侦查讯问实训教程-个案讯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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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犯罪构成的主客观要件不同,使得犯罪的种类复杂多样。各类犯罪之间既有共性,也有其特殊性。在侦查讯问中,不仅要研究、掌握案件的一般特点和规律,总结适应案件一般规律的讯问对策,更要认真研究、掌握不同类型案件的特点和规律,以便制订出相应的具体讯问对策和方法。

    第一节 故意杀人案件的讯问

    一、故意杀人案件的特点

    (一)犯罪嫌疑人与被害人之间的因果关系明显

    绝大多数故意杀人案件,犯罪嫌疑人之间因果关系明显。一般有三种情况:一是犯罪嫌疑人为满足自己的欲望和要求而杀人,如图财害命、奸情杀人、报复杀人等;二是犯罪嫌疑人为摆脱困境而杀人,如在盗窃、强奸、抢劫等犯罪活动中,遇有被害人呼救、反抗或是被害人认出作案人,犯罪嫌疑人为了脱身、灭口而杀人;三是犯罪嫌疑人在某种突发性动机支配下而杀人,如纠纷杀人、激情杀人等。

    除此而外,还有少数故意杀人案件的犯罪嫌疑人是因为受胁迫、被利用而杀人,犯罪嫌疑人与被害人虽无直接的因果关系,但往往存在着间接的因果关系。弄清杀人案件的因果关系是侦查讯问工作查明案情、证实犯罪嫌疑人杀人的重要前提,是讯问犯罪嫌疑人取得有利进展的突破口,是判断案件性质的重要证据。

    (二)案件证据材料以犯罪现场及被害人为中心

    杀人犯罪嫌疑人为逃避打击,在作案后总会千方百计地破坏现场,毁灭罪证,给侦查和讯问工作获取证据、查清案情造成一定困难。但是,由于杀人犯罪直接侵害的对象是有生命的人,承受杀人行为的客体是被害人的身体,这就不可避免地为侦查和讯问工作留下重要的线索和有力的证据。

    杀人既遂案件,被害人的生命虽已结束,但是犯罪嫌疑人在较短时间内很难将被害人的尸体(即便是已经被碎尸、移尸)完全毁灭。侦查中获得的现场资料及尸检情况,对确定犯罪时间、手段、方法和动机、被害人的情况以及犯罪嫌疑人与被害人的关系等,都具有重要的证据价值。杀人未遂案件,被害人还活着,是查清全部案情的最有力的“人证”。因此,以反映杀人案件犯罪现场、被害人身体或尸体状况为中心的一切证据材料,都是讯问中彻底查清案件真实情况的基础。

    (三)犯罪嫌疑人在讯问中畏罪、侥幸心理严重

    由于杀人犯罪是重罪,加上犯罪嫌疑人被拘捕后,受到严密监管,人身自由被限制,并处在被法律追究的地位,随着讯问工作的进行,犯罪嫌疑人畏罪心理会越来越重,甚至达到绝望的程度。同时,犯罪嫌疑人也存在蒙混过关、逃避惩罚的侥幸心理。犯罪嫌疑人的这一心理特征,决定其在讯问过程中的表现必然是设法寻找求生之路。具体表现形式有两种:一是“坦白求生”:二是“抗拒求生”。而后一种情况则会给讯问工作带来许多困难。但是,只要侦查人员能够冷静分析和灵活运用犯罪嫌疑人的这一心理特征,对策得当,就会使其成为突破案情,加速审理进程的有利条件。

    二、故意杀人案件讯问的基本要求

    (一)对犯罪事实的要求

    1.查明犯罪嫌疑人的基本情况。

    2.查明犯罪嫌疑人杀人的时间、地点和犯罪手段。

    3.查明被害人的伤势和致伤的情况。

    4.查明犯罪嫌疑人与被害人之间的利害关系。

    5.查明杀人凶器、药物及其他作案工具的来源和下落。

    6.查明杀人的预谋及实施过程。

    7.查明杀人的动机、目的。

    8.查明是一人作案还是共同犯罪。如果是共同犯罪,必须查清同案犯及他们在犯罪活动中的地位、作用和各自的罪责。

    9.查明被害人的基本情况及被害前夕的活动情况。

    10.查明犯罪嫌疑人是否还有其他罪行。

    (二)对犯罪证据的要求

    1.对查获的杀人凶器、药物等的要求:一要来源清楚。如果是在现场勘查或搜查中提取的,在勘查或搜查笔录中应有记载。如果是有关人员提供的,应有证人证言或询问笔录为根据;二要有确凿的材料证明被害人确实是被此凶器、药物等致伤或杀死的;三要有材料证明犯罪嫌疑人就是用此凶器、药物等将被害人致伤或杀死的。上述的三个方面,只要缺少一个方面,所查获的凶器、药物等就不能作为定罪的根据。

    2.对查到的血迹的要求:一要有鉴定结论,证明这些血迹与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害人的血迹一致;二要有材料印证这些血迹与犯罪嫌疑人行凶杀人和被害人受害有关。

    3.对现场发现和提取的手印和衣物等的要求:一要有材料证明是犯罪嫌疑人的;二要有材料证明确实是犯罪嫌疑人行凶作案时遗留的。

    4.从犯罪嫌疑人身上和住处查获的被害人的衣物等的要求:一要有材料证明这些衣物确是被害人的;二要有材料证明犯罪嫌疑人得到这些衣物同他杀人作案有关。

    (三)认定杀人罪应划清的界限

    1.故意杀人和过失致人死亡的界限。其区别的关键在于两者的主观心理态度不一样。故意杀人是指犯罪分子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他人死亡的结果,而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其主观方面的必要特征就是“故意”。过失致人死亡则没有杀人故意,也不希望或放任死亡结果的发生,只是由于疏忽大意或过于自信而过失致人死亡的行为。

    2.故意杀人和故意伤害致死的界限。其区别的关键在于它们犯罪故意的内容不同。前者故意侵害的是他人的生命权利,后者故意侵害的是他人的身体健康权利。虽然两者在客观上都发生了死亡的结果,但实施故意伤害致死行为的犯罪分子只有伤害故意,而造成死亡的结果是伤害过程中因用力过猛,或误击了要害部位等过失行为造成的。

    三、故意杀人案件讯问的基本方法

    (一)讯问的基本对策

    1.研究案情。首先,讯问人员主动参与现场勘查,熟悉杀人现场情况,详细了解和掌握现场的主要环节和相关细节。必要时,对某些现场还应及时进行复查,复查的重点是核实勘查笔录、录像等,注意发现新的痕迹、物证。其次,认真分析已获取的证据材料。坚持边了解边审核、边发现边收集,做到审调结合。其三,详细了解犯罪嫌疑人的基本情况和个性心理,争取在讯问前对其有一个较全面的了解。在此基础上,围绕线索和相关证据挖掘讯问的有利条件与不利因素,分析犯罪嫌疑人在讯问中出现的各种情况,从而为采取相应的讯问策略、制订周密的讯问计划、顺利开展讯问工作创造条件。

    2.适时突破。讯问要掌握好三项原则:一要避虚就实。发问的问题要有确凿的证据证实,使犯罪嫌疑人推不翻、驳不倒,以利我方打破其侥幸心理;二要避免僵局。一般应采取由远及近,由浅入深,逐步触及中心问题的策略,以利我方进退自如,准确、妥善地追讯和揭露犯罪,始终掌握主动权;三要从具体问题分析入手,选择一个或几个突破口,而不要一味追逼或泛泛说教。要使突破口选得准,必须认真分析研究与作案人直接有关的问题。如与被害人的利害关系,突破这一点,使其处于被动状态,不得不交代罪行。对已确定为突破口的问题,要选好突破时机,最好是在犯罪嫌疑人刚刚被拘捕,惊魂未定或者思想有所动摇,矛盾已暴露时,使用证据连续突破。当然也要注意策略,以防形成僵局。

    3.心理攻势。各种途径,尤其是设计多种情境激励犯罪嫌疑人走坦白求生之路。对侥幸心理严重而拒供者,要结合政策教育和从证据进行心理矫正。对绝望心理严重而拒供者,应适当减轻其心理压力,可通过一定方式缓和讯问气氛,从情感上感化之,以消除其戒备、动摇、抗审之心。总之应因人施讯,即根据犯罪嫌疑人的心理特点提问,观其表,听其言,从中找到拒供原因,对症下药。另外,在我方未取得关键证据时,不能暴露底细,应坚持引而不发的策略。在弄清犯罪嫌疑人最关心、最害怕、最希望的问题基础上,含而不露,旁敲侧击,配合使用委婉、含蓄的语言发问,造成一种深浅莫测、扑朔迷离的心理攻势,以瓦解其应讯阵脚。

    4.政策教育。讯问中要善于针对犯罪嫌疑人的思想状况,正确宣讲“宽严”政策和相关法律条文。政策、法律教育要结合案件具体情况,从犯罪嫌疑人作案动机、目的、手段、杀害对象等方面找出可以从轻判处的一个重要条件,对其进行入情入理的讲解,使其感到求生有望,变抗拒求生为坦白求生。即使罪大恶极、需处以极刑者,也应使其认识到罪有应得。

    5.出示证据。出示证据不仅仅是迫使犯罪嫌疑人承认证据所证明的犯罪事实,更重要的是动摇、瓦解其心理防线。为此,出示证据应注重时机和方式,暗示、点示的方法暴露面小,扩张力大,既可举一反三,又不会暴露证据底细,所以在使用证据时,应以暗示、点示为主。可针对犯罪嫌疑人的狡辩理由,在犯罪时间、条件、因素、双方关系等关键问题上,在发问中适时点出某些事实、情节或人证、物证,以严密的逻辑,雄辩的论证,就事论理,戳穿其谎言、诡辩。

    6.多方配合。讯问中应充分重视与看守所等方面的配合。如转移关押场所,改变讯问环境,排除外界干扰,加剧犯罪嫌疑人的恐慌心理和无所寄托的孤独感,摧垮其业已形成的防御体系,打破其应讯的心理平衡;再如充分发挥狱侦的作用,充分运用侦查技术手段,及时获取犯罪嫌疑人在羁押期间的心理动态和各种信息,为讯问工作服务。

    (二)收集证据的方法

    1.积极走访群众。抓紧时机,深入走访群众,收集犯罪嫌疑人与被害人的利害关系及各种证据的证明材料,以利于正确定性定罪。对于不愿作证的群众,要多宣传、多鼓励,消除紧张情绪,解除思想顾虑。

    2.进行人身、住所搜查。通过搜查尽可能收集到更多证据材料,同时注意法律手续的完备。

    3.全面勘查关联现场。作案人在关联现场心理紧张程度相对较弱,思想较易麻痹,往往忽视采取毁灭痕迹物证等反侦查措施,故留下的痕迹物证可能较多;同时关联现场不太引人注目,破坏的可能性和程度都较小,故可能存在有价值罪证。勘查力求全面,既重视收集指纹足迹等痕迹,也重视收集微量物证等。

    4.使用多种技侦手段。为了尽快查明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获取证据,可使用密搜、密取、秘密辨认、特情贴靠、外线侦查和技术侦查等手段进行侦查取证。

    5.发现供述间的矛盾。围绕案件中的内在联系进行综合调研,不仅将证据收集全,还应将矛盾合理解决。要从现场物证及口供中分析判断有无同案人、教唆犯、包庇犯,发现线索及时查明;若有,则迅速采取措施并案审理。

    故意杀人案件中有一类特殊案件,即刑讯逼供致人死亡案。刑讯逼供案主体多系公安、司法人员,对他们应坚持正面教育的讯问方法,充分发挥教育的说服、解释、感化、激励的功能,以提高其政治思想认识,加强其罪责感,激励其悔罪、认罪。讯问中应坦诚相见,客观、公正地对待他们的伪证,订立攻守同盟。查清作案动机、目的。对借机报复、故意包庇或诬陷他人的主观恶性犯罪案件,在依法予以严惩;对依仗权势关系抗拒抵赖者,运用政策、法律与其斗争,必要时异地羁押,以割断其与外界联系,打消其嚣张气焰。

    第二节 故意伤害案件的讯问

    一、故意伤害案件的特点

    (一)因果关系较明显

    故意伤害案件大多数是由民间纠纷导致矛盾激化所引起,这种纠纷大致可分为两大类:一是作案人与被害人之间有明显的利害冲突。如由于婚姻、恋爱、家庭、地界、宅基地、财产、宗教、邻里等民事纠纷、家庭纠纷激化所致的冲突,或是因经济利益冲突所造成的伤害案件;二是因某种矛盾产生己久,积怨太深,在突发性外界条件刺激下而行凶伤人,另外一些则属于一时一事恼羞成怒伤害。

    (二)行为随意、公开

    无明显利害冲突的案件往往只为一件区区小事发生矛盾,互不忍让,失去理智,由口角发展到厮打,造成伤害。这种伤害都是突发性的,有很大的随意性;大都是在公开场合,甚至大庭广众中实施伤害行为,具有公开性。这一特性客观上为讯问及调查取证创造了有利条件。

    (三)推卸罪责心理强

    故意伤害案件尤其伤害致死、致残案件的犯罪嫌疑人,在迫不得已的情况下交代伤害罪,但往往强调各种原因,寻找各种理由进行狡辩,为自己开脱罪责。如认为被害人致死或致残与其行为无因果关系或无太大关系;将故意伤害说成过失伤害或防卫过当。再如在共同实施案件中,犯罪嫌疑人清楚在实施犯罪过程中,现场人员众多,情况复杂,秩序混乱,所使用的工具有许多相同或相似之处,在讯问中推卸罪责心理更加突出或矢口否认使用某种工具,或虽承认持有某种工具而不承认其伤人;在致伤受害人人身部位上百般推脱,或谎供伤害的具体部位,妄图逃避法律制裁。

    二、故意伤害案件的讯问要求

    (一)澄清犯罪事实

    1.查清犯罪嫌疑人行凶伤人的具体时间、地点、手段及作案经过:

    2.查清作案凶器的来源及下落;

    3.查清犯罪嫌疑人与被害人之间的关系以及发生冲突的原因:

    4.查清被害人致伤的直接原因;

    5.查清犯罪嫌疑人伤害的后果,被害人的伤情;

    6.查清犯罪嫌疑人行凶伤人的动机、目的;

    7.如是共同犯罪,则要查明犯罪嫌疑人各自的罪责。

    (二)明确犯罪证据

    1.伤害工具要有详细的来龙去脉的证明材料,是买是借,还是自己锻造,或就地取材等,并有具体书面证明材料。

    2.要有材料证明凶器为犯罪嫌疑人所用,如现场目击者的证明、同伙的供述等。

    3.要有材料证明被害人受害是所认定工具所致,鉴定人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鉴定条件。

    4.法医鉴定等材料要完整、明确、适时、合法,鉴定人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鉴定条件。

    5.在主要情节上,犯罪嫌疑人的口供要与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基本一致,如案件发生的经过、被害的部位等。

    6.犯罪嫌疑人口供要与勘验笔录、鉴定材料等内容相符,如案发现场部位、所用工具等。

    7.如是共同犯罪,犯罪嫌疑人的口供应基本一致,如何人、何时带头策划等。

    8.犯罪嫌疑人所供述的犯罪动机、目的及因果关系要有充分的材料予以证明,如相关管理部门、基层组织及邻里的材料等。

    (三)认定犯罪性质

    1.划清罪与非罪的界限。伤害行为达到一定程度才构成犯罪。伤害后果一般分为轻微伤、轻伤和重伤(含伤害致死)三种情况。只有伤害后果达到轻伤以上的才能构成故意伤害罪。未构成犯罪的,可以作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行为以治安案件处理,或以民事侵权行为作为民事侵权损害赔偿处理。由于案情较复杂,有的虽然造成伤害,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但从案件起因、社会影响及当事人之间的关系等各方面综合起来看,也可不作犯罪处理或不追究刑事责任。因此,讯问必须根据案件特点,在确实查清事实、掌握证据的基础上,对行为人的目的、动机、手段、情节及伤害结果、社会影响等各方面进行全面分析,分别认定,采取不同的方法进行处理。

    2.划清此罪与彼罪的界限。除应注意划清故意伤害与故意杀人的界限(见第一节)外,还应注意划清以下界限:

    (1)划清故意伤害致死同过失杀人、防卫过当致死的界限。《刑法》第234条、第233条、第20条第2款分别对三者作了不同的规定。三者在客观方面都造成了他人死亡的结果,但造成死亡的主观态度和客观行为不同。故意伤害只有损害他人健康的故意,没有剥夺他人生命的故意;过失杀人的行为则是既不存在杀人故意,也不存在伤人故意;防卫过当也无伤害故意。

    (2)划清故意伤害同聚众斗殴、寻衅滋事的界限。《刑法》第234条、第292条、第293条分别对三者作了不同规定。聚众斗殴、寻衅滋事情节恶劣,在此过程中造成一些轻微伤害的,应定聚众斗殴、寻衅滋事罪:情节较轻,但在此过程中造成较严重伤害后果的,应定故意伤害罪,即采用重罪吸收轻罪的原则。

    三、故意伤害案件的讯问方法

    (一)讯问的基本对策

    1.分析案情。首先要了解案情。在阅卷中全面熟悉犯罪嫌疑人与被害人矛盾冲突的起因及经过,把握案发起因,明确讯问重点。其次要熟悉鉴定内容。熟悉对伤害后果、致伤凶器、事件责任等的鉴定内容及结论,不仅有助于分析研究案情,还有助于在讯问中发现口供与证据之间的矛盾。其三要认真审查证人证言。对证人作证的动机、场合、时间、内容都要逐一审核确认。同时,要在讯问与调查中发现潜在的证人,以充实和印证有关证据。

    2.教育感化。许多伤害案件的犯罪嫌疑人,由于法制观念淡薄,一时冲动、丧失理智,在受到外界强烈刺激的情况下而伤害他人;也有些案件的起因是由被害人引起的。这些犯罪嫌疑人往往强调自己的行为是正当合理的,讯问中有抵触情绪,对犯罪的严重性和危害性缺乏认识。对此,讯问中应根据有关的法律规定,实事求是地进行法制教育,对其“有理”的一面不回避,予以适当肯定;对其悖情悖理、目无国法、以身试法的行为要严肃批评,运用其伤害行为对社会的危害,给被害人及其家属造成痛苦的事实,进行教育感化,使其良心上受到谴责,在政策法律感召下真心悔悟,认罪服法。

    3.欲擒故纵。对于那些在事实面前极力狡辩、推卸罪责的犯罪嫌疑人,讯问中可采取后发制人的策略,对其在案情上编造的谎言和伪供不急于批驳,让其在案件的起因、作案经过、作案工具、伤害部位、造成后果等关键问题上编造情节、制造谎言,让其充分暴露,作茧自缚,然后运用已掌握的证据材料,抓住其供述中的矛盾予以批驳和揭露,促其如实供述案件事实。对那些订立攻守同盟的案件,要选择薄弱环节,重点出击,打开缺口,各个击破,戳穿攻守同盟,获取真实供述。

    (二)收集证据的方法

    1.勘查或复查现场。通过现场勘查或复查,了解现场方位,查找作案凶器、现场遗留物及犯罪痕迹,分析作案手段过程,掌握犯罪嫌疑人作案的具体情况。对于参加人员较多、现场混乱、罪责难分的伤害案件,可采用“现场时空定位”的方法,将从犯罪嫌疑人进入作案现场到事件结束的全过程,按照时间和空间分解为若干小的阶段,查明对方当事人在各时间段里的空间移动情况,包括双方距离、位置、姿态、动作,尤其要将双方斗殴形成伤害一瞬间(或一小段时间)的人员和位置移动、持有凶器、实施行为等情况画图定位,准确再现现场情况,结合对现场所处环境的研究,甄别当事人供述,确定伤害案件的主要责任者。

    2.询问被害人。对需住院治疗或进行鉴定的被害人,不应等伤愈或有了鉴定结果再开展工作,要抢时间,争速度,抓紧时机进行取证。在讯问中要使被害人正确、公正地进行陈述,要使其明白实事求是提供证言对搞清案情及正确处理的意义。对有过错的被害人给予适当批评教育,对在赔偿等问题上提出无理要求、纠缠不休的要实事求是地予以指明。

    3.询问知情人。注意选择询问的时间、地点、场合,注意为证人保密,减少证人的思想压力。知情人不作证的心态是复杂的,有怕打击报复的,有碍于情面的,还有因被收买和胁迫作伪证或提供虚假证言的。在询问过程中,要根据不同的对象,采取不同的询问方式,有条件的应迅速取证。

    4.收集书证。对送往医院抢救治疗而形成的病历、治疗过程及所需费用的证明材料等都应全面完整的收集,形成书证,对这方面书证要力求完整、全面,而不能随意切割取舍。

    第三节 盗窃案件的讯问

    一、盗窃案件的特点

    (一)盗窃犯罪分子的合法收入与其实际支出相差悬殊

    盗窃犯罪分子实施盗窃犯罪行为目的是为了非法占有公私财物,以满足自己的某种需要;而其合法的经济收入是有特定的来源和数额的。这样,盗窃犯罪行为人的合法收入与其实际支出之间就会出现不符的情况。在那些无固定收入、专以盗窃为生的犯罪行为人身上,这种收入与支出之间的差额悬殊甚大。无论犯罪分子如何狡猾,这一矛盾是其无法掩盖的,这也是所有盗窃犯罪分子的一个致命弱点。

    (二)盗窃犯的许多活动都与赃款赃物有着直接的联系

    盗窃犯罪分子为了非法占有公私财物而实施盗窃犯罪,其犯罪得逞后的隐藏、转移、变卖、使用等活动,也都与赃款赃物有直接的关系。犯罪分子在实施这些行为的过程中,必然会留下蛛丝马迹,从而为我们揭露犯罪提供较多的线索和犯罪证据。

    (三)盗窃的手法带有习惯性

    盗窃犯罪的手段虽然多种多样,但具体到某个犯罪分子来说,由于其侵犯的目标、选择的工具及所具有的技术知识、犯罪经验的不同,又有区别于其他盗窃犯罪分子的规律和特点,具有各自的特征,往往带有自身的习惯性。特别是惯窃犯,在长期的盗窃犯罪生涯中,形成了一套较为定型的盗窃犯罪手法,在多次犯罪活动中表露无遗。

    (四)犯罪现场痕迹明显

    除扒窃、抢夺等案件外,绝大多数盗窃案件的犯罪现场痕迹明显。犯罪分子进入现场、搜寻财物,有可能留下痕迹;仓皇逃离现场时,有可能将作案工具、随身物品遗留现场;为破坏现场,又会形成新的痕迹。这些证据是揭露和证实盗窃犯罪的有力武器。

    (五)盗窃犯罪嫌疑人在侦查讯问期间的基本心理特征是侥幸和畏罪

    “秘密窃取”是盗窃罪的基本构成特征之一,也是盗窃犯作案的基本方式。正因如此,在侦查讯问期问,盗窃犯罪嫌疑人侥幸心理较为突出。他们自认为作案手段诡秘,没有目击证人,赃款赃物藏匿严密,侦查机关不可能掌握其犯罪证据,因而有着极强的侥幸心理。同时,面对被拘捕受审和可能受到的法律惩罚,畏罪心理也很严重。在畏罪和侥幸心理的支配下,他们以各种手法对抗讯问,或谈近不谈远,交小不交大,“挤牙膏”式地交代;或承认盗窃,但拒不交出赃款赃物,伺机翻供;或软磨硬抗,企图熬过法定的拘捕时限,等等。

    二、盗窃案件的讯问要求

    (一)问明犯罪主体情况

    犯罪主体情况包括犯罪嫌疑人的姓名(原名、曾用名、化名、绰号)、性别、年龄、民族、籍贯、文化程度、职业、工作单位、住址;简历;社会关系;有无前科。这里应特别注意问明犯罪嫌疑人的年龄,因为如果犯罪嫌疑人已满14周岁未满16周岁,则其不对盗窃行为负刑事责任,只有当其作案时已满16周岁,他才应负盗窃罪的刑事责任。

    (二)问明犯罪客观方面的情况

    1.实施盗窃犯罪行为的时间:某年、某月、某日(上午、中午、下午、晚上、夜间、凌晨)、某时;为什么要选择这一时间。

    2.实施盗窃犯罪行为的地点,为什么要选择这一地点,是临时起意还是事先踩点,如何进行踩点的。

    3.实施盗窃犯罪行为的参加人。

    4.实施盗窃犯罪的工具(工具的品种、型号、来源及下落)、方法和手段。为什么选择这种工具、方法和手段。

    5.实施盗窃犯罪的具体过程:从何处进入现场、如何进入,进入现场后的行走路线,触碰过哪些物品,盗得哪些财物(盗窃财物的名称、规格、品种、花色、型号、货币金额,物品数量,有价证券的数额,金银的数量,文物的件数,等等),如何逃离现场。

    6.赃款赃物的下落:赃物的存放地点,有无赃物保管人,保管人是谁,其是否明知是赃物而予以保管;销赃的时间、地点、物品名称数量、买赃人是谁,是否明知是赃物而购买、销赃有无中间介绍人、介绍人是谁,其是否明知是赃物而予介绍;所盗窃的货币、有价证券、销赃款的去向。

    7.退赃情况:什么时间向什么机关或者个人退赃的,所退赃物的名称、数量、赃款的金额。

    如果是共同盗窃犯罪,还应当问明:共同盗窃犯罪是由谁纠集组织的,预谋和分工情况,成员都有谁,主要成员是否固定或者基本固定,各成员在各次共同盗窃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有无教唆或者被胁迫参加盗窃的情况。

    如果犯罪嫌疑人与受害人相互熟悉,甚至关系密切,或者有雇佣等关系,那么,在讯问时还应特别注意问明:犯罪嫌疑人与受害人之间的经济往来情况,双方有无债权债务关系,受害人有无克扣犯罪嫌疑人的工资、奖金,有无向犯罪嫌疑人借钱后久拖不还,犯罪嫌疑人有无向受害人提出借钱,在实施盗窃行为时,有无给受害人留下借条,等等。

    (三)问明犯罪主观方面的情况

    盗窃犯罪是故意犯罪,而且是直接故意犯罪。在讯问过程中,应当侧重问明犯罪嫌疑人作案的动机和目的。

    1.实施盗窃犯罪的动机:是好逸恶劳、追求享乐、生活腐化、贪图钱财,还是由遭灾、疾病、家庭困难,抑或是出于嫉妒报复的。

    2.实施盗窃犯罪的犯意是什么时间、怎么形成的,实施犯罪过程中,思想的演变过程,是否因盗窃被治安处罚、劳动教养、刑罚处罚过,为什么不思悔改而重蹈覆辙,继续作恶。

    三、盗窃案件的讯问方法

    (一)算经济收入,查经济来源

    算经济收入,查经济来源,是讯问盗窃犯罪嫌疑人的重要方法。由于盗窃犯罪分子的合法经济收入与其实际支出之间悬殊大,所以讯问时,讯问人员应当利用收支不平衡的矛盾,紧紧抓住这一弱点,核算犯罪嫌疑人的详细收入情况和具体支出情况,以发现其收支矛盾。当其矛盾充分暴露时,就应选择时机,予以揭露批驳,迫其转变伪供态度,老实交代罪行。对流窜犯罪嫌疑人,还要追查其流窜期间的活动和开销费用,从中发现问题,深追细问。算经济收入,查经济来源,应当采用边讯边查的办法,以便及时发现其口供中的矛盾。在追讯其经济收支情况时,可以采用迂回的办法,创造宽松的审讯气氛,以“拉家常”的方式引入话题,使犯罪嫌疑人放松戒备,在不知不觉中露出破绽。

    (二)从追讯赃款赃物的来源和下落入手

    赃款赃物是揭露和证实盗窃犯罪最直接、最有力的证据。讯问人员一定要始终把追查赃款赃物作为审讯盗窃案件的中心环节抓紧抓好。在讯问过程中,如果已经掌握一定的赃款赃物,讯问人员就要善于运用这些赃款赃物粉碎犯罪嫌疑人的反讯问伎俩,矫正其侥幸心理。而一旦犯罪嫌疑人承认了盗窃犯罪事实,就应立即追讯赃款赃物的下落,以证实和巩固犯罪嫌疑人的口供。

    盗窃案件犯罪嫌疑人惯用的反审讯伎俩是“无赃不交罪,交罪不交赃”,讯问人员一定要抓准犯罪嫌疑人的这一心理,从追讯赃款赃物的来源和下落入手,瓦解犯罪嫌疑人的这一惯用伎俩。

    (三)针对犯罪嫌疑人特有的作案方式和手段,发掘线索,深挖犯罪

    盗窃犯罪分子作案的方式和手段因人而异,具有各自的规律和特点,带有习惯性。讯问人员应当根据盗窃案件的这一特点,结合未破积案的情况,在认真分析研究和鉴别的基础上,实施并案讯问,以查破长期未破之积案,并可以此为线索,深挖犯罪,查破侦查机关尚未掌握的犯罪案件。

    (四)以“三查”之法对流窜盗窃犯罪嫌疑人进行讯问

    “三查”之法就是:一查明真实身份;二查明犯罪嫌疑人流窜活动的时间、地点;三查明犯罪嫌疑人在每个地方的落脚点和销赃点。由于流窜盗窃犯罪分子经常改名换姓,四处流浪作案,所以,不查明这三个问题,就无法追清罪行。在讯问过程中,讯问人员要善于运用《刑事诉讼法》第128条第2款的规定,突破流窜盗窃犯罪嫌疑人的真实身份,突开其口供,迫其如实交代罪行。

    (五)以利用矛盾的方法开展对共同盗窃案件的讯问

    凡共同盗窃犯罪案件,讯问人员均应善于发现同案犯罪嫌疑人在分赃不均、争风吃醋等方面的矛盾以及口供之间、口供与赃证之间的矛盾,运用利用矛盾的讯问方法,分化瓦解,各个击破,查明全案。

    第四节

    抢劫案件的讯问

    一、抢劫案件的特点

    (一)抢劫犯罪多有预谋准备过程

    犯罪嫌疑人为达到抢劫财物的目的,消除被害人的自卫能力,在作案前,一般要选择地点、物色对象、准备行抢时用的凶器和工具,采取突然袭击的方式进行抢劫,作案后迅速逃离现场,隐藏赃物,伪装自己,极力避开侦查视线,千方百计地逃避打击。但因抢劫犯罪的公开性使之暴露程度比其他犯罪要大得多,这是侦查讯问中收集证据、追查和证实犯罪的一个有利条件。

    (二)犯罪嫌疑人与被害人一般都有短时间的正面接触

    在这种情况下,被害人不仅对犯罪嫌疑人的作案时间、地点、手段和过程十分清楚,而且对其体貌特征、衣着打扮、方言口音也会有一定的印象。这是审理此类案件的又一个有利条件。

    (三)犯罪目的都是为了获取公私财物,以满足物质欲望和其他经济需要

    犯罪嫌疑人一旦犯罪得逞,就会设法转移、隐匿、变卖非法所得财物。当用非法所得肆意挥霍时,其经济生活必然出现明显的反常现象。这时就可以根据被害人提供的损失财物的情况,发现线索,追查和证实抢劫罪行。

    (四)犯罪嫌疑人有多种罪行,犯罪经验和反讯问经验丰富

    抢劫案件的犯罪嫌疑人心狠手辣,胆大妄为,除了抢劫犯罪外,往往还进行盗窃、诈骗、强奸、凶杀等多种犯罪活动。在讯问中,不仅要查清抢劫罪行,还要注意查清有无其他犯罪活动。

    抢劫案件的犯罪嫌疑人在讯问中还表现出丰富的反讯问伎俩。例如:将自己装扮成初犯,只供现案,不供其他;只承认抢劫犯罪事实,不承认有抢劫动机;谎称没有使用暴力,企图改变犯罪性质;不交代抢劫的具体情节,特别是凶器和抢劫财物的下落;一些重大案件的犯罪嫌疑人,当罪行败露后,往往极力否认重要的预谋行为,夸大犯罪同伙的作用,缩小获赃数额;造成被害人死亡或伤残的,则否认有致人死地的意图;作案时遇到意外,而无法知道确切后果的犯罪嫌疑人,在讯问中反应敏感,企图得到暗示的欲望强烈:还有不少犯罪嫌疑人在讯问中,思想变化迅速,时供时翻,反复无常。

    二、抢劫案件讯问的基本要求

    (一)在犯罪事实方面必须查清的问题

    1.查清犯罪嫌疑人的基本情况。

    2.查清抢劫的时间、地点和周围环境。

    3.查清抢劫财物的名称、数量、特征、价值、物主,被抢前存放情况,被抢劫后的去向。

    4.查清犯罪嫌疑人持有或使用何种凶器、工具,它们的特征、来源和下落,行抢的方法和过程,被害人是否进行抵抗和如何抵抗,被害人身体是否被伤害及被伤害的情况。

    5.查清被害人的身份、性别、年龄、口音、体貌衣着特征。

    6.查清犯罪前预谋活动以及抢劫的动机和目的。

    7.查清犯罪嫌疑人是初次犯罪还是多次犯罪,是一人作案还是多人共同作案。如果是多人共同作案,要查清每个人在犯罪活动中的地位、作用及分赃情况,查清是否有攻守同盟。

    8.如是未成年人犯罪,还应注意查清有无教唆犯。

    (二)在犯罪证据方面必须达到的要求

    1.查获的赃款、赃物必须是被害人所持有或所保管的。应有搜查笔录和被害人或其家属的辨认记录及其他旁证材料。

    2.缴获的凶器、工具必须是在抢劫实施暴力或暴力威胁时犯罪嫌疑人使用过的。应有证明材料和检验结论。

    3.经被害人公开或秘密辨认,确定的犯罪嫌疑人就是实施抢劫的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死亡的除外)。

    4.犯罪嫌疑人口供应与现场勘查笔录相符,如有矛盾,应有合理排除的证据。

    5.共同犯罪的各犯罪嫌疑人善于犯罪的预谋策划,犯罪的时间、地点、手段、结果及分赃的供述应一致。

    (三)认定抢劫罪应划清的界限

    在审理抢劫案件时,要注意划清抢劫罪与抢夺罪、盗窃罪、聚众哄抢公私财物罪、敲诈勒索罪的界限。

    三、抢劫案件讯问的基本方法

    (一)对被害人陈述及所查获的凶器、财物进行分析研究

    被害人既是犯罪嫌疑人实施暴力行为的受害者,又是犯罪嫌疑人进行犯罪活动的目击者,侦查人员应当认真研究分析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死亡的除外)。研究分析的重点是被害人所谈情况是否明确具体,是否合乎情理,有无矛盾,有没有不明确、不具体、不合情理的情况,在犯罪情节上是否有扩大或缩小,是否有谎报、弄虚作假的情况。

    对于搜查所获的财物要认真分析,分清哪些已被确认是犯罪嫌疑人抢劫来的赃物罪证,哪些可能成为证实犯罪嫌疑人抢劫的财物没有下落。对于查获的凶器要认真分析,这个凶器是不是犯罪嫌疑人在作案时所使用的,如果是多人作案,每个人所持的凶器是否都已经被查获。还要注意发现是否还有应该搜查而没有搜查的地方。

    通过对被害人陈述和搜查中所获财物和凶器的分析研究,可以确定进一步追查犯罪的方向和线索,找出在讯问中可以使用的证据和材料。

    (二)因案施策,选准突破口

    讯问抢劫案件的犯罪嫌疑人,应当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运用不同的讯问方法。对在作案现场抓获的犯罪嫌疑人,讯问时可以“开门见山”,责令其将此次抢劫犯罪的基本事实交代清楚;对经过侦查,确认犯罪嫌疑人犯有抢劫罪,并查获抢劫部分赃款赃物的,可以直接追问抢劫罪的事实;对犯罪嫌疑人拒不供认,证据确实的,则可选择有利时机,使用证据予以突破。

    当犯罪嫌疑人把抢劫犯罪事实交代清楚之后,接着要抓紧讯问两个问题。一是单人作案还是结伙犯罪。如果是结伙犯罪,应将其同案犯及其下落追问清楚,以迅速抓获全部犯罪嫌疑人。二是责令犯罪嫌疑人全面交代他的社会关系及落脚点,从中发现可能隐藏凶器和赃物罪证的地方,以及时进行搜查,防止可能查到的赃物罪证被转移、销毁。

    抢劫案件的情况千差万别,讯问方法也应根据不同情况采取不同的方法,视具体情况,灵活运用。

    (三)要始终围绕追查犯罪嫌疑人作案时所用的凶器和所得的赃款、赃物的下落为重点来进行讯问

    因为凶器是证实犯罪嫌疑人实施抢劫犯罪,区分抢劫罪、抢夺罪或盗窃罪的最重要的物证之一,赃款赃物是抢劫犯罪的猎取物,是证实犯罪嫌疑人犯罪既遂的主要证据。讯问期间,当犯罪嫌疑人承认了抢劫犯罪事实以后,应立即追讯凶器和赃款、赃物的下落;一经追出,要迅速收缴核对。只有把可能查找到的凶器和赃款赃物收缴到手,才能彻底打破犯罪嫌疑人翻供抵赖和逃避罪责的企图,把犯罪嫌疑人的抢劫罪行扎扎实实地确定下来。

    (四)对结伙抢劫案件,可以采取利用矛盾、各个击破的讯问方法

    结伙抢劫的犯罪嫌疑人中,常因承担“风险”和分赃不均而引起冲突。被拘捕后,在无法掩盖罪行时,他们又往往靠揭发同伙来推卸罪责或求得从宽处理。我们只要利用好这种矛盾和犯罪嫌疑人的自我保护的心理,选择好突破对象,就会促使他们互相猜疑,扩大矛盾,互相揭发,打破攻守同盟,迅速查清全部案情。

    (五)研究犯罪特点和规律,深挖犯罪

    根据这类案件的犯罪嫌疑人多是多次进行犯罪的特点,讯问中,不能就事论事,不能满足于查清已发现的犯罪事实,还要认真研究犯罪嫌疑人的体貌特征、经济来源、往来关系、销赃渠道、作案特点和活动规律,对照未破的积案情况,从中发现线索,深挖犯罪,查清犯罪嫌疑人的全部罪行。

    第五节 强奸案件的讯问

    一、强奸案件的特点

    (一)被害人与作案人有一定的正面接触

    被害人与作案人一般都是素不相识,因而案发后无法准确地指出作案人是谁,但被害人与作案人都有一定时间的正面接触,一般对作案人作案的时间、地点、手段、过程、后果等情况了解得最清楚,对作案人的体貌特征、衣着打扮、方言口音、谈话内容、携带物品、特殊气味等也能提供一些情况。

    (二)现场有相应的痕迹物证

    强奸是在违背妇女意志情况下进行的犯罪行为,被害人不堪污辱和侵害,都有一定程度的反抗,有的甚至激烈搏斗。在反抗中,很可能将作案人的衣服撕破,纽扣扯掉,或将作案人抓伤咬伤。故在现场上就可能留下凶器、足迹、搏斗痕迹和衣服碎片、纽扣、血迹、指纹、倒卧痕迹、毛发、精斑等物证,为揭露和证实罪行提供了重要证据。

    (三)取证难度大

    由于被害人受害时惊恐、慌乱,或案发在夜间,故对作案人的具体特征有可能看不真切,从而无法认定作案人。不少被害人身心受到摧残,出于愤恨心理,情绪偏激,往往对被奸事实和情节夸大描述。有的受害人或惧于报复,或惧于舆论压力,为保全家庭关系和本人声誉而忍辱求名,不愿声张,不及时报案,不愿或不敢提供情况,以至时过境迁,案发现场被破坏;有的将弄脏了的衣裤随时洗换,难以提取精液;有的对犯罪嫌疑人已供认了的事实仍加隐瞒,不肯作证给讯问人员收集证据、追查证实犯罪带来极大困难。此外,由于强奸场所隐蔽,知情面小,旁证人较少,目睹人更少,作案人甚至杀人灭口,或威胁利诱、托人说情作伪证;加之作案人也往往洗换衣裤,毁掉撕破了的衣裤,钉上被扯掉的纽扣,从而更增加了取证的难度。

    (四)作案手段多带有习惯性

    被害人由于各种原因往往不报案,这从一定意义上使作案人更加胆大妄为,当他们得逞后,欲壑难填,往往会连续作案,而且在作案的时间、地点、方法、手段上表现出一定的习惯性。同时他们可能不仅仅犯有强奸罪,还往往犯有抢劫、盗窃等罪行,个别的还有杀人等其他罪行。因此,在讯问中应注意深挖犯罪,扩大线索,发现同案犯,以便挖清全部罪行。

    (五)案发带有季节性、地域性

    案发多在春夏之交或夏秋之季。除少数入室强奸案件以外,在乡村大多发生在乡村小道两侧、山坡沟洼等处,作案时间多在白天;在城市则主要发生在城郊结合地区和其他一些偏僻处所,作案时间多在晨昏和黑夜。

    (六)犯罪嫌疑人侥幸心理突出

    犯罪嫌疑人自信现场隐蔽,无第三者耳闻目睹,无痕迹物证,认为被害人的检举控告只是一面之词,公安机关不可能掌握其确凿罪证,认为同案人不会供认。知情人不会揭发,因此侥幸心理强,公开顶撞,喊冤叫屈,矢口否认罪行。其狡辩方式如下:反诬被害人报复陷害;将强奸说成通奸,或谎称被害人有求于他,自愿以身相许,或虚构恋爱关系;将既遂说成未遂;将强奸说成聚众淫乱;将主犯说成从犯;或只交代主要罪行,避重就轻;或以喝醉酒、“记不清了”等借口拒绝供认具体犯罪情节过程等等。侥幸心理的核心是不相信侦查机关能够掌握其确凿证据,因此,应采取相应的对策化解其侥幸心理,促使其供认罪行。

    二、强奸案件的讯问要求

    (一)澄清犯罪事实

    1.查清犯罪嫌疑人实施强奸的时间、地点、气候、现场及周围环境等。

    2.查清犯罪嫌疑人与被害人之间的关系。若犯罪嫌疑人与被害人过去相识,要查清他们之间的认识过程和接触情况,有无通奸、私仇旧恨或其他纠纷。

    3.查清犯罪嫌疑人实施强奸的具体手段(使用暴力、胁迫等)、暴力程度及过程。例如,有否使用凶器,是何凶器;被害人有无反抗及反抗言行。

    4.查清犯罪嫌疑人实施强奸的思想基础和预谋过程。

    5.查清犯罪嫌疑人实施强奸造成的危害后果(致伤、致死等)情况。

    6.查清犯罪嫌疑人实施强奸前后的表现。是初犯还是惯犯;是投案自首或被拘捕后主动交代,还是被迫交代。

    7.查清轮奸的主犯、从犯和其各自罪责。

    8.查清被害人的身体状况和实际年龄。例如,是否病妇、孕妇、哑女、精神病、痴呆病患者,是否满14周岁等。

    9.查清犯罪嫌疑人有无其他罪行。

    (二)明确犯罪证据

    1.审查被害人的控告内容是否具体明确,在重要情节上是否有旁证。

    2.审查作案现场遗留下来的精液、血迹等的鉴定结论,与该强奸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血型认定是否同一。

    3.审查用以恫吓、胁迫被害人的凶器,是否确系犯罪嫌疑人实施强奸时所用。

    4.审查轮奸案件各共同犯罪嫌疑人对作案的预谋、时间、地点、手段、结果等情节的供述是否一致。

    5.审查犯罪嫌疑人口供、被害人陈述与其他物证及现场勘查笔录是否相符,若有矛盾,能否得到合理排除。

    (三)认定犯罪性质

    1.划清罪与非罪的界限。

    (1)强奸与通奸的区分。区分的关键在于双方的性行为是否违背妇女意志,若违背则是强奸,反之则为通奸或属发生不正当男女关系。实践中,应慎重对待下述情况:首先,男女双方原是通奸关系,以后女方提出断绝关系,而男方仍纠缠不清,并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强行与女方发生性关系,对于这种情况应以强奸罪论处。其次,第一次性行为是在违背妇女意志情况下发生的,但事后女方并未告发,而且后来又多次自愿与男方发生性行为的,甚至发展成恋爱关系,对此应注意到案件性质由于女方思想感情起了变化,从稳定现实社会关系出发,再去追究男方当初的强奸行为已无必要,故不以强奸罪论处。再次,上述情况若女方是由于受到对方威胁控制而不敢告发,并且被迫继续忍辱从奸的则应定强奸罪。最后,对女方既有不愿表示又有同意、接受表示的“半推半就”的情况应进行具体分析。即要对双方平时关系、性行为发生时的环境和全过程、事情发生后女方的态度,如果女方告发了,是在什么情况下告发的等等,作全面分析。若被害人被迫表示“同意”则当认定为强奸罪;若女方完全有可能,也有条件进行反抗而没有明显反抗的,则不宜以强奸罪论处。

    (2)强奸与恋爱越轨行为的区分。未婚男女在恋爱过程中自愿发生的性行为,是一种越轨行为,属于道德范畴问题。即便是恋爱过程中已多次发生过性关系,或造成不良影响的,一般仍然是道德品质问题,不能以犯罪论处,不构成强奸罪。若在恋爱过程中,违背了女方意志而强行与之性交则应按强奸罪论处。

    (3)强奸与互利性行为的区分。有些行为人利用职权与妇女发生性行为,不能都视为强奸。只有行为人利用职权使女方慑于隶属、监管等关系;或乘人之危而奸淫妇女的,才构成强奸罪。若行为人利用职权引诱女方,而女方基于互相利用而同意与之发生性行为的则不应认定为强奸罪。

    2.划清此罪与彼罪的界限

    (1)强奸未遂与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的区分。《刑法》第236条与第237条对两者作了不同的规定。区别在于犯罪嫌疑人主观方面有无奸淫目的。若有奸淫目的,并为达到此目的而实施了强制行为,只是由于女方反抗或其他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应认定为强奸未遂。若无奸淫目的,则属强制猥亵、侮辱罪。

    (2)轮奸与聚众淫乱的区分。《刑法》第236条与第301条对两者作了不同的规定。若犯罪嫌疑人既有淫乱行为,又有挟持妇女进行强奸的,对后者应定为强奸罪。

    (3)强奸与奸淫幼女的区分。《刑法》第236条规定了两个罪名,即强奸罪和奸淫幼女罪。两者本质上讲都是妇女(幼女)意志的违背。其区别在于:一是奸淫对象不同。前者指强奸14周岁以上的少女和成年的妇女,后者指奸淫不满14周岁的幼女。二是构成要件不同。前者必须是违背妇女意志,采取暴力、胁迫或其他强制手段来实施才能构成;后者不论行为人采取什么手段,或被害幼女是否同意,只要与不满14周岁的幼女发生性行为,一般就可以认定。三是既遂标准不同。前者要求奸入,后者只要事实证明,犯罪嫌疑人以奸淫幼女为目的,使两性器官有了接触,不论奸入与否,即构成奸淫幼女犯罪的既遂。

    除上述要求外,根据《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和讯问实践中的经验教训,询问被害人时,讯问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有女工作人员参加,要为被害人严格保密。

    三、强奸案件的讯问方法

    (一)熟悉案情,研究材料

    对案情要了如指掌,对痕迹物证要进行鉴定、检验,通过纵横分类对比、综合得出客观、正确的结论。

    研究材料要抓住这样几个关键环节:一是犯罪嫌疑人口供、被害人陈述以及两者之间有无矛盾。若在主要事实情节过程上有重大矛盾,往往潜伏着错案的可能性。因此,应慎重研究,对于矛盾产生的原因要据凭证给予合理解释。二是犯罪嫌疑人口供与被害人证言有无不合理因素,应给予充分关注。三是案件揭发过程不应被忽视。四是犯罪嫌疑人与被害人双方之间关系及其品德表现如何。五是现场勘查、鉴定材料有无问题。六是犯罪嫌疑人供认犯罪的因素是否明确,是正常交代还是刑讯逼供等造成的不实供认。

    通过研究材料,既要判断强奸案件是否成立,更要查清案件是否系犯罪嫌疑人所为,为进行讯问工作奠定良好基础。

    (二)了解关系,寻求突破

    若犯罪嫌疑人与被害人素不相识,可从案发当日犯罪嫌疑人的活动情况问起。假如犯罪嫌疑人编造事实、作虚伪供述,就会出现与实情不相一致的矛盾和漏洞,讯问人员就可抓住矛盾和漏洞进行揭露和追讯,促其老实交代。

    若犯罪嫌疑人与被害人过去相识则可从双方关系问起。就何时认识、怎样认识、平时有何往来、尤其案发前后往来接触等情况进行详细追讯。若犯罪嫌疑人交代情况与调查、掌握情况相悖,就要抓住矛盾进行揭露,迫其交代实情。

    (三)揭露矛盾,各个击破

    讯问时最好不要过早地给犯罪嫌疑人下结论,待其将案情逐步交代清楚以后再让他从思想上认清所犯罪行的性质和危害,顺理成章地作出结论。过早下结论则可能增加其畏罪心理,阻碍供述。另外,不论是有罪的供述还是无罪的辩解,都应让犯罪嫌疑人陈述详尽,即便是胡编乱造,也不要立即批驳,而应让其充分表演和暴露。实践表明,假话愈多,破绽愈大,从而有利于我方发现和运用矛盾,对其进行有力的回击。

    对于共同犯罪的案件,可以采用分化瓦解的方法。分化瓦解一般可采取以下两种方式:一是利用共同犯罪嫌疑人之间的利害冲突,如争权夺利、争风吃醋,分赃不均等矛盾。二是利用共同犯罪嫌疑人在供述中互相推卸罪责的矛盾心理。具体突破口则是一般选择从犯或胁从犯为宜。讯问中应注意以事实为依据,方式方法得当,防止犯罪嫌疑人之间乱咬乱供、嫁祸于人。

    (四)跟踪追击,扩大战果

    讯问中从犯罪嫌疑人作案手段、时间等情况看,表现出心狠手辣、胆大妄为、不计后果等特点,不难判断其不是初犯,对此讯问人员要深挖余罪,查清其全部罪行。

    (五)全面询访,查实证据

    询问被害人,一要尽量减少询问次数,以减轻其心理压力,力求一次查清,切忌泛泛询问和重复调查。二要态度诚恳,切忌简单粗暴。对其拒证心理要给予理解,同时进行耐心细致的说服工作。三要由女同志进行询问,至少有女同志参与。除特殊情况外,要注意着便装,并选择恰当的时间和地点,缩小知情面,保护好被害人的名誉。

    第六节 骗案件的讯问

    一、诈骗案件的特点

    (一)被害人与犯罪嫌疑人有一定时间的正面接触

    诈骗案件犯罪嫌疑人为了达到诈骗财物的目的,一般都与事主有直接接触,有的与被害人接触时间较长,相互了解较多。被害人对犯罪嫌疑人的体貌特征、口音、衣着及作案手段等有比较深的印象,能够为我们提供有力的证据。这是追究和证实诈骗犯罪极为有利的条件。

    (二)诈骗犯罪多有预谋,并且在被害人处留有书证和物证

    诈骗犯罪是一种智能型犯罪。作案前,一般都有比较周密的预谋。他们审时度势,窥伺社会政治经济情况,观察和验证有关人的心理活动,掌握各地风俗人情,乔装打扮,编造身份,骗取信任,准备有关的证件和证明材料,印刷购买或盗窃有关的票据,制造好假象诱骗被害人上当。因此,在行骗过程中,除不断研究情况,准备应变手法外,往往会在被害人处留下书证或物证,从而成为揭露和证实诈骗犯罪的有力证据。

    (三)诈骗犯罪嫌疑人多是流窜作案,犯罪成员复杂,惯犯、累犯较多

    诈骗犯罪的作案人员构成比较复杂,有累犯惯犯,也有初犯;累犯惯犯居多;人员身份复杂多样,有工人、农民、经商人员,也有干部和退休人员;大多是国内人员,也有境外人员参与。

    在一般情况下,诈骗犯罪嫌疑人只要达到目的或发现可能出现变化,就会迅速潜逃,在别的地方继续进行诈骗活动。有些犯罪嫌疑人建立几个据点、落脚点。他们当中除了少数在当地诈骗熟人外,多数是四处流窜作案、连续诈骗或还犯有其他罪行。

    (四)诈骗手段花样翻新,诈骗数额越来越大

    过去较为常见的诈骗手段有编造谎言、假冒身份,骗取财物;伪造涂改单据,冒领财物;伪造公文证件骗得财物。随着经济活动的发展,出现了以培训人才,举行评奖会、展览会等为名进行的诈骗犯罪活动且逐年增多,而且数额越来越大,有的高达数百上千万,给受骗单位和个人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对社会经济的正常运行也造成很大影响。

    (五)诈骗案件犯罪嫌疑人的侥幸心理突出

    诈骗案件犯罪嫌疑人自认为计划周密、准备充分,且本人能言善辩、社会经验丰富。被拘捕后,仍沉着应付,百般狡辩,开脱罪责。有的对侦查人员投其所好,骗取信任,企图通过蒙骗侦查人员侥幸过关。

    二、诈骗案件讯问的基本要求

    (一)在犯罪事实方面必须查清的问题

    1.查清犯罪嫌疑人的基本情况。

    2.查清犯罪预备情况。包括犯罪嫌疑人以何种身份出现,与被害人认识时出示过何种证件,双方交往过程中,有无中间人和知情人,留下哪些物证和书证等。

    3.查清诈骗的时间、地点、手段、行骗过程、结果、目的、动机,情节比较复杂的案件一定要搞清楚来龙去脉。

    4.查清诈骗财物的有关情况。如财物的名称、数量、特征、价值,赃物的去向及是否退赃,是否追回等。

    5.查清共同诈骗犯罪的情况。应查清每个犯罪嫌疑人参与诈骗的次数,分赃数额,在犯罪过程中的地位、作用以及同案犯的下落等。

    6.查清有无其他犯罪事实。

    (二)在犯罪证据方面必须达到的要求

    1.要有犯罪嫌疑人自然情况的证明材料。

    2.要有犯罪嫌疑人犯罪前科的证明材料。其中包括刑事判决书、劳动教养决定书、刑事拘留证等其他法律文书。

    3.对原始物证、书证要全面收集。包括伪造的证件、文件、介绍信,伪造的信用卡、支票支付凭证,伪造、涂改的取货凭证、提货凭证、存折,用以诈骗的海报、广告,诈骗的赃款赃物等。

    4.被害人、被害单位出具的证明材料要齐全、完备。被骗财物的名称、数量、价值、转出时间、转出方法等。

    5.收集犯罪嫌疑人的落脚点、销赃点的证明材料。

    6.对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的要求。上述证据是否符合制作要求,法律手续是否完备,口供内容前后是否一致,口供与被害人陈述及其他证据能否相互印证,根据各种证据能否得出惟一结论。

    (三)认定诈骗犯罪应划清的界限

    1.划清诈骗罪与一般诈骗行为、借贷纠纷、招摇撞骗罪、贪污罪的界限。

    2.划清诈骗罪与金融诈骗罪的界限。

    3.划清诈骗罪与合同诈骗罪的界限。

    三、诈骗案件讯问的基本方法

    (一)揭“画皮”,剥“外衣”,查清犯罪嫌疑人的真实身份

    诈骗犯罪分子为了达到其犯罪目的,往往改名换姓,编造谎言,披着“合法”的外衣,以各种名义行骗。在讯问过程中,他们仍然以假名假姓身份对抗讯问。对此,讯问人员应首先揭穿其伪装,查明其真实身份,才能打开缺口,查清全案。讯问时,可以进行政策、法律攻心,特别是以《刑事诉讼法》第128条第2款的规定进行攻心,迫其交代真实身份。

    (二)因案施策

    对披着“合法”外衣,以“合法”名义进行诈骗犯罪的犯罪嫌疑人,讯问时可让其充分陈述所谓的“合法”活动,而后运用政策、法律、事实和证据,予以揭露批驳,戳穿其伪装,促其如实交代罪行。对那些能说会道的犯罪嫌疑人,讯问中可采用自由交谈的方式,尽量让其“表演”,以便从中发现矛盾,再运用逻辑揭露诡辩,同时辅以思想、政策教育或者出示少量证据,打消其侥幸心理,促其转变态度,如实交罪。

    (三)利用矛盾,分化瓦解

    对共同诈骗犯罪,讯问人员要注意研究各犯罪嫌疑人之间的关系,把握各犯罪嫌疑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注意从中发现矛盾,再通过运用利用矛盾的讯问方法,分化瓦解,各个击破,审清全案。

    (四)深挖犯罪,扩大战果

    对流窜作案的诈骗犯罪嫌疑人,在讯问时,讯问人员要通过查流窜时间、路线和落脚点,查结交人员、来往关系,查可疑物品的来源等,发掘深挖犯罪的线索,深追细查,扩大战果。

    第七节 毒品犯罪案件的讯问

    一、毒品犯罪案件的特点

    (一)毒品犯罪呈现集团化、职业化、国际化

    毒品犯罪因其耗资大、贩毒路线长,所以结伙作案的较多。犯罪分子结成集团、团伙,或境内外勾结,或跨省勾结,长期经营,形成毒品“产、供、销一条龙”的职业性贩毒体系,集团化、职业化、国际化趋向的特点愈益明显。

    (二)走私、贩运、制造毒品的大宗化、精致化与零星贩毒并存

    近年来,随着国际毒品市场需求量不断扩大,国内吸毒人员大量增加,走私、制贩毒品往往有暴利可图,这就驱使国内外一些制贩毒分子铤而走险,孤注一掷,且不干则已,干则大干,制贩毒品向大宗化方向发展。为便于隐藏和携带及适应国际毒品市场的需求,毒品的加工越来越精致,纯度越来越高。当毒品注入消费地,犯罪分子为了逃避打击,往往将大宗毒品分解贩卖。他们进行交易时,身上常常只带了几克极少量的毒品直接贩卖给吸毒者,万一被查获,所受的处罚也较轻,即使遇到大买主,他们也会思虑再三,极小心地控制出售的数量。此外,以贩养吸的现象也较突出。

    (三)毒品犯罪手段狡猾,手法多变

    毒品犯罪分子为了逃避打击,不断总结反侦查“经验”,犯罪手段越来越刁钻狡猾,作案手法越来越诡秘多变。境外不法分子常以入境经商为“幌子”,出高价雇人或者雇运输工具,采取“人货分离,贷款分流”的伎俩走私、贩运毒品,缉毒部门在查获毒品的同时,却查不到货主,追不到毒资。在毒品的贩卖交换方式上,犯罪分子往往只进行单线联系。在隐藏毒品的方法上,从把毒品藏匿于家具、车胎、水箱里,发展到人身藏毒。这一切都给侦讯工作带来很大困难。

    (四)毒品犯罪嫌疑人在讯问中的主要心理障碍是畏罪和侥幸

    毒品犯罪是严重的刑事犯罪,是国家刑法严厉惩罚的犯罪。毒品犯罪嫌疑人落入法网后,自知将面临法律的严惩,因而畏罪心理十分严重。在畏罪心理的支配下,有些犯罪嫌疑人会产生悲观绝望的情绪,认为交代与不交代罪行都是死路一条,从而对讯问采取对抗的态度。

    但是,不少毒品犯罪嫌疑人自认为作案手段高明,侦查人员难以掌握自己的犯罪证据,无法证明自己与毒品、毒资的关系,与同伙的攻守同盟牢不可破,因而在讯问中侥幸心理十分突出,矢口否认罪行,百般狡辩抵赖,企图蒙混过关。

    二、毒品犯罪案件的讯问要求

    对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犯罪案件的讯问,要求问明以下情况:

    (一)犯罪主体情况

    1.犯罪嫌疑人的基本情况,特别注意问明犯罪嫌疑人的年龄。根据《刑法》第17条第2款的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贩卖毒品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因此,如果行为人未满14周岁,则虽然实施了走私、运输、制造毒品的行为,也不应负刑事责任。

    2.单位实施毒品犯罪的,应当问明单位的基本情况,如单位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经营行业、主管部门以及对毒品犯罪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基本情况。

    (二)犯罪客观方面的情况

    1.实施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犯罪的时间和地点。为何选择该时间和地点:对走私、运输毒品犯罪,还应问明走私、运输的具体路线,从哪里来,经过哪些地方,接触过哪些人,要往哪里去。

    2.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参加人。都有哪些人参加,集团犯罪中,首要分子是谁,团伙犯罪的纠集人是谁,如何组织、策划的,各成员在共同犯罪中如何分工,各自的地位和所起的作用,如何分赃,各成员相互间是如何认识的。

    3.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具体过程。(1)毒资情况,犯罪嫌疑人从何处以何方法筹集毒资,毒资的形式和种类,毒资的数额。(2)走私、贩卖、运输的毒品的来源和去向。是自行种植、制造的,还是经人购进的,经何人购进,经哪些人转手,沿什么方向路线,贩往何处,交(卖)给何人。如果是制造毒品,则应问明制毒原料、工具的来源,制毒技术是如何获得的,制出多少毒品,这些毒品的下落。(3)走私、贩卖、运输、制造的毒品的名称、质量、数量、价值。(4)走私毒品,还应问明是如何逃避海关监管的;贩卖毒品,还要问明是否有向未成年人贩毒的情况。(5)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使用了何种交通工具、通讯工具,这些交通、通讯工具的来源和下落。(6)是否有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情况。(7)武装掩护毒品犯罪的武器、弹药的情况。

    4.以前是否有过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行为,是否曾因此而受过处理。

    5.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所获赃款的数额、下落,有无退赃情况。

    (三)犯罪主观方面的情况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是故意犯罪,行为人主观上必须明知自己走私、贩卖、运输、制造的是毒品,这一点在讯问中必须问明。如果主观上不明知,而是被人利用,而且在客观上也无法推断其为明知,那就不能认定其行为构成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此外,讯问人员还应问明犯罪嫌疑人的犯罪动机。

    三、毒品犯罪案件的讯问方法

    (一)采取“置之死地而后生”的方法,消除犯罪嫌疑人的畏罪心理

    畏罪心理是阻碍毒品犯罪嫌疑人如实供述的主要心理障碍。犯罪嫌疑人深知毒品犯罪是严重的刑事犯罪,自己的罪行一旦被证实,将会受到法律严惩。对这种确有重罪而畏罪的犯罪嫌疑人,讯问中应当采取“置之死地而后生”的方法,说足说透其罪行的严重性,向其指明坦白交代罪行是惟一出路,坦白交代还有可能获得从宽处理,而如果不交代,则只有死路一条,使犯罪嫌疑人正确权衡利害得失,消除畏罪心理,如实交代罪行。

    (二)巧用证据,离间同伙关系,破除犯罪嫌疑人的侥幸心理

    毒品犯罪嫌疑人由于其犯罪手段的诡秘、狡猾,因而自认为侦查机关不可能掌握其犯罪证据,在讯问过程中有严重的侥幸心理。对此,讯问人员应当根据使用证据的原则、时机,适时而巧妙地使用证据,特别注意使用犯罪嫌疑人认为很隐秘的犯罪证据,以彻底消除犯罪嫌疑人的侥幸心理。

    毒品犯罪多系共同犯罪,犯罪嫌疑人相互间一般订有攻守同盟,尤其是毒品犯罪集团,其内部订有严格的“纪律”,因而在讯问过程中,犯罪嫌疑人自恃攻守同盟牢不可破,便顽固地对抗讯问。对此,讯问人员仍然应当运用利用矛盾的讯问方法,从犯罪嫌疑人虚伪的本性出发,善于发现他们相互之间在分赃、策划、承担罪责等方面的矛盾,离间犯罪嫌疑人之间的关系,使他们互不信任、互相揭发,从而攻破其攻守同盟,破除其侥幸心理,最终不得不如实交代罪行。

    (三)从追查毒资、毒品的来源和下落入手,深挖犯罪,扩大战果

    根据毒品犯罪人多、面广、线长的特点,在讯问过程中,讯问人员不能简单地就案办案,而应注意从追查毒资、毒品的来源和下落入手,深挖犯罪,扩大战果。

    在讯问时,要问明毒品从何处购得,有无介绍人,有无转手贩毒人员,购得毒品后,窝藏何处,窝藏人是谁。毒资如何筹集,贩毒所得赃款的去向,是否进行了洗钱,洗钱人是谁,有哪些人购买了毒品,是否知道吸毒者和吸毒窝点。用于毒品犯罪的交通、通讯工具及其他器材,特别是武器装备从何而来,使用情况及下落。这些器材、武器装备是否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所得,是否为国外、境外黑社会组织提供。通过追查毒资、毒品的来源和下落,就可以不断地发掘犯罪线索,从而达到深挖犯罪,扩大战果的目的。

    第八节 绑架案件的讯问

    一、绑架案件的特点

    (一)绑架犯罪实施前多有周密的预谋

    犯罪分子为了保障绑架的实现,在实施犯罪前一般要进行周密的预谋,对整个犯罪过程作出安排。例如,谁的家里比较富裕,如何接近被害人,绑架后如何控制被害人,如何进行勒索,如何取得财物,如何防止被抓,目的达到后如何处置被绑架人,等等。由此可见,绑架犯罪是一种智能型犯罪,犯罪分子的反侦查、反审讯能力较强。

    (二)绑架犯罪的暴露程度相对较大

    绑架犯罪分子实施绑架犯罪的目的,或为勒索财物,或为谋取其他非法利益。因此,其应对被绑架人家的经济情况有一定了解,或与被绑架人或被绑架人的亲属有利害冲突;在实施犯罪过程中,绑架犯罪分子为达到绑架目的,必定要与被绑架人亲属发生联系,或打电话,或写信;而且在整个绑架过程中,绑架犯罪分子与被绑架人有着直接的接触。因此,绑架犯罪分子有较充分地暴露,这就为揭露和证实犯罪提供了较为有利的条件。

    (三)绑架犯罪分子多为胆大妄为、心狠手辣之徒

    绑架犯罪既侵犯他人的人身权利,同时也侵犯他人的财产或者其他权利。犯罪分子在实施绑架过程中,往往对被绑架人施用暴力。为了达到勒索财产或谋取其他非法利益的目的,凶残的绑架犯罪分子会割下被绑架人的耳朵或剁下被绑架人的一只手指寄给被绑架人的亲属,以示威胁。当犯罪目的没能实现,或者为了防止被绑架人向侦查机关提供侦查破案的线索,绑架犯罪分子就“撕票”杀人灭口。因此,绑架犯罪分子是一群胆大妄为心狠手辣之徒。

    (四)绑架犯罪嫌疑人在讯问期间的主要心理特征是畏罪,有些犯罪嫌疑人侥幸心理严重

    绑架犯罪性质严重,手段恶劣,社会危害性大。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对绑架犯罪分子最低可以判处十年有期徒刑,最高可判死刑。绑架犯罪分子自知罪孽深重,将受到法律严惩,因而在讯问过程中畏罪心理非常严重,常采取各种手段对抗讯问,企图隐瞒犯罪事实,逃避罪责,蒙混过关。

    那些自认为作案过程中没有留下蛛丝马迹,侦查机关不可能掌握其犯罪证据(如恐吓信是用电脑打印的,以假音拨打的恐吓电话,被绑架人已被杀死,藏尸隐秘,侦查机关找不到尸体,等等)的犯罪嫌疑人,在讯问过程中则有较为严重的侥幸心理。当其侥幸心理破除后,则又可能形成严重的畏罪心理。

    二、绑架案件的讯问要求

    (一)要问明犯罪主体情况

    问明犯罪嫌疑人的基本情况,特别注意问明犯罪嫌疑人的年龄,看其是否已年满16周岁。根据《刑法》第17条的规定,行为人年满16周岁犯绑架罪才应负刑事责任,虽已满14周岁但未满16周岁,即使实施了绑架行为,也不能追究其刑事责任,只能责令其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或在必要时由政府收容教养。

    (二)要问明犯罪客观方面的情况

    1.实施犯罪的预谋过程。犯意如何产生,如何策划,为何选择该被绑架人,为实施绑架犯罪作了哪些准备。

    2.实施绑架犯罪的具体过程。什么时间、在什么地点实施的绑架,采用什么手段进行绑架,如何绑架,有无对被绑架人使用暴力,有无将被绑架人打伤,绑架到何地方,如何控制被绑架人的,如何与被绑架人的亲属进行联系,联系的具体内容是什么。

    3.实施绑架犯罪的结果。实施绑架犯罪的目的是否达到,在控制被绑架人的过程中,有无对被绑架人实施其他犯罪,最后如何处理被绑架人的。

    4.实施绑架犯罪所使用的凶器的来源和下落,犯罪所得赃款赃物的下落,销赃、退赃情况。

    5.绑架犯罪嫌疑人与被绑架人或其亲属之间的关系,有无债权债务纠纷,有无其他利害冲突。

    6.都有哪些人参与了绑架犯罪,共同犯罪中,人员是如何纠集、谁纠集的,如何策划、各成员分工情况及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分赃情况。

    (三)要问明犯罪主观方面的情况

    绑架犯罪是故意犯罪,讯问中应注意问明犯罪嫌疑人实施绑架犯罪的动机和目的,是为了勒索财物还是为了谋取其他非法利益。对偷盗婴幼儿的,要特别问明其犯罪目的,是为了勒索财物,还是为了出卖牟利,抑或是为了自己收养,这对于认定行为性质至关重要。

    三、绑架案件的讯问方法

    (一)抓准心理,设法矫正

    在讯问过程中,讯问人员应认真分析研究绑架犯罪嫌疑人的心理,找出阻碍犯罪嫌疑人如实供述的主要心理,而后有针对性地予以矫正。对畏罪心理严重的犯罪嫌疑人,应设法做好政策、法律攻心工作,使其面对现实,如实供述,争取获得宽大处理。对侥幸心理严重的犯罪嫌疑人,如其系自信侦查机关不可能掌握其犯罪证据,则应巧妙使用证据,同时要让犯罪嫌疑人明确现代科技手段在侦查破案中的重要作用,任何伪装在现代科学仪器面前都将原形毕露,以彻底打击其侥幸心理;如其系自信攻守同盟牢不可破,同伙不会出卖自己,则应加强攻心工作,彻底揭露犯罪分子的自私本性,同时做好离间工作,使其对同伙失去幻想。

    (二)根据案件和犯罪嫌疑人的不同情况,采取相应的讯问对策

    对当场抓获(绑架当时、取赃当时)的犯罪嫌疑人,由于证据确凿,犯罪事实暴露充分,可以采取先发制人的策略,选择其公开暴露的犯罪情节为讯问突破口,单刀直入,迫使其交代罪行。

    对绑架重大嫌疑分子,应当采用迂回围歼的讯问策略,引而不发地提问,将其退路堵死,再适时使用证据,辅以政策攻心,促使其交代罪行。

    对绑架他人作人质,以达到其非法目的的犯罪嫌疑人,则应当围绕绑架犯罪嫌疑人与被绑架人、被威胁人之间的关系,深追细问,查清全案。

    (三)利用矛盾,分化瓦解

    对共同绑架犯罪,应当首先考虑运用利用矛盾的讯问方法。要善于发现、制造犯罪嫌疑人之间的矛盾,如分赃不均、承担罪责大小、坚守“盟约”与坦白立功等矛盾,促使犯罪嫌疑人互不信任、互相揭发,达到分化瓦解、各个击破的目的。

    此外,在讯问过程中,还应注意做好深挖犯罪的工作,因为在勒索财物的绑架犯罪中,犯罪分子如未被及时抓获,往往为了财物而接连犯罪。在暴力绑架案件中,讯问人员还应注意围绕作案工具进行深挖,例如,犯罪分子使用枪支实施绑架犯罪,讯问时,就应追讯枪支弹药的来源,挖出其他犯罪分子。

    第九节 走私案件的讯问

    一、走私案件的特点

    (一)走私犯罪都有一个预谋过程

    走私案件犯罪嫌疑人为了逃避海关的监督检查,达到犯罪目的,他们从筹集资金、寻找货源、准备交通运输工具到藏匿、销售等全部犯罪过程都做过较长时间的筹划和周密的准备。

    (二)走私物品种类多、数量大、价值高、规模大

    随着我国经济体制和外贸体制改革向纵深发展,走私犯罪活动日益泛滥。境内外一些不法分子利用某些商品境内外有较大差价之机,互相勾结,大肆进行走私犯罪活动。走私入境的物品主要有汽车、录像机、电视机、照相机、香烟、汽油等。走私出境的物品主要有黄金、白银、珍珠、珍贵文物等。走私的物品由低档商品向高档商品、由一般商品向国家严格控制进出口的商品和违禁品方面发展。同时,走私犯罪牵涉的面广,参与的人多,有明确分工,形成“走私一条龙”。

    (三)集团或“团伙”案件多,且境内走私集团与境外走私集团的勾结日益紧密

    走私犯罪活动包括联系购货、运输、藏匿、销售等环节。特别是大数量、大规模的走私活动,一个人或少数人是无法进行或完成的,必须有数十、百人参与,有的还需要境内外相互勾结才能完成,这就必然要组成集团或“团伙”,集团走私现象更使得参与走私的人数大幅度上升,为了使走私得逞,在集团或“团伙”内部有严密的组织。近年来,一些内部单位也从收购倒卖走私货物发展到直接参与走私活动,这些内部单位与境外走私集团的勾结也日益紧密。

    (四)走私犯罪活动的手段和方法多、渠道广

    走私犯罪分子为了达到自己的目的,往往采用所能利用的一切手段和方法,逃避海关的监督管理和检查。他们除了利用海路、陆路、邮寄进行走私外,还以贸易为借口,以“捐赠”为掩护,以探亲、观光、旅游为幌子,以“合资”、“独资”为名,借出国之便掩护走私。以交通工具进行夹带更是花样繁多。有的甚至钻政策和法律的空子进行走私。

    (五)走私犯罪和其他犯罪相互交织,武装对抗缉私现象愈益突出

    走私案件犯罪嫌疑人在进行走私时,常常兼犯抢劫、盗窃、诈骗、贩毒、行贿、伪造公文印章等罪行。这主要是因为他们走私的物品多是国家稀有的文物、珍稀动植物等物品,要这些物品,他们或是通过抢劫、盗窃、诈骗,或是通过黑市交易、非法收购等方式来获取,从而使走私犯罪与这些犯罪交织在一起。同时,武装对抗现象愈益突出。

    (六)走私案件犯罪嫌疑人的侥幸心理和畏罪心理突出

    走私案件犯罪嫌疑人在讯问中的侥幸心理十分突出。他们自认为犯罪经验丰富,预谋周密,手段高明,活动诡秘,赃物几经倒手,无法查清赃物的来源和去向,公安机关查不到犯罪证据。尤其那些境外走私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自认为跨越国境边境作案,走私路线长、范围广、公安机关不能派人到境外调查,难以抓到把柄,不可能查清全部犯罪事实。走私集团首犯和骨干事先大都经过一段时间的交往和考察,关系密切,有的是亲戚、朋友,有的以黑社会组织为后台。犯罪前定有“合同”和“盟约”,要求走私成员不准“背叛”和相互出卖,在被公安机关拘捕后大都认为同案犯和知情人不会出卖自己,只要自己不供,侦查人员就不会了解内情。因而想方设法狡辩抵赖,侥幸过关的思想十分突出。

    走私案件犯罪嫌疑人的畏罪心理也比较严重。他们之所以敢于冒险进行走私犯罪活动,是出于贪欲私心,为了争取暴利,一旦被拘捕,面临着法律的严厉制裁,一切都将成为泡影,畏罪心理比较严重,总是极力为自己开脱罪责。特别是境外的走私案件犯罪嫌疑人,更加害怕判刑劳改,怕长期过监狱生活,怕被家人抛弃,怕不能出境,更怕出境后遭到走私集团或黑社会势力的报复,使自己及亲朋好友的生命财产受到威胁。

    二、走私案件讯问的基本要求

    (一)在犯罪事实方面应查清的问题

    1.查清所有走私犯罪活动参加者的基本情况,包括境内、境外走私案件犯罪嫌疑人的真实身份和社会背景,黑社会组织成员或受黑社会势力所操纵。

    2.查清走私犯罪的预谋准备过程。重点查清走私资金等筹集的方式方法及数额,走私团伙相互纠集的情况及走私货物的购买情况,走私交通工具、器材的准备过程等。

    3.查清走私物品的情况。包括物品的名称、品种、规格、数量、价值及物品的来龙去脉。对于文物、毒品、黄金、白银及其他贵重金属和枪支弹药等物品,特别要查明是否通过盗窃、抢劫等犯罪所得。

    4.查清走私犯罪的次数和每次走私犯罪的具体情节。对每次走私活动的时间、地点、参与人员、走私的具体方式方法,走私的路线,用于运输走私物品的工具及通讯器材,用于保护走私的武器及其他凶器等等都要一一查清。对于入境走私的,还要查明与境内走私人员的关系,入境走私货物的来源,入境的具体方法,接头的方式以及走私物品藏匿、转手、销售的具体时间、地点、参与人员等情况。

    5.查清走私犯罪的赃款情况。包括赃款总额和各同案犯分赃情况,以及赃款的下落。

    6.查清走私案件各犯罪嫌疑人所起的作用及应承担的责任。

    7.对于单位走私案件,要查清批准走私的各级负责人、具体经办人的情况。主要查清负责人、经办人姓名、职务以及走私货物的品种和数量,走私的具体方法和路线,原料加工产品的品种和数量,销售的范围和数额等。

    8.查清在走私犯罪过程中,有无其他犯罪。

    (二)在犯罪证据方面必须达到的要求

    1.获取走私的财物,特别是贵重的走私物品,如黄金、文物等要力求查获,并且要有材料证明其来源、物品名称、种类、性质、数量、价值等。对文物、金银珠宝等贵重物品以及毒品、珍贵药品等,要有专门单位的鉴定材料,并要有证据证明是犯罪嫌疑人走私的物品。

    2.获取的走私运输工具、通讯器材等,要有证据证明是走私所用,并与犯罪嫌疑人走私犯罪有关。还要有材料证明其性能、规格、容量等。

    3.走私犯罪中缴获的武器凶器,要有材料证明其系犯罪嫌疑人武装和进行暴力抗拒缉查时所用。

    4.对收缴的赃款,要有证据证明是走私犯罪所获或为进行走私犯罪所用。

    5.单位走私的案件,各种原始的单据要收集齐全。

    6.各案犯的口供要基本一致。

    (三)认定走私罪应划清的几个界限

    1.要严格区别一般走私违法行为与走私犯罪的界限。

    2.注意区分走私类犯罪中各种具体犯罪之间的界限。

    3.注意划清走私武器、弹药、核材料、假币罪与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罪之间的界限。

    三、审理走私案件的基本方法

    (一)认真做好讯问前的准备工作

    侦查人员要反复阅卷,熟悉研究案件材料。在熟悉案情过程中,对案件有疑问或不甚清楚的地方,特别是涉及某些行业方面的专门问题时,应结合学习国家海关、外贸管理的有关法律规定,向原办案部门和海关、外贸、缉私等单位了解有关情况,做到全面具体地了解走私犯罪的具体手段并熟悉案情。根据具体案情和犯罪嫌疑人心理特点制订讯问方案。

    (二)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确定讯问的方法

    1.对走私案件犯罪嫌疑人身份不明的,首先要查清真实身份,这是查清案件全部犯罪事实的前提和基础。在讯问中,通过对犯罪嫌疑人的语言和口音的分析,结合对犯罪嫌疑人持有的证件、笔记本、车船和飞机票、住宿发票等的审查,发现犯罪嫌疑人真实身份的线索。在查清犯罪嫌疑人身份的基础上,详细了解犯罪嫌疑人个性特点、经济状况、家庭成员、来往密切的关系人以及活动的规律等,为查明案情,追查同案人和赃款、赃物提供条件。同时,还要了解犯罪嫌疑人所在地的风土人情和社会习俗,有条件的要尽量使用犯罪嫌疑人所在地的语言,使讯问节奏和气氛适应犯罪嫌疑人的习性,让其对侦查人员产生一定的“亲近感”,这对防止、消除犯罪嫌疑人的对抗情绪,促其老实供述罪行有一定的帮助。

    2.对现场抓获的走私案件犯罪嫌疑人,可采取单刀直入、开门见山的策略,直接从其被抓获的具体经过进行讯问,进而追讯其走私物品的来源和去向、同案犯的情况和全部走私犯罪活动。

    3.对经过周密侦查查获的走私案件犯罪嫌疑人,在证据材料较扎实的情况下,可采用重点突破的策略,以走私犯罪的重要环节,如走私物品的来源与去向、走私方式与路线、同案犯情况等作为突破口,中间开花,突破全案。

    4.对有重大走私犯罪嫌疑的讯问对象,在证据不够确实充分的情况下,可采取迂回包抄的策略,诱敌深入,抓住犯罪嫌疑人口供中暴露出的矛盾和破绽,巧妙使用证据,推进讯问的深入。

    5.对经过大量调查,材料扎实,有一定证据且线索较多的案件,可采取循序渐进,步步为营的策略,从走私预谋开始,一步一步地追清犯罪过程及其情节,边审边查,审清走私犯罪的全部事实。

    (三)选准突破口,适时突破案情

    从查获的走私物品来源及去向上、走私运输工具和其他重要走私器具上、走私犯罪嫌疑人作案的方法手段上、犯罪嫌疑人获取的赃款上等进行突破,打开突破全案的缺口。

    (四)审清走私犯罪活动的全过程

    走私犯罪活动的全过程大致包括:实施犯罪前是怎样筹集资金的,是怎样物色走私人员的,是怎样准备犯罪工具(车、船等)和物品的,是怎样商议交换货物的时间、地点和联络方法的,是怎样运输、贩卖赃物的,是怎样采取“合法”手段进行掩护的,赃款是怎样分配的等等。只有把走私过程和各个环节全部搞清楚,并取得相应的证据材料,才能分清谁是组织者、谁是指挥者、谁是骨干、谁是一般成员。不把以上这些问题追查透彻,是难以分清各个成员在走私犯罪活动中的作用和罪责的。

    (五)巧妙利用矛盾,分化瓦解,各个击破

    在共同走私犯罪案件中,各犯罪嫌疑人之间为了各自的利益,必然存在着各种各样的矛盾,在讯问中,可根据犯罪嫌疑人的具体情况,采取政策攻心,有意激化他们之间的矛盾,首先突破一名关键对象,打开缺口,各个击破,查清全案。

    (六)结合讯问,及时开展查证工作,收集确实、充分的证据

    走私犯罪案件多是共同犯罪案件,涉及人员多、规模大、时间长、案情复杂,这就给收集和审查证据带来一定难度。对此,我们可以顺着走私犯罪活动的起止点和走私物品的路线进行调查取证。以求广泛、全面收集和核实各种证据材料,查明案件事实真相。

    (七)注意发现可疑线索,深挖细追,查破积案,扩大战果

    根据走私犯罪带有纠合性、连续性、固定性的特点,走私犯罪嫌疑人往往兼犯其他罪行,一人作多案、犯多罪。因此,在讯问中不能就案办案,要注意发现犯罪线索,采取有效方法深挖犯罪,扩大战果。要注意在讯问和调查中不放过任何蛛丝马迹和可疑线索。为此,要做到以下六点:一是在搜查和勘验检查时,注意发现一切可疑物品和线索;二是注意从走私犯罪的中转站、交换点、收购点和销售点发现线索,追查同案犯、走私物品和赃款赃物;三是在追查走私货物、走私资金和赃款时,要注意其来龙去脉,从中发现是否有其他犯罪行为;四是注意分析各个犯罪嫌疑人之间的供述是否有矛盾;五是注意发现与未破积案是否有可疑的联系和相同点;六是注意发现与案犯来往密切的人员是否有不正常的关系。总之,要从各种疑点和线索中寻找有深挖价值的问题,一经发现要抓住不放,追根究底。

    第十节 涉税案件的讯问

    一、涉税犯罪案件的特点

    (二)涉税犯罪的手法也愈来愈多样化。

    从做假账偷税、暴力抗税,发展到转移或隐匿财产逃税。假报出口骗取国家出口退税,利用税制改革,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及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骗取国家的税款,扰乱国家的税收征管秩序。而且涉税犯罪的数额愈来愈大,由过去几千元、几万元,发展到目前许多涉税犯罪的数额高达上百万、上千万甚至用亿元计算,使国家利益遭受巨大损失,涉税犯罪的单位或者个人则由此牟取了巨额非法收入,在经济收支上表现出反常。

    (二)涉税犯罪活动的流动性大,跨地域犯罪和负案潜逃情况严重

    除抗税犯罪外,其余涉税犯罪活动都有流动性大的特点,特别是骗取国家出口退税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犯罪案件,几乎所有这类案件均涉及多个地区,有的案件甚至涉及全国十几个省、市、自治区的数十家单位;有的犯罪分子在一个地方作案,得手后即窜至另一个地方作案,侦查机关长期难以抓获,造成极大隐患,给侦查工作带来很大的困难。

    涉税犯罪由过去一个犯罪主体单独完成犯罪活动,发展到目前由不同的犯罪主体在不同的环节进行合作,共同完成犯罪活动。例如,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犯罪案件,犯罪分子为了达到骗取国家税款的目的,为实施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犯罪,有的犯罪分子便实施伪造或者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犯罪,有的犯罪分子实施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犯罪,有的犯罪分子虚开销项增值税专用发票,有的犯罪分子则相应地为其虚开进项增值税专用发票,以抵扣税款,骗取国家税收。犯罪分子在不同的环节相互配合,形成一个分工明确、各取所需的犯罪团伙。这当中,单位参与涉税犯罪的也愈来愈多,加剧了涉税犯罪的危害强度。

    涉税犯罪分子为了达到犯罪目的,往往与一些行政执法部门、经济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甚至与少数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内外勾结。这些工作人员、领导干部利用职权收受贿赂,徇私舞弊,玩忽职守,为涉税犯罪分子大开方便之门,致使犯罪分子有恃无恐,变本加厉。

    (四)涉税犯罪嫌疑人在侦查讯问期间的基本心理特征是畏罪和对抗

    涉税犯罪分子为了达到犯罪目的,一般都会留下账簿、发票、有关单据等书证,这些书证是犯罪分子难以掩盖的罪证,一旦被侦查机关掌握,就成为揭露和证实犯罪的有力证据。涉税犯罪分子对此也是非常清楚的。因此,在讯问过程中,犯罪嫌疑人有较严重的畏罪心理,生怕罪行被揭露后要受到刑罚的严惩。在畏罪心理的支配下,犯罪嫌疑人采取各种手段对抗讯问,编造假供,企图蒙混过关,逃脱惩罚。

    二、涉税犯罪案件的讯问要求

    (一)要问明犯罪主体的情况

    犯罪主体为个人的,要问明个人的基本情况,如果是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农村承包经营户,则还应问明字号,工商、税务、登记情况,经营范围,合伙人情况,承包合同的内容等情况。犯罪主体为单位的,应问明单位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经营范围、对涉税犯罪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个人基本情况。

    (二)要问明犯罪客观方面的情况

    1.犯罪的预备。犯意是如何产生的,是临时起意还是蓄谋已久,为实施犯罪做了哪些准备工作。

    2.实施涉税犯罪的时间、地点、方法(手段)、具体过程、犯罪结果。

    对偷税犯罪案件,应当问明犯罪嫌疑人是不是纳税人或者是不是扣缴义务人,依法应缴纳哪些税,何时、在何地从事何种生产、经营、销售,提供何种劳务或者服务,有无办理工商执照和税务证,办理的具体情况,从事生产、经营等活动的情况,记账凭证,来往账目,缴税情况,有无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的情况,不缴或者少缴了多少应纳税款,采取何种手段偷的税,所偷税款的下落。如果是代扣、代缴义务人,还应问明其扣缴义务是如何确定的,为谁代扣代缴,代扣代缴哪些税款,何时何地已代扣代缴了多少税款,代扣代缴后上缴给税务机关多少税款,采取何种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多少已扣、已收的税款。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共偷税几次、累计数额多少。

    对抗税犯罪案件,应问明犯罪嫌疑人是否有纳税义务,应缴纳哪些税种,纳税情况,当税务人员向其通知纳税时,犯罪嫌疑人采取的是暴力还是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抗税的具体情况(时间、地点、参加抗税人、抗税的过程、造成的后果)、犯罪凶器的来源和下落。

    对逃税犯罪案件,应当问明犯罪嫌疑人是否有纳税义务,缴纳哪些税种,应缴纳多少税款,为逃避纳税,犯罪嫌疑人何时以何手段逃税,是转移财产还是隐匿财产,转移或者隐匿了哪些财产,如何转移或者隐匿的,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行为是否导致税务机关无法追缴欠缴的税款,税务机关追缴税款的情况,犯罪嫌疑人的逃税数额,转移或者隐匿的财产的具体下落。

    对骗取国家出口退税的犯罪案件,应当问明犯罪嫌疑人的单位性质,有无进出口许可权,何时在何地出口了哪些商品,出口了多少,所出口的是否为免税商品,收货人是谁,所开具的虚假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来源,出口货物报关单、银行的出口收汇单是如何得来的,未出口货物,为何海关会在报关单上盖验讫章,以何种手段向税务机关骗取出口退税款,骗税的具体过程(何时、在何税务机关、以什么理由、出具了哪些凭证或单据、骗取了多少出口退税款),所骗得的税款的下落。

    对虚开发票的犯罪案件,首先应问明犯罪嫌疑人虚开的是增值税专用发票,还是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发票的来源,何时、在何地、如何虚开(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或介绍他人虚开),虚开了多少数额的发票,其中销售额或购货额为多少,销项税额或进项额为多少,共抵扣多少税款,为他人虚开或者介绍他人虚开,共得多少非法收入,“他人”是哪些人,有无实际的商品交易,等等。

    对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犯罪案件,应当问明犯罪嫌疑人何时、何地、如何伪造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伪造了多少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伪造的有关材料的来源,例如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样本、印刷机器等。伪造后何时在何地向谁出售,出售价是多少,出售了多少增值税专用发票,非法获利数额,等等。

    对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犯罪案件,应当问明犯罪嫌疑人何时向何税务机关领取了何种增值税专用发票,领取了多少,何时在何地向何单位或个人出售了多少增值税专用发票,与该单位或个人有无商品交易,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获利情况,非法所得的下落。

    对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犯罪案件,应当问明犯罪嫌疑人何时在何地向何人购买了多少增值税专用发票,购买的是正规的还是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何种版本,买入价是多少,共支付了多少购票款,如何支付。购买后是否有实施虚开或者出售的行为。

    对伪造、擅自制造或者出售伪造、擅自制造的其他发票的犯罪案件,应当问明犯罪嫌疑人在何时、何地伪造、擅自制造了何种发票(是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还是除此之外的其他发票),制造了多少,伪造、擅自制造的具体过程,是否为他人伪造、擅自制造,伪造、擅自制造后有无实施出售行为,何时何地向何人出售了多少伪造、擅自制造的其他发票,出售的发票的版本,出售价,非法获利及其下落,等等。

    3.退赃情况。

    4.对共同犯罪,应问明犯罪成员相互间是如何认识的,谁提出的犯意,谁进行纠集、策划,各成员在共同犯罪中如何分工,各自的地位和作用如何,分赃情况。对单位犯罪,还应问明单位里谁应对此负责,法定代表人对此的态度,策划和具体实施的情况,获利的用途。

    (三)要问明犯罪主观方面的情况

    涉税犯罪均为故意犯罪,讯问中应当问明犯罪嫌疑人实施犯罪的动机和目的,在实施犯罪时的主观心理状态,为什么这样做,怎样知道该这样做。

    三、涉税犯罪案件的讯问方法

    (一)选派精通税法、经验丰富的讯问人员担任主审

    我国税法内容丰富,涉及面广,专业性强,一般侦查人员与税法打交道少,对税法了解不多。而涉税案件的犯罪嫌疑人大多对税法有所了解,有的甚至颇有研究,善于钻税法的漏洞,大肆进行涉税犯罪活动。在讯问过程中,涉税案件的犯罪嫌疑人通常会利用自己的税法知识,为自己的犯罪行为进行百般狡辩。为了有力地批驳犯罪嫌疑人的狡辩,打击其嚣张气焰,应当选派精通税法、经验丰富的讯问人员担任主审人,使犯罪嫌疑人不敢放肆狡辩,只能选择如实交代罪行之路。如果讯问人员不懂税法,或者对税法知之甚少,那么要想戳穿犯罪嫌疑人的慌供、伪供,将案件审深、审透是不可能的。

    (二)细致查账,广泛调查,追清疑点,查明全案

    偷税、骗取国家出口退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犯罪案件,犯罪分子大多会在账目上做手脚,做假账、涂改账簿、以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税款,等等。在讯问过程中,讯问人员一定要仔细查账,让犯罪嫌疑人将每一笔收支情况交代清楚,发现疑点,一定要深究细查,决不放过。只有这样,才能将税案查清审透。

    (三)政策攻心,瓦解心理防线,矫正心理障碍

    涉税案件的犯罪嫌疑人深知侦查人员掌握自己的犯罪证据,自己的狡辩也迟早会被戳穿,等待自己的将是法律的严惩,因此其畏罪心理严重,对抗情绪突出。讯问人员应抓住时机开展政策法律攻心,使其明白不如实交代罪行,司法机关根据其他证据也能对其定罪处罚,而如实交代罪行则有可能获得从宽处理,从而矫正其畏罪的心理障碍,瓦解其对抗情绪,如实交代罪行。

    涉税犯罪案件也是共同犯罪居多,讯问中同样要注意用好利用矛盾的讯问方法,选准讯问突破口,及早获得犯罪嫌疑人的口供,及时地查明案件的全部事实真相。涉税犯罪案件中,单位犯罪的案件也较多,讯问人员要注意抓住犯罪嫌疑人认为自己是为单位办事,不是为个人谋取利益,罪责不大的心理,利用其错觉引导其将单位犯罪情况交代清楚。

    实训十三 各类案件讯问方法与取证重点训练

    (一)实训的目的和要求

    通过完成该项训练,使学生熟悉各类常见案件的特点和犯罪嫌疑人反审讯的主要方法,明确各类案件审讯的基本方法和取证的重点内容。

    1.各类案件的基本特点与审讯中应把握的重点规律。

    2.不同类型案件犯罪嫌疑人在审讯中的心理特点与对策思路。

    3.不同类型案件犯罪嫌疑人在审讯中心理变化的基本过程与讯问要解决的主要问题。

    4.通过讯问训练,使学生掌握侦查讯问阶段的基本法律程序及各类常见案件的特点和要查明的主要问题。

    实训要求:

    1.实训时间为22学时。

    2.组织讯问实训,应以搜集整理的几种常见案件为案例素材,根据教学需要进行适当删减,围绕案件特点和需要查明的问题,由学生分别扮演犯罪嫌疑人、同案犯、犯罪嫌疑人的亲友、知情人等不同角色,进行模拟实训。

    3.组织实训,必须遵守侦查讯问的各项规则,要根据犯罪嫌疑人心理特点和案件类型正确运用讯问的各种策略、方法和技巧。

    4.参加实训的学生,必须按小组制作一份讯问笔录,笔录应严格遵循制作规范。另每位参加实训的学生必须写出实训报告(经验总结、心理体验报告)。

    5.实训必须在教师的组织下进行,学生以小组(一般5人为宜)为单位进行实训,参加讯问实训的学生必须明确各自角色的性质。

    6.实训结束后应由教师根据学生在实训中的表现和制作讯问笔录的质量,逐个进行讲评并按百分制打分。

    (二)实训器材

    讯问笔录纸、笔、印泥、拘传证等相关法律手续和文书。

    (三)实训方法

    讯问实训采取操作性实训方法进行。

    (四)实训内容

    1.通过完成典型案例中基本案情和犯罪嫌疑人心理特点的分析及制订讯问计划,训练学生的基本思路。

    2.通过观看实际审讯的录像资料,分析犯罪嫌疑人在犯罪活动中的主要作用和心理特点,将自己的对策思路与实际的审讯对策进行比较。

    3.通过实际参加模拟审讯,体验犯罪嫌疑人心理转变过程及对策思路。

    4.结合实训案例的案情设置及犯罪嫌疑人在讯问中的各种表现制定突破犯罪嫌疑人心理防线的具体对策和取证的主要工作。

    (五)实训的要点

    实训中可根据需要设置以下障碍,以全面深入考核学生对实训内容中各个知识点的掌握:

    1.犯罪嫌疑人在审讯中暴露出的心理特点:畏罪,对抗,回避,狡辩,抑郁,自杀……

    2.犯罪嫌疑人的基本情况:年龄、文化程度、犯罪经历……

    3.犯罪嫌疑人的性质:加设共同作案犯罪嫌疑人

    (六)实训的步骤

    1.实训的准备。

    (1)由实训指导教师设计案情,下发有关案情资料。

    (2)参加实训的学生分组、分工,明确各自的职责任务和工作内容,熟悉案情,制订讯问计划,布置讯问场所。

    (3)实训指导教师联系扮演被讯问对象、报案人、知情人等学生,做好案情布置和保密教育。

    2.实训的展开。

    各小组组织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进行第一次讯问,制作讯问笔录。

    3.实训的总结评析。

    各小组初审实训结束后,上交相关文书、报告,指导教师批改后,就实训情况进行总结评析。

    评分标准:

    (1)主审和助审

    履行基本程序,查明基本案情 30分

    讯问技巧方法 20分

    讯问步骤,笔录内容规范性 20分

    人员之间的配合 10分

    总结报告 20分

    (2)犯罪嫌疑人

    熟悉案情 30分

    体验犯罪嫌疑人心态 20分

    表现犯罪嫌疑人心态 20分

    反审讯 10分

    总结报告 20分

    实训案情设计

    案例一 郑小芳抢劫杀人案

    一、案件简要情况

    2003年3月30日14时03分,姚松梅(女,39岁,衢江区峡口镇里泽村人,在市区江滨路擦皮鞋)向市局110指挥中心报警称:“在小西门对面的溪滩边上有一个女人死在那里”。

    二、办案经过

    柯城分局接指挥中心指令后,立即组织侦技人员赶赴现场进行勘验及调查工作。现场位于市区江滨路小西门西侧衢江防洪堤临江人行道上,尸体为女性,紧靠人行道东侧内壁。现场遗留一红色塑料袋,内有一只电吹风。经法医检验:死者系被他人用单刃利器刺入左颈部致左颈静脉破裂致大出血死亡。案发后,市、区两级公安机关组成了刑侦、技侦、派出所等部门参加的“3.30”专案组。

    专案组结合现场勘查、现场访问及法医检验结果,确定案件性质为抢劫杀人的趋向性意见,同时根据现场没有搏斗痕迹推断,可能是熟人作案。及时、准确地确定案件性质,划定侦察范围,为破获此案奠定了基础。该案发生在大白天,却无目击者,现场又在室外,痕迹物证极少,除了一个血腥的场面和一只电吹风,没有可证明死者身份的任何物品,侦破工作一时无从下手。但专案组迎难而上,在其他警种的协同配合下,全力以赴开展侦查工作。一是围绕死者的身份进行调查,结合死者的电吹风,侦查的重点放在了市区的美容美发业。二是结合该案的作案手段、作案人数、选择对象等情况,对全市近期内发生的抢劫案进行认真全面地梳理,从中找出并案线索。经过刑侦、派出所等部门民警的大量走访调查,在4月4日查明了死者身份(陈美云,女,28岁,系江西省修水县马坳镇马桥村人,遇害前在衢州市南湖桥“东方美”洗理中心打工)。

    经查,陈美云在案发当日上午曾为一名男子(30岁左右,身高约1.75米,理平头,此前曾来过店中)敲过两个小时的背,约上午10时与该男子一前一后离开美容店。该男子被确定为重点嫌疑对象后,继续调查的线索似乎中断,但侦查员及时调整侦查思路,从陈美云联系过的人员中寻找突破口。专案组民警将传统的侦查方法和先进的科技手段相结合,辗转奔波江西、广东、金华义乌及衢州六个县、市、区,排查可疑对象百余人,检索信息上万条,最后经工作发现:案发当日中午11时许,陈美云曾用“13157972511”这个号码和家人通过话,在技侦部门的配合下查清该手机主人叫郑小芳,此时已被义乌市公安局因抢劫案关押。锁定了犯罪嫌疑人郑小芳后,专案组迅速组织人员赶赴义乌,组织审查工作。

    5月25目,犯罪嫌疑人郑小芳在强大审讯攻势下,交代了3月30日中午在江滨路小西门路段防洪堤上将陈美云杀死,并抢走波导s2000型手机一部、现金1000余元的犯罪事实。在突破了犯罪嫌疑人口供,破获“2003.3.30”案件后,专案组领导仍不骄不躁,思路清晰,又抽调精干力量组成审查组,制订审讯计划、确定审讯策略、加大审讯力度、强化审讯措施,确保了深挖工作的持续深入。

    “2003.3.30”抢劫杀人案件破获后,专案组发现犯罪嫌疑人交代犯罪事实避重就轻,心理负担很重,而作案时却表现出从容不迫、心狠手辣且不计后果,结合其流窜作案、选择女性作案的特点,及审讯中多次试探交代新的问题是否算立功等反常表现,经过认真分析研究,认为该郑很可能还有其他未交代的案件。为此,专案组认真制订深挖方案,周密部署,有步骤地开展深挖犯罪工作。首先在全省范围内发布串并案信息,对全省针对女性的杀人、抢劫、强奸案件逆行串并,对近年来本市范围内发生的类似案件进行集中梳理,逐案调卷进行串并,并有针对性地对案犯中涉足地区类似案件,如;“2000.12.31”航埠金万凶杀案等一批积案,组织力量进行梳理、调查,寻找深挖目标。

    其次积极开展狱侦工作。专案组领导及时与监管部门取得联系,通报案情,并与市看守所负责狱内侦查工作的民警进行专门分析研究,及时使用狱内侦查手段。狱侦大队及时将郑小芳列为重点工作对象,多次找其谈心、交流,开展了一系列政策教育及政策攻势。经特情贴靠发现,该郑向同监所人员吹嘘,曾杀过一妇女。虽核实后未发现此案,但参战民警并未灰心,紧咬其露出的“狐狸尾巴”,进一步加强狱侦与审讯的配合工作,通常在狱内谈话后立即组织力量进行审讯。事后证明,狱侦工作对坚定审讯人员深挖犯罪决心,促使犯罪嫌疑人如实交代未掌握犯罪事实等方面起了较好的推动作用。再次,加大审讯力度。在经过一段时间狱内侦查,该郑另有负案的嫌疑明显上升后,专案组立即调整审讯策略,针对其心理素质好,反侦查能力强的特点,提出了从气势上压倒他、心理上摧挎他、精神上战胜他、用智慧征服他的审讯工作思路。并综合运用政策攻心,巧用证据,步步紧逼,打破其幻想,再辅以真情感化,促使其坦白交代。2003年6月24日,犯罪嫌疑人郑小芳全线崩溃,如实供述了1998年10月或11月伙同“阿红”(女,姓名、住址不详)在开化抢劫一过路女子,并对其身上猛刺多刀后逃离现场的犯罪事实。

    三、问题

    1.讯问中如何发现具有深挖价值的犯罪嫌疑人?

    2.各种侦查措施如何协调配合深挖犯罪?

    案例二 京珠高速公路系列抢劫案

    一、案件情况

    2003年7月以来,一伙歹徒像幽灵一样,深夜频频在京珠高速公路株洲地段抢劫停泊在路边的货车。两个月以来,仅京珠高速湖南段230~280km内就发生抢劫案27起,20余台过往货车被抢,33个司机、货主被砍伤,被抢现金9万余元、手机20余台,过往司机一时人心惶惶。这伙车匪路霸嚣张至极,在实施抢劫时甚至持刀向警察行凶。7月份以来,京珠高速湖南段沿线的株洲县、天元区几个公安派出所先后接到数起过境货车深夜在临时停泊场地遭抢的报案。

    7月10日23时,6名持刀歹徒在272公里处洗劫了冀A—K3×××东风大货车,司机秦某和2名货主被砍伤,被抢现金28000元、手机一部;7月23日凌晨1时,4名持刀歹徒在272公里处抢劫了鲁L一05×××大货车,司机汪某被砍伤,被抢现金4200元、手机一部:8月5日24时,6名持刀歹徒在258公里处将陕E一14×××货车驾驶室玻璃砸烂,砍伤司机邵某,抢走现金5000元、手机一部;8月18日凌晨2时许,6名持刀歹徒抢劫了先后停在234.5公里处的3辆途经货车,砍伤7人,抢走现金7500元、手机3部。

    ……

    一时间,外省市许多跑长途的司机一进该地段就不敢有丝毫松懈,为防遭遇不测,甚至不敢停车检修。

    接到报案后,株洲县、天元警方立即展开侦破。发现这些抢劫案的作案手段、作案成员存在许多相似之处,8月29日警方决定并案侦查,在加紧对可疑人员调查摸排的同时,加大对该路段各案件多发地的蹲点守候、秘密巡逻和跟货车觅踪工作。一部分刑警连续3个通宵埋伏在高速公路隔离带树丛中观察动静,跟车刑警也毫不懈怠。

    8月31日凌晨2时许,一辆山西货车停泊在236公里处,2名司机下车准备方便。突然,从公路护坡旁冲出4名歹徒,持刀砍向司机,司机见状奋起反抗,跟车刑警宁立三迅速跳下车,大喊“不许动,我是警察!”一名歹徒闻声,转身挥刀朝他砍来,并狂叫:“砍的就是警察”,宁立三迅速一闪并朝天鸣了一枪,埋伏在隔离带中的另外3名刑警迅速越过隔离带向出事方向奔去。4名歹徒见状慌忙丢掉砍刀,仓皇跳下护坡逃进了茶树林,刑警追了一会,不见歹徒踪影。根据受害人反映的情况,警方组织模拟画像,锁定了几名可疑歹徒。

    9月4日下午,株洲市公安局刑警支队、天元分局、株洲县公安局、武警株洲市支队、省交警总队潭耒大队等单位负责人秘密进驻株洲市公安局,专题研究侦破此案,并成立了“8·31”专案组,力争尽快破案。

    专案组兵分三路,一路民警继续调查走访,尤其是在高速公路沿途的马家河、谭家山、雷打石、古岳峰、王十万等乡镇,摸排出曾经受公安机关打击处理过的劳改劳教释放人员、有劣迹人员的情况;一路民警加大巡逻守候力度,两个刑警配一个武警,整晚跟车巡逻守候;一路民警对已摸排出的重点嫌疑人进行监控。

    9月8日,摸排民警发现,株洲县王十万乡外号“毛伢子”的马卫红、外号“亮宝”的马亮及邻近堂市乡外号“猴子”的侯忠于与受害人提供的8个模拟画像中的3个画像极其相似。据群众反映,3人时常随身携带匕首等,一般人不敢招惹,近两个月来,这些人经常昼伏夜出,过几天就换一部新手机,似乎发了大财。专案组随即加强监控,发现案发前后,他们确实曾在234.5km、272km处附近的山坡上、树丛中出现过。随着调查的深入,三人的作案嫌疑越来越大,专案组决定张网抓“鱼”,对其秘密抓捕。

    9月10日清晨,专案组获悉“毛伢子”将从株洲坐车去衡阳打工,警方立即在京珠高速入口处的大石桥收费站设卡守候。上午10时,一辆从株洲开往衡阳的中巴车驶进收费站,民警上车搜查时发现一青年酷似“毛伢子”,并猛然喊了一声绰号,该青年应声而答,立马被民警制服。

    当日下午,株洲县警方前往马亮租住处准备秘密搜查,途经长江广场时,警觉的民警在广场一个草地旁发现4名与模拟画像酷似的人。民警紧急停车正待查问,4人见状四散逃窜,但除一人侥幸逃跑外,其余3人被擒。经突审得知,被抓的3名歹徒分别是外号“毛爷”的李石林、外号“仁乃”的李春仁、外号“亮宝”的马亮,他们正密谋潜逃,没想到还未商量好就被抓。另一组民警赶到天元区渡口,抓获正企图外逃的吴春园。

    9月10日深夜,专案组连夜提审5名犯罪嫌疑人。次日凌晨,经过一番激烈的思想斗争,李石林、马亮、李春仁、吴春园分别交代了各自的犯罪行为;凌晨6时许,此前一直保持沉默的马卫红也和盘吐出了以其为主组织策划在京珠高速公路上持刀抢劫的犯罪经过。

    二、问题

    1.对本案的几名犯罪嫌疑人的讯问应注意哪些问题?

    2.讯问中的取证应从几个方面入手?

    3.讯问工作能够为下一步的侦查工作提供哪些帮助?

    案例三 乌鲁木齐贵重金属走私案

    一、案件情况

    2001年2月初,乌鲁木齐海关走私犯罪侦查分局侦查处得到信息,乌鲁木齐一公司以每吨16.5万元人民币出售一批稀有金属镐管,这远远低于每吨150万元至200万元的市场价,此举引起乌鲁木齐海关走私犯罪侦查分局高度重视,决定立刻介入调查。

    镐金属物理性能稳定,主要用于核工业,属于国家专控物资。为查明情况,分局刘警官乔装成“刘老板”,与一位长期做生意的朋友一起来到这家公司,自称有做金属生意的上海亲戚听说有镐管出售,十分感兴趣,特地委托他们前来打听一下。进门后,对方两位经理十分警觉,多次询问他们购买镐管的意图,探听他们的身份及家庭住址,洽谈中,还派人暗中记下了他们的车号。所有这一切,侦查处早已料到,提前做了安排,机智的缉私警察随机应变,取得了对方的初步信任。初次接洽只谈了半小时,“刘老板”以需要向上海的亲戚询价为由结束了谈话。侦查处分析,不能急于求成,以免打草惊蛇。

    两天后,这家公司一位姓赵的经理主动来电话,问询价情况。“刘老板”表示16万元可以接受,所有镐管全部都要。赵经理称货在吉木乃口岸,看货需要先付订金。经过三次电话协商,“刘老板”同意付订金,但一定要先看货,为了取得对方进一步信任,缉私警察假意要求对方给予每吨8000元的回扣。双方约定,2月21日上午,前去看货,即付订金。

    经过20天的摸底调查,至此侦查人员发现,原来镐管就在乌鲁木齐,存放在有色金属储运公司储运库中,共2.6吨,多次出头联系的赵经理也仅仅是个中间商。

    乔装“刘老板”的刘警官暗暗舒了口气。21日,在有色金属储运公司储运库陈经理的陪同下,“刘老板”跟赵经理一起走进了储运库。“鱼”终于出现了,在一个集装箱中,存放着塑料编织袋包装的镐管30捆,共2.6吨。缉私警察看到了货,心中有了底。为了防止走漏风声,刘警官以生意谈成一起吃饭庆贺为由,把涉案人员“请”到了乌鲁木齐海关走私犯罪侦查分局侦查处,此时,赵经理及另一位姓陈的经理才如梦方醒。

    二、问题

    1.走私犯罪案件有哪些特点?

    2.本案的侦破过程中所采取的侦查措施可能会对犯罪嫌疑人在讯问中的心理产生什么影响?

    3.讯问中要搞清的问题主要有哪些?

    案例四汪立新盗窃案

    一、简要案情

    2002年9月23日14时许,嫌疑人汪立新(男,1968年10月29日出生,安徽省宁国市中溪镇石坑村史家村人)窜至某省嘉善县商城,趁人不备,将停在路边汽车(牌号:沪AT5126)内的一只皮包拎走,欲逃离现场时,被事主潘引宝发现并当场抓获,在群众协助下扭送至商城警组,事主潘引宝称包内有现金人民币16000元。

    二、侦办经过

    2002年9月23日下午,嘉善县商城警组受理该案后,即会同魏塘刑侦队开展调查取证,并对犯罪嫌疑人汪立新采取了留置措施。警组民警对事主潘引宝简单询问后,就将被窃的包及包内人民币16000元当场予以发还,潘某随即返回上海。没有及时向案发及抓获犯罪嫌疑人时的现场围观人员、协助事主扭送犯罪嫌疑人的群众或目击者等有关证人收集相应的旁证材料,也没有对被害人的同行人员进行询问,证实被害人随身携带的物品及皮包确实放在车内被盗的事实。同时缺乏必要的现场勘验,以获取有价值的痕迹物证,对现场方位、被盗车辆、车内物品被盗部位、盗窃入口处没有进行照片固定。商城警组将此案立为刑事案件继续侦查,办案人员在对犯罪嫌疑人留置的48小时内,仅制作了一份对被害人的询问笔录和对嫌疑人的盘问记录及保安队员书写的协助扭送抓获嫌疑人经过,就呈报刑事拘留。办案指导队审核后认为该案拎包盗窃数额无法认定,证明犯罪嫌疑人拎包盗窃的证据也不足,故不同意对犯罪嫌疑人汪立新采取刑事拘留措施,建议办案单位补充证据后再报。承办单位鉴于对犯罪嫌疑人的留置时间已满48小时,事主潘某已离开嘉善,不能在法定期限内完成补证,遂撤销案件,并释放了犯罪嫌疑人汪立新。

    三、问题:

    1.该案中,侦查人员收集证据有何问题?

    2.结合该案,如何建立盗窃罪的控诉证据体系?

    案例五沈某强奸案

    一、简要案情

    2001年4月初,天已转暖,但西北的夜晚仍春寒未消。在甘肃省天水市北道区通往秦城区的汽车上,有5个20岁左右的小青年,正酝酿着一场罪恶:他们要到秦城区去抢劫坐台小姐。沈某,1.86米的个头,在这几个小青年的心目中,他的派头俨然是一位老板。周某说:“咱们到秦城后,先到招待所登记一个房间,由沈某去歌舞厅约一个小姐出来。现在的小姐钱多得很,抢来了咱们可以花。”车到秦城后,沈某夹上早已准备好的“老板包”窜进华西歌舞厅,张口就要“出台小姐”,一次付费300元。来自天水的吴芳听了这个价钱,便欣然应允。吴芳随这位沈老板来到距华西歌舞厅仅千米之隔的医药大厦招待所。当两人走进登记的601室,随后又跟进了早已等候在门外的周某4人,并且反锁上了门。

    吴芳这时心里明白了大半,刚才的一丝兴奋早已吓得无踪无影了。就这样,一场罪恶在茫茫黑夜的夹裹下,恶人发泄着淋漓尽致的兽性……之后,一伙人又拿着酒瓶碎片,威胁要钱。吴芳战战兢兢地说:“我包里只有120元,还有一只传呼机。你们先放我走,找来钱我会打传呼给你们。”沈某说:“我们是外地逃犯,现在要去西宁,你只给我们1000元就行了。”天亮后,一伙人中两人去了北道。周某借来一部手机,让吴芳打电话借钱。吴芳电话打到几个熟人处都未借到钱。到上午11时许,周某等人才同意让吴芳先回去。周某说:“你先回去借钱,你的身份证及传呼机都在这儿,如果不拿来钱,我们按你身份证上的地址找到你们家里,先杀掉你的家人!”周某恶狠狠地说。吴芳回到住处,向丈夫张某讲了自己的遭遇,夫妇俩抱头痛哭。可怜的张某只知道老婆在歌舞厅当服务员,并不知道老婆在座台,昨夜等不见老婆,急得他一夜都没合眼。本想出去寻找,可又放不下刚一岁的婴儿。没想到老婆昨晚却遭如此厄运,对方还要1000元钱。这真是祸从天降。两口子嘤嘤的哭声惊动了房东陈某,陈听完便劝其带老婆先去医院检查看病,自己则到刑侦三中队报了案。公安民警接报后,立即出警抓捕了犯罪嫌疑人周某和周某某,而沈某和张某某却侥幸逃过了追捕。

    沈某和张某某劫持出租车脱逃后,两人都未敢回家,而是匆匆到朋友家借了些钱,就上了东去的列车。张某某在洛阳下了车,说是投奔亲友去了。沈某当时的想法是去父亲在上海的老家,找条出路。到了上海车站一名正在值勤的警察似乎朝他喊了一声“喂”,(其实警察是在喊别人)他怔了一下,头脑里一片空白,等反应过来警察不是叫他时,他已是大汗淋漓。这时的恐惧感才涌上心头,转身逃跑时被附近群众抓获,后由上海铁路公安处交由天水警方押回进行审讯。

    二、侦办经过

    讯问前,侦查人员认真阅读了全部案件材料,对该犯罪嫌疑人的情况进行了分析了解。沈某,甘肃酒泉人,现年23岁。有前科,曾因盗窃犯罪被判过刑,正处在保外就医期间。该犯罪嫌疑人自幼好吃懒做,娇生惯养。此人性格较懦弱,又有案底在身,有一定的反侦查能力。并且在案发后有充足的时间与其他案犯订立攻守同盟,因此在进行讯问前必须做好充分的准备。天水市公安局秦城分局的侦查员多次到其家中,与其父母促膝交谈,晓之以理,动之以情,其父母也表示愿意配合公安机关的工作。开始,该犯罪嫌疑人百般抵赖,拒不供述。具有丰富审讯经验的讯问人员不急不躁,对其讲政策、讲法律,并用测谎设备,攻心斗智,揭穿其谎言,到凌晨2点钟,彻底击溃了沈的心理防线,使其交代了自己作案的经过。

    三、问题:

    1.该案的受害人的特殊身份会对侦查人员查明犯罪事实产,生一定影响,结合强奸案件的特点,对犯罪嫌疑人的讯问要注意什么问题?

    2.针对本案的几名犯罪嫌疑人如何打破其攻守同盟?

    3.如何形成该案犯罪嫌疑人强奸罪的控诉证据体系?

    案例六 女秘书失踪被害案

    一、案件情况

    20××年6月17日,珠海市拱北公安分局刑警队接到拱北瑞鑫有限公司总经理张某报案,称其秘书彭××(女,25岁,贵州人)于6月12日失踪,至今去向不明。张某陈述:“6月10日,我到外地出差,每天都与彭××通好几个电话。可是,6月12日中午,彭××与我通了一个电话后,一直未再给我打过电话。我打她的手机、传呼都联系不上,我很担心。次日一早就打电话给我妻子刘××(公司副总经理),问‘彭××到哪里去了?’刘××说‘我从昨天下班后就没见到她,一会儿去办公室找一下。’我当天(13日)就赶回了珠海,可是仍不见小彭。起初我以为是她自己有事外出了,可等了两天仍不见她回来,我赶紧给她贵州老家打电话,问彭××是不是回家了,可是她家人说没见她回来。我又跟她在深圳的男朋友纪某联系,他也说没见到小彭。与此同时,我又在电台和报社登了寻人启事。可至今仍得不到一点消息,我就来报案了。”

    二、破案经过

    听完张某的报案陈述,侦查人员立即进行调查工作。经调查,了解到下列情况:

    瑞鑫公司办公地点位于美景山庄。整个美景山庄由A、B两栋20层楼房组成,一至三楼是连通的,一二楼为公共设施,三楼是停车场,每栋楼各有两部电梯,而电梯里均有电视监控设备。每栋楼又各有一个消防楼梯,平时除了清洁工定点搞卫生外,基本上是没人走的,此处没有监控设备。瑞鑫公司位于B栋七楼,整个办公室为内外两间,外间是一般员工的办公室,里间是总经理张某与其妻刘××及秘书彭××的办公室。彭××所使用的办公用品摆放整齐,其住处(美景山庄A栋11楼)物品摆放也很整齐,没有翻动迹象。而且,彭的日用品完好,没有什么东西被拿走。正如张某报案时所说,除了彭的随身手袋、手机、传呼机和证件外,彭没有带走任何其他物品,不像出走的样子。刑警们通过美景山庄物业管理部门将6月12日的电视监控录像带带回局里进行分析研究,发现6月12日上午有彭去办公室的镜头,之后彭再未出现过。

    通过初步调查认为,彭不会离家出走,也不存在自杀的可能。由此推断彭不是被杀就是被非法禁锢,彭××的失踪应立案侦查,并成立了“6·12”专案组。经多方调查认定,张某之妻刘××和其朋友张××的嫌疑最大。嫌疑的根据是:

    1.据张某说,他在彭到其瑞鑫公司工作不久就对其产生了感情,由此彭某与其男友纪某分了手。最近张某老婆知道了他与彭的关系,他已向老婆提出离婚,并打算和彭结婚,因此他老婆十分恨彭。他讲:“我回家后就问刘××,小彭是不是被你赶走了?”她不承认,我们就吵了起来,她当时怒气冲冲地说:“张某,现在我什么都不告诉你,30年后,我要写一本书,肯定很精彩,到时候你就明白了。”另外,我从外地回来后就想报案,她不同意,要我先等等再说。所以我怀疑彭××的失踪与她有关。

    2.对瑞鑫公司的员工进行走访得知:12日下午公司只有3名女员工在办公室工作。12日下午18:00左右(下班时),有一名女员工隐隐约约听见彭××与刘××在里间办公室讲话,但并未见到彭××。

    3.对刘××进行询问,刘说,6月12日下午下班后,办公室里只有她一人,彭××下班后的去向她不知道。她下班后在办公室等其生意伙伴张××来公司洽谈业务。张是18:30左右到的,他们谈了大约半个小时,就一起下楼准备去某海鲜餐厅吃饭,因张的车里有烟味,所以就用了她的面包车。饭后,约20:00左右,她的几个朋友打电话说在她家等她打麻将,于是她驾车回美景山庄的公寓。21:00多,张的妻子也来到她这儿打麻将,直到夜里23:00张才来她家把老婆接走。之后她和朋友一直打到13日凌晨才睡觉。

    4.对张××的调查发现,张系广东人,某桑拿中心副总经理。他的发达主要依赖与刘的生意往来,两人关系密切。询问她12日下午的情况,他说,下午18:00他驾着自己的红色跑车来到美景山庄,将车停在三楼停车场,然后坐电梯到刘的办公室。当时办公室里只有刘一人,没有看到彭××。他与刘谈到19:00多,就去某海鲜餐厅吃饭(因刘说他的车有烟味,所以开的是刘的伏特面包车)。饭后,刘驾车回家,他“打的”回公司洗桑拿。到晚上23时左右,“打的”到刘家接自己的妻子,并开自己的车回家。而从美景山庄物业部门拿回的录像带里发现,6月12日确有张××上楼去瑞鑫公司,但没有他下楼的镜头。且下午18:00一19:00之间也没有刘××下楼的镜头。

    5.通过对山庄出入车辆登记表的调查,并向保安人员了解证实:6月12日下午18:30张××确实开车进了美景山庄停车场,一直到深夜23时才将车开走。因为刘××的公司在这里,又住在美景山庄,保安员对她们公司出入车辆的登记比较马虎,无法确定刘当晚车辆出入的具体情况,表上只记录了其伏特面包车有两次出去的记录,一次是6月12日晚19:00;另一次是次日早8:00,而没有此车进入山庄的登记。同时,调查中还了解到一个反常情况,即刘平时开宝马或凌志轿车,一般不动公司那辆伏特面包车,可12日晚和次日晨刘却两次动了该车。

    6.通过电信局协查得知,彭××的手机在6月12日中午后就再也没有用过。而刘××和张××在6月12日晚19:00—21:00的手机信号先后在拱北水湾头、吉大、大环山、前山、拱北出现,几乎围绕珠海市转了一圈,且次日下午张的手机信号又一次出现在大环山与新香洲一带。同时,12日刘传呼张多次,尤其是下午4:00—6:00。这种情况在以往从来未出现过。

    鉴于上述情况,经反复综合分析研究,决定对刘××、张××两人采取强制措施。

    三、审讯情况

    讯问前,侦查人员认真阅读了全部案件材料,对两名犯罪嫌疑人的情况进行了分析研究。

    刘××,山东人,现年36岁,毕业于山东某医科大学护理专业。分配到某医院工作后,与住院的张某相识,后以第三者插足,并取代了张的前妻,随张一起到珠海发展。她与张生有一女,如今已有近千万家产。此人自负且很狂妄,她不会允许别的女人以其人之道,还治其人之身。她比其他人更仇恨第三者,她在同事、朋友及警察面前都不掩饰对彭的厌恶与敌视。刘是一个受过高等教育,且在生意场上周旋多年,有丰富的阅历和经验的人。在彭的问题上,她自认为是道德上的正义者,抵触心理严重,不易突破。

    张××,广东人,现年28岁。有前科,曾因经济犯罪被判过刑,正处在保外就医期间。他的发迹主要是依靠与刘的生意往来。换句话说,没有刘就不会有他的今天。他今年7月刚结婚,对生活的渴望更甚。此人性格较懦弱,又有案底在身,心理防线较弱。同时,他与彭之间不存在利害冲突。以他作为本案的突破口,应有利于案件的突破。但其曾因诈骗被判过刑,有一定的反侦查能力,并且在彭失踪后有充足的时间与刘订立攻守同盟,因此在进行讯问前必须做好充分的准备。

    首先讯问张××:

    问:你是否认识彭××?

    答:认识。我常去瑞鑫公司谈生意,所以认识她。

    问:你知道彭××出什么事了吗?

    答:听张某和刘××说她失踪了。

    问:什么时候失踪的?

    答:听说是6月12日。

    问:你12日去干什么了?

    答:我12日上午在家休息,下午在公司18:30左右到瑞鑫公司找刘××谈发动机的生意。19:00左右去某海鲜餐厅吃饭,饭后就回公司了。

    问:你去瑞鑫公司的时候看见彭××了吗?

    答:没有。当时公司只有刘××一个人在。

    问:这天你还去过其他什么地方吗?

    答:没有。

    问:你13日干什么去了?

    答:13日上午休息,下午和晚上在公司上班。23:00左右回家。

    问:13日你还去过其他地方吗?

    答:没有。

    问:你上面所说的12日、13日的活动情况还有什么遗漏?你认真想一想!

    侦查人员有意加重了“认真想一想”这句话的语气,张××翻了翻眼睛,想一会儿说“没有。”

    接下来的讯问就不像开始那么轻松了。

    问:张××,你与彭××的失踪是有直接关系的,这点我们很清楚,你应该老实交代问题,争取宽大处理。

    答:(理直气壮地)她的失踪跟我有什么关系?我不知道。

    问:抵赖是没有用的,你应该知道你现在处境如何,这一点还要我们给你说吗?

    答:我没干坏事,有本事你们就去查好了。

    初审在张××的那一句“我没干坏事,有本事你们就去查好了”中不得不结束。

    对刘××的讯问更是举步维艰。在12日、13日的去向问题上她与张××的供述完全一致。

    一天过去了,工作仍然没有进展。侦查人员再次召开了案情分析会。确定了下一步的工作方案:

    1.通过对张、刘两人的讯问发现,选择张为突破口的决定是正确的。要充分利用两人一天没有见过面、互相猜忌和彼此利益上的矛盾,抓住张的弱点进行说服教育,争取使他交代。

    2.此案目前我们并没有任何直接证据,只有电信局的资料能证明刘、张两人在12日、13日的去向问题上说了假话,那么在使用证据时一定要慎之又慎,不能有任何疏忽让他们钻我们的空子。

    3.要树立必胜的信心,在气势上压倒对方,攻其心,夺其气。

    第二天,刑警队长和一名富有审讯经验的老民警坐在了审讯桌前。张××的气焰没有前一日那么嚣张了,他可能感觉到自己的问题将要暴露,大多数时候都是以沉默来回答侦查人员的提问。

    侦查人员先和他谈家庭、谈工作、谈国内的趣闻轶事,张对这些轻松的话题慢慢有了兴趣,开始侃侃而谈。突然,侦查人员话锋一转——“你是坐过牢的人,知道坐牢的滋味,只有坐过牢的人才能够真正体会到自由的珍贵。我们和你的妻子谈过了,知道你们感情很深,她让我们带话给你:她希望你能够尽快把问题讲清楚,争取法律的从宽处理,她会等着你的。”

    张低着头不说话。

    “拖延不是办法,对你自己也没有任何好处,何况彭××这件事你又不是主谋,只是出于帮朋友的目的才去做的,你是为了友情而牵涉进来,被人连累。而别人这个时候不一定会跟你讲友情,甚至会把责任都推到你身上,你又何苦去当替罪羊呢?”

    张看了看侦查人员,还是不说话。

    “不要再编假话了,你已经编了不少假话了,再编下去只会使事情越搞越糟,以至最后不好收拾。”

    “我没有编假话。”张在做最后的挣扎。

    “我们提醒你一下,6月12日晚你和刘××有没有去过香洲?”(注:香洲包括新香洲和大环山一带)

    张沉默一会儿,叹了口气,说:“队长,我想和你单独谈谈……”

    经过40多个小时的较量,终于打开了张××的口。一宗预谋已久的杀人埋尸案真相大白。

    今年4月,张某和刘××正在闹协议离婚。有一天,刘以谈生意为名叫张××与她一起吃饭。席间,她跟张谈起了张某与女秘书搞到一起并要与她离婚的事情,并问张“你能不能找个杀手帮我把彭××除掉?出多少钱都无所谓。”当时张以为刘说的是气话,并没有当真。张就敷衍她说:“我试试,看能否找到澳门黑社会的人干掉彭××。”几天后,刘找到张,追问进展如何?张只好答复她说“现在公安局抓得紧,杀手不好找。”刘就提出两人一起动手干掉彭××,张表示同意,并一起设计了多种杀人方案。刘提出“杀人不难,最大的困难是如何处理尸体。”通过多次商量,张提出最好是将尸体埋了。于是,刘从公司拿了一张已被辞退员工的身份证复印件,让张以该人名义在新香洲租了一套一楼的房,张去买了一张床,一套沙发放在房里。又买了工具,用了几个下午在房内挖了一个一立方米的深坑,这就是为什么张的手机信号曾一度在新香洲一带频繁出现的原因。此时是6月初。

    6月12日,刘××多次传呼张来公司实施杀人计划,但张有些犹豫。在刘××的多次催促下,他于18:D0驾车来到美景山庄,进到刘的办公室后,发现办公室只有刘和彭××。张用随身带来的锤子从后面砸了彭的头部一下,又扑上去掐住彭的脖子,同时叫刘用胶纸缠住彭的头,使其窒息死亡。之后,他们用事先准备好的蛇皮袋将彭尸体装起来,从楼梯抬到停车场,装上面包车,沿着拱北一吉大—大环山一新香洲来到出租房,将彭的尸体搬入房内,将尸体塞入事先挖好的坑里。这时有人给刘打来电话,说是在她家等她回来搓麻将。为了不引起别人怀疑,刘就开车先回家,留下张做音后工作。张将彭的衣服、证件全部在洗手间里烧毁并冲入下水道,将其手机、传呼机砸碎,沿途弃于垃圾箱中。次日下午,张又来到房内将多余的土倒掉,将地面重新铺好,又将床摆放在坑上,清洗了洗手间。认为一切妥当后,才锁门离开。

    根据张的供述,侦查人员在这间出租房里找到被埋在坑里的尸体,尸体已经腐烂。经技术鉴定,证实死者确实是彭××。

    在铁的事实面前,刘××也不得不承认了自己和张××共同杀害彭××的犯罪经过。

    问题:

    1.该案初查后决定立案侦查的理由有哪些?

    2.本案对犯罪嫌疑人应采取什么强制措施?

    3.本案使用了哪些讯问方法?

    4.结合本案说明如何选择讯问突破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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