侦查讯问实训教程-犯罪嫌疑人的心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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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心理是人的大脑对客观现实的能动反映,包括感觉、知觉、想像、思维、动机、兴趣、注意、情感、意志、性格等,是大脑对客观现实的反映。大脑只有在客观现实的作用下,才能产生各种各样的心理现象。讯问中犯罪嫌疑人的心理,必然是讯问客观实际作用于犯罪嫌疑人已有心理基础的结果,是犯罪嫌疑人对讯问客观现实的反映。

    犯罪嫌疑人心理是指犯罪嫌疑人在讯问中的心理现象和心理变化规律。在刑事诉讼中,讯问阶段是犯罪嫌疑人心理变化最激烈、最迅速、最明显的一个阶段。这一阶段犯罪嫌人心理的形成,是犯罪嫌疑人内在因素与特定环境因素相互作用、相互影响的结果。

    讯问活动和心理活动是密不可分的,讯问活动充满着心理活动,讯问活动作用于心理活动。我们要正确认识和掌握这种关系,及时、适当地进行调节和控制,这是实现讯问目标的关键所在。对犯罪嫌疑人心理进行研究,掌握犯罪嫌疑人的心理特点及其活动规律,对于侦查人员制订讯问计划,选择和运用讯问策略方法,保持侦查人员自身的心理平衡,完成讯问任务具有重要意义。

    第一节 犯罪嫌疑人心理概述

    一、研究和掌握犯罪嫌疑人心理的意义

    人的任何活动中都有心理活动,即人的行为会在自己的心理上留下痕迹,又会引起意识的深刻变化,支配着人的言行。犯罪嫌疑人是被指控涉嫌犯有某种罪行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人。由于侦查开始到终结的全过程都直接关系到犯罪嫌疑人的法律地位和前途命运,所以犯罪嫌疑人归案后,除了少数的能在一进入侦查讯问就认罪服法,一般都会出现反讯问的行为。而这种种表现都是受其一系列复杂心理支配的。可以说,侦查讯问实际上是讯问人员与犯罪嫌疑人之间的一场心理战。为了取得讯问的成功,顺利完成侦查任务,侦查讯问人员必须迅速准确地掌握犯罪嫌疑人的心理,并采取有效方法做好心理转化工作,才能够把握犯罪嫌疑人在侦查过程中的各种心理表现及其变化规律,有针对性地采取恰当的讯问策略和方法。同时,研究犯罪嫌疑人心理也对保持讯问人员自身的心理平衡具有重要意义。

    (一)有利于侦查人员为制定和运用讯问策略方法提供心理依据

    讯问的实质是侦查人员和犯罪嫌疑人之间激烈的心理交锋。犯罪嫌疑人能否如实交代问题,是受一定心理因素支配的,犯罪嫌疑人深知讯问结果直接关系到自己的命运,因而会有一系列剧烈而复杂的心理活动。在讯问实践中,制订和实施讯问对策,必须根据讯问对象的心理状态和特点,对症下药才能有效地发挥对策的作用。心理影响方法只有在被讯问人愿意接受影响的条件下方能发挥作用,这就是只有当犯罪嫌疑人感受到强大的心理压力,或者产生了悔罪心理,他才有可能交代罪行。如果离开了讯问对象的个性特点和受讯中的心理状态,讯问对策便不能适应讯问活动中的心理关系,对策也不可能具有适用性和科学性。

    (二)有利于侦查人员自觉地控制自己的心理和言行

    侦查人员是办案活动的主体,讯问活动能否顺利进行,与侦查人员能否洞察犯罪嫌疑人心理,控制自己的心理状态有重要的关系。这是因为,讯问活动是由侦查人员与犯罪嫌疑人共同参与进行的。在讯问过程中,双方能否通过心理接触,达到心理相容,决定着讯问活动的成败。犯罪嫌疑人为了逃避或者减轻罪责,会集中全部的注意力和智慧,通过沉默、狡辩、谎言等种种手段来激怒侦查人员,干扰正常的讯问活动。侦查人员掌握犯罪嫌疑人的心理特点和心理活动规律,就能在讯问中识别犯罪嫌疑人的反讯问伎俩,有效地控制自己的言行,发扬良好品质,克服不良心理的干扰,调节自己的不良情绪,以最佳的心理状态和必胜的信心,驾驭讯问向有利方向发展。

    (三)有利于侦查人员审查犯罪嫌疑人陈述的真伪

    我们在讯问中要重证据、不轻信口供。这说明了口供具有复杂性,我们要从多方面分析判断口供的真伪,犯罪嫌疑人在供述中的心理状态是我们判断审查犯罪嫌疑人陈述真伪的重要依据和有效方法。这是因为,犯罪嫌疑人在讯问中的陈述,无论是真实的,还是虚假的,都受其一定心理状态的支配,并且这些心理状态会不同程度地通过其姿态、面部表情、脸色、语言、行为等表现出来。掌握了犯罪嫌疑人的心理特点和心理活动规律,有助于侦查人员从犯罪嫌疑人的外部表现中,综合证据和案件事实,对陈述的真伪做出较为准确的判断,使其供词在刑事诉讼中发挥更大作用。

    二、犯罪嫌疑人心理形成的内在因素和外部条件

    在刑事诉讼过程中,侦查阶段是犯罪嫌疑人心理变化最激烈、最迅速、最明显的阶段。这一阶段犯罪嫌疑人心理的形成,是犯罪嫌疑人的世界观、人生观等主体内在因素与所处特定环境等外在因素相互作用的结果。

    (一)犯罪嫌疑人心理形成的内在因素

    犯罪嫌疑人心理形成的内在因素是其现有的心理基础。它决定了相同的侦查讯问环境下不同犯罪嫌疑人心理的差异性。

    1.生理因素。包括年龄、性别等。

    2.气质、性格因素。

    3.犯罪经历因素。累犯、惯犯与初犯、偶犯在讯问过程中的心理表现是不一样的。

    4.案情因素。犯罪嫌疑人对自己的犯罪行为性质、犯罪情节轻重程度的认识不同,其罪责感和心理压力也不同,心理表现也就呈现出差异性。

    5.社会背景因素。犯罪嫌疑人的家庭状况、文化程度、职业、身份和社会地位等,对犯罪嫌疑人在讯问中的心理有重要影响。

    (二)犯罪嫌疑人心理形成的外部条件

    1.生活环境的突然变化。侦查阶段,案件破获后,犯罪嫌疑人一般都被采取了强制措施,人身自由受到不同程度的限制,特别是被拘留、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处于被羁押的境地,生活环境发生了突变,要受到严格的人身检查和严密的生活监管。失去自由的监所生活必然会对犯罪嫌疑人的心理形成强烈冲击,使犯罪嫌疑人产生孤独、压抑、沮丧、急躁、后悔、对立等心理。

    2.社会联系和犯罪联系的中断。由于拘留、逮捕等强制措施的实施,犯罪嫌疑人与亲人、邻里、同事等的社会联系及与同伙等的犯罪联系被中断,无从了解外界的有关信息。社会联系的中断,使犯罪嫌疑人担心亲友会因自己的犯罪行为而蒙羞受辱,邻里、同事会对自己大加谴责;社会联系的中断,也使犯罪嫌疑人无法通过外力干扰办案,无法了解案件的进展。而犯罪联系的中断,则使得犯罪嫌疑人不知道同伙的情况如何,同伙会不会出卖自己,知情人会不会揭发自己的罪行。这些客观因素,使犯罪嫌疑人容易产生孤独、不安、猜疑等心理。

    3.处于被法律追究的地位。随着讯问和调查工作的展开,犯罪嫌疑人的一些曾经被掩盖或者隐瞒的罪行逐渐被揭发,抵赖、推卸罪行的行为受到批驳,罪责感不断增强,导致内心充满矛盾,心理活动变得更为剧烈、冲动和不安,畏罪心理和恐惧情绪逐渐严重。

    4.侦查阶段人际交往的影响。在侦查阶段,犯罪嫌疑人所接触的人,主要是侦查人员、管教干部以及同监室的其他犯罪嫌疑人。此外,在一定程度上也与家属有着直接或者间接的联系。

    在上述的人际交往中,侦查人员和管教干部对犯罪嫌疑人的心理产生最为积极的有力影响。他们根据掌握的案件事实、证据和党的政策、国家的法律,运用正确的策略方法,通过对犯罪嫌疑人所涉嫌的罪行进行揭露和斗争以及对犯罪嫌疑人进行教育和挽救,促使犯罪嫌疑人的心理良性转化。

    同监室犯罪嫌疑人之间的相互影响往往对犯罪嫌疑人的心理起着较大的消极作用。同监室犯罪嫌疑人之间交谈的内容,多是想念亲友,了解讯问经过和衡量服刑年限,吹嘘以往的享乐腐化的生活方式等等。他们对定罪量刑的谈论,常常会妨碍讯问的顺利进行。

    在家属的影响方面,多数家属都能与侦查人员配合,要求犯罪嫌疑人走坦白从宽的道路,从而对犯罪嫌疑人的心理产生积极的影响作用。侦查人员应高度重视家属的作用,充分调动这一力量,对犯罪嫌疑人的心理施加积极影响。

    5.案件侦破过程中有关措施的影响。侦查讯问是在刑事案件破案后,抓获犯罪嫌疑人的基础上进行的,因此,犯罪嫌疑人在讯问中的心理必然受到案件侦破过程中有关措施的影响。例如,是否迅速破案,犯罪嫌疑人是否在毫无思想准备的情况下被抓获;搜查时,被搜查犯罪嫌疑人是否在场,是否知道搜查结果,等等,对犯罪嫌疑人的侥幸心理有重要影响。抓捕犯罪嫌疑人时,侦查人员拘捕犯罪嫌疑人的时间、场合、对犯罪嫌疑人采用的措施等,对犯罪嫌疑人的对抗心理有直接的影响。

    三、研究犯罪嫌疑人心理的途径和方法

    在侦查过程中,侦查人员应当研究掌握犯罪嫌疑人对讯问有意义的心理现象,即要研究掌握犯罪嫌疑人在侦查阶段的一般心理特征和讯问过程中心理变化的一般规律以及不同犯罪嫌疑人的个性心理特征。为此,侦查人员必须明确研究掌握犯罪嫌疑人心理的途径和方法。

    (一)研究掌握犯罪嫌疑人心理的途径

    犯罪嫌疑人心理虽然是内隐的、主观的,但是引起其心理活动的原因,形成其心理特征的条件是客观的,心理活动的结果是外显的,即犯罪嫌疑人的心理状态和心理特征必定会从各方面表现出来。这就为侦查人员研究掌握犯罪嫌疑人心理提供了可能。一般而言,侦查人员可以通过以下四个途径研究掌握犯罪嫌疑人的心理。

    1.阅卷。通过对案卷中犯罪嫌疑人的供述、现场勘查笔录、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等的分析,可以了解犯罪嫌疑人的个性、作案时的心理状态等信息。

    2.观察。观察有两种方式:一是讯问时直接观察;二是通过管教干部,同监室的犯罪嫌疑人、狱内耳目、监控设备等进行侧面观察了解,捕捉犯罪嫌疑人内心变化的信息。

    3.查访。查访是指在侦查讯问前后,通过对犯罪嫌疑人的亲友、邻里、同事、同学等的调查访问,了解犯罪嫌疑人的日常为人、性格等背景因素,为分析其在讯问过程中的心理特征打下基础。

    4.谈话。谈话是指侦查讯问人员在看守所管教干部的配合下,在看守所的谈话室与犯罪嫌疑人进行的自由交谈。由于不是正式的审讯,侦查讯问人员更能从中把握犯罪嫌疑人的思想动态和心理状况。

    (二)研究掌握犯罪嫌疑人心理的方法

    在讯问之前,侦查人员应当通过上述途径尽可能多地掌握反映犯罪嫌疑人心理的信息材料。在此基础上,再运用心理分析的方法进行分析研究,方能准确掌握犯罪嫌疑人在讯问中的心理特征和心理表现,为讯问对策的制订打下基础。分析犯罪嫌疑人心理的方法主要有:

    1.背景分析法。背景分析法是指根据掌握的犯罪嫌疑人职业、受教育程度、身份和地位、社会经历、社交范围、家庭状况、不良习惯、犯罪史等个性心理形成的背景信息,分析犯罪嫌疑人的个性心理特征,进而判断其在讯问中的心理活动的内容和行为反映方式的方法。这是分析每个犯罪嫌疑人个性心理特征最常用的方法。

    2.行为特征分析法。行为特征分析法是根据犯罪嫌疑人在讯问中的言语和非言语行为反映,分析判断犯罪嫌疑人心理状态的方法。言语反应是指犯罪嫌疑人的声音言语以及语调、语速、音高、吐字清晰度等言语特征。非言语反应是指犯罪嫌疑人在讯问中的身体动作、姿态、面部表情、眼神、手势等。行为特征分析法是分析判断犯罪嫌疑人在讯问中的心理特征和心理变化过程的重要方法。犯罪嫌疑人在讯问过程中的主要心理障碍是畏罪、侥幸和对立。这些心理会引起犯罪嫌疑人的恐惧、紧张和焦虑,从而形成一种心理压力。在此心理压力的驱使下,犯罪嫌疑人会不由自主从其言语、表情、动作等方面表现出其心理倾向,而此倾向是犯罪嫌疑人无法用意识完全掩盖和控制的。侦查人员经过仔细地观察和分析,就能判断出犯罪嫌疑人拒供的心理支柱是什么,从而准确地选择心理矫正对策,瓦解犯罪嫌疑人的拒供心理,促使其如实供述罪行。

    第二节 犯罪嫌疑人供述的心理障碍

    犯罪嫌疑人被采取拘留、逮捕等强制措施后,人身自由受到限制,与社会隔绝,信息闭塞,特别是罪行败露,处于被法律追究的地位。在这种情况下,每个犯罪嫌疑人对于是否交代罪行都必然会有激烈的思想斗争,并做出自己的抉择。在讯问中,那些影响犯罪嫌疑人做出真实和完全供述的心理活动,称为供述心理障碍。这些心理现象产生的原因不同,犯罪嫌疑人在讯问中会采取不同的对抗方式。有效地解除这些供述心理障碍,对于推动讯问进展有着重要的意义。

    一、畏罪心理

    畏罪心理是犯罪嫌疑人害怕罪行被揭露而受到法律惩罚的一种普遍心理现象。

    畏罪心理是犯罪嫌疑人受罪责感压力和法律的威慑力,对其心理造成刺激而形成的,在犯罪嫌疑人实施犯罪前已经产生。由于追求犯罪利益的冲动,在其实施犯罪时罪责感处于压抑状态。当罪行败露,面临法律的追究时,犯罪嫌疑人的罪责感则被重新唤醒。罪责感与害怕承担供认后果相冲突,使其处于畏罪心理状态中。这是犯罪嫌疑人普遍存在的心理现象。

    由于犯罪嫌疑人认识和情感中的积极因素影响着罪责感的强度,使得有畏罪心理的犯罪嫌疑人在讯问中有着不同的表现。

    1.有强烈的逃避处罚或减轻处罚的欲望。为了逃避惩罚或者减轻惩罚,有畏罪心理的犯罪嫌疑人在讯问中不是全部否认罪行,就是避重就轻地交代罪行,即使愿意交代犯罪行为的犯罪嫌疑人也不例外。他们对罪责感问题特别敏感,回答讯问人员的问题,只以对自己开脱罪责是否有利为标准。因此,在讯问中一涉及主要罪行或关键情节,则表现为对事实矢口否认,或故意编造谎言,或反复翻供。只有狡诈的犯罪嫌疑人,才能掩饰其畏罪心理,表现坦然。

    2.部分犯罪嫌疑人产生记忆、思维及语言障碍。由于罪责感压力过大,还会使一些犯罪嫌疑人失去逃避罪责的自信,而处于无所适从的恐慌之中。恐慌的存在,引起思维的混乱、暂时性遗忘及语言障碍。在讯问中常出现语无伦次、吞吞吐吐等现象,但对罪责仍会不假思索地加以否认。

    3.畏罪心理不仅是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心理障碍,也可能成为犯罪嫌疑人如实供述的心理动力。犯罪嫌疑人有了罪责感的压力,在政策感召下,便会产生寻求出路、摆脱压力的紧迫感而交代罪行。如果没有这种压力或压力不大,犯罪嫌疑人就会采取一种无所谓的态度,对讯问活动反而不利。

    畏罪心理的实质是害怕承担罪责,而刑事诉讼活动正是要解决刑事责任问题,因此,要彻底消除畏罪心理是困难的。讯问人员应根据有畏罪心理的犯罪嫌疑人在讯问中的不同表现,有针对性地进行工作。对于那种以拒供、谎供对抗讯问的犯罪嫌疑人要加强心理压力;对于那种心理压力很大的犯罪嫌疑人则要减轻压力,使其正视现实,消除顾虑,丢掉不切实际的幻想,意识到只有交代罪行,才是唯一的出路。

    二、侥幸心理

    侥幸心理是犯罪嫌疑人自认为罪行不会暴露,可以逃避罪责的一种自信感。这种心理在犯罪嫌疑人中或轻或重都存在着。

    犯罪嫌疑人的侥幸心理,不是从被拘捕后才产生的,一般形成于产生犯罪动机或着手犯罪时,讯问中的侥幸心理是其犯罪时侥幸心理的继续和演化。它的形成主要源于以下三个方面:

    1.来源于过去的直接经验。过去曾有违法犯罪行为,或发生错误,未被发现,这种经历越多,其侥幸心理越重。

    2.来源于间接经验。在犯罪嫌疑人的亲友、邻居或其他社会关系中,或同室关押的犯罪嫌疑人中,接受了幸免受罚的事例影响,这种传播接受越多,其侥幸心理越重。

    3.来源于犯罪嫌疑人本身的某些特定条件。如作案手法诡秘,没有留下证据;或仰仗自己有后台,能庇护过关;或相信攻守同盟,不会受到检举揭发;或藐视公安机关的侦破能力,自认为有对付侦查人员的手段等。

    犯罪嫌疑人侥幸心理的牢固程度有轻重之别。大部分人是凭主观臆断,自信可以隐瞒罪行,企图以这种盲目的安全感替代内心的恐惧。这类犯罪嫌疑人侥幸心理比较脆弱,容易被消除。而少数犯罪嫌疑人的侥幸心理,是在较为客观、全面地分析罪证和案情之后形成的,或逃避打击的经验比较多。这种侥幸心理,比较自觉和稳固,不易被消除。由于侥幸心理的存在,使犯罪嫌疑人有了对抗讯问的精神支柱,会促使他们敢于大胆筹划和实施对付讯问的伎俩,蓄意颠倒是非,百般掩盖犯罪事实。在讯问中主要表现为:使用各种方法试探摸底,花言巧语,偏取信任;避重就轻,蒙混过关;竭力狡辩,死不供认;蔑视讯问,毫不在乎。

    侥幸心理是犯罪嫌疑人对抗讯问的主要心理基础之一,由于犯罪嫌疑人强烈的自卫意识和信息的匮乏,形成侥幸心理的犯罪嫌疑人意志力差,疑心重,对证据非常敏感和惧怕。破除侥幸心理的基本对策是巧妙地使用证据。侦查人员要深入分析犯罪嫌疑人产生侥幸心理的原因,采用适当方式向犯罪嫌疑人输送公安机关掌握确凿证据的信息,围绕犯罪案件的客观性、可知性以及罪行必受惩罚性,进行说服教育,这是消除侥幸心理的重要方法。

    三、戒备心理

    戒备心理是犯罪嫌疑人为防备罪行被揭露和害怕得不到公正处理的一种防御反应。防御和自卫是人的本能,由于犯罪嫌疑人处于可能会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地位,为防备罪行被揭露和对侦查人员的不信任,其防御自卫本能表现得更突出。

    犯罪嫌疑人产生戒备心理的原因有以下两种:

    1.防备罪行被揭露。犯罪嫌疑人产生戒备心理的根本原因是对自己犯罪证据暴露情况存有侥幸,但这种侥幸又很脆弱。一方面,他们相信自己的罪行没有也不会被侦查人员掌握,时刻警惕侦查人员从自己的语言失误中抓住罪行;另一方面,他们对自己犯罪证据的隐蔽程度又极不自信,担心侦查人员能通过各种手段获取证据。这种矛盾状态导致犯罪嫌疑人时刻处于戒备状态,防止罪行被揭露。

    2.对侦查人员不信任。犯罪嫌疑人在进行是否供述的思想斗争时,极为关注法律和政策是否可信,他们受主观想像和他人经验的影响,害怕落入侦查人员设置的圈套,担心如实供述后不能得到公正的对待。

    在戒备心理的支配下,犯罪嫌疑人在接受讯问过程中常有以下两种表现:

    1.对一切讯问活动抱有戒心,疑虑重重。犯罪嫌疑人时时处于紧张状态,惟恐说错一句话,露出破绽;同时对讯问人员的言行表现异乎寻常的关心,多方猜测其意图,对讯问人员的提问,往往不愿立即回答,甚至以反诘的口吻向讯问人员试探摸底,然后再搪塞推委或嫁祸于人;有时供述之后,又怀疑讯问人员是否相信自己的供述,能否做出公正的认定。

    2.对周围环境高度警觉。戒备心理较强的犯罪嫌疑人,对周围环境异常警觉,环境稍有变化就会引起恐慌。他们总是疑神疑鬼,有草木皆兵之感。严重的会有幻听、幻视,精神处于失常状态。

    戒备心理使犯罪嫌疑人不能对罪行作出真实供述。讯问人员首先要了解犯罪嫌疑人产生戒备心理的原因,力求有针对性地做好工作。其次,要进行政策、法律教育,多用实例给予真诚、耐心的说服,使其真正认识并相信法律的严肃性和公正性,从而消除戒备心理。

    四、抵触心理

    抵触心理是犯罪嫌疑人与侦查人员之间因地位的对立、目的的矛盾和活动方向的背逆而产生的一种不满和敌视。

    抵触心理产生的原因大致有以下几种:

    1.犯罪嫌疑人有较强烈的反社会意识和反动的立场。这类犯罪嫌疑人对社会、他人尚且仇视,对公安机关的抵触情绪就更为强烈。这种情况主要存在于累犯、惯犯、严重刑事犯和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嫌疑人中。

    2.犯罪嫌疑人的错误认识。犯罪嫌疑人认为自己的行为不是犯罪,愚昧无知,认识低下,或认为犯罪是有一定的“原因和道理”的,遭受逮捕是冤枉的。

    3.讯问的进展使其预感到罪行将要败露或要牵连到亲友,因而对侦查人员的讯问极为反感。

    4.侦查人员的讯问方法不当,伤害了犯罪嫌疑人的人格和自尊。

    5.自己和家人曾受到公安机关的不公正对待,对侦查人员抱有陈见。

    有抵触心理的犯罪嫌疑人在讯问中的表现形式有两类:一是积极的抵触行为。抵触心理使得一些犯罪嫌疑人的情绪失控,表现为暴躁,缺乏理智,出言不逊,气焰嚣张。二是消极的抵触行为。抵触心理也使一些犯罪嫌疑人情绪受到压抑,表现为对讯问反应冷漠,漫不经心,答非所问,甚至沉默不语。

    抵触心理使犯罪嫌疑人同侦查人员在讯问中冲突较多,往往使讯问陷入僵局。侦查人员面对讯问的僵局,头脑要清醒,思维要敏捷,力求有效地控制讯问的气氛和进程,化解对立,教育感化。

    五、悲观心理

    悲观心理是犯罪嫌疑人自知罪行即将被揭露,面对法律的惩罚而对自己的前途、追求丧失信心。

    产生悲观心理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种:

    1.害怕被判处重刑,或对日后漫长的监狱生涯心怀恐惧,产生自由无望、前途渺茫的绝望感;

    2.缺乏正确的人生观,无法摆脱和解决一些现实问题,导致丧失生活情趣和希望;

    3.原来的犯罪欲望和需求得到满足,或犯罪心理定型,不思悔改,而又无法摆脱逆境,发展到极端对立的程度;

    4.犯罪后自责、后悔,自认为已成为社会的罪人和家庭的累赘,没有继续生活的勇气。

    悲观心理是犯罪嫌疑人最严重的一种供述心理障碍。在悲观心理的强烈冲击和压迫下,犯罪嫌疑人个性的稳定性发生急剧变化,丧失了生存欲望,生理和心理极端反常,不能控制自己的行为,因而在接受讯问时,有的迟钝、冷漠、忧愁、沉默;有的暴躁、烦闷,甚至歇斯底里;有的怀疑一切,仇视一切,不听任何劝告和警告,固执地采取自暴自弃或顽抗到底的态度;有的还作出极端行为,进行暴力破坏或自杀。

    矫正犯罪嫌疑人悲观绝望心理的基本对策是说服教育。首先应培植犯罪嫌疑人心理上的积极因素,消除消极因素,因为求生是人的本能,悲观厌世的心理占上风,往往是暂时的,有条件的,当条件一旦转化,心理即可恢复到正常本能状态。为此,侦查人员要有极大的耐心和热情,唤起他们对人生的留恋和对新生活的向往,激发其争取光明前途的信心。

    一、犯罪嫌疑人心理变化概述

    讯问实践证明,犯罪嫌疑人在接受讯问后,立即交代全部罪行和始终不交代罪行的,为数不多,大多数犯罪嫌疑人是经过侦查人员同其激烈交锋,反复较量之后才被迫交代罪行的。在讯问过程中,随着审讯的进展,犯罪嫌疑人的心理会发生多方面的变化。由于犯罪嫌疑人是具有不同个性特点的个体,案情特点也各不相同,因此,这种心理变化必然是多种多样的。但是这种变化并非捉摸不定,而是具有一定规律可循。

    一般而言,在讯问时,犯罪嫌疑人在畏罪心理的支配下,会有三种选择:其一,一进入讯问就认罪服法,彻底如实供认罪行;其二,直至侦查终结仍顽抗到底,死不认罪;其三,先抗拒审讯,后被迫缴械投降,交代罪行。这三种情况,前两种是少数,后一种则是多数。在审讯中,选择后一条道路的犯罪嫌疑人,其心理变化通常经历四个阶段,即:试探摸底阶段,对抗相持阶段,动摇反复阶段,供述罪行阶段。

    二、常见多数犯罪嫌疑人心理变化的四个阶段

    (一)试探摸底阶段。

    1.犯罪嫌疑人试探摸底的心理特征。犯罪嫌疑人被拘捕关押后,急于知道自己是在什么环节上出了纰漏,侦查机关掌握了自己多少罪行和证据,被害人是否活着,同伙的处境怎样,会否出卖自己等等。这些问题因与外部联系的中断而无从知晓,凭他的胡思乱想是无济于事的。因此,一旦和讯问人员正面接触,犯罪嫌疑人的首要需求便是针对这些问题对讯问人员进行试探摸底,同时对讯问人员的个性特点进行观察分析,以制订和完善其防御计划。

    2.犯罪嫌疑人试探摸底的态度、方式及各种手法。这一阶段,有的犯罪嫌疑人采取沉默、少答,或者不回答实质性问题的态度对待讯问。有的犯罪嫌疑人则以积极的防御方式试探案情,他们或反诘其拘捕的原因,索要证据,观察讯问人员的反应;或谎供、乱供,以假乱真,探测讯问人员是否相信;或装聋作哑,答非所问:或耍赖哭泣,鸣冤叫屈等等。采取各种手法迫使讯问人员搬出材料和证据,以便采取反讯问对策。也有的犯罪嫌疑人对讯问人员的一言一行十分注意,希望能从中发现讯问人员的个性弱点,以便在反审讯中加以利用,或者设法迎合讯问人员的个性,试图一开始就取得讯问人员的信任。

    3.讯问人员的对策。针对犯罪嫌疑人的试探心理,讯问人员要摸清其思想动态,识破其试探摸底的手法,以制订出矫正对策。在讯问过程中,讯问人员要特别注意自己的言行举止,不要随便表态,不要让喜怒哀乐等情绪在犯罪嫌疑人面前表现出来。遇到问题要不动声色,沉着镇静,不让犯罪嫌疑人探出虚实,不给其可乘之机。讯问人员的言行举止要保持严肃端庄,表现出严肃执法的威慑力,始终给犯罪嫌疑人以一定的压力,使其意识到自己是一个涉嫌犯罪之人,只能老老实实交代罪行,不能乱说乱动,从而不敢随心所欲地试探摸底。

    (二)对抗相持阶段。

    1.出现对抗相持的原因。这一阶段是双方斗争最激烈的阶段。出现对抗相持的原因有两个方面,一方面是犯罪嫌疑人在适应了监所生活和审讯环境,获得了案情有关信息以及了解了讯问人员的个性和实施的策略方法的基础上,迅速产生了对抗心理和侥幸心理,在讯问开始进行针锋相对的对抗;另一方面,经过初讯,审讯开始触及犯罪嫌疑人所犯罪行的实质,这直接关系到犯罪嫌疑人的前途和命运,犯罪嫌疑人便集中全力对付审讯,进行反审讯活动,顽固地抗拒抵赖。由于犯罪嫌疑人的抗拒心理正处于上升时期,所以讯问人员的政策攻心和讯问策略一时难以奏效,审讯处于僵持状态。

    2.犯罪嫌疑人对抗相持的表现。这一阶段,犯罪嫌疑人有准备地公开顶撞,蛮横反诘。他们或有意挑逗,故作懒散;或矢口否认,狡辩抵赖;或佯装不幸,悲伤叹息;或编造谎言,拖延时日等等。从各方面与我抗衡较量,妄图在心理战中取胜。

    3.对抗相持阶段的特征。对抗相持阶段是讯问双方意志和智谋的较量阶段。一般而言,在审讯初期,犯罪嫌疑人的侥幸心理占主导地位。随着审讯的深入,揭露与反揭露的斗争日益尖锐,罪行逐渐暴露,犯罪嫌疑人的侥幸心理有所削弱,畏罪心理急剧上升,对抗情绪也随着增长。讯问人员首先要准确判明犯罪嫌疑人形成拒供心理的主要心理原因,然后针对其主要拒供心理采取相应的讯问对策。

    (三)动摇反复阶段。

    1.犯罪嫌疑人在本阶段的心理状态。动摇反复阶段是犯罪嫌疑人犯罪心理防线出现漏洞,防御体系开始崩溃,心理矛盾最为激烈,心理最为痛苦,被迫选择何去何从的阶段。

    虽然犯罪嫌疑人一味抗拒,希望审讯向有利于自己的方向发展,但是在讯问人员的政策攻心和有力的追问下,特别是在证据面前,犯罪嫌疑人感到防御体系趋于瓦解,想继续顽抗,既无更好的“绝招”,又怕落得抗拒从严的下场;想交代认罪,侥幸心理并没有完全消除,且惧怕刑罚处罚、同伙报复。犯罪嫌疑人在个人利害得失方面反复权衡,在认罪态度上的表现是不敢不交代,但即使交代也是露头藏尾,避重就轻,被动迟疑,甚至忽认忽翻。

    2.动摇心理表现。犯罪嫌疑人的动摇心理会以一定的形式表现于外,这些外部表现主要有以下几点:

    第一,情绪紧张混乱。动摇心理状态加剧了犯罪嫌疑人的紧张与混乱情绪,引起一系列的生理变化,并有明显的表情动作出现。例如,有的口干舌燥,不断地舔嘴唇,讨水喝;有的不断要求上厕所;有的要求抽烟;有的坐立不安;有的用力搓手或者使劲抓头;有的面部表情不由自主地抽搐等等。

    第二,态度有明显变化。在动摇心理的支配下,有的犯罪嫌疑人低头沉思,欲言又止;有的语气由硬变软;有的面带断容,露出要交代问题的口风;有的表示要交代,但真正要交代时又犹豫徘徊等等。

    第三,提出认罪交代的条件。由于畏罪心理和侥幸心理并没有完全消除,犯罪嫌疑人在交代罪行的问题上还会讨价还价,提出各种条件和要求。如有的要求不公开案件的处罚决定;有的要求从轻处罚或免除处罚;有的要求回监室考虑后再作交代等等。

    3.准确把握时机,及时做好转化工作。在动摇反复阶段,犯罪嫌疑人想顽抗,又怕受到从严惩处;想回避,又怕讯问无休止地进行下去;想供述罪行,又抱着挺一挺也许能混过去的侥幸心理。讯问的进展迫使犯罪嫌疑人进入权衡利弊的重要关头。此时的讯问人员如果能够准确把握时机,加以恰当的引导,犯罪嫌疑人就会放弃对抗心理而交代罪行,如果讯问方法不当,或者未能把握时机,就会延长僵持时间,使犯罪嫌疑人得以修补或重构防御体系,进行更顽固地对抗。这就要求讯问人员要判明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征兆和残存的供述障碍,及时做好转化工作。切忌因初步胜利而喜形于色,急于求成;注意“搭梯子”,让犯罪嫌疑人体面地下台。

    (四)供述罪行阶段。

    1.供罪原因。这是讯问双方经过激烈的心理战,最后讯问人员战胜犯罪嫌疑人,使之交代罪行的阶段。

    这一阶段,犯罪嫌疑人在讯问人员实施政策攻心、步步追讯,以及出示确凿证据之后,其防御体系已经彻底崩溃,赖以抗拒的精神支柱被摧毁,无法继续抗拒,除了认罪服法,别无出路。当然,不同的犯罪嫌疑人供述的具体原因会有所区别。有的经过政策攻心,在法律的震慑和政策的感召下,良心受到谴责而交罪;有的在确凿的证据面前被迫交罪;有的因同案人破坏了“攻守同盟”作了交代,自己变被动为主动而交代罪行,交出同伙;有的感激讯问人员正确地执行政策,相信讯问人员能正确地处理自己的问题而交代罪行。

    2.供罪表现。应当指出,这一阶段犯罪嫌疑人的心理防御体系虽然已经崩溃,但是畏罪心理和侥幸心理并未彻底消除,它仍然会使一些犯罪嫌疑人不能做到彻底交罪。例如,很多犯罪嫌疑人供述主要罪行之后,仍可能对不被察觉的就不供或者少供,或者问一点供一点。有的则先供后翻,有的避重就轻,有的隐匿赃款赃物,有的只交代犯罪事实而回避犯罪动机和目的,有的包庇同伙等等。讯问人员应当善于把握这种心理,积极创造条件,施加心理影响,促使犯罪嫌疑人由能交罪向干净彻底交代及认罪服法的方向转化,圆满完成讯问任务。

    犯罪嫌疑人在讯问中心理发展变化的四个阶段并无明显界限,并且由于犯罪嫌疑人各自的具体情况不同,讯问人员讯问的方式方法有别,这四个阶段也不一定固定不变,时间上也可能长短不一。

    犯罪嫌疑人在讯问中由摸底、对抗到动摇,供罪的心理演变过程不可能自发产生,它是经过讯问人员严肃认真、有针对性地、反复地进行思想教育,策略地运用证据,不断地坚决斗争,使犯罪嫌疑人对其犯罪行为、犯罪后果和犯罪根源以及生活、前途、命运等等在认识上、情感上经过内心斗争,并发生某种程度的转变,从而动摇抗拒意志,走上坦白交代罪行的道路。

    第四节 不同犯罪嫌疑人在讯问中的心理特点

    不同犯罪嫌疑人在讯问中的心理,是犯罪嫌疑人的自然生理、社会经历和犯罪经历的反映。只有对犯罪嫌疑人在讯问过程中的心理作具体的分析研究,才能了解和掌握其在讯问中心理演变的具体原因,有根据地制订讯问对策,取得攻心斗智战斗的胜利。

    一、不同年龄、性别犯罪嫌疑人的心理

    人的心理因年龄、性别不同而有差异,不同的年龄、性别的犯罪嫌疑人在讯问中有不同的心理特点。

    (一)青少年犯罪嫌疑人的心理特点

    当前,青少年犯罪日益严重,向多元化、低龄化发展趋势日益明显,重新犯罪突出,团伙犯罪、流窜犯罪、农村青少年犯罪增多。

    青少年犯罪是一种复杂的社会现象,其犯罪原因也是复杂的、多方面的,既有主观原因,又有客观原因;既有个体生理、心理因素,又有自然环境、社会环境因素;既有社会历史原因,又有现实促成条件。总体上说,青少年犯罪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原因:自身的生理、心理基础:个人社会化的不正常、不完整;家庭、邻里、学校及交往的好坏;文化、道德环境的影响;人生观等意识形态方面因素的作用。

    青少年犯罪嫌疑人正处在生理发育时期,社会经验不足,认识能力较低,是非观念不清,自我控制能力差,好感情用事。在讯问中,具有以下特点:

    1.认识方面:思维具有局限性。表现为评价能力低,分不清美丑、荣辱,看问题具有表面性、直接性、随意性的特点,防御体系不够周密。思想斗争少,慑于政治攻势的威力,多数能交代问题;同时,易接受生动形象的宽严典型案例等直观教育,不喜欢说教式的教育。易受引供、诱供、指名指事问供等消极影响和同监犯教唆的影响。

    2.情绪、情感方面:自控能力差,情绪波动大,好冲动,易感情用事。拘捕后多有彷徨感,懊悔感;喜欢听表扬、鼓励的话。对讯问人员,他们有时强烈对立,异常戒备,有时又极为感激,视讯问人员为亲人;对于同伙,一般重感情,讲义气,经过讯问人员讲危害,分析利弊,大多数人却又能为了个人利益而放弃攻守同盟。他们一般缺乏对别人的尊重和同情,甚至以别人之苦为自己之乐。他们的喜怒哀乐大多以个人为中心。但由于讯问中权衡利弊比较“难”,所以他们的情绪常常随着讯问环境的变化而变化,并能在讯问和羁押过程中表现出来。

    3.意志方面:意志行为常呈现出极端化。他们多盲目抗拒而不计后果,经过追讯和教育,一般能消除抗拒意志,从而交代问题,并表示愿意认罪,接受处罚,但只要有一点不利因素影响,就有可能又回到抗拒之路上去。这些不利因素主要有:讯问人员的影响,如,讯问方法、讯问人员的态度、讯问人员自身的年龄、资历甚至相貌等等;羁押环境的影响,如看守人员的工作,同监号犯罪嫌疑人对他的劝告或拉拢、唆使;同案犯的影响,如被抓之前同伙之间订立的攻守同盟的内容、被抓对其家属的影响,如父母的劝告等。

    针对青少年犯罪嫌疑人的心理特点,讯问中要着重对其进行政策、法律和人生观的教育,以启发诱导为主,晓之以理,动之以情,戒之以规,瓦解其错误认识构筑的精神支柱:要善于发现犯罪嫌疑人认识上、行动上的微小进步,及时给予鼓励,关心生活,尊重人格,恢复其已被摧残的自尊心,使之树立对侦查人员的敬重和信任,增强对讯问的认识和理解,如实供述罪行。对于编造谎言和逞强拒供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使用欲擒故纵和激将法。

    (二)中年犯罪嫌疑人的心理特点

    中年犯罪嫌疑人一般是指35~55岁。中年是一个承上启下的人生阶段。其智力发展到最高水平,观察力、注意力、思维能力趋于成熟和完善,人际交往能力和工作能力已达到胜任社会要求的水平。中年是人生最漫长的一个阶段,中年人经历过较多的事件和危机,也承受巨大的家庭与社会责任。

    在中年犯罪嫌疑人当中,有的有屡受打击、屡教不改的历史,累犯、惯犯多是中年人;他们由于受年龄和犯罪经历的制约,其中有的人反动腐朽的人生观、处世哲学以及犯罪的反社会特征基本定型;犯罪心理结构较为稳定,呈现出一定的规律性和狡诈性的特点;犯罪的精力旺盛,能进行大量的犯罪活动,如通宵作案,长途奔袭,到处流窜等。

    中年犯罪嫌疑人一般具有以下心理特点:

    1.认识较全面,但多顾虑。中年人相对青少年而言,已步入定型和理智阶段,已积有应付紧张环境和复杂事件的经验,生活的理想和目标比较明确,看问题比较现实和周密。他们运用的策略较少情绪性,对自身的价值观和控制生活的能力持自信和肯定的态度,考虑问题冷静、现实、深刻。中年犯罪嫌疑人对讯问状况的分析比较理性化,判断事物老道,考虑问题周密;多侥幸而少恐惧;习惯凭其社会经验而评估案情,建立防御体系,并以种种方法试探摸底:不轻易为讯问人员的语言所打动,不轻易交代,也不轻易翻供。但是,他们对自己的名声、地位、和“后路”十分看重,因而顾虑重重,左右为难。

    2.情绪稳定,但牵挂颇多。中年犯罪嫌疑人的情感特点是认识比较深入、判断比较慎重,对外界的情绪体验相对稳定,不会轻易改变。但是,由于其个人在情感家庭方面有诸多牵挂,这些牵挂和顾虑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他们的受审态度。

    3.自制力强,但易犹豫。由于中年犯罪嫌疑人认识能力较强,情感相对稳定,而且凡事都要经过慎重考虑和权衡、分析和比较,在摸到我方掌握证据的底细时,会顽固抗拒,甚至抗拒到底。同时,由于他们的牵挂、顾虑较多,会常常陷入犹豫不定。

    针对中年犯罪嫌疑人的心理特点,侦查人员要着重阐明宽严政策,以确凿可靠的证据消除其侥幸心理,促使其认识到罪行已败露,罪证已被掌握,只有老实交代才能从宽;同时,针对中年犯罪嫌疑人家庭观念重的心理特点,使其在对家庭的权衡下转变态度,下决心交代罪行。

    (三)老年犯罪嫌疑人的心理特点

    一般老年犯罪嫌疑人在60岁以上,他们人生观已定型,社会经验比较丰富,老成持重。但是,他们因体力和精力的衰退,导致记忆力减弱。老年犯罪嫌疑人社会经验丰富,故自信、固执、褊狭,以自我为中心,期望得到尊重,也会有轻率和幼稚的表现。

    一般说来,在社会犯罪中,老年人的犯罪比率是比较低的。可是,随着人口老龄化的发展,老年人犯罪问题会变得越来越突出。老年犯罪嫌疑人有以下特点:从犯罪比率上看,老年犯罪率低;从犯罪主体的性别构成上看,老年犯罪男女比例逐步接近;从犯罪的被害人看,老年人犯罪的对象多为弱者;从犯罪手段上看,老年人犯罪往往采取非暴力手段,表现出智能性、间接性和隐蔽性的特点。

    讯问中的老年犯罪嫌疑人有以下心理特点:

    1.认识方面:认知内容丰富,思维方式定型化。老年犯罪嫌疑人自认为已积累了许多的人生经验,对讯问中的每一个问题都习惯于从多方面考虑、对付讯问有一套办法,且较圆滑,不轻易改变自己的观点,并作出自以为是的判断。在讯问中瞧不起年轻的侦查员。由于他们老于世故,对同案有关成员多顾虑,因而供述问题时常会兜大圈子或闪烁其词。

    2.情感方面:情绪不稳定,情感消沉、悲观。在讯问过程中,老年犯罪嫌疑人情绪反复的现象较为常见,他们时而无理狡辩,时而又情绪低落;常沉醉于对自己曾有过的较高的社会地位或成功事业的回忆之中,过去的辉煌与现在的困境比较,使他们更难于接受即将受到处罚的现实,因而懊悔、悲观心理交织而生。讯问中的老年犯罪嫌疑人,情感大多处于消极状态,沉默少言,悲观绝望。他们由于年事已高,对余年更加珍视,期望人们对其尊重,对强硬的讯问易产生抵触情绪。对年轻的讯问人员持蔑视态度,并固执己见,一旦被激怒,便以沉默对抗,形成僵局。

    3.意志方面:顽固、偏激,不易反复。在讯问中,老年犯罪嫌疑人自以为对一切都心中有数,思想固执,不会轻易改变自己的立场、观点、看法和作法,抗拒意志坚定,一般不轻易认罪。可是一旦讯问人员工作到位,能够引发其某种交罪心理,与青少年及中年犯罪嫌疑人相比,其心理状态一般不会有太大的反复,出现翻供的现象较少。

    针对老年犯罪嫌疑人的心理特点,侦查人员在讯问中的讯问速度要慢,用语简洁明了,避免强刺激语言和强硬的态度,要尊重老年犯罪嫌疑人的人格;在讯问中要把说服教育和使用证据结合起来,打消其不切实际的幻想。要善于从其丰富的生活经验入手,列举社会的道德规范和正反两方面的典型事例,唤起其罪责感和老年人特有的羞耻心,引发其对罪责及后果的懊悔和自责,以促使其如实供述。

    (四)女性犯罪嫌疑人的心理特点

    一般说来,我国女性的犯罪在总犯罪人数中所占比例很低,一般在10%左右,也呈现波浪式增长趋势。女性犯罪的特点是:多发生在月经期、生育期、更年期;作案方式上攻击性、暴力性、灵敏性差,而且是具有渐进性和隐蔽性;危害性严重,具有滋事性,多诱发其他犯罪。

    女性犯罪嫌疑人由于性激素对生理机制的制约作用以及长期传统习俗和社会环境的影响,其心理与男性犯罪嫌疑人有很大差异。一般来说,在讯问中男性犯罪嫌疑人应变能力强,言行理智化、复杂化;思想较易暴露,对事物判断能力强;受审中答辩能力强,但有后顾之忧;性情暴躁,往往吃软不吃硬,一旦幡然悔悟,能比较痛快地认罪。女性犯罪嫌疑人在讯问中的主要心理特点如下:

    1.认识方面:具有“窄、偏、钻”的思维定势。表现出思路窄、偏激、爱钻牛角尖的特点。讯问期间的女性犯罪嫌疑人一般目光短浅、思路狭窄、缺乏理智,直觉的判断能力较强,分析、判断能力偏低,在讯问中容易受暗示的影响。

    2.情感方面:情感丰富,家庭观念强,情绪低沉且极不稳定。女性犯罪嫌疑人的心理顾虑较多,不仅牵挂父母、子女、丈夫,而且也对自己自由的丧失感到恐惧,因而她们在讯问中表现出如下情绪特点:一是情绪低落,消极悲观。女性犯罪嫌疑人家庭观念较强,牵挂父母、丈夫、子女,畏罪心理较重,常表现出低头不语或哭哭啼啼。二是情绪不稳定,容易激动。对侦查人员的提问异常敏感,有时会无缘无故地与侦查人员顶撞争吵,甚至歇斯底里地嚷叫。

    3.意志方面:抗拒意志比较薄弱。女性犯罪嫌疑人性格比较柔弱,在外界压力下容易屈从,表现出意志力薄弱的特点。在讯问中,较少公开顶撞,有的经不起侦查人员的追讯,在证据面前往往承认犯罪事实,但事后感到问题严重,又加以否认,供述的反复性较大。

    讯问女性犯罪嫌疑人,尤其是讯问处于经期和更年期的女性犯罪嫌疑人,侦查人员要特别注意讯问的方法,切忌简单、粗暴,要多做耐心的疏导工作,以解除其疑惑;寓理于情,用比较现实的问题去开导感化,促其正确权衡利害得失。讯问用语要明确、恰当,防止暗示;对其真实的供述要不断地给予肯定和鼓励。

    二、不同犯罪经历的犯罪嫌疑人的心理

    犯罪经历是相对犯罪次数多少和时间长短而言的。犯罪经历对犯罪嫌疑人的心理有显着的影响。通常的规律是:作案次数越多,连续作案时间越长,犯罪恶习越深,犯罪心理结构越稳固。针对不同犯罪经历的犯罪嫌疑人的心理,讯问对策也就有所不同。

    (一)初犯、偶犯的心理特点

    初次受审的犯罪嫌疑人,主要指初犯、偶犯,也包括部分虽多次犯罪但尚未被拘捕讯问过的犯罪嫌疑人。这些人犯罪尚未形成牢固的动力定型,对法律无知,对刑事诉讼程序无亲身经历,对关押和受审感到陌生且不适应。他们在讯问中主要有以下心理特点:

    1.认识方面:对犯罪危害性认识肤浅,供述时思维缺乏严密性。初犯、偶犯大多不能正确认识自己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往往强调犯罪的客观原因,希望从轻或不处罚的心情迫切。他们在供述罪行时,一般检讨多于陈述事实,且颠三倒四,杂乱无章。他们害怕重刑,畏罪心理严重,自信心下降,言行易受他人左右。狡辩时,漏洞较多,缺乏严密的防御体系。

    2.情感方面:情绪紧张、恐惧,消沉且不稳定。初犯、偶犯没有接受讯问的直接经验,初审时恐惧、紧张、沮丧、羞耻、悔恨等心理相互交织,不知所措,对处理结果感到恐惧,担心自己受到重罚。有的初犯认为自己进了监狱就什么都完了,于是自暴自弃,破罐子破摔,拒绝教育和劝告。他们心理波动较大,容易受到环境的影响。

    3.意志方面:抗拒意志较为薄弱,防御体系不够完整。初犯、偶犯的心理波动比较大,容易受环境的影响。有的受同监犯人的教唆,学到一些对付讯问的方法,也想侥幸过关,对抗讯问。无奈他们的抗拒意志薄弱,经追讯和政策攻心后很难招架。又因缺少犯罪经验和反讯问经验,他们的防御体系不够完整,漏洞百出。这种幻想多于理智的侥幸心理是比较虚弱的,只要工作到位,很容易消除。

    讯问初犯、偶犯可以利用其刚被拘捕的恐惧心理,“先发制人”,针对要害发起进攻,使其在恐惧中露出破绽,促使其产生交代罪行的动机;接着要做好思想转化工作,反复讲解法律、政策,着重讲宽大的一面,以消除因紧张、恐惧心理所造成的精神负担;最后,利用其悔恨心理,唤起罪责感,促使其交代问题,低头认罪。同时,要善于利用其历史上的闪光点,激起其生活的勇气和信心。

    (二)累犯、惯犯的心理特点

    累犯是指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罚,刑罚执行完毕或赦免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惯犯是指反复犯同种犯罪,以犯罪所得为主要生活来源的犯罪嫌疑人。惯犯、累犯的犯罪已形成牢固的动力定型,他们不仅反社会心理强烈,还熟悉刑事诉讼程序,有一套反讯问的经验。他们在讯问中的主要心理特点如下:

    1.对讯问早有心理准备,且有一套反讯问经验。由于累犯、惯犯多次被拘捕讯问,甚至几次被判刑或处罚,他们对刑事诉讼程序和讯问方式方法比较熟悉,早在作案时就对一旦落入法网有所准备。在监所里,暗中静思反讯问的诡计,回味受审时的情况和情节。往往能从侦查人员的提问方式、提问内容的分析,判断侦查人员的水平和讯问意图;对侦查人员的态度以及年龄、能力、个性等方面的观察,来测定侦查人员的办案经验、心理准备程度,以及对案情的掌握程度,以此调整防御计划和反讯问伎俩。

    2.情绪稳定,沉着冷静,而且对立、抵触。累犯、惯犯被拘捕和被讯问时,既很少有悔罪心理,也不怕侦查人员的讯问,他们不像初犯那样紧张、恐惧,而是沉着冷静,情绪较少起伏。在讯问中,凭借以往行为表现的经验,多采用“以静待动,伺机反攻”的手法对抗。对讯问有不同程度的抵触情绪,不相信政策和正面教育,敢于顶撞侦查人员。

    3.侥幸心理极重,抗拒意志坚定。由于累犯、惯犯多次作案,又多次与公安机关打交道,迷信自己的反侦查和反讯问能力,侥幸心理严重,防卫意识特别强。同时,不相信坦白能够从宽,抱着“不见棺材不落泪、不见证据不交罪”的信条,甚至面对证据还要抵赖。为能逃避罪责,企图在意志方面与侦查人员抗衡。他们会以各种方法同侦查人员较量,妄图以“拖、瞒、骗、赖、抗”等手段将讯问引入歧途。

    讯问累犯、惯犯,是预审过程的难点。但只要讯问得当,说服教育有力,绝大多数累犯、惯犯都能彻底交代罪行。在讯问前,要做好充分的准备工作,包括侦查人员自身意志力的准备;讯问中要冷静,充满信心,用语要严谨,不轻易暴露意图,避免无把握的正面进攻,一旦发现犯罪嫌疑人的防御弱点,就要果断突破;要利用他们害怕罪证的特点,慎用证据,一举突破;政策、法律教育要耐心、具体,言之有理,言之有物,对其人格要尊重,消除抵触情绪,利用法律的威力,达到只有坦白才能从宽的共识,以树立其对侦查人员的信任感。

    第五节 无罪犯罪嫌疑人在讯问中的心理特点

    公安机关拘捕的犯罪嫌疑人中,绝大多数是有罪的,最终应受到刑事处罚。但是,由于案件的复杂性,侦查活动的隐蔽性,侦查工作的局限性,有时会出现指控失实的问题,使得所羁押的犯罪嫌疑人可能有极少数是无辜者。无罪犯罪嫌疑人同样要接受讯问。为了切实保护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及时发现和纠正侦查工作中的失误,就有必要对无罪犯罪嫌疑人在侦查讯问中的心理现象,加以分析研究。

    一、无罪犯罪嫌疑人在讯问中的主要心理活动

    (一)埋怨与愤怒

    无罪犯罪嫌疑人普遍存在埋怨情绪。他们埋怨公安机关不深入调查,使自己无辜涉嫌,名誉和地位均蒙受损失。有的犯罪嫌疑人因无罪被拘捕,自尊心受挫折,感到深受委屈和耻辱,产生怨恨情绪。这种突如其来的拘捕对于无罪的人都是无法接受和容忍的,一般都会感到意外、震惊和不知所措,有的无罪犯罪嫌疑人甚至由埋怨、怨恨而进一步发展为一股强烈的愤怒情绪。有这些消极情绪的犯罪嫌疑人,在接受讯问时,或极力申辩,或拒不回答,或公开对抗,甚至出现不理智的行为表现,如:高声抗议、故意违反监规监纪、大闹监房、绝食、自杀等,以此泄愤或表示自己清白。

    (二)顾虑与期待

    有的犯罪嫌疑人明明无罪,但说不清楚,感到受委屈,思想上很紧张,特别是拿不出反证时,更是顾虑重重。他们很怕在受人诬陷的情况下,执法机关难以正确断案,使自己受到错误处理,由无罪误判为有罪。同时,无罪犯罪嫌疑人经过一段时间的关押,对监所环境适应后,愤怒、烦躁的心情随之平静,愿意同侦查讯问人员、监管人员配合搞清自己的问题;相信和期待公安机关能对自己的问题做出公正的、实事求是的结论和处理。

    (三)恐慌与回避

    有些无罪的犯罪嫌疑人被拘捕后,由于本身有一般违法行为,但是分不清其行为的性质,不知道自己的违法行为是否严重,是否构成犯罪,因而产生恐慌心理。在讯问过程中,对该违法行为采取回避的态度。这种心理在有经济违法行为人身上表现更为突出。

    (四)体谅与感激

    有违法行为而够不上判刑的以及因政策界限关系而释放的犯罪嫌疑人,他们作为无罪犯罪嫌疑人被释放时,大多数会感激执法机关贯彻执行党和政府的政策,表示今后要遵纪守法;被冤枉受拘捕的无罪犯罪嫌疑人,只要执法机关做好善后工作,他们大多数也能体谅。

    以上是无罪犯罪嫌疑人在讯问中的一般心理表现。但是,也有的犯罪嫌疑人是出于“自愿”代人顶罪的。因此,这种无罪犯罪嫌疑人在羁押中多表现为情绪稳定,遵守监规,也能配合讯问交代“罪行”。对此,侦查讯问人员及监管人员应注意发现这种特殊的犯罪嫌疑人。

    二、无罪犯罪嫌疑人在讯问中的主要表现

    (一)合理辩解

    既无犯罪前科又无现行犯罪行为的无罪犯罪嫌疑人,经常坦然地为自己进行辩解,并积极提供无罪的证明,力求早日摆脱被冤枉的处境。也有的无罪犯罪嫌疑人认为事实终究会弄清楚,虽也进行辩解,但抱着无所谓的态度。

    (二)反抗对立

    无罪犯罪嫌疑人这种反抗对立的情绪集中表现在对侦查人员不满和对讯问的抵触上。认为公安机关无能,错抓好人,因而有的犯罪嫌疑人公然在预审室大吵大闹,但他们不知道,要弄清自己的问题,还是需要依靠侦查人员。有的甚至离开席位,往侦查人员身边靠去。当他们发泄完内心的不满后,有的为了急于表白自己,情绪显得很激动,以至有的犯罪嫌疑人在回答问题时,表现出结结巴巴、语无伦次或呼吸急促、面红耳赤、手脚颤抖、动作不协调的情形。也有的由于一时提不出反证或自认为跳到黄河也洗不清,情绪波动就更大。在谈话时,多带有发泄不满的情绪。如有的语词强硬,语气激烈;有的不听解释,大声吵闹;有的态度蛮横,公开谩骂等。由于情绪过分激动,无罪犯罪嫌疑人这种对立反抗的心理与有罪犯罪嫌疑人抗拒讯问的性质不同。他们中大多是出于一时气愤,出于一种自我防卫的本能。

    (三)沉默冷漠

    无罪犯罪嫌疑人在讯问中,时常表现出一种漫不经心,不信任侦查人员的心理状态。这种冷漠心态分别表现在以下几种犯罪嫌疑人身上:第一种,是出于江湖义气、亲友之情或被人收买,心甘情愿为他人顶罪受过的。这种人在讯问中,常以不变应万变,侦查人员问什么他回答什么,或干脆装聋作哑,沉默不语。他们常以“没什么说的,你们愿怎么处理就怎么处理”等语言进行搪塞。因为他们知道,一旦开口就难以说明白。且反应冷淡,不易动感情,对讯问不感兴趣,任凭侦查人员提问,都能按事先编造好的口供回答,对立抵触情绪不明显。第二种,是明知自己被别人栽赃陷害,但自己一时拿不出无罪的证据来证明或反驳,又不肯相信公安机关能查清事实真相,认为自己有口难辩,只好沉默不语,听之任之,自认倒霉,采取冷漠的态度。

    为了有效地保护无罪犯罪嫌疑人不受刑事追究,要求侦查人员在办案过程中应采取认真负责的态度,耐心倾听犯罪嫌疑人的辩解,如果犯罪嫌疑人提出的反证我们还没掌握或缺乏相关证据,应该立即着手调查,并在此基础上进行认真细致地分析。这样,即使有罪犯罪嫌疑人抗拒性的翻供或诡辩,我们也能做到有理有利有节地予以驳斥,如果犯罪嫌疑人所辩解得合情合理,并查有实据,则应立即采取补救措施,切实保障无罪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利。

    三、无罪嫌疑人与有罪嫌疑人心理表现比较

    无罪嫌疑人在接受讯问的阶段,也可能产生与有罪嫌疑人的一般消极心理相似的心理,如恐惧、期望、怨恨、无奈等。这些心理的表现与有罪者不无相似之处,而常带有极大的迷惑性。但如细致观察、分析,不难发现他们的不同之处:

    一是在拘留、逮捕时,有罪者的反应一般是本能地反抗、逃跑或强装镇静地主动发问:而无罪者一般是感到吃惊、奇怪或主动申辩或询问。

    二是在羁押中,有罪嫌疑人往往急于向同监犯罪嫌疑人讨教,并害怕受到提审;而无罪嫌疑人则不屑与同监犯罪嫌疑人为伍,心理沉闷,盼望早日提审,尽快澄清问题。

    三是在讯问中,有罪嫌疑人不愿谈及案情,即使否认,也过于笼统;无罪者不愿使话题离开案情,并多方辩解,即使找不出证明自己无罪的有力证据,也属于合情合理。同时有罪者比较关心判刑的结果;而无罪嫌疑人则更加关心自己的声誉。有罪嫌疑人和无罪嫌疑人在对案情的了解程度,及他们的“供词”与其他证据对比的结果方面等也有所不同。

    四是在使用测谎手段时,无罪嫌疑人会十分高兴,变得放松;而有罪嫌疑人则心情紧张,沮丧不安。

    五是在有罪嫌疑人与无罪嫌疑人语言表现上的不同:

    1.简单否认与多方论证。有罪嫌疑人赖罪时,由于无法“证实”自己“无罪”,故只能笼统否认:“我没干”,即使说出几条理由,一般也是牵强附会或查而无据或有事先安排的迹象;而无罪嫌疑人总是详详细细地多方解释,即使说不出证明自己无罪的充分理由,也在情理之中。无罪嫌疑人用事实证明无罪,有罪嫌疑人用发誓证明无罪。

    2.极力回避与不离案情。有罪嫌疑人为逃避追究,对与案件无关的事会大谈特谈,而对与案情有关的事却极力回避,或囫囵吞枣,或有意转移话题,而无罪嫌疑人为尽快澄清事实,对案情以外的事一般漠不关心,不拐弯抹角,总是紧紧围绕案情陈述和辩解。

    3.强词夺理与据理力争。有罪嫌疑人在谎言被驳,无招可施时,会撒泼耍赖,无理狡辩,但讲话时眼睛不注视讯问者,经常嘟嘟嚷嚷或声音很小;而无罪嫌疑人则会摆事实,讲道理,做出说明。并且无罪嫌疑人以一种正常的方式讲话以保证讯问者能够正确地理解。

    总之,无罪者的心理是坦然的,而有罪者则做贼心虚,讯问中,是可以运用“问”、“析”、“验”、“比”、“察”的方法予以区分的。但是,无罪者有时在讯问中也会随着讯问的进展变得忐忑不安,表现出恐惧、畏惧等迹象,此时,就要注意给予无罪辩解的机会,以分辨无罪者和有罪者。否则,就可能使无罪者也因不敢辩解而听天由命。

    实训三犯罪嫌疑人讯问心理分析与突破对策训练

    (一)实训的目的和要求

    通过完成该项训练,使学生掌握对犯罪嫌疑人心理进行分析并确定突破对策的基本思路:

    1.犯罪嫌疑人心理现象的基本内容与审讯中应把握的重点规律;

    2.犯罪嫌疑人在审讯中拒供的几种主要心理与对策思路;

    3.犯罪嫌疑人在审讯中心理变化的基本过程与对策思路;

    4.通过讯问实训,使学生掌握侦查讯问阶段的基本法律程序及要求,初步掌握初讯阶段讯问的步骤、方法和技巧,掌握初审讯问笔录的制作。

    实训要求:

    1.实训时间为2学时。

    2.组织讯问实训,应以总结出的对犯罪嫌疑人心理把握较好的案例为蓝本,根据教学的需要进行适当编排,围绕需要查明的问题,分设若干角色,如犯罪嫌疑人、同案犯、犯罪嫌疑人的亲友、知情人等,然后组织学生分别扮演不同角色,进行模拟实训。

    3.组织实训,必须遵守侦查讯问的各项规则,要根据犯罪嫌疑人心理状态正确运用讯问的各种策略、方法和技巧。

    4.参加实训的学生,必须按小组制作一份讯问笔录,笔录应严格遵循制作规范。另每位参加实训的学生必须写出实训报告(经验总结、心理体验报告)。

    5.实训必须在教师的组织下进行,学生以小组(一般5人为宜)为单位进行实训,参加讯问实训的学生必须明确各自角色的性质。

    6.实训结束后应由教师根据学生在实训中的表现和制作讯问笔录的质量,逐个进行讲评并按百分制打分。

    (二)实训器材

    讯问笔录纸、笔、印泥、拘传证等相关法律手续和文书。

    (三)实训方法

    讯问实训采取操作性实训方法进行。

    (四)实训内容

    1.通过完成典型案例中犯罪嫌疑人拒供心理的分析和制定讯问计划,训练学生的基本思路;

    2.通过观看实际审讯的录像资料,分析犯罪嫌疑人的拒供心理,将自己的对策思路与实际的审讯对策进行比较;

    3.通过实际参加模拟审讯,体验犯罪嫌疑人拒供心理及对策思路;

    4.结合实训案例的案情设置及犯罪嫌疑人在讯问中的心理表现制订突破犯罪嫌疑人心理防线的具体对策思路。

    (五)实训的要点

    实训中可根据需要设置以下障碍,以全面深入考核学生对实训内容中各个知识点的掌握:

    1.犯罪嫌疑人反审讯:控告非法拘禁,要求回避,头痛,上厕所,沉默,叫嚣,嬉皮笑脸,哭闹,抑郁,自杀……

    2.犯罪嫌疑人的基本情况:年龄用农历……

    3.犯罪嫌疑人的性质,加设无辜犯罪嫌疑人,加设共同作案犯罪嫌疑人

    (六)实训的步骤

    1.实训的准备。

    (1)由实训指导教师设计案情,下发有关案情资料;

    (2)参加实训的学生分组、分工,明确各自的职责任务和工作内容,熟悉案情,制订讯问计划,布置讯问场所;

    (3)实训指导教师联系扮演被讯问对象、报案人、知情人等学生,做好案情布置和保密教育。

    2.实训的展开。

    各小组组织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进行第一次讯问,制作讯问笔录。

    3.实训的总结评析。

    各小组初审实训结束后,上交相关文书、报告,指导教师批改后,就实训情况进行总结评析。

    评分标准:

    (1)主审和助审

    履行基本程序,查明基本案情 30分

    讯问技巧方法 20分

    讯问步骤,笔录内容规范性 20分

    人员之间配合 10分

    总结报告 20分

    (2)犯罪嫌疑人

    熟悉案情 30分

    体验犯罪嫌疑人心态 20分

    表现犯罪嫌疑人心态 20分

    反审讯 10分

    总结报告 20分

    实训案情设计

    [案例1]“10·11”金库抢劫案主犯李某受审记

    (一)

    20××年11月3日深夜,乐山市公安局接受审理四川乐山“10.11”抢劫金库犯罪嫌疑人李某(另一犯罪嫌疑人许某因拒捕被击毙)。犯罪嫌疑人李某,男,24岁,高中文化,捕前系乐山沙湾银行办事处出纳兼金库保管员。该人平素性格内向,爱面子,服软不服硬,社会劣迹不深,作案前对单位领导的不正之风表露出不满并流露出报复之意。20××年10月11日深夜,李某伙同许某潜入该银行金库,打死守库员许盛芸,抢劫现金35万余元,“五四”式手枪两支,子弹150余发,作案后潜逃至11月3日晚被捕。李某被抓获归案的当晚,负责该案侦查指挥的省、市、区及公安机关领导亲自披挂上阵,连夜突审。但在初审中,犯罪嫌疑人李某态度十分强硬,问其名字,犯罪嫌疑人冷笑道:“你们明知故问。”敦促其交代罪行,犯罪嫌疑人答:“要判要杀随你们,要我交代问题,无可奉告。”致使审讯陷入僵局。

    问题1:根据上述情况,分析判断犯罪嫌疑人抗拒审讯的方式及其赖以抗拒的心理基础是什么?

    问题2:针对本案案情及第一次审讯情况,下一步审讯应如何针对犯罪嫌疑人的心理特点展开?

    (二)

    初审中,犯罪嫌疑人李某用“无可奉告”短短一句话,公然宣告了其顽固的抗审立场和态度,其抗审讯的心理基础是:

    第一,对立心理。李某作案前曾经在给单位领导人的信中表露出犯罪动机,主要是对单位领导的不正之风的不满而泄愤报复。这种敌对情绪必然迁怒于公安机关及侦查人员。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即连夜突审,又增加了其反感抵触情绪,这是犯罪嫌疑人公开抗审的主要原因。

    第二,侥幸心理。李犯文化程度较高,头脑清醒,思维敏捷,善于应变。被捕后因知道同案犯罪嫌疑人许某已被击毙,自恃其犯罪活动无人对证,因此侥幸心理严重。

    根据上述分析判断,对下步的审讯工作作了以下布置和安排:

    首先,实现感化教育。李在逃的20多天里,一直在惊恐中度过,没睡一天好觉,没吃一顿好饭,入监后更是身心交瘁,不吃不喝。看守所积极配合讯问,对李从各方面关心照顾,与犯罪嫌疑人拉家常,谈思想。犯罪嫌疑人的敌对情绪得到缓解,主动提出交代问题的要求。

    其次,通过外调工作,进一步掌握了李犯外逃的行踪,初步摸清了巨款的下落。

    在这种情况下,确定了感化教育,以柔克刚,迂回突破的战略对策。

    一场新的交锋开始了。

    审讯前,讯问人员沏了一杯茶递到李犯手中。李开始缓缓地试探性地交代问题,供述了如何产生犯罪念头,怎样与许某策划和实施犯罪活动等情况,但却不交代案情细节,对作案后的行踪更是避而不谈。

    在这种情况下,讯问人员没有急于紧追细节,转而进行说服攻心。一方面对其进行人生观、世界观的启发教育,使其认识到自己的罪行既危害社会,又毁了自己,还坑害了家庭;另一方面又中肯又有分寸地讲政策,谈前途,晓以利害,使其明白抗拒审讯绝无出路,坦白交代尚有一线希望。经一番说服教育,李犯犹豫不决,欲言又止,斗争激烈。我们抓住这一有利时机,顺势逼近。“问题不交代不行,坦白应彻底。该怎样你难道不明白吗?”

    于是,犯罪嫌疑人又进一步交代了伙同许某作案及逃窜藏匿的情况。但进一步追问其逃离后的行踪时,李犯再次封口,不愿供出窝藏地点及窝赃情况,并说:“人家对我太好了,就是死也不愿说出他们。”

    李犯这种退中有守的反审讯表现,是基于“哥们义气”和错误的道德观。对此我们早有准备,冷静沉着,采取了“声东击西”的迂回策略,回避李怕供出同伙的敏感问题,而从追查赃款去向上迂回。

    “你给了他们那么多钱,难道你不想尽早把钱退回,挽回损失,以减少自己的罪责吗?”

    “我实在不想连累别人。”李犯动摇了。

    “事实上是他们自己害自己。此时此刻,哪还有为别人考虑的余地,还是为自己想想吧!恐怕任何人在这种情况下都会作出这样的选择。”讯问人员加重了语气。

    李埋头苦思了一阵后,终于开口供认了其逃离后窜到冠英乡农民王瑞树家藏匿19天的重要情况,至此突破了李抗审的第二道防线。

    经过一整天交战,不仅审清了李在作案前盗窃的万余元,并扩大了战果,挖出了三名窝赃包庇罪犯罪嫌疑人,追回赃款8000元。

    前两次重大突破,虽然从根本上动摇了李决心对抗到底的意志,但其仍未彻底缴械投降。他自恃许某被击毙,死无对证,始终在打死守库员这一重大问题上坚不吐实,固守一隅。据同案窝赃犯罪嫌疑人刘、蒋二人的口供证实,李在与许某作案后潜逃至刘家时,曾见李衬衣(刘、蒋已烧毁)领口上有喷溅血迹,表明李犯直接参与实施了杀害守库员的行为。而李犯多次称杀人属许某一人所为,自己未曾动手。要解决这个问题,单凭有限的证据正面强攻,必然受到其畏罪心理的严重阻碍,必须先进一步减轻其畏罪心理压力,并巧妙地使用证据破除其侥幸过关的幻想。

    两天后,再次提审李犯。

    “你能转变态度,交代问题很好,但是交代必须真实、彻底!”李不语,低头摆弄双手。

    “作案时,你穿什么衬衣?”

    “花格白底的确良衬衣。”

    “衬衣呢?”“我叫蒋某拿去烧了。”李犯不假思索地回答。

    “你看见烧的吗?”

    李犯随口答“是”,随即又惊异地反悔说:“没烧。”

    对此,讯问人员微微一笑。李犯一怔,鼻尖上冒出细细的冷汗。这时我们抓住时机,单刀直入:

    “为什么要烧衬衣?”。

    “因为……因为有血。”李犯陷入了难以退却的境地。

    在讯问人员进一步追审下,负隅顽抗的李某终于如实地供认了与许某用手枪柄共同打死守库员的重大问题,同时交代了巨额赃款的窝赃点,后经民警的多次追查,除少部分赃款被罪犯挥霍外,绝大部分赃款都被追缴归案。整个案件得以圆满审结。

    问题1:本案讯问人员怎样连续突破犯罪嫌疑人的三道心理防线?

    问题2:总结本案在分析和利用犯罪嫌疑人心理上的成功经验和应该注意的问题。

    [案例2]:徐某盗窃案审讯过程

    一、简要案情

    1996年5月8日8时,某公安分局接到报案:位于该市中心的市化工厂财务室被盗,前日未发完的工资及其他公款4400余元被盗。现场勘查表明:该财务室大门完好无撬痕,会计何某的办公桌抽屉被撬开,抽屉放在地上,地面散落着各种发票。综合现场勘验和调查访问情况,排出十几个嫌疑对象。经筛选,本厂临时工徐某(男,24岁)为重大嫌疑人。徐某于7日下午最后几个到财务室领工资,知道会计抽屉内有未发完的工资和其存放的准确位置。发案前徐某曾向会计何某借钥匙打电话,案发后却否认此事。根据上述情况,办案人员依法对徐某采取强制措施对其进行讯问。

    二、审讯过程

    (一)

    9日晚7时,依法讯问徐某。在审讯室里,办案人员不急于讯问,让徐静坐了两个多小时,意在观察其反应。徐对此表现出了极大的耐心。9时许,开始同徐正面交锋:

    “知道为什么传讯你吗?”

    “可能是我们单位被盗了吧。”

    “对此,你有什么看法?”

    徐犹豫片刻:“肯定是内部人作案。大院门锁完好,围墙又高。田某是保卫人员,当晚又值班,他应该……”(暗示田某有嫌疑。转移视线是案犯试探摸底常用之法)。

    “财务室被盗,与你有没有关系?”

    “与我有什么关系?我是临时工,要是我早就跑了,还等着你们来抓!”

    “你们单位那么多人,为什么不传讯别人而传讯你?”

    “这是你们的权力,当着那么多人将我叫到公安局来,我将来怎么做人。案子真相大白后,看你们怎么解释。”

    “公安机关有权力传讯任何犯罪嫌疑人。来这里并非都是坏人。我们既没说你偷,也没说你抢。如果财务室被盗确实与你无关,你就应该正确对待审查,配合搞清问题。像你这样的态度,不利于问题的解决,同时也不太正常。”

    “……”

    “现在,你先把7日下午到晚上的活动情况说清楚。注意要说具体。”

    “7日下午5时,我下班,洗澡,洗衣服。6点左右到我嫂子刘某家。7点多到鼓楼街吃夜餐,8点钟返回。在房间休息了一会。9点多又到我嫂子家抱了一床被子,到凤凰路3号姓周的游戏室里睡觉。是姓周的要我帮他看店。”

    “你吃夜餐还跑那么远?”

    “那里的东西好吃。”

    “什么东西?”

    徐犹豫:“那里的东西品种丰富,味道比附近的都好。”

    “你昨天吃的什么?在哪吃的?付了多少钱?”

    “……”

    “吃了什么都记不清了吗?”

    反复追讯其7日晚上的活动情况。发现时间上含糊不清,有多处疑点。

    问题1:根据上述情况,分析判断犯罪嫌疑人在初讯阶段的心理特点是什么?

    问题2:针对本案案情及第一次审讯情况,下一步审讯着重针对什么问题向其心理防线进攻?

    (二)

    10日上午8时,第二次审讯。

    “徐某,通过昨天审讯,你有什么感想?”

    “……”

    “你说把你带进公安机关是我们的权力,只说对了一半。当众将你带进来,的确对你有些影响。我们不仅要对你有个交代,更要对厂里有个交代。要不,群众会说我们乱抓人。”

    “……”

    “昨天,你说不清那天晚上的活动情况,你撒了谎。你当时究竟在干什么?为什么要撒谎?”

    “我……”

    “财务室的门是用钥匙打开的。经我们调查,除了会计和出纳外,只有你有可能配有钥匙。最重要的是现场留有你的指纹。你看,这些怎么都和你有关系?”

    “我第二天去看热闹,无意中摸了桌子。”

    “你又在说谎。首先,你不是无意中摸的。财务室被盗后,你说了什么?你不是说不怕说不清吗?何况何会计当时提醒你们不要乱摸。你为什么要摸桌子,你自己清楚,我们也清楚。其实,当时有意还是无意并不重要,重要的是你不懂得一个基本的常识:人在不同时间留下的指纹是有区别的。道理很简单,你穿上同一双鞋,夜晚和白天在雪地里踩上的脚印,它们是完全一样的吗?”

    “……”徐头埋得很低,面色苍白,表情绝望。

    问题1:本案的审讯进入对抗相持阶段后分析该犯罪嫌疑人的主要心态是什么?

    问题2:讯问人员在讯问中采用了什么样的讯问策略?

    (三)

    相持之中,徐由激烈对抗转为低头沉思,办案人员抓住其心理动摇之机,展开深入细致的思想教育,加剧其内心矛盾。

    “徐某呀,好汉做事好汉当!做了事躲不过硬躲是不明智的,你可不要把事情搞复杂了。”

    “……”

    “怎么不说话?在忏悔?你的确需要好好忏悔。据我们了解,你在化工厂的这份工作来之不易,而且快要转正了。同法律较量注定要失败。我们正告你:你的犯罪事实已经完全暴露。继续执迷不悟,势必要付出惨重代价。你已经走错了一步,不要一错再错。”

    “……”徐的头低得更低了,神情极度悲伤。

    “我们说你走错了路,并不是说你就没有前途。只要你认罪服法、真诚悔过,前途依然光明。我们相信,只要你改过自新,重新做人,也一样会有前途。你今年才二十出头嘛!但有一个前提:那就是你必须如实交代,认罪服法,争取从宽处理。”

    徐长时间沉默,低头沉思;悲伤中抬起头,欲言又止。我方意识到火候已到,立即开始突破:

    跳跃发问:“你几点钟进去的?”

    突然抬头:“七点多钟。”

    “你接着讲。”

    “我带了起子、钳子和事先配好的钥匙,用钥匙打开财务室的门。正对门的是何会计的办公桌。我用钳子把办公桌中间的挂锁撬断,暗锁没撬开,就撬右边的抽屉。撬开后拿出抽屉,我从那里把手伸进中间的抽屉,摸出了七八个工资袋和用夹子夹着的一叠钱。然后,我就出了财务室,从门卫旁的楼梯边翻院墙出来。边走边把钱从夹子上取下和从工资袋内拿出,夹子随手扔了,工资袋丢进凤凰路联防队厕所的便池里。接着,我到我嫂子家,说这是我几个月的工资,还有以前攒的钱,共四千多元。放在宿舍里不安全,临时放在她那里几天。她答应了。”

    “钳子、起子和钥匙呢?”

    “在我床下的棉絮中。”

    搜查,起获赃款及作案工具。

    问题1:本案的审讯进入动摇反复阶段犯罪嫌疑人的主要心态是什么?

    问题2:讯问人员在讯问中采用了什么样的讯问策略加速了犯罪嫌疑人如实供述罪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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