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金融三足鼎立:国统区、根据地、沦陷区
“法币”改革:日本侵华战争的导火索
在中国近代百年金融史之中,曾经有过无数次的改革,但其中影响最深远的当数1935年11月4日国民政府实施的“法币改革”。这次改革可以说是从经济领域奠定了抗日战争胜利的基础。
1931年九一八事变后,在短短的3个月内日军就占领东北全境,使中国1/8的领土,3000万同胞沦于其殖民统治之下。东北地区是当时中国工业、农业、交通运输业和外贸相对发达的地区,它被日寇所占,中国相当于被抢掠了全国30%的煤产量、79%的铁产量、55%的黄金开采量、23%的电力, 93%的石油产量、37%的森林资源,41%的铁路和37%的对外贸易,这对于中国经济来说可谓是受到了重创。
此时,美、英、日也在为夺取中国的货币控制权,进行着激烈的较量。南京政府为了抵抗日本进一步的侵略,进行了一项旨在增强经济实力的改革——币制改革。
1927年南京国民政府成立之初,便开始着手组建中央银行,并相继改组了中国银行和交通银行。在之后建立金融垄断的过程之中,改革币制成为一个无法回避又极为关键的问题。在历经了6年时间的酝酿之后,南京政府于1933年4月5日起颁布“废两改元布告”,这就意味着中国的货币流通进入了银本位时期,使长期因货币紊乱而阻碍工商业发展瓶颈得以被打破。
由于中国产银有限,银价被外人操纵,世界银价的涨跌都会极大地影响到中国经济的发展。果不其然,在“废两改元”之后不久,1934年便爆发了白银风潮,这场由美国白银政策而引起的银价上涨,使中国白银大量外流。据当时海关的不完全统计,仅1934年中国流出的白银共有25990万元之多,这还不包括走私白银。白银外流使得国内通货紧缩,银行银根奇缺,贷款便无从谈起,从而引发工商企业资金的周转困难,生产经营也无法顺利进行。由此导致的严重后果就是失业增多,物价暴跌,大批工商企业破产倒闭。白银的外流还造成国库收入减少,这种相互影响的恶性循环,使社会各界均受到沉痛的打击。
在银本位制度已崩溃的残酷现实之下,南京政府决定放弃银本位制,进行币制改革,实施法币政策,以此达到摆脱财政经济危机,谋求币值稳定,加强金融垄断与控制的目的。
法币政策的实施起到了明显的效果。国内物价下跌趋势被制止,城市物价普遍平稳回升;对外汇价相对稳定;工农业生产趋于好转。但是中国的法币从此变成了外国货币的附庸。南京政府为稳定法币汇价,规定中央、中国、交通三行可以无限制买卖外汇。同时,国内禁止白银流通,白银收归国有并移存国外,作为外汇准备金。这实际上实行的是“汇兑本位”的货币制度。实行改革之初,法币依附于英镑。法币的英镑化,极大地刺激了日本的神经。对日本来说,这是英国在公然挑战日本的势力范围,于是日本与英国的决裂将难以避免。既然法币日元化已成泡影,日本开始进一步的侵华活动。
正是在对华货币控制权争夺中的失利,造成了日本的“气急败坏”,他们为此加速了全面的侵华战争。从这个角度上来说,法币的改革成为了日本侵华战争的导火索。
抗战时期的金融监督与管制
金融监管即金融监督与管制,是指金融主管当局依据国家法律的授权对金融市场和金融机构实施监督、约束和管制,让其依法稳健运行的行为总称。在抗战时期,由于金融机构的主体是银行机构,金融市场主要包括外汇市场、内汇市场、票据贴现市场和货币市场。所以抗战时期对于金融的监督管制主要表现在对银行领域的监管上。
抗战时期的银行体系主要由国家银行、商业银行、省地方银行和县银行三个层次的银行机构组成。南京政府对于银行的监管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1.对国家银行的监管
(1)在业务管理方面
从抗战爆发前到抗战初期,中央银行、中国银行、交通银行和中国农民银行没有明确的业务划分,这使得四行之间没有明显的专业特色,在业务上更是交叉重复以至于恶性竞争。1942年5月28日,四联总处拟订了《中中交农四行业务划分及考核办法》,对四大银行的业务进行了明确的分工,以谋求四行专业化发展。具体业务如下:
中央银行的主营业务是:统筹外汇收付、代理国库、汇解军政款项、集中钞券发行、政府机关以预算作抵或特准之贷款和调剂金融市场。
中国银行的主营业务是:受中央银行之委托,经理政府国外款项之收付;受中央银行之委托,经办进出口外汇及侨汇业务;发展与扶助国外贸易,并办理有关事业之贷款与投资;办理国内商业汇款,办理储蓄信托业务。
交通银行的主营业务是:办理国内工商业汇款、公司债及公司股票之经募或承受;办理生产事业及工矿交通的贷款与投资;办理仓库及运输业务;办理储蓄信托业务。
中国农民银行的主营业务是:办理土地合作金融业务;办理合作事业之放款;办理农业生产贷款与投资;办理农业仓库及农业保险业务,吸收储蓄存款。
1942年7月28日,为了落实关于四大银行放款投资业务划分及已往放款投资转移的相关规定,四联总处制订了《四行放款投资业务划分实施办法》,对四行放款投资的标准、放款投资的数量限制、中交农三行向中央银行再贴现的利率限制等作了详细的规定。具体标准如下:
“凡政府机关以核定经费预算及税收指抵借款,中交农三行及其他金融机关重贴现重抵押,或同业抵押拆放方式透借款项,及政府特准的贷款,由中央银行承做;凡内地及进出口有关之工矿事业贷款与投资,由中国银行承做;凡交通运输公用及一般工矿事业贷款与投资,由交通银行承做;凡农业生产、农田水利、土地金融、合作事业及农具制造、农业改良、农产加工及运销之贷款与投资,由农民银行承做。”与此同时,还规定了各行之间能够接受放款及投资的条件:数额在100万元以上者,应事前报请四联总处理事会核定后再行承做,如被理事会否决的放款,四行不得擅自运作。
(2)发行管理
1935年南京政府主导的法币改革完成之后,便开始着手进行统一发行货币的改革,但因全面抗战的爆发此项工作被迫中断。四联总处于1942年5月28日拟定的《统一发行实施办法草案》规定:由中央银行以重贴现、同业拆放、财政部垫款作抵和四联总处核定贷款转作押款的四项办法供应三行资金,其利率照原定利率减低二厘至四厘。
1935年6月14日,南京政府公布了《统一发行办法》,规定自1942年7月1日起,所有法币之发行统一由中央银行集中进行办理。四联总处则于1935年6月18日第130次理事会修正并通过了《统一发行实施办法》,提出了弥补资金不足的五项办法:即提高贷款利率;增加三行资本;调整人事、节约开支;推进应办业务;酌用津贴等办法。经财政部核定后,于1935年9月27日函转四行照办,至此,货币发行统一由中央银行集中办理。
2.对商业银行的监管
(1)对业务的监管
抗战时期,商业银行在业务上都存在不同程度的有悖于战时经济健康发展的行为,它们主要包括囤积货物、放款对象以商业行号和同业为主,工矿业放款数量较少和利用汇款业务逃避资金管制三种。
为引导商业行庄资金投资于生产事业,1941年,南京政府颁行《修正非常时期管理银行暂行办法》,规定:“银行运用存款,以投资生产建设及联合产销事业为原则。其承做抵押放款,应以各该行业正当商人为限。押款已届满期请求展期者,并应考察其货物性质,如系民生日用必需品,应即限令押款人赎取出售,不得展期,以杜囤积居奇”,“银行承做汇往口岸汇款,应以购买日用必需及抗战必需物品之款为限”。根据这一系列原则,四联总处和南京政府财政部制定一系列措施保证实施。这些措施包括:
①规定信用放款不得超过放款总额的50%,即信用放款总额在同一时期内不得超过抵押放款总额。
②严厉监管商业银行利用汇款作信用放款的行为。
③发行实业证券,劝导各商业银行组织银行团联合承销;推行承兑票据,并组织联合承兑机构,吸引商业银行资金投放于民生国防有关事业。
通过这些行之有效的措施,南京政府将商业银行的业务限定在南京政府的监管之下,使南京政府的工作更有针对性。
(2)对商业银行准备金的监管
《非常时期管理银行暂行办法》还规定:“银行经收存款,除储蓄存款应照储蓄银行法办理外,其普通存款,应以所收存款总额20%为准备金,转存当地中中交农四行任何一行,并由收存行给以适当存息。”
1942年,四联总处划分了四行职能,实行四行专业化后,存款准备金集中缴存于中央银行,中国银行、交通银行和中国农民银行所收存之准备金,自1942年6月21日起一律转存于中央银行。
在经过这些措施之后,金融业基本上都处在南京政府的监督和管制之下,这也为抗战时期保证后方稳定和前线的有效供给提供了必要条件。某种意义上说,对金融的有效监管,为持久抗战奠定了必要的经济基础,为抗战的胜利准备了一定条件。
“四联总处”的设置与改组
四联总处是南京国民党政府最高的金融垄断机构,是“中央银行、中国银行、交通银行和中国农民银行四家银行联合办事总处”的简称。1937年8月,四联总处成立,四联总处先后有11年的历史。它是由四行以及中央信托局、邮政储金汇业局和中央合作金库等组成的。它的产生适应了抗战时期全国金融经济管理的需要。在成立初期在其机构设置上比较简单,业务也只是偏重于放款和贴现两个方面。
在南京陷落之后,国民党政府将办公机构迁往重庆,四联总处便开始在重庆进行整顿工作。此时抗日战争已经进入相持阶段,为了适应战时经济金融政策的需要,国民党政府于1939年9月8日公布《战时健全中央金融机构办法纲要》,决定对四联总处进行改组。主要从三个方面进行改组:
1.对四联总处的人事进行整合
四联总处的理事会理事由中央银行总裁、副总裁,中国银行、交通银行和中国农民银行的董事长、总经理,以及经济、财政、交通、粮食等有关部的部长担任。蒋介石担任理事会主席,孔祥熙、宋子文和钱永铭被任命为常务理事。在1942年之后,四联总处理事会不设常务理事,改设副主席一人,由行政院院长兼任,代主席主持理事会议。除定期召开理事会外,日常事务均由秘书长和副秘书长主持,秘书长由主席任命。
2.扩大四联总处的组织结构
理事会作为最高决策机构,其下还设有战时经济委员会、战时金融委员会、农业金融设计委员会和秘书处。战时经济委员会下设投资、物资、平市三个专业处。战时金融委员会之下另设有发行、贴放、汇兑、储蓄、收兑金银和农业金融六个专业处(有关各处设小组委员会)。农业金融设计委员会下设省县农业金融促进委员会。秘书长负责一切日常事务。
3.增强四联总处的管理职权
在改组的过程中,还进一步增强了其职权,明确理事会的任务是决定政策、指示方针和考核工作;明确了四联总处的任务是负责办理政府战时金融政策各特种业务;明确财政部授权联合总处理事会主席,在非常时期内对四大银行可为便宜措施,并代行其职权。四联总处的业务范围包括金融网的设计分布,资金的集中与运用,四行券量的调剂,小额币券的发行与领用,四行发行准备的审核,外汇申请的审核,战时特种生产事业和联合投资,战时物资的调剂,农业贷款的管理,推行特种储蓄及其他四行联合应办的事项等。
从1937年8月到1939年10月,四联总处的金融管理职责主要是配合国民党政府稳定金融市场,融通资金,扶持生产,举办联合贴放业务,支持工矿企业内迁。在全面抗战爆发之后,银行存户纷纷提取款项,使银行银根奇缺,市面资金紧俏。面对这样严重的金融状况,四联总处采取了以下两种措施:
1.保证金融业的安定。对上海的绝大多数资金暂时予以冻结,限制所有银行存款的提取,节制资金的外流,防止外汇被大规模抢购。还对定期存款的支取相关事宜作出规定。同时与上海外商银行签订了一项继续按固定汇率供应外汇的“君子协定”。
2.设立四处内地联合贴放委员会,举办联合贴放业务,在南京、汉口、重庆等城市设立12处贴放分会,向内地金融、农矿、工商等行业提供资金支持,缓解其资金周转困难,支持沿海工厂内迁,抢运与储备战时必需的物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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