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步,对于原来土地革命时期各革命根据地银行所发行的期票、货币、公债等有价票证,人民政府也全部按照合理的比价进行了有序的收回。如1933年川陕甘省苏维埃工农银行发行的布币,按每3串折合人民币1万元(旧币)的比价进行收兑;土地革命时期陕甘宁边区所发行的纸币,按照1元兑换人民币1500元(旧币)的比价进行收兑。由于措施得当、执行坚决,人民政府仅用三年的时间便将各解放区的货币全部收回。
除此之外,政务院于1951年11月1日决定在新疆发行印制有维吾尔文的人民币,同时对新疆的省银行银元券进行限期收回;对西藏地区则允许人民币、藏币和银元同时流通的政策(到1959年8月10日才统一使用人民币,完全停止了藏币以及银元的流通)。
肃清国民政府、地方政府的货币
为了尽量减少人民群众的损失,并且能够坚决、迅速、彻底肃清国民政府及其地方政府的货币,人民政府采取了排挤与收兑相结合的方法,在确立人民币为唯一合法货币地位的基础之上规定一切公私单位记账、结算与经济往来,均须以人民币为计算单位。
同时还规定了人民币同国民政府主要货币金圆券的兑换办法:限期兑换,兑期从短,比价从低。例如:天津解放时,金圆券与人民币的比价是6∶1,收兑期限为20天;到上海解放时,金圆券与人民币的比价就变成了100000∶1,收兑期限仅为7天。同时还规定对于持有金圆券的人士,在经过政府申请登记允许的情况之下,可以将其携带出境。
对于伪币的收兑,人民政府采取比价越来越低,收兑期限越来越短的方法。同时为了尽量避免人民群众所受的损失,在各个地区广泛建立兑换点,便于人民群众进行集中兑换。
在兑换期间,人民政府还准备了大量粮食、煤炭、石油等生活必需品,使广大人民群众可以用兑换到的人民币购买到这些生活必需品,从而树立了人民币的良好信誉。这样,在很短的时间内,在全国范围内就把国民党政府发行的货币彻底肃清了。
通过这次货币的整治,全国的货币趋于统一,从而保证了全国经济的进一步发展,为国家实行五年经济建设计划准备了必要的金融基础。同时也为下一步统一全国金融秩序,打击各种外币以及金银的投机活动做了充分地准备。
禁止金银、外币流通是在国内进行收兑国民政府以及地方政府货币同时进行的。华北、华东、华中以及华南各地区人民政府于1949年相继颁布了金银管理办法。与此同时,人民政府还制定了外汇管理办法,对外币采取严禁流通、规定比价、限期兑换的方针政策,这些措施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个措施是严禁金银计价流通和私下买卖,加强金银的管理。
为了进一步打击金银投机活动,控制金银的市场流通,华北人民政府于1949年率先颁布了《华北区金银管理办法》,华东、华中、华南各地区也于同年6月、8月、12月先后颁布了各地区的金银管理办法。实行了以严禁金银投机活动,违者严厉制裁;金银由中国人民银行统一管理;国家允许人民持有金银,但禁止私相买卖,需要出售时,只能卖给国家银行;明确金店、银楼等金银饰品业的业务经营范围,防止进行投机活动为主要内容的金银管理措施。
与此同时,人民政府还就金银投机活动展开了专项斗争。上海市从1949年6月10日起对投机的主要活动据点上海证券大楼进行了查封,对其中的首要分子进行了惩处,对公开的金银投机活动坚决予以取缔。但地下钱庄的违法活动仍然非常猖獗,各地人民银行与公安部门通力合作,对地下钱庄实施突然打击。上海市于1949年1l月25日在突击检查中,总共查获86家地下钱庄,广州市也于12月5日查获了170余家地下钱庄。通过这一专项斗争,从此全国范围内大规模的金融投机活动基本得到了肃清。
第二个措施是集中管理和统一经营外汇业务,禁止外国货币流通。
在颁布金银管理办法的同时,人民政府还制定了外汇管理办法,对外币采取了严禁流通、规定比价、限期兑换的措施。这一办法明确规定了要取缔外国银行垄断中国外汇经营权和在中国发行货币的权力;规定对各种外币实行合理的牌价进行收兑,禁止一切外币在中国市场私相买卖以及流通;打击和取缔一切外币黑市交易,对进行外币和金银流通的违法活动采取强制兑换或没收手段。这一措施的公布产生了非常明显的效果,到1949年底,上海兑入外币758万美元、149万港元,吸收各种外汇、外币存款共计1242万美元、572万港元、65万英镑。天津兑入外币103万美元、97万港元,其他外币折合120万美元。
第三个措施是进一步加强对外汇的统一管理。
人民政府规定包括国际汇兑、国际贸易结算、外汇买卖在内的一切外汇业务都要经过中国银行及其指定机构进行办理。这一措施的实施,使得外币在市场上的流通得到了有效地遏制。
人民政府通过实行以上措施,逐步树立和巩固了人民币的唯一合法货币地位,这在建国之初起到了稳定金融、促进经济的作用。但随着国民经济的快速恢复,旧人民币存在的诸多不足日益凸显,如:票券面额大而单位价值很低;券钞易于磨损残破;纸质不佳,票面种类复杂,群众难于识别;绝大部分票面只印有汉文,在少数民族地区流通不便等等。为了解决这些问题, 1955年2月21日,国务院发布《关于发行新的人民币和收回现行的人民币的命令》,规定中国人民银行于当年3月1日发行新人民币,新币与旧币的折合比率为1∶10000。
新版的人民币是在金融物价已经长期稳定的基础上发行的,它的发行使人民币制度更巩固、更健全、更完善,使其更好地为人民的生产生活、为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服务。通过一系列金融措施的贯彻实施,新中国在建国初期便迅速建立了独立自主、统一的货币制度,为全国经济的恢复和发展奠定了必要的金融基础,为五年计划的开展提供了有力的资金保障。
第四节 建立新中国外汇管理制度
颁布《外汇分配使用暂行办法》
建国初期,外汇资金十分匮乏,在这种环境之下,为了积聚外汇资金,巩固和完善外汇管理制度,华北、华中、华南和华东四大行政区分别实行了外汇管理暂行办法。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在借鉴各地方办法的基础之上,于1950年10月颁布《外汇分配使用暂行办法》。此后还制定了一系列的外汇管理办法,这些办法包括:1951年3月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止国家货币出入国境办法》以及中国人民银行于1952年10月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货币、票据及证券出入国境暂行办法》。
中国金融小知识
人民币的外汇牌价
“外汇牌价”,是指外汇指定银行外汇兑换挂牌价,是各银行(指总行,分支行与总行外汇牌价相同)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市场中间价以及国际外汇市场行情,制定的各种外币与人民币之间的买卖价格。这种价格在同一天中不变,不同日期则价格可有变动。
在我国,外汇牌价采取以人民币直接标价方法,即以一定数量的外币折合多少人民币挂牌公布。每一种外币都公布3种牌价,即外汇买入价、外汇卖出价、现钞买入价。卖出价是银行将外币卖给客户的牌价,也就是客户到银行购汇时的牌价;而买入价则是银行向客户买入外汇或外币时的牌价,它分为现钞买入价和现汇买入价两种。现汇买入价是银行买入现汇时的牌价,而现钞买入价则是银行买入外币现钞时的牌价。
人民币自诞生以后,一直属于非自由兑换货币,其牌价由央行中国人民银行决定,仅作为调控进出口贸易和改善国际收支平衡的政策手段。人民币牌价大致分为两个阶段即改革开放前的汇率和改革开放后的汇率。从1949年到1952年国民经济恢复时期,人民币牌价不以黄金为基础,实行管理浮动制,物价被作为确定汇率的依据。
根据《外汇分配使用暂行办法》的规定,禁止外汇在国内流通使用,取缔国内外黑市交易。持有外汇者可以按照国家规定牌价出售给政府,也可以在银行建立外汇存款账户;凡是出口货物售得的外汇,劳务所得的外汇以及华侨、外侨汇入的外汇,必须卖给或存入国家银行;进口所需外汇和其他非贸易用途所需外汇可按规定向有关机关申请,经批准后由国家银行卖给外汇;规定全国各地的外汇收入,一律由中财委统一掌握,分配使用,任何部门未按规定申请并得到批准,不得擅自动用。同时还规定了外币、金银与人民币进出国境管理办法,对于携入外币、金银没有限制,但需要向海关进行通报,对于临时来华人员和外交人员可以凭借申报单携带一定数量的外币、金银出境,人民币禁止携出国境。
1953年以后,对外汇管理实行了“集中管理、统一经营”的政策,通过这一方针国家对外汇收支进行统一的掌握。在这一办法颁布之后,国家进一步加强了对于跨国金融业务的监管力度,有力地支援了国家建设和经济的恢复发展,从而保证了国家经济的平稳顺利运行。
当时外汇管理的主要内容
在人民政府颁布了一系列的外汇管理办法之后,新中国逐步建立起了独立自主的外汇管理制度,这些制度包括:
1.外汇集中管理制度
根据规定:中国人民银行还指定了除中国银行之外的一些遵守政府法令、在国外有分支行或代理行、有一定外汇资金、一向信誉较好的外商银行,代理中国银行经营外汇。中国人民银行授权中国银行执行监管的任务。作为国家外汇管理的专门银行,中国银行除规定了指定银行经营外汇业务的范围及必须遵循的原则以外,还定期召开座谈会,如发现违规行为,则责令其在会议上检讨,没收非法所得或处以罚款,短期停办经营外汇业务,直至撤销其指定银行资格。
除集中管理现有外汇资源外,国家还实行集中外汇收入,统一管理外汇使用的政策。按照各地外汇管理暂行办法,出口贷款、侨汇及其他国外汇款、航运保险业及其他各业商人所得外汇、国内中外人士持有的外币,都必须卖给国家或存入国家银行,国家对外汇使用实行统一管理。同时,国家对非贸易用汇也加强了管理。
2.人民币、外币、金银进出国境管理制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货币、票据及证券出入国境暂行办法》的规定,在不经过中国人民银行或中国银行核准的情况下,国内签发的所有人民币支付凭证,都禁止携带或寄运出境;对外币、金银进出国境的管理执行出紧入松、方便旅客的原则,规定携带或邮寄外币入境,须向海关申报,在海关监督下交国家银行兑换人民币或外币存款;携带金银及金银饰品出境,不超过国家规定的限额免领出境证明,超过规定限额的须经国家银行核准发给“携带证”。
3.人民币汇率制度
中国人民银行于1949年1月18日在天津第一次公布了人民币对美元汇率。由于在新中国成立后各地的物价水平没有统一,各大区的人民银行在中央统一政策的指导之下以天津的汇率作为标准,自行制定本行政区的外汇牌价。1950年7月8日,全国开始实行统一的外汇牌价,由中国人民银行总行统一公布。
4.建立新的国际清算关系
1950年12月,为解除美国的封锁以及反对国际贸易中的不平等待遇,新中国政府采取了一系列措施,这包括:全面停止使用美元,并随即将对外贸易转向以苏联、东欧和亚洲社会主义国家为主,建立了协定记账清算制度;改变原来由第三国银行间接结算的做法,改为同亚、非国家在双边安排的基础上,逐步建立直接支付的贸易关系;采用进口时货到付款,出口发货时收款的办法,对某些物资不采取进出口以货易货办法。同时,中国银行在西欧、日本等国家的银行中广泛发展代理关系,在“平等互利”原则下,开展业务往来,从而打破了美国等少数国家的操纵垄断。
在经过各方面的共同努力之后,对外汇的管理逐渐走上了正规化的道路,从而为新中国在国际贸易中争取到了有利的地位,为国家的经济安全作出了重要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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