侦查讯问实训教程-侦查讯问的组织实施
首页 上一章 目录 下一章 书架
    为了使侦查讯问工作取得成功,讯问指挥人员及讯问人员必须精心组织,精心指挥,精心准备,从组织上、行动上、物质上把讯问的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第一节

    侦查讯问的准备

    侦查讯问的准备工作十分重要,准备工作的好坏与讯问的成败密切相关。因此,在开展讯问工作之前,要认真做好各项准备。安排适当合理的力量,尽可能详细具体地汇集案情资料,客观全面地研究分析案情,制订切实可行的讯问计划,选准突破口等等。总之,讯问的准备工作做得越细致越充分越好。

    一、及时组织讯问力量

    (一)组织讯问力量

    讯问活动是由侦查讯问人员组织实施的,讯问活动的成败主要取决于侦查讯问人员。因此,讯问前应根据案件的性质,案件涉及的犯罪嫌疑人人数的多少,案件的重大、复杂程度,以及案情发展趋势,组织讯问力量。

    1.一般案件,应组织不少于两人的讯问小组负责讯问工作。

    2.影响大、危害后果严重的重大、特大案件,应组织两人以上的讯问组负责讯问工作。对于犯罪嫌疑人人数较多的复杂的共同犯罪案件,应当适当增加讯问力量,统一部署,统一指挥,互相协调,密切配合,分组同步开展讯问。

    3.犯罪嫌疑人分布在不同县、市或不同省(区),跨县、市或跨省(区)犯罪的案件,可由有关的县、市公安机关协商组织讯问力量进行讯问,也可以由有关县、市的共同上级公安机关牵头组织讯问力量进行侦查讯问,或由共同的上级公安机关指定有关的某一个下级公安机关组织力量进行讯问。

    对重大、特大和复杂疑难的案件,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及当地公安机关的设置情况,确定讯问指挥人员。

    (二)讯问人员的分工

    一般情况下,讯问由主审人和记录人负责进行。对于重大、特大和复杂疑难案件的侦查讯问,除了主审人和记录人之外,还应增加人员协助讯问和录音、录像。主审由熟悉案情或有经验的人员担任。主审人员和记录人员及其他助审人员要共同研究分析案情,制定讯问计划,确定讯问的策略、步骤和方法。

    记录员和其他助审人员应协助主审做好讯问的各项工作。在讯问时,主审、记录员、其他助审人员要根据各自的分工和事先约定的方法,各负其责,互相配合。记录员和其他助审人员负责记录,包括文字记录和录音、录像,准确无误地把讯问的真实情况记录下来。在必要时可以向犯罪嫌疑人提出补充性的问题和进行思想、政策教育。在一般情况下,应按照原定的讯问计划和步骤进行讯问。如果主客观情况发生了重大变化,主审可以根据变化了的情况改变讯问计划,或按事先研究的其他方案进行讯问,记录员、其他助审人员应密切配合。

    在装备了录音、录像等设备的审讯室进行讯问,主审可以用图文传输系统与审讯室外的指挥人员联系,报告讯问的进展情况,或提出要求其他人员配合讯问的问题和事项。讯问指挥人员也可以通过该系统直接指挥讯问。

    二、熟悉案件情况

    参加讯问的侦查讯问人员应当认真分析研究案件材料,熟悉案件的各种情况,了解犯罪嫌疑人是怎样犯罪的,犯罪的前后表现如何,要做到心中有数。

    (一)熟悉案件发生的基本情况

    1.发案的时间。案件发生的时间和发现案件的时间,以及犯罪嫌疑人当时的活动情况。

    2.发案的地点。发生案件的地点或发现犯罪证据的地方,或发现犯罪的第二现场和由犯罪的第二现场推断出的犯罪第一现场以及这些地点、地方、现场周围的环境,等等。

    3.犯罪现场情况。现场痕迹、物证及尸体的具体位置,案犯的来去方向,等等。

    4.被害人的情况。被害人姓名、性别、年龄、经历或职业,被害人家庭成员情况,发案时被害人的所在位置和活动情况以及被害人的人员交往情况,等等。

    (二)熟悉侦查破案的情况

    1.对案件的分析、推断、结论及其依据:

    2.确定侦查方向、范围及其依据;

    3.开展侦查的具体过程;

    4.确定犯罪嫌疑人的依据及线索来源。

    (三)熟悉犯罪嫌疑人的情况

    熟悉犯罪嫌疑人的情况,有助于了解犯罪嫌疑人犯罪的动机、目的、作案的方法及手段,有无犯罪前科经验,是初犯还是惯犯,实施犯罪前是否有预谋,有准备,有助于了解犯罪嫌疑人的个性特点、道德品质以及个人气质等。掌握这些情况,对制订讯问计划,确定讯问策略、方法非常重要。熟悉犯罪嫌疑人的情况包括:

    1.犯罪嫌疑人个人及家庭的基本情况;

    2.犯罪嫌疑人受教育的程度;

    3.犯罪嫌疑人的经历(包括犯罪经历);

    4.犯罪嫌疑人的社会关系及社会交往情况;

    5.犯罪嫌疑人的性格、品质以及案件发生前后的表现;

    6.犯罪嫌疑人对案件侦查情况的知情程度。

    (四)熟悉证据材料和案件的其他材料

    讯问犯罪嫌疑人要有一定的证据。讯问前,要详细了解掌握已收集的证据材料和其他材料。审查证据材料的可靠程度,弄清哪些犯罪事实、情节有证据证实,与案件具有内在的联系;哪些没有证据证实,哪些还有疑点、矛盾。必要时应进行检验、鉴定。弄清有无查清案件疑点、矛盾的线索,这些线索涉及什么地方、单位、个人,应当采取什么方式调查取证,哪些疑点或矛盾要通过讯问犯罪嫌疑人才能排除或证实。对共同犯罪案件,通过熟悉证据和其他材料,看共同犯罪案件中有几个犯罪嫌疑人,从已有证据材料中能否确定主犯、从犯、胁从犯,有无同伙漏网。熟悉案件的其他材料,还可以了解犯罪涉及的范围、犯罪行为的暴露程度和影响程度。另外,将已有的案件证据材料和其他材料综合起来进行分析,这样才能对案情作出判断,对犯罪嫌疑人的供述意向有所了解。这对于制订讯问计划,确定讯问策略、步骤、方法是十分重要的。

    三、掌握犯罪嫌疑人的心理

    犯罪嫌疑人在受讯时心理变化虽然有共同的规律,但由于每一个犯罪嫌疑人不同的生活经历、交际关系、社会经验、文化程度、性格、气质和生理条件,在受讯时其心理是不同的。同一个犯罪嫌疑人,在不同的讯问阶段,其心理也不一样。因此,讯问人员必须认真进行调查研究,掌握犯罪嫌疑人的心理,并根据案件性质和案情的需要,确定讯问的策略、方式、方法和节奏。

    (一)掌握犯罪嫌疑人心理的途径

    1.从档案资料中研究。档案资料中通常有反映犯罪嫌疑人年龄、文化、职业、家庭、社交等方面情况的材料;传唤、拘传、拘留、逮捕等呈批材料更有反映犯罪嫌疑人犯罪事实、犯罪经历等的材料。借此可以显示出犯罪嫌疑人所处的环境状况,是惯犯还是偶犯,基本的心理特点和现实的心理状态以及对付侦查的态度和手段。

    2.向有关人员调查。犯罪嫌疑人的犯罪行为、对付侦查的行为以及其他行为,是不以人的主观意志为转移而客观存在的,尽管不同的行为形式有别,手段各异,但可以从遗留在受害人及其他人大脑里的印象中找到其踪迹。因此,应向受害人、接触过犯罪嫌疑人的其他侦查人员、看守管教人员、犯罪嫌疑人的亲朋好友、同监在押犯、原工作单位或农村基层组织、街道组织、证人等,进行全面的调查,掌握犯罪嫌疑人的心理。

    3.运用电子监控设备进行观察。充分利用羁押场所内安装的电子监控设备对犯罪嫌疑人在监所内的动态实行跟踪观察,全面掌握其在监所内的言论及行为表现。

    (二)掌握犯罪嫌疑人心理的方法

    1.分析犯罪嫌疑人对侦查情况的知情程度。犯罪嫌疑人是生活在社会中的人。案件发生后,有的犯罪嫌疑人极力进行反侦查,向有关人员打探消息,对侦查的情况可能有所了解。犯罪嫌疑人对侦查情况的了解程度,与其是否如实供述密切相关。有犯罪行为的犯罪嫌疑人如果对公安机关掌握他犯罪的证据有多少,哪些还没有掌握,证人的态度是什么,被害人现在的情况如何,侦查讯问人员对案件的看法怎样以及逃避或减轻惩罚的关键在哪里,怎样才能达到目的等等都知道得一清二楚,他就会有计划、有目的、有针对性地进行狡辩或抵赖,使讯问人员的讯问策略和讯问方法失去作用。如果对侦查的情况一无所知,或知之甚少,凭其本能,虽然也会施展反讯问的伎俩,但大多是盲目的,讯问人员制订和实施讯问策略、确定讯问方法就有更多的回旋余地。

    2.分析犯罪嫌疑人被传唤、留置盘查、拘传、拘留、逮捕时的行为表现。公安机关对他们采取这些措施时,表明公安机关已经掌握了一定的犯罪证据,他们的犯罪行为将受到追诉,而这正是他们极力想逃避的。因此往往会采取拒捕、逃跑、藏匿等方法对抗,有的还会煽动亲属或不明真相的群众围攻侦查讯问人员。对于无罪的犯罪嫌疑人来说,这涉及他的声誉问题,其行为表现是紧张、愤怒和无奈,极力为自己申辩,以表明自己的清白。犯罪嫌疑人的这些行为表现,是其某种心理的强烈反应。

    3.分析犯罪嫌疑人被羁押后的表现。有犯罪行为的犯罪嫌疑人被羁押后,生活环境和物质生活条件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客观的犯罪事实就像一块石头压在心头,或者像一块磁铁一样伴随着他形影不离,白天抛不掉,晚上睡觉也会折磨得他们不能安宁,精神负担会压得他们透不过气来。为了摆脱这种困境,很多犯罪嫌疑人会在同监人犯中寻找知心人,密谋对抗讯问的“策略”;或想方设法与同伙订立攻守同盟,千方百计与监所外有关人员取得联系,互递信息:或向同监人犯打听类似他这样犯罪行为的处理结果;有的则害怕罪行暴露,不轻易与同监其他人犯交往;有些甚至采取破坏监所秩序的极端行动。所有这些,都反映出犯罪嫌疑人的心理活动情况。同时,在各种因素的作用下,犯罪嫌疑人心理又会经常变化。

    4.讯问时正面观察分析。讯问时,犯罪嫌疑人因为讯问的压力,心理会出现变化。讯问人员应细心观察犯罪嫌疑人的一举一动,一言一行,从其神色、表情、动作和情绪反应,供述或辩解的语气中对其心理活动作出正确的评价。

    分析掌握犯罪嫌疑人的心理不是一次性的,要真正掌握犯罪嫌疑人心理,需要通过不同途径,采取多种方法才能实现。

    四、制订侦查讯问计划

    讯问计划可分为全案讯问计划、个别事实情节讯问计划和突击讯问计划。制订讯问计划,应根据讯问任务的要求、难易程度和犯罪嫌疑人的身份、地位,案件性质及复杂程度,讯问有利和不利的因素,经集体研究讨论后制定。在证据材料不多,对案件或某些事实、情节了解掌握不深的情况下,制定讯问计划更要慎重。对特别重大、复杂的案件,涉外案件,不仅要制定出书面计划,而且要报有关领导批准,然后再执行。

    (一)全案讯问计划

    全案讯问计划是讯问犯罪嫌疑人全部犯罪事实或讯问某一宗犯罪案件的计划。

    1.案件的简单情况。包括犯罪嫌疑人的基本情况,发生案件或发现案件的时间和地点,有哪些证据材料,证据材料中有哪些疑点和矛盾,缺乏哪些证据材料。

    2.要通过讯问查明的事实、情节,核对的证据。

    3.讯问的步骤和策略方法。

    4.讯问时需出示的证据材料,出示证据材料的方法。

    5.讯问如何与其他侦查措施结合(如查证、监控等)。

    6.讯问中可能出现的问题,解决问题的预设方案。

    (二)个别事实情节讯问计划

    个别事实情节讯问计划是为了查明案件中某一项关键性事实或情节的讯问计划,一般在全案讯问计划的基础上制定,是全案讯问计划的深化,内容与全案讯问计划大同小异。

    (三)突击讯问计划

    突击讯问计划是指由于案情紧急或重大,需要通过讯问迅速查明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或迫切需要追讯有现实危险性的问题的讯问计划。除了必须列明案情紧急程度或重大程度和迫切需要追讯的内容以外,其余内容与全案讯问计划基本相同。

    讯问计划要根据案情的变化和讯问的进展情况,及时修改和调整。

    五、确定侦查讯问场所

    讯问场所和周围环境可对犯罪嫌疑人起到一种心理刺激作用。因此,讯问场所的选择和布置应引起高度重视。

    (一)确定讯问场所应考虑的因素及要求

    选择和布置讯问场所是讯问准备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要根据案件的大小,证据的多少及可靠程度,犯罪嫌疑人的身份、地位、年龄、性格和身体状况、社会关系、社会交际能力,对犯罪嫌疑人是否采取了强制措施等来确定。只有这样,才能创造适宜的环境和气氛。选择和布置讯问场所的基本要求是:严肃、安全、保密,便于通讯联络和交通方便。

    (二)看守所审讯室的布置

    对已经被拘留、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讯问应当在看守所的审讯室进行。看守所审讯室分为能录音、录像的审讯室和普通审讯室。不论是能录音、录像的审讯室,还是普通审讯室,都要求布置得严肃、隔音、通风,便于保密和防止外界的干扰。审讯室的面积要适中,不宜过大,也不能过小。在有条件的地方,对重大、特大案件或复杂疑难案件的犯罪嫌疑人、社会地位较高的犯罪嫌疑人,应在能录音、录像的审讯室讯问。为了取得良好的录音、录像效果,录音、录像设备要高度隐蔽,不能让犯罪嫌疑人察觉,墙壁和天花板要用吸音材料装修。装修墙壁的吸音材料以米黄色或乳白色、乳黄色为宜,装修天花板的材料宜用白色。室内地板可铺垫浅色地毯。审讯室内的光线要按照标准照相馆对照相光线的要求设计,为防止外界噪音的侵入和讯问人员走动的声音影响录音效果,审讯室的门窗要紧闭,室内安装通风条件好无噪声的空调设备,室内要有闭路电视系统与监控指挥室联系,便于讯问人员与监控指挥室的指挥人员及录音、录像操作人员通讯联络。

    (三)其他讯问场所的选择与布置

    对于被传唤、拘传的犯罪嫌疑人,不宜在他的住地或单位讯问,因为他会倚仗人熟、地熟的有利条件,有恃无恐,敢于抗拒,难以形成孤独感和心理压力,因此必须在对侦查讯问有利的地方进行。对被传唤的犯罪嫌疑人,讯问应当在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内进行。对于初犯或胁从犯,宜在其所在市、县内适当的地点讯问。因为将其带离住地或单位,能够造成其心理上的恐惧感,在严肃的讯问气氛下,利于其尽快开口供述。对于惯犯,应带到公安机关讯问,因为这些人比较狡猾,将其带到公安机关讯问,使其感到公安机关已掌握了他犯罪的证据,容易消除其侥幸心理。这些临时讯问场所选择和布置的总体要求是:严肃、安静,无外界干扰,利于保密,能有效地防止犯罪嫌疑人行凶、逃跑和其他事故的发生。

    (四)异地讯问场所的选择

    对有权有势、有“后台”、或有“关系网”保护的犯罪嫌疑人,可在外地羁押和在外地讯问。这样能打破其“关系网”,排除其“后台”和各种势力对侦查讯问的干扰,像管理其他在押犯那样对其进行管理教育。羁押和讯问的地点,可视犯罪嫌疑人原来权力、势力的大小,“后台”地位的高低、权力的大小,以及“关系网”的严密程度而定。

    第二节 讯问突破口的选择

    讯问突破口是指对查清全案具有关键意义而又易于攻破的某个案件事实或共同犯罪中的某个犯罪嫌疑人。

    在讯问中使用突破口,是冲突性讯问过程中普遍采用的方法。对于那些不认罪和不如实供述的犯罪嫌疑人,要使他们从不认罪转变为认罪,从不供述转变为交代供认罪行,关键是要把突破的问题找准。突破的问题,并不一定是我们讯问要达到的最后目标,而是使它起到讯问最后目标的“跳板”作用。一旦越过,就可能迅速攻破犯罪嫌疑人的防线,取得势如破竹的效果。反之,突破口选得不准,则可能会使讯问出现僵局。

    讯问突破口的选择和实施,适用于对所有案件的讯问,也适用于讯问的各个阶段。

    一、讯问突破口的条件

    讯问突破口不是侦查人员随意设计的,它不仅源于案件之中,而且还要具备一定的条件。侦查讯问中,通常是从两方面选择突破口的,一是从犯罪嫌疑人犯罪事实或个性特点中选择,二是从共同犯罪的同案犯中去选择。

    (一)从犯罪事实和情节中选择突破口

    一个案件由许多事实组成,一个事实又由许多情节所构成,一名犯罪嫌疑人往往有多项犯罪事实。选择哪个事实和情节作为突破口,应该根据已知的犯罪事实和情节所具备的条件去选定。

    1.证据确实、充分或者容易调查清楚的。讯问必须以一定的证据作为物质基础,这是讯问突破口的首要条件。如果犯罪嫌疑人犯有数罪,则应从掌握证据最确实的那个罪行入手,在该罪中又要从掌握证据最确切的事实入手;当证据不够确实、充分时,可选择容易调查清楚的事实作为突破口。这样,就能发挥优势,占据主动,并有可能获取犯罪嫌疑人的口供。

    2.具有比较明显或公开暴露的犯罪事实和情节。所有出于故意犯罪的犯罪嫌疑人,尽管在实施犯罪以前就设想好了犯罪计划,尽可能不出现漏洞,尽量做到万无一失。但是,其一旦着手开始实施犯罪时,行为的危险性和应受惩罚性就必然作用于他的心理。在这种心理的支配下,势必带来情绪上的紧张和行为上的混乱,就不可避免地在其行为中出现漏洞和破绽,从而被群众所发现或被侦查人员所识破。在讯问中,侦查人员利用有人见到或知情者较多或犯罪嫌疑人难以掩盖的事实和情节进行追问,就可以打消犯罪嫌疑人的嚣张气焰和侥幸心理,取得良好的讯问效果。

    3.犯罪嫌疑人没有防备或防备较弱的事实和情节。如突然指出犯罪嫌疑人意想不到的事实或证据,就会使其猝不及防,从而取得“牵一发而动全身”的效果。

    4.犯罪嫌疑人为掩盖罪行而暴露出的矛盾。用虚假事实掩盖罪迹,必然“藏头露尾”,如能加以揭露,就会将犯罪嫌疑人置于无可辩驳的境地。

    5.能激发犯罪嫌疑人“良知”的事实。如给被害人带来的损害,给亲人带来的痛苦等。利用能触及犯罪嫌疑人心疼、心酸和牵肠挂肚的事情,以引发或强化其悔恨心理,导致“良心发现”,从而消除其供述心理障碍。

    6.能由点到面突破全案的事实和情节。选择突破口,必须考虑是否有扩张性,即提出的问题能否发生连锁反应,由点到面,查明案件的全部事实。如果只是获取某一个无关大局的事实,尽管它具有薄弱的属性和易被攻破的可能,但最终不能攻破犯罪嫌疑人整个防线,则选此作为突破口并无实际意义。

    以上六个条件,并不要求同时具备,但其中第一项和第六项必须具备,其他四项中只要具备一项就可以了。

    (二)从共犯成员中选择突破口

    审理共同犯罪的案件,不能对所有犯罪嫌疑人平均使用力量,而应该选择其中最脆弱的犯罪嫌疑人,先行突破,以推动查清全案事实。从共犯成员中选择突破口,应具备以下条件:

    1.对该犯罪嫌疑人的犯罪证据掌握得较为确实、充分;

    2.初犯或胁从犯:

    3.在犯罪的泥潭中陷得不深、心里脆弱容易动摇,或者有悔改和主动赎罪愿望的;

    4.犯罪经验或反侦查经验较少的:

    5.与主犯或其他案犯关系不够融洽,甚至有利害冲突的;

    6.对全案案情或者对主犯情况了解较多的。

    从共犯成员中选择突破口,应从实际出发,不要求完全具备上述条件。重点突破的犯罪嫌疑人确定后,还要按照选择讯问突破口的条件,从犯罪事实中选定讯问突破的问题开展讯问。

    二、选择讯问突破口的方法

    讯问突破口虽然是案件事实中客观存在的,但必须用科学的方法才能正确地认识它。

    (一)确定讯问的问题

    侦查人员受理案件后,经过阅卷和初步调查,要提出尚未弄清或尚未完全弄清的问题。然后,确定需要通过讯问犯罪嫌疑人才能解决的问题。再对这些问题进行全面分析,把握解决问题的关键所在,排列出解决问题的先后顺序。如果提出的问题不够明确,或关键证据把握不准,而现有的案件材料又不能提供更多的信息,在这种情况下,可以通过初讯来加以补充。

    在确定解决问题的顺序时,应把下列两个问题考虑进去:

    1.对存在现实危险性的问题,要首先排除。如有枪支、炸药等罪证急需追缴归案的;同案犯在逃,有继续犯罪可能的等等。

    2.对不同性质的案件,先行攻破的问题也不相同。如对特务、间谍案件,一般应先突破其身份,再追问组织联系和犯罪活动;对流窜犯则应在问清现案的基础上,重点弄清其身份来历,以便查清其全部罪行等。

    (二)选择讯问突破口

    1.从案件事实和情节中选择突破口。一个案件由多种事实和情节构成。一名犯罪嫌疑人可能只作一次案,也可能多次作案,可能只犯一种罪,也可能犯数种罪。讯问人员可以通过认真分析研究案件情况和掌握的证据材料,从案件事实或情节中选择突破口。(1)证据比较确实、充分的;(2)与主要犯罪事实有关联,突破后有利于查明有关联的主要犯罪事实或其他犯罪事实的;(3)较为公开暴露的犯罪事实或情节,犯罪嫌疑人难于掩盖的。

    2.从犯罪嫌疑人防御薄弱的环节中选择突破口。犯罪嫌疑人犯罪后,为了掩盖罪行,推卸罪责,逃避惩罚,一般都会根据自己的能量,本能地建立起防御体系,对抗讯问。但是,这种防御体系是犯罪嫌疑人按照自己的主观愿望设立的,是违背客观事物发展规律的,必然存在着许多矛盾。同时,犯罪嫌疑人个人的能力、智力有限,不可能事事策划周全,因而建立起的防御体系必然露出破绽和漏洞。要通过敏锐的观察,选择犯罪嫌疑人防御薄弱的环节作为讯问突破口,进行突破。

    (1)犯罪嫌疑人故意作虚假供述暴露的矛盾;(2)犯罪嫌疑人认为与犯罪事实无直接联系,其实却有密切的内在联系,不加防范或疏于防范的事实或情节;(3)犯罪嫌疑人认为同案人不会供认的事实或情节;(4)犯罪嫌疑人认为亲属不会说出或举报的事实或情节;(5)犯罪嫌疑人认为无法查到的物证,无法取得的证人证言。

    3.从犯罪嫌疑人心理弱点中选择突破口。犯罪嫌疑人到案后,受到了各种限制,特别是被拘留、逮捕后,失去人身自由,与外界隔绝,信息不灵,普遍存在紧张、恐惧、忧虑、烦乱的心理,在前途和命运的抉择面前,总想知道侦查讯问人员和亲人对其犯罪行为和现实行为的评价,忧虑自己的前途,猜测自己的结局。要使犯罪嫌疑人如实供述,可以通过分析他在这个时候需要什么、害怕什么、将采取什么行动来满足自己的需要和如何避免所害怕的事情发生的心理动向,选择其有求于我的心理或薄弱的心理作为讯问突破口。常见的这类心理有:(1)求生心理;(2)思亲心理;(3)矛盾心理;(4)慌乱心理。

    4.从共同犯罪嫌疑人中选择突破口。对共同犯罪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进行讯问,不应平均使用力量,而应从全案的实际情况出发,考虑有利于打击犯罪的社会效益,选择易于突破的对象,集中力量从其身上打开缺口,以推动全案讯问工作的进展。具备以下条件之一的共同犯罪嫌疑人应当选择为突破口,先予突破:(1)我方掌握犯罪证据较为确实、充分的;(2)对主犯情况,或某一项犯罪事实了解较多的;(3)与主犯或其他共犯有利害冲突的;(4)思想中毒不深,容易动摇,性格脆弱,或者是有悔改和立功赎罪愿望的;(5)初犯,或者犯罪经验较少,或被胁迫参加犯罪的。

    一起案件,讯问的突破口可能有一个,也可能有多个,应从案件的具体情况出发,根据讯问目标、讯问重点、必须查明的问题的先后缓急,择优选用。

    第三节 初讯

    一、初讯的特点和意义

    初讯,即初次讯问,是指侦查讯问人员立案后对犯罪嫌疑人进行的第一次正面讯问。初讯与以后的历次讯问相比,具有以下特点:

    (一)程序的初始性

    就一起具体案件而言,其全部讯问活动可以分为开始、继续和结束三部分。初讯处在全部讯问活动的开始阶段。它是整个讯问活动的起点,是整个讯问活动启动的标志。没有初讯就不存在续讯和结束讯。正因为初讯处于讯问全过程中的初始阶段,因此,实施初讯不仅应当充分考虑到初讯自身的效果,而且还应当考虑到初讯影响的延续,尽可能为续讯打下一个良好的基础。

    (二)时限的紧迫性

    时限上的紧迫性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其一,初讯持续的时间紧迫。《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最长不得超过12小时。”如果初讯发生在传唤或拘传中,则初讯持续的时间也不得超过12小时,可见初讯持续的时间比较紧迫;其二,讯问开始的时间紧迫。根据《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对于被拘留、逮捕的人,应在拘留、逮捕后的24小时内进行第一次讯问。对于被传唤、拘传的犯罪嫌疑人,应当在第一次传唤或拘传的12小时以内进行第一次讯问。由此看来,从执行拘捕、拘传(含传唤)后到开始初讯的时间也是非常紧迫的。

    (三)步骤的规范性

    由于初讯是侦查讯问人员与犯罪嫌疑人之间的第一次正面交锋,初讯的成败对全部讯问关系重大。因此,为了搞好初讯,《刑事诉讼法》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都对初讯作了具体规定。“讯问前,侦查人员应当了解案件情况和证据材料,制定讯问计划,列出讯问提纲”。“第一次讯问,应当问明犯罪嫌疑人的姓名……等”。“讯问犯罪嫌疑人时,应当首先讯问犯罪嫌疑人是否有犯罪行为,让他陈述有罪的情节或者无罪的辩解,然后向他提出问题。”由此可见,有关法律对初讯的步骤作了比较具体、明确的规定。

    (四)条件的有限性

    与续讯相比,初讯的讯问条件是非常有限的。其主要表现有三:一是对案件事实的了解有限。初讯时,不少案件基本事实不清,侦查讯问人员对案件基本事实尚缺乏一个基本的了解;二是对案件证据的掌握有限。虽然此时掌握一些证据,但往往证据的数量不多,质量不高;三是对犯罪嫌疑人心理状态、个性特点、认罪态度和反讯问伎俩的了解有限。

    二、初讯的意义

    (一)可以防止错拘、错捕和冤、错案的发生

    在犯罪嫌疑人被拘留、逮捕后,经过第一次讯问,一旦发现错拘、错捕的,即可将错拘、错捕的人立即释放,避免无罪的人被长期羁押。发现被拘传、传唤的人没有犯罪,可以立即将其放回,避免冤、错案的发生。

    (二)为采取其他强制措施创造条件

    发现被拘留的犯罪嫌疑人需要逮捕而证据尚不充分的,可以转为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在犯罪嫌疑人被传唤或被拘传的情况下,发现需要拘留、逮捕的,即可采取拘留、逮捕措施。

    (三)有可能取得真实可靠的口供

    及时进行第一次讯问,犯罪嫌疑人来不及思考如何对抗讯问的对策,可能供出所犯罪行的真实情况或无罪的真实情形,从而有利于查清案情,查获真正的犯罪者或其他犯罪嫌疑人。

    (四)为侦查案件探明方向

    在使用传唤、拘传措施的情况下,《刑事诉讼法》规定第一次讯问只有12小时,突破案件难度较大,相当一部分犯罪嫌疑人会抱着侥幸心理与讯问人员对抗,妄图咬牙挺过去,使讯问工作相当困难。第一次讯问如果对犯罪嫌疑人不能有所突破,既不能排除犯罪嫌疑,又不能拘留、逮捕,可以通过对犯罪嫌疑人的供述态度、反讯问伎俩、口供中的矛盾和暴露的线索,及有关情况进行分析,对案情重新作出判断,为下一步侦查案件探明方向,或为制订以后讯问的策略、计划和调查取证提供依据。

    三、初讯的一般步骤

    根据《刑事诉讼法》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的有关精神,第一次讯问的一般步骤是:

    (一)讯问犯罪嫌疑人的基本情况

    第一次讯问要问明犯罪嫌疑人的姓名、化名、曾用名、出生年月日、住址、籍贯、民族、职业、文化程度、家庭情况、社会经历、是否受过刑事处罚或治安处罚以及有无家族精神病史等情况。讯问以上情况,不仅可以防止错拘、错捕人,还可以了解犯罪嫌疑人的智力水平、心理特点、对待讯问的态度,为讯问的施谋用策创造条件。

    (二)告知犯罪嫌疑人在侦查阶段的权利和义务

    第一次讯问要向犯罪嫌疑人明确告知其在讯问中所处的地位,在侦查期间享有的权利,应当履行的义务,教育其面对现实,如实回答侦查讯问人员的提问。

    (三)讯问犯罪嫌疑人是否有犯罪行为,听取其有罪的供述和无罪的辩解

    第一次讯问,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是否有犯罪行为,如果犯罪嫌疑人承认有罪,就让其陈述犯罪的全过程和具体情节,并认真听取,认真记录;如果犯罪嫌疑人否认犯罪,侦查人员同样要认真听取并记录其无罪的辩解。然后就其供述或辩解中的不清楚、不全面或前后有矛盾的地方向其提出问题。

    (四)按讯问计划或讯问提纲向犯罪嫌疑人提出问题

    在讯问了犯罪嫌疑人是否有犯罪行为,并且听取了其供述或辩解后,针对讯问的具体情况,要按讯问计划或讯问提纲向犯罪嫌疑人提出问题,敦促犯罪嫌疑人尽早将全部问题或主要问题交代清楚,争取讯问能够深入或有所突破。

    (五)适时结束讯问

    在犯罪嫌疑人作出有罪供述或无罪辩解的基础上,经过侦查人员的反复提问和追讯,犯罪嫌疑人要么承认自己有罪并作出交代,要么否认自己有罪而拒不供述。对于前一种情况自然可以结束讯问;对于后一种情况,即讯问没有取得实质性进展,或者未能排除犯罪嫌疑人犯罪嫌疑的案件,或者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的案件,在短时间内无法突破其口供,而继续讯问下去又不可能取得进展的情况下,也应该及时结束讯问。结束讯问时,应当提出问题,责令犯罪嫌疑人反省,以便为以后的讯问创造条件。对于已经排除了犯罪嫌疑的,结束讯问时要做好善后工作。

    四、不同情形下第一次讯问的对策

    犯罪嫌疑人到案接受讯问的形式可以分为:犯罪嫌疑人被公安机关查获:犯罪嫌疑人自己投案自首。被公安机关查获的犯罪嫌疑人中,有经过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的,有未经立案侦查而在犯罪现场抓获的,有未经侦查偶然在其身上或住处发现重大犯罪嫌疑物品而抓获的。这些情形,对第一次讯问的结果影响很大,不可忽视。

    (一)对经立案侦查查获的犯罪嫌疑人的第一次讯问的对策

    公安机关经过立案侦查,通常掌握了犯罪嫌疑人犯罪的证据,但是,由于没有经过正面接触,还不能完全肯定犯罪嫌疑人就是本案真正的作案人。而犯罪嫌疑人到案后,自知有罪,往往在第一次讯问中采取对抗的态度。他们对抗讯问的态度可以归结为:佯装自己是无辜的,甚至喊冤叫屈,对讯问人员进行反诘,索要证据;假装糊涂,东拉西扯,不正面回答问题,意在投石问路;沉默不语,看讯问人员的反应。

    因此,第一次讯问既是讯问人员与犯罪嫌疑人之间互相摸底、互相试探的一场较量,也是讯问与反讯问的一场尖锐激烈的斗争。对这类犯罪嫌疑人进行第一次讯问,对策主要有以下几种。

    1.压制嚣张气焰。对犯罪不知罪、不认罪、不服罪,明目张胆对抗讯问的犯罪嫌疑人,要限制和制止其嚣张气焰。具体办法有:一是针锋相对,用真理和正义适时揭露其对抗讯问的非真理、非正义性,阐明坚持对抗必将受到从严惩处的严重性和危险性。然后敦促其权衡利弊,改变错误立场、观点,收敛对抗,尽快选择“坦白从宽”之路,作出如实供述。二是后发制人,让对抗讯问的犯罪嫌疑人充分表演,同时将其拙劣的言行全面完整地记录下来,然后选择适当的时机予以有力揭露和批判,置其于理屈词穷的境地,迫使其放弃对抗。

    2.打掉幻想。对企图以对抗蒙混过关的犯罪嫌疑人,首先,要运用辩证唯物主义原理揭露其唯心主义思想方法。说明真的假不了,假的真不了,事实胜于雄辩,再诡秘的行为也会被人发现,更何况“人过留名,雁过留声”,犯罪会留下各种痕迹。其次要运用案中涉及的科学知识和科学原理,说明在现代科学技术高度发达的年代,许多犯罪问题都可以用现代技术手段解决,任何伪装都可以识破,以此打破犯罪嫌疑人的幻想。

    3.循序渐进。针对犯罪嫌疑人的戒备心理,以有连贯性、系统性、逻辑性的一系列问题向犯罪嫌疑人提问,步步为营,稳扎稳打。前一问题为后一问题作准备,后一问题为前一问题作补充,使犯罪嫌疑人如实回答了前一问题,再回答后一问题就处于被动状态,如对后一问题再如实回答,以后的问题就非如实供述不可。如果犯罪嫌疑人前后供述自相矛盾,讯问人员就可以抓住矛盾,结合具体案情适时再提出反问或质问,最终迫使犯罪嫌疑人如实供述。

    4.及时点破一些问题。利用犯罪嫌疑人心虚理亏既想侥幸逃避,又害怕重罚的心理,有意就某些相关事实或情节提醒、点破,使其认识到罪行隐瞒不住,顽抗没有好下场,从而放弃对抗,走坦白从宽之路。

    (二)对在犯罪现场抓获的犯罪嫌疑人的第一次讯问的对策

    这类犯罪嫌疑人,大多数因为在犯罪现场抓获,人赃俱在,或人证俱全,自知狡辩已失去客观基础,但其在证据面前仍可能极力抵赖,以顽固的态度对抗讯问。这种犯罪嫌疑人一方面企图以顽抗逃避惩罚;另一方面以顽抗自我安慰,寻求精神上的满足,减轻心理压力。他们对抗讯问的态度是:笼统地承认犯罪,但不如实交代具体情节;把罪责推给同伙;把犯罪说成是被害人造成的;一问三不知,闭口不谈。

    1.及时、就地讯问。要趁犯罪嫌疑人刚被抓获,惊魂未定,人赃俱在或人证俱全的有利时机,当即就地讯问,并及时在犯罪现场收集各种犯罪证据。讯问时,加快讯问节奏,加剧其的慌乱情绪,使其忙中出错,露出破绽,授我以柄。在抓住把柄后,揭露破绽,置其于无可辩驳的境地,不让其有喘息的机会,力争第一次讯问就把现行犯罪的主要事实和情节讯问清楚。

    2.用被害人及亲属和群众情绪施加压力。被害人及亲属和群众对在现场抓获的现行犯是深恶痛绝的,有强烈要求公安司法机关依法严惩这些人的愿望。这类犯罪嫌疑人也惧怕被害人及亲属不饶恕、群众不原谅。讯问中,可运用被害人及亲属和群众的这种情绪向犯罪嫌疑人施加压力。向犯罪嫌疑人明确指出,如果态度不老实,被害人及亲属的痛苦心理不但得不到安慰,群众的心理难于平静,反而会受到新的刺激,被害人及亲属或群众会在愤恨的心理支配下上书要求严惩,或者对犯罪嫌疑人的亲属、财产采取一些过激的行动。最后犯罪嫌疑人必然会受到从严惩处,公安机关要保护他们亲属和合法财产的安全也会遇到很大的困难。如果态度好,如实交代问题,被害人及亲属和群众会宽宏大量,公安机关保护他们亲属和合法财产的安全也会变得容易。使其明白顽抗对自己、对亲属都不利,从而坦白认罪。

    3.政策、法律攻心,指明出路。运用法律、政策讲明利害,以转变犯罪嫌疑人的思想。具体做法有:一是运用宽、严案例进行教育,使犯罪嫌疑人看到前途和出路,认识到像他们这样的人,宽能宽到什么程度,严会严得如何;二是严肃揭露批判犯罪嫌疑人的态度,使其明白受惩罚的轻、重,除了犯罪事实外,对待讯问态度的好坏是个重要的筹码,促使他们在利害得失上作出正确的选择。

    4.预防反悔翻供。由于在犯罪现场抓获,这类犯罪嫌疑人在第一次讯问就能供述犯罪事实的可能性较大,但过后在各种不良思想影响下也有出现反复、反悔翻供的可能。为此,在犯罪嫌疑人供述现行犯罪事实后,要巩固其认罪思想,防止其翻供。

    (三)对在身上或住处发现犯罪嫌疑物品的犯罪嫌疑人的第一次讯问

    这类犯罪嫌疑人多是一些惯犯、累犯、流窜犯或是作案后负案在逃人员。公安机关查获他们,其实是一场遭遇战。这类犯罪嫌疑人普遍感到,如果罪行暴露一切就完了;但又认为,只要自己死顶硬抗,公安机关也查不清他们的罪行。因此,在受讯问时,他们或使用事先编造的一套骗人花招掩盖事实:或赌咒发誓、鸣冤叫屈。对该类犯罪嫌疑人第一次讯问的对策有:

    1.制造错觉,乘虚而入。这类犯罪嫌疑人往往对讯问早已有所防备,且防御严密,企图以狡辩抵赖蒙混过关。为了不至于讯问陷入僵局,讯问时要避实就虚,制造宽松的气氛,将需要讯问的问题以自由交谈的方式对犯罪嫌疑人进行讯问,使其误认为讯问人员并不是在讯问他们,而是在聊天,只要神情自若地对答,公安机关也就不会再去追问别的东西,他们的问题就可以隐瞒过去了。待犯罪嫌疑人放松戒备,回答了讯问人员需要证实的细枝末节后,讯问人员就可以对不清楚的问题继续讯问或开展调查,或对犯罪嫌疑人的谎言进行揭露和质问,最终迫使其如实供述。

    2.坚定信心,摧垮其顽抗的侥幸心理。这类犯罪嫌疑人往往盲目相信自己的骗人花招能掩盖其犯罪的事实真相,因而施展种种反讯问伎俩。为此,要明确向犯罪嫌疑人讲明,查清其的嫌疑是法律赋予公安机关的权力和职责,公安机关查获他们是依法有据的。他们的问题如何解决、何时解决,与其的态度息息相关,使犯罪嫌疑人意识到,顽固抵赖占不到便宜,从而放弃对抗。

    3.运用证据,后发制人。在对犯罪嫌疑人的人身和携带的物品进行搜查和对其周围的人进行调查,掌握了比较充分的证据,而犯罪嫌疑人却拒不如实供述,仍然负隅顽抗时,可有意识地让其表演下去,任其申诉无罪或罪轻的种种理由,然后出示有关证据,对其谎言和狡辩予以揭露和批驳,打击犯罪嫌疑人顽抗的意志。

    4.情意感化,促其醒悟。以严肃诚恳的态度对待犯罪嫌疑人,尊重其人格,恰如其分的情意感化能使这些犯罪嫌疑人相信讯问人员的善意,改变对抗的态度。首先,对犯罪嫌疑人目前的处境表示一定程度的同情,对其在生活中遇到的一些实际困难表示关切,对其千方百计寻求自我保护的做法表示一定程度的理解。其次,向其挑明,要想摆脱目前的窘境,惟一的办法就是如实交代问题,如果编造谎言、顽固抵赖,绝对不会得逞,只能适得其反。这样给予疏导,能促使其转变思想态度,作出如实供述。

    5.抓住嫌疑问题穷追不舍。责令犯罪嫌疑人对嫌疑的问题,或可疑物品的来源、去路一一作出交代,不交代清楚绝不罢休。

    (四)对投案自首犯罪嫌疑人的第一次讯问的对策

    犯罪后能投案自首的人,不管其动机如何,都希望获得从宽处理。

    1.详细讯问犯罪事实。要让投案自首的犯罪嫌疑人详尽供述所有犯罪事实和情节,不放过任何疑点和不清楚的地方。

    2.弄清犯罪嫌疑人投案自首的动机。

    3.阐明对待投案自首的法律、政策。要针对犯罪嫌疑人投案自首的动机和具体案情,详细宣讲处理投案自首的法律、政策,明确告诫犯罪嫌疑人:真正的投案自首,应该是完全彻底地坦白交代自己的犯罪事实,不能有任何欺诈和隐瞒,否则,不以投案自首论处。

    4.教育犯罪嫌疑人检举犯罪线索。在讯问投案自首的动机和犯罪事实以后,要教育、动员投案自首的犯罪嫌疑人检举揭发他所知道的其他犯罪线索,争取立功赎罪。

    5.宣布投案自首后的纪律。向投案自首的犯罪嫌疑人宣讲投案自首后必须遵守的法律和纪律,并提出具体的要求。

    五、犯罪嫌疑人在第一次讯问中的不同表现及对策。

    (一)犯罪嫌疑人否认犯罪并作出辩解

    犯罪嫌疑人否认有罪,并作出辩解,有两种情形:一是不承认有任何违法犯罪行为并为自己的辩解提出反证;二是承认实施了某种行为,但不承认是犯罪。无论哪种情形,讯问人员都应认真听取犯罪嫌疑人的辩解或陈述,让其详细具体地陈述无罪的理由和根据。不应随便指责犯罪嫌疑人“态度不老实”,更不能威胁、恫吓和引供诱供。要及时对犯罪嫌疑人的辩解或陈述进行查证核实。证明无罪的要立即释放,证明有罪的要予以揭露和批驳。

    (二)犯罪嫌疑人公开对抗

    遇到这种情况,审讯人员头脑应当冷静,不要急于求成,避免讯问陷入僵局。要让犯罪嫌疑人充分表演,并将其言行如实记录下来,然后选择适当的时机予以揭露和批驳。

    (三)犯罪嫌疑人沉默不语

    遇到这种情况,讯问人员可以采取如下对策:一方面对犯罪嫌疑人进行耐心细致的政策、法律教育和思想教育,向其指明,他有权为自己辩护,如果沉默不语,等于自己放弃这种权利,对他反而不利,刺激犯罪嫌疑人为了自我辩护而开口回答问题。只要犯罪嫌疑人就案件问题说了话,不管其说什么,都会为讯问和调查提供线索。另一方面,避开对犯罪嫌疑人刺激性大的词语,用自由交谈的方式与之交谈,千方百计引发其说话的兴趣,以便从中发现问题,为以后的讯问和查证创造条件。

    (四)犯罪嫌疑人承认犯罪,并作了初步供述

    遇到这种情况,如果有证据证明犯罪嫌疑人的供述是真实的,讯问人员应抓住时机,及时把犯罪嫌疑人供认的犯罪事实及情节详细讯问清楚。如果因条件所限一时难以判断犯罪嫌疑人供述的真伪,可先让犯罪嫌疑人交代主要犯罪事实和主要情节或只有作案者本人才知道的关键性情节(例如作案工具和其他罪证物品的藏匿地点、同案人的下落等),详细的犯罪经过留待查证后续讯时再问。无论如何,都不要被犯罪嫌疑人的供述所迷惑,更不能轻易表态使犯罪嫌疑人摸到我方的底细。

    第四节 续讯

    侦查讯问中的续讯(也叫续审),是指对犯罪嫌疑人初讯之后,结束讯之前历次讯问的总称。根据实践,犯罪嫌疑人在受讯问过程中,一般都有一个从不如实供述到如实供述的心理转变过程。要使犯罪嫌疑人实现这种心理转变,大多数要在第一次讯问后,经过讯问人员多次艰苦的续讯才能促成。即使犯罪嫌疑人在第一次讯问中就能供述问题,但讯问人员对犯罪案件的认识有个不断深化的过程,在对犯罪嫌疑人供述的线索经过调查后,为了核实调查收集的证据的真实性和可靠性,也必须对犯罪嫌疑人进行续讯。

    一、续讯的决策与实施

    (一)续讯问题的确定

    1.确定续讯内容。每次续讯的内容,往往取决于案件的不同情况,取决于已有证据材料的多寡和证据的真伪程度以及犯罪嫌疑人对第一次讯问或上一次讯问的态度。根据实践经验,可从以下几个方面选择每次续讯的内容:(1)犯罪嫌疑人的真实身份;(2)案犯作案过程;(3)案犯作案动机;(4)罪证物品的下落;(5)共同犯罪其余同伙的去向;(6)共同犯罪成员之间的关系;(7)纠正犯罪嫌疑人的错误认识,端正其对待讯问的态度。

    2.确定续讯内容的具体方法。(1)认真审查案件材料,从已有案件材料中确定续讯内容。审查案件材料,要紧紧抓住以下几点:①犯罪嫌疑人的真实身份是否已经查明,是否有前科;②犯罪嫌疑人作案手段是否老练,是否惯犯;③作案工具和其他罪证物品是否已经查明,是否已经缴获;④证据与证据之间、证据与口供之间的矛盾焦点;⑤哪些证据需要通过续讯核实;⑥犯罪嫌疑人极力狡辩、抵赖的根据是什么,其狡辩和抵赖的问题实质是什么;⑦共同犯罪中还有哪些成员未落网,成员之间的关系如何。(2)在调查取证过程中确定续讯内容。讯问与调查收集证据互相补充,互相促进。侦查讯问人员在调查取证过程中,对新的证据进行初步审查判断后,应将以下问题作为讯问内容,在下一次续讯中进行讯问。①新收集的证据与犯罪嫌疑人原有口供有矛盾的;②新收集的证据已证明,但犯罪嫌疑人极力回避的事实;③新收集的证据与其他原有证据有矛盾,非通过讯问犯罪嫌疑人核对不可的事实:④以前讯问未触及的犯罪事实;⑤新的犯罪线索。

    (3)从犯罪嫌疑人被羁押后的表现中确定续讯内容。犯罪嫌疑人被羁押后,为了对抗侦查,往往急于在自己周围寻找“知己”,密谋对策;或急于与外界知情人取得联系,刺探侦查情况,急于与同伙订立“攻守同盟”。侦查讯问人员要密切注意犯罪嫌疑人的这些动向,善于从中确定续讯的内容。从犯罪嫌疑人被羁押后的行为表现中确定续讯内容,可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①犯罪嫌疑人与“知己”密谋的问题;②犯罪嫌疑人向“知己”吐露的问题或案件的真情:③犯罪嫌疑人急于向外界传递的信息内容及其真实图谋;④犯罪嫌疑人急于与同伙订立“攻守同盟”的手法,“攻守同盟”的内容等等。

    续讯前,侦查讯问人员要因案制宜、因人制宜,根据案情的发展变化和犯罪嫌疑人上一次接受讯问时的行为表现及以后的心理变化状况,有针对性地确定续讯的问题。一般而言,对最有利于查清案件事实的问题、具有严重社会危险性的重大紧急问题,应列为续讯优先解决的问题。

    (二)排除外界不利因素对续讯干扰的主要措施

    不利于续讯的消极因素很多,除了犯罪嫌疑人主观上受“趋利避害”本能驱使外,下列因素往往促使犯罪嫌疑人采取抗拒态度应付侦查讯问人员的讯问:一是受同监在押犯教唆;二是受外界“保护网”的暗示庇护;三是其人身合法权利受到侦查讯问人员的侵犯;四是缺乏日常生活必需品。为了使续讯能够顺利进行并达到预期目的,侦查讯问人员要区别不同情况,采取相应措施,排除上述不利因素对续讯的干扰。

    1.将犯罪嫌疑人调离原羁押监室,指挥可靠秘密力量对其进行疏导教育,促其转变态度。

    2.堵塞犯罪嫌疑人与同伙、关系人、知情人互相串通的渠道,严格检查其与外界往来的书信及外界送进的各种物品,使其难以与外界互相传递对抗侦查、讯问的信息。

    3.更换对犯罪嫌疑人刑讯逼供、侵犯犯罪嫌疑人人身合法权利的侦查讯问人员,消除犯罪嫌疑人与讯问人员的对立情绪。

    4.给予人道主义待遇,使犯罪嫌疑人感到人身自由虽受到一定的限制,但仍被当人看待,从而拉近犯罪嫌疑人与侦查讯问人员的心理距离。

    5.利用犯罪嫌疑人的亲属进行规劝,以亲情削弱犯罪嫌疑人与公安等侦查机关、侦查讯问人员的对抗心理。

    (三)摸清态度,多方引导

    为了了解犯罪嫌疑人经过第一次讯问或上一次讯问后的反应,以便决定续讯的力度及深入发展的方向、时机,侦查讯问人员在续讯一开始,应承接上一次讯问的话题,向犯罪嫌疑人提出“你对你的问题考虑得怎么样?”,“对这次讯问打算怎么办?”等问题,试探犯罪嫌疑人对续讯的态度。对侦查讯问人员的试探,不同的犯罪嫌疑人有不同的表现形式:有表示愿意交代问题的;有对如实交代问题心存疑虑的;有继续对抗的;等等。

    对持不同态度的犯罪嫌疑人,侦查讯问人员应从不同方向、以不同话题进行引导。

    1.表示愿意倾听。对愿意交代问题的犯罪嫌疑人,侦查讯问人员一方面可肯定其愿意交代问题的态度;另一方面可问其愿意交代什么问题,或打算从何处开始交代问题。对开口进行辩解或解释的,也可表示愿意倾听,这样可避免僵局,激发犯罪嫌疑人交代问题的积极性。

    2.表示理解。心存疑虑的犯罪嫌疑人,其疑虑的主要问题是:害怕坦白了得不到宽大处理,不交代又会面临从重处罚;害怕亲属受牵累;害怕遭到同伙报复。对于犯罪嫌疑人的矛盾心理及当前所处的环境,侦查讯问人员可以表示理解,并表明公安等侦查机关和司法机关一定会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各项政策和国家法律,激励其放下思想包袱,如实交代问题。

    3.批驳错误。针对犯罪嫌疑人在续讯开始时表现出的嚣张气焰和错误的言论,侦查讯问人员要抓住其“把柄”,严肃地加以批驳,给其一定的压力,使其不敢放肆地说假话。在批驳中,言词既要有威严之气,又不宜过分激烈。

    4.表示惋惜。侦查讯问人员可向犯罪嫌疑人表示一定的惋惜。第一,惋惜他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第二,惋惜他在讯问中一次又一次错过侦查讯问人员按照党的政策和国家法律给他的坦白认罪、悔过自新机会。这样会给犯罪嫌疑人转变态度、从不交代到交代提供一个“下台阶”的机会,为深入讯问创造条件。

    5.寄予希望。侦查讯问人员要使犯罪嫌疑人明白:虽然犯罪嫌疑人暂时还不愿意如实交代问题,但侦查讯问人员对他并没有丧失信心,相信他在侦查讯问人员的帮助教育下,会转变认识。以此表明侦查讯问人员的苦口婆心,仁至义尽,从而动摇犯罪嫌疑人的抗拒心理。

    (四)由易到难,从不同角度切入

    经过引导,在犯罪嫌疑人愿意回答侦查讯问人员的提问,或不得不回答提问的基础上,侦查讯问人员应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从易到难,按照讯问意图,有目的地向犯罪嫌疑人提出与案件有关联的核心问题,把讯问引向深入。

    1.切入的问题。(1)具体犯罪案件。对某个具体犯罪案件,侦查讯问人员应围绕最有利于讯问深入的某个犯罪情节或有关问题,以单刀直入或以迂回渐进的方式进行讯问。(2)多次犯罪案件。对于犯罪嫌疑人实施的多起犯罪案件,侦查讯问人员应围绕较容易突破的某起案件进行讯问,先易后难,由浅入深,逐步推进。(3)共同犯罪案件。对于共同犯罪案件,应根据犯罪嫌疑人在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可先从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展开讯问:共同犯罪成员相识、交往的过程;预谋作案的活动、过程;作案的某个具体情节、手段;作案后的活动;等等。

    2.切入的具体办法。(1)把攻击的目标直接指向案件的核心问题,结合政策、法律攻心,出示证据,对犯罪嫌疑人开展猛烈的攻势。(2)在一时无法进入案件的实质问题时,通过不断地讯问先扫清一个个障碍,把问题逐步引向深入。(3)逐步转变犯罪嫌疑人的认识、情感,削弱犯罪嫌疑人对抗的意志,待时机成熟时适时转向讯问核心问题。

    (五)选准对象,伺机突破

    续讯中犯罪嫌疑人的心理在不断发展变化,侦查讯问人员要及时调整和选择讯问策略、方法,创造有利于把讯问引向深入的环境和气氛、条件,选择易于突破的目标和对象,掌握最佳时机,向犯罪嫌疑人或共同犯罪阵营发起总攻,促使犯罪嫌疑人对案件实质问题作出如实供述。

    1.突破的对象。(1)突破部分事实、情节。对多次作案的犯罪嫌疑人,侦查讯问人员要选择我方掌握证据较为确凿、充分的某一起案件事实或某个情节作为突破对象;对具体犯罪案件,应选择犯罪嫌疑人难以狡辩的某个具体情节作为突破对象,力争使其作出全面、真实的供述。(2)突破共同犯罪成员。侦查讯问人员要善于从共同犯罪成员中选择有从轻、减轻处罚条件,了解犯罪情况,有利于讯问深入的犯罪成员,或在共同犯罪中有矛盾可供我方利用的成员作为突破的对象,逐步撕开缺口,达到突破的目的。(3)突破犯罪嫌疑人的心理防线。一些犯罪嫌疑人在错误的认识或侥幸、畏罪、反感等心理支配下,拒不如实供述。这时,应围绕其对抗讯问的主要心理,选择能改变、瓦解、摧毁其抗拒心理的问题进行突破。犯罪嫌疑人赖于抗拒的心理防线被突破后,将不得不如实供述。

    2.突破的具体方法。(1)正面突破。侦查讯问人员在掌握可靠、确凿证据的情况下,直接向犯罪嫌疑人追问案件的核心问题,开展强攻,突破全案。(2)侧面突破。侦查讯问人员采取迂回包抄的方式,将犯罪嫌疑人可能进行狡辩的问题分解为若干小问题,有目的地提出,在犯罪嫌疑人不知不觉中堵死其退路,塌后突破案件的核心问题。(3)从理念与事实中突破。第一,耐心对犯罪嫌疑人进行世界观教育,极力使其转变错误的人生观、价值观,从内心意识到自己的行为危害了社会和他人,也危害了自己和家人;第二,在必要的时候出示一定的证据,揭露其谎言,让犯罪嫌疑人面对事实,正视现实,消除其侥幸心理;第三,宣讲法律、政策,指出犯了罪企图逃避法律惩罚是不可能的,但完全有争取从宽的可能性,彻底动摇其抗拒心理,促使其在“从重”、“从轻或减轻”处罚的利害冲突中选择如实供述案件事实,争取走从宽处理的道路。

    二、不同情形下续讯的对策

    (一)对顽固对抗的犯罪嫌疑人的续讯

    1.刚柔相济,打拉结合。刚和打,就是对犯罪嫌疑人对抗讯问的伎俩进行针锋相对的斗争,对他们的狡辩、抵赖、假供进行无情的揭露和批驳,对他们的嚣张气焰给予迎头痛击,坚决斗争。首先要对他们明白宣示:公安机关有证据证明他们犯罪,对他们的不坦白、假坦白或狡辩、抵赖,一定要斗争到底,一定会按照他们的犯罪事实和“坦白从宽,抗拒从严”政策给他们一个合适的结果,这种决心到任何时候都不会动摇;以此震慑其对抗心理。其次,要让他们了解公安机关教育、感化、挽救他们,把他们改造成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有用之才的决心和信心也是十足的。第三,要使他们明白,任何犯罪都是要靠行为来完成的,任何犯罪都会占有一定的时间和空间,都会留下蛛丝马迹;公安机关现代的侦查手段高超,能捕捉到犯罪的证据,群众也会向公安机关举报他们犯罪的线索,他们被讯问本身就证明了他们的罪行已经暴露。为了配合揭露和批驳,在必要的时候要拿出一些证据。总之,要通过揭露和斗争,使犯罪嫌疑人意识到已经隐瞒不下去了,不得不考虑在此情况下应该怎么办的问题。

    柔和拉,就是在对犯罪嫌疑人对抗讯问的态度和反讯问伎俩进行坚决斗争的同时,在坚持原则的前提下,对他们进行劝告,指明出路,规劝他们为自己的前途,为妻儿、老小,为家庭着想,尽快老实交代问题,弃暗投明。通过打和拉,使他们感到讯问人员是站在法律的立场上说话,既公正又害怕,不得不向法律和人民投降,如实供认犯罪事实。

    2.重复讯问,寻找破绽。续讯时要有极大的耐心,对需要通过讯问查明的问题,采用重复讯问的方法,从多方面多角度进行讯问。如果犯罪嫌疑人的供述是虚构的,他的每次供述都不免有所不同,难免会在某些重要问题上出现破绽,从而把案件事实的一些情节暴露出来,讯问人员便可以从中选择突破口进行追讯,迫使他老实供述犯罪事实。

    3.巧妙迷惑,伺机突破。为了避免陷入僵局,在续审过程中,把需要查明而犯罪嫌疑人极力回避的犯罪事实或情节,分解成一组或几组从表面上看与讯问的主要问题没有直接联系,其实有非常密切的内在联系的问题进行提问,麻痹犯罪嫌疑人,使他摸不清讯问的真实意图,而误以为讯问人员问的只是细枝末节,与案件无关大局,于其无大碍。犯罪嫌疑人如实回答了讯问人员的提问时,要查明有关犯罪事实或情节的目的已经达到。

    4.利用矛盾,分化瓦解。在讯问人员的严密追讯之下,犯罪嫌疑人为了掩盖犯罪事实,故意编造虚假情节对抗讯问,但是这种掩盖不可能周密地处理口供与犯罪事实的关系,常常顾此失彼,而为了把谎言编造得更令人相信,甚至出现画蛇添足的局面,反而暴露出更多的矛盾。要抓住这些矛盾,正确地加以利用,从解决个别的、具体的矛盾入手,深刻揭露犯罪嫌疑人对抗讯问的心理,把解决矛盾的过程作为分化瓦解其对抗讯问心理的过程。对共同犯罪的犯罪嫌疑人,还要认真分析共同犯罪各成员之间的相互关系和利害得失情况,充分利用他们之间互相倾轧、尔虞我诈、保护自己抛弃同伙的事实或行为,有意挑起他们之间的冲突,使他们各自为了自己的利益,互相检举揭发,充分暴露犯罪内情。

    (二)在犯罪嫌疑人动摇时的续讯

    1.加强思想教育,唤醒罪责感。提高犯罪嫌疑人对自己犯罪行为造成的社会危害和自己应负责任的认识,促使他们进行自我反省、自我批判,分清善恶美丑、是非曲直、正义与邪恶的界限,树立正确的道德观念,是使犯罪嫌疑人认罪的思想基础,也是他们弃旧图新的必备条件。为此,必须从他们犯罪行为的具体危害入手进行教育。对危害国家安全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要从他们的行为对中华民族、对祖国、对人民的危害进行教育。对其他刑事犯罪嫌疑人,要让他们将心比心,设身处地从被害人的角度设想,以提高他们的道德水平,使他们得出遵纪守法光荣违法犯罪可耻的结论,经过罪责反省,唤醒良知。

    2.加强法律和政策攻心。犯罪嫌疑人出现动摇,表明其供述与拒供两种思想斗争处于相持阶段。这时,讯问人员加强法律、思想攻心,施加外因影响,能促使其供述心理战胜拒供心理乃至瓦解、消除拒供心理,使其思想向供述犯罪事实的方向转变。方法之一是根据犯罪嫌疑人的居住和工作条件、接触的人和社交能力,讲述他涉嫌犯罪的有关法律条文和他知道的宽严案例以及讯问人员自己经办的与该犯罪嫌疑人案件相类似的案例,使他听后感到真实,与他自己能挂上钩,让他以正反的案例加以比较,仿效从宽的案例,坚定走坦白之路。方法之二是利用犯罪嫌疑人“趋利避害”的本性,从相反的角度把犯罪嫌疑人打算继续顽抗、推卸罪责的各种可能都摆出来,然后根据有关证据论证任何顽抗、拒供都无济于事,对他更加不利。

    3.因势利导,少打多拉。犯罪嫌疑人从不交代到交代,有一个复杂的心理转变过程。在如实交代前,有的顾虑重重,有的心慌意乱,有的讨价还价、提出要求等等。这时,讯问人员要及时给予引导。对顾虑重重的,要针对其顾虑的问题耐心地讲解,客观地分析,设法消除其顾虑。对心慌意乱、失去主意的,要晓以利害,边教育边安定其情绪,帮助其端正认识。对讨价还价的,要根据具体情况及在政策允许的条件下予以满足,不能满足的要讲明理由。总之,要尽量做到多劝、少打多拉,以体现讯问人员对犯罪嫌疑人教育、挽救的诚意,促使其下决心如实供述。

    4.调动情感,迫其就范。方法之一是对直接导致犯罪嫌疑人走向犯罪道路的社会消极因素和不道德的行为进行正面抨击,给其某些精神上的满足,使其对讯问人员产生亲近感和敬意,相信讯问人员会实事求是的为其解决问题,从而向讯问人员吐露真情,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方法之二是用犯罪嫌疑人的亲属希望其如实供述争取得到宽大处理的愿望来打动其。方法之三是在犯罪嫌疑人担心被同伙出卖,或担心知情人揭发的情况下,制造其同伙已经如实供述或知情人已经揭发的假象,使其感到同伙已经靠不住,罪行已经无法隐瞒,被迫为争取主动而供认犯罪事实。

    5.正确对待犯罪嫌疑人的讨价还价。有些犯罪嫌疑人在续审中经过权衡利害得失,表示愿意坦白,但提出一些坦白的条件。此时,讯问人员稍有不慎,就会犯两种倾向性错误:一是丧失警惕,无原则地迁就,犯罪嫌疑人在要求得到满足之后反悔,重新回到顽抗的道路上;二是无原则地许诺,为犯罪嫌疑人以后翻供找到借口。正确的做法应该是:既不能无原则地迁就、许诺,也不要一驳了之,而应当依法依理地予以回答。应明确告诫犯罪嫌疑人,如果他们真诚悔罪,就不应当提出讨价还价的条件,而应当无条件地彻底坦白,争取宽大处理。对犯罪嫌疑人正当、合理的要求,要根据具体情况,在法律和政策允许的条件下予以满足。当犯罪嫌疑人提出从轻或免除处罚的要求时,可说明只要彻底坦白,如实供述,会根据实际情况,向上级或检察院、法院反映。对犯罪嫌疑人的无理要求要给予严肃的批评,进行坚决的斗争,不能迁就。

    (三)在犯罪嫌疑人初步作出有罪供述后的续讯

    1.全面追讯犯罪事实。首先,抓住犯罪嫌疑人初步供认主要犯罪事实的有利条件,对犯罪嫌疑人初步供述的犯罪事实中不清楚、不细致或与其他证据有矛盾的事实或情节作详细讯问;其次,详细追讯全案犯罪事实,追讯犯罪嫌疑人作案的详细经过。对多次作案的,先把现行犯罪事实详细追讯清楚,然后责令犯罪嫌疑人按照时间顺序将犯罪事实一宗一宗作详尽的交代,或者采取逆时追踪的方法,责令犯罪嫌疑人将时间往回倒推,详细供述每宗犯罪事实。对于共同犯罪案件,要让犯罪嫌疑人详细供述犯罪的经过和每个同伙在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

    2.追讯犯罪动机目的。犯罪的动机目的是对犯罪嫌疑人及案件作定性定案处理的重要依据之一。犯罪嫌疑人犯罪的动机、目的,有的案件虽然可以通过调查收集其他证据来证明,但仍需要通过讯问予以核实,有的案件则必须通过讯问作案犯罪者本人才能查清。讯问犯罪的动机目的,要尽量避免使用对犯罪嫌疑人刺激性大的言语,以免犯罪嫌疑人因畏罪而拒绝如实供述,可用犯罪嫌疑人能够接受或描述犯罪的具体动作的词语提问。

    3.巩固犯罪嫌疑人认罪思想,预防翻供。在犯罪嫌疑人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之后,要继续对犯罪嫌疑人进行政策、法律、形势、前途教育,巩固其认罪思想。在犯罪嫌疑人表明所供认的均为真实事实之后,侦查讯问人员将把犯罪嫌疑人可能翻供的各种理由一一列出,然后用事实和道理对这些翻供的理由逐一进行批驳,指明企图用这些理由进行翻供是徒劳的,是枉费心机,很可能落得个从严处理的可耻下场,使犯罪嫌疑人在如实供述后不敢轻举妄动,进行翻供。

    第五节 结束讯

    一、结束讯的目的

    (一)获取犯罪嫌疑人系统完整的供述

    经过多次讯问,许多犯罪嫌疑人不得不作出如实的供述,但就整个案件而言,其每次供述往往零散,不系统、不完整。利用结束审这种形式,可以在犯罪嫌疑人以往从不同侧面、不同情节供认案件事实的基础上,就全案事实向犯罪嫌疑人提问,获取犯罪嫌疑人对案件事实全面、详尽的供述,使犯罪嫌疑人对案件事实的真实供述更清晰、更具条理性。

    (二)核对有关证据

    在侦查即将终结,对案件作出处理前进行结束讯,利用不同的方式、方法,再次向犯罪嫌疑人核查有关证据,通过核查,确认有关证据的客观真实性,使全案证据更加确实可靠。这是结束讯的又一个目的。

    (三)告知用作证据的鉴定结论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241条的规定,公安机关应当将用作证据的鉴定结论告知犯罪嫌疑人。如果犯罪嫌疑人对鉴定结论有异议可提出申请,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以后可以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

    因此在结束讯问时,侦查讯问人员应当履行告知义务,并征求其对鉴定结论的意见。

    二、结束讯的前提条件

    (一)案件事实已经查清

    案件事实已经查清,是指侦查终结前对于那些与准确定性、定案紧密相关的案件事实、情节都已一一查清。即:案件发生的时间、地点,犯罪嫌疑人是否作了案,作案的方法手段,作案经过,作案工具,作案动机,犯罪嫌疑人一次作案还是多次作案,作一种案还是作多种案,都己一一查清,不存在漏掉犯罪嫌疑人其他犯罪的可疑情况或可疑线索。

    (二)案件证据确实充分

    案件证据确实充分,是指侦查终结前对定性、定案处理有影响的案件事实情节,要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即:刑事案件是否发生,发生的刑事案件是否犯罪嫌疑人所为,犯罪嫌疑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作案的犯罪嫌疑人是否达到刑事责任年龄、是否具有刑事责任能力,有无法定从重、加重或从轻、减轻、免除处罚的情节。所有这些,都要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不存在似是而非或有合理的理由怀疑的情况。

    三、结束讯的内容和基本方法

    (一)全面讯问案件事实

    1.把案件事实作一个大命题向犯罪嫌疑人提问,责令犯罪嫌疑人作全面详尽的供述。对多次作案的,先把现行犯罪事实详细追讯清楚,然后责令犯罪嫌疑人按照时间顺序将犯罪事实一宗宗一件件作出详尽的交代,或者采取逆时追踪的方法,责令犯罪嫌疑人将时间往回倒推,详细供述每宗犯罪事实。

    2.对案件定性、定案处理有决定性影响的重要事实、情节,再次提问,重复核实。对于共同犯罪案件,责令让犯罪嫌疑人详细供述犯罪的经过和每个同案人在犯罪中的地位、作用。

    通过结束讯,进一步固定犯罪嫌疑人的真实供词。

    (二)完善相关的法律手续

    在侦查案件过程中,有些罪证物品、证据材料,应由犯罪嫌疑人辨认、核对和签名,但由于某些原因未能及时办理相应法律手续的,侦查讯问人员在进行结束讯时。应依照法定程序,组织犯罪嫌疑人辨认、交犯罪嫌疑人核对并签名,完善法律手续。

    (三)教育受审对象正确对待侦查终结对案件的处理

    就侦查工作整体而言,侦查终结对犯罪嫌疑人的处理有四种结果:第一,犯罪嫌疑人行为构成犯罪的,由公安等侦查机关提出起诉意见,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第二,犯罪情节显着轻微,不构成犯罪,依照有关法规和规章作其他处理;第三,犯罪嫌疑人实施了危害社会的行为,但依法不负刑事责任,无罪释放;第四,无辜者受冤屈,无条件释放。

    侦查讯问人员要视案件具体情况和对受审对象的处理结果,做好结束讯工作。

    教育有罪的犯罪嫌疑人认罪服法。在犯罪嫌疑人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之后,继续对犯罪嫌疑人进行政策、法律、形势、前途教育,巩固其认罪思想。通过教育,使其认识到虽然犯了罪,但如实供认了犯罪事实,只要改邪归正,重新做人,前途仍然是光明的,使其甘心接受法律的惩罚。

    教育违法人员接受其他处理。在进行结束讯时,教育引导违法人员从其违法乱纪的行为中吸取教训,提高遵纪守法的自觉性,接受行政处罚或治安处罚和其他处理。

    对无罪释放者,要教育其正确对待侦查期间被采取强制措施的问题,并做好善后工作。

    对受冤屈的无辜者,侦查讯问人员应当赔礼道歉,并且明确告诉无辜者有依照国家赔偿法获得相应赔偿的权利。

    (四)教育受审对象检举他人犯罪线索

    违法犯罪人员往往结成群体生活于社会之中,互相之间有着各种各样的联系,他们除了自己违法犯罪外,由于臭味相投,对其他人的违法犯罪活动往往有所了解,甚至是其他犯罪的知情人或关系人。因此,要教育他们检举所知道或了解的他人犯罪线索,立功赎罪,将功补过。

    一些无罪释放人员或无辜者,在日常交往中,可能耳闻目睹过某些人的违法犯罪行为;在侦查羁押期间,往往听到同监在押犯议论一些犯罪事件。因此应教育动员他们检举揭发犯罪线索,协助公安机关查破积案,把隐藏的犯罪分子挖出来。

    实训七模拟讯问(初步训练)

    一、训练目的与要求

    通过训练,使参训学生掌握侦查讯问的过程及第一次讯问的程序和内容,能够根据基本案情制作讯问计划及有关文书,学会设计和运用讯问策略。要求学生能把课堂学习的理论知识运用于训练之中,训练时对各个环节的操作要认真细致并严格按照训练安排进行。

    二、训练前的准备

    模拟审讯室及相关的设施;讯问笔录纸、有关的法律文书表格;模拟案例材料;案件涉及的物证、书证及音像资料等。

    三、训练内容与方法

    学生根据给出的案例材料,运用所学的理论完成从阅卷开始,经制定讯问计划、开展讯问、使用证据、运用策略,直到审理清楚后结案的全过程。

    (一)掌握基本案情,制定讯问计划

    1.通过阅卷掌握基本案情。指导教师给出已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的案卷材料,让学生了解案件的具体情况,熟悉已经掌握的证据材料,对是否为惯犯、单人或与他人共同犯罪、有无教唆犯罪的情况等进行判断,为进一步查清犯罪事实和扩大侦查线索奠定基础。

    2.制定讯问计划。参训学生根据掌握的基本案情,通过分析、研究,针对案情和犯罪嫌疑人的心理,以讯问小组为单位制定讯问计划。其内容包括:(1)案情简述、拘捕的理由和根据。(2)讯问的方式和具体要求。(3)讯问过程的布局。包括把讯问过程划分为若干个基本单位和序列,各个基本单位中运用的具体策略和要达到的目的。(4)突破口的选择。包括对突破口进行筛选,按突破的重要程度顺序排列,并安排突破的时间、方法及如何创造突破的条件。(5)选择讯问中使用的证据及确定使用证据的时机、目的。(6)转化和使用秘密侦查获得情报信息的方法。

    (二)组织学生实施讯问

    教师组织学生按侦查讯问双人办案的法律要求进行编组,一般案件由两人组成一个办案组,讯问时一人主审、一人记录;复杂案件可以安排主审员、助审员、记录员和讯问指挥员。由一名学生熟悉案情后扮成犯罪嫌疑人。在模拟审讯室进行讯问。需要进行录音、录像的讯问要事先在审讯室内加以设计和安装,根据需要准备好配合讯问使用的物证、用具、戒具等。

    1.开展模拟讯问活动。

    2.制作讯问笔录。

    讯问笔录的制作与讯问训练同步进行。制作笔录时应遵循下列原则:(1)一般内容不失原意;(2)重要和关键之处要保持原样;(3)对犯罪嫌疑人的表情、情绪加以记录;(4)保持应有的风格特点。

    3.辅助性器材的运用

    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可训练运用录音、录像设备作为辅助性器材,特殊的情况可使用“心理测试仪”。针对特殊案件的犯罪嫌疑人也可使用其他的器材。如模拟实物、幻灯机、讯问环境设计需要的道具等。

    四、注意事项

    1.模拟讯问时,应将讯问目的的实现作为训练的重点,融会贯通后再进行综合运用的训练。

    2.制作讯问笔录时要正确使用专用纸张、依法履行必要的程序和法律手续。

    [示范案例](结束讯)

    ……

    问:杨××,把你3次入室盗窃的经过再讲一遍。

    答:第一次是1999年8月的一个星期五,大约是9点钟,我到兰州市星宇花园住宅小区,先在小区里转了转,选中一个三楼的住户,观察了20多分钟后认定家中无人,就从楼梯间的平台爬上去,蹬着二楼的防护网上到三楼,用手一推,铝合金窗户没锁,我进屋后在窗台上脱下鞋下到屋子里,翻了抽屉、化妆台、衣柜和床铺,在衣柜里找到了5000元钱、在化妆台的首饰盒里拿了两条金项链、一个白金戒指,然后从房门顺楼梯出来到××旅馆住下。第二天坐车到天水市的东部市场把首饰卖了6000元钱。

    第二次是1999年9月10日(星期五)10时许,在天水市北道区的一个住宅区里,我选定了四楼一家安塑钢窗的住户,先上楼敲了门,确定屋里没人。乘周围人少的时候从三楼的楼梯窗爬到那家阳台上,用螺丝刀撬开窗子,进入室内,翻了抽屉、衣柜和床头柜,偷到了3000多元钱、甘绒厂职工内部股票十多张,还有一个金戒指。也是从屋门出来的。股票拿到兰州市南关百货大楼附近的路边卖给了一个收购股票的人,卖了一万元。金戒指送给女朋友林某了。

    第三次是1999年10月8日(星期五),在兰州市的城关区三道街第二小区第三栋楼,我撬开铝合金窗子爬进五楼的一家偷了一万多元钱要逃走时,被警察给抓住了。

    问:盗窃的现金和销赃得的钱都哪去了?

    答:我日常消费,包括上饭店、洗澡、购买家具和衣物等花了近两万元。剩下的五千来元在我租的房子里被公安没收了。

    问:你给林×的戒指,开始没有交代,后来交代又反复,到底是在哪偷的?怎么回事?

    答:是在天水市。开始认为你们找不到林×,不想交代偷了金戒指,多少能减轻点罪责,后来在政府的教育下认识到不应该欺骗政府,所以交代了。

    问:前后交代的哪个对?

    答:在天水市偷的交代得对。

    问:你为什么进行盗窃?

    答:1998年我到兰州市后看见人们都很富裕,活得很潇洒,我却连活也找不到,吃住都成问题。都是一样的人,我也想要过好日子。

    问:你怎么想起从窗户入室的呢?

    答:想到弄钱后,我就处处留心。一天干活时发现铝合金窗子很容易打开,就开始琢磨。1999年春天我练习爬高,寻找作案地点,后来选中了星宇小区。试着偷了一家,很容易得手了,就这么干上了。

    问:你入室除了盗窃财物外,还有别的目的吗?

    答:没有。

    问:你每次盗窃时对翻动的物品都要尽量恢复原样,是为什么?

    答:我看有些电视剧里演的就是这样,能不让别人发现,别的不为什么。

    问:作案用的螺丝刀是哪来的?作案后哪去了?

    答:是在地摊上花1元钱买的。被抓时让警察扣押了。

    问:以上讲的属实吗?

    答:属实。以上笔录我已看过,和我说的一样。

    杨××(捺指印)

    ××× ×年×月×日

    【案例1】

    2004年8月25日17时许,××市百货商店皮鞋商品区一售货员,突然发现1800多元的一双高档皮鞋在鞋架上消失了,在喊附近的保安人员时,发现一个男青年(贺××)慌张地离去,便与保安一起追上前将其拦住,该青年从提兜里拿出偷的皮鞋,恳求放过他一次。保安将其扭送公安机关。经审讯,贺××对这次作案供认不讳,其余的缄口不谈,当晚将其刑事拘留。

    训练要求与提示:

    对贺××进行第一次讯问。严格履行讯问的法律时限和程序,认真制作讯问计划和笔录。

    [案例2】

    1996年11月6日18时许,张×(女,20岁)到××公安分局报案称:在××塑料厂附近有人劫持女青年,侦查人员马上出动,在现场附近将姜××、齐××抓获,并找到被害人丁×(女,19岁)。据查,当天,姜××、齐××和潘××(在逃)3人在酒后到百乐门舞厅跳舞,结识了丁×和张×,舞场散后,姜提议去吃饭,几人便到××塑料厂附近的一个饭店,因饭店关门,几个人就往前走,到一学校附近,姜强拉丁到一边说话,张见势不好,借故与潘××口角后离开去公安机关报案。丁×陈述在学校大墙外被姜强行奸污。齐××在案发时进入附近的一个小卖店等候,询问时推说不知。但证实丁×曾欲“打的”离去时,姜将其从车上强行拽下。姜××在侦查讯问时承认发生性关系,不承认强奸事实。

    训练要求与提示:

    设计一次专题讯问,解决是否违背妇女意志,能否构成强奸罪的问题。严格履行讯问的法律程序,认真制作讯问计划和笔录。讯问语言要得当,问题设计要合理,学会在讯问中恰当地运用法律条文。

    [案例3】

    1996年×月×日深夜,通过防盗报警系统的显示出警,在××单位办公楼内将犯罪嫌疑人孙××抓获,带回公安机关审查。孙××对现行盗窃行为供认不讳,第二天对其采取了刑事拘留并对其住处进行了搜查,搜查获得半本大额增值税发票、2台摄像机、3台照相机及附件若干、1架红外望远镜和××单位的空白介绍信等物品。经调查,搜到的物品与六个单位的盗窃案件丢失的物品相吻合。执行逮捕后的审讯中,孙××供述了3起盗窃案件,但将贵重设备的盗窃推到一个姓黄的身上,称:“2台摄像机是黄××盗窃后将赃物存放在我家的。黄××1995年曾在××街××号临时居住。”没有提及增值税发票的来源。通过对黄××的仔细调查,否定了黄××存在的可能。

    训练要求与提示:

    设计运用策略和证据进行讯问,制定使用策略和证据的方案,使用证据要留有余地。严格履行讯问的法律程序,认真制作讯问计划和笔录。讯问中运用策略和证据要得当,方案设计要合理,学会在讯问中正确地贯彻所制定的方案。

    实训八模拟讯问训练(初讯)

    (一)实训的目的和要求

    通过初讯的讯问练习,使学生掌握侦查讯问初讯阶段的基本法律程序及要求,初步掌握初讯的步骤、方法和技巧,掌握初讯笔录的制作。

    训练要求:

    1.训练时间为2学时。

    2.组织讯问(初讯)训练,应以实践中总结出的初讯做得较好的案例为蓝本,根据教学的需要进行适当编排和加工,围绕需要查明的问题,分设若干角色,如犯罪嫌疑人、同案犯、犯罪嫌疑人的亲友、知情人等,然后组织学生分别扮演不同角色,进行模拟训练。

    3.组织训练,必须遵守侦查讯问的各项规则,要根据犯罪嫌疑人心理状态正确运用讯问的各种策略、方法和技巧。

    4.参加训练的学生,必须按小组制作一份讯问笔录,笔录应严格遵循制作规范。另每位参加训练的学生必须写出实验报告(经验总结、心理体验报告)。

    5.训练必须在教师的组织下进行,学生以小组(一般5人为宜)为单位进行训练,参加模拟讯问训练的学生必须明确各自角色的性质。

    6.训练结束后应由教师根据学生在实训中的表现和制作讯问笔录的质量,逐个进行讲评并按百分制打分。

    (二)实训器材

    讯问笔录纸、笔、印泥、拘传证等相关法律手续和文书。

    (三)实训方法

    模拟讯问(初讯)训练采取操作性训练方法进行。

    (四)实训内容

    1.初讯的法律程序和要求:第一次讯问的时限要求;讯问前亮明讯问人员身份;告知犯罪嫌疑人诉讼权利等等。

    2.初讯的步骤:讯问犯罪嫌疑人的基本情况;讯问犯罪嫌疑人是否有犯罪行为(让犯罪嫌疑人作有罪的陈述或无罪的辩解);告知犯罪嫌疑人的诉讼权利和义务;向犯罪嫌疑人提出问题。

    3.初讯的方法:因人而异(是否有前科,有无反审讯经验,是否有较强的对立抵触情绪以及嫌疑人具体的心理状态),选择好开头的方法;视第一次讯问效果而异,做好结束讯问环节(巩固嫌犯口供;让其回去反省;施加心理压力;进行思想教育;评价态度等)。在犯罪嫌疑人承认犯罪,并作出某些有罪供述时,要善于抓住战机,及时追清主要事实和情节。

    (五)实训的要点

    实训中可根据需要设置以下障碍,以全面深入考核学生对实验内容中各个知识点的掌握:

    1.犯罪嫌疑人的反审讯行为:控告非法拘禁,要求回避,头痛,上厕所,沉默,叫嚣,嬉皮笑脸,哭闹,抑郁,自杀……

    2.犯罪嫌疑人的基本情况:年龄用农历……

    3.犯罪嫌疑人的性质:加设无辜犯罪嫌疑人,加设共同作案犯罪嫌疑人……

    (六)实训的步骤

    1.实训的准备。

    (1)由指导教师设计案情,下发有关案情资料。

    (2)参加实训的学生分组、分工,明确各自的职责任务和工作内容,熟悉案情,制定讯问计划,布置讯问场所。

    (3)指导教师联系扮演被讯问对象、报案人、知情人等学生,做好案情布置和保密教育。

    2.实训的展开。

    各小组组织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进行第一次讯问,制作讯问笔录。

    3.实训的总结评析。

    各小组初讯的训练结束后,上交相关文书、报告,指导教师批改后,就实训情况进行总结评析。

    评分标准:

    (1)主审和助审

    履行基本程序,查明基本案情 30分

    讯问技巧方法 20分

    讯问步骤,笔录内容规范性 20分

    人员之间的配合 10分

    总结报告 20分

    (2)犯罪嫌疑人

    熟悉案情 30分

    体验犯罪嫌疑人心理 20分

    表现犯罪嫌疑人心理 20分

    反审讯 10分

    总结报告 20分

    讯问(初讯)案情设计

    一、案情简介

    事由:抢劫汽车现金案

    当事人:雇佣驾驶员(漳平市永福镇文星村刘永福)

    报案人:龙岩市龙门镇石毕村 陈景泰(汽车车主,车号闽F19470)

    事情经过:该汽车由驾驶员刘永福驾驶运松焦油前往晋江磁灶卸货后,于××年9月12日中午带货款12500元,放在驾驶室门内,回龙岩。行至和溪路段(发生时间12日晚11时左右)发生抢劫。据驾驶员说:行至南靖县和溪路段上坡时,有三人乘坐一部嘉陵70cc摩托车进行抢劫。罪犯从驾驶员身上抢去人民币250元左右后,又从驾驶室内抢去人民币12500元。驾驶员手臂上和身上多处受伤。该汽车在13日5时左右回到龙岩龙门石毕村,向车主报告此事。驾驶员说他当时已向和溪派出所报案,该派出所曾去现场勘查过。

    当该车回家后,通过车主的观察和与驾驶员的交谈中,对此事表示怀疑,认为该驾驶员有可能报假案,理由如下:

    1.该驾驶员是漳平永福人,因12日从晋江磁灶返回时无堵车,从时间算很可能该驾驶员先回永福再回龙岩。

    2.车上所带现金的存放地点不太可能被不知情的人发现。

    3.该驾驶员身上现金被抢后,汽车通过检查站时是不可能放行的。

    二、“犯罪嫌疑人”应掌握的案件情况

    刘永福,又名刘学泗,男,1971年5月初八生,汉族,福建漳平人,家住漳平市永福镇文星村冬洋镇,小学文化程度,汽车驾驶员。

    个人简历:7至12岁,在文星小学读书;12至16岁,在家做豆腐;16至19岁,在广州做工;19至20岁,在家开手扶拖拉机;20岁至今,替人开汽车。

    家庭情况:父亲,刘国民,56岁,在家做豆腐;母亲,陈香女,55岁,在家务农;大弟,刘学房,23岁,在广州做生意;二弟,刘学旺,21岁,在广州做生意;三弟,刘学午,19岁,在广州打工;妻子,李小萍,21岁,在家务农。大姐刘芝蓉,37岁,已出嫁,有两个儿子,大的叫李勇泉,19岁,初中文化,做蔬菜生意,小的叫李勇辉,16岁,在永福镇修理摩托车。二姐刘芝淑。

    作案经过(略)(实训时另行下发给“犯罪嫌疑人”)

    实训九 模拟讯问训练(续讯)

    (一)实训的目的和要求

    通过续讯的讯问实训,使学生全面体验讯问过程中讯问策略、方法和讯问语言的运用,初步掌握续讯阶段讯问的基本策略、方法和技巧,掌握讯问笔录的制作。切实锻炼提高学生的讯问水平,增强解决讯问过程中遇到的实际问题的能力。

    实训要求:

    1.实训时间为2学时。

    2.组织续讯的讯问训练,应以实践中总结出的侦查讯问做得较好的案例为蓝本,根据教学的需要进行适当编排加工,围绕需要查明的问题,分设若干角色,如犯罪嫌疑人、同案犯、犯罪嫌疑人的亲友、知情人等,然后组织学生分别扮演不同角色,进行模拟训练。

    3.组织实训,必须遵守侦查讯问的各项规则,要根据犯罪嫌疑人心理状态正确运用讯问的各种策略、方法和技巧。

    4.参加实训的学生,必须按小组制作一份或若干份讯问笔录,笔录应严格遵循制作规范。另每位参加实训的学生必须写出实训报告(经验总结、心理体验报告)。

    5.实训必须在教师的组织下进行,学生以小组(一般5人为宜)为单位进行实训,参加讯问训练的学生必须明确各自角色的性质。

    6.实训结束后应由教师根据学生在实训中的表现和制作讯问笔录的质量,逐个进行讲评并按百分制打分。

    (二)实训器材

    讯问笔录纸、笔、印泥、拘传证等相关法律手续和文书。

    (三)实训方法

    讯问(续讯)实训采取操作性训练方法进行。

    (四)实训内容

    1.讯问过程中的取证查证(意识)。

    2.选择讯问突破口。

    3.讯问过程中证据的使用。

    4.突破后对全部案件事实的查清。

    5.讯问过程中的提问与应答。

    6.讯问过程中说服教育与利用矛盾。

    (五)实训的要点

    1.实训中可根据需要设置障碍(如缺乏证据或证据的证明力不足),以全面深入考核学生对实训内容中各个知识点的掌握。

    2.因续讯阶段材料多,实训要求高,学生必须在实训开始前认真掌握教材中的知识;在实训准备阶段,学生必须针对教师所发有关案情资料,在熟悉材料的基础上认真分析案情,并制定详细的讯问计划;在讯问过程中必要时要及时调整、修正甚至重新制定讯问计划。

    (六)实训的步骤

    1.实训的准备。

    (1)由实训指导教师设计案情,下发有关案情资料。

    (2)参加实训的学生分组、分工,明确各自的职责任务和工作内容,熟悉案情,制定讯问计划,布置讯问场所。

    (3)实训指导教师联系扮演被讯问对象、报案人、知情人等学生,做好案情布置和保密教育。

    2.实训的展开。

    各小组组织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进行讯问,制作讯问笔录。

    3.实训的总结评析。

    各小组续讯的实训结束后,上交相关文书、报告,指导教师批改后,就实训情况进行总结评析。

    评分标准:

    (1)主审和助审

    查明案情,获取证据 30分

    讯问方法、技巧及策略 20分

    笔录内容规范性 20分

    人员之间的配合 10分

    总结报告 20分

    (2)犯罪嫌疑人

    熟悉案情 30分

    体验犯罪嫌疑人心态 20分

    表现犯罪嫌疑人心态 20分

    反审讯 10分

    总结报告 20分

    讯问(续讯)案情设计

    现场勘查阶段材料

    接报案情况:

    2001年12月17日上午8:40,兰州市安宁区公安分局刑警大队接110指挥中心通知:有群众报案,在安宁区东升村附近一池塘边发现一具包在编织袋内的女尸,要求大队派员勘查现场。

    报案人为当地村民杨明光,杨在当天早上8时左右到菜地时,发现菜地边有一大编织袋。8:30杨约上同村的杨明伦前去查看,杨明伦从破口的编织袋下部看见一只没穿鞋的光脚,遂拨打110报案。

    现场勘查情况:

    现场位于安宁区东升村的鱼塘边,从路边到编织袋丢弃的位置有明显的拖拉痕迹。编织袋下部有较大的破裂,可看见一只光脚,一女尸蜷缩在编织袋内。女尸着装整齐,未穿鞋袜,右眼眶青紫,左右颈部均有2.5×3mm、2.5×1.7mm大小的表皮脱落,左手中指青紫。编织袋内有一女式提包,内有:四瓶药——昆明山海棠、维生素B、盐酸普洛而;钱夹一个,内有建行龙卡一张、“逸景阁茶艺居”贵宾卡一张;化妆品、餐巾纸。编织袋内另有皮鞋一双,丝袜一双,一塑料袋内装有秋衣裤一套及女式内衣。距编织袋约6米处的路边有一塑料袋,袋内有一张撕去一半的女人照片(与死者较像),两封信。寄信人为“金丽芳”,收信人为“兰州市北门外灰炉头村74号,占灯明”,寄信时间分别为“2001年8月11日”和“2000年10月2日”,信内有大量错别字。编织袋周围有大量凌乱的脚印。

    尸检情况:

    死者,女,1.60米,着装整齐,光脚,右眼眶青紫,左右颈部均有2.5×3mm、25×1.7mm的表皮脱落,左手中指青紫,肩胛骨皮下出血,头部小块血肿。解剖发现尸体颈部甲状基大面积出血,头枕部有出血,应为钝器打击所致。胃内容物为米饭、青菜,死亡时间在20小时以上,死亡原因为窒息死亡。现场访问情况:

    被访问人——杨明光:

    1.个人基本情况:男,28岁,住安宁区东升村23号,农民。

    2.发现经过:当天上午8时,杨明光到堂兄杨明伦家商量家事,经过池塘边时,发现池塘边有一较新的编织袋,杨明光很好奇,同杨明伦说起这事,两人于8:30左右前去查看,杨明伦走近后看见编织袋下部露出一只光脚,遂叫杨明光也看了一下,确定是人脚以后,两人立即打110报案。

    3.杨明光不认识死者,从来没见过,可以肯定不是附近的人。

    4.杨的家住在路边,前一天夜里没有看见可疑的人或听到可疑的声音。

    被访问人——杨明伦:个人基本情况:男,30岁,住安宁区东升村20号,农民。其他情况同杨明光一致。

    采取侦查措施阶段材料

    调查访问情况:

    12月18日凌晨一点,一名叫许益灿的男青年前往安宁公安分局报案,称其女友失踪,提供情况如下:

    1.个人情况:许益灿,男,30岁,甘肃会宁人,高中文化,在兰州宏发贸易公司负责业务。其他基本情况由扮演者设计。

    2.许在2001年5月在一次同陕西人聚会时认识女友吴玉娥。吴,汉中人,26岁,没有工作,以前在兰州歌厅做过三陪小姐,认识许后,于2001年9月与许同居,许有时出差都带着吴。

    3.12月16日,许与吴从西安出发送货到武威。17日上午9时许,两人到达兰州,在火车站雇了一辆微型货车准备送货到武威。车开到三叉街附近时,吴说头昏,不想去武威,对许称下车找住在安宁的女朋友,在朋友家休息,下午四五点时,再与许联系。许到武威后,中午吴还给他打了电话,下午一直未见吴与其联系,打吴的传呼不回,手机关机。许不知道吴在安宁的朋友的名字、住址和联系电话,同吴在兰州的二嫂联系,也说没看见吴。

    4.吴以前的朋友许很少认识,偶尔提起许也没在意。没听说吴与谁有矛盾,只是吴平时说话、举动比较随便。吴的二哥和二嫂在兰州,住铁路新村16栋305室,联系电话:3339450。

    5.吴有1500元钱,是当天到兰州后向许要的。此外,吴戴有金项链和金脚链,有一部诺基亚8210手机和一台传呼机,但吴手机基本不开机。16日中午打来的电话就是用的公用电话。

    陈秀芬(吴玉娥二嫂)提供:

    1.吴在家排行老四,上有两个哥哥、一个姐姐。吴高中没毕业就去工厂打工,还曾跑到广东东莞打过一年工,赚的钱不多。

    2.1998年,吴在家闲着没事,就到兰州找工作,后来同一帮老乡在歌舞厅坐台,认识的人比较杂。经常来往的几个是:小霞,咸阳人,住在古田路;林凤珠,汉中人,住在王庄,电话是3663607;陈玉美,武威人,住在安宁师大附近:琦琦,汉中人,住在二环路斗池村;徐艳,浙江人,住在哪里不知道。吴曾在2000年认识一个男人,永昌人,叫陈冰,年龄在35岁左右,两人有一段时间关系密切,但听说陈冰有老婆,吴在去年年底就不太同他来往了。

    3.今年吴认识许后,没有再去坐台,已经有两个月没见面了,平时只是电话联系。

    陈玉美提供情况:

    1.陈于11月26日回武威,为其父亲祝寿,至今未到兰州,在安宁的房子是租来的,这一段是男友刘吉胜住在那里。刘吉胜,27岁,湖北圻春县人。18日上午刘从兰州到武威,给了陈1000元,作为陈父亲的寿礼。19日中午刘回兰州到以前的老板那里拿欠下的工资。

    2.陈在安宁的住处很多朋友都去过,一起坐台的姐妹有时在陈家打麻将。刘同她们也都熟悉。

    3.11月17日晚7时左右,刘打过电话给陈,说第二天会去武威。来武威时,刘穿着新买的西装。陈玉美家楼下食杂店老板梁香玉提供:

    17日下午到晚上共有三次电话找陈,前两次陈不在,第三次(晚7时左右)是陈玉美接的电话,对方称是从兰州打来的,听说话声音是个男的。

    犯罪嫌疑人应掌握资料

    犯罪嫌疑人背景资料:

    刘吉胜,男,1974年2月2日生,初中文化,汉族,湖北省圻春县圻川镇龙泉庵村三组。1981~1987年,在龙泉小学上学;1987~1990年,在龙泉中学读书;1990~1995年,在家务农;1995年3月~1998年,在晋江打工;1998年5月~1999年2月,在汕头打工;1999年3月至今,在兰州做工。主要做过油漆工、水泥工、推销员、服务员,还替人看过店。

    作案经过:(略)(实训时另行发给“犯罪嫌疑人”)

聚合中文网 阅读好时光 www.juhezwn.com

小提示:漏章、缺章、错字过多试试导航栏右上角的源
首页 上一章 目录 下一章 书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