而近日引起舆论广泛关注的苏银霞案,同样涉及到了群体作恶。在其子于欢举刀刺向敌人之前,那群恶棍一定以为天下就是他们的——因为他们一度掌控局面。
按弗洛伊德的理论,人人皆有“生本能”和“死本能”。就“死本能”而言,既然人有破坏与施虐的倾向,他就会努力为此寻找出口。但与此同时,他又有求生的倾向,所以安全感又是必需的。而个体终究孱弱,最好的办法是参与群体去施虐,同时将自己隐藏起来。
施虐者可以通过群体借船出海,以满足他们内心中的幽暗和隐秘的愿望。为此,他们通常需要两样东西,一是“师出有名”(如苏银霞案中的讨债);二是人多势众(可以控制局面)。两个条件一旦具备,剩下的就只要领头人吹口哨了。
依我之见,集体作恶之所以诱惑人,是因为它可以更好地满足作恶者的对外的“死本能”与对内的“生本能”。在此,我准备用一个简单的字母N来加以解释。
一、N的乘数效应:(1乘以N)
当一个人开始成群结队的时候,个体的力量被强化,变成了1乘以N。在那里,N的数值越大,群体人数越多时,个体被赋予的力量也就越大。
正如古斯塔夫•勒庞在《乌合之众》中所说,如果只是一个人,他即使有作恶的念头也会存在心里,但是一旦加入到群体,他就有可能胡作非为,由此产生焚烧宫殿、抢劫商场的具体行为。
更别说,人具有模仿与竞争的倾向,在同一群体中,作恶者甚至会在作恶时产生无谓的炫耀与攀比之心,恶行也因此愈演愈烈。
与此相伴的是作恶者四肢越来越发达,大脑越来越萎缩。也就是说,个体在进入群体之后,虽然个体的暴力倾向与行动能力得到了增强,但其基本的理性与良知却有可能削弱甚至完全丧失。这种削弱与丧失,同样会增强其破坏性。
值得注意的是,一个封闭性的群体(意见高度一致)针对个体作恶时,群体会形成一种无所不能的气场,他们之间互相激化,使恶行放大。集体暴力的逻辑是,只要其他成员在场,为作恶互相背书,任何一个作恶者的作恶都是群体作恶的持续。在集体作恶之时,一个人的加害,逻辑上也可被视为一群人的加害。
当一个人被一群恶人包围,也因此更容易陷入绝望,并产生可能的过激行为。正是考虑到背后的因果关系,有些国家的刑法会理解被侮辱与被损害者当时的精神状态,甚至支持其采取“无限正当防卫”。这也是我理解在当时的特殊情境下于欢“失控伤人致死”的原因。这既是正当防卫,也是合乎人情的正当反应。
于欢所面对的不是一个人,而是一条由1变成N的恶龙。如果说他起杀戮之心,我宁愿相信他不是为了杀人,而是为了屠龙。因为他所面对的不是一个具体的作恶者,而是一群人组成的巨兽,而这个巨兽正在食人。
也是这个原因,为了将这一巨兽关进笼子,我主张法律要从重处罚那些群体针对个体的犯罪。而这一犯罪类型,在极端情况下甚至可以成为大屠杀的基础。
二、N的除数效应:(1/N)
集体作恶的诱人之处还在于它同时具有N的除数效应,即在面对道德和法律的责难时,参与作恶者会隐藏在N当中,也就是说其道德责任与法律责任均被除以N,变成了1/N。道德层面,个体良心上的责难让位于“大家都这样做”。法律层面,因为人多,也有法不责众的心理。在这里,N越大,作为1/N的个体的责任也被认为最小,小到如同一颗沙砾。而这也是二战结束后许多纳粹分子为自己脱罪的理由。
上述N的乘数效应与除数效应解释了许多群体之恶因何发生,它的确满足了作恶者的趋利避害的心理。他们幻想自己作恶时力大无穷,被追究责任时又可以逃之夭夭。这既有利于损害他人的“死本能”,又有利于自己的“生本能”。
当然,这只是一种幻觉。这世界上最朴素的真理是,没有谁能好事占尽,只赚不赔。
毕竟这世界上还有法律。当法律不彰,还有世道人心。当人心无力,还有以牙还牙的最后的报复(暴力平衡)。凡对他人施以“死本能”攻击的人,同样可能遭受被攻击者的“死本能”攻击。当侮辱与损害超出了世人包括受害者所能承受的极限,也是乌合之众与暴力团体幻灭之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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