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代的奴隶制-有关税收、土地和财产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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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德国社会主义者用一个术语来指称使得工人服从于资本家的条件组合,即工资铁律,“铁”这个词表明这个定律是不可改变的。然而,这些条件中,没有什么是不可改变的;这些条件仅仅是来自于关于税收、土地以及——最重要的——关于满足我们需求的事物(例如财产)的人类法律。法律是由人制订和废除的。因此,造成奴隶制的不是社会学意义上的“铁”律,而是普通的人造律。在这种情况下,我们这个时代的奴隶制显然不是而且绝对不是由什么自然“铁”律造成的,而是由关于土地、税收和财产的人类法律造成的。

    有一套法律规定,土地无论大小都可以属于私人,而且可以通过继承或者授意从一人手中到另一人手中,还可以出售;另有一套法律规定,每个人都必须无条件地交纳政府向他征收的税金;还有第三套法律大意是,任何数量的物品——不管是用什么手段获得的——都可以成为拥有者的绝对财产。由于有了这些法律,也就有了奴隶制的存在。

    我们已习惯了所有这些法律,以至于在我们看来,它们是人类生活所必需的,而且是自然的,就像之前维护农奴制和奴隶制的法律那样;看起来难以质疑它们的必要性和公平性,我们也没有注意到它们哪里不对。但是正如到底有一天,看到农奴制严重后果的人们开始质疑起维护它的那些法律的公平性和必要性一样,当前经济秩序的恶果已经变得明显起来,人们不由自主地质疑它是否公平,不由自主地质疑起导致这些后果的关于土地、税收、财产的法律。

    人们以前问过:“有些人应当隶属于他人,不应有自己的东西,而应把他们通过劳动生产出来的所有东西都交给他们的主人,这对吗?”所以现在,我们必须问自己:“人们不能利用被视为他人财产的土地,这对吗?人们应该以税收的形式交给其他人吗?人们必须应政府的要求,把他们的一部分劳动成果——无论份额多寡——以税收的形式上交给他人,这对吗?人们不能利用那些被认为是他人财产的物品,这对吗?”

    人们不能利用被认为属于那些自己并不种地的人口的土地,这对吗?

    据说之所以有这样的立法,是因为地产是农业繁荣的必要条件,而且如果个人财产不能通过继承来转移,人们会来回赶人,让他们离开自己居住的土地,也就没有人会在他定居的土地上劳作、提高土地的效力。是这样的吗?

    答案可以从历史以及今天的现实中找到。历史表明,土地的所有权并不是因为希望让耕种者对土地的保有更为巩固,而是由于征服者夺取了公有土地,并将其分配给了那些为征服者服务的人。因此,土地所有权的确立并不是为了激励农民。有人断言,土地所有权让那些在土地上耕作的人确信他们不会被夺去他们所耕种的土地,今天的事实已经揭露了其中的谬误。实际上,各地已经发生的以及正在发生的一切恰恰相反。大地主因土地所有权获利最多,而且还正在持续获利,而土地所有权的结果是,全部或者大部分、绝大多数的农民现在沦落到了给他人种地的境地,而且还可能因为那些自己不种地的人一时兴起而被赶走。所以,现存的土地所有权当然不是在捍卫农民享受他在土地上付出心血后换来的劳动果实的权利,而是恰恰相反,它是一种手段,被用来剥夺农民用以劳动的土地并将其交给那些没在这片土地上干过农活儿的人。因此,它肯定不是用来发展农业的手段,而是恰恰相反,是让农业恶化的手段。

    关于税收,据说人们应该纳税,是因为税法的实行是经全体人民——虽然悄无声息——一致同意的,那些纳税的钱是用来满足公共需要的,是为了全体人民的利益。是这样的吗?

    这个问题的答案历史和今天的现实已经给我们了。历史表明,税收绝不是经过一致同意才实行的,而是相反,税收的实施是一批人(通过征服或者其他方式)取得对他人的控制后,不是为了公共需求而是为了他们自己而强制要求贡献的直接结果。同样的事情还在继续。税收是被那些有权力征收的人收取的。如果现在这些被称作税和责任的贡献有一部分是用于公共目的,在极大的程度上,是出于对人有害的公共目的而非有益的公共目的。

    例如,在俄国,农民整体收入的三分之一是作为税收交上去的,但只有五十分之一的国家财政收入花在了他们最重要的需求上,即人民的教育;而且甚至就这么一点金额也是花在了对人们而言弊大于利的一类教育上,让人很意外。收上来的另外五十分之四十九的税收花费在了不必要的事情上,而且是对人们有害的事情,比如武装军队,建立有战略性意义的铁路来让富商受益,用于堡垒和监狱,帮助神职人员和王室人员,给文官以及全体为政府工作的人发工资,比如给那些帮助政府收税的人发工资。

    同样的事情不仅发生在波斯[24]、土耳其和印度,也发生在所有的基督教国家、宪政国家和各个民主共和国,即金钱取之于人口的大多数,几乎不管他们是否同意,并且征收的金额不是确实需要的金额,而是最多能收多少就收多少(我们知道议会是怎样组成的,而且知道他们是多么地不能代表人民的意愿),而且这笔钱没有用于共同利益,而是被用于统治阶级觉得对他们而言必要而且能保持其地位的领域,比如对古巴、中美洲或者菲律宾作战,夺走以及占有德兰士瓦[25]的财富等等。因此,人们必须纳税是因为税收是征得普遍同意后实施的且税收是被用于公共利益用途这种解释就跟土地产权是为了鼓励农业发展而确立的这种解释一样不公平。

    人们不应使用属于他人的物品来满足自己的需要,是这样的吗?

    有人主张,对所得物品树立财产权是为了使工人确信没有人能拿走他的劳动成果。

    是这样的吗?

    只需看一眼我们这个世界上所发生的,即对财产权的捍卫有着不一样的严格,就可以确信生活中的真相与这种解释相比,是多么地背道而驰。

    在我们的社会里,因为对所得物品的财产权的存在,这一权利本来要阻止的事情却发生了,即,已经被而且正在被劳动人口生产出来的所有物品被那些没有生产它们的人占有(而且随着它们的生产,不断地被这些人夺走)。

    因此,财产权可以确保工人们享受他们的劳动成果这样的论断显然要比有关土地所有权的论断更为不公正,而且前者与后者是基于相同的诡辩:首先,工人们的劳动成果被不公平地、粗暴地从他们那里夺走;然后,法律介入,这些用不公正的手段和暴力从工人那里夺来的物品被宣布为窃夺者的绝对财产。

    财产,比如一个通过一系列的欺诈和利用工人获得的工厂,被认为是劳动的成果,而且被认为是神圣的;但那些在工厂劳作而死去的工人们的生命以及他们的劳动,没有被视为工人们的财产,而是被认为是工厂主人的财产,如果工厂主人利用工人们的有求于他,以一种合法的方式把工人们束缚起来的话。再比如,通过高利贷以及一系列勒索从农民那里收上来的不计其数的玉米,被认为是商人的财产,而农民种植的还长在地里的玉米被认为是别人的财产,如果那人是继承了他的祖父或者曾祖父从人民那里抢来的土地。据说,法律平等地保护磨坊主、资本家、地主、工厂工人以及农村劳动者的财产。资本家和工人之间的平等,就好比两个战士之间的平等,一个被绑着双手,另一个持有武器,而他们两人在打斗时都要遵循某些严格地不偏不倚的规则。因此,对带来了奴隶制的这三套法律正当性和必要性的所有解释,就跟以前对农奴制正当性和必要性的解释那样一样地不真实。所有这三套法律只不过是建立了一种取代了旧形式的新形式的奴隶制。就像以前人们制定的法律使得一些人可以买卖他人,拥有他人,让他们工作,所以有了奴隶制的存在,所以现在人们制定了法律,规定人们不能使用被认为属于他人的土地,必须缴纳向他们征收的税收,不得使用被认为是他人财产的物品,我们有了我们这个时代的奴隶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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