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分钟纳税与节税-利用企业经营形态节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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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业组织形态选择中的税务筹划

    充分利用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的附加扣除实施税务筹划《土地增值税实施细则》规定,对从事房地产开发的企业,可按“合计数”的20%加计扣除项目金额,其他企业从事房地产开发的,不享受此项费用扣除。此举的主要目的是为了抑制对房地产的炒买炒卖行为。因此,当非房地产开发企业欲进入房地产业时,不宜作为其非主营项目,而应考虑重新设立一独立核算的、专门从事房地产开发和交易的关联企业。这样,不仅可以在房地产开发业务中享受前述附加扣除,实现土地增值税的纳税筹划,而且可以在今后的各纳税年度中利用企业的关联关系实现其他税收的纳税筹划。比如,通过双方的销售收入分列,可使双方各自扣除业务招待费(或交际应酬费)时适用较高的扣除率,进而实现企业所得税(或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的纳税筹划。

    一般从事企业经营时,首先面临的问题,就是应该以何种组织形态来组建企业。现代企业组组织形式一般岔括公司和合伙企业(包括个体经营企业)。公司又分力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其中股份有限公司是一种最为普遍的组织形式。究竟以独资或合资经营为佳,还是以公司组织为佳,这其中是必须考虑税收因素的。企业组织形态选择中的税务筹划许多国家对公司和合伙企业实行差别税制。公司的营业利润在企业环节征收企业所得税,税后利润作为股息分配给投资者,投资者还要交纳一道个人所得税。而合伙企业则一般不需缴纳企业所得税,国家仅就各个合伙人分得的收益征收个人所得税。投资者对企业组织形式的不同选择,其投资净收益也将产生差别。不同组织形态的企业在税收方面有不同的优缺点,所以在设立企业时,很有必要在组织形态的选择上进行一番税收方面的筹划。

    人手少,以独资、合资为宜

    独资及合资大抵均属使用统一发票的小规模营利事业(营业额每月在20万以下者),依照有关规定,可仅设置简易日记簿或进货簿,其对外发生营业行为时,未给予或取得凭证,可免按《税收征管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处百之分五罚款,营业税按查定方式课征,由于查定课征方式有偏低现象,从而营利事业所得税亦随之偏低,故在设账取证方面,独资及合资均比公司简便,但另一方面,依现行税制,独资及合资税后的余额,应直接归户作为独资或合资个人所得,予以课征个人所得税,其税负较公司为重,是独资或合资的缺点,这也是有人倡议两税合一的主要原因。所以,一般而言,规模小,人手少的,以独资或合资组织为宜。

    公司组织享有多项优惠

    至于公司组织,就缺点而言,由于政府对公司组织管理较严,不论规模大小均须设置账簿,使用统一发票,其账务处理成本较高,但公司组织除了依《公司法》规定责任为“有限”外,可享受下列几项优惠。

    盈亏互抵公司组织的营利事业,会计账册簿据完备,依《所得税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前5年亏损,得准自本年纯益额扣除,再予课税,而独资及合资则无此优惠。

    利息的支付:公司向股东借款所支付的利息,可列支利息,而独资及合资所借的款项,则不列支利息。

    转投资收益免税公司组织的营利事业,投资于国内其他非受免征营利事业所得待遇的股份有限公司者,其投资收益百分之十免课所得税,而独资及合资则无法享受这项优惠。公司组织,就而言,由于政公司组织管理不论规模大须设置账簿,统一发票,其处理成本较保留盈余:在不超过已收资本的二分之一限度内,保留盈余不予分配,而独资及合资的盈余则不能保留,须归户作独资或合资人的个人所得,课征个人所得税。

    此外,就对外形象及信用而言,公司组织仍较独资、合资为佳。所以,稍具规模的企业,以公司组织形态经营为上策。股份有限公司有利税负公司组织究竟以有限公司还是以股份有限公司为宜,就税收负担而言,应该以股份有限公司为佳,因为:

    奖励投资条例所规定的各项税收减免,主要是以股份有限公司组织的生产事业为适用对象,企业以此组织形态经营,自可享受优惠待遇。

    就股东而言,采取股份有限公司组织形态经营,因税负较其他种类为轻,故股东也能因而获得较多投资利益。如果未分配盈余增资符合奖励投资条例第十三条的规定者,股东所获配股票可享受税收上的好处。

    下面让我们举几个实例来对不同组织形式的企业在税收上的差别待遇加以说明。

    (案例)假设某投资者欲投资800万元,开一百货商店,预计每年盈利100万元,如果按合伙形式其投资者个人所得税,设个人所得税适用税率为30%,公司组织究竟以有限公司还是以股份有限公司为宜,就税收负担而言,应该以股份有限公司为佳。

    则该投资年后净收益为70万元(100—100X30%)。如果该店为一家公司,则其盈利应先征企业所得税。设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0%,税后利润80万元(100—100X20%)全部分给投资者,则该投资者还应交纳个人所得税24万元(80X30%),税后投资净收益为56万元。合伙形式比公司形式每年节约纳税支出14万元。

    公司内部组织结构不同,其总体税负水平也会产生差异。这主要因为子公司与分公司的税收待遇不一致。

    从《税法》的角度看,子公司是独立纳税人,而分公司作为母公司的分支机构不具备独立纳税人资格。许多国家对外国公司的分支机构所实现的利润,在征收正常的公司所得税以外,还要开征一种“分支机构税”,即对分支机构扣除已征的公司所得税后的全部利润再征一道税,而不管其税后利润是否全部汇回给国外母公司的股息部分征收预提所得税。也有些国家只就分支机构未再投资于固定资产的利润部分征税,还有些国家只就利润的汇出部分征税。因此,对跨国投资者而言,一般在国外建立子公司较分公司有利。而对于国内投资者来说,情况就不一样。因为分公司不作为独立纳税人,其利润或亏损结转给总公司,由总公司统一集中纳税,这样总公司与各分公司之间则不享有这一纳税优待。

    (案例)假设某一总公司在国内拥有两家分公司A和B,某一纳税年度总公司本部实现利润1000万元,其分公司A实现利润100万元,分公司B亏损150万元,设企业所得税税率为33%,则该公司年度应纳税额为:

    (1000+100—150)X33%:313.5(万元)

    如果把上述A、B分公司换成子公司,总体税负就不一样了。

    公司本部应纳所得税:1000X33%:330(万元)

    A子公司应纳所得税:100X33%:33(万元)

    B子公司由于当年亏损150万元,该年度无须交纳所得税。

    公司整体税负:330+33;363(万元),高出总分公司的整体税负49.5(363—313.5)万元。

    如果总机构与子公司或分支机构适用税率不同,则上述情况又将发生变化。

    (案例)我国北京某外贸总公司在深圳和珠海两地各设一家子公司,北京地区企业所得税税率为33%,深圳和珠海都为15%。某纳税年度公司本部实现利润1000万元,深圳和珠海两子公司各实现利润100万元。总公司规定,子公司税后利润50%汇回总公司,50%自己留用。

    则:

    公司本部应纳所得税额:1000X33%:330(万元)

    深圳公司应纳所得税额:100X15%:)5(万元)

    珠海公司应纳所得税额:100x15%:15(万元)

    总公司分回子公司利润额二2X(100—15)X50%=85(万元)

    分回利润应补税:85X(33%—15%):15.3(万元)

    公司整体税负:330+15+15+15.3:375.3(万元)

    若将上述两家子公司变换成分公司,则公司整体税负;(1000+100十100)X33%二396(万元)

    这样,设立子公司比设立分公司减轻投资者总体税负20.7万元,如果子公司税后利润全部汇总公司,则总体税负与设立分公司一致。

    通过上面的分析可看出,设立子公司与设立分公司的节税利益孰低孰高并不是绝对的,它受到国家税制、纳税人经营状况及企业内部利润分配政策等多种因素的影响,这是经理人在进行企业内部组织结构选择时必须加以考虑的。

    经营方式节税

    因为国家税法的本身规定的因素,企业在选择不同的经营方式时往往可以在税收方面获得不同的回报。

    选择企业经营方式

    现代企业经营方式多种多样,根据不同标准可以区分为不同类别。依经营活动的地域范围,可分为国因为国家税法的本身规定的因素,企业在选择不同的经营方式时往往可以在税收方面获得不同的回报。

    内经营与跨国经营;依经营管理的不同方式,可分为自营、联营、代理经营,等等;依经营过程的供销关系,可分为内向经营与外向经营;依经营业务的种类多寡,可分为单一经营与多种经营;依经营期限长短,可分为短期经营与长期经营等等。一般来说企业的经营方式对投资方式存在较大的依存度,比如经营地点、经营行业、工业企业经营产品的品种等等,一般都由投资行为决定,从而对该类项目的税务筹划,可以归结为相应的投资筹划。但是,并不是所有的经营行为都由投资行为决定。比如,在投资已定的情况下,企业采购、销售对象的选择、产量的控制等等,都存在较大的活动余地。

    无论是工业企业或商业企业,都需购进原材料或产品。有时,采购对象不同,企业负担的流转税额也存在差异。比如,我国现行增值税制依据企业经营规模和企业财务会计制度是否健全等标志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二者的税收待遇不同。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可以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而小规模纳税人则一般不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只能开具普通发票。这样,当购买者为一般纳税人时,增值税进项税额可以得到抵扣。而当购买小规模纳税人的货物时,由于不能获取增值税专用发票,其进项税额在纳税时也得不到相应的抵扣,故增值税负较前者为重。

    再如商品货物的销售,内销和出口流转税负不同。按照国际惯例,出口商品在国内产制、流转等环节征收的流转税实行出口退税制度,全部退给出口商。例如,我国税法规定,对于某些出口商品的增值无论是工业企业或商业企业,都需购进原材料或产品。有时,采购对象不同,企业负担的流转税额也存在差异。

    税实行零税率,也就是将出口商品在国内各环节已负担的增值税款在出口时全部退还给出口经销商,其目的是为了鼓励出口,增强本国产品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力,而内销产品则要负担17%的价外税。尽管出口商品的国际市场价格有可能低于其国内市场价,只要其差幅达不到17%,对经理人来说出口较内销更有利可图。因此,对具备出口条件的商品,经营者应认真研究、税收和汇率等各种因素,全面比较商品内销和出口的优劣,作出正确的销售决策。

    另外,对于享受限期减免所得税优惠的新办企业,获利年度的确定也应作为企业税务筹划的一项内容。国家为鼓励在一些特定地区或行业举办新企业,一般规定新办企业获利初期享受限期减免所得税优惠。正常情况下,由于新企业产品初创,市场占有率相对较低、获利初期的利润水平也较低,因此,减免所得税给企业带来的利益也相对较小。为了充分享受所得税限期减免的优惠,企业可以通过适当控制投产初期产量及增大广告费用等方式,一方面推迟获利年度,另一方面提高产品知名度,提高潜在的市场占有率,以提高获利初期即减免税期的利润水平,从而获取更大的节税利益。

    (案例)某高新技术产业开发试验区有一家生产生物制品的企业,国家规定其所得税税率为15%,且从获利年度开始第一年免税,第二、三年减半征税。该企业现已投产七年,第一年利润为零,第二、三、四、五、六、七年分别实现利润10万元、20万元、24万元、30万元、35万元、40万元。该企业累计已交所对于享受限期减免所得税优惠的新办企业,获利年度的确定也应作为企业税务筹划的一项内容。

    得税款19.05万元(Bp:20X15%÷2+24X15%÷2+30X15%+35X15%+40X15%)。女口果该企业不享有减免税优惠,则其累计应纳税额为23.85万元(即10X15%+20X15%+24X15%+30X15%+35X15%十40X15%),该企业共获减免税优惠利益4.8万元(员p:23.85—19.05)。

    (案例)承上例,其他条件不变,假设该企业通过适当控制第二、三、四年的产量并增大广告费投人,使投产后前四年利润数均为零,从第五年开始获利,并假定第五、六、七年分别实现利润60万元、70万元、80万元,则该企业七年累计应交所得税10.25万元(Hp70X15%÷2+80X15%÷2)。在没有减免税优惠条件下,累计应交所得税额为91.5万元(即:

    60X15%+70X15%+80X15%)。该企业共获减免税利益81.25万元(即:91.5—10.25)。这样,该企业通过推迟获利年度和提高减税期利润水平,共节约所得税款76.45万元(81.25—4.8)。

    经营价格选择与转让定价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商品价格由生产商品的成本水平和社会平均利润水平决定,并受市场供求关系的影响。也就是说,同类商业,对其所经营商品价格的制定具有法定的自主权,只要买卖双方都愿意接受,某种商品交易价格可以高于或低于其市场标准价格。这样,一些大型集团公司,尤其是跨国集团,可利用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对货款利息、租金、服务费、货物等制定其特殊的内部交易价格,以实现公司经营的各种战略目标,比如,避免或递延公司所得税,减轻关税;减轻风险或在某些情况下有效地扼制对手的竞争;逃避外汇管制;应付有关国家的财政货币政策等等。关联公司之间偏离市场标准价格的内部交易定价,一般被称为转让定价(TransferPricing)或内部划拨定价(Inter—pricing)。

    以减轻集团公司整体税负为目标的转让定价的基本作法是:在关联公司之间进行的货物、劳务、技术和资金等交易中,当卖方处于高税区而买方处于低税区时,其交易就以低于市场价格的内部价格进行;而当卖方处于低税区买方处于高税区时,其交易就以高于市场价格的内部价格进行。

    (案例)国内A公司年利润1000万元,所得税适用税率33%,该公司用转让定价方法将其200万元利润转移给与之相关联的7个小企业,各小企业适用税率均为27%,则在利润不进行转移的情况下,A公司年应纳税额为:

    1000x33%:330(万元)

    通过转让定价之后,1000万元利润应纳税额为:

    800X33%+200X27%:264+54:318(万元)

    A公司通过转让定价方法少纳税款为:

    330—318:12(万元)

    如果对此例作进一步的分析,不难发现,如果各关联企业都用同一比例税率,且各企业均为盈利的情况下,则转让定价对集团公司整体税负将不产生任何影响。但如果各关联企业都实行累进税率,则转让定价又大有可为。因为在累计税制下,所得额适用的边际税率随所得额的大小而呈同一方向变化,即所得额越大,适用的边际税率就越高。这样,如果集团几个关联公司的利润相差悬殊,就有可能利用转让定价的方法,均衡各关联公司的利润水平,以降低边际税率减轻集团整体税负水平。

    (案例)某电子表厂有五家经销商各自都为所得税独立纳税人,适用下表列示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该厂年产电子表10万只,每只成本32元,加工利润每只10元,商业利润每只6元。10万只电子表平均分给五家经销商出售,年内全部售出,则表厂利润为:

    10X10:100(万元)

    经销商平均利润为:6X10÷5:12(万元)

    电子表厂应纳所得税额为:

    (100—50)X45%+(50—30)X30%+(30—15)X20%+(15—5)X10%+5X5%二22.5+6+3+1+0.25:32.75(万元)

    五家经销商共应纳税额为:

    5x((12—5)X10%+5X5%):4.75(万元)企业所得税率表(超额累进)该集团公司利润总额为:100+12X5:160(万元)

    该集团公司总税额为:32.75十4.75:37.5(万元)

    该集团公司总体税负为:(37.5÷160)X100%:23.4%

    假设经过集团内部协商,电子表厂只收取加工利润每只4元,各经销商的商业利润增加为每只12元,即电子表厂向经销商出售各经销商的商业利润增加为每只12元,即电子表厂向经销商出售产品时,价格由原来的每只42元降为每只36元。这时,电子表厂利润为:4X10:40(万元)

    各经销商利润为:(12X10)÷5:24(万元)

    电子表厂应纳所得税为:

    (40—30)X30%十(30—15)X20%十(15—5)X10%+5X5%:7.25(万元)

    五家经销商共应税额为:40+5X24:160(万元)

    该集团公司总税额为:7.25+15.25:22.5(万元)

    该集团公司总体税负为:(22.5÷160)X100%:14.06%转让定价使该集团所得税负减轻幅度为:

    (23.44%—14.06%)÷23.44%:40%

    从项目来看,关联公司的转让定价一般可为以下几类。

    货物的转让定价集团公司利用其关联公司之间的原材料供应、产品销售等贸易往来,通过采用“高进低出”或“低进高出”等内部作价办法,将收人尽量转移到低税负公司,而把费用尽量转移到高税负公司,从而达到转移利润和减轻整体税负的目的。

    劳务的转让定价关联公司之间除了货物贸易往来外,还会经常相互提供劳务。同货物的转让定价相似,关联公司之间可以利用劳务的内部作价方式来实现利润的转移和减轻总体税负。

    资金的转让定价资金的价格表现为贷款或借款的利率。关联公司之间可以通过其内部银行发生借贷行为,这常常表现为母公司对子公司或总公司对分公司进行贷款。这样,母公司或总公司可通过对税率较高的(分)公司实行高利率贷款,而对税率较低的子(分)公司实行低利率贷款,使利润从高税率公司向低税率公司转移,以减轻整体税负。

    有形资产的转让定价关联公司之间经常发生机器、设备等有形资产的租赁转让行为。这样通过精心制定内部租赁价格(即租金率),也可以达到转移利润和减轻税负的目的。

    (案例)在我国深圳经济特区有一家外商投资公司,以融资租赁方式向其国外母公司租用价值300万美元的资本设备,合同规定母公司按原值的135%收取本金、租金及管理费,租期为6年,期满后设备归子公司所有。这种租赁形式表面上看来比较优惠。子公司亦称该设备贷款是由母公司提供的,母公司收取的租金率低于贷款利率,因此按我国税法规定可以就其租金免征预提所得税。但经过继续调查发现,母公司向该公司收取租金采取逐年递减的方式,第一年为35%,第二年为16%等等,租赁期年平均租金率关联公司之间经常发生机器、设备等有形资产的租赁转让行为。这样通过精心制定内部租赁价格(即租金率),也可以达到转移利润和减轻税负的目的。

    9.13%,超过了同期国际金融市场的一般利率水平。这种利用有形资产租赁业务规避税负的方法,在大型跨国企业中并不鲜见。

    无形资产的转让定价无形资产系指企业拥有的专利权、专用技术、商标、商誉等工业产权和知识产权。由于无形资产具有单一性的专有性的特点,故其转让价格没有统一的市场标准价格可供参照,并且其转让价格亦可寓于被转让的设备价款之中。因此,纳税人可以利用无形资产的这些特点,进行巧妙安排以减轻一部分税收负担。

    管理费用的转让定价企业集团的母公司一般为其下属公司提供各种管理服务,因此,相应的管理费用也应按一定标准分摊给下属公司负担。集团公司出于减轻总体税的目的,往往撇开管理费用的合理分配标准,将该项费用在各下属公司之间进行灵活分配,比如,加重高税国子公司费用分配权数,相应减轻低税国子公司费用分配权数,以此方法转移利润。企业财务节税企业在节税方面的考虑还有一种重要的选择,就是从财务方面人手,通过不同的财务决策方式和筹资方式等方法达到节税的目的。企业财务决策的税收筹划在投资、经营格局既定条件下,在税法规定的范围内,企业在企业的财务处理方式上还存在较大的选在投资、经营格局既定条件下,在税法规定的范围内,企业在企业的财务处理方式上还存在较大的选择余地,而且,不同财务处理方式下的税制规定存在差别。择余地,而且,不同财务处理方式下的税制规定存在差别。

    企业筹资方式选择

    企业要进行生产、经营及投资活动,就需要筹集一定数量的资金。企业筹资的方式一般有以下几种:

    自我积累资金。即通过把自身经营的税后净收益的一部分积累起来,以备自己的资金需要;向金融机构货款;企业之间的相互拆借或融资;向社会集资,即通过发行股票、债券方式筹集资金。

    不同筹资方式会产生不同范围内的税收后果。各国税法一般规定,企业的借款利息支出则不能在税前扣除,只能在企业的税后利润中开支。这样,仅从节税的角度考虑,向金融机构借款和企业之间的相互拆借在利率和回收期的确定等方面,均有较大弹性和回旋余地,在国家税法没有对利息扣降标准进行限定的情况下,相互之间提高利息支付可以冲减企业利润,从而减轻应纳所得税额。这里必须注意,税法对企业利息支出的计税扣除一般都有明确规定。比如,《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第六条规定:

    “纳税人在生产、经营期间,向金融机构借款的利息支出,按照实际发生数扣除;向非金融机构借款的利息支出,不高于按照金融机构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提取折旧是补偿固定资产价值的基本途径,折旧作为企业的一项经营费用或管理费用,其大小直接影响到企业的当期损益,进而影响企业当期应纳所得税额。

    算的数额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因此,如果企业之间在资金拆借活动中人为地过分抬高利率,对纳税而言是无效的。

    固定资产折旧方式选择

    提取折旧是补偿固定资产价值的基本途径,折旧作为企业的一项经营费用或管理费用,其大小直接影响到企业的当期损益,进而影响企业当期应纳所得税额。

    不同的折旧方式表现为在固定资产的使用年限内,计人务会计期或纳税期的折旧额会有所差异。在直线法下,计人各会计期的折旧额相同,从而使各年度之间的损益相对均衡;在自然损耗法下,前期折旧少而后期折旧多,从而使企业前期利润增大而后期利润减少;在快速折旧法下,情况正与自然法相反。也就是说,折旧方式的不同选择,影响到企业利润在年度间是否均衡。一般来讲,快速折旧造成企业各年度利润波动较大,自然损耗法次之,而直线法则有利于各年度企业损益的相对均衡。由此可见,如果企业所得税适用累进税率,从长期看快速折旧法和自然损耗折旧法将会导致平均边际税率偏高,进而增大企业的税收负担。在这方面,快速折旧法较自然损耗法尤甚,而直线法下企业税则最轻。在企业所得税实行比例税率的情况下,在固定资产使用期内,上述三种方法使折旧影响纳税金额的总的账面数相同。因为不管利润在何期显现,只要利润额不变,其应负担的所得税额也就不变。但进一步的分析会发现,同直线法相比,快速折旧则推后纳税期,将避免遭党提前纳税的损失。在这一点上,优化纳税的折旧方式的选择顺序是:快速折旧法、直线折旧法、自然损耗折旧法。

    存货计价方式选择

    所谓存货指一个企业为了销售或制造产品而储存的一切商品或货物。在某一特定会计期间,对于相同项目的存货,其期初存货本期内购进、生产的单位成本(或称单价)是不同的。确定存货发生后的存货成本的发生额和结余额,应按一定的方法进行计算,通过确定销货成本,进而正确确定企业的净收益。

    实际工作中,期末存货的计价方法主要有先进先出法、后进先出法、平均成本法等。西方国家在市场价格比较完备的情况下,为体现稳健主义原则,广泛流行成本与市价孰低法。

    下面对材料价格变动条件下,材料成本采用不同的成本计价法对企业利润和所得税的影响进行实例分析。

    (案例)C公司1994年购进材料情况如下表所示。

    1994年,C公司生产产品1万件,并全部售出。

    从上例可以看出,企业采用不同的存货计价方式,其应纳所得税额也有所不同。采用先进先出,企业所得税负最重,加权平均法次之,后进先出法最轻。这是因为,在通货膨胀环境中,后入库的存货的取得成本高于结余(库存)存货的成本,从而增大了商品销售存货的成本,减少对应所得税。平均成本法对应交所得税的影响则介于上述二者之间。可见,在通货膨胀条件下,采用后进先出法对存货进行计价有利于减轻企业所得税负担。其他有关项目的纳税期选择一般来说,企业各项收入、费用、损失的入账时间,政府会计制度都有明确规定,企业本身基本上没有选择余地。但有时对同一项目的人账时间与计税期,会计制度规定与税法规定又可能存在差异。这时,税法往往表现出更大的权威性。我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第九条规定:纳税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其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同国家有关税收的规定有抵触的,应当依照国家有关税收的规定计算纳税。因此,纳税人可以在税法规定的范围内,选择有关项目的纳税期。

    (案例)北京某外贸企业由于1994年初我国汇率并轨,其所持有的外币净资产产生了一笔外汇竞争收益。按国家有关会计制度规定,该项收益应计人企业当年损益,而按国家税收制度规定,该项收益可按直线法分5年计人企业应纳税所得额。这就是说,税法既允许企业将该项收益全部计入当年损益,也允许企业分5年摊销计税期。假如该企业经过财务预测得出,1994年企业账面会盈利,但调整后的应纳税所得额为一绝对值超过该项汇兑收益的负数,则该项收益应全部计人当年计税,否则,企业应将该项收益分5年计税,以便收取递延纳税之利。资金筹集中的纳税筹划对任何一个企业来说,筹资是其进行一系列经营活动的先决条件。不能筹集到一定数量的资金,就不能取得预期的经济效益。筹资作为一个相对独立的行为,其对企业经营理财业绩的影响,主要是通过资本结构的变动而发生作用的。因而,分析筹资中的税务筹划时,应着重考察两个方面:资本结构的变动是怎样对企业业绩和税负产生影响;企业应当如何组织资本结构的配置,才能在节税的同时实现所有者税后收益最大化的目标。

    资本结构是由筹资方式决定的,不同的筹资方式,形成不同的税前、税后资金成本。企业筹资方式主要有:向银行借款、向非金融机构或企业借款、企业内部集资、企业自我积累、向社会发行债券和股票资本结构是由筹资方式决定的,不同的筹资方式,形成不同的税前、税后资金成本。

    等。

    一般来说,企业以自我积累方式筹资所产生的税收负担要重于向金融机构贷款所产生的税收负担,贷款融资所产生的税收负担要重于企业间拆借所产生的税收负担,企业间拆借资金的税收负担要重于企业内部集资的税收负担。这是因为:从资金实际拥有或对资金风险负责的角度看,自我积累方法最大,企业内部集资风险最小。因此,它们承担的税负也就相应地随之变化。

    从税务筹划角度看,企业内部集资和企业之间拆借资金方式产生的效果最好,金融机构贷款次之,自我积累方法效果最差。这是因为:通过企业内部融资和企业之间拆借资金,这两种融资行为涉及到的人员和机构较多,容易寻求降低融资成本、提高投资规模效益的途径。金融机构贷款次之,但企业仍可利用与金融机构特殊的业务联系实现一定规模的减轻税负的目的。自我积累方式由于资金的占有和使用融为一体,税收难以分割或抵销,因而难于进行纳税筹划。

    以下仅以负债筹资与股票筹资为例,对不同筹资方案的税负影响加以比较。

    企业的资金来源除资本金外,主要就是负债,具体又包括长期负债和短期负债两种。其中长期负债与资本构成的关系,通常称之为资本结构。资本结构,特别是负债比率合理与否,不仅制约着企业风险、成本大小,而且在相当大的程度上影响着企业的税收负担以及企业权益资本收益实现的水平。

    负债融资的财务杠杆效应主要体现在节税及提高负债融资的财务杠杆效应主要体现在节税及提高权益资本收益率(包括税前和税后)等方面。其中节税功能反映为负债利息记人财务费用抵减应税所得额,从而相对减少应纳税额。

    权益资本收益率(包括税前和税后)等方面。其中节税功能反映为负债利息记人财务费用抵减应税所得额,从而相对减少应纳税额。在税前收益(支付利息和所得税前的收益)不低于负债成本总额的前提下,负债比率越高,额度越大,其节税效果就越显著。当然,负债最重要的杠杆作用在于提高权益资本和收益资本的收益水平及普通股的盈余(税后)方面。

    做好租赁的纳税筹划

    租赁作为一种特殊的筹资方式,在市场经济中运用日益广泛,租赁过程中的纳税筹划,对于减轻企业税负具有重要意义。对承租人来说,租赁既可避免因长期拥有机器设备而承担资金占用和经营风险,又可通过支付租金的方式,冲减企业的计税所得额,减轻所得税税负。对出租人来说,出租既可避免为使用和管理机器所需的投入,又可以获得租金收入。此外,机器租金收入按5%缴纳营业税,其税收负担较产品销售收人缴纳的增值税为低。

    当出租人与承租人同属一个企业集团时,租赁可使其直接公开地将资产从一个企业转给另一个企业,从而达到转移收入与利润并同时减轻税负的目的。例如,国内某企业集团内部的甲企业某项生产线价值200万元,未出租前,该设备每年生产产品利润为24万元,所得税适用税率为33%,即年应纳税额为7.92万元(24万X33%);而乙企业承租后,在产品利润率不变的情况下,由于租金支出可以减少利润,则该企业年利润额为9万元,适用照顾性税率27%,乙企业年当出租人与承租人同属一个企业集团时,沮赁可使其直接公开也将资产从一个企业转给另一个企业,从而达到转移收入与利饲并同时减轻税负的目的。

    应纳所得税额为2.43万元(9万X27%)。因此,租赁后,该企业集团的总体税负由7.92万元降低到3.18万元(0.75十2.43),节税达4.74万元。

    另外,租赁产生的节税效应,并非只能在同一利益集团内部实现,即使在专门租赁公司提供租赁设备的情况下,承租人仍可获得减轻税负的好处。租赁还可以使承租者及时开始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并获得收益。

    做好筹资利息的纳税筹划

    按现行财务制度,企业筹资的利息支出,凡在在建期间发生的,计入开办费,自企业投产营业起,按照不短于五年的期限分期摊销;在生产经营期间发生的,计人财务费用。其中,与购建固定资产或者无形资产有关的,在资产尚未交付使用或者虽已交付使用,但尚未办理竣工决算以前,计人购建资产的价值。

    众所周知,财务费用可以直接冲抵当期损益,而开办费和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价值则须按期摊销,逐步冲减当期损益。因此,为了实现税务筹划,经理人应尽可能加大筹资利息支出计人财务费用的份额,缩短筹建期和资产的购建周期。

    投资节税

    企业在选择投资地点时,除了要考虑基本设施、原材料供应、金融环境、技术和劳动力供应等常规因企业在选择投资地点时,除了要考虑基本设施、原材料供应、金融环境、技术和劳动力供应等常规因素外,不同地点的税制差别也应作为考虑的重点。

    素外,不同地点的税制差别也应作为考虑的重点。投资地点的选择无论是国内投资还是跨国投资,均应充分利用不同地区间的税制差别或区域性税收倾斜政策,选择整体税收负担相对较低的地点进行投资,以获取最大的节税利益。例如,我国经济特区、沿海开放城市和经济技术开发区的企业所得税率一般为15%,而国内其他地区则为33%,差幅高达50%,绝对差为18个百分点,从世界范围看,有的国家或地区不征企业所得税,有的税率高达50%以上,二者相差较国内更为悬殊。由此可见,投资地点的不同选择对投资净收益的影响将是巨大的。

    必须指出,衡量一个国家或一地区的税负轻重不能简单地看其课征税种的多寡,也不能以某一个税种的税负轻重作为标准。体现税收负担水平的一般指标为:税收总负担率,即税收占国民生产总值或国内生产总值的比率;企业(公司)所得税税率,即企业所得税税额占税前收益额的比率,这也可以从缴纳所得税后的净收益额占总收益额的比重中得到说明;商品课税负担率或流转税负担率,即对商品课征的间接税占商品最终销售额的比率。

    对跨国投资者,还必须考虑有关国家因同时实行税收居民管辖权和收人来源管辖权而导致对同一项所得的双重征税的双边税收协定的有关收抵免的具体规定。这里,首先应区分有限纳税义务和无限纳税义务。

    所谓无限纳税义务指纳税人向一国政府不仅要就其从该国领域内所取得的收入而且要将在其他国家取得的收入向该国缴纳有关税收,则该纳税人对该国负有无限纳税义务。如果该纳税人只就其从该国领域内取得的收入向该国缴税,则该纳税人对该国仅负有限纳税义务。无限纳税义务的负有者一般为一国的居民(公司),有限纳税义务则一般针对于非居民(公司)。这样,跨国投资者对公司注册国和经营所在地的不同选择,对其总体税负水平将产生不同的影响。一般来讲,实行单一的收入来源税收管辖权的国家或地区对跨国投资的吸引力较大。

    国家与国家之间通过签订双边税收协定来避免与消除国际间双重征税,其方法通常有免税法、扣除法、低税法、抵免法等几种。

    免税法指一国政府对本国居民(公司)征税时,只就其来源于国内的收入征税,对其来自国外的收入放弃征税权,免于征税。这种方法是以承认非居民住国政府地域管辖权的独占为前提的。扣除法指一国政府对其居民已纳的外国税款,允许其从来源于国外的所得中作为费用扣除,就扣除后余额征税,这种方法所形成的税收负担,虽对重复征税的程度有所缓和,但仍然重于对国内所得征税,因而不能彻底解决双重征税问题。低税法指一国政府以其居民来源于国外的收入,单独制定较低的税率予以征收。这也是一种减轻或缓和双重征税的方法。抵免法指一国政府对其居民来源于国外的收入征税时,同样按国内税率计税,但允许居民把已纳的外国税款,从国内应纳税款中抵扣。具体有三种情况:(1)如果外国税率与国内税率相同,可以全额抵免;(2)如果外国税率比国内税率低,只就其差额部分补征;(3)如果外国税率比国内税率高,则按国内的税率计算抵免。

    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对跨国投资者所面临的国际间双重征税,有关国家能否免除,对跨国纳税人构成不同的税收负担。在上述诸种方式中,负担最重的是两国重复课征,最轻的是免税法。这就要求经理人在进行跨国投资时必须熟悉国际税收协定网络,了解有关国家之间所签订的全面税收协定中关于免除双重征税的具体内容和方式,以进行投资国别或地点的优化选择。投资行业的选择同投资地点的选择相类似,投资者在进行投资时,投资国有关行业性税收优惠及不同行业的税制差别不容忽视。例如,我国现行税制关于所得税在不同行业之间税收负担的差别较大。税负最轻的如对港口码头建设的投资,税率为15%,而且从获利年度起5年免税,5年减半征税。税负较轻的如在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对高新技术产业的投资,税率为15%,从获利年度起免征所得税2年,减半征税3年。而没有税收优惠的其他行业企业所得税税率一般为33%,并且没有减免税期。目前世界各国都普遍实行行业性税收倾斜政策,只有处于不同经济发展阶段的国家,其税收优惠的行业重点有所差别。这一点经理人在选择投资行业时一定要加以考虑。同投资地点的选择相类似,投资者在进行投资时,投资国有关行业性税收优惠及不同行业的税制差别不容忽视。投资方式的选择从投资对象的不同和投资者对被投资企业的生产经营是否实际参与控制与管理的不同,投资可分为直接投资和间接投资。直接投资一般是对经营资产的投资,即通过购买经营资本物,兴办企业,掌握被投资企业的实际控制权,从而获取经营利润。间接投资者指对股票或债券等金融资产的投资。这里投资者关注的重点在于投资收益的大小和投资风险的高低,至于被投资企业的经营管理权,则不被十分关注。

    一般来讲,进行直接投资应考虑的税制因素比间接投资要多。由于直接投资者通常要涉及企业所面临的各种流转税、收益税、财产税和行业税等,而间接投资一般仅涉及所收到股息或利息的所得税及股票、债券资本增益而产生的资本利息等。

    法人投资者在进行直接投资前还面临着收购现在亏损企业或兴建新企业的选择,其中也存在一个税务筹划问题。如果《税法》允许投资法人与被收购企业可以合并报表集中纳税,则其整体税负同样有所减轻。这就要求投资者依照税法的有关具体规定,结合自身状况综合决策。

    间接投资依据具体投资对象的不同,可分为股票投资、债券投资及其他金融资产的投资,上述各项又可以依据证券的具体品种作进一步划分。比如债券投资,又可细为国库券投资、金融债券投资,它所收益的税收待遇又有所差别。例如,我国税法规定,企业获取的股息收入须按有关规定进行计税,而国库券利企业节税策略有缩小课税基础、适用较低税率、延缓纳税期限及合理归属所得年度等方法,其中各项收入的最小化及收入方法或时点的决定即为收入规划的重点所在。

    息收入则可在计算纳税所得时予以扣除。也就是说,股息收人必须计缴企业所得税,而国库券利息收入则可以免税。这样,投资者在进行间接投资时,除要考虑投资风险和收益等因素外,还必须考虑相关的税收规定,以便全面权衡和合理决策。

    对企业收入的税务筹划

    企业节税策略有缩小课税基础、适用较低税率、延缓纳税期限及合理归属所得年度等方法,其中各项收入的最小化及收入方法或时点的决定即为收入规划的重点所在。

    按营利事业所得额计算,依《所得税法》第二卜四条规定,是以本季度收入总额减除各项成本费用、损失及税金之后的纯收益为所得额;以买卖为例:

    由上述公式,可以得知,影响所得(也即纯益额)的大小涉及收入、成本、费用等方面。本文拟选“收入”加以探讨。

    企业的收入有营业收入(OperationRevenues)及非营业收入(Non—operationRevenues);营业收入为企业收入的主要来源,包括经常营业的附属收入;非营业收入指与营业无关的其他收入或罕见的特殊收人,现分别说明如下。

    营业收入

    营业投入的节税规划有:一为收入认列“时点”的决定,二是收入计算方法的选择。一般销售收入,涉及收入认列时点(即收入实现点)的问题。分期付款销货及长期工程合约,则涉及收入计算方法的选择,销货时点的决定,或收入计算方法的选择,均影响所得税负的高低。

    销货收入节税策略的重点在于销货时点的认定,一般而言,内销交易以“发货时”为识别标准,外销交易以“海关放行次日起10日内开立发票”为销货点的认列标准,企业为减少当年度收入,或将上述的销货点延缓至次年度,即可达到目的。

    此外,还应注意:

    避免销货价格偏低,以免被稽查机关按时价调整销货价格;有关销货退回及折让,均应取得凭证以免虚增收入;年度计算营业收入时,属预收货款的金额,均应予以减除,凡此均应加以注意。

    分期付款销货分期付款销货损益的计算,有全部毛利法、毛利百分比法、差价摊计法及普通销货法等4种。上述计算的当期毛利各有不同。例如:某公司以销售电器制品为业,1999年分期付款货收入4000万元,成本3000万元、毛利1000万元,毛利率为25%,当年度共收分期价款1600万元。另外以现销价格计算为3600万元。采用全部毛利法,毛利为1000万元(4000万—3000万二1000万);采用毛利百分比法,毛利为400万元(1600万x25%:400万);采用差价摊计法,毛利为760万元((3600万—3000万)+1600万X(4000万—3600万)÷4000万二760万);采用普通销货法,毛利为六百万加上已实现的利息收入(按利息法另计当年度实现的利息收入)。

    上述诸法中,采用毛利百分比法为最佳策略,因为此法可将分期付款销货的利益分摊于各收款年度,从而部分营利事业所得税可延期缴纳;采用差价摊计法或普通销售货法,可将分期付款销货价格超过现金销货价格部分分摊于以后年度,也可以享受赋税延期利益,故属次之;采用全部毛利法,因分期付款销货的利益,全数列人当年所得课税,不能享受赋税期利益,故最为不利。长期m程收益长期工程收益的计算方式有完工百分比法和全部完工法(工程完工期不满12个月者可适用)两种,究竟采用何种方法为佳,就节税观点而言,采用全部完工法较为有利。

    全部完工法于工程完工年度始须报缴营利事业所得税,故可获得缓缴税之利益,而完工百分比法则无此优点。节税策略着重于企业资金的运用问题,也即是设法增加免税收入及避免调整增加收入。

    全部完工法可反映实际毛利,尤其在物价逐年上涨时,其成本及费用均因而大幅度增加,若采用完工百分比法则易造成前盈后亏的现象。

    营利事业每年均不发生亏损时,宜采用全部完工法较有利,因采用全部完工法可享受延缓交纳及合并计算交纳及合并计算费用限额的利益。但营利事业若已有前五年盈亏互抵的条件,且开工前已有亏损,则以采用完工百分比法较有利。

    营业外收入

    节税策略着重于企业资金的运用问题,也即是设法增加免税收入及避免调整增加收入。

    在增加免税收入方面可采用下列措施:

    剩余资金,不要存入银行,宜购买政府所发行的公债,因为依公债条例的规定,其收入免交所得税;属土地交易所得免税;在证券交易所得停征期间,运用资金购买股票,其交易所得也属免税。

    在避免被调整增加收入方面,应注意税法的相关规定,如公司的资金无息贷给股东,或公司股东、董事、监察人代收公司款项,不要当期间纳税,均应按一年定期存款利息计算利息收入课税,凡此,应随时加以注意。企业所得税计算要求以人民币作为计算单位,以外币作为记账本位币的,应折合成人民币应纳税所得额后计算所得税。因此,用什么样的折算率以及在什么时间折算,就是税务筹划的关键。

    以外币作为记账本位币的企业税务筹划

    企业所得税计算要求以人民币作为计算单位,以外币作为记账本位币的,应折合成人民币应纳税所得额后计算所得税。因此,用什么样的折算率以及在什么时间折算,就是税务筹划的关键。

    外币应纳税所得额折合成人民币的节税方法是:季度预交所得额时,采用该季度末汇率折合成人民币应纳税所得额,年度终了汇算清缴时,对已按季度预交所得额的外币所得可以不再重新折合计算,只就全年未纳税的外汇所得按年末汇率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据此计算应纳所得税额。

    (案例)某独资企业全年所得额为140万美元,各季度预交所得税时,应纳税所得额和所得税款如下表:

    汇算清缴应补所得税额二((140—80)X5.56+448.8)X15%—49.605:67.155(万元)如果该独资企业不是分季预交,而是直接年终清缴,那么120万必须按年终较高人民币汇率来计算,其结果是折合更多的人民币应纳所得额,进而缴纳更多的税收。

    这里节税的关键,是用什么样的汇率计算以及在什么样的时间。一般来说,中国实行的是以“市场供求为基础,有管理的浮动汇率制度”。这种汇率制度一般年末人民币汇率较高,因此,分季预缴就成了重要的节税方法。

    预缴所得税的方法有两种:一是按各季度的实际实现利润计算预缴所得税额;二是按上年度应纳所得额计算预缴所得税额。年终汇算清缴付,在季度预交所得税的基础上,多退少补,公式为:

    在实际业务中,由于不同的原因(很多纳税人不懂节税原理),经常出现企业多交税款的现象。企业为了避免在退税时因汇率变动(年底人民币汇率上升)导致退回外币减少,企业需要按历史汇率计算退税,这对企业节税来说也非常重要。方法是:先将应退的人民币税款,按原缴税时的汇率折合成外币税款,再将外币税款按填开退税凭证当日的汇率牌价折合人民币退税。

    (案例)某外国企业1993年取得一笔1000万美元的技术转让费,当时按5.50汇率缴纳所得税,税率为20%,1994年经批准按10%征税,退税时汇率为8.80,退税额计算如下:

    1993年已纳税款为:

    (1000X20%)X5.50:1100万元人民币

    1994年退税额款为:

    (1100—(1000X10%)X5.50)/5.50X8.80:880万元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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