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专题解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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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改革开放以来,在经济体制改革不断推进的同时,中国的政治建设也取得了很大的成就。从“没有民主,就没有社会主义,没有社会主义现代化”,到“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到“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再到改革完善党的执政方式、加强权力制约监督机制建设,以及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建设法治政府和服务性政府等具体任务的提出,表明我们已经彻底告别改革开放以前那种政治建设的整体挫折局面,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建设驶入了快车道。

    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建设的总目标

    (一)政治文明的基本内涵

    政治文明概念内涵的基本要素有以下5个方面:第一,政治文明是人类文明整体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没有政治文明的人类文明是不完整的,有缺憾的;只有物质文明、精神文明、政治文明共同构成的人类文明才是规范的、完整的。第二,政治意识、制度文明、法治文明只是政治文明的构成因素,不能代替政治文明。第三,政治文明与政治文化有较多的联系,但只有进步的政治文化才可以称之为政治文明;从广义上讲政治文化包括政治意识、政治制度、政治行为,但政治文化是一个中性的概念,不表示政治文化的进步与否;而政治文明明确标志着政治的进步状态,政治的野蛮状态不属于政治文明。第四,政治文明是人类政治生活的进步状态,野蛮、落后的政治生活和政治现象不是政治文明。政治文明是进步的、民主的、法治的、正义的、和平的、宽容的政治生活。第五,政治文明是一个整体,包括政治意识文明、政治制度文明和政治行为文明。[1]

    以上几点综合起来,我们大致可以给政治文明概念下一个较为明晰的定义了。所谓政治文明,简要地说,就是人类社会政治生活的进步状态。从静态的角度看,它是人类社会政治进程中取得的全部进步政治成果;从动态的角度看,它是人类社会政治进化发展的具体过程。政治文明包括政治意识文明、政治制度文明和政治行为文明三个组成部分,是由这三个部分组成的有机整体。

    政治文明的实质在于,政治文明是人类政治生活的进步状态,历史上野蛮的、腐朽的和落后的政治垃圾应排除在政治文明之外;政治文明分为静态的进步成果和动态的进化过程两个层面,不能仅仅将政治文明视为过去的政治成果;政治文明由三个部分组成,不能单纯将政治意识文明或政治制度文明视为政治文明的整体;政治文明是人类政治的进化过程,具有逐步发展完善的总体趋势,不能绝对化地看待政治文明。

    总之,政治文明既是进步的,又是不断完善的;既是静态的,又是动态的;既是整体的又是部分的,人类在政治领域的一切努力都不过是为了促进政治生活的文明化发展,只有真正能够促进人类政治生活进化发展的政治意识、政治制度和政治行为,才称得上是政治文明。物质文明、精神文明与政治文明共同构成了人类文明的整体,三者之间存在密切的联系。首先,三者相互依存。物质文明体现社会的经济实力和富裕程度,离开物质文明,精神文明和政治文明将失去其存在的条件和载体。政治文明的发展程度体现社会的稳定、协调与健康发展的状况和进程,离开政治文明,精神文明就会失去规范与保障,物质文明也会失去方向与支持。精神文明展示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的思想实质和精神面貌,离开精神文明,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将会失去疏导与动力。三者相互依存,不可分割。其次,三者相互作用。物质文明为精神文明、政治文明提供物质基础,政治文明决定精神文明性质和物质文明发展的方向,精神文明为物质文明、政治文明提供思想指导、精神动力和智力支持。三者相互促进,相互作用,共同推进社会文明的过程。再次,三者在一定条件下相互转化。物质文明程度的提高可以推动社会制度的变革和思想道德及科学文化水平的提高,使物质文明转化为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政治文明的发展可以调动人的积极性,推动物质文明的进程,政治文明也可以转化为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精神文明可以为物质文明和政冶文明的发展提拱精神动力和智力支持,也可以转化为物质文明和政治文明。最后,三者都是人类认识世界、改造世界所积累的成果,都反映人类的开化程度和社会进步状况,共同构成了社会文明的内容。三者所涉及的经济、政治、文化三大领域,构成了现代社会的三维结构。

    (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建设的总目标是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

    政治文明是人类文明体系中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人类发展的不同历史时代有着不同形态和内容的政治文明。[2]社会主义政治文明是社会主义基本制度在政治领域的表现形式。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本质,就是要使民主共和国成为人民当家作主的国家形式。成为社会主义制度下全体人民不仅在政治上。而且在经济上和社会上获得解放的政治形式。改革开放之初,我们只讲物质文明与精神文明,不讲政治文明,主要原因是我们长期受“左”的思想束缚,认为“政治文明”这样的概念是西方资产阶级的专利,“许多同志不习惯,不同意。”[3]“社会主义政治文明这一概念,是江泽民同志首先提出来的”[4]。党的十六大报告中特别强调,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目标。将政治文明与物质文明、精神文明前列,这是政治发展理论上的重大飞跃。从理论上讲,文明的两分法(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存在着很大的缺陷,精神文明并不能完全涵盖或代替政治文明。政治文明既有价值形态的内容,也有制度形态的内容。如果说其价值形态基本可以纳入精神文明范畴的话,那么其制度形态则很难由精神文明来涵盖。把政治文明作为政治建设的总目标,也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实践的迫切需要。如果说改革开放后我们的物质文明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曾“一手比较硬、一手比较软”的话,那么在经济发展与政治发展之间实际上也存在着一定程度的不平衡,由此不仅带来了诸多政治性问题,如腐败和寻租的问题、党群和干群矛盾的问题、政府权力的越位和缺位问题等等,而且对经济改革的深化也形成了制约。

    有鉴于此,以社会主义政治文明为总目标,积极稳妥推进政治建设,使市场经济、公民社会与民主法治国家达成良性互动,就成为新世纪我国现代化建设所面临的一个战略性课题。提出“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这个总目标,从一定意义上说,就是要把我国的政治体制改革和民主政治发展放在更加重要的地位上。

    (三)中国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重大成果

    如果站在21世纪的高度回顾20世纪世界政治发展历史的话,那么我们完全可以自豪地说:中国政治文明是人类20世纪政治文明的重大成果。新中国成立以来,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整个中国的经济、社会特别是政治制度的具体形式及其实践都发生了程度不同的变化,具有了许多与以往的不同之处。具体而言,当代中国政治至少具有以下几个十分引人注目的特点:

    1.国家政权基础多层化。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以来,与计划经济时代不同的新的社会阶层已经出现并逐步壮大已是一个不争的事实。因此,目前中国人民的范围不只局限于占人口大多数的工人、农民、知识分子等传统意义上的劳动者阶级和阶层,而且包括承诺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其他法律的全体守法公民,即包括传统意义上的非劳动者阶级和阶层,特别是包括作为中国不可分割之组成部分的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以及台湾的各阶级、各阶层的中国人民。无论从外延还是从内涵上看,这种政治主体范围的广度,不仅当今资本主义世界(包括西方发达国家)不及,即便第一个实行社会主义的苏俄和发生变化之前的东欧各国也未曾达到。

    2.政权组织形式多样化。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虽然作为中国国家最高政权的组织形式和大陆地方国家政权组织形式的性质与地位没有改变,但是特别行政区的政权组织形式却与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截然不同。事实上当代中国形成了多样化的政权形式至少是形成了多样化的地方政权组织形式。这是其他政治文明所未曾有过的,各种政权组织形式既有区别,又有联系,并在一个国家共同存在和发展,这是人类共和制政体的新类型。

    3.国家结构形式的多彩化。从古今中外世界范围的国家结构理论与实践来看,世界范围的国家结构主要有单一制与复合制。众所周知,中国历史上就是一个单一制的国家。新中国成立之后,在马克思主义国家结构理论的指导下,根据中国的国情,在创立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基础上,继续实行单一制的国家结构形式。在“一国两制”科学构想付诸实践后,在一个统一的国家里,单一制的主体虽然没有改变,但复合制的因素却揉和其中,即港、澳、台一方面是单一制国家内的地方政府,符合单一制国家的某些特征,但另一方面,它们又享有单一制国家一般地方政府所难以享受的广泛权利,甚至远远超出联邦制等复合制国家内成员单位所享有的权利。

    4.政党关系多维化。中国大陆实行的是一种独特的政党制度——多党合作制度。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是在中国长期的革命和建设的历史发展中自然形成的,它既不同于西方的两党制或多党制,又不同于一党制,具有中国特色。一个国家究竟实行哪种政党制度形式,并不是由哪个党的主观愿望决定的,而是该国的阶级性质,该国不同历史时期或同一历史时期不同历史阶段中各阶级阶层的力量对比以及政党实力的强弱,各国的民族、历史和文化传统以及所处的国际环境等诸多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我国实行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制度既符合发展中国家的政治发展规律,也顺应了中国人民盼望政治稳定,加速发展经济文化的迫切要求。

    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建设的主要内容

    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根本体现,也是我国政治建设根本原则与主要内容。中国的政治建设,必须仅仅围绕党的领导、民主法治展开,而不能偏离这条主线。[5]

    (一)坚持与完善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建设,必须坚持中国共产党的正确领导。从历史上看,没有党的领导,就没有彻底的民族独立,自主的政治建设也失去了必需的政治前提。没有党在新中国成立之初建立的基本政治框架,包括人民民主专政制度、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和政治协商制度等,我们现在的政治建设也就成了无根之木、无源之水。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社会转型在不断加速,经济利益关系越来越多元化,社会结构也日益呈现出多阶层化的趋势。政治是价值的权威性分配。无论是协调各个方面的利益,还是把大多数人的意志集中起来形成宪法和法律,都离不开一个能够代表最广大人民利益的政治核心,一个能够得到全国各族人民、各个阶级、各个社会阶层普遍拥护和一致认可的政治领导权威。在中国,这个政治核心只能是中国共产党。

    坚持党的领导,首先必须把党自身建设好。党内民主是党的生命,中国共产党是执政党,掌握着强大的公共权力,党内民主生活状况直接影响着国家民主和社会民主的发展程度。扩大和完善党内民主的关键,在于坚持和完善党内民主集中制。在这方面,应当与时俱进地理解民主集中制。民主集中制的“民主”,体现在党内政治生活中,必须使党员能够在自由、平等的基础上就党内重大问题发表意见。民主集中制的“集中”,并不是少数领导人特别是主要负责人说了算,而是按照一定的民主程序,将多数人的意见加以确认。在此基础上,加快民主集中制的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的步伐,改革和完善党内选举制度和决策制度,充分保障党员作为党内生活的主人的民主权利。

    坚持党的领导,还要改革和完善党的领导方式和执政方式,提高党的文明执政能力和执政文明程度。由于原有党的领导方式和执政方式脱胎于革命战争年代,形成于计划经济体制之下,不能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与民主法治建设的新要求。改革和完善党的领导方式和执政方式,目标是实现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与依法执政,灵魂是民主执政,核心是处理好党的领导同国家权力机关以及权力执行机关之间的关系,即处理好党政之间的关系。江泽民同志说过,“我们的党是执政的党,党的领导要通过执政来体现。我们必须强化执政意识,提高执政本领。按照我国宪法的规定,各级政权组织,包括人大、政府和司法机关,都必须接受共产党的领导。凡属方针、政策的重大问题,都要经过党委讨论,然后分头执行。这些政权机构中的党组,应对同级党委负责;在这些政权机构中任职的党员,应执行党的决议,接受党的监督。当然,党不是政权本身,不能取代政权机关的职能。”[6]社会主义国家必须而且应当坚持党对国家政权的领导,但是不能把党领导人民管理国家与党直接管理国家混同起来,也不能把党支持人民当家作主与党代替人民当家作主等同起来。

    党对国家生活的领导,不是直接管理国家生活。作为执政党,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依法执政,不能超越国家政权和离开国家政权。积极探索中国共产党与人民代表大会及其执行机关之间关系的制度化、规范化的结合点,并且用宪法和法律加以确认,这是理顺党同国家机关之间关系的核心问题。总之,党只有适应新的历史需要,不断地改革和完善党的领导方式和执政方式,才能更好地承担起领导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建设的重任。

    (二)大力发展人民民主

    1.建设民主政治是社会主义的必然要求。我们要建设的是社会主义,我国社会主义的国家性质以及中国共产党的宗旨决定了我国社会主义政治建设必然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

    人民民主是社会主义的生命,也是社会主义的必然选择。马克思主义认为,民主是一种国家形态和国家制度。无产阶级专政的国家必须实行人民当家作主的民主制度。1945年,毛泽东在回答民主人士黄炎培关于中国共产党在执掌全国政权以后如何跳出“其兴也浮焉,其亡也忽焉”的历史周期律时指出:“我们已经找到了新路,我们能跳出这周期律。这条新路就是民主。只有让人民来监督政府,政府才不敢松懈;只有人人起来负责,才不会人亡政息。”邓小平也曾指出,社会主义的优越性,首先和主要表现在经济上,即迅速发展社会生产力,逐步改善人民的物质文化生活,而且,也表现在政治上,既充分发扬人民民主,保证全体人民真正通过各种有效形式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享有各项公民权利。1979年3月,邓小平在《四项基本原则》的重要讲话中指出:“没有民主就没有社会主义,就没有社会主义的现代化。”[7]没有民主,就没有社会主义,这是我们党九十年来历史实践的经验总结和科学论断,是我们必须毫不动摇地坚持的指导思想。我国的民主是社会主义民主,是人民民主,是全体人民所共同享有的民主,是历史上最具有广泛性的民主,是最高类型的民主。邓小平同志曾强调:“我们一定要向人民和青年着重讲清楚民主问题。……中国人民今天所需要的民主,只能是社会主义民主或称人民民主,而不是资产阶级的个人主义的民主。”[8]我们“不能搞西方那一套。”[9]“继续努力发扬民主,是我们全党今后一个长时期的坚定不移的目标。”[10]

    人民民主是社会主义现代化的一个重要目标。民主与社会主义密不可分,同样也与社会主义现代化密不可分。政治的民主化本身就是社会主义现代化的重要内容。党的十一届四中全会明确指出,现代化不限于工业、农业、科学技术和国防四个方面,高度的社会主义民主,完备的社会主义法制和高度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也是社会主义现代化的重要目标和重要保证。邓小平在《贯彻调整方针,保证安定团结》的讲话中强调:“要继续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这是三中全会以来中央坚定不移的基本方针,今后也决不允许有任何动摇。”[12]他一再指出:“民主是我们的目标。”[13]同时,人民民主也是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基础和重要条件。民主是科学决策的前提和基础。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是一项前无古人的事业,是一个巨大的系统工程,要完成这项宏伟而艰巨的战略目标和历史任务,就必须切实发扬党内民主和人民民主,逐步形成深入了解民情、充分反映民意、广泛集中民智的决策机制,提高党和国家做出的各项重大决策的科学性。人民群众是历史的创造者,完成这项伟大而艰巨的战略目标和历史任务还必须紧紧依靠最广大的人民群众的力量,只有发扬社会主义民主,才能切实调动并充分发挥人民群众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的主动性、积极性和创造性。也正是在这个意义上,邓小平同志才指出:“我们农村改革之所以见效,就是因为给农民更多的自主权,调动了农民的积极性。现在我们把这个经验应用到各行各业,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调动积极性是最大的民主。”[14]“为了实现四个现代化,必须发扬社会主义民主。”[15]

    人民当家作主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本质和核心。胡锦涛同志在十七大报告中明确指出:“人民当家作主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本质和核心。”[16]中国是有五千多年优秀历史文化传统的文明古国。但是人民真正当家作主,成为国家、社会和自己命运的主人,只是在新中国成立以后才成为现实的,这是中国人民政治地位的根本变化。宪法是我国的根本大法。在1954年制定的我国第一部宪法中庄严而明确地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这深刻地揭示了我国国家制度的核心内容和基本准则。人民民主就成为我国政治建设内在的价值取向,也成为我国政治建设内在的价值目标。人民不仅是国家、社会和自己命运的主人,更是宪法和法律所确认、保障的民主和政治权利的主体,人民依法享有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等各项权利,享有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人民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直接行使民主权利,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依法管理国家事务和社会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基层公共事务和公共事业,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人民能够在较为平等、自由和公正的环境下,得到比较全面的发展,发挥自己的创造精神和独立思维能力。这真实地反映了人民主权原则,人民群众的意愿和要求能够依法得到充分表达和反映。

    人民民主是中国共产党始终高扬的光辉旗帜。[17]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们党总结发展社会主义民主的正反两方面经验,在带领全国人民大力推进经济体制改革、推动经济发展的同时,稳步推进政治体制改革,积极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人民民主不断扩大,人民权益得到保障,极大地调动了人民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增强了党和国家的活力,为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提供了充足的动力和有力的政治保证。可以这样说,争取人民民主,实现人民民主,保障人民民主,贯穿了我们党90多年的奋斗历程。90多年来,我们党取得的一切成就,与始终高举人民民主的光辉旗帜是分不开的。

    建设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是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的必然要求。“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是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的必由之路,是创造人民美好生活的必由之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就是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立足基本国情,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解放和发展社会生产力,巩固和完善社会主义制度,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18]我们要坚定地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就必须进一步巩固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这一根本政治制度,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以及基层群众自治制度等构成的基本民主政治制度,才能有效维护民族团结、社会稳定、国家统一。

    2.不断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制度的完善和发展。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制度的自我完善和发展,要在坚持把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有机统一起来的基本原则和价值取向的条件下,去不断完善“四项基本政治制度”。这“四项基本政治制度”的不断完善和发展,就是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有效途径和形式。[19]这个有效途径和形式能使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发展道路顺利通畅,越走越宽广。

    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人民民主专政国家的政体,是实现人民当家作主的政权组织形式,是我国其他政治制度建立的基础,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我国实行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由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组成,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由人民选举产生,他们具有广泛的群众基础,包括各阶层、各地区、各民族、各方面的人士。他们来自人民群众当中,反映人民群众的意见和要求,代表人民决定国家和地方的大事。随着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不断完善,其功能和作用将不断得以充分发挥,人民当家作主的程度将不断提高。

    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民族区域自治,是中国解决民族问题的基本政策,也是中国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中国的民族区域自治,是指在国家的统一领导下,各少数民族聚居地方实行区域自治,设立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中国民族自治地方的设立是根据当地民族关系、经济发展等条件,并参酌历史情况而确定的。中国实行民族区域自治,是尊重历史、合乎国情、顺应民心的必然选择。实行民族区域自治,有利于把国家的集中、统一与各民族的自主、平等结合起来,有利于把国家的法律政策与民族自治地方的具体实际、特殊情况结合起来,有利于把国家的富强民主文明和谐与各民族的团结进步繁荣发展结合起来,有利于把各族人民热爱祖国的感情与热爱自己民族的感情结合起来。多年来,中国政府一以贯之地坚持民族区域自治,与时俱进地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取得了显著成就。

    基层民主是人民群众实行直接民主,依法管理自己的事情,创造自己的幸福生活,增加民主意识,提高民主素质和能力的广泛实践。通过发展基层民主,可以有效地促进国家政治民主。党的十七大指出,基层民主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基础性工程重点,要扩大基层群众自治范围,完善民主管理制度,把城乡社区建设成为管理有序、服务完善、文明祥和的社会生活共同体。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基层民主建设有了很大的发展,农村的村民自治、城市的社区自治等都是其中的有效形式。尽管在基层民主发展过程中出现不少问题,如宗族干扰、买票贿选、黑恶势力出现等等,但这并不能否认我们取得的成就,也不能一叶障目而裹足不前。任何一个民主发育成熟的国家在民主化初期都遇到过类似问题,况且中国是一个民主传统稀缺的国家。发展基层民主,应当在实践中积极探索具体形式,掌握规律,进一步完善基层民主制度,从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的层面保证基层民主健康顺利的发展。

    大力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一个基础环节,就是民主选举。在基层选举方面,党组织要在民主选举中争取领导权。在地方各级政权和中央政权,我们坚持共产党的领导,不搞多党竞选、轮流执政,但归根到底也有一个经过民主选举争取领导权执政权的问题。这个问题,尽管目前条件不具备,不能急急忙忙往前闯,但在人民群众民主意识不断觉醒的情况下,我们必须有所规划。

    (三)稳步推进社会主义法治建设

    党的领导和人民当家作主的辩证统一,在于坚持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党的十一届三中会会以后,邓小平指出,为了保障人民民主,必须加强法制,必须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经过30多年的改革开放,我们党对社会主义法制的认识也上升到一个新的水平:我们要建设的不仅是法制,更是法治下的法制。法制与法治之间不能划等号。作为一种治国方略,法治与人治相对立,主要功能是约束公共权力,保护公民权利。没有法治的法制,就是依法专制。

    把依法治国作为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根本方略,就意味着必须结束长期以来实行的“政策治国”、“文件治国”和“运动治国”,结束实际上与法治相对立的“人治”现象。党代表人民利益形成的路线、方针、政策,不能简单地作为治理国家的依据,而是要把这些正确的路线、方针、政策上升为国家意志,形成为法律。“党领导人民制定宪法和法律,并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离开了宪法和法律,缺乏制度和法律规范,党就很难保证实行正确的领导,甚至可能出现问题,给人民利益带来损害。党既应当是推进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领导力量,也应当适应法治的要求将自己置于宪法和法律的规范约束下,通过依法执政实现党的领导。社会主义法治,还是发展社会主义民主的根本保障。全体人民对国家社会事务拥有最终决定的权力,是社会主义民主的本质要求,但如果没有一定的制度和法律作为载体,这种本质就无从体现。所以,必须用制度和法律确认人民民主的地位,规范民主的活动实现公民参与社会政治生活的有序化。同时,一切发展民主的具体措施,也应该及时地用法律进行确认和固定,使人民在政治上当家作主真正具有制度和法律上的坚实保障。

    坚持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必须坚持以下原则:一是人民主权原则。人民主权是实行法治的政治基础,保障依法治国的“法”是良法而不是恶法。二是法律至上原则。既然依法治国的“法”建立在人民主权的政治基础之上,是良法而不是恶法,那么,一切政治、经济、社会行为,包括党对国家的领导、国家机关的施政行为、人民群众的政治参与等,都必须纳入宪法和法律的活动之内。宪法和法律是一个国家的最高权威,一切活动都不允许凌驾于法律之上。三是司法独立原则。司法是社会公正的最后“避难所”。宪法与法律至上原则的逻辑延伸,就是司法公正,最终实现宪法与法律保护下的社会正义。而要实现司法公正,就必须保证司法机关能够独立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不受任何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因此,确保司法的独立与公正,是实行法治的重要内容,也是法治社会与人治社会的根本区别之一。

    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建设的原则和方向

    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是我们党始终不渝的奋斗目标。深化政治体制改革,必须坚持正确政治方向,以保证人民当家作主为根本,以增强党和国家活力、调动人民积极性为目标,扩大社会主义民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发展社会主义政治文明。

    (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建设必须坚持共产党的领导

    我国的民主政治制度是党领导人民创建的,我国民主政治制度的发展和完善是在党领导下进行的,党的领导从根本上保证了人民当家作主。因此,要坚持不懈地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就必须坚持党的领导。当代中国,党领导、支持和保证人民当家作主的具体实现形式是:领导人民通过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掌握国家权力,以此保证国家制定的法律和方针、政策能够体现人民的共同意志,维护人民的根本利益,保障人民当家作主;领导人民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以此保证国家各项事业的发展符合人民的意愿、利益和要求;领导人民实行基层民主,由群众依法办理自己的事情,通过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领导人民严格贯彻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原则,使公民享有法律上、事实上的广泛的自由和权利,尊重和保障人权,维护公平与正义。通过这些制度和法律保障,人民真正作为国家的主人,运用属于自己的公共权力和各项公民权利去维护和实现自己的利益。

    (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建设必须坚持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

    江泽民同志指出:“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最根本的就是要把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有机统一起来。”[20]党的领导是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根本保证,人民当家作主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本质要求,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坚持党的领导、坚持依法治国和保证人民当家作主的权利是完全一致的。共产党执政就是领导和支持人民当家作主,最广泛地动员和组织人民群众依法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维护和实现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我们党的主张,我们国家的法律,都是代表和体现人民意愿和利益的,党领导人民通过国家权力机关制定宪法和各项法律,把党的主张变为国家意志,党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各级政府依法行政。反过来,依法治国,有利于从法律上制度上保证党的基本路线和基本方针的贯彻落实,保证党始终发挥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核心作用。宪法和法律又是党的主张和人民意志相统一的体现,实现和坚持依法治国就是使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在法律的保障下,通过法律途径实现自己当家作主的权利。因此,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是有机联系、相辅相成的,建设中国特设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必须坚持三者的有机统一。

    (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建设必须符合我国国情

    民主作为人类社会一种文明的政治制度,百余年来一直是中国人民孜孜追求的理想目标。但对于如何实现民主、实现什么样的民主,始终存在着两种根本不同的道路和模式:一种是把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与中国实际相结合,走自己的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另一种是走全盘西化道路,把西方资本主义民主照搬到中国。“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必须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20]中国共产党把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与中国革命的具体实践相结合,领导中国人民推翻了帝国主义、封建主义和官僚资本主义的统治,创建了工人阶级领导的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在中国第一次实现了真正的人民民主,并从中国的具体国情出发,创立了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基层群众自治制度等基本政治制度和一系列具体政治制度,找到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形成了与西方资本主义民主根本不同的政治模式。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具有巨大的优越性,归结起来主要有两条:第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是人类历史上先进的社会主义性质的民主。它把过去只有少数剥削者才能享受的民主变为大多数人都可以享受的人民民主,使广大人民群众真正成为国家和社会的主人,拥有广泛而真实的民主权利;第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是中国人民创造的适合中国国情的民主。[21]世界上并不存在惟一的、普遍适用的和绝对的民主模式,关键是要看它是否符合本国人民群众的要求,是否符合本国的实际情况。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是共产党领导中国人民长期奋斗和艰苦探索得来的,既遵循民主发展的一般规律,又具有鲜明的中国特色,已经被实践证明是完全符合中国实际和中国人民愿望的政治制度。它实现了人民当家作主,有利于国家政治稳定,能够调动起广大人民建设美好幸福生活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为我国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了强大动力和坚强政治保证。

    (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建设必须与经济社会发展阶段相适应

    胡锦涛同志在十七大报告中,重申我们必须牢记我国现在处于并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指出经过新中国成立以来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的不懈努力,我国取得了举世瞩目的发展成果,但人民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同落后的社会生产之间的矛盾这一社会主要矛盾没有变。因此要求我们必须始终保持清醒头脑,立足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这个最大实际,牢记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中心任务、历史使命和基本路线。按照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总体布局全面推进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和生态文明建设。因此,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也必须随着经济社会发展而不断深化,与人民政治参与积极性不断提高相适应,从各个层次、各个领域扩大公民有序政治参与。苏东国家民主化进程中的沉痛教训启示我们,任何超越发展阶段的民主,都有可能导致思想混乱、行为失序、社会动荡,甚至国家解体。

    (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建设要坚持循序渐进原则

    民主政治既是社会主义发展的一个重要目标,也是一个循序渐进、逐步深化、不断完善的历史过程。民主的发展程度,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息息相关。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任务将伴随巩固和发展社会主义制度的全过程。党的十七大报告指出,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目标还需要继续奋斗十几年,基本实现现代化还需要继续奋斗几十年,巩固和发展社会主义制度则需要几代人、十几代人甚至几十代人坚持不懈地努力奋斗。因此,我们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在指导思想上一定要坚定不移,在方针政策上一定要始终不渝,但在具体实践中一定要循序渐进,不断推进社会主义政治制度自我完善和发展。任何急于求成的思想,任何不切合实际的行动,都将无助于发展社会主义民主,甚至会阻碍民主政治建设的进程。

    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建设的根本途径

    (一)政治体制改革伴随经济社会发展不断深化

    早在20世纪80年代初,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起步,政治体制改革也同时被党中央提上了议事日程。邓小平同志在深刻总结建国以来正反两方面历史经验的基础上,对党和国家领导制度的改革做了系统、精辟的论述,敏锐而又深刻地分析了我国政治体制的主要弊端、产生根源、问题实质以及政治体制改革的基本原则和方式方法,阐明了进行政治体制改革的必要性、迫切性、长期性和艰巨性,指出了我国政治体制的“总病根”在于权力过分集中。80年代中期,伴随经济体制改革的逐步深入,邓小平同志指出:“现在经济体制改革每前进一步,都深深感到政治体制改革的必要性。不改革政治体制,就不能保障经济体制改革的成果,不能使经济体制改革继续前进,就会阻碍生产力的发展,阻碍四个现代化的实现。”[22]以此为指导,党的十三大对我国的政治体制改革做了全面部署,系统阐述了政治体制改革的目标和内容,使政治体制改革有了一个初步蓝图。党的十三大以后,我国的政治体制改革全面启动,呈现出良好的发展势头。为了有效应对政治风波的冲击和影响,我们党在毫不动摇坚持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的路线方针政策的同时,对政治体制改革的基本思路和具体内容作了必要调整。

    党的十四大把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作为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目标。根据这一大战略,政治体制改革转为以转变政府职能为核心,对行政机构与人员进行精简,并着手建立和完善市场经济所需要的法律体系。十五大以来,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明确提出要“继续推进政治体制改革,进一步扩大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这一定位意味着在政治领域要改变党的领导方式和执政方式,使党的政治主张经过法定程序变成国家意志,并以此为据规范执政行为。进入新世纪后,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框架基本建立起来,与其相适应,党的十六大提出要“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政治文明作为人类文明的有机组成部分,本身有着巨大的包容性和广泛的适应性,它的提出标志着我们党对人类文明的认识有了质的飞跃。党的十七大以来,我国政治体制改革继续推进。实行了城乡按相同人口比例选举人大代表,迈出了平等选举权的重要一步。基层民主得到不断发展,规范化程度日渐提高。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成绩显著。行政体制改革进一步深化,大部制改革稳步推行,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取得新进展。

    纵观中国政治体制改革的历史进程,我们不难发现其与经济社会发展的紧密相关性。30多年来中国经济持续快速发展的事实也表明,中国的政治体制基本适应了中国经济发展要求,二者都取得了重要的进步。事实上,由于我国传统体制中经济与政治高度融合的特性,决定了我们的改革没有也不可能将这二者严格分开。比如,如果没有人民公社体制的解体,家庭联产承包根本不可能实现;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全面建立,也总是伴随着政府职能的重新定位与调整;等等。对于我国来说,经济、政治再加社会和文化体制不能以简单的“线性结构”来认识,而应当将其看成是一个“网络结构”,各种改革相互牵引,在不同的历史阶段改革的侧重点会有所不同。

    (二)积极稳妥推进政治体制改革坚持的原则和着力点

    党的十八大报告指出“必须继续积极稳妥推进政治体制改革,发展更加广泛、更加充分、更加健全的人民民主。必须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以保证人民当家作主为根本,以增强党和国家活力、调动人民积极性为目标,扩大社会主义民主,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发展社会主义政治文明。要更加注重改进党的领导方式和执政方式,保证党领导人民有效治理国家;更加注重健全民主制度、丰富民主形式,保证人民依法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更加注重发挥法治在国家治理和社会治理中的重要作用,维护国家法制统一、尊严、权威,保证人民依法享有广泛权利和自由。要把制度建设摆在突出位置,充分发挥我国社会主义政治制度优越性,积极借鉴人类政治文明有益成果,绝不照搬西方政治制度模式。”这里提出的“两个必须”和“三个更加注重”表明了继续推进政治体制改革坚持的原则和着力点,是推进政治体制改革的基本遵循。

    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必须以保证人民当家作主为根本,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以及基层群众自治制度,更加注重健全民主制度、丰富民主形式,充分发挥我国社会主义政治制度优越性。要推动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与时俱进,推进协商民主广泛多层制度化发展,发展基层民主。

    积极稳妥推进政治体制改革要把制度建设摆在突出位置,充分发挥我国社会主义政治制度的优越性。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制度的主体,是由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这一根本政治制度,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以及基层群众自治制度等构成的基本政治制度结合而成的完整体系。它在集中力量办大事、有效应对前进道路上的各种风险挑战,在维护民族团结、社会稳定、国家统一,在解放和发展社会生产力、推动经济社会全面发展等方面,发挥了基础性作用,具有不可替代的政治优势。同时也要看到,当前的一些政治体制,还存在着与经济社会发展不相适应的情形,还不能很好体现我国根本政治制度与基本政治制度的优势,需要不断加以调整与革新。因此,一方面,要坚定不移地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将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有机统一起来,通过持续不断的制度创新实现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完善。另一方面,要以开放包容的心态学习和借鉴人类政治文明的一切有益成果顺应世界发展大势,借鉴而不拒斥,学习而不照搬,取其精华、弃其糟粕,丰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

    (三)推进法制中国建设

    建设法治中国,必须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加快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维护人民权益,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要维护宪法法律权威,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确保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检察权,健全司法权力运行机制,完善人权司法保障制度。

    我们党确立和实施的依法治国方略,带领人民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实现人民当家作主的题中之义,是社会主义政治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是推进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坚持遵守法律没有特权、执行法律没有例外的原则,保证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二是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加强重点领域立法,在已经形成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基础上,完善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法律,保障公民权利的法律和促进社会全面进步的法律,拓展人民有序参与立法途径。三是推进依法行政,做到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切实转变政府职能,建设法治政府。四是进一步深化司法体制改革,优化司法职权配置,规范司法行为,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确保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检察权。五是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增强全社会学法尊法守法用法意识。法治精神作为高度自觉地尊重、服从和维护法制权威的理性精神,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赖以运行和发挥效力的必要条件,也是升华其优势必须倚重的重要因素。六是提高领导干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能力。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干部要自觉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带头维护宪法和法律的权威,为全社会做出表率。七是党领导人民制定宪法和法律,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绝不允许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

    (四)强化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体系

    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坚持用制度管权管事管人,让人民监督权力,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是把权力关进制度笼子的根本之策。必须构建决策科学、执行坚决、监督有力的权力运行体系,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廉洁政治,努力实现干部清正、政府清廉、政治清明。要形成科学有效的权力制约和协调机制,加强反腐败体制机制创新和制度保障,健全改进作风常态化制度。

    权力的支配性和强制性决定了任何权力都存在着变异的可能,为防止权力被滥用,就需要建立健全一定的制约和监督体系。我们党一直强调“权为民所赋、权为民所用”,这就说明,任何对权力的滥用都是对人民的不负责任,都是对人民民主的亵渎。第一,坚持用制度管权管事管人,保障人民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是权力正确运行的重要保证。第二,确保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确保国家机关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行使权力。约束权力最好的办法就是实现权力对权力的制约。第三,坚持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健全决策机制和程序,发挥思想库作用,建立决策问责和纠错制度。凡是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决策都要充分听取群众意见,凡是损害群众利益的做法都要坚决防止和纠正。第四,推进权力运行公开化、规范化,完善党务公开、政务公开、司法公开和各领域办事公开制度,健全质询、问责、经济责任审计、引咎辞职、罢免等制度,加强党内监督、民主监督、法律监督、舆论监督,让人民监督权力,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第五,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廉洁政治,努力实现干部清正、政府清廉、政治清明,就必须加强反腐败体制机制创新和制度保障,健全改进作风常态化制度。

    注释:

    [1]贾廷秀.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齐齐哈尔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3年5月.

    [2]王中汝.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建设的目标、内容和途径.中共石家庄市委党校学报,2008年5月第10卷第5期.

    [3]龚育之.精神文明与政治文明的关系是怎样的?.学习时报,第160期.

    [4]《十五大以来重要文献选编》(中),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第1587页.

    [5]王中汝.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建设的目标、内容和途径.中共石家庄市委党校学报,2008年5月第10卷第5期.

    [6]《江泽民论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专题摘编)》.中央文献出版社2002年版,第598页.

    [7]《邓小平文选》第2卷.人民出版社1994年第2版.第168页.

    [8]《邓小平文选》第2卷.人民出版社1994年第2版.第175页.

    [9]《邓小平文选》第3卷.人民出版社1993年第1版.第240页.

    [10]《邓小平文选》第2卷.人民出版社1994年第2版.第176页.

    [11]《邓小平文选》第2卷.人民出版社1994年第2版.第359页.

    [12]《邓小平文选》第3卷.人民出版社1993年第1版.第285页.

    [13]《邓小平文选》第3卷.人民出版社1993年第1版.第242页.

    [14]《邓小平文选》第2卷.人民出版社1994年第2版.第187页.

    [15]《中产党第十七次全国代表大会文件汇编》.人民出版社2007年版.第28页.

    [16]胡锦涛.《在庆祝中国共产党成立90周年大会上的讲话》,2011-7-1.

    [17]胡锦涛.《在庆祝中国共产党成立90周年大会上的讲话》,2011-7-1.

    [18]丁玉才.坚定不移地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发展道路.内蒙古日报,2010-11-19.

    [19]《十六大以来重要文献选编》(上).中央文献出版社.2005年版.第24页.

    [20]胡锦涛.《在庆祝中国共产党成立90周年大会上的讲话》,2011-7-1.

    [21]秋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制度优势与基本特征——划清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同西方资本主义民主的界限》.求是,2010,(9).

    [22]《邓小平文选》第3卷.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第17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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