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解戒毒难-风雨后的彩虹——劳教戒毒转型的历史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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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8年6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以下简称《禁毒法》)开始实施。《禁毒法》的实施,标志着我国禁毒、戒毒工作进入一个新的时期,标志着禁毒、戒毒工作法律体系进一步完善,同时,对我国的戒毒工作也做出了大的调整。把公安的强制戒毒和劳教戒毒,调整为分别由公安和司法行政机关主管的强制隔离戒毒,标志着劳教场所戒毒工作的新局面。

    (第一节)    《禁毒法》对劳教场所戒毒工作的历史意义

    一、《禁毒法》实施的意义

    《禁毒法》的实施,无论对创建和谐社会或对禁毒工作的法制化,还是对指导戒毒工作的正确开展,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具体体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一)《禁毒法》的实施,对我国创建和谐社会具有重要作用。创建和谐社会,是我们党确定的基本目标之一。它的根本目的是让人们过上安定、幸福的生活。但是,我国当前面临的毒品问题形势严峻,吸毒人数持续上升,青少年、明星吸毒现象日趋严重,因毒品引发的案件、特别是大案、要案增长较快,毒品已严重影响到社会的稳定,经济的发展,人民的生命与健康。禁毒工作不是一般意义的社会工作,而是关系到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切身利益的重大民生问题,关系到社会稳定、国家安危和民族兴衰。

    禁毒工作需要全社会的积极参与。必须坚持专门工作与群众路线相结合的方针,实行综合治理,发动和依靠社会各方面的力量,积极参与,齐抓共管,运用多种手段,实行综合治理,让毒品泛滥的严重性和危害性,禁毒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禁毒斗争的长期性和紧迫性等等家喻户晓,人人明白,从而提高广大人民群众参与禁毒斗争的自觉性和积极性,夺取禁毒斗争的胜利。

    禁毒工作需要戒毒工作的有力配合。戒毒工作是禁毒工作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能否做好禁毒工作,戒毒工作至关重要。因为,戒毒工作的任务就是通过自愿的,社区的,强制隔离的,管理的,矫治的,药物的手段和措施,使“瘾君子”戒掉毒瘾。只有他们不再吸毒了,禁毒工作才能收到实在的效果。禁毒工作的前端在戒毒。戒毒工作做好了,吸毒的人少了,禁毒工作才能取得成绩。因此必须坚持把戒毒工作放在禁毒工作的重要位置,花大力气做好戒毒工作,努力提高戒毒人员的操守率,降低复吸率。因此,禁毒必须落脚戒毒,使戒毒工作成为禁毒工作的“晴雨表”,成为创建和谐社会的“推进器”。

    (二)《禁毒法》的实施,标志着我国禁毒工作步入法制化的轨道。

    1.新中国成立后,面对旧中国留下的严重毒品问题,政务院早在1950年2月24日就发布了《关于严禁鸦片烟毒的通令》,又在1952年10月3日政务院第153次会议上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惩治毒犯条例》,目的就是发动群众,开展全国禁毒运动,打击和严惩毒犯。新中国禁毒运动仅用三年时间就基本上禁绝了祸害我国百年的鸦片烟毒,创造了世界禁毒史上的伟大奇迹。

    中国进入改革开放的新时代,加之国际毒情泛滥,境外毒品向我国渗透加剧,以及国内一些因素的影响,使我国的毒品问题又沉渣泛起,而且来势凶猛,毒品数量、品种远远超过新中国成立之初,严重影响了人民的身心健康,扰乱了社会治安,破坏了社会秩序。禁毒立法势在必行。1990年12月28日七届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关于禁毒的决定》,解决了当时禁毒工作迫切需要解决的许多重大问题。同时,我国加入国际禁毒公约,表明坚决禁毒的严正立场。1997年3月,八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进行了修改,这也是根据当时禁毒斗争形势的需要,对毒品犯罪的法律所作的重要修改和补充。国务院又相继颁布了《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强制戒毒管理办法》等行政法规。不少地方人大还制定了地方禁毒法规,有关部、委也下发了有关禁毒的部令规章等。

    2.《禁毒法》为戒毒工作提供了法律依据。戒毒工作除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对公安和劳教工作赋予戒毒的职能外,一直没有一部调整我国戒毒工作的实体法。在执行的过程中,在执行的程序上,公安强制戒毒有一个国务院的《强制戒毒办法》,作为人大常委会《决定》的细化和补充。劳教戒毒则只能靠司法部部令和一些规章制度进行。这使戒毒工作在法律地位上大打折扣,在工作中经常存在扯皮、推诿的现象,也使戒毒这一需要相互配合的系统工程出现断档,出现后续照管基本无人管的现象,以致戒毒工作步履艰难,成效欠佳,劳教戒毒更是一筹莫展,基本上到了山穷水尽的地步。《禁毒法》的实施,改变了这一现状,它从法律的角度规定了戒毒的职能机构,戒毒的基本形式,规范了各种戒毒康复措施的相关规定,对调整我国戒毒工作的法律行为,做到戒毒工作有法可依具有十分重大的意义。

    3.《禁毒法》的实施,是禁毒工作方略的具体体现。《禁毒法》确定了我国禁毒工作的基本制度就是“禁毒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和公民,应当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履行禁毒职责或者义务”。“禁毒工作实行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禁种、禁制、禁贩、禁吸并举的方针”,“禁毒工作实行政府统一领导,有关部门各负其责,社会广泛参与的工作机制”。并对禁毒工作领导机构的设置,公民依法禁毒的责任和义务,禁毒工作的保障,禁毒宣传教育,毒品的管制,戒毒的措施,禁毒的国际合作,禁毒的法律责任等进行了法律上的规定。因此,《禁毒法》是一部调整禁毒法律关系的实体法,也是我国禁毒工作方略的具体体现。

    (三)《禁毒法》的实施,体现着我国社会文明程度的不断进步,《禁毒法》的条款体现了对吸毒人员的包容度提高。在对《禁毒法》的解读中,法律对吸毒人员包容度的提高至少体现在以下5个方面:

    1.明确规定了戒毒是教育挽救吸毒人员的措施,而不是一种处罚措施。这是因为毒品对个人、家庭、社会造成了极大的危害,必须帮助他们戒掉毒瘾,恢复身心健康,脱离毒瘾的控制,重返社会,过上正常人的生活。

    2.吸毒行为具有违法属性,但同时吸毒人员又是病人和受害者,简言之,他们既违法,又受害;既害人,又是病人。

    3.对吸毒人员主动到公安机关登记的,《禁毒法》第62条规定可以不予治安管理处罚。

    4.强制隔离戒毒顾名思义就是为保证戒毒效果,必须依法将戒毒人员隔离在一个专门的治疗场所内,在与毒品隔绝的环境下进行戒毒治疗。这一措施虽然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人身自由,但并不是一种惩罚措施,而是一种强制性的治疗措施,目的仍然是为了帮助和挽救吸毒人员。

    5.保障吸毒人员的合法权益以及“戒毒人员在入学,就业,享受社会保障等方面不受歧视”等等,都体现了着我国社会文明程度的不断提高和对吸毒人员的博爱包容。与此同时,《禁毒法》也体现出以人为本的戒毒康复思想。如第43条规定了对强制隔离戒毒人员进行生理、心理治疗,康复训练和对戒毒人员进行职业技能培训,对参加劳动生产的戒毒人员应当支付劳动报酬,对违者依照本法第70条规定处理。

    (四)《禁毒法》为我国戒毒工作指明了方向。《禁毒法》第四章专门对各种戒毒康复措施做了相关规定,共22条,所占比例较重,充分体现了戒毒工作在禁毒工作中的重要位置。

    1.戒毒工作必须坚持以人为本。《禁毒法》对戒毒康复的有关规定,对吸毒人员采取的戒毒措施,处处体现了以人为本的思想,体现出党和政府对他们的关心,在《禁毒法》实施已近五周年的今天,还是按照传统的戒毒理念来看待戒毒人员,用传统的方式来管理戒毒人员的做法不能再继续下去了,必须采取强有力的行政手段来改变这些过时的、错误的做法,使戒毒人员真正享受到社会的关心,家庭的温暖,戒治的效果,从而提高戒毒成功的可能性。

    2.戒毒工作必须坚持教育挽救。《禁毒法》第31条规定:“吸毒成瘾人员应当进行戒毒治疗。”吸毒成瘾是一种需要治疗的、反复发作的脑疾病,吸毒人员千万不要讳疾忌医、拒绝挽救。

    由于吸毒是一种违法行为,也是一种受到社会广泛谴责和痛恨的行为,因此,吸毒人员总是躲在阴暗角落里吸食毒品,很难被人发现。为了落实对吸毒人员的教育挽救措施,《禁毒法》专门规定了对涉嫌吸毒人员进行必要的检测,对拒绝检测的,公安机关将依法进行强制检测。这些规定的目的就是为了落实对吸毒人员进行教育和挽救的措施。

    3.戒毒工作必须坚持康复治疗。众所周知,吸毒是一种反复发作的脑疾病,戒毒工作的重点和核心就是康复治疗,因为仅以教育手段对一个有病的人是很难起到作用的。《禁毒法》没有有关戒毒人员的教育措施规定,但对戒毒治疗措施做了比较详尽的规定。比如在戒毒的形式上规定了自愿戒毒、社区戒毒、戒毒康复、强制隔离戒毒四种形式,在戒毒的时间上规定了社区戒毒期限为三年,强制隔离戒毒期限为二年,最长可延长一年,接受社区康复不超过三年。以及对戒毒医疗机构或医疗机构从事戒毒治疗业务及执业医生等也做了严格的要求和规定,对强制隔离戒毒人员执行一年后的诊断评估标准也做了明确的规定。这些规定,是戒毒工作必须坚持康复治疗方法的依据。

    二、《禁毒法》催生着劳教场所戒毒工作的转型

    《禁毒法》的实施,促使劳教戒毒在戒毒的理念上、管理教育的方式上、戒治手段和方法的创新上,必须有一个大的转变,以适应《禁毒法》实施后对劳教场所戒毒工作的新要求,努力实现好劳教场所戒毒工作的全新转型。

    (一)转型势在必行。从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戒毒的决定》到《禁毒法》的实施,劳教戒毒走过了近20个年头。据我所知,在《禁毒法》实施前的几次修改中,都没有谈到戒毒形式的增或减,也没有取消劳教戒毒的设想。但在最后公布的《禁毒法》对我国戒毒的形式做了重大调整,除保留自愿戒毒这种形式外,强制隔离戒毒、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均为新确定的戒毒形式。认真学习体会,取消劳教戒毒、公安强制戒毒,增设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应该基于以下原因:

    1.缺乏法律的支撑。劳教工作,已走过50年的历史,它对中国的社会稳定,维护社会治安,保护广大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做出了巨大的贡献。但由于历史的原因,加之在劳教的审批上,在劳教决定的形式上,都存在一些问题。这些问题又一直被西方人权组织当做攻击我国人权问题的借口。为此中央也曾考虑过劳教立法,以立法形式将劳教这一在我国行之有效的制度保留下来,但近30年的劳教立法工作,也未催生劳教立法出台。随着我国法制的日益健全,选择了取消劳教戒毒。

    2.缺乏戒毒所需要的专业人才。在近20年的劳教戒毒工作中,通过招录专业人才,送培学习,自学等多种形式,劳教系统培养了一批有关戒毒工作的专业人才。但戒毒工作作为一门新兴的专业,作为对戒治工作者素质要求特别高的专业,既要有法学、教育学专业的人才,也要有心理学、医学专业人才,更要有适应戒毒工作、胜任戒毒机构领导工作的全科人才。由于这些人才的缺乏,制约了劳教戒毒的进一步发展,因此劳教戒毒工作虽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没有取得实质性的突破。

    3.缺乏社会各界的有力配合。劳教戒毒基本上都是孤军作战。劳教所管不了解除劳动教养的戒毒人员,公安强戒能管但却没有精力管,自愿戒毒就更难了,基本上是各干各的,谁也管不了谁,更谈不上配合与合作。劳教戒毒尽管认识到戒毒成败的关键在后续照管上,也创新了一些方法如“回归家园”、“康复中心”等等,但很难解决实质性的问题,更难得到社会的配合。《禁毒法》很好地解决了这个问题,特别是社区戒毒、社区康复戒毒形式的确定,明确了社区及政府的责任,只要积极配合,有效衔接,就能形成我国戒毒工作的有效网络,就能取得实质性的进展。

    (二)转型全方位进行。劳教戒毒的转型,不仅仅是一种形式上的转型,或者名称上的改变,转型必须是全方位的,包括体制上的,管理上的等等。只有这样,才能真正用全新的理念、全新的方法来做好戒毒工作。

    1.抓住机遇。劳教戒毒的转型,既是一次挑战,也是一个机遇。由于种种原因,全国劳教场所普遍存在收容不足,部分场所闲置的现象,有的劳教所几名警察管理一名劳教人员,造成警力资源浪费。《禁毒法》的实施有利于解决这些问题。

    劳教系统的戒毒职能是法律赋予的,是自身优势和现实的需要决定的。首先是法律的赋予。《禁毒法》第13条、第34条、第50条、第69条都对司法行政部门参与有关禁毒知识的宣传教育、戒毒工作作了规定。《禁毒法》第50条规定:“公安机关、司法行政部门对被依法拘留、逮捕、收监执行刑法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吸毒人员,应当给予必要的戒毒治疗。”很明显,这里所指的司法行政部门就是监狱和劳教所,同时还规定了在对戒毒工作中违纪、违法犯罪的工作人员,要依法追究政纪和法律责任,也包括司法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

    2.整合资源。劳教场所设施完善,有一批从事戒毒工作的专业民警,通过近20年劳教戒毒工作的实践,他们积累了一些先进的戒毒及管理经验,这是其他任何戒毒机构所没有的优势。如何将这些优势按照《禁毒法》的要求进行有效的整合,的确是值得认真对待的一个重要问题。首先,要从国家、民族的大业出发。其次,资源的整合并非简单的重合,或风马牛不相及的组合,而是要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实行科学、有效的整合,实现强强联合。再次,不能再走过去将少教所与康复中心拉在一起,放弃戒毒劳教所已有的优势资源的所谓整合之路了。这样,会贻误国家的禁毒事业,耽误劳教场所的戒毒工作,挫伤广大民警的积极性,浪费国家的人力、物力、财力资源。

    3.准确定位。毒品问题是一个严重的社会问题,它危害着人民的生命,吞噬着国家的财产,并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综合治理、和谐社会的创建。因此,戒毒工作是党和政府的需要,是人民群众的需要,是创建和谐社会的需要。戒毒工作任重道远,劳教场所戒毒工作要有所作为,必须创造出一套区别于劳教戒毒的管理模式,走出一条全新的戒毒路子。杜绝“二劳教”现象的发生,使劳教场所戒毒与劳教戒毒有一个质的变化,进行一个全新的戒毒定位。

    第一,医院的管理模式。《禁毒法》进一步确定了医疗技术在戒毒工作中的主导作用。这是从戒毒的规律和要求提出的。作为戒毒机构的强制隔离戒毒所或戒毒康复所在管理上引进医院的管理模式,进行创新与改革,使之既有利于对戒毒人员的管理,又有利于对他们的戒治,做到效果的最大化。比如,参照医院的“主管医生负责制”,实行“主管警官负责制”、病房的查房制度、建立个人病历档案等等。

    第二,劳教矫治的形式。劳教工作创造了很多教育矫治的有效形式,这些矫治形式活、内容好、方法新,对改变劳教人员的行为,提高劳教人员的认知水平,特别是矫治他们的恶习起到了积极的作用。比如个别谈话教育、辅助教育、必需的事实政治教育、职业技术教育等都可以引入到戒毒工作中,但要注意的是,不宜过多,适当为好。

    第三,体育行为方式。体育对矫正一个人的行为,增强身体素质具有很重要的作用。要组织戒毒人员进行队列操练,开展形式多样的体育活动。这些,都有利于改变戒毒人员自由散漫的不良行为,增强他们的体质,为戒毒创造一个良好的身体条件。

    (三)转型认识需前行。《禁毒法》的实施对劳教场所的戒毒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当前,我国戒毒工作的形势十分严峻,戒毒工作的任务十分艰巨,对劳教场所的戒毒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来认识:

    1.劳教场所开展强制隔离戒毒工作有一定的困难。这是一项全新的工作,加之目前存在管理不顺,方法不多等问题,制约着劳教场所戒毒工作的开展。

    2.戒毒方法的探索任重道远。要依据《戒毒法》的法律要求和戒毒工作的规律,适应新形势和新变化,总结过去劳教戒毒工作行之有效的方法和措施,探索出具有劳教场所特色的戒毒模式和方法,这的确是非常的艰巨的任务。

    3.各级领导必须充分的认识到:戒毒是一项十分艰巨的工作,是一项专业性很强的工作,强制隔离戒毒所、戒毒康复所不仅仅是一个执法机关,也是医院、心理治疗机构。它需要大批戒毒的专业人才,认真贯彻“专家治所”的办所理念,把劳教场所戒毒工作办出特色。

    三、《禁毒法》推动着劳教场所戒毒工作的发展

    《禁毒法》颁布后,关于“劳教戒毒向何处去”、“劳教系统是否存在”、“干警的出路”等发生了议论和争论,引经据典说明戒毒应该由劳教场所来进行,大力宣传劳教戒毒的优势来举证只有劳教场所能够搞好戒毒工作,更有以工作职责的划分为由认为戒毒应由劳教场所管理。笔者提出了“不争论”观点。问题的关键在于国家花巨资修建的戒毒劳教所不可能当作“农家乐”。当然,不争论不等于不发展,劳教场所只有用发展的业绩,只有用工作的成绩来争得戒毒工作的一席之地。劳教场所戒毒工作的发展必须做到以下三点:

    (一)发展是必须的。怎样发展,从新疆劳教工作的实践也许可以得到一些启发。

    1.新疆劳教工作的总体印象。新疆的劳教工作,在全国系统内早有名气,他们创建现代文明劳教所的工作走在前列,劳教戒毒的“三五一戒毒模式”,戒毒康复“西域阳光”家园,都很有名气,劳教所干警待遇好,劳教所建设也让新疆的劳教所旧貌换新颜。特别是劳教工作在政法工作中的地位和作用,得到充分体现。更难得可贵的是,这一切都发生在一个边陲地区,条件并不优越的自治区。他们的工作,可用“三个高”来概括:

    一是劳教干警地位高。在新疆劳教工作者的地位是很高的,以致其他的一些政法干警也要求调劳教所工作,连乌鲁木齐到吐鲁番的高速公路上,还专门为乌鲁木齐劳教所开了一个专用通道,这是难以想象的,在全国也仅此一例吧!

    二是起点高。有为才有位。新疆劳教工作的地位,不是等来的,而是争来的,新疆13个劳教所就有8个建成了部级现代文明劳教所,这在全国也是绝无仅有的。每一个所的硬件都大气、得体,一次到位。虽然地处西部,但他们的工作,他们的理念,他们的硬件、软件,并不比东部落后,有的甚至超过了东部。

    三是工作效率高。工作抓到了点子,取得了效果。在新疆有一个棘手、令政府头痛的问题,就是流浪儿童。他们主动将这一问题争取过来,对流浪儿童进行安置教育,并在工作中取得了成绩。自治区党、政都很满意,解决了政府难以解决的问题,受到如此“待遇”也就很自然了。

    2.新疆劳教工作好的原因。一是有好的领导。自治区司法厅副厅长、劳教局局长谢晖同志就是这样一位好领导。谢晖是在新疆成长起来的干部,他思想活跃、能力强,有很多创新的思想,并精通劳教工作,这都为他领导劳教工作创造了有利条件。不仅如此,他关心干警的工作和生活,在系统内有很高的威望。各劳教所和局机关,有近百名三级警监,办公条件好,住房宽敞明亮、舒适惬意。

    二是有好的思路。人们说:思路决定出路。有了好的思路,并照此发展,就一定会有好的出路。首先,抓了难点,解决好了全局与局部的关系。劳教工作的难点就是戒毒工作,这也是政府的难题。新疆劳教场所花大力气抓了这一工作,并取得了政府的认可。它是全国最早挂牌“戒毒管理局”的自治区,在《禁毒法》实施一年的时间内,新疆劳教管理局就解决了与公安在强制隔离戒毒工作上的衔接难问题,通过抓戒毒工作,改善了办所条件,创造了硬件居全国一流的佳绩。其次,抓了亮点,解决了继承与创新的关系。谢副厅长有这样一句话:“新疆劳教工作只有创新,才有出路。”他们在继承劳教工作的同时,大胆创新,在戒毒工作上,在管理工作上,在处突上,处处闪烁着创新的亮点。再次,抓了关键点,解决好了从严与从优的关系。新疆劳教场所选拔了一批懂专业有实干精神的干警充实到各级领导岗位。因为只有熟悉劳教业务的领导,才能带领干警走出一条创新之路。新疆劳教所领导交流的力度是很大的,从南疆到北疆,横跨两千多公里,但他们都乐意去,其原因在于他们无后顾之忧。

    三是有一套好的机制,具体体现在以下方面:规划机制,一旦形成了就不改变;用人机制,用好的干部、实干的干部;场所安全机制,教育机制等等。

    (二)发展是科学的。劳教场所戒毒工作必须发展,这是《禁毒法》对劳教场所戒毒工作的要求,是党和政府的要求,人民的要求,也是劳教场所戒毒工作自身发展的要求。但这个发展绝不是盲目的发展,而是按照劳教场所戒毒工作的实际,走科学发展的路子。科学发展必须尊重人的意志,牢固树立以人为本的理念。因为任何社会的进步、科学的发展,都离不开人,劳教场所戒毒工作也是如此。要用科学发展的理念武装全体干警的头脑,特别是领导干部,在劳教场所戒毒工作中,要让全体干警知道劳教场所戒毒工作发展的思路,发展的方向,发展的目标,科学规划、精心组织,发展的成果要经得起时间的检验,而绝不能脱离实际,搞所谓的政绩工程,更不能因私利断送劳教场所戒毒工作的科学发展。

    在劳教场所,戒毒工作规划应充分听取干警的意见,对事关劳教场所戒毒工作中的机构设置,戒毒所的迁移,劳教场所戒毒工作发展的近期、中期、远期目标等重大问题都应由干警充分发表意见,最后审定并照此发展。切忌随意迁移,随意更改,随意“指点江山”,这样既挫伤干警的积极性,又影响劳教场所戒毒工作的发展。

    劳教场所戒毒工作的规划必须尊重戒毒工作的客观规律。在规划中,要尽量减少劳教工作的痕迹,充分考虑戒毒人员戒治的需要和戒毒所戒毒工作的需要。如在基本建设规划时,既要考虑戒毒人员戒治安全的需要,但要避免铁门、铁窗给人森严壁垒的感觉,可用不锈钢制作一些防护栏杆,防止其自伤、自残、自杀,减少对防逃的防控,真正体现强制隔离是一种措施,而非惩罚。同时,也要考虑开展戒治工作的需要,要有医院规划,要有开展矫治工作的基本设施,把戒毒所的发展真正落实在科学发展上。

    总之,劳教场所戒毒工作是否科学发展,实践是检验的唯一标准。工作出成绩,就是科学发展的具体体现。

    (三)发展是可持续的。戒毒工作的可持续发展,必须把戒与治放在中心位置,聚精会神搞戒治,一心一意谋发展。只有戒治工作搞好了,戒毒工作才会有发展,劳教场所戒毒工作才会可持续发展。

    《禁毒法》的实施,不是探索戒毒的方法和手段,也不是探索戒毒工作新路子工作的结束或停止。而是提出了要针对新的情况、新的问题进行不断的探索和创新的要求。当前,劳教场所戒毒工作要在如何有效解决毒品的脱瘾、复吸、戒毒上下足功夫,真正探索出一套科学的、可持续发展的有效戒毒机制。在具体的工作中,处理好以下五个关系:

    1.禁毒与戒毒的关系。禁毒工作关系到国家和民族的生死存亡,它是一个强盛国家必须面对和解决好的大问题。国家通过立法,以法律的形式确定了禁毒的目的和意义,公民依法禁毒的责任和义务,禁毒工作的方针与工作机制,以及开展全民禁毒宣传的重要意义,政府、职能部门、社会团体、公共场所、单位、基层组织及家庭开展禁毒工作各自的职责及法定义务,也对管制毒品,禁毒国际合作等,具有指导作用。

    戒毒工作是禁毒工作的一部分,它是禁毒工作的关键工作,这是因为,只有解决好戒毒的问题,才能有效地促进禁毒工作。打击毒品犯罪,必须在狠抓禁种、禁制、禁贩、禁吸的同时,加大戒毒工作的力度,加大戒毒工作的宣传,只有戒毒工作取得突破,才能取得禁毒斗争的胜利。这就要求各级党政组织,领导干部在重视禁毒工作的时候,切不可忘记戒毒工作的重要性,认真贯彻好《禁毒法》对戒毒工作的要求,认真落实好戒毒工作的各项措施,认真处理好戒毒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和矛盾,以真抓实干的精神在戒毒工作上有所作为,推动禁毒斗争取得好成绩。

    2.戒毒工作近期与长期的关系。把近期的戒毒工作业绩同长期戒毒工作的国家利益结合起来。劳教场所戒毒工作既要考虑当前发展的需要,又要考虑劳教场所戒毒事业未来发展的需要;既要遵循戒毒的规律,又要讲究戒毒的科学;既要讲究戒毒工作的突破,又要讲究长远的社会效益;劳教场所戒毒工作要抓紧解决好当前关系未理顺,机制未形成,体制未完善等问题,同时要着眼未来劳教场所戒毒工作的发展,坚决防止急功近利、乱点鸳鸯的行为,坚决反对作秀,追求政绩的短期行为。要从劳教场所戒毒的实际出发,从国家的禁毒大业出发,切实做好戒毒工作,有利于禁毒事业取得成效。

    3.强制隔离戒毒与康复戒毒的关系。《禁毒法》赋予了司法行政机关(劳教场所)三种戒毒措施的职能:一是强制隔离戒毒措施的职能,由强制隔离戒毒所来实施;二是戒毒康复措施的职能,由戒毒康复所和康复中心实施;三是自愿戒毒的措施,由有医疗和戒毒双重执业资质的戒毒所医院实施。三种戒毒措施,同时赋予劳教场所,构成了一个相对全面的戒毒工作格局。这是法律对劳教场所戒毒工作的认可,也可理解为国家对如何进一步完善戒毒工作的体系进行的一些试验,对戒毒工作的后续照管提供了有益的经验,使戒毒工作的运行机制更加科学,戒毒的方法更加完善,戒毒的效果更加凸显。

    劳教场所戒毒工作如何把三者有机结合起来,是一个值得关注的问题。强制隔离戒毒、戒毒康复、自愿戒毒之间是相互补充,相互完善的关系,构成了一个完整的戒毒措施体系。首先,对强制隔离戒毒人员进行生理脱毒、生理康复、心理康复的治疗,一年后诊断评估,对戒毒情况良好的戒毒人员或对强制隔离戒毒期满的戒毒人员,提前3个月解除强制隔离戒毒。其次,对解除强制隔离戒毒的戒毒人员,一律先送戒毒康复中心,戒毒康复中心作为回归社会的桥梁,担负起对戒毒人员进行康复训练,职业培训,回归前的心理教育,拒毒的能力训练等,为他们回归社会创造条件,做好衔接。第三,有复吸问题或有关戒毒问题的人员,可来医院进行戒毒门诊、心理咨询,度过“困惑期”,已经复吸的,可来院住院治疗。这样的衔接,既最大化的用好了戒毒的硬件、软件资源,又使劳教场所的戒毒工作形成了一个完整的体系;既有利于扩大劳教场所戒毒工作的影响,又会赢得社会对劳教场所戒毒工作的支持。但在实施中,有两个问题必须解决,一是评估诊断后或戒毒期满、提前或延期的审批权。可由戒毒机构报省戒毒管理局审批获得。现行的审批方式不可取,因为中国地域广阔,戒毒人员分布广,如四川省有300多个县级公安机关,而劳教场所的强制隔离戒毒所只有7个,收治强制隔离戒毒人员上万人,这种审批方式繁琐,审批时间也长。网上审批,由于一些原因,工作落实很难。二是劳教场所的戒毒康复和医院可模拟社区康复,可不由民警管理,也可聘请社会有关戒毒专业人士开展工作。这样有利于戒毒康复的社会化,而非“劳教化”,避免“二劳教”的管理方式和管理模式,使戒毒康复向社会开放,向戒毒人员开放,成为戒毒人员的“回归家园”。这两个问题解决好是前提,如果解决不好或无法解决,就难以处理好强制隔离戒毒与戒毒康复的关系。一个系统里的戒毒工作都难以衔接,就更谈不上与社会衔接了,与社会的有效衔接也只能是一句空话。

    4.劳教戒毒与劳教场所戒毒的关系。首先应明确的是:劳教场所的戒毒工作不是劳教戒毒。这是因为劳教戒毒的法律定义是一种强制性教育措施,而劳教场所的强制隔离戒毒、戒毒康复是一种教育挽救措施。它们的目的、性质、任务都有本质上的区别。首先,劳教戒毒是一种处罚措施,是对有违法行为或轻微犯罪行为人进行处罚。而劳教场所的戒毒是针对有违法行为病人的教育挽救措施,不是处罚措施。其次,劳教戒毒的目标是把他们改造成为对社会有用的新人,而劳教场所戒毒的目标是戒掉毒瘾,回归社会。再次,劳教戒毒的手段主要是教育,包括政治、文化、技术、劳动等教育,而劳教场所戒毒的手段是强化戒治。

    可见劳教戒毒与劳教场所戒毒在体制、管理方式、戒治手段上的继承与发展关系。

    应该这样理解,劳教戒毒开创了劳教场所戒毒工作的起始,劳教场所戒毒工作应继承与发展劳教戒毒的基本优势。继承不是走老路,劳教场所戒毒不能走劳教戒毒的老路,发展就要创新,只有在继承劳教戒毒优势的同时,创造出新的方法和手段,才能使劳教场所戒毒工作有一个大的发展。

    5.戒治与教育的关系。这是最难处理的一个关系。劳教场所的习惯强项是管理与教育改造,50多年来,教育改造了一大批有轻微违法犯罪的人员,被称为“人类灵魂的工程师”。面对新的变化,面对一大批吸毒成瘾的违法病人,传统的教育方法和形式是否有效,是值得探讨的课题。

    首先,戒毒工作的艰巨性。对一个有脑疾病的患者,一个吸毒成瘾的病人,教育对他们来说没有多大作用。

    其次,教育的作用在于改变人的认知行为。尽管教育对戒毒人员作用不大,也不能完全放弃教育的手段。但教育的内容一定要有针对性,要少而精,没有针对性,就起不了作用。

    再次,应该强化戒治、辅之以教育。就是要积极开展对戒毒人员的戒治工作,把戒毒工作的重点放在戒与治上,即探索有效的戒毒方法和手段,治疗因脱毒引发的并发症和其他疾病,并积极开展康复训练和体能锻炼。与此同时,针对戒毒人员的实际情况,进行一些必要的法制教育,道德教育,禁毒、戒毒的宣传教育,以及适应回归社会的形势教育,职业技术培训等。内容应简洁管用,形式应活泼多样。这样,才能处理好戒治与教育的关系,做到轻重缓急,有针对性。

    四、《禁毒法》对劳教场所戒毒工作提出了创新要求

    《禁毒法》对戒毒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主要是在对吸毒人员的戒治上,在教育挽救的措施中要有创新。

    (一)创新是戒毒工作不竭的动力。

    戒毒需要创新。必须在戒毒工作中,大胆探索,勇于实践,敢于走前人没有走过的路,敢于攀登戒毒的世界高峰,用创新的精神去探索,用创新的精神去实践,戒毒这一世界难题总有攻克的那一天。

    创新推动戒毒工作。坚持把创新精神贯穿到戒毒工作的各个环节,支持创新热情,鼓励创新实践,宽容在创新过程中的挫折,努力用创新的业绩推动戒毒工作的发展。

    创新贯穿戒毒工作的全过程。戒毒管理的体制要创新,戒毒管理的方法要创新,戒毒的人才培养要创新,戒毒的方法要创新等等。要营造一个创新的环境,充分发挥全体干警的创新活力,使全体干警都积极参与到戒毒的创新工作中。

    (二)创新才有出路。

    创新是戒毒工作的必然选择,是顺应戒毒规律,事关戒毒工作能否取得实质性进展。

    吸毒者滥用药物有极强的成瘾性,科技的发达使毒品的纯度及成瘾性更难治疗,特别是使用合成毒品人数的不断增加,老的毒品问题尚未解决,新的毒品又不断出现,使戒毒工作更加艰巨。必须以创新的思想紧紧抓住戒毒工作的核心问题。在戒毒方法和手段的探索上,不管是心理戒毒的探索,还是药物戒治的探索,都必须在“戒”上做够文章,花足力气,敢于走前人没有走过的路,倡导和追求敢为人先,敢于创新的精神,用逆向思维的方式、科学的思维开辟新的研究方向,创造出新的戒毒技术。只有戒毒方法、手段、技术上有了创新和突破,才能使戒毒工作走在前列。

    (三)建立和完善戒毒工作的创新体系。

    推进戒毒工作创新体系建设,完善戒毒工作的创新体系建设,是戒毒工作发展的需要,也是戒毒工作自身的需要。完善的戒毒工作创新体系包括观念的创新,体制的创新,营造创新氛围,建设创新队伍等方面。这些方面相辅相成,紧密联系,是一个有机的整体,缺少任何一个方面,都谈不上建设和完善戒毒工作的创新体系。

    大力推进戒毒工作创新观念。观念是行动的先导,观念不更新,就不可能有创新的精神和创新的动力。大力推进戒毒工作的创新观念,要准确把握戒毒工作的基本规律和《禁毒法》对戒毒工作提出的基本要求,牢固树立新的戒毒理念,不断深化对戒毒工作新思想、新要求的认识,始终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攻坚克难,把观念的转变贯穿于戒毒工作的全过程,不断强化对戒毒工作的实践探索意识,改革创新意识,以创新的观念认识戒毒工作不断出现的新情况,以创新的精神解决戒毒工作出现的新问题,推动戒毒工作的不断创新发展。

    努力建设戒毒工作创新体制。戒毒工作体制的创新,是推进戒毒工作创新的关键环节。必须努力建设好戒毒工作的创新体制。一是坚持把戒毒工作作为禁毒工作的重要一环,加大思想、精力、财政投入力度,把戒毒工作的各项措施落到实处。二是大力推进戒毒工作的发展,培育戒毒工作的创新机制,使戒毒工作的创新形成良好的循环格局。三是建立戒毒工作大格局体系。实现强制隔离戒毒、社区戒毒、社区康复、自愿戒毒的有效衔接,实现专业戒毒机构与社会的有效衔接。四是实现政府、公安、司法、有关部门,社会力量各自职责的运行机制和考核奖惩机制。五是运用高新技术创新戒毒方法,构建戒毒模式,打造戒毒品牌的战略目标。六是创造出更多的、具有一定疗效的戒毒方法和治疗技术,推动戒毒工作的不断发展。

    精心营造戒毒工作创新的良好氛围。良好的氛围能激励人的创新活力。要大力弘扬勇于创新的精神,倡导敢冒风险积极进取精神,引导干警积极投身于戒毒工作的创新实践。要大力培养创新性人才,对在戒毒工作创新中做出成绩的要给予奖励,对失败的要帮助总结教训,给予鼓励。要大力培育创新意识,对勇于创新的要创造条件,要委以重任,要大胆使用,并制定创新性队伍建设的规划,创新工作的奖励制度,使全体干警树立创新有干头,创新有奔头的意识,牢固树立创新意识,积极投入戒毒工作的创新中去。

    (第二节)    劳教场所戒毒工作面临的现实问题

    《禁毒法》的实施,对劳教场所来讲既是机遇,又是挑战,既带来了希望,又带来了竞争。面对戒毒工作的新情况、新问题,需要用全新的观念去认识、创新与改革去应对,努力探索戒毒工作的新方法、新路子,使劳教场所的戒毒工作在原有基础上更进一步,有新的作为。在《禁毒法》实施近五年的今天,要从全国禁毒斗争形势严峻、戒毒工作必须要有突破的高度,认真解决好戒毒工作“怎么做”、“做什么”、“要做好”三个问题,力争在五年内,戒毒工作有一个突破。

    一、怎么做

    劳教戒毒整合为强制隔离戒毒是《禁毒法》顺应时代潮流做出的重大调整,这也为劳教戒毒工作的转型和发展提出了要求。为此,应当认真学习,深刻领会《禁毒法》的法律精神,按照《禁毒法》的要求,积极调整工作思路和方法,充分发挥劳教戒毒曾有的优势,创新开展工作,努力做到:

    (一)认真学习、深刻领会《禁毒法》。《禁毒法》的颁布,充分体现了我国法律的进一步健全,也标志着禁毒工作和戒毒工作进入了法制化的轨道。作为曾为我国戒毒工作做出过巨大贡献的劳教人民警察,要认真学习《禁毒法》,深刻领会《禁毒法》的立法本质及立法精神,才能在今后的戒毒工作中取得更大的成绩。应着重领会以下三点:

    1.戒毒康复,以人为本。《禁毒法》在对戒毒人员的定位,以及对戒毒人员的戒治措施上,处处体现了以人为本,重在挽救的精神。如在戒毒的措施上,规定了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使他们能在亲情的帮助下戒毒;同时还要求为他们提供必要的就业技能培训,就业指导和就业援助。在戒毒的方法上,规定了“吸毒人员可以自行到具有戒毒治疗资质的医疗机构接受戒毒治疗”,同时还规定了戒毒康复人员参加劳动生产的,应当按规定支付劳动报酬及“戒毒人员在入学、就业、享受社会保障等方面不受歧视”等,都体现了浓浓的人文主义精神。

    2.戒毒是教育和挽救吸毒人员的措施。《禁毒法》对吸毒者的定位可理解为:吸毒行为虽具有违法属性,但同时吸毒人员还是病人和受害者,与其他违法人员相比有其特殊性。因此,《禁毒法》所规定的戒毒措施和方法,都是为了教育挽救吸毒者,帮助他们戒断毒瘾,恢复身心健康,从而重返社会,过上正常人的生活。

    3.强制隔离戒毒是一种强制性的治疗措施,不是一种惩罚措施。强制隔离戒毒就是为了保证戒毒效果,依法将戒毒人员隔离在一个专门的治疗场所内,在与毒品隔离的环境下进行戒毒治疗。为什么说它不是一种惩罚措施呢?首先,戒毒是一种特殊的治疗,必须进行隔离,隔离的目的不为其他,只为戒毒治疗;其次,对强制隔离的对象,《禁毒法》第38条作了严格规定:“拒绝接受社区戒毒的;在社区戒毒期间吸食、注射毒品的;严重违反社区戒毒协议的;经社区戒毒、强制隔离戒毒后再吸食、注射毒品的。”再次,《禁毒法》还规定了“对戒毒人员进行有针对性的生理、心理治疗和身体康复训练”,“进行职业培训”。对戒毒人员的通信自由、通信秘密,也应当依法保护,家属可以接见,本人可以外出探视配偶,直系亲属。体罚、虐待或者侮辱戒毒人员的强制隔离戒毒场所的管理人员要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等。这些都反映出人性的治疗措施。总之,强制是手段,隔离是措施,戒毒才是目的。

    (二)认真贯彻、坚决落实《禁毒法》。《禁毒法》规定的收治强制隔离戒毒人员的戒毒机构,要以行动来贯彻落实好《禁毒法》所赋予的收治任务,着重抓好以下三点:

    1.做好保障,依法收治。主要做好三个方面的保障工作:第一,思想保障。要高度重视强制隔离戒毒人员的收治工作,充分认识到强制隔离戒毒人员不同于劳教人员,按照《禁毒法》的规定认真做好各项工作;第二,是人员保障。要选调作风好,能力强,有一定戒毒经验的同志参加戒毒工作,以保障戒毒工作的顺利实施;第三,是设施保障。要成立专门的强制隔离戒毒所或戒毒大队,配齐、配全戒毒所所需要的医疗及相关设施,以保证戒毒工作的实际需要和创造一个良好的无毒环境,有利于戒毒工作的开展,并不断创新戒毒方法。

    2.区别对待,戒治挽救。我们曾喊着“不要把劳教办成‘二劳改’”几十年,今天要特别注意的是:不要把强制隔离戒毒办成“二劳教”。因为,劳教场所的特殊性质,劳教人民警察的职业习惯,自觉不自觉地就容易像管劳教人员一样管理强制隔离戒毒人员,把他们当成劳教人员管。怎样做到区别对待,可从以下三个方面着手做。

    一是从法律上区别。《禁毒法》对吸毒人员的定义,与劳教人员“违法、有轻微犯罪的”定义有较大的区别。所以,在管理的理念、方法和措施上,在戒毒的理念、方法和措施上,在着装、称谓上都应有区别。

    二是从管理上区别。与劳教人员的管理相比较、相区别,对强制隔离戒毒人员的管理要做到宽严相济,区别于劳教人员的管理,体现更多的人文和民主管理氛围。宽就是更多的让他们自己管自己,可成立自律管理委员会,允许他们中对戒毒有信心、戒毒效果较好的人员节假日回家探亲或配偶来所同居及亲情就餐等。对强制隔离戒毒的考核应当放宽。严就是对有可能造成毒品流入和他们吸食毒品的,都要严格管理,以确保戒毒的效果和他们良好行为的养成。

    三是从方法上区别。具体就是:多一些耐心,少一些冷漠;多一些民主,少一些惩罚;多一些启发,少一些说教;多一些关怀,少一些歧视,并有针对性地开展形式多样、方法新颖的教育矫治活动及心理危机干预。

    3.不受歧视,融入社会。吸毒人员的特殊行为方式,受家庭讨厌、社会歧视,他们很难融入社会。作为戒毒工作者,一定要解决好这一问题,不仅自己在工作中做到不歧视,还应以自身的力量来做好宣传工作,让他们的家庭、社会帮助他们戒掉毒瘾。这是因为:

    一是形势需要这样做。当前,我国正在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努力构建和谐社会。戒毒事业又是一项造福社会、有利和谐的伟大事业,直接关系到整个社会的和谐。众多的吸毒者不仅关系着千万个家庭的幸福,同时也影响着社会治安,导致家庭破裂,亲人的痛苦,本人的不幸及大量的社会治安案件。

    二是客观要求这样做。据有关资料表明:我国统计在册的吸毒人员已近200万人,加上隐形的,吸毒者已近千万人。

    三是法律规定这样做。《禁毒法》第52条规定了对戒毒人员在入学、就业、享受社会保障等方面不受歧视,违者将依照《禁毒法》第70条的规定进行处理。

    (三)认真培训、大力宣传。主要抓好以下几个工作:

    1.针对性学习。首先要组织全体民警,戒毒工作者认真学习《禁毒法》,深刻领会它的精神实质,并贯彻到戒毒工作中去;其次是学习有关的法规、专业的戒毒知识,不断提高自身工作能力;再次是加强理论学习,提高民警,戒毒工作者的研究能力,不断以创新的思维来解决戒毒工作中存在的新问题,努力提高戒毒工作水平。

    2.针对性培训。要采取多种形式和方法,有针对性地开展戒毒专业培训,培训的层次一定要高,可聘请戒毒专家、教授进行戒毒知识、戒毒方法等的讲授,努力提高戒毒的专业水平。

    3.针对性宣传。既要宣传《禁毒法》的法律要求,使全社会支持戒毒工作,共同做好这一“党和政府重视、人民支持的伟大事业”,也要宣传劳教戒毒工作取得的成绩,巩固劳教戒毒的成果,并积极探索戒毒工作新模式、新方法,走出一条符合中国国情的戒毒之路,为我国的禁毒事业做出新的贡献。

    二、做什么

    提出这一问题的基本点在于,《禁毒法》实施近5年,戒毒工作中还存在着一些认识上的问题。认识不到位带来的后果就是在学习、贯彻、执行《禁毒法》中的不到位,不作为,不思进取,按部就班,有的甚至发生重大事故,严重制约着戒毒工作的发展,甚至走回头路。

    (一)关系要理顺。《禁毒法》规定了戒毒的四种形式,即强制隔离戒毒、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和自愿戒毒。我国戒毒工作的现状是公安和司法负责强制隔离戒毒工作,城市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社区戒毒和社区康复工作,卫生部门负责自愿戒毒工作。同时,司法部门也有戒毒康复所和可进行自愿戒毒工作的医院。从目前情况看,他们各自为政,就连司法戒毒的三种形式都未理顺整合,存在收治超员和收治不足两种极端现象,浪费了有限的戒毒资源,难以使戒毒的效果最大化。为此,应采取措施,进一步理顺关系,充分发挥各种戒毒形式的作用,走一条各施其责、整体配合、发挥优势、实现共赢的路子,发挥“举国办大事体制”的优势,使我国戒毒工作形成真正意义上的系统工程和大循环戒毒格局。当前应做好三个方面的衔接:

    1.戒毒工作相互间的衔接。在戒毒工作上要形成一种良性戒毒格局和循环方式。在强制隔离人员满戒前三个月送戒毒康复所,在戒毒康复所满戒时,应送社区康复,对在社区康复中有吸毒行为或“困惑期”的,可去自愿戒毒、医院戒毒,对戒毒无效由社区戒毒进行戒毒,在社区戒毒中符合强制隔离戒毒的,应送强制隔离戒毒所戒毒。如果这一良性循环戒毒格局形成,将在很大程度上提高戒毒的效果,使四种戒毒形式无缝对接,有效戒毒,使戒毒人员始终“有人管”,而不至于“无人管”,重操旧业。在实施这一循环戒毒格局时,有以下几个问题应解决好。

    一是配合机制。可成立一个戒毒工作有效衔接指导小组或由省禁毒委派出衔接督办官员,具体指导和督办戒毒工作衔接中出现的问题。

    二是明确职责。强制隔离戒毒工作的职责是依法对戒毒人员进行强制隔离戒毒工作,力争在强制隔离戒毒中探索出有效的戒毒方法,并对强制隔离戒毒人员进行职业技术培训和心理行为矫治,使他们生理上戒断毒瘾,心理上得到有效改善,行为上得到一定的矫正。戒毒康复所的职责是对即将满戒的戒毒人员进行职业技术培训和出所前的拒毒训练,使戒毒康复所成为强制隔离戒毒人员回归社会的桥梁或“中途岛”。社区戒毒和社区康复的职责是对戒毒人员进行有效的管理,并指导家庭戒毒的开展和对戒毒社工人员的管理及指导。自愿戒毒医院的职责主要是戒毒门诊和戒毒咨询,住院戒治和开展戒毒的药物研究。

    三是组织建设。国家应当在民政部下设社会工作司(局),同级政府也应该设置相应的机构,以完善我国的社会工作体制和禁毒自愿者的服务体系。社会工作经费应列入同级财政。同时,国家应该鼓励社会力量举办接纳戒毒人员就业的企业和公司,为他们提供培训条件和有力的支持。

    2.与公安机关衔接。按照《禁毒法》的规定,公安机关是戒毒形式和戒毒时间的决定机关,而执行部门有社区、司法、公安机关自身。因此,必须衔接好强制隔离戒毒人员诊断评估后的去留问题,强制隔离戒毒满戒时的转戒问题,劳教场所与公安机关的配合问题等。这些环节不衔接好,就会影响戒毒工作的开展,甚至影响到禁毒斗争的大政,影响到国家的执法形象。对强制隔离戒毒人员的满戒,提前或延期,转戒等问题,公安机关应尊重强制隔离戒毒所、戒毒康复所的意见,做到及时审批、有利戒毒、有效衔接、有利执法,把戒毒工作的各项措施落到实处。

    3.与卫生部门的衔接。卫生部门应加强对戒毒工作药物戒治、心理矫治和自愿戒毒工作的指导。同时加强戒毒医院的管理,搞好戒毒药物的研究与开发。

    (二)体制要改革。劳教戒毒的传统体制、管理方法、人事制度已不能适应《禁毒法》对戒毒工作的要求,有必要进行以下三个方面的改革。

    1.改革现有的机构体制。国家应在司法部下设戒毒管理局,并受国务院的委托,具体行使管理和指导全国戒毒工作的职责。各级政府亦应设立相应的机构,并行使相应的职权。这样有利于整合戒毒资源,协调好戒毒机构的关系和衔接,有利于戒毒工作的开展。强制隔离戒毒所对机构体制也应做出重大的改革,从戒毒的角度可考虑实行二级管理,即所部设立戒毒矫治科,执法管理科,职教习艺科。二级单位可分设若干社区。总之,机构的设置要有利戒毒工作的开展。

    2.改革现有的人事体制。要实行专家治所。把作风好、工作有业绩,懂戒毒业务的同志提拔到领导岗位,力争在五年内强制隔离戒毒所和戒毒康复所“一把手”均为戒毒专业人才。同时,要培养自己的戒毒专家,培养戒毒的外向型人才,培养戒毒的研究人才,并做好戒毒人才的战略规划。同时,还要实行优胜劣汰,奖勤罚懒,有进有出,能上能下的竞争机制,促进戒毒事业人才辈出,促进戒毒事业的不断发展。

    3.改革现有的管理体制。劳教场所开展戒毒工作,很容易与劳教戒毒联系起来,不作为的把强制隔离戒毒人员当作“二劳教”管理,有的在戒治方面还不如以前的劳教戒毒。没有前进,反而后退,没有突破,还在出事,这样势必会影响戒毒工作的开展。究其根源,都是走老路惹的祸。他们在观念上认识不到两者的区别,在管理上没做到两者的区别,在政策上没贯彻好两者的区别,这些都应予以纠正和改变。改革那些与《禁毒法》相违的管理形式,改革那些有碍戒毒工作发展的管理手段,改革一切不适应戒毒工作开展的管理体制,使戒毒的管理工作做到与《禁毒法》的精神相适应,与戒毒工作的发展相适应,与戒毒人员戒断毒瘾的需要相适应。

    (三)软件要跟上。现有劳教场所戒毒的硬件基本具备,只要将过去劳教戒毒的硬件设施作一些变更和修改即可。应该把主要精力用在软件的建设上,做到硬件要硬,软件要强,具体讲应从以下三个方面加强软件建设:

    1.加强戒毒理念的研究。戒毒的理念很重要,它对于做好戒毒工作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要加强以下三个方面的研究:

    基本思路。戒毒理念的基本思路应该是:强制是手段,人文是核心,回归是目的。也就是说,在戒毒的过程中,应多一些人文关怀,多一些启发帮助,多多调动他们戒毒的积极性,变“要我戒毒”为“我要戒毒”。

    基本概念。公安部副部长张新枫说:“引导吸毒人员在社会生活常态下戒毒。”这就是说,要充分体现社会、家庭的关怀。戒毒工作者的耐心戒治,让他们在戒毒中体会到浓浓的关怀之情,亲身感受到社会、家庭并没有抛弃他们,从而树立戒毒信心,走出毒海。

    基本想法。人一般有两次出生。一次是母亲生下你的肉身,二次是灵魂再生,应该是凤凰涅槃,再获重生,在戒毒的理念中应充分体现这一思想。

    2.加强戒毒操作程序的建设。在戒毒操作程序的建设中,要充分体现以下内容:

    第一,戒毒工作是一项全社会都应参与的系统工程,它涉及社会、家庭的方方面面,戒毒工作,必须靠全社会的努力、家庭的配合才能收到效果。

    第二,戒毒操作程序须体现生理脱毒、身心康复和重返社会“三位一体”,即既要有生理脱毒的药物治疗,又要有身心康复的心理矫治;既要有锤炼个人意志的康复训练,又要有社会的关怀帮助;既要有专门机构的专业戒治,又要有社会、家庭的后续照管,这些贯穿于吸毒者戒毒的全过程。

    第三,戒毒操作程序要充分考虑戒毒人员的实际,有针对性地提出个体治疗方案。

    3.加强戒毒规章制度的建立。要完善有关戒毒工作的规章制度,做到用制度管人,用制度管事,逐步形成戒毒工作的法律化、制度化。

    三、要做好

    做好戒毒工作,要下决心推进“三个转变”,要花力气做好“三种延伸”,要努力加强“三项工作”。

    (一)要下决心推进“三个转变”。《禁毒法》,对传统的戒毒方法提出了新的要求,对劳教人民警察的观念形成了一个大的冲击。劳教场所必须从观念上,工作的手段上,对戒毒人员的定性上有一个新的认识,以适应《禁毒法》对戒毒工作的要求,具体就是做好“三个转变”。

    1.工作由单纯执法向执法与戒治结合的转变。现行戒毒制度的建立,对劳教场所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这是因为:劳教所是一个执法实体,而强制隔离戒毒所既是一个执法单位,又担负着对戒毒人员开展戒毒工作的任务,这是《禁毒法》赋予的职责。这就要求必须更新、改变以往的戒毒理念,树立起新的执法、戒治结合的新观念。尽管现在劳教所已更名或加挂强制隔离戒毒所的牌子,但应看到的是,不仅仅是名称的改变,更重要的是工作性质的变化,以往劳教戒毒的管理办法都必须加以改变,要以人为本,充分调动戒毒人员的积极性,最大限度地提高戒毒效果,最大限度地做好执法与戒毒的有效结合。

    2.干警由执法者向执法者与戒毒工作者结合的转变。按照《禁毒法》的要求,劳教干警必须具备执法者和戒毒者的双重职责。这是因为:国家强制性戒毒体制的整合,将劳教戒毒改为强制隔离戒毒,这为劳教场所的发展提出新的要求,也为劳教干警提供了施展才华的舞台。同时,对劳教干警也提出了更高的素质要求。劳教干警既要成为懂法律、善管理的执法者,又要成为懂戒毒、善矫治的戒毒工作者。只有这样,才能把党和人民交给我们的戒毒工作做好,无愧于党和人民的重托。

    3.学员定性由违法者向违法者与病人的转变。劳教戒毒人员是违法者,必须进行劳教。强制隔离戒毒不同于劳教戒毒,戒毒人员是违法者与病人的结合体,既违法、又有病,这是对戒毒人员的新定位。一切戒毒活动都必须从现行的戒毒制度和戒毒实际出发,改变传统的观念,积极开展适合戒毒人员的管理、矫治、医疗、习艺劳动、戒治等工作,为建立传统戒治方法与现代戒治技术相结合的戒毒模式而努力。

    (二)要花力气做好“三种延伸”。戒毒工作不是单兵作战,应是一场多兵种、集团化的战争,必须做到“三种延伸”。

    向前延伸。主要是了解戒毒人员的基本情况、家庭情况、吸毒原因、吸食毒品的种类、曾经戒毒的基本情况,以便有针对性地开展对他们的戒治工作。

    向后延伸。要协助地方政府、社区做好戒毒人员满戒后的后续照管工作,要主动与地方政府、公安机关衔接,协助落实满戒后的社区康复工作或帮教工作,并主动介绍戒毒人员在戒毒期间的戒治情况及职业培训情况,协助落实就业,还要与他们的家庭取得联系,进一步落实家庭戒毒计划,使社会、家庭形成一个有效的戒毒机制,齐抓共管做好戒毒工作,还要做好满戒人员的追踪调查,总结经验、吸取教训,有针对性地做好戒毒工作。

    向上延伸。要争取上级有关部门的大力支持,争取在政治上、道义上、经济上的支持,使戒毒工作纳入党、政的议事日程,成为人大、政协关注的热点,提高戒毒工作在社会管理中的地位。

    (三)要努力加强“三项工作”。

    1.戒毒的宣传工作。要采取宣传自己、自己宣传,宣传广泛、广泛宣传的方式,大力宣传戒毒工作,扩大戒毒工作的社会影响。要利用各种新闻媒体、加大宣传力度,让各级党委、政府、有关部门和社会各界了解、支持戒毒工作。

    2.戒毒的研究工作。主要加强戒毒工作的务实研究,探索出一些好的、有效的戒毒方法。加强戒毒理论的研究,形成一个较为完备的理论体系。

    3.戒毒的配合工作。戒毒工作需要各方面的配合,才能真正把各项戒毒措施落到实处。要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联系,以巩固戒毒工作的效果。要积极利用社会资源,特别是要充分利用专家学者的资源优势,努力提高戒毒工作者的工作能力和专业水平。

    (第三节)    解读《戒毒条例》

    2011年6月26日,是第24个国际禁毒日。当日,时任国务院总理温家宝签署国务院令,颁布了《戒毒条例》,充分体现了中国政府禁毒的决心和力度。它对规范戒毒工作,帮助吸毒成瘾人员戒除毒瘾,普及“爱生命、不吸毒”的禁毒意识,维护社会秩序,发挥着重要作用。

    一、《戒毒条例》进一步完善了我国戒毒工作的法律体系

    《禁毒法》明确了对戒毒工作中的一些问题,由国务院规定。同时,为了实施《禁毒法》规定的各项戒毒措施,规范戒毒工作,在总结强制戒毒、劳教戒毒执法实践经验,以及《禁毒法》规定的其他戒毒措施试点的基础上,制定了《戒毒条例》,进一步完善了我国戒毒工作的法律体系。

    (一)《禁毒法》规定,强制隔离戒毒场所的设置,管理体制和经费保障由国务院规定。《戒毒条例》依照《禁毒法》的授权,在第6条对强制隔离戒毒工作作了如下规定,例如:“县级、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需要设置强制隔离戒毒场所、戒毒康复场所的,应当合理布局,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并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强制隔离戒毒场所、戒毒康复场所的建设标准,由国务院建设部门,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公安部、司法行政部门制定。”

    1.《禁毒法》对自愿戒毒者做了原则规定:吸毒成瘾人员可自行到具有戒毒治疗资质的医疗机构接受戒毒治疗;吸毒成瘾人员主动到有资质的医疗机构接受戒毒治疗的,不予处罚。为了体现对吸毒人员的关爱,引导其积极主动到戒毒医疗机构接受治疗,《戒毒条例》专设了第二章对自愿戒毒作了专门规定:明确国家鼓励吸毒成瘾人员自行戒除毒瘾。还规定戒毒医疗机构应当与自愿戒毒人员或其监护人签订自愿戒毒协议,对戒毒医疗机构的执业规范及戒毒药物维持治疗制度等也做了规定。

    2.依照《禁毒法》关于社区戒毒的原则规定,例如《戒毒条例》第15条规定: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要成立社区戒毒工作领导小组,配备社区戒毒专职工作人员,制订社区戒毒工作计划,落实社区戒毒措施。第16条、20条、21条、22条、23条、24条还就社区戒毒的决定、执行、变更、解除等环节的程序做了细化,对签订社区戒毒协议做了要求,对《禁毒法》规定的“严重违法社区戒毒协议”做了具有可操作性的界定。

    (二)《戒毒条例》规范了强制隔离戒毒场所的内部管理,规定了强制隔离戒毒场所在入所检查,分类分级管理,所外就医,诊断评估等方面的制度以及依法为强制隔离戒毒人员提供科学规范的戒毒治疗、心理治疗、身体康复训练和卫生、道德、法制教育,开展职业技能培训等职责。同时,对在戒毒康复场所的戒毒康复人员建立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机制,并为他们提供戒毒康复、职业技能培训和生产劳动的条件。

    (三)要依法追究法律责任的有三种行为。

    1.对公安、司法行政,卫生行政等有关部门工作人员泄露戒毒人员个人信息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对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负责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社区戒毒、社区康复监督职责的行为,要依法给予处分。

    3.对强制隔离戒毒场所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玩忽职守、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戒毒条例》较好地解决了戒毒工作中的一些实际问题

    实施《禁毒法》的过程中在收治上、管理上反映出一些具体问题,《戒毒条例》较好地解决了这些问题。

    (一)实行分段收治。《戒毒条例》第27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被强制隔离戒毒人员在公安机关的强制隔离戒毒场所执行强制隔离戒毒3个月至6个月后,转至司法行政部门的强制隔离戒毒场所继续执行强制隔离戒毒。”但在公安机关的强制隔离戒毒场所执行强制隔离戒毒的时间不得超过12个月。

    (二)实行备案制度。《戒毒条例》第31条规定:“强制隔离戒毒人员患严重疾病,不出所治疗,可能危及生命的,经强制隔离戒毒场所主管机关批准,并报强制隔离戒毒决定机关备案,强制隔离戒毒场所可以允许其所外就医。所外就医的费用由强制隔离戒毒人员本人承担。”

    (三)实行配合戒毒,以保证戒毒效果。《戒毒条例》规定了社区戒毒的期限为3年,强制隔离戒毒的期限为2年,社区康复不超过3年的期限规定。这样,使戒毒的周期延长,达到8年时间,这符合戒毒的规律,也利于戒毒人员的戒毒。

    〗三、《戒毒条例》凸显出加快劳教场所戒毒工作发展的紧迫性

    《戒毒条例》,至少在两个方面凸显出劳教场所在戒毒工作中的主导地位:一是《戒毒条例》吸取了劳教戒毒的一些成功经验;二是强制隔离戒毒人员的大部分时间,而且是戒毒最艰难的时段,是在劳教场所戒毒。这对劳教场所的戒毒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因此,劳教场所的戒毒工作必须又好又快地发展,探索出具有劳教场所特色的戒毒新方法、新模式,不辜负党和人民的重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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