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售收入不按时入账的避税
在销售收入是否成立,企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立上,原财务会计制度和税收制度,均按企业采用不同结算方式同时实行收付实现制和权责发生制两方法。采用托收承付结算方式的,以收到货款的当天为销售成立的人账时间;采用其他结算方法的,在商品发出后,无论是否了取得了货款,均应以商品发出的当天为销售成立的人账时间;采用赊销分期收款收算方式的,分期收到的货款,达到一个计量单位的价款时,转做销售收入处理。
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特别是资金周转紧张的时候,为了减少本期应纳税额,以便占用部分税款解在我国避税并不是违法的。但从某种意义上来说,避税行为利用的是税法本身所存在的一些漏洞,因此避税与税务部门的反避税总是在不停地斗争,促进整个社会税收体制的改进。
决资金周转困难的问题,往往拖延销售收入的人账时间。
由于原财务会计制度和税收制度均允许托收承付式下销售产品,以收到货款的时间为销售成立的人账时间。因此一些企业利用这一点,将非托收承付方式下销售的产品,凡购货方未支付货款的,均按托收承:付的会计核算要求人账。即发出商品时不做销售处,理,月末按成本价从产成品账户中转入发出商品账户,次月以红字冲回,待实际收到货款才作销售处理。以假乱真,少列销售收入账,以此来减轻本期的税收负担。
税务部门在这方面进行反避税的方法主要是检查企业的账簿及有关凭证。将企业产成品账户的产品成本转出数与销售账户中的销售成本相比较,若相差悬殊,则要详细检查发出商品明细账及有关的原始凭证,了解商品的购销合同,银行结算凭证和商品发运记录,来确定是否属于托收承付业务。对其中非托收承付的产品销售,责令纳税人转做销售处理,并补税。在实际工作中,这种反避税方法的效果受到多种因素的制约。如税务人员业务水平的高低,税务检查对所有纳税户的覆盖面,对某一纳税户检查的广度和深度等。
1993年7月1日起,我国实行了新的财务会计制度。对企业不能结算方式下产品销售收入实现时间的确认,统一采用权责发生制。即企业于产品已经发出,劳务已经提供,同时收讫价款或销售实现时间即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本期实现的销售收入均应在本期纳税。在新的会计制度中,无论采取什么结算方式,无论是否收到货款,均要作产品销售收人实现的账务处理。它将在销售收入不按时转账这一问题上,发挥一定的反避税作用。
对采取赊销产品分期收款销售产品的企业,原财务会计制度和税法规定:分期收到的货款达到一个计量单位的价款时转做销售收入。根据这一规定,当企业赊销商品时,分期取得的已有货物收入而不做销售处理。因此它又成为纳税人进行暂时避税的“避风港”。当企业赊销商品收到的货款相当于一个计量单位时,仍声称未收足而不转做销售处理,待全部货款收足,或企业资金周转不紧张时,再一次或多次转做销售处理。以此拖延纳税时间,占用税款。
税务部门的防范方法是检查企业“已收分期收款销货款”账户,看企业该账户的货方余额是否大于商品的一个计量单位的价款,是否及时转入销售账户体现了产品销售收入,以监督企业是否按时纳税。
新会计制度取消了“已收分期收款销货款”账户,并规定赊销商品,按合约定的期限,在每期销售实现,包括第一次收取货款时,做销售成立的账务处理。借:银行存款(或应收账款),贷:产品销售收人。也就是说无论收到的货款是否够一个计量单位的价款,收到——笔货款即做一笔销售。而且新会计制度规定,到合同约定的期限未收应收的货款也要做销售处理。这样不仅使会计核算与准则相符更完善更合理,也有利于防止企业有收入不转账,拖延纳税时间。少转销售收入避税一般来说,采用少转销售收入来避税的主要有以下7种方式。
价外收入不入销售收入账现行税法规定:从事工业生产的纳税人,以实际取得的销售收入的金额计算纳税,包括从购货方取得的各种形式的价外补贴。实行浮动价、议价的要把加价并人,计算缴纳消费税、增值税。
在经济搞活的今天,企业销售产品时取得的价外收人,补贴性收入,浮动价议的加价收入名目繁多。如有的企业在价外收取“技术开发费”,有的收取“保险费”等等。而企业在进行产品销售收入的账务处理时,往往钻“实际取得的销售收入的金额”与“产品销售价”的空子,将产品销售收入的全部金额分开发票。仅以产品原销售价部分做销售处理,开正式发票,对按产品销售量规定的各种名义的加价部分开普通收据,冲减有关的成本费用。还有的企业将加价部分以联营为名直接以利润分成的形式记人“投资收益”账户。总之企业通过分开发票,以各种形式将以产品销售为条件取得的价外收入巧妙地隐匿起来,不仅逃避了消费税、增值税等流转税,也影响了所得税的计算纳缴。
税务部门要防止这种现象的发生,必须了解企业生产产品的市场销售价格,掌握产品的销售状况。对供不应求的紧俏商品,应注意审查企业销售产品的有关协议、合同。从其协议合同的内容及价格上分析判断有无价外收入,同时审查产品销售收入的人账价格,审查有关的成本费用账户有无红字冲销的现象,“投资收益”、“应付福利费”及往来账户有无不合理的贷方发生额,确认核实企业转移隐匿的价外收人,追补消费税或增值税。
以实际销售收入扣除各种费用后的余额入销售收入账促销方法,有“有奖销售”、“以旧换新销售”、“还本销售”、“销售折让折扣”、“销售回扣”等。税法虽规定企业必须以实际销售收入计税,不得从中扣除任何费用。但由于对这些新的销售方式没有做出具体规定,一些企业便利用这些经营方式,以扣除各种费用支出后缩小了的销售收入记账,以此来减少消费税或增值税的负担。如实行“有奖销售”的奖金支出,“以旧换新销售”时作价收购的旧晶的价款等,以支出抵减后的销售收入人账,“还本销售”的还本支出,以实际销售收入人账后,再以红字冲减销售收入,据以计税。还有的企业以销售折让折扣为名,将一些不合理的开支直接抵减销售收入,既逃避了应纳的消费税或增值税,又做了不合理的列支。
为此国家税务局发出通知,对原汁税依据的税收法规进行及时的补充完善,以堵塞纳税人借以逃避纳税的漏洞。其具体规定如下。
对企业采取以旧换新方式销售的应税产品,应按照新商品的销售价格(即不剔除旧商品的收购价)计算征收消费税、增值税。
对企业采取“还本销售”方式销售的应税产品,一律于产品销售时按实际销售收入征收消费税、增值税;企,Jk—E本的支出,不得冲减产品销售收入。
对企业采取“销售折让、折扣”方式销售的应税产品,如果折让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单独注明的,对这部分析让额,可不征收消费税、增值税;如果企业将这部分折让额另开一张发票,无论其在财务上如何处理,均应将折让额并入销售收入,按照规定征收消费税、增值税。
逾期未退还的包装物押金不做销售收入企业销售带包装的产品,除税法规定的各种酒、各种酸及烧碱、焦油、漂白粉等产品可以按扣除包装的销售收入征税外,其余产品都应按带包装销售收入征税。在企业的实际生产经营过程中,有些产品的包装物需收回,以便周转使用。因此在销售产品时,有两种方法:一种是包装物不作价随同产品销售,而是收取押金;另一种是包装物作价随同产品销售,而另外收取押金。对此原税法规定,第一种情况即包装物不作价随同产品销售,而是收取押金,此项押金不并人产品销售收入中征税。但纳税人应按规定的期限,对包装物的押金产品的适税率纳税。对第二种情况收取的押金,逾期未退还的部分,则不再征税。一些企业为了逃避纳税,将第一种情况收取的押金,说成是按第二种情况收取的押金。特别是价格改革后,很多产品的价格已不由国家控制,而由企业按市场供求自行定价。这使税务部分很难确定企业产品销售过程中,馐物是否已作价随同产品的检查核实有一定的难度。一些企业利用这一规定把收取的未作价随同产品销售的包装物押金,以包装物随同产品销售另外收取押金的名义人往来账,待清理逾期未退还的包装物押金时,便堂而皇之地逃避了包装物押金应纳的消费税、增值税。
对此国家税务局以颁布新的税收行政法规的形式,堵住这一避税漏洞。规定:对企业生产销售带包装产品收取的包装物押金,无论包装物是否已作价随同产品销售,也不论这部分押金在财务上如何处理,凡在规定的期限内不予退还的,均并人产品销售收入中按产品所适用的税率征收消费税、增值税。
利用“以物易物”销售方式少做销售收入当甲乙两个企业,各自均需要对方的产品时,在购销时往往实行“以物易物”的销售方式。税法和会计制度明确规定,“以物易物”应分别以销售产品的收入、购人物资的成本,分别进行账务处理。即产品做销售处理,材料按购进成本做购人处理。在这种方式下销售产品不做销售处理,属偷税行为,易被发现,纳税人不愿冒此风险。但是他们看中了“以物易物”这各特殊方式的可乘之机,即双方可以协商均以低价出售,这样便可以在双方利益均不受影响的前提下,使双方都可以通过低价销售达到少负担消费税、增值税的目的。
针对这一问题,国家税务局先后两次做出反避税的规定。其主要内容是,对企业采用“以物易物”方式销售的应税产品,按纳税人销售同类材料、产品的市场价格计算销售收入。
企业对外捐赠产品少做销售收入按照税法规定,企业对外捐赠的产品,应视同销售照章纳税。由于捐赠品本身是企业无偿给他人的,因此无论捐赠品的价格高低,均与企业本身的利益无关。但捐赠品要缴纳的消费税或增值税的多少却与计税依据——销售收入,有着密切的关系。为此企业通过降低捐赠品的价格,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逃避一部分消费税或增值税。
最近国家税务局对此做出规定:对外捐赠的应税产品一律按同类产品的销售价格确定销售收入。
纳税人用原材料、产成品进行对外投资,不做或少做销售收入随着经济的发展,经济形式的多样化,很多企业通过向其他企业投资,取得股息、红利来加速本企业的发展。投资形式多种多样。一些企业以产品或原材料对外投资,投资时不做销售收入处理,钻税法的空子,因为税法上没有这方面的具体规定;或以产品、原材料投资时虽做销售处理,但从低作价,双方协调以其他方式给投资方一定的补偿,使投资方能够在不受损失的前提下,少做销售收入,减少应纳的消费税或增值税,进行避税。
国家税务局在最近发出的通知中,针对这种问题指出,纳税人以原材料、产成品对外投资的要以投资额确定销售收入。以防止企业借投资逃避纳税。
残次品、等外品的销售收入不入销售账按照税法规定,企业销售的残次品、等外品及联产品、付产品,均要做销售收入处理,并以实际取得的销售收入计算缴纳产品税或增值税。而个别企业为了减轻流转税的负担,只将主要产品做销售处理并申报纳税。对残次品、等外品的销售,则不入销售账,将其收人直接转入营业收入。在计算产品成本时,将残次品、等外品的成本分摊到完工的合格产品成本中,使残次品、等外品的销售,不负担应纳的消费税或增值税,减少应纳税额。
对这种情况,税务人员在进行纳税检查时,必须注意掌握企业生产的产品是否有残次品、等外品,了解其销售的财务处理是否正确。并且应认真核对“营业外收入”账户的贷方、“营业外支出”账户的借方红字,是否有残次品、等外品的销售收入,核实后调账补税。用加强纳税检查来堵塞逃避税的口子。
在税率上的避税
目前我国现行税制中的消费税是按不同产品分别设计高低不同的税率,税率档次较多。当企业为一个大的联合企业或企业集团时,内部各分厂及所属的商店、劳动服务公司等,在彼此间购销商品,进行连续加工或销售时,通过内部订价,便可以微妙而有效地达到整个联合企业避税目的。即当适用高税率的分厂目前我国现行税制中的消费税是按不同产品分别设计高低不同的税率,税率档次较多。
将其产品卖给适用低税率的分厂时,通过制订较低的内部价,便把商品原有的一部分价值由税率高的部分转到税率低的部分。适用高税率企业,销售收入减少应纳税额减少;而适用税率低的企业,产品销售收人不变,应纳税额不变,但由于它得到了低价的原材料,成本降低、利润增加。例如某公司由甲乙两个企业组成,进行连续加工,甲厂产品为乙厂的原料。若甲厂产品适用税率为20%,乙厂产品适用率为5%,则当甲厂产品销售收入为100万元时,乙厂产品销售收入为120万元时,公司的应纳消费税为:
甲:100万X20%:20万元
乙:120万X5%:6万元
合计26万元甲厂通过降低物价、消费税降低乙厂的购料成本而形成了乙厂的利润。从公司这个大企业的总体来说,其利益不受任何影响,却通过改变内部订价,减轻了消费税的总体税负,形成了更多的利润。至于内部各分厂之间的“苦乐不均”问题,公司可以通过其他方式,如把一年开支放在获利多的企业等方法进行调剂。
这种现象对于税务部门来说是个较棘手的问题。要进行反避税,必须了解联合企业下属各分厂之间彼此购销产品的价格,是否与该种产品的市场价格相符。若相差悬殊,有避税之疑,在征税时,应要求企业内部各分厂之间购销产品,按市场价格计算销售收人,并据此计税。
销售环节上的避税
一是企业自用的自制产品、半成品的避税与反避税
工业企业自制产品、半成品用于生活福利设施、专项工程、基本建设和其他非生活项目,用于销售产品或者提供劳务,以及用于馈赠、赞助、集资、职工福利、奖励等方面应税消费品,于移送使用时,按照规定的税率,计算缴纳消费税。税法规定,计税依据为同类产品的销售价格,没有同类产品销售价格的,按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的销售价计算纳税。按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其公式为:组成计税价格=(成本+利润)÷(1—消费税税费)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适用税率例如,按统一的原材料、费用分配标准计算企业自制自用产品成本为14万元,其组成计税价格和应纳消费税计算如下:
(成本14万元+成本14万元X上期成本利润率25%组成计税价格)÷(1—消费税税率10%)=194444.44元。
应纳消费税=194444.44X10%:19444.44元。
采用降低自制产品成本办法,成本为10万元时,其组成计算价格和应纳消费税计算如下。
(10万元十10万元X25%)÷(1—10%)0=138888.88元
应纳税额:138888.88元X10%二13888.88元少纳消费税19444.44—13888.88:5555.56元成本计算是组成计税价格的重要因素,成本的高低直接影响组成计税价格的高低,影响税额的高低。
而产品成本又是通过企业自身的会计核算计算出来的。按照原会计制度的核算要求,很多间接费用如车间经费、企管费均要通过一定的分配方法在各步骤的产成品、半产品中间进行分配,最后计算出产成品、半成品的成本。这样企业通过间接费用的分配,产品成本、半成品成本的计算就能达到少纳税的目的。只要将自用产品应负担的间接费用少留一部分,而将更多的费用分配给其他产品,就会降低用来计算组成计税价格的成本,从而使计算出来的组成计税价格缩小,使自用产品应负担的消费税也相应地减少。
1993年实施的新会计制度,对成本核算完全成本法为制造成本法,将原企管费核算的内容作为期间费用,直接冲减的当期损益,不再在不同产品、不同生产步骤的产品成本中分配,有利于在这一问题上进行反避税。目前对这类问题的检查应主要放在辅助生产成本的分配上。防止企业将本用应税产品负担的费用,分配到其他产品成本中,而减少税收负担。
二是委托加工产品的避税与反避税
现行税法规定,工业企业自制产品销售时,按产品的适用税率,依销售收入计算缴纳消费税。工业企业接受其他企业单位及个人委托代为加工的产品,仅就企业收取的加工费收入缴纳增值税,税率5%。显然工业企业制造出同样的产品,如属受托加工则比自制产品税负轻。因此,一些企业为了减轻税收负担,逃避消费税的缴纳,总是利用,这一政策,运用各种手法,将自制产品伪装成受托加工产品,以此来减轻税负。比如,当企业按照合同为其他企业加工定做产品时,先将本企业生产该产品需要耗用的原材料以“卖给对方”的名义作价转入往来账。待产品生产出来后,不做产品销售处理,而是向购货方分别收取材料款和加工费。也有的企业在采购原材料时,就向购货方分别收取材料款和加工费。也有的企业在采购原材料时,就以购货方名义进料。总之,企业用各种方法以假乱真,使产品销售不按正常的产品销售收入做账,不纳消费税,来减轻税负。
同样某些委托加工企业为达到“避高就低”少交税的目的,采用减少中间纳税环节,而达到避税的目的。例如某酒厂将散白酒“委托”某药厂加工成药酒后,以酒厂的名义销售,酒厂少纳税额计算如下:
白酒应纳税额;销售收入16万元X消费税税率25%:4万元药酒应纳税额:销售收入26万元X消费税税率10%二2.6万元。
酒厂生产的白酒不做销售处理,由于委托加工中间不再征税,仅就“最终产品”药酒纳税少缴消费税4万元。药厂则就收取的7万元加工费按5%的税率,交纳0.35万元的增值税,少纳消费税2.6万元。
为堵塞漏洞,国家通过严格立法,对委托加工产品与自制产品进行区别。税法明确规定:委托加工产品指由委托方提供原材料或主要材料,受托方只收取加工费和代垫部分辅助材料加工的产品。对由受托方提供原材料或受托方先将原材料卖给委托方,再接受加工的产品,以及由受托方以委托方名义购进原材料生产的产品,不论企业在财务上是否作销售处理,均应按销售自制产品缴纳消费税。
要有效地对这种行为给予纠正和制裁,还需要加强对纳税人经济业务上的检查。具体检查方法如下:
由于真正的委托加工,一般受托方与委托方需签订委托加工产品的合同,委托方带来的原材料成为代管物资,受托企业一般要在“受托加工来料备查簿”中登记,而不记入往来账等本企业账中。因此,若企业有委托加工业务,先审查其是否有委托加工合同及合同中所规定的原材料来源等内容。同时可审查往来账,看往来账上是否有原材料,并核实该原材料是否属企业自用的材料。这样便可以确定企业的委托加工业务是否真实可靠,追补企业应纳的税款。扣除税额上的避税增值税是对我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的单位和个人,按增值税条例规定的范围,对其产品的增值额征收的一种税。我国目前对增值税的计算,统一采用扣税法,即:凭法定的统一发货票注明的税款扣税,简称“发票抵扣制”或“发票扣税”。增值税的计算公式为:
进项税额指当期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缴税额。这里有两层内容,一是增值税的缴纳是通过销售方,因此实际上是支付给销售方,从而形成一个税款随货物销售而转移的锁链,如果某一环节的进项税不能随销售全部转移或部分转移,那么该环节要代以前各环节全部负担增值税;二是进项税额是发票上注明的(除购进免税农业产品外),而不是计算的,因此上一环节少交的税金也会随购进转移到本环节,由本环节代交,反之,上一环节多交的税金也会随购进抵减本环节应纳税金。
销项税额指按税率计算并向购买方收取的增值税税额。这里也有两层内容,一是税项税额是计算出来的;二是该税额向购买方收取,即由购买者负担。销项税额的计算公式为:
销售税额=销售额×税率
计算增值税基是销售额。税法规定的销售额是,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从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包括收取的一切价外费用,但收取的增值税额不包括在内。从而体现增值税为价外税的性质。
对于视同销售行为无销售额或销售额明显不合理时,税法确定,按纳税人同期同类货物的价格确定;无同期同类货物的价格时,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其计算公式如下: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公式中的成本利润率一律为15%。
对属于应同时征收消费税的货物,定额征收消费税的,销售额为上述组成计税价格(两税一价);若销售价格为含(增值)税价格,应换成为销售额(不含税价),计算公式为:销售收入/(1+增值税税率)影响增值税额多少的因素不仅有销售收入、纳税环节、税率等方面,而且还取决于扣除税额的多少。
在产品销售收入、纳税环节、税率上的避税与反避税基本上与消费税的内容相同,故不再复述。在此仅谈谈与消费税不同的方面,重点谈谈在扣除税额上的避税与反避税。
扣除税额的计算方法原税法规定有购进扣税法(包括在部分行业试行价税分流购进扣税法)和实耗扣税法两种。为规范增值税的征收管理,简化增值税的计算,与国际增值税的方法相通,国家税务局做出规定:从1991年1月1日起取消原来的增值税法规,另立新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条例》,一律按新购进扣税法(凭购进发货票注明的税款扣税)计算当期扣除税额。
利用会计核算的时间差多算进项税额由于新增值税是价外税,因此企业对增值税要单独建立账户进行核算,当期的销项税额大于当期进项税额的差额,因此进项税额记账时间直接影响了当期的应纳税额。
企业常用的手法有:
预支材料款或其他货物款,提前取得发票,加大当期进项税额。实际收到材料少于发票数额时不作冲销,材料或货物款按实际收到数额支付。
退料或退其他货物后,作退货账务处理的同时,不作冲减进项税额的账务处理,从而使当期进项税额大于实际进项税额,即加大扣税额,减少应纳税额。
在实际经营活动中还会出现这样的情况,货款已经支付,材料在运输或存储中发现毁损,需要供货、运输或保险公司支付损失金额,赔偿损失包括购进时支付的增值税损失。因此企业收支赔偿金后应冲销已赔偿的增值税损失,但为减少应纳税金。企业不作冲销进项税额的账务处理。
上述避税的行为,一般通过对材料有关账户与进项税额的账户进行复核与分析就不难发现,特别是要注意材料账户的贷方或借方红字冲销的是什么,如属上述业务行为是否相应冲减了进销税额。计算冲销进项税额的方法有两种,一是在进项税额明细账上找出该批货物或劳务购进时支付的增值税税额时,可用下列公式计算出应冲销的进项税额。进项税额比率=当期进项税额之和当其购进货与劳务之和—当期购进免税货物和劳动之和进基税额比率=当期进项税额之和×进项税额比率用上述公式计算出当期应冲销的进项税额后,应在进项税额及有关账户上做相应的账务处理。
将非生产用货物和劳务的进项税额在当期清项税税额中扣除一般来说主要有以下分类:
购进固定资产的进项税额
用于非应税项目的购进货物和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
用于免税项目的购进货物和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
用于集体祝贺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和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
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用购进货物和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
上项货物和劳务的进项税额按税法规定不得在当期销项税税额中抵扣。但有的企业为避税,在购进时也将这部分进项税额混于生产用货物和劳务的进项税额或生产用货物在储存、生产过程中改变为上述用途后,不冲销该货物的进项税额,依然由当期销售税额抵扣,从而减少当期应纳税金。
要检查发现上述避税问题,就需要对进货发票、原材料账尸的贷方或借方红字、在产品的账户(生产成本)的贷方或借方红字、产成品账户的贷方或借方红字的性质进行分析,找出它们的真实性质,加以区别和划分。如果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不易划分,为简化计算,税法规定统一的计算公式为:免税或非应税项目+不得折扣的进项税额=本期全部进项税额比率×全部销售额免税或非应税项目是指免税或非应税货物和劳务的全部价款,如找不出同类商品市场价格,应按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当然,由于市场价格是可变的,企业可以压低市场价格的办法来实现避税。
混淆一般和小规模纳税人避税根据税法规定:小规模纳税人指一些经营规模较小、会计核算不健全的纳税人。是与一般纳税人相比较而言的。划分两者的基本原则,不是以所有制或收入、利润多少为标准,关键是看会计核算是否健全,是否能够以规模化的办法计征增值税。为便于掌握和有利于统一政策,这个标准必须量化。而一般来说,大企业会计核算大多比较健全,/j呛业会计核算大多不健全,所以会计核算是否健全的标准如果量化,以年销售额作为标准比较适合。小规模纳税人的标准为年销售额在180万元以下的纳税人。但是另一方面,大企业会计核算未必都健全,小企业会计核算未必都不健全。因此,划分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仅以年销售额作为惟一标准是不行的,还必须辅之以定性标准,即由税务机关来审定纳税人会计核算是否健全。会计核算健全的,年销售额虽低也可按一般纳税人对待;会计核算不健全的,年销售额虽高,也作为特殊纳税人对待。由于有了这样较为灵活的划分原则,使一般纳税人与小规模纳税人之间的界线变得模糊,两者间互相转化成为可能。小规模纳税人一般包括以下4类:
年销售额未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而且会计核算不健全的此类纳税人大致上是较小企业和企业性的.事业单位;年销售额虽超过大规模纳税人标准,但会计核算不健全的纳税人;非企业性单位,如行政单位、非企业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此类单位一般来说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非增值税企业,此类企业主要是营业税企业。
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税额计算中,销售额的确定相一致,进口货物应纳税额计算相一致。但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购买货物不能收取增值税专用发票,而一般纳税人无此限制;小规模纳税人不能享受税款抵扣权,一般纳税人则享有税款抵扣权;小规模纳税人按征收率6%计算税额。应纳税额=销售收入×征收率(6%)而一般纳税人按规定税率计算税额。这样就使小规模纳税人与一般纳税人之间的相互转换有了避税的意义。
同样的销售额,同样的增值额用征收率和购进扣税法计算出的应纳税额是不一样的。例如某企业当月销售额为40万元,进货税额5.1万元(增值率约为25%),适用增值税率为17%。
用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40万元×6%=2.4万元
用购进扣税法(发票抵扣法)计算:应纳税额=40万元×17%—5.1万元=1.7万元
可见,两种方法计算出的应纳税额是不一样的,那么企业究竟采用哪种方法才能达到避税的目的呢?
在增值税税率相同的情况下起关键作用的是企业进项税额的多少或者增值率的高低影响了应纳税额的高低,增值率与进项税额为反比关系,与应纳税额为正比关系。
按6%的征收率计算的应纳税额约为36%的增值率计算的应纳税额。当增值率少于36%时,计算出的应纳税额就低于按征收率计算的应纳税额;反之当增值率高于36%时,计算出的应纳税额就高于征收率计算的应纳税额。这就告诉我们,企业在测定增值率后,可选择为一般纳税尸或小型纳税户从而达到避税的目的。
反避税的办法也只有严格按税法规定执行,排除“核算健全”与否的人为因素的干扰,对于达到年销售标准的企业,核算不健全,要限期改进,使之健全核算;统一计算方法,以减少企业自己选择的余地。减少销售税额的避税随着商品的经济发展,企业间的联系日益密切,为了达到共同发展的目的,互相投资、互相捐赠、以物易物的现象越来越多。当企业存在接受实物投资的进项税额、接受捐赠的进项税额、取得以物易物的进项税额,或从“在建工程”转出的进项税额时,企业在全面权衡利弊后,可通过从高作价,多计算进项税额,减少企业应纳税额。
因为接受实物投资的材料和购进不同,投受双方的利益不单纯取决于材料的价款,还取决于投资分红的比例以及其他因素。所以在投资比例为双方所接受的前提下,或其他因素为双方所接受时,因是无偿取得的,所以价格高低不影响企业自身的利益,从高作价可多计算进项税额。而在以物易物的条件下,当购进项目的适用税率高于销售项目的税率时,双方均从高作价,不影响彼此的利益,却都可以通过增加进项税额达到避税的目的。
为公平税负,防范偷税避税,《税法》中规定,“纳税人兼营不同税率的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率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从高适用税率”。“纳税人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未按照规定取得并保存增值税扣税凭证,或者增值税扣税凭证上未按照规定增值税额及其他有关事项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销售额”。根据这些规定可严格对企业购进货物、劳务与接受捐赠、以物易物投资,“在建工程”转来的金额相比照,以确定价格和进项税额的合理性,从而正确计算进项税额和应纳税额。销项税额的避税与反避税销项税额是销售收入乘适用税率。增值税税率为三档,即:17%、13%、0%。报关出口货物的税率为零;下列货物的税率为13%:
粮食、食用植物油;自来水、暖气、冷气、热气、煤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沼气、居民用煤炭制品;图书、报纸、杂志;饲料、化肥、农药、农机、农膜;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货物。
除以上几项列举的以外,纳税人的货物、应税劳务的税率均为17%。
由于《新增值税税法》对适用税率做了较多的简化,并做出了上述划分标准,较好地解决了反避税问题,使混淆税率界线较为困难,利用税率避税已不大可能,纳税人只有从销售收入方面避税。这方面避税与反避税问题与消费税应税产品遇到的问题基本相同,因此这里主要谈谈实行增值税企业与实行消费税企业所不同的销售废品、下脚料收入的避税与反避税问题。
工业企业在生产过程中往往会出现废品和下脚料,并发生对其销售的业务。国家税务局规定,企业发生的废品、下脚料销售收入,属其他业务收入范围,应依17%的税率缴纳增值税。因为对实行增价值的一部分,在材料购进时均已按发票载明的税额计人了进项税额科目,计算了扣除税额,所以废品、下脚料的销售收入若不做销售处理,就等于少计算了销项税额,少计算了应缴税金,而减少了税收负担。然而废品、下脚料的销售问题,易被人们看成是小问题不予重视。但对企业来说,当废品下脚料销售业务量较大时,便可以把废品、下脚料销售不做其他业务收入处理,用直接冲减生产成本或增加营业外收入的办法,逃避这部分收入应纳的增值税。
反避税的方面只能是加强税务检查。首先要了解纳税人有无废品、下脚料的销售业务,其次对下脚料、废品较多的企业要重点检查“营业外收入”账户的贷方发生额和“生产成本——基本生产成本”账户借方的红字冲销售情况。对数字可疑,摘要不详的业务,需调出计账凭证、原始凭据加以核实,将废品、下脚料收人调入其他业务收入,并补征增值税。营业税的避税与反避税营业税是对我国境内,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定的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就其营业额、转让额、销售额征收的一种税。
营业税的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营业额(转让额)×税率1993年12月份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在征税范围上可概括为劳务和不动产两种经营行为。取消了商品批发、商品零售、“公用事业”税目中的销售水、热、气、电业务,“服务业”税目中的加工和修理修配及“典当业”税目中的死当物品销售所征收的营业税,这些项目收增值税。
营业税原有14个税目,1993年5月起,出版业收征增值税,不再征收营业税,出版业税目实际上已取消,1993年7月起又取消了“临时经营”税目。这样,还剩12个税目。税改后,所剩8个税目中,“娱乐业”税目分为“文化体育事业”、“娱乐业”两个税目。因此,改革后的营业税共有9个税目: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金融保险业、邮电通信业、文化体育业、娱乐业、服务业、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
改革后的营业税设置两档税率,大部分税率为5%,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邮电通信业、文化体育业为3%,基本保持了原税负和简便原则。“娱乐业”从“文化体育事业”分出后,税率调为5%~20%的弹性税率,由各省、市在规定的幅度内,根据当地情况确定。
新税法在征收方法上沿用了过去的办法,但对各地各部门的减免税权限一律取消。因此目前营业税的避税问题主要集中在计税依据和纳税环节上。销售收入的一般避税方法请参看消费税一章,以免复述。本章仅就营业税一些特有的方法进行探讨。
有些从事服务业务的纳税人为了少纳营业税,将提供服务时实际取得的服务业务收人分解为服务收人附加费,或巧立名目另收材料费、供暖费、报刊费、基建费、保安费、保险费等,分别开票,将提供服务时耗用的材料、燃料及其他费用从服务业务收入中单独出来,以红字冲减材料及有关的费用账,或记人往来账,然后就被缩小的服务收入计算缴纳营业税,来逃避部分税款的缴纳。
另外,由于旅游业务的计税依据为旅游费收人,而旅游部门为旅游者付给其他单位的食、宿和交通费用,按照现行税法规定可以从旅游费收人中扣除。纳税人容易利用这一点,将本单位经营中的一些费用开支混入为旅游者支付给其他单位的费用中,并抵减了旅游费收入,缩小计税收入,减少应纳的营业税。
对上述现象,税务部门应加强税务检查,注意检查材料及各种费用账户的红字冲减现象,对业务收入不正常的的企业单位,应特别加强对原始凭证的审核,堵住这方面逃税避税的漏洞。
在材料方面上的避税与反避税
提高耗用材料单价,扩大生产成本实行实际价核算材料的企业,材料发出时,会计制度规定可采用先进先出方法、加权平均法、移动平均法、个别计价法、后进先出法计算其发出材料的实际成本。材料的计价方法一经确定,不能随意变更。但一些企业为了少纳所得税,有意加大材料耗用成本,要么通过变换材料计价方法加大材料发出成本,要么干脆不按规定的计价方法计算材料的发出成本,而是随意提高材料发出单价,多转材料成本,造成本期利润的减少而少纳所得税。
税务部门对企业进行税务检查时,若企业的材料成本上升,引起利润减少,在材料进价正常的情况下,要注意检查企业有无中途改变发出材料计价方法的问题,同时按照企业使用的各种具体的发了同材料计价方法,复核验算企业结转的材料发出成本是否正确。若账面数与复核的情况不符,应按复核数与企业实际结转的材料发出成本数,计算多转材料成本的数额。扣除期末在产品和库存产成品应分摊的多转材料成本的数额。扣除期末在产品和库存产成品应分摊的多转的材料成本后,调增当年产品销售利润,补征所得税。
按计划价核算材料成本的企业,根据会计制度的规定,在计算产品成本时,必须将生产领用材料的计划成本通过“材料成本差异”的结转将其调整为实际成本。但一些企业为了减少本期利润,减少所得税应纳税额,在计算材料成本时,将材料成本差异账户作为企业调节利润的“调节阀”,在差异额和差异率上做手脚。如在核算差异额时,将材料盘盈、无主账款等应直接调增本期利润的业务记人差异账户推迟实现利润。在计算差异率时不按正确的差异率计算方法计算差异率,而是人为地确定一个差异率,超支差(蓝字)按高于正常差异率的比例结转差异,节约差(红字)按低于正常差异率的比例结转差异;也有的企业当材料成本差异为节约差时,干脆长期挂账,不调整差异账户,从而扩大生产成本,挤占利润,达到减少本期应纳所得税的目的。
税务部门对实行材料计划成本核算的企业,要注意检查、核实月终分配前后材料成本差异额是否正确,并在核实材料成本差异额、材料计划成本的基础上,复算材料成本差异率与企业所用的差异率对照,看企业结转差异是否按正确的差异率结转,有无人为地多转正差,少转负差,或长期挂账不转差异,扩大成本挤占利润的现象。凡是有上述现象的予以纠正补税,并按税收征管法的规定给予一定的处罚,以此堵住逃避税的漏洞。
材料盘盈不做收益处理按照会计制度规定,当企业发生材料盘盈,按规定程度批准转销时,应从待处理财产损益尸的借方转入管理费用账户的贷方,抵减本期管理费用,增加利润。但企业为了减少本期应纳所得税,将材料盘盈长期挂账于待处理财产损益账户中,不去抵减管理费,截留利润,逃避本期应纳的所得税。
因此税务人员应注意审查企业待处理财产损益账户的贷方发生额,看盘盈材料的盘点时间,了解审批情况,如是长期作待处理挂账,就是变相截留了利润,应要求企业调账补税并给予一定的处罚。在工资方面上的避税与反避税
利用工资问题来避税是很多企业惯常用的手法。
做假工资表虚报冒领工资多提福利费个别企业为了加大成本,减少利润,减少所得税的缴纳,同时建立自己的小金库,多提福利费,弄虚作假,以假工资表的手段,用空额工资加大成本,并使提取出来的空额工资形成小金库用于一些不合理开支,同时加大厂计提福利费的基数,多提福利费进一步增加了成本,截留了利润,逃避了这两部分所得税的缴纳。
针对这一问题,税务部门在对工资进行检查时,应将工资表上的职工人数与劳动人事部门掌握的职工人数、劳动调配手续、出勤考核记录进行核对,看是否有调出职工或虚列职工人数,加大成本的问题,一旦发现问题核实后,在调减工资的同时,调减应付福利费,补征所得税并给予处罚。
滥发加班津贴,加大成本费用开支按照现行制度规定,节假日加班的人员可按实际加班人数、天数及国家规定的标准发给职工加班津贴。津贴标准是:计时工人节日加班发给日标准工资200%,假日加班发100%;计件工人节日加给标准工资100%,假日加班不发津贴。没有月标准工资的计件职工,按加班前12个月实际所得的平均日工资计算。一些企业在发放加班工资时,弄虚作假,不按实际加班人数、标准发放,扩大发放范围、发放标准。甚至无加班也虚发加班津贴。这样,加大了成本,减少了所得税的缴纳。
税务部门在检查企业的工资成本时,若工资成本上升幅度较大。应注意审查“应付工资”账户借方发生额的记账凭证及所附的原始凭证,了解加班津贴的发放是否正确。对工业企业要同时核对“产成品”、“自制半成品”明细账,看节假日期间是否有产成品、半成品入库,若只有节假日加班而没有节假日产品入库,很可能是虚列加班津贴,问题核实后,要求企业调账并补缴所得税。对商业企业则要深入了解加班是否属实,核实加班津贴是否虚列,是否按实际加班人数、规定标准发放,对多列的津贴从工资中剔除并补交所得税。在固定资产方面的避税与反避税固定资产的安装费属于固定资产原值的组成部分,当企业购置需要安装的固定资产时,应将安置费记人固定资产原值,然后按国家规定选择一定的折旧计提办法,计提固定资产折旧,逐步收回固定资产的价值。但企业为了加速折旧,减少本期利润,少纳所得税,便将固定资产的安装费以修理费的名义直接记人“制造费用”账户,通过制造费用的分配,加大生产成本,减少本期应纳的所得税,达到避税目的。
故当企业发生需安装固定资产购进时,税务人员应认真核对固定资产明细账及有关凭证,看有无安装费这一内容,若没有应重点审查这一时期的制造费用、管理费用等账户,核实企业是否以修理费等名义列支了固定资产的安装费。并且根据实际列支数额调整固定资产原值、固定资产折旧、本期利润等各有关账户,补征所得税。
在待摊费用和预提费用上的避税与反避税在待摊费用和预提费用上,企业同样也存在很大的避税空间。
人为缩短摊销期限按照新会计制度的规定,待摊费用账户核算企业已经支出应由本期和以后各期分别负担的分摊期在一年以上的各项费用,如低值易耗品摊销、出租出借包装物摊销、预付保险费、应由销售产品分摊的中间产品税金、固定资产修理费用,以及一次购买印花税票和一次交纳印花税税额较大需分摊的数额等。
然而一些企业往往利用待摊费用账户,调节企业的产品成本高低,不按规定的摊销期限、摊销数额,转入“制造费用”、“产品销售费用”、“产品销售税金”等账户,而是根据产品成本的高低,人为地缩短摊销期。特别是在年终月份,往往将应分期摊销的费用,集中摊人产品成本,加大摊销额,截留利润。
另外,按照新会计制度的规定,企业发生的不能全部计人当年损益,应当在以后年度内分期摊销的各项费用,包括开办费、固定资产修理支出、人固定资产的改良支出以及摊销期限在一年以上的其他待摊费用在递延资产账户核算。这一账户与待摊费用账户的核算内容仅是摊销期限长短的不同,其摊销方法相同,也要按费用项目的规定受益期限平均摊人“制造费用”、“管理费用”账户。因此当企业人为缩短摊销期限时,会截留利润,减少本期应纳的所得税。
税务人员应注意审查企业的“待摊费用”、“递延资产”账户的各明细账贷方发生额,审查其摊销费用的内容、数额,应摊销期限,分析其各项费用是否按规定的期限、数额摊销。对企业多摊销的费用应从有关账户中剔除,转回“待摊费用”和“递延资产”账户,调整本期利润,补征所得税。
虚列预提费用按照新会计制度的规定,预提费用账户核算企业预提但尚未实际支出的各项费用,如预提的租金、保险费、借款利息、修理费用等。
由于预提费用是预先从各有关费用账户提取,但尚未支付的费用,提取时直接加大“制造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等,却不需以正式支付凭证为依据人账,待实际支付使用后再从预提费用中列支。一些企业正是看中了这一点,为了减少本期应纳的所得税,在使用预提费用账户时,人为地扩大预提费用的计提范围,提高计提标准。甚至有的企业巧立名目,如提取模具费等,虚列预提费,实际上提而不用长期挂账,或通过加大“制造费用”,加大本期的产品成本,或通过加大“管理费用”、“财务费用”,直接截留利润。总之直接减少本期应纳的所得税。
因此,“预提费用”账户是税务部门进行纳税检查的重点。应注意检查预提费用各明细账预提的各项费用是否符合会计制度的规定,有无扩大预提费用的计提范围。并且应该对“预提费用”账户借方发生额的支付凭证,看有无以预提费用为名进行其他不合理开支的问题。同时应审查预提费用的年终余额,因为多数预提费用年终都将支付完毕,若年终余额较大,很可能是虚列预提费用,提而不用或提高预提费标准形成的。问题核实清楚后,应将其年终余额转入企业的当年利润中,补缴所得税。高转完工产品成本I—的避税与反避税企业在一定时期内所发生的全部生产费用,既包括完工产品成本,也包括在产品成本,一般企业应于月末将汇集到“生产成本一基本生产”中的总成本,选择适合于企业成本核算对象、成本项目及成本计算方法,在完工产品和在产品之间进行分配。在总成本一定的条件下,期末在产品成本保留的多与少,直接影响完工产品成本的高低,从而影响销售成本的高低,影响企业计税利润的多少。工业企业完工产品成本计算公式如下:
完工产品期初总成本=在产品成本+本期发生的生产费用—期末在产品成本
式中的期末在产品成本,一般要经过盘点数量然后按一定的成本计算求得。由于产品成本计算方法的技术性、专业性较强,一般不十分熟悉会计核算的人很难从中发现问题。因此一些企业利用这一点,在期末在产品的计算上玩弄技巧,少留期末在产品成本,多转完工产品成本,以隐蔽的方式截留利润,减少应纳所得税。
对于这类问题,进行反避税的关键是税务检查人员必须精通各种成本计算方法,在了解掌握被查单位所采用的成本计算方法的前提下,在核实在产品盘点数量的基础上,因地制宜地进行检查。即按照被查单位所选用的成本计算方法,依据在产品数量盘存表,定额成本的有关资料,及基本生产明细账的有关数据,复核验算期末应保留的在产品成本,和应结的完工产品成本。然后以核实的期末在产品应保留的在产品成本数,减去企业账面上在产品成本的保留数,将企业多转完工产品成本的数额调减产成品账户,以保证产品销售成本的正确计算。
房产税方面的避税与反避税
房产税是以房屋为征税对象,按房产价值或租金收人征收的一种税。
对纳税人用于经营活动的自有房屋,依房产原值一次减去10%—39%后的余值,按1.2%的税率征税。对纳税人出租的房屋依租金收入按12%的税率征税。
个别纳税人出租房产时,为了少纳房产税,进行避税活动,将房产出租给与本企业的经营活动有联系的企业。按低于市场上同类房产的出租价格收取租金,少收取的房租通过向对方企业购买低价原材料的方法来得到补偿。这样出租房产的一方便可以逃避一部分应纳的房产税,而承租房产的一方也可通过降低产品销售收入,逃避一部分流转税的缴纳。
因此税务部门对各种有房产出租业务的企业,应特别注意出租方与承租方企业之间的关系,若彼此间有业务联系,应审查企业间出租房产的租金价格,及购销产品的价格是否与市场价格相符,防止企业利用彼此的密切联系进行避税。车船使用税方面的避税与反避税车船使用税是对我国境内拥有并且使用车船的单位和个人,按车船使用种类、数量、吨位,实行定额征收的一种税。
由于使用中的车船要纳税,有的办理长期停用手续,逃避纳税,未停用的车船虚报停用而不纳车船使用税。
另外,由于《车船使用税暂行条例》规定,对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车船,由国家财务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车船免税。但同时规定上述车船如出租或做营业用,照章纳税。一些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举办的附属工厂、校办企业及各种各样的公司,将本单位的免税车船用于生产经营活动,对外则称这部分车船完全用于机关、事业单位的业务活动,从而逃避车船使用税的缴纳。也有的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将自己的车船出租给其他单位使用,而不就出租车船申报纳税。
为了严肃税法,防止避税逃税的现象出现,对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等车船免税的单位,凡是办有企业,公司等经济实体的,税务部门应深入实际了解其车船使用情况,正确确定征免税的车船。对各种企业申报停用的车船也应认真进行各种手续和实物的核对,防止纳税人虚报停用而逃避纳税。
印花税方面的避税与反避税
印花税是对在我国境内书立、领受应税凭证的单位和个人,就其书立、领受的凭证征收的一种税。
由于各种经济合同的纳税人是订立合同的双方当事人,计税依据是合同所载的金额。因此个别纳税人为了进行避税、偷税活动,在签订经济合同时,双方协商,签订两份合同,只一份如实填写,据此均可少纳印花税。
对这种行为,税务部门应依据税法,一经发现予以重罚,提高税法的威慑力,使纳税人在利益与风险的权衡上,减少逃税、避税。
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方面的避税与反避税
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是对在我国境内进行固定资产投资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税。
固定资产投资方向税实行差别比例税率。对国家急需发展的项目实行零税率,对国家鼓励发展的项目,实行5%的低税率,对国家限制发展的项目实行20%高税率,其他没列明的投资项目实行15%的税率。另外更新改造项目有别于基本建设,税率从低。
纳税人主要在税率上进行避税、偷税活动。如一些企事业单位在兴建楼堂馆所时,为了逃避高税率,少纳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巧立名目,以建设职工宿舍等名义,投资兴建楼堂馆所,或以更新改造项目为名搞基本建设。从广义上来讲,企业运用转嫁手段来达到合法地减轻自身税收负担的目的也属于税务筹划的一个方面。
对此税务部门应与计划、银行等有关部门加强配合,一方面在发放投资许可证明时严格审查。另一方面,在工程竣工交付使用后,应进一步核实基建用途。对更改项目也要严格审查核实,防止纳税人偷逃国家税款。土地增值税的避税与反避税1994年1月1日起实施的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为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转让房地产)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
土地增值税的计算公式如下:土地增值税=转让房地方所得的增值额×适用税率上述公式中的增值额指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收入减除规定扣除项目后的余额。收入包括货币收入、实物收入和其他收入,规定扣除项目包括以下5项:
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开发土地的成本、费用;新建房及配套设施的成本、费用,或者旧房及建筑物的评估价值;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财政部规定的其他扣除项目。
适用税率是根据增值额占扣除项目的比率来确定的增值额。
土地增值税实行四级超率累进税率:
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百分之五十的部分,税率为百分之三十;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百分之五十、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百分之一百的部分,税率为百分之四十;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百分之一百、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百分之二百的部分,税率为百分之五十;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百分之二百的部分,税率为百分之六十。
税法规定以下情况可免征土地增值税:
纳税人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百分之二十的;囚国家建设需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产。
土地增值税的避税有以下途径:
隐瞒、虚报房地产成交价格;加大扣除项目范围或房地产购进成本和费用;压低房地产的成交价格或提高房地产的评估价,买卖双方以其他形式互相补偿。
由于房地产的价格评估和管理是由有关部门掌握,因此反避税就需要同房管部门、土地管理部门密切联合,了解房地产的市场价格。严格执行有关手续制度。纳税人未按规定交纳土地增值税的,有关部门不得办理有关的权属变更手续。如果有关部门违反有税负前转又称税负顺转,这是纳税人将其已经缴纳的税款在后来的经济和经营活动中转移给他人的作法。
关规定,造成纳税人漏税的,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的有关规定严肃处理。税负转稼方法从广义上来讲,企业运用转嫁手段来达到合法地减轻自身税收负担的目的也属于税务筹划的一个方面。
税负转嫁
税负的转嫁与归宿在税收的理论和实践中有重要地位,与逃、避税相比更为复杂。转嫁是通过提高商品价格或压低供应价格等方法。将税负转移给他人,这个过程叫转嫁。税负转嫁结果是有人承担。最终负担人称为负税人。税负落在负税人身上的过程叫税负归宿。所以税负转嫁和归宿是一个问题的两个说法。在转嫁条件下,纳税人和负税人是可分离的,纳税人只是法律意义下的纳税主体,负税人是经济上的承担主体。
对于企业而言,典型的税负转嫁指商品流通过程中,企业通过提高销售价格或压低购进价格,将税负转移给购买者或供应者。在这里需要指出以下几点。第一,转嫁和商品价格是直接联系的。与价格无关的问题不能纳入税负转嫁范畴。第二,转嫁是作为纳税人的企业的主动行为,与企业主动行为无关的价格再分配性质的价值转移不能算转嫁。
企业进行税务筹划的目的主要是通过合理地安排税负后转又称税负逆转,指纳税人已纳税款因各种原因不能向前转给购买者和消费者,而是向后逆转给货物的供给者和生产者。
自身的各项经营活动来减轻企业的税收负担,如果能够以一种合法的方式将企业的税收负担转给其他企业来负担,一样能够实现减轻税收负担,促进企业长远发展的效用。从这一点来看,合理运用税负转嫁手段也应当属于企业税务筹划的范畴。
税负转嫁与避税的区别
从企业的角度看,二者的共同点很明显,都是减少企业的税负,使之获得更多的可支配收入。另外,都是合法的,是税务当局不得不面对的,尤其是转嫁更能体现合法、合情、合理性。两者有如下4个主要区别。
第一,基本前提不同。转嫁的前提是价格自由浮动,避税不完全依赖价格。
第二,产生效应不同。转嫁效应是对价格产生直接影响,同时产生相对价格的变化和可支配收入结构分布上的变化。避税的效应不对价格产生直接影响,而直接导致国家财政收入减少。
第三,适应范围不同。转嫁适应范围较窄,受制于价格、商品供求弹性和市场供求状况。避税适用范围很广,灵活多变。
第四,转嫁有时对企业本身也会产生不利影响,有时企业会主动放弃,因转嫁受市场价格制约,明显导致市场占有率下降,有时与最大利润原则相悖,从而被放弃。税负消转指一定税额在名义上分配给纳稍人后,既不向前转移,也不向后转移,而是在生产、经济活动中因经济效益的增高而自然消失。
税负前转
税负前转又称税负顺转,这是纳税人将其已经缴纳的税款在后来的经济和经营活动中转移给他人的作法。通常意义上的税收转嫁指的是这种情况。
税负前转是税收转嫁的基本形式,并非意味着所有税负都可能通过这一方式转移出。从各国的情况来看,能够进行税负前转的商品,主要是那些难以查定税源的商品,即那些纳税时无法确定其最终负担者是谁的税种。比如对香烟征收的消费税,香烟的消费者实际上是香烟消费税的承担者,但由于预先并不能确定卖者为纳税人,由制造者和贩卖者将税负转移给消费者或购买者。类似香烟消费税的还有其他消费税、关税、营业税等税种,它们的共同点在于:税款可以加在商品价格之上,在商品出售时实现税负转移。
税负后转
税负后转又称税负逆转,指纳税人已纳税款因各种原因不能向前转给购买者和消费者,而是向后逆转给货物的供给者和生产者。比如一个批发商纳税后,因为该纳税商品市场价格下跌,已纳税款已经加在商品价格之上转移给零售商,批发商不得不要求厂家退货或要求厂家承担全部或部分纳税款。在这种情况下,厂家宁愿承担一部分税款而拒绝退货,这样就发生了税负后转现象。比如批发商所纳的税款已经不能顺转给购者乾或消费者,而只能逆转给批发商和厂家。可见,税负逆转实际上是这样一种情况,即商品辗转转嫁指税收前转、后转次数在两次或两次以上的转嫁行为。
由于交税造成涨价,市场需求减少,商品销售量减少,迫使销售者和生产者同意减价出售,税款不由购买者或消费者承担,而由生产者和经营者承担。
税负消转
税负消转与前转、后转均不相同,它是一种十分独特的经济现象。税负消转指一定税额在名义上分配给纳税人后,既不向前转移,也不向后转移,而是在生产、经济活动中因经济效益的增高而自然消失。税负消转往往需要这样一些条件,如生产、经营成本减少,商品销售量进一步扩大,生产技术与方法有改进和发展,物价有上涨的趋势等,应当指出,税负消转不是税收转嫁中的普遍形式,也不属于税收转嫁要解决的主要问题。只是在实际生活中有一定意义罢了。
税负的辗转转嫁
辗转转嫁指税收前转、后转次数在两次或两次以上的转嫁行为。比如棉花课税可以转嫁给纱商,纱商又可以转嫁给布商,布商再转嫁给消费者,这是向前辗转转嫁。反过来,布被征税后,因需求减少,布商可以将税款逆转给纱商,纱商逆转给棉花商,棉花商再逆转给农民,这是向后辗转转嫁。辗转转嫁随社会分工的深入和细致而日趋普遍。
税收转嫁形式并不复杂,也不难理解,然而掌握和运用税收转嫁的基本方法,实现有效转嫁却不是一件十分容易的事。应当看到,税收转嫁同国内、国际避税一样需要一定主、客观条件。事实上税负能否转移及如何转移受制于客观因素的影响更为强烈。税负转嫁的商品成本法商品成本与税收转嫁有极为密切的联系,商品成本法是根据产品成本状况,掌握和进行税收转嫁的方法。而成本一般有三种形态,即固定成本、递增成本和递减成本,顾名思义,固定成本是在生产过程中不随产品产量增减变化而变动的费用和损耗。例如机器设备、固定资产的无形磨损及部分有形损耗等。递增成本指产品及经营成本随产品产量和经营范围扩大而增加的费用和损耗。如生产产品的原材料、服务范围扩大后人员及设备的相应增加等。递减成本则与递增成本相反,它指那些产品及经营成本随生产扩大和经营范围拓展而减少的费用和损耗,如费用的减少及降低等。从税负转嫁角度来看,不同成本种类产生的税负转移方式及程度不同。
固定成本与税负转嫁对于成本固定的产品,由于成本不随生产产量的多寡而增加单位成本,因此在市场需求变化时,所有该产品承担的税款都有可能转移给购买者和消费者,即税款可以加入价格,实行转嫁,但有一点应注意,即成本固定且市场缺乏弹性的商品,它的市场容量总是一定的,扩大或缩小的情况并不多见,因此经营者只能限定在一定范围内。决非人们主观上想从事这种生产经营活动就能实现的。
(案例)某市木器加工厂是该市惟一生产骨灰盒的厂家,根据多年的生产实践,该市对骨灰盒的市场需求一直处于每年3000只至5000只之间。因为骨灰盒是一种成本固定且市场需求缺乏弹性的商品,木器加工厂为了达到少纳税款的目的,便采取税负转嫁的方式,把税款都加在了骨灰盒价格中,把税收负担转移到了购买者身上。而对于购买者来说,不能因为骨灰盒价格的过高而少买或不买,也不可能为其价格低而多买骨灰盒。故该厂成功进行了税负转嫁,达到了避税的目的。
递增成本与税负转嫁对于成本递增的商品中税收的转嫁程度要小于纳税人实纳税额。因为这种商品单位成本随产品增加而增加。课税后商品价格提高,为维持销路,只好减产以求降低产品成本。这样税款就不能全部转嫁出去,至多只能转移出去一部分。
(案例)1979年以后,我国杂牌自行车曾一度充满市场,然而由于这些杂牌自行车生产厂家经营管理等多方面原因,导致其成本高于国家名牌自行车,而且这种较高的成本还随产量的增加而增大。随着这些厂家的盲目生产,高额成本和税负压得他们喘不过气来,因此只好提高产品价格。结果造成更为严重的积压,最终不得不依靠提高名牌自行车的售价来抵销杂牌车的高价形成的市场无需求局面。尽管如此,这些厂家仍然不得不承受一部分本应属于消费者或购买者所承担的消费税。
从以上这一实例可以看出,对于产品成本随产量增加而增长的生产经营来说,如不想办法降低成本递增这一趋势,税收转嫁是难以实现的。
递减成本与税负转嫁生产经营成本递减的商品是实行税负转嫁的最好形式,由于单位产品成本在一税基转嫁法是根据税范围的大小、宽实行的税收转移法。
定情况下随数量增多和规模扩大而减少,单位产品所承受的税负分摊额也就减少。因此税收负担全部或部分转移出去的可能性大大提高了。但有一个问题不能忽视,即随着产品生产数量和规模的增大,客观上要求降低产品价格的成分也就增大了。生产经营者为保证自己的竞争优势,也会适当地降低其出厂价和销售价格。但就一般情况来说,这种价格降低的程度不会大于税负分摊在生产产品上的下降程度,即生产经营者在产品价格调低后,仍会把有关税收转移给自己商品的购买者,甚至还可以获得多于税额的价格利益。税负转嫁的市场调节法这种市场调节的方法是根据市场变化进行的商品课税转嫁,市场上供求规律的变化对税负转嫁有较大的影响,因为税负转嫁的过程必须将税负加入价格之中,而商品的价格却受供求规律的支配,供应与需求相互影响,引导着生产者与消费者。对于企业来讲,不仅要受市场的影响,更重要的是要作用于市场,利用这一供求规律来引导这一变化。税收能否转嫁,主要看纳税者怎样利用市场供求变化,根据市场情况对症下药。
如果在课税产品供不应求,需求量与供给量相差十分悬殊,且该课税产品价格被抬得过高的情况下,生产厂家在努力扩大生产的同时,生产经营者都应该尽最大可能把所承担的税收连同各种费用一道转移给购买者,进行彻底的税负转移(当然,这样做的前提是商品市场价格是由供求关系决定的,而不是依靠指令和计划确定的)。
当需求为一定时,如果供给不变或者减少,税负就可以通过价格上涨方式转移给购买者或消费者。做到这一点的关键在于供给是否充分掌握供需处于稳态时的程度和可预期能维持多长时间。
(案例)天惠厂一家生产女红商品的厂家,其产品数年来一直定点销往附近的十几个地区。根据多年的生产销售经验,该厂对附近地区对女红商品的需求量有比较熟悉的了解,因为女红商品在多数情况下其需求量一直处于一种稳定状态当中。于是天惠厂出于避税目的,适当地对该厂的女红商品的销售价格作了调整,把企业税负的一部分转移给了购买者,从而有效地实现了税负转嫁。
当商品的供给为一定时,如果需求增加或保持不变,生产经营者可以将其承担的税负加到商品价格上,转嫁给商品的购买者或消费者。这种状况多是由一种商品生产相对处于数量、质量稳态过程中,即社会再向该产品生产业投资,应会导致供大于求,而若从这些已有生产企业中抽走资金减少生产,又会导致供给不足这样一种局面。这种局面在重大应用技术发明和扩大之前是一种普遍的现象,因而在这种情况下实行税负转移也是较为普遍的。
在某些条件既定的情况下,课税商品对消费者来说属于可要可不要的消费品的时候,该种商品生产者和经营者就不要强制进行税收转嫁的尝试。这是因为该课税商品不是消费者必须的。价格低,人们购买的较多;价格高,人们购买的就少。转移税收的尝试会税收粘滞性指税,税负就由谁的倾向。在商品中,税收粘性具当普遍的特征。
使该商品难以销售出去。一旦商品滞销后再降价处理,问津的人也会减少,因为降价往往意味着产品质量发生问题。
(案例)和美食品商店是一家字号很老,在当地信誉极好的食品店。而糖炒栗子是该店的一项颇具特色的经营品种。10年前其价格仅为10元钱左右1千克,销路很好,顾客盈门。但现在却达到了80元1千克,由于价格的迅速上涨,使得昔日的买主大大减少。1999年,该店见买主不多,便将价格降至60元1千克,希望由此招来更多的顾客。但许多顾客反而给吓跑了,因为人们怀疑它是因为质量下降和储存时间过长,才降价的。
税负转嫁的税基转嫁法
税基转嫁法是根据课税范围的大小、宽窄实行的税收转移方法。一般来说,在课税范围比较广的情况下,正面直接的税收转移就要容易些,这时的税收转移可称为积极税负转移。在课税范围比较窄的时候,直接地进行税负转移便会遇到强有力的阻碍,纳税人不得不寻找间接转移方法,这时的税负转移就可称为消极的税负转移。
从事积极税负转移的具体情况是,所征税种遍及某一大类商品而不是某一种商品。例如对生产、经营汽车征的税、对烟酒征的税、对农作物征的税等。这对大类商品普遍适用的税种实际上忽略了具体不同产品的生产经营状况,忽略了不同产品承受税负和转移税负的能力。因而为生产经营者转移税负创造了条件。在市场价格充分显示供求需要的变化的条件下,牛产经营者根据市场信号进行产品品种的调整,就完全可以实现有效税负转移。
(案例)飞跃汽车制造厂是一家生产多种汽车品种的大型生产企业。1990年随着我国改革开放政策的实施,一些中短途个体客运不断增加,由于小型客车具有速度快,成本低的特点,所以小型客车一下子成为汽车销售市场上颇为抢手的商品。飞跃汽车制造厂很快掌握了这一信息,适时地把该厂绝大多数财力、物力、人力都集中于小型客车的生产中,迅速将该厂生产的小型客车打人市场。产品适销对路,不仅为该厂赢得了巨额利润,而且该厂也借小型客车销路很好的机会把他们所应承受的一大部分税负也转移到消费者身上,有效地实施了税负转嫁。
从以上实例可以看出,对课税范围比较广的商品,只要生产厂家掌握了该种产品市场变化特有的规律,其产品的出售就可保持良好的势头,税负转移也就容易,反之就困难。事实上,凡是征收范围广泛的税(除直接税外)在某种意义上等于没有征税,因为它并没有影响市场选择的条件,也没有影响需求程度,只是在同类商品价格上增加了一个金额相等的附加值。
从事消极税负转移的情况是仅对某一类商品中某一种商品开征特定税时,直接意义上的税收转移就难以实现。因为这时的税负承担者很具体,无法进行合法的改换;比如茶和咖啡同属饮料,如果茶的税负大于咖啡,以至茶的消费减少,这时茶商想把税款加到茶价上转嫁就很困难。这时惟一的办法就是选择进行消极抵制,将经营的茶改为咖啡。税收粘滞性税收粘滞性指谁纳税,税负就由谁负担的倾向。在商品社会中,税收粘性具有相当普遍的特征。例如普遍娱乐用品,供需双方弹性都很大,价格又往往随弹性而改变,从而使税负的承担者也不断变动。税负具有粘滞性并非说所有税收都有粘滞性,即使具有粘滞性特性的税收,其粘滞程度也不同。通常的情况是,税负粘滞性大,税负转嫁较困难,税负粘滞性小,转移就比较容易。独占商品的税收转嫁独占商品指商品所有者或生产制造者及经营者拥有的商品,占市场上同类商品的很大比例,在相当大范围内具有独占性,生产者和经营者可以通过操纵供给,控制该商品的市场(国内市场和国际市场)价格。
虽然独占商品的生产者、经营者不能完全随心所欲地关税作为间接税,常常随着山口货物的买卖而转嫁。一般来说,关税的缴纳者很少是税负的真正承担人。也就是说,关税的直接负担人总是通过这样或那样的方式,将所纳税款转移给进出口货物的实际购买者和消费者。提高商品价格,但其基本上可以根据国内外市场需求变化调整价格。由于独占商品具有特殊性及独占商品占有者和支配者掌握着商品价格控制权,因此对独占商品征收的税收具有很强的转嫁可能性。下面仅就独占商品的税收转嫁情况加以具体研究。
按产品产量进行课税的税收转嫁按独占商品的产量进行课税时,税负能否转嫁,取决于独占商品产量是否为利润最大化的产量,即市场价格等于边际成本时的产量就是利润最大化的产量。当独占商品的价‘格定在最大独占利润点上时,征税以后,独占者在转嫁时,应将所缴纳的税额和因课税加价导致的需要减少程度作一比较,看看独占商品的利润怎样才能下降得较少。如果得不偿失就不作转嫁,宁可自己负担部分或全部税额;如果有利,就进行税负转嫁。
(案例)我国北方生产的面人,过去只是民间的一些技师借以糊口的生意,购买者也多是儿童,价格3角钱一支。与景泰蓝、陶瓷这些民间艺术品相比,难登大雅之堂。开始它并没有得到人们的重视,也没有厂特意生产。1980年,美国的一家古玩店老板在北京街头发现了一民间艺术杰作,立即出高价购买,3毛钱的面人涨到了2美元一支。国内某一集体企业发现这一情况,立即招募人才,开始大批量生产。这时这种面人在国外很畅销,国外工艺品经营店,包括西欧、日本的商店纷纷前来定货,企业盈利日增。后来,一家国有外贸公司发现了这一现象,马上也买进,卖到国外去,价格一跃涨到3美元一支,从而这家公司企业利润猛增,所承担的税负统统打人商品的价格之中,税负全部转嫁给美国、西欧、日本的商人,且赚取了远远大于税负的超额利润。
从以上实例我们可以看出:独占商品的经营者把握商品最大定价和税负转嫁的时机对企业来说是十分重要的。
在实际生活中,独占商品的价格往往并不是都定在最大独占利润点上的,我国这种情况更为突出。那么是否该独占商品的经营者就会较好地实现税负转嫁呢?答案是:也不一定。一般来说,除了供给不能有较大增减变化或需求不能随价格变动而上下剧烈变动外,独占者可以适当地考虑供求与价格的具体情况进行转嫁,但事先应权衡利弊。
(案例)我国南方竹木产区生产一种竹木地板,这种地板的特点是清凉、透气、加工制造简单。但与革制地板、化纤地毯等比较,不够美观、漂亮。经营者将竹木地板的定价确定为每平方米8元。竹木地板易裂,怕干燥),故市场需求不大,结果竹木地板的生产经营者只能维持每平方米8元这样一种当时已被认为是很高的价格标准。有关税收也只能由厂家和经营者负担。
1987年日本人发现了这种竹木地板,经他们分析测定,这种竹木地板具有很大的医学方面价值,对维持人们身体内某种元素的平衡有重大帮助作用。因此日本及东南亚各国纷纷订货,原来8元一平方米的竹木地板一下变成8美元一平方米,再加3美元,成为11美元一平方米,地板的有关税负统统一并转给了日本人和东南亚人。
竹木地板生产经营者前后这一突变不仅使他们看到了自己活动的价值,也使他们意识到了独占商品的重要性。
实行定额课税商品的税收转嫁所谓定额课税指对课税对象征收一笔定额税款,课税数额与课税对象的数量并无关系的一种征税方式。这种方式课税往往使商品独占者负担全部税款。这是因为当独占者已按照最大利润定价时,若再因税收定额而增加价格,产品销量必然受到影响,利润损失会大于纳税数额。例如我国的农业税、屠宰税等,这些税是在产品价值已定的情况下实行定额征收,纳税人无法通过提价方式将税负转嫁出去。当然如果商品占有者未将价格定得最高或者该产品的市场需求尚属强烈的话,税负的转嫁还有可能。
增产减税的独占商品的税收转嫁这类商品是通过增加产品产量及销量从而达到使单位产品税负减少的目的。在这种情况下,通常是独占商品拥有者设法增加产品产量,降低价格、扩大销售、增加纯利润。这样税负就会因产品成本减少,价格降低,而由独占商品者承担(但其承担的税负要比他扩大销售增加的利,润少)。如果单位产品所承担税额减少的程度小于单位产品的价格降低的程度,部分或全部税负转移就会实现;如果产品数量的增加幅度大于单位产品承担税收的降低程度,税款也可以部分或者全部转移。
关税的转嫁
关税作为间接税,常常随着出口货物的买卖而转嫁。一般来说,关税的缴纳者很少是税负的真正承担人。也就是说,关税的直接负担人总是通过这样或那样的方式,将所纳税款转移给进出口货物的实际购买者和消费者。关税转嫁同其他税收转嫁一样,分前转、后转和消转三种主要形式。关税由最终消费者负担为前转,由供给者负担的为后转,由进出口商降低进出口成本,而不将税负转给任何人的为消转。
关税转嫁与一国的对外贸易关系和采取的贸易政策有关,与一国在国际社会中的经济地位有关,亦与一国在国际市场的影响程度有关。对经济发展水平不高的国家来说,或对一个实行进口限制的国家来说,进口商品的供给弹性十分明显,也就是说在这些国家进口商品的数量与价格水平高低有着十分直接的关系。有利可图就进口,无利可图就不进口。进口国对进口商品采取任何压价或不正当提价的行为,都会导致外国供给商将产品转向他国市场。因此在这种情况下,不管需求弹性如何,进口商品的有关税收都会由进口国的企业或消费者承担,而不会由进口商品的外国供给商承担。
(案例)聚乙丙烯在某一段时间在国际上出现了供不应求的情况。当时F国国内又需要对它大量进口。当时输入F国的聚乙丙烯价格偏高,F国于是便采取了一定的压价措施,聚乙丙烯此时在国际市场上很紧俏。供给国为抵制F国的压价措施,便拒绝供给F国产品,而将产品转往他国。供给商的拒绝供货给F国因缺货带来了一连串的连锁反应,为此,F国只能重新与供给商协商接受供给商提出的价格,而且对该进许多人简单地认为税收屏蔽可以减少应纳税额,实际上并不是这么这一回事,税收屏蔽通常只是将今日应缴的税收推迟到未来缴纳罢了。口商品征收的税款,也只能转嫁给本国的购买者和消费者身上。
同以上案例相似,假如某种商品的国际竞争很激烈,该商品供给商为占领较多国际市场而进行低价售卖时,输入国若想要求供给商提价是不可能的。对这种商品征收的任何进口税和消费税,也只能由输入国国内的购买者和消费者承担。
如果进口国对进口商品进行直接管制或受到外汇限制,并在零售环节没有进行定量供应和价格管制的,进口商品所承受的进口关税,就会由从事进口的商人或从事经销的部门承担。原因是凡进口商品受到管制和外汇限制的地方,进口成本必然很大,因而进口商品的货币价值和它的实用价值之间的差距就很大。购买者因此而减少,若再把进口关税随产品价格一并转让给消费者,势必受到消费者抵制。当然在进口条件如此苛刻的国家,产品的进口商和经营商只能由政府担任。个人或私有企业是不会从事这种无利有害的行业的。
在国际贸易中,关税转嫁的形式和转嫁程度与国与国之间对商品的供求状况有关,也就是说,国与国之间对某一种商品的供给状况及需求程度,对他们在充当最终关税承担方面有重大影响。例如当甲国某种消费品完全依靠从乙国进口时,进出口税负显然会由乙国转嫁给甲国,先转嫁给甲国政府,再转嫁给甲国的消费者。但是如是甲国所需商品可以由国内生产者生产,那么对乙国进口商品课征的关税便具有保护性质。此时物价上涨,税负由甲国消费者负担,生产者有利;物价下降,进口税由乙国进口商负担,甲国政府获益。如果当甲国国内工业发达,物价水平低于国际市场时,其进口税均由乙国进口商负担。
(案例)加拿大和英国之间,假设它们仅有一种交易,即加拿大用其小麦换英国毛货,这种交易意味着,加拿大对英国小麦的供给程度就是加拿大对英国毛货的需求程度。如果英国对加拿大小麦需求强烈,加拿大便可将其对小麦征收的进口关税全部或部分转嫁给英国政府或英国消费者,加拿大甚至还可将从英国进口毛货关税转嫁给英国。如果英国小麦自给自足,加拿大出口到英国的小麦所缴纳的进口税,就会视英国小麦市场价格的高低决定其是否能够转嫁。一般惯例是,两国之间贸易交往,双方分担的关税比例与交易满足需求程度对交易的迫切程度成正比。
从事或研究关税转嫁应是从国际社会着眼,不能把注意力放在国内。若单从国内情况来看,进口商品承担的关税都会由国内消费者缴纳。这是一般常识,也是不难做到的。关税转嫁的核心在国外,即在国外商品的供给者及政府身上。做到这一点不能是单项贸易活动。在国家实行对外贸易管制的情况下,政府应承担起关税向外转嫁的任务。关税向外转嫁是一门技巧,它要求经理人必须掌握这样一些基本材料,即本国进出口产品总规模和结构,进口产品中哪些是本国生产、生活必需的,哪些进口商品在本国具有垄断性,本国出口产品的结构和规模、出口产品中哪些是在国际市场有影响的,有无在国际市场上的垄断产品或近似垄断产品等等。在掌握这些情况的条件下,政府可以采用一些基本措施,首先根据进口产品在国际市场的供求状况实行压价、减税、免税或增税的作法。压价指在尽可能大的范围削减进口商品价格,以便进口关税可以由一部分受到商品降低价格的抵消。
在实行压价措施不奏效时,政府可以实行减免关税的作法,允许或鼓励这种商品的输入(这种进口商品必须是本国不能生产或不能满足需求的必需晶)。增税的作法是当进口商品不是国内不能生产或必需的商品,而是尚处于发展过程中,或外国出口商为倾销外国商品占领本国市场的一种手段,这和关税转嫁的关系已不很大。其次当本国某种出口产品在国际市场上具有一定垄断性时,即本国出口产品在国际市场占有一定地位,该国可以对原本不征出口关税的这件产品,加征与进口产品承担的部分或全部税款相同的税额。也就是说,用出口产品价格升高,弥补进口关税对国内购买者和消费者造成的损失。在存在这种情况的条件下,进口国可以对部分或全部进口产品不征或少征进口关税,而使出口关税成为政府的主要收入来源。
税收屏蔽
许多人简单地认为税收屏蔽可以减少应纳税额,实际上并不是这么这一回事。税收屏蔽通常只是将今日应缴的税收推迟到未来缴纳罢了。
考虑到资金的时间价值因素,推迟纳税这样一种功能意味着你可以有机会使用政府的资金,而不必负担利息。这笔钱就好像一笔无息贷款,你可以将它投资到任何地方去赚取更多的收入。
推迟缴纳当时就缴的税收,还可以使你从通货膨胀中得到好处。总体物价水平的刚性会使物价越来越高,我们不妨假设通货膨胀持续进行,那么推迟缴今天应纳的税收,到你最终将这笔钱支付给政府时,实际上你付出的是大为减少了。
税收屏蔽就是这样一些投资,它可以使投资人尽量减少因为投资活动而可能造成的任何损失,其标准的经营方式就是采用有限合伙经营。
有限合营企业在政府法律(美国法律)中被认为是具有特殊特点的实体。有限合营的原则和最具吸引力的特征是投资者——有限合伙人,一般不会对超过他们在企业的所有资本的债务承担什么责任。
在一个典型的税收屏蔽案例中,有限合营企业的资本来自有限合伙人。在这类有限合营企业里,一般地,只有认购资本金是需要有限合伙人处理的关于企业的事务,然而,不论在企业的经营过程中还是制定决策的过程中,这些有限合伙人都不被允许参与。因此,有限合伙人只是被动的投资者。实际经营决策权掌握在一个或一个以上的总合伙人手中,这些人为着各种实际目的,有权维持一个企业,也有能力解散它。这也是需要你完全了解一份税收屏蔽建议书的经济意义的原因所在。并且,在你投资任何税收屏蔽时,你必须对总合伙人具有完全的信心。
如前所述,税收屏蔽一般不会减少应纳税额,它们仅仅是推迟了纳税的时间。在一个典型的税收屏蔽的动作中,有限合营企业的商业活动最初都会产生实际的和账面的经营亏损。实际亏损来自开办费用和一般经营成本的现金支付。而账面亏损却是因为应付款项和待摊费用而产生的。这些费用出于税收方面的动机而被扣除了。而实际上这些费用甚至以后也不会支付,账面亏损还可能性是因折旧的扣除而产生的。
税法对折旧的规定非常灵活。税法规定使用中的资产其购买费用不能立即扣除,而必须按规定的时间表在一定时期内逐步摊销。在美国,由于《国内收入法典》的不同规定,各种资产的折旧年限也就不同:
汽车3年
机器、设备5年
不动产18年
例如,在一个不动产的税收屏蔽里,一座建筑物的支付可能需要25%的现金,其余用支票付。出于税收动机,整个支付价格(现金和支票)都是要提折旧的。由于每年的折旧在计算应税利润时都可以扣减,它就会抵消这项税收屏蔽带来的收入。
下表揭示了折旧的计算。折旧的计算如果这座房屋在将来被卖掉,并且获得了收益,这些有限合伙人就会被要求申报利润情况。计算收益,就是计算销售收人和调整后房屋底价的差额。而房屋的底价就是从房屋原始价值中扣除累计折旧后的率值。
即使按购买时的价格出售房屋,也可能会取得收益,下表按原出价出售取得的收益。
在上表,尽管将会按S75000的收入计税款,但可以按非常有利有资本利息的税率纳税。这个例子说明从长远来看,不动产税收屏蔽绝不会减少应纳税额。然而,它延迟了应交税款的支付(这意味着你可以使用政府的税收收入),低的资本利得税的税率计算纳税。
一些税收屏蔽被用于获得投资抵免的好处。投资抵免可以使纳税的人税收负担相对的减少(不是扣除)。当某些种类的私人财产(机器、设备等)被用于经营活动时,就可以获得投资抵免,因此,只要纳税人拥有工厂使用的机器,他就可以获得这类投资抵免。
由于纳税人利用投资抵免可以确实地减少应纳税额而不是推迟纳税,所以能提供投资抵免的税收屏蔽对有限合营企业的投资者来说更具吸引力。
主要的税收屏蔽
前面我们介绍了税收屏蔽的概念和基本内容,接下来我们来认识主要的几种税收屏蔽。
不动产税收屏蔽不动产税收屏蔽之所以能变成资本是因为不动产可以得到财政上的资助,这种帮助使投资者能够在只付出相对较少量的现金同时,而得到大量的折旧扣除。除了能进行折旧的扣除,投资者还可以扣除所有可能的经营费用,包括支付购买不动产时所借贷款的利息。
除了以上几项扣除外,可能还会获得更多的扣除。诸如:
策划者按通货膨胀价格将不动产卖给税收屏蔽的投资人,由于购买价格是用于计算折旧的,所以买价越高,用于折旧的扣除越多。
总合伙人一般都要为这笔资产举债,相应地,抵押给各投资者的资产都会带来一笔利息,这笔利息在计税时是要扣除的,所以投资者可以借此避税。
就像利息的支付一样,经营费用的不完全支付也可以产生税收扣除。
不同的税收屏蔽使投资者获得的利益各有侧重。
而总的目的都是为了增大扣除额,减少纳税额,从而达到避税目的。但是如果税收屏蔽的投资所得不合常理,税务部门就会出面于涉,而大多数扣除都会被取消。
当出卖这些不动产时,所得收入先得还清抵押货款并支付其他债务,然后才会在总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中分配。这时收益就只会被课以较低的利得税。
如果变卖不动产的所得不足以偿还债务,那么债权人将不能追究合伙人的责任,而合伙人也将一无所得。由于投资者将过去的成本费用在计税时进行厂扣除,所以一般地,税收屏蔽并不能节省税款,它仅仅是推迟了纳税的时间。并且如果为这种税收屏蔽而投入的真实资产不能返还投资者投入的现金,实际上这项投资就是失败了。
假设某企业要投资一个汽车旅馆税收屏蔽。该汽车旅馆售价2000000元,以500000元的现金和1500000元的支票支付。这里,该税收屏蔽的合伙人就会再商订一笔5000000元的抵押贷款,而这笔现金就会被分给合伙人,并且通常是免税的。
这种安排的妙处就在于:企业可以收回自己的投资而不必为此付税,并且仍然拥有这座汽车旅馆,它还能继续为企业提供税收屏蔽上的扣除。当然,对这座汽车旅馆的经营首先必须是成功的,要使它有足够能力负担其所背的新的债务。
研究与开发税收屏蔽研究与开发税收屏蔽的构筑非常简单。投资者投入资金以用于研究和开发一种特殊产品。
从一般的经营费用,提取设备折旧,以及关于投资和能量的税收抵免中可以得到税收优惠。其预期收益一般等于企业的现金投入量,除非企业同意为该有限公司合伙企业的债务负责。
为能够在税收上扣除准备研究与开发的开办费用,那么在纳税年度结束后的90天内,这些研究与开发工作就必须真正进行。而准备活动在纳税年度结束之前必须实施,这样才能进行税收上的扣除,从而达到减轻企业税负担的目的。
有一个典型的关于研究与开发税收屏蔽的例子(尽管它可能不是一个很好的投资项目)。这个税收屏蔽的倡议者为资助一项成功的产品开发提供了一些资金。
他希望有更多的资助能为成功的产品开发提供一些资金。他希望有更多的企业作为投资者得到了税收扣除,更重要的是,这些投资者都有机会受益于这项产品的开发。
出版业税收屏蔽出版业税收屏蔽可以使你更妙地推迟纳税,从其所获得经济利益与进行成功的公共投资不分上下。
这类税收屏蔽一般都是以有限合营的方式构建的。投资者首先要筹集到充足的资金调查巾场情况,而为发展该屏蔽所支付的诸如开办费、邮寄费、编辑费用都是税收上可扣减的项目。只要投资者为允诺该税收屏蔽可能发生的债务承担责任,那么他们町能获得超过其投入的税收抵免。
出版业税收屏蔽可被允许推迟收入的确认,只要市场销售情况和经营状况良好,可以持续经营,那么这种推迟也可以延后,从而使投资者达到避税的目的,在时间上获得更大经济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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