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品牌管理法律实务-企业产品认证标志管理法律实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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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节 一般产品认证标志管理法律实务

    一、企业如何申请和使用“国家免检产品”标志

    国家免检产品标志是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统一规定式样的质量标志,凡活的免检证书的企业在免检有效期内可以自愿在免检产品或其包装上使用规定的免检标志,在有效期内免予各级政府部门的质量监督抽查。

    免检标志属于质量标志。或者免检证书的企业在免检有效期内,可以自愿将免检标志标示在获准免检的产品或者其铭牌、包装物、使用说明书、质量合格证上。国家质检总局统一规定的免检标志呈圆形,正中位置为“免”字汉语拼音声母“M”的正、倒连接图形,上实下虚,意指面检产品的外在及内在质量都符合有关质量法律法规的要求。在这一中心图案上方,有“国家免检产品”的字样,显示了国家免检的权威性。

    (一)免检产品及其生产企业应当符合的条件

    根据《产品免于质量监督检查管理办法》(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令第7号)第6条的规定,免检产品及其生产企业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产品质量长期稳定,企业有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

    (2)产品市场占有率、经济效益在本行业内排名前列;

    (3)产品标准达到或者严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要求;

    (4)产品经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连续3次以上(含3次)监督检查均为合格;

    (5)产品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产业政策。根据《产品免于质量监督检查工作实施细则》的规定,申请免检的产品及其生产企业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企业具备独立法人资格;

    (2)申请免检的产品连续稳定生产两年以上,出厂的产品未出现批次质量不合格;在两年内未因产品质量问题发生过造成用户、消费者的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未发生对用户、消费者反映有质量问题的产品不依法履行“三包”规定,造成较坏社会影响等质量事故;

    (3)企业有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具备健全的质量检验机构,能够保证出厂产品质量;认真处理质量申诉。有完善的售后服务体系;

    (4)产品具备一定的知名度。产品市场占有率和企业经济效益综合排名(采用加权平均的方法计算,产品市场占有率排名的权重为0.4,企业经济效益的排名权重为06)位于本行业前列(按加权平均数由小到大排列)。产品市场占有率参考具体产品所属行业上一年度统计的数据确定;企业经济效益按企业的利税总额确定,具体数据以统计部门上一年度的数据为准;

    (5)产品标准达到或者严于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要求;

    (6)产品在全国省级以上(含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最近组织的监督检查中连续3次以上(含3次)均为合格,且两年内未出现不合格情况;

    (7)产品应当符合质量、标准、计量、环保、节能等法律法规的要求和国家产业政策。

    (二)企业申请产品免检的程序

    1.免检产品类别目录的确定国家质检总局负责确定开展免检的产品类别目录。确定开展免检工作产品类别的范围是。列入国家和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产品质量监督检查目录的产品和企业反映重复检查多的产品。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上述产品范围内,结合地方实际,于每年1月底前向国家质检总局提出开展免检产品类别建议目录。国家质检总局汇总各地建议并征求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意见后,确定开展免检产品类别目录,并提出相关要求。

    2.申请

    企业生产属于国家质检总局公布开展免检产品类别目录中所列的产品,并且符台上述规定的条件可以自愿向所在地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出产品免检申请。免检产品申报可按具体规格品种或者系列申报。

    进口产品由其在国内的办事处或者总代理商向所在地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出申请。

    申请产品免检的企业应当按照要求认真、如实填写《产品免检申请表》(见附1),并提供如下有效材料(一式两份):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及商标注册文件复印件;

    (2)省级以上(含省级)质检机构出具的最近有效的型式检验报告或者全项目检验报告;

    (3)最近3次省级以上(含省级)产品质量监督检查合格的检验报告或者证明;

    (4)质量认证证书或者企业有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的证明(复印件);

    (5)有关行业公认的机构出具的产品市场占有率和法定部门公布的企业经济效益的证明;

    (6)实行行政许可管理的产品,应当提供生产许可证等行政许可证书的复印件;

    (7)执行企业标准的产品,应当提供经备案的企业标准文本及省级以L(含省级)标准化工作管理部门或者产品所属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有关产品标准水平的证明。

    申请企业应当自国家公布开展免检的产品类别目录之日起30日内,将《产品免检申请表》和有关材料一式两份报所在地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企业在申请产品免检时未如实提供证明材料的,退回免检申请,并在两年内不准其再申报免检;免检产品公告后发现企业提供的证明材料失实的,撤销其免检证书,并在两年内不准其再次申报免检。

    已获准免检的产品生产企业要求增加同类产品的品种、规格、型号的.应当重新填写《产品免检申请表》,并附上述有关证明材料,按照程序上报。

    3.审查

    受理申请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对申请材料进行书面审查。审查内容包括申请材料的完整性和有效性,产品及其生产企业是否符合免检条件的规定。材料的完整性是指《产品免检申请表》的填写是否正确,材料是否均已提供;材料的有效性是指申请企业提供材料的出处、来源、提供单位是否合法、有效,以及材料是否在有效期限内。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根据审查情况签署审查意见。审查意见包括“同意E报”和“不同意上报”两种。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于受理申请截止之日起30日内完成对企业申请材料的审查工作。不同意上报的,应当书面通知企业,并说明理由。申请企业对审查结论有异议的,应当自接到通知之日起lO日内,向该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出书面意见。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认真研究,仍不同意上报的,给予企业书面答复。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在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规定的期限内,将同意上报的企业申请表及有关材料各一份报送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

    4.审定

    国家质检总局将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上报的申请材料汇总整理后,征求有关主管部门、检验机构、中介机构、社会组织以及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意见。国家质检总局根据有关方面反馈的意见.按照免检产品及其生产企业应当具备的条件,对申请免检产品进行审定。

    对于未通过审定的,国家质检总局书面通知企业所在地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转告企业。对审定的免检产品由国家质检总局向企业颁发免检证书,并向社会公告。

    (三)企业对免检产品标志的使用

    免检产品生产企业应当进一步加强质量管理,保证产品质量,落实“三包”规定,提高售后服务质量,维护免检产品的信誉。免检产品生产企业应当于每年6月份向所在地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报告一次免检产品的质量状况。逾期不报告质量状况的,由该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责令改正。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汇总企业报告后.报国家质检总局。企业不得在未获准免检的产品上使用免检标志冒充免检产品,不得非法制作免检证书、免检标志。免检产品生产企业不得将免检证书或者免检标志转让给其他企业使用,不得将免检证托或者免检标志用于本企业未获准免检的产品上,不得擅自扩大免检证书或者免检标志的使用范围。违反上述规定的,按《产品质量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获得免检证书的企业在免检有效期内,可以自愿将免检标志标示在获准免检的产品或者其铭牌、包装物、使用说明书、质量合格证上,免检标志下方应当标出免检证书编号。超过免检有效期的,不得继续使用免检标志。企业使用免检标志,图案必须准确.并根据规定的式样,按比例放大或者缩小。

    在免检有效期限内。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重新更换免检证书:

    (1)使用新的注册商标的;

    (2)获得免检证书的企业名称变更的。

    免检的有效期为3年。免检到期后产品需要继续免检的,企业应当重新提出申请。免检产品生产条件或者企业组织结构发生重大变化,以及产品标准修订的,企业应当在30日内向所在地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国家质检总局报告。

    (四)企业产品免栓有效期满后的重新申请

    经国家质检总局批准获得免检资格的产品,在免检有效期满后需继续享有免检资格的,其生产企业应重新提出免检申请。产品免检有效期满正式提出重新申请免检资格的企业,允许其在申请期间继续使用免检标志。各有关部门不得对其进行监督检查。未提出继续免检申请的企业,免检有效期满后不再具有免检待资格,其有关产品不得再使用免检标志。

    重新申请免检的企业及产品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免检有效期内产品生产地点未发生可能降低产品质量的变化;

    (2)免检有效期内企业生产工艺稳定,生产设备运行正常,原、辅材料未发生可能降低产品质量的变化;

    (3)免检有效期内企业质量管理和质量保证体系健全并运转有效;

    (4)免检有效期内企业生产规模、产品市场占有率、赢利情况未出现大幅下降;

    (5)免检有效期内企业组织结构、质量负责人、质检机构未发生可能降低产品质量的变化;

    (6)免检有效期内企业对免检产品提供较好的售后服务,认真执行产品修理、更换、退货的责任规定,妥善处理消费者的投诉。未出现因放松质量管理致使质量降低,损害用户和消费者利益的事件;

    (7)免检有效期内企业能够按照规定每年向所在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报告免检产品质量状况;企业生产条件、组织结构、执行标准等发生重大变化后,在30日内向所在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报告;

    (8)免检有效期内企业能够按照规定使用免检证书及免检标志。没有将免检证书、免检标志转让给其他企业使用,或将免检证书、免检标志用于本企业未获得免检资格产品的情况;

    (9)免检有效期内企业能够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

    (10)免检有效期内及重新申请免检资格期间,免检产品生产过程中未出现批量质量不合格情况。

    需要继续免检的企业应在免检期满前6个月向所在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书面申请,填写《产品免检有效期满重新申请表》(见附2),如实提交书面材料和证明材料。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受理企业产品免检有效期满的重新申请,审查、汇总书面材料,签署审查意见,并在规定时间内报送国家质检总局。国家质检总局对省局报送的审查材料进行审定,征求有关方面意见,在规定时间内对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企业换发免检证书。

    符合规定再次获得免检的产品,免检有效期仍为3年。再次获得免检资格的企业,自国家质检总局批准之口起3个月内,允许该企业继续使用原免检标志。经审查、审定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产品,企业不得再使用免检标志。

    (五)国家对免检企业的监督管理

    1.免于检验

    免检产品自获准免检之日起3年内,在全国范围内免除各地区、各部门在生产和流通领域实施的各种形式的产品质量监督检查。有关单位违反规定,对在免检有效期内的产品进行质量监督检查的,对其进行通报批评,责令改正;已收取检验费的,责令退回检验费;给免检产品生产企业在经济上或者名誉上造成较大损失或者影响的,对直接责任者或者该单位负责人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2.免检证书的暂停和收回

    (1)免检产品在有效期内出现质量事故的,由企业所在地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责令免检产品生产企业限期整改、暂停使用免检标志;情节严重的,由国家质检总局收回免检证书,予以公告。企业存在质量违法行为的.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据《产品质量法》等法律法规追究产品质量责任。

    (2)免检产品生产条件或者企业组织结构发生重大变化,以及产品标准修订的,企业应当及时(最迟不超过30日)向所在地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报告。报告应当阐明上述变化的具体内容,对产品质量的影响程度,采取的相应纠正和预防措施,以及纠正和预防措施的实施效果。报告一式二份,需要时并附有关证明材料。上述变化致使产品质量不稳定或者不合格时,企业应当立即暂停使用免检标志.自觉维护免检产品的信誉。企业所在地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接到企业的报告后,应当立即进行分析研究,确定影响程度。如果上述变化可能引起产品质量不稳定或者不合格时,应当责令企业整改,暂停使用免检标志,待整改合格后方可允许企业继续使用,并应当将上述报告和有关处理情况及时报告国家质检总局。

    二、企业如何申请和使用“中国名牌产品”标志

    中国名牌产品是括实物质量达到国际同类产品先进水平、在同内同类产品中处于领先地位、市场占有率和知名度居行业前列、用户满意程度高、具有较强市场竞争力的产品。中国名牌产品标志是由国家质检总局和中国名牌战略推进委员会颁发的中国名牌产晶的标志,标志下方的时间指名牌产品的有效期限,国家质检总局2001年12月29日以12号总局令的形式发布了《中埘名牌产品管理办法》,并授权中国名牌战略推进委员会统一组织实施中国名牌产品的评价工作,获得中国名牌的产品通过了包括市场评价、质量评价、发展评价和效益评价为主要内容的严格的综合评价.其市场占有率、经济效益水平、知名度和品牌效应在同行业中名列前茅.获得中国名牌产品称号的产品自动享受免检待遇。

    名牌产品标志(如图)是用象征经济发展指标的四个箭头图案,组合成汉字“中国名牌”的“名”字和“品评名牌”的“品”字,简洁,形象、直观地表达了“品评中国名牌“带动企业技术创新,增强企业国际竞争力,推动中国经济发展的评价宗旨。四个箭头还是四个向上腾飞的阿拉伯数字“l”字,形象、生动、丰富地象征着中园名牌评价的四个第一的品质标准:即四大评价指标,四大核心理念和“科学、公平、公开、公正”的四项评价原则。标志中的一大四小五颗五角星象征着新世纪的“中国名牌”脱颖而出,并带动着中国企业不断创新、争创名牌的含义。五颗五角星正好吻合“五星级”的概念,在表达品质的同时.寓示着通过中国名牌战略的推进必将会带动中国经济的腾飞。四个箭头还是英文“Best”和英文“Business”缩写字首“B”,直观地寓示着中国名牌的品格属性和商业特质。整体造型采用具有中国特色的图章样式,形象直观地表达了中国名牌认证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一)企业申请中国名牌产品称号的条件

    根据《中国名牌产品管理办法》第9条规定,企业申请中国名牌产品称号,应具备—F列条件:

    (1)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的规定;

    (2)实物质量在同类产品中处于国内领先地位,并达到国际先进水平;市场占有率、出口创汇率、品牌知名度居国内同类产品前列;

    (3)年销售额、实现利税、工业成本费用利润率、总资产贡献率居本行业前列;

    (4)企业具确先进可靠的生产技术条件和技术装备,技术创新、产品开发能力居行业前列;

    (5)产品按照采用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际准的我国标准组织生产;

    (6)企业具有完善的计量检测体系和计量保证能力;

    (7)企业质量管理体系健全并有效运行,未出现重大质量责任事故;

    (8)企业具有完善的售后服务体系,顾客满意程度高。根据《中国名牌产品管理办法》第10条规定,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申请“中国名牌产品”称号:

    (1)使用国(境)外商标的;

    (2)列人生产许可证、强制性产品认证及计量器具制造许可证等管理范围的产品而未获认证的;

    (3)在近3年内,有被省(直辖市、自治区)级以上质量监督抽查判为不合格经历的;

    (4)在近3年内,出口商品检验有不合格经历的;或者出现出口产品遭到国外索赔的;

    (5)近3年内发生质量、安全事故,或者有重大质量投诉经查证属实的;

    (6)有其他严重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申请企业及有关机构所提供的数据应当真实,严禁弄虚作假。对于采取不正当方法获取中国名牌产品称号者,将予以取消,并通报批评,3年内不再受理该企业的中国名牌产品申请。

    (二)中国名牌产品林号的申请评价程序

    中国名牌产品评价工作每年进行一次。每年一季度由中国名牌战略推进委员会公布开展中国名牌产品评价工作的产品目录及受理中国名牌产品申请的开始和截止日期。其申请程序见图1。

    (三)企业怎样依法使用中国名牌产品标志

    中国名牌产品证书的有效期为3年。中国名牌产品在有效期内,免于各级政府部门的质量监督检查。对符合出口免检有关规定的,依法优先予以免检。

    获得中国名牌产品称号的产品在有效期内,可以在其包装、装潢、说明书、广告宣传以及有关材料中使用统一规定的中国名牌产品标志,并注明有效期。获中国名牌产品称号的生产企业可自行负责制作、印刷在其包装、装潢、说明书、广告宣传以及有关材料中使用的中国名牌产品标志。

    企业使用中国名牌产品标志,图形必须准确,并根据规定的式样.按比例放大或缩小,不得更改图形的比例关系和色相。中国名牌产品标志,一般应印刷在白色或浅色物体上,其底色不得影响标志的标准色相,不得透叠其他色彩和图案。中国名牌战略推进委员会统一制作、印刷和管理具有防伪功能的中国名牌产品标志,供中国名牌产品生产企业选用,并收取制作成本费。

    中国名牌产品标志只能使用在与获得中国名牌产品称号相一致的产品规格、型号或品种上,不得扩大使用范围。未获得中国名牌产品称号的产品,不得冒用中国名牌产品标志;被暂停或撤销中国名牌产品称号的产品、超过有效期未重新中请或重新申请未获通过的产品.不得继续使用中国名牌产品标志;禁止转让、伪造中国名牌产品标志及特有的或者与其近似的标志。违者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冒用质量标志的规定进行处理。

    中国名牌产品应在有效期满的当年第二季度,重新申请复评中国名牌产品并获得通过,方能继续使用中国名牌产品标志。对已获得中国名牌产品称号的产品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国家质检总局将暂停直至撤销该产品的中国名牌产品称号。

    (1)产品质量发生较大渡动;

    (2)消费者(用户)负面反映强烈;

    (3)企业发生重大质量事故;

    (4)出口产品因质量问题遭到国外预警通报。

    暂停期间或撤销称号的产品,停止使用中国名牌产品标志。

    法律小补丁

    1.2004年1月8日国家质检总局《关于集团型企业使用中国名牌产品标志问题的通知》规定:

    一、为了鼓励名牌产品生产企业做强做大,国家质检总局在《关于做好2003年中国名牌产品申报工作的通知(质检质函[2003]10号)》中已经明确,以总公司名义按同一商标申报中国名牌产品.申报产品数据可以包含子公司、分公司以及委托加工生产产品的有关数据。因此,已经获得中国名牌产品称号的集团型企业,在有效期内,其子公司、分公司以及委托加工生产的使用同一商标的产品,可以使用中国名牌产品标志,但必须注明生产企业的厂址、厂名、联系电话。

    二、集团型企业的子公司、分公司以及委托加工生产的产品使用中国名牌产品标志,要将其子公司、分公司以及委托加工生产的厂名、厂址、产品规格、联系人、邮编、电话、传真等,报国家质检总局、中国名牌战略推进委员会和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备案。

    三、集团型企业必须保证所有使用中国名牌产品标志的产品执行统一的质量标准,达到同样的质量水平.维护中国名牌产品的信誉。国家质检总局将加强对中国名牌产品的监督。

    2.2004年10月18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办公厅《关于中国名牌产品称号有效期满后标志使用问题的通知》规定:

    根据《中国名牌产品管理办法》和《中国名牌产品标志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为规范中国名牌产品标志的使用,现将中国名牌产品称号有效期满后标志使用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中国名牌产品有效期满后重新申请并获通过的产品,可以继续使用中国名牌产品标志。原有效期满后生产的中国名牌产品需更换使用标有新有效期的中国名牌产品标志。

    二、原中国名牌产品有效期满后未重新申请或重新申请未能取得中国名牌产品称号的,不得在有效期满后生产的该产品的包装、装潢、说明书、广告宣传以及有关材料中继续使用中国名牌产品标志。对原有效期内生产的中国名牌产品,如己在产品、包装、说明书、广告等使用中国名牌产品标志,应在2004年12月31日前作相应处理,逾期不得继续使用中国名牌产品标志。

    三、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认真做好所辖区域内中国名牌产品标志使用的管理工作,加强对有效期满后未获得中国名牌产品称号企业使用中国名牌产品标志的监督检查。

    三、企业如何申请“中国世界名牌产品”称号

    根据《关于开展中国世界名牌产品评价工作的通知》(国质检质[2005]95号)的要求,为了鼓励企业积极参与国际竞争,支持有条件的企业争刨世界名牌,提高我国产品的国际竞争力,国家质检总局授权中国名牌战略推进委员会统一组织实施中国世界名牌产品的评价工作。评价工作每年进行一次。坚持企业自愿申请,科学、公平、公正、公开,不增加企业负担,不向企业收取任何费用的原则。

    “中国世界名牌产品”称号为年度表彰,不设有效期。获得“中国世界名牌产品”称号的企业,5年之内不得再次申请该类产品称号。

    (一)申请“中国世界名牌产品”称号企业的条件

    申报企业必须符合下列全部条件:

    (1)符合《中国名牌产品管理办法》中申请中国名牌产品的条件;

    (2)该类产品全行业的总产量和出口量居于世界前列;

    (3)出口多个国家和地区,在国际同行中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在主要出口国家(地区)均已注册商标;

    (4)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质量达到国际同类产品先进水平,掌握核心技术并拥有自主知识产权;

    (5)国内市场占有率居行业前列,其他各项经济指标处于同行业领先地位;企业年销售额达到100亿元人民币以上。

    (6)企业出口的同类产品中,申报品牌的出口量占50%以上,出口额不低于5000万美元,在国际同行中位于前5名。

    (7)企业长期重视品牌建设和技术创新,拥有高素质的技术队伍,在开拓国际市场、争创世界名牌的过程中具有突出的业绩和出色的表现,对其他企业有良好的借鉴和带动作用;

    (8)企业有明确的质量战略方针,有效的质量运行体系,先进的质量管理制度,运用现代质量管理的理论和方法在企业实践中取得良好效果,创造出卓越的绩效。

    (二)对申请“中国世界名牌产品”称号企业的评价指标

    中国名牌战略推进委员会对申请“中国世界名牌产品”称号企业的以下指标进行评价:

    (1)产品的出口量、出口额以及出口量、出口额的增长率;

    (2)产品国内市场的销售量、销售额以及销售量、销售额的增长率;

    (3)企业总销售额和总资产规模;

    (4)该类产品全行业出口国际市场的占有率;

    (5)产品执行的标准及其标准水平;

    (6)企业获得国家级质量奖励情况以及有关认证情况;

    (7)核心技术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情况和产品的科技含量;

    (8)在主要出口国家(地区)商标注册情况;

    (9)企业实现利税和利税增长率;

    (10)海外营销机构和售后服务体系建设情况;

    (11)企业研发费用占销售收人的比重;

    (12)企业创名牌工作规划及其实施情况;

    (13)企业质量管理现场评审情况。

    (三)“中国世界名牌产品”称号评价程序

    每年3月份发布年度中国世界名牌产品评价公告。根据公告条件,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通知企业,企业在自愿的基础上填写《中国世界名牌产品申请表》(见附1),提供申报中国世界名牌产品综合报告、按照《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国家标准的要求提供自我评价报告,直接邮寄中国名牌战略推进委员会秘书处。

    中国名牌战略推进委员会秘书处组织有关部门、行业协会以及其他机构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形成初审意见,并将初审意见及其申请材料送相应的专家委员会。

    各专家委员会根据初审意见制定评价细则,对申请产品进行书面评价。对书面评价合格的企业,委托有关机构和人员按照《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国家标准进行现场评审。

    专家委员会根据书面评价和现场评审结果,提出综合评价报告,向巾国名牌战略推进委员会秘书处提交中国世界名牌产品的建议名单。

    中国名牌战略推进委员会全体会议审议,确定中国世界名牌产品初选名单并向社会公示。经过广泛征求意见,再次提交中国名牌战略推进委员会全体会议审议,确定中国世界名牌产品名单。

    国家质检总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国务院《质量振兴纲要》的有关规定,对评选工作予以监督,对获得“中国世界名牌”荣誉称号的企业予以表彰,并颁发奖牌。

    四、企业如何申请和使用原产地域保护产品专用标志

    原地域产品,是指利用产自特定地域的原材料,按照传统工艺在特定地域内所生产的,质量、特色或者声誉在本质上取决于其原产地域地理特征并依照规定经审核批准以原产地域进行命名的产品。

    为了有效地保护我国的原产地域产品,保证原产地域产品的质量和特色.1999年,国家推行了原产地域产品保护制度,并对原产地域产品的通用技术要求和原产地域产品专用标志制定了国家强制性标准。凡国家公告保护的原产地域产品,在保护地域范围的生产企业,经国家质检总局审核并注册登记后,可以将该标志印制在产品的说明书和包装上,以此区别同等类型,但品质不同的非原产地域产品。原产地域产品专用标志(如图)的轮廓为椭圆形,灰色外圈,绿色底色,椭圆中央为红色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地图,椭圆形下部分为灰色的万里长城。在椭圆型上部标注“中华人民共和国原产地域产品”字样,字体为黑色、综艺体。

    (一)原产地名称的基本知识

    原产地名称,是指一个国家、地区或特定地方的地理名称,用于标志产于该地的产品,这些产品的特定的质量和特点完全或主要是由该地理环境所致,包括自然的和人为的因素在内.如中国的景德镇瓷器、苏州刺绣等特色产品。原产地名称是知识产权保护客体之一。在属性上,原产地名称是一种由地理名称构成的区别标志。从其基本功能和作用上,原产地名称首先可以标明所标商品或服务的地理来源,如杭州丝绸等;其次,主要表明商品的特定质量和特点,如金华火腿等。因此,原产地名称不单是一种区别标志,对于消费者来说,还足一种质量的保证。

    构成原产地名称首先要具备以下两个条件:一是原产地名称必须是实际存在的地理名称,如河北鸭梨之“河北”,而且其所代表的区域没有限制;二是原产地名称所标产品必须是优质并且独具特色的,其质量和特点与原产地的地理环境有着必然的联系,如东北长自山红参、青岛崂山矿泉水等。

    1.原产地名称与产地名称的区别

    (1)在内容_卜,产地名称只表明商品从何而来,而原产地名称除此之外主要表明商品的特定质量和特点。

    (2)从保护依据上,产地名称的国内保护,主要通过一些单行的特别法规如民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对于原产地名称则有《原产地域产品保护规定》来实现。在国际保护上,产地名称主要依据《制止产品来源虚假或欺骗性标记马德里协定》;原产地名称则主要依据《保护原产地名称及其国际注册里斯本协定》。

    2.原产地名称与商标的区别

    (1)原产地名称主要表示产品的地理来源或产源,告诉人们商品的产地;商标的职能作用则是区别不同的具体的商品或劳务及其生产经营者。

    (2)原产地名称的专用权比之于商标具有相对性。从保护程度上看.原产地名称及产地名称都为地方性集体独占、集体专用;商标独占性则比较完全,是独家占有和使用。因此,我国规定原产地名称不能作为商标注册(但有另外)。

    (3)原产地名称的使用范围限于依法核准的地区内一种或几种特定的产品;商标的使用范围,则限于依法注册的那种商品或提供    的服务。

    (4)原产地名称的保护不受时间限制,而商标仅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受保护。

    3.原产地名称和企业名称的区别

    (1)在标志内容上,原产地名称主要指特定产品产地或来源内容;而企业名称则指特定区域内的特定的经济实体或经济单位即企业。

    (2)在功能作用上,相对于原产地名称的特定作用而言,企业名称的作用一足区别一定区域范围内一定行业中的不同企业.使之避免混同;二是当产品进人流通领域后,还可指商品出处、商品质量和服务质量,并反映企业的社会地位和信誉。

    (3)在保护机制上,基于原产地名称也可以作为企业名称中的一个形式要件即字号(仅限制定区域),因此,在此条件下,一般的企业名称和兼有原产地名称为字号的企业名称所受保护不同。这是因为,企业名称具有地方性区域性,而原产地名称是受全国性保护的标志,所以前者保护效力只在有限地区或区域范围,后者保护效力则可及于全国。

    (二)企业怎样申请原产地域保护产品专用标志

    原产地地域产品的保护首先由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根据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对原产地域产晶保护的建议,组织,有关地方的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行业主管部门、行业协会和生产企业代表成立原产地域产品保护申报机构。申撤机构应当向质检总局原产地域产品保护办公室(以下简称“保护办”)提出申请原产地域产品保护。保护办对申报机构提出的申请进行形式审查;审查合格的,由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在《中国质量报》等媒介上向社会公告申报机构及其申请。保护办组织相关的专家审查委员会对没有异议或者有异议但被驳回的申请进行技术审查;审查合格的,由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予以批准并向社会公布。

    企业需要使用原产地域产品专用标志的,应当向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组织成立的申报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资料:

    (1)原产地域产品专用标志使用申请书;

    (2)产品生产企业简介;

    (3)产品(包括原材料)产自特定地域的证明;

    (4)产品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的证明材料;

    (5)有关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申报机构对企业提出的申请进行初审;初审合格的,由申报机构报送保护办审核。保护办对申报机构报送的生产企业申请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的,于蹦注册登记,由国家质检总局向社会公布。

    (三)企业怎样使用原产地域保护产品专用标志

    企业申请经保护办注册登记后,即可以在其产品上使用原产地域产品专用标志,获得原产地域产品保护。

    获准使用原产地域产品专用标志的生产企业未按相应国家标准组织生产的,保护办撤销其原产地域产品专用标志使用注册登记,停止其使用原产地域产品专用标志。

    质检总局保护办指定经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考核合格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对原产地域产品的实物质量进行监督检验。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原产地域产品专用标志。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使用原产地域产品专用标志,不得使用与原产地域产品专用标志相近的、易产牛误解的产品名称或者产品标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销售前款规定的产品。

    五、企业如何申请和使用定量包装商品计量保证能力合格标志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保证能力合格标志,又称“C”标志,证明该定量包装商品(即以销售为目的,与消费者利益密切相关,在一定量限范围内具有统一的质量、体积、长度标注的预包装商品)的净含量符合产品标准和《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规定》的要求,该商品的生产企业的计量保证能力符合《定量包装商品生产企业计量保证能力评价规范》的要求的标志。定量包装商品计量保证能力合格标志图形外沿为正八边形,内沿为正方形。

    (一)企业怎样中请包装商品计量保证能力合格标志

    根据《定量包装商品生产企业计量保证能力评价规定》(2001年4月6日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以销售为目的,在一定量限范围内具有统一的质量、体积、长度标注的定量包装商品的生产企业,按照《定量包装商品生产企业计量保证能力评价规范》(质技监局量函[2001]106号,以下简称《规范》)的要求,进行自我评价,达到要求的企业,可以自我评价声明的方式,明示企业已达到《规范》的要求,并向所在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申请计量保证能力评价。

    申请计量保证能力评价的企业应提交以下文件:

    (1)包装商品生产企业汁量保证能力自我评价审查备案登记表;

    (2)定量包装商品生产企业计量保证能力评价丧;

    (3)企业计量管理文件;

    (4)企业计量器具配备情况表;

    (5)企业强制检定计量器具登记表;

    (6)企业生产定量包装商品的产品标准;

    (7)企业生产的定量包装商品的包装标识、使用说明书。

    受理申请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根据需要,对企业自我评价情况按照《规范》的要求组织实施核查。经核查符合《规范》要求的企业,由受理申请的省缴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予以备案并颁发全国统一的《定量包装商品生产企业计量保证能力证书》,允许在其生产的定量包装商品上使用争国统一的计量保证能力合格标志“C”。

    (二)企业怎样使用定量包装商品计量保证能力合格标志

    企业获得证书后,新增的定量包装商品,经所在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增项核查合格后,准予其在新增定量包装商品上使用计量保证能力合格标志。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可将本行政区域内企业并取得合格标志的定量包装商品应避免重复抽查。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发现已获得证书的企业存在不符合《规范》的情况,指导企业进行整改,整改后仍不符合《规范》要求的,注销其证书,并停止其使用计量保证能力合格标志。

    §§§第二节 特殊产品认证管理法律实务

    一、企业如何申请和使用绿色食品标志

    (一)绿色食品标志的基本知识

    “绿色食品”是特指遵循可持续发展原则,按照特定生产方式生产,经专门机构认证,许可使用绿色食品标志的无污染的安全、优质、营养类食品。之所以称为“绿色”,是因为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足食品生产的基本条什,由于与生命、资源、环境保护相关的事物国际上通常冠之以“绿色”,为了突出这类食品出自良好的生态环境,并能给人们带来旺盛的生命活力,因此将其定名为“绿色食品”。

    绿色食品标志(如图)是指“绿色食品”,“GreenFood”,绿色食品标志图形及这三者相互组合等四种形式,注册在以食品为主的共九大类食品上,并扩展到肥料等绿色食品相关类产品上。绿色食品标志管理的手段包括技术手段和法律手段。技术手段是指按照绿色食品标准体系对绿色食品产地环境、生产过程及产品质量进行认证,只有符合绿色食品标准的企业和产品才能使用绿色食品标志商标。法律手段是指对使用绿色食品标志的企业和产品实行商标管理。绿色食品标志商标已由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专用权受《商标法》保护。

    凡具有生产“绿色食品”条件的单位和个人自愿使用“绿色食品”标志者,须向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或省(自治区、直辖市)绿色食品办公室提出申请,经有关部门调查、检测、评价、审核、认证等一系列过程,合格者方可获得“绿色食品”标志使用权。标志使用期为3年,到期后必须重新检测认证。绿色食品标志图形由三部分构成:上方的太阳、下方的叶片和蓓蕾,象征自然生态;标志图形为正圆形,意为保护、安全;颜色为绿色,象征着生命、农业、环保。AA级绿色食品标志与字体为绿色,底色为白色,A级绿色食品标志与字体为白色,底色为绿色。整个图形描绘了一幅明媚阳光照耀下的和谐生机,告诉人们绿色食品是出自纯净、良好生态环境的安全、无污染食品,能给人们带来蓬勃的生命力。绿色食品标志还提醒人们要保护环境和防止污染,通过改善人与环境的关系,创造自然界新的和谐。

    绿色食品商标已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有了四种形式。

    (二)企业怎样申请绿色食品标志

    根据《绿色食品标志管理办法》第5条规定,凡具有绿色食品生产条件的单位与个人均可作为绿色食品标志使用权的申请人。

    企业申请绿色食品标志的程序具体如下:

    1.认证申请

    申请人向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以下简称中心)及其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绿色食品办公室、绿色食品发展中心(以下简称省绿办)领取《绿色食品标志使用申请书》、《企业及生产情况调查表》及有关资料,或从中心网站(网址:www.greenfood.org.cn)下载.

    申请人填写并向所在省绿办递交《绿色食品标志申请书》、《企业及生产情况调查表》及以下材料:

    (1)保证执行绿色食品标准和规范的声明;

    (2)生产操作规程(种植规程、养殖规程、加工规程);

    (3)公司对“基地+农户”的质量控制体系(包括合同、基地、基地和农户清单、管理制度);

    (4)产品执行标准;

    (5)产品注册商标文本(复印件);

    (6)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7)企业质量管理手册;

    (8)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通过体系认证的,附证书复印件)。

    对于不同类型的申请企业,依据产品质量控制关键点和生产中投人品的使用情况,还应分别提交以下材料:

    (1)矿泉水申请企业,提供卫生许可证、采矿许可证及专家评审意见复印件;

    (2)对于野生采集的申请企业,提供当地政府为防止过渡采摘、水士流失而制定的许可采集管理制度;

    (3)对于屠宰企业,提供屠宰许町证复印件;

    (4)从国外引进农作物及蔬菜种子的,提供由国外生产商出具的非转基因种子证明文件原件及所用种农剂种类和有效成份的证明材料;

    (5)提供生产中所用农药、商品肥、兽药、消毒剂、渔用药、食品添加剂等投入品的产品标签原件;

    (6)生产中使用商品预混料的,提供预混料产品标签原件及生产商生产许可证复印件;使用自产预混料(不对外销售),且养殖方式为集中饲养的,提供生产许可证复印件;使用自产预混料(不对外销售),但养殖管理方式为“公司+农户”的,提供生产许可证复印件、预混料批准文号及审批意见表复印件;

    (7)外购绿色食品原料的,提供有效期为一年的购销合同和有效期为3年的供货协议,并提供绿色食品证书复印件及批次购买原料发票复印件;

    (8)企业存在同时生产加工主原料相同和加工工艺相同(相近)的同类多系列产品或平行生产(同一产品同时存在绿色食品生产与非绿色食品生产)的,提供从原料基地、收购、加工、包装、贮运、仓储、产品标识等环节的区别管理体系;

    (9)原料(饲料)及辅料(包括添加剂)是绿色食品或达到绿色食品产品标准的相关证明材料;

    (10)预包装产品,提供产品包装标签设计样。

    2.受理及文审省绿办收到上述申请材料后,进行登记、编号,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认证材料的审查工作,并向申请人发出《文审意见通知单》,同时抄送中心认证处。

    (1)申请认证材料不齐全的,要求申请人收到《文审意见通知单》后10个工作日提交补充材料。

    (2)申请认证材料不合格的,通知申请人本生长周期不再受理其申请。

    (3)申请认证材料合格的,进行现场检查、产品抽样。

    3.现场检查、产品抽样省绿办应在《文审意见通知单》中明确现场检查计划,并在计划得到申请人确认后委派2名或2名以上检查员进行现场检查。

    (1)现场检查不合格,不安排产品抽样。

    (2)现场检查合格,可以安排产品抽样。凡申请人提供了近1年内绿色食品定点产品监测机构出具的产品质量检测报告,并经检查员确认.符合绿色食品产品检测项目和质量要求的,免产品抽样检测。

    (3)现场检查合格,需要抽样检测的产品安排产品抽样:当时町以抽到适抽产品的,检查员依据《绿色食品产品抽样技术规范》进行产品抽样,并填写《绿色食品产品抽样单》,同时将抽样单抄送中心认证处。特殊产品(如动物性产品等)另行规定。当时无适抽产品的,检查员与申请人当场确定抽样计划,同时将抽样计划抄送中心认证处。

    4.环境监测

    绿色食品产地环境质量现状调查由检查员在现场检查时同步完成。经调查确认,产地环境质量符合《绿色食品产地环境质量现状调查技术规范》规定的免测条件,免做环境监测。根据《绿色食品产地环境质量现状调查技术规范》的有关规定,经调查确认,必要进行环境监测的,省绿办自收到调查报告2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绿色食品定点环境监测机构进行环境监测,同时将通知单抄送中心认证处。定点环境监测机构收到通知单后,40个工作日内出具环境监测报告,连同填写的《绿色食品环境监测情况表》,直接报送中心认证处,同时抄送省绿办。

    5.产品检测

    绿色食品定点产品监测机构自收到样品、产品执行标准、《绿色食品产品抽样单》、检测费后,20个工作日内完成检测工作,出具产品检测报告,连同填写的《绿色食品产品检测情况表》,报送中心认证处,同时抄送省绿办。

    6.认证审核

    省绿办收到检查员现场检查评估报告和环境质量现状调查报告后,3个工作日内签署审查意见,并将认证申请材料、检查员现场检查评估报告、环境质量现状调查报告及《省绿办绿色食品认证情况表》等材料报送中心认证处。

    中心认证处收到省绿办报送材料、环境监测报告、产品检测报告及申请人直接寄送的《申请绿色食品认证基本情况调查表》后,进行登记、编号,在确认收到最后一份材料后2个工作日内下发受理通知书,书面通知申请人,并抄送省绿办。中心认证处组织审查人员及有关专家对上述材料进行审核,20个工作日内做出审核结论。

    (1)审核结论为“有疑问,需现场检查”的,中心认证处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现场检查计划,书面通知申请人,并抄送省绿办。得到申请人确认后,5个工作日内派检查员再次进行现场检查。

    (2)审核结论为“材料不完整或需要补充说明”的,中心认证处向申请人发送《绿色食品认证审核通知单》,同时抄送省绿办。申请人需在20个工作日内将补充材料报送中心认证处,并抄送省绿办。

    (3)审核结论为“合格”或“不合格”的,中心认证处将认证材料、认证审核意见报送绿色食品评审委员会。

    7.认证评审

    绿色食品评审委员会自收到认证材料、认证处审核意见后lO个T作日内进行全面评审,并做出认证终审结论。认证终审结论分为认证合格和认证不合格。

    (1)结论为“认证不合格”,评审委员会秘书处在做出终审结论2个工作日内,将《认证结论通知单》发送申请人,并抄送省绿办。本生产周期不再受理其申请。

    (2)结论为“认证合格”,予以颁证。

    8.颁证

    中心在5个工作日内将办证的有关文件寄送“认证合格”申请人,并抄送省绿办。申请人在60个工作日内与中心签订《绿色食品标志商标使用许可合同》。中心主任签发证书。

    (三)企业怎样使用绿色食品标志

    企业绿色食品标志在产品上的使用范围限于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认定的《绿色食品标志商品涵盖范围》。

    绿色食品标志在产品上使用时,须严格按照《绿色食品标志设计标准手册》的规范要求正确设计,并在中国绿色食晶发展中心认定的单位印制。使用绿色食品标志的单位和个人须严格履行“绿色食品标志使用协议”。绿色食品标志编号的使用权,以核准使用产品为限。

    未经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批准,不得将绿色食品标志及其编号转让给其他单位或个人。

    使用绿色食品标志的企业,改变其生产条件、工艺、产品标准及注册商标前,须报经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批准。由于不可抗拒的因素暂时丧失绿色食品生产条件的,生产企业应在1个月内报告省、部两级绿色食品管理机构,暂时中止使用绿色食品标志,待条件恢复后,经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审核批准,方可恢复使用。

    绿色食品标志使用权自批准之日起3年有效。要求继续使用绿色食品标志的,须在有效期满前9天内重新申撤,未重新申报的,视为自动放弃其使用权。

    使用绿色食品标志的单位和个人,在有效的使用期限内,应接受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指定的环保、食品监测部门对其使用标志的产品及牛态环境进行抽查,抽检不合格的。撤消标志使用权,在本使用期限内,不再受理其申请。

    自动放弃绿色食品标忐使用权或使用权被撤销的,由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公告于众。

    二、企业如何使用食品质量安全标志(食品市场准人标志)

    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是为保证食品的质量安全,具备规定条件的生产企业才允许进行生产经营活动、具备规定条件的食品才允许生产销售的监管制度,是~项行政许可制度。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制度包括以下三项具体制度。

    (1)对食品生产企业实施生产许可证制度。对于具备基本生产条件、能够保证食品质量安全的企业,发放《食品生产许可证》,准予生产获证范围内的产品;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不准生产食品。《食品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一般为3年。

    (2)对企业生产的食品实施强制检验制度。未经检验或经检验不合格的产品不准出厂销售。对于不具备自检条件的生产企业强令实行委托检验。

    (3)对实施食品生产许可证的产品实行市场准人标志制度。对于检验合格的食品要加印(贴)市场准入标志——QS标志,没有加贴QS标志的食品不准进入市场销售。

    根据《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2003年7月18日国家质量监督检疫总局令第52号发布)规定,“QS标志”是食品市场准入标志,由“质量安全”的英文(Quamy Safety)缩写成。加贴“QS标志”表明食品符合质量安全基本要求。实施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的食品,出厂前必须加印(贴)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标志,没有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标志的,不得出厂销售。

    我国2002年度首批实行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的食品是小点粉、大米、食用植物油、酱油和食醋,实行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的产品,出厂时必须在最小销售单元的食品包装上标注《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加印(贴)食品市场准入标志。

    企业使用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标志表明其产品经检验合格,符合食品质量安全的基本要求。

    使用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标志时,可根据需要按比例放大或者缩小,但不得变形、变色。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标志由食品生产企业自行加印(贴)。加印(贴)QS标志的食品,在质量保证期内,非消赞者使用或者保管不当而出现质量问题的,由生产企业、销售者根据各自的义务,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三、企业如何申请和使用无公害农产品标志

    (一)无公害农产品和认证标志的基本知识

    无公害农产品,是指产地环境、生产过程和产品质量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的要求,经认证合格活的认证证书并允许使用无公害农产品标志的未经加工或者初加工的使用农产品。

    凡活的全国统一无公害农产品认证证书的企业,均可向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征订使用无公害农产品标志,并填写《全国统一无公害农产品标志使用征订表》。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根据认证产品的生产规模、产品数量、包装规格核发标志,并登记备案。

    标志图案由麦穗、对勾和无公害农产品字样组成,麦穗代表农产品,对勾表示合格,金色寓意成熟和丰收,绿色象征环保和安全。标志图案直观、简洁、易于识别,涵义通俗易懂。该标志是由农业部和国家认监委联合制定并发布的,由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审核、发放,是加施于活的全国统一无公害农产品认真的产品或产品包装上的证明标记。

    (二)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

    1.无公害农产品产地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产地环境符合无公害农产品产地环境的标准要求;

    (2)区域范围明确;

    (3)具备一定的生产规模。

    2.无公害农产品的生产管理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生产过程符合无公害农产品生产技术的标准要求;

    (2)有相应的专业技术和管理人员;

    (3)有完善的质量控制措施,并有完整的生产和销售记录档案。从事无公害农产品生产的企业,应当严格按规定使用农业投入品。禁止使用国家禁用、淘汰的农业投入品。无公害农产品产地应当树立标示牌,标明范围、产品品种、责任人。

    3.申请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的程序

    申请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的企业(以下简称申请人),应当向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书面申请,书面申请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申请书》;

    (2)产地的区域范围、生产规模;

    (3)产地环境状况说明;

    (4)无公害农产品生产计划;

    (5)无公害农产品质量控制措施;

    (6)专业技术人员的资质证明;

    (7)保证执行无公害农产品标准和规范的声明;

    (8)要求提交的其他有关材料。

    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证书有效期为3年。期满需要继续使用的,应当在有效期满90日前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程序,重新办理。

    (三)无公害农产品的认证程序

    申请无公害农产品认证的企业,可以通过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直接向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以下简称中心)申请产品认证,并提交以下材料:

    (1)《无公害农产品认证申请书》;

    (2)《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证书》(复印件);

    (3)产地《环境检验报告》和《环境评价报告》;

    (4)产地区域范围、生产规模;

    (5)无公害农产品的生产计划;

    (6)无公害农产品质量控制措施;

    (7)无公害农产品生产操作规程;

    (8)专业技术人员的资质证明;

    (9)保证执行无公害农产品标准和规范的声明;

    (10)无公害农产品有关培训情况和计划;

    (11)申请认证产品的生产过程记录档案;

    (L2)“公司加农户”形式的申请人应当提供公司和农户签订的购销合同范本、农户名单以及管理措施;

    (13)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无公害农产品认证证书有效期为3年。期满需要继续使用的,应当在有效期满90日前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无公害农产品认证程序,重新办理。在有效期内生产无公害农产品认证证书以外的产品品种的,应当向原无公害农产品认证机构办理认证证书的变更手续。

    (四)企业怎样使用无公害农产品标志

    经批准使用证书的企业,可在其生产或经销农产品的包装、标签或产品说明书上使用无公害农产品专用标志。未经批准的企业及没有获得批准的农产品种类,不得擅自使用专用标志,无公害农产品标志应当在认证的品种、数量等范周内使用。标志使用者应当建立标志使用的管理制度,对标志的使用情况如实记录,登记造册并存档,存期3年,以备后查。

    无公害农产品标志使用有效期为3年。需继续使用无公害农产品标志的单位和个人,应在期满前6个月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继续使用标志的申清,复审合格后,方可继续使用无公害农产品标志。复审内容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自行规定。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吊销其生产、经销单位或个人的证书,并责令其停止使用无公害农产品标志,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1)无公害农产品标志使用有效期内两次产品抽查不合格的;

    (2)无公害农产品标志使用有效期满,未办理复审手续的;

    (3)发生产品质量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

    (4)未经批准擅自使用、伪造、冒用、转让无公害农产品标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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