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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

    (第一章)总则

    1.1为规范证券市场交易行为,维护证券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章程》,制定本规则。

    1.2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上市的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以下统称“证券”)的交易,适用本规则。本规则未作规定的,适用本所其他有关规定。

    1.3证券交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1.4证券交易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及本所相关业务规则,遵循自愿、有偿、诚实信用原则。

    1.5证券交易采用无纸化的集中交易或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二章)交易市场

    (第一节)交易场所

    2.1.1本所为证券交易提供交易场所及设施。交易场所及设施由交易主机、交易大厅、参与者交易业务单元、报盘系统及相关的通信系统等组成。

    2.1.2本所设置交易大厅。本所会员(以下简称“会员”)可以通过其派驻交易大厅的交易员进行申报。

    除经本所特许外,进入交易大厅的,仅限下列人员:

    (一)登记在册交易员;

    (二)场内监管人员。

    (第二节)交易参与人与交易权

    2.2.1会员及本所认可的机构进入本所市场进行证券交易的,须向本所申请取得相应席位和交易权,成为本所交易参与人。

    交易参与人应当通过在本所申请开设的参与者交易业务单元进行证券交易。

    2.2.2参与者交易业务单元,是指交易参与人据此可以参与本所证券交易,享有及行使相关交易权利,并接受本所相关交易业务管理的基本单位。

    2.2.3参与者交易业务单元和交易权限等管理细则由本所另行规定,报证监会批准后生效。

    (第三节)交易品种

    2.3.1下列证券可以在本所市场挂牌交易:

    (一)股票;

    (二)基金;

    (三)债券;

    (四)债券回购;

    (五)权证;

    (六)经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交易品种。

    (第四节)交易时间

    2.4.1本所交易日为每周一至周五。

    国家法定假日和本所公告的休市日,本所市场休市。

    2.4.2采用竞价交易方式的,每个交易日的9∶15至9∶25为开盘集合竞价时间,9∶30至11∶30、13∶00至15∶00为连续竞价时间,开市期间停牌并复牌的证券除外。

    根据市场发展需要,经证监会批准,本所可以调整交易时间。

    2.4.3交易时间内因故停市,交易时间不作顺延。

    (第三章)证券买卖

    (第一节)一般规定

    3.1.1会员接受投资者的买卖委托后,应当按照委托的内容向本所申报,并承担相应的交易、交收责任。会员接受投资者买卖委托达成交易的,投资者应当向会员交付其委托会员卖出的证券或其委托会员买入证券的款项,会员应当向投资者交付卖出证券所得款项或买入的证券。

    3.1.2会员通过其拥有的参与者交易业务单元和相关的报送渠道向本所交易主机发送买卖申报指令,并按本规则达成交易,交易结果及其他交易记录由本所发送至会员。

    3.1.3会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妥善保管委托和申报记录。

    3.1.4投资者买入的证券,在交收前不得卖出,但实行回转交易的除外。

    证券的回转交易是指投资者买入的证券,经确认成交后,在交收前全部或部分卖出。

    3.1.5债券和权证实行当日回转交易,B股实行次交易日起回转交易。

    3.1.6根据市场需要,本所可以实行一级交易商制度,具体办法由本所另行规定,报证监会批准后生效。

    (第二节)指定交易

    3.2.1本所市场证券交易实行全面指定交易制度,境外投资者从事B股交易除外。

    3.2.2全面指定交易是指参与本所市场证券买卖的投资者必须事先指定一家会员作为其买卖证券的受托人,通过该会员参与本所市场证券买卖。

    3.2.3投资者应当与指定交易的会员签订指定交易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指定交易协议一经签订,会员即可根据投资者的申请向本所交易主机申报办理指定交易手续。

    3.2.4本所在开市期间接受指定交易申报指令,该指令被交易主机接受后即刻生效。

    3.2.5投资者变更指定交易的,应当向已指定的会员提出撤销申请,由该会员申报撤销指令。对于符合撤销指定条件的,会员不得限制、阻挠或拖延其办理撤销指定手续。

    3.2.6指定交易撤销后即可重新申办指定交易。

    3.2.7指定交易的其他事项按照本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节)委托

    3.3.1投资者买卖证券,应当开立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并与会员签订证券交易委托协议。协议生效后,投资者即成为该会员经纪业务的客户(以下简称“客户”)。

    投资者开立证券账户,按本所指定登记结算机构的规定办理。

    3.3.2客户可以通过书面或电话、自助终端、互联网等自助委托方式委托会员买卖证券。电话、自助终端、互联网等自助委托应当按相关规定操作。

    3.3.3客户通过自助委托方式参与证券买卖的,会员应当与其签订自助委托协议。

    3.3.4除本所另有规定外,客户的委托指令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证券账户号码;

    (二)证券代码;

    (三)买卖方向;

    (四)委托数量;

    (五)委托价格;

    (六)本所及会员要求的其他内容。

    3.3.5客户可以采用限价委托或市价委托的方式委托会员买卖证券。

    限价委托是指客户委托会员按其限定的价格买卖证券,会员必须按限定的价格或低于限定的价格申报买入证券;按限定的价格或高于限定的价格申报卖出证券。

    市价委托是指客户委托会员按市场价格买卖证券。

    3.3.6客户可以撤销委托的未成交部分。

    3.3.7被撤销和失效的委托,会员应当在确认后及时向客户返还相应的资金或证券。

    3.3.8会员向客户买卖证券提供融资融券服务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节)申报

    3.4.1本所接受会员竞价交易申报的时间为每个交易日9∶15至9∶25、9∶30至11∶30、13∶00至15∶00。

    每个交易日9∶20至9∶25的开盘集合竞价阶段,本所交易主机不接受撤单申报;其他接受交易申报的时间内,未成交申报可以撤销。撤销指令经本所交易主机确认方为有效。

    本所认为必要时,可以调整接受申报时间。

    3.4.2会员应当按照客户委托的时间先后顺序及时向本所申报。

    3.4.3本所接受会员的限价申报和市价申报。

    3.4.4根据市场需要,本所可以接受下列方式的市价申报:

    (一)最优五档即时成交剩余撤销申报,即该申报在对手方时最优五个价位内以对手方价格为成交价逐次成交,剩余未成交部分自动撤销。

    (二)最优五档即时成交剩余转限价申报,即该申报在对手方时五个最优价位内以对手方价格为成交价逐次成交,剩余未成交部分按本方申报最新成交价转为限价申报;如该申报无成交的,按本方最优报价转为限价申报;如无本方申报的,该申报撤销。

    (三)本所规定的其他方式。

    3.4.5市价申报只适用于有价格涨跌幅限制证券连续竞价期间的交易,本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3.4.6限价申报指令应当包括证券账号、营业部代码、证券代码、买卖方向、数量、价格等内容。

    市价申报指令应当包括申报类型、证券账号、营业部代码、证券代码、买卖方向、数量等内容。

    申报指令按本所规定的格式传送。本所认为必要时,可以调整申报的内容及方式。

    3.4.7通过竞价交易买入股票、基金、权证的,申报数量应当为100股份或其整数倍。

    卖出股票、基金、权证时,余额不足100股(份)的部分,应当一次性申报卖出。

    3.4.8竞价交易中,债券交易的申报数量应当为1手或其整数倍,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的申报数量应当为100手或其整数倍,债券买断式回购交易的申报数量应当为1000手或其整数倍。

    债券交易和债券买断式回购交易以人民币1000元面值债券为1手,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以人民币1000元标准券为1手。

    3.4.9股票、基金、权证交易单笔申报最大数量应当不超过100万股(份),债券交易和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单笔申报最大数量应当不超过1万手,债券买断式回购交易单笔申报最大数量应当不超过5万手。

    根据市场需要,本所可以调整证券的单笔申报最大数量。

    3.4.10不同证券的交易采用不同的计价单位。股票为“每股价格”,基金为“每份基金价格”,权证为“每份权证价格”,债券为“每百元面值债券的价格”,债券质押式回购为“每百元资金到期年收益”,债券买断式回购为“每百元面值债券的到期购回价格”。

    3.4.11A股、债券交易和债券买断式回购交易的申报价格最小变动单位为0.01元人民币,基金、权证交易为0.001元人民币,B股交易为0.001美元,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为0.005元。

    3.4.12根据市场需要,本所可以调整各类证券单笔买卖申报数量和申报价格的最小变动单位。

    3.4.13本所对股票、基金交易实行价格涨跌幅限制,涨跌幅比例为10%,其中ST股票和*ST股票价格涨跌幅比例为5%。

    股票、基金涨跌幅价格的计算公式为:涨跌幅价格=前收盘价×(1±涨跌幅比例)。

    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原则取至价格最小变动单位。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首个交易日无价格涨跌幅限制:

    (一)首次公开发行上市的股票和封闭式基金;

    (二)增发上市的股票;

    (三)暂停上市后恢复上市的股票;

    (四)本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经证监会批准,本所可以调整证券的涨跌幅比例。

    3.4.14买卖有价格涨跌幅限制的证券,在价格涨跌幅限制以内的申报为有效申报,超过价格涨跌幅限制的申报为无效申报。

    3.4.15买卖无价格涨跌幅限制的证券,集合竞价阶段的有效申报价格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股票交易申报价格不高于前收盘价格的200%,并且不低于前收盘价格的50%;

    (二)基金、债券交易申报价格最高不高于前收盘价格的150%,并且不低于前收盘价格的70%。

    集合竞价阶段的债券回购交易申报无价格限制。

    3.4.16买卖无价格涨跌幅限制的证券,连续竞价阶段的有效申报价格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申报价格不高于即时揭示的最低卖出价格的110%且不低于即时揭示的最高买入价格的90%,同时不高于上述最高申报价与最低申报价平均数的130%且不低于该平均数的70%;

    (二)即时揭示中无买入申报价格的,即时揭示的最低卖出价格、最新成交价格中较低者视为前项最高买入价格;

    (三)即时揭示中无卖出申报价格的,即时揭示的最高买入价格、最新成交价格中较高者视为前项最低卖出价格。

    当日无交易的,前收盘价格视为最新成交价格。

    根据市场需要,本所可以调整申报价格限制的规定。

    3.4.17申报当日有效。每笔参与竞价交易的申报不能一次全部成交时,未成交的部分继续参加当日竞价,本规则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五节)竞价

    3.5.1证券竞价交易采用集合竞价和连续竞价两种方式。

    集合竞价是指在规定时间内接受的买卖申报一次性集中撮合的竞价方式。

    连续竞价是指对买卖申报逐笔连续撮合的竞价方式。

    3.5.2集合竞价期间未成交的买卖申报,自动进入连续竞价。

    (第六节)成交

    3.6.1证券竞价交易按价格优先、时间优先的原则撮合成交。

    成交时价格优先的原则为:较高价格买入申报优先于较低价格买入申报,较低价格卖出申报优先于较高价格卖出申报。

    成交时时间优先的原则为:买卖方向、价格相同的,先申报者优先于后申报者。先后顺序按交易主机接受申报的时间确定。

    3.6.2集合竞价时,成交价格的确定原则为:

    (一)可实现最大成交量的价格;

    (二)高于该价格的买入申报与低于该价格的卖出申报全部成交的价格;

    (三)与该价格相同的买方或卖方至少有一方全部成交的价格。

    两个以上申报价格符合上述条件的,使未成交量最小的申报价格为成交价格;仍有两个以上使未成交量最小的申报价格符合上述条件的,其中间价为成交价格。

    集合竞价的所有交易以同一价格成交。

    3.6.3连续竞价时,成交价格的确定原则为:

    (一)最高买入申报价格与最低卖出申报价格相同,以该价格为成交价格;

    (二)买入申报价格高于即时揭示的最低卖出申报价格的,以即时揭示的最低卖出申报价格为成交价格;

    (三)卖出申报价格低于即时揭示的最高买入申报价格的,以即时揭示的最高买入申报价格为成交价格。

    3.6.4按成交原则达成的价格不在最小价格变动单位范围内的,按照四舍五入原则取至相应的最小价格变动单位。

    3.6.5买卖申报经交易主机撮合成交后,交易即告成立。符合本规则各项规定达成的交易于成立时生效,买卖双方必须承认交易结果,履行清算交收义务。

    因不可抗力、意外事件、交易系统被非法侵入等原因造成严重后果的交易,本所可以采取适当措施或认定无效。

    对显失公平的交易,经本所认定并经理事会同意,可以采取适当措施,并向证监会报告。

    违反本规则,严重破坏证券市场正常运行的交易,本所有权宣布取消,由此造成的损失由违规交易者承担。

    3.6.6依照本规则达成的交易,其成交结果以本所交易主机记录的成交数据为准。

    3.6.7证券交易的清算交收业务,应当按照本所指定的登记结算机构的规定办理。

    (第七节)大宗交易

    3.7.1在本所进行的证券买卖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采用大宗交易方式:

    (一)A股单笔买卖申报数量应当不低于50万股,或者交易金额不低于300万元人民币;

    (二)B股单笔买卖申报数量应当不低于50万股,或者交易金额不低于30万美元;

    (三)基金大宗交易的单笔买卖申报数量应当不低于300万份,或者交易金额不低于300万元;

    (四)国债及债券回购大宗交易的单笔买卖申报数量应当不低于1万手,或者交易金额不低于1000万元;

    (五)其他债券单笔买卖申报数量应当不低于1000手,或者交易金额不低于100万元。

    本所可以根据市场情况调整大宗交易的最低限额。

    3.7.2本所接受大宗交易申报的时间为每个交易日9∶30至11∶30、13∶00至15∶30。

    3.7.3大宗交易的申报包括意向申报和成交申报。

    意向申报指令应包括证券账号、证券代码、买卖方向等。

    成交申报指令应包括证券代码、证券账号、买卖方向、成交价格、成交数量等。

    3.7.4意向申报应当真实有效。申报方价格不明确的,视为至少愿以规定的最低价格买入或最高价格卖出;数量不明确的,视为至少愿以大宗交易单笔买卖最低申报数量成交。

    3.7.5当意向申报被会员接受(包括其他会员报出比意向申报更优的价格)时,申报方应当至少与一个接受意向申报的会员进行成交申报。

    3.7.6有涨跌幅限制证券的大宗交易成交价格,由买卖双方在当日涨跌幅价格限制范围内确定。

    无涨跌幅限制证券的大宗交易成交价格,由买卖双方在前收盘价的上下30%或当日已成交的最高、最低价之间自行协商确定。

    3.7.7买卖双方达成协议后,向本所交易系统提出成交申报,申报的交易价格和数量必须一致。

    成交申报一经本所确认,不得变更或撤销,买卖双方必须承认交易结果。

    3.7.8会员应保证大宗交易参与者实际拥有与意向申报和成交申报相对应的证券或资金。

    3.7.9本所债券大宗交易实行一级交易商制度。

    经本所认可的会员,可以担任一级交易商,通过本所大宗交易系统进行债券双边报价业务。

    3.7.10大宗交易不纳入本所即时行情和指数的计算,成交量在大宗交易结束后计入该证券成交总量。

    3.7.11每个交易日大宗交易结束后,属于股票和基金大宗交易的,本所公告证券名称、成交价、成交量及买卖双方所在会员营业部的名称等信息;属于债券和债券回购大宗交易的,本所公告证券名称、成交价和成交量等信息。

    (第八节)债券回购交易

    3.8.1债券回购交易包括债券买断式回购交易和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等。

    3.8.2债券买断式回购交易是指债券持有人将债券卖给购买方的同时,交易双方约定在未来某一日期,卖方再以约定价格从买方购回相等数量同种债券的交易。

    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是指债券持有人在将债券质押的同时,将相应债券以标准券折算比率计算出的标准券数量为融资额度而进行的质押融资,交易双方约定在回购期满后返还资金和解除质押的交易。

    3.8.3债券回购交易的期限按日历时间计算。如到期日为非交易日,顺延至下一个交易日结算。

    (第四章)其他交易事项

    (第一节)开盘价与收盘价

    4.1.1证券的开盘价为当日该证券的第一笔成交价格。

    4.1.2证券的开盘价通过集合竞价方式产生,不能产生开盘价的,以连续竞价方式产生。

    4.1.3证券的收盘价为当日该证券最后一笔交易前一分钟所有交易的成交量加权平均价(含最后一笔交易)。当日无成交的,以前收盘价为当日收盘价。

    (第二节)挂牌、摘牌、停牌与复牌

    4.2.1本所对上市证券实行挂牌交易。

    4.2.2证券上市期届满或依法不再具备上市条件的,本所终止其上市交易,并予以摘牌。

    4.2.3股票、封闭式基金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本所可以决定停牌,直至相关当事人作出公告当日的上午10∶30予以复牌。

    根据市场发展需要,本所可以调整停牌证券的复牌时间。

    4.2.4本所可以对涉嫌违法违规交易的证券实施特别停牌并予以公告,相关当事人应按照本所的要求提交书面报告。

    特别停牌及复牌的时间和方式由本所决定。

    4.2.5证券停牌时,本所发布的行情中包括该证券的信息;证券摘牌后,行情中无该证券的信息。

    4.2.6证券开市期间停牌的,停牌前的申报参加当日该证券复牌后的交易;停牌期间,可以继续申报,也可以撤销申报;复牌时对已接受的申报实行集合竞价,集合竞价期间不揭示虚拟开盘参考价格、虚拟匹配量、虚拟未匹配量。

    4.2.7证券挂牌、摘牌、停牌与复牌的,本所予以公告。

    4.2.8证券挂牌、摘牌、停牌与复牌的其他规定,按照本所上市规则或其他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节)除权与除息

    4.3.1上市证券发生权益分派、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情况,本所在权益登记日(B股为最后交易日)次一交易日对该证券作除权除息处理,本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4.3.2除权(息)参考价格的计算公式为:

    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现金红利)+配(新)股价格×流通股份变动比例]÷(1+流通股份变动比例)。

    证券发行人认为有必要调整上述计算公式的,可向本所提出调整申请并说明理由。本所可以根据申请决定调整除权(息)参考价格计算公式,并予以公布。

    除权(息)日即时行情中显示的该证券的前收盘价为除权(息)参考价。

    4.3.3除权(息)日证券买卖,按除权(息)参考价格作为计算涨跌幅度的基准,本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五章)交易信息

    (第一节)一般规定

    5.1.1本所每个交易日发布证券交易即时行情、证券指数、证券交易公开信息等交易信息。

    5.1.2本所及时编制反映市场成交情况的各类日报表、周报表、月报表和年报表,并予以发布。

    5.1.3本所市场产生的交易信息归本所所有。未经本所许可,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使用和传播。

    经本所许可使用交易信息的机构和个人,未经本所同意,不得将本所交易信息提供给其他机构和个人使用或予以传播。

    5.1.4证券交易信息的管理办法由本所另行规定。

    (第二节)即时行情

    5.2.1每个交易日9∶15至9∶25开盘集合竞价期间,即时行情内容包括:证券代码、证券简称、前收盘价格、虚拟开盘参考价格、虚拟匹配量和虚拟未匹配量。

    5.2.2连续竞价期间,即时行情内容包括:证券代码、证券简称、前收盘价格、最新成交价格、当日最高成交价格、当日最低成交价格、当日累计成交数量、当日累计成交金额、实时最高五个买入申报价格和数量、实时最低五个卖出申报价格和数量。

    5.2.3首次上市证券上市首日,其即时行情显示的前收盘价格为其发行价,本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5.2.4即时行情通过通信系统传输至各会员,会员应在本所许可的范围内使用。

    5.2.5根据市场发展需要,本所可以调整即时行情发布的方式和内容。

    (第三节)证券指数

    5.3.1本所编制综合指数、成分指数、分类指数等证券指数,以反映证券交易总体价格或某类证券价格的变动和走势,随即时行情发布。

    5.3.2证券指数的编制遵循公开透明的原则。

    5.3.3证券指数设置和编制的具体方法由本所另行规定。

    (第四节)证券交易公开信息

    5.4.1有价格涨跌幅限制的股票、封闭式基金竞价交易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所公布当日买入、卖出金额最大的五家会员营业部的名称及其买入、卖出金额:

    (一)日收盘价格涨跌幅偏离值达到±7%的各前三只股票(基金);

    收盘价格涨跌幅偏离值的计算公式为:收盘价格涨跌幅偏离值=单只股票(基金)涨跌幅-对应分类指数涨跌幅。

    (二)日价格振幅达到15%的前三只股票(基金);

    价格振幅的计算公式为:价格振幅=(当日最高价格-当日最低价格)/当日最低价格×100%。

    (三)日换手率达到20%的前三只股票(基金);

    换手率的计算公式为:换手率=成交股数(份额)/流通股数(份额)×100%。

    收盘价格涨跌幅偏离值、价格振幅或换手率相同的,依次按成交金额和成交量选取。

    对应分类指数包括本所编制的上证A股指数、上证B股指数和上证基金指数等。

    对3.4.13规定的无价格涨跌幅限制的股票、封闭式基金,本所公布当日买入、卖出金额最大的五家会员营业部的名称及其买入、卖出金额。

    5.4.2股票、封闭式基金竞价交易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异常波动,本所分别公告该股票、封闭式基金交易异常波动期间累计买入、卖出金额最大五家会员营业部的名称及其买入、卖出金额:

    (一)连续三个交易日内日收盘价格涨跌幅偏离值累计达到±20%的;

    (二)ST股票和*ST股票连续三个交易日内日收盘价格涨跌幅偏离值累计达到±15%的;

    (三)连续三个交易日内日均换手率与前五个交易日的日均换手率的比值达到30倍,并且该股票、封闭式基金连续三个交易日内的累计换手率达到20%的;

    (四)本所或证监会认定属于异常波动的其他情形。

    异常波动指标自复牌之日起重新计算。

    对3.4.13规定的无价格涨跌幅限制的股票、封闭式基金不纳入异常波动指标的计算。

    5.4.3本所根据第4.2.4条对证券实施特别停牌的,根据需要可以公布以下信息:

    (一)成交金额最大的五家会员营业部的名称及其买入、卖出数量和买入、卖出金额;

    (二)股份统计信息;

    (三)本所认为应披露的其他信息。

    5.4.4证券交易公开信息涉及机构的,公布名称为“机构专用”。

    5.4.5根据市场发展需要,本所可以调整证券交易公开信息的内容。

    (第六章)交易行为监督

    6.1本所对下列可能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的异常交易行为,予以重点监控:

    (一)可能对证券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披露前,大量买入或者卖出相关证券;

    (二)以同一身份证明文件、营业执照或其他有效证明文件开立的证券账户之间,大量或者频繁进行互为对手方的交易;

    (三)委托、授权给同一机构或者同一个人代为从事交易的证券账户之间,大量或者频繁进行互为对手方的交易;

    (四)两个或两个以上固定的或涉嫌关联的证券账户之间,大量或者频繁进行互为对手方的交易;

    (五)大笔申报、连续申报或者密集申报,以影响证券交易价格;

    (六)频繁申报或频繁撤销申报,以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其他投资者的投资决定;

    (七)巨额申报,且申报价格明显偏离申报时的证券市场成交价格;

    (八)一段时期内进行大量且连续的交易;

    (九)在同一价位或者相近价位大量或者频繁进行回转交易;

    (十)大量或者频繁进行高买低卖交易;

    (十一)进行与自身公开发布的投资分析、预测或建议相背离的证券交易;

    (十二)在大宗交易中进行虚假或其他扰乱市场秩序的申报;

    (十三)本所认为需要重点监控的其他异常交易。

    6.2会员及其营业部发现投资者的证券交易出现6.1条所列异常交易行为之一,且可能严重影响证券交易秩序的,应当予以提醒,并及时向本所报告。

    6.3出现6.1条所列异常交易行为之一,且对证券交易价格或者交易量产生重大影响的,本所可采取非现场调查和现场调查措施,要求相关会员及其营业部提供投资者开户资料、授权委托书、资金存取凭证、资金账户情况、相关交易情况等资料;如异常交易涉及投资者的,本所可以直接要求其提供有关材料。

    6.4会员及其营业部、投资者应当配合本所进行相关调查,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提供有关文件和资料。

    6.5对情节严重的异常交易行为,本所可以视情况采取下列措施:

    (一)口头或书面警示;

    (二)约见谈话;

    (三)要求相关投资者提交书面承诺;

    (四)限制相关证券账户交易;

    (五)报请证监会冻结相关证券账户或资金账户;

    (六)上报证监会查处。

    如对第(四)项措施有异议的,可以向本所提出复核申请。复核期间不停止相关措施的执行。

    (第七章)交易异常情况处理

    7.1发生下列交易异常情况之一,导致部分或全部交易不能进行的,本所可以决定技术性停牌或临时停市:

    (一)不可抗力;

    (二)意外事件;

    (三)技术故障;

    (四)本所认定的其他异常情况。

    7.2出现行情传输中断或无法申报的会员营业部数量超过营业部总数10%以上的交易异常情况,本所可以实行临时停市。

    7.3本所认为可能发生第7.1条、第7.2条规定的交易异常情况,并会严重影响交易正常进行的,可以决定技术性停牌或临时停市。

    7.4本所对技术性停牌或临时停市决定予以公告。

    7.5技术性停牌或临时停市原因消除后,本所可以决定恢复交易。

    7.6除本所认定的特殊情况外,技术性停牌或临时停市后当日恢复交易的,技术性停牌或临时停市前交易主机已经接受的申报有效。交易主机在技术性停牌或临时停市期间继续接受申报,在恢复交易时对已接受的申报实行集合竞价交易。

    7.7因交易异常情况及本所采取的相应措施造成的损失,本所不承担责任。

    (第八章)交易纠纷

    8.1会员之间、会员与客户之间发生交易纠纷,相关会员应当记录有关情况,以备本所查阅。交易纠纷影响正常交易的,会员应当及时向本所报告。

    8.2会员之间、会员与客户之间发生交易纠纷,本所可以按有关规定,提供必要的交易数据。

    8.3客户对交易有疑义的,会员应当协调处理。

    (第九章)交易费用

    9.1投资者买卖证券成交的,应当按规定向代其进行证券买卖的会员交纳佣金。

    9.2会员应当按规定向本所交纳会员费、交易经手费及其他费用。

    9.3证券交易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和管理办法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章)纪律处分

    10.1会员违反本规则的,本所责令其改正,并视情节轻重单处或并处:

    (一)在会员范围内通报批评;

    (二)在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公开谴责;

    (三)暂停或者限制交易;

    (四)取消交易资格;

    (五)取消会员资格。

    10.2会员对前条(二)、(三)、(四)、(五)项处分有异议的,可以自接到处分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本所理事会申请复核。复核期间不停止相关处分的执行。

    (第十一章)附则

    11.1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债券、债券回购、权证等品种的其他交易事项,由本所另行规定。

    11.2本规则中所述时间,以本所交易主机的时间为准。

    11.3本所有关股票、基金交易异常波动的规定与本规则不一致的,按本规则执行。

    11.4本规则下列用语含义:

    (一)市场:指本所设立的证券交易市场。

    (二)上市交易:指证券在本所挂牌交易。

    (三)委托:指投资者向会员进行具体授权买卖证券的行为。

    (四)申报:指会员向本所交易主机发送证券买卖指令的行为。

    (五)标准券:指由不同债券品种按相应折算率折算形成的,用以确定可利用质押式回购交易进行融资的额度。

    (六)最优价:指集中申报簿中买方的最高价或卖方的最低价。集中申报簿指交易主机中某一时点按买卖方向以及价格优先、时间优先顺序排列的所有未成交申报队列。

    (七)虚拟开盘参考价格:指特定时点的所有有效申报按照集合竞价规则虚拟成交并予以即时揭示的价格。

    (八)虚拟匹配量:指特定时点按照虚拟开盘参考价格虚拟成交并予以即时揭示的申报数量。

    (九)虚拟未匹配量:指特定时点不能按照虚拟开盘参考价格虚拟成交并予以即时揭示的买方或卖方剩余申报数量。

    11.5本规则经本所理事会通过,报证监会批准后生效。修改时亦同。

    11.6本规则由本所负责解释。

    11.7本规则自2006年7月1日起施行。

    2.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

    (第一章)总则

    1.1为规范证券市场交易行为,维护证券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章程》,制定本规则。

    1.2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上市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以下统称“证券”)的交易,适用本规则。

    本规则未作规定的,适用本所其他有关规定。

    1.3证券交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1.4投资者交易行为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本所有关业务规则,遵循自愿、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

    1.5证券交易采用无纸化的集中交易或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二章)交易市场

    (第一节)交易场所

    2.1.1本所为证券交易提供交易场所及设施。交易场所及设施由交易主机、交易大厅、交易席位、报盘系统及相关的通信系统等组成。

    2.1.2经本所同意,会员可以通过其派驻交易大厅的交易员进行申报。

    除经本所特许外,进入交易大厅的,仅限于下列人员:

    (一)登记在册交易员;

    (二)场内监管人员。

    2.1.3本所对会员实施交易权限管理,具体办法另行规定,报证监会批准后生效。

    (第二节)交易品种

    2.2.1下列证券可以在本所市场挂牌交易:

    (一)股票;

    (二)基金;

    (三)债券;

    (四)债券回购;

    (五)权证;

    (六)经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交易品种。

    (第三节)交易时间

    本所交易日为每周一至周五。

    国家法定假日和本所公告的休市日,本所市场休市。

    证券采用竞价交易方式的,每个交易日的9∶15至9∶25为开盘集合竞价时间,9∶30至11∶30、13∶00至14∶57为连续竞价时间,14∶57至15∶00为收盘集合竞价时间。

    经证监会批准,本所可以调整交易时间。

    交易时间内因故停市,交易时间不作顺延。

    (第三章)证券买卖

    (第一节)一般规定

    会员接受投资者的买卖委托后,应当按照委托的内容向本所申报,并承担相应的交易、交收责任。

    会员接受投资者买卖委托达成交易的,投资者应当向会员交付其委托会员卖出的证券或其委托会员买入证券的款项,会员应当向投资者交付卖出证券所得款项或买入的证券。

    会员通过报盘系统向本所交易主机发送买卖申报指令,并按本规则达成交易,交易记录由本所发送至会员。

    会员应当按有关规定妥善保管委托和申报记录。

    投资者买入的证券,在交收前不得卖出,但实行回转交易的除外。

    证券的回转交易是指投资者买入的证券,经确认成交后,在交收前全部或部分卖出。

    债券、债券回购实行当日回转交易,B股实行次交易日起回转交易。

    本所可以根据市场需要,实行主交易商制度,具体办法由本所另行规定,报证监会批准后生效。

    (第二节)委托

    投资者买卖证券,应当开立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并与会员签订证券交易委托协议。协议生效后,投资者为该会员经纪业务的客户。

    投资者开立证券账户,按本所指定登记结算机构的规定办理。

    客户可以通过书面或电话、自助终端、互联网等自助委托方式委托会员买卖证券。

    电话、自助终端、互联网等自助委托应当按相关规定操作。

    客户通过自助委托方式参与证券买卖的,会员应当与其签订自助委托协议。

    除本所另有规定外,客户的委托指令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证券账户号码;

    (二)证券代码;

    (三)买卖方向;

    (四)委托数量;

    (五)委托价格;

    (六)本所及会员要求的其他内容。

    客户可以采用限价委托或市价委托的方式委托会员买卖证券。

    限价委托是指客户委托会员按其限定的价格买卖证券,会员必须按限定的价格或低于限定的价格申报买入证券;按限定的价格或高于限定的价格申报卖出证券。

    市价委托是指客户委托会员按市场价格买卖证券。

    客户可以撤销委托的未成交部分。

    被撤销和失效的委托,会员应当在确认后及时向客户返还相应的资金或证券。

    会员向客户买卖证券提供融资融券服务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节)申报

    1本所接受会员竞价交易申报的时间为每个交易日的9∶15至11∶30、13∶00至15∶00。

    每个交易日的9∶20至9∶25、14∶57至15∶00,本所交易主机不接受参与竞价交易的撤销申报,在其他接受申报的时间内,未成交申报可以撤销。撤销申报经本所交易主机确认方为有效。

    每个交易日的9∶25至9∶30,交易主机只接受申报,但不对买卖申报或撤销申报作处理。

    本所可以调整接受会员申报的时间。

    3会员应当按照接受客户委托的时间先后顺序及时向本所申报。

    本所接受会员的限价申报和市价申报。

    本所可以根据市场需要,接受下列类型的市价申报:

    (一)对手方最优价格申报;

    (二)本方最优价格申报;

    (三)最优五档即时成交剩余撤销申报;

    (四)即时成交剩余撤销申报;

    (五)全额成交或撤销申报;

    (六)本所规定的其他类型。

    对手方最优价格申报,以申报进入交易主机时集中申报簿中对手方队列的最优价格为其申报价格。

    本方最优价格申报,以申报进入交易主机时集中申报簿中本方队列的最优价格为其申报价格。

    最优五档即时成交剩余撤销申报,以对手方价格为成交价格,与申报进入交易主机时集中申报簿中对手方最优五个价位的申报队列依次成交,未成交部分自动撤销。

    即时成交并撤销申报,以对手方价格为成交价格,与申报进入交易主机时集中申报簿中对手方所有申报队列依次成交,未成交部分自动撤销。

    全额成交或撤销申报,以对手方价格为成交价格,如与申报进入交易主机时集中申报簿中对手方所有申报队列依次成交能够使其完全成交的,则依次成交,否则申报全部自动撤销。

    市价申报只适用于有价格涨跌幅限制证券连续竞价期间的交易。其他交易时间,交易主机不接受市价申报。

    本方最优价格申报进入交易主机时,集中申报簿中本方无申报的,申报自动撤销。

    其他市价申报类型进入交易主机时,集中申报簿中对手方无申报的,申报自动撤销。

    限价申报指令应当包括证券账号、证券代码、席位代码、买卖方向、数量、价格等内容。

    市价申报指令应当包括申报类型、证券账号、证券代码、席位代码、买卖方向、数量等内容。

    申报指令应当按本所规定的格式传送。

    通过竞价交易买入股票或基金的,申报数量应当为100股(份)或其整数倍。

    卖出股票或基金时,余额不足100股(份)部分,应当一次性申报卖出。

    通过竞价交易买入债券以10张或其整数倍进行申报。买入、卖出债券质押式回购以10张或其整数倍进行申报。

    卖出债券时,余额不足10张部分,应当一次性申报卖出。

    债券以人民币100元面额为1张。债券质押式回购以100元标准券为1张。

    股票(基金)竞价交易单笔申报最大数量应当不超过100万股(份),债券和债券质押式回购竞价交易单笔申报最大数量应当不超过10万张。

    不同证券的交易采用不同的计价单位。股票为“每股价格”,基金为“每份基金价格”,债券为“每百元面值的价格”,债券质押式回购为“每百元资金到期年收益”。

    A股、债券、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的申报价格最小变动单位为0.01元人民币;基金交易为0.001元人民币;B股交易为0.01港元。

    本所可以根据市场需要,调整证券单笔买卖申报数量和申报价格的最小变动单位。

    本所对股票、基金交易实行价格涨跌幅限制,涨跌幅比例为10%,其中ST和*ST股票价格涨跌幅比例为5%。

    涨跌幅价格的计算公式为:涨跌幅价格=前收盘价×1±涨跌幅比例。

    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原则取至价格最小变动单位。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股票上市首日不实行价格涨跌幅限制:

    (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的;

    (二)增发股票上市的;

    (三)暂停上市后恢复上市的;

    (四)本所或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经证监会批准,本所可以调整证券的涨跌幅比例。

    3.3.15买卖有价格涨跌幅限制的证券,在价格涨跌幅限制以内的申报为有效申报。超过涨跌幅限制的申报为无效申报。

    买卖有价格涨跌幅限制的中小企业板股票,连续竞价期间超过有效竞价范围的有效申报不能即时参加竞价,暂存于交易主机;当成交价格波动使其进入有效竞价范围时,交易主机自动取出申报,参加竞价。

    买卖无价格涨跌幅限制的证券,超过有效竞价范围的申报不能即时参加竞价,暂存于交易主机;当成交价格波动使其进入有效竞价范围时,交易主机自动取出申报,参加竞价。

    申报当日有效。每笔竞价交易的申报不能一次全部成交时,未成交部分继续参加当日竞价,但第3.3.4条第(三)、(四)、(五)项市价申报类型除外。

    (第四节)竞价

    证券竞价交易采用集合竞价和连续竞价两种方式。

    集合竞价是指对一段时间内接受的买卖申报一次性集中撮合的竞价方式。

    连续竞价是指对买卖申报逐笔连续撮合的竞价方式。

    开盘集合竞价期间未成交的买卖申报,自动进入连续竞价。

    连续竞价期间未成交的买卖申报,自动进入收盘集合竞价。

    有涨跌幅限制证券集合竞价期间有效竞价范围与涨跌幅限制范围一致。

    中小企业板股票连续竞价期间有效竞价范围为最近成交价的上下3%。开盘集合竞价期间没有产生成交的,连续竞价开始时有效竞价范围调整为前收盘价的上下3%。其他有涨跌幅限制证券连续竞价期间有效竞价范围与涨跌幅限制范围一致。

    有效竞价范围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原则取至价格最小变动单位。

    无涨跌幅限制证券的交易按下列方法确定有效竞价范围:

    (一)股票上市首日开盘集合竞价的有效竞价范围为发行价的90%以内,连续竞价、收盘集合竞价的有效竞价范围为最近成交价的上下10%;

    (二)债券上市首日开盘集合竞价的有效竞价范围为发行价的上下30%,连续竞价、收盘集合竞价的有效竞价范围为最近成交价的上下10%,非上市首日开盘集合竞价的有效竞价范围为前收盘价的上下10%,连续竞价、收盘集合竞价的有效竞价范围为最近成交价的上下10%

    (三)债券质押式回购非上市首日开盘集合竞价的有效竞价范围为前收盘价的上下100%,连续竞价、收盘集合竞价的有效竞价范围为最近成交价的上下100%。

    无价格涨跌幅限制的证券在开盘集合竞价期间没有产生成交的,连续竞价开始时,按下列方式调整有效竞价范围:

    (一)有效竞价范围内的最高买入申报价高于发行价或前收盘价的,以最高买入申报价为基准调整有效竞价范围;

    (二)有效竞价范围内的最低卖出申报价低于发行价或前收盘价的,以最低卖出申报价为基准调整有效竞价范围。

    本所可以根据市场需要,调整证券的有效竞价范围。

    (第五节)成交

    证券竞价交易按价格优先、时间优先的原则撮合成交。

    成交时价格优先的原则为:较高价格买入申报优先于较低价格买入申报,较低价格卖出申报优先于较高价格卖出申报。

    成交时时间优先的原则为:买卖方向、价格相同的,先申报者优先于后申报者。先后顺序按交易主机接受申报的时间确定。

    集合竞价时,成交价格的确定原则为:

    (一)可实现最大成交量的价格;

    (二)高于该价格的买入申报与低于该价格的卖出申报全部成交;

    (三)与该价格相同的买方或卖方至少有一方全部成交。

    两个以上价格符合上述条件的,取距前收盘价最近的价格为成交价。

    集合竞价的所有交易以同一价格成交。

    连续竞价时,成交价格的确定原则为:

    (一)最高买入申报与最低卖出申报价格相同,以该价格为成交价;

    (二)买入申报价格高于集中申报簿当时最低卖出申报价格时,以集中申报簿当时的最低卖出申报价格为成交价;

    (三)卖出申报价格低于集中申报簿当时最高买入申报价格时,以集中申报簿当时的最高买入申报价格为成交价。

    买卖申报经交易主机撮合成交后,交易即告成立。符合本规则各项规定达成的交易于成立时生效,买卖双方必须承认交易结果,履行清算交收义务。

    因不可抗力、意外事件、交易系统被非法侵入等原因造成严重后果的交易,本所可以采取适当措施或认定无效。

    对显失公平的交易,经本所认定,可以采取适当措施。

    违反本规则,严重破坏证券市场正常运行的交易,本所有权宣布取消交易。由此造成的损失由违规交易者承担。

    依照本规则达成的交易,其成交结果以本所交易主机记录的成交数据为准。

    会员间的清算交收业务由本所指定的登记结算机构负责办理。

    (第六节)大宗交易

    在本所进行的证券买卖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采用大宗交易方式:

    (一)A股单笔交易数量不低于50万股,或者交易金额不低于300万元人民币;

    (二)B股单笔交易数量不低于5万股,或者交易金额不低于30万元港币;

    (三)基金单笔交易数量不低于300万份,或者交易金额不低于300万元人民币;

    (四)债券单笔交易数量不低于1万张(以人民币100元面额为1张),或者交易金额不低于100万元人民币;

    (五)债券质押式回购单笔交易数量不低于1万张(以人民币100元面额为1张),或者交易金额不低于100万元人民币;

    (六)多只A股合计单向买入或卖出的交易金额不低于500万元人民币,且其中单只A股的交易数量不低于20万股;

    (七)多只基金合计单向买入或卖出的交易金额不低于500万元人民币,且其中单只基金的交易数量不低于100万份;

    (八)多只债券合计单向买入或卖出的交易金额不低于500万元人民币,且其中单只债券的交易数量不低于1.5万张。

    本所可以根据市场需要,调整大宗交易的最低限额。

    本所接受大宗交易申报的时间为每个交易日9∶15至11∶30、13∶00至15∶30。

    大宗交易的申报包括意向申报和成交申报。

    意向申报指令应包括证券账号、证券代码、买卖方向、本方席位代码等内容。意向申报是否明确交易价格和交易数量由申报方自行决定。

    成交申报指令应包括证券账号、证券代码、买卖方向、交易价格、交易数量、对手方席位代码等内容。

    有价格涨跌幅限制证券的大宗交易成交价格,由买卖双方在该证券当日涨跌幅价格限制范围内确定。

    无价格涨跌幅限制证券的大宗交易成交价格,由买卖双方在前收盘价的上下30%或当日已成交的最高、最低价之间自行协商确定。

    买卖双方达成协议后,向本所交易主机提出成交申报,成交申报的交易价格和数量必须一致。每个交易日15∶00至15∶30,交易主机对买卖双方的成交申报进行成交确认。

    成交申报一经本所确认,不得变更或撤销,买卖双方必须承认交易结果。会员应当保证大宗交易参与者实际拥有与意向申报和成交申报相对应的证券或资金。

    大宗交易不纳入本所即时行情和指数的计算,成交量在大宗交易结束后计入当日该证券成交总量。

    每个交易日大宗交易结束后,本所公布大宗交易的证券名称、成交量、成交价以及买卖双方所在会员营业部或席位的名称。

    (第七节)债券回购交易

    债券回购交易可以采取质押式回购交易等方式。

    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是指:债券持有人在将债券质押并将相应债券以标准券折算比率计算出的标准券数量为融资额度向交易对手方进行质押融资的同时,交易双方约定在回购期满后返还资金和解除质押的交易。

    债券回购交易的期限按日历时间计算。如到期日为非交易日,顺延至下一个交易日结算。

    (第四章)其他交易事项

    (第一节)转托管

    投资者可以以同一证券账户在多个证券营业部买入证券。

    投资者买入的证券可通过原买入证券的席位委托卖出,也可以向原买入证券的席位发出转托管指令,转托管完成后,在转入的席位委托卖出。

    转托管的具体规则,由本所指定登记结算机构制定。

    (第二节)开盘价与收盘价

    证券的开盘价为当日该证券的第一笔成交价。

    证券的开盘价通过集合竞价方式产生,不能产生开盘价的,以连续竞价方式产生。

    证券的收盘价通过集合竞价的方式产生。收盘集合竞价不能产生收盘价的,以当日该证券最后一笔交易前一分钟所有交易的成交量加权平均价(含最后一笔交易)为收盘价。

    当日无成交的,以前收盘价为当日收盘价。

    (第三节)挂牌、摘牌、停牌与复牌

    本所对上市证券实施挂牌交易。

    证券上市期届满或依法不再具备上市条件的,本所终止其上市交易,予以摘牌。

    股票、封闭式基金交易出现第5.4.3条规定的异常波动的,本所对相关证券实施停牌,直至有披露义务的当事人作出公告的当日10∶30复牌;公告日为非交易日的,在公告后首个交易日开市时复牌。

    证券交易出现第6.1条规定的异常交易行为的,本所可以视情况对相关证券实施停牌,发布公告,并根据需要公布相关交易、股份统计信息。有披露义务的当事人应按照本所的要求及时公告。

    停牌及复牌的时间,由本所决定。

    证券停牌时,本所发布的行情中包括该证券的信息;证券摘牌后,行情信息中无该证券的信息。

    证券开市期间停牌的,停牌前的申报参加当日该证券复牌后的交易;停牌期间,可以继续申报,也可以撤销申报;复牌时对已接受的申报实行集合竞价,但不揭示集合竞价参考价格、匹配量和未匹配量。集合竞价产生开盘价后,以连续竞价继续当日交易。

    证券的挂牌、摘牌、停牌与复牌,本所予以公告。

    证券挂牌、摘牌、停牌与复牌的其他规定,按照本所上市规则及其他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节)除权与除息

    上市证券发生权益分派、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情况,本所在权益登记日(B股为最后交易日)次一交易日对该证券作除权除息处理,本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除权(息)参考价的计算公式为:

    除权(息)参考价=[(前收盘价-现金红利)+配(新)股价格×流通股份变动比例]÷(1+流通股份变动比例)

    证券发行人认为有必要调整上述计算公式时,可向本所提出调整申请并说明理由。本所可以根据申请调整除权息参考价计算公式,并予以公布。

    除权(息)日即时行情中显示的该证券的前收盘价为除权(息)参考价。

    除权(息)日证券买卖,按除权(息)参考价作为计算涨跌幅度的基准,本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五章)交易信息

    (第一节)一般规定

    本所每个交易日发布证券交易即时行情、证券指数、证券交易公开信息等交易信息。

    本所及时编制反映市场成交情况的各类日报表、周报表、月报表和年报表,并通过本所网站或其他媒体予以公布。

    本所交易信息归本所所有。未经许可,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使用和传播。

    经本所许可使用交易信息的机构和个人,未经同意,不得将交易信息提供给其他机构和个人使用或予以传播。

    证券交易信息的管理办法,本所另行制定。

    (第二节)即时行情

    集合竞价期间,即时行情内容包括:证券代码、证券简称、集合竞价参考价格、匹配量和未匹配量等。

    连续竞价期间即时行情内容包括:证券代码、证券简称、前收盘价、最近成交价、当日最高价、当日最低价、当日累计成交数量、当日累计成交金额、实时最高五个价位买入申报价和数量、实时最低五个价位卖出申报价和数量等。

    首次上市股票、债券上市首日,其即时行情显示的前收盘价为其发行价,基金为其前一日基金份额净值(四舍五入至0.001元)。

    4即时行情通过本所许可的通信系统传输,会员应在本所许可的范围内使用。

    本所可以根据市场需要,调整即时行情发布的方式和内容。

    (第三节)证券指数

    本所编制综合指数、成分指数、分类指数等证券指数,以反映证券交易总体价格或某类证券价格的变动和走势,随即时行情发布。

    证券指数的设置和编制方法,本所另行制定。

    (第四节)证券交易公开信息

    有价格涨跌幅限制的股票、封闭式基金竞价交易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所分别公布相关证券当日买入、卖出金额最大五家会员营业部或席位的名称及其各自的买入、卖出金额:

    (一)日收盘价格涨跌幅偏离值达到±7%的各前三只证券;

    收盘价格涨跌幅偏离值的计算公式为:

    收盘价格涨跌幅偏离值=单只证券涨跌幅-对应分类指数涨跌幅。

    (二)日价格振幅达到15%的前三只证券;

    价格振幅的计算公式为:

    价格振幅=(当日最高价-当日最低价)/当日最低价×100%

    (三)日换手率达到20%的前三只证券;

    换手率的计算公式为:

    换手率=成交股数/流通股数×100%

    收盘价格涨跌幅偏离值、价格振幅或换手率相同的,依次按成交金额和成交量选取。

    A股股票(中小企业板股票除外)、中小企业板股票、B股股票、封闭式基金的对应分类指数是指本所编制的深证A股指数、中小企业板指数、深证B股指数和深证基金指数。

    5.4.2第3.3.14条规定的无价格涨跌幅限制股票,本所公布其当日买入、卖出金额最大的五家会员营业部或席位的名称及其买入、卖出金额。

    5.4.3股票、封闭式基金竞价交易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属于异常波动,本所分别公布其在交易异常波动期间累计买入、卖出金额最大五家会员营业部或席位的名称及其各自累计买入、卖出金额:

    (一)连续三个交易日内日收盘价格涨跌幅偏离值累计达到±20%的;

    (二)ST和*ST股票连续三个交易日内日收盘价格涨跌幅偏离值累计达到±15%的;

    (三)连续三个交易日内日均换手率与前五个交易日的日均换手率的比值达到30倍,并且该证券连续三个交易日内的累计换手率达到20%的;

    (四)本所或证监会认为属于异常波动的其他情况。

    异常波动指标自复牌之日起重新计算。

    第3.3.14条规定的无价格涨跌幅限制股票不纳入异常波动指标的计算。

    5.4.4证券交易公开信息涉及机构专用席位的,公布名称为“机构专用”。

    (第六章)交易行为监督

    6.1本所对下列可能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的异常交易行为,予以重点监控:

    (一)可能对证券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披露前,大量买入或者卖出相关证券;

    (二)以同一身份证明文件、营业执照或其他有效证明文件开立的证券账户之间,大量或者频繁进行互为对手方的交易;

    (三)委托、授权同一机构或者同一个人代为从事交易的证券账户之间,大量或者频繁进行互为对手方的交易;

    (四)两个或两个以上固定的或涉嫌关联的证券账户之间,大量或者频繁进行互为对手方的交易;

    (五)大笔申报、连续申报或者密集申报,以影响证券交易价格;

    (六)频繁申报或撤销申报,以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其他投资者的投资决定;

    (七)巨额申报,且申报价格明显偏离申报时的成交价格;

    (八)一段时期内进行大量且连续的交易;

    (九)在同一价位或者相近价位大量或者频繁进行回转交易;

    (十)大量或者频繁进行高买低卖交易;

    (十一)进行与自身公开发布的投资分析、预测或建议相背离的证券交易;

    (十二)在大宗交易中进行虚假或其他扰乱市场秩序的申报;

    (十三)本所认为需要重点监控的其他异常交易行为。

    6.2会员发现投资者的证券交易出现第6.1条所列异常交易行为之一,且可能严重影响证券交易秩序的,应当予以提醒,并及时向本所报告。

    6.3出现第6.1条所列异常交易行为之一,且对证券交易价格或者交易量产生影响的,本所可采取非现场调查和现场调查措施,要求相关会员及其营业部提供投资者开户资料、授权委托书、资金存取凭证、资金账户情况说明、相关交易情况说明等资料;本所也可以要求相关投资者提供资料。

    6.4会员及其营业部、投资者应当配合本所进行相关调查,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提供有关文件和资料。

    6.5对情节严重的异常交易行为,本所可以视情况采取下列措施:

    (一)口头或书面警示;

    (二)约见谈话;

    (三)要求提交书面承诺;

    (四)限制相关证券账户交易;

    (五)报请证监会冻结相关证券账户或资金账户;

    (六)上报证监会查处。

    对第(四)项措施有异议的,可以自接到相关措施执行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本所申请复核。复核期间不停止该措施的执行。

    (第七章)交易异常情况处理

    7.1发生下列交易异常情况之一,导致部分或全部交易不能进行的,本所可以决定技术性停牌或临时停市:

    (一)不可抗力;

    (二)意外事件;

    (三)技术故障;

    (四)本所认定的其他异常情况。

    7.2出现无法申报的席位数量或行情传输中断的营业部数量超过本所已开通席位或营业部总数的10%以上的交易异常情况,本所可以实行临时停市。

    7.3本所认为可能发生第7.1条、第7.2条规定的交易异常情况,并严重影响交易正常进行的,可以决定技术性停牌或临时停市。

    7.4本所对技术性停牌或临时停市决定予以公告。

    7.5技术性停牌或临时停市原因消除后,本所可以决定恢复交易。

    7.6除本所认定的特殊情况之外,技术性停牌或临时停市前交易主机已经接受的申报在当日有效。交易主机在技术性停牌或临时停市期间继续接受申报,在恢复交易时对已接受的申报实行集合竞价。

    7.7因交易异常情况及本所采取的技术性停牌或临时停市措施造成的损失,本所不承担责任。

    (第八章)交易纠纷

    8.1会员之间、会员与客户之间发生交易纠纷,相关会员应当记录有关情况,以备本所查阅。交易纠纷影响正常交易的,会员应当及时向本所报告。

    8.2会员之间、会员与客户之间发生交易纠纷,本所可以按有关规定,提供必要的交易数据。

    8.3投资者对交易有疑义的,会员有义务协调处理。

    (第九章)交易费用

    9.1投资者买卖证券成交的,应当按规定向会员交纳佣金。

    9.2会员应当按规定向本所交纳席位费、会员费、交易经手费及其他费用。

    9.3证券交易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和管理办法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章)纪律处分

    10.1会员违反本规则的,本所责令其改正,并视情节轻重单处或并处:

    (一)通报批评;

    (二)公开谴责;

    (三)暂停或限制交易;

    (四)取消交易资格;

    (五)取消会员资格。

    10.2会员对前条第(二)、(三)、(四)、(五)项处分有异议的,可以自接到处分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本所申请复核。复核期间不停止相关处分的执行。

    (第十一章)附则

    11.1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债券回购、权证等品种的交易,本所相关规则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11.2经本规则中所述时间,以本所交易主机的时间为准。

    11.3本规则下列用语具有如下含义:

    (一)市场:指本所设立的证券交易市场。

    (二)交易席位:指由本所提供并经会员申请获得的参与本所证券交易的专用设施。

    (三)委托:指投资者向会员进行具体授权买卖证券的行为。

    (四)申报:指会员向本所交易主机发送证券买卖指令的行为。

    (五)标准券:指由不同债券品种按相应折算率折算形成的,用以确定可利用质押式回购交易进行融资的额度。

    (六)集中申报簿:指交易主机某一时点有效竞价范围内按买卖方向以及价格优先、时间优先顺序排列的所有未成交申报队列。

    对手方(本方)队列最优价格是指集中申报簿中买方的最高价或卖方的最低价。

    (七)集合竞价参考价格:指截至揭示时集中申报簿中所有申报按照集合竞价规则形成的虚拟开盘价格。

    (八)匹配量:指截至揭示时集中申报簿中所有申报按照集合竞价规则形成的虚拟成交数量。

    (九)未匹配量:指截至揭示时集中申报簿中在集合竞价参考价位上的不能按照集合竞价参考价虚拟成交的买方或卖方申报剩余量。

    11.4本规则未定义的用语的含义,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所有关业务规则确定。

    11.5本规则所称“超过”、“低于”、“不足”不含本数,“达到”含本数。

    11.6本规则经本所理事会通过,报证监会批准后生效。修改时亦同。

    11.7本规则由本所负责解释。

    11.8本规则自2006年7月1日起施行。

    3.炒股常用术语

    股票指数期货:

    股票指数期货是一种以股市指数为买卖基础的期货。它是一种远期合约的买卖,采用保证金交易的方式,保证金的比例一般是合约面值的5%~15%。它采用现金交割方式,即合约到期时以股票市场的收市指数作为结算的准则,合约持有人只需交付或收取股市与期市两个指数的现金差额,就可完成交割手续。

    零股交易:

    不到一个成交单位(1手=100股)的股票,如1股、10股,称为零股。在卖出股票时,可以用零股进行委托;但买进股票时不能以零股进行委托,最小单位是1手,即100股。

    集合竞价:

    每早9∶15~9∶25,通过计算机撮合配对,以价格优先,时间优先为指标确定价格。

    轧空:

    指做空头买卖的投资人在卖出股票之后,股票的价格却一路上涨,在不得已的情况下以比卖出价更高的价格重新买进已卖出的股票。

    箱型走势:

    指股价走势的一种形状。将最高价、最低价分别连成直线,便可得到一个箱型的价格趋势图,故称“箱型走势”。由于像一个通道,又称“通道”。

    除息:

    指股份公司向投资者以现金股利形式发放红利。除息前,股份公司需要事先召开股东会议确定方案、核对股东名册,除息时以规定某日在册股东名单为准,并公告在此日以后一段时期为停止股东过户期。除息同样会造成股价下跌,投资者应谨慎判断。

    除权:

    股份公司在向投资者发放股利时,除去交易中股票配股或送股的权利称为除权。与除息一样,除权时也以规定日的在册股东名单为准,并公告在此日以后一段时期为停止股东过户期。除权一般会造成股价的下跌,投资者不能轻易就此做出股价处于低位的判断,而应根据股价的走势,做出正确的判断。

    反转:

    指股价由多头行情转为空头行情,或由空头行情转为多头行情。从大势来讲,就是由牛市转变为熊市,或是由熊市转变为牛市,从个股来讲,从下跌趋势转向上升趋势,投资者应积极参与,股票的形态看好。从上升趋势转为下跌趋势,投资者应尽快出局或远离该股票。

    承销:

    指将股票销售业务委托给专门的股票承销机构代理。按照发行风险的承担、所筹资金的划拨及手续费高低等因素划分,承销方式有包销和代销两种。

    成长股:

    是指这样一些公司所发行的股票,它们的销售额和利润额持续增长,而且其速度快于整个国家和本行业的增长。这些公司通常有宏图伟略,注重科研,留有大利润作为再投资以促进其扩张。

    绩优股:

    是指过去几年业绩和盈余较佳,展望未来几年仍可看好,只是不会再有高度成长可能的股票。该行业远景尚佳,投资报酬率也能维持一定的高水平。

    投机股:

    是指那些从事开发性或冒险性的公司的股票。这些股票有时在几天内上涨许多倍,因而能够吸引一些投机者。这种股票的风险性很大。

    多头:

    投资者对股市前景看好,认为股价将上涨,于是先用低价买进,待价而沽。这种先买后卖的人称为多头。

    空头:

    投资者对股市前景看跌,认为股价现在太高,先卖掉股票,待股价跌到预期程度时再买进,以赚取差价。这种先卖后买的人称为空头。

    牛市:

    指较长一段时间里处于上涨趋势的股票市场。牛市中,求过于供,股价上涨,对多头有利。

    熊市:

    指较长一段时间里处于下跌趋势的股票市场。熊市中,供过于求,股价下跌,对空头有利。

    牛皮市:

    走势波动小,陷入盘整,成交及低。

    买空:

    投资人预期股价将要上涨,以提交保证金方式融资购买股票,然后待股价上涨后卖出,以赚取差价。这种方式称为买空。

    卖空:

    投资人预期股价将要下跌,以提交保证金方式借到股票,先卖出,而后待到股价下跌到预期程度时,再买进,赚取差价。这种方式称为卖空。

    长多:

    长线投资人,买进股票持有较长的时间。

    短多:

    善做短线,通常三两天有赚就卖。

    死多:

    指总是看好股市前景,买进股票,如果股价下跌,宁愿放上几年抱定一个原则,不赚钱不卖的投资人。

    轧空:

    卖出股票后,股价不跌反涨,称为轧空行情。

    多翻空:

    原本为多头,但见势不对卖出持股获利了结转为做空。

    空翻多:

    原本为空头,但见大势变好,买入持股转为做多。

    套牢:

    本书中的套牢实际上是指多头套牢。是指投资者买进股票后,股价下跌而卖不出去。

    抢短线:

    预期股价上涨,先低价买进后再在短期内以高价卖出。预期股价下跌,先高价卖出再伺机在短期内以低价回购。

    利好(利多):

    凡对多头有利,刺激股价上涨的因素或信息称为利好(利多)。

    利空:

    凡对空头有利,促使股价下跌的因素或信息称为利空。

    大户:

    手中持有大股票或资本,做大额交易的客户,一般是资金雄厚的人,他们吞吐量大、能影响市场股价。

    散户:

    进行零星小额买卖的投资者,一般指小额投资者,或个人投资者。

    死多头:

    认定股市前景看好,只买进而不卖出,即使股价下跌,宁愿套牢而抱定不获利决不卖出的人。

    盘整:

    股价经过一段快捷上升或下降后,遭遇阻力或支撑而呈小幅涨跌变动,做换手整理。

    跳空:

    股市受到利好或利空消息的强刺激,股指开始大幅度跳动。当天开盘价在上涨时高于前一天收盘价数个单位;在下跌时低于前一天收盘价数个单位;而在一天交易中,涨跌幅度超过数个单位。

    反弹:

    在空头市场上,股价处于下跌趋势中,会因股价下跌过快而出现回升,以调整价位,这种现象称为反弹。

    抬拉:

    抬拉是用非常方法,将股价大幅度抬起。通常大户在抬拉之后便大量抛出以牟取暴利。

    打压:

    打压是用非常方法,将股价大幅度压低。通常大户在打压之后便大量买进以牟取暴利。

    涨(跌)停板:

    交易所规定的股价一天中涨(跌)最大幅度为前一日收盘价的百分数,不能超过此限,否则自动停止交易。

    黑马:

    是指股价在一定时间内,上涨一倍或数倍的股票。

    白马:

    是指股价已形成慢慢涨的上升通道,还有一定的上涨空间。

    热门股:

    是指交易量大、流通性强、股价变动幅度较大的股票。

    骗线:

    大户利用股民们迷信技术分析数据、图表的心理,故意抬拉、打压股指,致使技术图表形成一定线型,引诱股民大量买进或卖出,从而达到他们大发其财的目的。这种欺骗性造成的技术图表线型称为骗线。

    成交量:

    某种证券或整个市场在一定时期内完成交易的股数。

    技术分析:

    以供求关系为基础对市场和股票进行的分析研究。技术分析研究价格动向、交易量、交易趋势和形式,并制图表示上述因素,为图预测当前市场行为对未来证券的供求关系和个人持有的证券可能发生的影响。

    基本分析:

    根据销售额、资产、收益、产品或服务、市场和管理等因素对企业进行分析。亦指对宏观政治、经济、军事动态的分析,以预测它们对股市的影响。

    经纪人:

    执行客户命令,买卖证券、商品或其他财产,并为此收取佣金者。

    非上市股票:

    不在证券交易所注册挂牌的股票。

    委托书:

    股东委托他人(其他股东)代表自己在股东大会上行使投票权的书面证明。

    周转率:

    股票交易的股数占交易所上市流通的股票股数的百分比。

    除权:

    股票除权前一日收盘价减去所含权的差价,即为除权。

    派息:

    股票前一日收盘价减去上市公司发放的股息称为派息。

    含权:

    凡是有股票有权未送配的均称含权。

    填权:

    除权后股价上升,将除权差价补回,称为填权。

    增资:

    上市公司为业务需求经常会办理增资(有偿配股)或资本公积新增资(无偿配股)。

    配股:

    公司发行新股时按股东所持股份数以持价(低于市价)分配认股。

    坐轿子:

    预测股价将涨,抢在众人前以低价先行买进,待众多散户跟进、股价节节升高后,卖出获利。

    抬轿子:

    在别人早已买进后才醒悟,也跟着买进,结果是把股价抬高让他人获利,而自己买进的股价已非低价,无利可图。

    下轿子:

    坐轿客逢高获利了结为下轿子。

    掼压:

    利用大卖出将股价打压下来,主要想压低进货。

    拉抬:

    利用大量买入将股价拉起来,主要想拉高出货。

    长空:

    指对股市远景看坏,借来股票卖出,待股票跌落一段相当长时期以后才买回。

    短空:

    指对股市前途看跌,借来股票卖出,但于短时间内即买回。

    补空:

    指空头买回以前借来卖出的股票。

    空手:

    指手中无股票,既不是空头,也不是多头,观望股市,等待股价低时买进,高时借股放空的人。

    套牢:

    指预测股价将上涨,买进后却一路下跌,或是预测股价将下跌,于是借股放空后,却一路上涨,前者称为多头套牢,后者称为宽头套牢。

    轧空头:

    资金雄厚的股票投机者看中某种股票看涨,便大量买入,并暗中控制其来源,使空头于交割时无法获得其应交数量,多头趁机抬高价格,空头不得不忍痛按多头要求的价格成交。

    轧多头:

    到期股票价格疲软,原来做多头的商人急于脱手,如果实力雄厚的投机家控制各方面股票需求,成为寡头购买者,迫使多头削价出售。

    抢帽子:

    指当天先低价买进股票,然后高价再卖出相同种类、相同数量的股票,或当天先卖出股票,然后以低价买进相同种类、相同数量的股票,以求赚取差价利益。

    断头:

    指抢多头帽子,买进股票,股票当天未上涨,反而下跌,只好低价赔钱卖出。

    吊空:

    指抢空头帽子,卖出股票,股价当天未下跌,反而上涨,只好高价赔钱买回。

    多杀多:

    普遍认为当天股价将上涨,于是抢多头帽子的人持多,然而股价却没有大幅上涨,无法高价卖出,等到交易快要结束时,竞相卖出,因而造成收盘时股价大幅下挫的情形。

    空杀空:

    普遍认为当天股价将下跌,于是都抢空头帽子,然而股价却没有大幅下跌,无法低价买进,交割前,只好纷纷补进,因而反使股价在收盘时大幅度升高的情形。

    实多:

    指在自有资金能力范围之内,买进股票,即使被套牢,亦不必赶忙杀出的人。

    实空:

    指以自己手中持有的股票放空,股价反弹时并不需要着急补回的人。

    浮多:

    看好股市前景,认为将会上涨,想大捞一笔,而自己财力有限,于是向别人借来资金,买进股票,放款人若要收回,买股票的多头,即需卖出股票,归还借款,此时,即使股价上涨,亦不敢长期持有,一旦获得相当利润即卖出,一旦股价下跌,更心慌意乱,赶紧赔钱了结,以防套牢。

    浮空:

    其情形与“浮多”相同,只是认为股价将下跌,借股放空,因所放空的股票,时有被收回的顾虑,所以称为“浮空”。

    阻力线:

    股价上涨到达某一价位附近,如有大量的卖出情形,使股价停止上涨,甚至回跌的价位。

    支撑线:

    股价下跌到在某一价位附近,如有大量买进情形,使股价停止下跌甚至回升的价位。

    盘档:

    指当天的股价变动幅度小,显得十分稳定。

    盘坚:

    指当天股价缓慢盘旋上升。

    盘软:

    指当天股价缓慢盘旋下跌。

    盘整:

    指股价经过一段急速的上涨或下跌后,遇到阻力或支撑,因而开始小幅度上下变动,其幅度在15%左右。

    跳空:

    股市受到强烈利多或利空消息的刺激,股价开始大幅跳动,在上涨时,当天的开盘或最低价,高于前一天的收盘价两个申报单位以上,称“跳空而上”;下跌时,当天的开盘或最高价低于前一天的收盘价两个申报单位,而于一天的交易中,上涨或下跌超过一个申报单位,称“跳空而下”。

    填空:

    指将跳空出现时没有交易的空价位补回来,也就是股价跳空后,过一段时间将回到跳空前价位,以填补跳空价位。

    拔档:

    持有股票的多头遇到股价下跌,并预期可能还要下跌,于是卖出股票,等待股价跌落一段差距以后,再补回,期望少赔一段差距。

    回档:

    上升趋势中,因股价上涨过速而回跌,以调整价位的现象。

    打底:

    股价由最低点回升,随后遭到空头压卖而再度跌落,但在最低点附近又获得多头支撑,如此来回多次后,便迅速脱离最低点而一路上涨。

    打开:

    股价由涨、跌停板滑落或翻升。

    天价:

    个别股票由多头市场转为空头市场时的最高价。

    突破:

    指股价经过一段盘档时间后,产生的一种价格波动。

    探底:

    股价持续跌挫至某价位时便止跌回升,如此一次或数次。

    头部:

    股价上涨至某价位时便遇阻力而下滑。

    挂进:

    买进股票的意思。

    挂出:

    卖出股票的意思。

    关卡:

    指股价上升至某一价位时,由于供求关系转变,导致股价停滞不前,此一敏感价位区即谓“关卡”。

    开平盘:

    指今日的开盘价与前一营业日的收盘价相同。

    近期趋势:

    20~30天为近期趋势。

    绩优股:

    指过去业绩与盈余有良好表现的股票。

    全额交割:

    是证券主管机关对重整公司或发生重大问题的上市公司之股票,特别制定的买卖交割方法。

    全盘尽黑:

    指所有的股票均下跌,亦称“长黑”。

    趋势:

    指股价在一段期间内的变动方向。

    抢搭车:

    指投资人于股价稍微上涨时立即买进的行为。

    做手:

    指以炒作股票为业的大、中户。

    洗盘:

    做手为达炒作目的,必须于途中让低价买进、意志不坚的轿客下轿,以减轻上档压力,同时让持股者的平均价位升高,以利于施行养、套、杀的手段。

    新多:

    指新进场的多头投资人。

    线仙:

    指精于以路线图分析和研判大势的老手。

    中短期趋势:

    50~60天为中短期趋势。

    中长期趋势:

    80~100天为中长期趋势。

    震盘:

    指股价一天之内呈现忽高忽低之大幅度变化。

    中户:

    指投资额较大的投资人。

    差价:

    股票在买进和卖出的两种价格之间所获得之利润或亏损,前者称差价利得,后者称差价损失。

    上档:

    指在市价以上的价位。

    下档:

    指在当时股价以下的价位。

    走势牛皮:

    形容股票价格变动蹒跚。

    做头:

    过程与“打底”一样,只是形状恰好相反,在高价位处有两个以上的峰顶并排,形成上涨压力。

    业内:

    证券业的从业人员。

    溢价发行:

    指新上市公司以高于面值的价格办理公开发行或已上市公司以高于面值的价格办理现金增资。

    折价发行:

    指以低于面值的价格发行。

    中间价发行:

    即以时价和面值的中间价作为发行价格。

    时价发行:

    即以旧股票的现行市价作为新股票的发行价格。

    股票发行:

    指符合条件的发行人依照法定程序向投资者募集股份的行为。

    股票发行价格:

    指股份有限公司将股票公开发售给特定或非特定投资者所采用的价格。根据我国有关法规规定,股票不得以低于股票票面金额的价格发行。根据发行价与票面金额的不同差异,股票发行可以分为面值发行与溢价发行。

    发行费用:

    指发行公司在筹备和发行股票过程中发生的费用。该费用可在股票发行溢价收入中扣除,主要包括中介机构费、上网费和其他费用。

    多头:

    股票后市看好,先行买进股票,等股价涨至某个价位,卖出股票赚取差价的人。

    空头:

    是指认为股价已上涨到了最高点,很快便会下跌,或当股票已开始下跌时,认为还会继续下跌,趁高价时卖出的投资者。

    多头市场:

    也称牛市,就是股票价格普遍上涨的市场。

    空头市场:

    股价呈长期下降趋势的市场,空头市场中,股价的变动情况是大跌小涨。亦称熊市。

    多翻空:

    原本看好行情的多头,看法改变,卖出手中的股票,有时还借股票卖出,这种行为称为翻空或多翻空。

    空翻多:

    原本做空头者,改变看法,把卖出的股票买回,有时还买进更多的股票,这种行为称为空翻多。

    买空:

    预计股价将上涨,因而买入股票,在实际交割前,再将买入的股票卖掉,实际交割时收取差价或补足差价的一种投机行为。

    卖空:

    预计股价将下跌,因而卖出股票,在发生实际交割前,将卖出股票如数补进,交割时,只结清差价的投机行为。

    骗线:

    大户利用股民们迷信技术分析数据、图表的心理,故意抬拉、打压股指,致使技术图表形成一定线型,引诱股民大量买进或卖出,从而达到他们大发其财的目的。

    4.股市格言

    入市篇

    买股票前要努力做好各种准备工作,要涉猎金融常识及国内外财经及政治动态,详细分析各上市公司的经营状况,并锻炼好强壮的身体,以备心脏能承受大起大落的冲击。

    确定长期的投资目标和原则,为股票交易的首要问题。

    股民是否具备经商的经验,与投资股票能否获利并没有必然的联系。

    任何直接投资都是专业投资,而专业投资需要专业知识作基础。

    防止在高价位套牢,是学习买卖股票的最重要的一课。

    买股票若仅是为了“赚钱”,那就是踏出了错误的第一步,因为你还要注意其“增加了你生活上的情趣”。在股票市场中,股价的涨涨跌跌是很正常的事,容易紧张的人最好不要搞股市投资,以免金钱和身体均遭损失。

    不要轻易地去劝别人买卖股票,股价最不容易预测,以免出错招怨。

    能够亏损的最大范围,就是你能够投资的最大极限。

    从事股票投资,会获得许多无形的收入。

    股票乃是安全性最高的“赌徒”,光凭“赌运”并不一定就能够成功,还有赖于思考力与忍耐力的结合。

    选择投资目标要尽量符合自己的性格。

    任何投资都需具备智慧性的忍耐力。

    如果晚上睡不着觉,那么就卖掉你的股票吧!本业第一,股票投资为辅,做股票能帮助致富,却不可视其为事业。

    不要把所有的财产都投入股市,更切忌借贷资金购买股票。

    不急功近利,不三心二意,不沉溺玩股。

    不要将短期周转资金去炒股票。

    如果自己没有时间或精力经营投资组合,可以考虑委托信托投资公司办理购买投资股票的基金。

    不论是期望股价上涨以便先买后卖的“多头”,还是期望股价不跌而先卖后买的“空头”,都可以在股市赚钱,只有贪得无厌、犹豫不决的人例外。

    研判篇

    选股不如选时,善买不如善卖。

    低价格的股票,要比高价格的股票变动的幅度大。

    凡领先股市上涨的股票,必会领先大势下跌。

    大宗交易的出现,表示大量的换手。换手正是股价趋势反转的开始。

    最徒劳无功的行为莫过于试图去猜测大户与炒手的心理。

    股价的短期变动与经济变化及公司业绩毫无关联。

    任何股票操作的理论,都有其缺点,最值得信赖的是股民自己。

    绝大多数人看好时,股市就要下跌;绝大多数人看淡时,股价就要上涨。

    成交量可显示股价变动的情况,当成交量开始增加时,应加以注意。

    对于一件事具有兴趣,您就成功了一半。

    股价上涨三步曲--盘底、突破、飞涨。

    股市中的资金总是朝最有利的方向流动。

    谁掌握了股市变化的“趋势”,谁就是赢家。

    经验可以培养灵感,但灵感却不能完全依赖经验。

    任何公司无论是长期或短期债务,均不宜太重,否则除了可能引发财务危机之外,还会因不能再度举债而坐失更佳投资机会,逐渐走上萎缩之路。

    问题股就是问题股,明知不对,少动为佳。

    专买与经济专家观点相反的股票,也是一种别致的投机方式!股票市场只有相对性、原则性,而无绝对性。

    股价在低档盘旋愈久,上档的幅度愈大。

    人老生病,会先发热,同理,由成交量可以看出股市是否生病了。

    掌握不同行业的特性,才有获利的契机。

    股价的升降并非漫无规则的!

    买入获利潜能稍差但股价偏低的公司股票,可能比购入获利能力稍好,但股利偏高的公司股票划算。

    买卖股票切忌过多的转换,犹豫不决时不要轻举妄动。

    股价变动过程中,有一种习性,即出货常在以前的高价边,进货常在以前的低价边,所以过去所造成的最高价或最低价,易成为以后的顶价或低价。

    大跌之后成交量随股价的继续跌落而增加,是买进时机。

    在购买股票时,要注意公司未来的获利潜力与目前股价间的关系是否合理。

    没有只涨不跌的行情,也没有只跌不涨的行情。

    长期领先上涨的股票,必随之有大幅度的下跌。

    股价指数连续三天更新,但成交量却依次递减,后市可能不妙。

    买入的时点是股票投资中最重要的一环。

    成交量激增,价位不动,是股市近顶的讯号。

    投资股票要切实了解公司的经营情况,不可被一些不实数字所蒙骗。

    洞悉力强,快人一步可能稳操胜券。

    判断股票的成长或衰退,要看它与时代潮流的差距而定。

    市场充满悲观气氛,利空消息频传,股价连续挫落几十个跌停板,尤其是投资性股票也出现跌停板时,可考虑买进。

    犹豫不决时,即应停止行动,这正表示行情尚未明朗。

    不因小利益而耽误了大行情,不因小变动而迷惑了大方向。

    股价涨幅日渐缩小,成交量又每况愈下,是股价接近顶部的明显征兆。

    不可用自己的财力估计行情,不应以赚赔多少而影响决心。

    所购的股票,迟早都要卖出。就算公司的业绩再好,还要时时注意股市的行情,评估自己所购买的股票。

    经验显示:技术因素市场所经历时间一般较短,为基本因素市场的1/3左右。

    大户常设计出人意料的线路,诓骗那专门看线做股票的人,以便利自己进货出货。

    在股票市场上真正赚大钱的人,还是能透彻分析公司本质及股票价位是否过分偏低、能逢低买进、有实力且有耐心的人。

    任何公司能否有更进一步的发展,都要看其是否具备稳定的财务基础,而你必须要准备的就是学好财务分析的基本方法。

    测定股票的投资价值,应以市盈率(股票价格A每股税后利润)或股价收益率(每股税后利润A股价)来作为投资选择的参考,只有当股市的平均股价收益率与一年期银行利率相当时、股票才有投资价值。

    天天有不同的行情,是股票市场的一个重要特征,但行情的变化是有轨迹可寻的,股民若掌握了这种轨迹,必能百战百胜。

    如果股民不去分析和比较公司财务状况,购买股票全凭自己摸黑,万一选择了错误的投机对象,一生辛苦和积蓄就会泡了汤,落得个鸡飞蛋打,得不偿失。基本分析可以告诉你哪些股票具有“内在美”,而技术分析则告诉你挖掘这些股票的最佳时机。

    在分析目标公司的各项财务数据时,只有与整个行业平均效益作比较,才能得到更正确的结果。

    财务效益不佳的股票,其应付经济形势变化的能力差,尤其是问题股,切忌认为价码低,空间大,而介入投机,须知一旦反转,抛出困难,跌幅也以倍论。

    上市公司采用固定股利政策者,股价变动率小,采用实盈实发者,股价变动率大。

    股市从无过去可言。即过去的股票价格记录没有太大的意义,不能也不要去简单地套用过去的操作经验。

    研究行情,分析走势,本身不能先参与交易,以免被切身利害锁住脚步,要保持客观立场,才能洞察全局,考虑周详。不要东问西问,要自己冷静,靠自身的智慧去研究分析。

    判断行情容易,下定决心困难。

    如果指数尚处于低迷盘旋阶段,但创高价的股票数与日渐增,这表示短期内股价指数可能变动。

    如果股价走势是进二退一,而且配合着股价升腾、量增、价落、量缩的现象,这便是盘上之局,股民可以开始分批进货,以捷足先登。

    小心大跌后的反弹和急升后的调整。

    多头市场分两波上涨,第一波可涨3/4,第二波涨幅过后,多头市场即宣告结束。

    反复演练历史图形资料,可培养股民对股价起伏变化的灵敏性,能大大提高以股价线路图来预测走势的能力。

    消息篇

    好消息出尽是坏消息,坏消息出尽是好消息。该涨不涨,理应看坏;该跌不跌,理应看好。

    买卖股票,要想方设法收集第一手资料才能获胜。

    于消息传出时买入(或卖出),于消息被证实时卖出(或买入)。

    做股票要自己研究,自己判断行情,不可因未证实的传言而改变决心。

    自称对股市预测准确的人,为什么他自己还未发财?相信道听途说的人,十之八九都是输家。

    证券商是股民的业务代理,不是股民的投资顾问。

    不因突发性的好坏消息而改变初衷买进或卖出。

    所有股票操作的理论,既有它的优点,也都有它的缺陷。迷信内幕消息,容易吃亏上当。股票市场相关消息,每天都有一大堆,有实、有虚,有影响深远的,有像小石子激起的涟漪一样转瞬即逝的,因此,去深刻了解“市场情报”颇为重要!对某些特殊情况也应加以注意,例如,明明是赚钱的行业,却仍有赔钱的企业,这可能是由于公司的经营管理能力发生问题,致使公司在竞争中落个一败涂地。而在同类的行业中,公司的产品不同,经营的业绩也可能有天壤之别。

    机构大户进或出的消息固然可作参考之用,但股民自身仍需花点工夫作进一步的研究,分析股票进货的适当时机,以免因追逐消息,落入别人设计的圈套。

    要想在令股民感觉如坐飞车般的震荡行情中有所表现,必须眼观六路,耳听八方,才能以灵敏的反应满载而归。

    对消息的研判,尤宜理性,尤其是长年业绩不好,近年业绩大幅好转的股票。其长期获利持续力有问题,暴盈易暴亏,不稳定的业绩,不宜以短期的获利能力去估算其股价,更应慎防大股东蓄意做多,或夸张某一年的业绩,以诱骗股民。

    股票市场中,消息可能有假的,但钞票却绝对是真的,如何判断消息的真假,必须把眼睛放亮,不要跟自己的钱财过不去。

    硬体的情报,需要软体的智慧来消化。

    操作篇

    不要与股市行情作对,不要为特定的需要去从事投机。

    买进靠耐心,卖出靠决心,休息靠信心。

    只要比别人多冷静一分,便能在股市中脱颖而出。

    不要妄想在最低价买进,于最高价卖出。

    股票买卖不要耽误在几个“申报价位”上。

    市场充满乐观气氛,利多消息频传,股价大涨,连续上涨几十个涨停板,连冷门股都出现涨停板时应考虑卖出。

    股民大众是盲从的,因此应在别人买进时卖出,在别人卖出时买进。

    放长线钓大鱼,好酒放得愈久愈香。

    以投资的眼光计算股票,以投机的技巧保障利益。

    买股票如学游泳,不在江河之中沉浮几次,什么也学不会。

    天天都去股市的人,不比市场外的投资者赚钱。

    专家不如炒家,炒家不如藏家。

    股市无常胜将军。

    赚到手就存起来,等于把利润的一半锁进保险箱。

    分次买,不赔钱;一次买,多赔钱。

    在行情跳空开盘时应立即买进或卖出。

    许多股民时常随市场大势抢出抢进,没有自己的投资主张,而造成无谓的损失。

    初入股市的新手,最好从事长期投资,并选择税后利润高,流通性好的热门股票。

    “剪成数段再接起来的绳子,再接起来一定比原来的短。”买卖股票,短线操作者最后肯定不如长期投资者的人获利得多!

    不准备做委托买卖时,最好远离市场,天天到证券公司观望行情的人,容易受行情变化及市场的渲染而作出错误的决策。

    胆量大,心思细,决心快,是成功的三项条件。

    上升行情中遇到小跌要买,下跌行情中遇到小涨要卖。

    行情涨了一段时期后,成交量突然破记录,暴增或逐渐萎缩时,大概就是最高峰了!卖出时动作要快,买进时不妨多斟酌。

    如果错失了一次买进的良机,就把它忘记,股市上的机会无穷无尽,只要你有足够的耐心且保持镇定,你总能抓住一两次大行情。

    投入股票的金额,不要超过可以承受损失的能力。尤其是对全额交割,更应特别小心。

    以上涨三成作为卖出目标,这是制定投资目标的基准,也是买卖股票方法之一。

    放不过机遇,就躲不过风险。

    股票没有好坏之分,买股票就怕炒来炒去,见异思迁,心猿意马。

    买股票虽然不容易,卖股票也是一门大学问,许多股民很会买股票,却不懂得如何卖股票。事实上,一个真正成功的股民,是懂得在最适当的时机卖出高价。

    量大价下跌,或量大价不跌,如出现在股价大的涨幅之后,应断然出局以保战果,须知股价上涨必须有增量的配合。

    每个已入市的股民,都应该制作一张买卖股票的记录卡,亲自记录自己的买卖操作,可以加深失败的教训,这样才能避开历史的重演,避免重蹈覆辙。

    什么时候买比买什么更重要,选择买的时机比选择买什么股票更重要。

    买进股票之前,先写下五条支持你投资这家公司的理由,并随时检查,如果发现其中有三条理由已不存在,就应立刻卖出股票。

    遇到亏损时应立刻了结,遇到赚钱时不要急于出手,但也不可贪图到最后的最高价位。

    投资股票千万不要追价买卖。

    看大方向赚大钱,看小方向赚小钱。

    买卖股票是为了盈利,但要学会将盈亏置之度外。

    股市由低谷反弹时,前三天仍为不稳定期,要看以后一周的走势,才是决定股市是否远离谷底的关键时刻。

    唯有休息才能保障既得之利益,唯有休息才能养足精神,争取下一回合的胜利。

    忙于工作的股民,不妨选择定量定时投资法。

    可由“买少量、买多样”来体验股票赚钱之道。

    市场往东,你最好不要往西,喜欢和市场作对的人没有好下场。

    不在大涨之后买进,不在大跌之后卖出。

    黑马股可遇而不可求,投资股票仍应以踏实为主。

    不要因为一个升降单位而贻误时机。

    申购新股票要慎重选择,股民吃亏上当的事已屡见不鲜。

    投资人,为成功的投机;而投机人,乃失败的投资。

    若要在不安定中寻找安定,买进股票最好不要超过3~5种。

    买进一流大公司的股票,乃是正确的,但应注意其未来的发展性。

    会做股票的人,一年只做少数几次就够了;赚了钱而舍不得离开的人,终究会亏了老本。

    股市里买进机会多,卖出机会少。

    对投资者而言,能利用较短的中期趋势,要比做长期趋势所得更多。

    不在成交大增之后买进,不在成交量大减之后卖出。

    总股本少的公司股票,容易产生黑马。

    风险篇

    “安全至上”的人,请远离股市为妙。

    不要把所有的财力都投资于一种股票,不要把所有的鸡蛋都放在一个篮子里。

    股票市场中、小户被大户套牢,是司空见惯的事情。

    不要买入太多的热门股,相反应选择那些前景不错,但热度尚不高的公司股票,因为热门股往往是涨得快,跌得也快。

    股市回跌超过1/3,就是响起警报了。

    可买时买,应卖时卖,须止时止,安全第一,稳当至上,莽撞则失,贪心则贫。

    不可将所有的资金都投资于一种股票,应尽量分散股票的种类。

    没有相当丰富的经验,千万不要做买空卖空的交易。

    轮到问题股上台表演时,牛市即将落幕。

    股利弹性大的公司,股价愈不稳定。

    买股票若仅是在买卖股票的“数字”上下工夫,便是标准的投机而不是投资了。

    股民的人数与股票指数成正比,股市的风险也与股票指数成正比,只有股民的投资收益与股票指数成反比。

    在自己认定已经获得足够利润时,就要立即抛出,留一些“缝”给后手,要记住,在股市中赚取利润的唯一方法就是首先不遭损失。

    股民常犯一种错误,就是将所有资金投在一种股票上,这好比睹轮盘,独押一个号码;独押获利虽丰,但投资的本质已发生变化,如一只股票没有押中,风险发生时来不及抛出,所造成的损失将难以预料和承担。

    股价暴涨,宜减量经营,切忌搞透支信用交易,加码操作,更忌高价追买。

    喜欢在股市中“捡便宜货”的人,捡到“破烂”的概率极高。

    抑涨卖跌,知能赚钱就行。不宜太贪,否则连老本都保不住。

    谁笑到最后,谁赔得最惨。

    避免在“鸡犬升天”的市场中久留。

    投资心理五曲:随着股票价格的步步上扬,心情从酸溜溜、失望、生气、发疯抢进、后悔不该买,最后被套牢。

    从事股票投资,应有一点功德,留点利润给别人吧!避免买入或握有太多市盈率高的股票,这类股票在未来利润增长率发生改变或对公司未来运营的信心发生动摇时,都会促使价格发生剧烈的变动,通常市盈率高的股票,风险也会较高。

    散户大举入市的时候,正是大户出货的最佳时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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