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金融“大跃进”及调整
盲目发展金融工作
在新中国经济初见成绩之时,伴随着以“浮夸风,共产风”为主要指标的“大跃进”运动的开展,从1958年到1960年,中国经济处于盲目发展的困境之中,金融工作也出现了严重失误,主要表现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放松对信贷资金的管理,银行信贷管理权限下放
国家从1958年开始改革经济管理体制,将管理权限下放,实行中央和地方两级管理体制,农村则实行“两放、三统、一包”体制。中国人民银行从1959年开始,将信贷管理权限划分为中央和地方两级,实行“存贷下放,计划包干,差额管理,统一调度”的管理办法。这一改革造成了信贷管理权力的分散,由此产生了许多负面影响,如:银行贷款不合理占用大增,许多地区随意抽用流动资金,储蓄存款数额严重失实等。这些现象造成的严重后果是信贷收支失衡,货币发行急剧增加,通货膨胀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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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放、三统、一包”体制
1958年12月20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出《关于适应人民公社化的形势改进农村财政贸易管理体制的决定》。决定说:“农村财政贸易体制应当根据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方针,实行机构下放、计划统一、财政包干的办法,也就是实行 ‘两放、三统、一包’的办法。”“所谓两放,就是下放人员,下放资产”。“所谓三统,就是统一政策,统一计划,统一流动资金管理”。“所谓一包,就是包财政任务”。但实际上,既统不起来,也包不了,结果造成资金、物资分散,引起农村商品流通和经营管理上的严重混乱。
2.金融工作出现混乱,金融规章制度被变更
从新中国成立至“一五”计划时期,在工作实践中银行已逐步建立起一套保证国家方针政策、信贷原则实施的完善的规章制度。但在“改革繁琐规章制度”、“大破大立”、“先破后立”的“大跃进”口号声中,一些原本行之有效的规章制度也被视做束缚群众手脚的教条而被废除,使得金融工作无章可循,出现严重的混乱局面。在信贷方面,无视信贷计划,有些地方把贷款计划下放到企业,甚至不要计划,贷款管理形同虚设,资金浪费严重;在会计方面,随意改变工作程序,有的地方还推行“无账会计”,使各地银行错账、错款情况十分严重。
3.信贷失控,资金供应链断裂
为支持商业工作“大跃进”,人民银行于1958年8月提出了“收购多少物资,银行就供应多少资金;在哪里收购,就在哪里供应;什么时候收购,就什么时候供应”的盲目口号,财政资金与银行信贷资金分口管理、分别使用的原则,放款须有物资保证和按期收回的原则被视为形式主义而被废除,资金供应链断裂,银行信贷出现严重失控情况,如:有相当一部分资金被挪用于基本建设,商业部门赊销物资没有收回货款,预付收购物资款项却没有购回物资等等。这直接造成银行流动资金贷款增加184亿元,企业物资库存却只增加了约100亿元的严重不均衡现象。
4.实行全额信贷,企业流动资金管理制度被改变
国务院于1958年12月决定国营企业的流动资金由原来的财政、银行分口管理改变为由银行统一进行管理。财政部和中国人民银行于1959年2月就这一规定做出一系列具体说明,改变了企业流动资金管理制度,实行全额信贷。此后,财政部门和企业主管部门放松了对企业流动资金的管理,企业对流动资金的核定粗糙,资金浪费严重;财政部门也没有足够的资金将企业需要增加的定额流动资金拨交给中国人民银行,使银行无法承担全额信贷的重担,加之银行开始敞开资金供应,造成了银行信贷的严重失控,全额信贷因此难以维系。
5.国内保险业务被停办
1958年10月,全国财贸工作会议认为国家经济和集体经济已经十分雄厚,没有必要通过保险解决经济补偿问题,于是决定停办国内保险业务。这个决定造成了严重的后果,使得正在蓬勃发展的中国保险事业受到严重挫折。在国内保险业务被停办之后,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只能在沿海城市办理涉外保险业务。中国的经济活动因为保险业务的停办而缺少了一条重要的经济补偿渠道,没有保险基金积累也削弱了本来用于补偿意外损失的后备力量。
此外,为了紧跟形势,还鼓励各地在吸收存款、收回贷款工作中“放卫星”,搞“无贷县”、“无贷乡”。于是,有的地方为了放“储蓄卫星”,动员单位将公款转入“储蓄”;有的地方一边虚增贷款,一边虚增存款。在回收贷款中,为了实现“无贷县”、“无贷乡”,把一些不应当收回的未到期农业贷款也收回,从而增加了一些人民公社资金周转的困难。
金融工作的失误给经济带来了不良影响。首先,过多增发货币导致通货膨胀。据统计,1958年至1960年增发货币共计43亿元,比“一五”时期5年中增发的货币还要多18亿元。而同期财政账面结余是3.97亿元,事实上赤字达169.39亿元。财政收支严重失衡而以增发货币弥补,其结果必然诱发通货膨胀,1958年至1960年间零售商品价格上涨了21.3%。其次,资金供应链断裂方便了计划外基本建设,加剧了市场物资缺乏、生活品供应紧张的状况,使经济建设和经济生活更加困难。另外,农业贷款放松,农村资金管理多成呆账。据统计,经国务院批准、国家豁免的1961年以前的农村欠款达91亿元。
金融工作中的纠“左”反“右”
在1959年的庐山会议之前,针对金融工作中“左”的错误倾向,中共中央、国务院采取了重要措施予以纠正。1959年5月,国务院颁布《关于管理企业流动资金的暂行办法(草案)》,限定流动资金的供应使用;将下放给区、县的信贷资金管理权收回并集中统一到中央、省;银行应坚持计划及合理的规章制度;实施中共中央《关于收回农村基层财贸机构的意见》,将下放给农村人民公社的银行营业所收回,并在农村地区恢复和充实人民银行的基层组织机构;加强农村资金管理;提高储蓄存款利率、增加利率档次以压缩社会购买力,缓和市场物资供应紧张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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庐山会议
伴随着“大跃进”的全面开展,高指标、瞎指挥、浮夸风、“共产风”泛滥开来,国家在基本建设上投资巨大,资源、人力浪费严重,造成国家财政、人民必需品捉襟见肘的现象,国民经济严重下滑。
面对着严峻的经济形势,中央政治局于1959年7月2日到8月1日期间,在庐山召开扩大会议。会议开始时,毛泽东发表了自己的看法,在肯定“大跃进”、人民公社化运动的同时,指出政策执行中的一些缺点错误。
7月14日,彭德怀给毛泽东写了一封信,对1958年以来产生的“左”倾错误及其经验教训提出意见。毛泽东在没有全面分析问题的情况之下,对彭德怀等人进行了批判。由此便中断了对“左”的纠正,确定了新的以“反右倾,鼓干劲,继续 ‘大跃进’为主的方针。
但是随后的庐山会议使得当时正在进行了纠“左”演变为一场反右斗争,从而使金融工作中的纠“左”未能取得实效。例如:不接受1958年80多亿元资金占用无物资保证的教训,继续放松流动资金管理,贷款发放不重使用效果;对货币发行量及其控制问题没有系统化,货币发行过多,1960年末市场货币流通量比上年增加27.7%,当年社会商品零售总额只增加9.2%,造成市场商品严重不足,物价上涨。
发布《银行工作六条》
为进一步争取国家财政经济更有利于国民经济调整与发展,1962年2月10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做出《关于切实加强银行工作的集中统一,严格控制货币发行的决定》(简称《银行工作六条》)。《银行工作六条》特别指出:解决人民吃穿问题和票子过多问题,均是党和政府面前头等重要的工作。而国家银行是国民经济各部门资金活动的中心和枢纽,只要抓紧银行这一环节,就可以有力地推动和监督各部门经济的调整和企业经营管理的改善。为此,必须采取断然措施,实行银行工作的高度集中统一,把货币发行权真正集中于中央,把国家的票子管紧。
《银行工作六条》的颁发,表明了党和政府充分认识到并重视发挥银行在调整国民经济中所起到的杠杆作用,这必然对银行工作的开展和金融行业的发展产生强有力地推动作用。那么,《银行工作六条》的主要内容有哪些呢?
1.收回银行工作下放的一切权力,在业务上实行垂直领导
中国人民银行的下属分支机构,在党务和行政方面,仍然受地区党委和人民委员会的领导。但在有关业务的计划、制度和现金管理等方面,必须受中国人民银行总行的垂直领导。
2.严格信贷管理,加强信贷的计划性
在没有经过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批准的情况下,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计划以外增加贷款,各级党政机关不得强令银行增加贷款。银行的年度信贷计划,由中共中央和国外院批准。各部门、各地区应在信贷计划内,酌留必要指标,以备临时需要。确实需要增加指标时,必须上报总行批准,决不容许“先斩后奏”。
3.严格划清银行信贷资金和财政资金的界限,不允许使用银行贷款作财政性支出
银行发放贷款,必须以能够按期偿还为前提;一切非偿还性的开支,只能使用财政预算资金,不得挪用或挤占银行贷款。银行贷款不准用于基本建设开支、弥补企业亏损、发放工资、缴纳利润、职工福利开支和“四项费用”(企业技术措施费、新产品试制费、劳动保护费、零星固定资产购置费)开支。
4.加强现金管理,严格结算纪律
必须严格执行现金管理制度,超过规定限额的库存现金,必须随时存入中国人民银行。一定数量以上的交易往来,必须通过中国人民银行转账结算,不得直接支付现金。收支较大的单位,只能在批准的范围内使用现金。坚决制止一切违反现金管理制度和结算制度的现象。不准到处抢购物资、开发空头支票、相互拖欠、赊销商品以及预收预付货款。
5各级人民银行必须定期向地区党政机关报告相关情况,加强监督,保证计划执行
各级人民银行需要向当地党委和人民委员会报告的情况包括:货币投放、回笼和流通的情况;工商贷款的增减和到期归还的情况;工资基金的支付情况;企业亏损的财政弥补情况;违反制度把银行贷款挪作财政性开支的情况和其他有关的重要情况。各地党委和各级人民委员会应当定期讨论银行工作,至少每月讨论一次,针对银行提出的情况和问题,采取具体措施,加以处理。各级人民银行必须加强机构,充实人员,改进工作,加强监督,从信贷资金的供应方面,保证计划的执行,为国家把关,勇于同一切违反制度、违反国家计划的行为作斗争。
6.严格财政管理
财政要坚持收入按政策,支出按预算,追加按程序。企业亏损必须作出计划,经国家批准,由财政按计划弥补。计划以外发生的亏损,必须由企业和企业主管部门实事求是地说明原因,作出检查,报经批准,财政才予以弥补。地方企业的亏损,经核准由地方财政弥补;中央直属企业的亏损,经中央财政部批准,由中央财政弥补。企业生产最低需要的定额流动资金,必须由财政在核实的基础上打够拨足,不得少列少拨,挤占银行贷款。财政收入和支出都必须落实,防止任何虚假现象,真正做到预算和信贷的平衡。
银行在1962~1965年认真贯彻了《银行工作六条》。具体举措有:
1.加强和改进信贷计划管理
1963年2月,中国人民银行颁发《关于信贷计划管理若干问题的规定》,收回“大跃进”时期下放的一切权力,重新确立信贷计划编制必须综合平衡以及统一安排的原则,信贷计划管理实行高度集中统一、分口分级负责相结合的制度。1965年4月,中国人民银行又适当改进信贷计划管理办法,对计划编制审批手段进行了简化,使地方权力得到了适当的扩大,从而促进了信贷收支的核实和平衡。
2.统一安排和管理支援农业的资金,加强对农村信用社的领导
中国人民银行于1963年3月召开全国农村金融工作会议,会上发出通知规定:长期农业贷款所需资金由国家财政拨给人民银行,作为专项贷款基金周转使用;长期农贷要有重点地贷放给商品粮棉主要产区;长期农贷不计利息,期限为1~5年;中国人民银行监督贷款的使用。1962年12月出台的《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清理历年农业贷款的办法》中强调农业贷款坚持“有借有还,按期归还”的原则,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不能笼统废债。在历年发放农业贷款的经验教训的基础之上,中国人民银行拟定了《关于加强农业贷款工作的几项规定》,对农业贷款资金分配、执行原则与财政资金的统筹安排等均做出了相应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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