夏代是由国家萌芽向国家完备形态发展过渡的时期。按照古代礼学家关于“大同”和“小康”两个社会发展阶段的区分,夏代正是“小康”时期的开端。《礼记·礼运》篇在叙述完“大同”之世的情况以后谓:
今大道既隐,天下为家。各亲其亲,各子其子,货力为己,大人世及以为礼,城郭沟池以为固,礼义以为纪,以正君臣,以笃父子,以睦兄弟,以和夫妇,以设制度,以立田里,以贤勇知,以功为己。故谋用是作,而兵由此起。禹、汤、文、武、成王、周公,由此其选也。此六君子者,未有不谨于礼者也。
以著其义,以考其信,著有过,刑仁讲让,示民有常。如有不由此者,在势者去,众以为殃。是谓小康。
这是大家所熟知的一段很有名的言论,之所以还要引出,是因为其中的一些意蕴还有再探讨的必要。从禹开始的“小康”时代的社会面貌,虽然与“大同”之世有了明显的区别,或如论者所谓这是阶级社会的景象,但是它与“大同”之世又有着密切的联系。“今大道既隐”一句,历来多以为指“大同”之世的“大道”隐去而不行,其实应当指“大道”已经由大同之世所决定且可以凭据,因此才会有小康之世的各种礼仪制度,才会有禹、汤等“六君子”出现。小康之世较大同之世虽然出现了不少新的东西,但是有些却是一脉相承的。例如,大同之世强调“讲信修睦”,小康之世也强调“以著其义,以考其信”。《礼运》所言主旨并不在于强调“大同”与“小康”的区别,而在于强调“小康”对于“大同”的继承。从夏代国家萌芽的发展壮大情况看,它不仅有对于过去时代制度和观念的否定,而且也有继承。在儒家的理论里面,大同之世以后分为两种历史时期,一种是禹、汤等杰出人物在位的时期,另一种是暴君在位的时期。《孟子·滕文公下》谓:“尧舜既没,圣人之道衰,暴君代作,坏宫室以为污池,民无所安息;弃田以为园囿,使民不得衣食;邪说暴行又作,园囿污池,沛泽多而禽兽至。及纣之身,天下又大乱。”赵注:“谓羿、桀之时也。”这种暴君的行径与“六君子”的“谨于礼”、“著其义”,迥然有别。《淮南子·览冥训》谓“逮至夏桀之时,主暗晦而不明,道澜漫而不修,弃捐五帝之恩刑,推蹶三王之法籍。是以至德灭而不扬,帝道掩而不兴”。这里将夏禹、商汤、周文王等“三王”与“五帝”并提,并没有将两者相对而言。种种迹象表明,《礼记·礼运》所谓“大道既隐”的时代,乃是大道已定,社会有所发展的时代,并不是一个与大同时代迥异而十分糟糕的时代。《礼记·礼运》篇的这一段话里面,“大人世及”和“以设制度”两项对我们考察夏代国家机构问题最为重要。
所谓“大人世及”,主要是指社会最高权力的传递不再是原始民主制下的禅让,而是父子相继,如同视天下为家中之物一样,将社会最高权力据为私有。《礼记·礼运》篇的“天下为家”,可能蕴涵着这样两个方面的意思,一是视天下为个人家中私有之物;一是天下之人皆以自己的家庭为中心,亦即“各亲其亲,各子其子”。既然视天下为私有,那么,我国上古时代禅让制度的终结便是不可避免的事情。这件事情在我国社会政治的发展过程中至关重要,因为它与国家的萌芽与发展密切相关。见于史载的最典型的禅让是尧举舜和舜举禹,以及禹举益等。相传“尧举舜于服泽之阳,授之政,天下平;禹举益于阴方之中,授之政,九州成”(《墨子·尚贤上》)。
这种禅让制度实际上是原始民主制度的末尾阶段,到了禹和启的时期,它已经不能适应社会形势的需要,故而被传子制所代替。关于这种替代的原因,战国时人或谓是“至于禹而德衰,不传于贤而传于子”(《孟子·万章上》)的结果,或谓是禹子启贤的结果,似皆未中肯綮。这其中的主要原因可能在于随着社会物质财富增长而增长的氏族贵族的贪欲和权势欲。战国时人或谓“禹名传天下于益,其实令启自取之”(《战国策·燕策一》),这种说法倒可能近于实际。
从启所开始的“大人世及以为礼”,标志着世袭制度的完全确立。关于世袭制和国家出现的关系,恩格斯有一段重要的论述。他说:
掠夺战争加强了最高军事首长以及下级军事首长的权力;习惯地由同一家庭选出他们的后继者的办法,特别是从父权制实行以来,就逐渐转变为世袭制,他们最初是耐心等待,后来是要求,最后便僭取这种世袭制了;世袭王权和世袭贵族的基础奠定下来了。于是,氏族制度的机关就逐渐挣脱了自己在民族中,在氏族、胞族和部落中的根子,而整个氏族制度就转化为自己的对立物:它从一个自由处理自己事务的部落组织转变为掠夺和压迫邻近部落的组织,而它的各机关也相应地从人民意志的工具转变为独立的、压迫和统治自己人民的机关了。但是,如果不是对财富的贪欲把氏族成员分成富人和穷人,如果不是“同一氏族内部的财产差别把利益的一致变为氏族成员之间的对抗”(马克思语),如果不是奴隶制的盛行已经开始使人认为用劳动获取生活资料是只有奴隶才配做的、比掠夺更可耻的活动,那么这种情况是决不会发生的。世袭制的出现说明原来“氏族制度的机关”的性质发生了变化并转变为自己的对立物,变成作为统治和压迫机关的国家。这种转变的前提在于对财富的贪欲所造成的氏族成员之间的对抗。恩格斯在这里是依据西方的民族学资料进行论述的,所以提到在国家产生的时候“奴隶制盛行”的问题。尽管从我国古代文明初期社会发展道路看,并不存在奴隶制的盛行,而是走了另外的发展道路,但是由氏族向国家的转化道路却并不很特殊。
夏代社会上已经出现了具有国家性质的新的因素。从古代文献记载看,夏代已经有了刑法,《尚书·吕刑》序载“穆王训夏《赎刑》,作《吕刑》”,是夏代已经有《赎刑》存在,并曾流传到周代,成为周代制定刑法时的重要参考。所谓的《赎刑》,可能就是《禹刑》,即春秋时期晋国的叔向所说的“夏有乱政,而作《禹刑》”(《左传》昭公六年)。关于《赎刑》的内容今已无可考,若顾名释义,则“赎刑”有可能指纳物以代罚。关于夏代的刑罚,《左传》昭公十四年引《夏书》载“昏、墨、贼,杀”,指犯有三种罪过者要处死。春秋时期晋国的叔向谓这是“皋陶之刑”(《左传》昭公十四年),可能是皋陶所制之刑而为夏代沿用者。相传,夏王芬曾经建造“圜土”,即监狱,夏桀的时候有称为“夏台”(《史记·夏本纪》)的监狱,商汤曾经被囚禁于此。夏王朝通过奖赏和刑罚对于民众进行治理的情况在《夏书》中也有反映,那便是“戒之用休,董之用威,劝之以《九歌》,勿使坏”。所谓“戒之用休”便是以奖赏告诫民众;“董之用威”便是以刑罚来督理民众;“劝之以《九歌》”便是用《九歌》来引导民众。《尚书·甘誓》载“用命,赏于祖;弗用命,戮于社”,所谓“戮于社”应当是“董之用威”之一种。
夏代已经设官分职。《尚书·甘誓》篇载启与有扈氏大战前的誓词,其中关于甘之战的情况谓“大战于甘,乃召六卿。王曰:‘嗟!
六事之人,予誓告汝……’”。所谓“六卿”不大可能与周代的六卿相同,但其为夏王左右大臣则无可疑,《墨子·明鬼》篇载此事即作“左右六人”。《礼记·明堂位》有“夏后氏官百”的说法,这百名官员应当就是所谓的“六事之人”的属官。夏代的职官可能已经有了高低的区别,《礼记·祭义》篇说“昔者有虞氏贵德而尚齿,夏后氏贵爵而尚齿”。可见夏以前的时代所贵者为“德”,到了夏代,虽然还有尊老的习俗在,但所贵者即已经是“爵”。夏代未必有什么爵位,但是其官员中有了一定的等级区分,则还是可能的。流传到春秋时期的《夏书》有“赋纳以言,明试以功,车服以庸”的说法,指听其言而观其志,给予任务以考察其完成的效果,然后赐予车服以定其官阶。这些可能是夏代设官分职之时选拔官员的情况。夏王朝的文职官员,见于史载者有“太史令”,专家或谓即上古时代的羲和之官,为后世阴阳家之滥觞。见于史载的还有“车正”。春秋时人谓“薛之皇祖奚仲,居薛,以为夏车正”(《左传》定公元年),可见夏王朝有专司造车的职官。夏朝时候,有些方国部落有“牧正”、“庖正”一类的职官。太康失国的时候,在有仍氏长大的少康“为仍牧正”,后来少康逃奔到有虞氏时,又“为之庖正”,还“有田一成,有众一旅”(《左传》哀公元年)。所谓“牧正”,据说就是牧官之长;所谓“庖正”,就是掌管酋长饮食之官。夏王朝派到各地征取诗歌和意见的官员称为“遒人”。《左传》襄公十四年引《夏书》载“遒人以木铎徇于路,官师相规,工执艺事以谏”。杜注:“木铎,木舌金铃。徇于路,求歌谣之言。”遒人的属官,盖即地位并不太高的“官师”和“工”。所谓“工”,盖即官员的属吏。《左传》昭公十七年引《夏书》载“辰不集于房,瞽奏鼓,啬夫驰,庶人走”,发生日食的时候,官员和庶人们都奔走相告。瞽当属于“工”之类者,啬夫可能是地方上的小吏,与“工”相似。夏王朝可能还有专司卜筮的官员。《左传》哀公十八年引《夏书》载“官占,唯能蔽志,昆命于元龟”。所谓“官占”,即卜筮之官。这里是讲占卜的时候,要先由卜筮之官先发布命龟之辞,表达所祈求于神灵的意愿,然后才用龟占卜。《墨于·耕柱》篇载夏后启铸鼎的时候,“使翁难雉乙卜于白若之龟”,“翁难雉乙”有可能是夏启时的卜筮之官。
国家的职能之一是赋役的征发。夏代“五服”的贡纳反映了与原始时代很不相同的情况,尽管我们在前面曾经提到过这一点,但是在考察夏王朝国家机构的问题时还应当再提出来讨论。依照《尚书·禹贡》篇所载,夏的九州地区臣属于夏的方国部落都要向夏王朝缴纳各种物品。《尚书·禹贡》讲“甸服”的情况谓“五百里甸服:百里赋纳,二百里纳铚,三百里纳秸服,四百里粟,五百里米”,意指距夏王城五百里以内区域的方国部落,这个区域称为“甸服”,在这个区域里面夏所分封的诸侯向夏王朝的贡纳,以道里远近为差,靠近王城百里之内者缴纳带秸秆的谷物,其外百里者缴纳禾穗,再往外百里者缴纳带稃的谷物,再往外百里者缴纳粗米,再往外百里者缴纳精米。可见甸服是夏王朝粮食的主要供应区。这些征收和赋纳都要通过夏王朝诸多官员来完成,《礼记·明堂位》说“夏后氏官百”,其中有些应当是专司赋役征发者。
值得注意的是,夏代的国家还只是处于初期阶段,其组织形态、典章制度还很不完善。作为夏王朝统治基础的主要是散布于广大中原地区的为数众多的方国部落。夏的王畿地区虽然可能有地域组织出现,但不会占据主要地位。《尚书·禹贡》说大禹治水以后“九州攸同”,并分述九州的山川、土地、物产等情况,然而“九州”是后世的概念,不应当据此篇而断言夏代已经有了九州的区划。在夏代,以血缘关系为准则的氏族、部落还在社会上有巨大影响。夏王朝“家天下”的局面尽管已经确立,但在民众的心目中,夏王还没有至高无上的绝对权威,东夷族的羿可以轻而易举地“因夏民以代夏政”(《左传》襄公四年),就是一个证据。在后世的传说里面,夏桀多被描画成暴君的形象。其实,在较早的文献里,关于桀的记载还是很简单的。汤伐桀的时候,专门指斥桀的罪状,可也只是说他“率遏众力,率割夏邑”(《尚书·汤誓》)而已。暴君的形象可能是人们依照后世君主劣行对于桀的刻画,实际上,在夏代的国家机构里面,王权远不能与后世相比拟。《国语·周语》引《夏书》谓“众非元后,何戴?后非众,无与守邦”。这一方面说明需要“后”———即君主———作为全社会的代表,另一方面又说明“后”与民众有着十分密切的关系。这是符合国家出现初期情况的,《夏书》的这段话应是夏代社会情况的反映。
(第二节 商代的社会结构和阶级状况
和秦汉以降作为一统天下的朝代不同,商王朝从广泛的意义上说实际上是以商为核心的方国部落联盟。王权、神权和族权是商王朝的三根主要支柱,而神权、族权则又和方国部落势力有许多联系。
这种三权鼎立的情况与后世的封建王朝的政治结构很不相同,表现出了明显的时代特色。
一、商代的王权和族权
早商时代的王权发展缓慢。当时的方国联盟势力十分强大,所以在相当长的时期里实际上存在着习见于古代社会的“两头制度”,表现了原始民主传统的巨大影响。一般说来,传统是历史发展的惰力。在商代,原始民主传统虽然有限制和阻挠君主独裁的某些积极作用,但有相当大的消极影响。商代是一个方国部族林立的时代,尽管诸方国部族之间有一定联系,但总的看来,在相当大的程度上还呈现着漫无秩序的状态。在漫无秩序中,商的王权是秩序的标志,在诸方国部族的经济、文化等的交往中,商王朝是沟通各方的枢纽。
原始民主传统所彪炳的“欲左,左;欲右,右”(《史记·殷本纪》)的原则,与王权的发展显然背道而驰。早商成汤时“诸侯毕服”;后来伊尹摄政,“以朝诸侯”;太甲时,“诸侯咸归殷”;雍己时,“诸侯或不至”;太戊时,“诸侯归之”;自中丁至阳甲,“诸侯莫朝”;盘庚时,“诸侯来朝”(《史记·殷本纪》),商王朝的盛盛衰衰与“诸侯”———即方国部族势力的态度可谓息息相关。
晚商时期,王权有了较大的发展。晚商诸王主要通过以下三个方面的措施来加强王权。
首先,发展王族与多子族的势力。卜辞中有称子某的贵族八九十位,其中有一些可能是商王的儿子,但大部分应当是子姓贵族,与商王关系密切的则称为王族。我们前面已经指出过,殷王对子姓贵族十分关心,经常为其祈祷占卜,如在卜辞中贞问子汰田猎事(《合集》10314)、子目分娩事(《合集》14034)、子渔疾病事(《合集》13722)、子央田猎坠车事(《合集》10405)、子阱死亡事(《合集》7363)、子雍出巡事(《合集》3123)、子画征伐事(《合集》6209)等。殷王还经常为子姓贵族举行御祭(《合集》536、3202等),以禳除其灾祸。这些子姓贵族有被封为侯者,如子奠又称“侯奠”(《合集》3351),子又称“侯”(《合集》3333);也有被封为伯者,如子儿又称“儿伯”(《合集》3397),子宋又称“宋伯”(《合集》20075)。据专家研究,商王朝的“多君”、“多尹”是地位非常显要的官员,子姓贵族担负此职时就称为“子尹”(《屯南》341)。卜辞里的“王族爰多族”(《合集》34133)是有相当实力的部族集团。如:
(1)……丑卜,五族戍弗雉王〔众〕。(《合集》26880)
(2)己亥贞,令王族追召方,及于……(《合集》33017)
(3)己卯卜贞,令多子族比犬侯凿周(琱)古王事。五月。(《合集》6812)
上引三例依次为第三、四、一期卜辞。(1)辞的“王众”为五族成员之称,故五族当系王族。五族和多子族参与征伐事多在康丁以后时期,说明此时其实力更强,地位也更高。
对于王畿地区的异姓部族,商王朝尽量笼络和利用。周灭商以后,武王发布的诰命里曾指出“伊、旧、何、父”、“几、耿、肃、执”等“殷之旧官人”(《逸周书·商誓》)名称,可能都是商的异姓部族。这些异姓部族在卜辞中称为“多生(姓)”(《合集》24141),并有“多生(姓)飨”(《合集》27650)的记载。显然,这些族是商王朝依靠的主要力量之一。
其次,不断削弱神权的影响。在殷代,神权指贞人集团通过占卜、祭祀、祈祷等活动对于军国大事的干涉。贞人集团与方国部族势力有密切关系。卜辞中许多贞人名又往往是地名、部族名以至侯伯名。如亘是第一期贞人,但亘又是地名(《合集》2808);亘曾贡纳龟版(《合集》9289),因此它又是方国部族名。贞人亘非必为亘方或亘地部族的酋长,但却一定来自亘方或亘地,这和卜辞中的妇某为某方或某地部族之女的情况是相同的。贞人是神权的体现者,在早商时期和晚商前期拥有巨大影响。晚商时期商王朝一方面利用神权,作为联络诸方国部族的一条纽带,另一方面又限制、削弱神权。武丁曾经靠“夜梦得圣人”(《史记·殷本纪》)的计谋选拔出身卑贱的傅说执掌大权。这件事固然说明神权的影响极大,以致殷王不能随意任用官员,但也表明武丁很有心计,善于斗争,最后使自己的意志得以实现。晚商前期,有一百几十位贞人,这时期贞人势力强大,人殉人祭随之盛行,据专家统计,无论是人牲总数或是一次所杀伐的人数,都以武丁时期为最多。这反映了殷代神权野蛮落后的一面。康丁以后的晚商后期贞人数量锐减,并且卜辞绝大多数不再记贞人之名。这时候的贞人已经从前期颐指气使的赫赫大员变为记录例行公事的无名差役,神权的降低于此可见一斑。后期的商王武乙是以“僇辱”天神而著称的(《史记·殷本纪》),可是其子帝辛却有过之而无不及。他“昏弃厥肆祀弗答”(《尚书·牧誓》),以致使人们“攘窃神祇之牺牲”(《尚书·微子》)。帝辛说:“我生不有命在天?”(《尚书·西伯戡黎》)他以“天子”自居,用意在于取消神人之际的中间环节,不再让贞人传达神意,而由商王直接和“神”沟通。
可以说,只是到了这个时候,商代王权才基本摆脱了神权的桎梏。
最后,通过战争和赋役征发等形式,扩大商王辖区,增加商王朝的经济收入。如沚族初不服于商,故卜辞有“征沚”(《合集》6993)、“执沚”(《合集》5857)的记载,此后沚为商之辖区,沚族酋长成为商王手下一员骁将。商王朝所征伐的方国部族有六七十个,其中不少被征服后或入殷之版图,或称臣纳贡,如危方被征服以后即向商王朝送牛牲助祭(《合集》32191),龙方被征服后即遵商王朝命令而送诣羌俘(《合集》277反面),羌方被征服后商王朝就命令众人“入羌方垦田”(《合集》6),祭方被征服后祭就成为商王朝辖区的一个地名(《合集》32677)。商王朝对外战争的规模大小不一,参战人数之多有三千(《合集》6407)、五千(《合集》6540)以至逾万人者,历时之长有“高宗伐鬼方,三年克之”(《易经·既济》)者,波及地域之广有帝乙伐人方时从今豫北出发浩浩荡荡直达淮河流域者。征伐战争显示了商王朝的国威,也提高了商王的声望。
对外征伐最多的几位商王分别称为武丁、武乙、文武帝乙。以“武”为美称表明征伐战争对于王权的提高很有作用。
王权是商王朝政治结构中的积极因素。如果说后世的封建帝王所被看重的是笼罩在其身上的神秘灵光和作为国家象征而起到的维系民心作用的话,那么,在商代,商王所被重视的并不在于其象征意义,而在于他运筹帷幄、统驭八方、经略天下的实际能力和才干。
这是商代王权的特征之一,也是其优点之一。然而,和任何事物一样,王权发展是受具体的社会历史条件制约的。在商代方国林立、部族势力十分强大、原始民主传统很有影响的情况下,还不可能也不允许出现长期凌驾于整个社会之上的独裁暴君。如果有这种苗头出现,那么“暴君”也定会很快受到历史的惩罚。纣王“醢九侯”、“脯鄂侯”、“囚西伯”(《史记·殷本纪》),又加重刑罚对付民众,王权固然加强了,但众叛亲离,待武王伐纣时“诸侯不期而会盟津者八百”(《史记·周本纪》),纣王遂陷于灭顶之灾。物极必反,商代王权的发展也符合这一规律。
我们下面来研究商代族权的影响。
殷代诸族主要有“以国为姓”和以职业为姓两类。《史记·殷本纪》说:“契为子姓,其后分封,以国为姓,有殷氏、来氏、宋氏、空桐氏、稚氏、北殷氏、目夷氏。”除了这些“以国为姓”者外,还有条氏、徐氏、萧氏、索氏、长勺氏、尾勺氏、陶氏、施氏、繁氏、锜氏、樊氏、饥氏、终葵氏(《左传》定公四年),其中大部分以职业为姓。在决策军国大事时,诸族的首领和族众有相当大的发言权,他们可以直言不讳地发表意见。灭夏以前,商汤召集“众庶”计议,众庶说:“我后不恤我众,舍我穑事而割正夏。”抱怨汤舍弃农事而伐夏。汤解释说:“夏氏有罪。予畏上帝,不敢不正。”众庶又追问:“夏罪,其如台?”(《尚书·汤誓》)让汤将伐夏的理由解释明白。盘庚迁殷时,族众曾经“协比谗言”,质问盘庚:“曷震动万民以迁?”盘庚不得不召集族众到“王庭”举行会议,细致认真地进行解释(《尚书·盘庚》)。卜辞屡见“众”、“以众”和“立(莅)”众的记载,皆为招致众人之义,其中不少应是为了举行族众会议而召集的。有一条残辞作“以众……宗……”(《合集》31),似指召集族众到宗庙参加祭典。《尚书·洪范》所说决疑时的“谋及庶人”,应指和族众进行磋商。孝己告诫祖庚的“王司敬民”(《尚书·高宗肜日》),是让他最大限度地团结族众,这与后来箕子所说的“无偏无党,王道荡荡。无党无偏,王道平平”(《尚书·洪范》)的原则完全一致。
族众在商王朝的重大影响,有其深刻的历史渊源。盘庚曾经这样向族众讲述他们之间的关系:
古我先王,暨乃祖乃父,胥及逸勤,予敢动用非罚?世选尔劳,予不掩尔善。兹予大享于先王,尔祖其从与享之。作福作灾,予亦不敢动用非德。(《尚书·盘庚》)盘庚认为诸族的族众和商王的关系可以追溯到遥远的古代。族众的远祖曾经和商先王同甘苦共患难,所以商王不敢对族众作威作福、肆意妄为。盘庚还指出,如果他愧对族众,那么,先王将会在冥冥之中责问他“曷虐朕民”;反之,若族众不尽力辅助商王,那么先王也会责备族众。武丁时期的卜辞里屡有“王族”、“多子族”、“众人”以及诸族首领等“古王事”的记载(《合集》22、14912、6813等片),说明族众可以参与军国大事。盘庚所说“惟图任旧人共政”、“邦之臧,惟汝众”,是对族众作用的充分肯定。
他还说:“兹予有乱政同位,具乃贝玉。乃祖乃父(按,指族众的祖或父),丕乃告我高后,曰:‘作丕刑于朕孙。’迪高后,丕乃崇降弗祥。”(《尚书·盘庚》)如果商王任用只知聚敛贝玉的乱臣而引起族众不满,那么,族众的祖先就会告诉商先王,让其重重地降下灾祸。假若去掉盘庚这个认识里的迷信成分,便会看到族众的势力确是对王权的一种制约。
二、商代的社会阶级
商代社会上最主要的劳动生产者是“众”、“众人”。卜辞里有不少关于“众”和“众人”的记载,专家们对其身份的看法分歧很大。我以为“众”和“众人”是子姓部族的族众。
关于甲骨文“众”字的造字本义过去的解释均谓“日下三人形”,其实它从“”而不从“日”。“”在作偏旁时,或指房屋基坑,或指室内火塘,或指埋人坑穴。“众”字所从之“”当即“堂”字初文,或表示有火塘之居室。《合集》58和59两例的“众”
字其所从有袅袅上升烟气的火塘形,是关于“众”的造字本义的很好说明。晚商早期的甲骨文中,“众”字上部所从的“”与下部的人形相比,大小相似,有些甚至上大下小(《合集》15、85、89等片),突出了火塘形旁。甲骨文的人字偏旁,既表示站立之人,也表示躺卧之人,如、、等的人旁,均为躺卧之人。所以,甲骨文“众”字的三人或二人之形,非必是站立耕作之人,也可以是躺卧休息之人。“众”的造字本义指在堂上居住的许多人。
古人在火塘边居住的习俗流传很久,直到今天在有些少数民族地区,如云南永宁纳西族、独龙族①等,还可以见到。考古发掘材料表明,殷代中小型居室遗址里大多有火塘遗存。这种情况说明,以堂为食宿中心的人的身份,当介于贵族和奴隶之间。聚族而居的情况在我国上古时代绵延很久,殷代这种同居于一处的“众”应是子姓族的族众。
“众”和“众人”常被商王直接支使,如:
(1)……王大令众人曰:协田,其受年。十一月。(《合集》1)
(2)戊寅卜宾贞,王往以众黍于囧。(《合集》10)。
(3)丁亥贞,今秋王令众。(《屯南》4330)。
(4)……派,王登众,受……(《屯南》149)
上引前两例为第一期卜辞,后为第四期卜辞。这些被王直接支使的“众”和“众人”,在卜辞中又称为“王众”(《合集》26869、《屯南》4200)。商王对众十分关心,卜辞有为众举行禳除灾害的御祭的记载(《合集》31993)。盘庚迁殷时,曾经苦口婆心地向“众”进行说服动员,虽然有“劓殄灭之”一类的威胁,但其言辞主旨却是“承汝俾汝,惟喜康共”,“奉畜汝众”,充满了对众的关心爱护(《尚书·盘庚》)。这些都表明“王众”是商王所直接依靠的最基本的力量。
卜辞中“令众”(《合集》25)、“告众”(《合集》39)、“乎众人”(《合集》215)之类记载,虽然大多未说明“令”、“告”、“乎”的主体,但从卜辞文例看,它们是代表商王意志的。“众”、“众人”多数应是见于卜辞的“王族”的劳动群众。
除了王族以外,其他一些子姓部族的人也可以称为“众”或“众人”。如“禽众”(《合集》31974)即禽族之众。禽族首领为商王朝的著名将领,商王曾经多次命令禽“众”讨伐召方(《合集》31973—31977,《屯南》1099),还有“亚禽目众涉于西”(《合集》31983)、“禽其丧众”(《合集》56)等记载。第一期卜辞有“子禽” (《合集》3226)的记载,可见禽属于多子族。记载众的族属的还有“令并众卫”(《合集》40911)、“子众”(《英藏》2412)、“墉众田”(《合集》31970),“众入山”(《合集》31984)、“弜众其丧”(《合集》53)、“登众人乎从曼古王事”(《合集》22)、“般众”(《合集》31987)等。其中“子”属于多子族是毫无疑问的,“子”以外的其他诸族亦有可考。按照“神不歆非类,民不祀非族”(《左传》僖公十年)的原则,凡参加商王朝祭祀或商王为之向祖先神祈祷者,应属于子姓族,即多子族。据卜辞记载,“并”曾酒祭祖丁和父丁(《屯南》68);商王对“墉”的疾病很关心,并为之祈祷(《合集》13731、13515);曾进献羌俘祭于上甲至父丁(《屯南》2332);商王为“弜”而向大乙、大甲等先王举行御祭(《合集》4325);“曼”曾送诣羌俘供祭祀之用,又曾进献占卜用的龟版(《合集》238、9337);“般”又称“亚般”(《合集》27938)、“师般”,是著名将领,商王曾为他举行御祭(《合集》9478)。以上这些材料说明,并、墉、、弜、曼、般等人极有可能是子姓部族的首领。因此,属于他们统辖的“众”和“众人”即为子姓诸族的族众。合而言之,可以说殷代的“众”和“众人”即王族和多子族的族众。
多年来,在殷墟地区发现不少族的墓葬群。如殷墟西区就已发掘属于八个墓区的一千五百多座墓葬。每个墓区都有不同组合的随葬陶器,以及随葬铜器上不同的族徽。每个墓区内往往又有二三十座墓葬聚集一起形成许多小区。这种埋葬情况表明,每一墓区应当属于一个族,每一小区应代表一个分族。这些墓葬绝大部分属于子姓族。第一墓区铜器有“子韦鼎”、“子韦觚”,与第一期卜辞所记“子韦”(《合集》3270)相合,第一墓区应即卜辞的“韦示(氏)”(《英藏》379)墓地。第八墓区有“父乙鼎”和“母己簋”,卜辞屡有“子”(《合集》3188、3190)的记载,他是武丁时人,殷墟后期铜器铭文里的“”盖为“子”的后人。因此,第八墓区可能属于子族。这些墓葬群与殷代“众”和“众人”的情况相符合,其墓主当即卜辞中的“众”和“众人”。
在晚商前期“众”和“众人”的社会地位要比泛称的“人”高一些。按照商的传统,“众”的主要职责是“穑事”(《尚书·汤誓》),“亳众”还曾为葛伯耕种(《孟子·滕文公下》)。第一期卜辞表明,“众”和“众人”曾经参加垦田、协田、籍田、种黍等多种农事。而泛指的“人”则多被征集去参加战争。“众”和“众人”从来不用作人牲,而“人”则可被杀戮用于祭祀。“众”和“众人”可到宗庙参加祭祀,而“人”则没有这种资格。《易经·同人》谓“同人于宗,吝”,指将“人”聚于宗庙便会有灾难,这可能是殷代情况的反映。到了晚商后期,“众”、“众人”和泛指的“人”的界限逐渐泯灭。
有一条第三期卜辞说“王其乎众戊□,受人土人暨□人又(有)灾”(《合集》26898),可见“众”的概念里已经包含了某地之人。
由于氏族时代的原始民主精神遗存的影响,也由于西周时期那样的宗法制度尚未出现,所以殷代社会上还没有多层次的严格的等级制度。在殷代社会结构中,贵族和官吏往往合为一。许多子姓和异姓部族的贵族往往同时又是商王朝的职官。卜辞记载的许多职官的私名常常又是族名和地名。商王和贵族生前十分奢侈,死后还以大量器物随葬,并以奴仆殉葬。殷墟妇好墓随葬铜器440多件,玉器590多件,骨器560多件,石器70多件,象牙雕刻品和陶器各数件,此外还有7000多个海贝,以及海螺、蚌器等。这些琳琅满目的珍贵遗物反映了墓主生前的豪奢生活。
平民阶级主要指“众”和“众人”以及卜辞所载的从事手工业生产的“百工”、“多工”。早在氏族时代,手工业工匠就有比较高的社会地位,相传舜就曾“陶河滨,作什器于寿丘”(《史记·五帝本纪》)。
在殷代的平民墓葬中,凡是随葬有手工业工具者,其他的随葬品也都比较丰富。这反映了殷代手工业者经济上比一般平民富有,社会地位应当不是卑贱的。卜辞记载表明商王朝对于工匠十分关心,如:
(1)甲寅卜吏贞,多工亡尤。(《合集》19433)
(2)癸未卜,又祸百工。(《屯南》2525)
上引两例分别为第一期和第四期卜辞,均卜问工匠们是否有灾祸。
殷代的工匠似有各种类别和组织,如“右工”(《合集》29696)、“左工”(《合集》21772)、“宗工”(《合集》20)等,也有的以地名或族名为标志,如“东单工”(《屯南》4325)、“并工”(《英藏》313)等。商王朝还委派官员管理工匠,称为“司工”,如“王其令山司我工”(《合集》32967)、“令司工”(《合集》5628)等就是讲委派之事。后世的司空以及作为职官的百工或许与此有关联。《尚书·盘庚》提到的“万民”,《微子》提到的“小人”都应当是泛指的包括族众和工匠在内的平民阶级。
殷代的奴隶和俘虏是有所区别的。殷王朝的羌俘和其他战俘往往经过不长时间即被杀戮祭神,因此不能视其为奴隶。只有被驱使参加劳动的俘虏才能算是奴隶,而在殷代这种情况是罕见的。殷代的奴隶,在卜辞中最常见的是臣。他们或以占有者命名,称为“王臣”(《合集》5566)、“子□臣”(《合集》639)、“元臣” (《合集》5856)、“叩臣”(《合集》1060)等;或以居住地及职司命名,称为“奠臣”(《合集》635反面)、“小丘臣”(《合集》5602)、“舟臣”(《合集》850)、“舞臣”(《乙编》2373)、“牛臣”(《合集》1115)等。臣参加农业和畜牧业及其他劳动。卜辞谓“王臣” (《合集》5568),臣后一字可以楷写为“”。这条卜辞盖指让“王臣”参加翻地一类的劳动。“小耤臣”(《合集》5603),或谓职官名,当为管理耤田之臣的官。“子效臣田”(《合集》195),谓子效之臣参加田猎。“牛臣刍”(《合集》1115),谓“牛臣”为饲养牲畜而割刈刍草。“小臣车马”(《合集》10405),谓小臣驾车驭马。“多臣乎田羌”(《合集》21532),谓多臣到羌地田猎。臣往往不堪压迫而逃亡,如:
(1)癸巳卜宾贞,臣执?王占曰:吉。其执惟乙、丁。七日丁亥既执。(《合集》643)(2)癸酉卜亘贞,臣得?王占曰:其得惟甲、乙。甲戌,臣涉舟延□,弗告。旬(又)五日丁亥执。十二月。(《合集》641)这两例都是第一期卜辞,均占问拘捕逃亡之臣的事情。
殷代奴隶阶级中比臣的地位低下的有仆。仆被用于农业和征伐。卜辞中常有某人执仆的记载,如“亘执仆”(《合集》575)、“雀执仆”(《合集》574)、“邑并执仆”(《英藏》608)、“吴令执仆” (《合集》578)等,卜辞还有是否用“五百仆”为人牲以祭祀的记载(《合集》559)。有一条卜辞说“刖仆八十人不死”(《合集》580),谓对八十名仆施以刖刑,会不会使仆死亡。还有一条卜问是否“多仆”(《合集》564),谓对仆施以断首之刑。统治者的残暴镇压并不能消除奴隶们的反抗。据卜辞记载,有一次仆在曼地薅草时,夜里他们起来“焚廪三”(《合集》583反面),烧掉三个仓廪。仆还曾逃亡,所以有卜辞问“乎追仆及”(《合集》566),意谓能不能赶上逃亡的仆。《尚书·微子》“商其沦丧,我罔为臣仆”,仆在臣之后。
春秋时楚国的无宇讲“天有十日,人有十等”(《左传》昭公七年),其第九等方为仆。仆地位的低下,显然从殷代就开始了。殷墟后冈一座小型墓的右侧二层台上发掘出一保存完好的殉葬人骨架,但却少了一条下肢骨,显系刖刑所致。卜辞屡有“刖仆”(《合集》580—582)的记载,后冈所发现这位殉葬人,当是受过刖刑的仆。
除了臣、仆之外,过去还以为卜辞中的奚、妾、等也是奴隶,现在看来不尽妥当,从字形上看,确是受束缚和宰杀的人形,然而并不能从字形上判断其社会地位,相关的卜辞记载仅仅指出了他们被用为人牲的事实,而并无参加劳动的确证,所以其身份尚待更多资料的研究后来确定。
三、商王朝与诸方国
关于商王朝的统治区域,战国时的吴起说:“殷纣之国,左孟门,右太行,常山在其北,大河经其南。”(《史记·孙子吴起列传》)《汉书·地理志》说:“周既灭殷,分其畿内为三国,《诗·风》邶、庸、卫国是也。”关于这三国的地望,郑玄《诗谱》说:“其封域在《禹贡》冀州太行之东,北逾衡漳,东及兖州桑土之野。”总之,晚商时期商王朝的统治区域东界在今曲阜以西,西界为太行山,西南界是沁水,南界在今商丘或其以南的地区,北界在易水流域。殷代尚无后世那样的版图概念,商王朝与诸方国在地域上犬牙交错。
商王朝与诸方国的关系比较复杂,大体上可以分为敌对、臣属和时服时叛三类。专家们对诸方国的地望有过许多研究。这些方国的情况略如下述:
土方。卜辞载“沚告曰:土方正(征)于我东鄙,二邑,方亦侵我西鄙田”(《合集》6057)。沚在殷之西,则土方、方又更在沚以西。或谓土方在今晋西石楼县一带。关于土方的族属,或谓属豕韦氏,或谓是夏族。土方一直是商之敌国,讨伐土方的卜辞均见于武丁中期,大概这时土方被征服。“大邑于唐土”(《英藏》1105)的记载当指在被征服的土方之地建筑城邑之事。
方。方是商王朝的劲敌,关于它的入侵和商王朝派军事力量对其征伐的卜辞多达六七百条。据推测,方在太行山西北地区。
在卜辞记载里,方延续的时间比土方为长,一直到祖庚时期,还有名禽者讨伐方的记载(《合集》24145)。
亘方。其地望在今山西垣曲县西。武丁时常令雀等伐亘方,武丁晚期亘方盖已被征服,所以有“于亘”(《合集》7887)、“在亘”(《合集》6943)等记载。
鬼方。《易经·既济》:“高宗伐鬼方,三年克之。”从这条记载看,鬼方当是商之劲敌。《古本纪年》有“西落鬼戎”的说法,所以有谓鬼方在今陕西省洛河流域者。近年在陕北清涧县李家崖发现一座商周古城遗址,出土三足瓮口沿上有“”(鬼)字,故有谓鬼方在今陕北一带者。西周春秋时期今晋南有隗、魏(《国语·郑语》、《左传》昭公九年),故有谓鬼方在今晋南者。鬼方应当是一个活动范围很大的方国。卜辞关于鬼方的记载不多,并且集中于武丁时期,大约被武丁征伐以后,鬼方即臣服。殷末三公之一的“九侯”(《史记·殷本纪》),《集解》引徐广曰“一作鬼侯”。可见到殷代后期,鬼方的首领已在商王朝担任了重要官职。
羌方。卜辞关于羌的记载多达千余条。武丁时期多“获羌”、“以羌”、“用羌”、“伐羌”、“执羌”以及用羌若干人为牲的记载。晚商前期并无“羌方”之称,这个称呼是第三期卜辞才开始出现的。
第五期卜辞有“田羌”(《合集》37421、37416)的记载,说明殷末已有一部分羌地成为商王朝的辖区,就是在晚商前期也可能有一部分羌族在商的王畿居住。《史记·六国年表》序:“禹兴于西羌。”周人屡次自称“有夏”(《尚书·君奭》、《立政》),而其始祖母又为姜嫄,《后汉书·西羌传》称西羌为“姜姓之别”。凡此都可以推测羌方当属夏族支裔,商王朝屡以羌人为人牲以祭祀,似有夏商斗争之遗意。羌方地望当在今晋南,有一部分可能伸延到今关中东部。今陕西大荔县有羌白镇,与卜辞的“羌二方白(伯)”(《合集》26925)似有关系。
龙方。卜辞有商王、帚(妇)妌、吴等伐龙方的记载,也有“乎龙以羌”(《合集》272反面)、“乎取龙”(《合集》6589)等记载,所以龙方对商王朝可能时服时叛,也可能被征伐后而臣服。夏代有“豢龙氏”(《左传》昭公二十九年),战国秦汉间的匈奴每年五月“大会龙城,祭其先、天地、鬼神”(《史记·匈奴列传》),凡此疑皆与龙方有渊源关系。龙方常与羌系连(《合集》6631、6634),其地望当与羌方相近,亦在今晋南。
危方。卜辞有“危方以牛自上甲”(《合集》10084)、“危方亡其祸”(《合集》8492)等记载,说明它是臣属于商的方国,但武丁时期又屡有伐下危的占卜,盖下危为危方之一支,俱为危族而互不统辖。帝乙征人方时有一条卜辞为“在危贞,今日步于攸亡灾”(《合集》36825),可见危与攸甚近。按照伐人方的路线,危当在今河南永城和安徽宿州市之间。
兴方。卜辞有“兴方以羌”(《合集》270)、“王从兴方伐下危” (《合集》6530)的记载,而没有商王朝讨伐兴方的占卜,这说明兴方是一直臣属于商的。伐下危的卜辞中仅见王和兴方同往,盖兴方距下危不远,也是位于商王朝以东的方国。
基方。基方是武丁时期的敌国,卜辞屡有“子□基方”(《合集》6571—6577)的记载。或以为基即《左传》僖公二年之冀,地在今晋西南的永济、平陆一带。
井方。这是与商王朝关系密切的一个方国。武丁诸妇中著名的妇妌(又作妇井)当即井方之女。卜辞谓“井方于唐宗彘”(《合集》1339),可见井方曾以彘牲助祭。《汉书·地理志》:“皮氏,耿乡,故耿国,晋献公灭之。”或以为此耿即井方之所在。卜辞曾问某人“在井”和羌方是否为祸于某人(《屯南》2907),可见殷代的“井”地距羌方不远。故耿国在今山西河津市,与羌方紧邻,或谓井方地望在此,或谓井方在今河北邢台一带。
祭方。武丁时曾命令雀讨伐祭方(《合集》1051),有一条卜辞说“翌庚子允,二月在祭”(《合集》7904),可能祭方很快即被征服。
周穆王时有祭公谋父,为周公之后被封于祭者。《史记·周本纪》集解引韦昭曰:“祭,畿内之国。”正义引《括地志》:“故祭城在郑州管城县东北十五里,郑大夫祭仲邑也。”殷代的祭方可能距今郑州不远。
髳方。甲骨文髳字作头戴兜鍪的人形,为髳之初文。武丁时期曾屡次讨伐髳方。髳为《尚书·牧誓》所提到的随武王伐纣的八国之一,其地望约在今巴蜀地区。
印方。商王讨伐印方大部分是和沚一起进行的(《合集》6475—6480),沚所讨伐的土方、方、羌方、龙方等均在今晋境,特别是今晋南地区,并且不见沚讨伐其他地区方国的记载,所以印方也可能在今晋南。
召方。在卜辞中召方又作刀方,它是武乙、文丁时期的主要敌国,卜辞屡有“王正(征)召方”(《合集》33023)、“禽众臿伐召方”(《合集》31976)、“王从沚或伐召方”(《屯南》81)、“令王族追召方”(《合集》33017)等记载。另外还有“召方来告于父丁”(《合集》33016),父丁当即康丁,所有这类卜辞当集中于武乙时期。关于召方的地望,或以为即周文王所戡伐的黎,地在今山西长治若黎城一带;或以为在今河南济源西北。甲骨文召字与黎字不类,很难释其为黎,所以召方与黎当非一地。我以为召方之地不在今晋、豫,而当在今陕境求之。《史记·燕召公世家》:“召公奭与周同姓,姓姬氏。”集解引谯周曰:“周之支族,食邑于召,谓之召公。”索隐:
“召者,畿内菜地,奭始食于召,故曰召公。”《诗谱》:“周、召者,《禹贡》雍州岐山之阳地名。”奭之始封地———召在今陕西岐山县西南。相传文王时奭即受封为召公,故召地名在晚商后期固已存在,卜辞召方当在此处。关中地区是武乙经略的重点,史载“武乙猎于河渭之间”(《史记·殷本纪》),当不无军事目的在内。武乙时期姬周正值兴盛之时,召方是否姬周与国虽不能确定,但它在姬周之侧是毫无疑义的,武乙派“王族”、“三族”(《合集》32815)、“禽众” (《合集》31974)以及大将沚或等讨伐召方,显然对此役是很重视的。对召方的征伐反映了商王朝与姬周斗争的一个侧面。
人方。帝乙时期淮夷诸方国是商王朝征讨的主要目标。人方为淮夷之一。《合集》36482载帝乙卜辞“余步从侯喜正(征)人方”
并且“告于大邑商”,辞尾称“唯十祀”。可见帝乙征人方是从他在位的第十年开始的,前后历260多天才返回大邑商。人方在今安徽境内的淮河流域,可能在今五河县一带。虽然早在康丁时就有讨伐人方的记载,但大规模的讨伐则是帝乙时期的事情。
盂方。它属于淮夷之一,地望在今河南睢县一带。第五期卜辞屡有“余其从多田于多白(伯)正(征)盂方白(伯)”(《合集》36510—36521)的记载,可见为了讨伐盂方,商王朝曾经联合了不少军事力量。
总之,殷代方国的数量颇多,仅见于卜辞记载的就有六七十个。
《左传》昭公三年提到的舜之后裔“虞遂”,昭公七年称之为“遂”,杜注谓“盖殷之兴,存舜之后而封遂”,此说颇有参考价值。商代的有些方国可能是虞、夏旧国而臣属于商者。商王朝与众多的方国有不同形式的联系和交往,有力地促进了不同族属、不同地区之间的文化交流和融合。在我们广袤的国土上,北到辽宁、内蒙古,西到陕西、甘肃,西南到四川,南到湖南、江西,东到大海,发现了大量受商文化影响的青铜器和其他遗物,还发现了湖北的盘龙城遗址和江西新干的大洋洲遗址,这些都使我们对于商王朝与诸方国的关系有了更多的了解。商王朝的兴盛与衰落跟诸方国对它的向背很有关系。纣王时期,西结怨于周,东则肆伐夷人。相传武王伐纣的时候,“诸侯叛殷会周者八百”(《史记·殷本纪》),或谓“纣克东夷而陨其身”(《左传》昭公十一年)。这些都可以从一个侧面说明商王朝与诸方国关系的重要。
(第三节 商代社会制度
商王朝是我国古代国家机构和制度的初创时期。其机构和制度既有原始民主遗存的烙印,又有许多新的创造和设置。
一、以“内服”、“外服”为特征的官制
商代职官设置有一个由简而繁的发展过程。
早商时期,为适应方国联盟发展的需要,商王朝地位最高的职官是伊尹一类的师保。伊尹曾为“汤师”(《吕氏春秋·尊师》),登恒曾为汤之傅(《庄子·则阳》)。《诗经·长发》谓“实维阿衡,实左右商王”,此阿衡当即《尚书·君奭》“在太甲,时则有若保衡”
的保衡,其职官为“保”,名为衡。后世将太师、太傅、太保称为三公。这几项职务在早商时期似已存在,但其责任并不仅仅在于教养国王和贵族子弟,他们实际上是权势很大的方国联盟的代表。早商时期的另一类职官是太戊时的巫咸、祖乙时的巫贤(《尚书·君奭》)这样的神职,他们也可能是集最高执政和神职为一身的,从而有很大的权力。早商时期的职官带有较多的原始性质。
晚商时期职官设置比较齐备。其突出特点是按照政治区域将职官分为外服和内服两类。《尚书·酒诰》:“越在外服,侯、甸、男、卫、邦伯;越在内服,百僚、庶尹、惟亚、惟服、宗工,越百姓里居(君)。”商王朝的直接统治区域,即王畿的职官为内服;间接控制区域,即以商为首的方国联盟里的诸方国诸部族的职官称为外服。《尚书·立政》讲商代官员“其在商邑,用协于厥邑;其在四方,用丕式见德”,商邑之官与四方之官相对应,亦即内服和外服的区别。
内服、外服呈现着星罗棋布的状态,并非离殷都近者都为内服,反之都为外服。例如孤竹的首领曾任殷王朝的亚职,近年在辽宁喀左县出土有殷代晚期孤竹首领“亚微”的铜器,殷代孤竹地望当在这一带。孤竹属于内服,但却距殷都甚远;而作为外服的杞侯、仓侯、舞侯等却距殷都不远。殷代的内外概念在卜辞中由入、卜两字表示。在很多情况下,卜辞里的入即内,卜即外。最初的内服、外服可能即入服、卜服。甲骨刻辞用入表示贡纳者,绝大多数指贡纳龟甲,如“雀入二百五十”(《合集》9233)、“竹入十”(《合集》902)等。贡纳龟版者有雀、喜、唐、般、竹、奠等60多人,其中不少是商王朝政治舞台上十分活跃的文臣武将。这与《尚书·酒诰》所谓“越在内服,百僚、庶尹、惟亚、惟服”恰相符合。另外,骨臼刻辞屡有“示屯”的记载,如“妇井示五屯”(《合集》17941)、“子央氏二屯”(《合集》11170)。即指妇井氏进献卜骨5捆、子央氏进献卜骨2捆。据统计,进献卜骨者,王妇所在之族有40多个,其他的同姓或异姓诸族30多个。这与《尚书·酒诰》所谓“宗工、越百姓里君”亦在内服的情况是符合的。总之,内服即以贡纳龟甲、骨版表示服从的意思。殷代的侯、田(甸)、任(男)一般没有这项贡纳,不以此表示宾服,但却服从占卜所表示的神灵的意旨,所以卜辞屡有通过占卜来命令外服进行征伐、垦田、开采矿产的记载,可见外服即以听令于占卜来表示服从的意思。以上所述是内外服的起源,它们的概念在后世有所发展变化,两者也互相转变,其间并没有鸿沟。从整体看来,在商王朝里内服的地位高于外服。内服贡纳龟甲、骨版,表明其有参与占卜和决策的一定权力,而外服则只有听从占卜所表达的神灵意旨的义务。《尚书·立政》说成汤“乃用三有宅,克即宅;曰三有俊,克即俊”,盖指以俊杰之人担任“三有宅”之职。“三有宅”指常伯、常任、准人三者。常伯,当指侯、甸、男、卫、邦伯,即伪孔传所谓“牧民九州之伯”,常任和准人指朝廷职官。“三有宅”之说与内服外服并不矛盾。
外服诸职官大部分是方国部族首领,也有一些是商王朝封于某地任职者。侯、甸、男、卫、邦伯之间没有等级高低的严格区别。其情况略如下述。
侯。卜辞所载有近50个,最著名者有仓侯、舞侯、犬侯、亚侯、伊侯、侯告、侯专、杞侯等。称某侯者在卜辞中不再称某方。
侯一直臣属于商王朝,这与一些方国与商敌对或时服时叛的情况是不同的。
甸。卜辞有在某田,如“在义田”(《屯田》2179)、“在庞田”(《屯南》2409)等,当即甸职。文献中的侯甸男,《令彝》作“侯田男”,可证田与甸相通。古代的经学家以治田入谷释甸之职责,殷代的田(甸)当非如此。卜辞载田(甸)获羌俘,“多田(甸)”参加征伐(《合集》27893、36511),而不与农事相涉,所以,田(甸)应当是武职。殷代有“多奠”,疑为甸之一种。卜辞谓“乎登牛多奠”(《合集》8938)、“乎省干于多奠”(《合集》11177),所以,奠应当是牧职。
男。古代男、任二字音近相通,故诸家多认为卜辞中的“任”即男。“任”曾和“多田、亚”并列(《合集》32992),盖亦武职。
卜辞任字前多有地名或族名,如“而任”(《合集》10989)、“戈任”(《合集》3929)、“名任”(《屯南》668)、“卢任”(《合集》5944),即指某地或某族之任(男)职。盘庚曾引用“迟任”的话训诫民众,任职当在早商时代就已存在。
卫。作为一种武职,卜辞有单称“卫”者,如“乎卫”(《合集》7565);也有复称者,如“多射卫”(《合集》5747)指射手组成的卫队,“多马卫”(《合集》5711)指马队或战车组成的卫队,“多犬卫”(《合集》5666)指田猎卫队;还有冠以地名称为在某卫者(《合集》28060、32937、28009),指保卫某地的卫队,发展成为诸侯邦伯的卫应当是某地之卫。
邦伯。卜辞没有邦伯之称,而只称为白(伯),如“易白(伯)”(《合集》6460)、“而白(伯)”(《合集》6480)、“去白(伯)”(《合集》635)、“丹白(伯)”(《合集》712)等。有些与商敌对或曾经为敌的方国首领亦可称伯,如“危白(伯)”(《合集》28091)为危方首领,“羌白(伯)”(《合集》1118)为羌方首领。也有的直冠以某方字,如“盂方白(伯)”(《合集》36509)、“卢方白(伯)”(《屯南》667)等,或合称为“二方白(伯)”(《合集》28086)。一般说来,卜辞称某方的方国首领不称侯、甸、男、卫,但却可称伯或某方伯,因此《酒诰》以“邦伯”而不以“伯”和侯、甸、男、卫并称,卜辞里的方伯当即邦伯。卜辞有“三封白(伯)”(《合集》32287),当即“三封方”(《合集》36530)首领。
古封、邦相通,故“封白”即邦伯,可与文献直接印证。
卜辞和殷代金文中所见到的内服诸官约有五六十种。关于这些职官,《大盂鼎》概称为“殷正百辟”,《尚书·康诰》称为“百工”。
我们可以按照《尚书·酒诰》的说法将其分为以下四类。
百僚、庶尹。这类官员分为两种,一是级别、地位很高的职官,一是商王的近臣。
按照“人惟求旧”(《尚书·盘庚》)的原则,商王朝负师保之责者多为德高望重的旧老臣,卜辞称为“我家旧老臣”(《合集》3522)、“我旧臣”(《英藏》1186)。早商时期的伊尹、保衡、伊隗、臣扈、巫咸、巫贤等均此类。晚商武丁时期的师般(《合集》6209),《尚书·君奭》作甘盘,关于师般的地位,在下面的卜辞里看得很清楚:
贞,子画乎伐。
贞,师般乎伐。
贞,乎伐。
贞,王往伐。(《合集》6209)
这是问由谁伐方的卜辞。辞中的又称“子”(《合集》3074),和子画一样,是子族的著名首领。师般和王以及子画、子并列,其地位是很高的。除了师般之外,还有武丁时期的师(《合集》3438)、廪辛、康丁时期的师贮(《合集》28089)等。师又称“白(伯)”(《合集》3421),可能是由侯伯入商王朝为师的。殷末有大师(《尚书·微子》作父师)、少师,在“抱其乐器而奔周”(《史记·殷本纪》)之前曾劝微子去殷,并称微子为“王子”(《尚书·微子》),可见他们仍有师保之责。从商代兵制情况看,“师”的崇高地位,除了其师保之责以外,还可能与统率武装力量的军职有关。
商王朝的尹职称为“朿(刺)尹”(《合集》5621)、“小尹”(《屯南》601)、“子尹”(《屯南》341)、“族尹”(《屯南》1233)等,或省称“尹”(《合集》9472),或合称为“三尹”(《合集》32895)、“七尹”(《英藏》2283)、“多尹”(《合集》5611)等。《合集》23560片谓“王曰,余其曰多尹其令上侯、上丝暨给侯”,表明“多尹”可传达王命,位于诸侯之上。《尚书·顾命》“百尹御事”,伪孔传:
“百尹,百官之长。”商代尹的地位与此相似。卜辞有宴飨多尹的占卜(《合集》27894),说明商王对尹职是很重视的。
史的起源甚早,相传夏代就有太史名终古者(《吕氏春秋·先识》)。商代“史”的职责比较复杂。我国古代有“左史记言,右史记事”(《汉书·艺文志》)的说法,但商代的“史”并非专记商王言行的职官,而主要是出纳王朝命令的官员。古代史、事、使三字不分。商王朝在四方设有常驻史(使)官,如:
(1)……卜亘贞,东史来。(《合集》5635)
(2)贞,我西史亡祸。(《合集》5636)
(3)贞,勿立史于南。(《合集》5512)
(4)贞,在北史亡其获羌。(《合集》914)
上引均为第一期卜辞。商王朝还常派人到某部族去,如“史人于沚”(《合集》5530)、“史人于禽”(《合集》5534)、“史人往于唐”(《合集》5544)、“史人于新”(《合集》5528)等。这些被派出的人当即卜辞中单称的“史”,如《合集》13759片卜问“史(又)至”、“史亡其至”、“吏(有)疾”等事,可见商王朝对于史(使)的来往和安危是比较关心的。这些史可能是由“三史”派出的,故卜辞有“我三史不其史(使)人”(《合集》822)的记载。商末有“大史寮”(《合集》36423),其前身当即“三史”。商王朝主持史的职官可能称为“大史”(《合集》5434)和“小史”(《合集》32835)。卜辞有“大史(事)于西于下乙”(《合集》1672)、“翌日大史(事)祖丁”(《屯南》2838)等记载,故“大(太)史”可能以主持某些祭祀为其主要职责。商王朝所派出的史拥有武装力量,所以卜辞有“令我史步伐方”(《合集》6226)、“在北史亡其获羌”(《合集》914)等记载。
和史相比,商代“小臣”的职司更为广泛,专家指出“他们从事组织王室田庄的农业生产、攻治甲骨、参加祭祀典礼、跟随商王出征、以使者身份传达王命、侍奉商王日常生活等”。其地位甚有悬殊,如“小臣禽”(《合集》5571反面)、“吴小籍臣”(《合集》5603),都是商王朝著名的武将,而有些小臣则仅为王治车马(《合集》10405)、当妻妾(《合集》1403),甚至为人牲(《合集》629),其地位并不高。也有的小臣专司某种职务,称为小众人臣、小籍臣、小刈臣、小丘臣等,当是具有中等地位的小臣。小臣与商王接近,乃王之近臣,所以可传达王命,如“小臣令众黍”(《合集》12)、“小臣口比于中室”(《合集》27884)等。然而这种传达和使臣不同,他们不去远处,也不常住在外地。晚商后期小臣多受商王赏赐,并作器纪念,如《小臣鼎》、《小臣儿卣》、《小臣邑斝》等皆其例。小臣与王具有十分密切的关系,直到周代亦然。
惟亚、惟服。这里的“服”指职官,《诗经·荡》“曾是在服”,毛传:“服,服政事也。”郑笺:“处位执职事也。”是为其证。这里的“亚”指亲戚,《诗经·载芟》:“侯主侯伯,侯亚侯旅。”毛传:
“主,家长也。伯,长子也。亚,仲叔也。旅,子弟也。”此亚指家族子弟,不仅如此,亚还指姻亲,《诗经·节南山》“琐琐姻亚”,毛传:“两婿相谓曰亚。”亚作为祭祀对象,不见于正规的王室卜辞,但却习见于午组卜辞。午组卜辞属于与商王有比较密切血缘关系的贵族家族。这些贵族以“十朿(刺)豕”(《合集》22130)、“三朿(刺)豕”(《合集》22139)、“朿十帚(妇)”(《合集》22226)等为牺牲祭品祝祷于亚,并御祭于“多亚”(《合集》22230)。这一方面表明其先祖屡曾长期担任亚职,另一方面也说明亚和商王是有亲属关系的。武丁时期最著名的亚职是“亚雀”(《合集》22086)。他曾亲受王命征伐过许多方国,并为商王举行祭典,同时又是进献龟版最多者之一,“雀入二百五十”、“雀入二百”、“雀入百五十”等习见于第一期卜辞,在商王陵墓中曾出土过亚雀器物,这些都表明亚雀与商王有密切的亲属关系。殷墟文化第二期墓葬中出土有《亚其觚》和多件“其”器,“亚其”当为箕子之先世。《史记·宋微子世家》:“箕子者,纣亲戚也。”或谓箕子为纣之诸父或庶兄,但从“亚”的性质看皆不如《史记》之说为长。武乙、文丁时期最著名的亚职是“亚禽”(《屯南》2378),其先祖在武丁时期和雀一样也是位叱咤风云的人物,曾多次讨伐方,并主持祭典。在卜辞中他被称为“子禽”(《铁云藏龟》241.3),可见与商王有亲属关系。到了“亚禽”时期已经不再有子称,因此他只是时王的一般亲属。亚职有一些具体名称,如“马亚”(《合集》22899)、“多马亚”(《合集》5710)、“射亚”(《合集》27941)、“走亚”(《询簋》),也有只称“亚”(《合集》35)或“多亚”(《合集》5677)的。卜辞材料表明亚的职司在于军事和祭祀两项。《酒诰》所谓“惟亚、惟服”,实指与商王有亲属关系的担任亚职的官员。
宗工。宗工一类职官主要负责祭祀和占卜以及王室的某些具体事务。见于卜辞的“多卜”(《合集》24144)、“左卜”(《屯南》930)、“右卜”(《甲编》3045)、“小卜”(《英藏》419)当是卜官的集合称谓。个别的卜官则称卜某,如“卜喜”(《合集》24963)、“卜丹”(《合集》23805)等。卜官的集合称谓亦有“寮”(《合集》28003)。卜辞和金文中有一些“工”、“宗”、“宰”、“祝”的记载,其职责比较复杂,但多与宗庙和王室事务相关。“宗工”(《合集》19)似为管理宗庙的小官吏,“在北工”(《合集》7294)、“东单工”
(《屯南》4325)等似为王室派驻某地的小官吏,“多工”(《合集》19433)、“百工”(《屯南》2525)则为“工”的集合称谓。“寝”和“宰”为商王的近侍之臣,如“寝弘”(《合集》35673)、“寝出”(《寝 出爵》)、“宰椃”(《宰椃角》)、“宰封”(《合集》35501)等皆然,均为官名与私名的合称。商王朝建有许多宗庙、宫殿建筑,卜辞中称为“宗”、“室”、“寝”、“庭”、“宫”、“必”等,这些处所的管理者应为宗工类的职官。
百姓里君。虽然商王朝以族为主要的社会基层单位,但也有少数以地域划分的居民单位。概括说来,管理前者的职官为“百姓”,后者为“里君”。《合集》27650载“多生(姓)飨”,“多生”义与“百姓”同。他们既为诸姓族之首领,又被商王朝委以一定的职责。
卜辞中有“多君”(《合集》24132)的记载,商王曾向“多君”通报占卜的情况(《合集》24135)。疑“多君”即“里君”。另外,卜辞还载有不少“子”称,如“东子”(《合集》25362)、“西子”(《合集》25169)、“左子”(《合集》8996)、“右子”(《甲编》461)、“邑子”(《合集》3279)等,或合称为“多子”(《合集》27646)。这些“子”应当是子姓诸族的酋长,同时又是商王朝的基层职官。“多子”
和“多生”地位相同(《合集》27650),也应当是“百姓里君”的一部分。商王朝管理某一田猎区的职官,卜辞常称之为“在某犬”,如“在犬”、“在犬”、“在犬”(《屯南》625),“在钺犬”(《合集》27925)等,或者省称为“某犬”、“犬某”。商王朝管理某一牧场的职官在卜辞中称为“在某牧”,如“在昜牧”(《遗珠》758)、“在爿牧”(《屯南》2320)等;或者称为“某牧”,如“右牧”(《合集》35345)。“犬”、“牧”当是属于百姓里君一类的职官。
二、兵制
商代兵制的发展大致可以分为两个阶段。康丁以前,以部族为单位的征集制占主要地位,常备军在商王朝的整个武装力量中尚处于次要地位;康丁以后,常备军有了较大发展,军事建制趋于完善,其实力已经超过了所征集的诸部族的力量。
早商时期和晚商前期,由于方国联盟的影响,商王朝的许多军事行动往往征集诸方国的力量参加,成汤就是“率诸侯”一起完成灭夏大业的(《史记·殷本纪》)。武丁时期卜辞里有一些联合某方和某侯进行征伐的记载,说明了以商王朝为首的方国联盟里的诸方国兵力要听从商王朝调配。
除了征集诸方国的力量之外,商王朝要靠征集族众组成基本的武装力量。《尚书·汤誓》是伐桀前成汤的誓师之辞,从中可以看出汤师是由“众庶”、“有众”组成的,战时打仗,平时则进行“穑事”。卜辞里也有关于这种征集情况的记载:
(1)辛巳卜争贞,今春王登人乎帚(妇)好伐土方受(有)又。五月。(《合集》6412)(2)贞,登人三千乎伐方受(有)又。(《合集》6168)(3)丁未卜争贞,勿令禽以众伐。(《合集》26)(4)壬戌贞,禽众臿伐召方受又。(《屯南》1099)上引(4)为第四期卜辞,余皆属第一期。所谓“登人”、“以众”、“众”都是征集某地之人或某族之众参与征伐之义。卜辞还有“人”(《合集》6185、7344)的记载,和“登人”类似。有的卜辞记载有征集人员的地点或某族之众,如“登人于庞”(《合集》7283)、“登东土人”(《合集》7308)、“令并众卫”(《合集》40911)等。每次征集人数一般为“三千”(《合集》7329)、“五千”(《合集》6409),也有多达一万多人的(《英藏》150)。
晚商后期,大约从康丁开始,兵制趋于正规化,常备军数量猛增,临时征集人员以应付战争的记载也就很少了。这种情况是王权强化的反映,且适应了扩大战争规模的需要。武乙、文丁时期曾经大规模讨伐召方,经营今关中地区。帝乙、帝辛时期战略重点东移,讨伐人方、盂方时长途跋涉,一次历时达二百多天,动员兵力之多是可想而知的。牧野之战时,“殷商之旅,其会如林”(《诗经·大明》),纣王“发兵七十万人距武王”(《史记·周本纪》)。虽然这里所说人数不尽可信,但商末已有大量常备军则是没有什么问题的。
此时常备军的具体组织形态尚不清楚,可能和后世的“简稽乡民,以用邦国”(《周礼·大司马》)类似,以族或地域为单位把民众按军队建制编整起来,进行一些军事训练,有战事时即可随时调发。因此,这时的常备军只是比临时召集的乌合之众正规一些而已,是不能和后世的职业化的常备军相比拟的。
商王朝的军队建制主要有以下几种。
师。这个字甲骨文作形,其造字本义不明。第一期卜辞里“师”常用作人名,如被认为是武丁时期著名甘盘的“师般”(《合集》4213—4237)以及“师”(《合集》3438),第三期卜辞里的“师贮”(《合集》28195)等,其称为师,盖源于他们本是带兵征伐的武将。卜辞里有些称为师某的地名,如“师寮”(《合集》24275)、“师喜”(《合集》24338)、“师木”(《合集》24270)等,可能是由于曾驻扎军队于某地而得名。下列卜辞里的师可能是指军队而言的:
(1)丙申卜贞,勿延戋师令。(《合集》7766)
(2)戊辰卜贞,翌己巳涉师,五月。(《合集》5812)
(3)壬子卜贞,步师亡祸。
庚子卜,伐归受又。(《屯南》4516)
(4)丁酉贞,王作三师右、中、左。(《合集》33006)
上引(4)可能是第四期卜辞,余皆为第一期。(1)辞的“戋师”指名戋者统领之师,或谓戋族之师。与此类似的还有“雀师”(《合集》8006)、“禽师”(《合集》6051)、“弜师”(《合集》5810)等。可见许多“师”还是以族为基础组建的。(2)辞义谓于己巳日让军队渡河。(3)辞“步师”谓让军队步行,它和征伐之辞同版,应指军队前往征伐而言。(4)辞表明,当时的军队已有了右、中、左三师之分。早在武丁时期就有了“中师”(《合集》5807)之称,在“立事于南”(《合集》5504、5512)即向南方用兵的时候,军队也分为右、中、左部分。春秋时代,晋国有“作二军”、“作三军”、“作五军”、“作六军”等。商代“作三师”的性质当与之相近。商王朝有“师长”之称,当为统率师的高级将领。关于商代每师人数,由于没有确证,所以无法具体推算,也有可能是商代的师尚无固定人数。
旅。甲骨文旅字为人聚军旗下之形。卜辞常有关于“立中”之日是否有风的卜问(《合集》7369—7371),“中”字呈旗帜之形,“立中”即竖立旗帜。《周礼·大司马》:“中春教振旅,司马以旗致民。”郑注:“以旗者,立旗期民于其下也。”商代的旅起初可能是以军旗为标志的某一氏族的武装力量,每旅的人数应当是比较少的,至康丁以后,旅的建制才趋于正规,大有和师并驾齐驱之势。卜辞中的旅,典型者有以下两例:
(1)辛巳卜贞,登帚(妇)好三千,登旅万,乎伐……方。 (《英藏》150)
(2)翌日,王其令右旅暨左旅□见方,不雉众。(《屯南》2328)
上引(1)为第一期卜辞,(2)为第三期卜辞。武丁时期的旅以万计,则每旅人数不会太多。康丁时期,旅分为“右旅”、“左旅”,从师分右、中、左的情况看,还当有“中旅”,但迄今在卜辞中尚未见此称,可能是以“王旅”(《合集》5823、《屯南》2064)代之的。
春秋时期,晋楚鄢陵之战时,苗贲皇言于晋侯曰:“楚之良,在其中军王族而已。”(《左传》成公十六年)此“王族”为“中军”,则商代的“王旅”也可能即“中旅”。(2)辞的“见方”为方国名,辞问王若令右旅和左旅进击见方,会不会损伤“众”。还有两条卜辞说“王其众合右旅”(《屯南》2350)、“右旅不雉王(?)众”(《屯南》2064),可见族众当为旅的主要成员。下面两条卜辞里的旅也应当是与战事有关的:
(1)丁丑王卜贞,其振旅,延过于盂,往来亡灾。王占曰:吉。在九月。(《合集》36426)
(2)庚辰王卜在□贞,今日其逆旅以执于东单亡灾。(《合集》36475)这两例都是第五期卜辞。古代的“振旅”意为整顿部队,教习阵法。
《尚书·大禹谟》:“班师振旅。”伪孔传:“兵入曰振旅,言整众。”《周礼·大司马》载有“教振旅”演习阵法的具体情况,郑玄注曰:“凡师出曰治兵,入曰振旅。”(1)辞卜问路过盂地时振旅练兵有无灾害。甲骨文逆字多有迎接之义。“逆旅”即迎接班师之旅。春秋时代逆旅用为客舍之义,应是商周时代逆旅意义的引申。(2)辞卜问该日在东单迎接执俘以献之旅是否有灾。这两例也说明旅是商代的军事建制单位。
行。甲骨文“行”字作十字街道形状,在卜辞中除作人名和作动词行走之外,还指一种军队建制。如:
(1)辛未卜行贞,其乎永行,又遘。(《合集》23671)
(2)廪行用羌。(《合集》27978)
(3)贞,非行,不雉众,用。(《合集》26887)
(4)贞,弜用非,行用。羌人于之,不雉人。(《合集》26896)(5)戊义行用,遘羌方,又(有)。
弜用义行弗遘方。(《合集》27979)
上引(1)为第二期卜辞,余属第三期。上引所有卜辞里“行”前一字均为族名或地名,称某行即指某族或某地之军行。“行”之为军队建制,盖由行军行列取义。上引(3)、(4)两辞意义可能是有联系的,卜问是用“非行”或是另外某“行”,才能打败羌人而又不伤害众人。这两条卜辞表明,组成“行”的,既有族众,也有某地之人。
商代是否有右、中、左三行之制,今难确考,然卜辞有“王行”
之称(《战后平津所获甲骨集》30·10)。盖商代已有王所直辖之行与某族、某地之行的区别,已开后世军行制之先河。行与师、旅的区别,可能在于行纯是步卒,而师、旅为步卒、车骑的混合编制。
戍。晚商前期卜辞里已有戍字出现,但数量很少,戍字的大量使用和作为一种军队建制是康丁及其以后的事情。值得注意的是商代戍有右、中、左之分。卜辞载:
癸酉卜,戍伐右牧禽启人方,戍又。
〔右戍又〕。
中戍又。
左戍又。
右戍不雉众。
中戍不雉众。
左戍不雉众。(《屯南》2320)
这是康丁时期的卜辞。辞中的“右牧禽”又见于《合集》35345片,指任“右牧”官职的名禽者。这几条卜辞问以右牧禽为先锋讨伐人方的时候,是右戍还是中戍抑或左戍能够歼灭敌人,还问在战争中是右戍还是中戍抑或左戍之众不被夷伤。这几条卜辞还表明族众是戍的成员。还有一条康丁时期的卜辞说“五族戍弗雉王〔众〕”(《合集》26880),戍的成员即指王族的族众。卜辞中的“戍”后往往带有族名或地名,其意义当指某族或某地之戍。如:
(1)戍中往又。
戍□往又。(《合集》27975)
(2)戍咏其遘戎。(《合集》28038)
(3)戍派令,王弗每(晦)。(《屯南》1008)
上引均康丁时期的卜辞。在卜辞中戍可以作动词,表示前往戍守某地。上引三例虽然也可如是解,但却没有将戍后一字解为族名或地名显得通畅。由于卜辞里人名、族名、地名往往合为一,所以戍某既是某族之戍,又是某族酋长统领之戍。戍和师、族一样,应当既是军队建制单位,又是军队职官名称。因此,戍某也可以理解为名某之任戍职者。商代金文中记载有“戍嗣子”和“戍”①,他们都曾亲受商王赏赐,或二十朋或一朋,并作鼎纪念。旧说或以为戍是国名,证之以卜辞所记,此说不妥。戍为军队建制单位,有时似以某“行”之人全部移来为戍,卜辞谓“戍义行用”(《合集》27975),即指“义行”全部为戍。1959年在安阳后冈发现一殉葬圆坑,共殉青年和少数中年男性25人,居中者随葬有《戍嗣子鼎》。古代文献上有“二十五人为行”(《左传》隐公十一年杜注)之说,卜辞又有某“行”
为戍的记载,所以此圆坑所殉葬者可能为一戍之人。
马。在古代军队建制中,马队是速度很快、战斗力甚强的力量。
《世本·作篇》谓“相土作乘马”,可见殷人很早就注意到了马匹的使用。商王朝的马队大约分为两部分,一部分是归诸部族,称为“族马”(《合集》5728)、“三族马”(《合集》34136);另一部分则由商王朝直接掌握。称为“多马”、“戍马”等。如:
(1)乎多马逐鹿获。(《合集》5775)
(2)癸巳卜宾贞,多马遘戎。(《合集》5715)
(3)戍马乎暨往。(《合集》27966)
上引(3)为第三期卜辞,余为第一期卜辞。统率“多马”的职官当即“多马亚”(《合集》5710);统率“戍马”的可能称为“马小臣”。卜辞中单称马者应指包括骑手在内的马队。如:
(1)丙申卜贞,戎马,左、右、中人三百。六月。(《合集》5825)
(2)马翌日丁先,戊。王嚣从,不雨。(《屯南》8)上引(1)为第一期卜辞,(2)为第三期。从(1)辞可以看到马队和师、旅、戍等一样也有左、中、右的区别,称“人三百”即指骑手三百,每“马”编制盖为百人百马。有一条卜辞说“三十马允其执羌”(《合集》500),武丁时期常以大量兵力讨伐羌方,因此不应当只以三十名骑手伐羌,而应当是以三十支马队一起伐羌,则已有三千名骑手。如此计算,或当近于实际。第三期卜辞屡见“先马”
之称。(2)辞亦此意,指以马队为先导。
射。卜辞中的有些“射”可能指由射手组成的军队单位,如:
(1)登射三百。(《合集》698)
(2)勿令禽以三百射。(《合集》5769)
(3)贞。翌己未多射暨先……(《合集》5734)
(4)乙亥贞,令辰新射于蕲。(《合集》32996)
上引(4)为第四期卜辞,余为第一期。“射三百”和“三百射”疑皆为由三百名射手组成的一支军队。当然也可以推测他们是战车上或马匹上的三百名射手,但此推测在卜辞中现今还找不到证据。(3)辞盖谓令多射和先族之众作某项事情。(4)辞的“新射”当指新的射手。“多射”、“新射”和“三百射”都是不同名称的射手军事组织。卜辞里有某“以射”的记载,如“吴以射”(《合集》5763)、“宁以射”(《甲编》3656)等,可见商王朝的“射”是由诸族送诣的射手所组成。
商王朝的军队建制主要有师、族、戍、行、马、射等几种。除此之外,在战争中还常以“登人”、“以众”等方式召集诸族民众参加,有时还以族为单位召集其参加,卜辞有“令五族戍伐羌方”(《合集》28053)、“三族,王其令追召方”(《合集》32815)等记载,说明诸部族既是基层的生产单位,又是基层的军事单位。
三、贡赋制度
我国古代文献涉及殷代贡赋制度,而且最为人们所熟知的是孟子的一段话,谓“夏后氏五十而贡,殷人七十而助,周人百亩而彻,其实皆什一也。彻者,彻也。助者,藉也”(《孟子·滕文公上》)。
孟老夫子关于贡、助、彻的说法过于简略,其微言大义很难索解清楚。殷代贡赋制度具有多样性,商王朝对于不同地域、不同对象,采取不同的赋税制度,虽然“助”是最主要的方式,但仅用“助”法一项却又很难完全概括之。
商王朝的政治区域大致可以分为内服和外服两部分,即商王朝的直辖区域和方国诸侯等控制的区域。外服和内服对商王朝的贡赋情况有所不同。就外服而言,主要有以下几项:
参与征伐。商王朝对外征伐的时候,外服要出兵助战。如:
(1)贞今……比仓侯虎伐髳方受(有)又。(《合集》6553)
(2)贞,王令帚(妇)好比侯告伐夷。(《合集》6480)
(3)贞,王比兴方伐下危。(《合集》6530)
(4)丁卯王卜贞……余其从多田(甸)于多白(伯)正(征)盂方白(伯)炎……(《合集》36511)
上引(4)为第五期卜辞,余为第一期。例中的“仓侯虎”、“侯告”、“兴方”、“多田(甸)”和“多白(伯)”均为外服势力,它们的出兵助战和后世的军赋并不一样。诸方国以及侯、甸等的出兵助战,只以它们跟商王朝的友善与敌对、亲密与疏远为准,并不计出兵数量之多寡,商王朝也没有专门的机构加以管理,所体现的主要是外服势力与商王朝的联盟关系,而不是如同后世君臣之间那样的统辖关系。
贡献牲畜。外服势力的这项贡纳,无一定数量,也无一定期限,可能只是一种表示友善的象征。如:
(1)乙亥卜争贞,危方以牛自上甲。一月。(《合集》10084)(2)贞,侯以骨刍,允以。(《合集》98)(3)……以御方……春登马。(《合集》6759)
上引均为第一期卜辞。(1)辞问是否用危方送来的牛祭祀自上甲开始的诸先王。(2)辞的刍读畜,骨为地名,问侯是否送来骨地之牲畜。(3)辞的“御方”当即《逸周书·世俘》“太公望命御方来”之御方,这条卜辞大意是令御方于今春征集马匹以奉献。还有一条卜辞说“在宁田黄又赤马”(《合集》28196),指在宁地之田(甸)名黄者进献赤马。
奉献战俘。外服向商王朝奉献的战俘主要是羌人。如:
(1)壬寅卜贞,兴方以羌用自上甲至下乙。(《合集》270)(2)丁丑卜,在义田(甸)来执羌,王其升于……大乙、祖乙又正。(《屯南》2179)(3)辛巳贞,犬侯以羌其用自……(《屯南》2293)上引三例依次为第一、三、四期卜辞。这些送到商王朝的羌俘主要用于祭祀,也有少量用于田猎,卜辞中就有“乎多羌逐兔获”(《合集》154)的记载。
开采矿石。卜辞所载为商王朝开采矿石者主要为多子族和某侯。如:
(1)己卯卜贞,令多子族比犬侯凿周(琱)古王事。五月。(《合集》6812)(2)贞,令多子族暨犬侯凿周(琱)古王事。(《合集》6813)(3)……贞,令比仓侯凿周(琱)。(《合集》6816)上引均为第一期卜辞。“凿周(琱)”旧多以为“璞周”。指讨伐周方国。其实两者无涉,而应当是开采矿石的意思。除了犬侯、仓侯以外,卜辞所记参加“凿周(琱)”的还有“上□侯”(《合集》6819)。
它们的居地当距“凿周(琱)”处不远。
田猎放牧。卜辞谓:
(1)戊寅卜,乎侯田……(《合集》10559)
(2)戊戌贞,左牧于片,伊侯古鄙。……中牧于义,伊侯古鄙。(《合集》32982)(3)壬戌卜争贞,中令曼田于先侯。十月。(《合集》10923)上引(2)为第四期卜辞,余为第一期。(2)辞的片、义属于伊侯名古者之边鄙地区。商王朝派人到这两个地区放牧,可能是与伊侯共同进行的。至少是伊侯协助进行的。(1)、(3)两辞的“田”当指田猎。
总之,外服对于殷王朝的贡赋主要有上述五项。其中最主要的是参与征伐和奉献战俘两项,它们在卜辞中的记载数量多,涉及的面比较广。由此可见,外服对于殷王朝的贡赋主要是军事联盟的反映。在这个联盟里,侯、甸、男、卫等与殷王朝关系密切,而诸方国则稍逊一筹。外服对于殷王朝虽然贡纳—些牲畜,提供一些劳力,但数量甚微。就卜辞记载看,还不能说殷王朝与外服有了密切的经济联系。外服不贡纳龟甲、珠宝等财物,也不提供劳力为殷王朝耕种田地、修筑城邑等,而主要在政治、军事方面双方保持一定关系,其贡赋正是以此为目标的。
商王朝的内服,按照《尚书·酒诰》的说法有“百僚、庶尹、惟亚、惟服、宗工,越百姓里居(君)”,《君奭》则概括为“百姓王人”,《盂鼎》铭文说是“殷正百辟”。内服即商王朝直辖区域的诸部族,它们的贡赋主要有以下几项:
耕种王室田地。殷王室拥有大量直属田地,卜辞称其为“我田” (《合集》9750)、“我西鄙田”(《合集》6057)等。商王朝很关心这些田地的收成,仅问“我受年”、“我受黍年”、“我受稻年”之类的卜辞就有二百多条。这些田地的农作主要依靠诸部族的民众,如:
(1)癸巳卜宾贞,令众人□入羌方垦田。(《合集》6)(2)戊子卜宾贞,令犬延族垦田于□。(《合集》9479)这是关于征集劳力垦田的记载。劳作者是众人和犬延族。又如:
(1)己亥卜贞,藉不丧众。(《合集》61)
(2)王大令众人曰:协田,其受年。(《合集》1)
这是备耕翻地的记载,劳作者也是族众。又如:
(1)戊寅卜宾贞,王住以众黍于囧。(《合集》10)(2)壬戌卜贞,乎□斝黍。(《合集》9544)这是关于播种庄稼的记载。(2)辞的黍字前两字应当是两个族名。又如:
(1)丙申卜争贞,令逆肖田受年。(《合集》9575)
(2)辛未卜争贞,曰众人……尊田受……(《合集》9)这是关于田间管理的记载。(1)辞的“逆”在卜辞中曾作人名。当即逆族之长。这里的“逆”可指逆族而言。又如:
(1)甲子卜,弜刈黍。(《合集》9563)
(2)贞,乎帚(妇)妌采黍。(《合集》2734)
这是关于农田收获的记载。弜在卜辞中习见,是与商王朝关系密切的一个族。(1)辞谓是否以这个族刈黍。(2)辞盖问是否令妇妌族人采黍。
总之,王室田地的农作,从垦田直至刈获,主要是由殷王朝的族众来进行的。其特点是以族为单位参与王室田地的农作,后代那种以户为单位向国家提供力役而农作的情况在殷代尚未出现。《穀梁传》宣公十五年说:“古者什一,藉而不税。”殷代诸部族为殷王朝提供的劳役非必为“什一”的比例,但谓其“藉而不税”则是可以的,因为殷王室耕种田地的情况正是如此。
兵赋。诸部族的族众是商王朝对外征伐的主要力量。商王朝对族众采取命令征发的形式,这和对外服所采取的联合形式已有很大不同,卜辞中习见的“登人”、“以众”等记载就是明证。此外,还有许多征发是以族为单位进行的,如:
(1)乙巳卜,令弜暨雀伐羌〔方亡〕祸。(《合集》20399)(2)丁未卜宾贞,勿令禽伐方弗其受(有)又。(《合集》6297)上引均为第一期卜辞,问弜、雀、禽等族是否命其外出讨伐。除了这类具体指明族称的卜辞以外,还有命“三族”(《合集》32815)、“五族”(《合集》28053)、“王族”(《屯南》190)、“多子族”(《合集》34133)等参加征伐或戍守的记载。总之,在殷代,特别是其前期,诸部族的兵赋乃是商王朝的主要军事力量。
赋纳人员。除了耕种王室田地和出兵赋以外,诸族还要奉献人员归商王朝直接统辖。这些人员的社会地位较低,在卜辞中称为“人”或“臣”。如:
(1)己丑卜宾贞,翌庚寅令入戈人。(《合集》8398)(2)登奠臣。(《合集》635反面)这两例都是第一期卜辞。(1)辞问是否令戈族赋纳人员。(2)辞说要征取奠族之臣。这些“人”和“臣”要担负田猎、征伐、放牧、驾车等各种劳役。他们受到沉重压迫,因此有逃亡者(《合集》641)。另外,卜辞中还有不少“取徒”(《合集》839)、“取射”(《合集》5756)、“以射”(《合集》5764)等的记载,可见奉献徒和射手也是诸族赋纳人员的一种形式。
赋纳牲畜。商王朝频繁的祭祀和对外征伐都需要大量牲畜,诸族的赋纳应是其主要来源。如:
(1)……戌卜贞,禽见(献)百牛,□用自上示。(《合集》102)
(2)丁巳卜争贞,乎取何刍(畜)。(《合集》113)上引均为第一期卜辞。(1)辞问禽族所献的百牛是否用于祭祀上示。(2)辞问是否征取何族之畜。有些卜辞只是笼统地说“乎取生刍(畜)、鸟”(《合集》8798)、“乎取牛”(《合集》8808)等,所征取的对象也应当是诸族。
赋纳卜甲、卜骨。商王朝由于经常占卜的需要,因此需卜甲、卜骨甚多。殷墟出土甲骨的甲桥、甲尾、骨臼和骨面等部位的记事刻辞多说明甲骨来源。如龟甲刻辞:
(1)雀入二百五十。(《合集》1868)
(2)吴入五十。(《合集》13358)
这两例即记载了雀、吴一次赋纳龟甲的数量。又如:
(1)癸未,帚(妇)喜示(氏)二屯(捆),。(《合集》17518)
(2)壬戌,子央示(氏)二屯(捆),岳。(《合集》11171)这两例记载了帚(妇)喜氏、子央氏各献两捆卜骨并由贞人验收的情况。诸族的赋纳有一定的规律,即进献卜甲者多为商王朝所属的力量强大的部族,而进献卜骨者则以诸王妇所在的部族为主,并且在一般情况下,献卜甲者不献卜骨,献卜骨者就不再献卜甲。这种区别的原因何在,尚不清楚。另外,值得注意的是,向商王朝进献卜甲、卜骨者均为内服诸族,而外服势力则不见此项进献。这应当是商王朝和内服诸族之间关系密切的一项表示。
力役。商王朝向诸族征取人力,除了耕种田地、参加战争以外,还要完成其他一些任务,类似于后代的常规力役。如:
(1)癸未卜宾贞,禽徒田不来归。十二月。(《合集》10146)(2)丙子贞,令众召方执。(《合集》31978)上引(1)为第一期卜辞,(2)为第四期。(1)辞问禽族之徒为商王朝田猎的事宜。卜辞有“令禽徒田”(《合集》10147),说明“禽徒”之田猎系商王朝所令。卜辞还有“以人狩”(《合集》1023),亦当是征发力役田猎的记载。(2)辞的“”,《玉篇》云“循也,导也”。该辞问是否令众押送召方的俘虏。除了田猎、押送俘虏之外,商王朝的省廪、筑城、建造舟车、往来运输等事也主要靠征取诸族的人力来完成。
赋纳财物。商王朝向诸族征取的财物品类较多,如:
(1)庚子卜争贞,令败取玉于仑。(《合集》4720)(2)贞,乎吴取弓。(《合集》9827)(3)贞,勿令师般取矢于彭、龙。(《合集》8283)上引均为第一期卜辞。除了征取玉、弓、矢以外,卜辞还有“以朋”
(《合集》11442)、“取珏”(《合集》826)、“入卣”(《合集》22092)、“取稻”(《合集》15685)等。所有这些赋纳,卜辞皆不记数量,很可能根本就没有具体数量规定。有些卜辞,如“乎取大”(《合集》11018)、“乎取戉”(《合集》1479)、“乎取吕”(《合集》6567)等,连呼取何物也未说明,则可能是派人到某族去了以后,再根据情况临时决定。
总之,内服诸族的贡赋情况已略如上述。殷代社会结构比较复杂,它没有后世那样的郡、县、乡、亭等系统的行政区划,因此也就没有从中央到地方阶梯式的赋税征收机构。商王朝管理力役征发的职官,我们可以从卜辞中看到的是“小籍臣”。担负此职的名吴者是武丁时人,卜辞有“乎吴取徒”(《合集》840)、“乎吴取弓”(《合集》9827)、“取舟”(《合集》635)、“乎吴登牛”(《合集》8937)等记载,可以说名吴者是我国历史上有确切文字记载最早的主持贡赋的中央政府官员,但吴还有其他一些职司,所以还不能说他是负责贡赋的专职官员。卜辞有“令在北工登人”(《合集》7294),《尚书·尧典》:“允厘百工,庶绩咸熙。”传:“工,官。”“在北工”仅两见于卜辞,皆为“登人”之事,盖为专门征取北部地区力役的职官。从总的情况看来,应当说商王朝管理贡赋的机构是很不健全的,贡赋的数量和时间也没有限制和规定,因此殷的贡赋制度还存在一定程度的原始性质。
无论是外服或是内服,对于殷王朝的贡赋都主要以族为单位进行。至于部族内部基本民众的劳役及贡纳的负担情况,由于材料所限,尚无法确切说明,只能说其大致情况可能是按户摊派的。
《易·讼》:“不克讼,归而逋(闻一多读赋)其邑人三百户,无眚。”《易·比》:“王用三驱,失前禽,邑人不诫,吉。”《易》虽然为周初编纂,但其反映的时代却不限于周初。这两例就可能是殷代情况的反映。卜辞有关于邑人的记载,谓“邑人震”(《合集》14211),邑人“见(献)方执”(《合集》799)。《易·讼》的材料表明“邑人”要向贵族纳赋,《易·比》的材料表明“邑人”要为王之射猎而服役。此“邑人”应当是殷代部族的基本群众。他们的负担应是双重的,一方面要为本族的贵族服务,另一方面又要在部族首领的统率下到殷王朝服役或贡纳财物。卜辞中的“邑人震”可能是邑人不堪于贡赋的沉重负担而反抗的反映。
总而言之,殷代的贡赋制度为殷代社会结构的特点所决定。它既有一定的原始性,又有由低级向高级发展的历史进步性。向诸部族、诸方国所征取的贡赋是殷王朝的主要经济来源。如果说在长达数百年之久的殷王朝的历史舞台上演出了绚丽多彩而又威武雄壮的活剧,那么其贡赋所提供的财政收入则是这舞台的一根主要立柱。
(第四节 西周时期的社会结构特征
周代社会结构就其基础而言是以分封制和宗法制为两大柱石的。
其土地制度、礼制、兵制等,皆围绕这两者而展开。周王朝以分封制来巩固它在广大区域里的统治,以宗法制来稳固周族的内部秩序。
这些前所未有的措施使周代社会结构呈现出鲜明的时代特征。
一、分封诸侯
《史记·周本纪》载武王灭商以后,“追思先圣王,乃褒封神农之后于焦,黄帝之后于祝,帝尧之后于蓟,帝舜之后于陈,大禹之后于杞”。这类“褒封”的着眼点在于兴灭国、继绝世。与其说武王此举是在实施分封制,毋宁说它只是一种招徕天下诸侯的姿态。戎马倥偬之中,武王所注目的是灭商的大业和政局的稳定,并没有把分封诸侯真正提到议事日程上来。《逸周书·度邑》载武王灭商以后曾经夜不能寐,所担心的是“维天建殷,厥征天民名三百六十夫,弗顾亦不宾灭,用戾于今”,考虑如何对待殷商遗留势力。史载表明,武王所走的仍然是商王朝的老路子。商代社会结构的特点是以商王朝为核心的方国联盟占有显著地位,它使尽量多的方国部落聚集在商王朝的旗帜之下。武王封神农、黄帝、尧、舜、禹之后,又封纣子武庚禄父“以续殷祀”(《史记·殷本纪》),也是以方国联盟领袖的形象出现的。周初的政体、祭仪甚至历法都一仍殷商旧制,这不仅是周文化对于殷商文化的继承,也是稳定时局之需。我们前面所提到的武王的那些分封,并不属于周代所特有的分封制度的范围,而是殷商旧制的延续。
需要研究的是《史记·周本纪》所载武王的另外几次“分封”:
“封尚父于营丘,曰齐。封弟周公旦于曲阜,曰鲁。封召公奭于燕。
封弟叔鲜于管,弟叔度于蔡。”太史公称这些为“封功臣谋士”。管叔、蔡叔的受封并没有举行授民授疆土的仪式,而是命其率军驻守,所以不久即发生反对周公的叛乱。《史记·管蔡世家》所载“封叔振铎于曹,封叔武于成,封叔处于霍”,其性质疑皆与管、蔡之封相同。另外,齐、鲁的立国不当在武王之时。武王时曲阜为奄地,营丘为蒲姑之地,奄和蒲姑均为参与三监之乱的东方诸侯国,在周公东征平叛之前,齐、鲁在此立国绝无可能。《左传》僖公二十四年、定公四年皆谓鲁之封在周公、成王之时,与《史记》之说不同。
就周初形势而言,应为《左传》是,而《史记》非。《左传》僖公四年载“昔召康公命我先君大公,曰:‘五侯九伯,女实征之,以夹辅周室。’赐我先君履,东至于海,西至于河,南至于穆陵,北至于无棣”。所谓召康公即召公奭,他这段话应为分封齐国的时候所言。
《史记·燕召公世家》云“其在成王时,召公为三公”。由此看来召公奭受王命而封齐,即当在其列入三公之时,这也就说明齐之封必在周公摄政或成王之时。《诗经·宫》:“王曰叔父,建尔元子,俾侯于鲁。”此为成王对周公之语,“元子”指伯禽,是鲁之封必在成王时。燕国之称在彝铭均作匽,论者或以为燕之初封在今河南偃师,周公平叛以后召公子才迁封经营北方,说当近是。近年发掘的偃师商城原为商的亳都,召公封此地当即偃亳,召公子赴今北京一带立国,将偃亳名称带去,所以后来周人谓“燕亳”为其“北土”(《左传》昭公九年)。武王封召公于偃(燕),义为让其驻于殷之亳都,亦和管、蔡受封性质相同。武王灭商以后仅两年就染病死去,所以,周王朝在武王时期并没有真正实行分封制度。分封制度的真正实施,是在周公东征平叛并营建成周以后。《尚书大传》有周公摄政“六年制礼作乐”的说法,分封制度或许就是周公所制之“礼”的一个组成部分。《左传》僖公二十四年载周大夫富辰语,谓:
昔周公吊二叔之不咸,故封建亲戚,以蕃屏周。
定公四年载卫国太祝子鱼语,谓:
昔武王克商,成王定之,选建明德,以蕃屏周。故周公相王室,以尹天下,于周为睦。
周代的分封制实际上是自周公、成王开始的。直到厉宣时期仍有分封。周代所封诸侯国的数目不详,《吕氏春秋·观世》谓“周之所封四百余,服国八百余”,《荀子·儒效》谓周公“兼制天下,立七十一国,姬姓独居五十三人”,《左传》昭公二十八年谓“兄弟之国十有五人,姬姓之国者四十人”。周代所分封的主要诸侯国中,见于《左传》僖公二十四年所载的文王子辈的诸侯国有:
管。武王灭商后,命叔鲜驻于管,为三监之一。周公东征,杀管叔。《左传》僖公二十四年述周公所封文王子辈诸侯国中,“管”列其首,盖周公曾封管叔子辈。管在今河南郑州。
蔡。周公东征,以车七乘、徒七十人将蔡叔流放(《左传》定公四年),后任其子蔡仲名胡者为鲁卿士,复封之于蔡。初在今河南上蔡,后迁于新蔡,又迁于州来(今安徽凤台)。《尚书》逸篇有《蔡仲之命》,为封蔡之命辞,《左传》定公四年“王曰:胡!无若尔考之违王命也”,即为《蔡仲之命》里的文句。
郕。周公之弟叔武被封于成。周原甲骨有“叔”。1975年在陕西岐山董家村发现有《成伯孙父鬲》,疑郕本封于周王畿之内,后迁于今山东郓城一带。
霍。周公之弟叔处所封国,在今山西霍州市西南。传世彝器有《霍鼎》、《霍姬匜》。
鲁。周公子伯禽所封。据《左传》定公四年所载,封赐之物有旌旗、玉器、弓矢、服物、典策、彝器,此外有土地和殷民六族,以及祝、宗、卜、史等官吏。记载封赐的诰辞称为《伯禽》。鲁在今山东曲阜,此地多出土西周时代鲁国青铜器,可与史载印证。因鲁尊周公为始祖,所以列鲁为“文之昭”的行列。
卫。周公弟叔封所封国。叔封初被封于康,为畿内国,故又称康叔封。周公东征以后,封康叔为卫君,居河、淇间地,卫都在今河南淇县。据《左传》定公四年记载,封赐给康叔的有车、旌旗、钟和殷民七族,划定了其受封区域。《尚书·康诰》即封康叔时周公对他的诰辞。卫国之封在周公当政时期。
毛。文王子毛叔郑所封国。毛叔郑曾随武王伐纣(《逸周书·克殷》),成王时器《班簋》里称其为“毛伯”,《尚书·顾命》里称其为“毛公”。宣王时器《毛公鼎》的“毛公”为王朝卿士,应是毛叔郑后人。《毛公鼎》出自陕西扶风,则毛初当为畿内封国,东周时盖迁至今河南宜阳。聃。武王同母兄弟十人,季载最少,周公封之于冉,即聃。其封地或谓在今河南开封,或谓在今湖北荆门东南。聃季曾被周公任命为周之司空(《左传》定公四年),盖未就封。
郜。初封者为文王之子。《左传》桓公二年杜注:“济阴城武县东南有北郜城。”地在今山东成武县东南。
雍。相传为文王子雍伯所封,相传其地在今河南修武县西。
曹。周公弟叔振铎所封国,在今山东定陶。
滕。受封者为文王子错叔绣,在今山东滕州市。《春秋》隐公七年有滕侯,盖为其后。
毕。文王子毕公高所封国①,在今陕西咸阳西北。其后裔毕万被晋献公封于魏,为魏国之祖。
原。受封者为文王子,在今河南济源西北。
酆。受封者为文王子,在今陕西户县东。相传在周成王时酆侯以酗酒被黜。
郇。受封者为文王子,在今山西临猗西南,《诗经·下泉》“四国有王,郇伯劳之”,此郇伯当为其后。传世铜器郇作筍,有《伯筍父鼎》、《伯筍父》等。
属于武王子辈的有:
邘。周武王第二子邘叔所封国,疑即康王时器大、小《盂鼎》
之盂,两鼎皆出今陕西眉县,故邘当为畿内之国。康王曾命盂协助荣管理周王朝的政治、军事,盂还两次讨伐鬼方,多有俘获,可见其为王室重臣。另外,文王时曾伐邘,此邘在今河南沁阳,或许与邘叔有些关联。
晋。成王弟叔虞所封国。②初被封于唐(今山西翼城西),称唐叔虞。叔虞子燮徙居,因其南临晋水,故改称晋。
应。相传为武王第四子所封国,在今河南平顶山市阳镇。传世和出土的应国铜器有《应公鼎》、《应侯钟》、《应侯簋》、《应监甗》等。
韩。受封者为武王子,其地或谓在今陕西韩城,或谓在今河北固安。属于周公子辈的有:
凡。受封者为周公子。地在今河南辉县西南。诗序谓《诗经》
的《板》、《瞻卬》、《召旻》皆为凡伯所作,此凡伯当即周公子受封于凡者的后代。
蒋。或谓为周公第三子伯龄所封国,在今河南固始县东北。
邢。相传为周公第四子所封国,在今河北邢台。①邢在彝铭中作“井”。《井侯簋》谓“作周公彝”,即邢侯为纪念周公而作彝器,足证邢为周公之后。
茅。受封者为周公子,地在今山东金乡县茅乡。春秋后期邾大夫茅成子居此(《左传》哀公七年),当为其后裔。
胙。受封者为周公子。或谓其地在今河南延津北。
祭。相传为周公第五子所封国,在今河南中牟。春秋中期的郑大夫祭仲,盖为其后。
以上这些诸侯国皆为文王、武王或周公的子弟,封国地望多在今关中地区和今黄河中下游一带,这是当时经济最发达的地区,也是周王朝统治的核心地区。所谓“封建亲戚,以蕃屏周”(《左传》
僖公二十四年),在这些诸侯国的分封上表现得最明显。此外的姬姓国还有芮、息、随、贾、沈、密、郑、郜、虢、滑、原、樊等。它们的分封应当延续了很长时间,而并不都在周初,例如郑国之封就已晚至宣王二十二年。
对于原有的许多方国部落,只要其拥戴周王朝的统治,周王朝便承认其存在,并加以分封。如,姜姓的厉、吕、申、向、许、莱,妫姓的陈,嬴姓的江、黄、纪、莒、葛、梁,偃姓的蓼、六、贰、轸、舒,姒姓的鄫、越,子姓的宋,风姓的任、宿、须句、颛臾,曹姓的邾、邹,曼姓的邓,允姓的鄀,祁姓的杜等。子姓的宋国是周公最初分封的重要国家之一,封宋的目的是为了稳固周王朝对殷遗民的统治。异姓诸侯国里最显赫的是齐国。周公东征平叛以后,曾派召公奭册命太公望,“五侯九伯,女实征之,以夹辅周室”。齐都营丘(今山东临淄),“太公劝其女功,极技巧,通鱼盐”(《史记·货殖列传》),使其成为东方大国,确实起到了“夹辅周室”的作用。除了齐国之外,对后世颇有影响的异姓诸侯国还有芈姓的楚国。虽然早在周文王时楚先祖鬻熊就“子事文王”(《史记·楚世家》),但正式的分封却是在成王之时。成王“封熊绎于楚蛮,封以子男之田,姓芈氏,居丹阳”(《史记·楚世家》),其地在今河南淅川县,一说今湖北秭归县东。其后,楚的势力迅速发展,以致使周昭王“南征而不复”(《左传》僖公四年),成为南方的强大势力。
分封制度可以说是与周王朝相始终的,然以周公、成王、康王时期最为集中。西周中期以后,分封制度所造成的政治格局便已形成。在中原和周边区域的广袤土地上,姬姓和异姓诸侯国交错并列。
宣王时期的太史史伯曾经这样概述东都成周附近的情况:
当成周者,南有荆蛮、申、吕、应、邓、陈、蔡、随、唐;北有卫、燕、狄、鲜虞、潞、洛、泉、徐、蒲;西有虞、虢、晋、隗、霍、杨、魏、芮;东有齐、鲁、曹、宋、滕、薛、邹、莒。是非王之支子母弟甥舅也,则皆蛮荆戎狄之人也。(《国语·郑语》)这种分布情况表明,成周东西以姬姓诸国为主,其南北则异姓诸国居多。在我国古代政治结构的形成、发展及演变中,分封制是联结方国联盟制和君主郡县制的关键。
商代是实行方国联盟制的典型时期。以商王朝为核心的方国联盟对商代政治有举足轻重的影响。商王朝末期虽然王权有所发展,但方国联盟这一基本政治格局并未改变。诸方国部落虽然对商王朝有一定贡纳,然而基本上是独立的,它们对于商王朝并没有多少依附。这些方国部落的向背对商王朝有极大影响。所谓文王时“三分天下有其二”(《论语·泰伯》),并非指占有了天下三分之二的土地,而是指多数诸侯国投向周的阵营,这是殷亡周兴最主要的原因。武王时期,兴灭继绝,试图走殷商老路,靠天下诸侯的拥护实现周王朝的统治。然而武王死后,三监和东方诸国即发动大规模的叛乱。这个事实表明商代以来的联盟制已经不能适应周初的形势发展,周公制礼,不再循规蹈矩,而是开创了分封诸侯的新局面。
春秋时周大夫富辰说:“昔周公吊二叔之不咸,故封建亲戚,以蕃屏周。”“二叔”指管叔、蔡叔,为周公的同母兄弟,正在所谓的“亲戚”之列。假若武王已经封建了二叔,那么周公何以要惩戒二叔并吸取此事的教训而“封建亲戚”呢?富辰的话证明武王并没有行封建之制,所以才有管蔡之乱,周公才因此总结教训而“封建亲戚”。这里的关键在于“封建”。封建诸侯的详细情况见于彝铭者有康王时器《宜侯簋》:
惟四月辰在丁未,王省武王、成王伐商图,遂省东或(国)图。王卜于宜□土南。王令虞侯曰:〔迁〕侯于宜。锡〔秬〕鬯一卣、商瓒一□,彤弓一,彤矢百,旅弓十,旅矢千。锡土:
厥川三百……厥……百又……厥宅邑三十又五,〔厥〕……百又四十。锡在宜王人〔十〕又七里。锡奠七伯,厥〔庐〕〔千〕又五十夫。锡宜庶人六百又……六夫。宜侯扬王休,作虞公父丁尊彝。
铭文义谓,康王在四月丁未这天阅看武王、成王伐商图,又看了东国的地图,深感有必要加强对东方的统治,于是通过占卜决定在宜地建立封国。康王命虞侯名者迁国于宜,并厚予赏赐。赏赐的重点是民众和土地两项。铭所载“厥川三百”,郭沫若先生认为川就是甽,同畎。唐兰先生认为川“应指山下肥沃的土地”,“三百”之后可能是“田”字。李学勤先生认为“川即河流,有三百余条,足见这片土地水道纵横,正合于苏南的自然风貌”。簋铭“在宜王人〔十〕又七里”,李学勤先生认为“里”即邑里,指王人的居邑组织,郭、唐两先生则释里为生,读为姓,并举《左传》定公四年的“怀姓九宗”为证。按,“王人”当即王族的普通民众,皆姬姓,不当称“〔十〕又七姓”,故当以李说为是。另外,古代文献关于封建诸侯情况的记载,以《左传》定公四年最详,其中记鲁国始封情况云:
分鲁公以大路、大旂、夏后氏之璜、封父之繁弱,殷民六族:条氏、徐氏、萧氏、索氏、长勺氏、尾勺氏,使帅其宗氏,辑其分族,将其类丑,以法则周公,用即命于周。是使之职事于鲁,以昭周公之明德。分之土田、陪敦,祝、宗、卜、史,备物、典策,官司、彝器。因商奄之民,命以《伯禽》而封于少皞之虚。
赏赐虽然多种多样,但其中最主要者仍为民众和土地两项,亦即“土田陪敦”和“殷民六族”。“土田陪敦”和《诗经·宫》“乃命鲁公,俾侯于东。锡之山川,土田附庸”以及《琱生簋》“止公仆庸土田”所述相近。陪、附、仆音近通假;敦为庸字形讹。附庸之义,或谓如《孟子·万章下》“不能五十里,不达于天子,附于诸侯,曰附庸”之说,指小贵族;或谓指附着于土田的民众。按,周代分封,土地和民众两项并列,并且更为重视民众,彝铭和文献均记有所封赏的民众的细目,故此附庸不当指民众,更不可能是小贵族。郭沫若说附庸指“周围附有墉垣之土田”,此说较胜。“土田附庸”即封田,此处的封为附庸的合音。甲骨文有封字,表示作土垄为疆界。
《左传》襄公三十年“田有封洫”,杜注:“封,疆也。”“土田陪敦”、“土田附庸”等即“封畛土略”,指经过垦殖整理后的有封疆的田地。
和封鲁相类似的有《左传》定公四年所记封康叔于卫的情况,其中除了赐予“殷民七族”和许多器物以外,还详细划定了受封的地域和在王畿及其他地区的封邑:“封畛土略,自武父以南,及圃田之北竟,取于有阎之土,以共王职;取于相土之东都,以会王之东搜”。
在封康叔的仪式上,“聃季授土,陶叔授民”,可见“授土”、“授民”两者确为分封的首要内容。此外,作为分封信物的是“命圭”。《周礼·玉人》:“命圭九寸。”郑注:“命圭者,王所命之圭也。朝觐执焉,居则守之。”《国语·吴语》“命圭有命,固曰吴伯”,可见吴国初封时曾受有命圭。《史记·晋世家》:“成王与叔虞戏,削桐叶为珪以与叔虞,曰:‘以此封若。’”这里所说的珪即“命圭”,文献中或称之为“介圭(即大圭)”。成王“削桐叶”之事或出自小说家言而不尽可信,然分封叔虞时有“命圭”,则还是可信的。康王继位的仪式上,“太保承介圭”(《尚书·顾命》),是为王权的一种象征。宣王分封申伯,“锡尔介圭,以作尔宝”(《诗经·崧高》)。韩侯朝觐之时,“以其介圭”(《诗经·韩奕》)而行礼。如果说授民授疆土是周王朝在经济上对诸侯的主要赐予,那么,授予“命圭”则是在政治上对诸侯的任命,其作用和后世的符玺相似。
通过“封建”所形成的诸侯国具有两个方面的特征。首先,大部分诸侯国,特别是姬姓诸国,是经过周王朝册封所建立的新的国家。它和夏商以来旧的诸侯国不同,其建立和巩固不仅与周王朝息息相关,并且和周王朝有主从关系。这跟夏商时代的方国部落联盟和夏商王朝之间基本上处于平等的联合状态的情况不可同日而语。
其次,这些诸侯国有自己的国君、官吏、土地和疆域,对于周王朝来说具有一定的独立性质。这和后世专制主义中央集权国家里中央对地方依靠郡县制直接管辖的情况,也不可同日而语。分封制是周初统治者在政治体制方面的一项创举,它的实施是继联盟制以后加强中央与地方关系所必不可少的步骤。
周王朝分封诸侯并非无偿的单方面的奉送,而有其深刻用义,赏赐和受封都是主从关系的体现。春秋时期,周景王说王室对于诸侯“有勋而不废,有绩而载,奉之以土田,抚之以彝器,旌之以车服,明之以文章,子孙不忘,所谓福也”(《左传》昭公十五年),如果忘记了,那就是数典忘祖而被视为非礼。周天子到诸侯国视察,称为巡狩,“入其疆,土地辟,田野治,养老尊贤,俊杰在位,则有庆,庆以地。入其疆,土地荒芜,遗老失贤,掊克在位,则有让”(《孟子·告子下》)。周天子可以召见天下诸侯,所谓“成有岐阳之搜,康有酆宫之朝,穆有涂山之会”(《左传》昭公四年),皆为其事。周天子征取贡赋,即春秋时子产所说“昔天子班贡,轻重以列,列尊贡重,周之制也”(《左传》昭公十三年)。诸侯对周天子有各种义务,他们朝见天子称为“述职”(《孟子·告子下》),一般是春秋两次“受职于王”(《国语·周语上》),或谓诸侯“五年之间四聘于王”(《国语·鲁语》注引贾待中语),也有说是比年一小聘、三年一大聘的,大概在不同的时期朝见的次数和时间有所变化。
按照《国语·鲁语》的说法,诸侯国的军队要听命于周天子,即“元侯作师,卿率之,以承天子”,形成“上能征下,下无奸”的局面。诸侯讨伐戎狄,要向周天子献俘,“凡诸侯有四夷之功,则献于王,王以警于夷”(《左传》庄公三十一年)。周天子和诸侯间的主从关系已经超出了夏商时代那种联盟的范畴。王国维在《殷周制度论》中曾谈到“自殷以前,天子、诸侯君臣之分未定”的情况,并进而指出“周初亦然。于《牧誓》、《大诰》皆称诸侯曰‘友邦君’,是君臣之分亦未全定也。逮克殷践奄,灭国数十,而新建之国皆其功臣、昆弟、甥舅,本周之臣子;而鲁、卫、晋、齐四国,又以王室至亲为东方大藩,夏、殷以来古国,方之蔑矣。由是天子之尊,非复诸侯之长而为诸侯之君”。他敏锐地注意到了在分封制度下“天子之尊”的飞跃发展,这是很正确的,尽管周天子与诸侯之间的君臣关系跟秦汉以降的君主郡县制下的君臣关系相比尚有相当差距。
但无论如何,分封制毕竟前所未有地强化了中央与诸侯国的关系,它在政治制度发展史上具有划时代的意义。春秋时期,周襄王曾说:“昔我先王之有天下也,规方千里以为甸服,以供上帝山川百神之祀,以备百姓兆民之用,以待不庭不虞之患。其余以均分公、侯、伯、子、男,使各有宁宇,以顺及天地,无逢其灾害,先王岂有赖焉。”(《国语·周语中》)他正确地说明了周王朝封建诸侯的情况,但将周天子的分封说成是完全利人而不利己的措施,却未免有些偏颇。
西周初年,诸侯国的范围是比较小的,孟子讲“周室班爵禄”的情况时说,“公、侯皆方百里,伯七十里,子、男五十里”(《孟子·万章下》)。然而,后来许多诸侯国却迅速发展起来。这固然是诸侯国各自努力的结果,但也与分封诸侯时周王朝采取了正确的政策有关。《左传》定公四年在叙述分封鲁、卫两国的情况以后说:
“皆启以商政,疆以周索。”杜注:“皆,鲁、卫也。启,开也,居殷故地,因其风俗,开用其政,疆理土地以周法。索,法也。”分封鲁、卫时的诰命之辞称为《伯禽》、《康诰》。前者亡佚,后者存于《尚书》,可从中窥见“商政”及“周索”的内容。《康诰》说:“绍闻衣德言。往敷求于殷先哲王,用保民。……汝惟小子,乃服惟弘王,应保殷民。……汝陈时臬事,罚蔽殷彝,用其义刑义杀。”这些都是周公对康叔的告诫,中心意思是要利用殷代先哲圣王的经验和采取殷代的合理刑罚,以此来安定殷民。鲁、卫本殷商旧地,强调在这些地区贯彻商代以来合理的统治措施,显然是正确的做法。
在分封晋国时,告诫唐叔“启以夏政”(《左传》定公四年),即用夏的旧法处理政事,这是由于今晋南地区为夏人居地的缘故。无论“启以商政”或“夏政”,都是因地制宜的明智之举。可是这些做法却有一个大的范围界限,那就是“疆以周索”。“疆”有界限之义,“周索”即周法。“疆以周索”意指新分封的诸侯国不管借用“商政”
或是“夏政”的经验,都不能逾越周法的范围。总之,周王朝在实施分封制度时既贯彻维护周王朝统治这一总的原则,又采取因地制宜的变通措施。例如,西周初年对饮酒有很严格的限制,周公就说过要将酗酒者“尽执拘以归于周,予其杀”,但又采取变通办法,“惟殷之迪诸臣惟工,乃湎于酒,勿庸杀之,姑惟教之,有斯明享”(《尚书·酒诰》)。这是康叔封卫时所受的告诫之一,周王朝政策的灵活性于此可见一斑。周王朝的分封措施对于推动各诸侯国社会经济和政治的发展,对于各族的融合,都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诸侯们在各诸侯国亦仿效周王朝,采取类似措施,形成了不同层次的贵族等级,为周王朝的统治奠定了基础。
二、宗法制度
早在原始氏族时期宗法制度就有所萌芽,但作为一种维系贵族间关系的完整制度,其形成和出现则是周代的事情。周文王、武王时期宗法制尚未确立,因此文王舍伯邑考之子而立次子武王,武王死前欲传位于其弟周公。但在周公时期,随着分封制的普遍展开,政治形势有了很大变化,宗法制度于此时应运而生,它是周公制礼的一项重要内容。
周代分封制的精髓在于将尽量多的王室子弟和亲戚分封出去建立诸侯国,所以有“立七十一国,姬姓独居五十三人”(《荀子·儒效》)之说。对于分封出去的子弟,周王朝一方面要求他们拥戴周王朝的统治,另一方面又希望他们不要过分依赖周王室,而要有自立的能力,在宗族关系上要求建立新的族,这就是《左传》隐公八年所说的“天子建德,因生以赐姓,胙之土而命之氏,诸侯以字为谥,因以为族”。宗法制度下“别子为祖”的规定适应了这种情况。
《礼记·丧服小记》说:
别子为祖,继别为宗,继祢者为小宗。有五世而迁之宗,其继高祖者也。是故祖迁于上,宗易于下。尊祖故敬宗,敬宗所以尊祖祢也。
所谓“别子”,按照郑玄的解释,是指“诸侯之庶子”,其实,对于周天子来说,诸侯又何尝不是“别子”呢?汉儒多将君统与宗统分开,认为天子、诸侯属于君统,不行宗法;卿大夫和士属于宗统,才有宗法,因此“三礼”中多有天子、诸侯不行宗法的说法。郑玄所以把“别子”限于“诸侯之庶子”,目的就在于将君统与宗统分开。但汉儒的这种区分并不符合周代宗法制的实际情况。如果我们将这种区别剔除,那么,从“三礼”中还是可以窥见宗法制的某些底蕴的。“别子为祖,继别为宗”就是一个重要例证。如成王为武王长子,而邘、晋、应、韩四国诸侯皆成王之弟,即为武王的别子,他们受封赐建立新的诸侯国以后,就是这些国家的始祖。继承其位的嫡长子世代相传,就形成了该诸侯国的大宗,《礼记·大传》称之为“百世不迁之宗”。宗法制的这些规定,其目的不是区别所谓的君统与宗统,而是以此加强诸侯国君主在宗族里的地位。从诸侯国广大臣民的角度看,本国诸侯不只是周天子的子或弟,而且是本国占统治地位的宗族的始祖。这表示他不是周王室卵翼之下的弱者,而是独立自主的强者。这种情况符合人们的氏族传统观念,对诸侯国的巩固具有积极意义。
宗法制的一个关键内容是严嫡庶之辨,实行嫡长子继承制。其目的在于稳固贵族阶级的内部秩序。《吕氏春秋·慎势》说:
先王之法,立天子不使诸侯疑焉,立诸侯不使大夫疑焉,立嫡子不使庶孽疑焉。疑生争,争生乱。是故诸侯失位则天下乱,大夫无等则朝庭乱,妻妾不分则家室乱,嫡孽无别则宗族乱。
这里所说的“疑”通拟,指比拟、僭越。宗法制度依靠自然形成的血缘亲疏关系划定贵族的等级地位,从而防止贵族间对于权位和财产的争夺。
在宗法制度下,从始祖的嫡长子开始传宗继统,并且世代均由嫡长子承继,这个系统称为大宗,嫡长子称为宗子,又称宗主,为族人共尊。《诗经·板》:“大宗维翰。怀德维宁,宗子维城。”毛传:
“大宗,王之同姓之嫡子也。”郑笺:“宗子,谓王之嫡子。”此言大宗及宗子犹如主干和城垣一样为王之捍卫。宗子有祭祀祖先的权利。
《礼记·曲礼》说:“支子不祭,祭必告于宗子。”支子即庶子。祭祀祖祢之时,若宗子有故而不能致祭,那么庶子才可代为祭祀。按照《仪礼·丧服》的说法,宗子死,其父要为他服三年之丧。穆王时器《善鼎》云“余其用各我宗子百生(姓)”,可见宗子具有特殊的尊贵地位。《左传》襄公二十七年有“宗邑,必在宗主”的说法,可见宗子的经济地位也很高。
和大宗相对应的是小宗。在一般情况下,周天子以嫡长子继统,众庶子封为诸侯,历代的周天子为大宗,这些诸侯就是小宗。诸侯亦以嫡长子继位,众庶子封为大夫,这些大夫为小宗,而诸侯则为其大宗。大夫也以嫡长子继位,为大宗;众庶子为士,即小宗。所以,在宗法系统里,诸侯和大夫实具有大宗与小宗双重身份。由此我们也可以看到,大宗和小宗的区别,与贵族等级里的层层封建是完全合拍的。如果说分封制从政治结构方面建立了贵族间的等级秩序,那么,宗法制则以注入了特定内容、贯彻了崭新原则的宗族观念使这个等级秩序得到了稳固。
和夏商时代联盟制下的王权相比,周天子的权位由于分封制和宗法制的实施而得以极大加强。文献和彝铭中屡有“宗周”的记载,这固然表示是地有周王室的宗庙,但更为重要的是表明了周天子为天下的共主。《诗经·公刘》:“食之饮之,君之宗之。”毛传:“为之君,为之大宗也。”《诗经·文王》:“文王孙子,本支百世。”毛传:
“本,本宗也。支,支子也。”两诗所云与《诗经·板》“大宗维翰”之说完全一致。从宗法系统看,周天子乃是地位最高的宗子。周初,宗法制首先在周天子和诸侯间实施,以后,随着封建制的发展和贵族等级制的形成,宗法制也及于中小贵族以至士与庶民之间。汉儒为了强调“周道尊尊”而常将宗法制限定于卿大夫阶层,说“诸侯不敢祖天子,大夫不敢祖诸侯”(《礼记·郊特牲》)。这种说法是不符合历史实际的。《左传》文公二年谓“宋祖帝乙,郑祖厉王,犹上祖也”,义谓虽然宋始封于微子,郑始封于桓公,但祭祀之时微子不能先于帝乙,桓公不能先于厉王,犹且尊尚其所出之祖———帝乙或厉王。“诸侯不敢祖天子”之说的不确于此可以显见。
周厉王所作的《胡簋》有“称盩先王宗室”之句,指遍祀先王宗庙。
王室和贵族的宗庙及墓地按昭穆制排列,先祖居中,二世、四世、六世等为昭,居于左方;三世、五世、七世等为穆,居于右方。
《逸周书·祭公》篇谓:“文、武之子孙大开方封于下土。天之所赐武王时疆土,丕维周之基,丕维后稷之受命,是永宅之。维我后嗣旁建宗子,丕维之始并(屏)。”这里说的周王室所遍建的“宗子”,指作为王室“蕃屏”的诸侯。《周礼》中列于春官之首的是大宗伯、小宗伯。“大宗伯之职,掌建邦之天神、人鬼、地祇之礼,以佐王建保邦国”,小宗伯则为其副贰。他们所掌管的主要是各种祭礼、丧礼、诸侯的觐见之礼、宗族兄弟的饮宴贺庆之礼等,《周礼》注引郑司农云“宗作主礼之官”,是正确的。大、小宗伯职掌的核心内容是协助周天子处理王室内部以及王室与诸侯间的宗法关系。
《左传》桓公二年载晋国大夫师服语:“天子建国,诸侯立家,卿置侧室,大夫有贰宗,士有隶子弟,庶人、工、商,各有分亲,皆有等衰。”所云“天子建国”主要是周代前期事,诸侯以下的卿、大夫、士之间宗法关系的普及是稍后时期的事情。各个贵族阶层中,嫡子为大宗,庶子则称为侧室①、贰宗,是为小宗。小宗对于大宗是很尊崇的,彝铭中有不少这方面的材料:
用享大宗……用邵大宗。(《虘钟》)
铸兹宝簠以享以孝于大宗皇祖、皇妣、皇考、皇母。(《陈逆簋》)其万年子子孙孙永用享孝于大宗。(《兮熬壶》)作宝钟用追孝于己(杞)伯用享大宗。(《己伯钟》)彝铭所云“用享大宗”,体现了大宗的尊贵,和《仪礼·丧服》“大宗者,尊之统也”的说法完全一致。宣王时器《琱生簋》载:“琱生对扬朕宗君其休,用作朕烈祖召公尝簋。”“宗君”即簋铭之“君氏”,为召氏大宗的宗子。琱生为支系小宗,在土地纠纷中他仰仗“宗君”之势而得逞。琱生之尊崇大宗与其切身利益是有直接关系的。西周春秋时代,各诸侯国陆续分衍出一些很有影响的大族,如鲁国的展氏、臧氏出自孝公,孟孙氏、叔孙氏、季孙氏出自桓公,东门氏出自庄公等。后来,这些大族又衍生出支系,如孟孙氏在孟献子时分出子服氏,叔孙氏在叔孙戴伯时分出叔仲氏,季孙氏在季悼子时分出公父氏等。这些支系之族即是“侧室”、“贰宗”之类。
春秋时晋国的魏戊断狱,诉讼者一方为梗阳之人,“其大宗赂以女乐”(《左传》昭公二十八年),可见宗法制度是贵族相互联系的黏合剂。宗法制度对于周代社会秩序的稳固和贵族间联系的加强具有积极意义。宗法制度根植于传统的血缘关系,但它在许多方面又减弱了血缘关系的社会作用,因为在血缘与等级两者之间它更注重的是等级。在周王朝与诸侯国的关系上,以及诸侯国相互之间的关系上,宗法制度都有相当重要的影响。春秋时期晋平公之母为杞女,晋国因此而率诸侯国为杞筑城,郑国大夫批评“晋国不恤周宗之阙,而夏肄是屏,其弃诸姬亦可知也已。诸侯是弃,其谁归之?吉也闻之,弃同即异,是谓离德”(《左传》襄公二十九年)。这个事实表明,直到春秋时期,社会舆论依然重视宗法关系,把它作为周王朝与诸侯国以及诸侯国间相互交往中的准则。作为周人的一种创造,宗法制度在古代社会结构的演变中有深远影响。分封—宗法系统是周代社会政治结构的主要形式,是周代社会发展的轴心。
三、土地制度
周代土地制度是在实施分封与宗法的过程中形成的。它与分封制、宗法制有着不可分割的密切联系,其基本特征是多层次的宗族贵族占有制。
周王室是最高层次的土地所有者。《大盂鼎》记康王语谓:“丕显文王受天有大令(命),在武王嗣文王作邦……我其遹相先王受民受疆土。”《胡钟》云:“王肇相文武勤疆土。”此“王”指周厉王。
《尔雅·释诂》:“遹,循也。”《小尔雅·广诂》:“相,治也。”这两条彝铭记载表明,无论是康王或是厉王,都认为“疆土”,即周疆域内之土,是在文王、武王时代由“天”所赐予的,就是《尚书·梓材》所说的“皇天既付中国民越厥疆土于先王”。这个“疆土”的范围逐渐扩展,文王时仅“肇国在西土”(《尚书·酒诰》),周公东征以后才牢固地拥有了“东土”(《尚书·康诰》),昭王南征有了“南土”(《启卣》、《天问》)。后来,周大夫詹桓伯曾经如数家珍般津津乐道于周的疆土,他说:“我自夏以后稷,魏、骀、芮、岐、毕,吾西土也。及武王克商,蒲姑、商奄,吾东土也。巴、濮、楚、邓,吾南土也。肃慎、燕亳,吾北土也。”(《左传》昭公九年)“溥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滨,莫非王臣”(《诗经·北山》)在周代广为流传,可见周王是最高土地所有者的观念是深入人心的。
周王室所有“溥天之下”的土地可以分三部分:一是王畿地区由王室派官征集诸宗族的力量直接经营的王田,或称籍田。二是王畿以外地区的土地分封给诸侯,建立封国。三是周王将一小部分土地直接赏赐给王朝卿士和一些具有特殊身份的中小贵族,为其领地。
因此,诸侯和王朝世卿就是第二个层次的土地占有者。彝铭有不少这方面的材料,如:
王俾大保,易(锡)休余土。(《大保簋》)令作册折兄〔贶〕望土于相侯。(《折觥》)王自吏(使)赏毕土,方五十里。(《召卣》)①除了“易(锡)土”(《宜侯簋》)、“赏土”、“兄(贶)土”的记载以外,彝铭还有周王赏赐贵族若干“田”的记载。例如,名克者是孝王、夷王时期的著名武将,曾任“师”和“善夫”之职,周王赐予寒山、原等七处田地(《大克鼎》)。夷王时的武将名敔者,因讨伐进犯的南淮夷有功,曾被“易(锡)田于五十田,于早五十田”
(《簋》)。《诗经》亦有关于周王赐以田土的记载,如“王命召伯,彻申伯土田”、“王命召伯,彻申伯土疆”(《崧高》),“告于文人,锡山土田。于周受命”(《江汉》),“王锡韩侯,其追其貊,奄受北国,因以其伯。实墉实壑,实亩实藉”(《韩奕》)等。周代册封诸侯时,周王赐予土地是分封的一项重要内容。所谓“封畛土略”、“土田陪敦”(《左传》定公四年),乃是诸侯立国之本。春秋初期,管仲曾说到周王所封齐国疆域的情况:“赐我先君履,东至于海,西至于河,南至于穆陵,北至于无棣。”(《左传》僖公四年)杜注:“履,所践履之界。”周王在分封诸侯和赏赐大贵族时,所赐予王畿及其附近地区的土地多言明田土数量,而较远的封国则只是划定其大致范围。
春秋时代楚国的无宇说:“天子经略,诸侯正封,古之制也。封略之内,何非君土?食土之毛,谁非君臣?”可见诸侯在自己的封域内也有土地占有权。
诸侯国的卿和大夫构成了周代土地占有者的第三个层次。他们的土地来源于公侯的封赏。如:
公侯易(锡)亳杞土、鸟(?)土。(《亳鼎》)
伯氏曰:“不!女小子,女肇诲(敏)于戎工,易(锡)女弓一,矢束,臣五家,田十田。”(《不簋》)荣伯呼令卯曰:“……易(锡)于一田,易(锡)于一田,易(锡)于队一田,易(锡)于一田。”(《卯簋》)公叔初见于卫,贤从,公命事,畮(贿)贤百亩、粮。
(《贤簋》)
前引《亳鼎》约为穆王或共王时器,鼎铭除记载某位公侯赐予名亳者两处土地以外,还记载公侯赐予他两处田禾。《不簋》约为夷王时器(或说为宣王时器),铭记名不者因伐猃狁有功而被赐予“十田”。《卯簋》为共懿时器,所载荣伯是当时的王朝卿士,似曾任司工之职,他赐予名卯者四处田地。《贤簋》是西周早期的卫国之器,贤盖为卫国大夫,所受赐者当为百亩之田和粮食两项。
士和家臣在贵族等级中的出现是很早的,但作为一个社会阶层,其兴起可能是西周中期以后至春秋时代的事情。彝铭所载有“鲁士父”(《鲁士簋》)、“鲁士商”(《商簋》)、“士父”(《士父钟》)等,皆为士某之名;另外,还有“者(诸)士”(《子璋钟》)、“庶士”(《沇儿钟》)、“胤(俊)士”(《晋公》)等,皆为士的复合称谓。周代的士多为卿大夫贵族的支系庶子,但值得注意的是,殷代的故家大族入周后进入了士的阶层。周厉王所作的《胡簋》云:“余以(义)士献民,称盩(调)先王宗室。”所云“义士献民”即《逸周书·商誓》的“百姓里居(君)献民”、《诗经·文王》的“殷士”。周王朝让其“宅尔宅,畋尔田”(《尚书·多方》),殷的故家大族所拥有的田地数量并没有大的变化。《仪礼》和《礼记》中有不少关于士的礼仪情况的说明,仅篇目就有《士冠礼》、《士昏礼》、《士相见礼》、《士丧礼》等。这些记载多少反映了作为周代贵族一个层次的士的礼仪情况,也说明他们是有一定经济实力的。古代文献有“士食田”(《国语·晋语四》)、“士有朋友”(《左传》襄公十四年)、“士有隶子弟”(《左传》桓公二年)、“士田十万”(《左传》哀公二年)等说法,士所拥有的土地数量因人而异,没有统一规定。诸侯、大夫的家臣往往称为宰,有些宰是由士来充当的。《人盘》有“宰德父”,为散氏“有司十夫”之一。《鲁宰驷父鬲》有“宰驷父”,为鲁国之宰。《左传》成公十七年:“施氏卜宰,匡句须吉。施氏之宰,有百室之邑。与匡句须邑,使为宰。”宰的经济与大夫很有关系,故《礼记·曲礼》云:“问大夫之富,曰:有宰,食力”。《国语·晋语四》云:“官宰食加。”韦注:“官宰,家臣也。加,大夫之加田。”
宰的地位与士相近,《公羊传》隐公元年谓“宰,士也”,《礼记·曲礼》郑注谓“宰,邑士也”,皆为其证。家臣亦称为“家大夫”(《礼记·檀弓》)或“陪臣”(《论语·季氏》),其地位和宰相近。《礼记·礼运》讲贵族按等级占有土地的情况,谓“天子有田以处其子孙,诸侯有国以处其子孙,大夫有采以处其子孙,是谓制度”。士和家臣非必为大夫之子孙,但其地位在大夫之下,为土地所有制中最末一级的贵族,则无可怀疑。
经营各级宗族贵族所拥有土地的基层单位称为邑、里或书社。
邑的范围有“十室之邑”、“百室之邑”(《穀梁传》庄公九年),或谓“九夫为井,四井为邑”(《周礼·小司徒》),一邑约有二三十家。贵族往往拥有数十至数百邑,如齐国叔曾被“侯氏易(锡)之邑二百又九十又九邑”(《镈》);齐国大夫伯氏曾被管仲剥夺去骈地之邑“三百”(《论语·宪问》);卫国大夫免余被赐予六十邑,他以“唯卿备百邑”(《左传》襄公二十七年)为理由辞谢,不得已而只受纳三十邑;宋左师向戌因弭兵有功而请赏,“公与之邑六十”(《左传》襄公二十七年);鲁国费邑之宰南遗曾被赐予“东鄙三十邑”
(《左传》昭公五年)。和邑相类似的基层单位是书社。相传武王灭商以后,“裂土封诸侯,士卒坐陈者里有书社”(《商君书·赏刑》),或谓“诸大夫赏以书社”(《吕氏春秋·慎大》)。《左传》昭公二十五年“请致千社”,哀公十五年“书社五百”,杜注皆谓“二十五家为社”,其说或当近是。《周礼·遂人》云“五家为邻,五邻为里”,里与书社的户数是一致的。这些为贵族所拥有的邑、里、书社或称为“采”。成王时器《中方鼎》谓“兹人入事易于武王作臣,今兄(贶)女土,作乃采”,即指以“土”为名中者的采邑。《卣》所谓“易采”即赐名者以采邑。由于“采”均经正式封赐,所以《尔雅·释诂》郭注谓“官地为采”。
关于周代的邑、书社内部的土地占有和分配情况,孟子以“井地”之说加以概括,战国秦汉间人又依据孟子之说提出“井田”这种制度。《孟子·滕文公上》说:
《诗》云:“雨我公田,遂及我私。”惟助为有公田。由此观之,虽周亦助也。……夫仁政必自经界始。经界不正,井地不均,谷禄不平。是故暴君污吏必慢其经界。经界既正,分田制禄可坐而定也。……方里而井,井九百亩,其中为公田,八家皆私百亩,同养公田。公事毕,然后敢治私事,所以别野人也。
孟子去古未远,他的说法应当基本上反映了周代社会基层单位的土地情况。“方里而井,井九百亩”的说法尽管未免有些绝对化、理想化,但是井字形的田地区划在许多地区都是可以实行的。在井田制度下,农民所占有“私田”的数量相等,这和古代家族公社以及农村公社的平均分配土地有着渊源关系。《周礼》所载授田制度可能是实行井田制的邑、里、书社内部土地分配的情况。《小司徒》云“乃经土地而井牧其田野,九夫为井,四井为邑”,指将土地先疆理区划,然后进行分配。分配的情况则如《大司徒》所云:“凡造都鄙,制其地域而封沟之,以其室数制之。不易之地家百亩,一易之地家二百亩,再易之地家三百亩。”这种分配方法在平坦之地是可行的,即如《汉书·食货志》所云“此谓平土可以为法者也。若山林薮泽原陵淳卤之地,各以肥硗多少为差”。这种授田方式和古代家族公社以及农村公社的土地分配是一致的,但《周礼》将其置于王权之下,已经把它纳入周代贵族土地占有制的体系之中,而在周代土地制度中很难找到游离于贵族土地占有制之外的、作为土地公有制形态的农村公社的土地,因为这种原生形态的农村公社已经成为各级贵族的采邑,原来农村公社的田地变成了井田,亦即各级贵族的禄田,孟子所说的“井地不均,谷禄不平”就是这种情况发展的结果。需要特别指出的一点是,在分封制度基础上所形成的多层次的贵族土地占有,跟后世的贵族土地私有尚有不少区别。贵族的田地可以用来封赏,这在彝铭里面有不少记载,《曶鼎》还记载了用田赔偿的情况。西周中后期以来,虽偶有土地交换的现象,如《格伯簋》、《卫盉》、《卫鼎》等铭文所载,但是“田里不鬻”(《礼记·王制》)的原则仍在社会上占有主导地位。西周时期的贵族所拥有的土地还不具有很多的私有成分。
四、西周时期社会结构的特征
我国古代历史发展过程中,周代的社会结构颇具特色。它既和原始氏族时代以及殷商时代的情况有别,又跟绵亘两千多年的封建专制时代的情况不同。它虽然继往开来,但却又自成体系。
就周代社会结构的主要方面而言,无论是政治、经济,抑或是文化,都笼罩在一片橙黄色的柔和之光中,这是传统的血缘关系还在顽强地发挥影响的结果。从分封制和宗法制实施的情况看,它们的一个重要前提是以血缘关系来辨别亲疏,然后再依此来确定人们的社会地位。《诗经·灵台》写文王营造台囿的情况,其中说,“经始灵台,经之营之。庶民攻之,不日成之。经始勿亟,庶民子来”,言庶民为文王劳作犹子事父一样踊跃。《诗经·七月》是著名的周代农事诗,其中描写一年农事之后,农民们“朋酒斯飨,曰杀羔羊。
跻彼公堂,称彼兕觥,万寿无疆”,朱注:“公堂,君之堂也。”民众和采邑主觥筹交错,颇为融洽。过去以为这些全是对贵族残酷压迫农奴的粉饰之辞,现在看来未必完全如此。和后世地主对农民的压迫方式相比,周代贵族更强调保持血缘的传统联系。民众不仅聚族而居,而且要“族葬”(《周礼·墓大夫》)。《礼记·坊记》:“因其酒肉,聚其宗族,以教民睦也。”汉朝人认为“殷道亲亲,周道尊尊,其义一也”(《史记·梁孝王世家》),周代的等级制度贯穿着血缘亲属关系的影响,贵族之间的以及民众和贵族之间的和睦气氛有利于周王朝统治的稳固。
周代社会结构是开放型的,它在各个方面所注重的是“分”而不是“合”。分封诸侯是周代最重要的措施,周王朝将尽量多的子弟、亲戚分出去建立诸侯国。在实行宗法制的过程中,从强宗大族里繁衍出数量众多的支系小宗,支系小宗随即相对地成为大宗,再繁衍出下一个层次的支系小宗,这种繁衍就是连锁式的分裂增长。
就井田制度而言,其基本点依然是“分”,即划分出井田,分别出公田和私田。这些和殷代社会结构的情况相比,有着明显的差别。
殷代注重商族和商王朝自身力量的发展,靠自身的凝聚力形成方国部落联盟,这种结构形式是内聚型的。周代开放型的社会结构表明周王朝比夏商王朝具有更强大的实力。夏商时期的都邑数量很少,到了周代则数量巨增,呈现出星罗棋布的状态。在周代,各地的经济文化联系得到了前所未有的加强。殷代的甲骨文字目前仅集中出现于殷墟一地,而周代的青铜器铭文则遍布四面八方。周代开放型的社会结构大大推动了中国古代文明发展的历史进程,它在一定程度上打破了中国古代方国部落的闭塞状态。
在宗法封建制度下所形成的多层次的具有稳固隶属关系的等级制度是周代社会结构的重要特征之一。孟子说周王朝与诸侯、卿士的爵位等级状况是“天子一位,公一位,侯一位,伯一位,子、男同一位,凡五等也”;各诸侯国的情况是“君一位,卿一位,大夫一位,上士一位,中士一位,下士一位,凡六等”(《孟子·万章下》)。
等级制度不仅存在于贵族之间,而且及于民众,所谓“王臣公,公臣大夫,大夫臣士,士臣皂,皂臣舆,舆臣隶,隶臣僚,僚臣仆,仆臣台”(《左传》昭公七年),就是一个明证。除了人们的社会地位之外,其他如土地的拥有、朝聘盟会、婚丧祭祀、衣服宫室、车马器物等都有严格的等级区别。夏商时代虽然也有等级出现,但层次区别不明显,也没有稳固的隶属关系,和周代的严密等级制度相比不啻是小巫见大巫了。周代的等级制度和秦以后封建专制制度下的等级制度亦有不同。在封建专制制度下,“君”只有一个,那就是“天子”———亦即皇帝。然而周代的“君”并不限于周天子,在周代,诸侯是卿大夫之君,卿大夫是士、家臣之君。周代的等级制度和以前联盟制中的等级也不同。夏商时代的方国部落联盟中,君臣关系并不明确;到了周代,不仅君臣关系十分鲜明,而且遍及于贵族的各个层次之间;秦以后的专制制度从理论上说所有臣民都只对“天子”这一个君负责,君权已经从周代的各个贵族层次间集中于最高层次的一人之身。在中国古代政治结构演变的历史进程中,周代的等级制度具有承上启下的重要作用。
(第五节 西周时期的阶级与国家
尽管由于宗法制度和原始氏族村社制度的影响而使阶级分化不甚明显,但周代的阶级对立情况比之于殷代仍然有所发展,与之相适应的是周代的国家机器更趋于完善。
一、贵族和平民
周代贵族分为王室、诸侯、卿大夫、士等阶层,春秋时期晋国的师服说“天子建国,诸侯立家,卿置侧室,大夫有贰宗,士有隶子弟”(《左传》桓公二年),可见周代贵族阶层的形成是实施分封制与宗法制的结果。周代的“士”是很复杂的一个阶层,它有一部分属于下层贵族,另有一部分属于上层的庶人,可谓是“一身而二任焉”。
平民的上层从西周后期开始称为“国人”。所谓“国人”,多指国都城内以及郊内拥有一定数量的土地之人,有时也泛指本国疆域内之人。国人在周代社会上很有影响,如周王朝后期“厉王虐,国人谤王,邵公告曰……王不听。于是国莫敢出言,三年乃流王于彘”(《国语·周语上》)。国人和《》的“邦人”以及《簋》的“里人”应当是类似的。平民的下层在周代称为“庶人”,庶人多数为农民,所以有“庶人食力”(《国语·晋语》)、“庶人力于农穑” (《左传》襄公九年)等说法,并且庶人要自称为“刺草之臣”(《仪礼·士相见礼》),《周礼·闾师》:“凡庶民,不畜者祭无牲,不耕者祭无盛,不树者无椁,不蚕者不帛,不绩者不衰。”由此可见,庶人是自食其力的劳动者。《左传》说“庶人、工、商,各有分亲”(桓公二年)、“庶人、工、商、皂、隶、牧、圉皆有亲昵”(襄公十四年),庶人的地位比工、商等为高。庶人和国人之间并无截然界限,孔子说:“天下有道,则庶人不议。”(《论语·季氏》)这种可以对国事发表议论的庶人与“谤王”的国人应当没有什么区别。统治者对国人、庶民的意见很重视,《尚书·梓材》:“以厥庶民暨厥臣达大家。”认为必须使庶民的意见通达于卿大夫;《尚书·洪范》说:
“汝则有大疑,谋及乃心,谋及卿士,谋及庶人,谋及卜筮。”庶人的意见与王、卿士、卜、筮并列,在决定王朝大事时具有相当的作用。按照《周礼·小司寇》的说法,在“国危”、“国迁”、“立君”之时应当“致万民而询焉”,此“万民”应指国人、庶人而言。统治者主张要“媚于庶人”(《诗经·卷阿》),“保惠于庶民”(《尚书·无逸》),并且警惕“多虐庶民”(《牧簋》)的乱政出现。另外,《大盂鼎》说:“易女(汝)邦司四伯人鬲自驭至于庶人六百又五十又九夫。”《宜侯簋》说:“锡宜庶人六百又……六夫。”这类被赏赐的庶人应当是庶人当中地位最低下者。
工商的地位与庶人相近。《国语·晋语》说“工商食官”,周代彝铭如《扬簋》、《免卣》、《令彝》等,屡有“司工”、“百工”等职官的记载,这些职官都是管理官府工匠的。《国语·周语上》有“百工谏”之说,韦注云“百工,执技以事上者也。谏者,执艺事以谏”,对于营造制作之事百工可以发表意见。周代商业和手工业一样,主要也是由官府经营的,所以《周礼》中“天官”、“地官”、“夏官”的许多职务下都有“贾人”之职。周初,许多殷遗民从事商业,“肇牵车牛远服贾,用孝养厥父母”(《尚书·酒诰》)。周王朝对他们给予优待,禁酒时特允许他们“厥父母庆,自洗腆,致用酒” (《尚书·酒诰》)。工商业者成分复杂,其中可能有一些奴隶干粗重活计。西周后期商人势力已相当可观,郑桓公东迁时即借助于商人势力,并与商人盟誓:“尔无我叛,我无强贾,毋或匄夺。尔有利市宝贿,我勿与知。”(《左传》昭公十六年)商人在西周后期政治舞台上的影响呈上升趋势。
周代社会上的乡闾组织以农民为基础,常以百为数,称为“百室之邑”(《穀梁传》庄公九年)。《诗经·良耜》:“其比如栉,以开百室。百室盈止,妇子宁止。”郑笺:“百室,一族也。……百室者,出必共洫间而耕,入必共族中而居。”关于农民的劳作情况,《汉书·食货志》说:“春秋出民,里胥平旦坐于右塾,邻长坐于右塾,毕出然后归,夕亦如之。入者必持薪樵,轻重相分,班白不提挈。冬,民既入,妇人同巷,相从夜绩,女工一月得四十五日。”
《诗经》中的周代农事诗《七月》、《载芟》、《甫田》、《噫嘻》等都讲到了西周时期农民劳作的情况。农民虽然终年辛劳,生活水平低下,但由于受传统的影响,提倡“合耦于锄以治稼穑”(《周礼·里宰》),“祸灾相恤”、“合旅同亲”(《逸周书·大聚》),互相协助,所以农民尚能有一些私有经济,不致沦为奴隶。
二、奴隶
早在周文王时期就曾制定有“有亡荒阅”(《左传》昭公七年)的法令,若有奴隶逃亡,便大肆搜索。《尚书·微子》记商贵族微子担心“商其沦丧,我罔为臣仆”。这些表明,周王朝初期社会上就已有奴隶存在。
西周时期的奴隶以称臣妾者居多。《易经·遁》:“系遁,有疾厉,畜臣妾,吉。”用绳系小豕比喻畜养臣妾,臣妾身份颇不自由。
《易经·损》:“利有攸往,得臣无家。”指利有所往,可得一个无家室的臣。《尚书·费誓》:“臣妾逋逃,勿敢越逐。”指臣妾逃跑时,不要随便去追赶。彝铭中有许多赏赐臣妾的记载,如:
易臣三品:州人、人、人。(《井侯簋》)
王益叔德臣十人。(《叔德簋》)
余舍女(汝)臣十家。(《令鼎》)
易女(汝)夷臣十家。(《簋》)
侯易者(赭)臣二百家。(《麦尊》)
易女(汝)井家于,以(与)厥臣妾。(《大克鼎》)所赐之臣多以家为单位,说明他们是有家室的,从《大克鼎》的记载看,臣妾附着于田地而被赏赐。
仆的情况与臣妾类似。《说文》:“仆,给事者,从人、,亦声。臣,古文从臣。”彝铭有赐仆的记载,如:
辰在乙卯,公易旂仆。(《旂鼎》)伯大师易伯克仆卅夫。(《伯克壶》)在《师簋》里,“仆驭、百工、牧臣妾”并列;《诗经·出车》“忧心悄悄,仆夫况瘁”,“仆夫”即驭手;《易经·旅》“得童仆贞”,指得年幼之仆。这些说明仆当多为家奴。仆亦和臣连称,《诗经·正月》“民之无辜,并其臣仆”即为一例。
彝铭中表示身份的“鬲”也可能是指奴隶而言的,如:
姜商(赏)令贝十朋、臣十家、鬲百人。(《令簋》)易女(汝)邦司四伯人鬲自驭至于庶人六百又五十又九夫,易夷司王臣十又三百,人鬲千又五十夫。(《大盂鼎》)在古代文献里,鬲、历、黎、隶等字常通用,表示隶属关系。《叔夷钟》“膺鬲公家”,即隶属于公家。献字繁体从鬲,所以《尚书·大诰》“民献有十夫”、《酒诰》“汝劼(诰)毖殷献臣”、《逸周书·作雒》“俘殷献民,迁于九毕”等的“民献”、“献民”当和彝铭“人鬲”同,其中有的虽指朝廷大臣而言,但仍是从隶属于君的意义上用词的。武王克商,“馘亿有十万七千七百七十有九”(《逸周书·世俘》),指缚系之俘。《尚书·梓材》“肆往奸宄杀人历”,“人历”指被缚执之人,“人鬲”和、人历应当是相近的,同为身份低下的奴隶。
奴隶的来源主要是战俘和罪犯。《小盂鼎》记载康王时伐鬼方的战争一次就“孚(俘)人万三千八十一人”,《虢季子白盘》记夷王时伐猃狁,一次战斗即“执讯五十”,《敔簋》记夷王时与南淮夷战斗,一次“执讯四十”。战争中“驱孚(俘)士女”(《师簋》)是常见的现象,多数战俘可能转化为奴隶。《诗经·既醉》:“其仆维何?厘尔女士。厘尔女士,从以孙子。”所赐予为仆的“女士”即士女,其中可能包括男女战俘。“从以孙子”之句,表明奴仆的子孙要世代为奴。《周礼·秋官》司隶之职“掌帅四翟之隶,使之皆服其邦之服,执其邦之兵,守王宫与野合之厉禁”,《秋官》的“蛮隶”、“闽隶”、“夷隶”、“貉隶”盖即所谓“四翟之隶”,其主要成分应为战俘。《周礼·秋官》又载对于罪犯的处置是“男子入于罪隶,女子入于舂槁”,“墨者使守门,劓者使守关,宫者使守内,刖者使守囿,髠者使守积”。《尚书·吕刑》谓“五刑之属三千”,周代刑罚是否有三千条之多虽无可考,但刑罚繁多乃是事实。《礼记·曲礼》有“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之说,周代庶民也有因犯罪而沦为奴隶者。
三、西周王朝官制
周王朝初期,经武王克商、周公东征等巨大事变以后,政局始定,甫有系统的职官设置。成王时期居于诸官之首的是周公旦、召公奭和太公望,后人有称之为“三公”者(《大戴礼记·保傅》、贾谊《新书·保傅》)。他们对年幼的成王负师保之责,即春秋时晋国师旷所谓“有君而为之贰,使师保之,勿使过度。是故天子有公” (《左传》襄公十四年)。成王时期的中央官制在彝铭中以《令彝》最详:
惟八月辰在甲申,王令周公子明保尹三事四方,受卿事寮。
丁亥,令告于周公宫。公令延出同卿事寮。惟十月月吉癸未,明令朝至于成周,延令舍三事令、暨卿事寮、暨者(诸)尹、暨里君、暨百工、暨者(诸)侯:侯、田(甸)、男,舍四方令。
卿士源于文王、武王时期的谋臣集团。周代任卿士者除开国元勋、王室近亲之外,还有一些是诸侯国的代表,如燕为召公所封,但召公并未就任,而“以元子就封,而次子留周室代为召公”(《史记·燕世家》索隐),“周公元子就封于鲁,次子留相王室,代为周公”
(《史记·鲁周公世家》索隐)。据《尚书·顾命》记载,成王弥留之际曾召集太保奭、芮伯、彤伯、毕公、卫侯、毛公等宣布遗命,此六人即成王末年的六卿,其中“召、毕、毛三公又以卿兼三公”。
《令彝》的“明保”为周公旦之子、鲁侯伯禽之弟,他“受卿事寮”,即被任命为卿士集团的首席,是卿士们议政、施政的召集者。西周后期卿士地位亦很显要,如厉王时的荣夷公,宣王时的毛公、尹吉甫、虢文公,幽王时的虢石父等,皆对朝政有重大影响。春秋时人有“同官为寮”(《左传》文公七年)的说法,西周时期的“寮”大概已有这种含义。
负责各种事务的官员称为“三事”,即《诗经·雨无正》的“三事大夫”。“三事”的具体内容,有的以为是三公,《尚书·立政》则说是任人、准夫、牧三者,职守含糊。疑“三事”为彝铭中常见的“参(三)有司”,指司徒、司马、司空。司徒在彝铭中又作司土,主要管理土地和农、牧、渔业生产,如懿王时器《免簠》“令免作司土,司奠还林、暨吴(虞)、暨牧”,即为一例。司马是职掌军事之官,在文献中又称为司武(《左传》襄公六年)、祈父(《诗经·祈父》)。据彝铭所载厉王时有司马共(《师晨鼎》),共王时有司马邢伯(《走簋》)。彝铭屡有掌武事的“师”职,他们有可能是司马的属官,其他如“亚旅”(《臣谏簋》)、“走亚”(《询簋》)、“走马”(《休盘》)等武职亦当和司马相关。司空是掌管营建、制造的职官,在彝铭中均作司工。厉王时器《扬簋》载“王若曰:‘扬!作司工,官司量田甸,暨司居,暨司刍,暨司寇,暨司工事’”,把司工的职守讲得很清楚。除“三事”之外,属于卿士统领的其他职官还有诸尹、里君和百工,但皆不如“三事”重要。从《令彝》所载我们还可以看到周公子明保作为卿士的首席能够殷见侯、甸、男等诸侯,可见卿士对诸侯国当有相当大的影响。
如果说卿士在许多方面反映了原始民主传统对于周王朝政治机构的影响,那么,“大(太)史寮”的出现则是周代王权加强的结果。从周初开始,就有许多史官活跃在政治舞台上,见诸彝铭有西周早期的史工父、史伏、史见、史寅、史丧、史农等,中期的有史先、史昔、史孟、史南、史墙等,晚期的有史次、史敖、史留、史仆等。在《周礼》中,“史”是数量最多的职官之一。这些史官中,“太史”、“内史”、“内史尹”、“右史”、“中史”等当为其中之地位较高者,“太史友”、“内史友”(《尚书·酒诰》、《裘卫鼎》)可能是太史、内史的僚属。“作册”之职在西周时代有不少记载,为史官之一种。总之,史官名目甚多,其职守主要是草拟和宣布册命,传达周王命令,整理和保存文化典籍,参与各种礼仪和祭祀等。他们是周王的近臣,所以《礼记·玉藻》有“动则左史书之,言则右史书之”的说法。两周中后期,史官地位上升。据《毛公鼎》、《番生簋》所载,厉王时期已有“大(太)史寮”出现,位列卿事寮之后,这是史官系统扩大的结果。史官还有规谏王阙的职守,殷旧臣辛甲入周为太史,其职司为“命百官、官箴王阙”,并曾作有《虞人之箴》(《左传》襄公四年)。相传,辛甲颇受周王朝重视,周文王“亲迎之,以为公卿”(《史记·周本纪》集解引刘向《别录》),其地位和普通史官当有一定区别。
活跃于周王左右的职官,除史官之外,还有宰、善(膳)夫、御正、守宫、小臣等,其他如大祝、司卜等可能也是供周王随时调遣者。其中有些地位较高的近臣可能属于“三左三右”之列。在王的近臣中,宰的地位上升很快,周初之宰仅管理一些宫廷事务,但夷王时器《蔡簋》却有让名蔡之宰“死司王家外内,毋敢有不闻,司百工”的记载。西周中后期有许多宰在册命仪式上担任傧右。《诗经·十月之交》“皇父卿士,番维司徒,家伯维宰”,表明幽王之时宰已可位列于卿士、司徒之后。东周诸国彝铭中有许多“大宰”的记载,说明宰的地位有继续上升的趋势。
周的王畿地区的地方职官主要有“百生(姓)”(《辰臣盉》)、“里君”(《尚书·酒诰》)、“里人”(《簋》)、“者(诸)尹”(《令彝》)。“百生(姓)”为诸族之长而被周王朝所任命者,所以《善鼎》有“宗子百生(姓)”之说。“里君”和“百生”均为地方机构的职官,因此《颂簋》中“里君百生(姓)”连用。周王朝对诸侯国的控制除了殷见会同以外,西周中期以后还派官员至各国督察,夷王厉王时器《仲几父簋》有“诸侯诸监”之称,诸监与诸侯并列,其性质已经和周初之监不同。另外,有些职事由周王随时派人管理,如“司五邑甸人事”(《柞钟》)、“司九陂”(《微鼎》)、“司成周贮二十家”(《颂鼎》)等,反映了周代官制尚不完善的情况。
随着分封制和宗法制的实施,周代贵族阶级中政治权力的分配已经明朗化、固定化。这些反映在官制上便是自西周中期开始的官职世袭情况的普遍出现。这个时期关于册命的彝铭中屡有这样的记载:
王若曰:虎,载先王既令乃祖考事,啻官司左右戏緐荆。
今余惟帅井(型)先王令,令汝更(赓)乃祖考,啻官司左右戏緐荆。(《师虎簋》)王乎尹氏册令曶曰:更(赓)乃祖考作冢司土。(《曶壶》)王令韩侯伯晨曰:嗣乃祖考侯于韩。(《伯晨鼎》)令女更(赓)乃祖考,籍司左右虎臣。(《师克》)所谓“更(赓)乃祖考”即承继祖考的世代职官。这些册命一方面表明贵族的官位可以世代相袭,另一方面又说明这种承袭须由周王朝认可方才有效。有些彝铭还表明周王朝在认可世袭官位时,可对其职守有所增减或变更。
四、赋役制度
周王室和贵族的土地靠征发宗族民众来耕种。这种耕种方式称为“籍”,所耕种的田地称为“籍田”。在耕种籍田时,王室贵族往往举行典礼仪式,称之为“籍礼”。“籍”,本写作耤,甲骨文和金文均作人持耒耕作之形,后来又作藉。古代文献里常训籍为借。《诗经·载芟》序:“载芟,春籍田而祈社稷也。”传:“籍之言借也,借民力治之,故谓之籍田。”所谓“借民力”即征发民力。关于周王室实行籍礼的情况,宣王时的虢文公有详细的说明。大致是说在行籍礼以前多日就要由太史、稷以及其他官员观察报告天时、土壤变化情况,设立祭坛,准备农具和祭品,到了籍礼之日:
及期,郁人荐鬯,牺人荐醴,王祼鬯,飨醴乃行,百吏、庶民毕从。及籍,后稷监之,膳夫、农正陈籍礼,太史赞王,王敬从之。王耕一,班三之,庶人终于千亩。其后稷省功,太史监之。司徒省民,太师监之。毕,宰夫陈飨,膳宰监之。
膳夫赞王,王歆太牢,班尝之,庶人终食。(《国语·周语上》)王和百官手执耒耜进行农作只是象征性的,“庶人终于千亩”才是实质性的内容。彝铭中有两条记载可以和文献相印证:
王大籍农于田,,王射,有司暨师氏小子射。(《令鼎》)王曰:,令女作司土,官司籍田。(《簋》)“王大籍农于田”指成王在地之田征集农民举行籍礼。“司土,官司籍田”和籍礼上的“司徒省民”是吻合的。《礼记·祭义》说“诸侯为藉百亩”,《吕氏春秋·上农》说“大夫士皆有功业”,《榖梁传》宣公十五年说“古者什一,藉而不税”,凡此都说明除了周王室的土地以外,各级贵族的土地也靠“藉”的办法耕种。《国语·鲁语下》载孔子语谓“先王制土,籍田以力,而砥其远迩;赋里以入,而量其有无;任力以夫,而议其老幼。于是乎有鳏、寡、孤、疾,有军旅之出则征之,无则已。其岁收,田一井,出稯禾、秉刍、缶米,不是过也。”孔子称这种办法为“周公之籍”,即周公所制定的籍田之法。这种办法尽管非必为周公制定,但是与周代实际情况应当相距不远。
从翻地翻种到耨耘收获,庶民们都要在司徒、甸人等官吏监督下无偿地为王室和贵族服务。这种赋役是以族或居住的里邑为单位征发的。《诗经·载芟》序谓“载芟,春籍田而祈社稷也”,可见是一首写籍田的诗歌,其中云:“千耦其耘,徂隰徂畛。侯主候伯,侯亚侯旅,侯强侯以。有其馌,思媚其妇,有依其士。”毛传:“主,家长也。伯,长子也。亚,仲叔也。旅,子弟也。”参加“千耦其耘”的主、伯、亚、旅等应当是同族之人。《诗经·噫嘻》是成王举行籍礼时的乐歌,谓“噫嘻成王,既昭假尔。率时农夫,播厥百谷。骏发尔私,终三十里。亦服尔耕,十千维耦”。“里”为古代居住单位,亦指距离。“私”和《诗经·崧高》“迁其私人”类似,指归农官统辖的某族或某地的农民。《噫嘻》“骏发尔私”,传:“私,民田也。”然籍田为耕种公田,故此“私”不当指私田。诸家多谓私为耜之假,但私古音为脂部,耜为之部,相距甚远,不可能音同或音近相通。按,若以声类求之,此私当读为室。朱骏声《说文通训定声》将私、室均列入履部。室字古文从矢,并以矢为声,私字以厶为声,矢与厶古音相同,所以读私为室从古音上看是可以的。古代里邑由若干室组成,一家农夫即为一室。文献和彝铭中每每室家连用。彝铭中屡有臣若干家的记载,若干家即若干室。“骏发尔私,终三十里”,意即征发方圆三十里之内的室家。另外,此“私”亦可径释为“私人”。《诗经·崧高》:“王命傅御,迁其私人。”毛传:
“私人,家臣也。”“私人”当即彝铭臣若干家之臣,系指普通农民而言。总之,“骏发尔私”的私,或读为室,或释为私人,其意义是一致的,皆可通。一次要由“十千”即上万农民进行耦耕,可见赋役征发的规模是很大的。周族的籍田之制盖萌芽于文王时期,大约在周公时期成为定制,为周公制礼作乐的内容之一。《国语·周语》:“宣王继位,不籍千亩。”韦注:“自厉王之流,籍田礼废,宣王即位,不复遵古。”厉宣时期虽然籍礼仪典有缺,但籍田这种剥削民众力役的方式并未被抛弃,直到春秋晚期,籍田之制才近于尾声。
除了征发力役进行籍田以外,周王朝还向诸侯以及被征服的方国索取贡赋。这种贡赋的数量一般是根据纳贡赋者的地位和距成周的路途远近来确定的。按照穆王时卿士祭公谋父的说法,周王朝曾将王畿地区称为甸服,王畿之外依次为侯服、宾服、要服和荒服。(《国语·周语上》)由于甸服距周王朝最近,所以向甸服索取的贡献最重。春秋时期周襄王说:“昔我先王之有天下也,规方千里以为甸服,以供上帝山川百神之祀,以备百姓兆民之用,以待不庭不虞之患。”(《国语·周语中》)甸服所奉献的包括了祭祀、行政和军事三个方面的需要,郑国的子产说“卑而贡重者,甸服也”(《左传》昭公十三年)是有根据的。
周王常命重臣主持贡献的索取。《毛公鼎》:“王曰:父!之庶出入使于外,敷命敷政,艺小大楚赋,无唯正昏。”意谓让毛公出使于外,宣布周王朝的政令,掌管诸国胥赋,并将征敛情况向周王报告。《尚书·多方》载周公对众方国的诰辞,其中说:“告尔有方多士暨殷多士:今尔奔走臣我监五祀,越惟有胥伯小大多正,尔罔不克臬。”意指众方国臣服于周,对于大大小小的劳役赋敛的多种征收均皆守法奉纳。这里的“胥伯”和《毛公鼎》的“楚赋”意义相同。诸侯和方国若不按时贡纳,便会被责罚或征讨,即《国语·周语上》所谓的“刑不祭,伐不祀,征不享,让不贡”。淮夷为周王朝的“帛亩人,毋敢不出其帛其责(积),其进人、其贮,毋敢不即次即市,敢不用令,则即井(刑)扑伐”(《兮甲盘》)。宣王时多次对淮夷用兵,皆由贡赋引起。通过征伐,周王朝不仅“驱孚(俘)士女、羊牛、孚(俘)吉金”(《师簋》),而且使淮夷“不敢不敬畏王命,逆见我,厥献厥服”(《驹父》)。周王朝索取的贡献多贮积于成周洛邑,因为“此天下之中,四方入贡道里均”(《史记·周本纪》)。关于周王朝赋敛的范围和项目,《周礼·大宰》的说法可能近是,它说大宰之职“以九赋敛财贿”,邦中、四郊、邦甸、关市、山泽等地域皆有赋敛,并且要以祀贡、嫔贡、器贡、币贡、材贡、货贡、服贡、贡和物贡等九项“致邦国之用”。由此可见,周王朝的赋敛包括了金玉布帛、土产方物、器物材货等各种门类,连周王室用以滤酒的苞茅也要由楚国贡纳(《左传》僖公四年)。
五、刑罚和军队
周初刑罚与殷有承继关系。周公对康叔的诰辞说:“汝陈时臬事,罚蔽殷彝,用其义刑义杀,勿庸以次汝封。”(《尚书·康诰》)意谓宣布法律、判断案子时应以殷的法律为依据,采用其合理部分,不要自以为是地随便处罚。然而周初统治者对殷律是有所损益的,主要是减省去殷律中的严酷部分,加进“明德慎罚”(《尚书·康诰》)的内容。
这样做完全适应了宗法制发展的需要。周公说:“元恶大憝,矧惟不孝不友。子弗祗服厥父事,大伤厥考心;于父不能字厥子,乃疾厥子;于弟弗念天显,乃弗克恭厥兄;兄亦不念鞠子哀,大不友于弟。惟吊兹,不于我政人得罪。天惟与我民彝大泯乱,曰:乃其速由文王作罚,刑兹无赦。”(《尚书·康诰》)对于违背父子兄弟之义的要“刑兹无赦”,所施刑罚的具体条文应当是根据实行宗法制的需要来拟定的。
周代的刑罚种类,按《尚书·吕刑》的说法有“墨罚之属千,劓罚之属千,剕罚之属五百,宫罚之属三百,大辟之罚其属二百”,是谓五刑。周公所作《誓命》有九刑之说:“毁则为贼,掩贼为藏,窃贿为盗,盗器为奸。主藏之名,赖奸之用,为大凶德,有常无赦。
在九刑不忘。”(《左传》文公十八年载鲁太史克语)春秋时期晋国的叔向说:“周有乱政,而作九刑。”《逸周书·尝麦》说:“太史策刑书九篇,以升授大正。”九刑当指刑书九篇,分述九种刑罚。刑罚的执行可以因人因时而异。《周礼·小司寇》有议亲、议故、议贤、议能、议功、议贵、议勤、议宾等八项,对亲故勋贵等可以减免刑罚。
《尚书·吕刑》“刑罚世轻世重”,即时轻时重,和《周礼·大司寇》所谓“刑新国用轻典”、“刑平国用中典”、“刑乱国用重典”是一致的。交纳罚金可以代替刑罚,如墨、劓、剕、宫、大辟等五刑,可分别纳百锾、二百锾、三百锾、六百锾、千锾而得以赦免(《尚书·吕刑》)。西周晚期器《训匜》载职官为牧牛者,因违抗上司而被判鞭打一千并施以墨刑的处罚,但最后却以“罚金”三百锾而被赦免。
周代刑罚的执行有相当大的随意性,这种随意性对于贵族显然是有利的。彝铭资料表明,周王朝专司刑罚的职官不多。司寇之职在西周中期的彝铭里才出现,并且所见不多。懿王时期的《扬簋》载名扬者被任命为司工(空),兼管司寇之责,可见司寇之职无足轻重。文献记载所称司寇者有康叔和苏公,《左传》定公四年:“武王之母弟八人,周公为大宰,康叔为司寇。”此康叔为卫国始封之君。《尚书·立政》有“司寇苏公”,为苏国封君,《左传》成公十一年谓“周克商,使诸侯抚封,苏忿生以温为司寇”。康叔和苏公主要是封君,而不能视为司寇类的职官。在周代分封制度下,行政权与司法权尚未分离,刑罚大权由各级贵族执掌,周王朝专司刑罚的职官不多,原因就在于此。
周王朝的军队,最主要的是“师”。《诗经·棫朴》:“周王于迈,六师及之。”《诗经·常武》:“整我六师,以修我戎。”《尚书·康王之诰》:“张皇六师。”彝铭亦有“六师”之载,见于《盠方彝》、《南宫柳鼎》等,六师常驻宗周地区,故又称为“西六师”(《禹鼎》)。《国语·周语下》称牧野之战的周军为“六师”,可见六师是以周族人为主的军队。与此不同的是“殷八师”。周初彝铭有“以殷八师征东夷”的记载,殷八师应当是以整编商王朝的军队为主所组成的军队。营建成周以后,殷八师常驻成周,拱卫东都,故又称“成周八师”(《曶壶》)。西六师和成周八师统归周王朝管辖,因此彝铭中有将其连称者:
王令盠曰:籍司六师暨八师艺。(《盠方彝》)王乃命西六师、殷八师。(《禹鼎》)自昭王开始,周王朝多次向南方的荆楚、淮夷等用兵,其在南方的武装力量当即文献所谓的“南国之师”。这支军队在宣王时曾被调去征伐姜氏之戎,遭到覆灭的命运,所以《国语·周语上》有“宣王既丧南国之师,乃料民于太原”的说法。周代师旅驻扎之处,往往以师命名,如彝铭中的炎师、牧师、由师,《尚书·洛诰》中的洛师等皆其例。由于成周常驻八师,所以它又称为“成师”(《兢卣》、《小臣单觯》)。《曶壶》谓“更乃祖考作冢司土于成周八师”,所云“成周八师”实即成师。
和商代的情况相类,“行”在周代也用作军队建制名称。成王时器《中鼎》载:“王令中先相南或(国),串行艺王。”谓王令名中者以“串行”先整治王之旅途的居处,“串行”即串族之行。成王时器《吕壶》载:“伯懋父北征,唯还,吕行捷,孚(俘)贝。”“吕行”即吕伯之行。夷王时的《虢季子白盘》载:“经维四方,搏伐猃狁,于洛之阳。折首五百,执讯五十,是以先行。”“先行”即先锋部队,本来应在“折首”句之前,为了押韵而列在了后面。《盠方彝》“用司六师、王行”,“王行”应是周王族部队,它和六师并列,其作用不可忽视。西周晚期的《史免簠》所载“王征行”当即出征时之王行。从“行”在彝铭中命名的情况看,它可能是族众之军的专用称谓。
周王的禁卫部队称为“虎臣”,即《周礼》所谓的虎贲氏。其职责是“掌先后王而趋以卒伍。军旅、会同亦如之。舍则守王闲。王在国则守王宫,国有大故则守王门”(《周礼·虎贲氏》),亦即彝铭所谓的“干害王身,作爪牙”(《师克》)。虎臣有“左右虎臣”(《师簋》)、“正侧虎臣”(《无鼎》)、“邑人虎臣”(《师酉簋》)、“师氏虎臣”(《毛公鼎》)等多种。虎臣在战争中颇有威风,武王伐纣的主力就是“革车三百两,虎贲三千人”(《孟子·尽心下》),西周中后期还多次参加讨伐淮夷的战争(《鼎》、《师簋》)。《诗经·常武》:“进厥虎臣,阚如虓虎。”虎臣之称盖从其勇猛如虎取义。虎臣里有许多外族人,据《师酉簋》、《询簋》所载,虎臣就包括有西门夷、秦夷、京夷等多种夷人,甚至还有罪隶在内。
周代军队由甲士、驭手、徒兵、杂役等人员组成。厉王时器《禹鼎》云:“禹率公戎车百乘,斯驭二百,徒千。”戎车即兵车,车上一般有甲士三人,一人居中执辔驭车马,另有两人执戈矛弓矢盾等兵器分立左右,徒兵则随车而进。甲士由各级贵族充当,徒兵由庶民充任。为了提高战斗力,统治者采取“三时务农而一时讲武”(《国语·周语上》)的方式对庶民加以训练,或者采取田猎的方式习武,“春搜、夏苗、秋狝、冬狩,皆于农隙以讲事也。三年而治兵,入而振旅”(《左传》隐公五年)。庶民习武成绩优秀者可以上升为“士”。《国语·齐语》谓:“农之子恒为农,野处而不昵。其秀民之能为士者,必足赖也。有司见而不以告,其罪五。”军队所需车辆马牛由庶民按一定单位交纳,称为军赋。《春秋经》成公元年杜注引《周礼》:“九夫为井,四井为邑。丘十六井,出戎马一匹、牛三头。
四丘为甸,甸六十四井,出长毂一乘,戎马四匹,牛十二头,甲士三人,步卒七十二人。”此仅以地域组织为说,和实际情况可能有一些距离。周王朝军队内部组织情况难以详考,《周礼·夏官·司马》总括古代情况说:“凡制军,万有二千五百人为军,王六军,大国三军,次国二军,小国一军,军将皆命卿;二千有五百人为师,师帅皆中大夫;五百人为旅,旅帅皆下大夫;百人为卒,卒长皆上士;二十有五人为两,两司马皆中士;伍人为伍,伍皆有长。”“王六军”之说可能由周王六师之说蜕化而来。作为师之上的“军”一级建制则不合于周制,虽然如此,《周礼》关于师、旅、卒、两等单位和人数的说法也还是有一定参考价值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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