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国民党政府以官僚资本建立起来的保险机构如中国、中信、中农、太平洋保险公司,人民政府坚决予以关闭,并在原来的中国产物保险公司的基础之上,成立专门负责运营有关外汇业务以及国际贸易的中国保险公司。该公司于1952年在中国香港、中国澳门、吉隆坡、新加坡、雅加达等地先后建立了分支机构。与此同时,对其工作人员也进行了妥善安排:根据本人的能力以及工作需要,或留任、调用,或安排学习。这就将保险机构也纳入新中国的国家轨道。
作为新中国金融体系形成过程中最重要的一个环节,对官僚资本金融机构的没收,保证了新成立的人民共和国在非常短的时间内便开始掌握整个国家的经济命脉;保证了国家银行规模得到迅速扩大,资本和人员的力量得到充实;使得国家控制了绝大部分的金融资本,从而保证了民族资本金融机构顺利接受国家银行的领导以及社会主义改造。这些都为新中国金融大厦的形成奠定了坚实的经济和金融基础。
取消外国在华银行特权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之后,中国人民政府对外国在华银行的政策是:彻底取消帝国主义国家在中国的一切特权,包括外商银行在中国的一切特权,以利于维护中国的国家主权。同时还规定,在遵守中国政府法令的条件下允许它们继续营业,并对其合法权益给予必要的保护;还将中国银行指定为外国在华银行的专职管理机构,以便加强对外国银行的监督和管理。
在大城市获得解放之时,当地人民政府均规定,外资银行必须遵守中国政府的有关法律法规,不得从事未经人民政府核准的银行业务,同时人民政府还指定外资银行之中比较有信誉的银行代理中国银行买卖外汇,并代办国外汇兑业务。例如,通过外商银行开出的信用证明,可以进口必要的国家建设所急需的物资;利用外商银行的放款业务,为中国商品的出口提供必要的条件。中国银行与麦加利银行和汇丰银行及其分支机构,订立全面的代理合同,建立了代理关系。这些措施,对中国开展对外贸易和便利外汇资金结算,起了积极的作用。
人民政府还采取以下具体措施对外国在华银行进行监督:不得代客或自己进行逃避资金、套汇及其他投机违法活动,当时在上海曾经确定了11家为指定银行;根据国家不同时期的政策要求,由中国银行进行具体的业务指导,要求它们遵守规定,承担应该承担的义务和责任;督促清偿旧欠,维护中国债权人的权益;凡经批准歇业的外国在华银行,对其清理债权债务依法进行监督管理。
通过这些措施的实施,外商银行的业务活动被置于中国人民政府的有效监督和管理之下。由于外国在华银行原来享受的各种特权已经被尽数剥夺,他们过去所依赖的特权和由此而形成的巨额利润也随之消失了,多数外商银行不得不相继申请歇业。1952年以后,所有在华的外商银行之中,只有在上海的汇丰和渣打(麦加利)两家英商银行继续营业。可见取消外商银行的特权对于在华的外国银行来说,都是一场危机。而对于中国来说,则是一次机遇,因为在取缔外国银行在华的种种特权之后,旧中国半殖民地性质的金融体系和外汇制度也随之结束,在接下来的一段时间里,新中国建立起自己独立自主的金融体系。
对外商银行特权的取消,为新中国的外贸主权奠定了坚实的基础,中国从鸦片战争后开始丧失的外贸主权和国家利权在新中国成立前后被逐步收回,从而维护了中国人民的根本利益。特别是在外国银行特权被取消之后,外国资本再也无法通过资本输出来压榨中国的剩余价值,使中国人民在金融界真正站立起来。中国的金融界被外国人控制的历史一去不复返,中国人民迎来了崭新的春天。
整顿改造民族资本金融机构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制定的《共同纲领》指出:“国家资本与私人资本合作的经济为国家资本主义性质的经济,在必要和可能的条件下,应鼓励私人资本向国家资本主义方向过渡。”在新中国建立之后,由于资金融通对经济运转所具有的重要作用,私营金融业的改造要比其他私营工商业先走一步。
1949年下半年,中国人民银行在对私营金融业整顿监督、恢复业务的基础上,对民族资本金融机构采取了团结、整顿和改造的政策,对其资金加强了管理,引导它们把资金用于支持新中国经济建设的贷款需要,从而限制其不正当的经营活动。为了解决社会上高利率逐渐消失后民族资本金融机构臃肿、人浮于事的问题,中国人民银行在全国调整公私关系的统一安排之下,于1950年初通过公私合营银行的典型示范,鼓励民族资本金融机构走国家资本主义的道路,推动从合营走向联管,组织较小的民族资本金融机构实行联营。对民族资本的金融机构整顿和改造,大致经历了四个阶段:
第一阶段是从解放初期到1950年6月,这一阶段的主要任务是对民族资本金融机构业通过严格管理和业务疏导进行初步整顿。
华北人民政府于1949年4月27日公布了《华北区私营银钱业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私营金融业的资本额标准、业务范围、缴存存款准备金和付现准备金比例,以及违反管理办法的处罚等。随后,华东、华中、华南各人民政府相继颁布了私营行庄管理办法,对私营行庄的经营范围做了进一步的规定:只许经营与私营工商业有关的存放款、汇兑和个人存款;禁止买卖金银外币、吸收公款和兼营商业或代客买卖股票等。各地人民政府还通过钱业工会以及银行同业工会,宣传对私营银钱业的政策方针,鼓励其在遵守政府法令的条件下进行正当业务的经营。
这些措施的实施,使部分私营行庄主动将海外资金调回,以增加资本;同时将暗账交出,积极合法经营。与此同时,中国人民银行针对部分私营银钱业大量资金没有出路、从事投机活动等严重问题,采取疏导与管理相结合的方针,取得了显著的效果。
第二阶段是从1950年6月至12月,这一阶段的主要任务是调整工商业同时调整金融业公私关系。
根据中共中央关于调整工商业的总方针,中国人民银行确定了对私营行庄实行“团结、领导、运用、改造”的方针,倡导与鼓励私营行庄联营合并。中国人民银行规定,放款周转不灵时,私营行庄可以向人民银行申请转抵押、转贴现;私营行庄可以申办人民银行的委托业务,如代收税款、代理储蓄等;可以考虑行庄在开展中小城市业务时准备增设机构;准予行庄资金因信用一时不易放出时转存人民银行。在这一规定出台之后,金城、大陆、中南、浙江兴业等民族资本银行纷纷要求国家接收其股份中的官僚资本部分为公股,实行公私合营,在此期间许多私营小行庄也进行了联营合并,从而走上服务于生产的正当经营道路。
第三阶段是从1951年1月至12月,这一阶段的主要任务是组织联合经营和联合管理,深化私营金融业的改组。
各地合营银行均受其管理处和当地中国人民银行领导,各行庄联合处共同商定“联合管理,加强组织,联营业务,统配财务”的工作通则,组成了以新华、实业、四明、通商、建业五家银行为主的公私合营11行联合总管理处,以金城、盐业、中南、大陆、联合五家银行为主的公私合营“北五行”联合总管理处,以上海银行与久安信托公司为主的公私合营上海银行总管理处,上海中小行庄第一联营总管理处和上海中小行庄为主的第二联营总管理处等五大联合总管理处。至此,全国私营金融业已进入联合经营阶段,基本上纳入了国家资本主义轨道。
第四阶段为1952年,这一阶段的主要任务为成立全国统一的公私合营银行。
1952年5月,中国人民银行为了解决当时私营、合营金融业中存在的问题,决定成立全国统一的公私合营银行。从1952年下半年开始,中国人民银行对全国金融业进行全面改造。除了东亚、华侨、中兴三家侨资银行继续营业外,对其余的50多家钱庄进行淘汰。其他的金融机构全部归属于已经组建起来的五个联管系统管理。到11月中旬,在兼顾公私股东权益、维护职工利益以及保持海外行处原则下,经这五个联管系统董事会协议,对其他金融机构进行了彻底改组,统一成立公私合营银行。在各省会机构合并为分行,在海外的机构予以保留。至此,国家基本完成了对私营行庄的社会主义改造。这些银行组织成为中国人民银行领导下的、对私营工商业办理存放款业务的专业银行。除此之外,人民政府还推动对私营保险公司的清理整顿以及公私合营。在1949年7月27日,上海成立了民联分保交换处,这是新中国的第一个再保险集团,当时就有47家私营保险公司加入其中。1951年7月,在“民联”的基础上又成立了新丰保险公司以及公私合营的太平保险公司。1956年8月,这两家保险公司合并为公私合营的太平保险公司。
1952年12月,中国的私营金融业比其他私营工商业提前四年实现了全行业的社会主义改造。对私营民族资本金融机构改造任务的完成,有助于建立社会主义的金融体系,从而充分发挥金融业对国民经济的调节作用,促进国民经济的恢复和发展;有利于增强国民经济中社会主义经济成分,为后来进行的“三大改造”奠定坚实的经济基础;为进行社会主义建设提供了重要条件。
第三节 建立人民币制度
发行新人民币,建立独立、统一的币制
为争取解放战争的彻底胜利,支援向全国进军,1948年冬,华北人民政府决定由中国人民银行开始发行新币——人民币,并于当年12月1日正式发行。中国人民银行成立时发行的人民币标志着新中国货币制度的开端,但在当时并没有成为全国统一的货币。
要想实现人民币在全国范围内的统一流通,还有很多现实困难。新中国成立后,摆在政府面前的货币制度现状是:人民币只在华北、华东、西北三大解放区通行,并与三区旧有货币固定比价、混合流通,其他解放区依旧是分散发行货币;国民党政府滥发的金圆券导致了国民党统治区恶性的通货膨胀,金银甚至外币成为市场的主要货币;在偏僻的农村盛行物物交换和使用银元,投机倒把猖獗;一些外国银行依仗特权在我国大肆发行钞票等等。1949年以后,随着解放形势的迅猛发展,人民币迅速占领全国市场,建立全国统一的、独立自主的货币制度成为非常紧迫的一项金融工作。新中国即将诞生,人民币与各解放区货币固定比价、混合流通的办法已不再适应客观形势的要求。
人民政府决定通过正确的措施和坚决的斗争,肃清国民政府、地方政府的货币,收回各解放区的货币,禁止金银、外币流通和投机,用一年左右的时间建立起独立、统一的货币制度——人民币制度。
1949年5月,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先后发出收兑旧币的通令和指示,到1949年8月底,除少数偏远城乡仍有旧币尚待收回外,各城市和交通要道的旧币流通量大大减少,一个崭新、统一的货币体系初步形成。
收回各解放区的货币
在全国解放之后,人民政府根据“固定比价、混合流通、逐步收回、负责到底”的方针,对各解放区的货币进行有步骤地收回。主要通过以下四步来完成:
第一步,中国人民银行天津分行于1949年1月18日公布了由华北人民政府规定的各解放区货币与人民币的固定兑换比价:人民币对中州农民银行券是1∶3;对北海银行券、冀南银行券、华中银行券是1∶100,对长城银行券是1∶200,对晋察冀边区银行券、热河银行券是1∶1000;对陕甘宁边区贸易公司券、西北农民银行券是1∶2000;对冀热辽边币是 1∶5000。1951年4月1日又规定了人民币对内蒙古银行以及东北银行地方流通券的比例为1∶9.5。在当时的情况之下,该规定的比价和市场比价基本保持了一致。
第二步,为了有利于经济的恢复与发展以及便利人民币的正常流通,人民币在短期内采取了混合流通的策略。
聚合中文网 阅读好时光 www.juhezwn.com
小提示:漏章、缺章、错字过多试试导航栏右上角的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