侦查讯问实训教程-侦查终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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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侦查终结是指侦查机关立案侦查的案件,经过必要的侦查活动,在已查明的事实和证据达到结案条件时,依照法定程序结束侦查并对案件作出相应处理的一种诉讼活动。

    侦查终结标志着侦查程序的结束,它既是侦查程序的终结,又是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的起点,在整个刑事诉讼中起着承上启下的作用。

    第一节 侦查羁押的期限

    侦查羁押的期限是指侦查机关在侦查期间依法对犯罪嫌疑人羁押的最长期限。在大多数情况下,侦查羁押的期限即为侦查终结的期限。

    一、一般案件的侦查羁押期限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24条的规定,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2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公安机关需要延长羁押期限时,应当制作《提请批准延长羁押期限意见书》,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后,在期限届满7日前送请同级人民检察院转报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1个月。上级人民检察院应于期限届满前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

    二、特殊案件侦查羁押期限的延长

    1.以下四类案件根据上述规定延长1个月后,仍不能侦查终结的,应当制作《提请批准延长羁押期限意见书》,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在期限届满7日前送请同级人民检察院层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2个月:(1)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2)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3)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4)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

    2.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10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上述四种案件,在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2个月后,期限届满,仍不能侦查终结的,应当制作《提请批准延长羁押期限意见书》,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在期限届满7日前送请同级人民检察院层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再延长2个月。

    三、在较长时间内不宜交付审判案件侦查羁押期限的延长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25条的规定,因为特殊原因,在较长时间内不宜交付审判的特别重大复杂的案件,依法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仍不能侦查终结的案件,应当在期限届满15日前制作意见书,送请同级人民检察院层报最高人民检察院报请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延期审理。

    四、侦查羁押期限的重新计算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在一些特殊的情况下要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

    1.在侦查期间,发现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应当自发现之日起5日内制作《呈请批准重新计算羁押期限报告书》,报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后,重新计算羁押期限。同时,制作《重新计算羁押期限通知书》,送达看守所,并报原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备案。

    需要指出的是,所谓“另有重要罪行”,是指同正在侦查的罪行相比,其罪行的严重程度相当或者更为严重的罪行。如果发现了较轻的罪行,不得适用此项规定。同时,这种“重要罪行”必须是在侦查期间发现的,而且必须是正在受到侦查的犯罪嫌疑人所实施的。

    2.犯罪嫌疑人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侦查羁押期限自查清其身份之日起计算,但是不得停止对其犯罪行为的侦查。对于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也可以按其自报的姓名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3.对犯罪嫌疑人作精神病鉴定的时间不计入办案期限,其他鉴定时间都应计入办案期限。

    对于因鉴定时间较长,办案期限届满仍不能侦查终结的案件,自期限届满之日起,应当对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变更强制措施,改为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第二节 侦查终结的条件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29条、130条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264条的规定,侦查终结的案件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案件事实清楚

    这是侦查终结的首要条件。案件事实清楚是指经过侦查,下列案件事实已经查清:犯罪嫌疑人的基本情况;立案侦查的犯罪行为是否存在;犯罪行为是否犯罪嫌疑人所实施的;犯罪嫌疑人实施犯罪行为的动机、目的;犯罪嫌疑人实施犯罪行为的时间、地点、手段、情节及后果;如果是共同犯罪的案件,还应分清犯罪嫌疑人的责任以及与其他同案人的关系:犯罪嫌疑人有无法定从重、从轻、减轻以及免除处罚的情节;其他与案件有关的事实。

    另外,对于犯罪嫌疑人犯有立案侦查以外的罪行,也应按上述要求逐一查清。对没有犯罪事实的,也要查明事实真相。只有达到犯罪事实清楚的案件,才可以终结对案件的侦查。

    二、证据确实充分

    证据确实充分是保证办案质量的关键。确实,是对证据质的方面的要求,即用以认定案件事实的每项证据,都必须经查证属实,具备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证据的确实性是如实客观地反映案件事实的有效保证。充分,是对证据量的方面的要求。它要求案件的全部事实都有充足的证据证明,各个证据之间能够形成一个互相联系和相互印证的证据体系,全案证据得出的结论具有唯一性和排他性。

    三、犯罪性质和罪名认定正确

    正确认定犯罪性质和确定罪名是侦查终结的实体法律条件。侦查终结时,侦查部门要在案件事实清楚和证据确实、充分的基础上,根据刑法分则的有关规定,准确地认定犯罪嫌疑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严格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如果认定犯罪嫌疑人的行为构成犯罪,还必须进一步准确地确定具体的罪名,严格区分此罪与彼罪的界限。只有这样,侦查部门对案件作出的处理才具有实体法的依据。

    四、法律手续完备

    法律手续完备是侦查终结必备的法律程序条件。侦查部门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形成的各种法律文件,是检验侦查活动是否符合法律要求的重要依据。因此,对侦查终结的案件,法律规定的办案程序和应履行的法律手续必须完备。检验法律手续是否完备,一是检查在侦查过程中所使用的各种侦查行为是否都履行了必要的法律手续,对于应当制作法律文书而没有制作的,应当依法补充齐全;二是检查侦查过程中形成的各种法律文书的内容、项目和应履行的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要求,如发现制作的文书不符合法律要求或有错误的,应依法及时纠正,只有符合要求的法律文书才具有诉讼意义。

    以上四个条件是一个相互联系的有机整体,必须同时具备,缺一不可。

    第三节 侦查终结对案件的处理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29条和第130条的规定,侦查终结后对案件分别提出起诉意见或者撤销案件的意见。

    一、提出起诉意见

    经过侦查,认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犯罪嫌疑人已经构成犯罪,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侦查终结时,侦查人员应当提出起诉意见,并制作《起诉意见书》,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后,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由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是否提起公诉。

    《起诉意见书》是公安机关向检察机关反映自己对案件处理的意见并且移送案件的重要法律文书。其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四个部分:

    第一部分:犯罪嫌疑人的基本情况。主要内容包括:姓名(别名)、性别、出生年月日、籍贯、民族、文化程度;捕前工作单位、职业、家庭住址、主要经历、有无前科劣迹;何时、何地因何种原因被哪一个检察机关批准逮捕。如系共同犯罪案件,有多名犯罪嫌疑人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时,应当按照首犯、主犯、从犯、胁从犯的顺序,逐一写明每个犯罪嫌疑人的基本情况。

    第二部分: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首先在叙述具体犯罪事实之前,按照规定的格式,应先写明“经本局侦查终结,证实犯罪嫌疑人某某犯有下列罪行:”,然后再将已查实的犯罪嫌疑人的全部犯罪事实一一列出,每项犯罪事实均应将时间、地点、经过、目的、动机、手段、后果写清楚。

    第三部分:移送起诉的理由和法律依据。这部分应写明犯罪嫌疑人的犯罪行为触犯了刑法的哪项条款,涉嫌何种罪名,依法应当受到刑罚处罚。对于共同犯罪的案件,应分别提出处理意见。对在侦查期间提出附带民事诉讼的,应在此写明诉讼请求。

    第四部分:附注。这部分应写在受文的检察机关、签发文书的局长署名、制作日期之后。内容主要是注明犯罪嫌疑人现被押的场所,本案移送的卷宗数目,随案移送的赃物、物证的名称、数量。

    《起诉意见书》一式三份,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后,一份存入《侦查工作卷》,两份随《诉讼卷》和证据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

    二、提出撤销案件意见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30条规定,在侦查过程中,发现不应当对犯罪嫌疑人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撤销案件。《刑事诉讼法》第15条规定,不应对犯罪嫌疑人追究刑事责任的,有如下几种情形:

    1.情节显着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2.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3.经特赦令免除刑罚处罚的;

    4.依照刑法规定告诉才处理的,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5.犯罪嫌疑人死亡的;

    6.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侦查部门在侦查过程中发现应当撤销案件的情形,应当制作《撤销案件报告书》,写明犯罪嫌疑人的基本情况,原来拘留或逮捕的根据,侦查的结果,撤销案件的理由和根据。经办案单位负责人签署意见,报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后,依法撤销案件。对于共同犯罪的案件,由于其中某个或某几个犯罪嫌疑人符合撤销案件条件的,不能撤销案件。

    撤销案件是对案件的最终处理。撤销案件的决定应当送达犯罪嫌疑人本人或其所在单位。

    如果犯罪嫌疑人已被羁押的,应当发给《释放证明书》立即释放;对于其中经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的,要依法制作《撤销案件通知书》,通知原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如果犯罪嫌疑人已被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也应当立即撤销。对于不够刑事处罚,但需要予以行政处罚或转交其他部门处理的,应当依法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理或转交其他部门处理。对于符合国家赔偿条件的,应当依法提出赔偿建议。

    第四节 侦查终结对扣押物品的处理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98条的规定,侦查部门在侦查阶段中,应对在侦查、讯问中扣押的物品进行一次认真而全面的清理,根据不同的情况,分别作出妥善的处理,切实做到“事事有交代,样样有着落”。同时填写《处理扣押物品清单》,按清单所列项目写明编号,物品名称、数量、特征,物品来源,处理情况,最后写明承办单位名称和承办人姓名,注明日期。填好后归入侦查案卷中。

    一、对罪证物品的处理

    对确定为罪证的物品,在侦查终结提出起诉意见时,应连同案卷材料和《起诉意见书》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处理。移交时,讯问人员要填写《随案移交物品清单》一式两份,注明物品名称、数量、特征、来源和移交日期,由移交和接收双方经办人员共同签字,加盖公章,一份随案移交人民检察院,一份存入侦查工作卷备查。对于不便随案移送的物品,可拍成照片入卷,在移交清单上注明实物存放或封存的地点:对于武器弹药和易燃、易爆、剧毒等物品,可随案移交原物照片,并加以说明,实物由公安机关负责保存和处理。

    二、对赃款、赃物的处理

    在案件移送人民检察院或者转送其他有管辖权的机关或者将犯罪嫌疑人解送外地处理的时候,对该案的赃款赃物,除应当退还失主的以外,应随案移交。在不影响起诉和审判工作的前提下,赃款赃物应当退还失主的要积极寻找失主如数退还。退还时,应先拍照,并填写《发还物品清单》一式两份,一份交领取人收执,收执时要求领取人开具收据,存档备查;另一份由犯罪嫌疑人签字或盖章后存入侦查案卷。对查无失主或者通知失主后超过半年不来领取的赃款赃物,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领导批准后予以没收,上交财政部门。

    三、对容易腐烂变质、无法保存的赃物的处理

    侦查终结时,对容易腐烂变质的赃物,如食品、牲畜要进行登记拍照,将实物照片存入案卷。凡能找到失主的,应及时退还失主。无法退还的,经县以上公安机关领导批准后,可委托商业部门变卖,所得价款,暂予保存,待结案时一并处理。对无法变卖的物品,经领导批准后由有关部门予以销毁。凡变卖、销毁物品都需拍照存档,并填写《变卖销毁物品清单》一式两份。清单上写明物品名称、数量、特征、来源及处理理由。

    四、对无证据作用,又不宜退还原持有人的物品的处理

    对此类物品应将其拍照后,分别进行销毁或者交有关单位处理。对拟销毁的物品(淫秽物品、吸毒用具等),应填写《销毁物品清单》,报经领导批准后由两名以上办案人员执行。清单由批准人、销毁人、监销人签名后存档备查;送有关单位处理的物品,要制作《移交物品清单》一式两份,由移交单位、接收单位、经办人签名盖章后,存档备查。

    五、对确实与案件无关物品的处理

    对确实属于与案件无关的物品,应如数退还犯罪嫌疑人或其家属,并开具《发还物品清单》一式两份,由领取人和侦查人员签字并加盖公章后,一份交领取人收执,一份存入侦查案卷。

    总之,对案件物品的处理要注意“收支平衡”,处理物品的名称、数量、型号、特征等均应与搜查、扣押时制作的《扣押物品清单》相吻合,丢失和出现差错的,要追查责任。严禁任何部门或个人以任何借口私分、变卖、调换和挪用扣押、冻结的赃款赃物及其孽息,违者依法追究相应的责任,直至刑事责任。

    第五节 侦查终结对案件材料的整理与装订

    侦查终结时,侦查人员应当对侦查活动中形成的各种案件材料进行加工整理,分别装订成《诉讼卷》、《侦查工作卷》和《保密卷》。

    一、《诉讼卷》

    《诉讼卷》也称主卷,是侦查机关在侦查终结后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的案卷。它不仅是公安机关提出起诉意见的依据,也是检察机关提出公诉意见的基础。

    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第36条第1款规定:“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诉讼文书、技术性鉴定材料”,“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查阅、摘抄、复制上述材料”。实践中,辩护人为了争取辩护的主动权,主观上想尽可能地了解案情,多查阅一些本案的材料。检察人员则应严格按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内容范围,让辩护人查阅、摘抄、复制有关材料,不能涉及其他材料。目前,检察机关普遍要求侦查机关将诉讼卷宗的材料进行分卷装订。一卷是《诉讼文书、技术1生鉴定材料卷》,也称程序卷,内容主要包括采取强制措施、律师介入和起诉意见书等程序性文书和各种技术性鉴定结论的文书,也就是供辩护人查阅、摘抄、复制的材料。另一卷是《证据材料卷》,内容主要包括证明犯罪嫌疑人犯罪事实的证据材料,如犯罪嫌疑人陈述、证人证言、书证等。如此做法,一是方便承办人阅卷审查;二是方便辩护人查阅、摘抄、复制有关材料;三是检察机关提起公诉时可直接将《诉讼文书、技术性鉴定材料卷》移送人民法院,避免将诉讼卷宗重新拆装或复制。

    (一)《诉讼文书、技术性鉴定材料卷》的装订

    《诉讼文书、技术性鉴定材料卷》一般可参照下列顺序排列:

    1.卷首部分

    (1)刑事侦查卷宗封面;

    (2)犯罪嫌疑人1寸免冠正面照片;

    (3)卷宗目录;

    2.强制措施法律文书部分

    (4)传唤通知书;

    (5)拘传证;

    (6)取保候审决定书;

    (7)保证书;

    (8)交纳保证金通知书:

    (9)没收保证金通知书;

    (10)解除取保候审决定书;

    (11)对保证人罚款决定书;

    (12)退还保证金决定书:

    (13)监视居住决定书;

    (14)解除监视居住决定书;

    (15)责令具结悔过通知书;

    (16)拘留证;

    (17)对被拘留人家属或单位通知书;

    (18)延长拘留期限决定书;

    (19)批准逮捕决定书:

    (20)不批准逮捕决定书;

    (21)逮捕证;

    (22)对被逮捕人家属或单位通知书;

    3.延长侦查羁押期限法律文书部分

    (23)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决定书;

    (24)不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决定书;

    (25)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通知书:

    (26)变更强制措施通知书;

    4.律师介入法律文书部分

    (27)涉密案件聘请律师审批表:

    (28)会见犯罪嫌疑人申请表;

    (29)批准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决定书;

    (30)不批准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决定书;

    5.技术性鉴定材料部分

    (31)鉴定书;

    (32)鉴定结论告知笔录;

    6.起诉意见法律文书部分

    (33)起诉意见书;

    (二)《证据材料卷》的装订

    《证据材料卷》一般可参照下列顺序排列:

    1.卷首部分

    (1)刑事侦查卷宗封面;

    (2)卷宗目录;

    2.受案、立案、破案及案件来源部分

    (3)受理刑事案件登记表;

    (4)刑事案件立案报告书;

    (5)刑事案件破案报告书;

    (6)案件来源;

    (7)移送案件通知书;

    (8)抓捕经过;

    (9)关于犯罪嫌疑人投案、自首材料的情况说明;

    (10)报案登记:

    3.讯问活动部分

    (11)呈请拘留报告书;

    (12)提请批准逮捕书;

    (13)提讯证;

    (14)犯罪嫌疑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

    (15)第一次讯问笔录;

    (16)其他讯问笔录;

    (17)亲笔供词;

    4.询问与其他侦查行为部分

    (18)询问笔录(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等);

    (19)搜查证、搜查笔录;

    (20)辨认笔录;

    (21)侦查实验笔录;

    (22)检查笔录;

    (23)现场勘查笔录;

    (24)复验、复查笔录;

    (25)决定扣押犯罪嫌疑人邮件通知书(回执);

    (26)解除扣押犯罪嫌疑人邮件通知书(回执);

    (27)决定扣押犯罪嫌疑人电报通知书(回执);

    (28)解除扣押犯罪嫌疑人电报通知书(回执);

    (29)查询犯罪嫌疑人存款通知书(回执);

    (30)冻结犯罪嫌疑人存款通知书(回执);

    (31)解除冻结犯罪嫌疑人存款通知书(回执);

    (32)查询犯罪嫌疑人汇款通知书(回执):

    (33)冻结犯罪嫌疑人汇款通知书(回执);

    (34)解除冻结犯罪嫌疑人汇款通知书(回执):

    (35)协助查询存款通知书(回执);

    (36)协助冻结存款通知书(回执):

    (37)解除冻结存款通知书(回执);

    (38)调取证据通知书;

    (39)调取证据清单;

    (40)扣押物品清单;

    (41)物证、书证材料及其照片;

    (42)视听资料;

    (43)处理物品清单;

    (44)发还物品清单;

    (45)随案移交物品清单;

    (46)销毁物品清单;

    5.户籍与前科材料部分

    (47)前科劣迹材料;

    (48)犯罪嫌疑人户籍证明或单位主体资格证明;

    (49)被害人(死亡、强奸案件)户籍证明;

    6.通缉与边控材料部分

    (50)通缉令;

    (51)撤销《通缉令》的通知;

    (52)协查通报;

    (53)边控对象通知书:

    7.补充侦查、复议、复核及撤销案件材料部分

    (54)补充侦查报告书;

    (55)补充侦查材料;

    (56)要求复议意见书;

    (57)提请复核意见书;

    (58)撤销案件通知书;

    (59)释放通知书。

    二、《侦查工作卷》(公安内部材料卷宗)

    《侦查工作卷》也称副卷,是在侦查活动中装有各种请示报告、领导批示、侦查工作计划和方案等有关材料的卷宗。副卷中的材料虽不在诉讼中使用,但它是记录、研究和检查侦查活动的重要文献,是侦查人员依法开展侦查活动的重要法律依据。

    《侦查工作卷》一般可参照下列顺序排列:

    (一)卷首部分

    1.刑事侦查卷宗封面

    2.卷宗目录

    (二)呈请采取强制措施部分

    3.呈请拘传报告书

    4.呈请取保候审报告书

    5.呈请解除取保候审报告书

    6.呈请监视居住报告书

    7.呈请解除监视居住报告书

    8.呈请延长拘留期限报告书

    9.呈请逮捕报告书

    (三)呈请采取其他侦查行为部分

    10.呈请辨认报告书

    11.呈请侦查实验报告书

    12.呈请人身检查报告书

    13.呈请复验、复查报告书

    14.呈请扣押邮件报告书

    15.呈请解除扣押邮件报告书

    16.呈请扣押电报报告书

    17.呈请解除扣押电报报告书

    18.呈请查询犯罪嫌疑人存款报告书

    19.呈请冻结犯罪嫌疑人存款报告书

    20.呈请解除冻结犯罪嫌疑人存款报告书

    21.呈请查询犯罪嫌疑人汇款报告书

    22.呈请冻结犯罪嫌疑人汇款报告书

    23.呈请解除冻结犯罪嫌疑人汇款报告书

    24.呈请调取证据报告书

    25.呈请搜查报告书

    (四)侦查工作计划、方案材料部分

    26.讯问和调查工作计划、案件研究记录等

    27.侦查中的来往公函

    28.其他有关材料

    (五)结案与案件处理部分

    29.起诉意见书(草稿、正本)

    30.侦查终结报告

    31.呈请撤销案件报告书

    32.人民检察院起诉意见书、不起诉意见书

    33.人民法院的判决书

    三、《保密卷》

    《保密卷》是在侦查活动中装有保密材料的卷宗。有些案件在侦查中需要使用秘密侦查手段,或案件内容涉及国家的机密文件等。为了防止泄密,这些内容不宜装入其他卷宗。《保密卷》由侦查机关专门保存,其他人员和单位一般不能查阅。

    《保密卷》一般可参照下列顺序排列:

    1.卷宗封面

    2.卷宗目录

    3.立案材料

    4.破案报告

    5.使用秘密和技术侦查措施的请示报告

    6.利用秘密和技术侦查措施获取的材料

    7.涉及国家秘密的文件材料

    8.其他秘密材料

    四、装订卷宗应注意的事项

    1.每卷以200页左右为宜,如果材料过多可分成几卷装订。

    2.卷内材料应使用钢笔或毛笔书写。不符合要求的,应由原制作单位重新制作。

    3.对卷内大小不一或易损坏的材料,要先粘贴、裱衬,统一规格后再装订入卷。

    4.卷内不能存有金属装订物,以免锈蚀损坏材料。

    5.装订成卷后,应根据页码准确填写卷内文件目录,应按照要求正确地填写卷宗封面的各项内容。

    实训十一侦查终结报告的制作及审批程序训练

    一、训练目的与要求

    通过训练,使参训学生掌握侦查终结报告(结案报告)的制作和审批程序,学会归纳审理结果,准确提出处理意见。要求在报告中能正确运用有关的法律、法规。

    二、训练前的准备

    侦查终结文书的表头、模拟印章和案例材料。

    三、训练内容与方法

    指导教师以原始卷宗或视听资料等形式给出体现侦查终结文书内容的案例材料,学生根据给出的案例材料采取先解析再综合的方法进行侦查终结报告书的制作。

    (一)参训学生熟悉《侦查终结报告书》文书格式式样及实例:

    犯罪嫌疑人孙××故意杀人一案经1998年1月23日至4月19日的讯问和调查工作,已结束预审。现将审理结果报告如下:

    一、犯罪嫌疑人的基本情况

    犯罪嫌疑人孙××,绰号“老狼”、“小四”,男,1949年4月9日生,汉族,湖北省××县人,高中毕业,捕前系××市××区劳动服务公司工人,现住××市××区前进二路大兴巷31号。

    简历:孙××1956年至1966年在校读书,高中毕业,1967年至1969年无业,1970年至1974年在湖北省××县农村插队,1974年10月至1977年2月在××师范学校读书,1977年2月因赌博、乱搞两性关系和随意旷课等被××师范学校开除学籍。后至1981年7月无业,1981年7月至捕前在××市××区劳动服务公司工作。孙××曾于1976年11月8日因聚赌“抽红”,被治安拘留15天。1998年1月12日因涉嫌杀人被我局刑事拘留,1月23日对孙××执行逮捕,现押××市公安局第一看守所。

    二、逮捕的理由和根据

    1998年1月5日15时许,群众报案在××港27号码头江边发现一具装在麻袋内的半截裸体女尸。侦查部门闻讯后立即赶赴现场进行勘查,随后发通告寻找尸源。1998年1月10日,××市××区大兴居委会妇女主任张××报告通告上的死者是本居委会居民丁××。经丁的亲属、单位负责人辨认和提取死者指纹鉴定,确认死者是犯罪嫌疑人孙××的妻子、××化工厂驻××市办事处炊事员丁××。经侦查孙××犯罪嫌疑重大,遂于1998年1月12日从××县××乡××村将孙××抓获并拘留。经对孙的住处搜查,获取了下列犯罪证据:丁××失踪前所穿的部分衣服;孙××房内穿衣柜内壁上粘附的人体软组织,其血型与死者丁××的血型相同;穿衣柜内有存放尸体时撒落的刨花;肢解尸体用的菜板等。孙××在侦查讯问中供认了杀害其妻丁××的经过,口供和现场勘查情况、法医鉴定结论以及收集到的其他证据相一致。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60条第1款、第66条规定,办理了提请批准逮捕的手续,1月23日,经××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后,对犯罪嫌疑人孙××依法执行逮捕。

    三、审理结果

    经预审查明,犯罪嫌疑人孙××与死者丁××因婚姻矛盾怀恨在心,于1997年12月21日5时许,在丁的姘夫胡××家附近拦住了准备去上班的丁××,以与丁商议离婚事宜为由,将丁哄骗回家。孙先与丁发生了两性关系,随后趁其不备,将丁扼死,然后将尸体用被子盖住放在床里边后去上班。中午回家后,从其母张××房内将自己一床用旧了的绿条白底被里拿来将丁的尸体包裹好移至床下,下午又去公司上班。22日,孙××的妹妹孙×、二娘张××、堂弟孙×从西华老家回来。吃过晚饭后,孙××带着女儿孙×到照相馆照相,回来后他将丁××随身穿的棉袄、罩衣送给了二娘张××。将丁的咖啡色纯涤纶长裤、尼龙手套、纱巾、双狮牌黑色背心送给了妹妹孙×,其妹没要又将这些衣物放在其母房内的阁楼上。

    (二)参训学生在教师指导下制作《侦查终结报告书》

    1.写明犯罪嫌疑人的基本情况。包括:自然情况、拘捕前工作单位、住址、简历、有无前科、是否在押及关押的起始时间和场所等。如果是涉嫌共同犯罪的案件,应说明案件的具体情况,包括在什么时间、以谁为首、怎样聚集的,共同犯罪的性质和目的、活动的范围、延续的时间和成员组成情况等。

    2.写明逮捕时的证据和法律根据。

    3.写清审理结果。将经过审理获得的材料,如查明了犯罪行为的时间、地点、涉及的人、事、物、手段、原因、结果以及动机和目的;认定的证据和法律根据,原嫌疑的问题否定了哪些,否定的证据;还有哪些线索无法查清或不需要查证等进行整理、归纳。涉及共同犯罪的案件,应将每个犯罪嫌疑人在犯罪中所处的地位、作用和应负的法律责任,分别提炼形成具体的文字材料。其中除参与共同犯罪之外还有其他罪行的,也要在这里体现出来。再将整理后的材料综合处理,形成案件审理结果的内容。

    4.写明处理意见。综合审理结果对案件涉及的犯罪嫌疑人提出起诉意见或作出其他处理的意见,并阐明理由和法律根据。在此要写清犯罪嫌疑人行为的性质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触犯我国《刑法》的具体条款和在侦查讯问中的态度、表现,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提出哪些同案人不需要处理或另案处理。提出对扣押的物品处理的意见。

    5.结尾。写出“以上报告,妥否,请指示。”并签署制作单位和制作人姓名、制作日期等。

    使用说明:《侦查终结报告书》是公安机关内部使用的文书,是办案人员向上级汇报审理案件情况和请示结案处理的文书。批准后存入《侦查工作卷》(副卷)中。

    (三)指导教师结合学生制作《侦查终结报告书》的情况进行讲评,并组织学生互相交流、讨论。

    四、注意事项

    1.要结合案件终结的条件判断审理是否达到可以结案的程度。

    2.报告书领导签阅审批的顺序是职级低的在先。

    3.领导审批签字的位置是级别高的在上。

    [案例1]

    1999年9月15日23时50分许,赵××在睡梦中听到自家后院的狗叫,即起身持“六四”式手枪出外查看,四处一看发现对门王×家院内果树下有人影晃动,赵走出院门喝问:“谁!干什么的?”那人冲出王家院门就跑。赵认为是小偷,便追了过去,那个人顺王家篱笆向东跑去,赵××看那人快到转弯处并离得越来越远了,抬手朝着人影开了一枪后回家继续睡觉。次日早晨发现王××(男,20岁)被打死(子弹从右后背射入,从左前胸穿出)。王××系赵×家孩子的中学同学。赵看到尸体后即到工作单位向公安局有关领导报告了夜里开枪的事实。9月16日被取保候审。

    赵××,男,1971年2月3日出生,汉族,中共党员,现住××省××市××县××街12号,系××县公安局治安科干部。1979年至1991年在××县小学和中学读书,1991年至1995年在××大学读书,1995年毕业分配到××县粮食管理所工作,1997年通过公务员考试被录用到××县公安局工作至今。

    经立案侦查,对勘查获得的弹壳进行枪弹检验及在现场进行测量、计算,证明赵××所述为事实,并有其家人及邻居等人间接证实。

    训练要求与提示:

    根据案例内容制作侦查终结报告书;正确地定性、定罪;侦查终结报告的内容要简明扼要、引用法条恰当,符合格式要求。

    [案例2]

    犯罪嫌疑人刘×,男,28岁(1972年12月2日出生),汉族,现住××省××市××宿舍93号楼103室,系××厂干部。1979年至1985年在厂子弟小学读书,1985年至1988年在厂子弟中学读书,1988年至1991年在市二十八中学读高中,1991年考入××学院读书,1995年毕业分配到××厂工作至今。1997年9月12日因涉嫌伤害罪被××公安局刑警队拘留,9月20日经××区检察院批准执行逮捕。

    经侦查案件事实是:犯罪嫌疑人刘×,1997年9月11日下午,因家务琐事与其父亲赌气,先后在其家中和市文化广场大排档等处酗酒。当日23时许,又至某夜市一熟人(万×)经营的小吃店处喝酒,万×回来后发现刘×饮酒过量,怕他闹事,劝他不要再喝了,并让服务员张×、徐×护送刘×回家。张、徐两人用自行车将刘护送到刘家门口,等候刘家的人出来作个交代,此时刘×进屋里拿出一把菜刀,向张×头部猛砍一刀,又向徐×扑去,徐×见状逃离,刘持刀追赶未果。刘×的父亲和弟弟见状将张×送往医院,经抢救无效死亡。

    刘×于9月12日1时许,自己到公安机关投案。刘对上述事实供认得含混不清,只承认拿刀砍了人,砍的谁、怎么砍的、还有什么行为说不清。拘捕后,经调查取证获得了刘×的父亲、弟弟、小吃店的万×、徐×等人证明上述事实的材料,调取了医院的治疗经过、死亡证明、法医检验等证据材料。案发后,刘×所在的工厂和车间均以组织的名义向公安机关反映,刘×一贯表现较好,要求对刘×从宽处理。家属认为刘×酒后失去控制能力,应当不予处罚,提出以给被害人家属高额经济补偿为惩罚的建议。

    训练要求与提示:

    排除无关的内容,制作结案报告;根据案情确定犯罪的性质和罪名;文书中注意有关从轻情节及理由的表述。

    实训十二卷宗的制作训练

    一、训练目的与要求:

    通过训练,使参训学生掌握侦查活动中有关卷宗的内容、整理、制作程序和制作过程。要求学生能够按照制卷的有关规定独立完成卷宗的制作。

    二、训练前的准备:

    卷宗材料、制作卷宗的法律文书;卷宗封面、封底、卷脊;打孔机、打号机、卷绳、胶水等工具:一些与订卷无关的材料、有问题的材料等。

    三、训练内容与方法:

    (一)由指导教师提供完整的案例、实际训练所获得的案卷材料或资料等,组织学生进行各种侦查卷宗材料的整理筛选。

    (二)由参训学生对整理的材料进行排序后,按照要求制作卷宗。

    1.参训学生熟悉制作卷宗的格式式样和实例(卷宗实例由教师提供)。

    2.参训学生在教师指导下进行制作。

    (1)制作《预审卷宗》(正卷或起诉卷)。给学生提供侦查中获得的各种材料,让其进行归纳、分类、整理,从中提炼出形成侦查卷宗的材料,按制作要求成卷。《预审卷宗》(正卷)包括的内容及排列顺序参见258~262页。

    (2)制作《侦查工作卷宗》(副卷)。整理案件所获得的应归入《侦查工作卷宗》的有关材料,主要是将有关法律文书的副本和不参与刑事诉讼的内部工作所形成的请示、报告、计划等挑选出来。具体内容及排列顺序参见262~263页。

    (3)制作《保密卷宗》。将秘密侦查工作形成的有关材料和虚拟的与案件有关的涉及党和国家机密材料提供给学生,训练制作《保密卷宗》。具体内容及排列顺序参见264页。

    (三)学生将制作的卷宗相互比较,总结经验和交流,教师引导学生重视制卷工作的重要性。

    四、注意事项

    1.制作卷宗之前,首先将材料进行整理分类,按照制作的时间或内容确定先后顺序;其次准备隔开各种类型材料的中扉页,并在中扉页上标明材料的类型;顺序中没有列出“封底”。

    2.在整理案件材料时如发现有用圆珠笔、铅笔、复写纸或热敏传真形成的文件时,要进行固定处理,以利长期保存。可以用钢笔照原样抄写后履行必要的法律手续或拍照加以固定,传真件可以复印固定及拍照后入卷。

    3.每册卷宗一般在200页左右,材料多的案卷可以另立分卷(册),并标明一、二、三……卷(册)。涉及共同犯罪案件的案卷,原则上以犯罪嫌疑人为对象,逐人立卷。封面上要加以注明。对于证明共同犯罪事实的同一证据,可采取抄录、拍照等方法分开归卷,原件附入主犯卷内。

    4.卷宗内的材料必须逐页依次编写页码,中扉页不编页码,主卷和分卷统一页码,且与文书目录的页码相一致。文书目录填写要清楚,装订封口后,立卷入要签名,以示负责。

    5.为使卷宗整洁美观,便于查阅和保存,装订时要剔除金属装订物;装订时不要压字压行;与卷宗规格不一致的要用折叠或粘贴的方法进行整理;装订后的卷宗,装订和切口要整齐,不能“露白”。卷宗的封面和卷脊上,要用醒目、工整的字迹按格式要求写明案由、犯罪嫌疑人姓名、卷数和册数、办案单位和办案人员等规定的内容。

    【案例1】

    现有杜××抢劫一案,通过侦查和讯问积累了下列文件和证据材料:报案笔录;受理案件登记表;刑事案件立案登记表;呈请秘密搜查报告书;身份证复印件;户口本复印件;杜××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关于杜××身份证明的材料;拘传证;呈请拘传报告书;呈请拘留报告书;拘留证;对被拘留人家属或单位通知书(副页);提请延长拘留期限报告书;提请批准逮捕书;批准逮捕决定书;逮捕证;对被逮捕人家属或单位通知书(副页);提讯证;讯问笔录;犯罪嫌疑人亲笔供词;询问笔录;被害人陈述;证人亲笔证词;辨认计划;呈请辨认报告书;辨认记录及笔录;呈请搜查报告书;搜查证;扣押物品清单;处理物品清单;返还物品清单;物价评估材料;物证照片;物证(抢劫中使用匕首和弹簧刀各一把);提请起诉意见书;侦查计划(讯问、调查取证计划);研究案情记录;结案讨论记录;侦查终结报告;破案经过;群众反映犯罪嫌疑人可疑线索的材料。

    训练要求与提示

    参训学生独立进行卷宗的装订。认真对待案卷的装订,成卷要牢固、整齐、美观;装订时切忌把材料的内容遮盖;卷面、卷脊上书写的文字要清晰、美观;按材料性质分类,有针对性地选取装卷的材料;实际装订时要逐页标注页码,中扉页不标注;卷宗的内容和外观代表着办案工作的质量和工作的态度,训练中应引导学生加以重视。

    【案例2】

    现有洪××伤害一案,通过侦查和讯问积累了下列文件和证据材料:

    报案笔录;受理案件登记表;刑事案件立案登记表;拘传证;呈请拘传报告书;呈请拘留报告书;拘留证;对被拘留人家属或单位通知书(副页);提请延长拘留期限报告书;提请批准逮捕书;批准逮捕决定书;逮捕证;对被逮捕人家属或单位通知书(副页);呈请变更强制措施报告书;变更强制措施决定书;呈请取保候审报告书;取保候审决定书;取保候审保证书;释放通知书(副页);提讯证;讯问笔录;犯罪嫌疑人亲笔供词;询问笔录;被害人陈述;证人亲笔证词;辨认计划;呈请辨认报告书;辨认记录及笔录;呈请伤害鉴定报告书;鉴定聘请书;鉴定书;呈请搜查报告书;搜查证;扣押物品清单;物证照片;物证(致被害人伤害的水果刀一把,带血的衣、裤各一件);呈请人身检查报告书;人身检查笔录;聘请律师审批表;呈请秘密搜查报告书;提请起诉意见书;侦查计划(讯问、调查取证计划);研究案情记录;结案讨论记录;侦查终结报告;破案经过;起诉书;判决书。

    训练要求与提示

    将上述材料分类整理,归入相应的卷宗,并进行装订、成卷。个别单类材料可个别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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