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与土地有关的法律
2)与税收有关的法律
3)与财产有关的法律
因此,任何人们希望改善工人地位的企图都不可避免地——尽管是无意之中——导向了对这三项立法的反对。
一组人要取消工人们的税负,并将这些税收转移到富人身上。另一组人提议废除土地私有权,并试图在新西兰和美国的一个州实行这种做法(爱尔兰对地主权利的限制也是在朝同一方向发展)。第三组人,即社会主义者,提出生产方式公有化,对收入和遗产征税,并限制资本家雇主的权利。因此,看似造成了奴隶制的法律法规被废除了,我们也有望以这种方式废除奴隶制。然而,我们只需要再仔细看看这些法律法规的废除是在怎样的条件下完成或者提议的,就能明白不仅这些改善工人条件的行动计划,甚至那些理论计划,也都仅仅是在把一种造成奴隶制的立法换成另一种树立新形式奴隶制的立法而已。因此,举例来说,那些废除穷人税负的人,首先废除了直接的税费,然后把税负从穷人转移到富人身上,他们就一定要保留——而且确实保留了——那些成就土地私有权、生产资料私有权以及财产私有权的法律,这样整个的税收负担才能转嫁出去。尽管工人们已免于纳税,有关土地和财产的法律的保留使工人们成为地主和资本家的奴隶。像亨利·乔治和他的支持者这样的人打算废除将土地定为私有财产的种种法律,却提出了新的法律,强制征收土地的地租。这种强制性的地租必然会造成一种新的奴役形式,因为被迫支付租金或单一税的人,一旦庄稼歉收或是遭遇其他不幸,就不得不向有钱可贷的人借钱,由此他将再次陷入经济奴役之中。
像社会主义者这样的人,在理论上希望废除有关土地产权的立法而在生产手段方面不仅保留了有关税收的立法,而且不可避免地引入了有关义务劳动的法律;这意味着,他们必然会重建原始形式的奴隶制。
因此,无论怎样一种方式,所有从实践上和理论上废除造成某一种形式奴隶制的某些法律法规的行为,总是而且一直是通过新的立法用新的法律来替换掉被废的法律,由此造成另外一种新形式的奴隶制。
所发生的这一切跟狱卒做的很像;狱卒是把囚犯的锁链从脖子上换到手臂上,从手臂上换到腿上,或是把锁链取下,改用插销门闩来禁锢犯人。迄今为止人们设想到的在工人处境方面能发生的所有改进,都是这样的。
赋予主人权利使其能强迫奴隶从事强制劳动的法律被允许主人拥有所有土地的法律所取代。允许所有土地成为主人私有财产的法律可以被税收法取代,而对税收的控制权掌握在主人、政府手中。税法可以被其他保护个人财产和生产资料中私有财产权的法律替代。维护土地产权、私有财产及生产资料产权的法律则可以像现在提议的那样被强制劳动代替。
显然,废除造成当代奴隶制的某一形式的立法——,无论是关于税收的还是关于土地产权、个人财产或者生产资料所有权的,这一切都不会摧毁奴隶制度,只是废除它的其中一种形式罢了,而且它会立即被新的形式所替代,就像废除奴隶制和农奴制以及废除税收时那样。即使废除所有这三组法律法规,也不会废除奴隶制,而且会带来新的、未知的奴隶制形式;这一情形现在已经开始显现,而且通过有关工时、工人年龄和健康状况的立法,通过让人接受义务教育,通过扣缴养老保险和事故保险,通过所有的厂内检查手段,来束缚劳动者的自由。这一切都只不过是过渡性的立法,来为新的、未经试验的奴隶制做准备。
因此,越来越明显地,奴隶制的本质不在于承载它的那三个立法根源,更不在于这些或者别的法律法规本身,而在于这样的事实,即,立法存在,有权力颁布让自己有利可图的法令的人存在,而且只要这些人有这样的权利,奴隶制就会存在。
以前,人们拥有奴隶是有利可图的,他们制定了有关奴隶制的法律。后来,拥有土地、征税以及保留所获得的东西变得有利可图,人们制定了相应的法律。现在,维持现有的方向和分工是有利可图的,人们正在制定这样的法律,强迫人们在目前的分配和分工下工作。因此,奴隶制的根本原因是立法权存在,即有人有权制定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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