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学-市场主体规制法的一般原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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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编 市场主体规制法

    【内容提要】

    市场主体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市场主体包括市场活动主体和市场管理主体,狭义的市场主体仅指市场活动主体,是在市场上从事商品交易活动的组织和个人。市场主体是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本章主要介绍市场主体的概念和特征,市场主体的分类,市场主体规制法的概念、特征、调整对象、原则及体系,简要介绍企业法律形态及其企业形态法定化。

    【一】市场主体概述

    一、市场主体的概念和特征

    (一)市场主体的概念

    市场主体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市场主体包括市场活动主体和市场管理主体,狭义的市场主体则仅指市场活动主体。本章的市场主体采用狭义上的市场主体,即仅指市场活动主体。市场主体是指在市场上从事商品交易活动的组织和个人。市场主体是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在商品交易活动中从事商品交换的平等主体,但市场主体并不等于民事主体。市场主体的界定离不开市场活动,离开市场活动的主体就不是市场主体。是否是市场主体,判断的依据应当是紧紧围绕商品的生产流通环节确定,如果某一主体参与了商品的生产经营,那么就是市场主体,否则,它就不是市场主体。

    (二)市场主体的特征

    1.市场主体与市场具有密不可分性。市场有狭义和广义之分。狭义的市场是商品交换的场所。广义的市场是指商品交换的总和。无论是狭义的还是广义的市场,市场主体与市场都具有密不可分性。这主要是因为:首先,市场主体与市场同时产生,且二者的产生具有共同的经济根源,这就是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剩余产品的出现所致的市场经济的产生。其次,市场是市场主体得以存在的前提,没有市场,就无所谓市场主体;另一方面,市场主体又是构成市场的必备要素,没有市场主体,就无所谓商品交换的场所,也就不可能形成商品交换关系。再次,市场的发育状况必然影响甚至决定市场主体的范围及其权限的大小;而市场主体范围和权限的大小,又必然影响甚至决定着市场的兴衰。

    2.市场主体具有法定性。市场主体的法定性主要是指市场主体的资格、权利和义务都由法律明确规定,是市场主体之所以成为市场主体和权益保障的依据。这一特征表明,市场主体只有在具备法律规定的条件下,才有可能成为市场主体。市场主体只有按照法律规定行使权利和承担义务,其合法权益才能得到保障。

    3.市场主体具有独立性。独立性是市场主体进行商品交换和提供活动的前提和市场经济的必然要求。市场主体的独立性主要体现在意志、财产所有权、利益和责任等方面的独立,其独立性同时也表明市场主体之间没有隶属关系,是平等的。只有这样,市场主体才能在市场经济中按照价值规律进行活动,价值规律才能发挥调节作用,这也是市场经济中的市场主体与计划经济中的市场主体的根本区别。

    4.市场主体具有平等性。经济交易活动从本质上说是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活动,因此平等性是从事市场经济交易活动的市场主体的一个重要属性。市场主体的平等性主要是指无论组织还是个人,进入市场经济领域从事经济交易活动,其与交易相对人的其他组织或个人在法律地位上一律平等。市场主体的法律地位是否平等,决定着市场机制能否建立以及能否充分发挥作用等重大问题,是市场主体的固有属性和市场经济的本质要求。

    5.市场主体具有营利性。市场主体参与经济活动都带有明确的目的,以在满足社会需要中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为目标。市场主体具有营利性,这是其最本质、最重要的特征。这一特征使市场主体与具有管理职能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区别开来。

    二、市场主体的分类

    在现代市场经济中,作为市场主体组织,其种类是相当繁多的。按照不同的标准有不同的分类。

    (1)以企业的组织形式和承担责任的方式为标准,划分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公司等形态。独资企业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济组织。在我国主要是指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等。

    合伙企业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由各合伙人订立合伙协议,共同出资、合伙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并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经济组织。

    公司是依法设立的以营利为目的的社团法人,是我国市场主体的重要形态。在我国,公司的具体形式包括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的出资人一般承担无限责任或连带无限责任,公司企业的出资人一般承担有限责任。这是国际通行的企业立法中企业分类的主要方法。

    (2)以企业的法律地位为标准,可划分为法人企业和非法人企业。企业的法律地位是指企业参加一定法律关系的主体资格。法人企业是依法能够独立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以独立财产承担民事责任的企业。非法人企业是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企业投资者要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企业。目前,我国的法人企业有国有企业、集体企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符合法人条件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商独资企业、私营企业中采取有限责任公司形式的企业等。非法人企业主要有私营企业中的独资企业、合伙企业,联营企业中不具备法人条件的企业等。

    (3)以企业的资金和投资者的来源为标准,可划分为内资企业和外资企业。内资企业是资金和投资者来源于国内的企业;外资企业是资金和投资者中具有涉外因素的企业,如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商独资企业。另外,我国港、澳、台地区的企业,严格意义上应属于内资企业,但是鉴于我国特殊的历史原因以及我国目前的政治、经济体制方面的原因,这些企业参照外商投资企业进行管理,享受外商投资企业待遇。

    (4)以企业规模的大小为标准,可以划分为大型企业、中型企业和小型企业。按这种标准对企业分类,可以衡量一个企业对社会经济影响的程度。在法律上,这样划分的意义在于据此区分不同的企业在国民经济中的作用,从而采取不同的政策和改革措施,调整经济结构,促进资源的优化配置。特别是国有大中企业是现代企业改革的重点,目标就是建立“产权清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的现代企业制度。

    【二】市场主体规制法概述

    一、市场主体规制法的概念和特征

    (一)主体规制法的概念

    市场主体规制法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上的市场主体规制法是指一切对市场主体的产生、变更和终止及其活动进行规范的法律法规的总称。此种意义上的市场主体规制法,从对市场主体发生作用的方式来看,可以划分为直接规制市场主体的法律规范和间接规制市场主体的法律规范;从性质上来看,可以划分为规制市场主体的民事法律规范、行政法律规范和经济法律规范。市场主体规制法有时指直接规制或者说专门规制市场主体的组织及与组织有关行为的民事法律规范和经济法律规范。这是一种较前一意义上的市场主体规制法更为狭义的市场主体规制法。从最狭义的意义上讲,市场主体规制法是指那些有关国家干预市场主体的组织和与组织有关行为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此即经济法意义上的市场主体规制法。本章所谓的市场主体规制法,是指经济法意义上的市场主体规制法,即狭义的市场主体规制法。

    (二)市场主体规制法的特征

    市场主体规制法作为经济法学体系的主要组成部分,具有如下特征:

    1.体现了国家对市场主体的干预性。市场主体依其自主意志进行商品交易行为,这是市场经济的基本要求。市场主体规制法不仅规定了市场主体的产生、变更和消灭,而且规定了市场主体的法律地位,市场主体内部的治理结构,这都体现了国家对市场主体的干预。民法虽然坚持意思自治原则,对相应的民事主体作了规定,但它仅仅是对市场主体的一般性规定。而经济法体系中的市场主体规制法对市场主体的规制是基于全局和长远利益之考虑,为市场主体在市场经济活动中的意思设定必要的界限。它不否认市场主体的意思自治,但反对绝对的意思自治。作为此种理念的逻辑结果,经济法中的市场主体规制法在规范的性质和形式上必然体现出国家对市场主体进行干预的特征,这也正是民法与经济法对主体规范侧重点的不同之处。

    2.它规范的是市场主体的组织及其相关行为。市场主体的组织主要是指市场主体的设立、变更和终止,市场主体的章程,市场主体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市场主体的法律地位,市场主体的组织结构、内部关系等问题。市场主体与组织有关的行为,主要是指与特定市场主体的组织特点相联系的活动。如公司发行债券、股票等活动与公司这一类市场主体的组织特点有关,并且区别于公司的商品交易、借贷等与公司组织无关的行为。此外,经济法的全部内容应当说对市场主体都具有规范作用,将市场主体规制法的规范对象限定为市场主体的组织及其相关的行为,可以区别于经济法的其他构成部分。

    3.它主要表现为企业法。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是国民经济的基础,其兴衰成败关乎国家的兴亡和社会的稳定与发展。企业已经成为最主要的市场主体,为社会创造了巨大的财富,其规模日益扩大,影响力与日俱增,同时也出现了许多问题,如组织结构、相关行为、环境保护、资源、就业等问题。这些都决定了市场主体规制法主要表现为企业法。另外,纵观世界各国,大多数在传统的民法之外,都制定了法律、法规,用以规制企业。这都说明了企业法的地位和市场主体规制法主要是企业法。

    二、市场主体规制法的调整对象

    (一)市场主体的组织结构治理关系

    市场主体的组织结构决定着该主体在市场经济中的地位和作用,是市场主体获得市场资格的重要前提。因此,国家只有对市场主体的组织结构加强干预才能使市场主体的行为方向与国家的政策、目标保持一致。虽然对市场主体的组织结构治理的规范很多,但是,国家作为干预主体,其干预的是与市场经济密切相关的组织结构,如组织形式、资格的取得、变更、消灭,内部的董事会、监事会等制度。

    (二)国家对市场主体的干预关系

    国家虽然对市场主体的组织形态和内部治理结构作出了法律规定,但是,在市场主体具体组织和变换过程中,必须要有相关的国家机关进行监督。如企业的设立是否符合国家的产业政策,是否符合法定形态、人数、注册资本等条件,要对企业的变更、破产和清算等活动依法进行监督。

    三、市场主体规制法的原则

    市场主体规制法的基本原则是市场主体规制法的基本指导思想和行为准则,在市场主体规制法中占有重要地位。平等性原则和自愿选择与国家强制干预性相结合的原则是市场主体规制法的基本原则。

    (一)平等性原则

    市场主体地位平等是市场经济的根本特征,也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的必然要求,这就要求市场管理主体在干预市场主体活动和组织治理结构过程中,对所有市场主体都应当一律平等对待,一视同仁,不应该根据所有制性质、经济效益、规模大小、投资人的地域和国籍等的不同而有所歧视。然而,由于市场主体进入市场的领域不同,国家对市场主体进行干预时,又根据不同的行业、不同的商品或服务规定了不同的条件,进行不同的管理。如设立公司制企业与设立非公司制企业的条件不同,创设工业企业与商业企业的条件不同,创立药品、食品、烟草制品企业,文化用品、日用百货企业的条件都有所区别。但是,这并不违背平等性原则,在此,平等性原则是相对而言的,在同类主体中,国家在进行干预时是平等的。

    (二)自愿性原则

    自愿性原则主要是指市场主体对国家干预所提出的条件进行自由选择。如市场主体可以自愿选择公司制与非公司制企业形态,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与公司等企业组织形态、注册资本、出资方式等。但是,自愿性原则只能在国家非强制的范围内进行。如果国家对市场主体组织的设立、变更和终止行为作出强制性或禁止性规定,市场主体就必须服从,那么就无法体现自愿性原则。

    (三)国家强制干预性原则

    由于市场经济自身的缺陷和失灵,国家为了维护公共利益和稳定社会市场经济秩序的需要而规定市场主体必须接受或遵照执行的条件和义务,如不接受,市场主体就不能设立、变更和消灭。如设立股份有限公司、金融机构必须达到法定的最低注册资本等规定。

    四、市场主体规制法体系

    (一)市场主体组织法

    企业是市场主体的核心,因而企业法就是市场主体规制法的核心。企业是指依法设立的,具备一定的组织形态,以盈利为目的,专门从事商品经营活动和商业服务活动的经济组织。目前,我国颁布的规范企业主体资格的法律主要有:《公司法》、《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合伙企业法》、《个人独资企业法》、《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外资企业法》等。

    (二)国家对市场主体组织行为干预法

    对于企业取得市场主体资格及其资格的变更和消灭,虽然市场主体资格法已作出明确的规定,主要由相应的企业自觉遵守,但是也离不开国家的干预和监督。除了上述市场主体资格法中国家干预的法律外,还有《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

    【三】企业形态法定化与企业法律形态

    一、企业形态法定化

    (一)企业形态法定化的概念

    企业形态法定化即国家以法律形式确认企业形态,以利于建立起与之相适应的企业法律制度和科学的企业法律体系。关于企业形态法定化的概念,我们应该从以下方面进行理解:

    1.企业形态法定化是法律对企业形式的认可。企业在经济生活中的表现形式是多样的,企业都应该受到法律的调整。但是,并非每种形态的企业都在法律中得到反映。由于企业分类标准的多样性,进而导致了企业在经济生活中表现形式的复杂性,决定了法律不可能对现实生活中存在的每种企业都予以认可,法律的任务是在于找到企业的恰当表达方式。这种“恰当”,绝非全面,其追求更多的是企业分类标准的概括性,亦即一定的企业分类标准所划定出来的企业形态对现实经济中所有企业的囊括力。企业法定化形态即是找出这种标准,适应这种标准划定企业,以法律的形式对划定出的企业予以认可的过程。

    2.企业形态法定化是对企业形态的法律模式选择。在众多的企业分类中,选择何者为法律上承认的分类,是立法者必须解决的问题。要考虑多种因素,在众多模式中进行选择。企业形态法定化实际上就是这样一种对各种企业分类方法进行选择,并在此基础上将具有法律意义的企业分类方法及其所划定的企业反映到企业立法之中的过程。

    3.企业形态法定化的目的,在于建立相应企业形态的法律制度和科学的企业法律、法规体系。形态法定化蕴涵着对企业的分类,但是企业法定化形态所蕴含的企业分类并非为分类而分类,它具有明确的目的性,这是在对企业分类的基础上建立相应企业形态的法律制度和科学的企业法律、法规体系。正是这种目的性,使它区别于其他经济学意义上的分类。

    (二)企业形态法律化的原因和实质

    1.企业形态法律化的原因

    企业形态法律化并不是偶然产生的,它具有深刻的社会经济和法律原因。

    (1)企业形态法定化的社会经济原因。自然经济和简单的商品经济时期,社会活动的主体是自然人,商品交换的主体也主要是自然人,商品交换主要发生在个人之间。此时个人是主要的甚至是唯一的法律关系的主体,企业并没有在法律中得到反映,也就无所谓企业法律形态。到了商品经济时期,随着社会分工的细化、生产规模的日益扩大和科技水平的提高,挑战和竞争在经济领域日益剧烈。在这种情况下,社会经济领域就产生了不同的联合组织,法律就对联合经济组织进行调整。而这些新兴的经济联合组织就发展成为所谓的企业,企业也就发展成为社会经济生活的主导力量。作为社会经济生活的调节器的法律,不可能不对企业这一经济主体进行调整。由此可见,企业法律形态是社会经济不断发展的结果。

    (2)企业形态法定化的法律原因。企业作为经济活动的主体,必然要接受法律的调整。但是,企业仅仅是一个抽象的概念,其在社会生活中总是以具体的形式表现出来的。因此,要构建企业法律、法规体系,就不能停留在抽象的概念上,而是要把经济生活中存在的形形色色的具体企业形式,依照一定的标准进行分类,并制定相应的法律、法规进行调整。从这种意义上说,法律调整企业,其本身就是要求对企业进行划分,按照一定的企业划分进行立法,进而就形成了企业法律形态。

    2.企业形态法定化的实质

    在上述对企业形态法定化的原因分析中,已经隐含了国家对企业形态法定化的实质的内容,即企业形态的实质是国家干预。

    (1)企业形态法定化是国家行使经济权力的表现。企业是人的要素和物的要素的结合体。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作为主要的市场主体,拥有独立性、平等性和营利性,它们可以自主地决定人和物的结合形式和投资领域。但这具有较强的主观性和盲目性,为了避免企业的混乱状态,国家必须对企业进行调整。企业形态法定化就是国家为了克服企业形态的纷乱,实现企业的有效调整,而按照一定的标准划分企业,在此基础上以法律形式固定企业类别的活动过程。在这一活动过程中,国家始终居于主导地位,除了考虑和尊重社会经济生活的一般规律外,不受局部投资者意志的左右;另外,企业形态一经国家法定化,投资者即具有尊重和服从的义务。因此,企业形态法定化的过程,实为国家行使经济权力的一种体现,国家权力因素贯穿于这一过程的始终。

    (2)企业形态法定化是公权向私权领域渗透的体现。公权向私权领域渗透,是国家干预的另一种表达方式,而企业形态法定化恰恰体现了公权向私权的渗透。因为,投资者投资设立企业,这是一种典型的民事法律行为,亦即私权行为。在民法看来,这种行为应遵循意思自治的原则,包括企业形态选择在内的决策事项,都应按照投资者的自主意志办理。而另一方面,在经济法看来,国家以其职权划定可供投资者选择的企业形态,并以法律的形式加以规定和强制推行,这显然是公权对投资者投资设立企业这种私权的介入。它承认并尊重投资者选择企业形态的自由,但又为投资者的选择自由设定必要的限度。在投资者选择企业形态方面,正是投资者的意思自治和企业形态法定化二者的良性互动,推动了企业的日益繁荣。

    (3)企业形态法定化是国家干预投资者选择企业形态的体现。由前所述,企业形态一经法定化,不仅为投资者选择企业形态提供了模式,而且也在很大程度上限制了投资者对企业形态选择的自由。显然,企业形态法定化的过程,在某种程度上讲也是国家干预投资者选择企业形态的过程。

    二、企业法律形态

    (一)企业法律形态的概念和特征

    企业法律形态是指企业依不同的法律标准和条件所形成的组织形式。在我国企业登记法规中,一般表述为企业的组织形式,它是指法律规定的企业的表现形式,或者说,是指企业在法律上的类别形态。企业的法律形态决定企业内部的组织结构和企业的法律地位,同时也决定投资人的投资风险和责任范围,决定国家的企业立法体系。企业法律形态具有以下特征:

    1.企业法律形态具有法定性。企业法律形态并非由投资者随意创造或在社会实践中自发产生,它是由法律规定并具有法律强制推行力的企业形式。任何人设立企业,都只能在既有的企业法律形态中择定具体的企业类型,而不能在法定范围之外进行选择;企业成立后的行为也必须符合法律的要求,而不能以某种理论或某种学说为行为规范。同时,也只有符合法律规定的企业类型才能获得法律上的认可,进而取得市场主体的资格,成为合格的市场参与者。

    2.企业法律形态决定企业的法律地位和投资人的风险责任范围。在市场经济体制内,不同形态的企业在法律上具有不同的法律地位,由此构造出了差别很大的投资人与企业、投资人与投资人、投资人与债权人之间的法律地位,不同类型的投资者对企业以其名义产生的对外债务承担的责任迥然不同。可见,企业法律形态是直接对外宣示出企业的信用基础。

    3.企业法律形态具有普遍性。任何合法设立的企业,都必然归于法律规定的企业形态,从而使以企业形态为立法对象的企业法由此获得了普遍的适用性,避免某一企业因为既不属于这种,也不属于那种企业形态所形成的游离于法律调整之外的情况出现,法律上不可能也不应该允许有法律形态之外的企业。

    4.企业法律形态具有相对稳定性。非经严格的企业法律形态再创造过程,不能变更。企业法律形态的稳定性是法律稳定性的要求,且企业形态立法作为确定企业的主体地位或身份的法律,较之其他法律具有更高的稳定性要求。如果企业法律形态不稳定,必然引起企业法律地位和法律关系的不稳定,进而引起社会经济生活秩序不稳定。

    (二)企业法律形态的构成要素

    所谓企业法律形态的构成要素,是指各种法律上的企业的构成要素。企业法律形态构成要素是比较多的,但最具有法律意义的构成要素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有一定的成员

    在法律上,企业是进行经济活动的主体,同时也是经济主体进行经济活动的法律形式。设立、拥有并支配企业的人(自然人和法人),即是法律上所称的企业成员。

    企业的成员在企业中居于核心地位。因为,没有成员,企业就无从产生,企业可以没有雇员,但不能没有成员。成员人数在企业法律形态构成方面具有重要意义,主要表现在:①成员人数是决定企业个人人格或团体人格的主要因素;②成员人数决定了企业财产来源的多寡、企业规模的大小及企业经营条件的配置;③成员人数决定着企业内部权力的分工和制约、利益和风险的分享和分散机制的形成;④成员人数是企业法律形态的重要决定因素。

    2.财产责任制度

    企业的财产责任制度主要包括有限责任制和无限责任制。在各种企业形态中,应至少有一种责任制度包含于其中,从此意义上讲,财产责任制度是任一企业法律形态的必备构成要素。

    有限责任和无限责任是指企业债务承担财产责任范围的有限与无限,其分界线是企业成员的出资。凡以出资额为限对企业负责者,为有限责任;不以出资额为限对企业负责,当企业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投资者必须以自由财产清偿企业债务者,为无限责任。与之相联系的是,成员的有限责任意味着企业的独立责任,而成员的无限责任则决定了企业的非独立责任。

    成员的责任范围对企业法律形态的影响是明确而直接的。在企业法律形态的主要立法中,成员的责任范围成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法人企业的实质区别之一。在企业立法中,成员的责任范围又是划分企业形态进而建立企业法律、法规体系和企业法律制度的基本标准。因此,成员责任的区别构成企业间的根本区别,反映出企业间的法律制度差异。

    3.法律人格

    从各国、各地区的企业立法来看,企业的法律人格有两种:

    (1)以独立的法律身份为充足条件的法律人格。这种独立的身份只要通过必要的法定程序即可取得。以自己的名义进行活动的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无限公司、两合公司等企业享有的法律人格,即为此种。

    (2)除独立的法律身份外,还必须有以独立的财产、独立的意识和独立的责任为条件的法律人格。此种意义上的法律人格虽然也是通过注册登记等法定程序而取得,但授予和取得这种法律人格的条件比前一种的法律人格更为严格。有限责任公司、股份公司以及我国被视为法人的其他企业享有的即为此种法律人格。

    4.资产

    这里所谓资产,是指企业得以开展经营活动的一切财产。企业是人的要素和物的要素的组合。在公司中,作为资产重要组成部分的公司资本向来被视为公司不可缺少的一部分。当然,不同形态的企业因财产、责任等制度的不同,企业运用的资产与企业投资者的独立程度也会有所差别,但无论如何,缺少运营资本的企业,都是不可想象的。

    1.简述市场主体的概念和特征。

    2.简述市场主体的分类。

    3.简述市场主体规制法的概念和特征。

    4.简述市场主体规制法的调整对象。

    5.简述市场主体规制法的原则。

    6.简述企业形态法律化的原因和实质。

    7.简述企业法律形态的概念和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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