税(经过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特别批准者除外);原产于与我国签订有关税互惠企业所得税为在我国境内实行独立经济核算的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联营企业、股份制企业以及有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的其他组织。
协议的国家或者地区的进口货物,按照优惠税率纳税。
进出口货物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税则》规定的分类原则归人合适的税号,并按照适用的税率纳税。
现行进出口税则规定的进出口货物税号有6600多个。进出口关税普通税率从0.8%、11%到270%不等,共有20多个差别税率;优惠税率从0.1%、1.5%到121.6%不等,共有50多个差别税率。
现行出口关税征税货物(主要为国内紧缺、限制出口的原材料)的税号共有35个,税率从20%到50%不等,共有5个差别税率。
进出口货物,应当按照收发货人或者他们的代理人申报进口或者出口之日实施的税率纳税。进口货物到达之前,经过海关核准先行申报的,应当按照装载此项货物的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实施的税率纳税。
进出口货物的补税和退税,应当按照该货物原申报进口或者出口之日所实施的税率办理,但是下列情况除外:
经过批准减税、免税的进口货物,后来由于情况变化,经过海关批准转让或者出售,需要补税的,应当按照该货物进口之日实施的税率纳税;加工贸易进口料、件等属于保税性质的进口货物,如果经过批准转为内销,应当按照向海关申报转为内销当日实施的税率纳税。未经过批准擅自转为内销的,应当按照海关查获日期实施的税率纳税;暂时进口货物转为正式进口需要补税时,应当按照该货物转为正式进口之日实施的税率纳税;分期支付租金的租赁进口货物,分期纳税时,都应当按照该货物进口之日实施的税率纳税;经过批准缓税进口的货物以后纳税时,不论是一次交货缴清还是分期缴清,都应当按照该货物进口之日实施的税率纳税;查获的走私进口货物需要补税时,应当按照查获日期实施的税率纳税;由于税则归类的改变、完税价格的审定或者其他工作差错而需要补税的,应当按照原征税日期实施的税率纳税。
关税以进出口货物的价格为计税依据,按照规定的适用税率计算应纳税额。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为在我国境内实行独立经济核算的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联营企业、股份制企业以及有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的其他组织。企业集团分别以核心企业、独立核算的其他成员企业为企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为在我国境内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
业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
企业所得税的纳税对象是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包括来源于境内、境外的所得。生产、经营所得指从事物质生产、交通运输、商品流通、劳务服务以及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认的其他营利事业取得的所得;其他所得指股息、利息、租金、转让各类资产收益、特许权使用费以及营业外收益等。
按照规定,企业所得税由纳税人向其所在地(指纳税人的实际经营管理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铁道部、民航总局、邮电部直属的部分企业应纳的企业所得税由上述三部直接集中缴纳。
企业所得税按年计算,分月或者分季预缴,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具体核定。月度或者季度的终了后15日内预缴,年度终了后4个月内汇算清缴,多退少补。
纳税人应在月份或者季度终了后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会计报表和预缴所得税申报表,年度终了后4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会计决算报表和所得税申报表(无论盈利还是亏损)。
纳税人预缴所得税时,应当按照当月或者当季的实际利润预缴。按实际数预缴有困难的,可以按照上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1/12或者1/4,或者经过主管税务机关认可的其他方法预缴税款。预缴方法一经确定,不能随意改变。
对境外投资所得可在年终汇算清缴。
联营企业应当先就地缴纳所得税,然后进行利润分配。
纳税人在年度中间合并、分立、终止时,应当在停止生产、经营之日起6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当期所得税汇算清缴。
企业所得税的计税依据是纳税人的应纳税所得额。纳税人的应纳税所得额为纳税人每一纳税年度的总收入减去准予扣除项目后的余额。用公式表示如下:
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准予扣除项目金额纳税人的收入包括生产经营收入、财产转让收入、利息收人、租赁收入、特许权使用费收入、股息收入和其他收入。准予扣除项目包括与纳税人取得收人有关的成本、费用、税金和损失。其中成本即生产经营成本,指纳税人为生产经营商品和提供劳务等所发生的各项直接费用和各项间接费用;费用即纳税人为生产经营商品和提供劳务等所发生的销售(经营)费用、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税金即纳税人按规定缴纳的消费税、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资源税、土地增值税等,教育费附加可视同税金;损失指纳税人在生产经营过程中的各项营业外支出、已经发生的经营亏损、投资损失和其他损失。
企业所得税的税率为33%。
企业所得税的应纳税额应当按照应纳税所得额和33%的比例税率计算,其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33%外国企业所得税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为在我国境内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这里所说的外商投资企业,指在我国境内设立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商独资企业。
其中,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指外国公司、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依据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的规定,经中国政府批准,在中国境内同中国的公司、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共同投资、共同管理、共负盈亏的具有法人资格的有限责任公司。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应当作为独立的纳税人计算纳税。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指由中国的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与外国的企业、经济组织或个人,依据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规定,在中国境内共同举办的契约式合作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可以依法取得中国的企业法人资格,也可以不作为企业法人,由合作各方以各自的法人地位进行联合经营。具有中国法人地位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应当作为独立的纳税人计算纳税,而没有企业法人地位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则由合作各方作为独立的纳税人分别计算纳税。
外资企业指依照外资企业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规定成立,其资本全部由外国投资的企业。由于外资企业具有法人资格,因而作为独立纳税人计算纳税。所谓外国企业指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指生产经营机构包括管理机构、营业机构、办事机构,机构场所包括工厂、开采自然资源的场所、承包建筑、安装、装配、勘探等工程作业的场所和提供劳务的场所,营业代理人)从事生产经营和虽然未设立机构、场所而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的征税对象是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包括来源于境内、境外的所得。生产、经营所得指从事制造业、采掘业、交通运输业、建筑安装业、农业、林业、畜牧业、渔业、水利业、商业、金融业、服务业、勘探开发作业以及其他行业取得的所得。其他所得指利润(股息)、利息、租金、转让财产收益,提供或者转让专利权、专有技术、商标权、著作权收益及营业外收益等所得。
外商投资企业的企业所得税和外国企业就其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从事生产、经营的机构、场所的所得应纳的企业所得税,按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税率为30%;地方所得税,按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税率为3%。
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有机构、场所,而有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利润、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和其他所得,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上述所得与其他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都应当缴纳20%的所得税。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的计税依据是应纳税所得额,即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从事生产、经营的机构、场所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及损失后的余额。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确定,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
其中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公式如下。
制造业
应纳税所得额=产品销售利润+其他业务利润+营业外收入—营业外支出产品销售利润—(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产品销售净额=产品销售总额—(销货退回+销货折让)产品销售成本=本期产品成本+期初产品盘存—期末产品盘存本期产品成本=本期生产成本+期初半成品、在产品盘存—期末半成品、在产品盘存本期生产成本=本期生产耗用的直接材料+直接工资+制造费用商业应纳税所得额=销货利润+其他业务利润+营业外收入—营业外支出除流转税类和所得税类外,公司还要承担一些税种。这里统统归纳为其他税类,如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等。
销货利润=销货净额—销货成本—销化税金—(销货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销货净额=销货总额—(销货退回+销货折让)销货成本=期初商品盘存+(本期进货—(进货退出+进货折让)+进货费用)—期末商品盘存服务业应纳税所得额=业务收入净额+营业外收入—营业外支出业务收入净额=业务收入总额—(业务收入税金+业务支出+管理费用+财务费用)企业不能提供完整、准确的成本、费用凭证,不能正确地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由当地税务机关参照同行业或者类似行业的水平核定利润,计算其应纳税所得额。企业不能提供完整准确的收入凭证,不能正确申报收入额的,由当地税务机关采用成本(费用)加合理的利润等方法予以确定,确定其应纳税所得额。
外国航空、海运企业从事国际运输业务,以其在中国境内起运客货收入总额的5%为应纳税所得额。
外商投资企业在中国境内投资于其他企业,从接受投资企业取得的利润(股息),可以不计人本企业应纳税所得额。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的计算公式如下。年度应纳税额=年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汇算清缴应退(补)所得税额=年度应纳税额—全年已预缴税款按季预缴所得税额=年计划总额×税率×1/4或=上年度应纳所得额×税率×1/4按照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和地方所得税,按年计算,分季预缴。季度终了后15日内预缴;年度终了后5个月内汇算清缴,多退少补。
企业根据税法规定预缴所得税时,应当按季度的实际利润额以预缴;按季度实际利润额预缴有困难的,可以按上一年度内所得税额的四分之一或者经当地税务机关认可的其他方法分季预缴所得税。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从事生产、经营机构、场所应当在每次预缴所得税的期限内,向当地税务机关报送预缴所得税申报表。企业在纳税年度内无论盈利或者亏损,都应于年度终了后4个月内,向当地税务机关报送年度所得税申报表和会计决算报表。在报送会计决算报表时,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应当附送中国注册会计师的审计报告。
企业遇特殊原因,不能按照税法规定期限报送所得税申报表和会计决算报表的,应当在报送期限内提出申请,经当地税务机关批准,可以适当延长。
外商投资企业在中国境内或者境外分支机构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由总机构汇总缴纳所得税。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两个或两个以上营业机构的,可以由其选定的其中一个营业机构合并申报缴纳所得税。但该营业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对其他各营业机构的业务负有监督管理责任;设有完整的账簿、凭证,能够正确反映各营业机构的收入、成本、费用和盈亏情况。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合并申报缴纳所得税,所涉及的分支机构或者营业机构有适用不同税率的,应当合理地分别计算各营业机构的应纳税所得额,按照不同的税率缴纳所得税。
其他应缴税种
除流转税类和所得税类外,公司还要承担一些税种。这里统统归纳为其他税类,如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等。
1.资源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中规定,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原油、天然气、煤炭、金属等产品和其他非金属矿产品开采及生产盐的单位和个人为资源税的纳税义务人。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等一切单位以及个体经营者和其他个人。
资源税定额税率按应税产品的课税单位规定税额纳税人的权利指纳税人在履行纳税义务的过程中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所享有的作为或不作为的许可。
幅度如下:
原油的税额幅度为每吨8—30元;天然气的税额幅度为每千立方米2—15元;煤炭的税额幅度为每吨0.3—0.5元;其他非金属矿原矿的税额为每吨或者立方米0.5—20元;黑色金属矿的税额幅度为每吨2—30元;有色金属矿的税额幅度为每吨0.4—30元;盐的税额幅度为:固体盐每吨10—60元,液体盐每吨2—10元。
2.城市维护建设税。
城市维护建设税是为了加强城市的维护建设,扩大和稳定城市维护建设资金来源而征收的一种税。
城市维护建设税实行地区差别比例税率,具体分三种情况:
纳税人所在地在市区的,税率为7%;纳税人所在地在县城、镇的,税率为5%;纳税人所在地不在市区、县城或镇的,税率为1%。
3.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
投资方向调节税的纳税人,是指用各种资金进行固定资产投资的各级政府、机关团体、部队、国有企业事业单位、集体企业事业单位、私营、个体工商户在一般情况下,纳税人均应按期缴纳税款。但在特殊情况下,纳税人也可以申请延期缴纳税款。
及其他单位和个人。
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发展序列和经济规模要求,实行差别税率,共有0%、5%、10%、15%和30%五个档次。
这里需要强调一点,由于我国目前处于一种投资需求不足的状态,为了有效地提高投资者的积极性,促进经济尽快发展,国家已经暂停征收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但作为一个对企业投资有很大影响的税种,本书在此还是加以介绍,何况该税种今后还是有继续开征的可能性。
4.土地增值税。
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人是有偿转让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和其他附着物产权的单位和个人,包括: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业户及其他单位和个人。
土地增值税额累进税率,分别为30%、40%、50%和60%。其中:
土地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的部分,税率为30%;土地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未超过100%的部分,税率为40%;土地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100%,未超过200%的部分,税率50%;土地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200%以上的部分,税率60%。减免税是国家根据经济发展战略和产业政策的发展要求,运用税收的调节职能,对某些纳税人或征税对象给予的一定鼓励或照顾。
纳税人的权利
纳税人的权利和义务是纳税人在税收法律关系中存在的前提和基础。由于税收法律关系是一种行政法律关系,纳税人在税收法律关系中的义务主体的身份出现的多,因而,一般对纳税人总是讲其义务。其实纳税人在税收法律关系中也享有一定的权利,而且这些权利贯彻在纳税人履行纳税义务的始终。纳税人在税收法律关系中也是权利主体,这是人们通常忽略的一点。
纳税人的权利指纳税人在履行纳税义务的过程中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所享有的作为或不作为的许可。如纳税人享有某项权利,则可要求税务机关作出或不作出一定行为,在必要时还可请求法院协助实现其权益。
延期申报
《税收征管法》第17条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的,经税务机关核准,可以延期申报。”不能按期申报指不可抗力等客观情况造成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申报期内不能申报的情形,如发生了自然灾害(地震、水灾、火灾、台风等)和社会意外事件(战争爆发、社会动乱等)。如果发生了以上情况,纳税人就可依法向税务机关申请延期申报。另外,纳税人由于计算税款上的困难,如财务报表未出来,无法申报,也可以申报延期申报,在税务机关核准的期限内申报纳税。在不可抗力情形下的延期申报,可以不经申请自行延期,但是,应当在不可抗力情形消除后,立即向税务机关报告,税务机关查实后应予核准。
延期缴纳税款
在一般情况下,纳税人均应按期缴纳税款。但在特殊情况下,纳税人也可以申请延期缴纳税款。
《税收征管法》第20条规定,“纳税人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但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税收征管法的实施细则》还规定,“经税务机关批准延期缴纳税款的,在批准的期限内,不加收滞纳金。”
这里所谓特殊困难,指由于不可抗力、意外事故、三角债或债务链等原因造成的资金上的周转困难。纳税人因特殊困难,影响到支付能力就可依法申请延期缴款。这是国家为照顾纳税人生产、经营中遇到的各种困难而赋予的一项重要权利。行使这项权利,可以缓解纳税人生产经营中的一些暂时困难,从而顺利渡过难关。
申请减免税
减免税是国家根据经济发展战略和产业政策的发展要求,运用税收的调节职能,对某些纳税人或征税对象给予的一定鼓励或照顾。减税是对应征税款减少征收;免征是对应征税款全部予以免征。享受减免税政策后,纳税人的税收负担肯定就会轻一些,从而有更多的资金用于发展生产经营。
《税收征管法》第21条规定,“纳税人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向税务机关申请减税、免税。”可见,依法享受减免税照顾是纳税人的一项重要权利。
但是,要注意的是,减免税必须是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范围内,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减、免税审查批准机关审批后才有效。未经批准的减、免税,或者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各级人民政府主管部门、单位和个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擅自作出的减免税决定无效。
过去,由于税法中规定的减免税较多,减免税的随意性较大、减免税款比较分散,纳税人较易获得减免税照顾。现在,虽然依法享受减免税仍是纳税人的一项权利,但由于减免税权高度集中(国务院),临时、困难性减免取消了,因而享受减免税的机会也就少了。
请求赔偿
《税收征管法》第26条规定,税务机关采取税收保全措施不当,或者纳税人在限期内已缴纳税款而税务机关未立即解除税收保全措施,使纳税人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失的,税务机关要负赔偿责任。依据《税收征管法》的这个规定,纳税人当自己的合法权益在税收保全中受到侵犯时,可以请求赔偿。
目前,明文规定给予纳税人以赔偿的,仅此而已。同时,这时的赔偿仅限于税务机关采取税收保全措施不当,或者纳税人在限期内已缴纳税款,税务机关未立即解除税收保全措施,使纳税人的合法利益遭受到实际经济损失。因此纳税人在请求赔偿时仅限于上述范围内才受法律保护。
申请退税
这是指纳税人对误征或错征的税款以及依照税法的规定应退还的税款有权要求退回。
《税收征管法》第30条规定,纳税人超过应纳税额缴纳的税款,税务机关发现后应当立即退还;纳税人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三年内发现的,可以向税务机关要求退还,税务机关查完后应当立即退还。根据《税收征管法》的这个规定,只要在三年内,纳税人都可以要求退还超过应纳税额而缴纳的税款,如误缴税款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25条规定,“纳税人出口运回税率为零的货物,向海关办理出口手续后,凭出口报关单等有关凭证,可以按月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该项出口货物的退税。”另外,对已征消费税款,出口时也可以申请退税。
应当说明的是,出口货物办理退税后发生退货或者退关的,纳税人应当依法补缴已退的税款。纳税人的义务是纳税人依照税收法律、法规等必须作出的行为或不得作出的行为。
依法监督
这是指纳税人有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监督税务机关执法的权利。
依法治税一直是我国税收工作的基本原则之一。为我国税收工作走上法治轨道,改革开放的十几年来,国家制定了大量的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等法律规范。这是征、纳双方都应遵循的。税务机关依法征税是国家赋予的神圣职责,同时在征税中保护纳税人及其他当事人权益也是其义不容辞的责任。为使纳税人的权益不受侵害,促进税务机关依法行政、反腐倡廉,法律规范在保证依法征税的同时,也规定了一定的制约措施来防止不廉政或侵权行为的发生。如《税收征管法》规定,税务机关征收税款和扣缴义务人代扣、代收税款时,必须给纳税人出具完税凭证。根据这个规定,如果税务机关或扣缴义务人不开具完税凭证,纳税人就可以不缴税。通过这样来监督税务机关,避免徇私舞弊、不开票收税的不廉政行为发生。又如《税收征管法》规定,税务机关派出的人员进行税务检查时,应当出示税务检查证件。根据这个规定,被检查人就可以监督其执法行为,如果不出示税务检查证件,就可拒绝检查。申请税务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这是指纳税人当其对税务机关的征税、管理、处罚等行为不服时,有权向做出征税处罚决定的税务机关的上一级税务机关申请税务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企业以及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证件、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以监督税务机关依法征税,同时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税收征管法》第56条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与税务机关在纳税上发生争议时,必须先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缴纳或解缴税款及滞纳金,然后可以在收到税务机关填发的缴款凭证之日起60日内向上一级税务机关申请复议。上一级税务机关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对税务机关的处罚通知之日或者税务机关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之日起15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或者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或者税务机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税收保全措施之日起15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这里,《税收征管法》不仅赋予纳税人申请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权,而且,还规定了当纳税人对税务行政处罚、税收强制执行、税收保全措施不服时,既可以选择复议,也可以选择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选择权。
委托税务代理人代办税务事宜
这是指纳税人可以将依法应履行的税务事宜委托税务代理人来完成的权利。
为了加强对税收执法的社会监督,方便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履行其义务,《征管法》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可以委托税务代理人代为办理税务事宜。这样就从法律上确立了税务代理人的合法地位。通过税务代理制度,可以大大减轻纳税人自行办理纳税事宜的工作量,可以提高办税质量和效率、减少核算过程中的差错,还可以使纳税人的涉税申报、申请、申诉事宜得到及时办理,使纳税人的合法权益受到维护。
以上纳税人的权利,概括起来就是两个方面的权利,一方面是监督权,一方面是维护自身利益权。有些权利,如复议权和行政诉讼权,既是监督权,又是维护自身利益的权利。纳税人的义务纳税人的义务是纳税人依照税收法律、法规等必须作出的行为或不得作出的行为。它包括程序上的义务和实体上的义务。一般讲,纳税人的义务就是纳税(缴税)义务。但严格说来,这是不准确的。我国宪法规定,作为公民有纳税义务。这个义务不仅是缴税。国家为了有效地参与国民收入的分配,充分发挥税收的职能,保证财政收入和经济建设的需要,对税收参与国民收入的分配过程作了严密的规范,以保证这一过程有秩序地进行。这些规范,征、纳双方都应遵守。因此,纳税义务不仅包括纳税(缴纳税款),而且还包括遵守征纳规范所必须履行的程序上的义务。实体上的纳税义务受法律保护,程序上的法律义务也是受法律保护的。《税收征管法》及《刑法》上有关税收法律责任的规定,既有履行实体义务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也有履行程序上的义务的法律责任。可见,纳税人不仅要重视实体上的义务,而且也要重视程序上的义务。实体上的义务和程序上的义务都是纳税义务的有机组成部分。
纳税人在税收法律关系中更多地以义务主体存在。纳税人的义务是广泛的、全面的。实际上,税收征收管理的过程主要是纳税人履行义务的过程。从税收征收管理的全过程看,纳税人的义务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企业以及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证件、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非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除临时取得应税收入或发生应税行为以及只缴纳个人所得税、车船使用税以外,都应当自有关部门批准之日起30日内或自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成为法定纳税义务人之日起30日内,依法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之日起30日内或者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之前,持有关证件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变更或注销税务登记。
从以上规定看,大多数纳税人都有向税务机关申税务检查是税务机关依法对纳税人履行纳税义务情况的监督和审核,是税收征收管理的补充和保证环节,对于征收税款、促进纳税人遵纪守法具有重要意义。
报办理税务登记的义务。从国际上看,几乎所有的纳税人都要在税务机关办理登记手续‘我国经济体制正在与国际惯例接轨,税收管理也不例外,也将与国际上一致,将所有纳税人实行登记管理。届时,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将成为纳税人的一项普遍义务。管理账簿、凭证企业应当按照《税收征管法》的要求去管理账簿和凭证。《税收征管法》规定如下。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按照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记账,进行核算。个体工商户确实不能设置账簿的,经税务机关核准,可以不设置账簿。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的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应当报送税务机关备案。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的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与国务院或者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有关税收的规定抵触的,依照国务院或者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有关税收的规定计算纳税。
发票必须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税务主管部门指定的企业印制;未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税务主管部门,不得印制发票。
发票统一由税务机关管理。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必须按照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保管期限保管账纳税登记(又称税务登记)是税务机关根据税法规定对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进行登记管理的一项基本制度。簿、记账凭证、完税凭证及其他资料。账簿、记账凭证、完税凭证及其他有关资料不得伪造、变造或者擅自损毁。
这是《税收征管法》对纳税人账簿、凭证管理的基本要求。纳税申报《税收征管法》规定:“纳税人必须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内办理纳税申报,报送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以及税务机关根据实际需要纳税人报送的其他纳税资料。”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还规定,“纳税人享受减税、免税待遇的,在减税、免税期间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纳税申报。”
纳税申报是纳税人依法向税务机关履行的告知义务,这是法定手续,有助于税务机关掌握税源情况。不论纳税人有否应纳税项目都应办理纳税申报手续,这是《税收征管法》所规定的纳税申报义务的实质。按期缴纳税款《税收征管法》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期限缴纳税款”。纳税人未按照前款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千分之二纳税人领取税务登记证后,应当在其生产、经营场所内明显易见的地方张挂,亮证经营。
的滞纳金。
这是纳税人的核心义务。前面所讲的申报办理税务登记,按《税收征管法》等的要求管理账簿、凭证,纳税申报等义务都是程序性义务。纳税人履行了这些义务,不等于履行了纳税义务。但纳税人按期缴纳了税款、滞纳金,那么,从税收征收管理过程看,纳税人的纳税义务即已履行。所以,按期缴纳税款,是纳税人纳税义务的核心,一般来说,也是纳税人的其他义务存在的前提和基础。假定纳税人没有按期缴纳税款的义务,纳税人的其他义务也不会存在。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了纳税人其他义务的目的和宗旨都是为此服务的。纳税人履行程序止的义务是为了履行按期缴纳税款义务创造条件。接受、协助税务检查税务检查是税务机关依法对纳税人履行纳税义务情况的监督和审核,是税收征收管理的补充和保证环节,对于征收税款、促进纳税人遵纪守法具有重要意义。因此,国家通过立法赋予税务机关的检查权,同时鉴于纳税人在税务检查中具有的特殊地位,规定了按期缴纳税款,是纳税人纳税义务的核心,一般来说,也是纳税人的其他义务存在的前提和基础。纳税人的义务,以保证检查权的行使。《税收征管法》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必须接受税务机关依法进行的检查,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不得拒绝、隐瞒。”企业纳税基本程序公司依法纳税,是我国税收法规的法律规定。公司依法纳税的过程不仅体现在正确核算应税数额,及时将税款解缴入库的环节,而且贯穿了从税务登记到发生纳税争议并处理的整个过程。因此,公司依法履行纳税义务,并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是每个经理人所应当非常熟悉的。根据我国税收征管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公司依法纳税程序的第一步便是纳税登记。纳税登记纳税登记(又称税务登记)是税务机关根据税法规定对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进行登记管理的一项基本制度。对公司而言,通过纳税登记可以确认征、纳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也可将领取的税务登记证作为税务许可证和权利证明书。办理纳税登记是纳税人必须履行的第一个法定程序。
办理开业登记的时间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主动依法向国家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登记。
办理开业登记的地点
纳税企业向当地主管国家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纳税登记。
纳税企业跨县(市)区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除总机构向当地主管国家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外,分支机构还应当向其所在地主管国家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纳税登记。
办理开业登记的程序
纳税人提出书面申请报告,并提供有关证件资料。
填报税务登记表。纳税人领取登记表或注册登记表后,按照规定的内容逐项填写,并加盖企业印章,经法定代表人签字后将税务登记表报送主管国家税务机关。
纳税人填写税务登记表的主要内容有:企业名称、经营地点、生产经营范围、经营方式、从业人数、注册资本、投资总额、批准开业证照文件情况、开户银行名称、银行账号、使用品种、税务代理、所属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法人代表、财务负责人、办税人员、附送件等。
领取税务登记证件。纳税人报送的税务登记表和提供的有关证件、资料,经主管国家税务机关审核后,报有关国家税务机关批准予以登记的,应当按照规定的期限到主管国家税务机关领取税务登记证及其副本,并按规定缴付工本管理费。
纳税人改变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业主姓名、经济类型、经济性质、住所或者经营地点(不涉及改变主管国家税务机关)、生产经营范围、经营方式、开户银纳税申报是纳税程序的中心环节。它是纳税人在发生纳税义务后,按税务机关规定的内容和期限,向主管税务机关以书面报表的形式申明有关纳税事项及应税款所履行的法定手续。
行及账号等内容的纳税人,应当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证件(营业执照、变更登记的有关证明文件、国家税务机关发放的原税务登记证件(包括税务登记证及其副本、税务登记表等)、其他有关证件,向原主管国家税务机关提出变更登记书面申请报告。
纳税人办理变更登记时,应当向主管国家税务机关领变更登记表,一式三份,按照表式内容逐项如实填写,加盖企业或业主印章后,于领取变更税务登记表之日起10日报送主管国家税务机关。经批准后,在规定的期限内领取税务登记及有关证件,并按规定缴付工本管理费。
纳税人领取税务登记证后,应当在其生产、经营场所内明显易见的地方张挂,亮证经营。外县(市)经营的纳税人必须持有所在地税务机关填发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税务登记证的副本,向经营地国家税务机关报验登记,接受税务管理。
纳税人可持税务登记证依法办理下列税务事项:
申请减税、免税、退税、先征税后返还;申请领购发票;申请办理《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其他有关税务事项。
税务登记证件只限纳税人自己使用,不得转借、涂改、损毁,买卖或者伪造。
纳税人要妥善保管税务登记证件,如有遗失,应在发生纳税义务后,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代征人,必须按照法律规定或税务机关依法规定的申报期限,到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当在登报声明作废的同时,及时书面报告主管税务机关,经税务机关审查处理,可申请补发新证。
纳税人应根据税务机关验证或者换证通知,在规定的期限内,持有关证件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验证或者换证手续。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申报办理开业税务登记、变更或者注销税务登记,以及未按规定申报办理税务登记验证、换证的,应当依照主管税务机关通知按期改正。逾期不改的,由税务机关处以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账证管理根据《税收征管法》规定,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15日内设置账簿;扣缴义务人应当白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扣缴义务发生之日起10日内,按照所代扣、代收的税种设置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账簿。同时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件之日起15日内,将其财务、会计制度报送税务机关备案。
账簿的登记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必须根据合法有效的凭证进行记账核算;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应当按照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备案的财务、会计制度或财务、会计处理办法,真实逐笔记账核算。
账簿保管
账簿作为公司重要的经济业务记录,是进行财纳税申报主要有两种形式:一种是上门申报,一种是邮寄申报。
务、税务检查,审计检查的重要资料。应当按照我国有关法律规定的账簿保管期限认真加以保管,其中,日记账、明细账、总账和辅助账簿的保管期限是15年,现金和银行存款日记账的保管期限是25年,涉外和其他重要的会计账簿要予以永久保存。
税收证明管理
实行查账征收方式缴纳税额到外地从事生产、经营、提供劳务的,应当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报告,写明外出经营理由、外销商品的名称、数量、所需要时间,并提供税务登记证或副本,由主管税务机关审查核准后签发《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申请人应当按规定提供纳税担保或缴纳相当于应纳税额的纳税保证金。纳税人到外县(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必须持《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向经营地税务机关报验登记,接受税务管理,外出经营活动结束后,应按规定的缴销期限,到主管税务机关缴销《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办理退款手续。
纳税人销售货物向购买方开具发票后,发生退货或销售折让,如果购货方已付购货额或者货额未付但已作财务处理,发票联及抵扣联无法收回的,纳税人应向购货方索取折让证明,作为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合法依据。
纳税申报
纳税申报是纳税程序的中心环节。它是纳税人在发生纳税义务后,按税务机关规定的内容和期限,向主管税务机关以书面报表的形式申明有关纳税事项及应税款所履行的法定手续。纳税申报不仅是征纳双方核定应纳税额、开具纳税凭证的主要依据,也是税务机关研究经济信息,加强税源管理的重要手段。
纳税申报的对象
应当正常履行纳税义务的纳税人。在正常情况下,纳税人必须在税收法律和行政法规规定的或者税务机关依照税收法律和行政法规规定的申报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手续,填报纳税申报表。
应当履行扣缴税款义务的扣缴义务人。扣缴义务人必须在税收法律和行政法规规定的或者税务机关依照税收法律和行政法规规定的申报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申报手续,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
享受减税、免税待遇的纳税人。纳税人享受减税、免税待遇的,在减税、免税期间也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纳税申报手续,填报纳税申报表,以便于进行减免税的统计与管理。
纳税申报的内容
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纳税申报表或者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二是与纳税申报有关的资料或证件。
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在填报纳税申报表或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时,应将税种、税目,应纳税项目或应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项目,适用税率或单位税额,计税依据,扣除项目及标准,应纳税额或应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额,税款所属期限等内容逐项填写清楚。
纳税人还应根据不同情况相应报送下列有关资料、证件:财务报表及说明材料;与纳税有关的合同、协议书;外出进行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境内或境外公证机构出具的有关证明文件;税务机关规定应当报送的其他有关资料、证件等。
扣缴义务人还应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的合法凭证以及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有关证件和资料等。
纳税申报期限
在发生纳税义务后,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代征人,必须按照法律规定或税务机关依法规定的申报期限,到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各税种的申报期限。因各税种情况不同及税务机关的工作安排,各税种的申报期限也有所不同。
申报期限的顺延。纳税人办理纳税申报的期限最后1日,如遇公休、节假日的,可以顺延。
延期办理纳税申报。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代征人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额报告表确有困难,需要延期的,应当在规定的申报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书面延期申请,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在核准的期限内办理。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代征人因不可抗力情形,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额,或委托代征税额报告的,可以延期办理。但是,在不可抗力情形消除后应立即向主管税务机关报纳税担保是纳税人为了保证履行纳税义务,以货币或实物等形式向税务机关所作税款抵押。
告。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处以2000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可处以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纳税申报形式
纳税申报主要有两种形式:一种是上门申报,一种是邮寄申报。
上门申报。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代征人应当在纳税申报期限内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额或委托代征税额报告。
邮寄申报。纳税人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有困难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也可以采取邮寄申报,以邮出地的邮戳日期为实际申报日期。税款缴纳纳税人在纳税申报后,应按照法定的方式、期限将应税款解缴入库,这是纳税人完全履行纳税义务的标志。纳税人在缴纳税额时应注意掌握如下内容:
税款缴纳的方式
自核自缴方式。生产经营规模较大,财务制度健全,会计核算准确,一贯依法纳税的企业,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企业依照税法规定,自行计算应纳税额,自行填写审核纳税申报表,自行填写税收缴款书,到开户银行解缴应纳税款,并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报送纳税资料和财务会计报表。
申报核实缴纳方式。生产经营正常,财务制度基申请人对税务机关作出的征税行为不服,应当先向上一级税务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起诉。
本健全,账册、凭证完整,会计核算较准确的企业依照税法规定计算应纳税款,自行填写纳税申报表,按照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报送纳税资料和财务会计报表。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并填开税收缴款书,纳税人按规定期限到开户银行缴纳税款。
申报查验缴纳方式。对于财务制度不够健全,账簿凭证不完备的固定业户,应当如实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提供其生产能力、原材料、能源消耗情况及生产经营情况等,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查测定或实地查验后,填开税收缴款书或者完税证,纳税人按规定期限到开户银行或者税务机关缴纳税款。
定额申报的缴纳方式。对于生产规模较小,确无建账能力或者账目不健全,不能提供准确纳税资料的固定业户,按照税务机关核定的所得(销售)额和征收率按规定期限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税款。
纳税人采取何种方式缴纳税款,由主管国家税务机关确定。
纳税期限与延期纳税
纳税人的纳税期限,如果税法有明确规定的,按税法的规定执行,如增值税、所得税等(具体见各税种);如果税法未明确规定,按主管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缴纳税款。
但是因为纳税人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延期缴纳税款,但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
纳税人申请延期缴纳税款必须在规定的纳税期限之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领取延期纳税审税务纠纷或纳税争议的当事人,一方是纳税人即税务行政复议申请人,另一方是税务机关。
批表,说明原因,经主管税务局核准后在批准的延期内缴纳税款,未经核准的,仍应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
税款补缴与退还
由于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计算错误等失误,未缴或者少缴税款数额在10万元以内的,自税款所属期起3年内发现的,应当立即向主管税务机关补缴税款。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自税款所属期起在10年内发现的,应当立即向主管税务机关补缴税款。
因税务机关责任致使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自税款所属期起3年内发现的,应当立即向主管税务机关补缴税款,但不缴滞纳金。
纳税人超过应纳额向国家税务机关缴纳的税款,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3年内发现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退还税款书面申请报告,经税务机关核实后,予以退还。
纳税人享受出口退税及其他退税优惠政策的,应当按照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退税。纳税担保纳税担保是纳税人为了保证履行纳税义务,以货币或实物等形式向税务机关所作税款抵押。在一般情况下,纳税人无需提供纳税担保,只有在有根据认为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或发现纳税人有明显的转移、隐匿其应税的商品、货物以及其他财产或收入的迹象时,税务机关才会责成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提供纳税担保的主要方式如下。
以货币保证金作纳税担保纳税人需要在纳税义务发生前向税务机关预缴一定数量的货币,作为纳税保证金。预缴金额就大致相当于或略高于应缴税款,如果纳税人不能按期照章纳税,税务机关即可将其抵作应缴税款、滞纳金和罚款。如果纳税人如期履行了纳税义务,可凭完税凭证如数领回其预缴的保证金。
以实物抵押品作纳税担保纳税人需在纳税义务发生前向税务机关提交一定数量的实物,如商品、货物等,作为应纳税款抵押品,其价值应大致相当于或略高于应缴税款。如果纳税人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税务机关可按有关规定拍卖其实物抵押品,以所得款项抵缴纳税人应纳税款、滞纳金和罚款。如果纳税人按期缴纳了税款,则可凭完税凭证如数领回其交保的实物抵押品。
由纳税担保人作纳税担保由纳税人提名,经税务机关认可,可由第三方出面为纳税人作纳税担保,保证纳税人在发生纳税义务后依法纳税,如纳税人逾期不缴,则由担保人负责为其缴纳税款、滞纳金和罚款。纳税担保人应是在我国境内具有纳税担保能力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国家机关不能作纳税担保人,因其不具备代偿债务或代缴税款的经济能力。纳税担保人在承诺纳税担保责任时,应履行承保手续,填写纳税担保书,写明担保的对象、范围、期限及责任等有关事项。纳税担保书经纳税担保人、纳税人和税务机关三方认同并签字盖章后即可生效。
税权的保护
根据我国《税收征管法》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纳税问题在同主管税务机关发生争议的时候,应当先按照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税法确定的税额缴纳或者预缴税款及滞纳金,然后可以向上一级税务机关申请税务行政复议,以保证自己的权利。
税务行政复议
申请人对税务机关作出的征税行为不服,应当先向上一级税务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起诉。在这种情况下,申请人应当先按照税务机关根据税法确定的税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及滞纳金,然后可以在收到税务机关填发的缴款凭证之日起60天之内,向税务机关申请复议。
申请人对税务机关作出的责令纳税人提交纳税保证金或者提供纳税担保的行为,通知出境管理机关阻止出境行为,拒绝颁发税务登记证、发售发票或者不予答复的行为等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应当在知道上述行为之日起60天之内,向税务机关申请复议,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申请人因不可抗力或者由于被申请人设置障碍等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其申请期限自上述障碍消失之日起继续计算。
申请人向复议机关申请复议,复议机关已经受理的,在法定复议期限之内不能向人民法院起诉。
复议申请人应当向复议机关提交复议申请书,当中要载明下列内容:复议申请人的姓名、性别、年龄、住址等(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复议申请人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号码、经济性质和经营范围;委托他人代理复议的,应记明委托代理人的姓名、年龄、职业、地址、代理权限;被申请人的名称、地址;被提起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内容;申请复议的要求和理由;复议申请人对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情况;提出复议申请的日期;其他材料及应提供的证据。申请复议的资格税务纠纷或纳税争议的当事人,一方是纳税人即税务行政复议申请人,另一方是税务机关。具体地讲,依法具有复议资格的有:纳税单位和个人;代征、代扣、代缴义务人;与税务纠纷有关系的直接责任人。只有这些人才有资格申请复议。此条件有两个要素:第一,必须是纳税义务人或者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人;第二,必须是税务纠纷的当事人。当事人在纳税问题上与主管税收的税务机关发生争议,并对主管当事人或委托代理人向做出“纳税处理决定书”或“税务违章案件处理决定书”的税务机关的上一级税务机关提交复议申请书。
税务机关的处理决定(包括处以的罚款和滞纳金)不服的,才能申请税收行政复议。申请复议的必要条件我国的《税收行政复议规则》中规定了一些相关的条件,即:
申请人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有明确的被申请人;也就是说,复议申请所针对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税务机关是确定的;有具体的复议请求和事实根据;这是指申请人认为该具体行政行为有哪些错误;侵犯了自己的哪些权益(包括具体数额),具体应该如何纠正;以及认为其错误或应予纠正的事实理由;属于申请复议范围,凡是超过《税务行政复议规则》第七条规定的复议受案范围的申请都是属于无效申请,例如,对税务机关提请工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或认为构成偷抗税罪移送检查机关处理的提请、移送行为不服,都不属于申请税务行政复议申请中必须复议的范围;属于税务复议机关管辖;国内申请人的复议申请属于必经复议范围的,申请人在提取申请复议前,必须先按照税务机关决定的期限缴清税款、滞纳金、罚款;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其他外国组织的复议申请属于必经复议范围的,申请人在提起复议申请前已按照税务机关决定的期限缴清了税款;复议申请必须在法定的复议申请期限内提出。
复议机关在接到申请人的申请后,要按上述条件加以审查,以决定是否受理,如果不符合条件之一的,复议机关即可不予受理。对于复议机关不予受理的复议裁决,申请人不服,只能就不予受理裁决本身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也只能就税务机关是否应受理复议进行审理,而不能对争议的具体问题进行审理。因此,税务筹划者作为申请人要想使争议尽早得到解决,就必须符合申请复议的条件。复议申请的期限复议申请不是无期限的,而是必须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内提出。《税务行政复议规则》第十三条、十五条中对不同复议申请期限都分别予以明确。
纳税人及其他税务当事人对本规则第七条第(一)项内容,即对税务机关作出的如下两项行为不服:
(1)征收税款、加收滞纳金;(2)扣缴义务人、受税务机关委托征收的单位作出的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的行为。
纳税人及其他税务当事人应当先向复议机关申请
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起诉。申请人按前款规定申请行政复议的,必须先依照税务机关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确定的税额、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及滞纳金,然后可以在收到税务机关填发的缴款凭证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对本规则第七条第(一)项以外的其他税务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可以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人可以在得知税务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因不可抗力或者被申请人设置障碍等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复议申请书的编写与递交
复议申请书编写要求复议申请书是复议准备的一项工作,其申请书编写的好坏,影响到复议的成败。编写复议申请书要求文字简洁,语句通/顷,不得任意渲染,不能带感情色彩,观点要鲜明;引用的法律、法规、政策和规章制度的条文要有根有据,不引用过时或废止的规定等。
复议申请书的内容、格式按照我国《税务行政复议规则》的相关规定,申请书应当包括下列几项内容:
申请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住址(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的姓名)。需要说明的是:属于法人的企业、单位或组织,只能由其法定代表人签名,不能由其他人签名。
复议申请人的工商、税务登记有关情况(包括经济性质和经营范围)。即复议申请人的营业执照号码、税务登记证号码、经营方式等。
被申请人的名称、地址。被申请人就是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税务机关。
申请复议的要求和理由。具体是指被提起复议的税务行政处理决定的内容,即主管税务机关所作出的“处理决定书”的主要内容,包括纳税争议内容,所列的税务违章事实及其处理依据,并附有关证据和材料;主管税务机关“处理决定书”的错误。
是否已经执行原税务行政处理决定,具体执行数额和日期限,并附有关证明材料。
提出复议的申请日期,申请人签名或盖章。
复议申请书一般为一式三份,两份提交上级税务机关的“税务行政复议委员会”,一份自存。
复议申请书未载明上述内容之一的,复议机关应当把复议申请书发还申请人,书面通知其限期补正。
递交复议申请书当事人或委托代理人向做出“纳税处理决定书”或“税务违章案件处理决定书”的税务机关的上一级税务机关提交复议申请书。即向税务纠纷当事人的另一方一主管税务机关的上一级税务机关提交复议申请,不得越级复议。例如,某镇某厂与该镇税务所发生税务纠纷,该厂提交的税收行政复议申请书,只能交给直接领导镇税务所的县税务局,而不能交给其他上级税务机关。在提交复议申请书的同时,要提交各项证据和材料;提交的证据和有关材料需要保密或者需要复议完毕后收回的,应向复议委员会说明,请求保密或负责交还。
申请人在递交了复议申请书后,对复议机关进行的调查、听证应当积极配合,这样才可以在复议过程中获得对自己更为有利的形势。申请人可以向税务行政复议委员员会直接陈述,还可以补交证据,申请经办人回避等。在法定的期限内,申请人不得再向人民法院起诉。
《税务行政复议规则》第二十九条规定:“复议决定作出以前,申请人要求撤回复议申请,经说明理由,可以撤回。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行政复议终止。”
申请人撤回复议申请后,不得以同一事实和理由再申请复议。
另外,作为申请人的纳税人及其他税务当事人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税法行政复议规则》第二十二条规定,对复议案作出的复议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税务行政诉讼
吃官司是一种习惯说法,在法学上称为诉讼。税收官司按照现行的处理形式可分为三种:第一,行政复议税收官司;第二,行政诉讼税收官司;第三,刑事诉讼税收官司。一般来说,前两种的被告是税务机关,纳税单位和个人是原告,第三种情况的被告是纳税人或行为责任人,税务机关是原告,人民检察院担当公诉人。
税务行政诉讼指公民、纳税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税务机关和税务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征税等行政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而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税务行政诉讼通常是在人民法院的主持下,为解决税务行政争议,依法进行诉讼活动。税务行政诉讼与税务行政复诉的区别如下。
受理的机关不同。税务行政复议由税务机关受理,税务行政诉讼由法院受理。
受理的范围不完全相同。法院只受理因违法的具体税务行政行为侵犯公民、纳税人或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行政案件,至于不当的行政行为法院不受理;而税务行政复议对违法的、不当的行政行为都受理。
适用的程序不同。税务行政诉讼适用行政诉讼法规定的程序,比较复杂。税务行政复议适用行政程序,比税务行政诉讼程序简单、迅速。
处理的方式不同。法院审理税务行政案件,根据不同情况,判决维持、撤销或者责令税务机关履行职责,不能代替税务机关作出决定。税务行政复议,认为原税务行政行为违法或者不当时,可以直接改变。
效力不完全相同。税务行政复议在税务机关复议后,除法律规定不得起诉外,纳税人或当事人对复议不服的,还可以向法院起诉。行政诉讼中法院二审终审,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税务行政诉讼条件税务行政诉讼期间种类税务行政诉讼期间按其产生的依据可分为法定期间和指定期间。
法定期间指法律明确规定的期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15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或税务机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税收保全措施之日起15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15日是起诉期限,超过期限,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人民法院便可当做自动放弃起诉权而不予受理。
但是,如果因不可抵御的因素或其他特殊情况耽误法定期限的,可以在障碍消除后10天内向人民法院申请延长起诉期限,其具体起诉期由人民法院根据情况决定。这种由人民法院职权指定的期间就是指定期间。
当人民法院重新确定起诉期限后,当事人一定要在这一期限内提交起诉讼书,否则也视为放弃起诉权。
对税收复议不服纳税单位和个人、代征、代扣、代缴义务人、直接责任人或其他有利害关系的当事人,与税务机关发生纳税争议或者税务违章纠纷,首先必须到作出处理决定的税务机关的上一级税务机关去申请复议,只有对复议(不论经过几次复议)答复仍不服时,才能打行政官司。
要有充分的准备若没有充分的准备,匆忙上阵,即兴发挥,信口开河,无的放矢,官司往往要打败。诉讼准备主要应抓好以下各点。弄清楚案情的来龙去脉和前因后果,从中分析当事人双方的分歧点,以及分歧点与自己的利害关系,本方在诉讼中可能取得的战果或优势,对方的有利条件及官司前景,由此确定本方应采取的措施和手段。其次要明确诉讼的最高目标和最低目标,及其采取和可能采取的措施;明确诉讼手段、诉讼原则、诉讼步骤和诉讼策略等。再次就是广泛搜集证据。最后是当事人和证人与法院的若没有充分的准备,匆忙上阵,即兴发挥,信口开河,无的放矢,官司往往要打败。
协作、配合。法院是国家主持公正的地方,讲的是依法办事,违法必究。但谁都会知道,法官是人不是神,他的精神状态不能决定审判结果,却足以影响案件审理,同时个别法官的确存在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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