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代的奴隶制-立法的本质是有组织的暴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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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什么是立法?是什么让某些人有权制定影响所有人的法律?

    有一整套科学——甚至比政治经济学更古老、更虚伪、更让人不知所云——来回答这些问题,在过去多少个世纪里,这门科学的拥趸为此写了无数本书(其中大部分都是相互矛盾的)。但因为这门科学的目的——就像政治经济学的目的那样——不是要解释现在是什么样子以及应当是什么样子,而是要证明现在的样子就是它应当的样子,于是在这门科学(称作法学)中,我们发现了很多关于权利、关于主体与客体、关于国家观念以及关于其他类似问题的论述——不仅这门科学的学生难以理解,而且教师们也难以理解的论述,但我们没有找到对“什么是立法?”这一问题的明确回答。

    按照科学的解释,立法是全体人民意志的表达;但因为那些违反法律或是想违反但是害怕被惩罚才不去违反的人总是比那些希望贯彻法律的人要多得多,显然立法并不能被视为全体人民意志的表达。

    例如,有不损伤电线柱的法律,有尊重某些人的法律,有人人都应服兵役[26]或义务陪审的法律,有不应将某些货物带出某一边界的法律或是不应利用被视为他人财产的土地的法律,有不应制作代用货币的法律、不应使用被视为他人私人财产的物品的法律,以及许许多多关于其他事务的法律。

    所有这些法律以及许多其他法律,都是极其复杂的,而且可能是在相当不同的动机下通过的,但没有哪一项是表达全体人民意志的。所有这些法律只有一个共同点:即,如果谁不守法,那些制定这些法律的人将派出武装人员,而武装人员会殴打不服从法律的人,剥夺他们的自由,甚至杀害他们。

    如果一个人不愿按照被要求的那样把他劳动成果的一部分作为税收上交,武装人员就会过来从他那里拿走被要求的东西,如果那个人反抗,他就会被殴打、被剥夺自由,有时甚至被杀死。同样的情形也会发生在利用被认为是他人的土地的人身上。同样的情形也会发生在利用被视为是他人财产的物品来满足自己的需要或是便利自己工作的人身上。武装的人会来,剥夺他拿来一切,如果他反抗,他们会殴打他,剥夺他的自由或是杀了他。同样的事情也会发生在其他任何人身上,如果他们不尊敬那些被法律规定应当尊敬的人、不去当兵或是制造代币。

    对于每一个不遵守既定法律的人都会有惩罚;法律制定者会让犯罪者受到打击、监禁或者丧命。

    起自英国和北美,至于日本和土耳其,已经制定了许多宪法,人们据此相信,在他们国家制定的所有法律都是应他们的要求制定的。但每个人都知道,不止在专制国家,而且在名义上相当自由的国家,比如英国、法国以及别的国家,法律不是由全民意志制定的,而是根据手里有权的人的意志制定的,就像在北美那样。因此,时时处处都是,制定的这些法律有利于那些有权的人,不论他们人数多寡,哪怕只有一个人。无论何时何地,法律的实施都是通过强迫——现在依然在强迫——某些人服从他人意愿这一唯一手段达成的,也即通过打击、剥夺自由和谋杀来实施。舍此没无他法。

    不会是其他情况。因为法律要求执行某些规则;强迫某些人遵守某些规则,做别人希望他们做的事,只能通过打击、剥夺自由和谋杀来实现,当然不会通过自由意志实现。只要有法律,就一定有强迫人们服从的力量,而只有一种力量能够迫使人们遵守规则、服从他人意志,它就是暴力,不是人们用来对抗他人时所采取的激情动作这种简单暴力,而是有权势的人为了让他人遵守他们这些强者制定的法律——换句话说,为了强迫人们按照有权势的人的意志行事——而采取的有组织的暴力行为。

    所以,立法的本质不在于主体或客体,不在于权利,不在于人民的集体意志在统治这一思想,也不在于其他的这样不确定的、让人困惑的条件,而在于使用有组织的暴力的人有权来强迫别人服从他们、按照他们的意志行事这一事实。

    因此,能让绝大多数人理解的精确且无可辩驳的立法的定义是:法律是由通过有组织的暴力来进行统治的一部分人制定的规则,违者将受到打击,失去自由,甚至被杀掉。

    这个定义给“是什么使得一些人可以制定法律”这一问题提供了答案。是同样的原因让制定法律以及强制人们服从成为可能,即,针对人民的有组织的暴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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