侦查讯问实训教程-侦查讯问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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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侦查讯问方法是在讯问中直接作用于犯罪嫌疑人,以达到一定讯问目的的具体的战术手段。讯问方法具有直接性和具体性的特点,在讯问方法的综合运用中体现着讯问策略的意图。侦查讯问实践中常用的讯问方法有:说服教育、使用证据、利用矛盾等。

    第一节 使用证据

    使用证据,是指侦查人员在讯问过程中,向犯罪嫌疑人出示、宣读或者暗示证据材料或其他与案件有关的事实、情节的一种讯问方法。在讯问过程中,侦查人员如果能够根据讯问的目的,选择有利的时机,采取适当的方式,巧妙地使用证据,就能顺利突开犯罪嫌疑人的口供,查清案件事实真相。

    在侦查的开始阶段,侦查人员所掌握的证据往往较少,尚不足以认定犯罪嫌疑人有罪或无罪。侦查讯问时使用证据,其目的主要是通过使用证据,突破犯罪嫌疑人的口供,以此为线索去获取新的证据,从而判断犯罪嫌疑人是否有罪、是否够条件起诉。侦查阶段使用证据,不仅仅具有程序上的意义,更是一种讯问方法。侦查讯问人员要用所掌握的少量证据,去获取足以认定犯罪嫌疑人有罪或无罪的确凿和充分的证据,因此,侦查阶段使用证据的作用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突破犯罪嫌疑人的防御体系,打击其侥幸心理,打开讯问局面;二是打击犯罪嫌疑人的嚣张气焰,端正其供述态度,推动讯问活动顺利进行;三是检验证据的真实可靠性。

    一、使用证据的要求

    (一)使用证据要做好充分准备

    使用证据前,首先要认真审查证据的可靠程度,并仔细分析该证据适宜用什么方式方法使用,会有哪些优点和缺点,扬长避短地选择出效果最佳和暴露最少的方式方法。还要认真考虑犯罪嫌疑人对该证据会有哪些狡辩,应采取什么对策。对涉及有关专门知识的证据,讯问人员在使用前要学习和掌握好必要的相关知识,避免因无知而失误。

    (二)使用证据不能暴露侦查工作的机密

    使用证据时,对获取证据的来源要进行认真地审查,使用时要尽量隐蔽证据的底细,出示证据要留有余地。如果是通过秘密侦查手段获取的材料,讯问中不得直接使用。如果一定要用,要请示有关领导批准后才能使用,在使用时要以不暴露侦查手段为原则,有些可以转化为公开的合法的证据后再使用;使用证据还必须注意保护好证人。

    (三)不宜将全案的所有证据在讯问中全部出示

    使用证据要讲究效益,力求用少量的证据取得最大的效果,切忌将证据全盘托出。因为这样容易给犯罪嫌疑人提供翻供的机会,影响证据的证明效力,也容易暴露我们的底细。如果侦查人员认定犯罪嫌疑人犯罪事实的证据确实、充分,即使犯罪嫌疑人不承认,也可以认定犯罪嫌疑人有罪,则没有出示的必要。

    (四)使用证据要与说服教育相结合

    使用证据与说服教育是讯问中经常使用的两种基本方法,二者的协同作用,对犯罪嫌疑人的心理有着强烈的震慑功效。由于在多数情况下,讯问阶段所掌握的证据是有限的或不完全准确的,同时,证据的使用要受到法律的制约,因而只能间接、部分、策略地使用,此种使用方法在犯罪嫌疑人心理上所引起的震慑效应必然力度不够,因此,在使用证据的同时要与说服教育结合起来。

    (五)使用证据要做好安全防范

    出示刀具、枪支等证据要严防犯罪嫌疑人抢夺、行凶;出示书证或其他易损毁的物证,要严防犯罪嫌疑人趁机毁灭罪证:此外,还要注意保护提供证据的人。现在取证难的现象普遍存在,主要原因是证人怕打击报复而不愿作证或不敢作证。因此,在讯问中出示证据时,一定要注意方式方法,尽量不要让犯罪嫌疑人或者其家属知道证据是谁提供的。

    二、使用证据的有利时机

    有利时机,是指使用证据成功把握大、收效好的时机。实践证明,讯问中使用证据的时机选择得当,使用少量的证据也能取得较大的突破,使犯罪嫌疑人的态度产生重大转变。不择时机,不看讯问工作所处的态势,可能会出现使用多个重要的证据,犯罪嫌疑人仍坚持抵赖,不作如实供述。使用证据不当,还会让犯罪嫌疑人了解我方掌握证据的底细,加剧侥幸、对立心理,使我方处于被动,增加了讯问的难度。

    在什么时机使用证据,主要根据犯罪嫌疑人的具体情况和讯问人员的主观灵感来决定,在一般情况下,下列时机使用证据比较容易达到预期目的。

    (一)犯罪嫌疑人的抗审拒供思想产生动摇的时候

    经过一段时间的讯问,在侦查人员有理有据的攻势下,犯罪嫌疑人的抗审心理防线开始瓦解,但并没有彻底崩溃,还处在交代与不交代的十字路口,如果交代,等于前段抗审前功尽弃,彻底向侦查人员认输,不甘心这样的结果;如果继续顽抗下去,又怕落个“抗拒从严”的下场。这时犯罪嫌疑人的内心是十分矛盾的,进退两难。然而,当犯罪嫌疑人一旦产生这种动摇的想法,就说明他的内心已经开始认输,至少证明侦查人员的讯问是成功的,其对侦查人员产生了敬佩感。在这个时机,如果侦查人员能够恰当地使用证据,给犯罪嫌疑人形成一种只有老实交代罪行才是唯一出路的感觉,就能促使犯罪嫌疑人向交罪心理转化。

    (二)犯罪嫌疑人的防御体系露出破绽时

    犯罪嫌疑人的防御体系露出破绽,一方面是指犯罪嫌疑人的某些弱点已经被发现,或者口供自相矛盾,不能自圆其说,或者与犯罪有关的问题已经开始暴露。这时使用证据,有利于揭穿伪供,打破幻想,促使其如实供述。另一方面是指犯罪嫌疑人的反审讯伎俩被识破,内心感到空虚的情况。这时侦查人员出示某些证据,可以趁热打铁,进一步打乱其阵脚,对于彻底消除其侥幸心理,促使其向彻底交代罪行方面转化,将会起到十分重要的作用。

    (三)案情已有突破,但仍存侥幸、畏罪心理,欲言又止时

    经过一段时间的讯问和调查,犯罪嫌疑人交代了一部分犯罪事实,但又因畏罪而保留了一部分罪行;或者交代了与案件有关的一些问题,但由于侥幸心理的影响,而保留了对认定案件事实起重要作用的问题。如交代作案过程,不交代犯罪工具;交代犯罪的情节,不交代赃款赃物的下落,交代一般罪行,不交代重要罪行:交代自己的罪行,不交代同伙的罪行等。犯罪嫌疑人不愿意交代的部分往往是比较重要的或者隐瞒较深的犯罪事实。侦查人员一定要抓住时机,趁热打铁,不让犯罪嫌疑人有更多喘息的时机,用证据的威力去突破犯罪嫌疑人的最后防线,使其彻底缴械投降。同时还要充分利用这个有利时机,出示一些犯罪嫌疑人以为无法收集到的证据,开展深挖,多破积案和隐案。

    (四)口供出现矛盾,不能自圆其说时

    当犯罪嫌疑人的口供与口供,口供与其他证据出现矛盾,不能自圆其说时,侦查人员应及时出示少量证据,揭露犯罪嫌疑人的谎言,迫使犯罪嫌疑人交代真实情况。在这种情况下,出示证据要少,要能打中其要害,点到为止,起到教育犯罪嫌疑人的作用。

    (五)从其身上或住处搜出证据,就地进行讯问时

    此时,犯罪嫌疑人思想压力大,情绪紧张,来不及防备,在证据面前不得不如实交代。

    三、使用证据的方式方法

    (一)使用证据的方式

    使用证据的方式,是指侦查人员在讯问过程中采取什么形式出示证据。在讯问实践中,使用证据的基本方式有三种,即口头宣示证据,出示实物证据和播放录音录像。

    1.口头宣示。口头宣示证据是指侦查人员在讯问过程中不出示实物证据,只说出证据的特性或者说明某种证据已经获取,以达到促使犯罪嫌疑人供认案件事实的目的。口头宣示证据的表述方式灵活多变,不仅可以如实陈述,也可以用隐喻、暗示,既可正面、也可侧面,形象、生动地刻画出某些证据事实,又不至于暴露证据的全部内容和证据的来源,其繁简程度、深浅程度以及表述的频率和速度等,均可由侦查人员控制掌握,因而,口头宣示证据是讯问实践中最常用的使用证据的方式,

    2.实物出示。实物出示,既可以出示实物,也可以出示物证照片,还可以辅以相关的书证。由于当堂出示物证实物,较语言表述或出示相关书证的效果要好,所谓“赃证俱在,铁证如山”,真实感、证明力强,不容抵赖,因此,实物出示也是侦查人员在讯问中常用的一种出示证据的形式。

    但是,物证又称“哑证”,不能发声,又没有文字表述,不能像证人证言、音像资料,能直接指出犯罪嫌疑人与犯罪事实的关系,犯罪嫌疑人可能抵赖、狡辩。因此,出示物证或物证照片,应该力求法律手续完备,诸如搜查笔录、扣押物品清单、现场勘查笔录等相关的法律文书必须完备。对该物证获得的时间、地点与经过,讯问人员应该一清二楚。该物证能从哪些方面证明犯罪嫌疑人与犯罪的关系,必要时讯问人员应作出有力的说明。此外还应注意,出示匕首、枪支等凶器时,一定要做好安全防范。出示易毁的物证时,要防止犯罪嫌疑人乘机毁灭罪证。

    3.音像播放。在侦查讯问中,要充分发挥视听资料的证据作用,可以播放当场录制的有关犯罪嫌疑人犯罪活动的录音录像,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同案犯供述的录音、录像等音像材料。由于这类证据有声有形、动作连贯,声音与画面同步,有背景画面、声情并茂,可信度高,真实感强,威慑力大,因此,犯罪嫌疑人很难辩驳。播放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等音像资料时,证人的慷慨陈词,被害人悲痛欲绝的哭诉或愤怒控诉,同案人的沉痛忏悔等,可以引发犯罪嫌疑人的情感冲动,对犯罪嫌疑人形成强大的精神压力。

    但是,正因为这类证据信息量大,其暴露程度也大。在使用时,要控制播放使用的内容,尤其是播放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等音像,一定要认真审查甄别内容的真实性,根据讯问的需要适可而止,不可全盘托出。对犯罪活动的现场实况音像,要特别注意审查音像资料的真实性,防止伪造和变造。如果使用的音像证据有失实之处,不仅不能达到预期的效果,而且会强化犯罪嫌疑人的侥幸心理。

    4.当面指证。这种方式的效果,一般来说优于出示书面证词。因为证人或被害人出现在审讯室与犯罪嫌疑人当面质证,这一行动本身就对犯罪嫌疑人有一定压力,尤其是犯罪同伙和某些被害人的出现,对犯罪嫌疑人有较大的威慑力。但是证人当面指证的效果,同证人知情度和作证态度有很大关系。如果证人只了解一些枝节问题,或作证态度消极,即使当面指证,也不会有多大效果,有时还可能产生不良影响。实践证明,确实存在一些比较知情的证人,在与犯罪嫌疑人“背靠背”时,提供了有价值的证言,一旦临场指证,却态度骤变,改变了证词内容,甚至形成与犯罪嫌疑人串供的局面,这种不良后果,应注意防止;遇到这种态度的证人,应采用播放证词录音录像的方式处理。

    (二)使用证据的方法

    在侦查讯问中,使用证据的方法很多,同一项证据可以采取不同的使用方法。使用证据要想得到预期效果,必须遵循使用证据的原则,根据案件实际和犯罪嫌疑人特点,采用恰当的使用方法,能以少量证据,获得最大的效果,而且尽可能少地暴露证据底细,推动侦查讯问的深入开展。实践中常用的使用证据的方法有:

    1.明示使用证据(或称直接出示证据)。明示证据,是指侦查人员直截了当地向犯罪嫌疑人说明证据的内容或特征,或者向犯罪嫌疑人出示有关的实物证据(包括实物证据照片),或者向犯罪嫌疑人播放证明案件事实的录音录像。例如,向犯罪嫌疑人宣读同案犯的口供或者笔供,将证人证言材料、同案犯罪嫌疑人的亲笔供词给犯罪嫌疑人看,向犯罪嫌疑人出示现场照片或提取的各种痕迹物证等。

    明示证据时必须注意以下两个问题:一是出示的证据是查证属实的。如果出示的证据材料失实,就会给犯罪嫌疑人摸清我方底细提供机会,为其进一步筑造防御体系打下基础。用失实虚假的材料逼供,还可能造成冤假错案;二是要注意安全,防止犯罪嫌疑人毁证或行凶。出示各种笔录、鉴定结论等证据时,最好使用复印件,或者不让犯罪嫌疑人直接接触证据,以免犯罪嫌疑人撕毁证据;出示匕首、剪刀、弹簧刀、枪支等凶器时,更要做好防范措施,最好有两人以上在场,出示的证据要与犯罪嫌疑人之间保持一定距离,防止犯罪嫌疑人狗急跳墙,趁机行凶杀人或自杀。

    2.间接使用证据。间接使用证据,即对犯罪嫌疑人未作如实供述的案件事实,用旁敲侧击的办法,间接地揭露出有关的片段情节,反映出与证据相关的人和事,使犯罪嫌疑人认为公安机关已经了解了案件的真实情况,并掌握有证据而不得不如实交代。这些片段情节在罪行认定上可能无关紧要,但在揭露罪行时却可以在犯罪嫌疑人心理上引起连锁反应。成功的间接使用证据,能收到只揭露少量已知事实,而查明较多未知事实的效果。加上讯问人员与犯罪嫌疑人能在一定程度上避免“顶牛”状态,讯问人员可表明留给犯罪嫌疑人以坦白交代的机会,犯罪嫌疑人也易于“下台阶”,往往能较顺利地促使犯罪嫌疑人如实交代。

    3.暗示使用证据。暗示证据,是指侦查人员在讯问中不直接出示证据,而是向犯罪嫌疑人暴露一点案件中的某一个情节或者有意向其暴露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或证据材料,侦查人员与犯罪嫌疑人相互之间心照不宣,迫使犯罪嫌疑人供认犯罪事实。

    暗示使用证据的方法比较多,主要有以下三种。(1)语言暗示法。即侦查人员用隐含、比喻、双关等语言,说出与案件事实或证据相关的内容或情节,表明公安机关已经掌握了与案件有关的事实情节或获取了有关证据,迫使犯罪嫌疑人交代罪行。(2)实物暗示法。即侦查人员将收集到的赃物、作案工具等物证或者与案件有关的其他物品,放到一定的位置,让犯罪嫌疑人看到,使犯罪嫌疑人产生一定的心理压力,逐渐由抗审心理向交罪心理转化。(3)证人、被害人、同案犯暗示法。即侦查人员采取适当的形式或技巧,让犯罪嫌疑人看到能证实案件事实或者能证明犯罪嫌疑人犯罪行为的证人、被害人、同案人,或者让犯罪嫌疑人听到证人、被害人及同案人的声音,从而彻底消除犯罪嫌疑人的侥幸心理。

    4.点滴使用证据。点滴使用证据,就是选择与犯罪事实有关联的某一时间、地点、人物、物品、点滴情况或片段情节作为切入口,发动重点进攻。实践中犯罪嫌疑人刚开始认罪或如实供述时,往往出现犹豫不决、半吞半吐、欲言又止等状态,讯问人员趁此时机,及时、抢先地说出犯罪嫌疑人应说而未说出的下半截话,替犯罪嫌疑人补充说出一两个关键性的字,例如把应说未说完整的人名、地名、街道名、门牌、电话号码、QQ号或网址等,准确地补充完整,使犯罪嫌疑人明显地感觉到讯问人员已准确地掌握该项事实,而且摸不清我方到底掌握其多少底细,误认为细节已被掌握,真情已隐瞒不了,不得不作出如实供述。

    点滴使用证据法在讯问中能像顺水推舟一样,阻力小、成功率大。只使用点滴的一字半句的证据内容,不会暴露证据来源和证据全貌,还能从犯罪嫌疑人供述的片段言词中,进一步验证出证据的真实可靠性,使证据使用起来更有把握。采用替犯罪嫌疑人补充一字半句的方式去揭露,完全不含引供和指名指事问供的成分。因此,讯问中及时、恰当地采用点滴使用证据法,暴露少,收效大。

    5.连续使用证据法。选好几项可靠的证据,接连使用,突破犯罪嫌疑人的重重防线,揭穿其种种抵赖借口,使其感到难以招架,被迫作出如实供述。做法通常有两种:一是揭示一项证据,推动犯罪嫌疑人供认一些事实:前进的动力逐步消失时,再揭示一项证据,不让犯罪嫌疑人有退缩、反悔的机会,继续进一步深入交代直至突破全案;二是对顽固拒供的犯罪嫌疑人,接连使用两三项证据,尽管犯罪嫌疑人暂时抵赖了第一项,但抵赖不了相关连的第二项、第三项,最后不得不在证据面前如实交代。连续使用证据法,适用于我方掌握证据较充分、确实,犯罪嫌疑人拒供心理又比较严重的案件。

    6.补充使用证据法。在犯罪嫌疑人供出某一项犯罪事实之后,讯问人员及时出示该项事实的证据。这种做法有三种效果:一是巩固口供。使犯罪嫌疑人认识到讯问人员确已掌握确凿证据,不能对此翻供;二是破除侥幸。使犯罪嫌疑人认识到讯问人员往往会掌握证据而不暴露,说明讯问人员是在考察其认罪态度,给机会让其争取坦白从宽,从而为今后再追讯其他问题打下良好的思想基础;三是核实证据。当犯罪嫌疑人供出与证据相符的口供时,及时出示,验证真伪。

    第二节 利用矛盾

    利用矛盾,是重要的讯问方法之一,侦查讯问中,善于发现矛盾,正确分析矛盾,妥善利用矛盾,能有效地推动讯问工作向前发展。

    一、利用矛盾在讯问工作中的作用

    利用矛盾是指在侦查讯问中,侦查人员设法发现犯罪嫌疑人在口供中或同案犯在利害关系上的矛盾,选择时机,通过揭露犯罪嫌疑人虚假供述和辩解或者离间同案犯之间的关系,从而促使其如实交代犯罪事实的侦查讯问方法。

    (一)确定讯问突破口

    犯罪嫌疑人的供词与其他证据出现矛盾,能够显示出其拒供的防线有漏洞,以此作为讯问重点,往往能够打开缺口,实现重点突破,从而为整个讯问工作打开缺口,创造有利局面。

    (二)端正犯罪嫌疑人的态度

    讯问中通过揭露犯罪嫌疑人供词自相矛盾之处,或揭露供词与其他证据之间的矛盾,能有效地端正犯罪嫌疑人的态度,促使其纠正伪供,如实供述。

    (三)分化同案犯罪嫌疑人

    讯问中利用同案犯罪嫌疑人供词之间的矛盾,能揭露出犯罪组织各成员之间各怀鬼胎、尔虞我诈的内幕,推动其分化瓦解,促进查清案件事实。

    (四)发现讯问和调查的重点

    案件中存在着矛盾,就意味着有是非的问题需要解决,这就为我们进一步调查和讯问提供了重点和方向。

    (五)澄清事实,纠正错误

    通过讯问,听取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和辩解,实事求是地分清犯罪嫌疑人口供与其他证据之间的谁是谁非,澄清案件事实,查明导致差错和失误的原因,分清责任,能有力地推动侦查工作沿正确的轨道发展。

    二、利用犯罪嫌疑人口供中的矛盾

    (一)发现矛盾

    发现矛盾是利用矛盾的前提。在侦查讯问实践中,犯罪嫌疑人为了掩盖罪行,逃避刑罚,或者为了包庇掩护同伙,往往歪曲事实,虚构情节,编造谎言,对抗讯问。然而,谎供必然与客观事实相矛盾,其编造的谎供越多,暴露的矛盾就越多。

    1.犯罪嫌疑人口供矛盾的种类。(1)犯罪嫌疑人口供前后的矛盾。大多表现为陈述的事实矛盾和逻辑错误。一是犯罪嫌疑人为了掩盖罪行,编造谎供,不能自圆其说,自相矛盾;二是为了蒙混过关,搅乱讯问,在交代问题时,故意制造矛盾,歪曲或颠倒事实情节,使侦查人员难辨真假;三是口供反复,供了翻,翻了供,前后矛盾。(2)犯罪嫌疑人口供与同案犯口供的矛盾。一种是同案犯之间为了推卸罪责,或为了制造混乱,口供之间相互矛盾;另一种是多人作案,情节过程复杂,由于感知、记忆的原因,口供之间出现矛盾,在事实情节上交代不一致。(3)犯罪嫌疑人口供与其他证据的矛盾。主要是口供与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检查笔录及视听资料的矛盾。(4)犯罪嫌疑人口供与有关社会科学、自然科学的矛盾。主要表现为口供与历史事实、天文地理、自然条件、风俗习惯、规章制度、科学知识等方面的矛盾。

    2.发现矛盾法。(1)供证比对法。即把证明同一事实的证据和口供相对照,看看二者是否一致,有无矛盾。如果有矛盾,还要查清原因,从中找出真假。(2)正面观察法。在讯问工作中,讯问人员要善于边听边观察,注意犯罪嫌疑人的神态表现,以及其声调、表情、动作的变化,从中发现矛盾和疑点。(3)调查核对法。实践中有时犯罪嫌疑人供述的内容真真假假,虚虚实实,从口供本身很难确定,必须审调结合,通过调查核对确定口供的真伪。真实的口供得到证实,可以作为证据,使案件的认定更加可靠;经调查核对,谎言得到证实,可以作为制服犯罪嫌疑人的有力武器。(4)技巧讯问法。实践中常用的具体方法主要有:①深追细问。即在讯问中寻根究底,详查细问。既要纵向问清事件的人、事、物等,又要横向问清关键问题的细节,因为细节往往难于编造和掩盖。如果在细节上编造谎言,很容易藏头露尾,捉襟见肘,暴露矛盾。实践证明,深追细问往往是发现矛盾的有效方法。②间隔重复讯问。即对有疑问的供述,不立即重复讯问,而是间隔一段时间后再突然提出重复讯问。如果立即重复讯问,可能引起犯罪嫌疑人的警觉,而修补供词的不足。间隔一段时间以后,由于编造的谎言没有亲身体验,印象不会深刻,某些虚假的供词往往由于时间的流逝而淡忘,间隔重复讯问,容易暴露口供的前后矛盾,无意中交代出某些真实情况。③变向重复讯问。即对有疑问的供述,变换角度、变换话题重复讯问。这种方法可以打乱犯罪嫌疑人已有的固定思维模式,暴露矛盾和谎言。④分散重复讯问。即把有疑问的同一事实,拆散成若干具体问题,夹杂在其他事实中穿插重复讯问,使其无意中暴露真情。(5)逻辑推理法。犯罪嫌疑人编造的谎言往往会出现逻辑上的错误,不合乎情理,运用逻辑推理的原理,分析判断供述内容是否符合逻辑,使其暴露出破绽和矛盾。

    (二)分析矛盾

    分析矛盾的目的,是为了找出产生矛盾的原因,确定可以在讯问中利用的矛盾。产生矛盾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四种:1.犯罪嫌疑人故意编造谎言;2.犯罪嫌疑人记忆错误或表述错误;3.对事物的特殊性没有认识到;4.其他证据不确实。

    对上述四种情况,在讯问中要区别对待,不能一概而论。对犯罪嫌疑人说错记错的,让其更正过来就行了,不应过多指责;对因没有认识到事物特殊性而产生的矛盾,只要犯罪嫌疑人说清楚就行了,不要过多纠缠,因为这种情况大多是由侦查人员调查不细造成的;对其他证据不实引起的矛盾,要重取或另取证据加以证明。只有犯罪嫌疑人故意编造谎言而产生的矛盾,才是我们在讯问中要利用的。如果不加分析地利用矛盾就可能授人以柄,使犯罪嫌疑人借机无理纠缠,或摸到我们的底细和意图,有机会修补其防御体系,使讯问陷入僵局。

    (三)利用矛盾

    犯罪嫌疑人故意编造谎言而产生的矛盾,是犯罪嫌疑人人为造成的。矛盾一旦形成,并暴露出来,就成为犯罪嫌疑人无法摆脱的包袱。侦查人员对这类矛盾一经发现,就要抓住不放,一追到底,用其揭露犯罪嫌疑人的谎言和狡辩,批驳其不老实的态度,以达到促其如实供述的目的。

    利用矛盾要讲究方法。当口供中的矛盾暴露得比较充分时,一般采取把矛盾揭露出来,让犯罪嫌疑人给予解释的方法。如果其不能自圆其说,思想出现动摇,就要进行说服教育,强化其供述心理。如果犯罪嫌疑人继续狡辩抵赖,则应严加批驳,并适当使用证据,彻底驳倒其谎言和狡辩。根据具体情况,利用矛盾时可以采取以下具体方法:

    1.“以子之矛,攻子之盾”。即用犯罪嫌疑人口供中的一个谎言去揭露其另一个谎言。

    2.利用犯罪嫌疑人口供与某个事实的矛盾。把这个事实提出来,责令犯罪嫌疑人作出解释。

    3.利用犯罪嫌疑人口供与证据的矛盾。

    二、利用同案犯之间在利害关系上的矛盾

    (一)发现和分析矛盾

    共同犯罪中的成员,尽管臭味相投、互相勾结,但彼此都存在着极端利己主义思想和损人利己的本性,必然产生尔虞我诈和利害冲突。这种矛盾和斗争会随着他们处境的变化而变化。当犯罪得逞时,由于共同的政治、经济和生理上的需要得到某种满足,犯罪集团的群体凝聚力会得到强化,矛盾也会暂时被掩盖起来。当他们被拘捕后,由于案件的结果直接关系到每一个人,即会都把希望寄托到攻守同盟和“哥们义气”上,一致对付讯问。随着审讯的深入发展,当他们感到个人利益和集团利益不能兼顾时,他们中的大多数就会转为靠揭发同伙来换取对自己的宽大处理。犯罪集团成员之间的矛盾,一般表现为:

    1.相互倾轧,争权夺利。犯罪集团的主犯为了进行犯罪活动,往往驱使从犯为其卖命,从事危险的犯罪活动,同伙之间为了争权夺利而勾心斗角,互相倾轧,为满足个人的某种私欲,对同伙不择手段,不讲道德。这样势必造成主从犯之间、同伙之间的怨恨和不满。

    2.分赃不均,损人利己。共同犯罪成员大多是贪利之徒,为了各自的利益纠合在一起的。当他们的个人利益得不到满足或是分赃不均的时候,就会对主犯或同伙产生嫉恨。

    3.相互猜忌,互不信任。犯罪集团的主犯为了笼络同伙,一方面灌输反社会意识和“哥们义气”的信条,另一方面规定严格“纪律”。有的当面搞“海誓山盟”,背后又要暗中监视。当他们被拘捕后,相互断绝联系,不能施加影响,无法了解同伙的情况,面临着严重刑罚的处理,同伙之间猜疑心理便会加重,担心同伙抢先坦白揭发,因而,不仅加剧了原有矛盾,又会产生新的矛盾。

    4.生活腐化,争风吃醋。犯罪团伙纠合在一起共同犯罪,主要目的还是为了挥霍享受,满足私欲,追求腐朽糜烂生活。由于团伙之间地位的差别和亲疏的不同,有些成员往往由于个人私欲不能满足,或“争风吃醋”而产生矛盾,发生内讧。

    分析矛盾时,首先要掌握情况。同案犯之间在利害关系上的矛盾是客观存在的。侦查人员要通过各种可能的渠道,了解犯罪嫌疑人在犯罪集团中的地位,在犯罪活动中的作用,走上犯罪道路的原因,犯罪的经历、个性特点以及与同案犯之间的利害关系等,在此基础上弄清每一成员的心理状态。即每个同案人、利害关系人最关心什么问题,在什么问题上存在矛盾,在什么问题上容易产生矛盾等等,都要认真分析,并把他们之间各种矛盾和争斗的材料全部收集起来,针对不同的对象进行使用,达到分化瓦解、各个击破的目的。

    其次要选准突破口。讯问中先行突破一两名既了解案情、又容易开口的犯罪嫌疑人,是分化瓦解的关键环节。只有选准突破口,才能牵一发而动全身,以此攻彼,推动讯问的发展。一般情况下,初犯、从犯、文化智力水平较低的同伙都可作为缺口先行突破。

    (二)利用矛盾

    利用同案犯在利害关系上的矛盾,一般可以采取以下方法:

    1.公开揭露利害关系上的矛盾。在讯问中,直接把犯罪嫌疑人与同案犯之间的矛盾公开揭露出来,促使其产生或激化嫉恨心理,加剧他们之间的矛盾冲突,使之揭发同案犯的罪行,争取从宽处理。

    2.使用同案犯在某个无关紧要事实上的真实口供。如果同案的几个犯罪嫌疑人无一供认犯罪事实,在讯问中可以使用从某个同案犯那里获得的,虽与本罪无关但又只有同案犯知道的某个较重要的事实。这样,被讯问的犯罪嫌疑人就可能产生一种印象,他的同伙不仅供述了这个事实,而且还供认了全部罪行。于是激发起该犯罪嫌疑人对同伙的愤恨情绪,转而揭发同伙或如实供述共同犯罪的事实。该犯罪嫌疑人的口供查证核实后,再用于讯问其他的同案犯。

    3.利用同案犯罪嫌疑人之间互相猜疑的心理,激化矛盾。同案犯罪嫌疑人在分别关押的情境中,最担心同伙“变心”,尤其那些涉世较浅的犯罪嫌疑人,既寄希望于攻守同盟,又怕自己失去主动,承担抗拒的罪责,于是千方百计地探风摸底。在讯问中,侦查人员提到他们同伙的名字,他们都十分敏感,担心同伙抢先交代了问题。针对他们惊恐猜疑的心理,侦查人员可以利用时空条件使其产生错觉,如把犯罪嫌疑人甲故意冷在一边不问,连续提审犯罪嫌疑人乙,甲既能看到,又不能互施影响。经过一段时间,犯罪嫌疑人甲在猜疑心理支配下,便会产生犯罪嫌疑人乙作了交代的错觉。待时机成熟,即可对犯罪嫌疑人甲进行突击讯问,往往可以一举突破口供。

    4.说服教育。揭露犯罪集团的反动性,指明犯罪集团必然瓦解和犯罪分子的利己本质;告诫他们不能执迷不悟,如果不主动尽快坦白,势必造成被动,继而承担顽抗的罪责。激发他们从思想、立场、感情上与犯罪集团彻底决裂,或者造成他们以为犯罪集团其他成员已经坦白的错觉,使其不仅供述自己的罪行,还能检举揭发同伙。

    三、利用矛盾应注意的问题

    1.要有计划、有步骤地利用矛盾。在讯问中发现的矛盾不要一下子都揭露出来;否则,一旦出现僵局,侦查人员就会两手空空,无计可施,这样,必然会助长犯罪嫌疑人的嚣张气焰。因此,如果对揭露矛盾的成因无多大把握时,则质问的语气可缓和一些。这样,当发生变故时,能有个回旋余地,不至于被动。

    2.要把握分寸。利用口供中的矛盾揭露犯罪嫌疑人的谎言时,如果击中了犯罪嫌疑人的要害,其思想出现动摇时,就要相机进行说服教育,为其创造一个“下台阶”认错的条件,以避免出现僵局或其思想发生反复。如果犯罪嫌疑人承认错误,并表示愿意交代罪行时,就不要再揭露矛盾,否则,就会使其看不到出路,反而横下一条心死不认罪。

    3.要防止乱咬乱供。有些犯罪嫌疑人为了逃避罪责,往往乱咬乱供,或者嫁祸于人,特别是发现同伙揭发了他时,便把罪责推给揭发的人,以制造混乱,进行报复。因此,在利用同案犯之间在利害关系上的矛盾时,要提高警惕,谨慎行事。如果发现这种情况,要坚决予以揭露,直至其转变态度,老实交代罪行为止。

    第三节 说服教育

    说服教育是指侦查人员在讯问中通过法律、政策、形势、前途和道德教育,促使犯罪嫌疑人弄清是非界限和权衡利弊得失,达到转变思想,消除对立,如实供述罪行的一种讯问方法。

    说服教育是侦查讯问中一种最常见、最基本的讯问方法,不仅对每一个犯罪嫌疑人都要使用,而且还应贯穿讯问活动的始终。有效的说服教育能够使犯罪嫌疑人分清是非,正确权衡利害关系,认清前途和出路,从而作出如实供述案件,交代清犯罪线索、检举揭发的明智抉择。因此,说服教育是完成侦查讯问任务的重要方法。

    一、说服教育的作用

    1.转变认识端正态度。犯罪嫌疑人对案件事实、政策法律、个人前途等的错误认识是拒供形成的重要心理基础。侦查讯问人员耐心细致、合情合理地说服,能够使犯罪嫌疑人明辨是非、正确权衡利害以及认清前途和出路。侦查讯问初期的犯罪嫌疑人大多对公安机关及侦查讯问人员持怀疑、对立、不合作的态度,侦查讯问人员通过循循善诱、说理说法的教育,能够削弱乃至消除犯罪嫌疑人的对立态度,也能自然地建立起其对讯问人员的充分信任感。说服能使犯罪嫌疑人的内心感到有一定的压力,使之听从劝告转变态度以减轻心理上的负担,从而转化其拒供心理。

    2.促进案件审深审透。成功的说服教育能使犯罪嫌疑人真诚悔悟,主动、详细、彻底地供述案情,积极检举揭发其他犯罪分子。犯罪嫌疑人接受教育,由于是出自内心的认罪服法,其口供也较为稳定,极少翻供。这是其他讯问方法所难以取得的效果。真实而稳定的口供对提高侦查办案质量十分有利。

    二、说服教育的要求

    1.依法依理。说服教育必须遵守国家法律、党的政策和社会主义道德规范,不能用欺骗、威逼和其他非法手段进行所谓教育。说服教育要言之有理,理能服人,要针对犯罪嫌疑人的思想认识和不良态度,分析开导,循循善诱,切忌强制压服。

    2.分寸适当。说服教育不能言过其实、违背政策精神,必须实事求是、分寸恰当,不能脱离政策法律的标准和案件的客观情况。说服教育的内容和用语,必须准确恰当,讲究分寸,既不夸大也不缩小,更不能进行恐吓和无原则许愿。夸大会使犯罪嫌疑人产生怀疑感与不信任感,缩小则不易引起犯罪嫌疑人的重视,恐吓和无原则许愿则是损害法律和政策威信的,是完全错误的逼供做法。

    3.有的放矢。犯罪嫌疑人的身份、经历和性格各不相同,犯罪原因、案情轻重以及侦查讯问人员掌握证据的确凿、充分程度各有差异,侦查讯问期间的思想表现也不一样。因此,说服教育一是要因人施教,要针对不同的犯罪嫌疑人采取灵活有效的方法;二是要对症下药,掌握犯罪嫌疑人的心理状况,找准其拒供的思想障碍,有的放矢地开展,才能收到药到病除的效果。否则,不仅无济于事,还会暴露我方的底细和意图,助长犯罪嫌疑人顽抗拒供的心理。

    4.政策兑现。对确能主动坦白、检举立功或确有抗拒表现的犯罪嫌疑人,应在侦查终结时据实反映,提出从轻或从重处理的意见,使宽严得当,政策兑现,巩固说服教育的效果。

    三、说服教育的主要内容

    1.法律教育。当前有相当一部分犯罪分子,尤其是违法犯罪的青少年和农民工,有些是法盲和半法盲,他们往往不了解自己行为的违法性、社会危害性和应受惩罚性,自认为其犯罪行为有“理”,犯罪不知罪,这是他们在侦查讯问中对立、抵触的一个重要原因。因此,必须把法律教育作为说服教育的重要内容,贯穿侦查讯问活动的始终。要结合他们的案件事实,指出其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触犯了哪一条法律,以增强其法律意识和罪责感,端正其认罪态度,如实供述案件事实。

    2.政策教育。党和国家一贯主张实行“惩办与宽大相结合”“首恶必办,胁从不问,坦白从宽,抗拒从严,立功折罪,立大功受奖”的刑事政策。在侦查讯问中应对刑事政策的基本内容结合真人真事的案例进行准确的阐述,尤其是对于那些不相信或不完全相信党的政策的犯罪嫌疑人,在讯问中要阐明改造教育犯罪分子的根本宗旨,阐明党的刑事政策的一贯性,并且结合犯罪嫌疑人的思想和案情实际情况,有的放矢地进行教育。要利用犯罪嫌疑人趋利避害的心理规律,向其说明交代与不交代、彻底交代与部分交代、主动交代与被动交代的利弊得失,帮助其实事求是地分析案件中对其有利的因素和不利的因素,摆出一个两害相权的局面,促使其做出坦白交代的选择。

    3.伦理道德教育。当前,许多犯罪嫌疑人在商品大潮的冲击和各种腐朽思想、社会不正之风的影响下,形成了一套极端利己主义的人生观、道德观。在讯问中,要向这些犯罪嫌疑人宣讲社会主义道德规范,指出其不道德行为给被害人也给自己造成的痛苦,提高他们的道德水平和对罪恶行为的认识。与此同时,要注意发掘其人生道路上曾经有过的积极因素和历史上的“闪光点”,促使其自我对照、自我鞭挞,唤起良知,产生悔罪心理。

    4.前途教育。许多犯罪嫌疑人被拘捕关押后,面临刑罚,悲观失望,对弃旧图新、重新做人失去信心,有的还抱有破罐破摔的心理。针对这种思想情绪,侦查讯问中应当使用有目共睹的客观事实,对犯罪嫌疑人进行前途教育,指明出路,唤起他们对新生活的向往,使其下决心改邪归正,重新做人。

    四、说服教育的方式方法

    (一)说服教育的方式

    1.口头教育。口头教育是说服教育的基本形式,贯穿于侦查讯问的始终。口头教育必须针对不同犯罪嫌疑人的特点有的放矢地进行,用语力求简练、清晰,可有机地结合宣讲、对话、批驳等方式进行。

    2.书面教育。对犯罪嫌疑人进行口头教育时,为了增强说服力和感染力,有针对性地选用一些法律、法规、文件、布告、图片、报刊资料等材料,向其出示和宣讲,由于言之有据,图文并茂,往往能增强说服教育的效果。

    3.电化教育。即运用录音、录像等电化教育手段进行说服教育。由于录音、录像等视听资料具有直观、真实、形象、生动等特点,运用得当,往往能得到明显的效果。

    (二)说服教育的方法

    1.疏导法。侦查讯问人员在讯问犯罪嫌疑人时针对其错误认识进行说理疏导,指出其产生错误认识的原因,提出解决问题的方法。这种方法主要是通过逻辑说理,使犯罪嫌疑人意识到错误认识的危害,深挖错误认识的思想根源,从而转变态度。侦查讯问人员在讲道理时,要尊重客观事实,实事求是,就事论理,力戒空谈、简单。批驳犯罪嫌疑人的错误认识时,应理直气壮、旗帜鲜明,以明确的论说和准确无误的思想诱导,矫正犯罪嫌疑人的错误认识,消除其误解和疑虑,启发、引导犯罪嫌疑人向着正确方向并沿着正确的道路前进。

    2.例证法。就是运用生动有力的事例对犯罪嫌疑人进行说服教育的方法。生动有力的事实和案例比概括的论证更有感染力和说服力,侦查讯问人员在讯问犯罪嫌疑人时,应针对犯罪嫌疑人的思想实际和案情实际,举出一些犯罪嫌疑人易于相信和采纳的事例,诸如犯罪嫌疑人亲身经历和感受的、侦查讯问人员亲自办理的正反两方面的典型案例,促使犯罪嫌疑人根据“榜样”进行对号,从而自己得出何去何从的结论。通过生动的事例接受教育,比单纯的说理灌输要深刻得多。侦查讯问人员在举例说明时要尽量选择案情相似、犯罪嫌疑人态度相近的案例,数量也可以多一些,以增强说服的效力。

    3.利害选择法。侦查讯问人员对犯罪嫌疑人所犯罪行可能触及两种轻重不同的刑罚时,在讯问中分析利害得失及后果的严重性,促其选择供述犯罪事实的道路。这种方法是犯罪嫌疑人的罪行根据法律的规定可能判处轻重两种刑罚,利用犯罪嫌疑人的“两害相较择其轻”的心理规律,通过分析利害得失来使犯罪嫌疑人供述罪行的。在运用利害选择法时,侦查讯问人员要注意详细了解案情和犯罪嫌疑人的以往表现,确认可供利害选择的刑罚情形。在剖析利害关系时,要把法律规定的宽严条文说清楚,使教育更有说服力,同时态度要诚恳,要让犯罪嫌疑人感到侦查讯问人员确实是在为他着想。

    4.规劝法。侦查讯问人员根据讯问的的需要和犯罪嫌疑人的具体情况,约请犯罪嫌疑人的亲属、朋友、所在单位领导等,通过会见、通信等形式对犯罪嫌疑人进行劝告和开导,以改变其错误认识和对立情绪,促其如实陈述案情。要使规劝取得成效,关键是规劝的人要选好。侦查讯问人员可选择那些对犯罪嫌疑人的行为持否定态度,其思想和行为反映社会道德和法律规范,愿意采取积极主动的态度为公安机关工作的人,而且,这些人应是犯罪嫌疑人所尊敬和信赖,能够向犯罪嫌疑人施加影响的人。规劝一般可以通过转告、通信、录音、录像、接见等形式进行。实施规劝方法前,要充分考虑犯罪嫌疑人存在的思想顾虑,进行周密的筹划和部署,才能收到规劝的效果。

    五、进行说服教育应当注意的问题

    1.说服教育要贯穿于讯问活动的始终。对犯罪嫌疑人的说服教育不能有丝毫的放松,侦查讯问的全过程都应当成为对犯罪嫌疑人进行思想、政策教育的过程。无论犯罪嫌疑人采取何种态度对付讯问,讯问人员都要灵活地作出有效反应,因人制宜、因势制宜地开展教育。说服教育工作还特别要注意抓苗头,争取主动,要针对犯罪嫌疑人将会露头或刚露头的思想,及时展开教育,避免和防止积重难返的局面出现。

    2.说服教育适用所有犯罪嫌疑人。在侦查讯问中不能借口犯罪嫌疑人罪重、顽固,“无法挽救”等而放弃教育,也不能因犯罪嫌疑人“态度老实”而认为无须教育。侦查讯问实践证明:只要教育方法得当,往往能使罪重、甚至罪该处死的犯罪嫌疑人悔悟,做出坦白和揭发之举;也能使“态度老实”的犯罪嫌疑人真诚悔罪,交清余罪。

    3.说服教育要与使用证据和利用矛盾相结合。侦查讯问中单纯的使用说服教育方法有时还不足以使犯罪嫌疑人转变认识和态度,说服教育与使用证据、利用矛盾等方法结合进行,能够有效地促使犯罪嫌疑人彻底转变错误认识和不良态度,也有利于突破案情和巩固说服教育的成果。

    4.说服教育应尽可能辅以多媒体手段。侦查讯问人员在实施说服教育的讯问方法时,可以结合运用文件、书籍、图片、报刊、判决书等书面材料和录音、录像、幻灯片等视听资料,进行直观、生动、真实、形象的教育,以增强说服力和感染力,从而达到良好的效果。

    实训六犯罪嫌疑人常见反讯问行为对策的操作实务训练

    (一)训练目的与要求

    通过完成该项训练,使学生掌握在侦查办案中对犯罪嫌疑人常见的反讯问行为的对策在操作实务方面的要领:

    1.犯罪嫌疑人在讯问中沉默不语的表现、原因及处置对策:

    2.犯罪嫌疑人在讯问中公开顶撞的表现、原因及处置对策;

    3.犯罪嫌疑人在讯问中装疯卖傻的表现、原因及处置对策;

    4.犯罪嫌疑人在讯问中撒泼耍赖的表现、原因及处置对策;

    5.犯罪嫌疑人在讯问中试探摸底的表现、原因及处置对策。

    (二)训练的基本方式

    1.通过完成所规定的系列案例训练,把握犯罪嫌疑人常见的反讯问行为及其对策的操作实务要领;

    2.通过让学生对抽取的案例材料进行独立思考和认真准备,上台公开地对案例中的犯罪嫌疑人反讯问行为进行驳斥,既培养学生针对犯罪嫌疑人反讯问行为的应对方法和技巧,同时也锻炼了学生当众演说的勇气和胆量。

    (三)案例素材与问题设计

    系列案例训练

    训练案例见案例1一案例8。

    [案例1】

    犯罪嫌疑人陈某,男,汉族,1973年8月8日生于甘肃省天水市,初中文化;犯罪嫌疑人王某,男,回族,1963年6月6日生于甘肃省临夏市,小学文化。二人因共同贩卖毒品被兰州市公安局当场抓获,并于2004年5月21日被刑事拘留,宣布拘留后,侦查人员立即分别对陈某和王某进行了第一次讯问。在讯问陈某的过程中,陈某由于罪行严重而感到极度恐惧,在讯问中始终低头沉默、目光呆滞、表情木讷。

    问题:侦查人员遇到这种情况,该如何进行讯问?

    【案例2】

    犯罪嫌疑人张某,男,汉族,1943年3月18日生于甘肃省兰州市,大专文化,捕前系某中学退休教师。2005年7月15日中午,邻居一个7岁的女孩到张某家,同张某的孙女一起做作业,张某利用给小孩糖吃的机会,把小女孩指奸了。小女孩回家后,把犯罪嫌疑人的所作所为告诉了其父。被害人的父亲就到公安局报了案。公安局对小女孩进行了询问和检查,确认小女孩被指奸,遂以强奸罪将犯罪嫌疑人张某予以拘留,接着便对其进行了第一次讯问。张某由于其涉嫌罪行有伤风化,在讯问中他低垂额头、面红耳赤、羞愧难当,对侦查人员的提问因感到羞耻没脸讲而沉默不语。

    问题:对该犯罪嫌疑人应如何进行讯问?

    【案例3】

    ××年10月15日,某县东风镇小学学生在该镇北山坡树林中发现一具男尸,身高1.80米,头部、颈部有多处锐器伤,最长达8厘米,系被人用锐器砍伤致死。经查,死者郑某,男,28岁,住该县城关镇东街,无业。

    经侦查,拘留了重大嫌疑人陈某,男,26岁,未婚,身高1.62米,住靠山镇后街,无业。拘留的主要根据是:

    1.从陈某家搜获一封郑某写给陈某的信,主要内容是催要欠款,信中声称:如不按时还钱,要白刀子进去,红刀子出来。

    2.在陈某居室的立柜上和地上发现有喷溅血迹;在院中小推车上也发现了血迹。经鉴定,上述血迹的血型与死者郑某血型相同。

    3.陈某一人住独门独院,有作案条件。

    4.郑某死前,与陈某为倒卖汽车一事曾发生过激烈争吵,被邻居劝开。

    犯罪嫌疑人陈某因盗窃曾两次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均因证据不足,陈又不供认而被放出,为此,陈得了个“铁嘴钢牙”的绰号。此次被拘留后,对杀人问题拒不供认,在讯问中死顶硬抗,有时又一言不发。回监后流露:杀人偿命,这次凶多吉少,并给其母写了一封“诀别信”,表示对不起母亲的养育之恩,只好来世加倍还报,让其母多多保重。

    问题:对该犯罪嫌疑人应如何进行讯问?

    【案例4】

    1994年11月5日下午2时许,南京尧化门地区铁路南京东站下行编组场北侧的“工农联盟”河开闸放水时,发现一具被捆绑着的裸体女尸。接报后,南京铁路公安处立即派出刑侦、技术民警赶赴现场,会同南京市公安局共同对现场进行了细致勘察。经警方对尸体检验,确认死者因机械窒息性死亡,系他杀。案发后,南京铁路公安处立即组织专案组,展开对案件的侦破工作,很快确定家住南京市鼓楼区镇江路的周文陵有重大作案嫌疑。然而,就在铁路警方准备对周实施抓捕时,发现周已于10月下旬失踪,下落不明。至此,从1994年开始至2003年,在历时9年的时间里,南京铁路公安处前后组织了十余次追捕行动,足迹踏遍了上海、广州、海南岛等十个省市、自治区,并对与周文陵交往密切的社会关系进行了调查走访,一直均无所获。2003年“秋季攻势”准备初期,铁路警方再次将该案纳入行动重点侦破案件之一,抽调人员组成追捕组,全力追捕周文陵。9月初,警方经多方查证获悉周文陵有可能藏身在新疆的消息后,立即派出人员奔赴新疆进行抓捕。在江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公安厅、喀什市公安局和新疆建设兵团公安机关的配合下,很快查明周已化名李军,居住在喀什巴楚县。9月10日,追捕分队在巴楚县将周文陵抓获归案。经初步审查,周文陵于1994年10月,在南京市某歌舞厅结识一名女子,并将该女子带到值班宿舍奸宿,后因与该女子发生纠纷而将其掐死并捆绑投入附近的“工农联盟”河。案发当日,周即逃往上海,后又逃至广州,化名为“李军”。1994年11月14日,周在广州市因抢劫被广州市公安局抓获。在无法查清其真实身份的情况下,被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8年,并送新疆劳改农场服刑。2002年底刑满释放后,流窜至巴楚县藏身。

    问题:对该犯罪嫌疑人应该如何讯问?

    [案例5】

    ××年8月20日,一犯罪嫌疑人潜入某市一家属宿舍,撬锁入室盗窃冯某家夏新牌DVD影碟机一台(右上角有摔碰的细微裂痕)、海军呢大衣一件(左袖口烧了一个小洞)及现金一万元。门锁被撬处留下一个方形撬痕。五天后,该区居民吕某住室被撬,盗走IBM手提电脑一台,电脑桌上留下右手食指指纹一枚。门锁被撬处留下同样的方形痕迹。同年12月4日晚,巡逻民警在该区某家属大院墙外查获一行为鬼祟的可疑人徐某(男,某仓库职工),徐随身携带钳子等工具和一个汽车门把手。经查,徐有重大盗窃犯罪嫌疑,予以拘留。主要根据是:被盗居民吕某家电脑桌上的指纹与徐的指纹比对同一,并从徐的住处查获了与冯家被盗案中牌号、特征相同的影碟机和海军呢大衣。经鉴定,上述盗窃案件留下的方形撬痕都与徐某携带的汽车门把手的撬痕相同。徐被拘留后,自称因病夜间上医院看急诊路过此地,未干违法之事。随身工具是白天在单位修车时用的,忘记放回原处。

    徐某在接受第一次讯问中大吵大闹,并说:“我相信证据,有证据你们就判,就是杀头,我也心服口服,没有证据你们不能无故关人……”“你们说我有罪,你们拿出证据来让我看看!”事后据看守所管教干部反映,徐对同监犯罪嫌疑人讲,“公安局不掌握我的证据,他们定不了案”,并流露出思念家人的心情。

    问题:对该犯罪嫌疑人应如何进行讯问?

    【案例6】

    ××年8月20日,一犯罪分子潜入某市一家属宿舍,撬锁入室盗窃冯某家夏新牌DvD影碟机一台(右上角有摔碰的细微裂痕)、海军呢大衣一件(左袖口烧了一个小洞)及现金一万元。门锁被撬处留下一个方形撬痕。五天后,该区居民吕某住室被撬,盗走IBM手提电脑~台,电脑桌上留下右手食指指纹一枚。门锁被撬处留下同样的方形痕迹。同年12月4日晚,巡逻民警在该区某家属大院墙外查获一行为鬼祟的可疑人徐某(男,某仓库职工),徐随身携带钳子等工具和一个汽车门把手。经查,徐有重大盗窃犯罪嫌疑,予以拘留。主要根据是:被盗居民吕某家电脑桌上的指纹与徐的指纹比对同一,并从徐的住处查获了与冯家被盗案中牌号、特征相同的影碟机和海军呢大衣。经鉴定,上述盗窃案件留下的方形撬痕都与徐某携带的汽车门把手的撬痕相同。徐被拘留后,自称因病夜间上医院看急诊路过此地,未干违法之事。随身工具是白天在单位修车时用的,忘记放回原处。

    徐某在接受第一次讯问中公然叫嚣:“这件事就是我干的,你们愿意怎么处理就怎么处理!”

    问题:对该犯罪嫌疑人应如何进行讯问?

    【案例7】

    犯罪嫌疑人王某(男,20岁,无业),因涉嫌诈骗被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王某的姨夫是该县法院院长。

    王某被拘留后自以为有靠山、有后台而公开顶撞侦查讯问人员,并扬言“我早晚要和你们清算这笔账。”

    问题:对该犯罪嫌疑人应如何进行讯问?

    [案例8】

    犯罪嫌疑人夏某(男,57岁),捕前系某省财政厅副厅长。现因涉嫌巨额受贿而被逮捕。被捕后,夏某自以为地位高、身份特殊,在讯问中公开顶撞、大吵大闹,公然质问:“你们为什么把我弄来?我要控告你们!”

    问题:对该犯罪嫌疑人应如何进行讯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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