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原理与实务-行政复议
首页 上一章 目录 下一章 书架
    【学习目标】

    理解行政复议的基本原则,掌握行政复议的含义和特征,明确行政复议的范围、管辖和程序,了解行政复议参加人的种类及其特征,运用法律对于行政复议范围、管辖和程序的规定,参与和解决行政争议。

    【导入案例】

    边某在石嘴山市大禹房地产有限公司中卫市分公司承建的工程工地上劳动时,被工友踢了一脚受伤住院治疗。边某申请工伤认定,中卫市人事劳动保障局以不属工伤范围为由作出了不予受理工伤申请的决定。边某提出自己在劳动时受伤符合《工伤保险条例》,中卫市人事劳动保障局取证程序违法,证据不充分,导致实体不合法,向中卫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要求撤销不予受理工伤认定的决定。

    【启发提问】

    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如何处理?

    项目一行政复议概述

    行政复议的概念

    行政复议,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复议申请,由受理机关按照法定程序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适当性进行审查并作出处理决定的法律活动。行政复议具有以下几个特征:

    (一)行政复议是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

    行政复议作为行政机关系统内部自我监督的一种重要形式,通常是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或其所属的行政机关作出的违法或者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实施的一种监督和纠错的行为。从这个意义上说,行政复议既是一种行政内救济,又是一种监督行政行为。

    (二)行政复议是依行政相对人申请而产生的行政行为

    行政复议只能由作为行政相对人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提起,行政主体不能主动提起行政复议。因此,行政复议是一种依申请而非依职权的行为。

    (三)行政复议是以行政争议为处理对象的行政行为

    行政争议是指行政主体在行政管理过程中因实施具体行政行为而与行政相对人发生的纠纷,其争议的核心是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适当。行政复议只处理行政争议,不解决民事争议和其他争议。行政复议作为一种解决行政争议的途径,是行政相对人维护其合法权益的一种重要救济手段或途径。行政复议机关主要对引起争议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附带审查抽象行政行为中的其他规范性文件,但不审查行政法规和规章。行政相对人如认为行政法规、规章违法,只能按照立法法的规定,通过其他途径解决。

    (四)行政复议是一种行政司法行为

    行政复议实质上是一种行政行为,但从公正解决行政争议的要求出发又具有准司法性,主要表现在:

    1.行政复议权与司法权的行使一样,都必须遵循“不告不理”的规则,即如果没有行政相对人依法提出复议申请,也就没有行政复议程序的开始。

    2.在行政复议中,复议机关作为第三者对行政机关和行政相对人之间的行政纠纷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决,其地位类似于法院在司法审判中的地位。

    3.行政复议机关在复议过程中要适用严格的法定程序,带着强烈的司法程序的色彩。

    4.行政复议的最终目的是解决行政争议,其内容和实质就是解决争议,而解决争议就是司法行为的功能。因而行政复议也是一种行政司法行为或称为“准司法行为”。

    行政复议的基本原则

    (一)合法原则

    合法原则是依法行政的基本内涵,也是对行政复议的必然要求。合法原则是指行政复议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政复议活动中应按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对行政相对人申请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和有关的抽象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并依法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其内容主要包括:

    1.行政复议的主体合法。

    行政复议机关应当是依法成立并享有行政复议权的行政机关,其对于受理的行政争议案件享有管辖权。

    2.行政复议的依据合法。

    行政复议机关在审理行政复议案件时据以判断行政行为合法性与合理性的依据,不仅包括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法规、规章,也包括上级行政机关依法制定和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等其他规范性文件。但无论何种规范性文件都必须是现行有效而且合法的。

    3.行政复议的程序合法。

    公正的程序不仅可以使复议决定更加科学、合理,而且可以使复议当事人及社会公众感受到法律的正义,增强复议决定的权威性。行政复议不仅要求行政复议机关在行政复议活动中依据实体法规定,而且要严格按照行政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进行,尤其在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审查具体行政行为及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等各个环节,必须遵循法定的步骤、方式、顺序和时限。

    (二)公正原则

    所谓公正,就是指公平正直,没有偏私。合法是公正的前提,公正是合法的必要补充。公正是行政复议制度的生命力所在。公正原则要求行政复议机关正确行使自由裁量权,在法定幅度和范围内做到不偏不倚,不畸轻畸重。在行政复议中,公正原则主要包括:

    1.申请人认为审理行政复议案件的工作人员与本案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审理的,有权要求审理人员回避。

    2.在行政复议过程中,行政复议机关不能偏袒下级行政机关,应当公正地对待复议双方当事人,给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同样陈述理由,进行质证的机会,听取他们的意见,根据案件的事实、性质、情节作出公正的复议决定。

    (三)公开原则

    公开原则,是指行政复议活动应当公开进行,增加透明度,使当事人与社会各界充分了解,保障申请人切实享有和行使复议权利,有利于行政复议机关依法公正地作出复议决定。这一原则主要包括:

    1.公开行政资讯。

    一切与行政复议有关的材料,包括行政复议所依据的法律规范和所适用的具体条款,必须公开让申请人和其他行政相对人知晓。

    2.公开行政复议的过程。

    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只有了解了行政复议的程序,才能依法行使权利,陈述案件事实,提供证据材料,进行质证辩解,积极参与行政复议程序。

    3.公开行政复议的结果。

    行政复议的决定一经作出,要及时公开并送达当事人,以避免暗箱操作,导致腐败。

    (四)及时原则

    行政复议符合行政行为的特点,因此相比行政诉讼而言,更为注重效率。

    及时原则又叫效率原则,是指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在法定的期限内尽快完成对复议案件的审查,并作出复议决定。行政复议的及时原则主要包括:

    1.受理行政复议申请要及时。

    《行政复议法》第十七条规定,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5日内进行审查。并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2.审理行政复议案件和作出复议决定要及时。

    行政复议机关受理复议案件后,应抓紧调查取证、收集材料,进行审理。

    《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一条规定,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但是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期限少于60日的除外。

    3.敦促当事人及时履行行政复议决定。

    根据《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被申请人不履行或者无正当理由拖延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行政复议机关或者有关上级行政机关应当责令其限期履行。申请人逾期不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或者不履行最终裁决的行政复议决定的,由行政机关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五)便民原则

    便民原则是指在行政复议活动中,复议机关应当尽量给行政复议申请人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供便利条件,最大限度地节省他们的人力、物力和财力,以确保他们切实行使复议权利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其主要体现在:

    1.在申请的形式上。

    申请人既可以书面形式提出申请,也可以口头方式提出申请。有条件的行政复议机构可以接受以电子邮件形式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

    2.在管辖上。

    选择管辖的形式体现了便民原则。申请人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既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复议。

    3.在审理形式上。

    以书面审理为主,其他方式审理为例外的原则极大地方便了当事人,降低了行政成本。

    4.在收费上。

    行政复议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不向申请人收取任何费用。

    项目二行政复议范围

    行政复议范围的含义

    行政复议范围,是指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机关受理并解决行政争议案件的权限范围,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行政复议机关请求重新审查的范围。行政复议范围的大小不仅决定了哪些行政行为可以成为行政复议的对象,而且直接关系到行政复议机关实行内部监督的范围和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能够得到行政救济的程度。因此,行政复议范围是行政复议制度中必不可少的核心内容之一。

    我国行政复议法在确立复议范围的标准时结合我国行政复议制度发展的现状,最大限度地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符合行政机关与其他国家机关在处理行政案件上的合理分工。在确立复议受案范围的方式上,采用了混合式,又称为结合式,即对行政复议范围的规定既有概括式列举,又有列举式规定。

    可申请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

    (一)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

    行政处罚是指行政主体对违反行政法律规范,但尚未构成犯罪的公民、法人,其他组织给予行政法律制裁的具体行政行为。根据我国《行政处罚法》

    的规定,行政处罚分为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等形式。行政处罚是一种使受处罚人承担不利法律后果的制裁行为。违法实施行政处罚会损害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因此行政相对人对行政处罚行为不服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二)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不服的

    行政强制措施是指为了预防、制止或控制危害社会行为的发生,依法采取的限制特定对象的人身、财产和行为的强制性手段。行政强制措施包括两个方面:

    第一,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如强制带离现场、强制约束、强制传唤、强制拘留、强制遣返、强制隔离、强制治疗、强制戒毒等形式;第二,对财产的强制措施,如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相对人对上述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不服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三)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变更、中止、撤销决定不服的

    行政许可是指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行政许可是一种赋权行为,获得许可的相对方因此取得了从事某项活动的权利或资格,而且以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各种各样的证书出现。许可的变更、中止、撤销都是对行政相对人已取得的证书或执照的变动,从而使原有权利发生变化,关系到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能否得到维护,对其不服的有权申请复议。

    (四)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不动产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行政确认不动产的所有权或者是使用权(以下简称确权)是行政机关对当事人之间就财产所有权或使用权的归属发生的争议予以确认裁决的行为。我国对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管理,往往要经过行政机关依有关法律、法规确定权属后,有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才享有所有权或使用权,经合法确认的权益方受法律保护。行政主体对土地等自然资源权属的确认往往影响较大,违法或不当行使确认裁决权力,势必会造成当事人较大的损失,甚至影响到社会的稳定。

    (五)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合法的经营自主权的经营自主权是公民、法人及其他经济组织依法享有的自主支配和使用其人力、物力和财力,自行组织生产、经营、供销等活动不受干涉的权利。行政机关侵犯经营自主权主要影响到相对方的财产权,通常表现为多种形式,如行政机关强制企业合并、变更企业名称、改变企业性质、转让知识产权等。

    (六)认为行政机关变更或者废止农业承包合同,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农业承包合同是农民与所属的集体经济组织签订的有关农业生产方面的合同,双方依合同各自享有一定的权利和义务,主要包括土地承包合同、荒地承包合同、林地承包合同等。实践中,一些基层行政机关无视法律的权威和农民的利益,随意变更、废止农业承包合同。承包合同当事人对行政机关行为有异议,认为侵犯自己合法权益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

    (七)认为行政机关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行政机关没有法律依据或违反法律规定设定义务,属于违法要求履行义务,通常表现为违法集资、违法征收财物、乱收费、乱摊派等。这在实质上构成了对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的侵犯,行政相对人如有异议,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八)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办理行政许可等事项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符合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或者申请行政机关审批、登记有关事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办理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所谓“没有依法办理”,既包括行政机关明确表示对行政相对人申请的事项不予许可,也包括行政机关在法定期限内对相对方的申请不作任何表示的不作为行为。

    (九)认为行政机关不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受教育权等法定职责的行政机关作为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其法定职责之一就是保护公民人身权、财产权、受教育权等宪法、法律赋予公民的合法权利。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履行职责,主要表现为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两种情形,行政相对人均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十)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发放抚恤金、社会保险金或者最低生活保障费的依法获得抚恤金、社会保险金或者最低生活保障费是公民的经济权利,行政机关应按法定条件予以发放,而不能拒绝发放或者随意克扣。如果不能依法履行法定职责,公民有权申请行政复议。

    (十一)认为行政机关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行政复议法采用概括的方式作为列举式的补充,行政相对方认为以上所列情形之外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这为我国行政复议受案范围逐步扩大奠定了法律基础,也更加有利于全面保护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附带申请复议的抽象行政行为

    根据《行政复议法》第七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对具体行政行为申请复议时,可以一并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对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规章以下的抽象行政行为的审查申请。这一规定有以下含义:

    1.对抽象行政行为提出复议审查请求是以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申请为前提,只有在对具体行政行为申请复议的同时才可以一并提出对有关抽象行政行为进行审查的申请,而不能单独就抽象行政行为提出复议申请。申请人在对具体行政行为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时尚不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抽象行政行为的,可以在行政复议机关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前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对该抽象行政行为的审查申请。

    2.可以进行复议审查的抽象行政行为的范围仅限于规章以下的抽象行政行为,主要包括:(1)国务院部门的规定;(2)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规定;(3)乡、镇人民政府的规定。国务院部(委员会)规章和地方人民政府规章的审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另行办理。

    行政复议的排除事项

    我国《行政复议法》除了明确规定了属于行政复议范围的各类行政案件之外,还规定了行政复议机关不能受理的几类事项,具体有以下两类:

    (一)不服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分或者其他人事处理决定的行政处分是行政机关对其工作人员作出的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等惩戒决定。其他人事处理决定是行政机关对工作人员作出的录用、考核、奖励、辞退、职务升降、职务任免等决定。就性质而言,行政机关所作的行政处分或者其他人事处理决定均属于内部行政行为。根据我国法律法规的规定,工作人员对所属行政机关所作的行政处分或者其他人事处理决定不服的,应当向本行政机关、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人事部门提起内部申诉程序,而不能申请行政复议。

    (二)不服行政机关作出的对民事纠纷的调解或者其他处理行为的通常情况下,民事纠纷是可以通过仲裁机构或人民法院处理的。鉴于有些民事纠纷与行政管理关系密切,且专业性、技术性较强,我国法律规定了行政机关先行调解和处理民事纠纷的制度。行政机关调解、处理民事纠纷是一种居间行为,行政机关以第三人的身份为民事争议双方当事人调停、斡旋,促使当事人友好协商,达成协议,从而解决纠纷。由于行政机关的先行调解、处理行为不是争议的最终裁决程序,主要起到了过滤纠纷和提高效率的作用,因而当事人不服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的调解、处理行为的,只能依法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项目三行政复议主体与管辖

    行政复议机关与行政复议机构

    行政复议机关是依照法律规定承担行政复议职能,受理复议申请,依法对被申请的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并作出决定的行政机关。行政复议机关享有行政复议权,但并非所有行政机关都拥有行政复议权,如乡(镇)政府就无此权力。

    我国的行政复议机关主要有县级以上(含县级)各级人民政府以及依法履行行政复议职责的各级人民政府的职能部门,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不能成为行政复议机关。行政复议机关是一个独立的行政主体,能以自己的名义对外行使职权,并能以自己的名义独立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行政复议机构是行政复议机关内部设立的专门负责处理复议案件的机构,复议机构一般是复议机关内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行政复议机构代表行政复议机关具体办理行政复议事项,但在行政法上的地位与行政复议机关相比仍存在区别,行政机构是行政机关的内设机构,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不能独立对外行使权力,它只能以行政复议机关的名义对外行使职权,其行为后果由行政复议机关承担。在行政复议中,行政复议机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1)受理行政复议申请;(2)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取证,查阅文件和资料;(3)审查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与适当,拟定行政复议决定;(4)处理或者转送对《行政复议法》第七条所列有关规定的审查申请;(5)对行政机关违反行政复议法规定的行为依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提出处理建议;(6)办理因不服行政复议决定提起行政诉讼的应诉事项;(7)依照《行政复议法》第十八条的规定转送有关行政复议申请;(8)办理《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行政赔偿等事项;(9)按照职责权限,督促行政复议申请的受理和行政复议决定的履行;(10)办理行政复议、行政应诉案件统计和重大行政复议决定备案事项;(11)办理或者组织办理未经行政复议直接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应诉事项;(12)研究行政复议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向有关机关提出改进建议,重大问题及时向行政机关报告;(1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行政复议管辖

    行政复议管辖,是指不同行政复议机关之间受理行政复议案件的权限和分工,即某一具体行政案件应由哪一个行政机关来行使行政复议权。管辖是行政复议机关复议活动发生的基础,也是其复议活动合法化的前提。确定行政复议的管辖,通常要考虑提高行政复议工作效率和方便行政相对人参加复议等因素,科学地确定行政复议管辖机关,有利于及时、公正地处理行政争议,维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根据行政复议法的规定,行政复议管辖有以下种类:

    (一)对政府工作部门的行为不服的行政复议管辖

    1.对县级以上(含县级)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由申请人选择,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复议。这是基于行政管理体制的特点确定管辖的。我国行政机关是按照层级隶属设置,各级政府分别设立若干工作部门。对于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工作部门来说,上一级政府部门和本级人民政府都有对行政案件的管辖权。

    2.对海关、金融、国税、外汇管理等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其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法这样规定主要是因为:(1)海关、金融、国税、外汇管理等部门的工作性质较为特殊,专业性、技术性较强,决定了实行垂直领导的管理体制;国家安全机关的工作涉及国家安全和国家秘密。(2)为了加强国家经济宏观调控,减少地方保护主义的影响。

    3.申请人对经国务院批准实行省以下垂直领导的部门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选择向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复议;省、自治区、直辖市另有规定的,依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办理。目前,地税、工商、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实行省以下垂直领导体制。

    (二)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行为不服的行政复议管辖

    根据我国宪法与组织法的规定,地方上下级政府之间是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上级人民政府领导下级人民政府的工作,有权改变或撤销下级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因此,行政复议法规定,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在实践中,省、自治区人民政府设立的派出机关是指省、自治区人民政府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行政公署。行政公署虽不是一级政府,却享有独立的财政经费和人事管理权,发挥和体现了一级人民政府的功能。所以行政复议法规定,对省、自治区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派出机关所属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该派出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三)对国务院部门或省级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行政复议管辖对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向国务院申请裁决,国务院依照行政复议法的规定作出最终裁决。申请人对两个以上国务院部门共同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向其中任何一个国务院部门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由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国务院部门共同作出行政复议决定。行政法律法规作这样的规定,主要是使国务院摆脱繁杂的日常性的行政管理事务,更好地履行决策职责,维护作为最高行政机关应有的权威与公信力。

    (四)对派出机关、派出机构和被授权组织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行政复议管辖

    1.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派出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设立该派出机关的人民政府申请复议。地方人民政府设立的派出机关包括:省、自治区人民政府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行政公署;县、自治县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区公所;市辖区、不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经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街道办事处。

    2.对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依法设立的派出机构依照法律、法规或规章规定,以自己的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设立该派出机构的部门或者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经法律、法规和规章授权,派出机构诸如工商管理所、公安派出所、税务所等可具有行政主体资格,以自己名义行使行政职权,作出行政行为。

    3.对法律、法规授权组织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分别向直接管理该组织的地方人民政府、地方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或国务院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根据我国的法律规定,被授权组织本身不是行政机关,因为国家管理和社会生活的实际需要,法律、法规授予其一定的行政管理职权,从而具有了行政主体资格,如卫生防疫站、学校等。

    (五)对共同行政行为不服的行政复议管辖

    对两个或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以共同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其共同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需要注意的是同一具体行政行为的主体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行政机关。

    (六)对被撤销的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行政复议管辖对被撤销的行政机关在撤销前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复议。行政复议法这一规定充分保障了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复议申请权。这是因为行政机关被撤销后,其作出的行政行为依然对行政相对人具有法律效力,行政相对人应当获得救济的权利。

    (七)转送管辖和指定管辖

    转送管辖指接受行政复议申请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对不属于自己受理范围的行政复议申请,应当在法定期限内转送有关复议机关。具体来说,就是当行政相对人不服派出机关、派出机构、被授权组织、共同行政机关、被撤销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申请复议时,可以直接向具体行政行为发生地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该地方人民政府对属于其他行政复议机关受理的申请,应当在接到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7日内转送有关行政机关,并告知申请人。

    指定管辖是指某一行政复议案件,上级行政机关或同级人民政府指定某一行政机关管辖。指定管辖往往是因为管辖发生争议,且协商不成时,由它们的上级行政机关指定管辖。

    (八)复议与诉讼管辖的衔接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机关已经依法受理的,或者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先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在法定行政复议期限内不得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已经依法受理的,不得申请行政复议。

    项目四行政复议参加人

    行政复议申请人

    行政复议申请人是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以自己名义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复议,要求对该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决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行政复议是一种依申请行为,没有行政复议申请人的申请,行政复议程序就不能启动。因此,《行政复议法》和《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对于如何确定行政复议申请人的资格作了明确规定。通常情况下,行政复议申请人应该当具备以下条件:

    1.申请人必须是作为行政相对人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在行政管理中行政相对人相比行使国家行政权力的行政主体而言处于被管理的地位。为保障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法律赋予其在受到行政机关具体行政行为侵害时行使行政复议申请权予以救济。行政主体不能作为申请人,只能作为被申请人。

    2.申请人必须是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害了其合法权益的行政相对人。包含了两层意思:

    (1)申请人与被申请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之间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才有必要申请复议;(2)申请人主观上“认为”就可以行使复议申请权,但这种主观认识需要行政复议机关审查后才能确认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客观上构成侵权。

    3.申请人必须以自己的名义申请复议,目的是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而不是为保护他人权益申请复议。关于行政复议申请人资格的确认,还须注意以下几种特殊情况:

    (1)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申请行政复议。这里的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其法律地位等同于有权申请复议的公民,不属于代理人;(2)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终止,承受其权利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可以申请行政复议;(3)合伙企业申请行政复议的,应当以核准登记的企业为申请人,由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代表该企业参加行政复议;其他合伙组织申请行政复议的,由合伙人共同申请行政复议。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其他组织申请行政复议的,由该组织的主要负责人代表该组织参加行政复议;没有主要负责人的,由共同推选的其他成员代表该组织参加行政复议;(4)股份制企业的股东大会、股东代表大会、董事会认为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企业合法权益的,可以以企业的名义申请行政复议;(5)同一行政复议案件申请人超过5人的,推选1至5名代表参加行政复议。

    行政复议被申请人

    行政复议被申请人与申请人相对应,是指申请人认为实施了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具体行政行为,并由复议机关通知参加复议的行政主体。行政复议被申请人应具备以下条件:

    1.被申请人必须是行政主体。

    只有具备了行政主体资格,才能成为被申请人,以自己的名义独立承担法律后果。从这个意义上讲,被申请人包括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2.被申请人必须实施了申请人认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具体行政行为。

    正是由于具体行政行为引发了行政争议,从而产生了行政复议的救济方式。

    3.被申请人必须由行政复议机关通知参加复议活动。

    由于作出复议对象的具体行政行为是由被申请人作出的,因此,即便被申请人认为存在错误,也只需通过法定程序予以纠正即可,而无须通过申请行政复议加以解决。当然也就不存在主动参加行政复议的问题。

    根据《行政复议法》和《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行政复议被申请人的确定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

    (1)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复议的,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申请人;(2)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引起的行政复议,该组织是被申请人;(3)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引起的行政复议,委托的行政机关是被申请人;(4)两个或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以共同名义作出同一具体行政行为的,共同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共同被申请人;行政机关与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以共同的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为共同被申请人;行政机关与其他组织以共同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为被申请人;(5)下级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经上级行政机关批准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批准机关为被申请人;(6)对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派出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该派出机关是被申请人;行政机关设立的派出机构、内设机构或者其他组织,未经法律、法规授权,对外以自己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该行政机关为被申请人;(7)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决定的行政机关被撤销的,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为被申请人。

    行政复议第三人

    行政复议第三人是指同申请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依申请或经复议机关通知参加复议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为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必须与申请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

    这是因为具体行政行为在客观上涉及和影响了第三人的权利与义务,第三人有必要通过参加行政复议进行救济。

    2.必须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为目的,以自己的名义参加行政复议。

    行政复议第三人具有独立的法律地位,既不依附于申请人,也不依附于被申请人,在行政复议中享有与复议申请人或被申请人基本相同的复议权利和义务。

    3.必须在行政复议程序已经开始,但尚未结束前参加到行政复议过程中。

    行政复议第三人参加复议的方式主要有两种:通过申请参加复议;经复议机关通知参加复议。

    从行政复议的实践来看,行政复议第三人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形:

    1.行政处罚案件中的被处罚人或受害人。被处罚人和受害人中有一方不服行政处罚行为申请行政复议,另一方可作为第三人参加复议。

    2.行政处罚中的共同被处罚人。其中有一部分人申请行政复议,其他的被处罚人可作为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

    3.在行政确权案件中主张权利的人。如在土地确权、专利确权案件中,被驳回请求的人申请复议,被授予权利的人或者其他被驳回请求的人,可以作为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如:在申请发明专利权的两人中其中一人被批准授予专利权,另外一人被驳回,被驳回的一人提起复议,被批准授予专利权的人可以作为第三人。

    4.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行政机关基于同一事实作出相互矛盾的具体行政行为,行政相对人对其中一个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其他行政机关可以作为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如:村委会获得林业局审批将公路上的树木砍伐,公路局对村委会作出处罚。村委会申请行政复议,林业局是第三人。

    5.行政机关越权处罚被申请行政复议时,越权的行政机关是被申请人,被越权的行政机关作为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

    6.行政裁决案件的一方当事人。被裁决民事纠纷中的一方当事人不服行政裁决申请行政复议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作为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

    7.其他与被申请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行政相对人。如:某新闻出版管理机关,以某书店出售非法出版物为由,对其进行处罚,该书店不服,申请行政复议,并称所售出版物是从某正规出版社购进的,该出版社可以作为第三人。

    行政复议代理人

    行政复议代理人是指在行政复议中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行使复议权利,代理他人进行复议的人。

    关于行政复议代理人,需注意行政法律法规规定的以下情形:

    1.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其法定代理人可以代为申请行政复议。

    2.申请人、第三人可以委托1~2名代理人代为参加行政复议。申请人、第三人委托代理人的,应当向行政复议机构提交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事项、权限和期限。公民在特殊情况下无法书面委托的,可以口头委托。

    口头委托的,行政复议机构应当核实并记录在卷。申请人、第三人解除或者变更委托的,应当书面报告行政复议机构。

    项目五行政复议程序

    行政复议的申请

    (一)行政复议申请的概念和条件

    行政复议申请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请求,要求对被申请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并作出决定。行政复议是一种依申请行为,必然要以行政相对人申请为前提,没有行政相对人的申请,行政复议机关就不能主动复议。因此,行政复议申请是行政复议程序的首要环节。

    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必须满足一定的条件,具体包括:

    1.申请人符合资格。

    即申请人是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2.有明确的被申请人。

    行政相对人提起行政复议申请必须明确指出实施侵权具体行政行为的主体,如果被申请人不明确,复议机关不予受理,复议活动也无法进行。

    3.有具体的复议请求和事实根据。

    复议请求是申请人提出的主张,即向行政复议机关明确要求所要依法保护自己的具体权益和提供的具体救济。事实根据是指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的复议请求所根据的事实。具体讲,就是要提出证明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材料,如行政处罚决定书、罚没款收据等。

    4.属于申请复议的范围和受理复议机关管辖。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申请复议的案件属于行政复议机关受理的范围,不在复议范围内的案件复议机关不予受理。同时,申请复议必须向有管辖权的复议机关提出,受理复议案件的机关对复议案件有管辖权,复议机关无权受理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复议案件。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如申请期限、申请方式等程序性要求。

    (二)申请行政复议的期限

    申请行政复议的期限是指提出复议申请的时间限制。明确申请复议的期限,有利于督促申请人及时行使复议申请权,提高行政复议的效率。行政相对人在法定期限内不提出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关将不予受理案件。

    根据行政复议法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60日的除外。关于行政复议申请期限的计算,区分不同情况依法办理:

    1.当场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自具体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计算。

    2.载明具体行政行为的法律文书直接送达的,自受送达人签收之日起计算。

    3.载明具体行政行为的法律文书邮寄送达的,自受送达人在邮件签收单上签收之日起计算;没有邮件签收单的,自受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名之日起计算。

    4.具体行政行为依法通过公告形式告知受送达人的,自公告规定的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

    5.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事后补充告知的,自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收到行政机关补充告知的通知之日起计算。

    6.被申请人能够证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具体行政行为的,自证据材料证明其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计算。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依法应当向有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送达法律文书而未送达的,视为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

    行政复议法还对复议申请期限的延长作了规定,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对于行政机关未履行法定职责的,如行政机关没有依法颁发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或者不予审批、登记;没有依法履行保护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受教育权利的法定职责;没有依法发放抚恤金、社会保险金或者最低生活保障费等情况,行政复议申请期限按下列规定计算:有履行期限规定的,自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没有履行期限规定的,自行政机关收到申请满60日起计算。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紧急情况下请求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不履行的,行政复议申请期限不受以上规定的限制。

    (三)复议申请的形式

    1.书面申请。

    申请人书面申请复议的,可以采取当面递交、邮寄或者传真等方式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有条件的行政复议机构可以接受以电子邮件形式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申请人应当在行政复议申请书中载明下列事项:

    (1)申请人的基本情况,包括公民的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号码、工作单位、住所、邮政编码;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邮政编码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2)被申请人的名称;(3)行政复议请求、申请行政复议的主要事实和理由;(4)申请人的签名或者盖章;(5)申请行政复议的日期。

    2.口头申请。

    申请人口头申请复议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当场记录申请人的基本情况、行政复议请求、申请行政复议的主要事实、理由和时间,将行政复议申请笔录交申请人核对或者向申请人宣读,并由申请人签字确认。

    应当注意的是,在特殊情况下,申请人除提交申请书外,还应当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申请人应当提供证明材料的情形有以下几种:

    (1)认为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提供曾经要求被申请人履行法定职责而被申请人未履行的证明材料;(2)申请行政复议时一并提出行政赔偿请求的,提供受具体行政行为侵害而造成损害的证明材料;(3)法律、法规规定需要申请人提供证据材料的其他情形。

    行政复议的受理

    行政复议的受理是指行政复议申请人提出复议申请后,行政复议机关经审查认为符合行政复议的条件而决定予以立案并进行审理的活动。

    行政复议机关在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在5日内予以审查,根据不同情况作出决定:

    1.决定予以受理。受理的前提是复议申请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有明确的申请人和符合规定的被申请人;(2)申请人与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3)有具体的行政复议请求和理由;(4)在法定期限内提出;(5)属于行政复议法规定的行政复议范围;(6)属于收到行政复议申请的行政复议机构的职责范围;(7)其他行政复议机关尚未受理同一行政复议申请,人民法院尚未受理同一主体就同一事实提起的行政诉讼。

    2.对不符合条件的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不予受理。

    3.对符合条件但不属于本行政机关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应当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提出。接受行政复议申请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对属于其他行政复议机关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应当自接到该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7日内,转送有关行政复议机关,并告知申请人。

    4.行政复议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表述不清楚的,行政复议机构可以自收到该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5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补正。补正通知应当载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申请人放弃行政复议申请。补正申请材料所用时间不计入行政复议审理期限。

    5.申请人就同一事项向两个或两个以上有权受理的行政机关申请复议的,由最先收到行政复议申请的行政机关受理;同时收到行政复议申请的,由收到行政复议申请的行政机关在10日内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由其共同上一级行政机关在10日内指定受理机关。协商确定或者指定受理机关所用时间不计入行政复议审理期限。

    6.上级行政机关认为行政复议机关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的理由不成立的,可以先行督促其受理;经督促仍不受理的,应当责令其限期受理,必要时也可以直接受理;认为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应当告知申请人。

    行政复议的审理

    (一)审理前的准备

    审理前的准备包括行政复议人员的确定、发送申请书、接受书面答复、收集证据材料等一系列准备工作。根据《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应当自行政复议申请受理之日起7日内,将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或者行政复议申请笔录复印件发送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申请书副本或者申请笔录复印件之日起10日内,提出书面答复,并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

    申请人、第三人可以查阅被申请人提出的书面答复、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行政复议机关不得拒绝。行政复议机关应当为申请人、第三人查阅有关材料提供必要条件。

    (二)审理方式

    根据《行政复议法》及《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的规定,我国行政复议的审理方式遵循以书面审查为主的方式。书面审查是指行政复议机关仅对申请人、被申请人提供的书面材料进行审查并作出决定的一种审理方式。行政复议以书面审查为主,但也不排除其他审理形式。申请人提出要求或者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实地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情况,核实证据,听取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的意见;申请人提出要求或者行政复议机构认为必要时,可以采取听证的方式审理。

    行政复议机构审理行政复议案件,应当由2名以上行政复议人员参加。行政复议人员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取证时,可以查阅、复制、调取有关文件和资料,向有关人员进行询问。调查取证时,行政复议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被调查单位和人员应当配合行政复议人员的工作,不得拒绝或者阻挠。

    (三)行政复议申请的撤回

    复议申请的撤回是指申请人在复议决定作出前要求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经复议机关同意,终止审理的制度。申请人在行政复议决定作出前自愿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经行政复议机构同意,可以撤回。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行政复议终止。申请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不得再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申请人能够证明撤回行政复议申请违背其真实意思表示的除外。

    (四)行政复议的和解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自由裁量权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复议,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在行政复议决定作出前自愿达成和解的,应当向行政复议机构提交书面和解协议;和解内容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行政复议机构应当准许。

    (五)行政复议不停止执行

    根据《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行政复议期间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停止执行:

    1.被申请人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2.行政复议机关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3.申请人申请停止执行,行政复议机关认为其要求合理,决定停止执行的。

    4.法律规定其他停止执行的。

    (六)行政复议的中止与终止

    根据《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行政复议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影响行政复议案件审理的,行政复议中止:

    1.作为申请人的自然人死亡,其近亲属尚未确定是否参加行政复议的。

    2.作为申请人的自然人丧失参加行政复议的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参加行政复议的。

    3.作为申请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4.作为申请人的自然人下落不明或者被宣告失踪的。

    5.申请人、被申请人因不可抗力,不能参加行政复议的。

    6.案件涉及法律适用问题,需要有权机关作出解释或者确认的。

    7.案件审理需要以其他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其他案件尚未审结的。

    8.其他需要中止行政复议的情形。

    行政复议中止的原因消除后,应当及时恢复行政复议案件的审理。行政复议机构中止、恢复行政复议案件的审理,应当告知有关当事人。

    根据《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行政复议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终止:

    1.申请人要求撤回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构准予撤回的。

    2.作为申请人的自然人死亡,没有近亲属或者其近亲属,放弃行政复议权利的。

    3.作为行政复议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其权利义务的承受人放弃行政复议权利的。

    4.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依照本条例第四十条的规定,经行政复议机构准许达成和解的。

    5.申请人对行政拘留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申请复议后,因申请人同一违法行为涉嫌犯罪,该行政拘留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变更为刑事拘留的。

    行政复议的决定

    (一)对行政规定和行政依据的审查

    根据《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申请人在申请行政复议时,一并提出对本法第七条所列有关规定的审查申请,行政复议机关对该规定有权处理的,应当在30日内依法处理;无权处理的,应当在7日内按法定程序转送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依法处理,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应当在60日内依法处理。处理期间,中止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审查。

    根据《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行政复议机关在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时,认为其依据不合法,本机关有权处理的,应当在30日内依法处理;无权处理的,应当在7日内按照法定程序转送有权处理的国家机关依法处理。处理期间,中止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审查。

    (二)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决定

    行政复议决定是指行政复议机关对行政复议案件进行审理后,依据法律和事实,就有关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适当所作出的裁判。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应当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提出意见,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同意或者集体讨论通过后,针对不同的情况作出不同的复议决定。

    1.维持决定。

    行政复议机关对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后,认为其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应当作出维持决定,从而否定了申请人的指控,肯定被审查具体行政行为是合法、正确的。

    2.履行职责决定。

    复议机关经过审查,认定被申请人未履行法律、法规所规定的职责,应当决定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其法定职责。

    3.撤销、变更和确认违法决定。

    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决定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决定撤销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可以责令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1)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2)适用依据错误的;(3)违反法定程序的;(4)超越或者滥用职权的;(5)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的。

    此外,被申请人未提出书面答复,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的,视为具体行政行为没有证据、依据,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决定撤销该具体行政行为。行政复议机关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被申请人应当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期限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法律、法规、规章未规定期限的,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期限为60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被申请人重新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4.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决定驳回行政复议申请:

    (1)申请人认为行政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机关受理后发现该行政机关没有相应法定职责或者在受理前已经履行法定职责的;(2)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后,发现该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行政复议法》和《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规定的受理条件的。

    上级行政机关认为行政复议机关驳回行政复议申请的理由不成立的,应当责令其恢复审理。

    5.责令被申请人赔偿的决定。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一并提出行政赔偿请求,行政复议机关对符合国家赔偿法的有关规定应当予以赔偿的,在决定撤销、变更具体行政行为或者确认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时,应当同时决定被申请人依法给予赔偿。申请人在申请行政复议时没有提出行政赔偿请求,行政复议机关在依法决定撤销、变更罚款,撤销违法集资、没收财物、征收财物、摊派费用以及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具体行政行为时,应当同时责令被申请人返还财产,解除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或者赔偿相应的价款。

    (三)行政复议中的调解

    在行政复议中,行政复议机关可以按照自愿、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调解适用的情形主要有两种:

    1.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自由裁量权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复议的。

    2.当事人之间的行政赔偿或者行政补偿纠纷。当事人经调解达成协议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制作行政复议调解书。调解书应当载明行政复议请求、事实、理由和调解结果,并加盖复议机关印章。行政复议书经双方当事人签字,即具有法律效力。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生效前一方反悔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及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四)行政复议决定的期限

    行政复议决定的期限是指行政复议机关受理复议申请,进行复议审查以及作出复议决定的全过程所需的时限。根据《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但是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期限少于60日的除外。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并告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但是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30日。

    行政复议机关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应当制作行政复议决定书,并加盖印章。行政复议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行政复议决定的执行

    行政复议决定书是行政复议机关对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之后作出的结论性的书面裁决形式。双方当事人均受行政复议决定书的制约,应当自觉履行决定书的内容,否则就要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根据《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被申请人应当履行行政复议决定。

    被申请人不履行或者无正当理由拖延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行政复议机关或者有关上级机关应当责令其限期履行。

    根据《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申请人逾期不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或者不履行最终裁决的行政复议决定的,按照下列规定分别处理:

    1.维持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复议决定,由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变更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复议决定,由行政复议机关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综合实务训练

    基本案情

    1999年,孙某经石嘴山市平罗县政府批准,取得15.8亩集体荒地使用权,开发养鱼。随后,孙某投入大量人力、物力进行开发。2012年2月,平罗县政府作出的“关于收回孙某土地使用权的决定”,要收回孙某使用的全部土地,用于建设废旧物资交易市场;对收回土地按照评估价格进行补偿。孙某认为,平罗县政府的收回土地决定程序、内容违法,评估土地也没有听取孙某的意见,严重侵犯了孙某的合法权益。于2012年5月6日向石嘴山市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请求撤销该决定。

    【综合知识竞答】

    一、单项选择题

    1.对河北省邢台市人民政府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复议的,由()管辖。

    A.河北省人民政府

    B.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

    C.邢台市人民政府

    D.邢台市人大常委会

    2.对某市某县公安局派出所以该县公安局的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的复议,应由()管辖。

    A.该县公安局B.该派出所C.该县人民政府或某市公安局D.某市人民政府

    3.对复议机关的复议决定不服,()向复议机关的上级机关申请再复议。

    A.不能申请再复议,因为我国行政复议实行一级复议制B.一般情况下,不能申请复议,但法律另有规定时,可以在经过一级复议后申请再复议C.一般情况下,不能申请复议,但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可以在经过一级复议后申请再复议D.一般情况下,不能申请复议,但规章另有规定的,可以在经过一级复议后申请再复议

    4.王某贩卖盗版光碟被文化局查处,罚款1000元。王某不服申请行政复议,但是复议机关维持了处罚决定。王某逾期不履行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复议决定,应当()。

    A.由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B.由行政复议机关依法强制执行C.由行政复议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D.由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或行政复议机关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5.下列选项中()不能提起行政复议的行为。

    A.某市交通管理局发布了排气量3升以下的汽车不予上牌照的规定,并据此对吴某汽车不予上牌照的行为B.某乡政府发布通告劝导农民种植高产农作物的行为C.城建部门将施工企业的资质由一级变更为二级的行为D.民政部门对王某成立社团的申请不予批准的行为

    6.某市化工厂排放污染物,致当地一养鱼专业户王某的鱼大部分死亡。某市环保局对化工厂作出行政处罚,王某要求化工厂赔偿损失。环保局在处理王某与化工厂赔偿责任纠纷时,作出了调解,但化工厂不服。下列()是化工厂不能做的。

    A.依法申请仲裁B.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C.向环保局申请复议D.可以和王某协商

    7.恒生公司进口的一批货物被某海关作出扣押的决定,该公司不服,应向()申请复议。

    A.该海关B.该海关所在市的人民政府C.该海关所属省的人民政府D.该海关的上级主管部门

    8.李某在行政复议决定作出前,要求撤回行政复议申请,则()。

    A.可以暂时终止诉讼B.由行政复议机关决定是否准许C.可以撤回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终止D.经说明理由可以撤回

    9.为了加强治安管理,某治安联防队受公安机关的委托,维持当地的社会治安。在一次巡逻中,因发现王某一伙人有结伙殴斗的危险,遂对王某等人进行了警告,但王某不服提出复议,那么此案,应以()为被申请人。

    A.治安联防队B.公安机关C.治安联防队和公安机关D.不能申请复议,谈不上以谁为被申请人

    10.行政复议的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发送的申请书副本或申请笔录复印件之日起()内,提出书面答复,并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

    A.5日内B.7日内C.10日内D.15日内

    11.某村村民吴某因家里人口多,住房紧张,向乡政府提出建房申请。经乡人民政府土地员刘某批准后,即开始画线动工。左邻申某与右邻崔某发现吴某占用了自己使用多年的宅基地,即同吴某交涉。吴某申辩说,建房是按批准文件画线动工,不同意改变施工计划。如申某与崔某申请复议,应当向()机关提出。

    A.乡政府作为复议机关B.县政府作为复议机关C.县政府土地管理局作为复议机关D.县政府法制局作为复议机关

    12.某县县委组织部、县纪委、县土地管理局,某镇人民政府组成联合调查小组,调查处理县机关干部和城关镇干部违法占地建房问题。联合调查小组对县机关某干部李某作出了处理决定,没收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所建的楼房。

    处理决定是以四个单位联合发文的形式作出的,盖了四个单位的公章。李某不服,申请复议。本案的复议机关是()。

    A.县委B.县土地管理局C.县人民政府D.市土地管理局

    13.如法律、法规规定对于某些具体行政行为应当先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果行政复议机关决定不予受理或者受理后超过行政复议期限不作答复,行政相对人可()。

    A.向上一级行政主管机关提出控告B.向同级人民政府提出控告C.自收到不予受理决定书之日起或者行政复议期满之日起10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D.自收到不予受理决定书之日起或者行政复议期满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14.熊某与李某同为某乡农民。2004年12月6日,两人因宅基地的事发生争执,李某趁熊某不备向其腰间踢了一脚。熊某被送往医院,经诊断后认定肋骨骨折,但后果并非特别严重,未构成犯罪。乡派出所对此事进行调查后对李某作出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李某不服,委托其兄长向市公安局提出行政复议。市公安局认为行政复议不能由他人代为提起,告知不予受理。李某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李某未经复议提起行政诉讼,法院的做法是()。

    A.不予受理,应先提起行政复议B.应予受理,复议机关不受理复议申请或在法定期间不作决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C.不应受理,行政复议为提起行政诉讼的必经程序D.以上理由都不对

    15.某市某区人民政府决定将区建材工业局管理的国有小砖厂出售,小砖厂的承包人以侵犯其经营自主权为由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案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是()。

    A.市国有资产管理局B.市经济贸易局C.市人民政府D.区人民政府

    16.当事人对县土地管理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可对下列()具体行政行为的依据提出申请。

    A.《土地管理法》

    B.国土资源部的有关文件C.国务院有关土地管理的行政法规D.省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

    17.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机关无正当理由不予受理。在这种情形下,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复议申请人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B.复议申请人可以申请本级人民政府责令其受理C.复议申请人可以申请上级行政机关直接受理D.上级行政机关只能责令复议机关受理

    18.A市某县土地管理局以刘某非法占地建住宅为由,责令其限期拆除建筑,退还所占土地。刘某不服,申请行政复议。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复议机关只能为A市土地管理局B.若刘某撤回复议申请,则无权再提起行政诉讼C.刘某有权委托代理人代为参加复议D.若复议机关维持了某县土地管理局的决定,刘某逾期不履行的,某县土地管理局可以自行强制执行

    19.行政机关审理行政复议案件,应以规范性文件为依据,下列规范性文件错误的是()。

    A.上级行政机关对案件处理的意见B.地方性法规、规章C.法律、行政法规

    D.上级行政机关依法制定和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20.某市交通局发布文件,规定对高速公路过往车辆征收过路费。徐某驾车路过,被征收过路费,他认为这属于乱收费,欲提起复议申请。下列选项中错误的是()。

    A.徐某可以直接对该征收行为提起行政诉讼B.徐某可以针对该规范性文件要求复议审查C.徐某可以在申请复议征收行为时要求审查该规范性文件D.徐某不必经过复议,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1.县公安局民警甲在一次治安检查中被乙打伤,公安局认定乙的行为构成妨碍公务,据此对乙处以200元罚款。甲认为该处罚决定过轻。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甲既不能申请复议,也不能提起行政诉讼B.甲可以对乙提起民事诉讼C.对乙受到的处罚决定,甲可以申请复议但不能提起行政诉讼D.对乙受到的处罚决定,甲应当先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可提起行政诉讼

    22.下列不属于行政复议参加人的是()。

    A.申请人B.被申请人C.第三人D.人民法院

    23.不属于《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二款所称的不可抗力的是()。

    A.地震B.水灾C.重病D.战争

    24.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不合法,在对具体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一并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审查申请。

    A.国务院部门的规定B.行政法规C.地方性法规D.法律

    25.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申请期限超过的除外。

    A.30日B.60日C.1年D.2年

    26.某公司效益很好,许多外单位职工都想调入,纷纷找市劳动局说情。市劳动局未征得该公司的同意,强行将20名外单位职工调入该公司。该公司不服,向市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此案的处理方法是()。

    A.不予受理,因不属于行政复议范围B.应当受理,因属于行政复议范围C.告之属于劳动争议,应向劳动仲裁机构申请仲裁D.不予受理,因为是劳动争议

    27.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或申请笔录复印件之日起()内日,提出书面答复,并依法提交有关材料。

    A.5日B.7日C.10日D.15日

    28.行政复议机关负责()的机构具体办理行政复议事项。

    A.机关内部管理工作B.法制工作C.监察工作D.人事工作

    29.同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其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作为()参加行政复议。

    A.第三人B.共同申请人C.知情人D.原告

    30.《行政复议法》规定,对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处理期间,应当()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审查。

    A.停止B.中止C.终止D.不停止

    31.对复议前置的案件,行政复议机关决定不予受理或者超期不作答复的,申请人可以依法()。

    A.向上级机关申诉B.向上级行政机关申请复议C.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D.无法提起行政诉讼

    32.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复议,()。

    A.由该部门的本级政府决定B.由该部门的上一级主管部门决定C.由申请人自由选择D.由本级政府与上一级主管部门协商决定

    33.行政复议机构应当自行政复议申请受理之日起()日内,将行政复议申请书发送被申请人。

    A.5B.7C.10D.15

    34.对海关、金融、国税、外汇管理等实行垂直领导的政府机关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其()申请复议。

    A.上一级主管部门B.本部门C.本级人民政府D.上一级人民政府

    35.对行政机关依法委托的组织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以()作为被申请人。

    A.委托的组织B.委托的行政机关C.委托的行政机关的上一级主管机关D.申请人选择由委托的行政机关或由被委托的组织

    36.按照《行政复议法》的规定,管理相对人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规定不合法,可以()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对该规定的审查申请。

    A.一并B.单独C.事后D.事先

    二、判断题

    1.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便可向行政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2.申请人、第三人可以查阅被申请人提出的书面答复,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

    3.根据行政复议法的有关规定,所有抽象行政行为都不能申请复议。()

    4.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5日内不作答复的,视为决定不予受理。()

    5.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具体行政行为一律不能停止执行。()

    6.对两个或者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以共同的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其共同的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7.行政复议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可以向申请人收取一定数额的行政复议费用。()

    8.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

    9.行政复议机关履行行政复议职责,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公开、及时、便民的原则,坚持有错必纠,保障法律、法规的正确实施。()

    10.行政复议申请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60日的除外。()

    11.对被撤销的行政机关在撤销前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12.行政复议决定书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

    13.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不清的,证据不足的,行政复议机关可以调查补正后作出维持决定。()

    14.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经行政复议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行政复议期限,但是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30日。()

    15.被申请人不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相关材料的,行政复议机关可以撤销原具体行政行为。()

    16.行政复议机关的职责之一是审查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与适当。()

    17.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而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重新计算。()

    18.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安机关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19.不服公安机关作出的行政处分或者其他人事处理决定的,不能申请行政复议。()

    20.任何企业认为公安机关侵犯其合法权益的,都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21.被申请人应当在收到行政复议申请材料之日起10日内,提出书面答复,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相关材料。()

    22.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23.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的,承受其权利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24.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申请人只能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不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25.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已经依法受理的,仍可申请行政复议。()

    26.法律规定行政复议决定为最终裁决,但公民、法人对该最终裁决不服,仍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27.行政复议机关有权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取证,查阅文件和资料。()

    28.行政复议机关可以对行政机关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提出处理建议。()

    29.对行政机关作出的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不服的,可以提起行政复议,但不能直接提起行政诉讼。()

    30.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等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提起行政复议。()

    31.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合法的经营自主权的,不能提起行政复议,只能提起行政诉讼。()

    32.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受教育权利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履行的,可以直接提起行政复议,要求行政机关履行相关法律职责。()

    33.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不合法,在对具体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一并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对该决定、命令的审查申请。()

    34.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乡、镇人民政府的规定不合法,只能就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行政诉讼,不能就该乡、镇人民政府的规定提出审查的要求。()

    35.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的行政复议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36.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其法定代理人可以代为申请行政复议。()

    37.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的,承受其权利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38.行政复议必须由申请人自己参加,不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参加行政复议。()

    39.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

    40.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只能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41.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由申请人选择,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42.对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国务院申请行政复议。()

    43.公民、法人认为行政机关变更或者废止农业承包合同,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提起行政复议。()

    44.对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分别向直接管理该组织的地方人民政府、地方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或者国务院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45.对两个或者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以共同的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其共同的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46.对被撤销的行政机关在撤销前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47.行政复议机关负责人发现有无正当理由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不按照规定期限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徇私舞弊,对申请人打击报复或者不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等情形的,应当依照《行政复议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作出处理。()

    48.行政复议原则上采取书面审查的办法,但是申请人提出要求或者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情况,听取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的意见。()

    49.被申请人不履行或者无正当理由拖延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的行政处分;经责令履行仍拒不履行的,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行政处分。()

    50.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可向行政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三、问答题

    1.如何理解行政复议的概念?

    2.行政复议的基本原则有哪些?其内涵是什么?

    3.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对哪些事项申请行政复议?

    4.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的条件是什么?

    5.复议申请人在行政复议中有哪些权利?

    6.行政复议机关可以作出哪些决定?

    【学习目标】

    1.掌握行政诉讼法的概念、范围和效力。

    2.掌握行政诉讼法的特有原则。

    【案例导入】

    小张和小刘从小青梅竹马,但双方父母均反对,于是二人背着双方父母到乡政府申领了结婚证。不久,小张遇车祸身亡。于是小张父母担心儿子名下的一部分财产将属于小刘,便重金买通乡政府的有关人员。乡政府以存在欺骗事由撤销小张和小刘的结婚登记。小刘不服,将乡政府告上了法庭。

    【启发提问】

    不服乡政府的行为如何救济?

    【基础知识讲解】

    项目一行政诉讼法的概念与特点

    行政诉讼的概念

    诉讼,俗称“打官司”,现代法制文明国度里指的是在法院法官的主持下解决争议的活动或制度。

聚合中文网 阅读好时光 www.juhezwn.com

小提示:漏章、缺章、错字过多试试导航栏右上角的源
首页 上一章 目录 下一章 书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