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环境价值的概念界定
一、环境价值的内涵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指出:“环境,是指影响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各种天然的和经过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的总体,包括大气、水、海洋、土地、矿藏、森林、草原、野生生物、自然遗迹、人文遗迹、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城市和乡村等。”价值是指主体与客体之间的一种特定关系,即客体以自身属性满足主体需要或主体需要被客体满足的效益关系。一个事物是否有价值,主要看它是否能满足主体的某种需要,有价值的事物必须能满足人类的某种需要,如空气供人们呼吸,水供人们饮用及工、农业生产使用,土壤供种植农作物,太阳能是地球上供人类利用的一切能源的最终来源等等,否则就是无价值的。
环境价值实际上是指特定的环境对人的生存、发展所具有的意义、功利、好处。环境价值包括两部分:一部分是比较实的有形的物质性的商品价值,即资源价值;一部分是比较虚的无形的舒适性的服务价值,即生态价值。最初提出环境价值概念的是60年代美国经济学家威斯伯德(Weisbrod.B.A)和克鲁提拉(K1uti11a.J.V),他们认为环境资源价值主要体现为四个方面:第一,它为人民生产活动提供可再生和不可再生资源;第二,它为人类及其他生命体提供生存场所;第三,它对人类活动排放的污染物具有扩散、贮存、同化的作用,即环境对污染物具有净化作用;第四,它提供景观服务。优美的大自然是旅游胜地,为人类的精神生活和社会福利提供天然的物质资源。
可见,环境资源价值除了作为生产资料表现为市场价格外,越来越多地表现为“外部性”的非市场价值。
二、环境价值的分类
20世纪80年代以后,随着可持续发展思想的广泛传播,越来越多的环境经济学家对环境的经济价值进行了深入探讨,提出了许多环境价值的新概念。其中,皮尔斯(D.W.Pearce)和沃福德(J.Warford)合著的《世界无末日——经济学·环境与可持续发展》(World Without End)较具代表性。书中认为,环境资源的总经济价值由使用价值和非使用价值组成,下面又可分为直接使用价值、间接使用价值、选择价值和存在价值四个构成要素。(1)直接使用价值是指环境资源可直接用于生产过程和消费过程的经济价值。其中有的可以在市场上直接获得,如矿产资源价值、木材价值、水资源价值等,有的虽不能直接套用市场价格,但可以通过市场的办法估计直接使用的价值。
(2)间接使用价值是指环境资源并非直接用于生产和消费的经济价值,它们没有直接的市场价格,其价值只能间接地表现出来。如森林的水源涵养、水土保持、净化空气、气候调节等功能就属于间接使用价值范畴。这种间接的使用价值可以通过“有无法”来间接计量,即设想如果没有这类环境资源,用其他方法达到同等功效所需投入的估计值。(3)选择价值是指人们为了保护或保存某一环境资源,以便将来使用而作出的预先支付。选择价值仍属于使用价值范畴,但它所衡量的是未来的直接或间接使用价值,以确保在未来不确定的情况下某一环境资源的供给。(4)存在价值是指以天然方式存在时表现出的价值,它实质上就是一种生态领域的价值。在生命支持能力的意义上,这种价值的受益者是全部生物机体。在资源持续供给能力的意义上,这种价值的受益者是从过去到未来的整个人类。如黄山风光不仅是闻名于世的观光胜地,其风景特点对中国艺术的影响都达到了难以估量的程度,正是它的神韵给中国画以灵感;长江、黄河作为母亲河,已经成为中华民族生生不息的象征,人们在感情上不能接受环境资源中所蕴藏的传统文化的丧失;美国的自然景观区科罗拉多大峡谷,通过问卷调查的计算得出,保护这一景观的收益,按支付意愿额来算高达78亿美元。
还有学者将环境价值分为作为“人类家园”的价值和作为人类物质生产所必需的资源价值,前者即存在价值(非消费价值),后者即消费价值。这两种价值都是人类生存所必需的价值,之所以把它称作存在价值是因为只有保护自然物的存在,它才具有这种价值,之所以把它称作非消费价值是因为存在价值是不可以作为物质资料消费的,而消费价值则相反,只有自然物被毁灭,它的消费价值才实现。
这正如一片森林,当其被保存时,具有涵养水分、调节气候、净化空气的存在价值,当其被砍伐作为原材料时,具有的是消费价值,这两种价值是冲突的。这使得人类的生存走入了“困境”,一种价值的实现是以另一种价值的牺牲为代价的。如何走出“困境”?途径只有一个:既要发展,又不能无节制地发展,必须对人类的实践行为进行重新反思、评价、规范、节制和约束才能实现二者之间的协调发展。
第二节环境价值的理论基石——劳动价值论
马克思劳动价值学说的核心内容是,劳动是价值的源泉,商品具有使用价值和价值二属性,使用价值是价值的物质承担者,价值实体是商品中凝结的人类抽象劳动或一般人类劳动,商品的价值是由生产商品的社会必要劳动量决定的。运用马克思的劳动价值来考查自然资源的价值,关键在于自然资源是否凝集着人类劳动。依马克思劳动价值论的观点,处于自然状态下的自然资源,是自然界赋予人类的天然产物,不是人类创造的劳动产品,没有凝结人类的劳动,它没有价值;只有凝结有人类劳动的自然资源和自然环境才有价值。马克思说过,“如果它(指自然资源——引者注)本身不是人类劳动的产品,它的作用只是形成使用价值,而不形成交换价值,一切未经人的协助就天然存在的生产资料,如土地、风、水、矿产中的铁,原始森林的树木等,都是这样。”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主要阐明了资本主义制度下人与人之间的社会经济关系,其研究对象是社会经济系统的商品价值问题,是一种纯经济学的价值论,而没有考虑自然系统中的资源与环境价值问题,这其中有两个原因:一是当时的自然界赋予了人类丰富的自然资源和良好的自然环境,人们将这种自然资源和自然环境视为“取之不尽,用之不竭”的天赐财富;二是经济社会的发展(包括人口增长)的规模不大,社会生产和社会生活对资源环境的需求与自然生态系统的承载力,从总体上说,是基本相适应的。所以环境价值问题不是当时社会的现实问题,研究环境价值也不可能成为马克思的历史使命。
恩格斯曾经对自然资源为劳动提供材料,劳动把自然资源变成财富和价值的辩证关系作过精辟的分析,他指出:“政治经济学家说劳动是一切财富的源泉。其实劳动和自然界一起才是一切财富的源泉,自然界为劳动提供材料,劳动把材料变成财富”。也就是说,资源与劳动一样,本身也是财富的来源,具体来说,资源是劳动的对象,是劳动的物质载体。
而随着现代经济的发展,经济与环境之间的矛盾愈演愈烈,且生态环境的供给能力问题也成为社会发展的重大问题,使人类的生存和社会的发展面临严重危机。当代人对生态环境的关注已超过人类以往的任何历史时期,因此研究环境价值问题就成为当代人亟待解决的任务。把马克思当年没谈到的环境价值放到劳动价值论的视野之内,或者说把劳动价值论延伸和拓展到生态环境中,并以此为基础,建立生态环境价值论,研究环境也有价值,且环境价值也是由劳动创造的,劳动价值论是环境价值论的基础和核心的问题就变得愈来愈紧迫。
应该说环境价值是一个历史范畴,它是社会经济发展到一定历史阶段产生的,在过去相当漫长的历史时期,环境资源虽然是人类生存的物质基础,但它自然生成、自然存在,没有人类劳动的凝结,因而没有价值。而今天没有人类涉足的自然界已经不多了,人类不曾干预过的自然界已经很少了,“自在自然”在不断变为“人化自然”,“自在世界”在不断变为“人类世界”。有人类干预,有人类涉足,就凝结有人类的劳动,人类逐渐加大对环境资源的劳动投入,环境资源的价值也就逐渐显现出来,这些劳动包括:以环境资源为对象的勘探、开采、保护、更新、建设、科研等。且由于仅仅依靠自然资源的自然再生产,已不能满足人类社会对资源的高需求,如今世界上已有越来越多的国家和地区把自然资源的社会再生产作为资源产业经营,以此改善生活、发展生产。资源产业是通过社会投入进行保护、恢复、再生、更新、增值和积累自然资源的生产事业,它将自然资源的自然再生产和社会再生产结合起来,以便为社会经济的发展提供坚实的资源基础。所以,依据劳动创造价值的理论,环境资源有人类劳动的凝结,因而具有价值,其价值是根据利用、恢复和保护环境所投入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和环境资源的社会需求两方面确定的。所以,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在新的历史条件下,能够对环境价值给以科学合理的解释,劳动价值论是环境价值论的理论基石。
第三节环境价值的计量
环境价值的科学计量,或说量化,是计算环境污染、资源耗竭和生态破坏造成的损失,分析防治环境污染、资源耗竭和生态破坏措施的费用和效益,进行环境资源或自然资源的价值评估,实施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环境经济分析,以及实行环境核算并将其纳入国民经济核算体系的前提条件和基础工作。
环境价值计量的基本方法主要有:分析综合法,租金或预期收益资本化法,边际机会成本法和一系列替代方法,如市场价值法、人力资本法、调查评价法等。
一、分析综合法
分析综合法,就是把错综复杂的问题先分解成各个具体的因素并逐一加以解决,然后再将各项结果综合起来,使整个问题迎刃而解的方法。我们可根据环境的功能和作用,将环境价值分解为有形的资源价值和无形的生态价值;无形的生态价值以森林环境为例,又分为涵养水源的价值、保持土壤的价值、吸收二氧化碳和制造氧气的价值、保护生物多样性的价值、净化污染物能力的价值等等,对其分别加以计算,然后再把各项功能价值加总起来,构成总的环境价值。
如一棵正常生长50年的树,按照通常习惯的木材价格算,最多值300多美元。但是如果按照这棵树的综合价值计算,就远不止这些了。据粗略计算,这棵生长50年的树每年可以生产出价值31250美元的氧气和价值2500美元的蛋白质。同时,可以防止大气污染(价值62500美元)、涵养水源、促进水分再循环(价值37500美元),防止土壤侵蚀,增加土壤肥力(价值31250美元),还可以为鸟类及其他动物提供栖息环境(价值31250美元),将这些综合价值计算在一起,那么,这棵树的价值就是20万美元。
二、租金或预期收益资本化法
按照经济理论,环境作为一种自然资产,它在未来一定年限内产生的物质性产品和功能性服务的价值,也即预期的收益或租金,按一定社会贴现率折算为现值后,就转化为环境资产的价值即环境价值。
再用稀缺性和时间价值加以调整,就可得到它的整个价值。比如知道了一块土地、一片森林或一个生态环境系统的租金或预期收益和利息率的情况下,可以用资本化法求取其环境价值的基本值,再用稀缺性(体现为供求关系)和时间价值加以调整,就可得到它的整个价值。
三、边际机会成本法
边际机会成本法,主要用于环境资源产品即原料的定价。过去,由于环境资源无价的观念和理论,原料的价格只是计入了它的生产成本与一定的利润和税金,而没有考虑环境资源的价值。这就造成原料低价,由此引起了环境资源的浪费和破坏。按照新的边际机会成本定价法,环境资源产品即原料的价格,应该等于它的边际机会成本,而边际机会成本又等于它的边际生产成本、边际耗竭成本(或称边际使用成本)和边际环境成本(或称边际外部成本)三者之和。
四、替代法
替代法,就是在无法直接求得某项环境价值时,先针对其功能,用工程费用法、市场价值法、人力资本法、调查评价法等比较适宜的方法,计算出该功能价值代替其环境价值的方法。比如,要计算森林资源涵养水源这项环境功能的价值,就先算出其涵养的水源量,再用修建一个相同容量的水库的费用代替。
第四节完善环境价值补偿的对策
既然环境资源有价值,且环境价值可以计量,那么为了完善资源的有偿使用制度,使环境效益及相关的经济效益在各主体之间公平分配,就必须建立环境价值的补偿机制。环境价值补偿机制是以保护生态环境,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发展为目的,根据生态系统的服务价值、环境保护成本、发展机会成本,运用政府和市场手段,调节相关主体各方之间利益关系的制度。按照补偿方式可以分为资金补偿、实物补偿、政策补偿和智力补偿等;按照补偿条块可以分为纵向补偿和横向补偿;按空间尺度大小可以分为生态环境要素补偿、流域补偿、区域补偿和国际补偿等;按照实施主体和运作机制的差异,大致可以分为政府补偿和市场补偿两大类型。
完善环境价值补偿的对策有:
一、健全环境价值补偿的立法
环境财政税收政策的稳定实施,生态项目建设的顺利进行,环境管理的有效开展,都必须以法律为保障。因此环境补偿的立法已成为当务之急,急需将补偿范围、对象、方式、标准等以法律形式确立下来,从法律上明确环境补偿责任和各生态主体的义务,为环境补偿机制的规范化运作提供法律依据。如抓紧出台《国务院关于环境补偿若干政策措施的指导意见》,在修改完善的基础上,尽快出台《环境补偿条例》,在《条例》的基础上再进一步修改完善,力争出台《环境补偿法》。还可考虑出台《西部地区环境保护法》,对生态、经济和社会的协调发展做出全局性的战略部署,对西部的生态环境建设做出科学、系统的安排。同时修订《环境保护法》,使其更加关注农村生态环境建设;完善环境污染整治法律法规,把环境补偿逐步纳入法制化轨道。
二、整合优化财政支出结构,建立“环境财政”
把环境财政作为公共财政的重要组成部分,加大财政转移支付中环境补偿的力度。在中央和省级政府设立生态建设专项资金列入财政预算,地方财政也要加大对环境补偿和环境保护的支持力度。
按照完善环境补偿机制的要求,进一步调整优化财政支出结构,合理确定财政支出投向。资金的安排使用,应着重向欠发达地区、重要生态功能区、水系源头地区和自然保护区倾斜,优先支持生态环境保护作用明显的区域性、流域性重点环保项目,加大对区域性、流域性污染的防治,以及加大污染防治新技术新工艺开发和应用的资金支持力度,更加清晰地体现环境补偿的要求。
三、完善现行保护环境的税收政策,增收环境补偿税
在我国的各类税收中,虽有不少与环境保护相关,并在一定程度上起到了保护环境、调节消费者和生产者行为的作用,例如由《森林法》、《土地管理法》、《水法》、《水土保持法》、《矿产资源法》等法律规定的资源开发和利用的税费。但上述税费都只是部分解决了经济补偿问题,而没有考虑对环境资源破坏的补偿。同时由于上述税费并非基于环境补偿税设计的,缺乏系统性、整合性、针对性,协调配套不够,总体力度有限,尚不足以为生态补偿筹集到足够的资金,与节约发展和清洁发展的要求极不适应。因此为了能够更好地通过税收杠杆把资源开采同环境保护结合起来,提高资源的开发利用率,应该重新完善现行的税收政策,增收环境补偿税,将补偿税的征收对象扩大到矿藏资源和非矿藏资源,增加水资源的补偿税,开征森林资源的补偿税和草场资源的补偿税,将现行资源补偿税按应税资源产品销售量计税改为按实际产量计税,对非再生性、稀缺性资源课以重税。同时,加强资源补偿税的征收使用和管理工作,增强其对环境的补偿功能。进一步完善水、土地、矿产、森林、环境等各种资源补偿税费的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加大各项资源补偿税费使用中用于环境补偿的比重,并向欠发达地区、重要生态功能区、水系源头地区和自然保护区倾斜。
四、加强政府的宏观调控,探索市场化的补偿模式
建立环境补偿机制,政府和市场都可以发挥重要作用。就目前我国环境保护和市场发育的实际情况而言,政府补偿是最重要的形式,也是目前比较容易启动的补偿方式。政府补偿机制是以国家或上级政府为实施和补偿主体,以区域、下级政府或农牧民为补偿对象,以国家生态安全、社会稳定、区域协调发展等为目标,以财政补贴、政策倾斜、项目实施、税费改革和人才技术投入等为手段的补偿方式。政府补偿方式中包括下面几种:财政转移支付,差异性的区域政策,生态保护项目实施,环境税费制度等。因此政府不仅要制定生态补偿的政策、法规,同时还需支付大尺度的生态补偿。
在政府的宏观政策调控下,也要积极培育资源市场,开放生产要素市场,使资源资本化、生态资本化,使环境要素的价格真正反映它们的稀缺程度,可达到节约资源和减少污染的双重效应,积极探索资源使(取)用权、排污权交易等市场化的补偿模式。如建立水权、排污权等资源环境权益的市场交易机制,积极培育水资源使用权、区域内污染物排放指标和排污权等资源环境权益的交易市场,进一步优化环境资源配置。
五、加大宣传力度,充分发挥社会监督和公众参与作用
环境补偿应自觉接受人大的工作监督和政协的民主监督,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促进生态补偿机制建立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社区是环境补偿机制落实的最终对象,社区公众的知识、认知和意愿会直接影响环境补偿的效果,因此在制定环境补偿政策和规划时要充分鼓励社区公众的参与,尤其是在人、财两缺的贫困地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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