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6月20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北京市关于党的基层组织实行党务公开的意见》(京办发[2011]21号)和《中共北京市委教育工作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校党务公开工作的意见(试行)》(京教工[2011]10号)等文件精神,加强党内基层民主建设,学校党委决定全面推进学校党务公开工作。现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学校党务公开工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不断提高广大基层党员参与党内事务的能力,不断提高基层党员干部拒腐防变、抵御风险的能力,不断提高基层党组织的创造力、凝聚力和战斗力,为努力建设世界一流大学奠定坚强的政治保障和组织保障。
第三条 党务公开坚持发扬民主、广泛参与,积极稳妥、注重实效,统筹兼顾、改革创新,区别情况、分类指导等原则,使党员参与党内事务的权利得到较好落实,党务工作科学化程度显著提高,党内民主更加充分体现,党内监督的作用进一步加强,党员群众对基层党组织的满意度不断提升。
【第二章】组织领导
第四条 建立党委统一领导、各部门各司其职、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党务公开工作格局。
(一)学校成立党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由党委书记任组长,党委副书记任副组长,党委办公室、党委组织部、党委宣传部、纪监委办公室、党委学工部、党委研工部等部门为成员单位,负责研究部署、指导推进学校党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制定管理办法并监督实施,安排部署阶段性工作、日常组织和协调工作,办公室设在党委办公室。
(二)各二级党委(总支)成立由本单位党委(总支)书记任组长的党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负责制定本单位党务公开实施方案,组织实施本单位的党务公开工作。
第五条 加强宣传和引导工作。紧密结合创先争优等活动,充分发挥各种媒体的作用,加强宣传教育,营造舆论氛围,引导广大党员干部深刻认识高校党务公开的重大意义,了解党务公开的基本原则、基本内容和基本方法,以积极的态度参与党务公开工作。
【第三章】党务公开的内容
第六条 凡属《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等法规要求公开的内容,都要在适当范围内以适当方式公开;凡本级党组织制定的,不涉及党和国家秘密的事项,都要主动公开;凡党员、群众要求公开的事项,经党组织研究,认为可以公开的,在一定范围内以适当方式公开。党组织认为不便公开的,应作出书面说明报上级党组织审定,并把上级党组织的意见向党员、群众反馈。
学校党务公开的基本内容是:
(一)全局工作方面。主要包括党组织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的决议、决定及工作部署的情况;党委总体工作安排和落实情况,包括任期目标、年度或阶段性工作计划、总结等情况;研究制定涉及学校改革发展和群众利益的重大决策、重要政策措施、重要工作部署等情况;党代会情况,包括党代会筹备工作、召开会议、代表履职情况、党组织工作报告、党组织接受评议结果等情况;领导班子建设情况,包括领导班子职责分工、贯彻民主集中制、召开民主生活会、落实党建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等情况。
(二)思想建设方面。主要包括党组织思想建设的决定、意见和措施;重大活动安排及落实情况;党员、干部理论学习和教育培训计划及其实施落实等情况;对党员、干部开展党性党风党纪等宣传教育情况;对教职工和学生开展思想政治工作宣传教育情况;文明单位(和谐校园)创建等情况。
(三)组织建设方面。主要包括干部选拔、任用、教育、管理、奖惩情况;领导班子召开民主生活会和领导班子成员职责分工等情况;党组织及党务部门的设置、职责分工等基本情况;党组织换届选举、党员发展、党费收缴使用、评优表彰、评估检查等情况。
(四)作风建设方面。主要包括贯彻“两个务必”的情况,党员干部在思想作风、工作作风、领导作风和生活作风等方面的情况,特别是深入基层调查研究、联系师生员工、服务党员群众等方面的工作情况,以及集中整顿、专项纠风等工作的情况;推进政务、校务、院务和学校办事公开情况,开展师德师风和便民服务情况。
(五)制度建设方面。主要包括改革和完善党内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监督、民主管理制度,特别是民主集中制和“三重一大”制度的贯彻执行情况;完善党委议事规则、干部人事管理办法、决策制度等规章制度的情况;保障党员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及制定和落实党员责任目标的情况;党务工作流程以及党务工作者日常行为规范等;统战工作、老干部工作和群众组织工作制度等建设情况。
(六)反腐倡廉建设方面。主要包括落实中央关于《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等党风廉政建设制度的情况,特别是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目标的情况,领导干部述职述廉、执行廉洁自律规定的情况,党员领导干部违纪违法案件查处情况;开展党风廉政建设宣传教育情况;党员、干部遵守纪律情况;开展监督检查情况;推进惩防体系建设情况;查处信访举报问题和违纪违法案件的情况。
(七)党员群众关注的其他方面。党员群众认为有必要公开、不涉及党和国家秘密、符合有关法律要求的其他事项。
【第四章】党务公开的程序
第七条 制定党务公开目录
学校党委根据《中共北京市委教育工作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校党务公开工作的意见(试行)》要求,结合学校实际,按照充分发扬民主、不断完善的原则制定学校党务公开目录。党务公开目录包括公开的事项、范围、方式、时限和责任部门等。
第八条 公开事项的提出
对于例行公开和日常即时公开的事项,由学校党委各职能部门依据党务公开目录提出公开的具体内容,报领导小组办公室。
党员群众可依据党内法规和有关规定,向学校党委申请公开未列入党务公开目录或列入但公开程度不够的事项。学校党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接收党员的公开申请。申请可以采用书面、电子邮件形式,一般应包括下列内容:申请党员的姓名、联系方式;申请理由;申请公开事项的具体内容、公开形式、范围、时限;申请时间等。
第九条 公开事项的审核
对于例行公开和日常即时公开的内容,由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并报领导小组审批。特别重大的事项,报学校党委常委会讨论决定。
对于党员群众申请公开的内容,由领导小组办公室与申请内容相关的党委职能部门共同审核;审核通过后,由党委职能部门提出公开的具体内容,报领导小组审批。特别重大的事项,报党委常委会讨论决定。暂时不宜公开、不能公开或无法公开的,应及时向提出申请的党员说明情况。
第十条 实施公开
学校党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按照规定的公开形式、公开范围、公开时限,公布公开事项,也可授权党委职能部门实施公开。
第十一条 意见收集与反馈
党员群众对公开的内容、形式、范围、时限等有异议的,可以向学校党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意见或建议。学校通过设置意见箱、开通热线电话、网上征求意见等方式,广泛收集党员群众反映的意见建议,安排专人负责筛选、整理。学校党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和办公室要对意见和建议进行认真的分析研究,并作出必要的解释、答复。如有必要,还应对相关内容进行修改完善,并在此基础上进行再公开。
第十二条 再公开
对于经学校党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决定需要进行再公开的内容,由领导小组办公室依据上述程序对相关内容进行再公开。
第十三条 归档管理
建立党务公开档案管理制度,做好管理利用工作。学校党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按照档案管理的要求,及时记录和保存党务公开的有关信息资料、党员群众意见和建议的办理落实情况等相关资料,归档备查。
【第五章】党务公开的形式
第十四条 根据党务公开的内容和范围,结合学校实际,本着“规范、实用、简明、灵活”和便于党员、群众监督的操作原则,党务公开可以分为党组织内部公开、校内公开和对外公开三种形式。
(一)党组织内部公开的事项,主要通过党员代表大会、情况通报会、专项工作会议、组织生活会、征求意见会等党内会议及文件、简报、通报等形式进行公开。
(二)校内公开的事项,主要通过党务公开网站、党务公开栏、党建网站、宣传栏、公示牌、板报、电子显示屏以及其他校内媒体等途径进行公开。
(三)对外公开的事项,主要通过校园网、广播、电视、报纸、年鉴、网络等媒体进行公开。
【第六章】党务公开的时限
第十五条 根据党务公开的内容,确定公开时限。
(一)长期公开。适用于内容相对固定,如政策措施、文件规定、党组织设置情况、工作程序以及常规性工作等。
(二)定期公开。适用于有一定周期的常规性工作,如党员主题教育活动计划、年度工作计划等。
(三)分期公开。适用于学校各级党组织动态性、阶段性的工作,应根据进展情况分期逐段公开。跨年度的工作除按阶段公开外,还应在工作结束时进行总结性公开。
(四)适时公开。适用于临时性的和有时效性要求的工作,如发展党员公示、评先评优公示、干部任前公示等,应适时进行公开。
(五)及时公开。适用于临时性、应急性的工作,如党校工作开展情况、干部考核奖惩情况等,应及时公开。
【第七章】党务公开的保障制度
第十六条 建立例行公开与依申请公开相结合的制度。
(一)例行公开制度。列入党务公开目录的事项,按规定及时主动公开;暂时不宜公开或不能公开的,报上一级党组织备案。公开事项如需变更、撤销或终止,要由本级党组织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报学校党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备案后及时公布并作出说明。
(二)依申请公开制度。除已经实施党务公开的事项外,党员按有关规定向党委申请公开相关党内事务。对申请的事项,可以公开的,党委向申请人公开或在一定范围内公开;暂时不宜公开或不能公开的,及时向申请人说明情况。申请事项及办理情况报上一级党组织备案。
第十七条 建立健全监督检查制度。
(一)由领导小组对全校党务公开工作开展监督检查;二级单位党委(总支)对自身党务公开工作开展自查;学校聘请党员和群众作为党务公开监督员等方式开展监督检查。
(二)检查公开内容是否全面真实、公开形式是否可行有效、公开程序是否规范、公开时限是否及时、依申请公开是否及时处理等情况。
(三)采用定期检查与随时抽查相结合的方法,通过召开学校党委和二级单位党委负责人汇报会、群众代表座谈会、现场会等多渠道多角度检查了解情况。
(四)通过监督检查发现好的典型,要及时总结推广,可召开党务公开工作推进会、现场会,起到典型示范的作用。在检查中发现问题,要指导纠正,提出处理意见。
第十八条 建立健全信息反馈制度,保障党务公开工作的及时性。根据党务公开目录上明确的公开事项责任分工,按照“谁公开、谁负责、谁收集、谁反馈”的原则,采用一站式信息管理服务方式,由公开事项的责任部门负责有关该事项的信息收集、信息处理、信息反馈。涉及重要事项和重大问题,要认真讨论,协调各方,妥善处理,可根据研究处理结果,采用再次公开的方式反馈信息。
第十九条 建立健全考核评价制度,保障党务公开工作的有效性。把学校党委和二级单位党委(总支)党务公开工作情况作为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主要责任人年度工作考核和党建工作考核的重要内容,纳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度评价体系中。
第二十条 党务公开载体建设及相关工作费用,纳入学校经费预算。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管理办法经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北京师范大学党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北京师范大学推行校务公开实施办法(试行)
2001年4月19日
为了贯彻“十五大”精神,加强学校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依法治校,根据教育部、北京市委、市政府关于实行校务公开、政务公开的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提出以下实施办法:
一、推行校务公开的意义和实施原则
推行校务公开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必然要求,是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推进依法治校,规范办事行为,逐步建立并完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办学制度,推动学校改革与发展的重要举措。
校务公开要在学校党委和行政的统一领导下开展,形成党政齐抓共管,部门各负其责,教代会积极推动,纪监部门监督检查,师生员工积极参与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实施校务公开,要有利于促进学校的改革、发展与稳定,有利于学校各项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规范化。校务公开要在法规和政策规定的范围内实施,循序渐进,突出师生和社会关注的重点,除规定的保密事项外,其他事项原则上均可公开,以保障广大师生员工的知情权、监督权。
二、校务公开的组织领导
1.成立北京师范大学校务公开工作委员会。校务公开工作委员会主任由校长担任,1名党委副书记和1名副校长任副主任,学校办公室、工会、团委、纪监委、宣传部等单位负责人任委员。校务公开工作委员会的职责是:研究校务公开工作的总体安排和重大事项;协调、处理校务公开工作中的各种关系和争议;指导、监督校务公开工作的具体实施,并对实施情况进行检查考核。
2.校务公开工作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负责处理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学校办公室1名副主任兼任,工会、团委、纪监委、宣传部各派1名干部为成员,办公地点设在学校办公室。
三、校务公开的主要内容
校务公开的主要内容是:学校的机构设置、工作职责和权限;学校及各部门办事依据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学校制定的具体办事制度、办法和要求,办事的步骤、时限等程序性规定;有关事项的处理结果;有关工作纪律及群众举报、投诉的途径和方法;学校改革发展的重要举措及重大事项的处理意见;学校师生员工普遍关心的问题等。
实行校务公开的具体事项:
1.向本校教职工公开的事项
(1)学校的办学思想、重大决策、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各项改革方案及实施情况;
(2)办学经费的来源、支出及使用管理情况;
(3)岗位聘任、考核、晋级、奖惩、职称评定等方面的有关政策规定、程序及结果;
(4)教学、科研、管理、产业、服务等方面工作的基本状况和重要事项;
(5)学校公房、仪器设备、设施等资产的分配和使用情况;
(6)工程建设项目方案、招投标情况、工程验收结果及工程决算;
(7)领导干部廉洁从政各项规定及其执行情况,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结果;
(8)教职工住房的建设、出售、调整情况,医疗改革情况,住房公积金、生活福利费、养老金和其他社会保障基金情况等与教职工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事项。
2.向本校学生公开的事项
(1)学校的办学思想、重大决策、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各项改革方案及实施情况;
(2)课程设置、教学计划、教学规章,学籍、学位的获得和取消,学生转学、转专业、休学,应届毕业生推荐免试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等教学管理规定和办法;
(3)学校各部门办事的步骤、时限规定、办公地点、负责人员、投诉电话及处理结果等;
(4)有关学生宿舍、教室、图书馆、运动场所、医院、食堂、校园治安、交通等公共场所和事务的管理办法;
(5)有关学生生命财产安全的重大事情及处理结果;
(6)学生奖、贷、助学金政策、数量、评定程序及结果;
(7)应届毕业生的就业指导和推荐工作的规程;
(8)学校对学生参加社会实践、课外活动的各项政策规定和组织管理;
(9)在校学生的奖惩情况;
(10)其他应向学生公开的事项。
3.向社会公开的项目
(1)学校改革、建设、发展的概况和重大事项;
(2)学校各类招生计划,包括艺术类考生、特长生、保送生的有关政策规定、推荐考核办法、录取标准和结果、招生监察程序等;
(3)向学生收费的项目、标准、依据、程序、时间,其他代收代办的项目;
(4)学校信访接待部门和监察部门的办公地点、举报电话;
(5)社会关注的其他事项。
4.公开内容的时限
校务公开的具体内容,除特别事项和特殊要求外,应及时通过适当渠道在当月或学期内公布,一般不超过1年。
5.不宜公开的事项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对涉及学校机密和个人隐私的事项内容,一般不予公开。
四、校务公开的方式
实施校务公开制度,应立足于方便广大师生的知情和监督,公开的途径和方式要灵活多样,并根据不同内容采取不同的公开方法:
1.通告方式。利用校内外电台、电视台、校刊、快讯、橱窗、信息通报、电子网站等传播媒体,定期或不定期向全校教职工和社会各界公布应当公布的事项。
2.审议、征询方式。通过与校内各种组织,如教代会及各专门委员会和代表团、民主党派、学校各专门工作委员会等,沟通、座谈、听证、质询等方式公开。
3.会议方式。通过各种会议通报公开事项,如中层以上党政干部联席会议,民主党派会议,校工会、团委、学生会、研究生会的代表会、工作会和座谈会等。
教代会、学生会、研究生会对于属于校务公开范围之内的事项有质询权,校务公开工作委员会应责成有关部门做出答复。
五、校务公开工作的检查考核和奖惩
学校将推行校务公开情况纳入任期目标管理,纳入职能部门及干部个人的工作目标职责。学校校务公开工作委员会将在有关部门配合下,定期检查校务公开的执行情况。对积极推行公开制度并取得良好成效的部门和单位予以表扬奖励,对不认真履行职责,违反公开办事制度的部门和单位给予批评和处理。
学校各职能部门、各院、系、所、直属单位及后勤产业单位,应根据本实施办法的精神,制定适合本单位的公开内容和实施办法,并报学校校务公开工作办公室备案。
组织、人事部门在聘用、任命、选拔干部时,应将干部本人贯彻落实校务公开的情况作为考核和评价干部的重要内容之一。
六、本实施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七、本实施办法由校务公开工作委员会负责解释。
中共北京师范大学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规则
2005年12月30日
为了切实加强和改善党对学校工作的领导,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提高科学决策能力和工作效率,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普通高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在原《中共北京师范大学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条例》的基础上,特制定本工作规则。
第一条 北京师范大学实行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党委统一领导学校工作,支持校长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
第二条 党委对学校的整体工作具有最高决策权。党委常委会坚持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开展工作。
第三条 参加党委常委会的正式成员为全体党委常委。党委办公室主任列席会议。根据工作需要,副校长、校长助理和有关部门负责人可列席会议。列席会议人员由党委书记确定。列席会议人员可以发表意见,但不参加表决。
第四条 党委常委会主要职责
党委常委会在党委全委会闭会期间,行使党委职权。主要职责为:
1.学习、贯彻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中央及上级领导部门的重要会议精神、重大决策、重要工作部署;结合本单位实际,研究制定贯彻执行的意见和措施。
2.研究决定学校办学目标、发展战略规划、重大改革方案、年度工作计划、年度财务预算方案等重大问题。
3.研究决定学校党的建设、思想政治工作、德育工作和安全稳定工作方面的重大问题。
4.研究决定学校学科建设、教学、科研管理及有关学校发展建设的重大问题。
5.研究决定学校干部队伍建设的重要原则和规章制度,处级机构设置和调整方案,副处级以上干部的任免、调动,校级后备干部的选拔、培养和使用。
6.审定全校性各种委员会、领导小组的设置和组成人员。
7.审定校级以上先进模范称号的授予和省、部级以上先进模范称号的审查、推荐。研究确定学校重大奖惩事项。
8.研究决定纪委、校工会、团委以及教代会报请党委决定的重大问题,以及统战工作和老干部工作的重大问题。
9.研究决定由校长提请会议研究决定的重要事项。
10.研究决定各基层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党委各部门的重要请示事项。
11.研究审定校党委重要工作、重要会议报告,党委领导的重要讲话和拟报、发的重要党政文件。
12.讨论决定需向党委全委会汇报的重大事项。
13.讨论决定需由党委常委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五条 会议议题的确定
1.常委会议题由党委书记确定,必要时可与校长和主管校领导商议确定。党委常委需提交常委会讨论的问题,要报党委书记审定;凡部门需提交常委会研究的议题,应先报送主管校领导审阅同意后,交党委办公室汇总。
2.会议议题确定后,由主管校领导组织有关部门做好充分准备。除通报事项外,每项议题一般要提交书面材料,内容应全面,准确,文字应简明扼要。
材料内容一般包括:议题及议题的意义和作用,议题的可行性论证结果,解决问题和方案,复杂事项应准备两个以上方案及各种方案的利弊比较,并列出需会议决定的若干问题的参考资料,注明汇报人及汇报所需时间。
3.党委常委会召开前,党委书记要主动与校长沟通情况,交换意见。
4.党委办公室负责党委常委会的具体筹备与组织工作。
第六条 会议规则
1.党委常委会原则上每两周召开一次,如遇重大突发性事件或紧急情况,可随时召开。
2.党委常委会由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如党委书记因故不能出席,可由书记委托一位常委主持会议。
3.常委会召开的时间、地点、议题,除特殊情况外,一般应提前两天通知党委常委和列席人员,会议讨论文件一般应同时送达。
4.党委常委会必须有半数以上的常委到会方能召开。讨论干部问题时,应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委出席。常委会与会成员因故不能出席会议时,应提前向党委书记请假。不能出席会议的与会成员,对会议议题如有意见或建议,应在会议召开前提出。
5.会议在讨论与党委常委会成员本人及其家属有关的议题时,本人应予以回避。
6.党委常委会对重要事项进行表决时,赞成票需超过应到委员数的半数方为通过。未到会委员的书面意见不能计入票数。
7.会议在讨论有关议题和工作时,应先由主管领导或有关部门负责人对议题进行说明和报告,未受委托的其他与会人员不能越权代替。
8.会议发言应简明扼要,重点突出,观点明确,不得提出或议论与议题无关的问题。
9.经讨论意见基本达成一致的议题,由党委书记进行归纳总结,形成决议。决议内容包括:讨论通过的各种决定、需要落实和办理的事项、责任单位或责任人、要求完成的时限,以及决议事项的督办。
对意见不够集中或有较大意见分歧,一般应暂缓作出决定,待进一步调查研究、交换意见后,提交下一次常委会讨论决定。特殊情况必须马上作出决定的,可采取无记名投票、有记名投票、举手、口头等方式进行表决,以赞成票超过应到会常委半数为通过。
10.会议坚持集体领导与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原则。凡常委职权范围内能决定的问题,一般不提交常委会议。常委个人不便做出决定,经与其他常委协商或请示党委书记决定的,原则上也不提交常委会。
11.党委常委会议要严格按照预定议题进行,不能临时提议或表决事项,特别是不能临时决定重大议题或重要人事任免事项。
12.常委会形成的决议,必须严格遵守,坚决执行,任何人不得私下改变。如有不同意见允许保留,但在行动上要与常委会决定保持一致,决议在执行过程中发现确有不妥之处或出现新的情况,应及时提出复议,经书记同意后,可在常委会上复议。但在没有重新作出决定前,常委个人不得有任何与常委会决议、决定相违背的言论和行动。
第七条 常委会成员应按时参加会议,因故不能参加会议者,需提前向党委书记请假。未经会议批准传达公布的会议内容、过程情况,与会人员不得向任何人泄露。对虽已作出决定,但尚未正式公布的干部任免等重要事项,也不得向外泄露。
第八条 会议决定事项的落实与督办
1.党委办公室负责完整准确地做好常委会记录,并编发会议纪要。常委会议纪要由书记审核签发。
2.常委会议决定的事项,按照分工负责的原则,由主管校领导和相关职能部门按照会议要求及时组织落实。
3.责任单位将会议决定事项办理完毕后,要及时将办理结果及有关情况向党委办公室反馈。因故不能按时完成任务的单位要及时向党委办公室书面说明情况。
4.党委办公室负责落实常委会决议的督办和检查工作,并及时向党委书记汇报决议执行情况。
第九条 本工作规则经党委常委会审定后施行,最终解释权在党委常委会。
北京师范大学校长办公会议事规则
2005年12月30日
为了贯彻落实科学的发展观,加强依法治校、科学管理、民主决策,完善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相结合的工作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北京市的有关规定,结合北京师范大学工作实际,特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一条 北京师范大学实行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党委统一领导学校工作,支持校长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
第二条 校长办公会是学校最高级别的行政会议。会议坚持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的办学方向,紧密围绕学校的办学目标、中心任务和发展战略规划,坚持依法治校,民主科学决策,努力做到务实、高效。
第三条 参加校长办公会的正式成员为校长、党委书记、副校长和校长助理。校长办公室主任列席会议。根据工作需要,可邀请有关党委副书记、党委常委以及职能部处、院系所、工会等部门的负责同志列席会议。
第四条 校长办公会的主要职责
1.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传达落实上级部门召开的会议精神和重要指示;
2.研究落实学校党委作出的需要校长办公会贯彻执行的各种决策事项;
3.拟订学校发展战略规划,制订年度和学期行政工作的总体计划并组织实施;
4.拟订和执行学校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保护、管理和统筹使用学校资源,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
5.拟订学校教学、科研和行政管理机构的设置方案;研究人员聘任及学生学籍管理等事项;
6.研究讨论学校学科建设、人事、教学、科研、资产、后勤、基建、产业等方面工作,答复相关职能部门请示的重要事项;
7.讨论决定学校对外合作交流、办学等事项;
8.制定、修订或废止学校有关行政管理的规章、制度和办法;
9.讨论决定授予北京师范大学荣誉称号和对师生员工的重大行政奖惩事项;
10.讨论决定校长认为需要研究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五条 会议议题的确定
1.校长办公会的议题由主管副校长、校长助理向校长办公室提出,并提供相关的文字材料;
2.校长办公室负责对议题进行汇总、归类,并及时向校长报告;
3.会议议题由校长确定。
第六条 会议规则
1.校长办公会原则上每两周召开一次,如工作需要,校长可随时召开校长办公会议;
2.校长办公会由校长召集并主持,如校长因故不能出席会议,可由校长委托一位副校长召集并主持;
3.校长办公会召开前,校长要主动与党委书记沟通情况,交换意见;
4.出席人数达到或超过应出席人数的2/3,会议方可举行;
5.会议在讨论有关议题和工作时,提议人应报告全面情况,提供相关政策依据和可供选择的建议方案;
6.会议应严格按照预定议题进行,一般不能临时提出议题,特别是不能临时提出重大议题并仓促决策;
7.会议议题经充分讨论后,由校长作出最后决定;
8.会议形成决议后,要明确落实具体的执行工作部门和负责人;
9.会议在讨论与校长办公会成员本人及其家属有关的议题时,本人应予以回避;
10.对尚未公布的会议决策、需要保密的会议内容以及议题讨论过程,与会人员不得外泄,否则要严肃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七条 出席、列席会议的同志应自觉遵守会议纪律,按时参加会议,因故不能到会,应事先向校长请假,并通知校长办公室。
第八条 校长办公室负责会议的具体组织工作。会后要及时整理会议纪要,送校长审定签发;并负责督办和检查会议决定的各种事项,及时向校长和主管副校长或校长助理汇报工作落实的进展情况。
第九条 本规则由校长办公室负责解释。
中共北京师范大学委员会 “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办法
2012年6月19日
一、目的
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凡属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运作(以下简称“三重一大”)事项必须由领导班子集体研究作出决定的要求,为进一步规范学校领导班子的决策行为,建立健全科学民主决策制度,参照《教育部关于进一步推进直属高校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意见》(教监[2011]7号)的具体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二、决策内容
(一)重大决策事项,是指事关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全局和广大师生员工切身利益,依据有关规定应当由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的重要事项。主要包括:
1.学校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上级重要决定的重大措施;
2.党的建设、党风廉政建设和意识形态等重要工作;
3.学校发展、校园建设、学科与人才队伍建设规划以及年度工作计划;
4.学校重要规章制度的“立、改、废”;
5.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和重要调整;
6.教职工收入分配及福利待遇、奖励和关系学生权益的重要事项;
7.学校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情况的审定和预算执行与决算审计;
8.学校重要资产处置、重要办学资源配置;
9.校级以上重大表彰;
10.校园安全稳定和重大突发事件的处理;
11.其他重大决策事项。
(二)重要人事任免事项,是指学校中层及以上干部的任免和需要报送上级机关审批的重要人事事项。主要包括:
1.学校党政机构、学院(部、系)、校级科研机构和附属单位的领导班子成员以及享受相应待遇的非领导职务人员的任免、党政纪处分;
2.学校全资、控股企业校方董事、监事及经理人选的确定;
3.推荐后备干部、党代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人选;
4.其他重要干部人事任免事项。
(三)重大项目安排事项,是指对学校规模条件、办学质量等产生重要影响的项目设立和安排。主要包括:
1.“985工程”、“211工程”等国家各类重点建设项目;
2.国内国(境)外科学技术文化交流与合作重要项目;
3.重大合资合作项目;
4.未列入学校年度预算50万元(含)以上的基本建设项目、不动产购置、修缮项目、大宗物资、设备采购等;
5.其他重大项目安排事项。
(四)大额度资金使用事项,是指超过学校所规定的党政领导人员有权调动、使用的资金限额的资金调动和使用。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未列入学校年度预算50万元(含)以上的资金款项的追加或支出;
2.其他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
三、基本程序
(一)“三重一大”事项提交集体决策前,应进行深入细致的研究论证,广泛听取并充分吸收各方面的意见。
1.选拔任免重要干部,应按照有关规定,在研究决定前书面征求纪监部门的意见。
2.与师生员工利益密切相关的事项,要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其他形式听取广大师生员工意见和建议。
3.对专业性、技术性强的重要事项,应事先进行专家评估论证,技术、政策法规咨询,提交论证报告或立项报告。
(二)“三重一大”事项应以会议形式由学校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策。具体程序参照《中共北京师范大学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规则》和《北京师范大学校长办公会议事规则》执行。
(三)“三重一大”事项决策除情况紧急外,不得临时动议;紧急情况下由个人或少数人临时决定的,决定人应对决策负责,事后应及时报告并按程序予以追认。
四、保障措施
(一)建立“三重一大”决策回避制度。如有涉及本人或亲属利害关系,或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决策的情形,参与“三重一大”决策或列席人员应当回避。
(二)建立“三重一大”决策公开与查询制度。除涉密事项外,“三重一大”决策事项按照《高等学校信息公开办法》等有关规定予以公开。
(三)建立“三重一大”决策责任追究制度。学校领导班子成员违反规定,有以下情况之一者将依纪依法追究当事人责任。
1.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三重一大”决策制度;
2.不执行或擅自改变集体决定;
3.未经集体讨论而个人决策;
4.未提供全面真实情况而直接造成决策失误;
5.执行决策后发现可能造成失误或损失而不及时采取措施纠正,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严重后果的。
五、附则
学校党政机构、学院(部、系)、校级科研机构和附属单位的“三重一大”事项应由领导班子集体研究作出决定。各学院(部、系、所)、部门和附属单位应当根据本实施办法,结合各单位工作的实际,制定本单位关于“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实施细则,报学校党委办公室备案。
本办法于2012年6月19日实施。
中共北京师范大学委员会 关于加强领导干部管理的若干规定
2007年11月26日
为进一步加强我校干部队伍建设,健全干部管理制度,规范干部管理,推动学校各项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共中央、教育部党组和北京市委关于领导干部勤政为民和廉洁从政的有关要求,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本规定适用于现任校级领导干部和处级领导干部。
第一条 领导干部要加强学习。认真学习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深刻领会和牢固树立科学发展观;认真学习现代经济、科技、管理、文化和法律等知识及相关政策,不断提高自身思想理论水平、管理水平和领导能力;认真遵守上级和校党委关于干部培训的有关规定,每学期至少应参加两次学校组织的干部学习培训活动。
第二条 院系(所)党政一把手必须严格执行民主集中制。建立健全党政联席会议制度,分党委(党总支)书记、副书记、正副院长为党政联席会议主要成员。召开党政联席会议之前,党政主要负责人应充分交换意见,根据议题内容分别主持会议。院系(所)工作中的重要事项、重要人事安排、大额经费使用等,要经过党政联席会议,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集体研究决定。
第三条 领导干部应严格自律,加强自身思想道德修养,认真学习并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党纪、政纪,严格遵守国家和学校经济政策和财务制度。如经查实有违法违纪行为者要依法进行严肃处理,在提拔、任用上实行一票否决。
第四条 领导干部应认真贯彻执行中共中央、国务院有关厉行节约、制止奢侈浪费行为的规定,保持艰苦奋斗、勤俭节约的作风,严禁铺张浪费,校内各单位不能用公款相互吃请、送礼。
第五条 领导干部任职期间应保证将主要精力用于党政管理工作。在机关和直属中心担任领导职务的干部,每周工作日内从事教学、科研工作不能超过半天。
第六条 领导干部任职期间,按照任职岗位职责进行年度考核。聘期结束并考核合格,不再担任机关部处领导职务,回院系(所)从事教学科研工作的干部,根据实际情况给予不超过一年的学术假或科研经费支持。
第七条 领导干部任职期间不能受聘校外带薪的实职性职务。如因工作需要在校外兼职的,须报学校批准。
第八条 领导干部不能兼任学校在校外办学单位的党政领导职务,特殊情况需经学校批准。
第九条 领导干部经学校批准在珠海分校、北京师范大学―香港浸会大学联合国际学院和北京师大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等单位兼职,不能领取报酬。特殊情况需经学校批准。
第十条 机关处级以上领导干部作为学校“985工程”等国家重大项目团队成员,不享受“985工程”等项目津贴。凡进入学校“985工程”等团队的新任机关副处级及以上干部,自职务任命的下月起,停发校内“985工程”等项目津贴。
第十一条 学校机构调整后,如原机构撤销,原任领导干部自动免职,所任职务岗位津贴保留半年。因年龄原因不再担任领导职务者(距退休不满一届),保留原岗位待遇。
第十二条 进一步完善领导干部请假制度。除节假日外,领导干部因公因私离京、出国(出境)应按规定履行请假手续,返校后,需向批准出差的领导销假。
第十三条 副校级干部因公或因私离京须事先向党委书记、校长请假。机关部处长因公、因私离京,须事先向分管校领导请假,一周及以上需书面报分管校领导批准;院系(所)党政正职因公、因私离京一周及以上须事先报学校办公室,经有关校领导批准。各单位副职因公、因私离京须经正职批准。
第十四条 各单位党政正职因公或因私离京、出国(出境)一周以上,应明确一位班子成员代理其工作,以保证工作的正常运行。一般情况下,各单位党政正职不得同时离京,特殊情况须经校党委书记、校长批准。
第十五条 除学校派出挂职、援疆、援藏等干部按有关规定执行外,离开岗位半年或一年内累计半年及以上的干部应免去其职务。
第十六条 各单位行政正职和负有经济责任的领导干部任期届满,或任期内调动岗位、免职、辞职、退休等之前,须接受学校经济责任审计。干部接到审计通知书后,应在规定时间内认真做好接受审计的相关资料准备工作。
第十七条 领导干部离任或调整岗位时,必须认真做好工作交接。现任干部应向接任干部说明正在进行或亟须完成的工作、经费使用情况等,移交重要的工作文件、基本数据、固定资产等。干部交接工作必须履行交接手续并签字,因未妥善交接工作而产生严重后果的,要追究相关干部的责任。
第十八条 领导干部应严格执行《党员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和《领导干部收入申报的规定》,如实填报《领导干部收入申报表》、《领导干部有关事项报告表》。
第十九条 领导干部退休年龄按照国家政策和学校有关规定执行,已到退休年龄的领导干部如因工作需要延聘,由组织部与人事处研究后,报党委常委会批准。
第二十条 领导干部执行本规定的情况,作为校党委考核干部的依据之一。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自党委常委会通过之日起执行,由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北京师范大学关于改进学校领导班子工作作风提高工作效率的意见
2005年12月30日
为了深入贯彻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树立和落实科学的发展观,坚持与时俱进、开拓创新,不断促进学校事业发展,加快建设综合性、有特色、研究型的世界知名高水平大学的步伐,学校党委认真分析查找党政领导班子在工作作风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和不足,对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共北京师范大学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规则》、《北京师范大学校长办公会议事规则》的要求,就改进学校领导班子工作作风,提高办事效率,提出如下意见:
1.坚持依法治校,依法办学、依法行政。建立和完善重大问题决策论证制度,对事关学校发展的重大决策,在出台前要广泛听取师生员工意见,对意见分歧较大的决策,要进行反复比较和论证;对与师生员工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决策事项,要提高决策的透明度和师生员工的参与度。通过多种方式实现校务公开。
2.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完善工作机制。健全党委常委会议事与决策机制,坚持常委会议大事,发挥集体智慧,实行集体决策,提高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制度化。完善校长办公会会议制度,建立健全集体领导与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学校决定事项要有备而议,有议必决,决后行,行必果,切实提高会议质量和效率。
3.加强学校领导班子成员之间的沟通、协调和配合。提交会议讨论事项,会前应向与会人员提供相关材料。对执行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主动协调,确保决定、议定事项的有效执行。办理情况及执行结果要及时通报。加强督察督办工作力度。
4.完善公文传阅、批件流转流程。校领导对于有具体请示事项的公文的审批,一般不超过五个工作日;如遇急件要急办,特件要特办;如遇外出不能及时批复的,回校后尽快给予批复;如有急件,通过通信联络等请示后给予答复,遇特别重要事项,报请党委书记、校长后给予批复。高度重视疑难复杂问题,避免矛盾久拖不决。
5.坚持校领导联系基层制度,密切联系群众。进一步完善校领导接待日制度、群众意见处理回复制度;每学年至少对所联系的院系开展一至两次调研;以多种形式定期通报学校情况,进一步拓宽师生员工参与学校决策和管理的渠道。
6.严格请假制度。党委书记、校长离京外出、出访事先要按照有关规定向上级部门请假报告,书记、校长要相互沟通,安排好学校工作;党委常委要向书记请假报告;副校长、校长助理要向校长请假报告。并在学校办公室备案。确保参加党政例会及其他重要会议,不随意请假或同时安排其他工作。因故确实无法参加的,应在事后主动了解会议情况。
北京师范大学重要决定 事项督查督办工作办法
2005年12月30日
为了保证学校各项重要决定、事项的工作部署落到实处,提高工作实效,推动学校的改革和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一、党委常委会议和校长办公会议决定事项的督查督办
1.会议决定的事项,按照分工负责的原则,由主管校领导和相关职能部门按照会议要求及时组织落实。
2.责任单位办理完会议决定事项后,要及时将办理结果及有关情况向学校办公室反馈。因故不能按时完成任务的单位要及时向学校办公室书面说明情况。
3.学校办公室负责落实党委常委会议和校长办公会议决定事项的督办和检查工作,并及时向党委书记和校长汇报决议执行情况。
二、学校其他重要会议议定事项的督查督办
1.会议议定的事项,要明确落实具体的牵头负责部门和负责人;具体的牵头负责部门和负责人由主持会议的校领导指定。
2.责任单位要按照会议要求推进工作,并将办理结果及有关情况向牵头负责部门反馈。因故不能按时完成任务的单位要及时与牵头负责部门沟通情况。
3.牵头负责部门负责督办和检查会议议定事项,及时向主管校领导汇报工作落实的进展情况。
北京师范大学党委理论学习中心组 学习制度
2005年12月30日
为了加强学校党委理论学习中心组的学习,提高学习效果,切实贯彻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不断提高干部的理论水平和依法治校、科学治校的能力,特制订如下学习制度:
第一条 党委理论学习中心组是学校领导班子学习马克思主义理论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提高理论素养、知识水平和领导能力的重要组织形式,是加强高校党的思想理论建设和干部队伍建设的一条有效途径。
第二条 党委理论学习中心组成员由学校全体领导、学校党委委员、纪委委员和党委宣传部、党委组织部的负责人组成。中心组学习可根据需要适当吸收有关人员参加。
第三条 党委书记担任中心组组长,主持学习研讨活动。党委分管理论宣传的副书记为副组长,协助书记搞好学习活动。组长因故缺席时由副组长主持学习活动。组长和副组长负责审定学习计划。党委宣传部负责制定学习计划,确定研讨专题,下发学习通知,提供学习资料和理论信息,聘请有关专家和领导作专题学习辅导,整理学习纪要和学习总结。
第四条 党委理论学习中心组要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认真学习贯彻党的各项路线、方针、政策,把握社会主义教育方向。坚持理论联系实际,加强教育理论、管理科学以及有关学科的知识的学习,努力把握高等教育发展规律,增强战略思维能力、驾驭全局的能力、宏观决策能力、综合协调能力和依法治校的能力。
第五条 党委理论学习中心组的主要学习形式包括自学、集中研讨、专题辅导、参观考察、座谈交流、撰写学习心得和论文等。
第六条 坚持每月组织一次集中学习,每次集中学习不少于半天,具体根据学习内容而定。每半年(即一学期)做一次学习评议和小结。
第七条 为了保证学有成效,每次集中学习讨论前,中心组成员要根据学习内容和中心议题认真阅读有关书目和材料,准备好发言提纲。做到认真读书、独立思考、积极发言;每学期至少作一次较系统的中心发言,分散自学时要认真阅读学习材料、作好读书笔记。
第八条 如遇特殊情况不能够参加集中学习者,应向组长请假,缺席者事后要及时补课或补交学习笔记。参加党委理论学习中心组的情况,应作为学校领导干部考核的重要指标。
中共北京师范大学委员会 关于进一步加强师德建设的若干意见
2007年11月5日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报告中关于优先发展教育,建设人力资源强国的部署,贯彻落实胡锦涛总书记在全国优秀教师代表座谈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进一步加强我校教师队伍和师德建设,全面提高教师的政治素质、道德水平和精神境界,努力造就德才兼备的高素质教师队伍,现结合我校教育教学工作和师资队伍建设的现状,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师德建设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教师是学校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的主体,是人类灵魂的工程师,是人类文明的传承者,是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的建设者,是青年学生成长成才的引路人。教师的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水平直接关系到青年学生的健康成长,关系到社会主义和谐校园的建设,关系到国家的前途命运和民族的未来。加强师德建设,对于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实施科教兴国战略、人才强国战略和可持续发展战略,落实教育优先发展战略具有重要意义。
我校是百年名校,广大教师以高度的社会责任感和良好的职业道德素质赢得了社会和广大学生的尊重和信任。但是,我们也要清醒地看到,新时代新形势对教师的职业道德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我们在教育教学、科学研究、管理服务等方面还存在着急需解决的问题。教师的师德水平和整体素质有待进一步提高,师德建设的制度环境有待进一步改善,师德建设工作有待进一步改进和加强。加强师德建设是一个重要而紧迫的课题。
二、加强师德建设的指导思想和目标
加强师德建设的指导思想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全面实施素质教育、加强学生思想品德修养和思想政治教育的目标要求,坚持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贯穿始终,弘扬“爱国进步、诚信质朴、求真创新、为人师表”的优良传统和“学为人师,行为世范”的校训精神,不断提高师德建设水平。
加强师德建设的目标是:进一步提高教师的思想政治素质;进一步引导教师树立高尚的职业理想;进一步提高教师职业道德水平。
三、教师职业道德规范的基本要求
广大教师要忠诚党和人民的教育事业,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深刻认识自己的神圣职责和重要使命,自尊自励,努力做到以下四点基本要求:
一要爱岗敬业,关爱学生。严格遵守教学纪律,坚守职责,不断提高教育教学水平。公正对待每一个学生,维护学生权益,关心学生的身心健康和全面发展,构建民主、平等、和谐的师生关系。
二要刻苦钻研,严谨笃学。面向社会现实需要,尊重科学规律,努力以优质的学术成果服务社会;自觉维护学术尊严和学者声誉,加强学术自律,坚持学术诚信;坚持真理,力戒浮躁学风,避免急功近利,树立学术法制观念,保护知识产权,尊重他人劳动成果和权益。
三要勇于创新,奋发进取。增强社会责任感和历史使命感,积极探索、不断创新教育教学规律,不断更新教育观念,改革教学内容、方法、手段。
四要淡泊名利、志存高远。以德修身、率先垂范,用自己高尚的品德和人格力量教育和感染学生,以崇高的理想信念和正确的价值观引导学生,甘为人梯,乐于奉献,努力做受学生爱戴、让人民满意的教师。
学校管理人员和后勤服务人员要重视职业道德素质的提高,要以教书育人为中心、以服务广大教师和学生为宗旨,努力推进管理创新。要不断改进工作态度,提高工作成效,充分发挥管理育人、服务育人的功能。
四、加强制度建设,提高师德水平
1.建立师德评价体系。从政治思想、爱岗敬业、教书育人、为人师表等方面构建师德评价体系,形成师德建设的导向机制。
2.进一步健全教师管理制度。完善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和学术规范。规范教师社会兼职和校外活动,引导教师把主要精力投入教书育人和科研工作。
3.建立健全师德考评制度,形成师德建设的制约机制。一是实行自评与他评相结合。二是师德评价与年终考核相结合。三是师德评价与教师晋升、评奖等事项相结合,把师德修养作为教师评价的重要内容,把师德表现纳入教师年度考核和聘任考核,在教师职务晋升、评奖时实行师德一票否决制。倘有严重违背师德行为者,取消其教师资格。
4.把师德教育纳入教师培训体系。组织新教师岗位培训,将教师职业道德教育列为新教师培训的重要内容。举办师德培训活动,提高广大教师、特别是青年教师的师德意识。继续做好青年教师教学基本功比赛、青年教师社会实践活动,采取多种形式,有针对性地提高广大青年教师职业道德。
5.完善师德建设的激励机制。定期评选师德先进个人和先进集体,继续做好最受学生欢迎的“十佳教师”的评选工作,发挥师德典型的榜样和示范作用。
6.建立师德建设的长效机制。不断创新工作形式,把师德建设与党风建设、教风建设、学风建设有机结合起来,着力解决师德建设中的突出问题,探索新形势下加强和改进师德建设的有效途径和方法。
五、加强宣传,营造良好氛围
加强宣传和舆论引导,用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最新成果武装教师头脑,加强社会主义荣辱观教育,不断提高教师职业道德水平。大力宣传师德楷模的先进事迹,增强广大教师的人格魅力和学识魅力。充分发挥校园宣传阵地的作用,广泛宣传《北京师范大学教师道德规范》、《北京师范大学教师行为准则》。以校庆和教师节庆祝活动为契机,多渠道、多层次地开展各种形式的师德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宣传活动。
六、切实加强对师德建设的领导
学校各级党组织要高度重视师德建设工作。要大力弘扬尊师重教的优良传统,不断改善教师的工作、学习和生活条件,为教师教书育人创造更好的环境。学校各单位、各部门要积极支持师德建设。
加强师德建设的组织领导工作。在校党委的领导下,校工会、宣传部、组织部、人事处、教务处及各院系党组织和行政各负其责,密切配合,齐抓共管,共同推进师德建设。
北京师范大学教师道德规范
1998年制定,2008年修订
爱岗敬业。贯彻党和国家教育方针,为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尽职尽责。
教书育人。尊重、爱护学生,提高教育教学水平,把思想教育渗透到教学和管理工作中。
团结协作。热爱学校,关心集体,严于律己,乐于奉献,创造和谐的人际关系和工作氛围。
学为人师。追求真知,发扬学术民主;勇于创新,坚持严谨学风。
行为世范。加强修养,完善人格,以良好的教师风范影响和带动学生。
北京师范大学教师行为准则
1998年制定,2008年修订
1.方向正确,爱岗敬业
自觉遵守宪法原则,坚持正确政治导向,不发表违背党和国家方针政策的言论;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抵制和反对享乐主义、拜金主义、极端个人主义;追求学术创新,严守教学纪律,不散布唯心主义、封建主义和伪科学;积极进取,不断提高业务水平,不故步自封,抱残守缺。
2.热爱学生,教书育人
尊重学生的人格和权利,不做有损学生身心健康的事情;鼓励扶持学生进行科学研究,不侵占学生的研究成果;廉洁从教,不利用教师地位谋取个人利益;公正对待每位学生,热情帮助学生成长,不偏袒学生错误。
3.关心集体,团结协作
发扬集体主义精神,正确处理国家、集体、个人三者关系,反对个人利益至上;维护集体声誉,不做有损学校和单位名誉的事情;尊重同事,不嫉贤妒能,不散布、传播有损他人名誉的言论。
4.求真务实,学为人师
讲求学术道德,不以弄虚作假或剽窃等手段获取个人名利;发扬学术民主,严肃学术批评,不吹捧或打击、压制他人;关注科学发展,不断更新丰富教学内容,反对思想僵化,因循守旧;遵守教学计划,保证教学时间,严格考试纪律,反对自由散漫作风。
5.加强修养,行为世范
提高文化品位,抵制庸俗,培养高尚道德情操;言谈得体,举止文明,塑造良好教师形象;言行一致,坦诚为善,追求完美人格。
中共北京师范大学委员会 北京师范大学处级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实施办法
2008年10月7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执行党的干部路线、方针、政策,建立健全符合科学发展观要求的干部选拔任用制度和监督管理机制,根据中共中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简称《干部选拔任用条例》)、《公开选拔党政领导干部工作暂行规定》、《党政机关竞争上岗工作暂行规定》和《党政领导职务任期制暂行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选拔任用干部的原则。
(一)党管干部原则;
(二)任人唯贤、德才兼备原则;
(三)群众公认、注重实绩原则;
(四)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
(五)民主集中制原则;
(六)依法办事原则。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选拔任用机关部处、直属单位和院、系、所(以下简称“学院”)的处级干部,附属单位干部的选拔任用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条 党委履行选拔任用处级干部的职责,组织部依据本办法负责选拔任用干部工作的组织实施。
【第二章】选拔任用条件
第五条 处级干部任职条件。
(一)具有履行职责所需要的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
(二)工作思路清晰,坚持四项基本原则,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具备大局观念、开拓创新精神和奉献精神强,具有较强的组织管理、协调能力和较强的事业心、责任感,能够把党的教育方针政策同本单位、本部门的实际相结合,工作勤奋投入,实绩显著。
(三)坚持和维护民主集中制原则,作风民主,密切联系群众,正确行使职权,团结合作,公道正派,严格自律,清正廉洁。
(四)具有岗位任职所需要的专业背景、业务知识和相关技能。
第六条 处级干部任职资格。
(一)任学院分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以下简称“分党委”)书记,应具有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具有副处级岗位3年及以上任职经历;副书记应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研究生毕业在校工作3年及以上,或为7级职员。
(二)任学院或其他教学、科研单位行政正职,应具有教学科研系列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副职一般应具有教学科研系列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
(三)任机关部处、直属单位和附属单位正处级领导职务,应具有正处级岗位任职经历或副处级岗位3年及以上任职经历。
根据工作需要,机关部分职能部门正职需由具有教学科研系列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且在本校工作3年及以上的教师担任。
(四)任机关部处、直属单位和附属单位副处级领导职务,应具备副处级及以上岗位任职经历,或研究生毕业在校工作3年及以上,或为7级职员。提任机关教学、科研、学科建设等管理职能部门的专职副处级干部,应优先考虑具有学院等基层单位相关工作经历者。
根据工作需要,机关部分职能部门副职,可由具有教师系列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且在本校工作3年及以上的教师担任。
(五)身体健康。
(六)处级干部任职最高年龄,应在国家干部人事政策规定的退休年龄之前能任满一届。
(七)提任处级党务领导职务应具有5年及以上党龄。
(八)因工作需要且特别优秀者,经校党委研究,可以破格提拔任用。
【第三章】任期
第七条 实行处级领导班子和处级干部任期制。
(一)分党委和学院行政领导班子每届任期4年;机关部处和直属单位处级干部岗位任期4年。
(二)处级干部在任期内应当保持相对稳定,除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所任岗位任满一个任期:
1.由于健康原因不能或者不宜继续担任现职务的;
2.不称职需调整职务的;
3.自愿辞职或者引咎辞职、责令辞职的;
4.因受处分需变动职务或罢免职务的;
5.因工作需要调整职务的。
(三)处级干部在同一岗位任职一般不超过两个任期,确因工作需要的可以继续连任;在涉及人、财、物等岗位任满两个任期须换岗。
(四)选任制处级干部在新一届领导班子选举产生时,原任领导职务自然解除。聘任制处级干部任期届满不再连任的,免去其所担任的领导职务。
【第四章】选拔任用程序
第八条 根据学校工作需要,选拔任用处级干部采取公开选拔、竞争上岗或党委直接任命的方式。
第九条 分党委和学院行政领导班子换届工作,按照党委工作计划组织实施。
第十条 分党委和学院行政领导班子任期届满前2个月,组织部应就领导班子换届问题与党政正职交换意见。提前或延期换届,需经党委常委会批准。行政领导班子任期届满前2个月,组织部应按照程序组织届满考核、民主推荐新一届行政领导班子成员工作。
第十一条 分党委换届程序。
(一)分党委在任期届满前2个月将本届委员会工作总结、党费收支使用情况书面报组织部,并向组织部提交换届申请。组织部报请校党委同意后,通知启动换届工作。
(二)现任书记召开分党委会或委员会扩大会议,布置下届委员会委员人选推荐提名工作。以支部为单位酝酿推荐分党委委员人选,推荐新一届委员人选须经党内充分酝酿,广泛听取党员群众的意见。
(三)分党委集中各支部党员提名情况,研究确定委员候选人建议名单并明确书记、副书记人选。党员院长应作为委员候选人建议人选。
(四)分党委将推荐委员候选人建议人选基本情况,包括姓名、年龄、民族、职称、入党时间、主要工作经历、工作实绩等和书记、副书记推荐人选书面报组织部。
(五)经校党委审查同意,组织部对书记、副书记人选进行考察,并将考察结果、有关分党委换届准备情况报校党委研究。
(六)经校党委同意,组织部通知分党委召开党员大会。分党委与组织部协调确定换届选举大会的时间、地点,同时准备票箱、制作选票、布置会场,并按时召开党员大会。
(七)分党委将换届选举结果(包括到会党员情况、选举结果、新一届分党委正、副书记和委员分工情况)报组织部后,由校党委常委会讨论审批。
(八)分党委换届选举结果经党委常委会讨论审批后,由校党委书记签发党委批复文件,学校分管领导或组织部部长到有关分党委宣布党委批复结果。
第十二条 学院行政领导班子换届程序。
(一)述职。召开学院全体教职工大会,领导班子成员结合分管工作述职,报告本人工作和履行职责情况。
(二)届满考核和民意测验。领导班子成员述职后,组织部下发学院领导班子和班子成员届满考核表,进行届满考核测评;按照规定的干部职数,下发民主推荐表,到会教职工无记名民主推荐新一届学院正、副职人选。
(三)公开招聘。需公开在校内进行招聘的职位,按照学校机关处级干部招聘程序进行招聘;需面向海内外公开招聘的学院院长职位,学校将招聘公告通过媒体向社会发布后,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招聘。
(四)考察。校党委对干部招聘小组推荐的人选进行研究后,确定院长考察人选,由组织部按照程序对有关人选进行考察。
(五)讨论决定和公示。组织部将考察结果、有关领导酝酿情况报请校党委常委会讨论。校党委常委会以无记名投票表决的方式确定拟任人选。拟任干部任前公示7天。公示结果不影响任职的,办理任职手续。
(六)任命。公示结束后,组织部将公示有关情况向校党委常委会报告。公示结果不影响任职的,由党委书记审签、校长签发干部任命文件,分管校领导和组织部负责人到有关单位宣布任命决定。
(七)学院副院长的选拔任用,由学院党政领导班子推荐提名,组织部向党委汇报同意后,按照本条(四)、(五)、(六)规定程序进行。
第十三条 机关部处、直属单位处级干部选拔任用程序。
(一)制订方案。学校研究制定处级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方案,经校党委常委会讨论通过后,予以公布。
(二)推荐和报名。通过组织推荐、群众举荐、个人自荐等形式报名,由组织部对竞聘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三)公开招聘。成立由校领导、专家学者、职能部门和学院负责人组成的干部招聘小组,负责讨论推荐人选。
(四)组织考察。党委组织部在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对推荐人选进行考察。
(五)确定拟任人选。党委组织部将考察结果报党委常委会讨论,党委常委会采取无记名表决方式确定拟任人选。
(六)公示并任命。拟任人选公示结束后,党委组织部将公示结果向学校党委汇报。公示结果不影响任职的,由党委书记审签、校长签发行政干部任命文件,校领导到有关单位宣布任命决定。公示结果影响任职的,校党委另行研究决定有关干部人选。
机关部处、直属单位处级干部原则上面向校内招聘,根据学校管理工作需要,由校党委决定,个别岗位可面向校外招聘。
第十四条 新建或合并单位处级干部任免。
新建或合并单位筹备工作领导小组将处级干部建议人选、原领导班子有关成员安排意见书面报党委组织部,组织部审查后将有关情况报请学校党委研究决定。
第十五条 学院党政领导班子成员或机关部门、直属单位处级干部出现不称职或缺额等情况,应及时进行调整和补充。调整补充干部按照干部任免程序进行。
【第五章】考察
第十六条 处级干部考察包括任前考察和经常性考察。
(一)考察方法。主要采取个别谈话、发放征求意见表、民主测评、查阅资料、专项调查等方法。
(二)考察范围。主要包括干部所在单位党政领导班子成员、党支部书记和行政负责人、群众代表、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和相关人员、与考察对象长期共事的人员。
(三)考察内容。全面考察干部的德、能、勤、绩、廉的表现和主要优点、缺点与不足,以及民主推荐和民主测评情况。
(四)考察材料。干部考察结束后,考察组写出书面考察材料,纪监委办公室出具其是否存在违纪、违规情况意见。
第十七条 组织部在对拟任干部进行考察时,应广泛征求对被考察人的意见,并听取分管校领导和有关职能部门的意见。考察材料应经纪检监察部门签署意见,非党人士应征求党委统战部意见。
【第六章】任职
第十八条 实行干部任前公示制度。
党委常委会确定拟任人选后,在校内公示7天。组织部和纪监委办公室受理群众意见,并调查核实问题,调查结果上报学校党委。
第十九条 实行干部试用期制度。
非选举产生的新任和提任处级干部试用期为1年。试用期满后,经考核胜任现职的,正式任职,试用期计入任职时间;不能胜任的,免去试任职务。
连任处级干部不实行试用期。
第二十条 实行新任职处级干部谈话制度。
处级领导班子换届和干部任免后,由组织部、纪监委办公室安排,校党委书记、校长和纪委书记或委托其他领导与新任职干部谈话。
第二十一条 选拔任用处级干部工作中出现的问题,由组织部提出解决方案,报校党委常委会研究决定后实行。
【第七章】交流和回避
第二十二条 实行处级干部交流制度。
(一)处级干部交流工作,结合分党委和学院行政领导班子换届及机关干部招聘工作进行。
(二)为增强干部队伍的生机与活力,应积极向校外推荐干部,推进干部的校内外交流。
第二十三条 实行处级干部任职回避制度。
(一)凡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不得担任双方隶属于同一领导人员的职务;不得在同一单位担任领导职务;不得在其中一方担任领导职务的单位从事组织、人事、纪检、审计和财务工作。
(二)讨论处级干部任免问题涉及与会人员本人及其亲属的,本人必须回避。
(三)干部考察组成员在考察工作中涉及其亲属时,本人必须回避。
【第八章】管理和考核
第二十四条 职数。
(一)分党委设正职1名,根据党员人数设置副职职数。
(二)学院行政领导班子设正职1名,根据师生规模设副职1—3名。学院党政领导班子成员可以相互兼职,干部兼职不占职数。
(三)机关各部处设正职1名,根据职能需要设置副职职数。
在选拔任用处级干部工作中须严格控制干部职数。
第二十五条 处级干部管理按照《北京师范大学关于加强领导干部管理的若干规定》(师党发[2007]12号)执行。
第二十六条 实行学院行政领导班子任期目标责任制和机关处级干部岗位责任制。
新任学院行政领导班子任命后2个月内须填写《学院行政领导班子任期目标责任书》,机关新任正处级干部任命后2个月内须填写《机关处级干部岗位责任书》。
学院届中调整正职,新任正职应继续履行班子任期目标任务,同时可根据工作需要对任期目标进行调整、补充。
第二十七条 实行处级领导班子和处级干部考核制度。
(一)机关部处、直属单位处级干部实行年度考核。新任处级干部试用期考核如与年度考核时间相近,结合年度考核进行。干部年度考核作为考核干部履行岗位职责情况的依据。
(二)学院党政领导班子及班子成员实行年度考核、届中考核和届满考核。届中考核和届满考核结合年度考核进行,并作为考核学院行政领导班子任期目标实施进展情况的依据。
(三)分党委的工作考核按照《北京普通高等学校党建和思想政治工作基本标准》进行。
第二十八条 处级干部应严格执行《党员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和《领导干部收入申报的规定》,如实填报《领导干部收入申报表》和《领导干部有关事项报告表》。
第二十九条 实行处级干部离任经济责任审计制度。
处级行政正职和负有经济责任的处级干部任期届满,或任期内调动岗位、免职、辞职、退休等,须按照《北京师范大学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办法》对其进行经济责任审计。
第三十条 工作交接。
处级干部离任或调整岗位时,必须认真做好工作交接。现任干部应向接任干部说明正在进行或亟须完成的工作、经费使用情况等,移交重要的工作文件、基本数据、固定资产等。干部交接工作必须履行交接手续并签字,因未妥善交接工作而产生严重后果的,要追究有关干部的责任。
【第九章】免职、辞职、降职
第三十一条 处级干部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免去其职务:
(一)达到任职年龄界限或者退休年龄界限的。
(二)处级干部考核中民主测评不称职票超过1/3,并经组织考察认定为不称职的。
(三)除学校派出挂职、援疆、援藏等处级干部按有关规定执行外,离开岗位半年或1年内累计半年及以上的。
(四)机构调整或新建机构时,原相关机构所属处级干部自动免职。
(五)因工作需要或者其他原因的。
第三十二条 实行处级干部辞职制度。
辞职包括自愿辞职、引咎辞职和责令辞职。
(一)自愿辞职,是指处级干部因个人或者其他原因,自行提出辞去现任领导职务,并经校党委常委会批准。
(二)引咎辞职,是指干部因工作严重失误、失职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或者对重大事故负有重大领导责任,不宜再担任现职,由本人主动提出辞去现任领导职务。
(三)责令辞职,是指组织部门根据处级干部任职期间的表现,认定其已不再适合担任现职的,责令其辞去现任领导职务。拒不辞职的,应按程序免去其现职。
第三十三条 实行处级干部降职使用制度。
因工作能力较弱或者其他原因,不适宜担任现职务的,应当降职使用。降职使用的干部,其待遇按照新职务的标准执行。
干部免职、辞职、降职须由组织部报请党委常委会讨论批准。
【第十章】学习和培训
第三十四条 实行处级干部学习和培训制度。
(一)处级干部要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牢固树立科学发展观,应结合工作实际,自觉学习相关业务和法律法规知识。
(二)处级干部应根据不同要求积极参加上级和学校组织安排的在职期间的各类岗位培训、晋升领导职务的任职培训、新任处级干部或到新岗位任职的干部培训。
(三)处级干部每年参加培训的时间不能少于规定的学时。
第三十五条 学习、培训情况作为干部考核的重要内容,并作为任职、晋升的重要依据之一。
处级干部学习、培训考核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一章】纪律和监督
第三十六条 选拔任用处级干部必须严格执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的有关规定。学校校级领导干部应加强对分管单位工作的检查、指导,加强对有关单位主要负责人的教育、督导。
第三十七条 实行处级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制度。
纪委负责对贯彻执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本办法的有关工作进行监督检查,负责受理有关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举报、申诉,有权制止、纠正违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本办法的行为,并对有关责任人提出处理意见或建议。
第三十八条 实行党委组织部与纪监委办公室等部门联席会议制度。定期沟通干部信息,交流情况,加强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监督。
第三十九条 实行处级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制度。
用人失察失误造成严重后果的,应根据具体情况,追究主要责任人以及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四十条 实行处级干部诫勉谈话和函询制度。
发现干部在政治思想、履行职责、工作作风、道德品行、廉洁自律等方面出现问题,按照《中共北京师范大学委员会关于对党员领导干部进行诫勉谈话和函询的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一条 党员、干部和群众有权向上级和校党委、纪委举报、申诉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的违纪、违规行为,纪监委办公室专设举报电话,受理干部群众反映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和处级干部存在的问题。
【第十二章】附则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此前印发的试行文件同时废止。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由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中共北京师范大学委员会 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基层党组织建设的意见
2009年6月28日
为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在学校发展、教育教学、科学研究和管理服务等工作中的政治核心和监督保障作用,根据《中共教育部党组关于加强普通高等学校基层党组织建设的意见》(教党[2007]11号)和《中共北京市委教育工作委员会关于推进高校基层党建工作创新的意见》(京教工[2006]10号),结合我校实际,就加强和改进我校基层党组织建设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新形势下加强和改进基层党组织建设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1.党的基层组织担负着党在高校直接联系群众、引导群众、组织群众、团结群众,把党的教育路线、方针、政策落实到基层的重要职责。加强和改进基层党组织建设,是保证党对高等教育坚强领导的重要举措;是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培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的必然要求;是保持党的先进性的现实需要;是维护学校稳定、构建和谐校园的根本保障。
2.随着我国经济体制的巨大变革、思想观念的深刻变化和近年来高等教育事业的迅速发展,我校基层党组织建设有待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主要表现在:基层党组织的政治核心和战斗堡垒作用有待进一步加强,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有待进一步强化,基层党组织的活动方式有待进一步创新和发展,组织生活的质量有待进一步提高等。对这些问题,必须采取切实措施加以解决。
二、加强和改进基层党组织建设的指导思想和主要原则
3.加强和改进基层党组织建设的指导思想: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推动学校又好又快地发展、促进和谐校园建设为目标,以改革和完善基层党组织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为重点,以创新基层党组织的活动方式、增强工作实效为抓手,着力解决好培养什么人、怎样培养人的根本问题,着力扩大党的群众基础,着力保持党的先进性,通过推进思想、组织、作风和制度建设,切实把学校的中心任务落实到基层各项工作中,为实现综合性、有特色、研究型世界知名高水平大学的办学目标提供坚强的政治保证。
4.加强和改进基层党组织建设的主要原则:(1)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原则。把我校基层党组织建设工作摆在突出位置,明确责任,强化措施,整合力量,切实加强领导。(2)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的原则。把我校基层党组织建设放到推进学校改革发展和构建和谐校园的大局,培养德智体全面发展的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的大局,促进教育教学、加强科学研究、推进社会服务的大局中去谋划,围绕中心抓党建,抓好党建促发展,用中心工作的成效衡量和检验基层党组织建设的效果。(3)坚持解放思想、开拓创新的原则。以改革创新的精神研究新情况,解决新问题,总结新经验,创新工作机制,拓展工作领域,改进工作方法,使我校基层党组织和党员队伍始终充满生机和活力。
三、完善基层党组织的工作体制
5.党政联席会是学院的最高决策机构。分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以下简称分党委)要充分发挥政治核心和保证监督作用,每年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围绕学院(系、所)(以下简称学院)中心工作开展党的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成为学院科学发展的有力组织者、推动者和实践者。分党委书记要参加本院重大问题的讨论和决策。提交党政联席会的议题由党政主要负责人共同研究决定,根据议题由分党委书记或行政负责人主持会议。党政之间既要明确职责,又要协同合作,形成学院党政相互配合、协调运转的工作机制,党政领导及班子成员之间要开展经常性的谈心活动,加强沟通,互相理解,互相支持,努力营造一个团结奋斗、和谐向上的良好环境。
6.党支部在分党委的直接领导下开展工作。要本着有利于党组织开展工作的原则,主动适应学校办学体制、内部管理体制、党员队伍构成的新变化,进一步探索更加务实管用、灵活便捷的党支部设置形式。教师党支部一般按照学院下设的教学、科研机构设置;本科生党支部一般按照班级、年级或专业设置;研究生党支部一般按照学科、专业设置;机关、后勤等部门的党支部一般按照部门设置;离退休教工党支部一般单独组建。要严格党员管理,积极开展组织活动。每学期至少召开两次支部党员大会和支部委员会会议。支部每学期至少举行一次集体学习活动,每年召开一次专题民主生活会,沟通思想,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
7.改进和创新党支部的工作和活动方式。要针对高校党员的特点,从实际出发创新活动方式,注重活动效果,使党组织的活动贴近党员的思想、学习和生活实际。教师党支部要紧紧围绕教学、科研和学科建设等工作,开展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引导教师忠诚党的教育事业,加强师德建设,在教书育人和各项业务工作中做出成就;机关党支部要引导干部职工增强服务意识,提高服务质量,切实做到管理育人、服务育人;离退休教职工党支部要通过组织适合年龄特点的各种活动,引导离退休教职工关心和支持学校改革发展;学生党支部要围绕促进学生思想政治素质、科学文化素质和身心健康素质协调发展,引导广大学生勤于学习、勇于创新、甘于奉献、奋发成才,努力成为理想远大、信念坚定的新一代。
四、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的作用
8.基层党组织要认真贯彻中央和上级的方针政策,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和责任意识,通过参与决策、保证监督等工作环节,在规范办学行为、保持学校稳定、办好让人民满意的高等教育上下工夫,把党组织的作用贯穿于教学、科研、管理和人才培养活动的全过程,渗透到各项工作中。
9.强化基层党组织教育管理党员的功能,促使党员发挥先锋模范作用。党员经常性教育是党的建设的一项基础性工作,要建立党员日常学习教育培训制度,充分发挥学校党校和二级党校的作用,分期分批对党员进行培训,推进学习型党支部建设。加强党员信息化管理,建立党员数据库。加强对外出、学习进修、流动党员和因各种原因未及时接转党组织关系的党员管理,不断增强广大党员的荣誉感和责任感,激励党员在本职工作中多做贡献,发挥先锋模范作用。
10.做好党员发展工作。要加大发展优秀人才入党的工作力度,通过党组织的工作和党员的表率作用,积极吸收符合党员条件的大学生、青年教师特别是学科带头人和学术骨干入党,把各类优秀人才凝聚到党和国家的教育事业中来。强化对党支部发展党员工作的培训,严格执行发展标准和组织程序,确保发展质量。要规范和加强对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和考察工作,认真落实联系人制度,采取有效措施,不断扩大积极分子队伍。要按照专兼结合的原则,建设一支高素质的组织员队伍,充分发挥他们在发展党员工作中的指导、考察和把关作用。
11.增强服务功能。基层党组织在联系师生,服务师生方面具有特别重要的作用。要把师生利益放在第一位,拓展党员联系师生的途径,丰富服务师生的内容,努力构建党员联系师生和服务师生网络,努力解决师生工作生活中的实际问题,团结带领师生共同实现党委提出的各项任务。推行党员服务师生承诺制,促使党员在服务师生中团结和凝聚群众。基层党员干部要深入师生,善于做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理顺情绪,化解矛盾。坚持党组织、党员干部联系高层次人才和经济困难大学生制度,让他们切实感受党组织的关心和温暖,激发他们努力工作和认真学习的热情。充分发挥我校教育资源和人才资源优势,提高党组织服务社会的能力。
12.推进党内民主建设。建立和完善党内情况通报制度、情况反映制度和重大决策征求意见制度。推进党务公开,建立健全党务公开的制度和形式,增加基层党组织工作的透明度。积极探索实行党代会代表任期制,学校成立党代表联络办公室,保持校党委与党代表的经常性联系,听取党代表和广大党员的意见和建议。拓宽党代表和党员参与党内事务的渠道,落实和保障党代表和党员的知情权、参与权、选择权、监督权等民主权利。分党委每年至少向党员报告一次党建和学院发展情况。探索实行分党委书记、副书记经公开推荐由党员大会直接选举产生的制度。
五、加强对基层党组织建设工作的领导
13.健全基层党建工作责任制。分党委要在学校党委统一领导下,切实履行加强基层党组织建设的职责。分党委书记是本单位基层党组织建设的第一责任人,领导班子其他成员要根据分工抓好职责范围内的基层党组织建设工作。要建立党政领导班子成员联系党支部和党外骨干教师制度,每学期至少参加一次所联系党支部的组织活动,对该支部的组织建设和党员教育给予指导和帮助,每学期至少与所联系的党外骨干教师谈一次话,了解思想状况,征求他们对本单位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分党委要结合本单位工作实际,制定加强和改进基层党组织建设的实施细则,每年至少专门研究一次基层党组织的建设问题。
14.加强基层党组织负责人队伍建设。切实把政治素质高、党性原则强、热爱党务工作、业务能力过硬的同志选配到基层党务工作岗位上来。坚持以人为本,要像关心教学科研骨干的成长那样关心基层党组织负责人的成长,落实各项政策待遇。(1)基层党组织负责人从事的党建和思想政治工作领域的研究纳入学校社会科学研究序列。(2)分党委书记、副书记可根据工作需要兼任本单位行政副职,党员院长应担任分党委委员。根据工作需要,经履行必要的组织程序,分党委书记可与院长互换岗位。(3)拓展基层党组织负责人发展空间。把优秀基层党组织负责人纳入后备干部队伍,在处级后备干部选拔时,优先考虑积极从事基层党务工作的干部、教师。(4)学校、学院应为党支部书记开展工作提供必要条件。教工党支部书记应与同级行政负责人享受同等待遇,党支部书记可兼任同级行政副职。(5)学校党委定期开展优秀分党委书记、优秀党支部书记、优秀党支部的评选活动,获奖者与学校行政表彰享有同等待遇。(6)加强对基层党组织负责人的培训,积极输送基层党组织负责人到校外挂职锻炼或出国培训。
15.做好对基层党组织建设工作的考核评估。建立工作督察和责任追究制度,把基层党组织建设工作作为学院办学质量和水平考核评估的重要指标。分党委和书记、副书记的考核以任期工作目标和年度工作目标为重点,以《北京市普通高等学校党建和思想政治工作基本标准》为依据,考核结果作为评价学院党政领导班子工作实绩的重要内容。
16.完善基层党组织建设的保障机制。加大基层党组织建设工作的经费投入,确保各项工作顺利开展。学校党委设立党建活动和党建理论研究基金,为基层党组织开展活动提供必要的经费支持。加强对党校、党建刊物、党员专题教育网站、党建信息管理系统等设施的建设和投入,不断改善党建工作的条件。
17.加强基层党组织建设的科学研究。学校成立党建工作研究会,组织专家学者和党务政工干部,围绕基层党组织建设的理论和实践问题,积极开展有针对性的科学研究,发挥科学研究在决策咨询等方面的重要作用,为学校党委加强和改进基层党组织建设提供理论支持和决策依据。
中共北京师范大学委员会党校工作条例
2001年2月16日经学校党委常委会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国共产党党校工作暂行条例》、《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中共中央关于面向21世纪加强和改进党校工作的决定》、《北京普通高等学校党校工作规则》和十五大通过的《党章》的有关规定,充分发挥党校的重要作用,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北京师范大学党校是在校党委直接领导下培训党员、干部、入党积极分子和其他积极分子的学校;是学习、研究、宣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的重要阵地;是党员、干部和入党积极分子增强党性锻炼的熔炉。
第三条 党校的工作方针是: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为指导,坚持党的基本路线,贯彻理论联系实际的原则,努力为学校培养、建设一支党性强、作风正的党员队伍,德才兼备的干部队伍和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学生骨干队伍服务。
第四条 党校的主要任务是:认真学习和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把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特别是邓小平理论的活动不断引向深入;有领导、有组织、有计划地培训高校党员、干部、入党积极分子和其他先进分子;结合学校改革和发展的实际,结合学校理论教育、思想政治工作、干部工作和党建等项工作的实际,积极开展理论研究,提高培训水平,当好党委的参谋和助手。
【第二章】党校的设置和领导体制
第五条 学校党委在思想上、政治上、组织上加强对党校工作的全面领导,围绕全校党的工作大局和全校工作重心,把握党校工作的重心和正确的办学方向。
第六条 党校校长由党委书记兼任,设常务副校长主持日常工作。根据实际情况,配备专(兼)职副校长,设党校顾问若干名。
第七条 党校设立校务委员会(简称校委会)。校委会委员由校党委任命,由党委和行政有关部门负责人及有关专家组成。校委会建立会议制度,定期研究党校工作的重要事项。校委会会议由党校校长或副校长主持,党校的建设、教学、培训、科研工作等重大问题由校委会集体讨论决定。
第八条 党校下设办公室,负责党校的日常工作。党校办公室设在党委组织部。
第九条 校党委把党校工作列入党委工作的重要议事日程,每学期至少专门研究一次党校工作,听取党校工作的汇报,研究解决党校工作和建设中存在的问题,指导党校工作。党委负责同志定期到党校讲课,每学期不少于一次。
【第三章】教学与科研
第十条 党校的教学以举办各种形式的非学历教育的短期培训班为主。党校制定课程规划,作为党校各班次教学的指导。党校各班次的教学要依据课程规划结合形势任务的要求制订教学计划,对教学目的、教学内容、教学时间、教学方法、教学要求以及阅读书目等做出具体规定,并由党校办公室备案。每期教学工作结束,要及时做出总结。
第十一条 党校的教学内容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特别是邓小平理论为中心,弘扬理论联系实际的马克思主义学风,把理论培训和业务培训结合起来,把学习邓小平理论与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的基本原理结合起来;与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结合起来,把学习理论与学习党的基础知识、增强党性锻炼结合起来。贯彻“学马列要精,要管用”的原则。
第十二条 党校的教学形式要灵活多样,注重改革创新,做到讲授与研讨相结合,讲授与自学相结合,校内学习与社会实践相结合。充分利用现代教育手段进行教育培训,努力提高培训教育的科学性、思想性,使党校培训教育具有吸引力、说服力、感染力,增强实效性。
第十三条 党校的主体班次是干部培训班、党员培训班和入党积极分子培训班。干部培训班主要培训处级干部和后备干部,党员培训班的对象是教职工和学生中的党员、预备党员,入党积极分子培训班的对象是教职工和学生中提交入党申请书的人员。
第十四条 党校注重理论研究和理论创新,教学和管理人员要结合工作实际,积极开展理论研究。对于一些重大课题的研究,必要时可以与其他部门和单位的教学科研人员联合攻关。在申报、审批科研立项及经费方面,校党委和行政领导给予大力支持和保证。
【第四章】队伍建设
第十五条 党校要建立一支高素质的教师队伍。这支队伍以校内兼职为主,采取公开教学课目、面向全校公开招聘的方法组建,综合考查应聘教师的政治思想素质、党性观念、政治理论水平、教学水平等方面情况,由党校校务委员会决定聘用。同时,聘请校外有较高理论水平和工作经验的党政领导干部和企事业单位的专家到党校讲课或做兼职教师。
第十六条 校内教师应聘党校教师后,其在党校的教学工作计入本人教学工作量,并按教学津贴规定给予相应报酬。党校从政治上、业务上、生活上关心党校兼职教师,为他们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安排他们阅读有关文件,参加必要的进修、考察和学术交流。
第十七条 党校教师必须具备以下素质:有比较坚实的马克思主义理论基础,党性强,社会主义、共产主义理想信念坚定;具有研究、探索理论领域和社会实践中新情况、新问题的能力;胜任教学、科研工作;作风严谨,言传身教,教书育人,为人师表。
【第五章】经费保障和基本设施建设
第十八条 学校党委和行政部门保证党校每年经费纳入预算计划,保证日常活动经费和专项经费及时落实到位。学校根据校内财务情况,对党校的经费投入力争逐年有所增加。党校经费专款专用。
第十九条 党校应有必要的办公教学场所,配备必要的教学设备。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条 本条例由校党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条例》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2001年3月2日
中共北京师范大学委员会 北京师范大学代表大会代表任期制实施办法(试行)
2012年9月18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发挥党代表大会代表(以下简称党代表)作用,坚持和完善党代表大会制度,推进学校党内民主建设,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北京高校党代表大会代表任期制实施细则(试行)》和《北京高校党代表大会代表提案制实施办法(试行)》,结合我校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学校党代表按照党内选举的有关规定选举产生。严格代表资格审查,保证代表的先进性。
第三条 学校实行党代表任期制。学校党代表每届任期与学校党代表大会当届届期相同。如下一届党代表大会提前或者延期举行,其代表任期相应地改变。党代表在党代表大会召开和闭会期间,享有代表资格,行使代表权利,履行代表职责,发挥代表作用。
第四条 实行党代表任期制,必须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从实际出发,解放思想,改革创新,大胆探索,积极推进党内民主建设,尊重党代表主体地位,保障党代表充分行使民主权利,进一步增强党组织的创造力、凝聚力和战斗力,为我校各项事业发展和世界一流大学建设提供坚强保证。
【第二章】党代表的权利与职责
第五条 党代表要认真学习贯彻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模范遵守党的章程、党内各项规定和国家法律法规,维护党的团结和统一,认真学习贯彻学校党代表大会精神,密切联系党员和群众,在各方面发挥表率作用,认真行使职权,自觉接受党员和群众的监督,不得利用代表身份谋求任何私利和特权。
第六条 学校党代表有下列权利与职责:
(一)在学校党代表大会召开期间,参与听取和审查学校党的委员会(以下简称校党委)、纪律检查委员会(简称校纪委)的报告;参与讨论和决定有关重大问题;在党代表大会上行使表决权、选举权,有被选举权。
(二)了解学校党委、纪委以及所在选举单位党组织贯彻执行党的决议、决定的情况。
(三)向学校党代表大会或者学校党委就学校事业发展和党的建设等方面的重大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对学校党委、纪委及其成员进行监督。
(五)参加学校党代表大会或者学校党委组织的活动。
(六)受学校党代表大会或者学校党委的委托,完成有关工作。
【第三章】党代表开展工作的主要制度
第七条 学校党代表履行职责的方式,主要是参加学校党代表大会和学校党委组织的活动。学校党委建立健全相应制度,确保党代表正常参加活动,有序开展工作。
第八条 党代表提案制度。党代表大会召开期间,党代表可以联名(一人提出,五人以上附议)以书面形式向大会提出属于学校党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提案。
(一)提案应围绕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和党的建设中的重大问题,在广泛听取党员、群众意见的基础上,深入调查研究后提出。应当有案由、案据和具体解决方案或具体建议方案,一事一案,主题突出,内容充实,简明扼要。
(二)代表提案应当在学校党代表大会规定时间内经党代表联络与提案工作办公室送交提案工作委员会。提案工作委员会负责提案的受理、审查、立案和督办。对于确定立案的提案,提案工作委员会提出立案建议,向学校党委报告。学校党委召开专门会议进行部署,责成有关部门、单位承办。提案内容涉及两个以上部门、单位的,应明确主办单位和协办单位。提案内容相同或相近的,提案工作委员会可以进行并案处理,原提案人作为共同提案人。
(三)承办单位接到交办的代表提案后,应及时研究办理,并在3个月内将办理结果书面答复代表;个别情况复杂、3个月内确实不能办理完毕、需要延期的,承办单位应在期限内说明情况。代表对办理结果有不同意见,经提案工作委员会研究需再次办理的,承办单位应再作研究办理,并负责答复。
(四)提出提案的代表可以要求撤回提案。对经审核不予立案的,视情况可作为意见建议或代表来信处理,由党代表联络与提案工作办公室书面告知代表。
(五)所有提案办理完毕后,提案工作委员会应将提案办理情况向学校党委报告,及时向党代表通报,并在下一次学校党代表大会上报告。
第九条 党代表提议制度。党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党代表可以通过个人或联名的方式,采用书面形式向学校党委提出属于学校党代表大会和学校党委职权范围内的提议。提议应一事一议,内容应明确具体。
对党代表提议的处理,可参照本办法第三章第八条党代表提案的有关办法执行。
第十条 向党代表通报情况制度。
(一)学校党委可根据工作需要召开会议,向党代表报告校党委、校纪委有关工作,通报学校改革发展及党的建设等方面的重要决策。
(二)通报也可采取印发情况通报、简报、工作通讯等方式,必要时还可以召集有关代表召开情况通报会。
第十一条 向党代表征求意见制度。
(一)学校党委领导班子成员到基层检查工作和调查研究,应当注意听取党代表的意见。
(二)学校党代表大会召开前,应当就党委、纪委报告稿征求党代表意见。学校领导班子召开民主生活会或者对有关重大问题进行决策前,应当征求党代表的意见。
(三)学校党委根据工作需要,可以邀请党代表列席学校党委全体会议等会议,对学校党的建设和事业发展等方面的重大决策和党内重要文件的制定,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党代表根据学校党委安排,可以参加对重要干部的民主推荐、考核和对学校党委、纪委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民主评议,参加对学校党委会(常委会)工作的评议。
(五)党代表所在单位的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定期召开党代表座谈会,就本单位发展的重大问题征求意见。
(六)党代表所在单位邀请党代表参加领导班子及成员的德、能、勤、绩、廉述职考核会,列席民主生活会,向党代表征求意见。
第十二条 党代表联系党员和群众制度。党代表应在学校党委安排下,联系一定数量的党员和群众,通过适当方式,宣传党的理论、路线、方针、政策和党代会精神,了解党的决议、决定在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将所联系党员和群众的意见和建议及时向学校党委反映。
党代表所在单位的党员,可以通过一定方式,向代表反映情况并了解代表开展工作的情况。
第十三条 党代表调研制度。党代表受学校党代表大会和学校党委的委托,可以对涉及学校党代表大会和学校党委职权范围内的有关重大决策和重要事项开展调研。
(一)知情调研:组织代表对党和国家方针政策贯彻执行情况和学校各项事业发展情况进行调研,了解学校党代会和学校党委各项重大决策的落实情况,对发现的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督办调研:组织代表对学校党委重要工作的落实情况进行调研,总结经验、发现问题、督促落实,并向学校党委和有关部门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应邀调研:接受部门或单位的邀请,组织代表对落实党代会重要决议的有关工作,该单位重大项目的立项、规划、实施等进行调研,集思广益,达成共识,为科学决策提供依据。
代表调研活动可根据工作需要定期或不定期进行。调研活动应根据内容和范围,由学校党委统一组织,每次调研可组织一个或若干个代表小组,调研后应形成书面报告报学校党委。代表调研时,有关部门、单位应积极配合,如实提供有关材料,回答有关问题。代表在调研时不直接处理问题。
【第四章】党代表履行职责的保障
第十四条 设立提案工作委员会。提案工作委员会是负责党代表提案工作的专门机构,其组成人员由学校党委提名,经党代表大会通过。提案工作委员会由党委领导班子成员担任主任,具备党代表资格的部分党委职能部门和院(系)党组织负责人、一线教师等作为成员。
提案工作委员会职责包括:制定有关提案工作制度;负责对党代表进行相关培训;负责提案的征集、审查和立案;检查、督促承办单位对提案的处理情况;向党代表大会报告提案征集情况和办理情况。
第十五条 设立党代表联络与提案工作办公室。办公室挂靠学校党委组织部,配备专职工作人员,负责党代表的联络、服务和提案处理的具体工作,主要职责包括:负责党代表提案、提议的收集和督办工作;负责组织学校党代表开展调研、向代表征求意见建议和通报情况等工作;制定党代表任期制相关工作制度;组织党代表培训;负责学校党代表日常联络等工作;指导基层党组织做好党代表任期制的相关工作;做好学校党委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十六条 学校党委委员、纪委委员采取适当方式,加强与学校党代表的联系。原则上每位委员都应联系党代表,联系名单在党代表联络与提案工作办公室备案。
第十七条 学校党委要采取多种形式,有计划地组织学校党代表参加学习培训,增强代表意识,提高代表政治理论水平和履行职责的能力。
第十八条 提供经费支持和时间保证。学校党委为党代表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经费支持。党代表参加学校党代表大会和学校党委安排的活动,所在单位应当给予时间保障,按正常出勤对待。
第十九条 学校各级党组织必须尊重和保障党代表的权利。为便于党代表开展工作,为党代表制发代表证。对有义务协助党代表开展工作而拒绝履行义务的党组织和党员,学校党委予以批评教育,并责令改正。对妨碍代表开展工作或者对代表开展工作打击报复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五章】党代表资格的终止和停止
第二十条 党代表在任期内,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其代表资格终止:
(一)受党内外处分的。
(二)被停止党籍,或丧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
(三)辞去代表职务并被接受的。
(四)因其他原因需要终止代表资格的。
第二十一条 党代表因组织关系迁出或者因工作调动、毕业等原因调离学校党代表大会所属范围的,或因其他原因需要停止代表职务的,停止执行代表职务。
第二十二条 党代表资格终止,由所在选举单位或基层党组织提出,校党委讨论决定,报中共北京市委教育工作委员会备案。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实施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学校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中共北京师范大学委员会组织员制度
为贯彻党的十六大“注意在生产、工作第一线和高知识群体、青年中发展党员”的精神,进一步落实校党委加强在中青年教师中发展党员工作的要求,进一步加强基层党组织建设,根据中共中央有关文件精神和《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经学校党委研究,决定建立组织员制度。
一、党委组织员的职责
在校党委领导下,协助分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做好入党积极分子队伍建设和发展党员工作。
1.参与制定分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教育计划。
2.协助基层党组织做好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教育、考察及督促检查工作。
3.指导党支部、党员班主任按照《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试行)》规范发展党员工作程序,保证发展党员的质量。
4.协助各分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组织委员对发展对象填写的《入党志愿书》和有关材料进行预审。
5.受党组织委派,在党组织审批预备党员前同发展对象谈话,作进一步的考察,提出对申请人能否入党的意见。
6.指导党支部做好预备党员的教育和转正工作。
7.参与基层党组织建设和党员发展工作调研,列席基层党组织的有关工作会议,对改进和加强基层党建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8.受校党委委托,承担其他有关党建工作。
二、党委组织员的条件
1.具有较高的党建理论水平和党性修养,公道正派,工作认真负责,善于联系群众,有党务工作实践经验,身体状况良好。
2.本人自愿。
三、党委组织员的聘任与管理
1.根据学校党建工作需要,党委组织部同分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协商提出拟聘人选,或由分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推荐,经校党委审批同意后聘任。
2.党委组织部负责党委组织员制度的实施,承担组织员队伍的建设、管理与培训。
3.党委组织员实行聘任制,一般应聘请组织关系在校内的离退休党员担任,聘期原则上为两年,可以续聘。被聘为党委组织员期间,其党组织关系和行政关系不变。
4.学校划拨专项经费用于实施党委组织员制度。在职人员担任党委组织员计算相应的工作量。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试行。
中共北京师范大学委员会 对党员领导干部进行诫勉谈话和函询的实施办法
2008年9月21日
第一条 为加强和改进对党员领导干部的日常教育和管理,落实中央关于从严治党、立足教育、着眼防范的要求,依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和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关于对党员领导干部进行诫勉谈话和函询的暂行办法》,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党委任命的正、副处级党员领导干部(含担任同级非领导职务人员)。
第三条 根据党委的要求,纪委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党员领导干部进行诫勉谈话和函询。对非机关部处的领导班子成员,根据具体情况,可以委托其所在分党委、党总支的正职负责人进行诫勉谈话。
第四条 学校党员领导干部有下列情况之一,应当对其进行诫勉谈话:
(一)不能严格遵守党的政治纪律,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决议、决定以及工作部署不力的;
(二)不认真执行民主集中制,作风专断,或者在领导班子中闹无原则纠纷的;
(三)不认真履行职责,给工作造成一定损失的;
(四)不严格执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相关规定,用人失察失误的;
(五)不严格执行廉洁自律规定,造成不良影响的;
(六)在述职述廉过程中隐瞒、回避重大问题的;
(七)其他需要进行诫勉谈话的情况。
第五条 纪委针对群众反映的党员领导干部政治思想、道德品质、廉政勤政、选人用人等方面的问题,可以用书面形式对被反映的党员领导干部进行函询。
第六条 对党员领导干部进行诫勉谈话和函询,要严格履行审批程序。一般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纪监委办公室提出意见与党委组织部会商,报纪委领导批准。
第七条 诫勉谈话意见经纪委领导批准后,由纪监委办公室向诫勉谈话对象及其所在单位党组织发出《干部诫勉谈话通知书》。《干部诫勉谈话通知书》应于谈话前5至7天送达诫勉谈话对象及其所在单位党组织。
第八条 诫勉谈话时,谈话人应当向谈话对象说明谈话原因,认真听取其对有关问题的解释和说明,指出需要注意的问题,并要求其提出改正措施。
第九条 诫勉谈话对象应在谈话后10个工作日内,向纪监委办公室提交对违纪违规问题的认识及改正措施的书面报告,并在诫勉谈话后3个月内,将书面整改总结报纪监委办公室。
第十条 诫勉谈话后,纪委应对诫勉谈话对象存在的主要问题的改正情况进行了解。对于没有改正或者改正不明显的,应当根据党委的意见,予以批评教育并督促改正,或者作出组织处理。
第十一条 党员领导干部在收到函询的15个工作日内,应当实事求是地作出书面回复。如有特殊情况不能如期回复的,应当在规定期限内说明理由。
对函询问题未讲清楚的,纪监委办公室可再次对其进行函询或者采取其他方式进行了解。对无故不回复的,应当责令其尽快回复。
第十二条 党员领导干部接受组织诫勉谈话和函询,要如实回答问题,不得隐瞒、编造、歪曲事实和回避问题,不得无故不回复组织函询,不得对反映问题的人进行追查,更不得打击报复。对违反者,应当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
第十三条 党员领导干部的诫勉谈话记录(需经本人核实)、回复组织函询的材料和整改报告由纪监委办公室留存。
第十四条 有关人员对党员领导干部进行的诫勉谈话和函询内容应严格保密。对失密、泄密者,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五条 非中共党员正、副处级领导干部,需要进行诫勉谈话和函询的,适用本办法。
第十六条 校级副职领导需要进行诫勉谈话的,由党委书记或纪委书记作为谈话人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七条 学校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出版集团、后勤服务集团等单位所聘管理干部,需要进行诫勉谈话和函询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纪监委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中共北京师范大学委员会 新任职党员领导干部党风廉政谈话暂行办法
2008年9月21日
第一条 为增强新任职党员领导干部的廉洁自律意识,切实加强我校党风廉政建设,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和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党委新任命的正、副处级党员领导干部(含担任同级非领导职务人员)。
第三条 谈话包括以下要求:
(一)认真学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严格遵守党的政治纪律,在政治上、思想上、行动上坚决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二)严格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原则,遵守组织纪律,认真参加民主生活会,接受组织和群众的监督;
(三)认真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切实履行岗位职责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
(四)严格遵守党员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的有关规定,加强自身修养,带头廉洁自律;
(五)上级党组织提出的其他要求。
第四条 新任职党员领导干部党风廉政谈话工作在党委领导下,由纪委、党委组织部负责组织实施。采取个别谈话方式的,设专人做谈话记录。
第五条 谈话后,谈话对象应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党员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有关规定、岗位职责和谈话要求,联系实际,作出书面廉洁自律承诺。
第六条 谈话记录和谈话对象的廉洁自律承诺应在谈话后10日内,报纪监委办公室。
第七条 非中共党员新任职正、副处级领导干部的廉政谈话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八条 本办法由纪监委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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