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民族史纲要-清朝时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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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容提要

    清朝统一全国以后,经过将近百年的大力经略,诸如平定三藩,统一台湾,勘定准噶尔和大小和卓叛乱,实现对西藏统治,在西南进行改土归流,等等。至乾隆时期,清朝的疆域已最后形成,基本上奠定了今天中国疆域的规模。满族入主中原后,在与汉族文化交流与民族融合的基础上,得到迅速发展。清政府积极加强同边疆民族的政治、经济联系,增进各民族之间的交往。总的来看,清朝统治者与各民族之间,既有矛盾、斗争的一面;又有促使各族加强联系往来,促进其继续发展的一面。国家的高度统一,大大增进了国内数十个民族之间历史形成的依存关系,并在近代反帝反封建斗争中升华为中华民族凝聚力和爱国主义精神。

    第一节 清朝统一全国

    一 统一过程

    明崇祯十七年(公元1644年)三月十九日,李自成领导的起义军攻入北京,推翻了明王朝的统治。当此之时,雄踞山海关外的满族政权——清政权的势力日益强大,企图进关而入主中原。李自成义军入据北京后,清统治者招降明朝宁远总兵吴三桂,合力击败李自成军队,迅速拥兵南下,占领北京。

    清军入关后,极力笼络汉族官绅地主,获得他们的支持,共同联手围剿农民起义军。在满族八旗军和吴三桂、尚可喜等明朝降将的联合进攻下,李自成、张献忠两支最大的农民武装力量先后覆灭。崇祯十七年(公元1644年)六月十九日,明朝残余势力扶持福王朱由崧在南京称帝,改元弘光,建立起偏安一隅的南明政权。但未及一年,南京即为清军攻克,弘光帝被擒,福王政权灭亡。此后,虽然残明官员相继在绍兴、福州扶持鲁王、唐王建立政权,但由于内部倾轧,水火不容,故而仅维持了一年有余,就先后为清军所灭,东南地区尽为清朝所有。至顺治七年(公元1650年),清王朝基本上控制了全国局势。

    清顺治三年(公元1646年)底,在部分残明将相的拥立下,桂王朱由榔在肇庆称帝,年号永历,建立桂王政权。明将何腾蛟与农民义军余部联合,在西南地区坚持抗清,曾数次形成抗清高潮。但同样是由于内部矛盾加剧,致使桂王政权分裂败亡,永历帝朱由榔本人先是逃往滇西,最后逃入缅甸。清顺治十八年(公元1661年)八月,吴三桂率领大军攻入缅甸擒获朱由榔,最后一个南明政权至此灭亡。此后不久,大西农民军统帅李定国去世,大西军瓦解。康熙三年(公元1664年),剿灭“夔东十三家军”,大顺农民军将士全部阵亡。除台湾之外,清王朝已最后确立了对全国的统治。

    清朝统一大陆后,郑成功及其后人仍在台湾奉明朝正朔,坚持抗清。郑成功原来以厦门为抗清根据地,在闽、粤沿海一带抗击清军。后来,郑成功收复了被荷兰殖民者侵占达38年的台湾,遂以该岛为基地,继续其“抗清复明”的事业。清康熙年间,在郑成功之孙郑克塽当政时,郑氏家族因内讧而分崩离析,清朝趁机大举进攻台湾。康熙二十二年(公元1683年)六月,清朝统帅施琅攻占澎湖,郑克塽降清。当年八月,清军进驻台湾,后正式设立台湾省。

    以满族为统治民族的清朝所以能迅速平定反抗力量,进而统一全国,是因为多得降清汉人相助。入关后的战争常常采取以降清明军作前驱向前推进。清朝统治者将前明的重臣名将多收罗于帐下,以收“以汉克汉”之效。如以洪承畴经略江南5省,孔有德定广西,尚可喜、耿仲明定广东,吴三桂定川、滇等,皆为此例。大局已定后,清朝以吴三桂为平西王镇云南,尚之信(尚可喜之子)为平南王镇广东,耿精忠(耿仲明之孙)为靖南王镇福建。三位降清明将的防区,史称“三藩”。公元1673年,三藩为试探清廷意向自请撤藩,竟获康熙帝准允,于是起兵反清,史称“三藩之乱”。吴三桂先起,数日内滇、蜀、湘、闽、桂、黔皆响应起兵,清朝统治面临严重的威胁。康熙帝少年英锐,施展纵横捭阖之术,果断地以陕、楚、浙、粤等地的汉军平定三藩叛乱,局势重新趋于稳定。

    三藩之乱平息以后,南方和西南地区从此再无大的战事。清王朝遂有余力来经略西北边疆,向天山南北尚未归附的西蒙古强部及各族土著用兵,同时进一步明确西藏地区的政治归属。

    明时的瓦剌,清代称为厄鲁特蒙古。明末清初,厄鲁特蒙古已分解为准噶尔、土尔扈特、和硕特和杜尔伯特四部。其中准噶尔部首领噶尔丹得到俄国沙皇的支持,拥兵数十万,经常攻略邻部,占据天山南北地区。后又继续向东方扩张,进攻蒙古喀尔喀部(漠北蒙古),并南下侵入内蒙古,对清朝北疆的安全构成巨大的威胁。

    从公元1690年起,康熙帝就着手征伐准噶尔。康熙二十九年(公元1690年)、三十四年(公元1695年)和三十五年(公元1696年),康熙帝三次亲统大军出塞远征,经过乌兰布通战役和昭莫多战役,清军以西式炮车重创蒙古骑兵,取得决定性胜利。噶尔丹势穷力蹙,服毒自尽。清朝随后在漠北喀尔喀蒙古诸部推行盟旗制度,稳定了北部边疆。

    噶尔丹之侄策旺阿拉布坦纠集准噶尔部众,控制天山南北地区,继续与清朝为敌。清康熙五十六年(公元1717年),准噶尔军队入藏,杀西藏政治首领拉藏汗,使西藏局势陷入混乱。康熙五十九年(公元1720年),清军入藏击败准噶尔军队,平息了动乱。随后,将西藏地方政权予以改组。雍正五年(公元1727年),设立驻藏大臣并驻扎军队,使西藏社会秩序趋于稳定。从雍正五年(公元1727年)至乾隆二十二年(公元1757年),清廷数次派遣大军征讨准噶尔部,双方鏖战于天山南北,战事不息。乾隆二十二年(公元1757年),清军攻占伊犁,准噶尔部旷日持久的叛乱始被平定。此后,清朝在伊犁等地分置将军、参赞大臣等,巩固了对天山北路的统治。原来属于准噶尔部的唐努乌梁海,这时也并入了清朝的版图。乾隆二十四年(公元1759年),清军分两路出击,一举平定了大小和卓的叛乱,使天山南北地区归于统一。随后,清朝开始在天山南北设治,实行有效的管辖。今新疆全境由此归入清王朝的版图。

    清王朝是中国历史上最后一个封建专制王朝,也是继元朝之后,中国历史上第二个由少数民族建立的全国性统一政权,持续将近300年,是中国统一多民族国家空前巩固和发展时期。与中国历代统一的封建王朝相比,“不管是明、宋、唐、汉各朝,都没有清朝那样统一”[1]。在清代前期的鼎盛阶段,其版图大大超越了前代的明王朝。史载其疆域“东极三姓所属库页岛,西极新疆疏勒至于葱岭,北极外兴安岭,南极广东琼州之崖山”[2]。自乾隆年间平定南疆后,清朝疆域内的辖地除顺天府和盛京外,还包括称为本部的18行省和称为藩部的内蒙古、青海蒙古、喀尔喀蒙古、西藏、新疆等地。其疆界北至恰克图,南到海南岛、西沙群岛,西达葱岭和巴尔喀什湖北岸,东临太平洋包括库页岛,已经形成一个幅员辽阔、国势盛强的统一多民族国家。在传统的专制王朝体系被推翻之后,清王朝的版图,基本上被中华民国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所继承。在这片广袤的国土上,生活着汉、满、蒙、回、藏等50多个民族,其分布格局也基本定型。“中华民族”作为这个多民族统一国家的共同概念,也在此时完成了她的内涵。

    二 清朝边政

    清朝是继承中国历代封建王朝传统而建立的统一多民族国家,其统治民族是满族,其主体民族是汉族,而边疆地区则分布着众多的少数民族。由于多种历史及地域因素,边疆各民族与内地汉民族的历史文化传统相差较大,如何根据各个民族习俗特点和社会状况,制定适宜的边疆民族政策,是清王朝完成统一后,进一步稳定边疆、巩固统治,以实现长治久安的重要问题。清朝在总结历代治边经验的基础上,根据边疆地区各民族的情况,制定并实行了灵活、有效的边疆民族政策。其内容主要有二:其一,“修其教不易其俗,齐其政不易其宜”;其二,“分而治之”、“众建而分其势”。即是说,在一个国家内实行多种政治制度,进行统治。在总结历史经验的基础上,清朝前期的边疆民族政策高明而成熟,将中华帝国治理边疆政制发展到了极致,有效地解决了唐宋以来一直没有彻底解决的边疆问题。

    在康、雍、乾三世,蒙古、新疆和西藏进入清王朝统治之下。在这些地区,清朝政府采取了与中原内地截然不同的统治方式,在很大程度上保留原有的社会制度,给当地土著首领以相当大的自治权。清王朝从制度上将这三个边疆地区规定为有别于汉地的特区(藩部),在中央政府中的六部之外特设“理藩院”,专门处理与这些地区有关的事务,随之建立许多特殊的法规。理藩院职责为“掌内外蒙古、回部及诸藩部,制爵禄,定朝会,正刑罚,控驭抚绥,以固邦翰”[3]。理藩院初名“蒙古衙门”,设立于崇德元年(公元1636年),崇德三年更名为理藩院。理藩院的职能,随其机构的不断完善,有一个逐渐扩大的过程。最初,只管理漠南蒙古诸部的事务,并负责处理对俄国外交。康熙年间扩及厄鲁特蒙古和西藏。乾隆朝中叶开始管理新疆“回部”及大小金川土司诸事。理藩院管理边疆少数民族地区事务主要是:参与议政;参与军事;审理刑事诉讼;管理藏传佛教;赈济灾荒;管理会盟、驿站及稽查边疆地区户丁;管理少数民族王公朝觐、封爵及俸禄等;管理各旗疆界,调解各部纠纷。理藩院上述职能,由所属各司分别执行。

    与以往历代王朝机构设置相比,清朝理藩院是最为完备的管理边疆少数民族事务的中央机构。其组织系统庞大,在编人员众多,涉及事务繁多,实是清朝政府中的一个重要机构,正如康熙帝所说:“理藩院专管外藩事务,责任重大。”[4]

    清朝中央政府对边疆民族的有效管理,还表现重视对边疆各民族的立法,而清代民族政策往往通过法律的形式予以确定。清朝颁布的《蒙古律例》、《回疆则例》、《新疆条例》、《西藏通制》、《西藏善后章程》、《钦定西藏章程》,以及《理藩院则例》、《大清会典则例》等边疆地区的法律条例,既确定了中央对边疆地区的行之有效的管辖,又有适宜当地民族特点的具体法规。

    清朝管理边疆少数民族事务地方军政机构也很完备。根据各个地区民族分布与地域特点,将北方边疆地区划分为不同的行政区域,设置军府。史载:“东则奉、吉、黑,西回、藏,北包内外蒙古,分列将军、都统及大臣镇抚之。”[5]具体设置是:将军有盛京、吉林、黑龙江、绥远、伊犁等驻防将军,乌里雅苏台定边左副将军。都统有热河、察哈尔驻防都统。参赞大臣、领队大臣有乌里雅苏台参赞大臣二人,科布多参赞大臣、办事大臣各一人,库伦办事大臣二人,西藏办事大臣一人,喀什噶尔参赞大臣、办事大臣各一人,英吉沙尔领队大臣一人,叶尔羌办事大臣一人,和阗办事大臣兼领队大臣一人,阿克苏、乌什、库车、喀喇沙尔办事大臣各一人。朝廷赋予这些将军、都统及大臣的主要职责是“掌镇守险要,绥和军民,均齐政刑,修举武备。”[6]

    在各边疆少数民族地区,清政府结合各族原有的一些社会组织,实行不同的地方行政管理措施。在蒙古地区,普遍实行盟旗制度,设扎萨克管理旗务。在西藏地区,实行政教合一制度。在当时称为“回部”的天山以南维吾尔族地区,实行伯克制度,设各类伯克管理地方事务。在东北地区,大部分地方编旗或设立州县,而对于居住边远的民族地区,则采用原有的地域组织,设立乡长(喀喇达)和姓长(噶珊达),以土著民担任,执行朝廷政令。在西南边疆少数民族地区,则设置土司或土官进行管理,其职名官号基本沿袭明时的称谓。在此基础上,又在边疆各地派驻中央机构加以监督与控制。

    利用宗教对边疆民族进行统治,也是清王朝的一项重要策略。清朝时期,青藏高原、大漠南北和天山北路的蒙藏民族大多信奉藏传佛教,而天山南路的各民族则信奉伊斯兰教。在边疆地区,这两种宗教有着巨大的传统影响和社会势力,有着强烈的民族性。清王朝对边疆民族地区的施政极端重视宗教的作用。乾隆帝在《御制喇嘛说》中曾如此论说藏传佛教与蒙藏民族的关系:“盖中外黄教总司以此二人(按:指达赖喇嘛、班禅额尔德尼),各蒙古一心归之,兴黄教,即所以安众蒙古,所系非小,故不可不保护之,而非若元朝之曲庇谄敬番僧也。”[7]在清朝统治者看来,要实现全国的安定,就必须确保蒙古地区的安定;要确保蒙古地区的安定,就必须利用藏传佛教;要利用藏传佛教,就不能不重视西藏问题,而解决西藏问题的关键仍在于利用藏传佛教。崇奉藏传佛教不仅可以绥服西藏,而且可以加强蒙古诸部对清王朝的向心力。因此,清朝统治者将利用藏传佛教作为一项基本政策贯彻始终。与对待藏传佛教不同的是,清朝在新疆地区实行的政教分离政策。公元15世纪以后,由于伊斯兰教在新疆的迅速发展,宗教首领逐渐控制了世俗政权。在清朝统一新疆以前,作为伊斯兰教法规维护者的阿訇的社会地位居于世俗的伯克之上。清朝统一新疆,大小和卓叛乱被平定之后,其后裔流亡浩罕汗国,阿訇便成为伊斯兰教在新疆地区的集中代表,并拥有神圣的权力。阿訇时常制造事端,甚至利用教徒聚会之际废杀伯克。清朝统治者认为,如听任阿訇势力膨胀,将会利用宗教危及清朝在新疆的统治,所以必须削弱其对新疆世俗社会的影响。因此,清朝统一新疆后的施政重点,就是支持世俗的伯克,令其署理维吾尔地区的各项民政事务,禁止宗教干政,实行政教分离政策。这项政策在某种程度上抑制了宗教势力的发展,避免了宗教首领掌握世俗政权,滋生事端,对于社会的安定及清朝在新疆的统治是十分有利的[8]。

    清朝对边疆各民族实行“分而治之”、“众建而分其势”政策,最初源于对蒙古问题的处理。清朝统治者清醒地意识到“蒙古生性强悍,世为中国之患”,倘若再度崛起,必对清朝统治造成极大威胁,所以削弱蒙古的力量便成为治理蒙古的重要方略,即所谓“蒙古衰弱,中国之利也”[9]。削弱蒙古的策略,即是“分而治之”、“众建而分其势”。分而治之政策最早始于漠南蒙古,而后推行于漠北蒙古,最后成为清朝对边疆地区实行统治的基本政策。在蒙古地区,将原来的部、万户、鄂托克等社会组织,以盟、旗代替之,并细加划分。在西藏地区,将部分藏族地区划归青海、四川、云南管辖。清朝此举的目的很明确,就是要“少其地而众建之,既以彰赏罚之典,又使力少不能为乱,庶可宁辑边陲”[10]。另外,清廷还采取措施,使边疆地区各种行政机构,包括各盟盟长、各级伯克、各部土司互不统属,各自并立,其任免权均掌握在理藩院或清朝各驻边大臣手中,边疆民族地区各级行政官员负责处理该地民政事务,但须接受清朝驻边大臣的节制和监督。

    清朝以“因俗而治”、“分而治之”的方针治理边疆民族地区,收效甚大;但是在强调边疆民族的特殊性和制定特殊政策时,也出现了若干不利于各族交流沟通、阻碍边疆民族社会发展的消极政策,其中影响较大的有“隔离政策”和“封禁政策”。“隔离政策”主要施行于台湾和天山南部“回疆”等地,台湾曾实行汉番隔离政策,但最为典型的是南疆汉回隔离政策。封禁政策主要针对东北三省和蒙古地区,这一政策的推行较大地影响了东北、蒙古等边疆地区的经济开发和民族关系。

    第二节 清代的满族

    一 社会组织与经济生活

    清朝定鼎中原、统一全国后,在广大汉族地区继续沿用明制,设置布政司,后来演变为省、府、州、县等各级行政机构,任命督抚、知府、知州、知县等管理民政。与此同时,为维护自己的统治特权,又千方百计地保留本民族旧有的社会组织和制度,将满族人“俱隶八旗”,形成“旗民分治”的双轨管理体系。“旗民分治”的实质,也就是满汉分治。满族是清王朝的统治民族。确定“满洲根本”,辅之以“旗民有别”和“满汉一家”,就是既仿明制,任用汉官,安抚汉民,又下令剃发易服,厉行“国语骑射”,优待满族,区别旗、民,限制八旗人员汉化——此即清初时的基本国策。

    入关之后,清朝八旗组织有所变化,以适应统治者的政治需要。这些变化主要是:八旗“牛录”改称“佐领”,“甲喇”改称“参领”。同时改定八旗官员汉译名称,即“固山额真”称都统,“美凌章京”称副都统,“甲喇章京”称参领,“牛录章京”称佐领。各佐领在行政上隶属于本旗最高长官都统。各旗设有都统一衙门,举凡军政、户籍、铨选、司法、婚娶丧葬、稽查不轨等事务,各有所司,从而完善了旗人的管理体制。

    佐领,是八旗的基层组织。佐领的长官即称“佐领”,职掌人口、田宅、兵籍诸事。每佐领一般辖管数十户,每户人丁约计数口以至十数口。他们被集中安置在某一地域。例如在都城北京,顺治初年,将汉官及商贾民人“尽徙南城居住”,让八旗各据一方,以“拱卫皇居”[11]。正黄旗在德胜门内,镶黄旗在安定门内,正白旗在东直门内,镶白旗在朝阳门内,正红旗在西直门内,镶红旗在阜成门内,正蓝旗在崇文门内,镶蓝旗在宣武门内。京外各省驻防的八旗官兵,也都系单独圈地建房,筑城而居,称为“满城”或“满营”。清初满洲八旗尚带有浓厚的血缘色彩,氏族长、部落长率部入旗后,出任各种官职,但仍保留着相当的传统权力,往往因同族世代隶属同一佐领而得以延续。清朝统治者以这种传统关系为社会网络,参酌汉族的封建宗法制度,在佐领内建立并完善了族长制度。族长有管理本族公私事务、督导族中子弟的责任。

    清初的满洲八旗,以骁勇善战著称,享有“满洲兵数万,横行天下无敌”的美誉。入关以后,清朝视八旗为巩固江山的“根本”,将强化八旗武力当做一项当务之急。这时的八旗,尽管就其内部来说,仍是一个兼经济、军事、行政于一体的社会组织,但在外部职能上,军事色彩日益明显。清统治者将从军入伍作为八旗子弟的唯一职业。八旗军队的甲兵皆从佐领壮丁中挑选,应选子弟要经受严格的遴选和考试。当兵后的“钱粮”包括每月发放一次的“月饷”和每季发放一次的“季米”,收入稳定可靠,衣食无忧。

    八旗官员按照品级领取俸银、俸米,从雍正朝起还领取“养廉银”,实际收入通常高出兵丁十几倍到几十倍。王公贵胄是满族的上层,世代承袭爵位,在朝中多位居显要。他们的子弟即使有人不再担任官职,仍倚仗“世荫”享受优渥的待遇,不仅占有大量的庄田,坐收租银租米,而且从朝廷领有数量可观的“例银”,生活上耽于享乐,竞相奢侈,成为清朝政治走向衰朽的先声[12]。

    随着清朝入关,定都北京,统一全国,满族八旗人员的土地经营方式也发生了重大变化。“旗地”的发展就是显著表现之一。

    顺治元年(公元)十二月二十三日谕户部:“我朝建都燕京,期于久远,凡近京各州县民人无主荒田,及明国皇亲驸马公侯伯太监等死于寇乱者无主田地甚多,尔部可概清查,若本主尚存,或本主已死而子弟存者,量口给予,其余田地尽行分给东来诸王、勋臣、兵丁人等。”[13]这是清代第一次大规模圈占民田为旗地。顺治四年(公元1647年)正月,又谕令“近京府州县内,不论有无主地土,拨换去年所圈薄地,并给今年东来满洲”[14]。这次共圈地约达百万垧,按每垧六亩计算,共圈地达600万亩。康熙五年(公元1666年)又进行一次大规模圈地活动[15]。三次共圈占直隶地区民田17万余顷,称为“畿辅旗地”,占当时全国在册田地500万余顷的三十分之一。各地驻防旗兵也进行了圈地。称为驻防旗地,但数量比畿辅旗地少。

    旗地分为三个系统。一是皇庄;二是王公贵族庄园;三是官员庄田和兵丁份地,亦称一般旗地。最后两类是计丁授田的原则,开始是一丁36亩,不久改为一丁30亩。

    八旗王公贵族庄园的经营方式,基本与皇庄一样,是佥派包衣(壮丁)耕种,是封建奴隶制的庄园。带地投充的庄园,则是庄头招佃耕种,收取租银,再从租银中拿出一部分,上交“王粮”。八旗异姓贵族、官员所拥有的庄园,其经营方式与皇庄、宗室王公庄园类似,派隶属的包衣耕种交租服役,是农奴制剥削方式。也有一部分土地,或系带地投充;或系地亩不多,夹杂于汉民田地之中,则采取招佃收租,实行一般的封建租佃制。八旗兵丁的土地经营方式比较复杂。少部分上层旗兵(如领催、富裕亲军、马甲等)分地较多,也占有一些包衣,采取役使包衣耕种的方式。大多数旗兵人丁稀少,家境贫寒,没有奴仆,则战时披甲从征,平时自己带家属(余丁)下地耕种。入关以后,从顺治到康熙20年间,征战频繁,一般旗兵伤亡很重,人丁减少,富家则大掠人口,人丁猛增,因而计丁授田之时,“富厚有力之家,得田每至数百垧”[16]。一般八旗兵愈益贫困,被迫违禁典卖份地,相当的旗兵份地就这样被典与汉民耕种了。

    满族贵族凭借武力圈占土地,逼民为奴,强制将入关前落后的农奴制剥削方式扩大到关内,一开始就遭到汉人的激烈反抗,终于难以长期延续,自康熙中期以后逐渐向一般封建租佃制转变。在这一转变过程中,官员庄田、兵丁份地即一般旗地变化更快更早,皇庄次之,王公庄园的变化最晚。自康熙时以来,因天灾人祸导致生计艰难,八旗官员庄田、兵丁份地被大量典卖于民人和户下人(即庄头、壮丁等)。以民典旗地而言,“自康熙二三十年间即有此风”[17]。以后迅速发展,大量典卖于民,至乾隆年间,已是无法扭转的趋势了。乾隆十四年(公元1749年),清政府动用巨额银两,两次回赎“民典旗地”200余万亩,但不再实行编丁隶庄的农奴制剥削方式,而是仍交典地民人耕种,或“另行招佃认种”,均采用了汉区所实行的租佃制方式。八旗官员和兵丁之地(一般旗地)的变化,强有力地推动了皇庄、王公庄园的演变。因皇庄、王公庄园与一般旗地是交错并处的,自然会相互影响。乾隆年间,皇庄制度开始发生根本变化,基本上是庄头招佃承租,收取租息,再由庄头从地租中拿出一部分上缴皇粮,封建租佃关系遂占据主导地位,役使壮丁生产的农奴制已成残余形式了。王公庄园随着旗地、皇庄的变化,也逐渐演变。大约到了道光年间(公元1821—1850年),也转变为一般封建租佃制了。

    二 满族的分布及汉化

    清朝定都北京后,将八旗精锐集于京城,平时镇守京畿,战事发生则调遣出征。清朝对京师的居民,实行旗、民分居制度,强迫原居内城的汉人无论官民一律迁往外城,腾出内城给满族皇室和八旗王公贵族、官兵居住。居住内城的八旗称“禁旅八旗”,或称“京旗”。“禁旅八旗”的分布,是依据五行相生相克的原则制定的[18]。正、镶各旗均按五行相克说确定驻防地,从四面拱卫着中央的皇城。清初,北京城是作为军事大本营来配置旗兵的,以后城市的军事性质逐渐减弱,但驻防区划仍相沿未改。清朝末年,北京城内的旗人约60余万人,其中官兵有12万余人。

    除了戍守京师和畿辅外,清廷也以八旗兵驻守全国各地,从而控制全局。当时分驻各地城镇、关隘、水陆要冲的,主要是称为绿营兵或绿旗兵的汉军。为对这支由汉人组成的军队加以监视,并对当地居民起威慑作用,清廷便以八旗兵分驻各地,称为“驻防八旗”。驻防制度的实施,使旗人的分布进一步呈现大分散小聚居的特点。八旗兵丁的驻防情况相当分散,南至广州,北抵瑷珲,西迄伊犁,东达江宁,大约有70余处重要城镇和水陆要冲都有八旗兵驻防。清廷根据驻防地兵力多少,各设将军、都统、副都统,或只设城守尉、防守尉统领八旗兵丁。清代中叶,驻防各地的八旗官兵大约有十余万人,其兵额与京旗人数大体持平,这种状况一直延续到清末。

    驻防旗人分布在全国各地后,除东北、新疆等地外,大部分驻防地都处在汉人社会的包围中。清统治者担忧驻防旗人沾染汉俗,以致骑射荒疏,丧失震慑地方的威力,所以处心积虑地采取了一系列防范措施,如在驻防地修筑“满城”、在旗人中建立保甲制度、严禁在驻防地置办产业等。在防地兴建满城等措施,实际是京师“旗民分居”制度的推广。

    尽管清朝统治者百般阻挠旗人与汉人的交往,制造满、汉隔阂,但事与愿违,客观事物的发展却不以其意志为转移。康熙年间(公元1662—1722年),虽然北京的大部分旗人仍安居在内城,但已有不少旗人悄悄地移居外城。到嘉庆年间(公元1796—1820年),禁止旗人移居外城的谕旨已形同虚设,甚至连宗室子弟也被外城的繁华所吸引,纷纷移住外城。与八旗子弟移居外城形成对流的,是汉人大批移入内城,其中有商人、手工业者、艺人等。于是,北京的内城与外城,同时出现旗、民交错杂居的局面。

    在八旗各驻防地,同样的现象也在潜滋暗长。康熙末年,奉天、锦州两个府,已是“旗民土地相互交错”[19];“驻扎成都之荆州满洲兵丁,与民甚是相安”[20]。乾隆年间(公元1736—1795年),“奉天各州县及旗庄地方,旗民杂处,并无旗界民界之分”[21]。嘉庆时期,吉林及伯都纳、阿勒楚喀等地,“多系旗民同居共处”[22]。八旗人员与民人(汉人)杂居共处,联姻婚娶,关系日益密切,致使满族与汉族逐步趋于一致,原有的差别逐渐消失。

    关内各地驻防旗人,由于受汉族经济、文化交流及生活方面的影响,早已通用汉语、汉文。以致到嘉庆年间(公元1796—1820年),已形成“满洲非惟不能翻译,甚至清语生疏,不识清字”的局面[23]。乾隆朝之后,连东北地区的满人也转而使用汉语、汉文。例如盛京(今沈阳)因满汉杂处,“虽是满洲重地,土人皆用汉语”[24]。连边远的黑龙江地区亦不例外,“通国语者寥寥,满洲多能汉语故也”[25]。光绪中叶,呼兰府“语言文字,俱从汉俗”,旗人能通满语的,“千人中之一二矣”[26]。看来满族人荒疏本民族语言的情况,在东北地区已很普遍。

    清朝统治者强调“国语骑射”,对满族八旗人员的满语骑射要求一直颇为严格。雍正、乾隆两代皇帝多次下达谕旨强调“骑射国语,乃满洲之根本,旗人之要务”[27]。语言的显著变化,已如上述,旗人的骑射之风,后来也消磨殆尽。乾隆二十年(公元1755年),八旗参加会试的125名举人,其中70余人报称双目近视,以图免考骑射,53人确实不能策马射箭[28]。乾隆帝曾对八旗官员进行一次考试,发现他们“步箭甚属不堪”,“所射非不至靶,即擦地而去,甚至有任意放箭,几至伤人者”。乾隆帝为之震怒,斥责满人如此忽视骑射,“成何事体”[29]。

    满族吸收汉族文化,满汉交往与融合,是历史发展的必然趋势。清廷虽然制定了“满洲为国家之根本”的方针,厉行“国语骑射”和“旗民有别”的政策,企图阻止满汉关系的正常发展,但这种违背历史潮流的做法,并不能持久延续,满汉民族之间的密切交往,是任何力量也难以隔断的。经过长期的杂居共处,联姻婚娶,过继子嗣,无论是生产方式、阶级结构,还是语言文字和风俗习惯,满汉之间的一致性日益增多,原有的差别逐渐减少。清中叶以后,在政治、经济、文化等方面,满族已发展到基本与汉族相等的水平,满汉之间密切的民族关系有了很大的发展。所以到清朝末年,在北京满族中就有“不分满汉,但问旗民”之说。可见,满汉关系在清朝数百年历史过程中,其发展、演变的结局还是由历史规律所决定。

    三 文化与风俗

    (一)文化

    满族勇于进取,既善于学习又善于创造,能够吸收其他民族之长处,以补充本民族的不足,在清代近300年的历史中取得很大成就。

    清太祖努尔哈赤起兵后不久,就开始关注创制本民族文字之事。他命额尔德尼、嘎盖以蒙古字合女真之语音,连缀成句,将满文创制出来。但在使用过程中,由于蒙、满语音有差别,借用的蒙文字母不能完全表达满族语言,往往出现“上下字雷同无别”的情况。天聪六年(公元1632年),皇太极又命达海加以改进,借用蒙文字母加上“圈”或“点”,区别原来不能区别的语音。经达海改进的满文称为新满文(有圈点的满文),旧字称为老满文(无圈点的满文)。从此,满族有了能够准确表达自己语言的新文字。满文的创制,对满族的社会发展起了很大的作用。以满文记述的《满文老档》、《满洲实录》,是研究满族入关前社会历史的最宝贵资料。另外,还有《满文启蒙》、《满文典要》、《清文鉴》等,俱是学习满文必需之书。图理琛所著《异域录》,也是一部重要的早期满文著作。

    满族在文化方面,入关后比入关前有了更大的发展。满族定居内地,在中原立国,为适应新的形势,必然要接受、学习汉族文化。有清一代,满族之中文化人才彬彬辈出,在文学艺术、科学技术方面的成就完全可以与汉人比肩而立。

    清初满族文人鄂貌图,曾任秘书元学士,善骑射,好读书,作诗“斐然温厚”,著有《北海集》,其诗作极受当时著名诗人王士禛的赞誉,称为“满洲文学之开,实自公始”,成为最早以汉诗形式写作的满族人士。清圣祖玄烨自幼好学,通满、汉、蒙、藏以至拉丁各种语文,并钻研音韵、数学、天文、地理、医学等,知识丰富而全面。在康熙帝亲自主持下编纂的《音韵阐微》、《数理精蕴》、《历象考成》、《皇舆全览图》等,都具有较高的科学价值。其中《皇舆全览图》是康熙帝派人进行30年的实地测量所制成,精确程度远远超过前代地图。康熙帝在治政之余,好作汉诗。他在三征噶尔丹时曾赋长诗一首,其中有诗句云“冲霄望见旄头落,幕北已奏烟尘空。兹行永得息兵革,岂惜晓幕劳予躬”,充分表达了为国事不惜操劳的志向。早期满族著名词家,首推纳兰性德。纳兰性德字容若,清初世家公子,被后人评论为“清初第一词人”,有《饮水集》、《侧帽集》传世。他的词作清新婉丽,自成一家,“不为格律所拘,直抒胸臆”。他在随从康熙帝巡行时,作《长相思》一首:“山一程,水一程,身向榆关那畔行,夜深千帐灯。风一更,雪一更,聒碎乡心梦不成,故园无此情!”手笔纯熟简练,不同凡响。在清初词坛上,纳兰性德足与负有盛名的朱彝尊和陈维崧相媲美争雄。岳端是另一位著名满族词人。岳端别号红兰主人,出身宗室贵族,位居显要,一生饱受政争之累。岳端著有诗集《玉池生稿》和戏曲《扬州梦传奇》等佳作。其《蚁之战》有诗句云:“两阵咸同视莫分,见彼相持始能辨。投之一掬粟,各戴一粒散。吁嗟乎!物类虫最微,虫中蚁最贱。彼性尚贪而好杀,宜乎人情之不善”。以犀利的笔锋将当时官场斗争之激烈、人际关系之险恶,刻画得淋漓尽致。

    清朝中叶以后,满族吸收汉文化程度更深,其创作的文化成果达到了新的阶段。乾隆帝文化修养极高,诗、书、画无一不精。他一生用汉文写诗4万余首,是中国历代在文学创作上最“高产”的皇帝。其《耘田者》、《夜雨》、《山田》等诗作,通俗易懂,意义尤深,表达了他在盛世之际,不敢乐以忘忧的情怀。乾隆时期的伟大文学家曹雪芹(名霑),属满洲正白旗包衣管领人,其祖父曹寅曾任苏州、江宁织造,父辈时家遭剧变,在困顿之中完成《红楼梦》80回。这部长篇小说以满族贵族家庭生活素材为基础,以贾、林爱情悲剧为主线,真实地反映了清代中叶的社会面貌。书中对封建等级与婚姻制度之严酷、四大家族盛极而衰命运之悲惨的描述尤其动人心魄,将中国古典小说创作艺术推到空前高峰。《红楼梦》这部现实主义杰作,不仅是中国文学史上的瑰宝,在世界文学史上也占有重要地位。

    在满族文化发展史上,女性也占有一席之地。清代也涌现出不少满族女诗人,如:科德氏著有《琴谱》;完颜悦姑著有《花堁巉闲吟》;库里雅令文著有《香吟馆小草》等。西林太清(即顾太清)被誉为清代第一女词人。她是满洲镶蓝旗人,出身官宦名门,后因家境变迁乃配荣亲王府贝勒奕绘为侧室,奕绘去世后,生活拮据至“无所栖迟”之境。她有词集《东海渔歌》4卷、诗集《天游阁集》5卷刊行于世。其诗词情真意切,状物、写景、抒情浑然一体、妙语天成,后人以其诗词与清初名家纳兰性德并称。

    许多清代满人不仅能诗,而且善画。清前期几位皇帝均雅好书画,在他们的提倡与奖掖之下,王公贵族子弟也多游于笔墨,造诣颇深。成亲王永瑆是当时著名书法家,被称誉为“八旗第一”。满人铁保的书法与永瑆齐名,同汉人刘墉、翁方纲并称四大家。满洲正白旗人唐岱是驰名当世的大画家,他参习西洋画法,尤擅山水画,风格沉稳深厚,被康熙帝赞为“画状元”。铁保还著有《绘事发微》一书,深为时人所推崇。此外,永瑢、傅文、阿尔稗等都是颇负盛名的满族画家。出现在清代的满人指头画,更是独步画坛,堪称一绝。

    清代满族在史学方面的成就,集中体现于礼亲王昭梿所著《啸亭杂录》及《啸亭续录》。此两书详细、具体地记述了清朝前期政治、军事、经济、文化、典章制度等情况,以及王公贵族、文武百官的遗闻逸事和社会风习百态,内容丰富,记事谨严,颇受史学界好评。后来魏源的《圣武记》、李桓的《国朝耆献类征》及《清史稿》等书,都从《啸亭杂录》中选取了大量的资料。

    在自然科学方面,自康熙朝起就有较大的成就。除康熙帝亲自主持编修了一批数理、历象书籍并绘制地图外,庄亲王允禄因精于天文算法,受康熙帝指示,参与纂修《数理精蕴》,又担任《七政时宪书》总裁,以保证该书的学术水平。荣亲王永琪的八线法手卷,在算法方面有独到之处;其孙奕绘也精于天文算法。在算法上比其祖父更胜一筹。满洲正白旗人博启,乾隆年间担任钦天监监副,他精于勾股和较之术,用勾股形中所容纳的方边、圆径和垂线分配和较,别创新法。道光年间罗士林根据博启新法,著成《勾股容三事拾遗》四卷,乃清代数学名著。清代长于数学的满人还有总管八旗算法的成德、著有《筹算浅说》的瑞诰等。此外,清代满族在医学方面也有所成就。如乾隆时期伊桑阿是远近闻名的正骨医生,其医术精湛而独到;文通精通汉医,著有《百一三方解》;奇克唐阿著有《厚德堂集验方萃编》四卷。

    清代,满族在文化艺术、科学技术等方面所取得的成就引人注目,从而丰富了祖国的文化宝库。

    (二)风俗

    在风俗习惯上,关内满人由于长期同汉族交往,已经与汉人几无差异,渐趋一致。满族固有的风俗习惯有些还长期保留在其衣食住行方面,具有独特的风格。

    满族的服饰、发式直接承袭女真人传统。成年男子的发式为“剃发垂辫”,即剃去头上周围的头发,束辫垂于脑后,头戴缝成六瓣的“瓜皮帽”,身穿马蹄袖袍褂,两侧开叉或四面开叉,腰中束带,便于骑射。上衣是窄袖口的箭袖,上接一块圆形袖头,形似马蹄,习称“马蹄袖”,平时绾起,骑马外出时放下,冬季可以御寒。官员觐见皇帝,须先将马蹄袖掸下,两手伏地叩首,成为专门的礼节。女子头顶盘髻,一耳三环,穿宽旗袍,两侧开叉,多在衣襟、领口、袖边等处镶嵌几道花边,以多镶为美。旗袍外讲究佩饰,常见的是荷包和香囊。喜穿高底花鞋,鞋底高者可达数寸,俗称“花盆底”或“马蹄底”。

    满族在入关之前,饮食烹调比较简单,无非是肉食粟米及饮奶而已,盐、酱等作料均很珍贵。入关之后,满族的饮食习惯虽受到汉民族的影响,但仍长期保留着本族的一些习惯。满族的主食是一种以小麦、玉米、高粱、糜子等磨面制成的“饽饽”,即面卷子,此外还有肉末烧饼、豆沙糕、炸糕、萨其玛、芙蓉糕、蜂糕、绿豆糕等;副食是各种蔬菜、猪羊肉类、各类果脯。满族与汉等民族杂居共处,在饮食习惯上必然相互影响,满族的一些传统食品已逐渐成为汉人饮食的必备之物,尤其是北京和北方城乡的汉族人,大多吸收了满族的饮食文化。中国不少烹饪艺术在满汉文化的交融中得以发扬光大。著名的南北大菜“满汉全席”,就是由北方的烧烤风味和苏州等地的风味小吃相融合而形成的。它集满、汉烹饪之大成,成为中国规模最大的传统宴席。

    满族宅院的方位,一般是坐北朝南。除了正房外,大家宅还有东、西厢房。再环以石墙大院,砌上门楼,则为四合院。北京城内王公贵族的府邸,则是由若干单体四合院组成的复合体,有的还在两侧伸出跨院。满族的宅院在规模上虽存在种种差别,但均有一些满人独具的建筑物,如院内的影壁、索罗杆,屋内的祖宗板子等。

    满族早期的交通工具主要是马、牛。不论男女均骑马娴熟。清中叶以降,因八旗子弟讲武的旧典旷废,骑马与射箭的传统同归消失。

    满人在入关前实行火葬,不似汉人“入土为安”。这种习俗,被满族带入关内。顺治帝及其两位皇后死后均实行火葬。直到乾隆帝即位,才发布谕令,禁止满族人再行火葬。从此,旗人的葬式向汉俗转变,而汉族“慎终追远”的伦理观念也开始在满族人中流传。

    满族人早先的婚俗带有氏族社会收继婚的若干特点:“嫁娶则不择族类,父死而子妻其母(按指庶母)”[30]。在汉族封建伦理道德的影响下,天聪五年(公元1631年),清太宗曾下令禁止此俗,否则“男女以奸论”。满族人入关前,性关系比较自由,定居中原后,随着同汉族交往乃至互相通婚的增多,也逐渐接受了封建的“贞节”观。乾隆朝以降,满族对妇女贞节的关注与汉族相比甚至有过之而无不及。

    第三节 清代的蒙古族

    一 清代蒙古诸部与清朝的政治关系

    公元17世纪初,后金政权肇建。努尔哈赤在统一女真各部的过程中,对与女真各部毗连、犬牙交错的科尔沁、内喀尔喀和察哈尔等部,采取武力征服与联姻、结盟和贸易等恩威并施政策,使其归附称臣。并将其倚为臂膊,为建立“满蒙联盟”奠定了基础。努尔哈赤的继承者皇太极对蒙古实行“慑之以兵,怀之以德”的基本策略,继续同蒙古封建主结盟联姻,对他们“锡以爵禄,蔚为屏藩”,使之受命于清廷,成为清朝统治者与明王朝抗衡中的有力“同盟军”。

    在漠南蒙古全部归附之后,天聪九年(公元1635年),清廷“设蒙古都统八旗各一,下设副都统参领各二”[31]。清廷将新编组的蒙古骑兵,倚为干城,成为仅次于满洲八旗军的一支劲旅。在归附清朝的漠南蒙古各部中,尤以科尔沁部“从龙佐命,世为柿附,与国休戚。孝瑞文皇后、孝庄文皇后、孝惠章皇后,皆科尔沁女”[32],最为清朝统治者的宠信。因此,科尔沁部封建主的地位,高居于漠南蒙古25部贝勒之首。

    清朝统一了漠南蒙古诸部后,漠西厄鲁特各部和漠北喀尔喀三部蒙古的封建主为保护其封建特权地位,于清崇德五年(公元1640年)九月,在准噶尔部洪台吉僧格主持下,喀尔喀蒙古的素巴第汗、青海和硕特部的顾实汗与土尔扈特部首领和鄂勒克等44个蒙古封建主,以及章嘉呼图克图、咱雅班第达等上层喇嘛,在塔尔巴哈尔举行大会,经过协商组成共同抵御外敌的广泛同盟,制定了著名的《蒙古卫拉特法典》。康熙九年(公元1670年),准噶尔部洪台吉僧格在内讧中被杀。不久,巴图尔洪台吉第六子噶尔丹,在僧格旧部的支持下,夺取了准噶尔部的统治权。噶尔丹先后吞并了邻近厄鲁特诸部和哈萨克等部族,加强了军事集权统治,自号为厄鲁特四部首领,遂产生“并吞四极,窥伺中原”[33]的野心。康熙二十七年(公元1688年),乘漠北喀尔喀土谢图汗与札萨克图汗两部内讧之机,噶尔丹率军3万,进袭漠北喀尔喀三部。喀尔喀三部无力抵抗,10万余众被迫南逃,进入漠南内蒙古地区,寻求清朝政府的保护和救济。

    康熙二十九年(公元1690年)六月,噶尔丹兴师南侵,深入到漠南蒙古地区的乌珠穆沁部游牧地,战胜清军。“遂乘胜长驱而南,深入乌兰布通,距京师只七百里乃止”[34]。康熙帝亲率大军北上,于乌兰布通与噶尔丹展开激战,致使噶尔丹丧失其所有精锐力量,仓皇北遁。次年(公元1691年)五月,康熙帝于多伦诺尔召集漠北喀尔喀三部与漠南内蒙古四十九旗蒙古封建主会盟,宣布对蒙古各部封建主实行封爵制度,为消灭噶尔丹势力做了充分准备。在这次会议上,南下归顺的漠北蒙古诸部向清帝奉表称臣,正式成为清朝的藩属。康熙三十五年(公元1696年),康熙帝集三路大军深入漠北,亲征噶尔丹。双方在昭莫多(今乌兰巴托以南的宗莫德)地方进行了殊死决战,结果噶尔丹全军大溃,“酋长头目或死或降,噶尔丹仅以身免”[35]。昭莫多战役,给予噶尔丹军队以毁灭性打击。第二年(公元1697年),陷于绝境中的噶尔丹于漠北阿察阿穆塔台地方,服毒自杀。至此,历时八年的噶尔丹之乱,为清朝彻底平息。

    后来准噶尔部汗位为僧格长子策妄阿拉布坦所袭夺,准噶尔部在其统治时,经过休养生息,实力逐渐强盛起来。策妄阿拉布坦野心渐露,便“尽效噶尔丹所为,思并吞四部为一”[36]。他不仅在中亚一带大肆扩张,而且潜师西藏袭杀拉藏汗。为了遏止策妄阿拉布坦的扩张野心,清朝在平定了他在西藏所制造的动乱后,又兴师西进,向天山北路用兵。因策妄阿拉布坦在军事上还有雄厚的实力,清军虽数次进讨,终“未犁其庭”[37]。雍正五年(公元1727年),策妄阿拉布坦死,其子噶尔丹策零继位,不断向漠北扩张。乾隆十年(公元1745年)噶尔丹策零死,诸子争位,准噶尔部陷入内乱。清朝发兵次第平定了达瓦齐、阿睦尔撒纳等敌对势力,长期与清王朝对抗的厄鲁特蒙古准噶尔终于被彻底征服。随后,原来隶属于准噶尔的蒙古乌梁海部也纳入了清朝的版图[38]。乌梁海降附后,清廷将其分为唐努乌梁海、阿尔泰乌梁海、阿尔泰卓尔乌梁海三部,各封其首领为佐领、将军之职,分别隶属于乌里雅苏台的定边副将军和科布多参赞大臣。

    和硕特是厄鲁特蒙古四部之一。明末清初时,驻牧于今新疆乌鲁木齐一带。公元1637年,其首领顾实汗因与准噶尔部不和,率领部众进入青海。之后,顾实汗与五世达赖和四世班禅密商,率军入藏,杀死统治西藏的藏巴汗,建立起和硕特部与黄教共同辖理藏地的政权。清顺治十二年(公元1655年),顾实汗死,其部分为两支:一支留居西藏拉萨一带;另一支游牧于青海湖周围。康熙三十六年(公元1697年),清朝击败噶尔丹后,遣使招降青海和硕特部。顾实汗之子达什巴图尔率领诸贵族入朝称臣,被封为和硕亲王,诸贵族被封为贝勒、贝子、公爵等。至此,青海和硕特蒙古正式归附清朝。雍正元年(公元1723年),达什巴图尔的继承者罗卜藏丹津胁迫和硕特蒙古部分贵族叛清,“不得复称王、贝勒、公等爵,而自号达赖浑台吉以统之”[39]。为时不久,叛乱即为清军平定。事后,清廷采取了一系列加强对青海统治的措施:设卫置府,派驻青海办事大臣(因驻于西宁,又称西宁办事大臣);将青海和硕特蒙古编旗设佐,共编为21旗;又将驻牧于青海的蒙古绰罗斯部编为2旗,辉特部编为1旗,土尔扈特部编为4旗,喀尔喀部编为1旗,是为青海蒙古29旗;制定了会盟与朝贡制度,均由西宁办事大臣主持。

    公元17世纪20年代末,厄鲁特蒙古四部之一的土尔扈特5万余帐,在其首领和鄂勒克率领下,离开原住地塔尔巴哈台牧地,西迁到额济勒河(今俄罗斯伏尔加河)下游草原地区。乾隆二十六年(公元1761年),渥巴锡继承土尔扈特部汗位。因不堪忍受沙俄政府的束缚与压迫,土尔扈特部上下人众产生摆脱沙俄控制、回归故土的强烈愿望。乾隆三十六年(公元1771年)初,渥巴锡率领3万3千多户近17万人毅然东归。经过六个多月的艰难跋涉,终于抵达伊犁。乾隆帝在承德接见渥巴锡,厚加赏赐,并封其为卓哩克图汗,其他首领也被授予亲王、郡王等爵位。居住在今新疆境内的土尔扈特被分成新、旧两部,各自设旗。旧部由渥巴锡统领,设十旗,归伊犁将军管辖;新部由郡王舍棱统领,设两旗,由定边左副将军节制。至此,所有蒙古土尔扈特部众,除极少数留居俄国外,全部归附清朝。

    推行盟旗制度和封建等级制度,是清朝治理、控制蒙古诸部的主要方式。清崇德元年(公元1636年),清朝派遣蒙古衙门官员赴漠南蒙古地区,稽查户口,编审壮丁,设立牛录,将原来的24部漠南蒙古编为49旗,分属于哲里木、昭乌达、卓索图、锡林郭勒、乌兰察布及伊克昭等6个盟。这些盟、旗的范围,相当于今内蒙古自治区大部分地区。自多伦会盟后,漠北蒙古诸部归附清朝,奠定了清王朝的北部边疆。乾隆二十四年(公元1759年),清廷在原来基础上,将漠北蒙古编为4盟84旗。在征服了西蒙古后,也是以盟旗制作为那里最基本的军事行政制度。

    盟旗制是在原有蒙古各部的基础上建立的。清廷将蒙古各部在原来“鄂托克”(领地)的基础上设旗,从蒙古王公、台吉中决定人选,任命为札萨克(旗长)管理旗务,给予他们土地、牧丁、爵位、俸禄等,仍安置在原来的牧区。各旗长统率部属,政治权力可世袭。旗与旗之间不相统属,各自为政。旗之上设盟,盟长也由清政府任命,盟长按照清政府的规定,定期在固定地点召集各旗旗长会盟,除此之外,别无他权。会盟之时,必须由理藩院派遣官员督察。为限制盟长专权,清政府规定盟长不得直接向所属各旗发号施令,但可以监督军政事务。旗长札萨克与蒙古部落领主的地位已判然有别,其身份是清政府在蒙古地区的行政官员,履行清政府委派的职责。清代在蒙古地区实行的盟旗制度,名义上以蒙古王公管辖本族政务,有一定程度的“自治”,实质上是实施“分而治之”的策略,削弱蒙古地方势力,使蒙古民族难以形成一个政治整体。

    为笼络蒙古王公,从清初开始即推行满蒙联姻,从皇帝至八旗王公皆与蒙古贵族通婚。入关之后,奉行“南不封王,北不断亲”的政策,清世宗雍正帝为巩固与蒙古的联姻关系,还在漠南蒙古13旗中推行了“备指额驸”制度。从最初时起,满族皇室同蒙古王公的联姻就具有浓厚的政治、军事色彩,可说是清王朝羁縻蒙古王公贵族的“政治和亲”。清朝满族统治者入主中原汉地,以少临多,必须同另一个少数民族——蒙古族结成紧密的联盟。所以,满蒙联姻便成为清朝所奉行的基本国策,其目的在于以联姻促进联盟,用“姻好”巩固“盟好”,使蒙古王公贵族变成为清朝直接服务的力量。满、蒙上层持续不断的相互通婚,渐趋制度化,如建立额驸制度、回京省亲制度等。

    二 清代蒙古的社会经济

    清朝统一蒙古各部以后,实行编旗划界,以旗为单位固定牧地,不准相互越界游牧,从而消除了蒙古各部封建主之间为争夺牧地而发生内讧的战争根源,使蒙古社会的畜牧经济能够在比较安定的环境中得以发展。

    清代前期,由于战乱频仍和严重的自然灾害袭击,给畜牧业生产带来严重损害,造成许多部落人众流离外徙,牲畜数量急剧下降的衰退状况。为促进蒙古经济的恢复与发展,清朝政府一方面对蒙古采取轻徭薄赋、休养生息的政策,又多次对受灾严重的蒙旗,进行调整安插牧地,并赐予牲畜、拨款给粮等赈济措施。据《清实录》等文献记载,从康熙二十年至六十一年(公元1681—1722年)间,清政府拨发帑银、粮食、牲畜等对蒙古进行赈济共达40余次;雍正六年至十三年(公元1728—1735年)间,赈济蒙古达15次以上。遇到重大自然灾害袭击时,清政府还破例允许受灾蒙旗牧民,迁徙到水草较好的他旗去“越境游牧”。康熙三十年(公元1691年),康熙帝曾晓谕各旗札萨克王公:“嗣后俱择好水草游牧,轻役减税,务求永远营生之道。”[40]

    清代,蒙古族的主要生产方式仍是传统的畜牧业。清朝的统一,为蒙古族的社会发展提供了良好的条件,其畜牧业也进入一个稳定发展的历史时期。随着盟旗制度的建立,各旗的牧场范围得到确定。蒙古各部不再似以前那样大规模地迁徙游牧,而是进行小规模的放牧,有计划地调换牧地,保护牧草,更加合理地使用牧场。由于这些原因,生产技术和经营管理都有显著的提高与改进。加之对外商品交换的日趋兴盛,更刺激了畜牧业生产的发展,牲畜数量迅速增加,一些大封建主拥有的牲畜,动辄以千万头计。康熙四十四年(公元1705年),康熙帝巡视漠南蒙古后曾说:“前巡行塞外时,见牲畜弥漫山谷间,历行八日,犹络绎不绝。”[41]清人有诗赞颂说:“牛羊白散千屯雪,草木青回万灶烟”,“群牧牛羊量论谷,诸蕃庐帐列如廛。”[42]清代蒙古牧业兴旺景象,由此可见一斑。

    清代中叶以后,随着蒙古封建主超经济剥削的加剧,封建牧奴制的生产关系,日益成为阻碍畜牧业经济发展的桎梏。处于蒙古社会底层的阿拉特(牧民),分别隶属于全旗大小封建领主管领,具有强烈的人身依附关系。蒙古封建主虽然为其所属的阿拉特提供一定范围的牧地,但后者所使用牧地并非是无偿的,而是以繁重的劳役和徭差作为交换条件。此外,阿拉特还要承担旗札萨克王府例定的杂役、兵役、站役及卡伦丁役等各种赋役义务,同时,还须负担其所属封建主的纳贡、会盟、移营、婚丧等名目繁多的花销,缴纳所摊派的牲畜和各种畜产品实物贡赋。甚至当封建主因过受罚时,其所属阿拉特和阿勒巴图(牧奴)也必须用自己的牲畜来替主人赔偿[43]。对阿拉特实行强制劳役的超经济剥削,限制了广大牧民的生产积极性,使游牧生产技术长期保持着原始粗犷的状态,从而严重阻碍了蒙古社会畜牧业经济的更大发展。

    清代蒙古经济发展的一个重要表现,是农业经济的逐步发展。明代俺答汗统治时期,曾招募汉人到土默川一带进行屯耕,为发展农业经济奠定了基础,到了清代农业便逐渐发展成为独立的经济部门。清朝初年,满洲贵族在华北地区大量圈占土地,致使大批失地汉族农民流亡入蒙古地区,以开垦荒地谋生。一些蒙古王公为了谋利,也主动招募内地汉民出塞垦殖,在蒙地安家。这样既使“内地民人以口外种地为恒业”,而“蒙古亦资地租为养赡”[44]。土默特等地蒙民为收取地租,也将其户口地出租给内地破产农民耕种。清代前期,清政府对蒙古实行封禁政策,但为了解决蒙古人及戍边军队的粮食和饲草料所需,对漠南地区的土地开垦和发展农业生产,采取了时弛时禁的灵活做法。至康熙朝中期以后,清政府为了缓和内地日益加剧的社会矛盾,面对人数众多的破产流民群,不得不采取放宽边禁,允许蒙地招纳收留的措施。于是,内地流民蜂拥而出边塞口外。18世纪50年代以后,漠南蒙古南部地区出现了星罗棋布的农村。史称:“昔时龙沙雁碛之区,今则筑场纳稼,烟火相望。”[45]边外人烟稀疏的荒原,随着内地流民逐年增多,逐渐变成了阡陌纵横的农家田园。

    在汉族农民的影响和帮助下,许多蒙古人也对从事农耕渐有兴趣,开始将畜牧经济与农业生产结合起来。至康熙朝中期,在内蒙古南部沿边各旗的一部分蒙古牧民,已从粗放的游牧生产,逐渐转向半牧半农的生产形式。康熙三十年(公元1691年)七月,康熙帝巡行于塞外蒙古地区,沿途目睹蒙古牧民在从事农田耕作的同时,仍兼营牧业生产的情景时说:“农业非蒙古本业,今承平日久,所至多依山为田,即播种后则四出放牧,秋获乃归。”[46]至雍正、乾隆时,蒙民改牧从农者,日渐增多。当时西起鄂尔多斯,东至郭尔罗斯二旗这一沿边狭长地带,已基本形成农业或半农半牧区。在土默特一带,农业已占据主要地位。史载乾隆八年(公元1743年),土默特二旗共有蒙古族43559人、土地75048顷,除牧场14268顷以及典给汉族农民的4000顷外,其余土地皆为“耕种地亩”[47]。乾隆十五年(公元1750年),乾隆帝巡行热河地区时,沿途禾苗盈野,见许多蒙民在田间锄禾,他即兴吟《山田诗》曰:“蒙古佃贫民,种田得租多;即渐罢游牧,相将艺黍禾。”[48]

    公元19世纪后,蒙地开垦已成为不可遏止的潮流了。随着内地社会矛盾日益加剧,农村社会危机更加严重,从而促使大批“流民之出边就食者,仍岁有加增”[49]。随着蒙古地区的大量开垦,土地的租佃、典当和买卖关系也逐步发展起来。有越来越多的蒙古封建主将土地出租给汉族农民,或雇用汉族农民耕种,收取田租,随之出现了新兴的蒙古族地主阶级,而又有一些世袭贵族领主,则因典卖了土地而逐渐没落。这种新的土地典卖关系和租佃关系的出现,导致了蒙古社会新的阶级分化和生产关系的演变。

    清朝统一蒙古各部后,为蒙古地区与内地建立密切的经济贸易关系,开创了有利的条件。清初,蒙古封建主在值年班、朝觐或其他事宜来京时,通常都要随带人数众多的商队,携带着大量的畜产品和土特产品,来京出售。返回时又购买许多绸缎、布匹和日用杂货等蒙地所需物品,以驼队运载回蒙地。当时,清朝政府在北京御河西岸的南部,设有“里馆”,在安定门内外,设有“外馆”,专供来京贸易的蒙古商队居住。后来,在“里馆”和“外馆”的周围,逐渐开设了许多商铺,专门从事对蒙古人的贸易。内地商人在高额利润的驱使下,也开始与蒙古地区进行商品贸易。在靠近沿边地区出现了许多贸易集市和城镇,他们以此为据点,循着通往蒙古的驿道,由远及近,先是在漠南蒙古各部旗建立贸易点,然后又逐步深入到漠北喀尔喀各部和科布多、唐努乌梁海等地。内地商人在蒙地的贸易方式,皆是“以物易物,事诚两便,向不通行银钱”。康熙二十七年(公元1688年),张鹏翮出使俄罗斯途经漠北地区,沿途看到内地商贾与蒙人交换贸易情形,“塞外不用银钱,专喜中国黑茶、兰青梭布,往往牵牛羊驼马来易”[50]。当时的茶叶和布匹,往往作为交易中的等价物,在交换时起货币的作用。“蒙古自昔未尝通货币,商业以易为用,然以货易货,习以为常”[51]。

    自乾隆、嘉庆以后,蒙古地区的商业贸易日趋兴旺发达。这个时期,内地的旅蒙商贾,逐渐由一年一度的往返南北,改为在蒙古各地开设固定性商号网点,并建立许多分号。于是,“易行商为坐贾”,许多永久性商号涌现于内外蒙古地区。张家口、多伦诺尔、归化城(今呼和浩特)、卜奎(今齐齐哈尔)、乌兰哈达(今赤峰)、呼伦布雨尔(今海拉尔)、包头、东胜、百灵庙、库伦(今乌兰巴托)、恰克图、乌里雅苏台、科布多等城,都发展成为新兴的商业城镇,城中都有许多永久性商铺、货栈及商人住宅。在市场上难以找到足够的翻译人员,汉商与蒙民之间只好用手势来表达,即所谓:“番语侏离译不明,相看都用手传情”;“驱驼市马语讹然,乞布求茶到帐前”[52]。这正是对当时蒙汉贸易繁荣景象的写照。伴随商业贸易发展起来的各种手工业、建筑业等城镇居民的人口也日益增多。

    三 清代蒙古族的社会文化

    清代蒙古族中涌现出一些造诣颇深的语言文字学学者,他们多兼通蒙、汉、满、藏多种文字,有的还通晓托忒文、维吾尔文等文字。从公元18世纪中期至20世纪初期,许多由蒙古族学者编纂的蒙古语言学著作刊行问世,尤以各种蒙古文字语法、语汇、词典为多。《蒙文旨要》、《阿里嘎字母》、《蒙汉合璧五方元音》、《蒙汉合璧字典》、《三全便览》、《四体合璧清文鉴》等,都是产生于此一时期著名的蒙古语言文字著作。

    有清一代,蒙古族学者十分重视对蒙文古籍和历史、地理等学问的研究和著述,也涌现出一些成绩卓著的学者。清初,出生于伊克昭盟乌审旗的蒙古族史学家萨囊彻辰,依据《大黄册》、《红册》等多种蒙、藏文史料著成《蒙古源流》,刊行于康熙元年(公元1662)。该书主要内容,涉及蒙古族的起源,历述元、明两代蒙古汗系的兴衰治乱的史迹,尤其对阿勒坦汗(俺答汗)和鄂尔多斯部的活动与事迹记载甚详,具有较高的史料价值。《蒙古源流》于乾隆四十二年(公元1777年)翻译成满文,后又由满文译为汉文,流传于蒙汉各地,是一部久负盛名的蒙古史书。昭乌达盟克什克腾旗的拉西彭楚克,编纂了《水晶数珠》、《大元盛朝史》及《蒙古世系谱》等史书。清代,用蒙文编著的历史书籍还有墨尔根活佛的《黄金史》、罗不桑丹津的《大黄金史》、无名氏的《黄金史纲》、噶尔丹的《宝贝念珠》、金巴道尔吉的《水晶鉴》及衮布扎布的《恒河之流》等。以上著作较为系统地叙述了当时蒙古社会的政治面貌和明、清两代的历史事件,以及清代蒙古各部盟旗王公爵位世系等,具有一定的史料价值。此外,受藏文化的影响,清代还有一些蒙古学者以藏文撰写史书,这样的史学著作有:喀尔喀扎雅班第达罗卜桑普日莱的《明鉴》;青海松巴堪布益稀巴勒珠尔的《青海史》、《如意宝树》等。

    额尔德尼·和瑛是清代著名的蒙古族舆地学者。他所著《续水经》一书,补充了《水经》和《水经注》两书对东北、新疆、西藏等地河流水系的缺漏,是记载全国河流水系的重要专著之一。出生于察哈尔正蓝旗的松筠,姓玛拉特氏,是蒙古族著名的边政学者。他曾历任驻藏大臣、陕甘总督及伊犁将军等要职,深谙边情,著有《绥服纪略》、《西招图略》、《西陲总统事略》等书,对西北蒙边的史地详加考述,卓有见地。喀喇沁左旗的罗布桑却布丹,精通蒙、汉、满、藏四种文字,他写成于1918年的《蒙古风俗鉴》一书,内容丰富,包罗万象,对近代蒙古族政治、经济、军事、文化,以及自然景物、民情风俗等作了分门别类的较详细的记述。该书对了解蒙古族社会风俗的发展流变,堪称一部难得的“百科全书”。

    清代蒙古族文学有了新的发展,不但创作出许多小说、诗词及民间口头文学,而且将其他民族的文学作品大量地翻译成蒙文,为蒙古族的文学领域增添了新的因素。这一时期,用蒙文翻译的汉文名著约百余部之多,如《三国演义》、《水浒传》、《西游记》、《红楼梦》、《聊斋志异》、《金瓶梅》、《今古奇观》等,在蒙古民众中广为流传。为推进蒙汉民族文化交流作出重大贡献的尹湛纳希(1837—1892),出生于内蒙古卓索图盟土默特右旗,是清代蒙古族中杰出的文学家、史学家和思想家。他在《红楼梦》、《镜花缘》等汉族文学作品影响下,以毕生精力创作了具有鲜明特色的《一层楼》、《泣红亭》和《红运泪》等多部长篇小说,以及大量诗歌、杂文。他的作品不但继承了蒙古族的文学传统,而且积极汲取汉族文化,兼收并蓄,融会贯通,具有相当的艺术魅力。此外,他还致力于历史小说的创作,他在收集了大量蒙、汉、满、藏史料的基础上,写出了富有文学表现力的长篇历史小说《大元盛世青史演义》。

    有清一代,如尹湛纳希具有深厚汉文化修养,并以汉文创作的蒙古族文人不乏其人,如青海蒙古族学者松巴湛布,集史学、哲学、天文、医学和文学于一身,多有建树。再如喀尔喀蒙古阿拉善王之女那逊保兰(1801—1873),是清代著名蒙古族女诗人。她自幼深受汉族文化的熏陶,12岁即能用汉文吟诗作词。其遗作有《芸香楼遗诗》三卷。

    这一时期,有许多具有学识的蒙古族喇嘛,用蒙藏两种文字进行创作,也有大量优秀作品传世。例如察哈尔部的格布希鲁布桑·楚鲁腾(1740—1810),用蒙文创作出《养生滴》注疏和《萨迦格言》注疏,还以蒙藏两种文字撰写出《宗喀巴传》,流传于蒙古和西藏,具有很大影响。再如喀尔喀蒙古土谢图汗部蒙古文学家阿格旺·海珠卜(1779—1838),自幼出家,通晓藏文、梵文,他所创作的《哲布尊丹巴四世传》是一部严肃的学术著作;而其文学作品如《老头儿与老婆婆吓跑老虎的故事》、《与毛发蓬乱的班底达车凌波勒的争论》、《魔尸中木匠与画匠阿南陀故事解》、《绵羊、山羊和公羊谈话》等,则用淋漓尽致的讽刺手法,鞭笞了封建主的荒淫无耻,极富人民性。喀尔喀蒙古另一位著名文学家丹津拉布扎,其成果甚为丰富,共创作出蒙文文学作品170余篇,藏文180余篇,其主要作品有《具有高尚品格的女人》、《纸鸢》、《满月》、《可耻可耻!》等,在蒙、藏民众中流传很广,妇孺皆知。他创作的剧本《月夜杜鹃传》、《蛇首上的青达曼巴》等及许多抒情诗歌,也深受蒙古人民的喜爱和赞颂。

    清代藏传佛教在蒙古地区大为发展,各地较大寺院都设有医学部,培养出许多喇嘛医生。他们在行医之余,还编撰了一批蒙藏医学著作,如《蒙藏合璧医学》、《医学大全》、《脉诀》、《医学四部基本原理》、《药剂学》、《药五经》、《配药法》、《针灸法》、《脉诊概要》、《外科正宗》等。清代蒙医还将《本草纲目》、《牛马经》等汉文医书译成蒙文,在治疗过程中直接参用汉医学的验方。将藏医、汉医与蒙医对照结合进行治疗,对促进蒙医学的发展起到显著的作用。

    史载蒙医“以正骨起家”、“善医外伤”[53],以治疗外科创伤和接骨最为擅长。蒙医使用其传统的治疗方法,效果甚佳,在当时颇受各个民族的重视。清朝政府还特设“蒙古医生”机构,选调医术精湛的蒙医专治外伤,并招收门徒,传授接骨秘方及其专门医疗技术。

    在清代天文学发展史上,蒙古族学者占有突出的地位。蒙古族著名天文学家和数学家明安图(蒙古正白旗人),康熙、雍正时任职于钦天监,负责观测天体测量日影等“考测”之事。他将测量研究中积累的资料编入《历象考成》一书,后又参与编写《历象考成后编》。这两部书集中反映了当时历象研究的新成果,是清代历法的基础。在数学方面,明安图也卓有贡献。他“因积思三十余年,著《割圆密率捷法》四卷”[54],此书用新的解析方法来计算圆周率,创造了计算割圆术的十三个新公式,在中国数学史乃至世界数学史上都占有重要地位。

    此外,清代蒙古族在音乐舞蹈、绘画织绣、佛像雕塑等艺术领域及角力等体育活动方面,也都有长足的发展。蒙古民族的智慧和精湛技艺,在建筑上也充分体现出来。清代,蒙古各地出现许多巍峨壮丽的寺院和王公府邸,牧民居住的固定房舍也为数不少,在建筑风格上都具有蒙汉混合或蒙藏混合的多种民族形式,从中反映出当时民族关系的进一步密切和蒙古人民创造才能的进一步提高。

    明末清初,随着藏传佛教的传入和受到其他民族的影响,蒙古的生活习俗亦在不断变化。蒙古族的节日,清代以后主要有春节、祭敖包(亦译作“鄂博”)和那达慕等。春节祭祀祖先,互相拜年。祭敖包,则在春秋两季举行,宰牲祭祀,喇嘛诵经,群聚游戏娱乐。那达慕一般在夏末秋初时举行,以盟、旗或苏木(佐领)为单位举行。那达慕期间有赛马、摔跤、射箭等比赛,不仅牧民远近皆至,商贾亦云集于聚会之地,牧民在参加或观看比赛的同时,也进行商贸活动,互通有无。

    第四节 东北诸族

    清代,居住在东北地区的民族除满族外,还有鄂温克、鄂伦春、赫哲、达斡尔及朝鲜等族。其中,除朝鲜族是从邻国朝鲜迁来外,其他各族都一直长期生活繁衍在祖国的东北地区。尽管在历史上鄂温克、鄂伦春、赫哲等族与满族具有共同的族源关系,但在清代,各族都走上不同的发展道路,分别成长为不同的民族共同体。

    一 鄂温克族

    该族祖先原来居住在贝加尔湖东北和黑龙江上游石勒喀河一带山林中,以渔猎和饲养驯鹿为生,后来有一支向东迁徙到黑龙江中游地区,与鄂伦春、蒙古等族杂居。元代所谓“林木中百姓”是个十分广泛的民族范围,而鄂温克的先民就包括在其中。明代称鄂温克使鹿部为“北山野人”,使马部为“女真野人”。明朝政府在鄂温克居住区设羁縻卫所进行管辖,并封授鄂温克头人为卫所指挥佥事等官职,管理部民,向明政府进贡。

    在公元17世纪初期,分布在黑龙江中上游地区的鄂温克族分成三支:一是使鹿部,其酋长名舍雷;二是使马部,其酋长名根特木耳;三是由石勒喀河至精奇里江(今结雅河)一带的鄂温克,其酋长名博木博果尔。三支鄂温克都称为索伦部或索伦别部[55]。其中以博木博果尔为首的索伦人是最主要的一支。

    清崇德元年(公元1636年),清军进至喀木尼堪地方,使鹿部酋长舍雷等归附于清,遣使朝贡。次年,另一索伦部酋长博木博果尔亦遣使进贡马匹和貂皮,臣服于清廷。博木博果尔实力雄厚,在黑龙江流域鄂温克诸部中颇具威望和影响。清太宗皇太极对他施以羁縻之策,一方面赐予大量财物进行笼络,另外又担心他势大难制,转而扶持他所统属的一些部落以分其势。这就引起博木博果尔的不满,于清崇德三年(公元1638年)率众抗清。清远征军前往征剿,至迟到崇德六年(公元1641年),索伦人全部降服于清。清朝统一鄂温克地区后,以其氏族为单位,编为牛录,任命当地酋长为佐领,管辖当地民众。鄂温克人自此臣服于清,接受清朝统治。

    清初顺治年间,由于沙俄恣意侵略中国黑龙江地区,清政府将鄂温克居民迁移到黑龙江以南的嫩江一带居住,并将编为“佐”,总称“布哈特打牲部”,共有5个“阿巴”(围场)。雍正九年(公元1731年),又将5个围场的鄂温克壮丁,按驻地规定旗色,编成布特哈八旗。按照军事编制的鄂温克人处在黑龙江将军管辖之下,每年要定期向朝廷进贡毛皮等方物。鄂温克对朝廷的另一项义务是防戍和出征。鄂温克人骁勇善战,“骑射闻天下”,不仅驻防于东北至西北一线,而且经常被征调转战各地,“国家大征伐,辄出虎符选壮军锋”[56]。频繁的征调,使鄂温克将士的足迹遍布全国大部分省份。

    清朝后期,鄂温克人大都以若干小家庭为主体,组成“尼莫尔”的游牧小集团,这种小集团主要以血缘关系相维系,过着平等互利的生活。经发展、演变,终于在“尼莫尔”内部形成了牧主和牧民的对立关系。还有一些鄂温克仍居住在原始森林之中,过着共同狩猎、平均分配的原始生活,社会发展相对缓慢。鄂温克族多信仰萨满教,牧区的鄂温克族与邻近的蒙古族相同,也信仰藏传佛教。

    二 鄂伦春族

    该族来源于明代“野人女真”的一支。鄂伦春一名始见于公元1640年(清崇德五年),初作“俄尔吞”;清康熙二十九年(公元1690年),始被写作鄂伦春[57]。关于鄂伦春一词的含义。有两种解释:一为“使用驯鹿的人”;另一为“山岭上的人”。如果将两种解释互为补充,正可以比较全面地说明其生产活动与生活环境的特征。

    元、明时期,鄂伦春人分布很广,包括外兴安岭以南,乌苏里江以东,西起石勒喀河,东到库页岛,其中有不同的地域分支。元时的鄂伦春先民,是“林木中百姓”一部分,过着逐水草而居、以射猎为业的原始生活。元朝对包括鄂伦春先民在内的土著民族,设置开元路加以管辖,采取的是“随俗而治”、“各仍旧俗”的统治政策。明朝政府将这一带土著居民称为“野人”部落,以设立羁縻卫所的方式统治之。

    清朝前期,鄂伦春人的社会组织称乌力楞[58]。乌力楞包括同一祖先若干代子孙的一些小家庭,尚处于父系家族公社阶段。鄂伦春人普遍信奉萨满教,崇拜自然物,相信万物有灵。

    清崇德五年(公元1640年),皇太极将黑龙江以北的索伦人编为8个牛录(佐领)。翌年,清军平定了索伦部博木博果尔叛乱后,将鄂伦春正式纳入清的统治之下。康熙年间,清政府在宁古塔将军之下编设“布特哈八旗”(打牲部落),使鄂伦春与鄂温克、达斡尔等部族一道划归布特哈(打牲)总管衙门管辖,按照八旗制度设置佐领作为基层单位,从事生产,提供以貂皮为主的贡献,并负有戍守边疆的义务。由五名称为“谙达”的官员分别管理鄂伦春人,分为5路。在“布特哈八旗”编制之下,鄂伦春族逐渐由分散的游猎部落成为统一的整体,同时加强了与满、汉等族的联系,较为先进的生产、狩猎工具的传入,以及用猎物同外界展开频繁的交换活动,这些都推动了鄂伦春社会经济的发展。此时,原始公社制已不能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遂日趋瓦解。从客观上说,鄂伦春被编入“布特哈八旗”,在其社会发展史上具有重要的意义。

    在“布特哈八旗”编制之下,鄂伦春族以“牲丁”的名义,为清朝防边戍守,贡纳貂皮,这样经过了200多年。光绪年间,清廷撤销布特哈总管衙门,另设兴安城总管衙门,专管五路鄂伦春族。以后又将兴安城总管衙门裁撤,将原来的五路合并为四路十六佐,分属黑龙江、墨尔根、布特哈、呼伦贝尔四城副都统衙门。辛亥革命后,北洋军阀政府废除八旗组织,强迫鄂伦春族“弃猎为农”,但因各种条件所限,鄂伦春族的农业始终没有得到发展。

    三 赫哲族

    赫哲族长期以来就居住在黑龙江、松花江及乌苏里江三江流域,明代是野人女真的一部分,在历史与文化上与满族接近,同时也受到东北其他民族的影响。赫哲族称始见于清初[59],又有“黑斤”、“黑真”、“赫真”等不同的译写。在清代文献中,赫哲族又因其穿鱼皮衣服和以狗驾车而被称为“鱼皮部”、“鱼皮鞑子”和“使犬部”。赫哲族与满族,有着同源关系,其族源皆可追溯到肃慎、挹娄、勿吉、黑水靺鞨、野人女真等肃慎系东北古代民族[60]。

    明末清初,赫哲族散居在南起牡丹江下游,沿松花江下游至黑龙江入海口以东至海的广大地区。努尔哈赤和皇太极时代,曾频繁用兵于黑龙江、乌苏里江流域,赫哲族部落遂被征服。清朝将一部分赫哲人迁至辽东腹地,编入八旗,称为“伊彻满洲”(新满洲),以后就成为满族共同体的一部分。清朝对于留居当地赫哲族的统治方式,与鄂温克、鄂伦春等族不同,“使犬之赫哲,亦谓之鱼皮部,不编佐领,惟设乡长、姓长,岁贡貂于宁古塔”[61]。清顺治年间,对留居当地的赫哲人按族、寨编籍,称为“编户”,任命当地首领为姓长、乡长,利用他们管理赫哲族“编户”。每户每年须交纳貂皮一张作为贡赋,清政府对纳贡者赏赐衣帛等物。这些赫哲族人统归宁古塔梅勒章京管辖。

    康熙年间(公元1662—1722年),清朝政府为了巩固东北边防,防御沙俄势力的扩张,又将留居当地的部分赫哲人编入八旗驻防佐领。康熙十三年(公元1674年)将松花江下游、黑龙江中游,以及江北乌瞻河流域、乌苏里江流域的“虎尔哈”部赫哲人迁至宁古塔(今黑龙江省宁安县),编为40个“新满洲佐领”(额兵2000人)。康熙五十三年(公元1714年),将松花江下游至乌苏里江口一带的“三姓部”赫哲壮丁1500余名编为四个“新满洲佐领”(额兵200人),同时在三姓(今依兰县)创设三姓协领衙门。雍正九年(公元1731年),将三姓协领衙门升格为副都统衙门。不久,又大幅度扩充兵员,使当地驻兵由200名增至2000名。新增额兵,除800名由“三姓部”余丁补充外,其余1000名均来自乌苏里江口以下、敦敦河口以上的黑龙江下游“八姓”赫哲人[62]。这些赫哲人被编入“新满洲佐领”后,当兵食饷,从此脱离了原来的渔猎生活,逐渐同满族融合,成为满族共同体的新成员[63]。同时,仍有不少赫哲人滞留在遥远的边地,保持着固有的社会习俗。

    清代赫哲族人,除编入八旗的部分为满、汉文化所迅速融合外,留在边疆的部分赫哲人长期处在比较落后的社会发展阶段。当时的史料记载了他们“无文字,刻木记事”,乃至“不知岁月,不知生辰”,“随意行止,不知法度”,吃粮不去糙糠,“赐以官爵亦不知贵”的种种落后现象[64]。他们以传统的渔猎经济为生,过着“夏捕鱼作粮,冬捕貂易货以为生计”的生活。捕鱼主要采用网捕和钩捕,狩猎多用弩箭。到了清朝末年,开始有汉人迁入赫哲地区,进行农耕生产,一些赫哲人也渐渐从汉人处学会农耕,种植玉米、高粱、谷子、大豆、土豆等作物,丰富了赫哲人的经济生活。

    赫哲本族内部的组织称哈拉莫昆,其首领称哈拉莫昆达。哈拉莫昆是一种氏族制社会组织,其内部有许多不成文的法规,如同纽带一样维系着社会组织的存在。赫哲族的哈拉莫昆制,直到清末仍在黑龙江中、下游地区普遍保留着。辛亥革命之后,才逐渐消失。

    四 达斡尔族

    关于达斡尔族的族源,学术界尚无一致看法。据有的学者考证,达斡尔族可能是契丹族后裔[65]。但也有的学者对此持否定意见[66]。公元17世纪以前,达斡尔人主要分布于外兴安岭以南的精奇里江河谷与黑龙江河谷地带。因达斡尔与鄂温克族一支长期交错而居,因此常被并称为“索伦部”[67]。清代文献中,达斡尔还有“达瑚尔”、“达呼尔”、“达古尔”、“打虎儿”等同音异写。达斡尔人很早就结屯而居,在黑龙江北岸,与鄂温克等族人共同营建了雅克萨、阿萨津、铎陈、乌库尔、多金等木城和村屯。达斡尔人主要从事农耕,是东北边疆经济文化比较发达的民族。

    达斡尔在满族兴起之前,受明朝卫所的管辖。努尔哈赤于公元1616年建国后,出兵征讨黑龙江以北诸部,精奇里江流域的萨哈尔察部达斡尔人归附。清天聪八年(公元1634年),达斡尔首领巴尔达齐率全族归附满族统治者,贡献貂皮1818张。清崇德四年(公元1639年),索伦部大酋长博木博果尔反清时,巴尔达齐忠于清皇室,率领所部“坚壁以待王师”。清顺治六年(公元1649年)巴尔达齐被宣调进京,授一等男爵。

    清顺治年间(公元1644—1661年),迫于沙俄势力的入侵,达斡尔人与鄂伦春、鄂温克等族人南迁至黑龙江南岸的嫩江及其支流地区,被统称为“索伦部”。清政府将达斡尔人编为杜博浅、莫尔丁、纳莫尔三个“扎兰”(即参领),隶属理藩院管辖。雍正十年(公元1732年),清廷将达斡尔、鄂温克及鄂伦春按姓氏编为布特哈八旗,设副都统衔总管辖理之,其中达斡尔的三个“扎兰”又分别编为正黄、镶黄、正白旗,在其内部任命佐领等职官,管理达斡尔民众。这一制度延续到清末,直到废除“布特哈八旗”后,才有所改变。

    达斡尔族自黑龙江北岸南迁之后,农业有了进一步发展。他们将嫩江流域的土地大量开垦出来,用四牛牵引的木架铁犁耕地,种植麦、稷、谷子、豆类及油料作物。除农业外,兼营畜牧和渔猎。

    达斡尔人的村庄大多依山傍水,屋舍院落十分齐整,屋内有并排的大炕。马、牛、车、船、雪橇是其主要交通工具。普遍使用“勒勒车”,用牛牵引,车轮大,车身小,便于驾驭。长途跋涉时将七八辆车串联在一起,宛如流动的长龙。

    达斡尔人实行一夫一妻制,同姓禁止通婚,入赘婚比较普遍。人死后实行土葬,死者按辈分的先后,自北向南排列埋葬。殉葬品是死者生前所用之物,并有杀马殉葬的遗风。

    达斡尔民间传统信仰是萨满教,认为“敖包”是山神的居所,故格外敬畏。由于受到蒙古等民族的影响,清末时一部分达斡尔人也信仰藏传佛教。

    达斡尔族的文化水平要高于当地其他民族。清代达斡尔地区普遍开设满文学堂,教育本族子弟。清代达斡尔族一批优秀民间文学流传下来,如著名的《少郎与代夫》、《蝴蝶花的荷包》、《四季歌》、《戒酒歌》等,至今许多人耳熟能详。一种名为“芦日给乐”的民间歌词,与集体舞蹈结合,成为达斡尔人载歌载舞的优美艺术形式。

    五 朝鲜族

    现今居住在中国东北境内的朝鲜族,其祖先大部分是清代从朝鲜半岛迁入的朝鲜人。其迁移原因,是朝鲜人民不堪忍受朝鲜王朝封建统治的苛政,加上天灾频仍,无法生存,只得越过图们江到中国东北地区谋生。清同治八年(公元1869年)朝鲜北部发生严重饥荒,大批朝鲜半岛的居民,不顾清朝政府的禁令,为逃荒纷纷迁入中国东北境内,并定居下来。到了光绪七年(公元1881年),延边等地已有1万余朝鲜人;光绪九年(公元1883年),在集安、临江、新宾等地的朝鲜居民有3万余人。

    公元19世纪中期以前,清政府对迁入中国的朝鲜农民,尚采取封禁政策。后来在既成事实面前,不得不解除了封禁,改为招民开垦,于光绪七年(公元1881年)在吉林设置垦务局,在南岗(珲春)、延吉、东沟等地设置招垦局,公开招募朝鲜移民垦荒,并将图们江北岸一带划为朝鲜人专垦区,为朝鲜移民打开了方便之门。后来,随着日本对朝鲜半岛侵略的加剧,更迫使大量朝鲜人迁入中国东北各地,其人数已多达30余万。朝鲜人所至之处,与当地满、汉民族和睦相处,形成多民族的杂居。在长期的发展过程中,仍保持着自己的传统民族特点,遂成为中国的少数民族之一——朝鲜族。

    定居中国东北的朝鲜族,主要从事农业。他们初到东北,艰难创业,以人力引木犁耕种。到了光绪七年(公元1881年),已开垦出土地5300多公顷。几年之后的1894年,朝鲜专垦区共开出12000多公顷土地。朝鲜族人民辛勤劳动,努力改进耕作技术,在吉林通化地方试种水稻成功,相继在临江、柳河、兴京、延边等地扩种。以后,这些地方稻田面积逐年增加,朝鲜族聚居区遂成为东北地区著名的水稻产区。朝鲜族生产的水稻色白如雪,以富含油性、味道鲜美而遐迩闻名。

    朝鲜族的民俗文化富有特色,衣食住行大都保持着固有传统,同时吸收了满、汉等民族的文化因素。其古老的信仰是自然崇拜、图腾崇拜和祖先崇拜。民间长期流行巫教。近代以来,儒教、佛教、道教、基督教等宗教对朝鲜族均有很大影响。朝鲜族以能歌善舞著称于世,每逢节庆之日,人们聚集一处,尽情歌舞。顶水舞、扇子舞、长鼓舞、农乐舞等都是朝鲜族传统舞蹈节目。

    第五节 清代回族及甘宁青诸族

    一 回族

    清代,回族已完全发展成为一个单一的民族共同体,在陕西、甘肃、宁夏等地形成了较大的聚居区域;在华北、华中及云南等地,也出现了回族聚居点,更加呈现“大分散、小聚居”的状态。

    清代回族遍布全国,在农村有单独的回民村,在城镇则聚居在一定地段或街区,通常是住在清真寺周围。聚居区的回民男子,常戴无沿的小圆白帽。称“回回帽”或“礼拜帽”。散居各地的回族,做礼拜或诵经时也要头戴白帽。回族妇女外出,则戴纱、绸等盖头,既作装饰,又防风沙。回族不论男女,服装穿着和面容修饰都注意清洁整齐。

    回民的住宅,门楣上常贴“杜门儿”或“经字杜阿”;回民的饭馆、副食店或糕点铺等的门楣上,通常是悬挂阿拉伯文的“清真言”。回民以米、面为主食,对肉类的食用严格遵守《古兰经》的戒律,也忌饮酒。西北地区回民,每逢节日或待客,用糖、大枣、核桃、柿饼等泡入茶内,称“三泡台”,十分香甜可口。回民的清真食品、传统小吃,具有民族特点,风味独特。

    清代,回族的婚姻家庭,实行一夫一妻制,也有一夫多妻的,但都遵循《古兰经》的训诫,不得超过四妻。回族通常在本民族内部配婚,如与汉族通婚,规定汉人必须在婚前经过皈依伊斯兰教的入教仪式,方许成婚。婚礼比较简单,一般选择在礼拜五,仪式在男方家中或清真寺举行。由阿訇主持婚礼,并向男女双方念诵“配婚经”,此后,新娘一切附属于丈夫,终身从夫居。

    回族有三大节日,即“开斋节”、“古尔邦节”和“圣纪节”。回族的丧葬习俗完全按照伊斯兰教的规定而行。人死后的安葬,有“洗、穿、站、埋”四项副天命,即“清水洗,白布包,简短殡礼,深土埋葬”,而且是三日必葬,葬不用棺,无陪葬品,下土时死者头向西方,以土掩埋,葬礼遂告结束。

    清代回族的经济生活,基本与汉族相同,以农业为主,居住在西北地区的回族,有的还经营畜牧业生产。经营手工业和商业,是回族经济生活的一个重要方面,并且具有自己的特点。其传统行业有皮货业、制革业、竹器编织、膏药业,以及珠宝玉器、饭馆、糕点与鲜货等。在回族当中,从事贩卖牲口和皮毛的小商人为数不少,甘肃石嘴子、兰州,陕西玉皇阁、羌白镇,河南孟津,山东济宁等地,都是当时回族商业尤其是皮毛业的重要集散地。

    在文化方面,清代回族成就显著,可与满、汉民族相媲美。顺治年间(公元1644—1661年),回族诗人丁澎的佳作,名扬海内。其流传后世的作品有《扶荔堂文集选》十二卷,《诗选》十二卷,《扶荔词》四卷。康熙年间的回族诗人,成就最高者首推孙鹏。他曾任山东泗水知县,为官清廉有政绩,因遭受排挤而离任家居,自题小诗云:“忽逢狼毒嗥河东,张口复来噬人血。抛却一官去如瞥,归来仍卧读书窟。”诗句表现了其傲岸的性格和骨气,也反映了对龌龊官场的不满。孙鹏居乡后,游历云南各地,写有大量山水诗,情景交融,颇为时人所推崇。孙鹏有《南村诗集》、《南村文集》刊行于世。乾嘉之际的云南回族诗人沙深,乃赛典赤·瞻思丁后裔,其诗作富有人民性,充满了对劳苦大众的悲悯之情。

    康熙年间的回族书法名家,以马汝为为翘楚,“墨迹颇多,名扬滇中”。他还以诗闻名,有《马悔斋遗集》刊布传世。嘉庆、道光年间的回族著名画家改琦,善画人物,山水花草画造诣也很精深,“用笔超逸,迥出尘表”。

    清代知名的回族文人还有马注、马世俊、张端、马继龙等,各具才情,皆有建树。

    随着汉语文在回族中的推广和使用,自明末清初时起,相继出现穆斯林学者的伊斯兰教译作和汉文专著。其中影响较大的有:王岱舆的《正教真诠》、《清真大学》、《希真正答》;张中的《归真总义》、《四篇要道》;伍遵契的《归真要道》;马伯良的《教款捷要》;刘智的《天文性理》、《天方典礼》、《天方至圣实录》;金天柱的《清真释疑》;马注的《清真指南》等。其宗旨都是为了阐释伊斯兰教经典,以扩大穆斯林文化的影响。但这些著作,与国外的伊斯兰教论著又有明显不同。这些回族作者在阐述伊斯兰教教义时,并不是单纯从伊斯兰教经典中去寻求解答,而是试图利用儒家思想加以发挥。依他们看来,儒家学说与“天方教义”不仅义理相近,而且各有其精奥,可以相互补充。在他们所发挥的学理中,尤以宋儒的思想为依据,讨论理、气二元的宇宙论,与宋代理学家的学说多有相同。例如雍正时回族学者刘智所著《天方典礼》20卷,就带有浓厚的宋儒色彩。《四库全书总目》称该书为回裔刘智所著,“尝搜取彼国经典七十种,译为《天方礼经》,后以卷帙浩繁,复撮其要为此书”。末言“(刘)智颇习儒书,乃杂授经义,以文其说。其文亦颇雅赡”[68]。将儒、回思想熔为一炉,此书最足以代表。

    此一时期的回儒与汉儒一样,往往博览群书,并不囿于孔儒一家。例如清初回族大学者王岱舆,其《正教真诠》一书中就大量吸收和改造了包括儒、释、道各家在内的中国文化概念,诸如真一、无始、善慈、真赐、五常、真忠、至孝……借以论述伊斯兰教信仰的基础,将各家各派的种种观点综合在一起,移植到“认主独一”的伊斯兰教思想体系中。正因王岱舆对伊斯兰教经典及六经百家、释道之书,无不研习而通晓,所以被时人誉为“学通四教”(指伊斯兰教、儒教、佛教、道教)。刘智也在历览儒家诸书之外,又博通释藏、道藏,遂“会通诸家而折衷于天方之学”[69];“所至难言者……而能钩深索隐,以穷其精奥,直使莫载莫破之理,尽昭著于不睹不闻之中;无声无臭之妙,俱显现于鱼跃鸢飞之际”[70]。马注也是一位通晓儒、释、道诸说的饱学之士。其所著《清真指南》融会各家,内容极为丰富,“上穷造化,中尽修身,末言后世”,凡“天地之秘,鬼神之奥,性命之理,死生之说,罔不巨细毕备”[71]。总之,在清代,随着伊斯兰教在中国历史上的长期流传,并与中国悠久的文化传统相互影响与融合,逐渐形成了具有中国民族特色的伊斯兰教。

    中国伊斯兰教发展史上的一个显著事件是,门宦制度在清代逐渐形成。明代以来,回族聚居区就已存在一种教坊制度。大约在16世纪中叶以后,在西北回族聚居地,旧的教坊制度逐渐为门宦制度所取代。门宦制度首先产生于甘肃狄道、河州回族地区,以后又逐步地扩展到西北其他地区。所谓“门宦”,就是指享有宗教特权的高门世家。在门宦制度下,教主世袭且被神化,对所辖教徒拥有绝对权威,有着种种特权。某一门宦的教主管辖若干教坊,并任命教长,教长与教主的关系是封建隶属关系。从实质上说,门宦制度是一种以宗教形式掩盖着的大教主兼大地主的封建制度。有清一代,门宦制度只在甘肃、青海及宁夏部分回族地区实行,在内地广大回族聚居地,实行的仍是传统的教坊制度。

    明代末年,在陕西回族地区开始出现寺院教育,即由教长招收一定数量的学生,传习伊斯兰教经典,以培养专门的宗教职业者。入清以后,这种伊斯兰教寺院教育,逐渐由陕西流行到全国其他省份的回族地区。

    在清朝统治的近300年间,回族备受压迫与摧残。在政治上的统治地位趋于稳定之后,清廷为了维护和巩固其封建统治秩序,对国内不同的民族采取了不尽相同的措施。对于全国各地的回族,一方面是对回族上层人物科举入仕,不设置过分苛刻的障碍与限制,以致出现了若干回族“文臣武将”。另一方面,又从政治上、法律上制造对回族广大民众的歧视与仇恨。在这种仇视回族人的氛围中,连某些较有见识的汉族学者对回族人也具有民族偏见,例如顾炎武认为:“唯回回自守其国俗,终不肯变,结为党伙,为暴闾闫。以累朝之德化而不能驯其顽犷之习”,甚至对其饮食习惯也加以抨击:“天子无故不杀牛,而今之回子终日杀牛为膳,宜先禁此,则卖风可以渐革”[72]。足见当时朝野上下对回族人的歧视已形成一种相当普遍的舆论。

    至雍正初年,即清王朝建立80余年后,对回族人的歧视与攻击不仅没有减弱,反而愈益变本加厉。当时朝臣屡屡上疏诋毁回族人的宗教信仰、节日礼仪及生活习俗,甚至公然提出要“禁革”回族。如山东巡抚陈世錧等人攻击“回教不敬天地,不祀神祇,另订宗主,自为岁年,党羽众盛,济恶害民”,说回回历“不分大小建,不论闰月……始记某日为岁首,群相庆贺,名曰拜年”;还指责“早晚皆戴白帽,设立礼拜、清真寺各邑,不知供奉何神”。因此,要求朝廷“尽行禁革,倘怙终不悛,将私记年月者照左道惑众律治罪。……如地方官容隐,督抚循庇,亦一律照律议处”[73]。这种叫嚣过于露骨,以至雍正帝在下诏时也不敢采纳。

    在乾隆年间(公元1736—1795年),对回族的仇视仍继续发展。其间发生一起株连广泛、波及数省的文字狱,即海南岛的海富润案。朝廷官员以查禁回族刻印汉文、阿拉伯文及波斯文伊斯兰教经籍为借口,拘捕了许多著述、作序、译刻、藏版的有关人员,以及持有该书的读者,连已去世多年之人也未能幸免。当时年已88岁高龄的云南回族名流赛玛,就因此案备受迫害。鉴于当时回族反清起义方兴未艾,乾隆帝不敢将事态扩大,深感“若必鳃鳃绳以国法,将不胜其扰”,才下诏制止,使此案草草收场[74]。

    在清代前、中期,回族就是生存在这样一种复杂险恶的社会环境之中。较之元、明两代,回族的处境空前艰困。这一时期在政治上对回族的歧视、压迫,实际上已在孕育着清末回民大起义的风暴和清王朝的危机。

    回族是一个不肯屈服、富有斗争精神的民族。在整个清代,由于不堪忍受统治者的压迫与歧视,回族曾多次进行反抗,关于回族“反叛”的记载史不绝书,但都被清朝以武力“剿平”了。回族反抗活动的每一次失败,便遭受一次残酷的屠杀和血腥的摧残。然而,无论怎样受挫,回民总是要揭竿而起,重新燃起反抗的烈火。回民的反抗斗争此起彼伏,不绝如缕,几乎贯穿了整个清朝的历史。清代回族的反抗事件,规模较大的有:

    (一)顺治五年(公元1648年)米剌印、丁国栋起义

    米剌印和丁国栋都是明朝末年驻防甘州等地的军官,他们拥立明朝的延长王朱识瑏,以“反清复明”为号召,起义于甘州。他们很快聚集10万之众,挥师东进,连下凉州、兰州、河州、岷州等地,迅速控制了河西走廊。后在清军两路夹击之下,义军接连失利。继兰州失守后,在水泉堡一战,米剌印阵亡,朱识瑏被俘杀,义军遭到惨败。丁国栋在肃州坚持抵抗半年后,也城破被俘就义,部下5千余人被清军屠杀。甘肃回族起义军经过近两年的浴血战斗,终因与清军兵力悬殊而以失败告终。

    (二)苏四十三事件和田五事件

    这两次事件都发生于乾隆年间。苏四十三事件发动于信奉伊斯兰教的撒拉人中,而事件的直接起因,则是新教与老教的斗争。

    乾隆年间,西北地区伊斯兰教分为哲赫林耶和花寺两派,互相斗争激烈。在清朝官方记载中,前者称为“新教”,后者称为“老教”。新教的创立者是安定回民马明心,他自天方朝圣归来后,在甘肃河州一带传布哲赫林耶的苏非教义,创立新教,其主要目的是要革除老教的门宦制度。由于受到老教掌教者的迫害,马明心到循化一带传教,受到当地撒拉人首领苏四十三等的尊崇,获得广泛信仰。后马明心被循化花寺派马国宝等人逐出,避居安定。苏四十三等继续发展新教,与老教冲突加剧,时常发生械斗。清朝官府实行“抚一剿一”的政策,企图尽洗新教。乾隆四十六年(1781年),苏四十三遂杀死清朝官员,公开起义反清。这场斗争,不仅有撒拉人参加,同时卷入了广大回民。清廷征调各省兵力围剿,将起义镇压下去。事后,清廷对参加起义的新教徒采取“务净根诛”的民族屠杀政策,凡成年男子一律处死,妇女遣送伊犁“给兵丁为奴”,男童送到云南“监毙”。安定、河州一带新教居民“剿尽无余,房屋多被毁,田地分给老教士兵阵亡之家属”[75]。

    清廷“洗灭新教”的残酷屠杀,更激起回民的反抗。乾隆四十九年(公元1784年)四月,甘肃固原茶厅小山一带的回民,在田五率领下起义。田五事件是苏四十三事件的继续。田五是马明心的信徒,是个阿訇。他在起事后,打出为马明心复仇的旗号,聚众攻取靖远等地,发展很快。清廷调集陕西、山西、宁夏及甘肃等省官军上万人,加以围剿。在同清军作战中,田五“腹中枪伤”而阵亡,起义军受到沉重打击。义军余部以石峰堡为据点,坚持抵抗。同年七月,石峰被攻破,事变首领及部众2000余人均遭屠杀。由是,田五的“反叛”又告失败。

    (三)同治年间的回民起义

    乾隆年间,苏四十三及田五事件相继失败后,经过嘉庆、道光、咸丰70余年间,回族及撒拉族曾不断掀起反清斗争,但都因众寡悬殊而即时被镇压。

    清朝后期,政治日趋腐败,社会危机日甚一日,中国国内的民族关系,也处在各种矛盾交织之中。公元1851年,爆发了轰轰烈烈的太平天国运动。咸丰末年及同治初年,太平天国运动几乎遍及全国,在与太平天国运动相同的一般政治经济动因基础上,回族在西北、云南等地区也爆发了规模空前的反抗活动。

    在太平天国的影响下,咸丰六年(公元1856年)八月,杜文秀在蒙化发动反清起义,云南各地回民纷起响应。起义军队伍不断扩大,迅速攻占大理城,将此城作为主要根据地。杜文秀在大理成立大元帅府,自命为总统兵马大元帅。大理政权是杜文秀领导的以回族为主体、联合其他民族的地方政权,该政权宣布:遥奉太平天国之号召,“革命满清”,同时采取“改正朔,蓄全发,易衣冠”等措施,目标十分明确,就是以推翻清朝政府为宗旨。杜文秀回民起义,从咸丰六年(公元1856年)秋起至同治十一年(公元1872年)冬清军血洗大理城止。前后历时16年,在云南“占五十三城”,“纵横各数千里”,并以20余万大军围攻省城昆明1年零10个月之久,“燎原之势,几覆全滇”,给予清王朝在云南的统治以沉重打击。大理政权曾进行了一些较为进步的政治经济改革,采取措施发展社会生产,改善民生,并缓和民族关系,这一切正是它所以能长期坚持反清斗争的根本原因。

    在滇西大理政权建立前后,滇南、滇东回民也纷纷起义。其中规模较大的有:马敏功、马如龙、马德新起于临安;马凌汉起于昆阳;杨振鹏起于海口;马连升起于曲靖;徐元吉起于澄江;田余庆起于河西;锁朝升起于昭通。滇西、滇南及滇东3起回民反清起义,形成了云南历史上农民革命运动的高潮,在回族史上也留下了光辉的一页。

    清咸丰、同治年间,在太平天国胜利的推动下,西南地区除云南之外,其他地方也陆续发生回民武装起义。贵州普安厅由张凌翔、马河图等为首的回民起义,从咸丰八年(公元1858年)起至同治十一年(公元1872年)止,长达14年之久,曾占领贵州西南部10余个县城。咸丰九年(公元1859年),由回族马荣先领导的四川会理起义,于第二年攻占州城及黎溪、盐源等地,起义队伍曾发展到数万人,直到咸丰十一年(公元1861年)下半年才以失败告终。

    清同治元年(公元1862年)春,陕西华州(今华县)回民发生暴动,由此揭开了西北回民大起义的序幕。同治五年(公元1866年)十月,西捻军6万人入陕,陕西回民义军得到支援,声势更盛。次年,清朝陕甘总督左宗棠调湘军入陕作战,一年之后攻灭捻军。同治八年(公元1869年),回民军十万余人在白彦虎率领下全部移往甘肃。陕西回民军全盛时期曾建立十八大营,达20余万人。

    在云南、陕西等地回民纷纷起义的同时,甘肃回回民族深刻的反清情绪再次猛烈爆发,各地纷举义旗,形成了金积堡(今吴忠市西南)、河州(今临夏县)、西宁、肃州(今酒泉市)等反清斗争中心。在金积堡及固原、灵武一带以马化龙为首;在河州一带以马占鳌为首;在肃州以马文禄为首;在西宁以马桂源为首。这次回民起义规模空前广大,遍及西北诸省,最后新疆也卷入其中,形成了回族与维吾尔族的联合反清运动。

    清同治八年(公元1969年),左宗棠开始进兵甘肃平定“回乱”。他的战略计划是:以刘松山部担任北路主力,从绥底取道花马池,直取金积堡;以周开锡担任南路主力,由秦州(今天水)进攻巩昌(今陇西)、河州。左宗棠自任中路统帅,由陕入甘,所有陕、甘清军归他统一指挥。同治九年(公元1870年),回民起义军尽全力保卫金积堡,同清军展开殊死战斗。清军将领刘松山毙命阵前,形势一度有利于义军。后清军在刘锦堂统领下,集中兵力强攻,最后马化龙被清军杀死,金积堡陷落。清兵占领金积堡后,进行了惨绝人寰的大屠杀。随后,左宗棠挥军相继镇压了甘、宁、青等地的回民起义军。在攻克河州、肃州等地,都进行了血腥的“屠城”。清朝在镇压了西北回民起义后,变本加厉地压迫回族人民,强迫大批回民分散迁徙到荒僻山区或官府易于控制之地,给回民造成极大的苦难。

    西北回民大起义自同治元年(公元1862年)至光绪三年(公元1877年),历时16年之久,遍及西北诸省,最后虽被残酷镇压下去,但书写了回族斗争史上可歌可泣的悲壮一页。当然,这次起义也带有回汉民族相残的悲剧色彩,这主要是清朝统治者实行民族歧视、挑拨政策的结果。对此也不可否认,应历史地看待这一问题。

    二 撒拉等其他西北诸族

    (一)撒拉族

    撒拉族自称撒拉尔,简称撒拉。清代文献又作萨拉、撒喇、撒拉尔等。民国时期曾被称为撒拉回。撒拉族主要聚居在青海循化县及以北的化隆县甘都乡、以东的甘肃积石山一带。据其民族传说,其先祖来自中亚撒马尔罕,约在元代迁来中国。撒拉族在形成过程中吸收了藏、蒙、汉等民族成分,逐渐发展壮大,最终形成一个独立的民族共同体——撒拉族。

    今循化县一带的撒拉族先民,在元末时归本族首领、积石州(今循化县)世袭达鲁花赤韩宝管领。明洪武三年(公元1370年),韩宝归附明朝,被任命为昭信校尉管军百户,属积石州千户所管辖。韩宝为明代第一任撒拉族土司,其后代世袭其职,直到清光绪二十二年(公元1896年),前后长达527年之久。清朝对撒拉族统治进一步加强。雍正四年(公元1726年),开始清查撒拉人的户口和田亩,造册定赋,以征收赋税。雍正七年(公元1729年),清朝将撒拉土司家族长、次两房的后裔均立为土千户。雍正八年(公元1730年),清朝设立循化营,派游击一员领兵进驻。乾隆二十七年(公元1762年),设立循化厅,对撒拉族进行直接统治。

    撒拉族普遍信仰伊斯兰教。乾隆二十五年(公元1760年)回回马明心创立新教派,并亲赴撒拉族中传布,苏四十三等拜他为师。撒拉族中涌现出众多的新教信徒。新教与老教发生教争,而清朝官府袒护老教。乾隆四十六年(公元1781年),爆发了以苏四十三为首的撒拉族、回族新教群众反清起义。起义军攻下河州后,进而围攻兰州。起义军连战连捷,击毙清总兵图钦保、参将和泰、游击王三杰等,声势大振。乾隆帝为之“日夜焦劳,筹计于数千里之外”[76],特派阿桂等率领京旗健锐营兵、火器营兵各两千名,直赴兰州助战;又征调甘肃、青海、陕西、蒙古阿拉善旗及四川金川等地官兵、土司兵共2万多人,围剿撒拉、回族起义军。苏四十三率众与10倍于己的敌军浴血奋战,最后坚守华林山,抗击数路清军的围攻。苦战数月之后,起义军在断水缺粮和敌军猛攻下陷入绝境,苏四十三阵亡。当年七月,清军攻破华林山阵地,起义军全部壮烈阵亡。

    镇压起义之后,清朝政府加紧对信奉新教的撒拉、回族群众的控制,不仅增兵设防,而且强迫拆毁新教礼拜寺,将参加起义男子一律处死,将其妻子、儿女分赏清军官兵为奴。此乱过后,撒拉族中信仰新教的976户全部家破人亡。由于撒拉族人口剧减,原循化撒拉十二工被并为八工[77]。清朝设参将一员驻守循化城,规定:“嗣后撒拉尔人不准复充循化厅、河州衙役及营伍兵丁,亦不准其在内地行走,其有往各州县村镇贸易者,由循化同知给以照票,定以期限,事毕回家,将票缴销,不准逗留。”[78]清朝政府的残酷镇压和严厉控制,埋下了日后回、撒拉等族大规模反清斗争的根源。

    同治年间(公元1862—1874年)西北回民大起义,形成金积堡、河州、西宁和肃州四个反清中心,其中西宁起义军首领马尕三(又名马文义,俗称“哈三阿訇”)是循化撒拉人,其部下也多是本族人。撒拉族参加西宁、循化等地反清起义历时12年,最后被左宗棠所统清军镇压。光绪二十一年(公元1895年),撒拉族又因新的教派之争,引发反抗清朝民族压迫的武装斗争,起义群众围攻循化城百余天后,遭清军镇压。这次事件被称为“河湟事件”。事后,清政府废除了撒拉族中的土司制和伊斯兰掌教的世袭制。

    撒拉族主要从事农业,种植小麦、青稞、荞麦、土豆等作物,又兼营畜牧业和园艺业。撒拉族的宗教信仰是伊斯兰教,风俗习惯与邻近的回族大体相同。他们的文学艺术独具一格,其民间传说、神话、寓言等口头文学极为丰富。流行于撒拉族的“花儿”、“撒拉曲”等歌曲,是民间口头文学和民间音乐合成的说唱艺术,具有浓郁的地方和民族特色。

    (二)东乡族

    东乡族在清代被称为“东乡回回”、“东乡蒙古”、“东乡土人”等,这一族称来源于地名“东乡”,因东乡族历来聚居于河州(今甘肃临夏)的东乡地区而得名。其族源可追溯到元代后期,信仰伊斯兰教的色目人和蒙古人迁入东乡,同当地的汉人和藏人杂居共处,互为婚娶,逐渐融合而成东乡族。

    元朝在东乡地区推行军屯制,明朝在该地采取土司制,继而又实行里甲制度。清朝康熙年间,河州知州王全臣废除里甲制度,在东乡地区清查地亩,厘定税例,另建社会组织,以东乡族上层人士担任总练、会长,通过他们来征收赋税,摊派杂役,在东乡地区实行政治管辖。东乡族的上层人士因而享受特殊的政治待遇和经济特权,逐步形成东乡族内部的豪绅阶层,高居于东乡族广大人民之上。在官府和豪绅的双重压迫下,东乡族人民生活艰难困苦。光绪十八年(公元1892年),东乡一带发生特大饥荒,一升青稞从20多个麻钱猛增到120个麻钱,饥民大多以苜蓿和树皮果腹,纷纷外出逃荒。

    在历次西北反清起义中,东乡族是一支重要力量。最早是以闯塌天为首,参加了清顺治五年(公元1648年)甘州回族米剌印、丁国栋领导的“反清复明”起义。乾隆四十六年(公元1781年),苏四十三为首的起义军途经东乡地区时,锁南、唐汪川、洪济桥等六处东乡族农民加入起义军队伍,向兰州进军。起义失败后,锁南等六处东乡族人民几乎被官府赶尽杀绝。同治元年(公元1862年)陕西回民起义爆发后,东乡族再次武装起事,并与回族、撒拉族起义队伍组成联军,协同作战。王大汉、大麻子、曼库、黑石山等人分别率领的几支东乡人组成的队伍,骁勇善战,多次重创清军。光绪二十一年(公元1895年),回族、撒拉族在河湟地区举行反清起义,东乡人民群起响应。由马有哥、闵福英和马福禄分别率领的三支队伍,曾参加河州、双城、临夏等地的战役,给清军以沉重打击。在抵抗外国列强的斗争中,东乡族也作出卓越贡献。光绪二十六年(公元1900年),在抵抗八国联军的激烈战斗中,董福祥部下的东乡族士兵浴血奋战,表现出了可贵的爱国精神。

    东乡族居住在河州偏远地区,以农耕为主,农作物主要是土豆、青稞、小麦、大麦、玉米等。洮河、大夏河两岸地方,还出产瓜果。由于土地贫瘠,自然条件恶劣,农业产量很低,加之沉重的封建剥削,人民生活极端贫困。

    伊斯兰教是东乡族的普遍信仰。清代,西北伊斯兰教有哲赫林耶派(新教)与花寺派(老教)之争,东乡族大多信奉新教。由于宗教信仰等原因,其风俗习惯与撒拉族大体相同。

    东乡族有本族语言,但无本族文字,通用汉文。民间口头文学发达,内容丰富而生动,其长篇叙事诗《梅拉朵黑》和民间故事《白羽飞衣》等,都是东乡族民间文学中的杰作。

    (三)保安族

    保安族是其民族的自称。因与回族的宗教信仰和风俗习惯大体相同,所以还被称为“保安回”。其族源主要是元、明时期一支信仰伊斯兰教的蒙古族,在长期同回族、汉族、藏族及土族等民族杂居共处过程中相互融合,从而形成的新的民族共同体。保安族形成的时期,大约在明代中叶至清代初年之间。

    明洪武四年(公元1371年),明朝在今青海同仁县境内建立保安堡,以一批蒙古兵士在此驻军垦牧。万历四十七年(公元1619年),扩建为保安城,设受守备一职,隶属于河州卫。“保安”这一地名逐渐变为族名,当地居民以“保安”自称。

    清朝初年,仍行明制,设土千户统治保安人。雍正七年(公元1729年),由于土千户王喇夫“反叛”,川陕总督岳钟琪派兵进剿,事平之后改变旧制,保安改设把总归西宁镇统辖。乾隆二十八年(公元1763年)设立循化厅后,在保安设营,由都司管辖,归属循化厅。同治初年,居住在同仁境内隆务河两岸“保安三庄”的保安人,由于受藏传佛教隆务寺寺主的欺压,被迫逃离家园,先入循化同撒拉等族共处。3年后由于人多地少等经济原因,再度东迁,最后到达今甘肃积石山下大河家、刘集一带,定居下来。自保安人从青海同仁义开始东迁,前后经历了5年左右颠沛流离的苦难岁月。

    保安族在大河家一带定居不久,即投身于同治年间的西北回民大起义的洪流。同治十年(公元1871年),保安族起义者同回、东乡、撒拉族等一起,在河州太子寺击溃清军40个营,杀死清提督、总兵各2名。公元1900年八国联军侵华时,守卫北京的“甘军”中有数十名保安族士兵,参加了正阳门等战役,不少人壮烈牺牲。

    保安族以农业为主兼营手工业。清前期,居住在青海境内隆务河畔的保安人虽有固定的农田,但耕作技术比较粗放。到清后期迁移至积石山下后,学习吸收了汉、回等族的生产技术,也掌握了比较先进的生产工具,其农作物种类和产量都大为提高。保安族手工业产品,最著名的是“保安刀”,工艺高超,锋利耐用,其中的“双刀”、“双垒刀”尤其享有盛名。

    保安族的民间音乐很具特色,人人能唱“保安花儿”,男子喜奏丝竹乐器,妇女擅长剪纸艺术。其民族信仰是伊斯兰教,社会习俗与回、撒拉、东乡族等大体相同。

    (四)裕固族

    裕固族自称“尧呼尔”,主要聚居于甘肃肃南县一带,也有些散居在甘肃酒泉等地。元代,裕固族先民被称为“撒里畏吾”[79]。明代被称作“撒里畏兀儿”[80]。清代文献中常写为“锡喇伟古尔”、“西喇古儿黄番”等。其族源可上溯到宋代的沙州回鹘(公元11世纪后改称“黄头回鹘”)。从族源上说,甘肃裕固族先民与新疆维吾尔族先民同源,在回鹘西迁之前本为一族,西迁后分别到了不同的地区,经历了不同的历史发展过程,最后形成为两个民族共同体。

    明洪武三年(公元1370年),镇守撒里畏吾地区的元朝宗王卜烟帖木儿降附明朝,以后明朝在撒里畏兀儿地区先后设置安定、阿端两卫,其首领由故元皇族后裔担任。经过有明一代,撒里畏兀儿与蒙古两族长期在同一地区生活,从事相同的游牧业,共同信仰藏传佛教,并受同一政治军事机构管辖,从而逐渐相互融合,形成了以“尧呼尔”自称的裕固族[81]。

    清朝初年,裕固族受设治在兰州的甘肃巡抚管辖。因反对清政府“薙发易服”的政策,裕固族群起反抗,曾参加甘州回民米剌印、丁国栋发动的反清起义。康熙年间,为加强对裕固族的统治,将其居住地划分为“七族”,授予部落大头目“七族黄番总管”之职;七族各设正副头目,分别授予守备、千总、把总等职衔,管理裕固族人民。又将分布在甘州南山的裕固族众划归梨园营都司管辖;将居住在肃州一带的裕固族众划归肃州镇总兵西属的红崖营管辖。三块固定区域划分后,规定裕固族在固定地域内放牧、耕垦、纳粮、供赋,不得擅离管界。

    清朝政府对裕固族实行“以茶易马”制度,规定裕固族各部落每年必须上缴马113匹,由七个部落分摊。起先,清政府还以一定数量的茶叶作为马价回报,后来逐年减少,以至演变成政府每年定期收马,而不再给茶叶。“茶马”制度,遂变成政府强加给裕固族的沉重负担。

    裕固族信仰藏传佛教,每个部落都建有寺院,供养喇嘛。为更有效地控驭当地民众,清王朝也大力支持藏传佛教在裕固族地区的传播,先后在裕固族居住区修建了景耀寺、康隆寺、莲花寺、转轮寺等9座规模宏大的藏传佛教寺院,大多受青海佑宁寺土观呼图克图管领。

    裕固族分布地区不同,其经济生活也不尽一致。肃南一带的裕固人主要从事畜牧业,酒泉黄泥堡一带的裕固人则以务农为主。在清朝封建统治下,受到官府与本族牧主、地主的双重盘剥,生产发展缓慢,生活处于贫困状态。

    裕固族擅长编织,技术水平很高,常在毛毯、毛袋、马缰绳等物品上织出美丽的图案。《黄黛成》、《萨娜玛可》等,是裕固族流行颇广的具有代表性的民间歌曲。

    (五)土族

    土族主要聚居在青海的互助、民和、大通、同仁等县境内,甘肃天祝等地也居住有少量的土族。土族的自称各地不一,有“土昆”、“土户家”、“蒙古尔”、“察罕蒙古尔”等多种自称。藏族人称其为“霍尔”,汉、回等族称之为“土人”、“土民”。“土族”的族称,是新中国建立后,根据土族人民的意愿而确定的。

    学术界对土族的族源有不同的意见。目前,大多倾向于认为,自唐代吐谷浑人被吐蕃攻灭后,留居湟水流域的一部分吐谷浑人,在长期发展过程中与当地蒙古、藏、汉等族相融合,逐渐形成了一个新的民族共同体,即现今的土族。

    元、明两代,对于土族一直实行“封土司民”的统治方式,在土族地区逐渐形成了三种并行的统辖关系:一部分由封建王朝地方政权管辖;另一部分由土司管辖;还有一部分由寺院管辖。土族居民主要受土司和寺院的直接管领。

    土族的土司有明确记载始于明初。明代土族土司拥有相当大的自治权力,可自设衙门、监狱、仓库,以及土差、土兵等,自行设立土规、土律,全权管辖属下民众。明代土族地区,共有祁土司、李土司、汪土司、陈土司等16个大小土司。明末时,随着藏传佛教在青海的传播,土族地区又逐渐形成了寺院僧侣封建势力,管辖着一部分土族民众。

    清朝建立后,仍沿袭前代保留土司制度。土族地区的土司,按时输粮供役,对清王朝始终表现顺从安分,没有叛乱之举。因而,当雍正年间大规模“改土归流”时,仍准其不变,仍然世代承袭其职。直到同治年间,土司势力才趋于衰落。宣统三年(公元1911年)辛亥革命后,土族地区原有16家土司仅剩有8个。民国时期,将土族地区土司完全废除,改为保甲制度,分别设乡长管理。

    土族以农业经济为主。清代,土族的农业有进一步发展,开垦土地面积不断扩大,水利设施也日益完备,乾隆时,“宁郡各属,皆有灌溉之地”[82]。其家庭手工业主要是刺绣和毛纺织,在清代也得到普遍发展。

    藏传佛教是土族的普遍宗教信仰。清王朝极力扶持土族上层喇嘛,以“裨助王化”。章嘉呼图克图、土观呼图克图等都具有崇高的地位,享受特殊待遇。在土族地区,“敕建”的藏传佛教寺院有佑宁寺、广惠寺等40多座,均拥有大量“赐田”和“佃种之民”。

    在明、清时期西北诸族中,土族接受汉文化较早,受影响也较深,当时有不少土族士人参加科举,考取功名者不乏其人。土族长篇民间叙事诗《拉仁布与且门索》,语言优美,情节生动感人,是土族文化艺术的代表作。

    第六节 维吾尔族及新疆诸族

    一 维吾尔族

    维吾尔族是个历史悠久的民族,唐代的回纥、宋辽金时期的回鹘、元明两代的“畏吾”(畏兀儿)都是“维吾尔”的同音异写。在清代文献中,新疆北部的蒙古准噶尔部被称为“准部”;新疆南部的维吾尔部则被称为“缠回”、“回人”、“回子”、“回回”或“回部”。天山以南是维吾尔族主要聚居地,通常称为“回疆”或“南疆”[83]。

    维吾尔族是个多元混合体,从回鹘到维吾尔族,是经过长期各个民族聚合、混杂、同化以至融合逐步发展而来的。追溯其族源,它渊源于丁零,发轫于高车(出现袁纥),成长于铁勒(韦纥是铁勒雄强的属部),壮大于回纥(组合内外九族统一大漠南北,取代铁勒),发展于回鹘(西迁今新疆地区,融合诸族,成为新疆主体民族,元代后称畏吾)。

    (一)维吾尔族统一于清朝

    自清康熙十九年(公元1680年)准噶尔击灭叶尔羌汗国,占据天山南路之后80年间,南疆一直处于准噶尔汗国的统治之下。从噶尔丹到策妄阿拉布坦再到噶尔丹策零,准噶尔统治者对维吾尔族实行残酷的压榨和奴役,强迫他们服各种劳役,“征发期会,惟其所使”[84]。准噶尔汗国在南疆各地索取的赋税,名目繁多,计有人头税、地税、果税、牧养税、商贾税、金银税等,而且赋税皆无定额,人民不胜负荷[85]。乾隆二十年(公元1755年),清朝平定准噶尔叛乱,此后不久,南疆各地维吾尔族基本归附于清。

    史书记载:“(乾隆)二十三年,再克库车、沙雅尔、阿克苏、乌什城。明年,收和阗、喀什噶尔、叶尔羌城。二酋走死,回部亦平。”[86]所谓“二酋”,指大、小和卓(又称“和卓木”)。公元16世纪后半叶,伊斯兰教的“和卓”(圣裔)派进入叶尔羌汗国,分为黑山派和白山派,彼此斗争激烈。康熙三十九年(公元1700年),白山派首领阿合玛特和卓企图摆脱准噶尔的控制,被准噶尔汗策妄阿拉布坦拘捕至伊犁羁押。他在伊犁诞生二子,长子名波罗尼都,次子名霍集占,号称大、小和卓。乾隆二十年(公元1755年),清朝平定准噶尔后,将波罗尼都派往南疆招抚维吾尔族众,留霍集占在伊犁掌管宗教事务。不久,准噶尔部阿睦尔撒纳叛乱,霍集占随同作乱。越两年,清军西征阿睦尔撒纳,霍集占逃回南疆,劝说波罗尼都共同反清。他们遂杀害清驻军副都统等百余人,自称巴图尔汗,公开掀起叛乱。乾隆二十三年(公元1758年),清廷派靖逆将军兆惠等率军征讨,于第二年成功平定大、小和卓之乱,完成了对天山南北的统一。

    随后,清朝在天山南北地区采取了一系列军事、政治和经济措施,以巩固在当地的统治。乾隆二十七年(公元1762年),设置伊犁将军作为新疆最高军政长官,其下又设都统、参赞大臣、领队大臣等各级官员。天山以北各地领队大臣受乌鲁木齐都统的节制,天山以南各地领队大臣则受喀什噶尔参赞大臣的节制。清王朝取“新辟疆圉”之意,将天山北部准噶尔部地区和天山南部维吾尔族地区并称“新疆”。“新疆”原是清王朝新得疆土之意,后来作为这一地区特有名称固定下来了。

    在新疆地方建制上,清朝政府根据天山南北的不同情况,实行三种行政制度:在乌鲁木齐以东实行与内地相同的州县制;在北路的哈萨克、西蒙古等游牧部落,以及哈密、吐鲁番等地进行编旗,施行旗札萨克制;在所谓“回疆”即南路的维吾尔族社会,则实施伯克制。通过以上军政措施,清廷牢固地控制了维吾尔族及其他民族,使统一的新疆,纳入了清朝的版图。

    伯克(Bek,Beg)为突厥语“头目”的意思,是表示统治者身份的称号。清王朝以伯克为“官”,在伯克一词前边分别冠以各种维吾尔族社会原有的官职,并规定了各种伯克从三品到七品的官秩,将维吾尔族社会原来的官僚体制改造成了清朝统治下的维吾尔族社会的官僚体制。这就是所谓“齐其俗,不易其宜”。

    在南疆,阿奇木伯克是统管整个地域社会民政官位最高的伯克,副长官是依什罕伯克,负责税收的是嘎杂纳齐伯克。负责水利的是米拉甫伯克,伊斯兰法裁判官是哈孜伯克,等等。这些维吾尔族伯克,除了不管对外的军事防卫以外,分别代表清政府管理维吾尔族社会的地方行政、社会治安、司法、税收、农业、工商业、教育和宗教事务。为了维持地方治安,还设置了一定数量的“回兵”。除了给予他们以政治上的特权以外,作为俸禄,清朝政府还按照不同官秩分给伯克一定的职分田和专属佃户——“燕齐户”。另外,还从国库中以“养廉”的名目,每年发给阿奇木伯克800铜币,依什罕伯克300铜币[87]。与原有制度不同的是,清朝取消了伯克的世袭,并分散其权力,使之分别受到清朝政府委派的各大臣管辖。

    嘉庆二十五年(公元1820年),新疆爆发张格尔之乱。张格尔是大和卓波罗尼都之孙,在浩罕汗国支持下,多次侵扰南疆,利用和卓后裔在宗教上的影响,煽动、裹胁“白山派”群众掀起叛乱。他在占据喀什噶尔、叶尔羌、英吉沙及和阗等城后,“残害生灵,淫虐妇女,搜索财物,其暴虐甚于从前和卓千倍万倍”[88]。由于张格尔叛乱是逆历史潮流而动,因而难以长久。道光六年(公元1826年),清廷调集精锐之师赴疆平叛,张格尔兵败出逃。越年春节前夕,他又率领500多人潜入边境,遭到黑山派群众拦击,在溃逃途中被清军捕获。道光八年(公元1828年),张格尔在北京被清朝明正典刑。

    同治四年(公元1865年),张格尔之子布素鲁克和卓在浩罕汗国军官阿古柏陪同下,率领军队进入喀什噶尔。不久,布素鲁克在喀什噶尔称汗。阿古柏是个野心家,他运用军事和政治的手段,消灭了君临维吾尔族社会长达300年之久的和卓家族,并得到英国殖民者的支持,占领了整个南疆以及北疆的乌鲁木齐与玛纳斯等地,自封为巴达吾来特哈孜(洪福之王),统治维吾尔族地区长达10年之久。阿古柏横征暴敛,杀人如麻,为镇压民众反抗,曾残酷屠杀和阗5万多维吾尔族人。阿古柏的暴政,使维吾尔族和新疆各族人民陷于水深火热之中。

    鉴于新疆的严重形势,当时的陕甘总督左宗棠向朝廷强调“重新疆所以保蒙古,保蒙古所以保京师”。他认为,在国防问题上西北边疆甚至比东南沿海地区更为重要,为了防止英国,尤其是俄国进一步侵略中国,必须认真重视新疆问题。光绪元年(公元1875年),清政府接受左宗棠收复新疆的建议,命其为钦差大臣督办新疆军务,由刘锦棠总统马、步各军,以老湘军20多营为主力,西征阿古柏。光绪三年(公元1877年)四月,清军在吐鲁番摧毁阿古柏主力。五月,陷入绝境的阿古柏在库尔勒自杀(注:一说被部下所杀)。清军顺利进军,迅速收复整个新疆。光绪十年(公元1884年),清朝在新疆设立行省,实行与内地相同的行政建制。由于实行省制,新疆全域被分划成与内地一样的道、府、州、县,包括伯克制在内的清朝原来的新疆统治体制,事实上被废除了。“新疆建省”具有重要意义,它更增进了国家的统一,密切了维吾尔族等新疆少数民族与内地汉民族之间的关系。

    (二)维吾尔族的经济与文化

    维吾尔族是个以农业为主要经济生产部门的民族,大多数居民住在村庄里。在每个城镇的周围都散布着许多村庄,如《西域图志》所载:“回部……城村络绎,棋布星罗,几于烟火相望”。维吾尔族主要居住在新疆南部,而南疆大多数城市如辟展、库尔勒、库车、沙雅尔、赛里木、拜城、阿克苏、喀什噶尔、英吉沙尔、叶尔羌等都分布在南疆的中西部地区。南疆中西部地区遍布绿洲,土地平坦肥沃,降雨量相对较多,且易引水灌溉,有利于农业的发展。《西域见闻录》在记述这一地区情况时说:“喀什噶尔辖回城九,地土膏腴,糖果多收”;英吉沙尔“土产稻米、二麦、麻、豆、瓜果甚盛”;叶尔羌“土产米、谷、瓜果,甲于回地”;阿克苏“土广田沃,芝麻、二麦、谷、豆、黍、棉,黄云被野。桃、杏、桑、梨、石榴、苹婆、瓜果之属,密圃充园。人人富厚,牛羊驼马,所在群聚”;沙雅尔“宜于粳稻,瓜果皆佳,而梨尤精绝”;库尔勒“土产稻米、二麦,集吉草可以为蕃,多葡萄瓜果”;哈喇沙尔“著勒土斯山场,回环千里,草肥水甘,多野性,足资游牧。开都河水畅流,足资灌溉,以故人户繁盛,果木、黍、稷,盘空被野,夙称富饶之邦”。而南疆的东部地区则沙漠广布,干旱少雨,河流稀少,不宜农耕,只有和阗附近“土田平旷,沃野千里,户口繁多”[89]。棉花种植相当普遍,以吐鲁番的棉花最佳,“柔濡洁白,异于常种”,其他各地虽也种植棉花,但产量与质量“皆不及吐鲁番”[90]。

    清代维吾尔族农业的生产工具主要是铁制农具,还有木制农具。铁制农具有犁、耙、镢、镰刀等,木制农具有叉、钩、簸箕等。维吾尔族农民已经知道同时驾两头牛耕田,也知道使用自然肥料,但尚不知中耕除草之法。《西域闻见录》云:“荒草湖滩,每于春融冰解时,引水入池。微干,则耕犁播种,苗生数寸,又放水灌溉之。嘉禾与恶草同生,不加耘耕,且云草木茂盛,禾苗得以乘凉。”可见当时维吾尔族地区生产力发展水平较低,农业生产经营方式较为粗放,所以粮食产量普遍不高。

    清朝时期,畜牧业已成为维吾尔族农业的副业,尤其经过明末清初的战乱,牲畜数量锐减。但维吾尔族作为信仰伊斯兰教的民族,牛羊肉和乳酪等不可或缺,耕畜更是必要,因此清政府曾把3000头牛“拨给三千回户放牧,抵补倒毙种地耕牛”[91]。其放牧方法已不是游牧经济时期的追逐水草,而是定居农民的饲养,“阡陌之间,卧寝成群”[92]。

    清代前期,维吾尔族的手工业有了很大的发展,当时的手工业行业已有30多种。其中主要是:生产生活用具、文化用具及兵器的制造;丝织品、棉织品及毛织品的纺织;葡萄酒等饮料的酿造;玉石的开采和玉器的雕琢,等等。

    清代前期大一统的政治局面,为维吾尔族的商业贸易提供了良好的环境,使其商业贸易有了长足的发展。货币的广泛流通,商业贸易中心城市的形成,农村集市贸易的兴盛及对外贸易的进一步开展,都是清代维吾尔族商业贸易长足发展的标志。

    清代维吾尔族的文化有两大特点:第一是维吾尔族文字经过叶尔羌汗国时期的重大发展,至清代前期已广泛应用于各个方面,成为维吾尔族发展本民族文化的重要工具。这一时期文学、史学、经济、哲学、宗教等著作,大都用维吾尔文写成,同前一时期用波斯文撰写《中亚蒙兀儿史》的情形已大不相同。第二是伊斯兰文化已深入到维吾尔族的饮食起居、婚姻丧葬、生活习俗、历法节日、文化创作、音乐舞蹈、绘画艺术、礼仪道德、思想观念等各个方面,使维吾尔族的伊斯兰文化特征更加浓厚与突出。各地学校均已为伊斯兰教所掌握,因而使伊斯兰教在文化方面居于支配和垄断的地位。

    公元18世纪,维吾尔族中诗人辈出,其中叶尔羌人诺比德有100多首诗篇传世,内容涉及爱情、故乡、知识和宗教等,异常丰富。他对发展维吾尔族文学作出了重要贡献,因此被称为“承先启后、开一代诗风的优秀诗人”[93]。喀什噶尔人阿不都热依木·纳札尔也是一位杰出的诗人,他在《爱情诗组》的总名称下,共创作了25部叙事诗,计有48000多行。《热碧雅—赛丁》长篇叙事诗可称为是他的代表作,在维吾尔族民间广为流传。维吾尔族史学也取得突出成就,沙·马合木·楚剌思的《编年史》、佚名氏的《喀什噶利亚史》、穆罕默德·沙迪克·喀什噶里的《和卓传》、吐尔杜希的《艾里比之书》及穆罕默德·依瓦孜的《麦赫杜姆·艾札木与伊斯哈克家族传》等,都是撰写于清代的史学名著。清代前期,有大量的波斯文文献被翻译成维吾尔文,较有名的译者有毛拉·玉努斯·叶尔坎迪、奥曼尔·巴克、艾里·玛纳赫等。

    叶尔羌汗国时期整理、组编的《十二木卡姆》,为清代维吾尔族音乐舞蹈的发展奠定了基础。清代的《木卡姆》更加规范化、地方化。由《木卡姆》演变而来的《赛乃姆》、《多郎》、《麦西来甫之夜》等广为流传,形成了维吾尔族音乐舞蹈欢快、热情、奔放的基调。舞蹈与杂技相结合,也是清代维吾尔族音乐舞蹈的一个显著特点。主要有踩绳舞、狮子舞、转盘舞、喷火舞、顶灯舞等,将音乐、舞蹈与杂技糅合在同一个节目之中,显示了技巧与艺术的完美融合。

    二 哈萨克族等民族

    (一)哈萨克族

    哈萨克族主要分布在今新疆伊犁、木垒、巴里坤等地。其族源可追溯到汉代游牧于伊犁河流域的乌孙,甚至更早居于此处的塞种和月氏,也应是哈萨克族的古代先民。

    公元15世纪60年代后,包括乌孙后裔在内的锡尔河下游游牧民族,逐渐迁徙至巴尔喀什湖以南的楚河流域,同不断南迁的乌孜别克人及察合台汗国杜格拉特等部蒙古人相融合,逐渐形成名为“哈萨克”的新的民族共同体。公元16世纪初,哈萨克在哈斯木汗的统领下,完成了统一各部的事业,形成地域辽阔的国家,其领地南部包括锡尔河流域,东南是楚河、塔拉斯河、伊犁河等七河流域,东北部包括巴尔喀什湖以东以南地区,西部包括玉雅克河流域。哈斯克汗去世后,汗国一度分裂,到阿克那札尔即汗位后,改变内外政策,励精图治,发展经济,哈萨克汗国得到巩固。

    清朝初年,史载:“由天山路而西北为左右哈萨克……分左右三部。左部在准噶尔西北,右二部在准噶尔西,皆北界俄罗斯,东去塔尔巴哈台,南去伊犁皆千里。”[94]史料所称哈萨克“三部”,即清代的哈萨克汗国,按照其各部落系谱划分为三个玉兹,是古代部落联盟形式同当时行政管理区域相结合的一种管理制度。三个玉兹按哈萨克语的称谓是“乌垒玉兹”、“奥尔塔玉兹”和“克什玉兹”;汉语称为“大玉兹”、“中玉兹”和“小玉兹”[95]。三玉兹下属若干部落。大玉兹以乌孙部落为基础,包括康里等十余个部落;中玉兹包括克烈、乃曼等部落;小玉兹以阿里钦部落为基础,包括西部许多部落。三玉兹各有领地,界限分明。大玉兹各部领地是“乌孙故地”,即巴尔喀什湖南部以及从伊犁河到锡尔河之间的广大地区。中玉兹的领地为锡尔河北部地区。小玉兹各部落领地是现在的西哈萨克斯坦。[96]

    明末清初,蒙古准噶尔部兴起,称雄于西域,侵扰及于哈萨克族居住地。清天聪九年(公元1635年),在哈萨克与准噶尔的战争中,哈萨克汗杨吉尔阵亡,汗国又处于四分五裂的状态。清康熙十九年(公元1680年),杨吉尔之子克头成为哈萨克汗国首领,积极采取措施,消除汗国分裂状态,打击割据势力,调整各部之间关系,并不断加强与巩固汗权。经过一番努力,哈萨克汗国趋于稳定,三玉兹在克头汗的统一领导下,紧密结合在一起。克头汗统治时期,哈萨克汗国国势达到鼎盛阶段。清康熙五十七年(公元1718年),克头汗去世。此后汗国内部发生纷争,又加上准噶尔乘机入侵,使哈萨克汗国分崩离析,加之天灾频仍,致使民众离散。兵燹和饥荒,带给哈萨克族以无尽的苦难。

    乾隆二十二年(公元1757年),清军征讨准噶尔部阿睦尔撒纳,兵锋直抵巴尔喀什湖以东的爱唐苏河。哈萨克“中玉兹”汗阿布赉率部属归附于清,请求入京朝贡。阿布赉臣属于清后,“大玉兹”、“小玉兹”也相继归附清朝,历年贡使不绝,并进行频繁的贸易往来。清政府对哈萨克族采取羁縻政策,将哈萨克汗国作为自己的西方藩属,对阿布赉等加以册封和赏赐。

    嘉庆年间,哈萨克汗国受到浩罕汗国侵略,大玉兹哈萨克人大多为其征服,成为浩罕汗国的属民。一部分哈萨克人移入清朝边境,还有一部分则进入俄国境内,后来成为俄国属民。道光年间,俄国乘清朝国势渐衰,无力西顾之际,加紧了吞并哈萨克的步伐,先后废除了三玉兹的可汗,哈萨克汗国彻底解体。自同治三年(公元1864年)起,游牧在斋桑湖一带的克烈部落,不愿做俄国臣民,遂移居至阿尔泰山以南游牧。光绪九年(公元1883年),又有数千户哈萨克人迁徙到伊犁和博尔塔拉一带,重回中国境内。光绪十年(公元1884年),新疆建省后,哈萨克族大多处于新疆省管辖之下。

    哈萨克族是一典型的游牧民族,主要从事畜牧业生产。他们的牧场分春、夏、秋、冬四季的场地,按季节迁徙放牧,各部均有固定的迁徙地点,别部不能随意侵占。他们的牲畜以羊为主,也有马、骆驼等。羊是哈萨克族主要饮食来源,也在其商品交换过程中具有货币职能,价格一般以羊只折算。有少量哈萨克人在七河流域一带从事农业生产,农作物有大麦、小麦、玉米等。

    清朝统治了哈萨克族之后,将伊犁、塔城、科布多、乌鲁木齐等地作为内地商人与哈萨克等族进行贸易的地点。每年夏、秋两季,哈萨克人就驱赶着牲畜,携带着畜产品,云集在这些贸易地换取布匹、绸缎、茶叶、粮食等生活用品。贸易的开展,既丰富了哈萨克族的物质生活,也进一步增强了内地同哈萨克等西北边疆民族经济、文化上的联系。

    哈萨克族是一个崇拜英雄的民族,在民间流传着许多歌颂英雄的传说和故事,由名为“阿肯”的民间歌手世代演唱不衰。哈萨克族著名的英雄史诗有《英雄塔尔根》、《阿勒帕米斯》、《哈木巴尔》、《胡布兰德》、《阿尔卡里克》、《甘布丝》、《骑着马的猎手》等。哈萨克族爱情长诗《科孜库尔帕什与巴彦苏露》,情节感人,形象生动,是中国民族文学宝库中的瑰宝。哈萨克族雕刻、刺绣均具有民族特色。人人能歌善舞,以名为“冬不拉”的弹拨乐器最为著名。

    在宗教信仰上与维吾尔族相同,全民族信奉伊斯兰教,古尔邦节和肉孜节是最受重视的节日;社会习俗也与维吾尔族等信仰伊斯兰教的民族相似。

    (二)柯尔克孜族

    柯尔克孜为突厥语,乃其民族的自称。史书中出现过的“鬲昆”、“坚昆”、“契骨”、“纥骨”、“黠戛斯”、“乞儿吉思”、“吉利吉思”等,都是柯尔克孜一词的同名异译。

    清朝时期,柯尔克孜族被称为“布鲁特”(即“高山居民”之意),此乃蒙古准噶尔部对该族的称呼,以后为汉、满等民族沿用。清代以前,大部分柯尔克孜族族众仍居住在叶尼塞河上游地区,只有少部分迁居在今新疆乌什一带的西部天山地区。清初,准噶尔部强盛,柯尔克孜族作为属部受其统治。康熙四十一年(公元1702年),准噶尔汗策妄阿拉布坦为避免其属民与沙俄军队发生冲突,强迫柯尔克孜族迁离其千百年来的故地,从叶尼塞河上游地带迁至西部天山伊塞克湖周围一带。后来,一部分柯尔克孜族部众为摆脱准噶尔汗国的控制,又迁居费尔干纳盆地、帕米尔高原和喀喇昆仑山北麓一带。

    乾隆二十四年(公元1759年),清朝先后平定准噶尔贵族和南疆大、小和卓之乱后,“东、西布鲁特”共20多万人皆主动归附,向清廷表示愿“尽为臣仆”[97]。对于归附的布鲁特首领,清廷皆赐以官品等级,让他们继续行使对各部的统治权。对布鲁特大首领“比”及其以下的“阿哈拉克齐”大小头目,“喀什噶尔参赞大臣奏给翎顶二品至七品有差”[98]。对布鲁特诸部不征收土地税,不改变其风俗习惯,进行羁縻统治。

    清代柯尔克孜族仍以畜牧业为主要经济生活方式。史称布鲁特各部“逐水草游牧,衣冠风俗皆同”[99]。多养牛、马,以肉酪为食,以毡帐为居。清代在柯尔克孜族中,也有人开始从事农业,农作物主要有小麦、青稞、燕麦、豌豆等。但与畜牧业相比较,农业在柯尔克孜族中仍占次要地位。

    柯尔克孜诸部归附清朝后,“岁遣人进马,酌赉绸缎、羊只”[100]。在该族与内地商贾通商贸易之地,“以羊马易缎布”。规定或“税其百一”[101];或“商回以牲畜、皮张贸易至者,税减内地商民三分之一”[102]。这种情况说明,清代柯尔克孜族同内地的贸易活动开展得相当频繁。

    柯尔克孜族的生产方式和生活习惯,“皆介准、回之间”[103]。其生产方式与蒙古厄鲁特部基本相同,唯宗教信仰不同。柯尔克孜族不信黄教而崇奉伊斯兰教,史载其“持教同回部,而居无城郭”。“回部”即维吾尔族,两族都信奉伊斯兰教,但生产方式并不相同。作为信仰伊斯兰教的民族,柯尔克孜族非常重视肉孜节、古尔邦节和诺鲁孜节。

    柯尔克孜族民间史诗《玛纳斯》,是中国三大少数民族英雄史诗之一,卷帙浩繁,气势雄浑,具有强烈的艺术感染力,被称为柯尔克孜人的“民族魂”。柯尔克孜族也擅长歌舞,乐器以“考姆兹”最具特色,声调和谐丰富,深受柯尔克孜人的喜爱。

    (三)乌孜别克族

    乌孜别克族散居于今新疆伊宁、塔城、乌鲁木齐等地。乌孜别克是其民族的自称,来源于蒙古钦察汗国的乌孜别克汗(《元史》作“月即别”)。公元15世纪初,钦察汗国瓦解后,原属其组成部分的白帐汗国,日益强盛,占据今西伯利亚西部和哈萨克斯坦的广大地区,其国中居民主要是突厥—蒙古各部的游牧民,统称乌孜别克人。后来,一部分乌孜别克人在昔班尼汗率领下,南迁进入中亚农业区,推翻了帖木儿王朝,与河中地区操突厥语、定居务农的居民相互融合,逐渐形成中亚的乌孜别克人,在中亚地区建立了布哈拉、希瓦和浩罕三个汗国。

    中国境内的乌孜别克人大部分是自清乾隆朝中期,陆续从中亚地区迁入新疆的。当时新疆已为清朝统一,积极同布哈拉、希瓦及浩罕三个汗国展开贸易,友好往来。乌孜别克商人纷纷来到喀什噶尔、叶尔羌、阿克苏等城市经商,其中许多人在当地定居下来。清人记载中,常以其原居地称之,如“安集延人”、“浩罕人”、“布哈拉人”等,尤以“安集延人”的称呼被广泛使用。同治年间(公元1862—1874年),浩罕汗国的阿古柏入侵新疆时,又有一部分乌孜别克人随之入疆,分布在南疆各城及北疆的伊宁一带。直到公元20世纪初期,还有相当数量的乌孜别克人络绎来到新疆。长期活动在新疆南北的乌孜别克人,遂成为中国西北边疆的一个新的民族共同体。

    乌孜别克族素以擅长经商著称。清代史书记载该族“好贾,远游遍南北二路”[104];“远游新疆南北各城,处处有之,故西域盛称安集延,遂为浩罕种人之名”[105]。他们组成商队,往来于新疆和中亚之间贩卖商品,后来逐渐开设商铺,在城镇定居下来。有些本钱短缺的小商贩无力经营长途贩运,就逐渐改为从事农牧业生产,定居在农区或牧区。乌孜别克族也从事手工业生产,大多数是丝织业,妇女的刺绣尤其具有特色,小花帽、床单、枕套等绣品,制作色彩鲜艳、精致美观,深为人们所喜爱。

    乌孜别克族也是一个善于歌舞的民族,乐器大都是弹拨乐和打击乐,其中以三角形的“斜格乃”最具特色。

    乌孜别克族信仰伊斯兰教,自从定居于新疆后,在喀什噶尔、伊犁、奇台、叶尔羌等地捐资建造了一些较大规模的清真寺。这些清真寺还附设经文学校,为教徒讲授阿拉伯文《古兰经》。

    (四)塔吉克族

    塔吉克族是中国唯一操伊朗语的民族,世代居住在塔什库尔干一带。塔吉克的族源可上溯到公元前分布在帕米尔高原东部的操东伊朗语的诸部族。其先民,在宋代以前史书中称为“嵑盘陀人”;宋元时期称为“色勒库尔人”清代史书仍沿袭旧称,如以下记载:“塞勒库尔在叶尔羌之西八百里,为外蕃总会之区。”[106]色(塞)勒库尔既是地名,又是族称。

    清朝在色勒库尔地区的统治形式,主要是实行伯克制。该族贵族头人和伊斯兰教的上层人物,被任命为五品至七品的伯克,协同清朝叶尔羌办事大臣共同管理地方事务。清政府通过各级伯克统治“色勒库尔回庄”的居民,诸伯克被赋予各种政治特权,掌管着司法、行政及税收等事务,世袭其职,逐渐形成高居于佃役户——“诺坎尔”之上的伯克封建统治集团。光绪二十八年(公元1902年)色勒库尔地方改由莎车府设蒲犁分防通判厅。宣统三年(公元1911年)辛亥革命之后,改为蒲犁县。

    塔吉克族同哈萨克、乌孜别克等族相同,也是一个跨界民族。中亚地区的塔吉克人大多分布在平原之上,定居务农,有“平原塔吉克”之称。中国塔吉克大都分布在帕米尔高原地区,半游牧半定居,是一支特殊的“高山塔吉克”。清代,塔吉克族的经济在畜产品加工,繁殖牦牛、山羊等技术方面,都有较快的提高。由于色勒库尔地区的塔吉克人与喀什噶尔、叶尔羌等地商品交换频繁,粮食、棉花及铁器等不断输入,使塔吉克族的经济生活有所变化。

    塔吉克族同样能歌善舞,他们最具民族特色的乐器是“纳依”(用鹰翅骨做的短笛);最有特色的舞蹈是模仿雄鹰回旋、飞翔的动作,在纳依、手鼓、热瓦甫(六弦琴)的伴奏下,翩然起舞。

    塔吉克族普遍信仰伊斯兰教中的伊斯玛仪派,教徒不封斋,不朝觐,清真寺很少。塔吉克信徒分别归属于若干个依禅,依禅的职位世袭,没有教区,每年定期出巡,探望每个归属于他的教徒家庭。

    (五)塔塔尔族

    塔塔尔族是清代自境外迁居新疆的民族。“塔塔尔”乃其民族自称,这一族名是从历史上沿袭下来的。公元13世纪蒙古西征时,西方各国即称蒙古为鞑靼(塔塔儿)。至15世纪,蒙古人建立的钦察汗国(金帐汗国)衰亡,在今俄罗斯境内的伏尔加河与卡马河一带出现喀山汗国。这个汗国的居民主要是保加尔人、钦察人和已经突厥化的蒙古人,他们被统称为塔塔尔(鞑靼)人。塔塔尔族,就是以上民族成分在喀山汗国时期相互融合而形成的。

    清嘉庆、道光年间,即公元19世纪20—30年代,一些塔塔尔人因破产等原因离开俄罗斯喀山故地,经中亚陆续来到中国新疆。其中以商人最多,同时也包括农民、手工业者及宗教职业者。他们长期生活在中国新疆,遂成为中国境内的塔塔尔族。

    塔塔尔族主要从事商业,有行商也有坐商。还有一部分人从事牧业、农业或手工业。塔塔尔族文化水平较高,是个拥有知识分子较多的民族。他们普遍信仰伊斯兰教,在伊宁、塔城等地开设了一些以宗教教育为主、兼学数学与语文的学校,对文化发展起了一定作用。由于受宗教影响,塔塔尔族的生活习俗在许多方面同维吾尔族相似。

    (六)锡伯族

    清代以前,锡伯族的先民居住在以今吉林扶余为中心的广大地区内,在汉文文献中,锡伯有“室韦”、“矢比”、“西僰”、“席百”等不同的译写。锡伯族自称是古代鲜卑的后裔。

    公元16世纪末,在努尔哈赤统一东北诸部的过程中,锡伯族曾与叶赫、乌拉等部联合反抗,但终归失败。此后,锡伯各部先后归附后金政权。康熙二十八年(公元1689年),清朝将嫩江附近的锡伯部落与鄂温克等族均视为“打牲部落”,编为97佐领,又对“居近吉林之锡伯人……分驻佐领,随地随时编丁入军籍”。依照八旗之制,平时生产,战时出征,“统称为吉林之兵”[107],成为东北地区的驻防军队。在当时的文献记载中,锡伯族同鄂温克、达斡尔等族一起都被冠以“索伦”之泛称。

    被编入八旗的锡伯族人,经常被征调而远戍异地。公元18世纪中叶,清朝平定大、小和卓之乱后,将锡伯等东北民族的军户,命其携带家属,迁徙至新疆以巩固、充实西北边防。锡伯族人主要定居于伊犁河南岸地区。据记载,锡伯族人被移往新疆戍边者有1016人、家属2000多人,于乾隆三十年(公元1765年)抵达伊犁驻戍屯垦,从此就世居于此,成为新疆锡伯族的先民。

    锡伯族的经济生活,主要从事农业生产,也蓄养牛羊,农闲时打猎、捕鱼作为副食补充。其民间文学比较发达,创作有叙事长诗《离乡曲》、《喀什噶尔之歌》、《辉番卡来信》等,文字优美,意境深远,在锡伯及其他民族中广为流传。

    第七节 清代藏族

    一 清朝对西藏的施政

    早在满族统治者入关之前,五世达赖阿旺罗桑嘉措和四世班禅罗桑却吉坚赞以及固始汗就派遣特使伊拉古克散呼图克图赴盛京(今沈阳)觐见清太宗皇太极,“奉书及方物,约共行善事”[108],与清朝建立了联系。皇太极给予西藏使者以隆重礼遇,次年,又派人赴藏慰问各地方僧俗首领,称达赖、班禅为“金刚大士”。这样,清朝进一步密切了同藏传佛教格鲁派(黄教)的关系。

    顺治元年(公元1644年),清世祖福临定都北京后,特遣使偕伊拉古克散呼图克图往迎达赖喇嘛,并书谕固始汗。顺治九年(公元1652年),五世达赖应邀赴京朝觐顺治帝。清朝以极高的规格接待达赖喇嘛,先命蒙古王公远道迎接,随后顺治帝于南苑接见,并特为修建黄寺作为达赖喇嘛留京期间的住所。翌年二月,五世达赖启程返藏。清廷敕授达赖喇嘛金册金印,册封其为“西天大善自在佛所领天下释教普通瓦赤喇怛喇达赖喇嘛”;同时,清廷还册封固始汗为“遵守行文义敏慧固始汗”[109]。自此,达赖喇嘛的封号及其在西藏的政教领袖地位被正式确定下来,以后历代达赖都必须经过清朝中央政府的册封,遂成为制度。清朝对五世达赖的册封,确立了清王朝在西藏地方的主权关系。

    五世达赖受封后,不仅造成了格鲁派对其他教派的绝对优势,而且确立了他“所领天下释教”的宗教领袖地位。随着格鲁派政治、经济势力的增强,逐渐与统治西藏的和硕特蒙古汗王发生权力之争,蒙、藏上层矛盾激化。康熙四十二年(公元1703年),拉藏汗承袭和硕特蒙古汗位,继续统治西藏。但此时蒙古汗王在藏区已失去影响力,蒙藏上层及蒙古王公内部矛盾重重,斗争日趋激烈,西藏局势动荡不稳。康熙五十二年(公元1713年),清廷册封五世班禅罗桑意希为“班禅额尔德尼”,令其协助拉藏汗管理西藏事务,企图利用班禅的宗教影响来稳定人心、安定局势。此后,“班禅额尔德尼”这个封号和班禅在西藏的政教地位正式确立下来。

    班禅额尔德尼在文献中又作“班臣额尔德尼”,班是梵语“班智达”一词的简称,意为“智慧学者”;禅乃藏语音译,意为“大”;额尔德尼为满语,意为“宝贝”。清顺治二年(公元1645年),蒙古和硕特部首领固始汗统治西藏时,曾仿照俺答汗赠给索南嘉措“达赖喇嘛”尊号的先例,向扎什伦布寺的寺主四世班禅罗桑却吉坚赞赠送了“班禅博克多”的尊号。“博克多”为蒙古语,是对睿智英武人物的尊称。同时,固始汗让他主持扎什伦布寺,划后藏地区归其管辖。自从罗桑却吉坚赞有了班禅名号后,克主杰·格勒巴桑(1385—1438)、恩萨·索南乔郎(1439—1504)、恩萨·罗桑顿珠(1505—1566)三位转世的活佛,分别被追认为一世班禅、二世班禅和三世班禅。康熙五十二年(公元1713年)正月三十日,康熙帝发布上谕:“谕理藩院,班禅胡土克图,为人安静,熟谙经典,勤修职贡,初终不倦,甚属可嘉,著照达赖喇嘛之例,给以印册,封为班禅额尔德尼。”(注解:《清圣祖实录》卷253)大喇嘛诺布、加日郭吉等人奉命,携带圣旨扑扎什伦布寺,册封五世班禅为班禅额尔德尼,并赐予满、汉、藏文之金册一份、金印一颗。罗桑意希(按班禅活佛转世传承,为五世班禅)成为被清朝封为“班禅额尔德尼”的第一人。康熙帝册封班禅额尔德尼,遂进一步提高了班禅在西藏的社会地位,正式确认班禅为藏传佛教格鲁派中两大宗教领袖(达赖、班禅)之一。从此以后,历代班禅都必须经过中央政权的册封,遂成为定制。

    雍正、乾隆年间,准噶尔部几度侵扰西藏,并在西藏策动叛乱。雍正五年(公元1727年),西藏地方首席噶伦康济鼐为叛乱者所杀,但叛乱不久即为噶伦颇罗鼐平定,清朝遂以噶伦颇罗鼐统理西藏事务,又设置正、副驻藏大臣,监理藏务并指挥督率驻藏军队。驻藏大臣的设置,标志着西藏地方与中央政府隶属关系的进一步加强。乾隆十五年(公元1750年),噶伦颇罗鼐次子珠尔墨特与达赖喇嘛矛盾加深,遂发动叛乱,“内谋排除异己,外谋脱离大臣羁绊”[110]。叛乱平定后,清廷在达赖下面设置噶厦地方政府,设由清政府任命的噶伦理四人(三俗一僧,地位平等)分理政务,俱统领于驻藏大臣及达赖喇嘛。这样,达赖喇嘛的地位与权力进一步提高,不仅是西藏地方的宗教领袖,也是西藏地方的政治首脑。驻藏大臣的职权也更为强化,规定“噶隆”(管理西藏地方政务的官员)由驻藏大臣直接管辖,增兵1500人卫戍西藏,以此加强驻藏大臣对西藏的实际控制能力。经过一番治理,西藏长期混乱的局势才趋于稳定。

    乾隆五十三年(公元1788年),毗邻后藏的廓尔喀(今尼泊尔)在班禅胞弟、大贵族沙玛尔的引导下侵入后藏,拉开了清朝与廓尔喀战争的帷幕。乾隆五十六年(公元1791年)七月,廓尔喀再次大举入侵后藏,攻占日喀则,大掠班禅所居扎什伦布寺。一时后藏大乱,班禅因早已被驻藏大臣移往前藏而幸免于难。廓尔喀侵占后藏后,扬言欲分三路直入前藏。面对西藏严峻局势,清廷决定大举用兵。乾隆五十七年(公元1792年)初,大将军福康安、参赞大臣海兰察奉命统率大军入藏,七月彻底击败廓尔喀,将侵略军逐出后藏,战争胜利结束。

    廓尔喀的入侵,暴露出西藏内部许多“积弊”,促使清朝统治者再次进行重大的政治改革,以使藏事“经久无弊,永靖边隅”[111]。乾隆五十八年(公元1793年),清廷正式颁布《钦定藏内善后章程》(亦称《藏内善后章程》)。此章程共29条,内容涉及各个方面。其基本内容有三:一是全面制定了西藏地方的主要制度,对藏军、官制、财政、赋税、司法、外事、贸易等方面,都作出具体规定。二是重新确定达赖喇嘛的权限,取消其“专主”地位。40多年来,“达赖喇嘛得以专主”,带来许多弊病,主要是“诸事惟听左右近侍亲族及噶伦等专擅,率意径行”,以致屡生事端。因此,清廷为了治理好西藏,决定取消达赖的“专主”之权,使其权力有所限制。在这方面起了重要作用的是乾隆皇帝创立的“金瓶掣签”制度。清朝特制金奔巴瓶、象牙签,凡大活佛的转世灵童(呼毕勒罕),书写其名置瓶中,由驻藏大臣监视掣签后选定。从此,活佛转世不再由“四大护法”利用“降神附体”来指定,而是必须以清朝颁发的金奔巴瓶掣签决定。这样,既体现了清帝“乾纲独断”的最高权威,也对达赖的权力、威望产生很大影响,从根本上动摇了其“专主”地位。三是大大提高驻藏大臣的职权和地位,使“一切事权俱归驻藏大臣管理”。规定驻藏大臣监督办理西藏事务,其政治地位与达赖、班禅平等,共同协商处理政务,噶伦以下官员及活佛隶属于驻守藏大臣。这是《章程》中最为关键的一条。《钦定西藏善后章程》是一份宪制性文件,其要旨是清朝中央政府对西藏的治理主要着眼于主权的控制,而具体地方治理则由西藏地方政府按照政教合一的体制进行。通过《钦定藏内善后章程》的议定、执行,极大地加强了清朝中央政府对西藏的管辖和统治,正如清代史学家魏源所说:“于是事权归一。自唐以来,未有以郡县治卫藏如今日者”,“自元、明以来,未有以齐民治番僧如今日者”[112]。

    清政府对其他藏区的治理,也体现了“因俗而治”的原则。清廷对于其他地区藏族僧俗首领人物,也分别作了封赠与安置。例如,清朝在册封达赖、班禅两大活佛的同时,另外对昌都的帕巴拉、甘肃的嘉木祥、青海的章嘉以及蒙古的哲布尊丹巴等活佛也分别封赐名号,使之成为各所在地区的黄教领袖。对于藏区各地世俗封建主,基本上维持元、明以来的土司制度,分别授予宣慰司、宣抚司、安抚司,以及千户、百户等官职;对各地大小土司,加强控制并规定了应纳贡献。

    在川康藏区,自清朝初年以来,陆续设置了许多土司,其中大多数土司对清王朝表现“驯服”,只有金川土司桀骜不驯、不服从清政府管束。乾隆年间,爆发了一场延续近30年的清朝平定大、小金川的战争。

    大、小金川在四川西北部,“万山丛矗,中绕汹溪”,地势十分险要。乾隆十二年(公元1747年),金川安抚司使莎罗奔势力强大,起兵攻击邻近各部,清廷调“征苗有功”的云贵总督张广泗入川征剿。张广泗出战失利,“久而无功”,被处死。大学士傅恒、提督岳钟琪奉命督师进军,连克金川碉卡,迫使莎罗奔出降。持续两年的第一次金川之役,至此结束。乾隆三十六年(公元1771年)大金川土司索诺木、小金川土司僧格桑“复叛”,四川总督阿尔泰平叛不力,被罢职,继而被处死。清廷命温福等统军征讨,但遭到索诺木突袭,损失惨重。清廷改派阿桂率军征剿金川。清军很快收复小金川,随即进军大金川。索诺木及其大小头人,被迫投降。乾隆四十一年(公元1776年)一月,所谓“平定金川之功”,方告结束[113]。

    平定金川之后,清朝政府将土司属区“改土归流”,分大金川为绥靖屯、崇化屯,隶属于阿尔古厅;分小金川为懋功屯、抚边屯,隶属于懋功厅。清后期并阿尔古厅入懋功厅。川西北其他藏族土司也逐渐改土归流。

    自19世纪30年代开始,以印度为基地的英国殖民势力开始侵入喜马拉雅山地区,进而将其侵略触角伸入到青藏高原。为防御英国殖民者的武装入侵,西藏地方政府于光绪十三年(公元1887年)在卓木以南热纳宗的隆吐山隘设置边卡。第二年,英侵略军向隆吐山防线发起进攻,藏军抗击失利,咱利、亚东、朗热等地相继失守。战后,英国迫使清政府先后签订《中英会议藏印条约》和《中英会议藏印续约》。这两项不平等条约,使英国在西藏获得种种经济、政治上的特权,从而使英国更加紧了对西藏地区的殖民渗透。

    光绪三十年(公元1904年)初,英印当局利用日俄战争之机,派荣赫鹏发动了蓄谋已久的侵略战争,企图深入西藏。清朝政府与西藏地方步调不统一,疏于设防,使英人得以迅速进入到西藏腹地。七月初,坚守宗山堡垒的藏军开始了著名的江孜保卫战。江孜抗英战役失败后,主张抗英的十三世达赖喇嘛出走外蒙古,英侵略军于八月三日进入拉萨,强迫三大寺院主和西藏地方政府签订所谓《拉萨条约》,但十三世达赖与驻藏大臣均未予签字。英国入侵西藏不仅遭到中国人民的反对,也受到世界舆论的谴责,该条约终成一纸空文。

    公元20世纪初期,在各种内外因素的作用下,西藏政治、边疆危机不断加深。为整顿西藏政务,扭转西藏地方的颓势,公元1906年(光绪三十二年),清政府派张荫棠为驻藏帮办大臣,赴藏查办藏事,并在藏区筹办“新政”。

    张荫棠进藏后,经过周密调查,向清政府奏陈《治藏刍议》19条及《西藏地方善后问题》24款。内容涉及政治、财政、矿务、教育、盐务、茶务、农务、巡警、工商、军队、公路、邮电、刑法等许多方面。张荫棠的治藏方针及某些新政措施,具有积极意义。但不少主张由于缺乏起码的社会条件,在当时是不可能实行的。后张荫棠受到朝中某些权贵的弹劾,被调离西藏。

    与此同时,清政府任命赵尔丰为督办川滇边务大臣,在川边康区实施“改土归流”和“新政”。他在川边设置若干府、所、州、县等行政治所,统一委派流官管辖。新政包括改良农业、设置邮电、开矿筑路、测量办厂及开办新式学堂等。由于当时客观条件和环境的限制,赵尔丰所推行的“新政”只是昙花一现,随着清王朝的覆灭而结束。他所实行的强制同化政策,也曾严重地伤害了康区藏族的民族、宗教感情。但他所推行的“新政”包含不少积极的因素,在康区影响深远,对这一地区日后的发展奠定了一些基础,起到了一定的促进作用。

    二 社会经济与文化习俗

    (一)社会经济

    清代,西藏处于封建领主制发展阶段。在清朝中央政府管辖之下,建有西藏地方政权,以及维护此政权的暴力工具,如军队、法规和监狱等。这个地方政权的社会基础是由官家领主(噶厦政府)、贵族领主、寺院领主组成的领主集团,合称“三大领主”。三大领主占西藏人口不到5%,却占有西藏全部主要生产资料——土地(还包括山川、森林、牧场等),他们凭借权势役使属下的民众,高居于社会的顶端。西藏被统治阶级有“差巴”、“堆穹”两种,虽稍有区别,但都属于农奴(或牧奴)身份。此外,还有寺院中的下层喇嘛,也形同农奴。农奴被终身束缚于领主土地之上,除交纳实物地租(牧区是计牲畜头数交纳畜产品)外,还必须承担繁重的劳役(乌拉)。他们毫无人身自由,等同于领主私有财产。农奴如不顺从,则会受到种种酷刑的惩罚。

    西北、西南藏区,封建地主制虽比西藏地区发展较快,但总的来说仍未脱离农奴制社会状态,农奴为僧俗封建主纳租服役,接受土司、头人或寺院领主的统治。

    藏族社会在封建领主制的桎梏下,社会经济发展迟缓,生产停滞不前,长期处于黑暗的中世纪状态。清代西藏人口的增长也很缓慢。造成西藏人口增长缓慢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其中地理环境恶劣和落后的社会制度是主要原因。农奴耕地使用陈旧的铁制、木制工具,犁地用“二牛抬杠”,种植以青稞为主,也种植小麦、豌豆、蚕豆等农作物。耕作方法粗放,产量极低。牧区生产工具更为简陋,多用木制或牦牛皮制工具,铁制工具极少。手工制作的畜产品,也量少质劣。农、牧业生产力发展水平低下,再加上三大领主的残酷压榨剥削,藏族人民生活极端贫困。由于受自然地理环境的制约,高山阻隔,交通不便,封闭的西藏地区也较少与内地进行经济交流,这也是造成西藏社会发展迟缓的一个重要原因。

    (二)文化习俗

    清代的藏族,在以往长期创作、流传的基础上,民间口头文学极为繁荣。伟大的英雄史诗《格萨尔王传》,以民间艺人说唱形式在藏族群众中广为流传。这部藏族史诗篇幅浩大,结构宏伟,内容包罗万象,具有鲜明的藏族文化属性。在清代,《格萨尔王传》开始从口头文学向书面文学过渡,其标志就是史诗木刻本的产生。被誉为藏区三大印经院之一的德格印经院[114],刻印了多部《格萨尔王传》木刻本。木刻本的产生及刊刻印行,无疑更推动了这部史诗在藏区的流传,也是其能保存至今的重要因素之一。

    六世达赖喇嘛仓央嘉措(1683—1706)是藏族历史上最著名诗人之一。其所著《情歌》中的许多篇章,表达了对于坚贞爱情的追求与赞美,感情真实细腻,缱绻动人,具有浓郁的民歌风味。仓央嘉措的诗歌开创了一代新的诗风,在藏民族中产生了广泛而深远的影响。

    藏族的建筑艺术,至清代又发展到一个新的程度,取得突出的成就。当时的“黄教十三林”即十三座大寺院的建筑显示出高度艺术水平,金碧辉煌的拉萨布达拉宫,更是西藏标志性历史建筑物。清顺治十四年(公元1657年),五世达赖喇嘛下令第巴主持扩建布达拉宫,历50余年而告成。布达拉宫主楼高117米,共13层,其中宫殿、灵塔殿、佛殿、经堂、僧舍、庭院等一应俱全,不仅是当时也是当今世界上海拔最高、规模最大的宫堡式建筑群。布达拉宫的建筑,体现了藏汉文化的融合,在中国建筑史上独具一格。始建于公元18世纪40年代的罗布林卡,是七世达赖喇嘛以后历代达赖消夏避暑、处理政务及进行宗教活动的行宫。占地面积36公顷,分为宫区、宫前区和森林区三个部分。作为园林建筑,罗布林卡不仅具有中国传统园林特色,而且带有浓郁的西藏地方情趣。

    清代,中央王朝在西藏实现了高度统一,藏汉文化交流空前频繁。汉族地区天文、医学、哲学等学科知识相继传入藏区,藏族的优秀文化艺术也进入汉区,清代著名的《五体清文鉴》中,就体现出当时藏汉文化交流所取得的成就。

    藏族的风俗习惯具有高原地域的特点。男女均头戴呢帽,身着长袖开襟的藏袍。农区饮食以糌粑为主,喜饮酥油茶;牧区以吃牛羊肉为主。居住房屋平顶多窗,木板铺地,以土石筑墙。牧民则住帐篷或毡房。陆路交通以牦牛载运。水陆交通使用牛皮船或独木舟。

    家庭婚姻以男性为中心,大多是一夫一妻制家庭(有少数一夫多妻或一妻多夫现象)。人死后一般实行天葬(又称鸟葬)。藏传佛教是西藏社会的全民信仰,在意识形态领域具有支配一切的力量。藏历元旦是藏族的最重要节日;四月十五日是释迦牟尼成佛和文成公主进藏之日,藏民以此为节日,十分重视;十二月十五日是黄教创始人宗喀巴逝世之日,藏区各寺院届时都要诵经纪念。

    第八节 川滇黔西南诸族

    一 清朝的统治和“改土归流”

    满族贵族定都北京之后,随即挥戈南下,以图一举扫灭南明政权和农民军余部,以及所有抗清势力,迅速稳固在全国范围的统治。在向西南地区用兵的过程中,清政府遇到一个重要问题:对盘踞在各个民族地区的土司究竟应采取何种政策。对于满族征服者来说,当时有两种选择:或以武力制伏,进而改土归流,彻底解决西南边疆问题;或继续保留明代的状况,使土司制度依然存在,尽快求得西南地区的稳定。清政府选择了后者。因为清政府非常清楚,在当时的各种政治势力中,土司还没有形成对新生政权的威胁,并具有相当的利用价值。事实上,在清军南下的过程中,基本没有遭到来自土司的抵抗,“各土府州县奉印纳款”,因此,“朝廷嘉其向化,仍予世袭,制因前代”[115]。在清朝初年,基本保留了前代的土司,而且还新设了一些土司。新设的土司以四川居多,主要是顺治、康熙年间新归附的少数民族首领,多授予土千户、土百户,有的颁发印信、号纸,有的则只授印而无号纸[116]。

    土司制度在清初得以保留,是当时特定历史环境决定的。清初,满族贵族立足中原未稳,抵抗力量尚多,出于形势的需要,只能采取优容土司的权宜之计。在进军西南途中,凡表示投诚的土司一律予以承认,并准世袭。如史载:“(清军)底定西南,土司奉命者世袭”,于是,各土司“靡不服教畏神,洗心涤虑”。[117]清统治者的目的是求得边疆地区的暂时稳定。清初的这种治边策略,在顺治十年(公元1635年)的一道上谕中讲得很清楚:“湖南、两广地方,虽渐底定,滇黔阻远,尚未归诚。朕将以文德绥怀,不欲勤兵黩武。而远人未喻朕心,时复蠢动。若全恃兵威,恐玉石俱焚,非朕承天爱民本念。……各处土司已归顺者加意绥辑,未附者布信招怀,务使近悦远来,称朕诞敷文德至意。”[118]可见,在清初一段时间,清政府对西南边疆政策是力争安定,期于无事。这是使土司制度得以沿袭明制的一个重要原因。

    雍正年间(公元1723—1735年),清政府在西南地区进行了大规模的“改土归流”,废除大批土司,而代之以流官的统治,使内地的行政制度得以在西南边疆地区实施。从中国历史上土司制度发展的全过程看,雍正朝的“改土归流”是土司制度发生根本性变化的转折点。

    自康熙中期以后,大规模的“改土归流”的时机逐渐成熟。西南地区与内地的经济文化联系更加密切,民族之间的通婚、杂居日益普遍,土司地区的经济结构开始发生变化,出于经济上的强烈要求,各族人民也希望打破人为的界限,实现多民族国家的进一步统一。土民与土司的矛盾日益激化,土民的反抗斗争越来越激烈,严重动摇了土司制度的根基。大规模改流的直接原因和导火线,则是中央王朝与土司的矛盾日益尖锐。由于土司的抗拒朝命甚至拥兵反叛,构成了对中央政权的严重威胁,而且这一矛盾到雍正时已非常突出。雍正初年,“改土归流”的要求已很强烈,呼声越来越高。刘彬的《永昌土司论》、蓝鼎元的《论边省苗蛮事宜书》等,都是颇具代表性议论。

    以上情况充分表明,大规模“改土归流”的时机已趋于成熟,清王朝也完全具备了改流的可能性。清统治者在解决了内地反抗斗争后,又平定三藩,收复台湾,戡定噶尔丹之乱,基本实现了全国的统一,一个强大的清王朝已经形成。另外,由于采取了一系列恢复生产的措施,经济持续发展,国库日渐充裕。这就使得清王朝在雍正时开始进入全盛时期。蓝鼎元就看到了这一点,以为“改土归流”完全可行,指出:“土司虽悍,其伎俩止至,盛朝威灵,无远弗届,何惮而久不为此乎?”[119]加之不法土司造成的“边患”,日益影响着清政府对边疆地区的有效管理。因此,“欲安民,必先制夷;欲制夷,必改土归流”[120],这成为清朝对西南地区深入统治的必然趋势。

    在各种条件完全具备之后,遂在清雍正年间开始进行大规模的“改土归流”。雍正朝“改土归流”的全过程,大致可分三个阶段。第一阶段是雍正四年(公元1726年)以前。“改流”尚未大规模展开,只是相机行事,而且为数不多,涉及面也不广,只限于云南、广西部分地区。这一阶段可视为大规模“改土归流”的准备阶段。第二阶段是雍正四年至九年(公元1731年)。这一时期的“改流”,清政府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而且主要依靠武力征服,不仅将大批土司废除,而且还将十余处“化外苗疆”开辟“归流”。正如史书所说:“于是自四年至九年,蛮悉改流,苗亦归化”[121]。其中用兵最多、时间最长者为贵州、云南,其次为四川、广西,用兵最少者为湖广。这一阶段是雍正朝“改土归流”的主要阶段。第三阶段为雍正九年以后。这一时期用兵虽不频繁,而“改流”之地亦属可观。同时,“改流”的重点有所转移,主要集中在湖广、四川和广西。这一时期的特点有二:一是在前一阶段“改流”声势的冲击影响下,自动“改流”者较多;另一是在“改流”诸地进行了大量的善后事宜。这一阶段可视为“改土归流”的收尾阶段。

    雍正朝的“改土归流”,作为西南少数民族地区地方行政制度的一次重大改革,其过程并非一帆风顺,而是既有曲折又有斗争。鄂尔泰力主以用兵的方式“改流”,得到雍正帝的支持,于雍正四年(公元1726年)被授为云贵总督,又于六年(公元1728年)被任命为云、贵、广西三省总督,总理“改土归流”之事。在对不法土司用兵过程中,遇到乌蒙、镇雄、镇沅、威远、茶山、车里等地土司的负隅顽抗。鄂尔泰调集重兵征剿,将他们掀起的骚乱次第平定。到雍正九年(公元1731年),“改土归流”高潮结束,大部分土司地区改为流官统治,故史称“自(雍正)四年至九年,蛮悉改流”[122]。以后直到宣统年间(公元1909—1911年),在原有基础上对尚未“改流”的土司继续“改流”,直到公元1910年川督赵尔丰对巴塘、甘孜等地进行“改流”,才基本结束。

    清朝所进行的大规模“改土归流”,不可避免地要打上时代烙印,带有浓厚的专制色彩。“改土归流”往往伴随着武力征服,其过程暴露了清王朝政策民族歧视和民族压迫的性质。尽管具有以上局限,但清代“改土归流”的客观效果及对后来的积极影响却是不容否定的。这一变革有利于国家的统一和边防的巩固,革除了土司地区的一些旧制陋规,促进了原土司地区各民族社会经济、文化的发展。总之,西南边疆地区的少数民族在付出了血的代价,经历了一个痛苦的过程后,终于赢得了历史性进步。

    清朝时期,由于中央王朝对西南各民族地区统治的加强以及西南各民族自身的发展,使西南各民族有了长足的进步,是各民族社会经济、文化发展最快的一个时期。今天西南各个单一民族,在清代均已完成了形成过程。

    二 西南诸族

    清代西南地区呈现多民族杂居状态,民族构成十分复杂,人口分布相当广泛。择其要者,概述如下:

    (一)彝族

    清代的彝族,仍被称为“罗罗”、“倮倮”等,其自称则是“诺苏”、“聂苏”、“纳苏”、“罗武”等。他们分布在滇、黔、川等省,由于所处地域不同,各个彝区的社会发展水平很不一致。清代初年,彝族仍存在三种不同的社会状况。

    经过清代中叶大规模的“改土归流”,促进了地主经济的发展,水西等地彝族中的大封建领主已不复存在了。彝族与同区域内汉人的生活状况已无大区别,“海倮罗与汉人相杂而居,居处、饮食、衣服悉如汉人”[123]。滇东北的东川、乌蒙、镇雄等地经过“改土归流”以后,原有的领主制及一些奴隶制被废除,清朝采取将外部地主经济移植的办法,同样使地主经济在滇东北的彝族中发展起来。

    直到清末,四川大凉山、川滇交界的小凉山腹地的彝族社会,奴隶制仍占据着主导地位。奴隶主占有大量的生产资料,并直接占有奴隶的人身,占有奴隶的多少是衡量奴隶主财富的主要标志。在凉山彝族社会中,奴隶主与奴隶之间的对立是当时社会的基本阶级关系。这种阶级关系通过森严的等级制度表现出来,黑彝(奴隶主)是社会中的统治等级,曲诺、阿加、呷西皆是被统治等级,在被统治等级中又有高等级占有低等级现象。凉山奴隶社会发展极为缓慢,生产力极为低下。奴隶主顽固闭塞,甚至排斥外来先进生产技术的传播,从而严重束缚了社会生产的发展,广大奴隶过着极为悲惨的生活。

    彝族拥有本族文字——彝文,成书于清中叶的贵州彝文史书《西南彝志》,内容丰富,包括哲学、史学、宗教、科学技术等多方面知识,是清代彝文著作中的名著。此外还有《德布氏史略》、《德施氏史略》《德慕氏史略》、《阿者后裔迁徙考》等,分别记述了乌蒙、乌撒、东川、水西等地土司家族的历史。清代用彝文编写了不少医书,如《彝目书》、《医病书》、《医病好药书》等,都是彝医彝药的宝贵文献资料,总结了彝族医药的经验、医术和各种药物的作用,留下许多诊病处方。

    (二)白族

    清代白族常被称为“白人”、“白子”,其分布地域与明代基本相同,以大理地区为主要聚居地,并广泛散布在云南各地,与汉、彝、纳西等族杂居在一起。据清代文献记载,白族“云南、临安、曲靖、开化、大理、楚雄、姚安、永昌、永北、丽江等府俱有之。……居处与民相杂,风俗衣食,悉仿齐民,有读书应试者。……岁输赋税”[124];“(白人)然性勤俭,力田,颇读书,习礼教,通仕籍,与汉人无异”[125]。可见清代白族的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及风俗习惯等,同汉族已很接近。

    清代,白族的农业水平更有所提高,水利得到更广泛的应用,尤其是水车灌溉被大面积推广。手工业发展较快,而且具有民族特色。祥云一带出产的“洱海红”布、大理出产的清纸、鹤庆出产的棉纸、剑川木工及鹤庆铜铁匠等,都闻名全省。大理石的开采、雕刻,更是闻名于全国。在农业富足、手工业发达的基础上,白族的商业贸易进一步发展。白族往往将耕织、经商结合为一体,如《大理府志》所记白族“力田之余,负贩而出。子妇则勤于纺织,贸布匹”[126]。当时大理府所属之地,就有48个固定的集市,其中大理的“三月街”成为省内外贸易的中心集市,十分繁荣。

    清代白族中,文人学者辈出。如周思濂在天文考测方面成就非凡,其所著《太和更漏中星表》,颇有创见。李于阳、李惮、曹奚琇等,则是闻名当世的白族诗人。史学家王崧汇集60余种古籍,编成《云南备征志》21卷,是研究云南民族史和地方史的重要资料。清代“吹吹腔”(白剧)广为流行,深受白族人喜爱。白族画家素有盛名,清末大理的张友相、张荫堂兄弟,继承和发展了白族古代绘画传统,为寺院、住宅创作了大量壁画和版画,有的至今犹存。

    (三)纳西族

    清代纳西族居地与前代相同,仍主要聚居在云南丽江、维西、中甸、宁蒗等地,四川盐源等地也有纳西族分布。

    自元、明以来,纳西族丽江木氏土司势力根深蒂固,至清初已发展成为滇、川、藏交界处的强大领主集团,其政治、军事及经济实力之雄厚,非一般土司可比。清朝政府于雍正元年(公元1723年)对丽江实行“改土归流”,取消世袭的木氏土知府,派流官直接管理。“改土归流”的结果,客观上促进了纳西族地区领主经济被地主经济所取代。

    纳西族文化悠久,清代诗文尤盛。马之龙的《雪楼诗抄》、桑映斗的《铁砚堂诗集》等,皆是纳西族诗人的传世之作。纳西族崇拜自然,以为万物有灵,多有信仰东巴教者。清代纳西族中也有人信仰藏传佛教、道教,清末时基督教传入后,也有少数人加以信奉。

    (四)哈尼族

    清代哈尼族人又被称为“俄尼”、“阿尼”、“罗缅”、“碧约”等,主要分布在云南境内的临安、元江两府所属各州县。

    康熙初年,李定国余部退居滇西一带坚持抗清,得到哈尼族土司龙韬、龙升等的支持,曾约共攻滇城。清朝平定云南后,便将哈尼族土司领地“改土归流”,受清地方政府的管理,土司制度下的领主经济,由此转变为封建地主经济。

    清代哈尼族各部发展极不平衡。其中临安、元江、墨江等地哈尼族发展较快,其梯田开造技术达到相当高的水平,“依山麓平旷处,开作田园,层层相间,远望如画。……水源高者,通以略杓,数里不绝”[127]。其他如思茅、车里等地哈尼族生产相对落后,耕田劳作之事多以妇女任之,男子大多从事畜牧和狩猎,或“不种田,种棉花、采芦、捕猎为生”[128]。

    哈尼族没有本民族文字,各地方言差别也很大,往往难以沟通。一般主食是稻米和玉米,身穿土织土染的藏青布衣服,住在依山建造的村寨里,住房多是土墙草顶的楼居。

    (五)傈僳族

    傈僳族在明代时,仍被视为彝族(罗罗)的一部分,“有名傈僳者,亦罗罗之别种也”[129]。明末时因躲避战乱,在其首领木必帕率领下,由其原居住地川滇交界的金沙江两岸迁徙到怒江地区。

    清初,傈僳族受当地各族土司管辖和役使。清中叶“改土归流”之后,凡改流地区的傈僳族,开始受清地方政府的直接统治。傈僳族社会经济发展受自然地理条件限制,相对落后,主要从事刀耕火种的原始农业,辅之以狩猎和采集。有些偏远山区的傈僳族中,尚保存着家长奴隶制,并一直延续到清朝末年。

    傈僳族善于歌舞,创有十种诗歌曲调,能表达丰富的感情。男子一般穿短衫长裤,妇女上穿短衣,下着长裙,衣服皆为麻织。住房多为全木或竹木结构。傈僳族婚姻家庭实行一夫一妻制,盛行姑舅表亲有限配婚。人死后,流行土葬。

    (六)拉祜族

    雍正《云南通志》载:“喇乌,临安、景东有之。”“喇乌”即“拉祜”的同名异写。清以前的文献,多称之为“锅锉蛮”、“倮黑”等,原是乌蛮的一部分。主要分布在思茅、临沧等地。自雍正四年(公元1726年),清政府推行“改土归流”后,思茅、临沧等地土司多被革除,拉祜族改属流官管理。

    直到清代中叶,傈僳族的社会发展还很缓慢,生活方式比较原始,“以叶构棚,无定居。略种杂粮,取山芋为食,性嗜猎”[130]。农耕尚不发达,采集、狩猎还是其主要经济来源。自嘉庆朝起,拉祜族地区农业有所发展,开始开种梯田,使用犁耕,并有了初期的贸易活动。

    拉祜族长篇史诗《牡扒密扒》,内容丰富多彩,是研究拉祜族历史文化的重要资料。拉祜族诗歌中的“陀普科”(谜语),最具地方和民族特色。拉祜族多数居住竹木结构的干栏房,也有的地方住土墙平房。盛行祖先崇拜。婚姻形式为一夫一妻制。其传统葬俗是实行火葬,亦有采用土葬者,但为数不多。

    (七)基诺族

    居住在西双版纳基诺山区的基诺族也是彝语支民族,在清以前完全缺乏有关该族的文字记载。“基诺”是其自称,他称有“攸乐”、“卡罗”等汉族文献记载,还有以其先民发式而称之为“三撮毛”[131]。大约在清代,基诺族社会父系制开始取代母系制。清代文献中首次出现有关基诺人的零星记载,如:“三撮毛,即倮黑派,其俗与摆夷、僰人不甚相远。思茅有之。男穿麻布短裤,女穿麻布短衣桶裙。男以红黑藤篾缠腰及手足,发留中左右三撮。……以捕猎野物为食。男勤耕作,妇女任力”[132];“三撮毛,种茶好猎。薙发三,中以戴天朝,左右以怀父母,普洱府属思茅有之”[133]。

    有清一代,基诺族以狩猎、采集为主要生活来源,后来逐步过渡到“刀耕火种”的粗放农业阶段。清初以来,基诺族居住的攸乐山区,成为著名茶叶产地。史载“入山作茶者数十万人,茶客收买,运于各处”[134]。盛产茶叶,对基诺族社会发展产生很大影响。

    雍正年间,广泛推行“改土归流”政策,清政府在基诺山思通(土司寨)设攸乐同知,建攸乐城并驻军五百,直接统治基诺族人民。因当地瘴气袭人,六年后清政府被迫撤去攸乐同知,改任基诺族首领为当地土目,后来基诺山区归傣族土司(车里宣慰司)统治。直到清朝末年,基诺族在整体上还停滞在原始社会末期的发展阶段。

    (八)阿昌族

    清代阿昌族主要聚居于今德宏地区陇川、盈江、梁河等地,“户撒、腊撒、陇川多此种”[135]。此外,大理、永昌等地也有散居的阿昌族。

    清代,阿昌族的领主制有了进一步发展,除了少部分仍向傣族土司交纳贡赋外,大部分人均转变为附近汉、傣等族地主的佃户,受领主和地主的双重剥削。户撒、腊撒等地的阿昌族受汉族农耕技术的影响,使用铁制农具,耕垦水田,种植稻谷。居住在偏远山区的阿昌族,仍然采用刀耕火种的落后生产方式。阿昌族的手工业生产也有所发展。户撒的烟草闻名滇西,远销缅甸等地。“阿昌刀”是著名特产,美观耐用,锋利无比,深为各个民族喜爱,驰名中外。

    (九)傣族

    清代傣族一般被称为“摆夷”、“僰夷”等,主要聚居在云南省西双版纳、德宏及耿马、孟连等地,其余散布于景东、普洱等府县内。

    雍正四年(公元1726年),清政府在云南大规模“改土归流”,傣族地区也不例外,靠近内地的大部分土司被革除,其土地人民改属流官管辖。而在比较边远的澜沧江以西地区,对傣族土司制度基本没有触动,仍旧完整地保存下来。清代傣族土司官阶最高的是西双版纳的车里宣慰司,宣慰使官阶为从二品,傣语称其为“召片领”。该宣慰司管辖范围很广,共有12个地区,称为“十二版纳”,其中一切土地、山林皆为其所有。以召片领为首,以血缘宗法关系为纽带,组成了一个等级森严的封建领主集团。根据血缘的亲疏,领主集团成员分为“孟”、“翁”及“鲁郎道叭”等三个等级[136]。各级封建领主所统治的臣民主要有两种:即“傣勐”(意为“本地的傣族”)和“滚很召”(意为“主子家内的人”)。前者是劳役地租的主要承担者,后者则是丧失了土地的家奴。在另一个傣族主要聚居区——德宏地区,则没有一个如车里宣慰使那样统领整个地区的土司,而是分为各拥地盘、互不统属的土司。各个土司的政治组织也与西双版纳的情况有所不同。

    清代,傣族的农业有很大的发展,主要表现在水利事业上。傣族一般“居临水,以渔稼”[137],其农作物主要是水稻。经济作物主要有豆类、花生、甘蔗、茶叶和水果。西双版纳出产的“普洱茶”名闻天下。竹器制作可称是傣族手工业工艺的代表,从居室到各种器皿,无不与竹器有关,且制作精巧耐用,充分表现了傣族的民族特色。纺织刺绣和金属器皿的制作,也是傣族手工业的特长。傣族交易有一定的日期和集市,俗称“街子”。傣族对内和对外的贸易活动,基本上是物物交换。

    傣族善于歌舞,孔雀舞独具地方、民族特色。“赞哈”(民间歌手)的演唱,深受群众欢迎。村寨一般建在平坝近水之地,所居竹楼别具风格。男子习惯文身,女子着筒裙。最盛大的节日是泼水节,届时举行泼水、赛龙船、放高升等欢庆活动。

    (十)佤族

    清代佤族被称为“嘎喇”、“哈瓦”、“卡瓦”等,主要聚居于澜沧江和萨尔温江之间的怒山山脉南段展开地带,这里山峦起伏,很少平坝,称为阿佤山区。佤族以及布郎、崩龙(德昂)等族皆渊源于唐宋时的濮人(哀牢夷)。

    清代文献记载:“卡瓦,夷中之顽梗者也,永(昌)、顺(宁)东南辣算江外有之。……亦耕种有寨落,红藤束发缠腰,披麻布”;“卡瓦,男穿青蓝布短衣裤,女穿青蓝布短衣裙。耕种杂粮,外捕猎为食。”[138]以上记载说明,清代佤族已从以狩猎、采集为主的经济生活过渡到以农业为主的经济生活。但佤族内部发展水平并不一致,随居住地区的不同,发展状况有较大的差异,所以当时有“生卡瓦”和“熟卡瓦”之分。

    佤族的宗教信仰还停留在万物有灵的自然崇拜阶段,但同时又有一部分佤族信仰小乘佛教和基督教。

    (十一)苗族

    明末清初,多数苗族地区已进入了封建地主经济阶段,少数苗区则正在由封建领主经济向地主经济转化。史载:“边情以外者为生苗,边情以内者间有与民村相错居住,或佃耕民地,供赋当差,与内地人民无异,则熟苗也。”[139]可知“熟苗”已进步到了一般汉族经济水平,这就为清朝的“改土归流”奠定了基础。清王朝为了达到“剪除夷官,清查田土,以增租赋,以靖地方”的目的,从康熙初年起,便开始对苗族地区进行“改土归流”。清朝设置了乾州、凤凰两厅,将湘、黔之间的苗族全部纳入流官统治之下。雍正年间,改永顺司为永顺县,设置了永顺、龙山两县;又废桑植、保靖两土司,设桑植、保靖两县,归永顺府管辖。雍正八年(公元1730年),清王朝将六里苗族土司地区的数百寨苗族“编户输租”,以其地置永绥厅。在湖北,清政府将苗族土司先后废除,设立施南府和鹤峰府;在湖南,将改土归流的地区设永顺府。至此,湖北、湖南之西的施南、永顺“两府既设,合境为土司名目”[140]。川东南酉阳于雍正十二年(公元1734年)废宣慰司,设酉阳厅,乾隆二十五年(公元1760年)改石砫宣慰司为石砫厅。川东南的苗族地区也完成了“改土归流”,“西南民夷稍息肩焉”[141]。地处黔东南以古州为中心的苗岭地区,是清朝在贵州“改土归流”的重点。在征服了此地苗族土司多次反抗后,清政府陆续设置了丹江等六厅,以之分属镇远、黎平、都匀三府,将“辟地二三千里,几当贵州之半”[142]的黔东南苗族地区,也纳入流官统治之下。

    至雍正末年,清朝基本上完成了对苗族地区的“改土归流”,普遍设立府厅州县取代土司统治。随后,清政府又通过编户口、设保甲等措施,进一步加强了对苗族地区的统治。

    清初,苗族的农业普遍还是“刀耕火种,日食杂粮”的状态,收成一般较低。“改土归流”后,牛耕和铁制农具使用日益普遍,耕地面积大幅度增长,如贵州地区,苗民“垦辟汙莱,焚烈山林,久荒之土,亩收四倍,古州、丹江禾长八尺,穗五六枝,豆大如栗”[143]。手工业方面,苗族除了传统产品外,还创造了两项独特的手工艺品。一是蜡染布;一是苗锦。工艺都极为精致。由于“改土归流”,废除了封闭的领主制,商品交换日益活跃,内地商人大批进入苗区贸易,如古州“民夷大忭,估客云集”[144],使得古州成为新兴的商业重镇。其他如镇远、提溪、乌罗、平头、台拱、清江、施秉、浦市等,都成为“商旅云屯”的商业集镇。

    改土归流后,清政府在苗族地区大都设立了地方学校,并于贵州等省开科取士,允许苗族参加考试,还在苗族聚居区设置“苗学”和“义学”。这些措施对提高苗族文化水平产生了积极作用,读书识字者逐渐增多。

    从清王朝在全国建立统治政权时起,苗族人民的反清斗争就持续不断。尤其是咸丰五年(公元1855年)以张秀眉为首的苗民起义,历时18年之久,势力发展到黔、湘、桂、川、滇诸省,并与太平天国石达开部相呼应配合,严重动摇了清朝在苗族地区的统治根基。

    西南地区,民族众多,除了以上所列述各族外,还有羌族、普米族、门巴族、珞巴族、德昂族、布朗族、景颇族、独龙族、怒族、侗族、布依族、仡佬族、水族等民族。到了清代,这些民族大都已发展形成为一个单独的民族共同体。

    第九节 中东南诸民族

    中东南地区,是指自江苏南部沿海岸线经浙江、福建、广东、直到广西,包括台湾、海南两个岛屿在内,历史上是统称为“百越”诸族居住、活动的地区。中东南地区的少数民族,至清代已大体形成并分布在现今的居住区域之内。它们既有自己独特的传统文化,又受到与其他民族相互交流的影响。雍正时期大规模的“改土归流”,对这些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都产生了巨大而深刻的影响,使它们的社会结构、经济制度发生了相应的变化,大都进入了封建地主经济的发展阶段。

    一 中南诸族

    (一)壮族

    清代壮族主要分布在广西境内,在云南开化、临安、元江等地也聚居有一定数量的壮族。当时,广西的壮族被称为“僮人”、“僮家”;云南地区的壮族被称为“侬人”、“侬家”、“沙人”等。

    明代中叶以后,壮族的土司制度及与之相适应的封建领主制逐渐衰落,土司的互相割据和对属民的严重超经济剥削,已经成为严重阻碍社会生产力发展的桎梏,因此属民不断起来进行反抗土司统治的斗争。同时元明以来汉族移民、官差、商人等不断涌入,再加上壮族地区周围封建地主经济的影响,这些因素不断冲击着壮族土司内部领主制的经济结构,于是地主经济在壮族社会中应运而生。清朝的“改土归流”,正是促使这种变化的加速剂。

    清朝对广西、云南等地的统治建立之后,各地壮族无一例外地被置于清王朝的治辖之下。由于壮族中的大部分,直到清初仍然被各级土司所役属,壮族土司还保留有强大的传统势力,故清代的“改土归流”,遂成为壮族历史上的一件大事。

    雍正年间,大规模的“改土归流”在广西开始,清政府根据“其治粤也,先改土目,次治土司”[145]的部署,自雍正四年(公元1726年)至十年(公元1732年),先后将泗城府、思明州、思陵州、东兰州、龙州、归顺州等土府土州“改土归流”。至乾隆朝,进一步“改流”,广西壮族地区内较大的府、州、县、峒的土官均予以裁革,改由清政府派遣流官直接统治。

    壮族“皆耕田而食”,是以农业为主的民族。地主经济形式的确立和发展使农业生产水平大为提高。壮族地区“水田低则称田,旱田高则称地。田皆种稻,地种杂粮,间有种旱禾者。……水田之中,多喜种芋”[146],同时能施行间种套种。壮族男女有分工,“男耕无懒惰,谷或剪或刈,皆出女手”[147],个体家庭成为当地社会的基本经济单位。在这种个体家庭中,除务农外,男子还要打柴、狩猎,或出外做短工,以补助生活之需;女子则种植棉、苎麻、蓝靛等,农闲之时,就纺纱织布,以供全家衣着。

    农业生产的进步,推动了壮族手工业的发展。清代,传统的壮锦生产已很普遍,不论是质量还是图案设计,都有所提高。据当时人记载:“僮妇手艺颇工,染丝织锦五彩烂火然,与缂丝无异,可为茵褥。凡贵官富商,莫不争购之。”[148]当时汉族商人经常赴壮区贸易,大量收购壮锦等土特产品,转销到内地。

    壮族以善唱山歌闻名,每到三月初,都要举行盛大的山歌会,称“歌圩”。清代发展起来的壮剧有两种:一是西林、百色一带的“北路壮剧”;一是靖西、德保一带的“南路壮剧”。清代“改土归流”之后,在府、州、县开设了不少学校和书院,峒寨则有私塾和义学。在壮族中出了一批颇有成就的文人学者,在诸多文化领域中都有所建树。

    咸丰元年(公元1851年),洪秀全在广西金田村发动太平天国起义,在两万多太平军中,壮族战士约占四分之一。萧朝贵、蒙得恩、林凤祥、李开芳、谭绍光、韦昌辉等著名将领,都是壮族人,在太平天国革命运动中,发挥过重要作用。

    (二)瑶族

    在清代史籍中,瑶族被写作“傜人”,甚至侮辱性地写作“猺人”。清代瑶族,分布情况基本同于明代,即以广西为主要聚居地,又广泛散布于湖南、广东,以及云南以广南、开化两府为中心的地区。由于分布地域、服饰习俗的不同,各地瑶族有“盘山瑶”、“过山瑶”、“蓝靛瑶”、“红头瑶”、“顶板瑶”、“花篮瑶”、“平地瑶”、“西山瑶”、“东山瑶”、“八排瑶”等他称。

    清代,分布在各地的瑶族,都有不同程度的发展,已普遍使用铁制农具和牛耕,利用当地自然条件疏沟架槽,引泉灌溉,农作物主要有稻谷、玉米等。手工业也有所发展,尤以纺织著称。瑶族织锦和布匹品种繁多,质量优良,是瑶人对外交换的主要商品。

    在清代大多数瑶族居住地区,租佃关系已然发展起来,许多汉族地主都“招傜佃”,使用瑶人为佃户已很普遍。土地买卖现象日益增多,瑶汉地主通过地权转移等手段,兼并了大量的土地,故而在土司统治区域内,出现了许多地主“私庄”,使封建领主制日趋衰落,地主经济日益占据主导地位。但在一些边远山区,封建势力难以建立直接统治,到了清代,仍处在瑶族内部发展形成的“瑶老制”和“石牌制”阶段。

    早在明代,瑶老制就是存在于瑶族社会中的一种特别社会组织。瑶老制原本具有原始民主性质,一般以村寨为单位,经过民主选举等方式产生一两个瑶老(大的村寨可产生五六个瑶老)。瑶老并不脱离生产,没有特权。村寨内所有公共事务,皆由瑶老主持,凡重大事件,都要召集全村寨大会议决。村寨成员必须遵守和维护传统的习惯法,违犯者瑶老有权给予处罚以至处死。到清代中后期,清政府也利用瑶老组织,作为对瑶族人民实行统治的工具。瑶族中一些瑶老被官府任命为“瑶长”、“瑶练”等,管理村寨事务。这就使瑶老制逐渐失去原有的性质,变成了为封建统治王朝服务的社会组织。

    在广西金秀大瑶山和贵州荔波等地的瑶族,则存在一种称为“石牌制”的社会组织。石牌制也创立于明代,是瑶老制的另一种组织形式。瑶族人将一些维护社会秩序的条文,经全体村寨成员议决后,刻在石牌上,成为共同遵守的法律。由“老”监督实行。石牌制是带有原始民主性质的社会组织,到了清代末年开始逐渐转变性质,进入民国后,已是名存实亡。

    瑶族文化、习俗,具有本民族特点。瑶族民间口头文学占有重要地位,其中又以民歌形式为主。瑶族民歌皆触景而发,情深意长,朴实生动,正如《粤西偶记》所称:“虽文人提笔,不能过也”。《过山榜》、《过山照》、《评王券榜牒文》、《历史故事歌》等,都是以诗歌形式写成的本民族历史,内容丰富,情节感人,是研究瑶族历史发展的可贵资料。

    瑶族男女服装都以青、蓝两种颜色为主,在不同的地方采用不同图案的花边作缘饰。住房多为竹舍和木屋。主食主要是玉米、大米、豆类和薯类。他们不与外族通婚,招赘习俗较为普遍。

    (三)土家族

    在历史上土家族曾被称为“土丁”、“土人”、“土民”或“土蛮”,自称“毕兹卡”(或“贝锦卡”),汉语即“本地人”、“土著”、“土家”之意。其族源可上溯到秦汉时的板楯蛮和廪君蛮。经过同“五溪蛮”等民族的长期融合,至宋元时,就形成一个新的民族共同体——土蛮,此即现今生活在湘鄂川黔交界山区的土家族的先民。

    明代容美、永顺、保靖等土司,其长官的族属均为土家族,而其属民除土家族外,还有苗、仡佬等民族成分。清朝初年,土家族居住区仍沿袭旧有的土司制度,土家族平民要承担苛重的税粮和各种杂役差徭,民不聊生,同土司之间的矛盾日益尖锐。自明末清初以来,汉人为务农或经商络绎进入土家族地区,逐渐形成土家人和汉人杂居局面。在汉族先进经济文化影响下,土家族发展水平同汉族趋于接近。在这种社会条件下,雍正五年(公元1727年)到十三年(公元1735年),先后在湘西、鄂西废除土司制度,改设永顺府、施南府及其下属各州县,派流官赴任,管理一方。与此同时,对原来的土家族土官也采取缓和措施,予以妥善安置。这样,既使中央政令能通行于民族地区,又减少了民族之间的矛盾冲突,有利于湘西、鄂西土家族及其他民族社会经济的发展。

    土家族很早就以农耕为主,兼营渔猎,但不从事商贾。清初以来,尤其是“改土归流”之后,汉人进入土家族地区者大为增加,带入各种较为先进的农具与生产技术,铁耙、铁镰、铁铧犁及牛耕在土家族地区得到广泛使用,土家族农民还自汉人处学会使用并制造“蜈蚣车”、“冲筒”、“水碓”、“水碾”、“水磨”等引水器具。这就促使农业生产进一步发展,农作物品种也随之增多。土家族以种稻为主,还种植玉米、小米和薯类,经济作物则有棉花、苎麻等。

    土家族手工制品最著名的是“土花铺盖”,土家语称“西兰卡普”。这种手工织品工艺精巧,色彩绚丽,图案丰富多样,既是艺术品也是日用品,充分体现了土家妇女的智慧和才能。土家族每逢节日要祭祀土王,同时集体欢跳节奏鲜明、动作优美的“摆手舞”。土家族的居室,多为临水而建的“吊脚楼”。其婚俗,通行“交错从表婚”和“收继婚”。死者最初实行火葬,后来受汉族影响,才逐渐改为土葬。

    土家族长期以来信仰多神,崇拜祖先,最为尊奉“白帝天王”(白虎)。在举行宗教活动时,由称为“土老师”的人进行主持。在送葬或吊唁时,也要由“土老师”念诵经文,椎牛祭神,牛头则归其所有。

    清代中南地区也是一个多民族杂居地区,除了以上民族外,还分布有侗族、仫佬族、毛南族、京族等民族。这些民族形成的时间有早有迟,但至晚在清代已大体分布在现在的地区之内。

    二 东南诸族

    (一)畲族

    畲族主要分布在东南沿海诸省,以福建、浙江为主要聚居地。他们大多依山而居,自称“山哈”、“山达”等,意为“居住在山里的客人”。畲族与瑶族均崇奉槃瓠(盘古王),所以有学者据此以为畲族与瑶族为同源异流。

    畲族大多依山地开筑梯田,从事农业。其农作物主要是稻谷、薯类和豆类。由于地处深山僻野,条件恶劣,直到清代农业还相当落后,仍是刀耕火种,“耕无犁锄,以刀治土”,播种谷物,不耕不耨,入秋而获,产量极低。粗放的农业往往难以为生,所以也辅以狩猎等经济方式。由于分布地域不同,畲族的社会经济发展状况不尽相同。聚居于浙江南部的畲族,随着同汉族的长期交往,学到先进生产技术,普遍使用铁制农具,开辟梯田,引水灌溉,农业生产发展较快。但这里绝大多数土地非其所有,而是掌握在汉族地主手中,畲族农民只能佃地耕种,交纳租粮,生活极为贫困。有些陷于赤贫的畲人,便只得佣工度日。这种社会状况,一直延续到清朝末年及民国年间。

    居住在深山地区的畲族,其居室多编竹为篱,毛竹为架,顶上铺盖茅草,房屋低矮而简陋。富裕畲民的居室为木结构瓦房,但数量甚少。“长篇叙事诗”、“小说歌”等形式的民间文学,颇受畲族广大民众喜爱。“小说歌”最为著名的是《钟良弼》,长期在畲族群众中流传不衰。

    (二)黎族

    清代,居住在海南岛上的黎族被称为“黎人”,自称“赛”、“岐”、“侾”、“闰”、“美孚”等。清朝初年,虽已统一全国大陆地区,但对海南岛尚未能完全控制。从顺治十八年(公元1661年)至康熙元年(公元1662年),清政府为对付台湾郑氏,实施“迁海”政策,强迫沿海及海南岛居民,“悉徙内地五十里”,汉、黎人民“仓卒奔逃,野外露栖,骨肉分离,丁壮者去为兵,老弱者展转沟壑,或全家饮毒,或尽节投河,有司视为蝼蚁,无安插之心”[149]。“迁海”之举,激起汉、黎人民的多次反抗。直到康熙二十二年(公元1683年),台湾正式归属清朝管辖,清政府对海南岛的统治,才开始趋于稳定。

    清政府在海南地区设置琼州府进行管辖,派遣流官,分兵镇守,同时以当地土著首领担任峒长、总管、哨官、黎甲及粮长等,协助管束黎族人民。通过以上措施,将平地及山地的黎族都纳入清朝政府统治之下。

    经过元、明两代的发展,到清代大多数黎族地区封建经济已占主导地位,与汉族渐趋一致。正如清人屈大均所记载,山区黎人“二三十里间有一峒,峒有小村,土沃烟稠,与在外民乡无异”[150]。这些地方土地买卖开始盛行,出现拥有千亩耕地、牛只上千的“大户”,役使众多的佃农或雇农。但黎族社会经济发展并不平衡,在五指山腹地一带,直到清末甚至民国年间,还保留着“合亩制”这种以血缘关系为纽带的农业生产形式。但在某些合亩内,也开始出现有非血缘关系的“亩众”,这就使“合亩制”的性质逐渐发生变化。

    黎族的民间文化丰富多彩。传统的乐器和舞蹈有鼻箫、打柴舞、钱铃双刀舞等,具有独特的民族风格。著名的“崖州被”、“双面绣”驰名远近。清时的黎族女子装束,是以整布围身,下套百褶裙,椎髻大钗,钗上加铜环,耳坠垂肩。女子出嫁。必由夫家制定图案,请绣工文面,且以文面为贵[151]。男子结鬃缠头,上穿无领对襟衣,下着前后两幅布的吊旜。家庭实行一夫一妻制,男女成婚后,盛行不落夫家习俗。

    (三)高山族

    高山族主要分布在台湾中部山区和东部纵谷平原及附近的兰屿岛上。在早期历史中,高山族的族称往往与当时的台湾地名联系在一起,如“夷洲人”或“山夷”等。清代文献中一般将高山族称为“番”或“土番”。“番”又有“熟番”和“生番”(又分为“野番”和“归化番”)之分。前者又称“平埔番”,居住在平原,以农业为主,狩猎为辅,经济状况同当地汉族接近,不仅发生贫富分化,而且封建经济已占统治地位。后者居住在山地丛林中,主要利用弓箭、标枪等进行狩猎,也有粗放的农业,广种薄收产量很低。清代高山族基本社会组织是“番社”。当时统计,“生番”有326社,“熟番”有128社。

    “台湾番人”实际是一泛称,因其来源复杂,内部又有多种支系,各有称谓。番人中人口最多的一部分称为阿美,其他还有泰雅(史称“黥面番”)、赛夏、布衣、曹米、排湾(史称“卑南觅番”)、雅美、卑南、鲁凯、平埔等支系。他们的语言、服饰、居地、习俗均有同异之处,所以有“台湾十族”、“台湾九族”或“台湾八族”之称。

    清代初年,台湾为荷兰殖民者所窃据。清顺治十八年(公元1661年),郑成功收复台湾,将荷兰殖民者逐出岛外。郑氏三代经营开拓台湾,卓有成效。郑氏在台湾广开屯田(又称“营盘田”),共设立了40多个屯田区,其中也包括高山族居地。“平埔番”等高山族人也加入到垦田行列,至今台南还有地名称作“番子田”。汉族军民教导番民用牛耕田,使用铁制农具,改变了农业的落后面貌,并在土番中传播汉文化,凡入乡塾读书者可减免赋税[152]。

    清康熙二十二年(公元1683年),在清福建水师提督施琅统军征讨下,郑克塽率众降服,台湾归于清朝版图。次年,清政府设置台湾府,隶属于福建省厦门道,府治在今台南。雍正五年(公元1727年),改分巡台厦道为分巡台湾道,增设澎湖厅。乾隆五十二年(公元1787年),又改为分巡台湾兵备道。光绪十一年(公元1885年),建立台湾省,以刘铭传为巡抚。刘铭传锐意治台,奖励农耕,开筑铁路,并修建炮台,加强海防,在台湾建树颇多。光绪二十年(公元1894年)爆发甲午战争,中国败于日本,缔结马关条约,割台湾与日。此举使全台士民震骇,纷纷自动揭竿而起,抗击日本的占领。高山族各“番社”民众,成为抗日起义军中的重要力量。但终因寡不敌众,又孤立无援,抗日力量归于失败,台湾遂为日本占据52年之久。

    在未失去台湾之前,清朝政府在经略台湾的过程中,颇为重视对番人的施政,主张对番社要“恩威并举,以抚为主”。规定番社地界各归各领,不许任意侵占。番人子弟应入学读书,学习汉文及台湾流行的汉语。在番地推行保甲制度,设社长为首领,协同地方官吏管理番地事务。凡汉人租种番人田地者,须交纳名为“番大租”的地租。其中租种村社公有土地者,付“公口粮租”,由社长收作村社公费。租种村社家族或个人私有土地者,付“私口粮租”,交番人本人收纳。道光初年,水沙连六社招汉人垦田,收取的粮食占所获5%。光绪年间逐渐变为官租。噶玛兰各社近处,大社留地2里,小社留地1里,其余均招汉人耕种,称“加留余埔”。每“甲”收谷四石。自大陆抵至的汉族移民同高山族“番人”一道,共同开发了台湾的“番地”,使当地农业发展到一个新的阶段。

    清代高山族的文化有了长足的发展,尤其是所谓“熟番”进步更快。清朝统一台湾后,普遍建立“土番社学”。康熙三十四年(公元1695年),台湾知府靳治扬首先设立“土番社学”,聘请汉族塾师教育番人子弟。雍正年间,在台湾道尹张嗣昌大力倡导下,台湾南北各地纷纷设立“土番社学”。规定每一社学,置一汉人为社师,并“令各县学训导,按季考察”。清代“土番社学”的广泛设立,对在台湾地区传播汉族文化、发展高山族文化教育事业起到了积极作用。

    高山族的彩绘鹿皮画独具特色,清代高山族社会生活在其中得到栩栩如生的反映。高山族的雕刻、刺绣等技艺也很高超。他们在大型建筑物上往往雕刻上人纹或蛇纹浮雕,形象夸张奇特,具有神秘的寓意。其刺绣花纹图案十分精细,尤以妇女的筒裙、长袍上的各种纹饰,更为细腻华丽。女子文面、男子文身的习俗,一直保持到清末。此外,清代的高山族无论男女,皆有“穿耳”习俗。

    清代高山族的宗教信仰比较复杂,既有原始的图腾崇拜,又受汉族影响而信奉佛教、道教,还有一部分人接受荷兰人传入的基督教,活动方式也多种多样。

    本章小结

    清朝是中国封建社会历史的末期,是中国历史上最后一个封建专制王朝。在清朝时期,见于记载的数十个民族,虽然族称仍然繁多,也不完全统一,但作为民族共同体都已定型,每个民族的聚居区也趋于稳定,并与中国今日的民族基本一致了。这数十个民族社会发展极不平衡,汉族在其中仍居于核心地位,起着主导作用。清王朝实行了较为成功的民族政策,对边疆的治理卓有成效。清代的边疆民族政策集中国封建社会边疆民族政策之大成,包括了极为丰富的内涵,为人们提供了诸多研究层面。

    思考题

    一、名词解释

    三藩之乱 理藩院 伯克 金奔巴瓶 驻藏大臣

    门宦制度 玉兹 新满文 瑶老制 番社

    二、简答题

    1.满族在文化方面的主要建树是什么?

    2.厄鲁特蒙古分为几部?

    3.简释理藩院的职权。

    4.清初“旗地”分为几个系统?

    5.清朝治理、控制蒙古的主要方式是什么?

    6.清代回族重大反抗事件有哪些?

    7.平定大、小和卓叛乱后,清朝在天山南北地区实行了什么样的地方行政制度?

    8.简述清末张荫棠、赵尔丰在藏区施行新政的情况。

    三、论述题

    1.满族入关之后,其社会组织与经济生活发生了何种变化?

    2.论述清廷平定准噶尔叛乱的经过及意义。

    3.清王朝是如何利用藏传佛教统治西藏的?

    4.论述清代改土归流的经过及意义。

    阅读参考文献

    翁独健主编:《中国民族关系史纲要》,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1年版。

    杨学琛:《清代民族史》,四川民族出版社1996年版。

    赵云田:《清代治理边陲的枢纽——理藩院》,新疆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

    成崇德、张世明:《清代西藏开发研究》,北京燕山出版社1996年版。

    李世愉:《清代土司制度论考》,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8年版。

    马汝珩:《清代西部历史论衡》,山西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

    蔡家艺:《清朝新疆社会经济史纲》,人民出版社2006年版。

    顾祖成:《明清治藏史要》,西藏人民出版社、齐鲁书社1999年版。

    伍昆明主编:《西藏近三百年政治史》,鹭江出版社2006年版。

    刘正寅、魏良弢:《西域和卓家族研究》,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8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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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杨学琛、周远廉:《清代八旗王公贵族兴衰史》,辽宁人民出版社1986年版。

    卢明辉:《清代蒙古史》,天津古籍出版社1990年版。

    〔日〕田山茂著:《清代蒙古社会制度》,潘世宪译,商务印书馆1987年版。

    秦永章:《甘青宁地区多民族格局形成史研究》,民族出版社2005年版。

    赵云田:《清末新政研究——20世纪初的中国边疆》,黑龙江教育出版社2004年版。

    胡绍华:《中国南方民族发展史》,民族出版社2004年版。

    注释

    [1]《周恩来选集》下卷,人民出版社1984年版,第262页。

    [2]《清史稿》卷54,《地理志》。

    [3]《清史稿》卷115,《职官》。

    [4]《清圣祖实录》卷2。

    [5]《清史稿》卷117,《职官志四》。

    [6]《清史稿》卷117,《职官志四》。

    [7]清高宗:《御制喇嘛说》碑文,参见《卫藏通志》卷首。

    [8]苗普生:《伯克制度》,新疆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65—66页。

    [9]《啸亭杂录》。

    [10]《清高宗实录》卷295。

    [11]《清世祖实录》卷40。

    [12]滕绍箴:《清代八旗子弟》,中国华侨出版公司1989年版,第251—278页。

    [13]《清世祖实录》卷12。

    [14]《清世祖实录》卷30。

    [15]《清圣祖实录》卷20。

    [16]《清世祖实录》卷127。

    [17]《皇清奏议》卷45,赫泰:《筹八旗恒产疏》。

    [18]民族问题五种丛书辽宁省编辑委员会编:《满族社会历史调查》,辽宁人民出版社1985年版,第83页。

    [19]《清圣祖实录》卷262。

    [20]《八旗通志》初集卷28。

    [21]《清高宗实录》卷998。

    [22]《吉林通志》卷45。

    [23]光绪《大清会典事例》卷1147。

    [24]《承德县志》上册,第59页。

    [25]《黑龙江外记》卷6。

    [26]《呼兰府志》卷10,《礼俗志》。

    [27]《清文献通考》卷192。

    [28]光绪《大清会典事例》卷1137。

    [29]《清文献通考》卷192。

    [30]《建州闻见录》。

    [31]王先谦:《东华录》卷2。

    [32]王先谦:《东华录》卷3。

    [33]梁玢:《西陲今略》卷7,《嘎尔旦传》。

    [34]《圣武记》卷3,《康熙亲征准噶尔记》。

    [35]袁枚:《小苍山房文集》卷33,《领侍卫大臣抚远大将军费襄壮公传》。

    [36]《圣武记》卷3,《雍正两征厄鲁特记》。

    [37]《圣武记》卷3,《雍正两征厄鲁特记》。

    [38]该部分布在贝尔穆河流域、库苏古尔湖周围和昂拉噶拉河上游地区。

    [39]《圣武记》卷3,《雍正两征厄鲁特记》。

    [40]《大典会清事例》卷222。

    [41]金志章:《口北三厅志》卷6,《考牧》。

    [42]《口北三厅志》卷15,《艺文志三》。

    [43]《喀尔喀三旗法典》。

    [44]张鹏一:《河套图志》卷4。

    [45]《热河志》卷92,《物产一》。

    [46]《热河志》卷75,《荒田诗序》。

    [47]《清高宗实录》卷198。

    [48]弘历:《山田》,载《热河志》卷92。

    [49]格泰奏折,道光十二年六月二十八日,北京明清档案馆藏。

    [50]《奉使俄罗斯日记》,载《小方壶斋舆地典抄》第一帙。

    [51]姚明辉:《蒙古志》卷3。

    [52]《口北三厅志》卷15,《艺文志三》。

    [53]《清史稿》卷520,《列传·艺术一》。

    [54]《清史稿》卷560,《列传·畴人一》。

    [55]鄂温克族在清代被称为索伦。索伦是他称,满语具有“先锋”、“射手”等含义。鄂温克是自称,意为“住在大山林中的人们”。直到1957年,鄂温克才正式定为该民族的名称。

    [56]《圣武记》卷1,《开国龙兴记》。

    [57]《清太宗实录》卷51;《清圣祖实录》卷149。

    [58]乌力楞在鄂伦春语中意为子孙们,指同一祖先所传的几代子孙。

    [59]《清圣祖实录》卷8。

    [60]明万历年间,清太祖努尔哈赤在下令征服赫哲族地区时对诸将说:“兹地人民语言、骑射与我国同,抚而有之,即皆可为我用。攻略时,宜告以‘尔我先世本皆一国之人,载籍甚明,毋甘自外’。”此可证满族、赫哲族同源。

    [61]《圣武记》卷1,《开国龙兴记》。

    [62]参阅刘小萌:《关于清代“新满洲”的几个问题》,载《满族的社会与生活》,书目文献出版社1998年版。

    [63]史书记载,从康熙时起,“以鱼皮等部俗荒陋,领其世娶宗室女以化导之;岁时纳聘,吉林将军预购民女代宗室女,乘以彩舆嫁之云”(《圣武记》卷1,附录考)。说明清政府还以嫁本族女的方式来“化导”赫哲部首领,企图改变其社会习俗。这样行之既久,自然就促进了民族融合。

    [64]吴桭臣:《宁古塔纪略》。

    [65]清初将达斡尔在内的黑龙江上游一带各族统称“索伦”。吴兆骞说“而索伦则辽裔也”(《谪宁古塔记》,引自《圣武记》卷1附录考)。陈述亦认为,契丹后裔即达斡尔人(见陈述:《契丹政治史稿》,人民出版社1986年版,第172—179页)。

    [66]亦邻真:《中国北方民族与蒙古族族源》,载《内蒙古大学学报》1979年第3—4期。

    [67]《圣武记》卷1,《开国龙兴记》载:“黑龙江以北之索伦,之达瑚尔,皆各设佐领,分隶吉林、黑龙江两将军……又部落杂错不一,于是以骑射最著、归服较早之索伦概之。故吉林、黑龙江各部,世皆呼为索伦。”

    [68]《四库全书总目》卷125,子部。

    [69]刘智:《天方至圣实录·著书述》。

    [70]鹿佑:《天方典礼》序。

    [71]保安吉:《重刻〈清真指南〉》叙。

    [72]《日知录》卷29。

    [73]《清世宗实录》卷8。

    [74]刘智《天方至圣实录》,道光年间还淳堂本卷首,对此案叙述甚详。

    [75]慕寿祺:《甘宁青史略》正编卷25。

    [76]《清高宗实录》卷1130。

    [77]龚景瀚编:《循化志》。

    [78]清朝钦差大臣阿桂、陕甘总督李侍尧乾隆四十六年三月十八日奏折(引自青海省志编纂委员会编:《青海历史纪要》,青海人民出版社1987年版,第208页)。

    [79]“撒里”(Sarig)是突厥语音译,意为“黄”。《宋史·于田传》中有关于“黄头回鹘”的记载,看来黄头回鹘同撒里畏吾之间不无渊源关系。

    [80]《明史》卷330,《西域传一》。

    [81]1953年,经本族人民充分讨论协商,一致同意用与“尧呼尔”读音相近的“裕固”两字作为族名,兼取富裕、巩固之意。

    [82]《西宁府新志》卷6。

    [83]“中华民国”建立之初,仍沿用清代的称呼,“五族共和”中的“回”,既指维吾尔族,也包括回族,似乎维族、回族混同。至1935年,当时的新疆省政府布告,才正式使用“维吾尔”这一汉文族称(见王日蔚:《维吾尔民族名称演变考》,载《禹贡》1937年4月,第7卷第4期)。

    [84]傅恒等:《西域图志》卷39,《风俗》。

    [85]苏尔德:《新疆回部志》卷4,《赋役》。

    [86]《清史稿》卷76,《地理志·新疆》。

    [87]《钦定回疆则例》。

    [88]《那文毅公奏议》卷78。

    [89]《西域闻见录》卷7。

    [90]钟广生等:《新疆志稿》卷2,《农田》。

    [91]祁韵士:《西陲要略》卷3《牧养》。

    [92]《新疆志稿》卷2《畜牧》。

    [93]李国香:《诺比德其人其诗初估》,载《西北民族研究》1986年第1期。

    [94]《圣武记》卷4,《乾隆绥服西属国记》。

    [95]清代文献一般将“大玉兹”称为“右部”,“中玉兹”称为“左部”,“小玉兹”称为“西部”;也有将三个玉兹分别称作“大帐”、“中帐”和“小帐”。

    [96]《哈萨克族简史》编写组:《哈萨克族简史》,新疆人民出版社1987年版,第150页。

    [97]《圣武记》卷4,《乾隆绥服西属国记》。

    [98]《清史稿》卷529,《属国四》。

    [99]《清史稿》卷529,《属国四》。

    [100]《清史稿》卷529,《属国四》。

    [101]《圣武记》卷4,《乾隆绥服西属国记》。

    [102]《清史稿》卷529,《属国四》。

    [103]《圣武记》卷4,《乾隆绥服西属国记》。

    [104]《圣武记》卷4,《乾隆绥服西属国记》。

    [105]《清史稿》卷529,《属国记》。

    [106]《清史稿》卷529,《属国四》。

    [107]《圣武记》卷1,《开国龙兴记》。

    [108]《圣武记》卷5,《国朝抚绥西藏记》。

    [109]《清世宗实录》卷93。

    [110]《清高宗实录》卷327。

    [111]《清高宗实录》卷1417。

    [112]《圣武记》卷5,《国朝抚绥西藏记下》。

    [113]《圣武记》卷7,《乾隆初定金川土司记》、《乾隆再定金川土司记》。

    [114]藏区其他两大印经院是拉萨印经院和拉卜楞印经院。

    [115]雍正《太平府志·沿革》。

    [116]乾隆《四川通志》卷19,《土司》。

    [117]乾隆《云南通志》卷24,《土司》。

    [118]《清世祖实录》卷75。

    [119]蓝鼎元:《鹿洲全集》卷1,《论边省苗蛮事宜书》。

    [120]《圣武记》卷7,《雍正西南夷改流记》。

    [121]《清史稿》卷512,《土司传·序》。

    [122]《清史稿》卷512,《土司传》。

    [123]雍正《云南通志》卷24。

    [124]道光《云南通志》卷182引《清职贡图》。

    [125]乾隆《赵州志》。

    [126]康熙《大理府志》卷12,《风俗》。

    [127]嘉庆《临安府志》卷18。

    [128]道光《普洱府志》卷18,《人种志》。

    [129]景泰《云南图经志书》卷4。

    [130]道光《景东厅志》。

    [131]道光《云南通志》卷187,引《宁洱县采访册》。

    [132]道光《云南通志》卷187,引《宁洱县采访册》。

    [133]道光《云南通志》卷187,引《伯麟图说》。

    [134]道光《云南通志》卷70,引檀萃《滇海虞衡志》。

    [135]乾隆《腾越州志》卷11。

    [136]江应梁:《傣族史》,四川民族出版社1983年版,第425页。

    [137]道光《云南通志》卷187,《伯麟图说》。

    [138]光绪《续云南通志稿》卷162。

    [139]《苗疆风俗考》。

    [140]《清史稿》卷512,《湖广土司传》。

    [141]《圣武记》卷7,《雍正西南夷改流记》。

    [142]《圣武记》卷7,《雍正西南夷改流记》。

    [143]《圣武记》卷7,《雍正西南夷改流记》。

    [144]《圣武记》卷7,《雍正西南夷改流记》。

    [145]《圣武记》卷7,《雍正西南夷改流记》。

    [146]钱广元:《粤西诸蛮图记》。

    [147]《粤西诸蛮图记》。

    [148]沈日霖:《粤西琐记》。

    [149]屈大均:《广东新语》卷2,《迁海》。

    [150]《广东新语》卷7,《黎人》。

    [151]《广东新语》卷7,《黎人》。

    [152]林衡道:《台湾历史民俗》,黎明文化事业股份公司2002年版,第20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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