激荡百年:大国农业-为土地纠结——大变局中的探索与尝试(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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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百分之十;3.百分之五。以上三种方法,以第一种为主体。遇特别情形,经高级苏维埃政府批准,得分别适用二三两种。(二)如遇天灾或其他特殊情形时,得呈明高级苏维埃政府核准,免纳土地税。(三)土地税由县苏维埃政府征收,《井冈山土地法》是在总结1927年冬到1928年冬土地革命斗争经验的基础上制定的第一个土地法,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第一部具有法律效应的、成文的土地法。它标志着封建土地制度开始崩溃和新民主主义土地法制开始建立,因而在中国土地法制史上具有开创新纪元的划时代意义。此外,它还解决了土地分配问题,解决了山林的分配和竹木的经销问题,解决了土地征收和使用问题,解决了红军和赤卫队官兵分得土地无人耕种的问题,对推动井冈山土地革命的发展起了一定的促进作用,并为根据地土地制度的稳定提供了一定的保障。

    井冈山的土地革命从根本上改变了生产关系,农民的积极性像火山一样喷发出来。1928年,根据地的粮食产量增长20%。他们纷纷送子、送夫参军,并组织赤卫队、暴动队、青年团、妇女会等协助红军开展工作,保卫胜利果实。

    但由于历史的局限性,此土地法存在一定的错误:规定没收一切土地而不是没收地主土地;没收土地归苏维埃政府所有而不是归农民所有;一切土地禁止买卖,分配后除老幼疾病及服工役者外,均需强制劳动。这些规定不符合当时农民的思想和传统习惯,不利于发展革命力量。当然,这些都是原则性错误,后来在中央苏区的《兴国土地法》中都得以改正。

    抗战时期:“地主减租减息,农民交租交息”

    随着1937年日本侵华战争的全面爆发,中日民族矛盾成为当时社的会主要矛盾。为了适应抗日战争的需要,共产党在建立的广大的抗日根据地中,对土地制度等方面展开了积极的调整。

    当时,在各个抗日根据地,农民的生活依然十分困难。如陕甘宁边区的绥德,米脂两县的广大佃农仍然旧债未还,又添新债,基本上没有佃农不欠租子的。欠租对农民是个非常沉重的负担,农民会因此永世不得翻身。与此同时,高利贷者对农民的高利盘剥与地租剥削相比,有过之而无不及,如关中分区“新正长舌头集上每百元每集30元,1月6集,1月的利息几乎超过本的1倍。”又如“庙湾周老八放给唐澄清60元,每年每月6升粮。民国十九年放出之后,已收过利息29石,还欠15石”。如果农民不能摆脱这种受压迫受剥削的困境,无法走出这种水深火热的生活,他们将不会有积极性参加到抗日的队伍中。

    1936年西安事变后,党中央为了消除国共两党的对立进行了公开声明:只要国民党不打内战,不搞独裁,积极抗日,党就立即停止没收地主土地的政策。1937年8月,中共中央在陕北洛川召开了政治局扩大会议,会议提通过了《抗日救国十大纲领》,正式提出了减租减息的基本土地政策。

    在减租减息的土地政策中,广大的抗日根据地停止了一切没收地主土地的行为,提出了给地主以生活出路、地主减租减息,农民缴租缴息的政策。

    例如,在陕甘宁边区,《陕甘宁边区政府布告——关于处理地主土地问题》中就明确指出:在已经分配了土地的区域,地主回来,乡村人民应表示欢迎他们来一起抗日,可在属于乡村公地份内分配他和农民一样多的土地和房屋。从这些规定中我们可以看出,新政策对地主的权益起到了一定程度上的保护作用,对于联合地主进行积极抗日起到了一定的调动作用。

    以晋察冀边区为例,抗战之前,晋察冀边区的农村形势是,大部分土地集中在地主手中,依旧采用的是封建土地制度下的一种租赁关系,剥削关系是社会经济的主要关系,这就使佃户的生活朝不保夕,也激化了地主和佃农之间的阶级矛盾。与此同时,日本帝国主义一边对中国实施军事侵略和政治扩张,一边加紧对晋察冀边区的经济掠夺,使晋察冀边区的农村经济坠入殖民地化的万丈深渊,广大农民在封建剥削和帝国主义压迫的双重压迫下生活十分痛苦。农民在这种水深火热,劳而无获、穷困交加的境遇中,在长期的战争蹂躏和饥饿煎熬中,他们已经没有任何精力参加到抗日队伍中去。因此,改善晋察冀边区人民的政治文化,特别是改善物质生活成了当务之急。地主减租减息,农民缴租缴息的政策便应运而生。

    在晋察冀边区的《晋察冀边区减租减息单行条例》中指出:“地主的土地收入,一律照原租额减少25%;钱主的利息收入,不论新债旧欠,年利率一律不准超过一分(即10%)。”该条例不仅规定了地主应该普遍减租减息,不得拒不实行,而且规定农民有缴租缴息的义务,不得拒不交纳。

    此外,在《陕甘宁边区土地租佃条例》中也规定:“承租人应依本条例所定减租后之租额交租,不得短少。其有力能交而故意不交者,出租人有请求政府依法追缴之权。”这一规定保证了地主和钱主的租息收入,也减轻了农民的租息负担。

    对于当时的形势来说,地主减租减息,农民缴租缴息的政策,取得了很好的社会效果,既改善了人民的生活,提高了农民的抗战积极性,又联合了地主一致抗日,产生了非常大的作用。

    为了改善农民的生活,使广大的农民群众积极投身到抗日的队伍中,抗日根据地的土地制度极力保障农民的地权和财权,而且,在减租减息和承租承佃的规定中,也是以保护贫苦农民的利益为主。这些规定,不但为抗日积蓄了一定的有生力量,而且还为消灭封建半封建的土地剥削制度,实现“耕者有其田”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解放战争时期:解放区土地改革及《中国土地法大纲》

    1945年抗日战争胜利后,虽然各解放区继续实行减租减息政策,但由于农民在抗日战争中付出了极大的代价,作出了巨大牺牲,他们急需土地。

    在山西、河北等老革命根据地,农民已自发地从地主手中夺回土地。党中央根据国内的形势,为满足农民对土地的要求,及时改变了土地政策,于1946年5月4日发出《关于土地问题的指示》(下面简称“五四指示”),其基本精神是,决定拥护群众在反奸、清算、减租、减息、退租、退息等斗争中,从地主手里获得土地,实现“耕者有其田”。其主要内容如下:要集中力量向汉奸、豪绅、恶霸作坚决的斗争,并迫使他们拿出土地,实现耕者有其田;要区分地主的大、中、小,恶霸非恶霸,对中小地主在生活上适当照顾;中小地主与农民纠纷,采取仲裁方式解决;一般不动富农的土地;尽一切办法使中农参加运动,决不能伤害中农的利益,以取得中农的支持和同情;鼓励地主与富农自动献地,一般不变动富农土地;没收的土地、财产以及献地优先分给烈士遗属、抗日战士、家属及贫苦农民;严禁乱打乱抓乱杀;要团结90%以上的人,建立反封建的统一战线,以夺取土地改革的胜利。

    各解放区根据“五四指示”精神的指引,放手发动群众,为实现耕者有其田,开展了一系列斗争。1946年,各解放区的土地改革取得了很大成绩。如晋冀鲁豫解放区有1000万农民获得了土地;苏皖解放区和山东解放区各有1500万农民获得了土地;东北解放区农民获得2600万亩土地。“五四指示”标志着中国共产党的土地政策,由抗日战争时期的减租减息政策向没收地主的土地分配给农民的政策转变。

    尽管各解放区的土地改革取得了很大的成绩,但由于历史局限性以及土地改革政策的不彻底,大部分地区的土地改革都不彻底,即使是改革比较彻底的地方也存在一些问题。比如,在土改中保留地主的土地财产。地主保留的土地是农民的1到2倍,根本没有提及要消灭封建剥削,对农民与中小地主之间的矛盾“应多采取调解仲裁方式解决。”对于分配土地的方法只规定了一条,“要公平合理”,其他的都没有明确,因此并不并不彻底。

    由于政策上的不彻底,使地主富农找到了反抗土地改革的借口和机会,更为那些以执行“五四指示”之名,行反对“五四指示”之实的人提供了借口,不但打击了农民的积极性,而且还严重阻碍了土地革命的进展。

    在这种形势下,中国共产党总结了土地改革的经验教训,决定实行彻底的土地改革。1947年,中国共产党在河北省平山县西柏坡召开了全国土地会议,制定了《中国土地法大纲》。

    《中国土地法大纲》不但肯定和发展了1946年“五四指示”中提出的将地主土地分配给农民的原则,而且改正了其中对地主照顾过多的不彻底性,它由此成了一个在全国彻底消灭封建剥削制度的纲领性文件,其进步作用是以前任何一次土地改革都不能比拟的,可以说,它是中国农业发展的里程碑。

    此外,它总结了中国共产党二十多年土地革命的基本经验教训,是一个正确的土地纲领,它体现了土地改革的总路线,调动了农民革命与生产的积极性,对保证战争胜利起了决定性的作用。当然,《中国土地法大纲》也有一定的缺点:没有规定农村阶级的标准;对于地主与富农、大地主与小地主、恶霸与非恶霸存在平均主义问题;没有区别对待老区、半老区、新区。

    虽然抗日战争时期的减租减息政策减轻了地主阶级对贫苦农民的封建剥削,但这只是减轻了地主阶级对农民的剥削程度,并没有从根本上改变旧中国地主对土地的封建占有关系,农民并没有真正实现拥有土地的愿望,中国农民切身的土地问题并没有得到切实的解决。恢复时期要彻底解放农业生产力,仍然需要根据生产关系一定要适合生产力这一客观经济规律的要求,继续完成民主革命的主要任务,消灭封建的土地所有制,实行“耕者有其田”。

    为此,《中国土地法大纲》为土地改革明确规定了大方向。然而要消除封建土地制度,就势必会引起地主阶级的对抗,这就需要依靠那些贫农和雇农的力量,一同争取土地改革的胜利。所以,在土地改革中,建立起了贫农团,树立贫农的绝对优势,由他们推选出自己的代表组成实施土地改革的合法机关,为对抗地以及富农的反抗做了充足的准备。

    截至1950年春,东北、华北等老解放区的16000万人口的地区完成了土地改革。华东、中南、西南、西北等新解放区大约有26400多万农业人口的地区依旧处在为进行土地改革的状态。从1950年秋天开始,新解放区也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的规定,陆续进行了土地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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