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税特点
现行增值税普遍适用于生产、批发、零售和进口商品及加工、修理修配等领域的各个环节。
增值税实行价外计税的办法。即以不含增值税额的价格为计税依据。销售商品时,增值税专用发票上要分别注明增值税税款和不含增值税的价格,以消除增值税对成本、利润、价格的影响。需要指出的是:增值税的价外计税决非是在原销售价格之外再课征增值税,而要求在销售商品时,将原来含税销售款中的商品价格和增值税,分别列于增值税的专用发票上。例如,甲工厂销售给乙批发企业应交增值税商品若干,计收款项100元,增值税率17%。则这100元中,销项税额为100÷(1+17%)X17%:14.53元,实际商品销售价款只有100元—14.53元:85.47元。乙批发企业购买甲工厂的商品时,除了需向甲工厂支付85.47元的商品价款外,应同时负担甲工厂的销项税额14.53元。甲工厂在增值税专用发票发分别填列增值税的税务筹划主要是从我国税法所规定的增值税的特点出发进行的。
销价款85.47元和销项税额14.53元。
在全国范围内使用统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实行根据发票注明税金进行税款抵扣的制度。即除直接向消费者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销免税货物、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及应税劳务等情形必要时应开具普通发票外,企业对外销售其他应税货物或劳务时,还必须向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这样,企业即可依据增值税专用发票上记载的销项税款与购买时所付进项税款相抵后的余额,核定企业当期应纳的增值税。增值税专用发票避免了重复征税现象,明确了购销双方之间的纳税利益关系。
增值税的税率分别为17%和13%两档。即除了税法规定的少数项目的增值税率为13%外,其他应税项目的税率一律为17%。
做好纳税人身份认定I—的税收筹划增值税对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的差别待遇,为小规模纳税人与一般纳税人进行纳税筹划提供了可能性。
人们通常认为,小规模纳税人的税负重于一般纳税人。但实际并非尽然。我们知道,纳税人进行税务筹划的目的,在于通过减少税负支出,以降低现金流出量。企业为了减轻税负,在暂时无法扩大经营规模的前提下实现由小规模纳税人向一般纳税人的转换,必然要增加会计成本。例如,增设会计账簿,培养或请有能力的会计人员等。如果小规模纳税人由于税负减轻而带来的收益尚未足以抵扣这些成本的支出,则宁可保持小规模纳税人身份。
除受企业会计成本的影响外,小规模纳税人的税负也并不总是高于一般纳税人。
假定某物资批发企业,年应纳增值税销售额300万元,会计核算工业制度也比较健全,符合作为一般纳税人的条件,适用17%的增值税率,但该企业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较少,只占销项税额的10%。在这种情况下,企业应纳增值税额为45.9万元(300X17%—300X17%X10%)。如果将该企业分设两个批发企业,各自作为独立核算单位,那么,一分为二后的两个单位应税销售额分别为160万元和140万元,就符合小规模纳税人的条件,可适用6%征收率。在这种情况下,只要分别缴增值税9.6万元(160X6%)和8.4万元(140X6%),显然,划小核算单位后,作为小规模纳税人,可较一般纳税人减轻税负27.9万元。
企业如何选择哪种纳税人对自己有利呢?主要方法有以下三种。
增值率判断法在适用增值税税率相同的情况下,起关键作用的是企业进项税额的多少或者增值率的高低。增值率与进项税额成反比关系,与应纳税额正比关系。其计算公式如下:
进项税额=销售收入×(1—增值率)×增值税税率款)/销售收入(不含税)=(销项税额—进项税额)/销项税额一般纳税人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销售收入×17%—销售收入×17%(1—增值率)=销售收入×17%—销售率小规模纳税人应纳税额=销售收入×6%应纳税额无差别平衡点的计算如下:销售收入×17%×增值率=销售收入×6%增值率=6%/17%×100%=35.3%于是,当增值率为35.3%时,两者税负相同;当增值率低于35.3%时,小规模纳税人的税负重于一般纳税人;当增值率高于35.3%时,则一般纳税人税负重于小规模纳税人。
抵扣进项物资占销售额轻重判断法
上述增值率的测算较为复杂,在企业实际的税务筹划中难以操作,因而,我们将上式中增值率的计算公式转化如下:增值率=(销售收入—购进项目价款)/销售收入=1—购进项目价格/销售收入=1—可抵扣的购进项目占销售额的比重假设抵扣的购进项目占不含税销售额的比重为X,则下式成立:17%(1—X)=6%解得平衡点如下:X=64.7%
这就是说,当企业可抵扣的购进项目占销售额的比重为64.7%时,两种纳税人税负完全相同。当企业可抵扣的购进项目占销售额的比重大于64.7%时,一般纳税人税负轻于小规模纳税人;当企业可抵扣的购进项目占销售额的比重小于64.7%时,则一般纳税人税负重于小规模纳税人。
含税销售额与含税购货额比较法
假设r为含增值税的销售额,X为含增值税的购货额(两额均为同期),则下式成立:[(Y/1+17%)—X(1+17%)]×17%=Y/(1+6%)×6%解得平衡点如下:X=61%Y
这就是说,当企业的含税购货额为同期销售额的61%时,两种纳税人的税负完全相同。当企业的含税购货额大于同期销售额的61%时,一般纳税人税负轻于小规模纳税人;若企业含税购货额小于同期销售额的61%时,一般纳税人税负重于小规模纳税人。
这样,企业在设立时,纳税人便可通过纳税筹划,根据所经营货物的总体增值率水平,选择不同的纳税人身份。当然,小规模纳税人转换成一般纳税人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才能达到节税的目的。
利用折扣销售和折让进行纳税筹划在实际经济活动中,企业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时,并不一定按原价销售,而为促使购货方多买货物,往往给予购货方较优惠的价格。税法规定折扣销售可按余额作为应税销售额。
例如,甲企业为促进产品销售,规定凡购买其产品1000件以上的,给予价格折扣20%。该产品单价为10元,则折扣后价格为8元。
折扣前应纳增值税额=1000X10X17%:1700(元)折扣后应纳增值税额:1000X8X17%=1360(元)折扣前后应纳增值税额的差异如下:1700—1360=340(元)就这笔业务而言,税法为纳税人提供了340元的节税空间。
对于折扣销售,税法有严格的界定。只有满足下面三个条件,纳税人才能按折扣余额作为销售额:
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余额作为销售额计算增值税;如果将折扣额另开发票,不论其在财务上如何处理,均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折扣额。
折扣销售不同于销售折扣。销售折扣指销货方为了鼓励购货方及早偿还货款,而协议许诺给予购货方的一种折扣待遇。销售折扣发生在销货之后,是一种融资性质的理财费用,因而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
折扣销售仅限于货和价格的折扣。实物折扣应按增值税条例“视同销售货物”中的“赠送他人”计算征收增值税。
此外,纳税人销售货物后,由于品种、质量等原因购货方未予退货,但销货方需给予购货方的价格折让,可以按折让后的货款作为销售额。
做好兼营和混合销售的纳税筹划
兼营是企业经营范围多样性的反映。即每个企业的主营业务确定以后,其他业务项目即为兼营业务。
从税收角度来看,涉及到企业税负轻重,即可进行纳税筹划。兼营主要包括下面两种。
税种相同,税率不同。例如供销系统企业,一般既经营税率为17%的生活资料,又经营税率为13%的农业用生产资料等。
不同税种,不同税率。此种类型通常是指企业在其经营活动中,既涉及增值税项目又涉及营业税项目。例如,增值税纳税人在其从事应税货物或应税劳务的同时,还从事属于征收营业税的各项劳务等。
从事以上两种兼营行为的纳税人,应当分别核算。
兼营不同税率的货物或应税劳务,在取得收入后,应分别如实记账,并按其所适用的不同税率各自计算应纳税额。
兼营非应税劳务的,企业应分别核算应税货或应税劳务和非应税劳务销售额,并对应税货物或应税劳务的销售收入按各自适用税率计算增值税;对非应税劳务的劳务额,按其适用税率征收营业税。
分别核算即意味着税负的减轻。这是因为增值税暂行条例明确规定,纳税人兼营不同税率的货物或者应税劳务,未分别核算的,从高适用税率。如本应按17%和13%的不同税率分别计税,未分别核算的则一律按17%的税率计算缴税。纳税人兼营非应税劳务的,不分别核算或者不能准确核算的,其非应税劳务应与货物或应税劳务一并征收增值税。营业税税率一般为3%—5%,远远低于增值税税率。所以,如果将营业额并入应税销售额中,必然会增大税负支出。
(案例)大华钢材厂属增值税一般纳税人,1月份销售钢材90万元,同时又经营农机收入10万元。则应纳税款计算如下:
未分别核算:
应纳增值税:(90+10)/(1十17%)X17%二14.53(万元)
分别核算:
应纳增值税:90/(1+17%)X17%+10/(1+13%)X13%:14.23(万元)
分别核算可以为大华钢材厂减轻税额0.3万元,同时又经营风味小吃,收入为10万元,则应纳税款计算如下:
未分别核算:
应纳增税:100÷()+17%)X17%:14.53(万元)
分别核算:
应纳增值税:90÷(1+17%)X17%二13.08(万元)
应纳营业税:10X5%:0.5(万元)
总体税负:13.08+0.5:13.58(万元)
分别核算可以为大华钢材厂省税0.95万元(14.53万元—13.58万元)。
下面我们来看一下混合销售。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增值税应税货物又涉及非应税劳务,称为混合销售行为。需要解释的是:出现混合销售行为,涉及到的货物和非应税劳务是直接为销售一批货物而做出的,两者之间是紧密相连的从属关系。它与一般既从事这个税的应税项目、又从事那个税的应税项目,两者之间却没有直接从属关系的兼营行为,是完全不同的。这就是说混合销售行为是不可能分别核算的。
税法对混合销售的处理规定是: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经营者,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为主,并兼营非应税劳务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经营者,发生上述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征收增值税;但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为销售非应税劳务,不征收增值税。“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为主,并兼营非应税劳务”,指纳税人的货物销售额与非应税劳务营业额的合计数中,年货物销售额超过50%,非应税劳务营业额不到50%。
发生混合销售行为的纳税企业,应看自己是否属于从事货物生产、批发或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如果不是,则只需缴纳营业税。
例如,某大专院校于1996年11月转让一项新技术,取得转让收入80万元。其中:技术资料收入50万元,样机收入30万元。
因为该项技术转让的主体是大专院校,而大专院校是事业单位。该院校取得的80万元混合销售收人,只需按5%的税率缴纳营业税,不缴纳增值税。
如果发生混合销售行为的是企业或企业性单位,同时它兼营非应税劳务。应看非应税劳务年销售额是否超过总销售额的50%,如果非应税劳务年销售额大于总销售额时,则该混合销售行为不纳增值税,如果非应税劳务年销售额小于总销售额时,则该混合销芒行为应纳增值税。增值税进项税额的调整我国税法规定:一般纳税人在计算进项税金时,应仅限于从三种进货凭证进行:一是从增值税专用发票,即按专用发票记载的增值税金确定;二是从海关增值税完税凭证,即按完税凭证记载的增值税金确定;三是从免税农业部品进货发票进行计算。
一般纳税人在购人货物时,如果能判断出该货物不符合进项税金具备的前提和不符合规定的扣除项目,可以不进行进项税金处理。但在许多情况下纳税人不能在货物或劳务购人时就能判断或者能准确判断出是否有不予抵扣的情形(例如不能判断今后一定会发生非常损失等等),这样,进项税金处理一般采取先抵扣,后调整的方法,因此,经理人应正确掌握调整文法,否则,对企业节税十分不利。
进项税额调整针对不同情况按下列方法进行计算:
一般纳税人在购入货物即用于实际征收增值税项目又用于增值税免税项目或者非常增值税项目而无法准确划分各项目进项税金的情况下:进项税金调整额=当月进项税金×免税、非应项目合计/全部销售额合计一般纳税人发生其他项目不予抵扣的情况下:
进项税金调整额=货物或应税劳务购进价格×税率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中的外购货物或劳务的购进价格,需要纳税人结合成本有关资料还原计算。
(案例)某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月基本建设项目领用货物成本为30000元,产成品因风灾损失价值100000元,其中损失价格中购进货物成本70000元,进项货物税率全部为17%。
则进项税金调整额:(30000+70000)X17%=17000元
(案例)某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生产甲乙两种产品,其中甲产品免征增值税,2月份支付电费20·000元,进项税金3400元;支付热电力费10000元,进项税金1700元,本月购人其他货物进项税金为60000元。上述进项税金的货物全部共同用于甲、乙两种产品。当月共取得销售额为1500000元,其中甲产品为500000元,则进项税金调整额为:
进项税金调整额=(3400+1700+60000)X500000/1500000=21700(元)
利用增值税减免规定节税
利用减免规定节税,首先要了解哪些项目免征增值税。按规定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
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业产品(包括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和水产业生产的各种初级产品),这里的农业生产者包括从事农业生产的单位和个人;避孕药品用具;古旧图书,指向社会收购的古书和旧书;直接用于科学研究、科学试验和教学的进口仪器、设备;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援助的进口货物和设备;来料加工、来件装配和补偿贸易所需进口的设备;由残疾人组织直接进口供残疾人的专用品;个体经营者及其他个人销售的自己使用过的物品,指游艇、摩托车、汽车等应征消费税以外的货物。
因此企业可以利用免税具体规定进行税务筹划。
利用兼营业务纳税人通过兼营免税、减税项目,应当单独核算免税、减税项目的销售额,以便获得节税;因为未单独核算销售额的,不得免税、减税。进出口商品出入国境时,除交纳关税外,依照税法规定,还应按其商品的流转额(或增值额)交纳相应的增值税。
利用起征点节税此项节税是由于税法规定,纳税人销售额未达到财政部的增值税起征点的,免征增值税。增值税起征点幅度如下:
销售货物的起征点为月销售额600—2000元。
销售应税劳务的起征点为月销售200—800元。按次纳税的起征点为每次(日)销售额50—80元。
减免税的计算企业全部产品减税的计算如下。
免税的计算。免税指国家免征企业“应交税金”。企业要照常计算应扣税金、销售项税金,进而算出应交税金,该“应交税金”即为免税税额。
减税的计算。减税包括减率征收和减额征收。凡减率征收的产品,仍照常计算应扣税金,只是在结转销项税金时,按减征的税率计算销项税金。减率产品由于销项税金减少而使应交税金相应减少,这部分减征税金体现在企业的利润中。减额征收,企业照常计算应扣税金、销项税金和应交税金,然后对应交税金减征一定数额,如果企业既生产减免税产品,同时又生产应税产品,由于应扣税金是按购进额计算的,难以按产品分开,因此,通常要按无税生产成本对应扣税金进行比例分摊。进口商品时的增值税节税策略进出口商品出入国境时,除交纳关税外,依照税法规定,还应按其商品的流转额(或增值额)交纳相应的增值税。这部分税款由进出口口岸海关代税务机关征收。由于增值税的税率高达17%,在企业的利润核算中有着重要的影响。增值税作为一种价外税的流转税,其税收负担的大小,直接体现于商品的市场标价。所以在激烈的国际国内市场竞争中,这种税收负担很大程度上决定了商品的竞争力和市场占有度,进而制约企业的盈利水平。因此说进口商品的能否进行节税策划及如何进行有效的节税策划,对经理人来说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
对于出口商品,按照国际惯例,我国实行出口退税。对于进口商品,在征收关税之外,同国内商品一样,按照相应的税率和纳税环节进行纳税。下面本节将主要就商品的进口增值税负担进行节税策划。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与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这条规定表明,只要进口商品,就负有缴纳增值税的纳税义务;或者说只要存在进口流转颐,就有增值税的纳税义务。我们知道商品的税收负阻主要是由税率体现的,因此说,进口商品的增值税节税策划,主要就得在税率选择上动脑筋,而高低不同的税率又是与不同的课税对象相对应的,并且也因纳税人的不同而有所差异。所以对于进口环节所负担噌值税而言,要想达到节税的效果,其重要的一点就是能否选择优惠税率,或者说是选择具有优惠税率的货物进口。根据税法规定,部分进口商品在报关进口时可享受低税率和免税(即零税率)的优惠待遇。因此这些商品在一定程度上就为我们提供了节税的选择空间。下面我们将税法中的享有优惠税率的商品加以归类。
《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条:纳税人销售或进口下列货物,税率为13%:
粮食、食用植物油(注:粮食是各种原粮、成品粮的总称);自来水、暖气、冷气、热水、煤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沼气、居民用煤制品;图书、报纸、杂志;饲料、化肥、农药、农机、农膜、农用柴油机;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货物。
由于我国出于经济发展和对外政策的需要,除对消费税的纳税人,在合法的期限内纳税,是纳税人应尽的义务。但同样合法地纳税,时间上有的纳税对企业有利,有的不利于企业。上述进口商品减免税外,对于一些特殊地区和行业、单位、个人的进口商品实行减免关税和增值税,如经济特区、保税区及三资企业和侨胞、台胞等等。这些具体规定,在这里不再讲述。
在这里只谈一下从事免税品销售业务的公司单位的增值税交纳情况。
经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机关批准从事免税品销售业务的专业公司,对其所属免税品商店批发、调拨进口免税货物,暂不征收增值税。
名单范围内的免税品经营单位及所属免税品商店零售的进口免税品,按照实现的销售额,暂以6%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上述专业公司、免税品商店批发、调拨或零售非进口免税货物及属于名单范围内的免税品销售单位,则按《增值税暂行条例》征税。
从某种角度来说,这些公司就提供了节税的机会和舞台。为什么这样说呢?假如作为一个进口商,你很想进口一批紧俏商品,可又无法享受优惠税率的好处。但是如果你能与上述享有减免税特权的单位和公司挂上钩,而你作为实际的出资人,划出一笔货款“拆借”给上述公司,通过上述专业公司免税购进你急欲进口的商品,专业公司再加以折扣的方式卖给你,这样你就避免了商额的进口增值税负,至少小于17%。同时专业公司也因利息支出和折扣而少交了所得税(税前扣除利息)。从另一个方面讲,你做为一个普通的消费者,由于正确合理地选择了自己的消费场所,在无形中就少负担进口商品入境后的在市场上所应负担的关税及增值税,因为增值税属于间接税,即税收负担可以通过价格直接转移到消费者身上的税种。
消费税的税务筹划
消费税的税务筹划策略一般主要是根据消费税本身如下的特点来进行的。
纳税期限的筹划策略
消费税的纳税人,在合法的期限内纳税,是纳税人应尽的义务。但同样合法地纳税,时间上有的纳税对企业有利,有的不利于企业。因此,所说纳税期限节税策略指纳税人尽可能利用消费税纳税期限的有关规定,为节税服务。一般的策略在于:在纳税期内尽可能推迟纳税,在欠税挂账有利的情况下,尽可能欠税挂账。
根据消费税税额的大小,消费税的纳税期限:虽规定为1日、3日、5日、10日、15日和一个月,具体由税务机关确定,不能按固定期限纳税的可以按次纳税。以一个月为一期纳税的,自期满之日起10日内申报纳税。以1日、3日、5日、15日为一期纳税的,自期满之日起5日内预缴税款,于次月1日起10日内申报纳税并结算上月应纳税款。进口应税消费品的应纳税款,自海关填发税款缴款凭证的次日起7日内缴纳税款。纳税环节的筹划策略纳税环节是应税消费品生产、消费过程中应缴纳消费税的环节。利用纳税环节节税就是尽可能避开或推迟纳税环节的出现,从而获得这方面的利益。
具体地讲:第一,生产应税消费品的,于销售时纳税,但企业可以低价销售,搞“物物交换”少缴消费税,也可以改变和选择某种对企业有利的结算方式推迟缴税;第二,由于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晶的不纳税,企业可以利用此项规定作出有利于节税的安排;第三,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由受托方在向委托方交货时代收代缴税款,企业可根据此项规定,采取与受托方联营的方式,改变受托与委托关系,节省此项消费税。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筹划策略
消费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根据应税行为性质和结算方式分别按下列方式确定对企业节税有利:第一,销售应税消费品的,以赊销和分期收款结算方式销售的,为销售合同规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第二,以预收货款结算方式销售的,为应税消费品发出当天;第三,以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销售的,为收讫销售额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的凭证当天;第四,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的,为移送使用当天;第五,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为纳税人提货的当天;第六,进口应税消费品的,为报关进口的当天。
纳税地点的筹划策略
第一,纳税人销售应税消费品,自产自用应税消费晶,到外县(市)销售或委托代销自产应税消费品的,应纳税款在纳税人核算地和所在地税务机关缴纳消费税;第二,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在生产应税消费品的分支机构所在地缴纳消费税,但经国家税务总局及所属分局批准,分支机构应纳消费税可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缴纳;第三,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应纳税款,由受托方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解缴消费税税款;第四,进口应税消费晶的应纳税款,由进口人或代理人向报关地海关申报纳税。
利用消费税计算公式进行税务筹划
消费税的计算公式。主要是实行从价定率办法征
收税额的:应纳税额=销售额×税率
销售额为纳税人销售应税消费晶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不包括向购买方收取的增值税款。价外费用指价外收取的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补贴、违约金和手续费、包装费、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代收款项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费用。但在下列几种情况下存在节税的机会。
第一,纳税人自产自用应税消费晶的,销售额按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确定,在确定时,按偏低一点的价格确定就能节省消费税,在没有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情况下,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组成计税价格为:
从节税角度看,缩小成本和利润有利于节税。
第二,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时,销售额按受托方同类消费品的价格确定,此时,委托方可协同受托方在确定价格时获取节税的机会,将价格确定作为节税手段加以运用。没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组成计税价格为:
在以上组成计税价格中,材料成本和加工费具有节税机会,委托方可取得受托方的协助,将材料成本和加工费压缩,从而节省消费税。
第三,进口应税消费品的,按组成计税价格,组成计税价格为:在上面公式中,关税和消费税税率没有节税机实行从价定率办法计算应纳税额的应税消费品连同包装销售的,无论包装是否单独计价,也不论会计如何处理,均应并人销售额中计算消费税额。
会,但关税的完税价格具有很强的弹性,因而具有节税的机会。一般来说,关税完税价格愈小,越对节税有利。因此,要求节税者,尽可能降低抵岸价格以及其他组成关税完税价格的因素并获取海关认可。
第四,纳税人销售额中未扣除增值税税款或者因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而发生价款和增值税税款合并收取的,应换算出不含增值税税款的销售额,换算公式为:
在上面公式中有二点值得节税者思考:一是将含增值税的销售额作为消费税的计税依据;二是没经过节税策划将本可压缩的含增值税的销售额直接通过公式换算。这两种情况都不利于企业节省消费税。以外汇销售应税消费品的筹划策略纳税人以外汇销售应税消费品的,应按外汇市场价格,折合人民币销售额后,再按公式计算应纳税额。从企业的节税角度看,人民币折合汇率既可以采用结算当天国家外汇牌价,也可以采用当月国家外汇牌价,因此,就有比较选择的可能。这种选择是必要的,越是以较低的人民币汇率计算应纳税额,越有利于节税。
举例说明如下。
某纳税人2月5日取得10万美元销售额。如果采用当天汇率(假设为1美元:8.70元人民币),则折合人民币为87万元;如果采用2月1日汇率(假设为1美元二8.5元人民币),则折合成人民币为85万元。因此,当税率为30%时,后者比前者节税(20000X30%:6000元)6千元整。包装物的筹划策略实行从价定率办法计算应纳税额的应税消费晶连同包装销售的,无论包装是否单独计价,也不论会计如何处理,均应并人销售额中计算消费税额。因此,企业如果想在包装物上节约消费税,关键是包装物不能作价随同产品销售,而是采取收取“押金”,此“押金”并不入销售额计算消费税额。
(案例)某企业销售1000个汽车轮胎,每个价值2000元,其中含包装物价值200元,如采取连同包装物一并销售,销售额为2000X1000:2000000兀;消费税税率为10%,因此应纳汽车轮胎消费税税额为200万X10%二20万元。如果企业采用收取包装物押金,将1000个汽车轮胎的包装物单独收取“押金”,则节税2万。
扣除夕L购已税消费品买价的节税策略
根据《消费税若干具体问题规定》,可以扣除外购已税消费品的买价计算消费税。因此,企业从节税角度看,首先,要了解哪些消费品允许扣除,其次,要将销售中可扣除的尽可能多扣除,从而减少计税依据。
允许扣除计算的消费品有:
外购已税烟丝生产的卷烟;外购已税酒和酒精生产的酒;外购已税化妆品生产的化妆品;外购已税护肤护发品生产的护肤护发品;外购已税珠宝石生产的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外购已税鞭炮、烟火生产的鞭炮烟火。
(案例)某白酒厂外购散装粮食白酒5000千克装瓶后销售(其进项税额为2750元),其外购散装粮食白酒单价为每千克3.5元(不含增值税),装瓶后的白酒共9500瓶,以每瓶3元的价格全部出售,结果该企业,由于不懂此项节税方法:误缴的消费税为(9500X3)X25%二7125元。如果该企业懂得外购已税酒和酒精生产的酒允许扣除,则可节税4375元(7125—2750)。扣除原料已纳消费税节税策略根据《消费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可以从应纳消费税税额中扣除原料已纳消费税税款的有以下几个消费品:
以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烟丝为原料生产的卷烟;以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酒和酒精为原料生产的酒;以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化妆品为原料生产的化妆品;以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护肤护发品为原料生产的扩肤护发品;以委委加工收回的已税宝石为原料生产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以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鞭炮、烟火为原料生产的鞭炮烟火。
有些企业由于不了解以上委托加工过程中代扣消费税可以在最终加工销售缴纳消费税中扣除,而多缴了消费税。
(案例)某首饰厂外购宝石一批,价格10000元,该厂将宝石委托另一宝石厂磨制后收回,共支付加工费7000元,对方代扣消费税1888.89元,然后该厂又进行钻眼等深加工后出售,共取得销售款60000元,结果该厂缴纳了消费税为60000X19%:
6000(元)。
如果该厂了解对方代扣消费税可以扣除,那么厂实际只需缴纳:(6000—1888.89):4111.11(元)。
进口商品时的消费税节税策略
根据国务院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从1994年1月1日起,对进口货物由征收产品税、增值税、工商统一税和特别消费税改征收增值税、消费税。对申报进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关境内的货物均应缴纳消费税。进口货物的收货人或办理报关手续的单位和个人,为进口货物消费税的纳作为纳税人,必须正确掌握税收政策,准确界定什么是兼营销售和混合销售,才能避免从高适用税率,以维护自身的税收利益。
税义务人。在实际执行过程中,海关是按照《海关进出口关税与进口环节征税对照使用手册》对进口货物征收消费税等。通过《进口环节消费税税率(税额)表》消费税最高可达45%的分类分项差别税率,决定了其在企业的节税策划中占有着重要的地位。特别是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发展,人民的生活水平的很大提高,消费层次趋向国际化,因此对进口消费品的需求日益扩大,尤其是国民的“崇洋”心理,这就为我们进行有效地节税策划提供了必要条件。
如果我们从少交税款的动机进行节税策划的话,由于消费税税率对于具体进口消费晶是一定的,只能对计算公式的分子进行策划。所以,我们只要能够减小分子,就可以减小组成计税价格,进而减少应纳税额,达到节税的目的。
另外,根据《税法》规定,如果存在下列情况,应按适用税率中最高税率征税。
纳税人兼营不同税率的应税消费品,即进口生产销售两种税率以上的应税消费品时,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率应税进口消费品的进口额(销售额)或销售数量未能分别核算的,按最高税率征税;纳税人未将应税消费品与非应税消费品,以及适用不同税率的应税消费品分别核算的,按最高税率征税。
(案例)某外贸公司进口化妆品的同时又进口护肤护发品,如果其不分别核算,按照化妆品的30%的最高税率征税,这就加重了进口护肤护发品税收负担,如果该公司将化妆品、护肤护发用品组成成套消费品进口报关时,则按此项成套消费晶全额和30%的最高税率交纳消费税税费。这就告诉我们在进口报关时,必须注意进口消费品的组合问题。否则,很可能给你带来额外的税收负担。营业税税务筹划的策略营业税是我国现行税制的主体税种之一,其收入规模仅次于增值税,为我国第二大税种。其征收范围广泛,在调节社会收入分配和体现国家产业政策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纳税人在纳税范围、计税依据、减免税等方面进行精心筹划,既可减轻税负,又可贯彻营税制,顺应国有产业政策发展的需要。
兼营销售与混合销售的纳税筹划
在实际经济活动当中,纳税人从事营业税应税项目,并不仅仅局限在某一应税项目上,往往会同时出现多项应税项目。例如,有些宾馆、饭店,既搞餐厅、客房,从事服务业,又搞卡拉OK舞厅,从事娱乐业。又如,建筑公司既搞建筑安装,从事应纳营业税的建筑业,又搞建筑材料销售,从事应纳增值税的货物销售,等等。对不同的经营行为应有不同的税务处理。这是贯彻执行营业税条例,正确处理营业税与增值税关系的一个重点。作为纳税人,必须正确掌握税收政策,准确界定什么是兼营销售和混合销售,才能避免从高适用税率,以维护自身的税收利益。
兼营销售兼营指纳税人从事两个或两个以上税目的应税项目。对兼有不同税目的应税行为,应分别核算不同税目营业额。因为不同税目营业额确定的标准不同,不同税目适用的税率也不同。对未按不同税目分别核算营业额的,从高适用税率。这就是说,哪个税目的税率高,混合在一起的营业额就按那个高税率计税。例如,餐厅既经营饮食业又经营娱乐业,而娱乐业的税率最高可达20%,对未分别核算的营业额,就应按娱乐业适用的税率征税。
纳税人兼营应税劳务与货物或非应税劳务的,应分别核算应税劳务的营业额和货物或者非应税劳务的销售额。不分别核算或者不能核算的,其应税劳务与货物或者非应税劳务应一并征收增值税,不征收营业税。
混合销售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应税劳务又涉及货物或非应税劳务,称为混合销售行为。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经营者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不缴纳营业税;其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提供应税劳务,应当缴纳营业税。所称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经营者,包括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为主并兼营应税劳务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经营者在内。所谓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为主,指纳税人的年货物销售额与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营业额的合计数中,年货物销售额超过50%,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营业额不到50%。
(案例)某百货商店销售一台热水器,价格为3000元,并上门为顾客安装,需另加安装费100元。
按税法规定,销售热水器属于增值税的范围,取得的安装费属于营业税中建筑业税目的纳税范围,即该项销售行为涉及增值税和营业税两个税种。但该项销售行为所销售的热水器和收取的安装费又是因同一项销售业务而发生的。因此,该百货商店的这种销售行为实际上是一种混合销售行为。由于该商店是从事货物的批发、零售企业,该店取得的100元安装费收入应并人热水器的价款一并缴纳增值税,不再缴纳营业税。
应税项目定价的纳税筹划
在实际经济活动中,从事营业税规定的应税项目,与从事增值税、消费税规定的应税项目,在价格的确定上是有所不同的。前者多是经营双方面议价格,后者多是明码标价。这样,就为营业税纳税义务人以较低的价格申报营业税、少缴营业税提供了可能。营业税额的计算公式如下:
纳税人的营业额即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向对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如果纳税人采取较低的定价,就可降低应纳税额。而且与此同时,还可以向购买方提出提前付款、签订长期合同等优惠条件,从而使纳税人得到总体的、长远的利益。建筑32程承包公司的纳税筹划随着我国房地产业的发展,建筑安装业务日趋繁荣。对工程承包公司与建设单位是否签订分包合同,将其划归营业税两个不同的税目。建筑业适用的税率是3%,服务业适用的税率是5%。这就为工程承包公司进行纳税筹划提供了契机。
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五条第三款规定:
“建筑业的总承包人将工程分包或转包给他人的,以工程的全部承包额减去付给分包人或者转包人的价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工程承包公司承包建筑安装工程业务,如果工程承包公司与建设单位签订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的,无论其是否参与施工,均应按“建筑业”税目征收营业税。如果工程承包公司不与建设单位签订承包建筑安装工程合同,只是负责工程的组织协调业务,对工程承包公司的此项业务则按“服务业”税目征收营业税。减免税的纳税筹划建筑业的免税政策单位和个人承包国防工程和承包军队系统的建筑安装工程取得的收入,免缴营业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是企业所得税的计税依据,因此,也是节税的关键。税。
“国防工程和军队系统工程”指由解放军总后勤部统一下达计划的国防工程和军队系统工程。
金融业的免税规定对中国进出口银行和国家开发银行缴纳的营业税全部返还(先缴后退)。
对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缴纳的营业税全部返还(先缴后退)。
保险业免税政策在这里,我们主要指的是农牧保险免税。农牧保险指为种植业、养殖业、牧业种植和饲养的动植物提供保险的业务。
对保险公司开展的一年期以上返还性人身保险业务的保费收入免征营业税。
文化体育业的免税政策文化体育业的免税政策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纪念馆、博物馆、文化馆、美术馆、展览馆、书画馆、图书馆、文物保护单位举办文化活动的门票收入,免缴营业税。
宗教场所举办文化、宗教活动的售票收入,指寺庙、宫观、清真寺等举办文化、宗教活动销售门票的收入,免缴营业税。
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提供的教育劳务,免缴营业税。
与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保相关的技术培训费收入免征营业税。
为了吸收外资、引进技术、扩展国际经济的交往,我国利用税收倾斜政录,对内资与外资企业实行不同待遇,赋予外商投资企业许多优惠政策。外商投资企业如果利用好税法中赋予的税收优惠,就能达到减税、缓税或免税的目的。
所得税税务筹划
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是企业所得税的计税依据,因此,也是节税的关键。
利用应纳税所得额原则进行税务筹划
按照我国税法的规定,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必须体现以下三条原则。
所得纯收益原则我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规定:“纳税人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去准予扣除项目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也就是说,在企业每个纳税年度的收人总额中,准允扣除为取得所得而发生的成本、费用和损失,以扣除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假设某企业纳税年度内收入总额为1000万人民币,成本、费用和损失为500万,则应交税款为500万X33%二165万。如果该企业经过节税策划将成本、费用、损失,合法地膨胀大至800万,那么应纳税所得额就变为200万,税额为:200万X33%:66万。税额从165降至66万,节税近100万。这里节税的关键是采取合法手段膨胀成本、费用和损失。
权责发生制原则我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
规定:“纳税人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以发生制为准则。”这就要求企业在会汁核算中,以收人、费用发生为基础,采用应收、待摊、预提等方法进行账务处理。凡属本期的收人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本期收入和费用处理。凡不属本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在本期收付,均不作本期收入和费用处理。这样就产生了下面三种节税策略:一是将收入的权责发生推迟计人下一个纳税年度,特别是在年末更应这样做,从而使税款推迟一年上缴,若100万款项推迟一年,单就利息而言也节税数万之巨;二是将费用发生提前实现,从而提前冲减应纳税所得额,特别是在下一年度快到来之时,提前发生费用是可能的;三是利用会计核算调整机会节税。如果企业故意不按权责发生制的原则办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税务部门有权进行税务调整,而该企业利用税务执行人员手中灵活处置权进行对企业有利的财务处理时,就达到了节税目的。
独立企业原则我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规定:“纳税人与其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应当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支付价款、费用。
不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支付价款、费用,而减少其应纳税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进行合理调整。”这就是说,纳税人应作为一个独立的纳税人实体,单独设置账册,以显示其财务状况,计算应纳税所得额。这样实际上必将存在大量的利润转移的现象。企业可通过利润划分,通过转让定价、费用分摊等一系列手法,将利润转向税负较轻的地区,将费用转向税负较重的地区。关联企业之间往来,采用“高进低出”获得整体税负较轻的利益。当然离谱的转让定价会受到税务部门的追查,受到追查的转让价实际是在避税而不是节税。
正确利用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节税
纳税人应纳税所得额的确定,具体按照下列公式计算:
此公式的节税目标应当是:使收入总额缩小化和使准予扣除项目金额最大化,从而通过“一大一小”的策划,使得应纳税所得额缩小。对此,节税者必须掌握合法与非法的界线。换句话说,节税者必须了解哪些收入是必须包括的,哪些收人是有条件包括的,哪些费用、成本、损失是当然扣除的,哪些成本、费用、损失是有条件扣除的。纳税人的收入总额包括:
生产经营收入;财产转让收入;利息收入;租赁收入;特许权使用费收入;股息收入;其他收入。
这里所说的生产经营收人,指纳税人从事各项主要经营活动而取得的收入。包括商品销售收入,劳务服务收入,运输、营运收入,利息收入,工程价款收入,工业性作业收入,保费收入,以及其他业务收入。
这里所说的财产转让收入,指纳税人有偿转让各类财产所取得的收入,包括购买各种债券等有价证券的利息,外单位借款而取得的利息等。
这里所说的租赁收入,指纳税人出租固定资产、包装物,以及其他财产而取得的租金收人。
这里所说的特许权使用费收入,节税者应理解为指纳税人提供或者转让专利权、专有技术、商标权、著作权等而取得的收入。
这里所说的股息收入,节税者应理解为指纳税人从股份制企业中分得的股息、红利收入。
这里所说的其他收入,节税者应理解为除上述各项收入之外的一切收入,包括固定资产盘盈收入,罚款收入,因债权原因确实无法支付的应付款项,物资及现金的溢余收入,教育附加费返还款,包装物押金收入,接受的损款收入等。
此外,纳税人在基本建设、专项工程及职工福利等方面使用本企业的商品、产品的均应作为收入处理;纳税人对外进行来材料加工、装配业务节省的原料,如按合同规定给企业所有的,也应作收入处理。
公式中予扣除项目金额指与纳税人取得收入有关成本、费用和损失的金额。具体包括成本、费用、税金和损失。为奖励企业投资,国家对某些企业投资生产的产品,订有奖励免税的规定,企业投资创立新事业或增资扩展,只要产销的产品符合奖励的类目及标准,即可以享受5年或4年免税。
成本即生产、经营成本,指纳税人为生产、经营商品和提供劳务等发生的各项直接费用和各项间接费用。
费用指纳税人为生产、经营商品和提供劳务等发生的销售费用、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
税金指纳税人按规定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资源税和教育费附加等。
损失指纳税人生产、经营过程中的各项营业外支出,已发生的经营亏损和投资损失以及其他损失。
企业要按上述公式正确计算所得额是节税的基础,而正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关键在于正确计算企业的收入、费用,资产的价值和亏损的弥补。主要有如下节税策略。
在收入额的确定上,遵照权责发生前的原则在一般情况下,应以产品或商品已经发生发出,工程已经交付,服务或劳务已经提供,价款已经收回或者已取得收取价款的权利为原则,确定收入的实现。但下列特殊情况节税者要加倍留意:第一,以分期收款方式销售商品,可按合同约定的购买人应付价款的日期确定销售收入的实现;第二,建筑、安装、装配工程提供劳务,持续时间超过一年的,可以按完工进度或者完成的工作量确定收入的实现;第三,为其他企业加工、制造大型机械设备、船舶等持续时间超过一年的,可以按完工进度,或者完工的工作量确定收入的实现。
对亏损的弥补按照相关规定:纳税人某一年的亏损,可以用以后年度的应纳税所得弥补,1年弥补不足的,可以逐年继续弥补,弥补期最长不超过5年。5年内不论是盈利还是亏损,都作为实际弥补年限计算。举例说明如下:某企业1995年亏损60万元,假定1996、1997、1998、1999、2000年都盈利10万元,1995年的亏损可在1996年、1997、1998、1999、2000各年分别弥补。从盈利角度来说,某年的盈利,只能弥补从该年起前5年的亏损。2000年的盈利只能弥丰I、1999、1998、1997、1996、1995年的亏损。
做好免税所得的节税筹划
为奖励企业投资,国家对某些企业投资生产的产品,订有奖励免税的规定,企业投资创立新事业或增资扩展,只要产销的产品符合奖励的类目及标准,即可以享受5年或4年免税。奖励免税,对企业而言,是一项极大的节税优惠,企业如能善加运作,使免税所得最大化,并且避免丧失免税资格,就可以获得最佳的节税效果。
企业申请5年或4年免税,应符合哪些条件?免税所得如何计算?在奖励投资条例及有关的法令中,均有详细的规定,下面本书将对此加以深人探讨。
企业申请5年或4年免税,应符合下列6项条件。
须为新创立或增资扩展的事业新创立的事业可申请适用5年免税的奖励。增资扩展的事业,可申请适用4年免税规定。所称“增资扩展”,指同时具备增加资产及扩展设备两个条件,才得以申请免税奖励。
须为生产事业所谓生产事业,指依“公司法”
组织的股份有限公司或依《外国投资条例》申请投资核准相当于我国股份有限公司组织的外国公司,且其生产的物品或提供的劳务属于下列15种事业:
制造业;手工艺术业;矿业;农业;林业;渔业;畜牧业;运输业;仓库业;公用事业;公共设备业;国民住宅建筑业;技术服务业;旅馆业;重机械制造业。
在此应特别注意,公司虽有股份有限公司、两合公司及无限公司等几种,但只有股份有限公司才符合生产事业的条件。
产品须符合奖励类目及标准为鼓励大规模生产,改善生产方法,提高产品品质,协助国内其他工业的发展,促使地区均衡发展及促进外销等政策目的,对生产事业所生产的产品均订有奖励类目及标准,凡符合规定类目及标准者申请适用5年或4年免税。因此,企业投资新产品的生产,应先查阅本身所生产的产品是否已列为奖励类目,然后再看看是否已符合规定的标准,申请适宜和免税的奖励,同时供作投资决策的参考。
机器设备全新且新经核准者生产事业申请免税奖励,其新购置的机器设备或运输设备原则上应以全新为限,并应于达到国内或装置完工后申请事业主管机关核验发给证明,如果机器、设备或运输设备是在国内购置,其所已使用部分,占全部价值在5%以内者,亦视为全新。不过,如果基于企业需要,经主管机关专案核准自国外输入的机器设备,则不受全新限制。此外,在免税期间内新增加的机器、设备,仍应全新且报经事业主管机关核准者,该项机器设备所增加的产量得以享受并同免税的奖励。
于规定期间内申请核准生产事业申请税奖励,新创立的事业,应于其产品开始销售或开始提供劳务的次日起;增资扩展的事业,应于其新增设备开始作业或开发提供劳务的的次日起,一年内备齐有关文件,向财政部申请免税奖励,但剩余期间不足一年者不予奖励,超过一年者,其不足一月的天数亦不予奖励。
托外加工未超过规定比例适用免税奖励的事业,其产品在制造过程中,将某一生产阶段委托其他营利事业加工,如其委托加工成本超过该项产品的制造成本30%者,该项产品销售所得应全部不得享受免税待遇;如在30%以下者,该委托加工产品应按其委托加工成本与自行制造的成本比例计算,就自行制造部分所得,享受免税待遇。
适用免税奖励的生产事业,于年度结束办理营利事业所得税结算申报时,有关免税事务的计算,由于涉及下列多项因素,使得免税所得的计算极为复杂。
非免税产品销货收入非免税产品的销货收入,不在享受奖励免税的范围内,其计算免税与非免税产品所得的方法:
独立设账计算;按销货收入比例计算。
(案例)大华公司经核准5年免税,本年度销货收入100000万元,其中5000万元为买卖销货收入,如果按销货收入比例法计算非免税产品的所得,则其所得非属于免税所得的比例为5%(5000÷100000:5%),该部分不得享受免税奖励。
非营业收入金额及比例适用免税奖励的生产事业,如果非营业收入大于非营业支出,其因而产生的非营业净利(非营业收入减非营业支出),原则上不得享受免税奖励,而应自全年所得中减除。不过,如果非营业收入占全部收入(营业收入十非营业收人)的比例在10%以下者,则计算免税所得时,非营业净利金额无须自全年所得中减除。
托外加工比例在30%以下者应按托外加工成本占全部制造成本的比例,计算不得免税的所得,例如大华公司本年度托外加工成本600万元,全部制造成本60000万元,则不作免税的所得比例为1%(600万元÷60000万元:1%)。
最后一个免税年免税期间计算免税所得时,其免税期间最后一年度的免税所得,如果不满一年,应按月份比例计算免税所得。例如大华公司免税期间于本年8月31日届满,则其当年度免税产品的免税所得应按8/12计算。
综合以上的说明分析,企业免税所得的税务筹划可以有下列几种途径。
采用有利的产品组合,提高免税所得企业如果同时生产免税及非免税的产品,依规定计算免税所得时,应按免税及非免税产品的销货收入比例计算免税所得,因此,如果免税产品的利润率较非免税产品的利润率低时,采用销售收人比例计算的免税所得,将较独立设账独立计算的免税所得为高。例如免税产品及非免税产品的销货收入各为1000万元(亦即各占销货收入的50%),免税产品的利润率为20%,则非免税产品的所得额为2000万元。采取销售货收入比例法计算免税所得为1500万元(2000万元十1000万元)X50%,显然采用销货收入比例计算免税所得更为有利,反之,如果免税产品的利润率较非免税产品的利润率为高时,则应采取独立设账方式计算免税所得,或者非免税产品部分另外设立关系企业产销,以免降低免税所得额。
适当规划非营业收支,以提高免税所得金额当免税企业的非营业收入大于非营业支出,亦即有非营业净利时,如果非营业收入占全部收入的比例超过10%,则于计算免税所得时,应将非营业净利自全年所得中减除。因此,免税企业应适当规划非营、业收入及支出的实现年度,使非营业损益尽可能产生负数,或在有非营业净利时,使非营业收入的比例小于全部收入的10%,借以提高免税所得金额。
机器设备必须全新,且报经核准免税的适用条件之一为机器设备必须全新,面向国内购买者,其已使用部分价值在5%以内,亦视为全新,且报经核准企业经核准享受5年或4年免税,如果当年度违章漏税或未按时申报,当年度免税待遇将被取消。
者,其未经报请核准的机器设备,所生产的产品应按比例计算不得免税的所得。因此,为使免税所得最大化,在免税期间购人的机器设备,应注意报经核准,以享受并同免税的奖励。
提高自制比例适用免税奖励的企业,如果其免税产品经托外加工比例在30%以上者,该产品的所得的全部不得享受免税,因此,应尽可能降低托外加工比例,并提高产品的自制比例。提高自制比例的方法有:(1)减少托外加工,改为自制;(2)将部分托外加工的零组件,改为直接购人,不必再托外加工。
注意免税申请期间,以免逾期申请丧失权益企业申请免税,应在产品开始销售(5年免税)或新增设备的作业(4年免税)或开始提供劳务的次日起一年内提出。如果过期提出申请,将丧失部分免税期间的免税奖励。因此,经理人应注意于期限内提出申请。
申请并同免税或4年免税的选择免税期间新增加的机器设备可申请并同免税(不管企业有无办理增资均可适用),增加资扩展增的机器设备依规定可申请4年免税,因此,适用新创立5年免税的企业,在新创立后第一年内增资扩展的机器设备,以申请并同免税较为有利。若其免税期间超过4年,较申请增资扩展4年免税的免税期间还要长。
适当规划增资扩展前一年度的销货量,以增加增资扩展部分的免税所得增资扩展的免税所得,是根据增资扩展以免税产品的销货量,减去增资扩展前一年度免税产品的销货量计算而得。因此,如果企业能将增资扩展设备开始作业、开始提供劳务之日期加以适当规划,并利用提前或延后认列收入的方式,使增资扩展下一年度免税产品的销货量尽量压低,则可使增资扩展后的免税所得的增加,从而享受最大的免税优惠。
适当规划免税与非免税期间的所得,使免税所得最大化适用5年或4年免税的企业,其免税期间只有5年或4年,免税期间届满后,就无法继续适用税奖励,因此,企业应在免税期间届满前后,适当规划所得实现年度,使免税所得最大化。例如运用提前承认收入及延后认列费用等方法,使收入尽可能于免税期间实现,费用尽可能于非免税期间认列,以增加免税期间的所得及降低非免税期间的所得,而达到节税效果。
在免税期间,注意遵守《税法》规定,按时申报并避免漏税企业经核准享受5年或4年免税,如果当年度违章漏税或未按时申报,当年度免税待遇将被取消。故企业在免税期间应特别注意遵守税法规定,不过当年度漏税不超过10万元或短漏税所得额占全年所得的额的比例不超过10%者,当年度仍享受税待遇。
个人所得税的节税策略
《税法》对个人应纳税所得项目概括为11项,并在《税法实施条例》中对11项应税所得的具体范围逐一作出了解释,因此,节税范围也包括以下各项。
工资、薪金所得的节税要领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此项所得的节税要领是:第一,白色收入灰色化;第二,收人福利化;第三,收入保险化;第四,收人实物化,第五,收入资本化。
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节税要领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指:
个体工商户从事工业、手工业、建筑业、交通运输业、商业、饮食业、服务业、维修业及其他行业生产、经营取得的所得;个人经政府批准,取得执照,从事办学。医疗、咨询以及其他有偿服务活动取得的所得;其他个人从事个体工商业生产、经营取得的所得;上述个体工商户和个人取得的与生产、经营有关的各项应税所得。
以上个体户所得必须使用五级超额累进税率,在使用该税率之前经过必要的扣除,因此项所得的节税要领有三方面:第一,收入项目极小化节税;第二,成本、费用扣除极大化节税;第三,防止临界点档次爬升节税。
劳务报酬所得的节税要领劳务报酬所得指个人从事设计、装潢、安装、制图、化验、测试、医疗、法律、会计、咨询、讲学、新闻、广播、翻译、审稿、书画、雕刻、影视、录音、录像、演出、表演、广告、展览、技术服务、介绍服务、经纪服务、代办服务以及其他劳务取得的所得。此项所得根据应纳税额的20%比例税率征收。因此,此项所得节税要领有:第一,零星服务收入灰色化;第二,大宗服务收入分散化;第三,利用每次收税的起征点节税。
稿酬所得的节税要领稿酬所得指个人因其作品以图书、报刊形式出版、发表而取得的收入。此项收人的税率为20%比例税率,再加上减征30%的优惠。因此,此项收入的节税要领包括:第一,作者将稿子转让给书商获得税后所得;第二,作者虚拟化;第三,利用每次收入少于4000元的800元扣除;第四,利用每次收入超过4000元的20%扣除;第五,利用30%折扣节税。
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的节税要领特许权使用所得指个人提供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非专利技术以及其他特许权的使用权的所得。上项所得的节税要领包括:第一,特许权使用费低价转让化;第二,将此项收入包含在设备转让价款之中。
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节税要领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指个人拥有债权、股权而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此项所得的节税要领包括:第一,利息收入国债化;第二,股票收入差价化;第三,红利收入送股、配股化。
财产租赁、财产转让所得节税要领财产租赁所得指个人出租建筑物、土地使用权、机器设备、车船以及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财产转让所得是个人转让有价证券、股权、建筑物、土地使用权、机器设备、车船以及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此项所得的节税要领包括:第一,成本扣除极大化;第二,转让所得灰色化;第三,房产原值评估极大化;第四,费用扣除极大化。土地增值税税务筹划土地增值税由于现代社会房地产业的发展在我国税收业中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而对房地产企业来说,了解土地增值税的税务筹划意义尤其重大。
利用土地增值税的起征点进行税务筹划所谓“土地增值税的起征点”,即根据《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纳税人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的20%,免征土地增值税。按照这一原则,纳税人建造住宅出售的,应考虑增值额增加带来的收益和放弃起征点的优惠而增加的税收负担间的关系,避免增值率稍高于起征点而导致的得不偿失。
首先,如要纳税人欲享受起征点照顾。此时假定其房地产开发企业建成一批商品房待售,除销售税金及附加外的全部允许扣除项目的金额为100。当其销售这批商品房的价格为又时,相应的销售税金及附加如下:
X·5%x(1+7%+3%)=5.5%X
(5%的营业税、7%的城市维护建设税、3%的教育费附加。)这时其全部允许扣除项目金额如下:
100+5.5%X
根据有关起征点的规定,该企业享受起征点的最高售价如下:
X=1.2X(100+5。5%X)
解以上方程可知,此时的最高售价为128.48,允许扣除金额为107.07(100+5.5%X128.48)。
其次,如果企业欲通过提高售价达到增加效益的目的,当增值率略高于20%时,即应适用“增值率在50%以下、税率为30%”的规定。假设此时的售价为128。48+r。
由于售价提高y,相应的销售税金及附加和允许扣除项目金额都应提高5.5%r。这时允许扣除项目的金额和增值额如下:
允许扣除项目金额:107.07+5.5%r增值额:128.48+r—(107.07+5.5%r)
化简后增值额的计算公式如下:
94.5%r十21.41
所以,应纳土地增值税如下:
30%X(94.5%y十21.41)
若企业欲使提价带来的效益,超过因突破起征点而新增加的税收,就必须使Y>30%x(94.5%r+21.41)
即Y>8。86
这就是说,如果想通过提高售价获取更大的收益,就必须使价格高于137.34(128.48+8。86)。
通过以上两方面的分析可知,当转让房地产的企业,其销售项目除销售税金及附加外的全部允许扣除项目金额为100时,将售价定为128.48是该纳税人可以享受到起征点照顾的最高价位。在这一价格水平下,既可享受起征点照顾,又可获得较大收益。如果售价低于此数,虽能享受起征点照顾,却只能获取较低收益。如欲提高售价,则必须使价格高于137.34,否则,价格提高带来的收益,将不足以弥补价格提高所增加的税收负担。利用允许扣除项目进行的纳税筹划充分计列利息费用及其他费用支出现行土地增值税制度对房地产开发中作为财务费用的利息支出有两种列支方法:一是在商业银行同类同期贷款利息范围内据实扣除,同时对其他房地产开发费用按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和房地产开始成本之和(以下简称“合计数”)的5%计算扣除;二是对不能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利息支出或不能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可按上述“合计数”的10%计算扣除包括利息在内的全部费用支出。
在实际操作中,以上两种方法计算的“房地产开发费用”必然存在差异。因为第一种方法中允许“据实扣除”的利息和第二种方法中“合计数”的5%(即因包括利息费用而增加的部分)不一定相等。如果企业进行纳税筹划,就要比较这两者的高低,选择其中扣除利息较高者对应的方法,作为企业的最后选择。如果允许“据实扣除”的利息费用较高,应选用第一种方法,单独计算利息支出;否则,应选用后一种方法,按“合计数”的10%扣除全部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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