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这个思路,大量事业单位都可以逐步社会化,办成非营利机构。特别是凡适合购买服务的,首先就应当走这条改革道路。对现有事业单位,即存量部分,要积极稳妥地逐步改、实行预算管理;对新增公共服务事项,即增量部分,适合购买服务的就一步改到位,不再增加机构和人员。政府部门直接承担的大量事务性服务管理工作,也可逐步以购买服务的方式交给事业单位、社会组织或企业承办。改革后,政府可与这些机构建立新型的合作或说是契约关系,同时也可以招标、承包、委托等方式向营利性的企业购买服务,也就是说,营利性企业也可以承办非营利性公共服务项目。这样就可以在公共服务领域更多引入市场机制,增加政府和人民群众的选择性,提高服务质量和效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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