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教九流全知道-法家——君主专制的思想源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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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诸子百家中,法家以主张“不别亲疏,不殊贵贱,一断于法”“尊主卑臣,明分职不得相逾越”等观点而卓立于世。法家的观点新颖、独特而激进,后人对它褒贬不一,但它确实对中国历史产生了深远影响。法家的思想渊源可以上溯到春秋时期的管仲、子产,正式创立者是战国初期的李悝、商鞅、申不害等,战国末年的韩非则是法家思想的集大成者。

    ■ 中国法脉——古今法家流变史 ■

    春秋战国,是中国文化的“轴心时代”,政治经济改革也多姿多彩。当时,已沿袭千年的奴隶制生产方式遭到破坏,新的封建生产方式勃兴。经济基础的变化,要求政治制度作出相应的变革。于是,此起彼伏、汹涌澎湃的改革浪潮涌起了。500年间,各国累计变法近百次,且一次比一次更深入、更自觉、更有声势。

    春秋时期,齐桓公任用管仲变革,秦穆公任用百里奚、孟明视变革,郑国的子产变革,吴、越两国的变革等,都收到了不同程度的效益。战国时期,李悝、吴起施行了颇有特色的变革,而商鞅变法则是内容最丰富、规模最浩大的革新高峰。商鞅之后,秦国迅速强大,开始了兼并和统一的战争,诸侯大都处于戒备状态的守势,各国的实际改革转入了万马齐喑的状态。

    那时候,以李悝、吴起、商鞅、慎到、申不害和韩非为代表的法家,提出“不别亲疏,不殊贵贱,一断于法”的法治思想,猛烈地冲击着旧的宗法等级和分封制。他们主张“法治”,反对儒家的“德治”“仁政”和“人治”,在“受命于天”“恭行天罚”的神权法思想与“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的宗法等级原则下,徐徐拉开了改革的大幕。儒学大师荀子则既“隆礼”又“重法”,主张以礼为主的儒法合流。

    韩非子对实行“法治”的必然性和必要性的论述,比前期法家更系统、更深入;在如何推行“法治”方面,也更完备、更具体。他总结前期法家法、术、势三派的思想,建立了一个“以法为本,法、术、势三者结合”的完备体系,这是封建专制中央集权制的思想基础。

    先秦法家完备的变革理论和率先垂范,辐射后世,影响异常深远。变革则强,不变则亡的意识深入人心。后世变革者都从先秦著名的法家那里汲取胆识和经验,一些改革思想、改革措施很多都是对先秦改革萌芽的进一步发展和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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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咏商鞅诗》

    自古驱民在信诚,一言为重百金轻。今人未可非商鞅,商鞅能令政必行。

    ——王安石

    秦朝统一全国后,制定《秦律》,使各方面“皆有法式”。秦朝在政治、经济、文化上把法家思想推上高峰,出现了极端的专制主义,但其只许“以法为教”“以吏为师”,严禁“私学”的做法,反而阻碍了法治思想的合理发展。

    从西汉到隋朝,改革处于低潮,仅有少数开拓型的政治家偶尔进行少量变革。如王莽改制、曹操变革、诸葛亮治蜀、北魏孝文帝改革。

    王莽不知“世异则事异,事异则备变”,其改革思想完全是儒家的复古主义。这使他既想在儒法合流的基础上全方位变革社会,却又泥古不化,从而导致了变革的失败。相比之下,曹操、诸葛亮的改革要冷静得多、实际得多。他们“术兼名法”,运用法家的一些变革性来改良其政治,既凌厉又切合实际。曹操“唯才是举”,诸葛亮“科教严明,赏罚必信”。

    南北朝时期,南朝宋、齐、梁、陈的统治者都非常腐朽,只有腐化、奢侈、动乱、死灭,哪有什么变革,只有北魏孝文帝向先进地区学习,施行均田制、三长制,并改变鲜卑旧俗,主动敞开大门,变被动落后为主动进步的变革,成就相当突出。

    到隋唐时期,我国古代的变革走向了又一次高潮。隋文帝终结了南北朝混战,开始了一系列政治、经济、军事变革,一反混乱奢侈之风,给政治注入了新的活力。唐太宗和武则天则围绕休养生息、发展经济展开,体现了可贵的民法思想,将进取性与科学性很好地结合在一起,一个开创了“贞观之治”,一个为“开元盛世”打下了基础。

    晚唐至宋初,变革似乎沉寂,但却酝酿着巨大的变革浪潮。北宋时,范仲淹首先尝试变法,矛头直指庞大低效率的官僚体制,屡经险难最终失败。后来的王安石变法,则是一场影响大而深远的变革运动,在经济基础、上层建筑的各个领域全面铺开,基本上改变了“积贫”局面,但由于新法触犯了腐败的大官僚、大地主的利益,在其猖狂反扑下失败。

    不难发现,唐太宗、武则天的政治变革都是皇帝直接领导和控制的,以皇权的极大权威一贯到底,因而变革取得了胜利。范仲淹、王安石的变革,是由大臣设计并推行的,一旦皇帝不再支持变法,他们也就没有丝毫的权力和扭转劣势的办法,变革大业难免毁于一旦。

    从元朝至近代的变革,则先沉闷、后激进。自元、明到鸦片战争以前,中国历史处在黑暗无比的封建社会末期,保守势力拼命地维护旧制度,在变革方面只有张居正企图力挽狂澜。

    近代以来,国民意识开始觉醒,出现了一连串的改制实验。先是太平天国的洪秀全等人,杂糅西方和古代文化中的一些成分,对政治和社会实行了一些改革。后来,洋务派向西方资本主义国家购买机器、引进技术,推进洋务运动。

    19世纪末,康有为、梁启超、谭嗣同等人不满于洋务派只在工业上小打小闹,主张对中国的政治经济实现总体性的“全变”。他们幻想依靠皇帝完成中国由封建主义向资本主义的过渡,百日维新就在无情的守旧势力的镇压下流产了。

    新与旧、改革势力与守旧势力,必然会有长期的、反复的冲突与斗争。近代改革从太平天国、洋务派到维新变法都是由于各种原因最终归于失败,但是改革一步,社会就前进一步,离光明更进一步,这就是历史的总趋势。

    ■ 法家先驱——从管仲到申不害 ■

    春秋战国时期,中国正处于社会转制、国家转型的关键时期,诸侯各国的思想家进行着激烈的思想大论战。儒家、法家、道家、墨家等学派在治国方略的选择和运用上,仁者见仁,智者见智,其中的核心是法家的“法治”与“德治”之争。

    法家,作为一个学派,正式成立于战国时期,但论其思想渊源,则可以上溯到春秋时期。伴随着奴隶制的瓦解和封建生产关系的发展,各国都涌现出一批主张政治变革的改革家。其中,最早提出“以法治国”主张的思想家是时任齐国国相的管仲。

    管仲以尚法、重法而著称,他反对把“礼治”作为政治生活的最高准则,主张治理国家应当以法为依据,任法而国治,舍法而国乱。管仲以尧舜先帝所谓法治盛世和现世弃法而治的危害,极力劝说齐桓公实行法治,主张“治国使众莫如法,禁淫止暴莫如刑。威不两措,政不二门,以法治国”。这是君主“富国强兵”的良策,这种把法当做治理国家最有效的手段,极大地提高了法律的权威,也隐含着法律至上的思想。

    慎到,战国时期赵国人,曾在齐国的稷下学宫讲学,负有盛名。他早年曾学黄老之术,但他实际上是从道家分化出来的法家。慎到也和道家一样主张国君“无为而治”,但他的目的在于调动臣下的积极性,充分发挥臣下的才能,以达到“事无不治”。

    慎到在主张“无为而治”的同时,也极力提倡“法治”,认为两者是统一的。他强调官吏要“以死守法”,坚持法治;百姓要“以力役法”,按法律规定出力服役;国君则要按照“道”进行变法,因为“守法而不变则衰”。

    此外,慎到还非常重视权势的作用。在权势、君主、策略手段等因素之中,他把权势放在首位,认为权势是尊君和尚法的前提。从事政治和推行“法治”的关键,不是君主道德的高低或者才能的优劣,而取决于君主权势的大小。他认为,凭“贤”和“智”都不足以制服臣民,只有权势才能制服臣民。

    慎到把君主和权势比喻为龙和云雾,飞龙有云雾的凭借,就能在高空飞舞,一旦云消雾散,龙就和地上的蚯蚓一样了。如果有了权势,即使像夏桀那样昏庸残暴,命令也能执行,即“令则行,禁则止”;如果没有权势,即使像尧那样贤德,百姓也不会听从命令。所以,慎到反对儒家主张的“德治”,认为那样不可能使法律贯彻执行,会产生很多弊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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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君主要“操杀生之柄”

    从前,司城子罕辅佐宋君,一次他对宋君说:“国家社稷的安危,百姓的治理,都取决于君王施行赏罚。用官爵来赏赐,是人民所喜欢的,就请国君您亲自执掌,至于杀戮刑罚之类是人民所怨恨的,就让我来担当吧。”宋君说:“好,我来做好人,你来做坏人,这样一来我知道诸侯们就不会嘲笑我了。”但当国人都知道生杀大权掌握在子罕手里后,大臣们都亲附子罕,百姓们畏惧子罕,不到一年的时间,子罕就将宋君的政权夺了过来。

    申不害,郑国人,出身低微。他早年学习过道家思想,擅长黄老刑名之术,主张将法家的法治与道家的“君人南面之术”结合起来,是法家中主张“术治”一派的代表人物。郑国灭亡后,韩昭侯起用申不害为国相,主持变法改革。申不害主张实行中央集权制,加强君主集权,并且认为君主要治理天下,必须掌握统治之“术”。

    申不害的“术”,讲的是国君如何控制大臣、百官,驾驭臣下的手腕,也就是权术。这个术主要是对于官吏臣属而言。法要公开,术则要藏于君主胸中,翻手为云,覆手为雨。申不害的“修术行道”核心包括两个方面,一是任免、监督、考核臣下之术,被称为“阳术”;二是驾驭臣下、防范百官之术,称为“阴术”。

    申不害倡导君主“无为”,但大臣必须有能力。他主张任命官吏必须名实相符,即根据官吏的职务要求来考查一个人有没有能力胜任,然后才能授官。他还要求君主“操杀生之柄”,即掌握生杀大权,强调君主在国家政权中的独裁地位,要求臣下绝对服从君主。君主把生杀大权牢牢掌握在自己手中,绝不能大权旁落。同时,为了防止某些权臣专权、揽权,甚至进行篡权活动,申不害提出国君要善于控制臣下,及时发现臣下的阴谋,为此就需要设一些耳目,及时了解、掌握臣下的情况。

    申不害在韩国实行以“术”为主的法制,经过十几年的改革,使韩国“国治兵强”,政治局面比较稳定,国力也有所增强,但这种政策却也产生了另一个后果,即“一言正而天下定,一言攲而天下靡”。

    君主本人的才能决定了“术”:君主本人公正有道、有能力,国家就会兴旺;相反,国家就会陷入混乱,老百姓就会遭殃。这造成了申不害用“术”有余,定法不足,所以并未能从根本上解决韩国的问题。韩昭侯死后,韩国很快又衰落了。

    ■ 集大成者——法家巨子韩非子 ■

    韩非,战国末期韩国人,法家学派的集大成者,被世人尊称为“韩非子”。

    据《史记》记载,韩非自小患有口吃,不善言谈,但文章写得很好。他与李斯都是荀子的学生。为改变韩国政治腐败、国力衰微的状况,他曾经多次上书韩王请求变法,均未被采纳,于是退而写成《孤愤》《五蠹》《说难》等书。

    韩非写的书流传到秦国,秦王嬴政看了之后感叹说:“如果能够见到这个人,与之交游,即使死了也无遗憾。”为了得到韩非,秦王派兵攻打韩国。韩国只好将韩非送到秦国,秦王非常高兴。

    李斯怕自己的地位被韩非夺去,便在秦王面前诬陷韩非。韩非入狱后,李斯又暗中送去毒药,逼他自杀了。不过,韩非虽死,他的理论却被秦始皇和李斯采用,并以此为理论基础,建立了中国历史上第一个中央集权制的封建王朝秦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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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理”

    韩非第一个提出了“理”这个哲学概念。“理”就是事物的特殊规律,把各种不同事物区别开来。既然事物都有自己的发展规律,因此办事必须尊重客观规律。他又强调要发挥人的主观能动性,一切都听从自然是不行的,必须利用或创造工具去改造自然,使之为人服务。

    韩非认为,法是富国强兵的不二法门,必须以法治国,一切皆断于法。为此法不仅要不厌其详,公之于众,还要随时而变。他特别强调变法,以便使法与时代的需要相符合,君主立法时必须要顺天道,随时变,因人情,循事理,量可能。他强调,在执法上,必须赏罚分明,不得徇私;并主张重罚,以苛刑服人。

    韩非倡导耕战,认为实力是解决社会矛盾的基本手段,实力的大小决定着国家的生死存亡,只有奠定雄厚的物质基础和建立强大的军队才能一统天下。在社会的诸多要素中,唯有农与兵、耕与战才是力量的真正源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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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矛盾之说

    韩非以楚人出售盾和矛的故事为例,首倡“矛盾之说”。他认为,矛盾的转化是有条件的,祸与福的转化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当事人的思想和行为,一个国家强与弱的转化则取决于是否有严明的法制。在导致矛盾转化的条件中,内因起决定作用,但外因也是不可忽视的。

    韩非还将中央集权的君主专制主义思想推到顶峰。他认为,君主应该独掌一切权势,应掌握最高和最后的决断权。为此,不仅要在政治上支配一切,而且要控制人们的生计,还要统一人们的思想。他曾明确提出“言执于法”和“以吏为师”的主张,从而为禁绝百家和实现文化专制提出了切实可行的行动方案。

    他还发展了商鞅的历史进化观,强调时代在变化,治国之道也应随之变化,不能守旧泥古。他说,如果在夏朝还有人在树上架屋,钻木取火,一定会被尧、禹嘲笑;而在商、周,如果还有人像舜、禹那样治水,也一定会被汤、武批评。同样,如果在今天还有人称颂尧、舜、禹、汤、武那一套办法,也必被当代的圣人当做笑料。他认为,圣人不应因循旧制,墨守成规,要根据当今社会的实际,制定相应的措施。

    在法治理论上,韩非继承荀子的“隆礼重法”的观点,尤其是综合吸取前期法家法、术、势三派的思想,建立了一个法、术、势相结合的完备的理论体系。

    ■ 改革实践——勇于打破旧制度 ■

    法家就是变革家。上下五千年,尽管受到种种意识形态上的束缚,尽管变革中伴随着艰难的阵痛,但法家从未放弃变革图治、革故鼎新的努力。他们不断奔走呼号,提醒统治者与世人,改革是合理的,更是必须的。

    春秋时期,管仲任齐相后,对经济、政治、军事、外交进行了一系列改革。

    在经济上,废除公田制,按土地肥瘠收取赋税,提高了百姓耕种的积极性。设立盐官和铁官,专管煮盐和制造农具,并大力发展渔业。由国家铸造钱币调节物价,推动商品流通,鼓励商民与境外的贸易。这些变革使齐国的经济迅速壮大。

    在政治上,把国都划分为21个乡,工商乡6个,乡民专营本业,不服兵役;农乡15个,乡民平时种田,战时当兵。国都以外划分为邑、卒、乡、县,10县为1属,全国共有5属,设5位大夫管理。这5位大夫每年要向国君述职。

    在军事上,将行政上的保甲制度同军队组织紧密结合起来。每年春秋,军队通过狩猎进行训练,以提高战力。百姓不准随意迁徙,近邻之间要守望相助。容许犯罪之人拿盔甲和武器来赎罪,以补充军队装备的不足。

    经过改革,齐国国力很快强盛起来。管仲又向齐桓公提出了“尊王攘夷”的政策。尊王,就是举起拥护周王室的旗帜,借周天子之名号令天下,称霸诸侯。攘夷,就是带头讨伐内侵的北方游牧民族狄人和戎人,以争得各国的拥戴。

    此后30年中,齐桓公在管仲辅佐下“九会诸侯,一匡天下”,先后主持了多次各诸侯国的会盟,还曾辅助拥立周王室,成为公认的霸主。管仲为齐国创立霸业立下了不朽的功勋。

    战国时期,各国奴隶制生产关系逐渐瓦解,新兴地主阶级要求废除维护贵族特权的“礼制”,实行“法治”。在新兴地主阶级的支持下,法家在各国掀起了一系列变革运动。

    魏国是战国初期最早进行变法的国家。魏文侯晚年发力,积极寻求人才,治国图强。他任命李悝为国相,开始实行一系列的改革措施,使魏国成为战国初期最强盛的国家之一。

    首先,尽地力之教。李悝破除旧有的阡陌制,鼓励自由垦荒,并要求人们同时播种小米、黍子、麦、大豆、麻五种作物,以防作物单一遇天灾时无法补救。在住宅四周多种植桑树以养蚕,在菜园多种蔬菜,田间空隙种植瓜果。总之,要充分利用地力,扩大农副业生产。

    其次,推行平籴法。李悝按年成好坏,把好年成分为上小下三等。坏年成也分成三等,好年成由官府按等级出钱买进一定数量的余粮。到了坏年成,再由官府按等级平价卖出一定数量的存粮。这种方法可以“取有余而补不足”,“虽遇饥馑水旱,籴不贵而民不散”;同时还可以限制商人囤积粮食,以防粮价暴涨暴跌,并防止农民破产和贫民流亡。

    再次,推行“食有劳而禄有功”和“夺淫民之禄以来四方之士”的政策。李悝还废除旧的世卿世禄制,改为按功劳的大小和对国家贡献的多少,分别授予职位和爵禄。对那些无功于国而靠父祖爵禄享受特权的贵族,以及身着华丽服装,出门乘着车马,回到家中又沉湎于舞乐的“淫民”,剥夺他们的爵禄,用来招揽四方的贤能之土,为魏国的繁荣强盛创造了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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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胡服骑射

    赵武灵王为了抵御北方胡人的侵略,曾实行军事改革。改革的中心内容是穿胡人的服装,学习胡人骑马射箭的作战方法。他力排众议,带头穿胡服,习骑马,练射箭,亲自训练士兵,使赵国的军事力量日益强大,而能西退胡人,北灭中山国。

    战国初期,秦国由于地处西陲,国内政治又由贵族们垄断,政治、经济和军事等方面都比较落后。年轻的秦孝公即位后,先后任用商鞅为左庶长、大良造,进行全面的社会改革。《史记·商君列传》称赞其成效是:“道不拾遗,山无盗贼;家给人足,乡邑大治。”

    在政治上,重刑治民。以五家为一伍,十家为一什,各家互相纠察。一家作奸犯科,别家必须告发。隐瞒不告,就要连腰斩;告发奸人的,跟斩得敌人首级者同赏;藏匿奸人的,要跟投降敌人者同罪。收留没有凭证的旅客,要问客舍主人的罪。合并乡、邑、村落为县,设县令、县丞、县尉等官,将权力集中到朝廷。

    在经济上,鼓励农业生产。粮食和布帛生产多的,可以免除劳役。游手好闲而致贫穷的,罚为官奴。废除井田,阡陌封疆,统一了度量衡。据说,“商鞅方升”就是当时的标准量器。

    在军事上,按斩下敌人首级数受爵。凡在战争中斩得一个敌人首级的,赏给爵位一级;要做官的,委任五十石俸禄的官。斩得两个敌人首级的,赏给爵位两级;要做官的,委任一百石俸禄的官。没有军功的宗室子弟,一律废除名位。

    秦国经过商鞅变法,面貌焕然一新,从一个落后的国家,一跃而为“兵革大强,诸侯畏惧”的强国,为以后灭六国统一天下奠定了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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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自食其果

    秦惠文王继位后,旧贵族便煽动他说:“秦国的妇女、孩子都只知道商鞅的法,商鞅的威望比秦国国君还高,这是很危险的事。”秦惠文王便派官吏去逮捕商鞅。商鞅闻风而逃,途中想找一家旅店住宿,店主人却将他拒之门外,说道:“商君定下的法律,留住没有凭证的陌生人要受连坐的罪。”商鞅被逮捕后,惨遭车裂之刑。

    北魏孝文帝改革,涉及政治、经济、文化等各个领域,内容极为丰富,主要有以下四点:推行均田制、租调制,给予农民一定数量的土地,并相对减轻了农民的租调负担;整顿吏治,以“治绩”的好坏为标准,整肃官僚机构,缓和了社会矛盾和统治阶级内部产生的矛盾;迁都洛阳,以接受汉族先进文化,并加强对黄河流域的控制;实行汉制与移风易俗,如改官制、禁胡服、断北语、改复姓等。

    ■ 经典览要——历代法家代表作 ■

    《法经》

    《法经》,中国历史上第一部系统的封建法典,是李悝广泛收集春秋末期以来各国法律条文,并结合自己的改革实践编著而成的。《法经》原文早已亡佚,其主要内容有《盗法》《贼法》《囚法》《捕法》《杂法》《具法》6篇。

    《法经》的前四篇是对“盗”“贼”进行关押拘捕的办法。杀人的“盗”要处以死刑,盗者全家及妻家之人都要籍为奴隶。“大盗”则轻者充军戍边,重者处以死刑。

    《杂法》包括对六种违法行为的处罚。其中,“轻狡”指轻狂的犯法行为,“越城’指偷越城墙,“博戏”指赌博,“借假”指欺诈行为,“不廉”指贪污贿赂,“淫侈”指荒淫奢侈的行为,“逾制”指应用器物超越了本人的身份。

    《具法》是根据具体情况加重或减轻刑罚的规定。对为非作歹的官员也有相应的处置条例,如官吏贪污受贿,丞相以下罪重者要杀头,太子赌博要受笞刑或废立。

    《法经》成书后,一直被魏国沿用,后被商鞅带往秦国,《秦律》就是从《法经》脱胎而成。后来的《汉律》又承袭了《秦律》,可见《法经》在中国法律史上占有多么重要的地位!

    《管子》

    《管子》,托名管仲所著,现存版本含76篇内容。该书在战国末期就流传甚广。汉代的刘向说:“《管子》十八篇在法家。”专家考证认为,《法禁》《法法》为战国法家作;《任法》《明法》为战国中期法家作;《枢言》篇为战国末期法家缘道家作。

    《管子》中贯穿的法家思想,主要有“社稷重于亲戚”“法制重于君王独专”等。书中提出:法令重于国宝,主张维护法治尊严,禁止为亲戚故旧而易法,反对朝令夕改;法制重于君王意欲,君王也得依法而行,不超越法而放纵私欲,不利用制法大权为己谋利。一切都得在法律范围之内,反对帝王一己独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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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答司马谏议书》

    当年,王安石掀起的变法运动迅速发展。保守派领袖司马光为阻挠新法实施,写信给王安石,以“侵官、生事、征利、拒谏”四条加以攻击。面对攻击,王安石写了这篇《答司马谏议书》,逐条驳斥,断然拒绝了保守派废除新法的要求。该文语言犀利、态度鲜明,表现了王安石反对守旧、力求革新的战斗精神,是一篇极有名的文章。

    《商君书》

    《商君书》集中反映了商鞅的思想和政治主张,其中以《更法》、《农战》和《开塞》最具代表。

    《更法》,《商君书》的首篇,记载了当年商鞅就变法问题在朝廷上和奴隶主贵族代表展开的一场激烈论战。商鞅针对奴隶主贵族颂古非今的谬论,提出“治世不一道,便国不法古”的革新理论,并通过“反古”的主张打击“法古”的谬论。

    《农战》论述的,则是对内鼓励发展农业,对外提倡勇敢作战,奖励军功。商鞅看到儒家势力及其学说是推行农战政策的最大障碍,因此他对“诗书辨慧”“舍农游食”的巧言虚说进行了尖锐的批判。

    《开塞》阐明了商鞅的历史观和社会政治观点。其中,商鞅把人类历史分为三个阶段,以说明社会是不断发展的,并得出“世界在变化,治理国家的方法也应当变更”的进步结论。他认为,治理国家的根本道理,就是一切政策法令应随客观形势的发展有所不同,所以要打开“不效法古代,不维持现状”的状况,这就是“开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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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读通鉴论》

    这是明末清初进步思想家、哲学家王夫之的一部变法革新著作。王夫之主张社会变革,反对复古倒退,提出了关于历史进化的思想。他认为秦汉以后的郡县制比夏、商、周三代的分封制进步,高度评价秦始皇统一中国的伟大历史功绩,批判了从董仲舒到朱熹“奉天而法古”的谬论,主张“因时而制法”“趋时而更新”。

    《韩非子》

    《韩非子》,后人根据韩非的著述编辑而成,共55篇。其中,最有代表性的篇目是《孤愤》《定法》《五蠹》和《显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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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孤愤》是韩非愤怒地声讨了“重人”“权臣”等奴隶主阶级复辟分裂的篇章。文中,他批判了君主重用“权臣”,不用法家,看不到亡国危险的错误;坚决主张重用“知术”“能法”之士推行法家路线,巩固和发展新兴的地主阶级专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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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何“孤愤”

    韩非在奴隶主复辟势力比较强大的韩国受到排挤,因而感到“无党孤侍”,力量不足,借以抒发内心的孤独和愤怒。

    《定法》总结了申不害、商鞅的变法实践。韩非指出,申不害虽然强调了“术”,却不擅其法,因而改革不彻底,韩国虽强却不能称霸;商鞅虽然强调了“法”,但由于“无术以知奸”,所以他相秦十几年也没能统一中国,结论是“法”和“术”是建立统一的中央集权“不可一无”的两个方面。

    可以说,《定法》是韩非提出“法”“术”“势”结合,“以法为本”的完整法治理论和路线的杰作。《五蠹》篇中,“蠹”就是蛀虫的意思,在本篇中韩非把儒家、纵横家、侠客、逃避服兵役的人、工商奴隶主看成五种社会蛀虫,并把儒家列为“五蠹”之首加以批判,比较全面地阐明了法家的政治路线、思想路线、组织路线和经济思想。

    《显学》是韩非讨伐儒家学派的文章。他在文中,先剥掉了儒家“显学”的画皮,指出儒学实际上是胡说八道、杂乱而又自相矛盾、经不起检验的“愚诬”“杂反”之学。文章进一步分析了国家治乱的原因,法家学说是强国之道,儒家学说是亡国之道,必须“务力”,必须“不务德而务法”。

    《韩非子》一书约十余万言,大多是韩非所撰。该书说理精密,文锋犀利,议论透辟,推证事理,切中要害;构思精巧,描写大胆,语言幽默,于平实中见奇妙,耐人寻味。韩非还善用浅显的寓言故事论证抽象的道理,他文章中的很多寓言,都成了脍炙人口的成语典故,至今为人们广泛使用。

    ■ 法家困境——艰难的政治改革 ■

    变革是政治的深水区。历史上的每一次革新,即便是经济上或文化上的,也都无不关涉政治。几千年来,法家与其思想的实践者——改革家,一直在奔波不息,呼唤革新。因此,法家思想才得以在传统与变革、愚昧与进步、权势与民主的矛盾斗争中,爆出新的火花。

    正所谓“三代不同礼而王,五霸不同法而霸”,朝代在更替,时间在推移,变法要先行。隋文帝说,自古聪明的君主,要因人制法。王安石说,大自然的变化不足以畏惧,祖宗之法不足以效仿。龚自珍说,自古及今,没有不变的法,没有不变迁的事情,没有不变化的风气。

    我国自进入文明社会以来,几千年中的确没有过不变的政治,有文籍记载的大中小型改制达数百起,小改小制更是不计其数,但在革新的呼声和浪潮背后,却一直隐藏着各种各样的强大阻力,使法家、改革家陷入困境。

    在政治上,法家的慎到、韩非竭力推崇君王“独擅”“独断”。在强大的封建专制出现后,新的行政建制和政权结构组成了一座权威赫奕的金字塔,皇帝居于权力的峰顶,以“法”“术”“势”控制群臣。其权力机构、政权模式,都是为加强君权服务,而不是为推动经济、文化和社会各项事业的进步服务。

    另外,古代绝大多数君主的最高理想,都是维护自己的统治地位纹丝不动。在这种情况下,以法治国、变革图强只能成为少数开明君主的恩赐,而且变革也以不触动其权力利益为前提。这就使得变革尤为困难,也使得历史上任何一次变革都不能十分彻底。

    在经济上,传统的小农经济封闭性的特点,促成了社会的保守性;而低层次的生产力水平,难以催生宽广的视野和超越的心理,难脱狭隘、短视的窠臼。生产水平的低下,常使老百姓饥寒交迫、三餐不继,一点点温饱就能让他们非常满足。因而,在中国古代,只有千古不变的纵向继承而缺乏横向联合,缺乏比较鉴别与变异的活力。

    这些相似的,以继承、封闭为主的特点,产生了巨大的内向阻力,掣肘甚多。即便到了近代,中国社会已经病入膏肓时,势在必行的变革仍受到荒唐的责难和阻挠。

    拿修建铁路来说,清政府的李鸿章、刘铭传等人相继提出过,但守旧的反对派却振振有词,提出数百条反对意见,以致修建铁路这项极有利于国计民生的事多年都未实现。

    再以实行“开洋贸易”为例,它本是发展商品流通、搞活经济、求得与世界同步发展的重要措施。清初康熙年间曾实行过,但到了雍正初年,反对者就以“怕走漏消息”“怕白米输给洋人”“怕私船贩卖”为理由阻止实行,到后来更完全闭关自守,拉大了与世界的差距。

    在思想观念上,长期垄断中国意识形态的儒、道、释思想多角度融合,形成了中国特色的哲学基础。先秦时代是诸子百家思想最活跃的发轫期,但因为它们对社会的干预都有很强的主体意识导向,因而在运用过程中都极易走向消极方向,甚至误入歧途。

    儒、释、道三教互相融合,编织成了一张严密的思想之网,共同影响和主宰着中国社会思想的局面,强调后人只能被动地学习、尊奉、继承而绝不容许突破、创新。智者与愚者、尊者与卑者,都活在这张无形大网的笼罩下,任何超越意识与创新意识都被视为“异端”。法家思想中的“变”与“化”的意识也就很自然地受到指责、排斥和打击,谭嗣同的“我自横刀向天笑,去留肝胆两昆仑”正是为历史的曲折吟唱了一首挽歌。

    不过,有些法家人物和改革家也能从上述困境中突围而出,其革新和壮举留给了后人无尽的沉思。

    ■ 情、理、法——难之又难的博弈 ■

    历史上的很多变革都带有悲壮色彩,因为法家所推行的法治与传统的中国人心目中的天理、人情是相互抵触的。不知道从何时起,“法不外乎人情”几乎成了中国人的共识。中国人普遍认为,法律与人情并无矛盾之处,或不应有矛盾之处。

    人们还常说“人情大于王法”,意思是:万一法律与人情发生冲突,则应先照顾人情、满足人情的要求。在国人心目中,天理、国法、人情三者不仅相通,甚至可以理解成“三位一体”的。这样法家推行的法治,就难免受到保守派和传统思想的攻击。

    立法合乎人情由来已久,法家先驱管仲也不得不在“合乎人之常情”面前顿足。他认为,君主之所以能令行禁止,肯定是法令趋民之所好,而禁民之所恶。他还说:“政之所兴,在顺民心;政之所废,在逆民心。民恶忧劳,我佚乐之;民恶贫贱,我富贵之;民恶危坠,我存安之;民恶绝灭,我生育之……令顺民心。”

    法家的重要人物慎到则认为:“法,非从天下,非从地生。发于人间,合乎人心而已。”

    就连那位被斥为刻薄寡恩、杀人如麻的商鞅也认为:“圣人之为国也,观俗立法刚治。”“法不察民情而立之,则不成。”他所说的“俗”或“民情”就是一般人的道德水准,一般人所欲所能。“故夫智者而后能知之,不可以为法,民不尽智;贤者而后知之,不可以为法,民不尽贤。”所以商鞅也都不得不承认,立法强众人之所难,不算合乎人情。如果以少数智者、贤者才能做到的作为立法的水准去强求众人,就是“不合人情”。

    “情理法兼顾”或“合情合理合法”这两个常用语,表达着一个十足的古代中国式的观念:情、理、法三者合起来,通盘考虑,消除互相冲突处,才是理智的、真正的法律,才是在民众心目中判断人们的行为是非善恶、应负法律责任的最根本的依据。单是三者中的任何一者,是不可以作为完整意义上的法的,这就是“三位一体”。另一方面,这两个常用词的词序很令人注意:情、理、法三概念的前后顺序排列也断非偶然,而是反映着人们对其轻重关系的一定认识。即是说,在中国人看来,“合情”最重要,“合理”次之,“合法”更次,此即所谓“人情大于王法”。

    信仰情、理、法兼顾的“三位一体”的中国人,对法家那种“法治至上”的传统是比较难以接受的,当历史已经进入清末,很多保守派即“礼教派”的官僚仍还强烈地反对新法,其借口就是,立法应合乎“民情”“人心”或“人情”,而新律正好有逆“人情”。反对派声称:礼教可废则新律可行,礼教不可废则新律必不可尽行。

    这里说的“礼俗”“人心”都是“民情”的同义语。他们要论证纲常礼教存在的合理性,当然就得论证它们是否合乎人性或人情的。“法不外乎人情”这个命题的用意不仅在于对立法或对法的内容本身的要求,而且在于干预司法。就司法活动而言,这个命题的含义是在司法中做到法律与“人情”两相兼配或法情两全。

    在中国人看来,法的执行只不过是情理的实现,如果着力于书面法律的规定,则常常被斥之为“不通情理”。从国人的心态来看,这或许是法家那苛刻的立法和司法遇到的一大阻力,当这种阻力无限伸张,变革的举步维艰便也就自在情理之中。

    ■ 法、势、术——稳定的闭圈结构 ■

    在战国法家中,商鞅重“法”,慎到重“势”,申不害重“术”。在韩非看来,商鞅治秦只讲“法”,不讲“术”;申不害只讲“术”,不擅“法”;慎到片面强调“势”,都是不全面的,只有把“法”“术”“势”三者有机地结合起来,才是切实可行的。韩非取三家之长,构建了自己的政治思想体系,其“法、术、势”三位一体的理论,至今仍有指导作用。

    “法”就是公开的成文法典,是国君进行统治的基本手段,是最重要的工具。他主张治理国家必须实行法治,反对人治。在实行法治时,应使法律统一;如果朝令夕改,民众将无所适从,也就无法治理国家。人人都有趋利避害的心理,要利用人们这种心理,通过严刑苛法、轻罪重罚、使人们奉公守法。重罚的目的不只是惩罚违法者本人,而是杀一儆百,使其他人不能以身试法,从而建立起统治者所需要的社会秩序。在法律面前,全体臣民是平等的,法律高于一切,任何个人都不得枉法。

    “术”就是统治之术。君主最危险的敌人是身边的显贵大臣。这些人无时无刻不在觊觎君主手中的权力,一旦时机到了,人人都有发动叛乱、弑君的可能。因此,君主对于臣下绝对不能信任,只有通过术来控制和愚弄臣下。韩非认为,君主应把自己打扮得高深莫测,让任何人都摸不到自己的底细。如果君主表现出自己的喜好,那么臣子就会投其所好;如果君主的底细不被臣子所了解,他们就无机可乘,只能老老实实为君主效力。君主遇事应装聋作哑,在暗中窥视臣子的行为,伺机抓住臣子的过失。总之,君主的本事在于用人之术。不会用人,自己穷忙,一定一事无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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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买椟还珠

    有个楚国人有一颗漂亮的珍珠,他打算把珍珠卖出去。为了卖个好价钱,他便找来名贵的木材,请来手艺高超的匠人,为珍珠做了一个盒子。盒子用香料熏得香气扑鼻,外面还精雕细刻了许多花纹,镶上漂亮的金边,看上去闪闪发亮,精致美丽。楚人将珍珠小心翼翼地放进盒子里,拿到市场上去卖。一个郑国人将盒子拿在手里看了半天,爱不释手,终于出高价买了下来。他交过钱后,便将盒子里的珍珠取出来,还给了楚人,然后低着头一边欣赏木盒子,一边离去。楚人拿着珍珠,站在那里哭笑不得。

    韩非认为,仅仅有了法和术还不行,必须有“势”做保证。“势”就是君主的权势,也就是政权。君主之所以能够制服天下,不是由于君主的品行、才能高于臣子,而是因为君主手中掌握着势,所以君主必须牢牢掌握大权,不能与臣子共同享有权力。否则,君主一旦失势,将为臣子所挟制。君主利用刑和德,一方面用杀戮约束臣子,一方面用封赏诱导臣子,使人们战战兢兢,以畏威而归利。他把政权的掌握看做首要条件,只要有了巩固的政权,即使是才能平常的君主也能通过“法术势”而平治国家。

    韩非“法”“术”“势”相结合的理论,达到了先秦法家理论的最高峰,为秦统一六国提供了理论武器,同时也为以后的封建专制制度提供了理论根据。

    韩非提出的上述思想,顺应了历史潮流,与当时的那个弱肉强食的社会的发展趋势相一致。他的一整套君主专制的政治理论,正符合雄心勃勃、逞其大略的秦王嬴政的胃口。嬴政继位后,在李斯等法家干臣的辅佐下,雷厉风行地实践韩非的思想,特别是在秦统一六国后,秦王嬴政更名号,称皇帝,定皇帝之命为“制”“诏”,设立郡、县,书同文,车同轨,统一度量衡,焚书坑儒,建立了中国历史上第一个统一的、多民族的封建帝国,使以建立中央集权、君主专制、以法治国为中心的法家思想,变成了客观的历史现实。可以说,是韩非的思想加速了奴隶制的崩溃和封建中央集权制的建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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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郑人买履

    有个郑国人想去买一双鞋子,便先用一根稻草量了量自己的脚,作为尺码。临走时,却又把尺码丢在家里,忘记带去。他到了集市上,走进一家鞋店,看见一双鞋子,觉得很中意,可是一摸口袋,尺码没有带来,便忙对卖鞋人说:“我忘记带尺码来,等我回去把尺码拿来再买。”说罢,拔脚就往回跑。等他从家里拿了尺码回到市上时,鞋店已关门打烊了。有人提醒他:“你自己买鞋子,可以直接穿上试试大小,还要什么尺码呢?”买鞋的人却回答说:“我宁肯相信尺码,也不相信自己的脚!”

    从汉武帝开始,历代封建王朝虽独尊儒家,但实际上还是吸收了法家有利于君主专制的理论,史书称为“霸王道杂之”,或称“外儒内法”。

    总之,掌握最高权力的统治者具有一种“势”,这种“势”必须靠“法”来巩固,而“法”的稳定性又靠“术”的权变来加以调节,而“术”又必须依靠“势”的支撑才能得以施展。这就形成了一个“闭圈结构”,确保统治构架的稳定性。

    ■ 秦朝兴亡——成也靠法,败也因法 ■

    两千多年前,秦国灭掉韩、魏、楚、赵、燕、齐六国,建立起了中国历史上第一个统一的封建君主专制王朝——秦朝。秦朝继承秦国商鞅变法的改革成果,吸收了韩非的治国理论,坚持法家“法治”“重刑”的法治原则,确立了一套严密、苛刻的法治体系。

    秦王嬴政统一天下后,自称始皇帝。皇帝之命称为“制”或“诏”;皇帝自称“朕”,臣民称他为“陛下”,上书或言事称“上”;皇帝驾临称“幸”,死亡称“崩”;皇帝名字须避讳。这一系列的制度设计,无不是为了突显其至高无上的地位。

    他还规定,政事无论大小,都由皇帝一人决断,权力集中到他一人手里,从而形成了君主专制的局面。在秦代,皇权是至高无上的,体制的建立,政策的制定,官员的任免,刑罚的实施,这一切全掌握在皇帝手中。

    为了维护封建秩序,加强对百姓的统治,秦始皇命大臣制定了统一的法律,颁布全国,这就是《秦律》。它涉及经济、军事、外交、司法、狱政、交通、社会治安、宫廷警卫等各个领域,其中也包括官吏的选拔、任免、监察、考核、奖惩等国家行政管理方面的法律内容。

    《秦律》以成文法的形式,把先秦法家“轻罪重刑”的主张推行到了极端的地步。如对待盗窃,偷盗财物一钱以上就斩去左脚趾,同时在脸上用墨刺上标志;殴打父母者,则在其脸上刺字,甚至连偷采几片桑叶,也要被罚做一个半月的苦役。

    另外,秦朝刑罚种类繁多,光是死刑就有弃市、腰斩、车裂、戮死、坑杀、枭首、剖腹、釜烹等十多种。据古书记载,有秦一代,鼻子被割者、断脚者随处可见。

    几十年后,不堪忍受秦朝严刑峻法的人民,便纷纷揭竿而起。公元前206年,秦帝子婴投降刘邦,秦王朝宣告灭亡。从公元前221年秦国吞并六国,建立统一强大的秦王朝开始,到它因暴政彻底灭亡,只经历了短短15年的时间。

    秦王朝的迅速崩溃,实在出乎世人的预料。秦王朝是在法家理论的指导下建立起来的,秦朝意识形态的核心就是法家思想,它所做的一切其实就是把法家思想付诸了实践,所以秦王朝的灭亡也就意味着法家思想的破灭。虽然法家的思想及此前所取得的一切成果对于秦王朝的建立与发展起了相当大的促进作用,但它没能确保秦王朝的长治久安。

    作为先秦诸子百家中的一家,法家随着秦王朝的覆灭而退出了历史舞台。在汉以后的中国思想文化界,独立的法家学派消失了,再也没有人举着法家的旗号进行活动,不过法家思想却在中国历史上留下了深深的烙印。一方面,法家思想中的积极因素为后人所吸收,受到后世一些思想家和政治家的推崇,成为励精图治、变法革新的重要思想武器。另一方面,汉以后的学者,面对秦亡这一深刻的教训,总结后认为单纯的暴力是秦灭亡的决定性因素,这成为汉代士大夫们的普遍共识,也成为后人评价法家的基本思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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