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体协商与集体合同的性质及基本特征
集体协商又称集体谈判,是指用人单位与本单位职工围绕劳动关系问题和集体合同的订立开展的商谈活动。集体协商主要采取协商会议的形式。
集体合同又称团体协约、集体契约,是指用人单位与本单位职工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职业培训、保险福利等事项在集体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的书面协议。其中专项集体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本单位职工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就集体协商的某项内容签订的专项书面协议。
集体协商与集体合同制度的基本特征是:
(1)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是一项劳动法律制度。通过此项制度将劳动关系的调整纳入法制化的轨道,使之成为一种劳动法律关系,使劳动者和经营者以及双方代表组织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依法得到规范。
(2)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的订立是一个有机整体,两者相互衔接,不可割裂,具体表现为:集体协商是集体合同订立的法定程序之一;集体合同的订立是集体协商的成果体现。
(3)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的推行适用于各类不同所有制企业和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也就是说,无论企事业单位所有制性质、规模和经营状况有什么不同,只要有劳动关系存在,此项制度的推行就不能例外。
(4)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的订立,主要通过劳动关系双方的代表或双方的代表组织自行交涉解决。其中,工会和职工代表是集体协商和签订集体合同的要约方。
(5)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的运作十分灵活,没有固定模式,且经法定程序订立的集体合同,对劳动关系双方都具有法律约束力。
实行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的重要性
建立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在当前我国社会经济生活中的意义和作用是显而易见的。综合起来,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
(1)规范劳动关系主体,建立稳定、和谐的新型劳动关系的最有效机制。
(2)培育和发展劳动力市场,进一步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最重要环节。
(3)规范用人单位与职工个人签订劳动合同的重要依据。
《集体合同规定》第六条规定:“用人单位与职工个人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条件和劳动报酬等标准,不得低于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的规定。”集体合同可以弥补个别劳动关系强弱失衡的问题,也可以弥补法律规范稳定性强而可变性小,致使劳动标准不可能随着生产的发展逐步改善的弱点;
(4)有利于提高我国的国际声誉。集体协商谈判,自主确定劳动条件是国际公认的基本民主权利。过去我国因没有此项制度而遭人非议,现在我们主动向国际规范靠拢,可以提高我国的国际声誉。
此外,从工会自身角度看,它还是工会全方位改善形象,使工会真正成为代表和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社会角色的重要途径。
2.集体协商的内容与集体合同的格式
集体协商的内容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于2004年颁布的《集体合同规定》,对集体协商的内容和程序,集体合同的订立、变更、解除和终止等,作了新的规定。按照新颁布的《集体合同规定》,集体协商双方可以就下列多项或某项内容进行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
(1)劳动报酬。劳动报酬即工资,作为劳动条件的首要内容,是订立集体合同的最基本、最主要内容。工会与企业行政就劳动报酬问题达成一致以后,在集体合同中可就劳动报酬的具体内容进行规范,一般包括下列几个方面的内容:
①用人单位工资水平、工资分配制度、工资标准和工资分配形式。
②工资支付方法。
③加班、加点工资及津贴、补贴标准和奖金分配办法。
④工资调整办法。
⑤试用期及病、事假等期间的工资待遇。
⑥特殊情况下职工工资(生活费)的支付办法。
⑦其他劳动报酬分配办法。
(2)工作时间。工作时间是指劳动者在工作中必须用来从事其所担负工作的时间,即法律规定劳动者在一定时间内(工作日、工作周)应该劳动的时数。工会在代表职工就工作时间与企业行政进行协商时,其主要内容包括:
①工时制度。
②加班加点办法。
③特殊工种的工作时间。
④劳动定额标准。
(3)休息休假。休息休假是劳动者恢复体力、丰富精神文化生活、保持身心健康的必要条件,也是劳动者享有的基本权利,在这方面,集体协商规定如下内容:
①日休息时间、周休息日安排、年休假办法。
②不能实行标准工时职工的休息休假。
③其他假期。
(4)劳动安全与卫生。劳动安全与卫生是关系到劳动者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的大事,社会主义企业必须为职工提供符合科学卫生与安全条件的劳动环境。集体协商这方面的内容主要包括:
①劳动安全与卫生责任制。
②劳动条件与安全技术措施。
③安全操作规程。
④劳保用品发放标准。
⑤定期健康检查和职业健康体检。
(5)补充保险和福利。保险福利制度是使劳动者在年老、患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获得帮助补偿的制度。劳动者除享受国家规定的社会保险福利外,还可与用人单位就补充保险和福利进行协商,协商的具体内容包括以下方面:
①补充保险的种类、范围。
②基本福利制度和福利设施。
③医疗期延长及其待遇。
④职工亲属福利制度。
(6)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受国家法律法规的特殊保护。在进行集体协商、订立集体合同时,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的特殊保护问题应包括如下内容:
①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禁忌从事的劳动。
②女职工的经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的劳动保护。
③女职工、未成年工定期健康检查。
④未成年工的使用和登记制度。
(7)职业技能培训。进行职业培训,开发劳动者的职业技能,提高劳动者的素质,是用人单位应尽的义务和职责。集体合同中就此项内容可包括以下方面:
①职业技能培训项目规划及年度计划。
②职业技能培训费用的提取和使用。
③保障和改善职业技能培训的措施。
(8)劳动合同管理。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依据,具有法律约束力。劳动合同管理作为集体协商的内容主要包括:
①劳动合同签订的时间。
②确定劳动合同期限的条件。
③劳动合同变更、解除、续订的一般原则及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终止条件。
④试用期的条件和期限。
(9)奖惩。奖惩是新颁布的《集体合同规定》中增加的内容,主要包括:
①劳动纪律。
②考核奖惩制度。
③奖惩程序。
(10)裁员。裁员也是新增加的集体协商的内容,是鉴于我国劳动关系发展变化的需要提出的。集体协商中就此项内容谈判应包括以下方面:
①裁员的方案。
②裁员的程序。
③裁员的实施办法和补偿标准。
(11)集体合同期限。关于集体合同期限,是指集体合同的有效时间。集体合同法律关系是当事人之间具有一定时间性的权利义务关系,这种关系不会永远存在下去,任何集体合同在时间上都是有限的,因此,集体合同订立时,应该明确规定它的有效时间。根据规定,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期限一般为1~3年,期满或双方约定的终止条件出现,即行终止。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期满前3个月内,任何一方均可向对方提出重新签订或续订的要求。
(12)变更、解除集体合同的程序。关于集体合同变更、解除的程序,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都有相应的规定。集体合同的变更、解除是指在集体合同的有效期限内,由于签订集体合同的环境和条件发生变化,致使集体合同难以履行时,双方协商代表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或解除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变更或解除:
①用人单位因被兼并、解散、破产等原因,致使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无法履行的。
②因不可抗力等原因,致使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无法履行或部分无法履行的。
③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约定的变更或解除条件出现的。
④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13)履行集体合同发生争议时的协商处理办法。集体合同一经签订,就对双方当事人产生法律效力,双方必须严格履行其规定。如在履行时发生争议,应首先由当事人协商解决。若协商解决不成的,当事人一方或双方可以书面形式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协调处理申请。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组织同级工会和企业组织等三方面人员,共同协调处理。协调处理集体协商争议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结束协调处理工作。须延长协调期限的,延长期限不得超过15日。必要时,当事人可以依法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由于集体合同争议不同于一般劳动争议,它的主体人数众多,根据《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案规则》,应按照特别审理程序仲裁。
(14)违反集体合同的责任。违反集体合同的责任,简称违约责任,是指集体合同当事人由于自己的过错,造成集体合同不能履行或者不能完全履行,依照法律和集体合同的规定必须承受的法律制裁。一般来说,承担违约责任的方式,主要有以下几种:
①由直接责任人支付违约金。
②罚款。
③单方面宣布解除集体合同。
④负行政责任。
⑤负道义和政治责任。工会不是集体合同的主体,不履行集体合同规定的义务,不承担经济、物质责任。
⑥刑事责任,如果当事人恶意违反集体合同,造成严重后果,应根据国家刑法的有关规定,追究其刑事责任。
除了以上十四条法定内容之外,集体合同当事人可以就双方认为应当协商约定的其他内容进行协商约定。
集体合同的格式
集体合同的特殊书面形式是集体合同有效的法定条件之一。但这并不意味着集体合同必须遵从某种固定的格式,只要当事人双方对集体合同的主要条款意思表示一致,并按法定程序进行签订,那么集体合同无论采用什么格式,法律都是允许的。
一般来说,在条文式和表格式两大类书面合同格式中,集体合同常常采用条文式格式。它的表现形式和内容应包括以下四个部分:
(1)集体合同名称。集体合同应在卷首标明该合同的名称和通过的年、月、日。
(2)序言。序言是集体合同正文前的一段叙述文字,一般写明签订本集体合同的目的意义等。也有的集体合同省略了序言而直接进入正文,把正文部分的第一章作为总则,介绍签订集体合同的目的意义和某些原则性问题。
(3)正文。正文就是指集体合同订立的双方当事人议定的集体合同的内容,也就是集体合同的基本条款,可按问题大小、轻重缓急的顺序排列。
(4)结尾。结尾部分的内容多放在“附则”一章,一般应包括以下条款:集体合同的有效期限;集体合同正本、副本的份数及法律效力;注明集体合同报送、备案单位;集体合同双方首席代表签字盖章;集体合同签订的年、月、日及签订地点;还可以注明附件和其他应注明的有关事项。
3.工会组织开展平等协商和签定集体合同的工作方法
平等协商是指企业工会和职工代表与企业经营者以及双方的代表组织,围绕有关调整劳动关系事宜和集体合同的订立开展的商谈活动。集体合同是指企业工会和职工代表与企业经营者以及双方代表组织就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职工福利与保险等事项经平等协商签订的书面协议。平等协商与签订集体合同是一个有机整体,两者相互衔接,不可割裂,平等协商是签订集体合同的法定程序之一,集体合同的订立则是平等协商的结果。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的订立,主要通过劳动关系双方的代表或双方的代表组织自行交涉解决,其中工会和职工代表是平等协商和签订集体合同的要约方。
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的运作十分灵活,没有固定模式,但作为一项劳动法律制度,它使劳动关系的调整纳入了法制化轨道,使之成为一种劳动法律关系,经法定程序订立的集体合同,对劳动关系双方都具有法律约束力,从而使劳动者和经营者以及双方代表组织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依法得到规范。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适用于各类不同所有制企业和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推行这一制度的目的,就是要建立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依法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增进劳动关系双方的合作,共谋企业的发展。工会是职工群众自愿结合的工人阶级群众组织,表达和维护职工群众的合法权益是工会的基本职责,而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正是工会维权的两个机制之一,因此,工会组织和工会干部都应努力熟悉这一制度,掌握实施方法,提高工作能力,积极参与,努力推动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工作的开展。
平等协商和签订集体合同的程序与操作方法
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的程序一般分为三个阶段,即准备阶段、协商阶段和订立、公布集体合同阶段,其具体操作步骤和方法如下:
(1)准备阶段。
①提出签订集体合同的建议。提出签订集体合同的建议,也称发出要约。根据我国《劳动法》的规定,要约可以由职工一方提出,也可以由企业一方提出,但无论是哪方首先提出,另一方无正当理由都不得拒绝。工会代表职工向企业行政负责人发出要约时应注意三点:
第一,工会在发出正式要约后,企业行政要在收到之日起20日内以书面形式给以回应。
第二,要约应以书面形式表示和送达,并应载明协商和签订集体合同的基本意向。
第三,当企业行政做出回应后,工会代表主动会见企业行政负责人。要约是进行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的必经程序。
②确定平等协商代表,组成平等协商委员会。当签订集体合同的建议为双方所接受时,即可着手依法确定协商代表,组成平等协商委员会。按照新颁布的《集体合同规定》的要求,平等协商代表每方至少3名,双方人数对等。协商代表的产生,职工一方由工会选派,企业代表由它的法定代表人指派。此外,在协商双方代表中还需各自确定一名首席代表,工会一方首席代表应是工会主席,企业一方首席代表应是企业法定代表人,但双方首席代表均可以书面委托的形式,委托其他协商代表代理或担任首席代表。平等协商委员会是平等协商的组织形式,协商双方代表产生后,按对等数额共同组成该委员会。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就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所有重大事宜进行筹划和组织实施。委员会的组织机构以及双方推选的协商代表,应具有相对稳定性,有明确的履职期限,代表无重大过失不得随意撤换或解除劳动合同。
③进行协商前的准备。做好协商准备,是进行平等协商不可缺少的工作环节和重要前提,协商准备工作做得充分与否,很可能影响到协商的进程乃至成败,因此,协商双方都必须认真对待,工会方尤其要准备得更为充分,其具体操作方法是:
第一,调查研究,收集和掌握信息、资料。要按照平等协商和签订集体合同的要求,熟悉国家有关现行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收集和掌握协商所必需的信息与资料,包括通过各种形式的座谈会,广泛听取各层次、各方面职工的意见、建议和要求;查询各项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在本企业的执行落实情况;了解本企业生产经营、劳动关系状况,分析劳动成本和企业经济成本;了解本地区企业或同类企业平等协商情况;掌握职工群众最关心的劳动用工、劳动分配、劳动保障等问题。
第二,认真分析,精心进行协商前的筹划。协商前的筹划,主要是对协商内容和方式的安排与选择,重点是要确定协商中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和希望达成的意向。协商前的筹划包括前后相继的两个阶段,即建立在广泛调查研究基础上的协商内容初步确定阶段和建立在认真分析协商双方主体情形基础上的协商步骤、方法的确定阶段。协商前筹划的关键是要拟定出一个议题,内容合法合理,符合企业实际,反映职工意愿要求,充分考虑各方因素和可接受程度的切实可行的协商方案,其具体内容主要包括:准备磋商的总体内容;重点及其可供选择的方案;难点及其可供选择的方案;内容上的协商进程、易难安排;可供做出的让步及对策等。
协商方案拟定的基本要求是认真分析、研究细节、精心推敲。在筹划协商方案时,一是应对调查掌握的情况、平等协商确定的议题,通过召开工会委员会议和组织职工代表进行认真讨论和分析,充分发扬民主,集中集体智慧,切忌工会主席包办代替,一人说了算;二是要做到知己知彼,对本方提出的要求,理由是否充分,掌握的材料和数据是否齐全,对某些弹性条款是否有把握争取上策,对方的协商态度、接受程度乃至个性特征及协商双方代表私人关系等,都要做细节上的研究和推敲,准备几套方案。否则,如果心中无数,在协商中就会处于被动,甚至影响协商的顺利进行。所以在协商筹划中做过细的工作是十分必要的。
第三,运筹帷幄,选定协商策略。为保证协商的顺利进行并达到预期的目的,工会一方协商代表应对协商的实施进行运筹帷幄,制定正确的策略,如明确协商代表的分工,掌握同对方争辩的口径并制定辩词,弄清协商议题的优先顺序,预测对方的基本态度并找出避免和解决陷于僵局的积极方法,酝酿如何营造积极的协商氛围,考虑协商失败可能带来的不良后果及相应对策等。协商策略一旦确定,工会一方的协商代表都应身体力行,而不应各行其是,如果在协商过程中需要调整策略,工会一方代表应要求短暂休会并研究确定新的策略和实施方案。
第四,针对协商内容中的重点、难点,预先磋商。在平等协商前,工会和企业行政对所要协商的内容,要慎重对待,事先提出,反复磋商,交换意见,初步形成共识,以保证双方的协商能够最大限度地取得成功。此外,对平等协商的会务筹备工作,如时间、地点、议程等也要磋商并切实做好组织上的准备。
(2)协商阶段。在充分准备和双方同意的基础上,召开平等协商会议。协商会议由双方代表轮流主持,其程序是:
①宣布议程和会议纪律。
②一方首席代表提出协商的具体内容和要求,另一方首席代表就对方的要求做出回应。
③协商双方就商谈事项发表各自的意见,开展充分讨论。
④双方首席代表归纳意见。达成一致的,则形成正式的集体合同草案或专项集体合同草案,由双方首席代表鉴字。如协商未达成一致意见或出现事先未预料的问题时,经双方协商,可以暂时中止协商。中止期限及下次协商时间、地点、内容由双方商定。
在协商过程中,工会方协商代表应灵活运用协商的方法和技巧,即不仅应考虑职工方面的利益目标,同时也应兼顾企业行政方面的利益目标,从而通过有效的协商以求得共识,使双方利益目标趋向接近,进而使双方通过协商共同受益,实现共赢;不仅应坚守工会的基本政策和主张,同时又能够预测企业行政方面可能做出的反应并适时采取相应的对策;不仅协商资料准备充分,而且能够充分陈述自己的立场和基本主张;不仅能够有效控制协商过程并使其逐渐靠近所期望达到的目标,同时又能够有效协调内部成员之间的分工以形成默契配合;工会方协商代表不仅应审时度势,力求主动,而且应通过内部团结显示团队的集体力量;不仅能够倾听和甄别对方的观点,而且能够在出现重大分歧或发生争执时,积极建议休会,以便做出新的对策选择。总之,在协商过程中,工会方协商代表既要善抓时机,又要把握火候;既要方法对头,又要技巧娴熟,才能使协商取得比较理想的结果。
(3)订立、公布集体合同阶段。订立、公布集体合同是平等协商的最后结果,也是整个协商过程的最后阶段。在这一阶段中,工会和工会方协商代表需做好的具体工作及其实施方法包括三项:
①集体合同文本的起草。集体合同文本应当由工会和工会方协商代表起草。起草的方法主要是广泛收集企业外部的相关经济数据、劳动力市场状况的背景资料和企业内部经营状况的资料(企业行政有义务向工会提供相关资料);听取职工意见,了解职工意愿,并通过综合分析判断,把握其主要方面;在详细占有、分析材料的基础上起草合同的文本,其内容应包括必备条款,即必须涉及与职工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就业条件、劳动报酬和劳动标准等事宜,其中工资水平或增幅应作为重要内容;协商条款,即除必备条款之外,劳动关系双方协商代表还可就有关涉及职工权益的其他重要事项约定在集体合同内容中;期限,集体合同期限为1至3年;法律责任与处罚措施,即要明确双方签订和履行集体合同各自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包括与之相配套的具体处罚措施。
②集体合同订立程序的履行。集体合同草案经双方代表协商达成一致后,需履行下列订立程序:
第一,将集体合同草案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企业全体职工讨论通过。
第二,经职代会或全体职工讨论通过的集体合同文本,须由双方协商首席代表签字和盖章,工会方一般是工会主席。
第三,通过后的集体合同文本,用人单位应及时报送当地劳动行政部门进行审核备案,劳动行政部门自收到集体合同文本之日起15日内未提出异议后,集体合同即行生效。最后,集体合同一经生效应及时公布。上述程序,也适用于集体合同的续定。
③集体合同订立后的履行及监督检查。集体合同订立后,工会要充分运用作为职工代表大会工作机构的有利条件,积极发挥职工代表大会的作用,组织和动员职工努力履行集体合同,同时也要与党委、行政一起,采用多种方式,加强进行对集体合同履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以切实保证集体合同得到认真履行。
进行平等协商和签订集体合同应注意的问题
(1)要把握好平等协商和签订集体合同的时机。在目前我国的政治、经济环境和改革尚需深入的情况下,对一些企业一时达不到《劳动法》所规定的要求,要做具体分析,有的是由于企业自身发展和权限所限,有的是属于受体制或上级主管部门现行政策所限。对于这种并非企业自身主观原因而不能达到《劳动法》规定要求的情况,工会和职工一方就应当认真考虑,平等协商就不能急于求成,需要等待时机,创造条件,因为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的推行毕竟离不开整个社会政治经济大环境。
(2)要营造和谐协商氛围。营造和谐协商氛围的实质是要确立协商双方彼此之间的信任度。应当看到,在劳动关系上,协商双方存在着利益差异,但在根本利益上又存在着一致性,这就为协商注入了达成一致的成功因素。营造和谐协商氛围,就工会一方来说,主要是要保持诚恳和轻松的态度,并努力影响对方,力争在协商一开始,就能将双方的情绪调到同一“频道”上来;要塑造自身良好的协商形象,这除了外表、姿态等外在形象外,内在的自信、饱满的情态及素质修养和协商作风也是很重要的方面;要增加协商的和谐度,包括切忌一方垄断讲话时间,对不同意见甚至抱怨不能做出过度反应,每次协商时间不宜过长,在内容上要尽可能地突出强调双方的一致点。
(3)要善于互相理解,求同存异。协商双方都要抱着从企业的总体目标和职工的整体利益出发、相互理解、相互支持的态度参加协商。对涉及双方具体利益的协商,既要依法办事,又要坚持从企业实际出发。就工会方而言,对涉及职工利益的重大问题,只要符合《劳动法》要求,而且企业能够办得到,就要据理力争,当仁不让;对有些暂时达不到《劳动法》规定,且企业确有困难的问题,要力争创造条件,积极逐步促其达到。但不论哪一方都不能钻牛角尖,即使存在某些分歧,也要客观理解对方的意见,不能出现压制和歧视现象,总之是要相互理解,求同存异,促成共识。
(4)要善于依法提出问题,搞好维护。平等协商的主要目的,是通过协商来依法调节双方的利益关系,使双方的应有利益都得到保障。因此,平等协商要制止“两个行为”,实现“两个维护”,即纠正侵犯职工利益的不当企业行为,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纠正不当的职工行为,维护企业和国家的利益。这种兼顾职工、企业与国家利益的“两个维护”是由社会主义制度所决定的。因此,在平等协商中双方都应站在公正的立场上,依据国家的法律法规,敢于和善于有理且有节地提出和解答问题。
(5)要善于处理协商中出现的争议。在平等协商中难免出现争议,关键是出现争议后采取什么态度和方法去处理,使问题能够得到圆满解决。此时协商双方都应持积极的态度,冷静地加以分析,认真寻求解决的办法,不能持等待、观望和推脱的态度,毫无事实根据、武断地处理问题。就工会方而言,正确的方法是用法律法规说服对方,用自己的诚意感动对方,并努力做到合理合法、着重调解和适当妥协,尽可能地不要让意义不大的争执影响整个协商进程。
(6)要正确处理好两个关系。
①要处理好平等协商与职工群众的关系。工会是代表职工群众与企业进行平等协商和签订集体合同,所以平等协商和签订集体合同的整个过程,要依靠职工群众的力量。依靠职工群众首先要处理好与职工群众的关系。这里,工会一方面要广泛宣传,让职工群众都来关注、参加平等协商和签订集体合同过程,另一方面也要协调好职工群众与企业之间在利益要求上的冲突。做到这一点,首先要让职工群众了解企业的困难;其次切不可在协商过程中轻易地谈论协商结果或具体好处。工会要让职工群众认识到,不能简单地认为只要经过协商就能获取所需要的一切,如果忽视这一点,会给广大职工带来情绪上的失望。
②要处理好与党组织的关系,力争党组织的支持。在平等协商和签订集体合同中,发挥党组织的作用,是我国工会做好平等协商和签订集体合同工作的一个法宝。工会干部要与党组织主动联系,及时反映,有许多提议可以通过党组织向企业行政提出。当然,平等协商和签订集体合同过程中,如何发挥党组织的作用,还需要在实践中不断探索。
(7)要依法规范。不论平等协商还是签订集体合同,都要严格按照法定程序,不仅程序合法、内容合法,而且集体合同的履行、落实也要合法。要建立健全相应的制度,确保平等协商和签订集体合同工作在法制的轨道上规范运行。
4.平等协商的工作方法
平等协商主体
平等协商的主体,是指对有关劳动关系问题享有协商谈判、订立(或变更、解除)协议的权利,并承担相应责任和义务的当事人。
用人单位一方的主体包括:
(1)用人单位即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和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或企业法人根据情况授权委托的分支机构。
(2)雇主或雇主代表组织。
(3)区域性行业性企业联合会组织。
与用人单位一方相对应的是全体职工,或全体职工依照法定程序选举或推举产生的职工代表。
进行平等协商时,双方代表的人数应当对等,每方至少3人,并各确定1名首席代表。
平等协商是由法律保障的劳动力供需双方实行平等对话、民主决策的机制。《劳动法》、《工会法》从法律上赋予了协商双方的平等主体地位,说明虽然在生产过程中,企业行政与职工实际构成了管理者与被管理者的关系,但这并不改变职工与用人单位在协商中的平等地位,不改变平等协商行为的平等对话、民主协商的属性。
职工协商代表
(1)职工协商代表的产生。职工协商代表经相应的民主程序由本单位工会选派,未建立工会组织的单位,职工协商代表由本单位职工民主推举,并须经本单位半数以上职工同意;职工一方的首席代表由本单位工会主席担任。
(2)职工协商代表的条件。职工协商代表应具有一定的理论政策水平和相关的业务知识;正直无私,具有肯为职工利益、工会事业奉献的敬业精神;具有一定的协商谈判能力和水平。工会可书面委托具有一定法律知识和政策水平、具有丰富实践经验和较强协商能力的本单位以外的专业人员作为本方协商代表,但委托人数不得超过本方代表的三分之一。
(3)职工协商代表的职责。职工协商代表应代表职工参加平等协商;广泛征求职工对协商事项的意见,及时向职工公布协商情况,并自觉接受职工的质询和监督;向对方提供与平等协商有关的情况和资料;代表职工方参加平等协商争议的处理;监督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的履行;履行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4)职工协商代表的保护。由于职工协商代表依照法律程序产生,依法履行职责,因此,职工协商代表依法进行的一切活动都受法律保护。具体保护措施有:
①工作时间保护。职工协商代表由于参加协商,包括为集体协商进行准备等占用生产或者工作时间时,应当视为提供正常劳动。在同等条件下,享受与其他职工相同的工资、奖金、津贴、补贴、保险福利待遇等,不能因此而受到任何影响。
②工作岗位保护。职工协商代表的工作岗位变动依法受到保护。用人单位确实需要变更职工协商代表工作岗位时,必须满足两个条件:
第一,要事先征求本单位工会的意见。
第二,变更职工协商代表的工作岗位必须征得本人同意,未经本人同意变更行为无效。
③劳动合同期限保护。职工协商代表在担任代表期间劳动合同期满时,只要协商代表本人要求顺延劳动合同期限的,用人单位就必须续签至完成履行协商代表职责之时。
④劳动关系保护。职工协商代表在履行职责期间,除具备三种情形之一,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其劳动合同。这三种情形是: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的;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平等协商程序
(1)要约。平等协商任何一方均可就签订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以及相关事宜,以书面形式向对方提出进行集体协商的要求。建立定期协商机制的用人单位,提出要约一方的首席代表,在协商前可将拟定的协商事项通知对方。属于不定期协商的事项,提出要约的一方应与对方共同商定平等协商的内容、时间和地点等。一方提出进行集体协商要求的,另一方应当在收到集体协商要求之日起20日内以书面形式给以回应,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或拖延。《北京市集体合同规定》对于“就劳动报酬、劳动条件、裁减人员等事项要求集体协商的,另一方不得拒绝或拖延”。
(2)协商。集体协商会议由双方首席代表轮流主持,首先,宣布会议议题和会议纪律;然后由提出议题一方的代表,就议题的具体内容和要求作出说明;协商双方就协商事项开展讨论;最后由双方首席代表归纳讨论意见并在集体协商会议记录上签字。协商视具体情况和需要,可进行一轮或多轮。经协商未达成一致意见或出现事先未预料的问题时,经双方协商,可以中止协商。中止期限及下次协商时间、地点、内容由双方商定。协商中止期间,双方对不能确定的问题,可以向企业主管部门、上级工会或劳动行政部门咨询,在此期间任何一方不得采取过激行为。集体协商过程中的临时提议,取得对方同意后,方可列入协商程序。
(3)平等协商的成果。平等协商成果可以有下面几种形式:
①双方代表,就集体合同文本草案达成一致意见。
②虽暂不能签订集体合同,但协商代表可就涉及劳动关系的其他有关事宜达成一致性协议。
③协商双方代表就一些共同关心的问题,进行磋商、交流和沟通。
平等协商的准备、策略与技巧
(1)准备工作。协商前协商代表应进行下列准备:
①拟定协商议题。协商议题可由提出协商的一方起草,也可由双方指派的代表共同起草。
②协商确定集体协商的时间、地点。
③了解与集体协商内容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制度,以及企业外部的相关经济数据和劳动力市场状况的背景资料和企业内部的生产经营状况。
④收集用人单位和职工对协商议题的意见。
⑤协商确定一名非协商代表担任集体协商记录员。
(2)确定策略。在正式进入协商之前,协商代表应确定协商中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希望达成的意向和议题协商的优先顺序。明确协商代表的分工,分析预测对方的基本态度,并找出避免和解决陷于僵局的积极方法。并可根据分析预测,制定相应的策略和实施方案。
(3)掌握技巧。实践中,协商技巧的运用十分灵活,具体可通过下列原则得以体现。
①双赢原则。即在协商过程中,不仅应考虑职工方面的利益目标,同时也应兼顾企业行政方面的利益目标,从而通过有效的协商达成共识,使双方利益目标趋向接近,进而使双方通过协商共同受益。
②4P原则(政策、预测、准备、陈述)。即在协商过程中,不仅能够坚守工会的基本政策和主张,同时又能够预测企业行政方面可能做出的反应并适时采取相应的对策;不仅协商资料准备充分,而且能够充分陈述自己的立场和基本主张。
③2C原则(控制、协调)。即在协商过程中,不仅能够有效控制协商过程并使其逐渐靠近所期望达到的目标,同时又能够有效协调内部成员之间的分工以形成默契配合。
④ZM原则(优势、力量)。即在协商过程中,工会和职工一方的代表不仅应审时度势,力求主动,而且应通过内部团结显示团队的整体力量。
⑤L和A的原则(听取和休会)。即在协商过程中,不仅能够倾听和甄别对方的观点,而且能够在出现重大分歧或发生争执时,积极建议休会,以便做出新的对策选择。
5.集体合同的签订方法
集体合同的内容
集体合同的内容主要包括实体性规定和程序性规定两个方面,实体性规定主要是劳动条件、劳动标准,程序性规定主要是与劳动管理、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有关的规定。根据《劳动法》、《工会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颁布的《集体合同规定》以及《北京市集体合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集体合同的内容主要为:
(1)有关企业劳动标准和劳动条件方面的内容。劳动条件和标准是集体合同内容的核心部分。主要包括:劳动报酬;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劳动定额标准;劳动安全与卫生;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保险和福利;职业技能培训等。集体合同中劳动条件和标准的内容,应根据企业的实际,由职工与企业双方依法进行平等协商加以确定,并签订集体合同,共同遵守执行。集体合同中确定的劳动条件劳动标准应当明确具体,不得低于国家和地方政府的有关规定。用人单位与职工个人签订的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劳动条件和劳动标准,不得低于集体合同的规定。
(2)有关劳动管理的内容。劳动管理是集体合同内容的重要方面。主要包括劳动合同管理、用人单位裁员和用人单位对职工的奖惩。
①劳动合同管理主要包括劳动合同签订时间,确定劳动合同期限的条件,劳动合同变更、解除、续订的一般原则及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终止条件,试用期的条件和期限。
②用人单位裁员主要包括裁员方案,裁员程序,裁员的实施办法和补偿标准。
③用人单位对职工的奖惩主要包括劳动纪律,考核奖惩制度,奖惩程序等。
(3)有关集体合同本身程序性的内容。有关集体合同本身的程序性规定是集体合同的必备内容。主要包括集体合同期限,以及变更、解除集体合同的条件和程序。
(4)集体合同双方认为应当协商约定的其他内容。双方可以从实际出发,通过平等协商,共同约定其他内容。例如:企业劳动争议的预防和处理,职工民主管理以及工会工作等。
集体合同的签订程序
(1)审议通过集体合同草案。在经过集体协商程序,双方达成一致并形成集体合同草案的基础上,将集体合同草案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全体职工大会进行审议。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集体合同草案或专项集体合同草案,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职工代表或者职工出席。在职工代表大会上,先由工会或行政首席代表宣读《集体合同草案》(以下简称《草案》),并就合同内容做出必要的解释。然后由职工代表组分组对《草案》逐条讨论审议。审议内容包括:是否体现了广大职工的意愿和要求;是否符合法律、法规、政策及企业规章的有关规定。对于职工(代表)所提意见,需召开职工(代表)大会主席团会议,进行归纳整理,做出说明,最后由代表审议通过。经全体职工代表半数,以上或者全体职工半数以上同意,集体合同草案或专项集体合同草案方获通过。未获通过的《草案》,应由双方协商代表进一步协商,修改有关条款内容,并将修改结果向职工(代表)大会做出说明和解释,并再次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审议通过。
(2)集体合同签字。集体合同经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由双方首席代表签字,签字仪式一般安排在职工(代表)大会上,以示集体合同的庄重严肃。
(3)集体合同备案。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签订或变更后,应当自双方首席代表签字之日起10日内报送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用人单位报送集体合同备案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①首席代表和协商代表的姓名、性别、年龄、工作单位、职务、居民身份证号码。
②职工(代表)大会通过集体合同的决议。
③集体合同正式文本。
④注册登记证明。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有异议的,自收到文本之日起15日内将《审查意见书》送达双方协商代表。未提出异议的,集体合同即行生效。
(4)集体合同公布。集体合同生效后,协商代表应及时向本方全体人员公布生效的集体合同。
6.集体合同的监督检查与争议处理
集体合同的监督检查
建立有效的监督检查机制,保证集体合同的履行,工会组织可采取以下几种形式:
(1)工会可选派自己的代表通过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的选任聘程序以专兼职劳动监察员的身份,参与以当地劳动行政部门为主实施的劳动监察工作,监督检查企业落实集体合同确定的各项劳动标准。
(2)上级工会派员定期督查和指导基层工会推行集体合同工作,对发现的问题,依法及时纠正。
(3)在基层企事业单位可由党委、行政和工会共同组成联合监督检查小组,保证集体合同得到履行。
(4)企事业职工代表大会可设立由职工代表组成的监督检查小组,对集体合同履行情况进行日常的监督检查。
(5)在企事业内建立职工举报制度,及时反馈集体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以便及时加以解决。
除上述列举的几种形式外,劳动关系双方还可从本单位的实际出发,创造性地探索和运用其他灵活有效的监督检查方式。
集体合同争议处理
(1)集体合同争议处理的原则。集体合同争议处理应遵循的原则是:重在源头、重在调解、重在程序、重在执行。
(2)因签订集体合同发生争议的处理。我国《劳动法》第八十四条规定:“因签订集体合同发生争议,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成的,当地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可以组织有关各方协调处理。”这表明,因签订集体合同发生争议的处理,可以采取由争议当事人协商解决或由劳动行政部门协调解决两种方式。
(3)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争议的处理。我国《工会法》第二十条规定:“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争议,经协商解决不成的,工会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提请仲裁,仲裁机构不予受理或者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7.工会参与三方协调机制工作的方法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积极探索建设有中国特色协调劳动关系三方协调机制,对于做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工会工作,推动建立协调稳定的劳动关系,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保持职工队伍和社会政治稳定,促进改革和发展,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目标,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三方协调机制的概念和性质
劳动关系三方协调机制是指政府、雇主及雇主组织、工人及工会组织三方之间,通过相关组织机构的程序规则,就有关立法、经济与社会政策的制定、劳动关系调整及与之相关重大问题的解决,相互沟通,平等交涉,共商对策,合作共事等交往活动。
从本质上看,劳动关系三方协调机制的运作,体现为劳动关系双方及各自代表组织与政府之间的社会对话。
三方协调机制的主要职能
在劳动关系领域内,几乎所有重大事项在三方协商时均可涉及并通过协商加以解决。比如在就业方面,工会和经营者及其代表,作为劳动力市场上供求关系的不同利益主体的代表,对就业(失业)问题会在各自利益驱动下持不同的态度,在这种情况下,通过三方协商使工会和雇主组织形成共识与合作,进而使劳动就业(失业)从社会或产业层面得以改善。又如在劳动报酬方面,通过三方协商制定出相关框架协议,可对企业一级的工资集体协商以及工资水平的增幅形成一定的制约。再如在劳动争议方面,通过三方协商可使一些规模较大的劳动争议和突发事件尽快化解。
三方协调机制的组织机构
目前,我国国家协调劳动关系三方会议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代表政府、全国总工会代表职工、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代表企业共同组成。地方三方协商会议一般由地方政府劳动保障部门、工会组织和企业代表组织组成,也可以根据需要,吸收其他政府部门和企业组织参加。三方协商的组织机构可以建立三方人员参加的专业工作机构,如工资分配、集体协商指导、劳动保障、劳动标准等研究委员会。三方协商机构的组织体系,从地方来说,可以有省、地(市)、县(区)级的三方协商机构;从产业来说,可以建立全国产业或行业一级和地方产业或行业一级的三方协调机构;在中小企业比较集中和行业性特点比较突出的乡镇、街道、村、工业园区和社区,可以建立区域性、行业性三方协调机构。
三方协商的规则、程序
三方制定工作目标,确定工作规划,建立工作制度,明确运作程序。通常情况下,各级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构应每季度或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或根据需要召开临时会议。三方协商机构召开会议的议题可由三方代表中任何一方提出,并将议题的详细内容用书面形式告知其他两方。各方代表接到会议议题后,应当认真研究,做好协商准备。三方协商机构中,任何一方代表遇有需要特别协商讨论的问题时,均可向三方机构提出讨论议题,三方协商机构应及时做出决定。对三方协商机构讨论的问题,应当做出决议或形成解决问题的方案。
加强三方协调机制建设的任务
大力加强三方协调机制建设,各级工会应重点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1)进一步加强三方协调机制建设,充分发挥三方协调机制的整体作用。各级工会应积极稳妥地发展乡镇、街道和社区一级的三方协调机制,努力拓展参与三方协调机制工作的范围,探索建立三方协调机制的专门机构,增强不同层次三方协调机制机构工作的针对性。
(2)抓住劳动关系的主要环节,大力加强劳动关系协调机制建设。机制和制度具有根本性、长期性和稳定性。各级工会在参与和推进三方协调机制工作中,要继续大力推进劳动合同制度的实施,深入推行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配合政府劳动保障部门和企业代表组织,指导企业与职工代表签订工资专项集体合同;进一步建立健全劳动争议调解和仲裁制度。
(3)以解决劳动关系领域突出问题为重点,切实增强工作的实效性。各级工会在推进三方协调机制工作中,要从本地区、本系统、本单位的实际出发,把工作的着力点真正放到研究解决劳动关系方面的突出矛盾和问题上,放到研究解决职工群众最为关注的热点、难点和急需解决的问题上;把工作的立足点放到求真务实、真抓实干上。要规范和完善三方协调机制的工作制度和运作方式,积极协助政府和企业解决职工群众在生产生活中的实际问题,通过三方的努力,使三方协调机制在协调劳动关系,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中起到实实在在的作用。
(4)进一步推动制定和完善劳动法律法规和政策,努力营造三方协调机制工作的良好社会氛围。各级工会要密切配合政府劳动保障部门、企业代表组织,继续积极参与《社会保险法》的制定,共同推动《集体合同法》、《劳动争议仲裁法》、《企业工资条例》的制定和出台。加快建立健全劳动保障法律体系。在有立法权的地方,工会要协同政府有关部门和企业代表组织,积极推动制定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社会保险、劳动争议调处等地方性法规,形成良好的法制环境。要通过多种途径,广泛宣传三方协调机制工作的重要意义和作用,扩大三方协调机制工作的社会影响,为三方协调机制的建设和法制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5)加强组织领导与配合协作,充分发挥工会在三方协调机制中的重要作用。积极参与和推动三方协调机制工作,是工会的一项重要任务和义不容辞的责任。各级工会要明确三方协调机制工作的分管领导和主抓部门,健全制度,明确分工,形成合力。要加强对三方协调机制工作的理论研究和实践探索,加强同政府劳动保障和有关部门及企业代表组织的配合与协作,不断开创三方协调机制工作的新局面,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做出新的更大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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